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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消费保护法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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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消费保护法

第1篇:未成年消费保护法范文

关键词 未成年人 不良行为 思想政治教育

中图分类号:G41 文献标识码:A DOI:10.16400/ki.kjdkx.2015.05.044

Countermeasures of Ideological and Political Education to

Regulate Minors' Bad Behavior

LUO Xiaoling

(Peng'an Teachers Training School, Nanchong, Sichuan 637800)

Abstract Minors will go through three important stages from childhood, adolescence, youth. In the complex social environment, minors vulnerable unhealthy trends in society, resulting in some bad behavior. This article summarizes several forms minor misbehavior, and in terms of personal factors, school education, social environment, family factors, analyze the causes of the bad behavior of minors discussed from family, society, and other aspects of life how to strengthen ideological and political education of minors, specifications of minors' bad behavior.

Key words minors; bad behavior; ideological and political education

根据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以下简称《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在这一时期,未成年人会经历从童年到青少年,再到青年的三个重要阶段,并逐渐形成自己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因此,重视和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思想政治教育,有助于规范未成年人的行为,促进未成年人身心的健康发展。

1 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几种表现

1.1 贪图享乐

在经济飞速发展,人们物质文化生活不断提高的今天,部分家长并没有掌握对孩子的正确教育方式,缺乏对孩子思想、行为的教育。他们只是一味满足孩子的物质需求――给孩子大量零花钱、给孩子买品牌服装和高档电子产品。长久以后,这会造成未成年人贪图吃、喝、玩、乐等物质享受,成天不思进取,只图享受的恶习。

1.2 结伙为伴

大多数家庭的家长都忙于工作,甚至有的家长长年外出打工,长期把孩子交给爷爷奶奶管教。因此,家长长期缺少对孩子日常生活和学习情况的管理,缺少与孩子之间的感情交流。在这种成长环境下,孩子就容易迷失自己的发展方向,沉迷于电视、网吧,渐渐失去学习兴趣,进一步发展成过早辍学,并染上了社会上的一些不良恶习,给社会造成的影响极坏,给家庭、国家造成巨大损失。

1.3 特殊的家庭背景

有些未成年人具有一些特殊的家庭背景,大致有以下几类:(1)家庭生活在社会底层,父母离异又重组、家庭感情不和的双亲家庭;(2)家庭物质优厚,但只注重物质需求而忽视精神需求,对孩子过分溺爱;(3)父母离异后的单亲家庭;(4)一些家庭父母事业无成、创业无路。成天沉浸娱乐场所、打麻将、斗地主,把赌博视为工作;(5)有的家长虽然对孩子高标准、严要求,但是教育方式简单粗暴,态度生硬,经常对孩子求全责备,缺乏对孩子的正确疏导,容易使孩子产生叛逆心理。总之,他们的共同特点:缺少亲情温暖,缺乏家庭监管,造成孩子出入不良场所,交上不良青年,沾染上不良习性,从而走上误区。

2 未成年人不良行为产生的原因

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产生既有自身的主观因素,也有外在的客观因素。

2.1 主观因素

未成年期是未成年人人生发展的关键时期,在生理上和心理上正处于过渡阶段,也是他们人生中的危机时期。未成年人在这一时期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尚未牢固树立。对是非黑白混淆,美善丑恶不清,缺乏正确认识。不及时的引导,就会步入误区,陷入泥潭。

具体表现:一是哥们义气。未成年人大都不懂真正的友谊,只知道哥们义气,为朋友两肋插刀,遇事后不搞清楚原由,一味偏袒朋友,合伙干了坏事,并互相包庇,有的把其他朋友犯的错误全部揽在自己身上。二是享乐主义。现在的未成年人大多是独生子女,父母对他们比较宠爱,物质上尽量满足,从而造成他们的消费没有计划,浪费惊人,相互之间盲目攀比,产生了炫耀性消费。

