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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纪检委软环境办公室:版权所有,全国公务员共同的天地!
全市项目工作暨招商引资、软环境建设会议召开后,我院党组高度重视,层层召开会议落实精神,结合法院实际,采取有效措施,解决自身存在的问题,努力为九台的软环境建设服务,现将具体情况汇报如下:
一、制定了为九台市经济发展服务的意见。
为充分发挥审判职能,积极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服务,创建良好的经济发展软环境我院在审判工作中围绕为促进九台经济发展服务这一中心,坚持服务大局原则,坚持维护公平正义原则,坚持法制统一原则,坚持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的原则,制定了为九台经济发展服务若干意见如下:
(一)、依法运用法律职能,扶持民本经济发展。
对已具发展规模的民营企业提供法律上的支持和引导。对民营企业在资源开发、土地开发、资本投入、高科技投入、入股、参股等领域发生的纠纷,要用足用好法律,政策、及时立案、及时审理、及时执行。
妥善处理好民营企业对其员工提供社会保险和劳动保护方面的纠纷案件。
涉及民营企业案件,对前、诉讼中适用财产保全措施的,要对申请保全的条件,担保主体资格,保全的标的范围等严格审查、审批,决不重复查封、重复扣押。
对缺乏律师帮助,缺少调查取证能力的民营企业,有必要法院调查取证的,法院将做好调查取证工作。
对涉及民营企业已审结生效案件的执行,要慎用查封帐户、扣押财产等强制措施,对执行财产评估、作价、拍卖时,要严密程序,严格监督,防止硬性低拍财产而扩大折价损失。
对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民营企业,要积极实施司法救助。
依法保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支持弱势群体走向市场艰苦奋斗,促进全民创业。
(二)、发挥法院审判职能,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服务,促进九台经济发展。
坚持依法保障资金融通,化解金融风险,遏制国有资产流失,及时公正地审理与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深化改革和经济发展密切相关的交易,借款等商事纠纷案件。
审理涉农合同纠纷案件时,以维护农村稳定,保护农民合法权益为出发点,加大对伪劣、假种子、农药、化肥案件的审理力度,争取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通过审理案件,严厉打击和惩处假冒伪劣,坑蒙拐骗,欠帐赖帐、偷税漏税等违法行为,保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引导市场经济的参与者遵纪守法,合法经营,从而形成平等、公平、公正竞争的环境,保障正常有序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不搞地方保扩主义,但要保护好我市企业的合法权益。
(三)、稳妥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推进企业改革,保障社会稳定。
对依法应受理的案件,保证按法律规定及时立案,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坚决不予受理。
依法受理下列民事主体间在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中发生的民事纠纷案件。
①企业公司制改造中发生的民事纠纷;
②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中发生的民事纠纷;
③企业分立中发生的民事纠纷;
④企业债权转股权纠纷;
⑤企业出售合同纠纷;
⑥企业兼并合同纠纷;
⑦与企业改制相关的其他民事纠纷。
依法、及时妥善审理企业改制后劳动合同争议案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规范企业改制行为,推进企业改革,保障社会稳定。
为配合工业企业改制的顺利进行,要通过审判集中解决困扰企业发展的债务链问题,盘活企业发展资金。
对案情重大,关系企业生存的案件,做到“三个优先”、“三个集中”,即优先立案、优先审理、优先执行、集中时间、集中人员、集中精力,努力做到通过审好案件,为企业发展注入生机和活力。
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审理好破产案件,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建立破产案件汇报制度,对涉及社会稳定,财产安全等重大事项,及时报告市委、市人大,并与市政府等有关部门沟通、协调。
(四)、加大法律服务力度,促进九台经济发展。版权所有,全国公务员共同的天地!
对办案中发现的新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司法建议,积极为企业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帮助企业和单位负责人增强法律意识,完善企业管理,堵塞制度漏洞,减少和预防经济纠纷的发生。
加强入世后的法律法规宣传,宣讲《合同法》等有关法律知识,提高企业管理人员的法律素质。
对外地投资企业,要提供良好的法律服务,投资者同等对待,积极创建良好的投资法制环境。
二、向社会做出公开承诺。
为全面贯彻落实九台市软环境工作会议精神,加快改革开放和九台老工业基地改造振兴的步伐,法院要依据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在依法审理好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依法作好执行工作的同时,加大法律服务的力度,进一步发挥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服务、调节、保障职能作用,为此,向社会各界承诺如下:
(一)、法院要紧紧围绕九台发展战略,开展审判工作和法律服务。院长及庭长要亲自深入企业,了解掌握涉及企业改制、破产等相关信息和法律需求,形成有针对性、实效性的服务措施。
(二)、法院要设立专项法律咨询服务电话,对国企改制、破产、引资重组、民营企业发展等相关问题给予法律咨询服务,对法律有明确规定的问题立即给予答复,对复杂疑难问题保证在七日内给予答复。
(三)、凡涉及企业改制、破产、引资重组等相关案件要依法尽快审查,尽快立案,尽快审理尽快执行保证案件质量和效率,减轻涉诉企业诉累,保证做到依法裁判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四)、认真做好涉企案件的申诉来信来访工作,做到有信必复,在三十日内回复,做到有访必答,在十五日内答复。
(五)、加大执行工作力度,讲究文明执行和执行方式方法,慎用强制执行措施。注重执行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六)、切实转变工作作风,树立符合时代要求的法官形象。做到仪表端庄,挂牌上岗语言文明,耐心解答,优质服务;切实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保证法官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七条禁令”、“八个严禁”。
(七)、对违反上述承诺要求的,我院将按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纪律处分办法》、《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和《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纪律处分办法》的相关规定予以追究。
××三、贯彻落实省法院“七条禁令”、“八个严禁”,切实加强我院的党风廉政建设和队伍建设。
为落实全省法院纪检监察工作会议精神和九台市软环境建设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加强九台法院党风廉政建设和队伍建设,我院于月日召开全体干警大会,就开展“司法公正树形象”活动和省高法“七条禁令”、“八个严禁”进行深入贯彻落实。
我院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以落实“七条禁令”、“八个严禁”为重要内容,以公正与效率和创建人民满意模范法院活动为载体,强化四个措施,确保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取得新成效,确保为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软环境。一是强化领导的政治责任,切实承担起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的责任。进一步落实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行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述职制度,严格落实“一岗双责”;二是强化监督制约,形成保证权力正确行使的监督机制。加强对立审分立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强化对审理和执行过程的监督,认真开展案件评查工作,纪检监察部门切实承担起执行“七条禁令”、“八个严禁”的监督检查职责;三是强化管理,切实解决审判和队伍建设中存在的问题。要强化流程管理,强化审判质量管理,强化行政管理,强化考评工作,全面开展卷宗归档大检查和清理超审限工作;四是强化对执行权的制约,切实落实“八个严禁”。要对“八个严禁”的规定认真学习,深刻理解,贯彻执行,同时开展执行案件清查工作,并在执行人员中,以落实“七条禁令”、“八个严禁”为契机,进行一次教育整顿活动。
【关键词】民刑交叉;公检法联动
