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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乐艺术与文学艺术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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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乐艺术与文学艺术

第1篇:音乐艺术与文学艺术范文

关键词:音乐艺术思维;训练;艺术文化

音乐教学在传统的教学模式下,曾一度受到应试教育理念的影响,被大多学校认为是可有可无的学科,在课程安排上,虽然也象征性地安排了几节课,也往往是被其他学科把时间挪用了。但是,随着素质教育的不断渗入,特别是新课程理念和标准的推行,音乐教学受到了应有的重视。音乐作为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艺术修养的重要学科,逐步走上了正规的教学轨道。但是,需要我们特别注意的是,音乐教学中,我们不仅要让学生掌握一定的音乐方面的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更重要的是要在教学过程中尽可能地融入艺术元素,培养学生的艺术思维,提高学生的艺术修养。

一、音乐教学中融入艺术元素的重要性

1.在音乐教学中融入艺术元素是学科本身特点的要求。

就音乐这门学科来说。其本身就是一门艺术。我们在音乐教学中,在向学生传授音乐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的过程,也是在向学生展示音乐这门学科的艺术魅力。比如说,音乐中的五线谱,从表面看错落有致,就给人以美的享受,给人以跳跃感,因此,被广泛的应用与多个领域,作为艺术造型的创作原型。如果,我们在音乐课堂上,不从艺术的角度组织课堂,传授有关知识,就会失去音乐本身的艺术魅力,让人感觉音乐枯燥、干扁。

2.在音乐教学中融入艺术元素是新时期教育的要求。新的课程理念下,我们更加注重的是学生综合素质的提高,艺术修养也是体现青少年综合素质的重要组成部分。音乐和美术等课程与语文、数学等学科相比,在提高学生艺术修养和鉴赏能力方面显得更加重要。因此,我们如何将音乐和艺术结合,促进他们之间的相互渗透,提高学生的艺术修养已经成为目前音乐教学的重要任务之一。

二、音乐能够培莽学生的艺术思维

音乐教学中融入艺术元素的方法很多,但是,尤为重要的是要抓好学生艺术思维训练这一环节。只有学生的艺术思维能力得到提高了,他们才能够从艺术的角度认识音乐,学习音乐,演绎音乐。培养学生的艺术思维非一日之功,要求教师采取合适的途径,按照循序渐进的原则进行科学引导。在音乐教学中,引导学生进行艺术思维应做到以下两个方面:

1.科学创设课堂环境

好的课堂环境是诱导学生进行艺术思维的环境基础,教师经过精心的准备后,在课堂上适时地对学生加以引导。在课堂上,教师可以依据教材有关内容,从探究教学的角度设置课堂问题,引导学生运用艺术的思维进行深入思考。这个环境包括多个方面,包括教师本身的着装、板书、教学器材等,除此以外,还有课堂氛围这样的软环境。在课堂软环境创设方面,我们应该充分考虑多媒体教学的引入,我们引入电脑等多媒体设备以后,就能够为学生提供声光电等多媒体展示手段,为学生创造视觉、听觉等综合感官参与的环境,刺激学生按照教师的提示和引导进行艺术思维。

2.突出学生主体地位

新的课程理念下,强调的是学生自身的发展,教师在课堂上已经不能再沿用传统教学模式下的填鸭式教学,要突出学生的主体地位,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和主动性,不能让他们只是被动地接受教育,要让他们对新知识充满好奇,有着强烈的需求欲望。学生在这样的状态下,就会主动地思考问题,不再被动地等待老师告知思考的结果,在思考的过程当中,感受到学习的过程美,享受独立思考后得到答案的成就感,进一步激发他们独立思考,解决学习中遇到问题的能力。一旦独立思考能力养成后,学生在音乐课堂上就会主动思考问题,解决问题,当然,音乐课堂上更多的问题是艺术的,因此,有助于学生艺术思维能力的提高。

三、音乐教学要与艺术文化渗透

在提高学生对音乐艺术的鉴赏能力方面,仅仅提高他们的艺术思维是不够的,还要让他们具有一定的艺术文化基础。音乐教学与其他学科的不同是音乐本身是艺术的一种表现形式,我们不可忽视音乐本身的艺术特性。因此,音乐教学离不开艺术文化,艺术文化是促进音乐教学的重要文化基础。我们做到以下两个方面促进音乐教学中艺术文化的渗透:

1.找准教材内容与艺术文化的结合点

我们说要在音乐教学中引入艺术文化元素,也不是不分轻重、主次的盲目引入,要在充分领会教材内容的基础上,引入与教材内容体现相对集中的术文化元素。这就要求我们广大音乐教师要在熟知教材内容的基础上,找准教材内容与艺术文化的结合点,有计划、有侧重地引入艺术文化元素。使学生在学习音乐课程的同时,不断丰富艺术文化底蕴。

2.多策并举在音乐教学中引入艺术文化元素

在音乐教学中引入艺术文化元素的方法是非常多的,仅仅依靠课堂教学也是不够的,我们可以将课堂教学和学生的课外活动巧妙地结合起来。比如,我们在课堂教学结束时,可以给学生留一些课后思考题,这些问题可以紧密联系生活实际,尽量结合学生感兴趣的事情引导学生对艺术文化的学习和思考。除此之外,我们可以利用学生课外活动的时间,组织一些体现不同艺术文化主题的文体活动。总之,要多策并举,加强音乐教育和艺术文化的融合。随着教育改革的不断深入,人们对音乐教育越来越重视。因此,我们应该在充分认识音乐这门学科特点的基础上,加强音乐与艺术的融合,提高学生艺术思维能力,不断丰沛学生艺术文化的基础,从而真正提高他们的艺术鉴赏力和综合素质。

参考文献:

第2篇:音乐艺术与文学艺术范文

【关键词】艺术硕士教育 调查问卷 课程设置 学生反馈

“音乐专业艺术硕士教育记录与比较”项目是在教育部批准艺术硕士正式成为硕士学位教育初始时期,试图通过对音乐专业艺术硕士教育状况在教学、学习以及课外交流活动等方面进行数据统计和分析,以得到量化分析结果的跨学科研究课题。采用数据采集和问卷调查的方式,对我国高等院校音乐专业艺术硕士教育体系的教学、课程设置、教师和学生对教学和学习状况的主观意见反馈做第一手资料的信息收集和分析,是该课题研究的核心内容之一。数据收集和分析目的是除了常规的理论研究之外,规范和改善音乐专业艺术硕士教育微观体系,从量化的参数分析结果研究该体系是否能够达到教育部教学指导委员会对艺术硕士教育目标的要求;研究艺术硕士教育体系各个环节中的关键元素如何对教育成果产生影响;研究教学中的主要角色教师和学生在通过一个教学周期的学习和教学之后,对整个艺术硕士教育直观的综合印象产生了哪些变化。

一、调查问卷的背景

此次学生跟踪调查问卷是接续第一次调查问卷的思路,针对第一次问卷的分析结果和倾向性结论设计而成。学生是艺术硕士教育的受体,针对教育的主观感受能够最直接地反映浅表存在的问题,从而找出进一步深入分析的切入点。这次调查问卷的目的是依据项目立项的研究意图,多方面地触及硕士研究生经过两年多的学习之后对学校教学和学习方面相关问题的想法和态度。综合学生问卷、教师问卷和其他数据采集的分析结果,完成一个初步的、基于实际接触得到的数据分析报告,同时为建立进一步分析课程设置数学模型提供基础数据。

此次调查问卷发放的时间在2014年。调查的目的是,直接了解学生经过音乐演奏专业硕士课程学习之后,对教学体系中的具体问题的直观感受和评价。调查问卷发放的对象是2012年入学的音乐表演专业(包括钢琴、声乐和器乐演奏等专业)艺术硕士研究生。这种抽样调查的方式简单易行、问卷制作的封闭式问题对调查对象完全一致、分析归纳数据简单准确,与项目最终的目的比较吻合。这次问卷发放的范围覆盖了全国范围内的39所院校。

第二次问卷在全国范围内选择39所院校中的钢琴和声乐专业的艺术硕士学生。调查问卷共发放了600份。收回有效问卷585份,有效率占97.5%。

二、调查问卷内容

调查问卷一共分为十个问题。前五个问题涉及学习的感受和收获。第一个问题即“艺术硕士阶段学习与本科阶段学习的最大差异”,从“课程深度、考试要求、学习目的性、没有差异”等方面了解学生从本科到硕士阶段对学习差异的综合感受。这是一个多选题。问题设置的目的是试图得到经过两年学习的学生对艺术硕士专业课程的直观反映。四个选题的设置也是通过一个先期阶段调查之后得到具有比较典型问题的回答。再次在问卷中设置,是想进一步确认这些问题存在的普遍性。

第二个问题也是一道多选题,即“你认为表演能力的提高具体体现在哪些方面?A技术技巧、B作品理解、C创造发挥空间、D稳定心理素质、E音乐会项目设计”。这个问题是针对艺术硕士教育培养目标具体体现在那一个方面而设。尽管最终的考核形式会以演奏和论文的方式,学生在学习阶段的收获会有侧重。这些问题能够反映出课程设置和教学方面的质量和教学效果。