2.2 客观因素

(1)学校教育方式失当。学校教育方式失当的主要表现是教育机制不合理,考评方式落后。目前我国主要还是以中考和高考作为选拔人才的主要途径。教学质量和升学率直接决定着一个学校的生存和发展,因此绝大多数学校仍然将保障升学率作为学校主要考核目标,重智育,轻德育,忽视了对学生思想道德、行为规范等方面的教育。那些成绩平平的学生在学校得不到老师的重视,逐渐产生了自卑心理,进而发展成为厌学、自暴自弃、辍学。当学生发展到这样的阶段,学校往往采取劝其退学、转学、不予考试报名、开除等方法把学生赶出校园,将问题学生推向给社会,当身心发展不成熟的学生被社会的不良风气所吸引时,他们很有可能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2)社会环境复杂。在未成年人的成长过程中,社会对他们的影响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不良文化的诱惑。社会上存在着一些不良文化产品,如非法音像制品、书箱和报刊杂志,会对未成年人产生不良影响。在长期作用下,就会使未成年人的认识产生偏差,对真、假、善、恶、美、丑的界限逐渐模糊,导致未成年人心理产生畸形,使理想信念严重扭曲,人生价值趋向误导。二是网吧、KTV、酒吧等消费场所的涌现,为未成年人合伙成不良群体提供了场所,这些场所分散了孩子的学习注意力。

(3)家庭教育缺失。家庭是人生的第一所学校,父母是子女的第一任教师。良好的家庭环境对未成年人的道德品质、性格特征、人际交往等方面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家庭因素对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影响主要表现为:一是家庭结构不完整,亲情缺失。单亲家庭中的未成年人经常会因为缺乏父爱或母爱而导致心理失衡,情绪低落,对生活缺乏热情,一部分人甚至会产生严重心理障碍:自卑、冷漠、厌世、报复社会等。有关调查显示,1/4的离异家庭中,未成年人在父母离婚的头半年内表现出强烈的恐惧、失落、愤怒和羞愧等;约1/3的未成年人会因父母的离异而变得冷漠,甚至对他人怀有敌意或攻击行为。二是家庭教育方式失当,产生隔阂。家庭教育是对未成年人教育中最重要的一个环节,家庭教育方式的失误会造成未成年人产生一系列不良行为。错误的家庭教育方式主要有三种类型:粗暴型、溺爱型和放任型。这会造成未成年人蛮不讲理、畏惧心理或逆反行为、性格孤僻等不良后果。

3 规范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对策

规范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改进未成年人思想政治教育,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战略工程,本文认为,通过思想政治教育规范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3.1 家庭教育是根本

家庭教育的好坏直接影响孩子一生的发展。家长的一言一行,对孩子一生的影响至关重要。有些家长不了解孩子的心理特点,不懂教育规律,对孩子教育方法简单、粗暴,常常会为自己辛辛苦苦的教育孩子收不到效果而苦恼。所以,家长要树立正确的“教子观念”,日常生活中,家长要以身作则,严格要求自己。要懂得孩子的榜样不仅仅是老师,更重要的是自己。要懂得孩子成长的关键是家庭教育。因此,给孩子做好榜样,家长致关重要。家长不断提高自身素质,树立自我形象是实现家庭教育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

3.2 从源头上遏制是关键

深入开展未成年人思想政治教育,关键是从源头抓起,娃娃抓起。因为,中小学生正是身心成长的关键时期,他们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还未完全形成,正处于非常特殊的时期。这是我们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者的一个艰巨任务,也是学校教育工作的重点之重。因此教育部门、学校和老师都不能忽视。

(1)导向教育是基础。在依法治国理念的指导下,全社会都要大力宣传《宪法》、《刑法》、《妇女儿童保护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法》、《教育法》、《中小学生守则》等与孩子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常识。把基础抓牢,夯实。

(2)思想素质教育是学校的首要任务。学校教育历来对孩子的成长无疑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近年来,学校虽然采取了一些相应的办法和措施,但有待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学校要开展未成年人自我保护教育。成立护校队,开展“青春自护行动”班级要组建学科学,爱科学的学习小组、学雷锋学习小组等。

①学校要端正办学思想,思想政治教育老师、班主任要逐步探索应试教育向素质教育的转变方式,使全体学生都能实现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②要大力加强和改善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重视思想政治工作队伍的建设,选派优秀的教师任班主任,进一步加强培养与提高教师的自身素质。帮助广大教师不断提高自身的思想、业务素质和教育水平,切实改变只教书不育人的状态。教师在教学管理中要以身作则,为人师表。

