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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履职报告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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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履职报告

第1篇:保险公司履职报告范文

[关键词]95598知识管理 服务品质 信息支撑

中图分类号:C93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5)48-0072-01

一、名词解释

95598知识信息:涵盖全省电价电费、电能计量、故障报修、供用电技术、营业业务及综合类通用知识信息及各市县地域性、特色性差异知识信息两部分。

合格信息:是指格式规范、内容准确、报送及时、时限有效的知识信息。

市县公司知识信息报送合格率:市县公司向省远程工作站报送的合格信息数占市县公司报送总数的比例,即:市县公司知识信息报送合格率=(市县公司报送合格信息数/市县公司报送信息总数)*100%。

二、95598知识管理背景

知识经济时代的21世纪,对智力资本的管理与运用,更多的取决于企业的知识管理能力。知识管理是对知识(包括显性知识和隐性知识)的管理、共享及应用。电力行业对知识管理关注度较高,2005年左右已开始制定规划,进行全行业的知识管理建设和实施。

2013年,国家电网公司按计划推进95598业务上收工作,供电服务热线受理业务过程中,咨询类业务数量占比较大,95598知识管理在95598全网全业务集中推进工作中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知识信息是客服代表解决客户诉求的业务支撑材料,报送的知识信息不准确,极易产生服务风险,造成服务投诉。知识信息也为窗口服务人员提供明确的服务标准,完善差异知识信息有利于规范各地市特色服务行为。市县公司知识信息报送合格率低,同一知识信息在省公司层面需多次反复,影响信息报送效率,不利于知识信息平台巩固工作的开展。

95598投诉、举报、建议、意见、表扬五项业务上收国网公司前,省客户服务中心组织开展了95598知识收集整理工作,顺利搭建了省级95598知识信息平台,基本满足了五项业务上收后的业务受理需求。2014年10月, 国网公司95598实现全网全业务集中,为完善业务支撑平台,基于山东公司客户诉求多、服务信息量大、业务开展地域差异性强、更新频繁等特点,需进一步提高市县公司95598知识信息报送合格率,以保障本省优质服务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提升策略研究与实施

(一)完善制度建设和通报考核机制建立

国网公司在各省公司搭建知识信息平台初期已下发《知识采编报送规范和要求》,针对知识信息采编模板、内容、格式、注意事项等提出了明确的要求。但省客户服务中心未制定知识报送相关管理办法,未明确各基层单位知识报送职责、流程、考核标准,无法引起市县公司对信息采集工作的重视,极易出现信息报送滞后、报送内容不合格等情况。为此,省客服中心制定并《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知识管理办法(试行)》,进一步明确省、市、县三级知识管理体系责任划分,规范报送流程,制定考核标准。省客服中心还定期《95598知识维护工作周报》及其它阶段性知识维护分析报告,针对市县公司知识维护存在的问题进行通报,并提出改进建议。通过制定并施行相关管理办法,知识维护分析报告等措施,实现了对市县公司知识管理的考核,指标覆盖率达100%。

(二)建立“一对一”沟通模式

全省三级知识管理体系建立初期,部分基层单位对知识信息管理工作重视程度不够,未设置知识管理专责人,全省知识信息报送人员固定的5个地市公司,信息合格率均达到80%以上,但其他报送人员不固定的地市公司由于沟通渠道不顺畅,相关采编规范及要求不能实时传达,无法在规定时限内保质保量完成报送任务,致使市县公司知识信息报送合格率相对较低。也由于知识信息采集工作开展时间较短,省客服中心未及时组织报送人员进行知识采编相关内容的专项培训,报送人员采编水平参差不齐,且均无相关工作经验,所以很多基层单位无法按照采编要求规范完成报送工作。为此,省客服中心及时下发《集中开展95598知识收集整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单位固定知识信息报送专责人,汇集报送人员的联系电话、办公自动化邮箱等信息,并通过公司内部实时通信平台(腾讯通)建立知识维护工作群。通过固定报送人员,知识信息征询过程高效顺畅,信息传达有效率达100%。多次组织地市公司知识信息报送人员开展信息架构、知识采编等内容的培训,对系统操作进行现场演练。进行相关技能培训后,地市公司知识信息报送人员测试成绩均达到85分以上,合格率为100%,采编能力得到显著提高。

(三)完善系统功能需求

目前,国网知识库管理系统“知识征集”流程只流转至省客服中心,且本省电力营销业务应用系统仅具备单一的“知识检索”功能,市县公司差异知识信息仅能通过线下报送,省客服中心无法实现对市县公司知识信息报送的在线管控。为此,省客服中心提报电力营销业务应用系统功能完善需求,新增“知识征询”流程,完成市县公司工单流转人员系统权限设置。按照国网公司时限要求,对“知识征询”流程进行系统设置,明确各个环节的考核时限,保证知识信息报送的及时性。同时功能模块中设置市县公司知识信息报送准确率、及时率相关数据查询及报表功能,为知识维护管理提供有力的考核依据。通过完善信息系统功能,实现了省公司对市县公司知识信息报送在线管控,管控率达100%。

第2篇:保险公司履职报告范文

【关键词】基层央行 反洗钱 思考

一、存在的问题

(一)基层金融机构的反洗钱意识淡薄,对履行反洗钱义务重视不够,反洗钱工作热情不高

目前基层金融机构对反洗钱工作重视程度不够。认为反洗钱是大城市和沿海发达地区的事,与内地特别是经济欠发达地区无关,与自身业务发展关系不大。在反洗钱实际工作中,没有建立相应的组织体系及配备专职人员;或者虽然建立了组织,配备了反洗钱人员,但也是纸上谈兵,没有各自尽到相应的职责;误认为洗钱犯罪与自身关系不大,存在麻痹大意的思想,他们不了解反洗钱政策、不掌握反洗钱方法、不明确反洗钱利害关系、对洗钱犯罪的严重性认识不够,直接影响着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的有效开展。

(二)反洗钱非现场监管信息报送质量不高

部分金融机构对于非现场监管报表的上报只是流于形式,没有认真按照上报的具体内容和实际执行情况进行统计报送,报送的信息不完整、不全面,“零交易”报告层出不穷,特别是证券、保险业金融机构更是为了应付人民银行的催报而不作详细的统计就填制上报,使非现场监管信息的真实性大打折扣。如:在大同市辖区上报的季度非现场监管报表中,客户身份资料识别及重新识别数量差别较大,证券、保险行业的可疑交易一直都是零报告。

(三)反洗钱非现场监管措施少而轻,未得到合理有效运用

目前,反洗钱非现场监管存在的最大的问题还是非现场监管措施不足,手段过轻。现行《反洗钱非现场监管办法》规定,在分析评估后,发现金融机构在反洗钱工作中存在问题的,应及时发出《反洗钱非现场监管意见书》(以下简称《监管意见书》),进行风险提示,要求其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此外就是行政处罚,而行政处罚基本上是必须结合现场检查、进一步掌握违法违规事实才能实施的。所以,目前,从政策制度上看,非现场监管手段只有唯一的发出《监管意见书》措施。但是,非现场监管发现的问题可能涉及到方方面面,问题的性质和种类也不尽相同,重要性也会有差别,显然,单靠发出《监管意见书》是无法匹对和解决所有的问题的。因此,当前的非现场监管措施远远无法满足实际监管的需要。

(四)在保险业中的洗钱问题

办理变更业务使得保险当事人关系超出姻缘、血缘或雇佣关系范围的,应作为可疑交易进行上报。

保险当事人(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可以是不同的人,以常理推断,保险当事人之间存在姻缘、血缘或雇佣关系比较合理,但通过保险公司洗钱时,保险当事人有时就不存在这几种关系。为避免引起注意,洗钱分子可能在投保时会以存在姻缘、血缘或雇佣关系的人员作为保险当事人,然后通过办理变更业务将某方保险当事人变更成洗钱所需要的人员,但这时保险当事人关系往往就超出了前述三种关系。因此,建议将办理变更业务使得保险当事人关系超出姻缘、血缘或雇佣关系范围的交易或行为扩充进保险公司的可疑交易报告范围。

对因退保和保险合同借款业务而从保险公司流出的资金进行重点监测。通过保险公司保全业务洗钱大部分要通过办理退保或者保险合同借款业务才能将资金从保险公司剥离,因此,加强对因退保和保险合同借款业务而从保险公司流出资金的监测十分必要。对此,建议要求保险公司向人民银行报送规定金额以上的退保和保险合同借款业务,人民银行建立相应的监管指标体系,对指标出现异常(如退保率过高等)的保险公司有针对性的进行现场检查,对逾期不归还保险合同借款的保险公司客户、在两个及两个以上保险公司发生退保或保险合同借款业务的保险公司客户进行重点关注等等。

二、相关建议

(一)转变观念,提高认识,增强反洗钱责任感

基层央行要有计划地组织金融机构高管进行反洗钱知识培训,切实增强法律意识,进一步明确所承担的法律责任,转变观念,增强责任感和遵守反洗钱规章制度的自觉性。引导金融机构要正确认识和处理好反洗钱与业务发展的关系,把自身的经济效益与整体的社会效益统一起来。按照相关反洗钱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反洗钱内控制度,制定切实可行、操作性强的工作流程,要把反洗钱工作作为重要日常工作来抓,设立专职反洗钱联络员,负责对本单位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情况在系统识别的基础上进行认真地甄别、分析、报告,对反洗钱有关信息进行收集上报,并对本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进行督促,从根本上建立打击洗钱犯罪的防线。

(二)加强指导和培训,提高非现场监管信息报送质量

积极开展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人员非现场监管信息报送操作培训,对报表相关信息指标进行详细解释和说明,统一填报内容和方法。把好报表的审核导入关,在审核过程中,对金融机构上报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有疑问的,采取电话询问、书面询问、走访、约见高管人员谈话等方式,及时进行调查核实。进一步修改和完善报表相关信息指标和格式,分行业设立非现场监管报表,细化报表各项目的填报说明,提高非现场监管的实际效果。

(三)加强现场监管与非现场监管的协调与配合,合理有效地运用非现场监管措施

第3篇:保险公司履职报告范文

桌子上摆着一个既新又旧的笔记本。

“新”是因为买来没多久,“旧”是因为一个本子几乎已经写满。

“这上面都是最近找干部谈话的内容。”刘永全说。

只要有时间,刘永全都会与部分干部坐下来谈一谈。

“你们可要注意哦,我们的制度可是不认人,工作不到位,是要下课的。”每次谈话最后,刘永全都会这么叮嘱。

其实,不用刘永全说,巴南区干部也知道,他们头上悬有六亲不认的“武器”――监督管理机制。

建立预防机制,强化从严自律

2014年9月的一天,巴南区委组织部干部监督科,工作人员熊晓正在忙碌。

“小熊,我来领一张‘干部办理喜庆事宜申报表’。”

熊晓一看,是某镇街副处级干部赵某。

“赵处长,家里有什么喜事?”

“下个月给儿子办婚礼。”

“恭喜恭喜!”熊晓说着,递给赵某一张“申请表”。

“同事、服务对象、管理对象等不许参加哦。”熊晓叮嘱。

“嗯,我一定严格把关!”