第三个问题即“毕业音乐会能否全面反映艺术硕士学习的真实收获?A全面反映了学习成果、B需要论文的理论补充、C部分反映、D差距很大”。毕业音乐会是音乐专业表演专业艺术硕士展示自己学习成果和演奏技艺的最终呈现方式。各个院系艺术硕士教育对表演实践和理论学习各有侧重。这个问题目的是从学生的角度如何看待毕业音乐会的考核效果。

第四个问题即“专业理论课对表演的帮助在哪几方面?A 更容易理解作品、B 使表演更趋理性、C 更容易记忆作品的演奏要点、D与提升表演水平关系不大、E 更好地把握作品整体结构”。这个多选题涉及到了目前表演专业艺术硕士课程设置与表演实践能力提高之间的关系。先期的数据采集和分析对于理论课与实践能力提高之间的关系做过理论上的分析。该问题是想得到学生的直观感受。

第五个问题即“专业(实践)课是否符合培养目标的要求”。这个问题是一个非常尖锐直接的问题。同第一个问题类似,是一个能够从数据上得出直接结论的问题。有的时候简单直接的感受更能够将复杂问题简单化,直逼问题的实质。

后五个问题则侧重了解课程设置的几个特定内容。第六个问题,“选修课的必要性”。选修课是一个充分体现教学理念特点和个性化培养学生的一个衡量指标,也充分体现了各个学校在教学方面的课程设置和师资状况的配置。第七个问题,“列出对自己能力提高影响最大的三门课程”。这个问题没有统一的标准和范围做比对。设置的目的是试图证明最受学生喜爱的课程分类。是否存在理论与实践、宏观与微观、教师与学生之间等各种分类关系在学生中的影响。第八个问题,“你认为毕业论文的作用:A 音乐会作品的文字阐释、B表演技能提高的理论阐释、C 艺术硕士学习的全面总结、D与专业表演关系不大”。毕业论文是表演艺术硕士衡量毕业学习成果考核毕业成绩的另一种重要形式。相对于原来理论硕士学位的学习,毕业论文的地位可能具有了新的位置。这个问题是艺术硕士教育从尝试到成熟过程的一个标志。特别有意义的是毕业论文与毕业音乐会之间的关系。第九个问题,“艺术硕士学习的必要性体现在以下哪几方面?A提高音乐表演技能、B事业进步的阶梯、C就业的需要、D走一步算一步”。这是一个单选题,目的是考察学生经过阶段性学习之后,对自己学习的前瞻性判断,同时,考查学生学习的功利性。第十个问题,“简短一句话,说一说艺术硕士学习的感受”。这是一个开放性的问题,往往最能够反映出学生的真实想法,可以套用前一题的四个选项。也就是,回答问题的性质基本上可以用第九题概括艺术硕士学习必要性的具体体现来归纳。

三、调查问卷数据简析

“学习的目的性更强”与“考试要求”占回答比例最多的两个选项。这说明艺术硕士阶段学习的方向性更强,动力更加明确。课程深度差异的比例并不占优势。当然,这与问卷没有做学校之间差异性区别有关系。

第二题中“创造发挥空间”和“稳定心理素质”这两项比较少。“技术技巧”的提高占有绝对多数。这说明我们大多数被试学校的学生对课程设置和教学质量基本上给予了正面的肯定,那就是提高学生的表演实践能力。“作品理解”和“音乐会项目设计”这两项的衡量标准一个是思考方式和处理方式的改变,一个是处理大型项目的筹划能力。从这方面能够看出,教师对学生学习素质的正面影响和学习能力的细节方面的注重是值得肯定的。第三个问题,毕业音乐会在艺术硕士学习中,既是一个学业上考查技术技巧的方式,又是一个体现学生综合素养的时刻。同时各个培养院校对毕业音乐会的认识也存在差异。A和C项近70%的学生给予了毕业音乐会的正面肯定。B项其实是我们认为毕业音乐会在音乐表演专业艺术硕士学业中的真实功能,也就是理论与实践之间更侧重后者的地位。可以看出给予这项认可的人数只有20%,甚至还有相当部分回答认为毕业音乐会并不能如实反映学习的成果。

在涉及到作品分析、表演控制、音乐演奏记忆和作品整体结构把握等学习的四个方面。回答基本上肯定了理论课学习的重要性。但是,有近40%的人给予了负面的回答。理论课与表演艺术实践课程之间的关系还有进一步密切和完善的空间。对选修课的正面肯定其实是对表演专业个性化教学的一种期待。

毕业论文的要求曾经是艺术硕士学习要求中的热点问题。从问题的回答来看,对于毕业音乐会的认识的回答比例比较吻合。毕业论文与毕业音乐会之间的关系的确是教学和学习两方面都非常重视的问题。回答第八题时,大约有超过50%的学生都将此作为了多选题,也就是选择了两个以上选项做勾选。这一方面说明当时设计问题的时候不够严密,同时也说明学生毕业之后面临的事业选择的压力。设计此题的意图,是想将学习的动机进行各个层次上的剥离,试图在新的就业和事业升级的形势背景下,考查学生学习的动机。

最后一题的回答结果:A 项占36%的回答认为艺术硕士的学习提高了音乐表演技能;B项 87%的回答涉及了事业进一步发展;C 项80%左右的回答涉及了就业;D项几乎没有回复。四个方面的回答比例恰好能够佐证上一个问题的空缺。

这个科研项目立项初期的计划,就是对所有采集的数据做初步的归类整理、归纳和浅层次上的分析,不做结论性的结语。这份学生调查问卷的初步数据统计,比较明确地说明了经过一个周期学习的学生对当前表演专业艺术硕士教育的直接想法。这些多样的想法和态度已经顺着问卷设计者的思路归拢成为一组组目的性和方向性明晰的数据,为建立数学模型做系统的分析提供了一些可靠的依据。

(注:本文为北京师范大学自主科研基金重大项目“音乐专业艺术硕士教育记录与比较”,项目编号:008-105564GK196)

参考文献:

[1]张忠华.关于大学课程设置的三个问题[J].大学教育科学,2011(6).

[2]李占秀.艺术硕士(音乐)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现状调查与思考[J].音乐创作,2012(6).

第3篇:音乐艺术与文学艺术范文

关键词: 音乐专业 舞台艺术 表演实践 教学方案 

舞台艺术实践教学是音乐课堂、音乐教学内容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专业学生舞台实践能力、激发学生自主学习潜力的重要因素,是提高教师教学质量、检验教学成果、培养音乐专业学生在表演道路上多方面发展的重要环节。可以让学生将理论应用于实践,将所学知识在舞台上展示出来。从原来学习框架的桎梏中跳脱出来,主动领略和感受音乐的魅力,实现自身与舞台的结合,从而提高积极主动性,成为具备音乐专业各方面知识技能、拥有良好专业素养的音乐人。在社会舞台上,在音乐和艺术领域中发挥积极作用。 

一、加强舞台艺术表演实践教学的必要性 

任何事物都有两面性,当下艺术发展虽愈趋完善,却不尽完美,音乐专业教学亦是。舞台艺术实践教学正处于这样一个成熟与发展阶段,需要不断调整与完善才能走向成熟。舞蹈专业学生需要从课堂走向舞台艺术的演练,在舞蹈和音乐中找寻自己的灵感和体会,所以舞台实践是舞蹈教学的重要内容。 

(一)舞台表演实践教学内容与形式。 

舞台表演教学包括基本理论、中外舞台史、舞台艺术、形体身韵、素质技巧、舞台剧目、舞台基础、各种舞台形式表演、舞台编导、专业实习、舞台艺术欣赏和分析和各种具体舞台实践。舞台艺术表演实践教学为音乐专业艺术实践奠定了基础,而舞台艺术实践是检验专业教育的实验金,因此,舞台艺术实践教育是音乐专业学习中至关重要的一部分。在舞台艺术实践过程中,学生可以真正感受舞台表演各种状况,开阔视野,提高临场发挥应变能力和现场表现力,进而提高自身各方面的综合能力。 

(二)当下舞蹈实践教学的弊端。 

1.专业学生局限于课堂教学中的学习。 

由于传统教学方式的影响,如今各高校音乐类专业学生仅局限于课堂教学中的学习,这是远远不够的,艺术需要通过实践表演检验和提升。所以音乐专业方面的学生需要将所学知识通过舞台表演提高艺术能力,让学生充分展示自我、发现自我潜力、逐渐走向成熟。 

2.学生舞台表演机会较少基本功不扎实。 

音乐舞台表演专业学生的舞台艺术实践和教学现状不容乐观,据有关从事高职音乐表演教学和管理方面的人员表示,通过他们的调研和评估,相当一部分学生情况百出,现象分别为:音乐理论知识不清楚、基本功不扎实、舞台表演锻炼机会少、缺乏舞台临场实践表演经验等,直接影响该专业教学成果。 

3.教师及学生缺乏对舞台艺术表演实践的认识。 

大多数教师认为学生只要通过考试就可以,无需真正懂得舞台上的表演实践。学生为求分数一味这样认为,导致音乐表演专业教学系统不全面,直指单方面理论教学。该课通常由专业理论课、公共素质课、专业素质与实践课程等几大模式构成,看似构建得比较完善的教学系统,实质上并不尽如人意。从另一个层面来讲,在舞台艺术实践课中,通常把音乐理论学习作为第一目标,因而忽视学生在舞台上实践的真正能力,舞台综合素质得不到培养,从而使舞台艺术实践课程形同虚设,严重阻碍学生的专业发展和前途。 