③要大力加强对学生的思想道德和法纪教育,时刻注意学生思想和行为的变化,对学生中已经出现的哪怕是极其微小的不良苗头要采取措施及时制止,防患于未然,把不良现象消灭在萌芽之中。

(3)丰富多彩的课外活动是手段。坚持以德育为首,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是促进素质教育的出发点,学校应积极创造条件,开展形式多样、丰富多彩、健康向上的校园文化活动,来活跃学校气氛,来引导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深入开展“十八岁成人节”系列教育。学校思想政治教育老师、班主任每周要开展思想政治教育的课外活动,利用录相、电影、电视等形式多种形式的法制教育活动。使广大未成年人逐步养成知法、学法、懂法、守法的良好习惯,逐步培养未成年人会学习、爱生活、懂礼貌、讲文明、追科学、弃旧习、 以及节约光荣、 浪费可耻的积极向上的良好习惯。充分利用法制教育采取专家授课、录像观摩、模拟情景等多种形式的课外活动学习,充分利用“五・四”青年节、“六・一”儿童节、“十・一”国庆节、“12・9”记念日等活动来把学生的心思吸引到学校的各项活动中来,逐步培养学生守纪律、热爱生活、热爱学习的习惯。

(3)正面引导,真心交友。思想政治老师、班主任要认真做好“双差生”的教育转化工作,经常关心他们的学习的进步,生活的进步,与他们交朋友,谈心,谈理想,前途等学习生活。对学习成绩差的要进行个别辅导,给他们讲好的学习方法。对那些思想不稳定,成绩又差、不思进取 、在校表现又不好的学生要正面引导,给予足够关怀,防患于未然,把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这是遏制和减少未成年人走入误区的有效途径之一。

(5)学校家庭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班主任老师与思想政治课老师要时常与家长取得联系。首先,要深入到学生家庭进行家访,把学生在校的学习、生活、思想状况及时反映给家长,家庭要与学校紧密配合,共同研究对策。第二,决不能把未成年人简单地推向社会,防止他们过早地流入社会,染上不良习气。预防在校学生无故旷课、逃学等现象发生。如果学生一旦逃学旷课,就成为学校、家庭、社会的负担,他们就极有可能走入误区。

3.3 加强社会文明教育是核心

要充分发挥各级各类先进典型的示范作用。在全社会大力开展树新风除邪的专项活动,坚持不懈地开展“打黄扫黄”斗争。

第一,社会各界,齐抓共管。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管理。除学校,家庭教育外,教育局还要在社会各界、公安、共青团、妇联、农村、 街道、社区广泛开展“法制讲座”。同时卫生部门还要建立健全心理咨询机构,如果孩子出现了不良心理障碍就及时进行疏导。

第二,要加强青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等未成年人活动阵地的建设力度,以丰富多彩、健康向上的活动吸引孩子,满足未成年人素质全面发展的需要,应积极营造适合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生活环境、学习环境。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关心和保护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不仅是教育部门和学校的职责,而且是全社会的责任和义务。

第三,公安、共青团、妇联、乡镇文化站、农村、社区、街道办事处等有关部门应联合行动,对学校周边的各种娱乐场所进行排查、清理。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危害学校正常秩序,侵害学生身心健康的各类文化娱乐场所,要重拳出击,严厉打击。保障给学生营造一个安全、和谐、健康的学习环境,强化对文化市场、娱乐市场的管理和监督,努力消除精神“污染源”。

第四,各级教育、文化、科研、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等部门,群众团体和学校,要从培养接班人的深度、高度出发,努力为孩子的成长提供健康的社会环境,把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思想、文化教育宣传到位,落到实处。使广大未成年人长期受到正能量的熏陶感染,才能让他们健康成长。

只有这样,才能从源头上遏止未成年人走入误区,而且还能帮助那些已经入误的未成年人尽回归到社会中来。

参考文献

[1] 李春.浅议社区矫正中的未成年人思想政治教育[J].中国集体经济,2010(3).