自2014年5月以来,这样的“申请”熊晓已经经手了40多次。其中,副处级以上干部就有14位。

为强化干部从严自律,巴南区建立了预防机制――

一是注重教育引导,组织专题学习培训,引导干部勤政廉政。

二是开展预警教育,开展廉政谈话、诫勉谈话、纪委负责人约谈。

三是定期对领导干部个人重要事项报告情况进行抽查。

办理婚丧喜庆事宜,即为“定期抽要事项”的内容。

一些谎报、瞒报的干部,受到了严肃处理。

某单位处级干部王某,被组织选定为平级重用对象。

王某私下盘算:如果瞒报资产,万一被查出来就糟了;但如实汇报,又可能“露富”。

怎么办?王某一番权衡后,隐瞒了一些信息。

与此同时,巴南区委组织部干部监督科正紧锣密鼓地对拟提拔干部的资料进行审查。

市房管局提供了干部及配偶的房产信息;

市工商局提供了干部及配偶是否有经营行为;

…………

王某的“家底”被尽收眼底。

2014年底,王某上交了“个人重要事项汇报表”。

“这份表有问题!”巴南区委组织部干部监督科工作人员一核查,发现了王某隐瞒的事项。

原来,王某的妻子与人合伙开了一家商店。

王某在汇报表里没填写这一内容,不符合工商局提供的信息。

另外四名干部如实汇报了个人重要事项,顺利得到重用。

王某等来的结果却是“重新汇报个人重要事项”。

“这相当于给党员干部打了一剂廉政预防针。”刘永全说。

建立联动机制,强化日常监督

“前几天,我看到某领导和一伙人吃饭,那些人像企业老板,请核查是否为吃请。”

2014年5月的一天,巴南区万先生向区委组织部提交了一份“监督报告”。

“好的,我们立即让相关单位核查。”

几天后,该单位了解到,与那位领导一起吃饭的是其外地亲戚。

从酒店得知,当时吃饭的有8人,共消费400元。

核查单位接待费报销情况,也未发现这顿饭的报销凭据,不存在公款吃喝问题。

“那就好。”万先生得知结果后说。

为了强化对领导干部的日常监督,巴南区建立了联动机制――

一是加强“八小时之外”监督,发动退休干部、老党员、群众加强对社区居住干部“八小时之外”的监督。

二是建立家庭社会关系数据库,对区管干部进行家庭社会关系登记,全面掌握干部情况。

三是建立干部管理监督员制度,聘请公道正派、敢讲真话的干部监督员,加强对干部的日常监督。

“我就是被聘请的干部管理监督员。”万先生说。

雷某是某基层单位一名副处级领导,其妻子在一家保险公司工作。

“老公,帮我卖几份保险吧。”妻子请雷某帮忙。

雷某平时工作不忙,卖保险提成高,他就暗中参与了。

由于人脉广,又有领导“威信”,雷某的保险业务做得很顺利。

保险公司老板得知后,向雷某抛出橄榄枝:“请你兼职当经理,不用来上班,能卖出保险就好。”

“行!”雷某被可观利润所吸引,立马就答应了。

2015年初,保险公司表彰年度优秀员工。

“老公,你的业务出色,公司领导邀请你参加表彰会。”

保险公司表彰会上,雷某得意洋洋地领了奖金。

没过几天,雷某接到通知:“组织部分管领导约你谈话。”

雷某忐忑不安地与分管领导见了面。

“这是举报你在外面兼职的举报信,你看一下。”分管领导将一封信摊在桌面上。

雷某立马耷拉下头,但后悔已无济于事。

经区委常委会研究后,雷某被免去了现任职务。

建立联动机制,强化日常监督,领导的“八小时之外”被晒在了阳光下。

建立考评机制,强化效能问责

“我承诺,今年完成整治养殖污染……”

2014年初,巴南区某镇党代会上,副处级干部马某一口气作出30多项承诺。

“每年初,每名机关干部都要根据工作职责公开作出履职承诺。”巴南区委组织部常务副部长余炳友说。

为强化干部效能问责,巴南区建立健全了考评机制――实行公开承诺制,实行群众评议制,推行末位淘汰制。

2014年7月,该镇召开群众评议会。

“不是承诺修公路吗?一直没见动工。”

“我家的房子都拆了,没解决安置问题。”

会上,马某承诺的项目成为群众“投诉”的对象。

“每半年组织一次群众评议,对干部年初承诺目标完成情况、工作实绩大小等情况进行评议。”余炳友说。

很快,接到群众反映后,余炳友“出马”了。

“我要代表组织对群众评议不合格的干部进行诫勉谈话。”余炳友说。

余炳友开门见山:“工作进展怎么这么慢?”

“相关部门配合不到位,群众要求太多……”马某情绪激动。

余炳友未予置评,又单独找到其他班子成员。

“这个项目,马某其实没怎么投入精力。”

“他工作上跟班子成员配合不好。”

…………

班子成员不约而同地道出马某身上的问题:爱说大话、喜欢邀功、工作效率差。

几天后,再次见面时,马某的态度已经软化下来:“我认识到错误了,一定改正。”

2015年1月,2014年度考核结果出来,马某排名倒数第一。

第4篇:保险公司履职报告范文

【关键词】再保险监管;“三柱模型”;单一执照制度;事前预警性监管

【Abstract】The article mentions the regulation paradigm of German and British reinsurance market(excluding the Lloyd’s) respectively and considers fully China reinsurance regulation situation under the Insurance Law(2009) and the like. It critically absorbs British & German reinsurance paradigm, leading to 5 suggestions. In the process to build reinsurance regulation framework, regulators from all nations are endeavoring to find an on-the-blade balance between obtainment and safety, which is also suitable for the actual development. Exploring the 2 paradigms, we demand the overall coordination and long-term development of both reinsurance industry and insurance industry.

【Key words】Reinsurance regulation; “3-pillar model”; Single-license system; Proactive regulation

公认的再保险监管分类法是将一国再保险监管体系分成直、间接监管两部分。直接监管,主要是指试图在一国进行展业的再保险人,都存在从该国保险监管机构处(而非再保险人所在国)获取授权或经营许可,并遵守一系列的约束性法规,经营许可证发放的限制属于其中之一。间接监管,是指一国的保险监管者将监管重点放在监管本国原保险人的再保险协议上,而不是放在监管再保险人上。保险监管当局通过调度、监控和分类管理原保险公司的单方面再保险协议,采用非直接、非面对面的形式去对再保险公司产生影响。在WTO配置全球资源的今天,每个监管当局都有动机和自身诉求去扩大对外国再保险人的直接性严格监管,另一方面又考虑到对手国可能施加的贸易反击及其他压力,又要从一定程度上捍卫再保险交易的自由化。这两方面的动机促使监管当局面临一个悖论。对再保险公司直接监管得过死,对再保险公司能进行有效规整,原保险人能够准备估评再保险业务的真实质量。但过度监督产生对再保险交易产生的不利影响是深远的,在长期中必然影响该国保险风险的多样性以及扼杀国内外再保险业务的携手合作。间接监管相对于直接监管而言较温和,也易于操作,德国、美国、法国等倾向于采用间接监管模式。

1 英国非劳合社市场再保险监管模式

1.1 英国对再保险业务的直接监管――对英国再保险人的监管

旨在促进“欧盟保险市场一体化”的欧盟第三代保险指令没有把再保险囊括到保险市场一体化的范围中去,对再保险人的监管有别于对英国只承接保险业务的保险人以及同时承接一次保险业务和再保险业务的保险人的监管。因此,欧盟第三代保险指令所敦促形成的单一执照制度并不涵盖专属的再保险公司(或称纯粹再保险人),在欧盟内部,原保险范畴确实形成了统一的监管框架,但确实在再保险监管方面存在疏漏,每个成员国的监管措施都未达成一致,各有千秋。

总部设在欧盟其他成员国的再保险人,如果想在英国进行再保险展业,则必须满足英国保险法规关于财务偿付能力的要求。但对来自欧盟其他国家的直接保险人而言,英国却没有上述要求。按上述所说,现行的保险指令使得欧盟的再保险公司游离于单一执照制度的约束范围之外,欧盟的直接保险人受到当局监管,但是再保险人却没有,那么英国之外其他的欧盟成员国的再保险规整完全由各国负责,而英国无权进行追加性质的监管。另一方面,对于来自欧盟以外国家和地区的申请人,若想在英国从事再保险业务,需要事先申请获取英国金融服务局的授权。通常说来,若满足金融服务局的下列简单条件,非欧盟公司可以获权从事在英国的再保险业务:(1)申请人是一个公司实体,根据其总公司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法律获得英国方面授权并经营保险业务;(2)基于英国保险公司偿付能力规定,申请人必须设置一定数额的最低保证金,申请人在英国拥有的资产总值必须大于或等于该最低保证金。

1.2 英国对再保险业务的间接监管――对原保险人签署的再保险协议的监管

在欧盟保险监管体系逐渐过渡发展的背景下,英国对原保险人的再保险协议的监管主要体现在对责任准备金的规定里。对责任准备金的规定确保了保险人拥有足够的可接受资产,承负起全部承保责任。按照欧盟第三代保险指令的规定,再保险人的债权(再保险信用)可看作是原保险人的“可接受的资产”而抵免责任准备金的提取。尽管如此,这并不意味着此类债权在责任准备金要求下自动作为再保险抵免的政策被欧盟中其他各国也采用,事实上其他各成员国都制定更详尽的规则,增加了再保险债权作为可接受资产的更多限制性条件。

在欧盟第三代保险指令的框架下,基于再保险的特殊安排,英国对直接保险公司的财务要求大致有如下三方面的重要规定:

(1)偿付能力额度要求中对再保险抵免的限制。在关于偿付能力额度的规定中,虽然允许作出再保险部分的抵免,但对非寿险保险人的抵免比例作出了具体数量限制,抵免部分不得超过50%。

(2)可接受资产的评估。为了方便欧盟成员国对可接受资产(acceptable assets)指定更为具体的操作事项,第三代保险指令强调了必要分散原则(necessary dispersion principle)作为责任准备金的基准资产(benchmark assets)来源的多样性;除此之外,欧盟还另行颁布了六个指导原则。以英国为例,英国金融服务局在IPRU(INS)第四章提出了面向一般保险业务的现行资产估评办法。按照IPRU(INS)第四章第五款第七条规定,对再保险人可接受资产的偿付能力评估,应当可以按必要证明材料备份且合理预期,并有权利保留对再保险人的信用认证记录。

(3)关于主要再保险分入人和主要再保险分出人的财务报表。标准化会计项目的财务报表无疑可以证明再保险分出人在分出再保险的公司选择,以及可接受资产和负债的额度上是否契合偿付能力标准。FSA审计财务来检测保险人的现金流波动和道德瑕疵,并按IPRU(INS)的规定,交付账目副本给FSA审查勘验。这些账目副本的精确格式和内容在IPRU(INS)中已被严格制定。

2 德国再保险监管范式

2.1 德国再保险监管体系中的直接监管――对德国再保险人的监管

2004年7月5日通过、历经11次修改的《德国保险监督法》,明确规定了再保险分出人必须以公法上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法人形式注册,这也是该国第一次对再保险公司形式的强制固定,明确记述了保险监管的原则、监管部门的人事权力;在财务监管上,该法也要求再保险人拥有注册资本以保证展业;在内部治理上,规定了内部抗险结构必须与再保险实际业务相适应,技术准备金将按特定业务比例提取。值得一提的是,该部法律强化了执法部门的权力,对不合规的再保险业务进行窗口指导,勒令改进,甚至可以直接终止直接负责人的职务,调离行政岗位。