二、提高专业学生舞台表演能力的方法 

因为舞台艺术表演不但需要理论知识的奠基,更需要专业舞台表演技能,只有把理论艺术、实践艺术利社会艺术相结合,才能真正实现专业的舞台艺术教学,探索以舞台艺术表演为核心的音乐实践教学是专业教学的重要内容。教师和学生应结合自身实际,务实舞台表演实践教学基础,从而对音乐专业舞台表演实践教学进行探索和发展。主要方法如下。 

(一)加强学生的舞台适应能力和表现力。 

表演初期,学生会出现一系列心理反应,如恐惧感和不适感,导致学生舞台表演时不自然和不流畅。任何一场舞台表演无论是舞蹈还是声乐都有其表演形式和方法,其表现的总体大多为情感表达。所以,学生在上台时要加强对作品内涵的理解,克服心理障碍,提高自身舞台表现力。任何音乐作品都是为情感服务的,所以舞台表演技巧要通过情感加以运用和掌握。 

(二)指导学生理论联系实际,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 

一切理论都要回到实践中,再从实践出发。所以,在学生完全掌握理论知识的前提下,要将知识运用于舞台实践中。舞蹈教师自身要重视学生的舞台表演能力训练,摆脱传统、单一的低层次教学模式,让学生理论联系实际,引领学生大胆创新,将舞台作为展示自我的平台。教学过程中,待学生对自身舞台表演动作有了一定认识后,一些学生还对老师教授的内容提出质疑与创新,当学生有了一定舞台表演自信时,才能更好地将作品发挥到极致。充分掌握舞台表演技能,具有全面的舞台表演能力,实现学生复合型、多元化发展,既掌握专业知识,又登上舞台表演,能够克服自卑心理,尽情展示自己的才华,让身心融入音乐中,成为专业的舞台表演者。 

(三)教师组织舞台艺术表演活动。 

舞台表现力是通过学生在舞台上表演的经验和次数决定的,归根到底是实践沉淀下来的产物。所以老师在教学过程中可以经常组织学生进行非正式舞台艺术表演,也可与老师进行一对一教学,提高学生准确表达和演绎相应作品的能力。在作品表演中,学生能自然释放自身情感,老师同时要给予学生相应的鼓励和赞许,提高学生自信心。有些学生一上舞台就因紧张而手足无措,不但得不到正常发挥,反而可能发挥失常。这些现象都源于学生的紧张,缺乏舞台经验,这就需要教师采取有计划的教学活动,消除学生的舞台紧张感,促进学生自我认识和肯定。 

三、提升舞台艺术表演实践教学的意义 

(一)提升专业知识在实践中的应用。 

舞台艺术表演实践能让学生检验所学专业知识是否能够在舞台上得到发挥,能否与舞台融会贯通。舞台实践教学是课堂专业知识教学的延伸和再度体现,可以让学生在课堂上学到的知识真正应用于舞台之上,从被动接受知识到主动挑战自己的舞台实践能力,从而实现理论到实践的转变。音乐表演专业舞台实践教学应该促进学生自主学习,燃起学生自主实践的激情,尊重学生主体地位和主动精神,进而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创造力。 

(二)培养学生自主实践能力。 

舞台艺术实践是培养学生实践能力的重要途径,对音乐表演专业学生来说,舞台艺术表演实践是专业学习中必不可少的内容。通过舞台艺术实践培养学生自主实践能力,培养学生学习积极性,将课堂上学到的知识和技能运用到舞台表演中,从而培养学生的团队合作意识与合作能力。通过舞台艺术实践,实现实践与理论之间的结合。音乐表演专业的技术要求较高,专业性强,需要学生不断实践锻炼,提高心理素质,从而加强学生表演能力和促进自身发展。 

音乐艺术表演离不开舞台艺术和舞台实践,二者密不可分。好的舞台艺术表现者应该是内心理论充实、实践经验丰富的人。做好舞台艺术实践这一环节很重要,需要注意自身各方面培养,养成良好的空间感、氛围感,同时准备合适舞台表演的装备、进行适度感情交流及与观众之间的情感互动。音乐专业舞台艺术表演顾名思义就是舞台表演艺术,这是一个深入人心、具有自身情感的艺术,能让人与人之间产生情感交流与互动,而这个互动的平台就是舞台。所以,音乐艺术离不开舞台的实践,舞台艺术实践在音乐表演中至关重要。 

参考文献: 

[1]尹爱青,张晓敏,王一品.吉林省高校音乐教师教育的历史与发展研究[J].现代教育科学,2014,05(14):81-85. 

第4篇:音乐艺术与文学艺术范文

[关键词]民间;民间文学艺术;法律保护

民间文学艺术是人类珍贵的文化遗产,论文是各民族、种族、种群等群体集体智慧的结晶。目前,民间文学艺术被任意使用、破坏的情况时有发生,有些濒临失传,因此,民间文学艺术形式亟待法律保护。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由国务院另行规定,由于“民间文学艺术”的诸多问题尚处于理论探讨阶段,至今仍未出台行政法规进行规制,使相关人的利益无从保护。所以有必要对民间文学艺术的涵义、特征、主客体、权利内容等进行探讨,为其法律保护奠定理论基础。

一、民间文学艺术的涵义

群众集体1:3头创作、口头流传,并不断地集体修改、加工的文学,是民间文学[1]。民间艺术则是劳动人民直接创造的或广泛流传于民间的艺术。包括民间音乐、民间舞蹈、民间工艺、民间美术等[2]。创作者的集体性或群众性、艺术形式的继承性和渐进性是两者的鲜明特征。所以,民间文学艺术是指由社会群体集体创作,或群体中具有传统技艺、反映该群体传统特征的个人创作并被群体认可,由该群体世代相传并不断发展的体现该群体生活历史、风俗习惯、环境地貌、心理特征的文学和艺术形式。

二、民间文学艺术的特征

(一)主体的群体性

民间文学艺术的主体往往表现为一个或几个民族、种群,是一个或几个地域所共有的文化现象,它是该民族、种群、地域的某个个体或是群体集体创作并在历史发展过程中,世代相传,每一历史单元的人们在上一单元流传下来的民间艺术的基础上不断加工、修改,融入本代人的智慧、创作构思。就某一历史单元而言,它对上一单元流传下来的艺术形式的修改、加工,用现代版权法的观点来看,即是一种演绎、整理的过程。正是经过这种不断的整理、演绎,而形成本历史单元对前文化现象的继承,即整个前文化现象的沉积。由于民间文学艺术具有明显的地域特色,反映了该地域、民族、群体特有的精神风貌,它是该群体对外的象征,所以民间文学艺术的权利主体毫无疑问地当属产生这一艺术的群体。

(二)时间上的延续性

民间文学艺术是经世代相传而逐步形成的,每一历史单元的人们在对其继承的基础上,融入本代人的独立意识,使其具有本历史单元特有的文化风格,这是一种再创造的过程,而相对于后历史单元而言,它便成为彻头彻尾的前文化现象。所以在民间文学艺术发展的过程当中,其延续性表现的十分突出,这一艺术形式,是永远难以终结的,除非将其抛弃。

(三)艺术成型的渐进性

民间文学艺术并非一朝一夕形成的,它须经过数代人在生产、生活实践中,大量积累、总结,同时又与某一时代特有的制度、环境、气候等密切相关,所以它的成型是渐进的、漫长的,从而艺术价值也是无与伦比的。

(四)法律保护的交叉性

由于民间文学艺术的特殊性,使其法律保护具有了多样性,毕业论文仅仅依靠某一形式的法律保护,根本无法满足其需要。

(五)艺术形式的多样性

民间文学艺术具有多种艺术形式,它不同于版权法所保护的仅以一种艺术形式体现的口述、音乐、舞蹈、美术等作品,它包含了这些艺术表现形式。’

(六)具有浓厚的地域特色

民间文学艺术扎根于劳动人民之中,根源于劳动人民的生存空间、生活环境,当地的一草一木、一山一水,都可能渗透于民间艺术之中,脱离了这种地域环境,也就无所谓民间文学艺术,特有的地域风格培育了当地人相同或相似的审美情趣、心理特征、生活方式,当他们把这种文化底蕴宣泄于艺术创造之中,也就有了民间文学艺术的地域性。

(七)创作的随意性

民间文学艺术的创作,不局限于一定的形式,创作群体往往在生产、生活中即兴发挥,创作者的主旨并不是完成艺术,而是表达内心的感受,这就使得其艺术形式不拘一格。

(八)继承之外的创新性

民间文学艺术“在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长河中,经长期的传述⋯⋯不断创新和进步⋯⋯而且这种创新和进步并非刻意所追求”[3]。

三、民间文学艺术的主体、客体、权利内容

(一)民间文学艺术的主体:目前学术界主要有国家、民族等群体、国家民族双层主体等几种观点。

1.国家: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版权主体应为特定的个体,民间文学艺术的主体具有不特定性,不便于以类同于现代版权作者的身份去认定,因而不得以向国家“求救”。