第2篇:未成年消费保护法范文

一、加强领导,广泛宣传,深入开展“五五”普法教育

1、着力注重法制宣传教育队伍建设。五五普法工作一启动,学校就根据上级部门要求,成立了学校法制宣传教育领导小组,建立了以学校领导、各年级、团委为主体,以党员同志(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班主任、任课教师(特别是政治课教师)为骨干的学法、普法工作队伍,深入开展普法宣传教育,及时制定了《普法工作计划》,按步骤,有条理地把五五普法工作落到实处。

2、不断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力度广度。学校通过广播、宣传栏、横幅、班级黑板报等多种途径和形式,形成全方位法制宣传教育格局,营造浓厚的宣传氛围,有力地提高了全校师生对“五五”普法重要性的认识,也增强了普法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不断巩固师生的普法意识,增强普法教育的实效性。

二、不断学习,明确重点,实现“五五”普法整体推进

1、不断学习《教师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增强广大教职员工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

领导干部普法教育学习做好表率。开展“五五”普法宣传教育后,学校行政着力把法制宣传教育的内容落实到日常学习中去,特别是对与教育教学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学习,使领导干部们在吃透相关法律精神的基础上更好地依法治校、依法治教。

教职员工普法教育学习明确职责。组织教职工重新学习了《教师法》《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在此基础上进行了法律知识竞赛,通过学习竞赛后,教职工遵纪守法、依法施教、依法办事的自觉性明显提高了,也更明确了自己的义务、责任。教职工中没有发生一起违法案件,大家更增强了教好书育好人、做好示范表率的信心和决心。

2、加大学生法制教育工作力度,增强学生学法、用法、守法的观念和意识。

立足课堂,让法制教育进头脑。学校充分发挥课堂教学在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中的主导作用,让法制宣传教育“进课堂”“进教材”“进头脑”,通过政治课、班会课等课程以及其他各学科教育内容,将法制教育有机地融入到日常的教学中去,让学生法制观念和意识逐步提高,从而形成良好的行为习惯和成熟健康理。

按照实际,让法制教育分层次。学校针对学生年龄实际和个性特征,在法制宣传教育上非常注重层次性和针对性。比如初中二、三年级学生通过班级集中学习和自学相结合,每一届新生重点学习《中学德育守则》让学生对《未成年人保护法》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知识有一个初步了解,明确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为积极努力学习打下扎实的法律基础。

加强合作,形成法制教育合力。对学生进行法制教育,是学校、社会、家庭三方共同的责任和义务,形成法制教育合力,对促进学生法律意识和行为将起到十分积极的作用。学校各年级在期初或期末都会发放《告家长书》,争取家庭的配合,监督教育学生知法、懂法、守法;同时学院积极协调社会各方面力量,用浓厚的法制宣传教育氛围来切实加强学生法制学习,用积极的思想指导自己的行为,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好公民。

三、拓宽渠道,丰富活动,提高“五五”普法教育效果

1、加强制度化建设,为普法教育夯实基础。我校根据国家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条例等,结合学校实际,建立健全了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形成了比较规范、系统、完善的管理制度,在监督检查的同时,也普及了法制教育,真正使学校管理制度化、规范化,实行依法治校;对学生打架斗殴、赌博、偷窃、彻夜上网、考试作弊、擅自离校等方面都作了相关规定,对违纪学生都制定了相应处理意见。引导学生由制度转化为自觉行动,真正从源头上遏制了违法乱纪行为,为普法教育夯实了基础。

2、请进来,走出去,以丰富的活动实践着普法的承诺。每学年由学校法制副校长主讲,以知法守法为主要内容,联系社会生活,结合大量的案例,使学生受到深刻的教育;邀请交警大队走进校园对学生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规的宣传教育,通过交通事故图片展、观看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影片、道路交通事故警示录等形式给广大同学上了生动的一课,使“安全第一、生命至上”的观念日益深入人心,帮助广大同学牢固树立了道路交通安全人人有责、警钟长鸣的安全观念。

3、精心组织形式多样的校内活动,让普法教育深入人心。组织法律法规学习和竞赛活动人人参与,认真学习,用开卷笔试的形式深入学习了这些法律法规,并运用于自己的实践,为学校依法治教打下扎实的基础;政教处、综治办、团委精心开展各类活动切合学生实际,从生活点滴中让他们增强法律意识,在潜移默化中增强了学生的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提高他们自救的能力;《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宣传资料的发放也让师生知法、懂法,从而守法,用法。