至于再保险财务监管的基本框架,德国通过规范再保险公司提交的风控模型实现对险企内部的财务状况、会计准则和偿付能力的合规控制,这也是德国再保险直接监管的重点。随着欧盟内部市场统一化,对再保险公司财务监管的立法依据了《欧盟偿付能力Ⅱ(SolvencyⅡ)》而纷纷出炉。截至目前,德国监管当局按SolvencyⅡ提及的“三柱模型”(见下图)进行监管,涵盖最低资本金要求、监管审核程序和市场规则。概括而言,最低资本家要求通过评定所有者权益的等级,确定对资产负债表三大项目的量化要求,设置风险管理模型,将其在实践中嵌入再保险公司内部财务管理系统以促进抗危机、抗破产能力。监管审核程序则通过一揽子量化的风险管理指标进行逐项审核,类似的程序在1998年3月5日《企业内控与透明性法令》后持续存在,审计企业,敦促企业加强内控、信息披露和扩大竞争实力,鼓励鲶鱼效应。市场规则部分则规范了信息披露机制,便利于所有市场主体采取竞争或媾和措施,协同厘分市场份额。

2.2 德国再保险间接监管――对分出人签署的分出协议的监管

德国再保险间接监管主要从两个环节入手:嵌于直接监管环节中的“再保险计划说明书”日后备查环节和日常会计资料的稽查环节。首先,在计划说明书日后备查环节,原保险公司在向监管部分提出展业或扩大业务时,必须连同申请表格一起递交内容详实的“再保险计划说明书”。监管部门决定是否发放许可证,取决于其递交的“再保险计划说明书”是否详实,是否真实有效反映公司抗风险能力和财务结构,日后进行再保险计划是否充分履职的检查。其次,在日常会计资料稽查的环节,监管部门监管原保险公司营业全过程,包括再保险业务的交易环节。监管部分通过要求保险公司公布相关信息,对其局部审计、稽查公司内部的会计资料来检查确定保险公司是否与合意再保险人执行了合意的再保险安排。一旦监管部门认定保险公司现存的再保险安排存在无法充分保障原保险人及投保人利益的风险,监管部门有权要求原保险人和再保险人修改甚至终止合同。可见监管部门通过监管原保险公司,就可以再一定程度上引导再保险公司的经营行为。

实际监管内容层面上,德国再保险监管本质上是监管:一方面是分出公司是否具有言行一致的内控制度,再保险合同和分保费率上是否合规合理;另一方面是分出公司是否选择了业务适合、未被制裁的再保险人,是否内部整理出对有利于其合作的再保险公司“竞标”成功的调查报告。第一方面关于再保险合同和再保险费率的规定由于涉及到保险公司本身的切身利益,所以《德国保险监管法》出于审慎考虑并未做过多的规定。但是对于再保险公司的调查方面,1997年德国联邦金融监管局以通知的形式向保险公司关于对再保险公司实行调查的具体标准,从而间接但十分有效地规范再保险市场的发展。这些标准主要包括:(1)法律要求;(2)再保险人实力和财务状况;(3)董事会的独立性和适当性;(4)再保险人的市场行为。

3 对英、德再保险监管范式的批判性吸收及政策建议

3.1 国际再保险监管模式鸟瞰

一种合乎常理的说法是:在各国再保险监管局面各有千秋。一些国家保险监管治下几乎无再保险身影,另一些国家则对专属再保险公司监管得严丝合缝,当然也有多国采取中庸的治理方式。

比利时、爱尔兰、希腊和法国属于第一种监管形式,他们认为签定再保险合同的双方都熟悉各自的业务,经济上相互独立,不需要国家的专门保障。“随机的监管政策有害,刻意的监管政策无效”,他们认为自由主义更适合具有国际性质的再保险业,监管只能徒增对再保险人的压力而扼杀竞争,因此该类制度将财务监管的重心放在了直接保险人的支付能力上,根本不管再保险分入人。

英国、美国、丹麦、芬兰和葡萄牙属于第二种监管形式,本文以英国为典型例子。这些国家的再保险只被认为是保险企业的下设部门,正如投行部之于证券公司。即使是专属再保险公司也要整齐划一地,与一般保险公司一样接受许可颁发、财务及日常在内的监管。这种制度也特殊照顾了再保险人财务稳定的监督:在计算作为基础指标的技术准备金数额时,在纯保费数额中扣除了再保险费用的数额。

德国、荷兰则采取第三种监管方式即中庸模式。监管当局审计再保险人的内外会计报表,法律保障其获得对靶公司的必要知情权和检察权,在直接监管中嵌入间接监管,可勒令当事人更改分保份额,甚至强制废止再保险合同,此处不赘述。

诚然,德国监管当局认为,再保险业务虽是当事方的“私事”,但仍是产业的微观组分,国家有权精细调节财务计划、检查保险人的分出行为以保障最原始的被保险人利益。作为遥遥领先的再保险市场的德国,具有看似机械主义但成熟的监管制度。德国监管当局对两种再保险监管对象分窗口管理:一种是正式获授权及注册的再保险公司,另一种是外国再保险公司。针对第一种,监管当局尊重再保险公司的合同费率及合同内容,认为缔约双方是成熟的、拥有精深精算技术的专业对手方,对其免检,但追加特殊监管:年度独立审计财报;承担性再保险限制;防欺诈条款;再保险信用记录;可接受资产估评要求;最小资本和盈余要求;准备金要求;投资限制;重大交易披露;禁止特定前沿业务。针对后者,德国当局宽松监管,只确保分入人有能力履责,要求再保险人向分出人提供信用证、信用账户、备用账户及基金保留等担保,担保额度严格为再保险人担责的100%,分出人有权根据业务的经营状况计提信用证质押下的款项。BaFin(德国联邦金融监管局)认为,分入人提供的信用证强制成为分出人的资产之一,稳定了分出人的净溢额,稳定了分出人的承保、偿付能力。通过这种硬性规定,德国建立了开放又尤其稳定的再保险局面。

英国、德国再保险监管范式已被实践验证为各有成功,发展中国家往往在这方面试图走捷径,对这些国家使用中的范式进行简单“拷贝”或“嫁接”。以我们通常的经验,这种不审慎考虑本国自身特色以及社会、经济和法律等方面差异的做法欠妥。如上所述,英国范式中对再保险人的监管,倾向于由英国司法机构直接监管再保险人,并且该模型在英国比较成功,那么这样的模型是否适合于中国?从某种角度看,监管当局采取限制营业许可、实施市场行为约束以及贯彻偿付能力要求,确实有助于有效控制分入人。但在金融混业经营的趋势以及经济往来项目日趋复杂下,搜集充分信息来研判分入人信用的可靠程度变得相当困难,而不经意的疏忽可能导致分出人以及原始投保人遭受前所未有的赔付冲击。这样,在直接监管中嵌入间接监管的两种形式,又为保险人和监管当局提供一致的估评标准,在具体司法诉讼或民事协调下统一口径解决争端将不再是难事。

但是,另一方面,对再保险人进行片面性直接监管会造成人为的业务障碍,引致额外的交易成本,也会增加监管成本。针对再保险人的营业许可制度意味着再保险人要遵守一定资本存量和资本流量上的要求,这对于该国国外再保险人来说,会增加其展业障碍。相应地,这样做的结果相当于建立起进入该国市场的一个制度壁垒,并因此损害保险市场竞争的充分程度。

3.2 政策建议

中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其再保险市场的基础乃至各个方面都不同于发达国家的再保险市场,中国是一个再保险净进口国。目前中国在再保险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再保险承保能力严重不足,再保险供给方面严重依赖国际再保险市场;二是再保险精算技术不足、精算人才储备欠缺和实务机构不完善。这种情况下,若擅用直接监管方法,很可能会对外国再保险人向本国保险人提供服务起到消极作用,从而引起我国保险人承保更多、更大风险的能力缺失,这样长期中也不利于我国保险业健康发展。所以以下几方面是亟待做到的:

首先,明确再保险监管目标和方向,加快培育再保险专业人才。自2010年7月1日起实施的《再保险业务管理规定》中陈述了我国再保险监管的目标:规范和发展再保险市场,加强对再保险业务的管理,实现保险业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换言之,再保险监管具促进再保险市场和直保市场健康发展的双重目标。新管理规定旨在转变过去单一的法定再保险监管为法定监管和商业监管并重的模式,转变单一间接监管为复合型间接监管。这无疑需要加快培养再保险专业人才。新时期的再保险,在涉及知识面上远大于一般直接保险,所需精算知识更精深,在超赔再保险费率厘算、风险评估、险位划分、自留额确定,都要求保险公司具有较高的业务管理水平和精算能力。目前我国精算人才在蓬勃发展,但再保险人才仍然需要实践的考验,可谓奇缺。就现状,我国培养该方面人才的途径主要有保险公司与高等院校讲学交流,国内外保险学界的学术交流,以及保险企业以“走出去,引进来”的方式培养。

其次,外国再保险公司的市场准入和组织形式应规范。虽然保险业是四大金融支柱产业中最先遵照WTO要求并对外开放比较彻底的产业,但我国仍有权设定准入的软标准,对外资公司把关,这并不违背国际惯例。保险实务中,人寿再保险业务与产险再保险业务的经营范围和总体特征差异很大。规范市场准入的合适做法是:一是规范任职高管、自律规章、资本金、组织形式、公司营业计划;二是规范营业范围,外国再保险人渗透入中国市场,必须将附加的贸易活动、金融咨询都与再保险业务挂钩,从事的再保险业务必须是传统意义上的再保险。上述的营业计划是主要指分入业务基本原则以及风控战略等。当前国内只有一家下设6家控股子公司的国有独资保险集团公司――中再集团,相关部门可在适当时机,在“限外”的基础上,对该集团公司仿照电信行业模式那样“拆细”或者培育新的再保险集团公司,激活我国再保险公司的深度发展,提振我国保险业的控险能力以及增加再保险业务收入。

第三,建立再保险监管征信系统,实现日常业务非现场监管。建立再保险征信系统,有助于各级监管当局进行高效监管。设立征信备案的具体做法,是在现有的保险公司数据库上建立富有联系的再保险数据库。该数据库将包括合同备份、财报备份、保密性费率(仅供监管调用)、企业诚信记录以及必要文字注释。监测分析工作可借助该系统按季、半年或年再保险监测报告,将事后处罚性监管向各金融行业都倡导的预报风险的事前预警性监管。同时,监管者通过信息系统随时跟踪监督,可以实现日常业务非现场监管,提效率又减成本。

第四,应建立国际再保险人财务状况的官方评估制度。这在目前看有一定困难。从监管标准协调化的观点来看,欧盟国家采用的“相互承认机制”有值得肯定之处。尽管欧盟的单一执照制度不涉及再保险,但随着各国实践需要,存在再保险在欧盟内统一法制的可能,相关提案实际已经存在。目光放更长远些,适当的国际标准化再保险监管标准在某种程度上也是值得欢迎的,法律不确定性所致交易成本的消除本身就是红利,就有利于优质竞争和优化资源配置,但在该过程中有必要限制过于庞大的再保险跨国垄断巨头形成。这种标准化制度实际上更有利于发展中国家的再保险企业走出去,因为在发达国家才真正具有超乎想象的严苛量化的法制门槛,这种标准化制度实质上有助于发展中国家的再保险业走向成熟,也更倒逼发达国家的再保险业务出现新的创新和改革。当然,发展中国家的监管者往往没有足够技术和经验来评估再保险人的财务状况,尤其是一些再保险创新产品,如有限风险再保险和保险连结型证券。此外,建立自筹的评估体系也决非易事。那么,发展中国家利用评级机构不失是一个解决之径,因为评级机构为原保险人选择再保人提供必要信息和参考,又避免了自筹评估体系的过度成本。另外,在将来条件许可的时候,我国监管者也可考虑针对来自不同国家的再保险人,根据他们在母国所接受监管的松紧度,效仿欧美惯用的安全程度分级。