此外,将民间文学艺术的权利主体分为事实主体、法律主体。硕士论文“群体或民族⋯⋯是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事实上的权利主体。”[4]“国家应当作为民间文学艺术原生作品法律上的所有权和著作权主体。”[5]此种观点实质上是确定国家作为权利主体。在法制社会中,对权利进行保护时,不会去考虑谁是法律上的主体、谁是事实上的主体。法律所要保护的就是法律明文规定的权利主体。所以这种事实与法律主体之分仅是理论上的划分,在实践中对于所谓的“事实主体”而言,并无多大利益。

2.群体(民族、种群、种族等):持此种观点的学者,是从艺术原创性的角度出发,认为民间文学艺术是群体成员个体或集体创作、继承、发展的产物,它蕴含着本群体的集体智慧和独创性,是本群体生活和生产的反映,与国家或其他群体并无密切关系,因而它的权利主体无疑应为群体。

3.国家和群体两个层面的权利主体:“民间文学艺术表达的原始主体也可相应地在独立国家和民族地区两个层面上进行区分。”[6]持此观点的学者,基于四点考虑:①民间文学艺术作为一种集大成的文化现象,它的艺术价值、经济价值非常之大,这使得它具有了易受侵害性和破坏性,这也就是近年来如此多的外国人前来观摩、欣赏、采风的原因所在。国际文化交流的频繁,国家站出来与群体同作为主体,可能会更有利于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②群体作为民间文学艺术的单一权利主体,可能存在两种倾向:一是保护意识淡薄:因为民间文学艺术在当地流传多年,人人得自由使用,在人们的观念中根本没有形成这是一种权利客体的概念,所以也未形成一种保护意识。二是民间文学艺术的文化利用和开发的程度不够:国家作为另一主体。可能会促进其经济、文化价值的发挥,以防形成垄断。③“考虑到划分公有领域的标准。也即民间文化在何种层面上应该受到保护,在何种层面上应当自由利用的问题。”[7]民间文学艺术作为弱势文化与主流文化、中华文化与西方文化的交流地位是否平等?这是作者从文化交流的地位问题上所作的分析,这里更多地涉及到什么是公有领域的问题,将在下文着重论述。④国际上对民间文学艺术进行保护的国家仅为少数,而我国文化历史悠久,有着璀璨的民间文学艺术宝库,少数民族等群体面对来自国外的文化“掠夺”,自然显得势单力薄,这里似乎也凸现了国家作为主体的有益性。

4.国家作为民间文学艺术主体的弊端

(1)若国家作为权利主体,欲使用人向国家授权机关(学者多建议为文化部)申请使用,是行政许可,还是民事法律关系?如侵害人对民间文学艺术进行侵害,文化部代表权利人——国家向司法部门侵害人,由于文化部(权利行使主体)属于行政机关,那么这时的诉讼是什么性质?民事诉讼?还是行政诉讼?

(2)如权利主体是国家,即所有权归属国家,就像土地、森林、河流等自然资源一样,由国家垄断所有。自然资源是自然界的恩赐,它具有有限性,国家出于整体利益出发,将其划归国有,以利于共享及合理开发使用。但民间文学艺术可以说与国家这一抽象主体并无关系,它是特定人群的智力成果。在经过若干年的流传、加工、发展、升华而形成的代表区域特色、文化、心理、习惯、风俗、的艺术成就,所以它的所有权绝不能从群体上升到国家。如果仅以“保护”、“发扬”为旗号,将其收归国有,这便是一种文化霸权、财富掠夺。民间文学艺术虽受生存环境、自然环境的影响,但它更多的融入人类特有的思想内容,它的创造性,绝非自然的原生力量能与其媲美。

(3)如果权利主体是国家,那么对于民间文学艺术的原生境人则是一种难以接受的突变,成为一种对原权利人(群体)权利的限制而派生的使用权。而且此时既然权利主体是国家,权利属性是公权,那么作为权利人的相对方使用人应是一视同仁的,都须经过批准,都须付费,否则法律将有失公平,然而这对于民间文学艺术的故土简直不可思议。基于以上原因,民间文学艺术的权利主体应当仅为群体,问题是这个“群体”该如何认定?是一个民族地方、一个村、一个地区等?这里我们首先要研究民间文学艺术的生长环境,民间文学艺术具有浓郁的地方特色,有学者认为民间文学艺术在民间跨区域流传,也许不同民族、不同区域具有同一民间艺术表现形式,如果是这样可源引“最密切联系原则”,将具有相同或相似文化特征的区域群体视为该民间文化的权利主体。学术界同意群体作为权利主体的学者,多认为该群体中的每一成员均可成为权利行使主体,但由于群体中的个体成员众多,受自身观念、意识等条件限制,难以较为妥当的行使权利。所以鉴于群体行使权利的不便性,可成立“民间文学艺术保护委员会”,推选出德高望重的民间艺人组成非官方组织,由该组织作为行使主体行使权利。

(二)民间文学艺术的客体:民间文学艺术不外乎包含以下几种艺术形式

1.口头艺术形式:包括神话、传说、民间故事、谚语、谜语等。由于这类艺术形式以口头方式表达。与现代版权法保护的口述作品同属语言形式,它的独创性也体现在这种言语表达之中,所以完全可以以类似于口述作品的方式,对其给予版权法的保护。

2.声音艺术形式:如民乐、民歌等民间文学艺术,这种艺术形式与版权法中的音乐作品并无多大差别,医学论文都是声音彼此之间的协调、划分、结合以及对立矛盾的解决,声音量的不同、时间的长短和节奏是该形式的内在根据[8]。所以可以借助于音乐作品的保护方式予以保护。

3.动作艺术形式:对于这种艺术形式,也有学者称为形体表达或行为表达,如民间舞蹈、民间戏剧、民间曲艺等,均是通过连续的动作、表情、节奏等形体动作的组合来表达其艺术魅力,与现代版权法所规范的舞蹈作品、戏剧作品、以及曲艺作品极为相似,所以可以给予版权保护。

至于民间体育活动、民间游戏,如赛龙舟、朝鲜族的荡秋千等,起初表现为劳动人民在生产之余的一种娱乐活动,但随着不断发展、总结,对其技术要求和精度越来越高,现代杂技中多有高难度的荡秋千等艺术形式,所以我国著作权法给予保护的杂技作品有很多地方与民间体育活动相似,国内也有学者对杂技作品是否属于民间文学艺术有所讨论,因而从这点看出,民间体育活动可以以类似于杂技作品的方式予以保护。

4.造型艺术形式:如民间工艺、民间美术、民间雕塑、民间建筑以及民居、民间服饰、民间装饰等,这类民间文学艺术在外表甚至措词上均与版权法中的美术、雕塑、建筑等艺术作品极其相似。现代版权法对这类作品仅仅保护其艺术造型、艺术图案,即结构、形式,而其具体的制作工艺、技术手段等在所不问。所以民间文学艺术的造型艺术形式可以与其类同保护。但这种艺术形式,毕竟有着不同于版权法所保护的建筑等艺术作品。它往往从内至外都透露着极高的价值。它所表现的作为实物部分的物以及制作手段、技术构思、工艺手法往往才是最具吸引、最具魅力的地方,然而仅仅保护造型图案的版权法自然无能为力,所以必须通过其他法律给予综合保护。如民居、壁画(如敦煌壁画)等,除版权法保护其造型外,实物部分交由其他法律如文物法的保护。<贵州省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条例>已有所规定:民间工艺如竹编、蜡染、木雕、民间服饰、民间装饰等,对于其精湛的艺术构思和高超的工艺技巧(现代版权法将此归入属于思想内容),可以予以专利、技术秘密的保护。

对于少数民族地区特有的一些民间乐器如苗族的六管芦笙,其更类似于实用工艺品。虽然我国著作权法未将实用工艺品列入法条,但<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第二条、第七条将其纳入保护范围,世界已有国家承认实用艺术品既可享受工业设计和模型权的保护,也可享受著作权的保护,即双重保护。所以民间乐器等民间艺术以类似两者之间实用工艺品的方式加以保护会更为有利。

5.综合艺术形式:如祭礼(如民间祭祀活动)、宗教仪式、节日庆典活动(如火把节、泼水节)、民间游艺活动等,这种艺术形式往往集言语、声音、动作、艺术造型于一体,人们在这些活动中载歌载舞,这类富有民俗涵义的艺术形式,往往成为一个或几个民族、种群的代表、标志、象征。如果仅将其理解为习惯风俗不加以保护,实为对传统文化遗产的一种轻视。鉴于目前尚无相关法律给予保护的情况,应就其各个部分分别予以类似口述作品、音乐作品、舞蹈作品、曲艺戏剧作品、美术作品等的法律保护。

通过以上几种艺术形式的列举,我们可以得出民间文学艺术大体包括三大类:即“传统工艺”、“文学艺术”、“民风民俗”[9]。

此处存在一个问题即公有领域的问题,哪些艺术形式进入公有领域,可以自由使用?我认为诸如白蛇传、花木兰、牛郎织女等在我国广为流传,可谓家喻户晓、人人皆知的民间文学艺术形式可以视为进入公有领域,自由使用,但这类艺术形式相对于境外,则尚未进入公有领域,如被侵害,由国家作为主体进行保护,须强调的是:国家在这里充当主体,并非本文所指的权利主体,因为进入公有领域的一切作品,其所有权归属国家,所以国家在此向境外侵权者主张权利,并无不妥。