一房多卖的案件买卖引起了多起民事诉讼,在法院进行了前后长达5年的诉讼。吕某夫妻范某夫妻签订了售房协议书,范某夫妻在支付房款后于2008年5月入住该房屋,但未办理房屋过户手续。2008年9月,吕某夫妻委托宋某与邹某夫妻签订了存量房买卖合同,将该房屋出让给邹某夫妻。2009年4月,邹某夫妻领取了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因三方对房屋产生争议邹某将吕某夫妻诉至法院。诉讼过程中,因查明公安局在2009年4月已经立案受理范某夫妻报案的吕某诈骗案,吕某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法院遂以本案需要以另一案件判决结果为依据,作出中止裁定,后三方进入协商阶段,原告邹某向法院申请撤诉。2010年邹某以范某夫妻为被告要求其迁出房屋。法院认本案认定房屋所有权归属与吕某是否涉嫌犯罪具有直接关联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法院裁定移送公安机关处理。2010年7月,范某以吕某为被告,要求其履行房屋买卖合同,法院经审理认为吕某一房二卖,收取范某的购房款项后又将房屋过户给他人,拒不返还范某的款项,其行为涉嫌诈骗,再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再次裁定移送公安机关处理。2013年,公安机关最终认定吕某不构成诈骗罪。
本案的类型属于民刑交叉事实竞合型,刑事责任的认定对于吕某民事责任的承担具有影响,这种情况下法院适用“先刑后民”原则处理是正确的。但是在审理过程中的民事案件中止或者终止之后,法院如何与公安部门进行对接,目前尚未有明文规定,当情国内形势下,因法院与公安虽均归由政法委统一协调的部门,但双方并非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也非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可以说法院无法指挥公安工作,故法院欲将案件移送公安处理,公安对于案件是否构成刑事犯罪以何种方式进行审查,法院审理过程中的证据材料又如何移交,对于案件的原被告若构成刑事犯罪的是否需要在法院阶段采取强制措施。种种情况均无法可依,形成了司法的空白区域。
处理此类问题笔者认为,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发现涉及刑事问题的,应慎重移送,认真研究其中的法律关系,犯罪构成,必要时除庭室内部讨论外,还可以邀请刑事审判庭共同研究案例,如有可能请到该案可能移送至的公安部门一并探讨,在确需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下方能移送案件。不同于一般合同案件,如本案这样的刑民交叉案件,加害人大多已经将非法获利所得挥霍一空,必然使得被害人的权益无法全部得到救济,如果政法部门再不谨慎处理,必然使得受害人的损失扩大,最终有可能引发、进京访等影响社会稳定的情况。对于如何妥善解决以上问题,笔者提出以下几点想法。
一、建立公检法之间长效沟通机制
建立办理案件“一盘棋”的工作理念,如人民法院对于案件审理过程中出现事实和证据问题需要公安部门提供技术支持的,应固定专门的联络人员;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发现涉嫌刑事犯罪的,可以同相关公安部门沟通,确定构成刑事犯罪的情况下再将案件移送;公安部门在对案件定性过程中存有法律疑问的,可邀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派员列席参加。
在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内部加强人员流动制度,以弥补各业务部门之间“隔行如隔山”的困境。在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之间加强人员流动制度,建立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之间的刑事业务骨干挂职交流机制,使这些骨干全面掌握刑事侦查、审判工作,对于三个政法部门之间的工作流程有熟悉的了解。
建立定期公检法沟通协调机制,由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的三长组织联席会议,以共享信息平台,交流工作经验,进一步扩大共识为方法,努力提高案件办理质量、办案水平和办案效率。
二、将刑民交叉案件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系统化工作
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进行编撰,公安部门、检察院、法院在处理日常工作的过程中,面对此类案件因涉及法律文件多,法律出台时间跨度大又是跨部门法的法律规范,确有必要组织各领域法律专家集思广益,将刑民交叉领域范围内的法律规范予以总结归纳,并将规范化法律文件系统化,由官方或者非官方进行法律汇编工作,如有可能应由国家立法机关将这些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法律编撰。
三、司法能力的提升工作
新形势下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确立其价值取向,应着力从四个方面入手:以强化司法权威和发挥司法功能为基本途径,找准法院在社会纠纷解决功能中的价值定位;以转变司法价值理念为动力,正确认识和评价ADR的价值;以强化法院对诉讼外纠纷解决方式的保障促进机制为价值支点,不断拓宽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渠道;以改革各种具体纠纷的解决机制为价值切入点,不断完善适合构建和谐社会和当事人需求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需要有效的纠纷解决机制。诉讼作为解决纠纷最重要的方式之一,向来被视为最后的救济手段。诉讼的最终救济性决定了它必须适应各种纠纷或者至少是大部分纠纷解决的需要。但每一个司法判决都会消耗相应的资源,而实现社会正义的程度又非常有限。(1)为了加快和谐司法的步伐,更好地实现社会正义和法律正义,促进社会和谐,必须不断探索并构建诉讼内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本文拟就构建以司法为核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及其价值取向与和谐司法、促进社会和谐有关问题作些探讨。
一、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对促进和谐司法和社会和谐的价值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在一个社会中,多种多样的纠纷解决方式以其特定的功能和特点,相互协调的共同存在所结成的一种互补的,满足社会主体的多样需要的程序体系和动态的调整系统。所谓多元化是相对于单一性而言的,其意义在于避免把纠纷的解决单纯寄予某一种程序,如诉讼,并将其绝对化;主张以人类社会价值和手段的多元化为基本理念,不排除民间和社会的各种自发的或组织的力量在纠纷解决中的作用;目的在于为人们提供多样选择的可能性,同时以另一种方式的特定价值为当事人提供选择引导。人类社会的纠纷解决机制自古以来就是多元化的,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新的历史时期,积极探索并建立以司法为核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及其价值取向,是形势所需,意义重大。
(一)有利于缓解诉讼解决纠纷机制不堪重负的现状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各种利益格局不断调整变化,社会矛盾日趋复杂,各种纠纷大量涌现,法院受理案件总量大幅度上升,审判压力增大,而司法资源又非常有限。加之近年来,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无论从案件性质、类型、特征以及数量等方面,都出现前所未有的新特点。不仅在传统的法律关系领域中出现一些新类型案件,如财产法律关系领域中的股东派生诉讼,网络域名纠纷等;人身法律关系领域中的人格和身份权纠纷,如女性权、男性生育权等;一些具有宪法性质的权益纠纷,越来越多的单位内部纠纷也纳入民事诉讼程序,成为法院审理的对象。并且,实践中,由同一法律关系引起的竞合性纠纷,也经常选择民事诉讼程序解决。这就使法院陷入超负荷运行的状态。
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范围的不断扩张,是近几年来民事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比较引人注目的现象。从诉讼权理论与切实保护当事人实体权利的角度出发,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范围的扩大,有效地解决了公民“告状难”问题,有利于促进社会稳定和谐。然而,这并不必然导致当事人把任何一个民事纠纷都转化为诉讼程序,因为法院裁判是实现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不是唯一途径。且当事人再将纠纷诉诸法院的同时,存在诉讼解决机制的矛盾,如:解决纠纷的成本高,解决纠纷的周期长,解决纠纷刚性化等,这与构建和谐社会的价值取向相悖。
(二)有利于克服诉讼解决纠纷机制的弊端
和谐的价值基础是当事人各方对诉讼的解决均满意。与调解仲裁等以一定程度的合意为前提的诉讼外纠纷解决机制相比,诉讼程序更多地依靠法官的权威判断。以裁判的方式解决纠纷,是基于法官对案件事实、证据的判断分析,而且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法官的自由心证与自由裁量。排除了合意的因素的裁判,不可能达到双方当事人合意的理想结果,有些案件即便是胜诉的一方当事人对判决结果亦不满意。案件数量上升,裁判比例提高的同时,诉讼解决机制的弊端日益凸现:裁判案件的上诉率高,申诉上访、再审现象已严重影响法院判决的既判力与权威性,直接影响社会和谐。
应当清醒地认识到,当前涉法案件的严峻形势,暴露了诉讼解决机制的种种弊端。尽管法院对某些案件审判过程中存在一定的不足之处,但大多数案件使用规则与程序是正确适当的,之所以当事人不服判决结果,是因为纠纷解决方式过于集中,当事人对法院判决期望值过高所导致社会矛盾复杂化的一个缩影。大量的案件诉诸法院,当事人无疑是希望法院尽可能迅速而又公正的处理这些案件;但法律所规定诉讼必经程序,庭审的复杂性,个案情况各异,以及法官整体素质所限等因素,案件在诉讼的流程线上不可能均做到畅通无阻,在客观上决定法院不可能及时做到定纷止争,也就不可能避免地导致诉讼拖延、经济与精神上的严重耗费。
(三)有利于防止当事人解决纠纷的偏向与滥用诉权
在上世纪90年代,我国社会处于转型和高速发展时期,社会纠纷类型多样化,复杂化,促进了法律规则与程序的健全和完善,诉讼由此成为纠纷解决的基本途径。诉讼的增加总体上属于社会发展中正常的和必然的现象;但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持续快速发展,依法治国进程的日益推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步伐加快,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诉讼观念也不断增强,加上各种新类型的社会矛盾所导致诉讼范围的扩大,人们在纠纷解决的过程中产生一种偏向,甚至滥用诉权,浪费司法资源。有的法院审理了“1元钱官司”后,又出现许多类似的“1元钱诉讼”。这种滥用诉权的背后,反映的是人们不和谐的心理,与构建和谐社会的价值取向不相契合。