最后,在风险管理的角度上:监管者应该同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IAIS)建设性合作,通过提高国际间监管者的合作水平而获得准确信息,所有再保险人都应在母国接受与原保险人同样的保险监管。虽然按我国实际状况,采取直接监管方法似乎不合适,但是在涉及我国的再保险业务上,每个外国再保险人都应该、也必须在母国监管体系中受到有效监管,否则我国就要出手监管。换言之,母国和东道国都未予监管的真空区域是应当填补的。因此,针对那些对本国再保险人也不采取任何监管措施的国家的再保险人,我国一定要加强对原保险人的间接监管,促使其采取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另一方面,随着国家综合实力日益崛起,我国应在制定全球保险监管标准、改善跨行业的监管、推动保险监管国际规则的执行等方面有所建树:研究制定偿付能力与会计核算标准;加强监管信息交流,在国际论坛发挥积极作用;观察并推动保险监管国际规则的执行;加强与其他国际金融和监管机构的联系和交流。我国应持续有效进行情报搜集,了解外国再保险人的实时动态以及国外再保险监管改革风向,取长补短,发挥政府干预的正效应,逐步优化我国监管环境,使分保程序更加成熟可靠。

总之,在构建再保险监管框架的进程中,各国监管者都力求权衡力度,在再保险可获得性与再保险安全性之间谋求一个符合本国发展实际的“刀刃上的”最优平衡。直接监管模式存在把不合规公司全盘挡在门外,把不合规业务全盘挡在门外的冲动,往往令外国再保险分入方质疑是否过度监管而望而生畏;相比之下,间接监管模式软化了直接监管的强度,给外国分入方折中的余地,更多的强调预警性事前监管,这更多的代表了世界各行业监管改革的方向,也是先导风险管理理念深化的结果。由于再保险供给的短缺,是如我国这样的发展中大国保险业发展的瓶颈,因此我国不宜贸然采取像英国式直接监管为主的再保险监管模式,而应采取模仿德国范式又结合我国实际的、以间接监管为主的监管模式,以达到既能确保再保险交易的风险规避,又能提高我国原保险人在国际市场上的再保险可获得性的双重目的。

【参考文献】

[1]李培育.再保险的国际化战略[J].中国金融,2011(7).

[2]杨琳.欧盟保险监管新规SolvencyⅡ理论框架及其影响[J].金融监管,2012(9):40-45.

第5篇:保险公司履职报告范文

1. 对外投资管理概述

所谓对外投资,主要指企业为了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币资金、股权、实物、无形资产等作价出资,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其目的是为了获取投资收益、分散经营风险、加强企业间联合、控制或影响其他企业。有关对外投资管理的具体流程,如图1所示:

2. 对外投资的可行性分析

提高对外投资实效性,必须做好对外投资可行性分析工作,加强对各个环节的科学决策与有效控制。明确规定提出投资建议、做好可行性研究,同时提高评价效果,由企业相关部门的专业人员对投资项目进行客观分析与论述,在此基础上 编制对外投资管理建议报告。另,如果对外投资项目存在其他投资方,则应根据实际情况,对相关投资方的资信进行调查与了解。

企业应该通过相关部门或者个人,委托具有专业资质的专业,对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包括投资项目的投资方式、规模、可能遇到的风险、收益水平、最终目标等进行有效评价。同时还应对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深入探究与评估,形成最终的评估报告,在评估报告中真实、全面、完整地表达评估人员意见。通过采取集体决策对外投资项目的方式,可更好地发现可能发生的问题,提高对外投资管理的实效性。

3. 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与审计

企业强化对外投资的财务本文由收集整理管理与审计效率,主要从以下几方面考虑:

3.1公司财务部门应对公司的对外投资活动进行全面完整登记记录,按每个投资项目分别建立备查簿,详尽记录相关资料,内容至少包括被投资单位的名称、公司性质、法定代表人、被投资单位的主要经营范围、注册资本、投资时间、投资金额、占被投资单位注册资本的比例、分红情况等。

3.2公司财务部门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会计制度核算对外投资,期末对投资进行全面检查,根据谨慎性原则,合理的预计各项对外投资可能发生的损失并按会计准则的规定计提减值准备。

3.3公司财务部门应负责按季取得被投资单位的财务报告,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状况进行分析,结合外派人员履职报告等资料,形成公司对外投资专题分析报告。

3.4公司监审部门负责对外投资的监督检查,对外投资监察审计的内容主要包括:其一,对外投资业务相关岗位设置及人员配备情况,重点检查岗位设置是否科学、合理,是否存在不相容职务混岗的现象,以及人员配备是否合理;其二,对外投资业务授权审批制度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授权是否合理,对外投资的授权批准手续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等违反规定的行为;其三,对外投资业务的决策情况,重点检查对外投资决策过程是否符合规定的程序;其四,对外投资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各项资产是否按照投资方案投出、投资期间获得的投资收益是否及时进行会计处理,以及对外投资权益证书和有关凭证的保管与记录情况;其五,对外投资的处置情况,重点检查投资资产的处置是否经过集体决策并符合授权批准程序,资产的回收是否完整、及时,资产的作价是否合理;其六,对外投资的会计处理,重点检查会计记录是否真实、完整。

3.5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对外投资业务内部控制中的薄弱环节,监审部门应当及时报告公司管理层,有关部门应当查明原因,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和完善。

3.6公司监审部门每年应当向总经理办公会提交对外投资内部审计报告,说明公司对外投资业务内部控制监督检查情况和有关部门的整改情况。

4. 对外投资的风险防控策略

在企业进行对外投资过程中,必须意识到风险的客观存在,构建风险预警机制,提高风险警惕性。从以往企业投资状况来看,往往面临政策风险、利率风险、市场风险、技术风险以及融资风险等,如果不能有针对性地采取应对措施,可能造成对外投资的失败。

4.1客观分析投资环境

在企业对外投资过程中,面临纷繁复杂的投资环境,只有客观分析实际情况,不断提升对环境的适应能力与应变能力,有效确保各项投资活动的顺利开展,才能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因此,企业随时掌握内外环境的变化与规律,对投资决策进行优化调整,避免由于环境变化给企业带来种种风险。

4.2投资方式多样化

在对外投资过程中,应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选择最恰当的投资方式。针对企业可能面临的风险类型,采取不同的投资方式。例如,针对国家政策可能频繁变动的特征,以合资方式为主,避免投资项目由于政策变动而对结果产生影响;对于政治、经济等政策较为稳定的领域,以独资方式为主。

4.3构建完善的财务管理体系

企业若想更好地防范对外投资风险,应设置财务管理机构,不断完善财务管理制度,提高财务管理人员的专业素质与职业道德,落实财务管理的基础性工作,确保财务管理系统在风险管理中发挥积极作用。

4.4风险共担策略

与企业或者政府合资,可有效将一部分风险转移到对方,即实现风险转移目的。首先,投资企业可以在竞争中寻找利益相当者,通过筹集资本的方法将风险分散到对方,如金融机构、企业或客户等,这样可将企业风险分解;其次,加强保险意识,与保险公司共同分担风险,降低风险损失。

第6篇:保险公司履职报告范文

这一年时间过得非常快,作为保险业务员,应该收获了很多,我们要以饱满的精神状态来迎接新时期的挑战。那么,保险业务员的述职报告怎么写?下面是由小编为大家整理2020保险业务员年终述职报告5篇,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保险业务员年终述职报告(一)

尊敬的领导:

您好!

光阴似箭,转眼间20__年即将进入尾声!做为办公室一份子来说,首先感谢领导在这即将一年的工作中,对我的帮助支持与指导。同时,在这工作期间,有得也有失,现就将20__工作简要述职如下:

一、提高自身素质,履行自己的职责

今年2月份我步入到太保_中心支公司,从事保险这个生疏的行业。对于一个刚走出校门从事新型行业的毕业生来说,将会面临更大程度上新的挑战和考验。为了适应当前工作的需要,应该时刻把学习放在第一位,提高自身综合素质,非凡是增强保险方面的知识,做一个真正的保险人。做为办公室一名机要员来说,主要工作就是上传下达、文件治理、档案治理以及零碎的事情,这些看似简单的事情,做起来却需要有足够的耐心,记得第一次拿出文件给领导看时,文件是一遍又一遍修改,一遍又一遍打印,甚至让自身泄气烦燥,可是后来将心比心,公司领导都可以不厌其烦认真对待每一个文件,乃至每一个字,而做为我显然是微不足道的,达到了培养耐心的良好目的。态度决定一切,在工作中我会继续竭尽全力做好自己的事情。

二、执行做好领导交办的任务

做为自身来说,除了做好自己份内的事以外,执行领导交办的事情当然也是理所当然的。同时我积极配合领导安排的工作,做到腿勤,手勤,嘴勤,不怕苦,不怕累,对工作尽职尽责,尽量替领导分忧,提高了办事效率。

三、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在这一年中,存在着很多不足之处,如在面对千头万绪工作中,未能总结出积极有效、简捷明了的工作方法,缺乏对保险理论与业务知识的深入了解。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会更加积极努力提高自己,不断总结经验教训,让自己的不懈努力创造应有的价值。同时,在工作中如有不对的地方,还需领导批评指出。

我深信,在领导干部正确指导和全体员工的共同努力拼搏下,未来____公司会做的更大、更强、更辉煌!

述职人:___

20__年__月__日

保险业务员年终述职报告(二)

尊敬的领导:

您好!

又到年终岁尾,回首过去的一年,內心不禁感慨万千。时间如梭,转眼间又跨过了一个年度之坎,回首望,虽沒有轰轰烈烈的战果,但也算经历了一段不平凡的考验和磨砺。非常感谢公司给我这个成长的平台,令我在工作中不断的学习,不断的进步,慢慢的提升自身的素质与才能,回首过往,公司陪伴我走过人生很重要的一个阶段,使我懂得了很多,领导对我的支持与关爱,同事们的鼎力协助,使我在工作中更加的得心应手,在此我向公司的领导以及全体同事表示最衷心的感谢。同时也将这一年的工作向大家做以述职。

一、严于律已,团结同志;以身作则,任劳任怨

在工作中严格要求自己,响应公司各项号召,积极参加公司的各项活动。克服种种困难,不计个人得失,加班加点学习业务知识,在短时间内完成了多起案件的接案、立案、查勘、跟踪、医疗审核等多个工作程序,赢得了客户的好评,较好的完成了领导交给的任务。

二、树立中心形象,维护公司及客户利益

在工作中发现,多家医院存在收费不合理现象,导致公司和客户损失。在掌握足够证据情况下,多次到问题医院据理力争,为客户挽回了损失,也避免了我公司的损失,在客户及医院面前均树立了人保理赔的良好形象。

三、发现问题、解决问题。

寻求创新,促进工作

1、经过市场调查,结合家政及各家医院的特点,提出护理费实行统一价格,既节省了理赔手续,又降低了此项费用的赔付。

2、涉及人伤(病)案件流程、非车险特别告知单证、人伤案件跟踪表、医疗审核表等单证。使人伤案件集中立案,集中医疗审核,简化了理赔程序,也大大降低了赔付。

四、提升深化服务,服务于客户、服务于承保公司

1、将理赔工作前置,在交警队调解前为客户把关。

2、针对不同险种,配合支公司处理人伤赔偿纠纷,不仅降低了赔付,同时为支公司稳定、争取了客户,得到了各支公司的好评。

五、保持成绩,找出不足,加倍努力,更上一层楼

1、我们业务小组工作刚刚起步,各方面经验还很不足,需要大家共同学习,加倍努力。同时因工作中涉及多个险种,需要多个部门的支持与配合,今后要加强各方面的协调工作。

2、随着新险种的开展,还有许多新问题,在加强业务学习的同时,也需要横向联系,向其他公司学习先进经验。

新的一年里我为自己制定了新的目标,那就是要加紧学习,更好的充实自己,以饱满的精神状态来迎接新时期的挑战。我也会向其他同事学习,取长补短,相互交流好的工作经验,共同进步。争取更好的工作成绩。

述职人:___

20__年__月__日

保险业务员年终述职报告(三)

尊敬的领导:

您好!