(三)民间文学艺术的权利内容

1.精神权利

署名权,此项权利对于权利主体至关重要,它有利于对创作者声誉的提高,(民间文学表达形式保护条约)(草案):一切使用者在使用有关民间文学表达形式时,必须指出它们的来源(不仅要指出作为居民团体的来源,如部落,还须指出作为地理位置的来源,如某国、某省);文化尊严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由于民间文学艺术对外往往代表着该民族等群体,对这种艺术形式的肆意滥用、破坏常会伤害民族自尊心,所以有必要赋予权利主体此项权利,以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不受歪曲;修改权,作为民间文学艺术创作者的群体应当享有修改或授权他人修改的权利,以利于民间文学艺术的进步和发扬光大。

2.经济权利:按现有多数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国家的作法,保护到授予权利主体(只能是群体,不可能是个人)以“复制权”及“翻译权”两项,职称论文以及与之相应的“传播权”与“付酬权”,是没有多大争论的,争论集中在是否授予“改编权”[10]由此可见,群体至少享有四项经济权利,至于改编权,笔者认为有必要授予权利人。针对目前民间文学艺术被任意改编,改编者利用改编作品获得暴利,而原创人(群体)却分文不得,实为不公平。

3.权利的行使:如前所述,民间文学艺术的权利行使主体为类似于“民间文学艺术保护委员会.,的民间团体,但对于精神权利的行使,一般由群体自己行使,无须代行,唯一存在问题的是当该类权利受到侵害时,则须由行使主体向司法机关请示救济;对于经济权利,自始至终由行使主体行使,所得收益用于保护、开发、推广、发扬本区域的传统文化。

四、民间文学艺术的法律保护体系

探讨民间文学艺术的法律保护问题,英语论文必然考虑民间文学艺术的主体群体性和客体艺术形式的多样性。民间文学艺术到底保护什么?进而民间文学艺术应由哪些法律予以保护?

民间文学艺术需要保护的不仅是具有版权特征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也需对尚未形成作品的其他民间文学艺术形式通过专利、技术秘密等加以全面保护。这就是为什么<保护民间文学表达形式,防止不正当利用及其他侵害行为的国内法示范法条>使用“表现形式”的措词,而不用“作品”的原因所在,以免将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仅限制在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版权保护上。

所以对于民间文学艺术的法律保护,应当根据其特殊性,给予综合考虑,形成以版权法为主体,多种法律法规如专利法、文物法等全面予以救济的法律保护体系。

参考文献:

[1]夏征农.辞海[z].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1990.2033.

[2]唐志超.实用现代汉语规范词典[Z].吉林:吉林人民出版社,2001.770.

[3]赵蓉,刘晓霞.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J].法学,2003,(10):52.

[4][5]张革新.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权属问题探析[J].知识产权,2003。(2):48—49.

[6][7]龙文.从原著民族权利看版权法保护民间文学艺术表达之可能及其限制[J/0L].http://www.xslx.com.2002

[8]刘春田.知识产权法[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48.

第5篇:音乐艺术与文学艺术范文

    论文关键词 民间文学艺术 作品 非物质文化遗产 保护模式

    一、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民间文学艺术和民间文学艺术表达

    尽管国际社会对民间文学艺术保护的讨论由来已久,但因各国对文化、法律的理解上的分歧,各国对概念和术语的使用一直未能形成统一。1997年《成立非洲知识产权组织班吉协定》称相应的概念为“民间文学艺术”,我国《着作权法》使用“民间文学艺术作品”,WIPO和UNESCO于1982年制定的《保护民间文学艺术表达形式、防止不正当利用及其他损害性行为国内示范法》则称其为“民间文学艺术表达”。有学者提出虽然在理论层面这几个概念的内涵和外延有所不同,但在规范性文件以及各国的立法实践中,三者并没有做严格的区分。笔者认为,三个概念可以通用,但使用民间文学艺术或民间文学艺术表达更为合适。毕竟,所谓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和一般意义上的作品还是有很大区别的。二者从涵盖的范围、所保护的利益主体、所涉权利的属性,保护期限都不尽相同。

    二、我国对民间文学艺术保护的立法现状

    我国现阶段对民间文学艺术保护的法律依据,除在《着作权法》中可找到过于简单粗放的条款外,就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中的相关规定。无论是早已颁布实施的着作权法,还是刚通过不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其在法律规定中和相互协调中都存在一定缺陷,无法给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以充分有力的保护。

    (一)《着作权法》中的的保护性条款及缺陷我国1990年制定的《着作权法》第6条明确规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多年来,国家版权局一直致力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着作权保护条例》的制定与出台。早在1996年,曾起草《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条例》第一稿,2002年在第一稿的基础上又起草了第二稿。但是,该条例因种种原因一直未能获得通过。然而,推进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的立法工作并未停滞。2007年,国家版权局召开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着作权立法工作会议,讨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条例》修改稿。国家版权局副局长阎晓宏出席会议时指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着作权立法工作已进入国务院立法计划。《2009年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推进计划》再次提出要推进民间文学艺术着作权保护办法的制定和实施。种种迹象表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着作权保护条例》似乎呼之欲出。可是几年过去了,世人未能见到《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着作权保护条例》,却迎来了另一部与之相关的法律——《非物质文化遗产法》。

    用着作权法来保护民间文学艺术,可以防止他人未经许可或未支付费用为商业目的使用民间文学艺术。但是,着作权法的私法属性和保护民间文学艺术的立法宗旨似乎是一对不可调和的矛盾,由此不难想象用着作权法来保护民间文学艺术的难度之大。这大概也是起草酝酿多年的《民间文学艺术着作权保护条例》一直未能通过的主要原因。

    1.着作权法的私法属性与民间文学艺术所体现的公共利益相矛盾着作权法为私法,而民间文学艺术所体现的利益不仅有私人垄断性的权利,还关乎公共利益和民族利益。民间文学艺术通常是由某个群体或民族创制并维系,反映该群体的历史、风俗、文化等传统的产物,它是人类文化多样性的源头。保护民间文学艺术的目的固然是要防止他人未经授权而加以商业性利用,但其立法的最终目的主要是保存和弘扬民间传统文化。

    2.民间文学艺术不同于着作权的对象——作品民间文学艺术与着作权法中所称的作品并不相同。第一,民间文学艺术的创作主体是特定的民族或群体,主体具有多样性和不确定性。而作品的创作主体是某个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主体是确定的;第二,民间文学艺术的创作是一个漫长而逐渐演进的过程,其往往是通过几代人甚至是几十代人的口传身授,不断完善和推进的,而作品的创作则有固定的起止时间,,创作时间不可能太长;第三,民间文学艺术有很大一部分采用的是口头语言的表达形式,不具有固定性。而着作权法将可固定性作为作品的必要特征。尤其在英美法系国家,作品不仅要具有固定的可能性,还要求必须以某种有形形式固定下来才能受着作权法保护;第四,为保存、发展民间传统文化,对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不受时间限制,即给予其永久性保护。而作品的着作权保护则是有期限的;第五,民间文学艺术的表现形式丰富多样。《示范法条款》规定:民间文学艺术表达包括民间诗歌、民间故事、民歌、器乐、民间舞蹈、民间游戏、民间宗教仪式、雕塑、雕刻、木制品、珠宝饰物、金属器皿、刺绣、纺织品、服装式样、乐器、建筑艺术。在我国,作品的表现形式仅为文字、口述、音乐、戏剧、杂技、曲艺、美术、舞蹈等作品,游戏规则、生活习惯、传统礼仪、宗教信仰不属于作品的范围。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中的相关规定及问题2011年6月1日,《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正式实施。按照此法第2条的规定,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的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相关的实物和场所。包括:(1)传统口头文学以及作为其载体的语言;(2)传统美术、书法、音乐、舞蹈、戏剧、曲艺和杂技;(3)传统技艺、医药和历法;(4)传统礼仪、节庆等民俗;(5)传统体育和游艺;(6)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

    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和民间文学艺术的关系,学界一直颇有争议,二者涵盖的范围是否一致值得商榷。民间文学艺术仅限于在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艺术特征的传统表达形式。传统礼仪、节庆等民俗、传统体育和游戏规则不是民间文学艺术。而传统技艺,包括冶金技术、蜡染技术、编制技术等也不属于民间文学艺术,只有通过上述技艺制作出的具有艺术性的表现形式才能成为民间文学艺术。所以,笔者认为,二者具有一定的交叉重叠关系。并且,随着社会的进步,其涵盖的范围会处于不断的发展变动之中。

    与《着作权法》的私法保护不同,《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1条就明确了立法宗旨: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并且明确了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责任。其中最大的亮点是建立了对所有非物质文化遗产采取调查、认定、记录、建档制度,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数据库,对于有重大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采取传播、传承的措施。

    《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虽从公法角度给予了非物质文化遗产及部分民间文学艺术以保护,但其与其他法律法规,尤其是着作权法,却没有做到有效的衔接。该法第44条: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涉及知识产权的,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但现有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中,难以找到可直接适用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规定。仅有《着作权法》第6条: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然而此规定却因种种原因无法出台。