(四)有利于维系传承道德与传统文化的价值,促进文化和谐
传统道德和文化价值,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文化基础。司法在基层的急速推进,在以国家的名义迅速破坏原有社会规则和秩序的同时,并没有能够提供一种适应民众的需求,符合情理的纠纷解决机制,从而加剧了国家法与民间社会的矛盾。因为过多的诉讼会扩大加剧社会关系的对抗性和紧张,增加经济生活和市场运行的成本,贬损自治协商、道德诚信、传统习惯等一系列重要的价值和社会规则,使社会共同体的凝聚力衰退,家庭的温情、邻里的礼让、交易过程的诚信、乃至社会的宽容和责任感,这些构建和谐的文化价值往往会在简单的权利利益的对抗中逐渐贬值失落。采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化解矛盾,有利于增强社会的凝聚力,维系传承道德与传统文化的价值,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二、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特征与基本价值取向
当代,在司法的权威和社会功能继续提高的同时,重视和积极发展各种非诉讼解决机制(ADR)已成为一种世界性的时代潮流。ADR概念源于美国,原来是指本世纪逐步发展起来的各种诉讼外纠纷解决方式,现已引申为世界各国普遍存在着的,民事诉讼制度以外的非诉讼纠纷解决程序或机制的总称。(2)这一概念可以根据字面意义译为“替代性(或代替性、选择性)纠纷解决方式”,也可根据实质意义译为“审判外(诉讼外或判决外)纠纷解决方式”或“非诉讼纠纷解决程序”,“法院外纠纷解决方式”等。ADR既是一个理论与实务(实践)紧密结合的领域,也是一种历史和文化价值研究的课题,是构建以司法为核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价值内容。(3)
(一)ADR的共同特征及其价值
当代国际比较法学家将ADR的共同特征及其价值概括为六个
要素:1、程序上的非正式性(简易性和灵活性)。这主要是针对诉讼程序的复杂性和高成本及延迟等问题强调ADR的程序利益。2、纠纷解决基准上的非法律化。即无需机械适用实体法规定,在法律规定基本原则框架内,可以有较大的灵活适用和交易的空间。3、纠纷解决主体具有非职业化特征。无论是调解或仲裁,乃至简易小额诉讼,专门法院的主持者都可以由非法律职业人士承担,并可以由非律师,或完全由当事人本人进行,使纠纷解决脱离了职业法律家的垄断,将专家优势和常识思维引进纠纷解决过程。4、性质和形式的民间化或多样化。ADR以民间性(社会性)为主,同时兼有司法性和行政性。5、纠纷解决者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属于非权力化的水平或平等性的构造。在包括仲裁在内的ADR程序中,参与解决纠纷的中立第三人不是行使司法权的裁判者(法官),具有决定意义的是当事人的处分权和合意。这是ADR被称之为更彻底的新当事人主义的缘由所在。6、纠纷解决过程和结果的互利性与和平性(非对抗性)。这是当代世界对ADR价值最为认同的优势。
(二)和谐——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基本价值取向
和谐是中国古代哲学的最高价值境界,也是当今社会最理想的价值追求,也是构建以司法为核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最基本的价值取向。当代ADR的目的绝非取代司法和诉讼,但其发展与司法改革在一定程度上不谋而合,并成为司法改革与和谐司法的重要价值内容。这一改革潮流涌向和谐,其所预示的趋势是:
第一、在法律框架下ADR的广泛应用,为全面解决纠纷提供了更为便捷和适宜的渠道。实际上扩大了司法利用的范围,为和谐司法注入了新的活力;第二,ADR与诉讼的有机衔接,使法院的功能将进一步发生转变,从纠纷解决更多的向规则的发现和确认、利益的平衡乃至决策的方向转化,法院由此承担起对ADR进行协调和监督指引的职能,促进社会和谐的渠道不断拓宽;第三、司法对ADR的广泛运用,导致了传统的诉讼文化的某些转变,将大大缓和诉讼的对抗性,使其更多的向和解性转化,平和的解决纠纷的价值观念更加受到推崇,从而使和谐司法的价值观念不断的深入人心;第四、ADR的理念将进一步促进纠纷解决程序中当事人本人的参与程序,并强调纠纷解决程序中的诚实信用原则,使诚信友爱和程序保障的环节得以升华。第五、ADR的观念和务实改变了法律教育和法律职业的传统思维方式和技能,这将进一步促进司法观念的变革和司法价值理念的更新。
(三)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对法治和司法价值理念的深远影响
当代世界ADR的实践和发展,还将使人们对法治现代化的观念、法治社会化的标准及其理念正在悄然变化。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必将对法治理念,尤其是对司法价值理念产生深远的影响:
其一“为权利而斗争”、“诉讼率提高=权利意识提高”的公式受到质疑。即使是现代法治社会,相当多的纠纷并不能简单的归结为权利义务关系,而更多的是利益之间的平衡问题。在权利之间和利益之间的冲突中,固然可以通过刚性的判决作出胜负,但为了平和利益、融洽关系,促进和谐,当事人完全可以通过协调,通过意思自治和处分权利达到双赢。
其二,诉讼并不必然是以单一的国家权力及其价值观为基准的法律规则之治,多元化的价值理念,多元化的行为模式以及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方式将会是现代法治更富有活力,使社会充满生机。法治社会固然必须有司法权威,但这并不意味着必须由司法垄断所有的纠纷解决。现代法治国家应能容纳多种社会权力及其组织形式的存在。
其三,在现代法治社会,法律规则并不是孤立存在的,其他社会规范不仅同样有其存在的正当性和空间,而且对法的“正当性”的探求必然要求法律与社会规范保持互动。“只有常常意识到‘或能找到比法律更好地的解决方式’的可能性,使法律相对化,我们才能在保有自身道德确信的同时来运用法律”。(4)
三、对新形势下建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及其价值取向的思考
建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促进和谐司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需要,而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又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是通过一系列的具体制度和措施表现出来的完整统一的制度措施体系及其内在机理。笔者认为,当前应着力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一)以强化司法权威和发挥司法功能为基本途径,找准法院在社会纠纷解决功能中的价值定位
我国仍处在法治现代化和社会转型的进程中,确立司法权威,发挥司法功能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战略需要。尽管现代意义上的司法制度和诉讼程序尚未真正建立,但在纠纷多发、冲突复杂激烈、新类型案件不断涌现、审理难度较大的情况下,诉讼既是纠纷解决的主渠道,也是规则形成的一种机制,社会必然对其寄予厚望。国家需要通过法律的统一适用来统合社会,同时也期待法律能保障社会的稳定,以期形成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良好社会状态。此外,通过具体的诉讼活动,还能进行广泛深入的社会启蒙,培养社会主体的现代法律意识。诉讼是使法治具体化、生活化、形象化的最佳方式,也是使社会法律化的最基本的途径之一。
在我国民主法治进程中,法律和诉讼的作用还应进一步提高,公民的诉权和可司法范围还应进一步扩大,诉讼数量增加,总体上属于社会发展中的正常现象。确立司法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的价值定位,必须分清提高司法权威与盲目的诉讼崇拜、公民积极的行使诉讼权利与滥用诉权、合理正当诉讼与恶意诉讼及轻浮诉讼的区别。我们应在在保障公民诉讼权利、扩大司法管辖范围的同时,为社会主体开辟更为经济、便捷与和平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同时限制恶意与无效的诉讼,以减少司法资源的浪费。
(二)以转变司法价值理念为动力,正确认识和评价ADR的价值
ADR理念不但与司法改革在一定程度上不谋而合,而且进一步促进法官行使职权方式和法院司法观念的变革。在以往的实践中,法院轻视甚至抵制非诉讼机制的理由不外乎以下几种:1、对法治理想的机械理解,将司法与正义简单等同,试图实现国家法对社会的全面统治以及司法对纠纷解决的垄断;2、对司法能力的盲目自信,对司法的局限性以及诉讼的弊端,压力和纠纷解决效果缺乏清醒地认识;3、对各种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缺乏信任,包括其素质的正当性,合法性,纠纷解决能力、效力等;4、由于自身利益所系(如诉讼费),出于争夺资源和权力扩张的动机,以各种借口垄断纠纷处理。
为了更好的利用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需要在实践中提高其质量和能力,实事求是的评价其功能和价值,认识和改善其不足和弊端。例如,仲裁的成本高、复杂和高风险导致的低调解率;民间调解机构及其工作的良莠不齐;协商调解达成和解的困难以及反悔率高;劳动仲裁后增加,调解率降低等。此外,腐败、职业道德自律差、法律不健全以及复杂的社会环境,也容易使之脱离监督的较大的风险和错误的成本。因此,当前需要特别注意公正与效率的结合,在强调法院对ADR重的同时,应保证对其处理结果的司法审查和监督,使当事人有机会获得司法救济。应当充分注意我国各地方在经济社会发展上的不平衡,在实践中不宜搞一刀切的政策。在制度和程序保障不健全的条件下,应慎重采用强制(即前置性)ADR,以避免在当事人不服时反复申诉、上告,导致纠纷的久拖不决,影响社会和谐。
构建和谐社会需要进一步转变司法价值理念,重新整合配置纠纷解决与司法服务资源,通过相应的司法政策和具体措施,积极促进ADR的发展,在提高其他纠纷解决机制素质和能力的同时,与之相配合,形成衔接与互动。这样不仅有利于及时经济有效地解决纠纷,也有利于分担法院的压力,使法院可以有更多的精力关注司法诉讼,提高审判质量,提高法官的素质和法院的权威。
(三)以强化法院对诉讼外纠纷解决方式的保障促进机制为价值支点,不断拓宽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渠道