一年来,___保险公司在省市公司正确领导下,依靠我公司全体员工的不懈努力,公司业务取得了突破性进展,率先在全省突破保费收入千万元大关。今年,我公司提前两个月完成了省公司下达的全年营销任务,各项工作健康顺利发展。下面结合我的具体分管工作,谈谈这一年来的成绩与不足。

一、工作思想

积极贯彻省市公司关于公司发展的一系列重要指示,与时俱进,勤奋工作,务实求效,勇争一流,带领各部员工紧紧围绕“立足改革、加快发展、真诚服务、提高效益”这一中心,进一步转变观念、改革创新,面对竞争日趋激烈的保险市场,强化核心竞争力,开展多元化经营,经过努力和拼搏,公司保持了较好的发展态势,为大地保险公司的持续发展,做出了应有的贡献。

全方面加强学习,努力提高自身业务素质水平和管理水平。作为一名领导干部,肩负着上级领导和全体员工赋予的重要职责与使命,公司的经营方针政策需要我去贯彻实施。因此,我十分注重保险理论的学习和管理能力的培养。注意用科学的方法指导自己的工作,规范自己的言行,树立强烈的责任感和事业心,不断提高自己的业务能力和管理能力。

不断提高公司业务人员队伍的整体素质水平。一年来,我一直把培养展业人员的业务素质作为团队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来抓,并和经理室一起实施有针对性的培训计划,加强领导班子和员工队伍建设。

二、业务管理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要想使一个公司稳步发展,必须制定规范加强管理。管理是一种投入,这种投入必定会产生效益。我分管的是业务工作,更需要向管理要效益。只有不断完善各种管理制度和方法,并真正贯彻到行动中去,才能出成绩、见效益。业务管理中我主要做了以下工作

1、根据市公司下达给我们的全年销售任务,制定各个部室的周、月、季度、年销售计划。制定计划时本着实事求是、根据各个险种特点、客户特点,部室情况确定每个部室合理的、可实现的目标。在目标确定之后,我本着“事事落实,事事督导”的方针,通过加强过程的管理和监控,来确保各部室目标计划的顺利完成。

2、作为分管业务的经理我十分注重各个展业部室的团队建设。一直注重部室经理和部室成员的思想和业务素质教育。一年来,我多次组织形势动员会、业务研讨会,开展业务培训活动,组织大家学知识、找经验,提高职工全面素质。培训重点放在学习保险理论、展业技巧的知识上,并且强调对团队精神的培育。学习促进了各个团队自身素质的不断提高,为公司的持续、稳定发展打下扎实的基础。

3、帮助经理室全面推进薪酬制度创新,不断夯实公司基础管理工作。建立与岗位和绩效挂钩的薪酬制度改革。今年,我紧紧围绕职位明确化、薪酬社会化、奖金绩效化和福利多样化“四化”目标,全面推进企业薪酬体制改革。初步建立了一个能上能下,能进能出,能够充分激发员工积极性和创造性的用人机制。

三、部室负责工作

除了业务管理工作,我还兼任了营销一部的经理。营销一部营销员只有一名,我的业务主要是面向大客户。我的大客户业务主要是生资公司的。根据生资公司车队的特点,在原有车辆保险的基础上,我在全市首先开办了针对营业性货车的货运险。货运险的开办既为客户提供了安全保障又增加了公司保费收入,真可谓一举两得。经过不懈努力,我部全年完成保费收入9009549、94元,其中车险保费8250160、12元,非车险业务759389、82元,满期赔付率为__。成为公司发展的重要保证。

四、工作中的不足

由于工作千头万绪,加上分管业务较多,有时难免忙中出错。例如有时服务不及时,统计数据出现偏差等。有时工作有急躁情绪,有时工作急于求成,反而影响了工作的进度和质量;处理一些工作关系时还不能得心应手。

总之,一年来,我严于律己、克己奉公,用自身的带头作用,在思想上提高职工的认识,行动上用严格的制度规范,在我的带领下,公司员工以不断发展建设为己任,以“诚信为先,稳健经营,价值为上,服务社会”为经营宗旨,锐意改革,不断创新,规范运作,取得了很大成绩。

新的一年即将到来,保险市场的竞争将更加激烈,公司要想继续保持较好的发展态势,必须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突破自我,逐渐加大市场营销力度。新的一年我将以饱满的激情、以百倍的信心,迎接未来的挑战,使本职工作再上新台阶。我相信,在上级公司的正确领导下,在全体员工的共同努力下,上下一心,艰苦奋斗,同舟共济,全力拼搏,我们公司一定能够创造出更加辉煌的业绩!

述职人:___

20__年__月__日

保险业务员年终述职报告(四)

尊敬的领导:

您好!

我于20__年7月加入___,至今在___工作已有三年的时间。这三年我一直担任中支公司第一营业部业务三部的团队主管,回顾这一年的工作,收获了很多也成长了很多。现将这一年的工作情况述职如下:

一、业务拓展

业务三部共有人32人,一年来在公司领导的关心支持下和大家的共同努力下,我部在个人业务上取得不错的成绩,截止到11月30日第一营业部业务三部创造了车险保费__万,非车险保费_万的佳绩,提前__个月完成中支下达的保费任务。

一年来,根据上级公司下达给我们的全年销售任务,我部制定了全年销售计划,按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来分时分段完成任务,由于我部的有效人力较少,又加上人保、平安电销对车险业务的冲击,在业务拓展上曾经出现一定的困难,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我们没有放弃努力,通过与上级部门沟通、统一认识,努力增员,并且让业务人员充分了解公司的经营目标以及公司的经营状况。我们把稳固车险,拓展新车市场作为业务工作的重中之重,在抓业务数量的基础上,坚决丢弃屡保屡亏的“垃圾”业务。与此同时,我们和汽车销售商建立友好合作关系,请他们帮助我们收集、提供新车信息,对潜在的新业务、新市场做到心中有数,充分把握市场主动,填补了因竞争等客观原因带来的业务不稳定因素。大家团结一心,终于使个人业务取得突破性发展。

回顾一年的工作,我部各项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完成了公司下达的各项指标任务,但工作中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如有效人力不足,销售产能低下。对此,我们也认真分析了原因,只有不断提高业务人员队伍的整体素质水平,才能拓展到更多更优质的业务。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会抓住各种学习和培训的机会,促进个人团队自身素质的不断提高,为公司的持续、稳定发展打下扎实的基础。

二、财务收付工作

除了业务拓展外,我还兼做第一营业部的财务收付工作,我积极配合上级部门工作,在日常工作中能够认真严格的按照上级公司《财务管理规定》,积极有效的开展工作,严格把关,认真审核,做好每天的日结工作和每个月的手续费对帐与支付工作,并及时送交相关主管部门。

三、加强专业知识的学习

从事财险工作,只有不断的加强对专业知识的学习,才能打造出具有持续竞争力的队伍。我通过日常工作积累,发现自己的不足,利用业余时间学习公司条款,增强对保险意义和功能的领悟,平时我还会向出单人员和理赔人员学习请教,掌握了保险投保、承保和理赔的一般流程,以及一般单证的领用与使用。

一年来,我凭着对保险事业的热爱,竭尽全力来履行自己的工作和岗位职责,努力按上级领导的要求做好各方面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也取得领导和同事的好评。回首一年过来,在对取得成绩欣慰的同时,也发现了自己在很多方面还有待提高。但我有信心和决心在今后的工作中努力查找差距,勇敢地克服缺点和不足,进一步提高自身综合素质,把该做的工作做实、做好。

述职人:___

20__年__月__日

保险业务员年终述职报告(五)

尊敬的领导:

您好!

今年以来,按照总经理室的工作分工,我主要负责__营销部的业务推动及公司内外部协调工作。这期间,在上级公司党委、总经理室的正确领导和__公司总经理室各位成员及相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我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加强管理与引导,努力协调分管各项工作的健康发展,取得一定成绩。截止到20__年__月__日,完成保费_万元,完成全年计划的_%,超额完成_万元,并计划截止到20__年__月__日完成保费_万元,计划超额_万元。

今天,按照__中支年度班子考核的统一部署和要求,我就自己今年以来的履职情况向领导们做以下总结,不当之处,请批评指正。

一、积极学习,不断提升,做个合格的保险管理者

分公司上半年组织全省四级机构负责人专业知识培训,本人踊跃报名,积极参加。学习期间积极配合,善于沟通、尊重他人、关心他人,并在学习结束后获得优秀组员。十月下旬参加山东省保险行业协会组织的全省四级机构高管人员培训学习,学习过程中一如既往的刻苦努力、虚心好学,并在培训结束后获得优秀学员证书。通过这几次学习,使我对保险学科的基础理论、保险学的基础知识、保险基本业务以及保险市场基本运行方式有较全面的认识和了解;学习培训后,我对保险业在市场经济、金融经济中的特殊作用有宏观上的认识,对各种具体的保险业务的具体业务程序、市场操作等也要有较为系统的了解和把握。

二、积极主动的做好全面业务的推动工作

按照公司党委、总经理室各成员的工作分工,我积极围绕公司年初工作会议确定的中心任务,针对公司各险种业务面临的发展环境和市场形势,重点做了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是紧抓续保业务。

由于受大市场环境影响,20__年经济继续呈疲软状态,新增业务的发展较为缓慢,故在整体业务增长点中,续保存量成为一大亮点。我部门依据上年度保险续保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逐笔分类,提前两个月分拣好并下达到每个业务人员手中,使其达到每笔业务都心中有数,每笔业务都能提前通知续保。此举自推动后使续保率得到大幅度提升,效果比较理想。

二是大力开展渠道业务建设。

针对公司提出的渠道业务的扶助政策,我于上半年与__鹏华汽贸友好合作,签订协议,自此__营销部有了第一家车商渠道队伍。现如今,车商渠道每月有十万左右业务产出,为我司业务发展做出杰出贡献。现阶段,我正积极与北京现代__店和中国一汽森雅佳宝等汽车经销商进行走访,增进交流,加强联系,对今年及下年的合作事宜进行商讨,基本达成了共识,预计不久会有业务产出。

三、理顺业务发展思路,为明年业务全面启动打好基础

一方面加强内部建设,积极研究出台相应的内部管理政策和工作措施,在严肃工作纪律的同时人性化管理。对每位业务人员做到每天沟通,遇到业务发展阻碍积极帮助他们协调沟通;每逢他们的生日,集体庆祝的同时,为他们送上一份鲜花和祝福。

第二方面是积极协调,全面启动与本地各大型停车场、运输公司、汽车经销商进行多层次的沟通与联系,主动协调各业务人员与他们的业务合作,积极稳妥的开展车险业务,同时也在意外险开拓上做到稳发展。