第3篇:未成年消费保护法范文

法制教育的内容浩如烟海,如何选择适合中小学生的教育内容显得尤为关键。教学内容的选择应面向丰富多彩的社会生活,开发和利用学生已有的生活经验,选取学生关注的话题,围绕学生在现实生活中遇到的问题,帮助学生理解和掌握社会生活的要求和规范,提高学生的法律意识,力求贴近时代、贴近社会、贴近生活、贴近学生,富有针对性。

(一)依据学生的年龄特点,从学生的视角来选取教学内容

应选择对学生的终身发展起关键作用的法律,教给学生做人最基本的法律知识。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对不同层次、不同类型的学生,在内容的选择上可有所侧重。比如小学生侧重《治安管理l处罚条例》,职高生侧重《劳动法》,中学生可讲《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二)熟悉中小学教材,有针对性地选择教学内容

小学《品德与社会》、初中《思想品德》均有法律的内容。目前的新课标教材,七年级上册有《保护自我》,七年级下册有一个单元的法律内容是《做知法守法的人》等。八年级下册主要讲“权利和义务”、“生命健康权”、“人格尊严”、“肖像权”、“隐私权”、“受教育权”、“财产所有权”、“继承权”、“消费者权益”。九年级讲了《宪法》及公民的政治权利。

法制专题课可针对以上教材内容,作进一步拓展和深化,比如七年级学习《未成年人保护法》,对于家庭保护的问题,教材主要讲了“要求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抚养、监护的职责,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八年级下册学习“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不得让未成年人辍学”,作为相关链接的是:“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以健康的思想、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未成年人,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酗酒、流浪以及聚赌、吸毒、”。而“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有前款所列行为,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依照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的规定,另行确定监护人”的内容教材未涉及。在学习“社会保护”的内容时,对“第二十六条:儿童食品、玩具、用具和游乐设施,不得有害于儿童的安全和健康。第二十七条: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学、幼儿园、托儿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室内吸烟”等未有讲解。

(三)根据听课的对象确定授课内容

要根据听课的对象,针对学生知法、守法方面的问题确定讲课的内容,做到有的放矢。比如学生的交通安全意识淡薄,可选择“道路交通安全法”;针对学生上网吧的现象,可以选择“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等作为法制专题课的内容,力求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引导学生进行思考和感悟,从而形成正确的法制观念。

二、采用何种教学方法

上课时,法制课教师要“创设丰富的教学情境,激发学生的学习动机,培养学生的学习兴趣,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法制课常用以下几种教学方法:

(一)理论联系实际法

在中小学开设法制课的目的是为了培养学生的法制观念,增强学生的法律意识。中小学生尚未成年,他们的思想活跃而又朦胧,行为好动却又盲目,爱模仿但又不会辨别是非。要想让他们知法、守法,只有采用理论联系实际的教学方法,针对学生的实际情况,联系发生在当地或身边的、实实在在的典型事件和案例进行教学,才能使学生具体、清晰地学到法律知识。

1 阐释法律理论时,联系学生熟悉的事实。学生熟悉的事实,有的是耳闻目睹,有的是亲身经历。在法制教育课中,应根据具体情况,运用学生熟悉的案例和事件,具体地阐释法律知识。

(1)教法律基础知识采用实例比较法。比如为了阐释违法与犯罪的区别与联系,可采用以案说法、以例析法的方式。如结合案例:李某(18岁)。在校组织帮派,自命“老大”,经常纠集有不良行为的学生,向其他学生索取5元、10元不等的“保护费”。李某的这一行为就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是敲诈勒索的违法行为。老师对他的行为进行了批评教育,不料李某却心怀不满,伺机将老师的6岁小孩掳至校外匿藏,强行索取2万元。李某至此则由违法走向了犯罪,其行为已构成绑架罪,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通过这一案例,让学生比较违法与犯罪行为的目的、手段、情节、后果,进而认清违法与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程度不同。在此基础上,进一步讲解什么是违法,什么是犯罪以及违法与犯罪的关系,这样,学生就容易理解违法与犯罪的区别了。