法院在案件审理中,不仅应通过适用法律规则彰显程序的公平正义,而且要以纠纷妥善解决为立足点,为当事人适用诉讼调解,自行和解,选择仲裁等诉讼外纠纷解决机制提供便利制造条件,向当事人传递纠纷可以通过诉外解决机制公正解决的信息,充分发挥法院对非诉讼解决机制解决纠纷功能的促进和保障作用。
1、充分发挥诉讼调解作用、实现“判调结合”,以增强裁判的柔性。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诉讼调解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有利于当事人息诉,主动履行法律义务,有利于更好地实现司法公正与效率。尤其是在当前涉法上访案件处理难度加大的情况下,更应当注重诉讼调解对当事人的服判息诉,确保社会稳定和谐的促进作用,将一些容易激化社会矛盾、影响社会安定团结的案件妥善解决诉讼过程中,防止矛盾在诉讼结束后向社会延伸。
2、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效力,实现诉讼与人民调解资源整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从制度上明确了人民调解协议的性质与效力,从诉讼的角度肯定人民调解活动的正当性,实现诉讼机制与人民调解机制的整合。在案件审理中,对于先前已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调解协议,及时进行司法审查,依法确认协议的法律效力,督促当事人按照约定履行义务。通过裁判的形式确认与维护人民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维护人民调解的权威,增强其公信度,确保基层的各类社会矛盾及时得到疏导化解,有利于促进经济的持续发展,社会的稳定和谐。
与此同时,法院应结合审判实际,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和建议,对于人民调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沟通交流,使人民调解委员会及时改进工作,提高调解质量,更好地服务社会稳定和谐与经济发展。
3、加强对仲裁组织的沟通交流,进一步提高仲裁工作质量。经济的快速发展带动了仲裁事业的发展,也加重了人民法院对仲裁裁决司法审查的工作任务。法院对仲裁裁决进行司法审查的同时,应对社会实践中发现的问题,加强与仲裁组织的沟通与交流,就一些问题达成一致的意见,或向仲裁组织提出改进意见,使其修改仲裁规则,不断提高仲裁质量。与此同时,对仲裁的裁决进行司法审查,必须始终遵循适度监督、审查程序的原则,这对于维护仲裁组织的权威,从司法上引导当事人选择仲裁解决纠纷,保障仲裁在解决经济纠纷、促进社会和谐发展中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
(四)以改革各种具体纠纷的解决机制为价值切入点,不断完善适合构建和谐社会和当事人需求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纠纷解决及其机制的形成,永远是一个实践先行的动态过程,应充分地鼓励各种积极的实践和尝试。当前,重点可以进行如下的改革:
1、对劳动纠纷,可以参照民事诉讼程序和仲裁程序,制定劳动仲裁程序,使现行的劳动仲裁程序制度化、规范化、合理化。规定只有当事人双方都同意通过仲裁的方式解决纠纷,才能适用仲裁的方式,并且一旦通过劳动仲裁作出裁决,通常情况下,当事人不得再向法院;只有仲裁中程序确有错误或者仲裁人员行为违法时,当事人才能向法院,请求法院对裁决的效力进行最终裁判。
2、对于消费者纠纷,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使纠纷处理程序更加快捷。可以考虑设立专门的仲裁程序,并赋予仲裁裁决的方式解决。另外,可以将消费者纠纷的处理作为人民法院调解制度解决纠纷的重要内容,使调解协议具有拘束力和强制执行力。
3、对于医疗纠纷,针对医疗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缺乏相应的责任承担能力的问题,可以通过对现有医疗机构的改革和对保险制度的改革来解决。即将现有的医疗机构分为公益性的和盈利性的医疗机构;其中公益性的医疗机构的责任由国家承担,而盈利性医疗机构的责任由该医疗机构自己承担。对医疗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责任,实行强制保险,通过社会分担风险的方式来增加其责任承担能力。与此同时,通过设立医疗纠纷仲裁程序来解决医疗纠纷,该仲裁程序实行一裁终局,并且在当事人对所形成的仲裁裁决有争议向法院以后,该院只能对该仲裁裁决进行一审制的形式审查。
关键词:刑事诉讼 法律监督 立案监督 侦查监督
检察机关是宪法规定的法律监督机关,而刑事诉讼监督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重要内容,其内容包括刑事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和刑事审判监督。
一、检察机关的刑事诉讼监督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是敢于监督意识不够。首先表现在受传统陈旧执法观念的影响,担心监督严了影响关系,怕得罪人而表现为重办案轻监督、重配合轻制约,从而影响法律监督职能的发挥。其次表现为执法观念仍需与时俱进,大局意识、服务意识仍需进一步加强,维护司法公平正义的力度有待进一步加大,查办职务犯罪工作与人民群众的要求尚有差距。
二是善于监督的方法不多。在监督的方法上,有时还停留在坐堂审案的被动监督,缺乏运用多种手段实施主动跟踪监督;在监督内容上,重视对实体上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重罪与轻罪的监督,忽视对程序上的执法行为、执法过程、执法效果的监督,因而时常导致执法质量不高、效果不佳的出现。
三是履行监督的法律手段不足。作为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最常用方式是检察建议和纠正违法通知书,但如果被建议、被纠正机关或单位不接受、不执行,或者不反馈,则检察机关没有相应的法律手段来保证检察建议或纠正违法通知书被顺利执行与落实,使监督的权威和效果失去保障。
二、刑事诉讼监督工作存在问题的解决对策
(一)针对监督意识上不够要做到
1.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做好法律监督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要以科学发展观的眼光结合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进一步增强现代法治意识,坚决纠正与依法治国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适应的陈旧执法观念;增强保障人权意识,坚持以程序公正促进实体公正,切实维护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增强法律监督意识,提高依法履行职责的自觉性和主动性,不断加强和改进法律监督工作,维护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2.要突出重点,加大力度,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责。重点监督纠正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的突出问题。在刑事诉讼监督中,重点监督纠正有案不立、有罪不究和违法插手经济纠纷、不该立案而立案以及判决畸轻畸重等问题。从制约司法公正的重点环节和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人手,适时开展专项监督活动,推动刑事诉讼监督工作深入开展。
3.加强队伍建设,提高法律监督能力。我们要继续加强学习,增强队伍整体素质。自觉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一方面,要通过强有力的教育引导措施,使全体干警牢固树立责任意识和公平公正意识,认真自觉地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另一方面,要通过加大业务培训力度,开展多种形式的岗位练兵,努力提高检察人员敢于监督、善于监督、规范监督,不断提格执法和公正司法的能力。
(二)在监督的方式上注重
1.对被监督的部门以各种形式有效拓展对其的监督渠道,例如通过与被监督部门召开座谈会的形式,了解他们工作中的难点,这些难点往往就是他们让容易犯错的地方、害怕被监督的地方,只有让这些地方暴露无遗,才能够在监督时处于主动状态,防范于未然。此外,监督落实后要有反馈,这样才能积累经验,各地检察院也要互相交流,将其在主动监督上的方法相互比较,那样在面对具体问题时才能够做得更好,形成遇事能快速反应,在第一时间里就能做出有效判断的思维模式。
2.保证案件质量是检察监督的生命线,规范案件流程则是保证案件质量的关键。通过研究被监督部门的工作体制和机制,做到知己知彼,才能够对其程序上的执法行为、执法过程、执法效果的监督,确保执法目的达到理想的效果。
(三)多种渠道扩充监督的法律手段不足问题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实习报告