第三方面是加大公司宣传力度。依靠总分公司现有的宣传力度远远不够,我部门计划于明年与本地广告公司进行接洽,加深我司品牌在当地的影响,在__县人民心中树立起美好的大地保险形象。

四、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在今年,工作中虽取得了一些新的进步和成绩,但距离上级公司的要求还存在着许多不足。主要表现在:一是细想业务素质的提高跟不上公司快速发展的形式,思想观念有待进一步提高;二是忽视业务与学习的两者关系,平日大部分时间忙于业务及事业性工作,用于业务知识学习的时间相对较少,有时工作中会出现些偏差。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我将在今后的工作中加以克服和改正。

第7篇:保险公司履职报告范文

今年3月份以来,重庆市多个区县因违规从市外调入活羊,活羊调入后,未采取规定的监管措施,致使重庆市首次受到国家一类动物疫病——小反刍兽疫入侵,造成14个区县20个乡镇22个村发生24起疫情,在处置疫情中,暴露出几个方面的问题,值得我们认真反思。

一、疫情基本情况

3月27日,根据农业部通报线索,秀山县和丰都县向市重大办报告证实,近期确实从山东嘉祥县调入过活羊,已出现大量死亡,经市、县两级专家现场诊断和采样送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随即送国家参考实验室)检测,确诊为小反刍兽疫疫情。随后,经全市紧急排查,至4月14日(之后重庆市无新增疫情),全市共有14个区县20个乡镇22个村发现24起(户)小反刍兽疫疫情,涉及73个养殖场(户)的1?542只山羊(病死539只,扑杀1?003只)。其中,有20起属市外(山东14批、湖南3批、四川2批、陕西1批)调入山羊直接引发,占疫情总数的83.33%;有3起属衍生性疫情,由市外(湖南1批引发2起、四川1批)调入山羊再次贩卖引发,占疫情总数的12.5%;有1起属继发性疫情,因与陕西调入山羊共用牧场引发,占疫情总数的4.17%。?

二、疫情发生特点

深刻分析上述疫情,具有几个方面特点:一是疫情发生在山羊,且发病急、传播快、死亡率高、危害大。二是疫情均系市外调运山羊引起。三是24户疫点中有17户为新增养殖场(户)贪图省外活羊价格低而上当购入病羊引发疫情。其中有13户是通过网路和电视广告途径购买的,有3户是在秀山高速路口直接在运输车上购买的。四是20起输入性疫情涉及的市外调入羊只,均未按照规定进行备案、指定道口通行和落地隔离观察,故意逃避监管,系违规调入。从农业部通报和羊只运输车辆高速公路“绿色通道”通行记录看,这些羊只均应持有产地检疫证明,但调查时,仅发现长寿区的1批羊只持有产地检疫证明复印件(到达地四川平昌),另有18批的检疫证明均在卖方送达重庆后被刻意收回或销毁;从陕西调到忠县的1批羊,未经产地检疫并故意剪掉羊耳标销毁溯源证据;特别是,在农业部全国限制活羊调运通知(3月27日)后,仍有3批山东羊只进入重庆市引发疫情(3月28日山东嘉祥调入万州区、3月29日山东嘉祥调入永川区、4月6日山东梁山县调入涪陵区)。五是动物卫生监督监管、乡镇兽医站、包片兽医、挂牌兽医对辖区内羊只引入不知情、防疫监管不到位。

三、疫情处置后的反思

新年伊始,突如其来小反刍兽疫疫情,迫使全市各区县、乡镇、村社在基层兽医工作最繁重的春防时节,紧急组织近万名兽医人员,调度大量的资金和物资,历时20?d,开展排查疫情、处置疫情、限制疫点易感动物移动、停止市外调入活羊、紧急免疫种羊及疫区羊等堵疫、除疫应急措施,至4月14日,全市虽然暂时没有新的疫情发生,但小反刍兽疫的入侵,给重庆市正在兴旺发展的养羊业已造成极为严重的危害,给全市今后的兽医工作新增了更加沉重工作难度,重庆今后的养羊业将时刻面临小反刍兽疫的折磨。

重庆是国家无规定动物疫病区项目建设省(市)之一,是国家现代畜牧业示范区,2013年1月市政府颁发了《重庆市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2012—2020?年)》,2013年10月《重庆动物防疫条例》正式施行,2008年全市乡镇在编兽医人员全部转入国家事业单位人员,近几年来每年市、区县、乡镇财政直接投入动物防疫经费近5亿元,无论从法规、政策、措施等制度设计层面,还是从人、财、物等工作保障层面,重庆市都高于优于全国平均水平,重庆市探索总结施行的“兽医工作定点联系制”、“规模场挂牌兽医责任制”、“散养农户兽医包片责任制”、“调入动物备案制、指定道口准入制、调运动物监测制、落地隔离检疫(观察)制”、“动物防疫全程监管”都成为全国其他省区市学习和借鉴的典范,“内防外堵”的防疫措施已达到疏密有序,常自誉“固若金汤”。然而,面对“病破城门、多点开花”?小反刍兽疫疫情,市级震惊了、区县手脚无措了、乡镇不知所然了,深刻反思,暴露出如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认识不深入,防控准备不充分 小反刍兽疫是由小反刍兽疫病毒引起一种急性、高度接触性传染病,主要感染小反刍动物(山羊和绵羊易感),以发热、眼鼻分泌物、口炎、腹泻、肺炎为特征。易感羊群发病率达60%以上,病死率超过50%。该病是OIE法定报告病种之一,在我国属一类动物疫病,也是国家中长期规划要求重点防范的外来动物疫病之一。2007年,小反刍兽疫首次经东南亚传入我国西藏,并在西藏地区持续发生。2013年12月以来,新疆、甘肃、内蒙古、宁夏等4省(区)相继发生小反刍兽疫疫情。2014年3月,在全国多个省区先后发生疫情。在这7年时期,重庆及周边省,都未见此疫情,重庆市兽医人员无论对小反刍兽疫的临床症状,还是对小反刍兽疫的危害和后果都没有客观认识,加之重庆市多年来都在重点关注口蹄疫、禽流感等重大疫病的防控,对小反刍兽疫认知度和传入时间的预判,无论从行政措施层面,还是从知识技术层面都没有系统准备。今年3月24日重庆市邀请国家级专家进行了小反刍兽疫防控专题培训,这也只是培训了市级和区县级的兽医骨干人员,在培训中所学到的东西也只是入门级的初浅知识,在还没有将这些常识传达到乡镇兽医人员、养羊业主之前“病已入门”,从而有个别兽医人员在出诊看羊病时也不能及早发现疫情,在发现疫情时更是无从应对。

(二)防控机制不清,疫情处置政策不明 2007年7月,在小反刍兽疫首次经东南亚传入我国西藏后,2007年8月3日农业部农医发〔2007〕16号印发了《小反刍兽疫防控应急预案》、《小反刍兽疫防治技术规范》;2010年6月西藏再次发生疫情;2011年—2013年11月,我国未发生疫情。2012年以来小反刍兽疫就在周边国家呈地方性流行。在2013年底新疆、内蒙等地发生发生疫情后,2014年1月10日《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小反刍兽疫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农办医〔2014〕2号)、2月18日“农业部办公厅引发《小反刍兽疫防控工作指导方案》的通知”;进入今年3月,在多个省区发生疫情后,3月27日,农业部兽医局电子邮件紧急通报山东省嘉祥县黄垓乡万家牧业有限公司的病羊已流入包括重庆市丰都、秀山等22个省份的140个市(县);3月27日《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小反刍兽疫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农办医〔2014〕12号),4月1日《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小反刍兽疫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农办医〔2014〕14号),由此看出,?7年来,国家对小反刍兽疫防控虽有部署、有规则、有要求,但一直都是以?“国家一类动物疫病”、以“堵疫”为工作重心进行防控的,到今年3月在全国大面积流行此病时,农业部仍没有吸取2006年“蓝耳病疫情”的教训,没有把小反刍兽疫列为国家防控的重大动物疫病、重大动物疫情,未采取强制措施阻止疫区省(山东)活羊的调出,更没有责成疫区省动监机构应用法制手段严查严处违规出具检疫证明的人员和恶意出售病羊的人员,只是内容相似地发了几个“通知”,强调“强化动物调运监管、限制动物移动、紧急排查疫情、坚决处置疫情、扑杀同群羊只、紧急开展免疫”等,高估各级兽医部门的行政能力,不能促成各级政府重视该病的防控,致使各地的防控工作始终停留在兽医业务部门层面,并都抱有“不会传到我地”的侥幸心理,防控机制、防控政策、防控措施、扑杀补偿标准等都不健全,当疫情到来时不能通过政府调度各方面的资源和力量,采取强制措施和手段,实现省与省、县与县的区域联动、部门联动和群防群控,有效杜绝疫区动物流动,及时斩断传染链条,?防止疫情扩散。

(三)重视政策措施制定,疏于执行情况的检查评估 动物调运是市外疫情传入和市内区县间疫情传播的重要途径,重庆市早在2009年指挥部就下发了《关于加强动物调运监管工作的通知》(渝动防部发〔2009〕6号),推行了动物调运备案管理制、隔离观察制;《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范围内实施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的通告》(渝府发〔2009〕101号)进一步明确,调运动物实行检疫审批或备案管理、调运非屠宰用动物实行隔离检疫、从市外调入动物及动物产品实行指定道口管理;?2013年10月施行《重庆动物防疫条例》将动物调运“备案制、指定道口准入制、落地隔离检疫(观察)制”上升为法规条文。从本次处置的输入性小反刍兽疫疫情反映,这有力的“三项制度”没有落实到位,在过去几年的工作中,没有就“三项制度”的在执行中涉及的机构、人员、责任、工作量等情况和执行力度及深度进行认真检查、评估,未能及时发现和补救在紧急情况下堵疫中的漏洞,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更没有通过从提高执法力度和效能的途径来保障和促进“三项制度”的落实。

(四)基层兽医工作条件好了,兽医人员履职变懒了 10年前的基层兽医体系为“站垮人散”、“收费保站”、“找钱吃饭”、“社会地位底段”,如今的基层兽医体系在法律上已明确为“公共安全保障体系”之列,人员属国家事业编制,待遇实行政府财政供养,重庆市的基层兽医站这几年通过各级投入,其办公条件大都列为所在乡镇的亮点建筑,办公室内有电脑、传真,人员下村有摩托车,畜禽免疫、养殖环节消毒已逐步转为由乡镇政府雇佣的村级防疫人员执行。基层兽医工作条件的极大改善、兽医人员收入的相对稳定,加之缺乏对这支特殊体系完善、有效的监督、考核、管理机制,致使在大多数兽医人员(在两翼地区更为普遍)身上滋生了懒惰思想、助长了“坐班制”工作方式,丢掉了日日深入农户的传统工作作风,忘记了自己的工作岗位应在养殖生产第一线,挂牌兽医不履职、包片兽医不巡查、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不办案,进而出现防疫监管缺位,不能及时发现动物调入情况和疫病发生情况,这是本次疫情发生的根本原因。

(五)优惠的扶持发展政策,娇惯了养殖者对防疫工作的忽视 近几年来,各级政府对发展养猪、养羊都出台有养殖用地、资金补助、赠送疫苗、代行防疫、疫病死亡保险等各种扶持发展政策,养殖者认为只要修了圈、买了猪、购了羊,就可以向政府要补助了、就可以赚钱了,防疫有兽医站负责,死亡有保险公司赔偿,致使养殖者不在思考疫病风险了,甚至有的养殖者公然抵触免疫、消毒等基础防疫措施,对重庆市本是惠民的“调入动物备案制、指定道口准入制、调运动物监测制、落地隔离检疫(观察)制”认为是兽医部门给养殖者设的关卡、给从事养殖业添麻烦,从而出现“私下购买、偷偷调运”,造成疫病发生。?