    三、民间文学艺术保护模式的选择

    如前文所述,鉴于我国现有《着作权法》以及《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对民间文学艺术保护存在的漏洞,是否有必要制定一部新的民间文学艺术保护法来给与民间文学艺术以特殊保护是我们进一步要讨论的问题。几年前曾有学者撰文探讨要制定一部兼具公私法性质的“民间文学艺术保护法”来规范和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以克服当时着作权法私法保护的不足。如今,虽然没有“民间文学艺术保护法”,但《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已经实施,且在该法中也明确了行政机关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的地位和职责以及保存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具体措施,这似乎已达到了给予民间文学艺术公法保护的目的。所以笔者认为,既然现有的法律能够给予民间文学艺术以公法和私法保护,就无须再制定一部特别法出来。

    加强《着作权法》及《非物质文化遗产法》间的协调与配合,是当下亟待解决的问题。如前文所述,对于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涉及知识产权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将保护的责任推给了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而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只有《着作权法》第6条一条形同虚设的规定。即民间文学艺术的着作权保护几乎是空白的。笔者在前文已探讨过单纯以着作权法保护民间文学艺术的弊端与难度,所以我国现行法律选择从公法角度加以保护,但公法又给民间文学艺术在知识产权领域留有一席无用之地,这反映了立法者高瞻远瞩的智慧,又折射出其中的无奈。笔者认为国务院应当起草和出台《民间文学艺术着作权保护条例》,但该条例所保护的客体应为利用民间文学艺术创作的作品,而非民间文学艺术本身,这样既可以给予民间文学艺术公法保护,又可以兼顾其私人垄断性的权利。

第6篇:音乐艺术与文学艺术范文

【关键词】民歌产品;权利属性;权利内容

民歌是各社区、民族群体在长期的生产生活过程中积淀下来的对生活及其理想的表达,在其形成过程中,始于个人,传唱、发展于社会、群体。i从某个方面来说,民歌的发展流传是人民群众共同努力的结果,人民群众集体智慧的结晶。为了行文的需要,作者把在传唱过程中所形成的民歌形式称为民歌产品,而通过采风者等人记录、整理、编译而来的民歌形式称为民歌作品。本文旨在论述民歌产品的相关权利问题。

一、民歌产品的概念及法律特征

民歌是指由某社区、民族群体或者个体以旋律、节奏、和声和器乐等艺术表现形式通过语言、文字对其群体期望的表达方式。民歌产品则是民歌在传唱过程中形成的无形的语言或声乐表达方式。其在社区和群体中世代相传、与社区和群体具有密切关系、并在历史发展中自由流变,丰富和发展,代表了传统社区、部落和民族的信仰和情感。

由于传统上各社区、民族群体的政治、经济、文化制度上的差异及传统思想和文化背景的不同,加上受风俗习惯及宗教文化的影响,其民歌的流传和发展各具特色;但从法律层面讲,民歌产品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法律特征:

第一,作者的集体性。民歌产品是一种作者身份尚不能明确的作品。作者身份不确定指作者姓名、创作的时间、地点及创作的时代背景无法确定,而不是说该作品没有作者。从本质上说,民歌从创作到其传承与发展是经过好几代人甚至更多的人在长期的传唱中不断形成发展,因此,即便是民歌的创作者得以确切地考证和判断,对于我们所得知的源于始作者的民歌产品早已不是始创者的原作品,而是全新的不断发展的民歌产品。实质上到目前为止,对于民歌产品的作者,其能确定的只是某个社区、民族群体而已。

第二,产品的发展性。民歌的发展经历着一个产生、发展和兴盛的过程。其之所以能够从古至今,经过几代人甚至十几代人而流传下来,为人们所广为传颂和喜爱,很大程度上是由于该产品是不断发展延承的。发展性的特征主要表现为创作时间长,过程缓慢,且可持续。换言之,民歌的生命就在于发展,如果民歌传承至某个时代就停滞不前,迟早有一天它会流失在历史的长河中。民歌正是因其承载着世代人的思想和愿望,反映世代人的心声才会被人喜爱,才会被不断传唱,不断发展,也才得以流传。

第三,形式的民间性。民歌是某一社区、民族群体的产品,反映某一民族或区域的特色和传统文化。从某种程度上说,民歌产品始于民间,发展于民间,流传于民间,具有民族区域性。它只有在民间这块文化土壤中才能获得蓬勃发展的生机,它是由民歌产品在流传的民族或地区的社会群众自己创造自己发展的。当然,在现实中有不少民歌在不同的民族或区域广为流传,但也不能说明该民歌是多民族、多地区的。但究其根源,这种民歌起源于某个民族或某个地区,然后随着区域经济的频繁往来和民族文化的交流,一些为群众所喜闻乐见的作品逐渐传播到其他民族或地区中去。ii此外,民歌产品传承、发展的方式是口头的,是通过人们的口传心授,时代流传,世展的;而不是通过文字公之于众,公开发表。口头传唱是民歌产品存在与发展的基本方式。

二、民歌产品的权利属性

从法律价值上说,给予民歌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的特殊保护是赋予权利人一种在市场环境下将“知识财产”货币化的权利,其主旨是禁止对民歌这种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歪曲和伤害,控制其商业利用和提供再创造的动力。问题是,对于民歌的权利保护,必须在新的制度、理念、体系中使其得到更好的保护,并能够使我国的法律体系保持协调和科学,为民歌非物质文化遗产提供更科学、合理和具有更高可操作性的法律依据。iii

众所周知, 我国民歌的传承方式的特殊性使其“版权”问题变得比较复杂,很难确切到某个作者个人身上。 民歌是一种“个人草创, 群众完成”产品, 演唱者往往也是民歌的创作者, 每个演唱者在传唱过程中都会积极地参与创作。民歌的创作经过众多的民歌手在不同时期、不同地域传唱中不断地进行增减或改编中集体完成和发展的,且每一次的完稿都是暂时的、阶段性的, 后来的民众都会不断融入他们创造改编的心血。iv因此,在现有著作权制度下, 以民歌是否被表现于某种载体之上,将其分为民歌产品和民歌作品;而赋予民歌产品著作权的集体权利性质v。这种集体权利中的权利主体没有共同创作意图也没有共同的创作事实,而其创作是在不同的时间和空间的范围下持续进行。创作该民歌产品的国家、社区、民族、部落便成为该民歌产品的权利主体。vi而对于民歌作品则是按照著作权法对其记录、整理、改编和翻译之作品以演绎作品性质论。

三、民歌产品的权利内容

民歌无疑是一种民族民间的智力成果,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整个民歌保有群体都是传承人, 因为民歌在其流传过程中不断加入整个群体的思想意识, 最终成为无法考究其最初发端者的集体智慧成果,得益于无数个体的传承人记忆、背诵甚至亲自演示传授这种无形地传承方式不断地完善作品;实际上传承人的大脑就是是使民间文艺相对固定下来的储存工具, 和具体传承手段。

(一)、作品署名权

“原生态”的民歌产品却基于“民间文艺属于公有领域”的假设, 民歌作品创作者在对其进行演绎时, 因根本无须取得任何人的同意, 更无须支付任何报酬,也易将自己的演绎行为看作是完全自主的创作,而对于民歌产品哪怕是“注明出处”这样没有任何经济性质的精神权利也给忽略。典型的案例有“王洛宾转让民歌案”、“郭颂乌苏里船歌案”等等。按照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 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 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 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因此,民歌作品是在民歌产品的基础演绎而来,作为原作品的民歌产品的署名权应该予以保护演绎人应该在自己的作品中署上民歌产品的创作者,尽管其主体是集体。

(二)、取得报酬权

在全球化和信息化的浪潮中, 发达国家或地区的人们一面享受着现代文明, 一面被传统民族民间文学艺术的神秘魅力深深吸引, 精明的商家从中发现了巨大的商机。在对民族民间文学艺术的采集和利用过程中, 譬如收集、整理、改编等, 常常被误认为创作, 而真正为民族民间文学艺术的参与者、传承者却未从中受益。vii (下转第190页)

(上接第188页)他们在对民族民间文化的使用中, 民间文化的拥有群体和使用者之间的利益矛盾会越来越突出。因此,迫切需要建立相应的法律制度来实现对民族民间文学艺术的合理保护,应该赋予民歌产品创作群体以民歌产品的著作权,对于商业使用者必须支付报酬以平衡公共利益、民族民间文学艺术发源地的利益及文学艺术作品创作者的利益, 在保持民族文化优秀品质的同时促进其发展和创新。

(三)、损害求偿权

在今天市场经济环境中,国内外的交往日益频繁,对外开放力度越来越大,若再不对民间文学艺术进行有效的法律保护,任其歪曲、滥用,会使民间文学艺术断裂甚至消亡。尤其是在信息传播手段越来越先进的今天,对民间文学艺术的滥用更加严重,如公众熟知的美国卡通片《花木兰》就取材于我国古代民间文学《木兰辞》,取材于我国四大古典名著之一的《三国演义》的故事也在日本能剧中被不断搬演。这不仅是文化损失,同时也损害了产生该民间文学艺术的群体或民族的情感与尊严。viii因此,演绎者和使用者在利用原生作品进行创作时应当尊重产生作品的民族或群体的、风俗习惯和精神权利, 不得歪曲、篡改原生作品, 不得违背原生作品独特的表现形式或艺术风格,否则,作为民歌产品的权利主体,有权向其请求赔偿和停止伤害。