“一切违背人的自然感情的法律的命运,就同一座直接横断河流的堤坝一样,或者被立即冲垮和淹没,或者被自己造成的漩涡所侵蚀,并逐渐地溃灭。 ——[意]贝卡里亚” 如果要用一句话来总结两个月来我在德州中级法院实习的收获,这句话最恰当不过了。我很感谢这次实习机会,这是我平生第一次参加法律专业的实习。虽然我仅实习了两个月,不可能学到太多的实战经验,但这些知识已很好的补充了平时课堂上所学不到的知识,使我的法学理论和实战技巧得到一次很好的融合,作为初涉社会的青年,这次实习也让我进一步感受了冷暖人生,社会百态。我是2007年3月1号到2007年4月28结束的,近两个月的时间。我三月份在民事第一庭实习的,四月份在刑事第二庭实习的。 由于我在民事第一庭实习时感受最多,学到知识也最多,所以首先我要详细谈下在民事一庭实习的情况。初到民事第一庭的感觉就是繁琐。据民一庭里的法官介绍,民事第一庭主要受理涉及:婚姻、继承、财产分割、民事侵权、合同纠纷、民事权利的确认、变更、撤销之诉等内容案件,这些案件虽然琐碎,但是却同民众切身利益息息相关。民一庭主要受理民事二审案件(当然也受理一审案件),其案件受理数量众多,每年近1500多件,在我实习的一个月里就受理了一百多件,这都是涉及标的额不大,案情简单的案件,二审的案件大多是当事人不服基层法院的判决进行上诉的,因此民一庭的当事人多为农民。通过在民一庭的实习,我能从另一个角度知悉了民生、民情、民怨。 民事第一庭的法官是德州中院人数最多的一个庭,其有有许多优秀法官,有刚获得“全国优秀法官”之称的白光锋副庭长,山东省“十大杰出女法官”的杨敏法官,德州中院调解能手崔书江法官。。。。。。跟这些优秀法官在一起,不用他们对我特别讲授,通过观察他们的一举一动,也会使我的法律素养在潜移默化中得到了进一步的提高。说实话,在实习中我的角色是介于法官与书记员之间,又干书记员的活同时也干法官的活。跟随书记员我学到了从受理案件到接受送达回证一整套的法律运作程序,跟随法官我学到了如何分析案情,书写法律文书,以及开庭审理案件,进行民事调解的实战技巧。 通过在民事一庭的实习,我发现法院在实际的判案中与课本抽象的理论和法条刻板的规定最大的不同,是法官多采用民事调解的方式予以结案,我在询问多名当事人和法官后得知,鼓励采用民事调解程序不是法官怕麻烦,不想写判决书,而是这种方式才是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的最佳方式。这可以有力避免判决成一纸空文的负面后果,虽然有时对于当事人一方会有失公平,但权益受损方真正得到了补偿才是最重要的结果。正如托马斯·福勒所说:“呆板的公平其实是最大的不公平。” 而且在今年4月1日后案件诉讼费大幅下降,在办案经费缩小的情况下,如果一味采用判决,对法院有限的人力、物力、财力是一种极大的浪费和损耗。 我在民事一庭的实习中通过翻阅大量的案卷,亲身参与一些案件的审理,我总结出以下几个方面是民事案件的规律性知识点: 一、离婚案件 1、主体:离婚年龄呈现低龄化趋势,70年代后期和80年代出生的青年成为离婚诉讼主力,更细化的统计,多是孩子年龄在三岁之内的。提出离婚多是女方。农村青年又占了离婚主体中的主导地位。如(2007)德中民一终字第42号 2、事由:(1)青年:城镇青年离婚的原因多是一方有背叛行为,如有婚外恋。农村青年离婚的原因多为不了解对方,因为据统计,农村离婚青年多为父母包办,没有经过自由恋爱,两人的感情基础不牢固;还有个原因就是农村男青年多外出打工,常年居外地,二人感情淡薄。纵观城市和农村青年共同离婚的原因就是:女方同婆婆,小姑子关系处理不善,多发生争吵,女方忍受不了(2)中年:城市居民多是发生在富裕家庭,男方多为公司、个体老板以及公职人员,在外背着女方包养情人。农村中多为男方对女方及子女实施暴力。 3、争议焦点:(1)子女抚养问题,特别是男孩子的抚养问题,以及如果判决孩子归一方抚养,另一方的探视权以及抚养费的问题(2)财产分割问题,特别是农村中关于婚前“彩礼”“聘金”的归属问题,视为夫妻婚姻存续期共有财产还是男方婚前财产,如果把婚姻关系类比成契约关系,那么这部分应视为附条件的赠与行为还是定金?如(2007)德中民一终字第99号。 二、遗产继承问题 这类案件主要发生在农村地区,争议的焦点多集中在老人留下的几间老房。争议的事由确实由于村规民俗,主要表现为:“扛幡、摔盆、做孝子”。我在这里有必要解释下,一是由于外地的人们不太熟悉,二是由于此类案件具有多发性、难判性、矛盾性等特点。 “扛幡、摔盆、做孝子”是指农村老人去世后,风俗就是不让女性操办出殡事宜,必须由男性操办,谁操办老人的财产则归谁。如果老人没有儿子,则让女婿做孝子,但必须的改成女方家姓,享有继承权。如果女婿不同意,则要委托家族长辈从院里(同支脉血缘亲属)选择一名男子来操办老人丧事,然后享有遗产所有权。此类案件的争议恰恰也就体现在这个问题上,即这种方式取得老人的房屋是否合法合理?其女儿和该“孝子”同时主张该房屋的所有权,当如何认定? 我通过阅读相关案卷,咨询相关法官,亲身参与判案流程,对于此类案件多作如下认定: 1、此类村规民俗不在法律保护范围内,即“扛幡、摔盆、做孝子”的约定不被法院认可。2、此案件如果是老人生前赞同此种方式,则应当认定是附条件的遗产赠与合同关系,只要老人许可的人按约履行完自己的义务,即操办完老人的丧事,其当然享有该房屋的所有权。3、此案件如果是在老人去世后,由家族的长辈经老人的女儿同意而采用的此种方式,老人生前并不知情,则应当认定为该行为是附条件的房屋赠与合同,即老人的女儿通过继承权先获得该房屋的所有权,老人的女儿通过附条件的房屋赠与合同在其认同的人给老人操办完丧事后,将房屋的所有权转让给该男性。如果老人的女儿事后反悔,应视其违约,但是如果老人有几个女儿,只是其中一部分女儿同意该协议,则该男性只能获得同意其行为的继承人所应继承的财物。4、此案中的家族长辈应视为是中间人,调解人,如果发生纠纷应视为直接人证。不能视其有处分老人遗产的权利。如,(2007)德民一终字第55号 三、农村土地纠纷 此类案件我认为应是全国范围内的民事纠纷焦点,在学校组织的下乡法律宣传活动中,此类案件也是很典型、很突出、数量很多的。在民一庭实习期间我总结了此类案件多为: 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纠纷 此纠纷多是由于村委会而引起的,主要表现在“一权二租,甚至多租”,即农民在换届前的村委会默许下对该争议土地长期(十年上)使用占有、使用、收益,并按时向村委会缴纳提留、农业税等费用。换届后的村委会不认可原村委会与农民之间达成的口头协议,村委会在未通知原使用人的的情况下,以高价格将该土地承包经营权租给他人使用,并与他人签订了土地承包使用合同。因此,新使用人与原使用人发生纠纷。对于此类案件,法院多采用保护原使用人的权利,是原协议有效,受法律保护。 2、相邻关系纠纷 此类案件多为邻里之间的矛盾,多表现为两家争夺墙头的所有权,邻居借盖房机会侵占己方宅基地,邻居盖房侵犯自己的通风、采光权,邻居的家畜对己方的种植的作物或饲养的家畜造成损害、己方院内种植的作物跃过墙头在邻居家结果,邻居是为其所有等等。在我们眼里看似小事,再上诉双方眼中确实他们的大事,处理不好会影响相邻关系的稳定,甚至会造成更严重的后果。 3、地役权纠纷 此类案件的发生要么是供役地权利人不够宽容,不给地役权人以必要的便利,如地役权人须经过供役地权利人的土地进行铺设管道,用于浇水,而供役地权利人拒绝;要么是地役权人在享有供役地权利人所提供的地役权时给供役地权利人造成了人身或财产的损失。 综上,对于民事案件解决的最佳的方式是进行调解,因为如果一味判决,一纸空文并不能化解当事人双方的矛盾,修复其关系,使之达到和谐状态。并且此类琐碎的争议,所是由当事人为了“一口气”而打官司,当事人并不在乎时间、财产由于诉讼造成的更大的损失,只有双方当事人都“消气”,才是最完美的结果。同时我们也应清醒地认识到对广大农民普法的重要性,笔者认为应充分发挥村中人民调解员的作用,使矛盾化解在诉讼之前。 我接下来谈下自己在刑事二庭的感受,刚到刑事二庭的感觉就是很清闲,轻松下来还有些不适应。刑事二庭主要受理经济纠纷的案件,象抢劫、盗窃、贪污、受贿等侵犯财产的案件。在我实习的一个月里,我所接触的案子不同于在民一庭那样的宽泛,主要集中在抢劫与盗窃这两个罪行上。因此从案子中学到的法学理论知识不是很多,但通过在实习中与法官交流,我发现了现存刑事诉讼法的不少需要改进的地方,这些已于我国的现实状况有很大脱节,影响了法官的公平、公正的审判过程。这些问题看来已是全国的普遍状况,在刑事诉讼法修订草稿中也能找到。主要有: 一、刑讯逼供问题 在实践中,往往犯罪嫌疑人在法庭上会提出之所以会“自认其罪”,是由公安部门或检察部门在侦查过程中所致,并要求法院认定其无效。可是该要求由于犯罪嫌疑人不好举证而往往得不到法院采纳,仍旧按公诉方所提供的证据作不利于犯罪嫌疑人的审判。我在实习中发现,往往判决5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的犯罪分子对会在法庭调查阶段会翻供,认定侦查人员对自己实行刑讯逼供。这反映了我国现阶段此问题解决的还不是很尽如人意,如果靠道德和纪律来约束办案人员恐怕只是治标而非治本之策,我认为应该从修改和完善刑事诉讼程序上下功夫。 二、侦查人员出庭作证问题 侦查程序是刑事诉讼法里首个环节,往往是从这个环节开始的,侦查环节为后续的审查起诉以及审判环节几乎定性,因为后续阶段都是围绕侦查阶段所侦查的证据,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定罪量刑的,可是在现实中,往往收集证据的侦查人员并不出庭作证,也就是设了个前提,即对于侦查机关的侦查的结果在开庭前给默认和采纳,开庭时对于这部分证据不再全面质证,只是走以下程序,只对被告方及辩护人所提证据进行必要审查。这同刑讯逼供问题屡禁不止有很大关系,因为只要侦查人员不出庭作证,接受被告、辩护人的质证,把侦查过程公布于阳光之下,那就可以认为公检法达成了一种共识:不管侦查机关采用何种方式,只要破案就行,被告人的权利理应被剥夺。这同保护****的刑法理念格格不入,还残留着刑罚为主的封建意识。 三、侦查权的监督问题 在实习中我了解到,刑事诉讼活动中我认为最不公开,最不透明,也就是对****的保护亟需改进的环节就是侦查环节。1、从权力平衡角度说,侦查阶段在刑事侦查权时,实际上并不受制约,主要有自己说了算。虽说检察院有检察权这也是事后监督,其并未参与到具体的侦查活动中,这就造成了侦查机关权力过大,容易质变。2、从保护****角度来说,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程序的诉讼模式为审控辩三方的模式,被告可以委托辩护人在开庭审理阶段为自己辩护,而在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的辩护权多被剥夺,律师不许参与审理过程,就连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也被限制,就算会见也会有侦查人员在身旁,或者有摄像机进行全程监控,于是犯罪嫌疑人往往在没有律师的参与下,会自证其罪。最典型的是不论拘留所还是看守所还是监狱,多标有“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标语。这些多不能很好保护****。
在中级法院的两个月很快过去了,说实话我还真没有过足瘾,民一、刑二的法官、书记员也有这种感觉,他们把我当成他们中的一分子,真到我要走使他们还舍不得,鼓励我通过了司法考试就报考中级法院,做他们真正的同事。当我听到这时感到很欣慰,自己实习没有白来,这次实习不但给我一个理论联系实践的机会,使我学到很多课本所没有的司法实战技巧,而且我还认识了很多的法官、书记员朋友们。用营销专业的属于说:这就是人脉,能创造财富。
本℉文.内容
一、强化法律监督,促进沿江开发的社会和谐
(一)宽严相济,努力营造安全和谐的社会环境。一方面,策应九江沿江开发加强企业密集、技术密集、资金密集等特点,依法严厉打击扰乱市场秩序罪、侵犯知识产权罪等经济犯罪,做到执法想到稳定、办案考虑发展,监督促进发展,积极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着力维护沿江开发地区经济社会秩序;另一方面,依法打击暴力性犯罪、群体性犯罪等严重刑事犯罪,引入恢复性司法理念,对初犯、偶犯、过失犯且情节轻微的刑事案件,慎重批捕和,依法开展不捕不诉和释法说理工作,依法灵活运用法律政策,对涉企业和重大项目建设案件,慎用扣押、冻结等措施,适度从宽处理,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各项措施,切实巩固 “平安县城”建设,维护沿江开发周边区域和谐稳定。