四、今后的工作建议

(一)补漏法网,进一步健全动物防疫监管措施,完善是动物调入、调出管理制度,强化基层兽医人员对动物防疫的监管责任,严厉执法,重处违规调运动物、不履行防疫义务的责任人,防止“受害者再害人”行为的发生。

第8篇:保险公司履职报告范文

关键词:金融消费者保护;监管主体;审慎监管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4-2265(2013)04-0053-04

一、金融消费者保护监管的国际经验

各国的金融消费者保护监管主体各不相同,从与金融审慎监管机构的关系角度,可以分为合署监管主体和专门监管主体。

(一)合署监管主体

合署监管主体是指将金融消费者保护置于金融审慎监管机构内部,同一监管机构同时兼顾金融审慎监管和金融消费者保护监管。由于金融消费者保护监管产生于审慎监管机构体内,在监管主体未分化前,都是合署监管主体,这也是运用最为广泛的一种方式。金融消费者保护监管改革前的美国、英国是其代表。

次贷危机爆发前,美国的金融监管体制是介于统一监管和分业监管之间的二级多头监管体制。美国金融消费者保护的联邦监管体系主要由美联储、货币监理署、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储蓄机构监理署、联邦贸易委员会、住房和城市发展部等7家机构组成(购买投资产品和服务不属于一般意义上金融消费者保护范围,由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或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负责监管,保险业由州监管机构监管)。在这一监管框架下,多个联邦金融监管机构都负有消费者保护的职能,各金融监管机构内部设有专门的消费者保护部门,负责在该机构内部的权限内行使消费者保护职能。比如,美联储内部就设有消费者顾问委员会。联邦存款保险公司主要是通过开展商业银行的存款保险业务监管来达到保护金融消费者利益的目的。在这一多重监管的框架下,存在多个职能相似或相同的监管机构,不同的金融监管机构监管的对象不同、标准不同、尺度不一,监管成本高、效率低,监管重复与监管真空并存。另外,监管目标也存在冲突,金融监管机构往往侧重于审慎监管目标,强调维护金融机构的稳健安全运行而忽略消费者保护监管目标,忽视消费者保护。

2011年以前,英国的金融监管体制是三方监管体制,即英国央行负责货币政策、金融服务管理局负责金融监管、财政部负责确立监管框架与金融立法。1997年成立的金融服务局,依据《金融服务与市场法》,是集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三大监管于一身的综合性监管机构,其监管目标包括维护金融市场信心、促进公众金融意识、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打击金融违法犯罪。金融消费者保护成为英国金融服务局的法定监管目标。在金融服务局的监管目标中,其中两项与消费者有直接关系:一是通过宣传使公众了解金融体系及与金融产品相联系的风险和收益;二是为消费者提供必要且充分的保护。在金融服务局的统一监管框架下,金融消费者保护职能的组织机构包括吸收存款机构处、投资公司处、保险公司处、金融集团处以及市场和交易处,这些机构分别针对不同类别的企业和消费者进行监管,其中大型金融集团组织下银行、保险和证券等涉及到的消费者保护,归属金融集团处监管。英国金融监管最具特色的一点就是重视对金融消费者的教育,金融服务局的消费者教育服务工作包括直接向消费者提供金融信息、设立消费者咨询热线服务和个人理财教育等。金融消费者保护教育的推广实施,能够有效减少消费者的损失、促进金融消费者对自身权益与责任的了解。

(二)专门监管主体

专门监管主体是指为加强金融消费者保护而单独成立负责金融消费者保护监管的机构,金融消费者保护监管机构和审慎监管机构分立。需要注意的是,专门的监管主体是为了加强金融消费者保护而单独成立的负责金融消费者保护监管的机构,但是通常并不绝对排除其他金融监管机构消费者保护的职能。澳大利亚以及金融消费者保护改革后的美国、英国是其代表。

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独立的理论依据来源于“双峰监管”理论。1995年,英国经济学家泰勒(Michael Taylor)发表的《双峰:新世纪的监管框架》提出了著名的“双峰监管”理论:金融监管存在两个并行的目标,一是审慎监管,旨在维护金融机构的稳健经营和金融体系的稳定,防止发生系统性危机或金融市场崩溃;二是保护消费者权利,通过对金融机构经营行为的监管,防止和减少消费者受到欺诈和其他不公平待遇。一国应根据监管目标的不同设立两个监管机构:单一的审慎监管机构(金融稳定委员会)和单一业务金融监管机构(消费者保护委员会),行使专业的监管职能。单一审慎监管机构运用审慎方法确保金融系统的健全、金融机构资本充足及风险控制;单一业务金融监管机构重在运用规则体系规范金融服务和保护消费者权益,防止和减少消费者受到欺诈和其他不公平待遇。

金融危机前,该理论在澳大利亚得到了实践。1998年,澳大利亚分别组建了审慎监管局和证券与投资委员会,审慎监管局依据《审慎监管局法》负责金融审慎监管和风险监管,以维护金融体系的安全与稳定;证券与投资委员会依据《证券与投资委员会法》负责维护市场秩序和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金融危机后,美英等国改革金融监管体制,设立独立的金融消费者保护监管机构,实现金融消费者保护与审慎监管的分离,继续在实践中演绎“双峰”理论。

在深刻总结次贷危机的经验教训后,美国于2010年7月21日通过了《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和个人消费者保护法案》(以下简称《法案》)。其核心内容之一就是设立金融消费者保护局,加强金融消费者保护。根据《法案》的要求,美联储、联邦存款保险公司、货币监理署、储贷机构监理署、联邦信用社管理局、住房和城市发展部和联邦贸易委员会7个联邦金融监管机构将把金融消费者保护职能正式转移给金融消费者保护局。为了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立法赋予了金融消费者保护局广泛的权力,负责执行绝大部分联邦金融消费者法律。虽然金融消费者保护局设置在美联储架构下面,但该机构具有很大的独立性,机构负责人由总统提名,参议院任命,任期五年,每半年直接向国会参议院银行委员会和众议院金融委员会报告一次。美联储主席不得干预其决策,其独立性不受任何人的干预。该机构设立五个部门:(1)研究部;(2)社区事务部;(3)消费者投诉部;(4)公平贷款和机会平等部;(5)金融教育办公室。虽然金融消费者保护局的设立集中了一些金融消费者保护职能,但并不是一个全能型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美国金融消费者保护局设定的监管范围避开了证券交易监督委员会、商品期货委员会、州保险监管机构、联邦房屋金融机构和退休金补偿计划,但是它的设立提升了金融消费者保护的位阶。

金融危机暴露出英国三方监管体制的缺陷。2011年6月,英国政府正式《金融监管新方法:改革蓝图》白皮书,对金融监管体制进行全面改革。“准双峰”监管模式将取代既有的三方监管模式,新成立的金融政策委员会将专门负责宏观审慎管理,金融服务局被分拆成审慎监管局和金融行为监管局,分别承担微观审慎监管和金融消费者保护监管职能。目前,英国在英格兰银行内设立了金融政策委员会作为宏观审慎管理机构,负责审慎性监管和系统性风险监管,同时撤消了英国央行现存的金融稳定委员会。审慎监管局已经设置于英格兰银行的组织架构中,负责对存款机构、保险机构及其他重要的投资公司进行微观监管。审慎监管局作为英格兰银行的子公司,将微观审慎监管集中于央行,进一步强化了央行的监管职能。金融危机后,英国认识到将审慎监管和消费者保护与市场行为的监管放在一个机构内的实践不可行。因此,英国单独设立了金融行为局负责监管所有金融服务行为和金融消费者保护,其监管目标是保护金融消费者和确保金融市场健康,以保证人们对金融服务与金融市场的信心。独立设置的金融行为局更有利于监督金融企业的一切商业行为须以消费者的利益为先。

从美国和英国金融监管改革的实践来看,金融消费者保护监管与审慎监管相分离,金融消费者保护由合署监管主体发展到专门监管主体是一个趋势。

二、金融消费者保护监管的国内实践

金融消费者保护监管是英美等发达国家金融监管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我国也非常重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我国的金融监管主体可以概括为“一行三会”。受分业监管的金融体制影响,我国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的设置也相应地采取了分业监管模式。目前,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均设立了相应的金融消费者保护部门,并明确了各自的职责范围。

(一)人民银行: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局

2012年3月,人民银行获批设立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局,主要职责为:综合研究我国金融消费者保护的重大问题,会同有关方面拟定金融消费者保护政策法规草案;会同有关方面拟定交叉性金融业务的标准规范;对交叉性金融工具风险进行监测,协调促进消费者保护相关工作;依法开展人民银行职责范围内的消费者保护具体工作。

(二)银监会: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

2012年3月,银监会获批设立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主要职责为:研究国内外金融领域消费者(投资者)保护情况,制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总体战略、政策法规,并对监管政策制定和执行中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充分性和有效性进行评估;协调推动建立并完善银行业金融机构消费者服务、教育和保护机制,建立并完善投诉受理及相关处理的运行机制;统筹策划、组织开展银行业金融机构消费者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开展银行业金融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纠正和处罚不当行为。

(三)证监会:投资者保护局

2011年5月,证监会获批设立投资者保护局,主要职责为:拟定证券期货投资者保护政策法规;负责对证券期货监管政策制定和执行中对投资者保护的充分性和有效性进行评估;对证券期货市场投资者教育与服务工作进行统筹规划、组织协调和检查评估;协调推动建立完善投资者服务、教育和保护机制;研究投资者投诉受理制度,推动完善处理流程和运行机制,组织有关部门办理投资者咨询服务事宜;推动建立完善投资者受侵害权益依法救济的制度;按规定监督投资者保护基金的管理和运用;组织和参与监管机构间投资者保护的国内国际交流与合作。

(四)保监会: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局

2011年4月,保监会获批设立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局,主要职责为:拟定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规章制度及相关政策;研究保护保险消费者权益工作机制,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协调保护保险消费者权益重大问题;接受保险消费者投诉和咨询,调查处理损害保险消费者权益事项;开展保险消费者教育及服务信息体系建设工作,消费者风险提示;指导开展行业诚信建设工作;督促保险机构加强对涉及保险消费者权益有关信息的披露等工作。

我国的金融消费者保护部门均产生于金融审慎监管机构之内,从与审慎监管机构的关系角度分析,审慎监管与金融消费者保护监管共存于一个监管主体内,因此,我国的金融消费者保护属于合署监管主体。另一方面,我国金融业在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体制的框架下,由各个金融监管机构单独成立金融消费者保护部门,分别对本行业的金融消费者实施保护,各自完成其所负责领域的金融消费者保护的任务,从这个角度看,这又是一种松散的分业监管模式。

三、完善我国金融消费者保护监管的建议

(一)合署监管、专门监管、分业监管之利弊分析

合署监管主体具有成本上的优势。一方面,金融消费者保护监管和审慎监管置于统一监管主体之内,监管资源得以共享,监管成本得到降低;另一方面,在同一监管主体内,金融消费者保护监管部门和审慎监管部门之间的协调属于内部协调,从而降低了协调成本。合署监管主体也面临着下列问题:一是审慎监管目标和金融消费者保护目标存在明显冲突,导致监管者常常顾此失彼。在金融危机前,英国金融服务管理局过于关注消费者投诉而不是重大影响的事件。美联储则走向了另一个极端,过于忽视消费者保护而受到批评。二是合署监管主体通常将审慎监管作为首要目标,金融消费者保护监管处于附属地位,致使金融消费者权利得不到应有的关注。三是合署监管主体中,监管资源的分配不利于金融消费者保护监管部门形成专业化优势。在以审慎监管为主导的合署监管主体中,金融消费者保护仅是一项次要的工作,监管资源主要集中在审慎监管部门,金融消费者保护监管部门的专业化将不可避免地受到抑制。