(四)、产品发展权

民歌产品在传承过程中容易变异, 这是它固有的属性。保护民歌完整权, 即保护民歌不被歪曲、篡改, 保护民歌的完整性不被破坏的权利, 事实上, 民族民间文学艺术的发源地( 通常在不发达国家或地区) 由于经济上的劣势或地理上的边缘化, 往往容易在遭受了掠夺性的商业开发,技术的发展和文化的传播已经导致了民族民间文学艺术形式不断地被滥用甚至被异化。对民族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不力和不当利用开发将最终导致民族文化多样性的退化和丧失。要保持民族文化的多样性和可持续性, 充分发挥民族资源丰富的优势, 就必须积极促成以新的知识产权制度保护我国传统知识之“源”, 来推动国民在高新技术和文化产品领域搞创造与创作的“流”,实现民歌艺术的永续发展。为了鼓励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创作和传承, 应当对国家享有的整体著作权予以一定的限制,但这种使用不得歪曲、篡改原生作品,要把保护衍生作品著作权人利益的措施应当与保护民歌产品保有人整体利益的措施有机地结合起来,寻求一个个体利益与集体利益双赢的方案, 促进民间文艺的可持续发展ix。

四、结论

现行《著作权法》虽然没有明确规定民歌产品的演绎者应尊重保有人的精神性权利, 也没有提及民歌产品的整理者和表演者的地位问题和经济利益关系的解决思路;但是民歌产品以各种表现形式借助于现代化手段正在被大规模地用于商业目的, 而创造和保有这种传统民间文艺的群体的文化和经济利益却得不到丝毫尊重。因此,必须明确民歌产品的创作者、表演者、记录者、编译者之间的权利范围,特别是明确民歌产品创作者的权利内容这对保护民歌产品创作者的精神性权利,实现民歌艺术的永续性发展,尤为重要。x

注释:

i浅析民间音乐作品受法律保护的正当性一一以法理学视角为中心[A].田青,秦序.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国际学术研讨会论文集[C].文化艺术出版社,2009:147.

ii邱平荣,李勇军.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J].江淮论坛,2003(4).

iii浅析民间音乐作品受法律保护的正当性一一以法理学视角为中心[A].田青,秦序.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国际学术研讨会论文集[C].文化艺术出版社,2009:132.

iv 王桂芹.民歌的“流行地”并非都是“发祥地”――从“茉莉花”的传播谈起[J].音乐探索,2008(8).

v参见吴烈俊.我国民族民间文学艺术的法律保护[J].西南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3(5).

vi 陈志强.民间音乐作品保护模式的选择[J].交晌(西安音乐学院学报),2007,26(2).

vii参见吴烈俊.我国民族民间文学艺术的法律保护[J].西南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3(5).

viii刘胜红.论民间文学艺术著作权法保护的局限性[J].肇庆学院学报,2006,27(1).

第7篇:音乐艺术与文学艺术范文

我国是一个文明古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产量丰富,数量众多。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予以保护,有助于挖掘我国的民族文化遗产,弘扬民族文化,发展民间经济,增强民族团结,并有助于实现我国与发达国家之间著作权贸易的平衡。鉴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特殊性,我国著作权法明确规定,其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究竟如何保护,目前还未有一个完整的方案。随着现代科技技术的发展和我国现代化进程的加快,一方面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正面临失传或消亡的危险;另一方面,其潜在的文化价值和商业价值却逐渐显现出来,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权属问题日益凸显。面对民间文学艺术被任意使用、破坏乃至失传的危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亟待法律的保护。本文拟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一些理论问题进行初步探讨:

国际上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法律制度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受著作权保护的法律制度,是在20世纪60年代以后逐步形成发展起来的,其起始原因在于发展中国家保护自己的传统民族文化,从而提出扩展著作权客体的要求。此前,在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都可以大量无偿地使用发展中国家丰富的民间文学艺术资源。为防止篡改、歪曲、擅自使用民间艺术作品的现象发生,实现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在著作权贸易方面的平衡,一些国家和地区先后将民间文学表现形式列为著作权客体加以保护。为了适应这一发展趋势,《伯尔尼公约》1971年修订本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作为“不知作者的作品”的一种特例来处理,该公约第15条第4款规定,各成员国在书面通知《伯尔尼公约》总干事的前提下,可以给不知作者的、未出版的,而又确信于本公约成员国之作者的那一部分作品提供法律保护。

1976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为发展中国家制定了《突尼斯样板版权法》,其中专门规定了关于“本国民间创作的作品”的保护条款。1982年,又正式通过了《保护民间文学表现形式,防止不正当利用及其他行为的国内法示范条例》。迄今为止,采用著作权法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主要是发展中国家。

我国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现状及其界定

关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Folklore),我国目前尚无一个统一的概念。一些国家的法律和国际版权公约中,民间文学艺术概念的外延差异也很大。

我国民间文艺协会认为民间文学的特点是“集体创作,集体修改,口头流传,变异性大”。这种观点显然是不够科学的,因为“口头流传”在实际上只划定了以语言形式表达的一部分(或一小部分)为民间文学作品,而那些纯粹的绘画,雕刻、技艺、建筑艺术、风格等艺术形式则被排除在外。事实上,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还有许多精彩的方面,我们仅拿云南做个例子,在云南全省共收集到民族传统乐曲2000多件,绚丽多彩的民族服饰227种,独具特色的民居形式22种,民间美食菜肴72种,这些还不包括云南省边远的一些民间文化。此外,还有像河北的杨柳青年画、湖北的大冶木雕,荆州皮影、陕西的剪纸、云南的傣族织锦、敦煌石窟造型等,它们都体现了一定区域的极富特色的创作艺术。如果仅以传播方法的不同去判别是否为民间文学艺术,必将对某些仅限于特别流传方式的民间文学艺术产生不公平待遇。

由此可以认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就是指:在一国国土上由该国的民族或种族集体创作,经世代相传,不断发展而构成的文学艺术作品。一般认为,它包括语言形式(民间故事,民间诗歌等),音乐形式(民歌,民间器乐等),动作形式(民间舞蹈,戏剧等)以及用物资材料创作的形式(绘画,雕塑,工艺品,编织品等)。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的几点法律思考

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对象从著作权法上的“作品”扩大到不具备作品条件的“表达形式”,对于完全具备作品形式的诗歌,传说等作品,可适用著作权法的规定直接予以保护;对于尚不完全具备作品必要条件的素材,如民间宗教仪式、民间建筑风格,民间游戏、民间舞蹈等形式,也应予以保护,以防止他人随意利用、歪曲、篡改。

第8篇:音乐艺术与文学艺术范文

一、前言

随着社会竞争的越来越激烈,社会对大学生的素质要求也越来越高,不仅要求其有较高的专业素质,而且要求其具有较高的人文素质。然而,在实际教学中,各高校仅专注对大学生专业能力的培养,缺失对大学生人文素质的培养,特别是对当代大学生文学艺术修养的培养严重不足,影响着大学生全面素质的发展。对此,我国各高校应亟待解决对当代大学生文学艺术修养教育的培养。

二、大学生文学艺术修养的教育意义

1、文学艺术修养可能提高大学生的语言运用能力

语言运用能力包括:听、说、读、写四项基本能力,人们通过语言来实现情感交流与传递思想见解,在现实生活中语言占据越来越重要的地位。而如何提高大学生的语言运用能力,可以通过文学艺术修养来实现,教授学生从文艺作品中获得启发。如文学作品,为学生提供更多的语言素材,作品中具有丰富的词汇、句式及表现方法,学习和欣赏文学作品,学生可以从中获得使用语言文字的技巧,语感得到提高,从而更好的本文由收集整理表达自己的观点、想法与情感。此外,通过分析文学作品,能够让学生掌握立意论证、文章布局等技巧,学生具有较高的文学与艺术修养,有助于学生更好的利用文学与艺术传情达意,从而实现更好、更有效的沟通与交流。

2、文学艺术修养可以提高大学生的逻辑思维能力

优秀的文学作品具有丰富的哲理,有助于提高学生的形象思维能力。对学生进行文学艺术的熏陶,能够陶冶学生的情操,激发学生的发散思维,有利于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爱因斯坦曾表示,艺术比知识更有想象空间,利于拓宽人的思维,无限的想象力推动着知识的进化。在实际教学中,将文学艺术的形象思维与科学的逻辑思维相结合,进而调动学生的主观能动性,激发学生的探究能力与创造能力,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

3、文学艺术修养可以提高大学生的审美能力

大学生的审美能力是伴随他们文学艺术修养的提高而提高,文学艺术使大学生的审美意识与审美范围逐渐扩大,涉及到科学技术的各个领域。居里夫人曾认为对科学研究与探讨的过程是对美的探寻,而实际上的确如此,理论的研究与技术的创造本身就极具审美情趣,科学技术的发展为人类创造了更多美的奇迹。而对大学生审美能力的培养,实际是指对他们进行职业岗位的审美培养,使大学生热爱自己今后从事的岗位,通过文学艺术修养在岗位中发现美、创造美。