(二)惩贪防腐,积极营造公正廉洁的政务环境。一是着力推进职务犯罪办案工作的规范化、专业化和信息化建设,对涉及沿江开发的基础设施建设、招商引资、环保等重点领域和环节的案件线索优先查处,做到快侦、快结、快捕、快诉,尽可能缩小案件的波及面,促进区域经济的健康发展。二是大力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重点围绕沿江开发周边地区、鄱阳湖生态经济区规划和重大项目建设,抓住公共资金使用、公共资源配置、公共项目实施等关键环节,通过个案预防,帮助发案单位建章立制,堵塞漏洞;通过专项预防,主动对接区域重点项目、重点工程,做好参与项目审批、招投标的监督,并提供法律咨询及预防职务犯罪指导;通过系统预防,以法制讲座、警示教育会等多种形式积极开展勤政廉政宣传教育活动,构建策应沿江开发和重大项目建设“防火墙”。
(三)强化监督,依法营造公正司法的法治环境。加大对刑事、民事、行政等各类案件和侦查、审判等各诉讼环节的监督力度。以办案促监督,通过监督各类刑事案件,严格保障参与沿江开发建设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打造沿江开发周边区域和配套工程投资安全;通过监督各类民商事案件,切实保障对参与沿江开发企业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的平等保护,打造诚信公平的开发环境;通过监督行政执法案件,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加强沿江开发过程中国土、环保、城乡规划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建立联席会议制度,通过突出协作重点、明确协作范围以及规范行政执法部门服务核心等,不断强化检察机关与行政主管部门在沿江开发中的监督、协作,完善检察机关与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案件移送等工作机制,以进一步有效提升行政执法工作的透明度,最大限度地消除地方保护、地区封锁和部门行业垄断对沿江开发地区企业依法经营的干扰,打造公平竞争、依法有序的发展环境。
二、延伸监督触角,强化沿江开发法治服务
(一)明确重点,深入开展社会矛盾排查化解。沿江开发开放带来新的挑战,社会风险因明显上升,外来人口增多、劳资纠纷、征地拆迁等多种原因引发的利益冲突增多,对检察工作提出新的挑战。武宁县检察院构建以“控告申诉等部门协作为平台,检察工作联系点、检察联络员、特约检察员为纽带”的法律监督网络格局,结合执法办案,加强对社会矛盾的分析和研判,特别是高度关注沿江开发中因征地拆迁、移民补偿、环境污染、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安全、涉农利益等引发的矛盾纠纷,在确保案件依法公正处理的基础上,把执法办案工作向化解社会矛盾延伸。积极开展法治宣传活动,深入乡镇、社区、企事业单位和学校举办法律咨询、服务活动,坚持开展释法说理和刑事和解等工作,引导和帮助当事人化解积怨,加强对犯罪嫌疑人认罪服法教育,使执法办案的过程变成化解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过程。依法加快办案速度,提高办案效率,突出打击效果,全力维护社会稳定。始终把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作为刑事检察工作的重点,减少对抗因素,追求办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二)加大力度,强化对生态保护的法律监督。加强对沿江开发周边重点生态建设的保护,重点监督和保护沿江开发地区湿地公园和西海开发等项目的保护,依法打击违法私自开发自然湿地、围湖造田、筑堤围垸、乱堵堰、乱排污等破坏湿地的行为,严厉打击破坡开展的园区建设、城区建设、生态建设、社会建设和“一大四小”造林绿化工程建设的行为;立足我县土地资源、水资源和矿产资源的高效集约利用,切实开展对盗伐滥伐林木、非法占用耕地、非法采矿以及非法捕捞水产品等犯罪和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犯罪的专项防治活动。加强立案监督工作,防止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罚代刑等问题的发生。坚决查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造成生态资源重大浪费和破坏的职务犯罪;对执法办案中发现的污染生态环境、破坏自然资源等问题,积极采取检察建议、纠正违法、督促等方式,督促有关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消除社会危害。积极与县委、县政府沟通协调,从惩治方式补救措施、规范程序以及细化操作流程等方面着手,探索开展由检察机关代表国家提起的公益诉讼,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三)强化监督,依法服务国内资本和产业转移。积极做好沿江开发经济开放转型和产业转移对接工作,加强对国有资产和重大项目投资安全保障监督,将非法插手企业经济纠纷、滥收保证金、滥用强制措施等违法行为,国家工作人员商业贿赂犯罪案件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失职渎职、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犯罪案件,行政执法案件等列入市场监督热点。继续开展民事督促工作,有力维护国有资产安全,促进依法调节经济关系,切实维护公平竞争、诚信有序的市场秩序。着力加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和追逃、追赃工作,最大限度挽回企业因犯罪遭受的经济损失。
上诉人王承因与被上诉人中国A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建纬都支行(以下简称A银行纬都支行)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东建市诚纬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向东建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与一审法院一致。2010年8月10日,王承在A银行纬都支行处申请开设个人账户并申请开通电话银行。该账户的存款信息一栏标明:“存单折支取方式为留密”。同日王承领取中国A银行银联储蓄卡一张,A银行纬都支行为王承名下的该账户开通了电话银行渠道服务。2010年9月10日,王承在A银行纬都支行处办理了一笔8550元的汇款业务,2010年9月15日,该笔款项因账号有误被退回到王承的账户。2010年12月20日至2010年12月21日期间,该账户存在9笔成功的无磁有密手机支付业务,总金额为8056.28元,交易类型为支付宝交易,商户号均为1024××××支付宝。以上事实有中国A银行个人开户与银行签约服务申请表、银行卡领卡签收单、《中国A银行××卡通领用协议》、《××卡通安全用卡须知》、中国A银行东建市支行电子银行服务签约回执、中国A银行个人汇款凭证、银行卡客户交易查询/打印单、长沙安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及当事人庭陈述在案佐证。
一审庭审中,王承提供银行卡客户交易查询/打印单一张,以证实其账户内的部分金额被分成若干笔支付至支付宝,其称自己没有开通网上银行,也没有支付宝账号。对自己账户内发生的9笔无磁有密的手机支付业务,要求A银行纬都支行返还总金额8056.28元。
A银行纬都支行在一审中称:2010年9月10日A银行纬都支行为王承办理汇款业务,9月15日因账号有误该款项被退回。A银行纬都支行是按照业务流程进行操作的。王承所主张的损失数额,都有相应的消费记录对应。A银行纬都支行提交了长沙大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一张(影印件),证明2010年12月20日至2010年12月21日期间,王承账户存在的9笔成功的无磁有密手机支付业务,都是通过银行卡号、密码进行交易,属于正常的交易流程,符合银行卡交易规则。此外,A银行纬都支行提交了《中国A银行××卡通领用协议》,内容为:“××卡通申领人(以下简称甲方)与中国A银行东建分(支)行(以下简称乙方)双方达成一致,就甲方向乙方申请××卡通签订如下协议:1、密码由甲方设置为;2、凭密码进行的交易,相应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为该项交易完成的有效凭证;不凭密码进行的交易,则记载有甲方签名的交易凭证为该项交易完成的有效凭证。3、甲方需妥善保管和正确使用密码,避免使用易被破译的数字,并切勿将密码透露给任何他人。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均视为甲方本人所为,由此产生的后果由甲方承担。”
二审法院认为:根据A银行纬都支行提供的长沙大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可以确认王承所持银行卡内款项的丢失系通过“无磁有密手机支付业务”导致,但该支付业务需要通过受理系统获取持卡人的银行卡号、身份证号及银行卡密码,王承主张从未透露过自己的银行卡号、密码及其他个人信息,但亦未举证证明A银行纬都支行在办理支付业务过程中存在过错。同时,A银行纬都支行是否通知王承款项到账与本案王承账户资金丢失之间不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据此,对于王承要求A银行纬都支行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不予支持。
争议的焦点问题
本案争议的焦点主要有以下三方面:
A银行纬都支行对于上诉人王承的账户内款项流失是否存在过错
上诉人王承主张A银行纬都支行作为金融服务机构,应严格履行法律规定和存款合同的约定,有义务保管自己账户资金不受侵害。自己没有泄露账号及密码,账户内的钱被银行划到支付宝。王承认为一种情况是银行直接将钱划走了,一种情况是银行泄露了王承的账号、密码、身份信息。纬都支行对自己账户内的款项流失存在过错。
A银行纬都支行认为对于2010年12月20日至2010年12月21日王承账户存在的9笔成功的无磁有密手机支付业务,银行只是提供交易服务,只要输入密码正确就能进行交易,所有交易都是通过银行卡号、密码进行交易,属于正常的交易流程,符合银行卡交易规则。中国A银行××卡通领用协议中规定:凭密码进行的交易,相应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为该项交易完成的有效凭证,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均视为××卡通申请人本人所为,由此产生的后果由××卡通申请人承担。王承现不能证实其受到损失,且即使其受到损失,A银行纬都支行也没有过错,王承主张的损失与A银行纬都支行无关。