(2)教相似、相关的法律知识采用实例归类法。法律的基本概念较多,有的虽是一字之差,但含义截然不同,这给学生的记忆和理解带来了相当困难。为此,有必要将相似、相关的法律概念进行归类,区分异同,以便于学生理解。例如,将“抢劫”与“抢夺”归类一起理解:二者都是抢取他人的财物,但抢劫是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同时侵犯他人的人身权益;而抢夺是趁他人不注意时强行夺取,未侵害他人人身权益。如王某在街上见某女士挂在胸前的手机很漂亮,趁女士不防备之际,用力拽掉手机就跑,即为抢夺。如果王某一时未拽掉手机,便对该女士拳脚相加即为抢劫。这样,就使学生掌握了“抢劫”和“抢夺”的异同。

2 结合理论认识实际问题时,应联系中小学生中经常发生的事件。在校园内外、中小学生之间有时会出现打架斗殴、偷摸扒窃、敲诈勒索、违规进入游戏娱乐场所等现象,甚至发生学生殴打老师的严重事件。在上法制课时,如能列举这些看得见、摸得着的事实,组织学生运用法律知识开展讨论,帮助学生分辨是非,能收到事半功倍的教育效果。联系发生在中小学生身边的事件认识实际问题时,应注意以下两点:

(1)注意针对中小学生中存在的带倾向性的问题。比如针对“我又不违法犯罪,我学什么法”的错误认识,举实例让学生明白:只有知法,才能守法,才不致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案例:张某(14岁)一向勤奋好学,成绩名列前茅。一天,张某听说母亲在街上被人偷了几十元钱,就报警说她的母亲在大街遭人持枪抢劫。后来,经公安机关查实,纯属虚报案情,张某为此被治安拘留10日。由这起案例可以看出,不知法者,很容易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其次,针对中小学生中“大法不犯,小错不断”的现象,举实

例让学生明白:小错不断,违法犯罪难免。应该养成处处、事事遵纪守法的好习惯。

(2)注意采用对照法帮助中小学生认识实际问题。对中小学生进行法制教育的目的,是使学生知法、守法,正确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拿起法律武器同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基于这样的目的,在中小学生课堂法制教育中,应根据每节课所讲授的内容,组织学生联系自身实际,对照检查,深刻剖析:自己是否有过这方面的,违法行为?自己见到过哪些违法犯罪行为?应该吸取什么样的经验教训?适当的时候,还应组织学生对照典型事件或案例开展讨论。通过剖析、讨论,帮助中小学生找到存在的问题,加深对法律知识的记忆和理解。

(二)案例分析法

法制课的案例教学既可以化难为易帮助学生理解掌握,又可以理论联系实际,学以致用,同时还可以提高学生的学习积极性,激发学生参与讨论的欲望,活跃课堂气氛,真正体现学生在教学中的主体地位。教师有目的地创设或引入一个相关问题的。情境,让学生产生身临其境之感,以引起学生一定的心态和情感体验,扩大学生的知识视野,刺激学生思考的积极性,从而启发和帮助学生掌握、理解知识,提高分析问题、探求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用案例分析代替以往的条例宣读,语言生动形象,具体,通俗,确保学生感,兴趣、听得懂、会运用。当然,案例要精选。所选案例宜远近结合,尽量选取一些发生在学生身边,对学生有一定教育效果的案件。同时案例教学与理论教学又是辩证统一的,重视案例教学,绝不能忽视理论教学,不能从案例来、到案例去,而应运用案例来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通过案例阐述法律知识,这才是案例教学的落脚点。

(三)模拟法庭

教师可以根据初中学生的心理特点,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让学生扮演教学内容中涉及的角色,在扮演角色过程中体验生活、学习法制知识。

把枯燥的法制讲座变为情境法制教学,组织学生建立模拟法庭,并聘请法官来讲述法律知识。这样做的效果非常好,且较适合中学生使用。

如果是小班上课,在讲“正当防卫”时,教师也可以先预设几个属于或不属于正当防卫的情境,给学生以真实、具体的情境感受。当然,组织表演后,教师要及时引导学生对模拟的案例进行评析,不要使课堂变成单一的表演会,教师所做的目标应明确,即加深学生对教材内容的理解,达到教学的目标。