三、当代大学生加强文学艺术修养的策略

1、开设文学艺术课程

文学艺术课程,实质是指鉴赏文学经典作品的课程。在课堂教学中,挑选优秀、经典的中外文学作品进行分析与鉴赏,尤其是要将作品中的精神、思想传递给学生,让学生从中获得启发,感受到文学作品的艺术美。同时,在课堂上应让学生积极发言,表达自己对文字作品的理解与感受,从而培养学生的审美能力,培养学生的自我表达能力。对于文学艺术课程的教学模式可以依据学生与学校的具体情况来设置,以自由形式为主,最终提高学生的文学艺术修养。

2、编写科学适用的教材

提高大学生的文学艺术修养,主要是指拓展大学生的知识视野,使大学生的思想、情感、鉴赏能力得到提高。在编写教材时应注重文理学科的渗透,根据当代大学生现有实际水平编写科学适用的教材,完善大学生的知识结构,注重对人文素质类教材的编写,进而提高大学生对人文知识的兴趣,加强对大学生文学艺术修养的培养。

3、充分发挥校园文化艺术活动的作用

各高校应开展丰富多样的校园文化艺术活动,营造积极有

趣的文学氛围,开展人文艺术节、沙龙活动(如书法、绘画、舞蹈、歌唱等),社团文化艺术节,举办各种人文、艺术讲座(文学、音乐、美术、电影等)等,调动大学生的积极性,使其主动参与到校园文化艺术活动中,从中收获快乐与知识。同时,在校园环境中也可以营造一种文学气息,如在校刊、黑板报上可以开设文艺专栏,让有才能的学生在上面任意施展才华;在校园建筑中可以增添文学艺术形式,小桥、亭子等都能营造出文学氛围,使学生在潜移默化中得到文学艺术的陶冶。

4、引导学生在实践中提高文学艺术修养

在教学中提倡理论要与实践相结合,课堂教学中教师已经对学生进行了文学艺术的理论知识的熏陶,所以要引导学生在实践中运用文学艺术等人文知识,解决实际问题,掌握实际应用能力,从实践中使自身的文学艺术修养得到进一步的提高,使文学艺术修养通过学生的言行举止中表现出来,以展现大学生的整体人文素质与人文魅力。

第9篇:音乐艺术与文学艺术范文

关键词:大众审美文化;艺术时代变迁;日常生活

中图分类号:J0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5312(2011)08-0178-01

20世纪90年代,大众审美文化迅速发展,人望的渴求是其迅猛发展的基础。今天,文学艺术活动已经超出所谓纯文学艺术的范围,渗透到大众的日常生活中。随着日常生活向审美靠拢,文学艺术渐渐呈现大众审美化,审美生活化等层面。然而,当代审美文化领域还有一个比较明显的现象是文学艺术活动所发生的时代变迁。由此可见,时代变迁与文学艺术发展存在着必然的内在联系。这种变迁的实质在于提供了一种艺术大众化的审美图景,从而使一个新的艺术时出了不同的声音,以及展现了独特的风采。

一、形态概念延展

对于普通大众而言,特别是在城市生活空间中,审美活动与日常生活的界限日益模糊乃至消失。审美艺术借助现代传媒深入人们的日常生活当中。文学艺术领域也快速膨胀,出现底层写作、80后写作、戏说经典、以及网络文学、博客文学、短信文学等等。正如费瑟斯通所说,“任何日常生活都可能以审美的方式来显现,高雅艺术与大众文化之间的界限消失了。” 当下文学中的日常化写作本质上就是对日常人生审美文化的反射。

而我们所说的大众审美文化,具有反传统审美的特点。按照传统观点,审美应该是具有某种超越具体物质功利的性质,正如马克思所说,商人看不到矿物的审美价值;而大众审美文化却常常伴之以功利目的――制作者以物质利益为动力,消费者也总是在欣赏对象上着力寻求娱乐的满足甚至官能刺激。

艺术活动的场所也已经远远不止在与大众的日常生活隔离的高雅艺术场馆,而是深入到大众的日常生活空间。艺术活动更多地发生在城市广场、购物中心、街心花园等与其他社会活动没有严格界限的社会空间与生活场所。在这些场所中,文化活动、审美活动、商业活动、社交活动之间已经不存在严格的界限了。

西方后现代主义众家对于日常生活审美化做了一些研究。费瑟斯通在《消费主义与后现代文化》中提出审美化在西方的三个表现:一是艺术亚文化的兴起,它追求打破艺术和日常生活的界限,认为一切都可以成为艺术或审美的对象,大街小巷,废弃物、身体和偶发事件等等无一不可以进入审美殿堂;二是将生活转换为艺术作品的谋划。它具体指追求生活方式的风格化、审美化;三是日常生活符号和影像的泛滥。

韦尔施也指出,“今天我们生活在一个前所未闻的被美化的真实世界里,装饰与时尚随处可见,他们从个人的外表延伸到城市和公共场所,从经济延伸到生态学。”由此看来,艺术“趣味”俨然从浪漫主义和超自然主义转向个人主义和日常生活经验,是活生生的、真实的“性格”概念。

或者说,当代文学艺术的自身行为的具体化过程,它的最大特征就是审美风格形态日趋简洁易明、直接普遍,甚至可以重复。艺术活动,艺术家,艺术作品开始在日常生活层面上与大众进行交流沟通。并且是双向性的,以相互间的文化性沟通促成艺术创造形态的多样化,丰富化,生动化和日常化。

二、历史之维时代背景

20世纪以来,文学艺术所经历和正在进行的一切,都是对一个崭新文化时代的全面凸现。伊格尔顿说:“文学形式的重大发展产生于意识形态发生重大变化的时候。它们体现感知社会现实的新方式以及艺术家与读者的新关系。”在这个时代,人们拥有一种从未有过的文化多元选择性,拥有空前广泛的自由追求的欲望。

当代社会是一个交织着多种复杂性和可能性的社会。各种现实生存困厄,思想冲突,意识形态危机,人类心灵的曲折隐痛,经济结构的多元分化,政治权势的连纵对抗等,统统隐藏在当代文化活动动态的相互关系中。因此人们在这种关系中,进行了多层次的活跃交往,人们得以有意识地从事各种自我表现的审美的文化实践,文学艺术活动便是最简捷有效的形式。文学艺术及其活动、艺术家本人及其群体不是从整个社会进程及其文化现象形态中分离出来的,而是受整个社会及大众日常生活活动、文化利益所驱使。

当下的日常生活拒绝崇高,它关注琐碎平凡,关注当下物质和此在。大众艺术是应运时代而生的,由于世界经济的繁荣、信息传递的快速便利,使得国际上的文化艺术借着这些媒介与力量迅速传播出去,在很多地区,都可以看到世界艺术形态的同一性。艺术由封闭狭窄的精英文化走向广阔而具体的日常生活,而日常生活借助艺术更趋于审美化。在时代经济利益的驱动下,对大众文化起着潜移默化的影响。

在这个普遍显现了人们日常生活动机的文化时代,艺术总是要尽可能地接近整个社会文化的共同利益,尽可能地体会整个大众日常生活过程,从而既现实地呈示当今时代的文化现象。

三、文化性质与价值

随着时代的变迁,文学艺术在众声喧哗与从众繁荣中失去了往日的尊严,高雅不再。当下文学中的日常化写作本质上就是对日常人生审美文化的反射,也是这个原因,文化乃至文学艺术中,高雅艺术与大众文化间的界限早已模糊不清。在当代审美文化中,大众和艺术是一种双向的交流,在交流过程中,艺术的传统职责也在改变。“以前不了解艺术的广大阶层的人物已成为文化的‘消费者’。现代的观众,虽然可能没有由传统孕育的使艺术升华的能力,但在对完善技术和可靠信息的需求上,在对‘服务’的渴求上,他们变得更机敏了”。

日常生活带着娱乐性、商品性、视像性、复制性等特征,以不可阻挡之势影响并冲击着大众审美文化。现代传媒工业以惊人的发展与批量化的文化生产,为文化的普及提供了可能。经典艺术作品及其仿制品被摆放在面向大众的餐饮场所,酒店或者商场,经典音乐用作广告电影配乐,经典文学作品经常被作为剧本而搬上荧幕。大众审美文化无孔不入地渗透到生活当中的每个角落,社会文化审美引发了大众的日常审美活动发生了巨大改变。

日常生活的审美化以及审美活动的日常化导致了文学及文化领域艺术的生产、传播、消费方式乃至文艺自身定义的变化。今天的审美文化内涵已发生了根本性的转变,从传统的与意识形态相联,到与大众文化意愿和文化活动的日益紧密联系,既体现了文学艺术的大众审美化的风貌,也延伸了当代审美文化理论的阐释的前景。虽然大众文化藏污纳垢,庸俗化特性使得日常生活审美化对文学艺术产生了冲击,面对这种冲击,文学艺术不能完全迎合当下的文化环境,而应具有一种反思能力,克服缺陷,构建为审美文化和社会文明的前导。这也是我们对于当下文学艺术发展的期待。

参考文献:

[1]【英】迈克・费瑟斯通.消费主义与后现代主义[M].刘精明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00.

[2]【德】沃尔冈夫・韦尔施.重构美学[M].陆扬,张岩冰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 2002.

[3]【英】伊格尔顿.与文学批评[M].文宝译.北京:人民文学出版社,1980.

[4]【德】阿多尔诺.电视与大众文化模式[A].外国美学:第9辑[C].北京:商务印书馆,19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