一审法院认定: 王承未能提供证据证实A银行纬都支行泄露了其身份信息与账户信息。王承账户内的8056.28元系通过银联快捷方式被划入支付宝,且该交易均为凭密交易。中国A银行××卡通领用协议和《××卡通安全用卡须知》中均约定的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均视为××卡通持卡人本人所为,由此产生的后果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笔者认为,本案中,双方当事人都没有提供有力证据证明A银行纬都支行对款项的流失是否存在过错,因此难以判断。但A银行纬都支行是否存在过错并非纬都支行免于责任承担的依据。
A银行纬都支行在汇款失败后是否负有通知的义务
王承认为,作为金融服务机构,当客户汇款被退回,A银行纬都支行应该按照业务承诺及时通知自己,从而可避免因未能及时还贷而遭到罚息。A银行纬都支行作为金融服务机构,应严格履行法律规定和存款合同的约定,有义务保管王承账户资金不受侵害。
A银行纬都支行否认自身具有通知义务,经王承多次交涉,A银行纬都支行未能给出明确的解释。
一审法院认为A银行纬都支行是否通知王承汇款因账户有误被退回,与王承账户内的钱款被划走之间缺乏因果关系。
笔者认为,从电子银行交易的背景来看,银行对汇款失败后是否及如何通知事宜应该在有关协议或者章程中做出适当的规范,否则容易引发客户的抗辩。
关于举证责任分配的争议
上诉人王承认为本案应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该上诉人还称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关于当事人之间分配举证责任的问题,储户的举证责任在于证明自己与银行之间存在储蓄合同关系,证明自己的存款数目,存折和取款卡没有丢失,即已完成了举证责任。”而一审法院还要将其他重要的举证责任分配给上诉人,这等于无限扩大储户的举证责任,否则就要承担完全败诉的后果,并且现已发生了这样的后果。这对自己极为不公平。
二审法院认为王承未举证证明A银行纬都支行在办理支付业务过程中存在过错,从而使上诉人王承承担不利的审判后果。很明显二审法院将A银行纬都支行是否存在过错的举证责任分派给了上诉人王承。
笔者认为,涉及银行电子交易的举证责任分配,不宜简单地归于银行,尤其是在当前信用环境比较复杂的背景中,个别客户利用银行卡密码泄露的便利,恶意从银行攫取非法利益。尽管最高人民法院针对《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天津市邮政局与焦长年存单纠纷一案的请示》所作的答复指出:“关于当事人之间分配举证责任的问题,焦长年主张自己在天津市邮政局下属储蓄所办理的存款账户中的存款数额少了9045元,而其本人没有在2000年5月13、14、15日连续3天于成都市使用取款卡取款9000元,天津市邮政局应当对其账户中存款数额减少9045元承担赔偿责任。其举证责任在于,证明自己与天津市邮政局之间存在储蓄合同关系,证明自己的存款数目,存折和取款卡没有丢失。焦长年提交了存折和取款卡,即已完成了举证责任。根据证据学原理,只能要求主张事实发生或者存在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而不能要求主张事实不存在或者没有发生的当事人负举证责任。因此不能要求焦长年举证证明自己没有异地取款行为”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客户可以对其针对银行的任何主张都可以不举证,况且该答复没有充分考虑存折和取款卡虽然没有丢失,但是仍然可能发生储户将它们交给第三人并告知其密码去取款,而后向银行追偿的问题。这种极端情况,银行机构是难于举证的,如果简单地将举证责任一概地归于银行是不公平、不合理的,也不利于金融秩序的维护。
对银行的启示
综合本案的审理和裁判的情况,银行应注意以下事宜:
银行电子银行业务文件的健全非常必要。本案审理中银行之所以获得了主动的地位,其根本原因在于其业务有关协议明确约定“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均视为甲方本人所为,由此产生的后果由甲方承担。”尽管这种规定在格式文本中可能遭到有关当事人或者有关机构的质疑,但是它毕竟明确了有关风险和责任的分配,有助于民事权责的确定性配置,往往可能得到法院的理解和支持。实际上本案中争议事项之一“是否通知王承款项到账”事宜,则源于有关交易文件未能明确银行是否负有此义务,以致有关当事人为此要求银行承担有关过错。
银行应该积极举证维护权利。《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第八十九条规定:金融机构在提供电子银行服务时,因电子银行系统存在安全隐患、金融机构内部违规操作和其他非客户原因等造成损失的,金融机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因客户有意泄露交易密码,或者未按照服务协议尽到应尽的安全防范与保密义务造成损失的,金融机构可以根据服务协议的约定免于承担相应责任,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但该规定并未明确规定举证责任的分配问题。在发生该类经济纠纷时,与普通客户相比,银行处于举证的优势地位,此时,银行应该积极举证证明自己已经尽到各项安全保障义务,银行内部不存在违法操作,也可以提供证据证明损失是由于用户自身原因造成从而免除银行应当承担的责任,维护自身权利。
尽管本判例支持银行,但并不意味着本案的裁判思路能够得到法院的普遍认可。根据《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第八十九条规定,银行在提供电子银行服务造成他人损失时,承担的并非过错责任,只有在该损失是由于客户自身原因造成时,银行才能免责。上诉人在本案中曾主张从未透露过自己的银行卡号、密码及其他个人信息,从实际操作上来讲,要提供证据证明自己没有做过某事是有一定难度的,因此,本案中由被上诉人A银行纬都支行举证证明损失是由上诉人王承自身原因造成的比较合理。但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王承没有举证证明A银行纬都支行在办理支付业务过程中存在过错,将举证责任强行分配给王承,使上诉人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这是欠公平的。
执行案件“三清理”活动的工作报告
马国伟刘金刚
为了贯彻全国政法工作会议精神和全国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长座谈会确定的工作任务,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在全国法院开展“执行案件三清理”活动,以切实解决执行积案逐年增多、执行率逐年下降的问题。对此,我院从讲政治、维护司法公正的高度,以确保社会稳定为前提,在进一步推进人民法院执行权运行机制改革的同时,不断规范执行秩序,进一步加大执行力度,强化执行措施,积极开展工作,最大可能地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实现,取得了初步成果。为更好地接受人大的监督,现将我院前阶段执行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前阶段执行工作基本情况
⒈制度先行,规范运作。按照上级法院关于“执行权运行机制改革”工作的部署和要求,我院积极组织干警学习、研究有关规定和文件,参照《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权内部运行机制改革实施方案》和《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权运行机制操作规程(试行)》,结合我院执行工作的实际情况,于××年末制定了《勃利县人民法院执行权运行机制改革实施细则》及项相应的规章、制度。今年,我们对这些规章、制度又进行了修改完善,使之在执行工作中更具操作、更具合理性。在执行新的执行机制同时,我们按照上级法院的统一部署和要求,今年又集中清理了未结执行案件、执行款物及执行案卷,制定了《勃利县人民法院执行局集中清理未结案件、款物及案卷活动的方案》和“三项清理”工作推进表,并成立了以张涛副院长任组长、马国伟局长任副组长的“三项清理”活动的领导机构,重点对实体未结的执行案件,进行了分类、梳理,以庭为单位,分片包干,集中会战。另一方面,对重点案件,难点案件,报请市中级法院执行局申请提级、交叉、公告执行。
⒉充实力量,提高素质。院党组充分考虑了执行队伍的配备结构,本着审判和执行并重,加强执行队伍建设的原则,对执行队伍进行了充实和调整。目前,我院执行局在编干警人,内勤人,司机人,共人。设置了执行一庭和执行二庭。配置了三台警用车辆,装备了四套微机、两套打印机和一部传真机。使执行队伍的人员结构和装备基本达到了执行工作的要求。为了能胜任执行工作,我院在组织全院干警集中学习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的同时,执行局还自行利用每周五下午,组织执行干警学习执行工作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讨论个案的执行方案,以确保执行干警在工作中能够准确地运用法律规定,合理地使用强制措施,依法开展执行活动。
⒊规范管理,严肃纪律。我院对申请执行的立案,规定由立案庭统一受理,实行微机管理。立案庭的接待人员在办理申请执行立案时,向申请执行人送达、解释《勃利县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风险告知》和《执行程序当事人举证须知》,填写流程管理信息表,将案件移送执行局。由执行局的内勤对所移交来的案件进行登记,填制执行案件审批表,分别建立执行实施案卷和执行裁决案卷,执行程序“双轨运行”模式开始。按着被执行人的住所地和执行案件的辖区划分,实施案卷分转执行一庭或执行二庭,裁决案卷则分转到执行二庭或执行一庭,由庭长签批给承办人。即同一个案件的实施权和裁决权分庭、分人行使。按着“实施细则”的规定,负责裁决案件的执行员和庭长,均有义务协助局长监督执行实施案件的进程;规范执行实施操作程序;审查执行实施案件的报结;债权凭证的发放和卷宗归档等工作。执行实施案件不再是承办人一人说了算,而是在本庭庭长、同一案件裁决承办庭和局长的监督之下执行。每一位执行员,即承办实施案件,接受监督,又在承办另一个庭的裁决案件,并对其实施案件进行监督。与此同时,在对案件采取强制措施方面,严格了审批把关制度和法律文书“签批”制度,将执行工作管理逐步推向了规范化和制度化。