专门金融消费者保护监管主体的优势在于:一是拥有独立性。专门金融消费者保护监管主体拥有人事、财务、履职方面的独立性,是实现有效监管的重要前提。二是提升金融消费者保护的地位,扭转金融监管机构的监管偏向。专门金融消费者保护主体的出现使得金融消费者保护与金融稳定相提并论,意味着金融消费者保护地位的提高。三是专门监管主体的监管目标单一、明确,监管力量专业化,有利于提高金融消费者保护水平。但是,当金融消费者保护监管与审慎监管发生冲突时,专门监管主体将面临与审慎监管机构进行外部协调的问题。

我国在现有的“一行三会”分业监管框架下,分别设置金融消费者保护部门,可以充分利用现有审慎监管机构的监管资源和监管权威,比较温和地渗透金融消费者保护政策,容易让金融机构理解、接受和执行。但是,在分业监管模式下,金融消费者保护职能不仅缺乏相对于审慎监管的独立,还散落于多家监管机构,解决审慎监管目标与金融消费者保护目标之间的冲突,协调处理跨市场、跨行业金融产品与服务引发的金融消费者保护问题,需要各监管机构的协调合作。如果协调机制不畅,必将会影响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实际效果。

(二)建议

1. 制定金融消费者保护法律法规。虽然我国“一行三会”成立了金融消费者保护部门,但目前还处在缺乏法律授权、无法可依的状态。应尽快制定《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或者《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明确金融消费者的概念、金融消费者的权利类型、金融机构与金融消费者的权利和义务、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范围、救济机制、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及其职责、权限及监管措施等,为金融消费者保护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2. 划分金融消费者保护监管边界。金融消费者保护监管是横向监管,覆盖范围非常广泛。在各监管当局都已经成立消费者保护部门的背景下,迫切需要建立一个统一清晰的金融消费者保护监管框架,合理划分“一行三会”金融消费者保护的监管边界。在人民银行负责其职责范围内的人民币管理、征信管理、支付结算、银行卡等涉及的金融消费者保护,“三会”分别负责本行业内金融消费者保护的大框架下,应赋予人民银行对跨行业、跨市场的交叉性金融业务引发的金融消费者保护问题的协调权。

3. 把金融消费者保护列入监管目标。金融消费者保护不仅是维护消费者个人权益的需要,也是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的需要。金融监管的目标既包括维护金融机构安全稳健的目标,也包括维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目标。应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创新金融监管理念,将金融消费者保护与审慎监管一道列入监管目标,努力做到金融消费者保护监管与审慎监管并重,逐步确立起金融消费者保护监管与宏观审慎管理以及微观审慎监管相结合的监管体制。

4. 构建金融消费者保护监管协调机制。监管协调机制是实现监管资源有效配置和提高监管效率的基础。在金融消费者保护分属不同机构监管的情况下,应在进一步明确划分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四个监管主体职权职责的基础上,建立“一行三会”间的金融消费者保护联席会议、金融消费者保护信息交流、对金融机构跨市场和跨行业业务监管与监测、金融消费者投诉处理、金融消费者教育等协调与合作机制,避免重复监管和监管真空,形成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力。

5. 实现金融消费者保护监管机构专业化。《世界银行金融消费者保护的39条通用良好经验》第3条指出:审慎监管机构和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两个独立的机构,也可以置于同一个机构内。但是,无论机构如何设置,在审慎监管部门和金融消费者保护部门之间的资源分配必须能够保证有效地执行金融消费者保护规则。所以,在金融消费者保护分业监管的格局下,强化金融消费者保护部门的资源配置,实现金融消费者保护监管部门的专业化,形成在履行金融消费者保护职能方面的专业优势,就显得尤为迫切和重要。

参考文献:

[1]陈文君.金融消费者保护监管研究 [M].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11.

[2]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课题组.金融消费者保护:理论研究与实践探索[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11.

第9篇:保险公司履职报告范文

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控。进一步强化危险化学品领域综合安全管控。重点抓好隐患治理和制度落实。经营环节,要重点加强经营过程监控。使用环节,要重点开展危化品使用单位的使用场所、使用量及使用过程的监管。运输环节,要重点加强对车辆驾驶员教育培训、持证上岗和车辆状况的监管。处置环节,要重点推进废弃危化品的相对集中和无害化处理,确保处置过程不发生安全和环境污染事故。全面推广危险化学品安全责任保险。目前,危化品安全责任保险已经结束试点阶段,进入全面推广的关键时期。根据市保监局、市安监局、市环保局、市金融办关于本市全面推广危化品安全责任保险的通知要求,要建立政府、企业和保险公司三位一体的综合互动的安全生产风险防控体系,实现危化品生产、储存、重大危险源使用单位投保率100%全覆盖。同时,要积极推动经营市场投保,扩大安全责任保险覆盖范围。加强200万以下小型建筑施工安全管控。镇规建办要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全程管控,严格执行建设工程报建、设计文件审批、工程报监、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等各个环节的建设工程安全审核,强化对建设工程安全的前置审批情况的检查,严禁未批先建的行为。深入整顿和规范本镇建设市场,重点整治招投标、违法分包和转包、资质管理等,规范建设、施工、监理等建设各方的安全生产行为。全面落实现场施工作业持证上岗制度,电焊、气焊、电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同时要落实管理人员和劳务作业人员培训和考核制度,逐步实现企业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安全监督人员和建筑务工人员通过安全知识和基本技能培训和考核。加强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生产安全管理,认真排查治理起重机、吊装、脚手架等设施设备存在的安全隐患,加大工地施工检查、巡查和动态跟踪力度,堵住质量、安全管理漏洞。加强消防领域安全管控。要加强监督检查力度,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各类人员密集场所要要移交公安消防部门坚决实行停产停业整顿,特别要重点加强对商市场、影剧院、宾旅馆、歌舞厅、福利院、学校、地下空间(有经营行为的)等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检查和整治,严肃查处锁闭、封堵或占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违法行为,及时消除火灾事故隐患。推动社会面网格化管理和单位户籍化管理,全面开展社会面火灾防控工作,落实社会单位“四个能力”建设,重点开展对“城中村”、“村中厂”、“群租房”、“小物流”、“四违”生产经营场所等消防基础设施先天不足区域、场所的检查治理,督促单位落实消防安全保障措施。加强民爆物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依法打击非法运输、储存、销售、使用民爆物品和烟花爆竹的行为。加强交通运输安全管控。开展交通运输工具的安全检查,加强运输工具的管理和维护,坚决杜绝带病运行的现象。加强营运车辆技术状况、营运车辆驾驶人作业资格和危险化学品运输的安全监管,配合相关部门依法查处客运车辆挂靠经营、非法客运车辆违法载客以及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超载、超速、不按规定的通行时间、路线行驶的违法行为。加强对危险化学品、渣土车、搅拌车、环卫车、校车等五类重点运输车辆的管控,加大对超载、超员、超速、疲劳驾驶、酒后驾驶等易导致群死群伤事故的交通违法行为的宣传。加强铁路道口安全监护、港口企业的安全监管,确保辖区铁路运行和港口装卸生产安全。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管控。要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全面实施持证上岗制度,加大对起重机械、场(厂)内机动车辆及各类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的隐患排查整治力度,实施隐患预警信息动态跟踪。全面开展电梯安全普查工作,推进电梯安全隐患治理,以及电梯安全责任险试点工作。加大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力度,提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安全意识和技能。加强地下空间安全管控。要进一步抓好人员密集型、居住社区内、用于仓储及经营等地下空间的安全检查,对发现的安全隐患,要跟踪督促整改,并要加快调整不符合安全规定的地下空间使用业态,从源头上消除不安全因素。加强管线设施安全管控。开展危险化学品输送管线设施安全保护巡查,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做好管线设施的维护工作,加大对占压、损坏、偷盗等各类非法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强农机安全管控。镇农技中心要加强农机安全宣传教育工作,提升农机所有者、驾驶操作人员和农民群众的安全意识和技术水平,规范收割机安全检验及驾驶人培训工作。提高农机安全监管能力,抓好农机安全生产的源头管理和宣传教育。

推进消防和生产安全薄弱环节专项治理

推进“四违”集中整治。开展全面排查,查清全镇现有“违法用地、违法建筑、违法生产经营、违法施工”的基本情况,并将排查采集的信息数据按“一户一档”的要求制表成册,为治理和长效监管积累基础资料。加强隐患治理,对房屋结构严重损坏、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立即予以限期拆除;对违法建筑内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公共娱乐、教育培训、人员住宿等非法违法行为的坚决予以取缔;对目前用于生产经营、暂不宜拆除的违法建筑内存在的消防和生产安全隐患予以限期治理。建立长效监管机制,集中排查治理活动结束后,要按照排查治理的工作流程和要求,依托“大联动”平台的发现、查处机制,加强对本地区新增“四违”现象及安全隐患的日常排查治理。推进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深入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深入开展以危险化学品、建筑施工、交通运输、特种设备、地下空间、管线设施、易燃易爆场所、人员密集场所等行业领域为重点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健全隐患治理保障机制,贯彻落实《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完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机制,明确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职责,建立事故隐患报告、处置、督办、移送、通报机制。确保隐患治理工作落实,健全重大隐患公告公示、挂牌督办、跟踪治理和逐项销号制度,做到隐患治理责任、措施、资金、时限、查验五落实,确保重点监管单位检查覆盖率达100%,查处非法违法行为整改率达100%,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率达100%。强化隐患治理跟踪问责,对没有认真开展排查、积极整改隐患而导致发生人身伤亡或重大经济损失及社会影响的事故单位实行责任倒查。推进村级组织安全责任落实。制订加强村级组织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推动全镇安全生产工作重心下移、关口前移,健全“二级政府、三级网络”的安全管理体制,把“抓基层、抓基础、抓规范、抓队伍”工作落到实处。严格落实村级组织安全管理责任,每个村级组织要建立安全工作领导机构,配好配强安全管理人员,将安全生产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认真夯实村级安全生产管理基础,建立安全生产工作例会、宣传教育、检查监督、隐患排查、事故报告和应急救援五项制度,健全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基本情况、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安全检查记录三本台账。切实强化安全生产考核奖惩力度,加强对村级组织安全生产履职考核,特别是对村级组织党政主要领导和安全管理人员的考核,督促村级组织承担起安全监管的责任,有效控制和减少本区域事故的发生。推进职业卫生监管工作。制订行动计划,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及安全监管总局有关规章,制定实施职业卫生监管行动计划以及相关实施方案,做好本镇职业病预防监管工作。加强监督管控,深入开展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职业健康监护、劳动防护用品配备、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情况等专项检查,以此为基础开展分类治理。推进安全生产执法监察。根据年初制定的安全生产执法检查计划和实施方案,积极开展执法检查。组织开展常规安全检查,加强对重点企业、突出问题、重点时段的专项执法检查,形成安全生产执法监察的高压态势。提升执法监察效能,健全常规检查、专项检查相结合的执法检查工作机制,进一步规范执法记录,完善执法流程,提高人员素质,加强装备配备,强化动态监管,提高执法效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