⒋调查分析,摸清底数。今年月份,我院执行局组织专人,在局长马国伟的领导下,将今年月末以前的实体未执结的债权凭证案件、类重点案件,执行款物和案卷进行了清理。年以前执行局共受理案件件,法定事由中止件,其余件执结、归档,执行款物均已结算,案卷无丢失;年度受案件,执结、归档件,未归档件,其中法定事由中止件、债权凭证件,执行款物均已结算,案卷无丢失;××年度受案件,执结、归档件,未归档件,法定事由中止件、债权凭证件,执行款物均已结算,案卷无丢失;××年度受案件,执结、归档件,未归档件,其中债权凭证件,仅()勃法执字第号案件执行回款万元,因为有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意见函,尚未支付申请执行人,案卷无丢失;××年截止十月份,受理案件件,结案件,含债权凭证件,未结件。在摸清了底数后,我们一方面进行梳理、分类,一方面组织干警集中会战。对件涉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件涉乡镇政府和村委会案件、件涉法访案件,院长重点过问,主管院长总体抓,执行局长亲自抓,层层负责。院党组提出,执行积案不管因何种原因造成的,均不得隐瞒不报,否则,一经发现,严肃追究责任。全局干警积极行动。
经过我们的努力实践,以执行权改革和“三清理”活动为重点的执行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一是执行权受到有效的监督和制约。执行裁决权与执行实施权的分权行使,改变了传统运行模式中案件由个人决定、执行权力过度集中,缺乏有效监督和制约的弊病。二是执行程序进一步规范。执行工作在制度化、规范化管理方面迈出重要步伐。从制度上预防和杜绝了随意执行、违法执行的可能性,切产体现了执行活动的公开、公正、文明和高效。三是执行效率得到了明显提高。年初以来,执行受案件(含上年旧存),执结年,执行率为,同比提高个百分点。四是执行队伍整体素质得到了提高。执行法官能够集中全力研究法律和适用法律,队伍职业化建设得以推进。实行科学合理的激励机制后,调动了执行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形成了你追我赶的良好工作态势。五是执行效果进一步增强。社会各界进一步了解了执行程序环节,执行工作得了越来越多的支持和关注。执行为民的各项措施受到了普遍欢迎和肯定。
二、目前法院执行工作存在的问题及遇到的困难
经过我们认真地研究分析,认为形成执行难的局面,从主观方面来看,不排除执行人员队伍中个别的同志业务水平尚不能完全适应执行工作的需要,执行方式、执行艺术、适用法律和措施以及工作灵活性欠缺。这方面通过自身的努力能够得到较好地解决。从客观方面来看,由于受经济大环境的影响,执法环境不好,加之立法滞后,部分当事人法律意识淡簿等等,是造成执行难的主要因素。从我院执行局执行积案统计分析来看,年度案件实体结案率是%,债权凭证和中止案件占受案%;××年度案件实体结案率是%,债权凭证和中止案件占受案%;××年度案件实体结案率是%,债权凭证占受案%;××年截止月份(不含上年旧存案件)案件实体结案率%,债权凭证和未结案件占受案%其中:涉及乡镇政府、村委会的案件,机关、厂矿为被执行人的案件逐年增多。法院的裁判文书执行不了,成了一纸空文,演化成法院打白条子,失信于民,更严重的是法律丧失了尊严,给法院形象造成极大的损害。长此以往,人民群众对法律不信任,对党和政府不满意,后果十分严重。
从我院实际执行工作中,我们认为造成执行难的客观因素突出表现在:
(一)被被执行人属于自然人的执行案件。
这类案件大多是民间借贷案件、损害赔偿案件、离婚案件和劳动争议仲裁案件。
⒈被执行人走死逃亡。在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及仲裁机关的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失踪、逃匿的现象十分普遍。他们的的财产在肇事后,案件受理前被转移、变藏、隐蔽、私分。在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失踪、逃匿,有意逃避法院执行人员。即使被法院执行工作人员找到,处以行政拘留后,再次逃匿,法院无处可找。申请执行人情绪激烈,怨声很高,甚至吵闹、漫骂,上访告状,而法院又无法马上解决,因此造成社会不稳定,这类案件在积案中所占的比例很大。
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这是指被执行人故意使财产转移合法化,以逃避法院的执行。例如××年我院刑事审判庭处理一起刑事附带民事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被执行人宋连成以低债的形式,在事故后、诉讼前,将自有的平方米砖木结构的房屋过户给了他的亲家梁严献,一段时间案件不能执结,申请执行人在法院吵闹、漫骂,并到处上访。××年市中级法院民事一庭改判的人身损害赔偿一案,也是在事故后、诉讼前,被执行人与妻子办理了离婚,并把私有房屋过户给其姐姐低债,被执行人郑子君也把自己的房屋过户给了儿子郑绪刚,规避执行。该案到我院申请立案,进入执行程序后,致使高达万余元的赔偿款无处追偿,受害者终日瘫患于家中,妻子整日以泪洗面,家境非常凄凉,儿子还在上学,多次来院哭闹、上访。
⒊当事人钻法律空子。尽管法律对拒不执行法院生效裁决的当事人规定了严格的处罚措施,但当事人隐匿财产后,任凭法院予以拘留也有钱不给,法院又调查不到可供执行的财产,造成无法执行。这种现象十分典型。
⒋仲裁机关的裁决过于草率,仲裁结果脱离实际。如我院执行局有这样一个案件,一矿工井下作业因公受伤,仲裁机关审理后裁决该矿赔偿矿工医疗等费用万余元,由于矿方未及时提起民事诉讼,致使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矿方意见经查亦合理合情,但执行的依据是仲裁裁决书,双方争议较大,给执行工作带来了困难。
(二)被执行人是企、事业机关法人、乡镇政府、村委会的执行案件。
这类案件多为经济纠纷案件。
⒈资金体外循环,不入帐户。例如有一案件,被执行人是某电机厂,我院执行人员在该厂所在地银行查询其帐户,均未查到资金。根据当事人举证该厂资金雄厚,但法院查遍各银行,均未查出帐户存款。后经该厂内部人员暗中透露,该厂的几个帐户均设在哈尔滨市内。本地银行帐户只是该厂的空头帐户。他们利用资金体外循环达到抗拒法院执行的目的。
⒉法律意识淡簿,不配合法院的工作。有义务协助法院执行工作的单位、个人不配合、不协助,暗地串通,庇护被执行单位。例如我院执行局派员在一银行查询某厂帐户资金时,在执行人员对该银行行长说明来意,要求行长在协助查询通知书上签批时,此行长却借故将此信息透露其下属,几分钟后,某厂帐户的几百万元一扫而空。金融部门为企、事业单位及个人通风报信很普遍,他们也很自得
⒊被执行人单位领导有个别的是人大代表、党政官员,特殊人物,再加上特殊身份,由于本位主义严重,考虑小集体利益,对待生效法律文书,采取消极蔑视态度,软硬不吃,拒不执行。
⒋法律不完备,有关部门配合不够,造成案件无法执行。如一交通肇事担保案件,在交警队担保文书写明只在交警队有效,而案件到法院判决后移交执行时,保人却不负责,当事人又逃走,致使案件执行不了,造成申请执行人上访、闹访。
上述客观因素只是造成执行难的主要原因。
三、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执行工作的安排
为进一步很好地解决执行工作中的热点、难点问题,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确保司法公正,维护社会稳定,为我县招商引资发展非国有经济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和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借全国法院开展的执行权运行机制改革和执行案件“三项清理”活动的契机,我院将采取以下工作措施:
⒈要牢固树立司法为民、执行为民的理念。将亲民、便民、为民贯穿于执行工作全过程。恤民情、体民意、解民忧,充分兼顾各方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选择运用最恰当的执行方式方法,切实提高执行的质量和效率,力争做到“三个最大限度”,即最大限度地实现债权人的债权,最大限度地降低权利实现的成本,最大限度地依法维护执行案件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⒉进一步加强执行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把制度建设放在规范执行秩序、改变执行队伍形象的高度认识,并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执行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要建设执行指导制度、执行案件的查询和说明制度,执行财产的中报审计制度,规范以案件流程管理制度、催办和定期上报制度、执行救济制度等。
⒊进一步加大执行工作力度。运用多种手段采取超常措施,实施更加强有力的办法解决“执行难”这一突出问题,集中警力,加大执行力度,利用舆论媒介公开曝光,采取提级、交叉执行,对被执行人施以强大压力,促使其履行义务。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对于被执行人违反公告期限、拒不履行义务的行为,一经发现或举报查实,依法予以严厉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其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的刑事责任。在全县范围内向被执行人发出通告,限期执行,超过法定或指定期限拒不履行者,运用一切必要手段,依法强制执行。副局长、庭长分片包干,具体案件任务落实到承办人。对执行积案按干警的工作能力,案件疑难程序,实行包干执行。及时总结分析典型经验,以点带面,促进执行。
⒋努力营造良好的执行环境。执行工作牵涉面广,社会反映强,我院要积极依靠党委领导,自觉接受人大监督,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努力营造一个良好的执行环境,确保执行工作顺利进行。将协助配合执行工作做为依法、依法行政和综合治理工作的重要内容。要求各有关单位、部门的负责人在增强法律意识、自觉遵法守法的同时,以协助、配合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为己任。对不协助、不配合法院执行工作的,对拒不履行义务的,给予必要的追究。调动起申请执行人主观能动性,拓宽执行工作渠道,提高办案效率,做到早受理,快结案。
⒌进一步加强执行队伍建设。提高执行人员的政治意识、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加强教育培训、业务交流和理论研究,不断提高执行人员的职业道德休养。一如既往地把抓好廉政建设作为重中之重。针对执行荼高难度、高风险、高诱惑的特点,从严教育、从严管事、从严监督,既要注意树立先进典型,弘扬司法正气,也要加强整体教育,做到警钟长鸣。严格执行《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纪律处分办法》和《关于严格执行<法官法>有关惩戒制度的若干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