(四)现身说法

可由失足少年现身说法,分别就个人走向违法犯罪道路的原因进行深入的剖析和反思,使学生心灵受到触动,增强教育的效果。有条件的可以是现场的方式,没有条件的可采用放录像的方式,并有意识地录制一些相关的资料作为讲课的素材。

(五)图片展览及讲解法

第4篇:未成年消费保护法范文

关键词:思品课 法制教育 有效渗透

一、挖掘课程资源,培养法律素养

青少年正处于生理和心理的生长发育阶段,对青少年学生进行有效的法制教育,不仅可以培养学生良好的法制意识和法制观念,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更重要的是可以促使他们养成良好的法律素养。而现行的思想品德教材中有许多法律内容,如《宪法》、《刑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婚姻法》、《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等法律。这些法律知识都是根据学生的认知水平来编写的,它并不是空洞的理论条款说教,而是设计了许多案例、情境、图文资料等来帮助学生认识,使学生能够容易接受。当然要想把法律知识讲透,需要很多案例材料,而教材中就有许多经过教育专家精挑细选、针对性很强的法律案例,这样就给我们的教学带来了便利。课本资源是可以拿来就直接用的,且每位学生手中都有,很好把握,这样既方便、快捷、直观,学生也易接受。

例如,在讲人教版八年级下册第六课《维护受教育权时》时就可以充分利用课本中 “小梅受教育权受到侵犯”的事例来引导学生思考,假如:你是小梅,你打算采用什么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受教育权?通过学生充分讨论,从而得出:当我们的受教育权被他人剥夺或受到侵犯时,可采用非诉讼或诉讼方式加以维护。再如在讲八年级下册第五课《隐私权》时,就运用了课本中这样的案例:未经同意,老师拆看学生的信件,父母拆看子女的信件,领导检查下属的信件。拆看信件者均认为自己有教育或者管理的权利。先由学生分组讨论:上述行为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再引导学生利用课本知识解决问题,同时还引用“相关链接”中隐私在《未成年人保护法》中规定的相关内容。备课时,我都认真查阅和筛选一些典型案例,课本中的是首选,但也适当补充,灵活运用,发生在学生身边的案例。如我在讲《财产留给谁》时,就运用了课本中这样的案例:晓军的父亲病逝后,晓军的母亲、爷爷、奶奶、姑姑谁可以继承晓军父亲的遗产?未成年人晓军能继承吗?然后让同学们分组讨论并说明理由。利用课本知识就解决了大问题,同时还讲了相关链接中财产继承权对未成年人的有关规定。再如在讲八年级下册《生命健康权与我同在》,当时我除了课本中的案例外,又补充了近几起发生在本校园内的打架事件以及近五年发生在玉屏县境内的重大刑事犯罪案件,这也很有说服力。所以,作为老师应很好地利用手中掌握的现有资源对学生进行法制教育,培养学生法律素养。

二、夯实课堂教学,提升学法兴趣

思想品德课是法制教育的主阵地。而一堂有效的法制教育知识课,从内容到形式选择与预设,从教学方式到学习方式的确定,从教师主导地位到学生主体地位的发挥等等各个方面都应该是为有效课堂服务的。而现在学生对传统的说教式教学普遍不感兴趣,甚至十分反感。在课堂教学中,如何夯实课堂这一有效形式,激发学生对学习法律知识的兴趣,使学生系统掌握法律理论知识,提高遵纪守法的意识,实践中,我做了一些尝试。

首先,每学期我要求学生利用自己的时间收看中央一台中午12:38的“今日说法”或者新闻频道12:35的“法治在线”,中央十二台晚上19:30后的“中国法治报道”、“天网”、“大家看法”、“法制讲堂”、“庭审现场”等法制类的节目。然后要求学生自己准备,在课前5分钟进行“法治新闻”交流,让学生在欣赏节目中感受法律知识,接受法制教育。

其次,在教学实践中,我又采用了学生喜闻乐见的“辩论会”、“我做小法官”、“法律知识竞赛”“小品表演”等形式进行法制教育,收到了很好的效果。例如:在讲人教版八年级《公民依法继承私有财产》时,我就通过开展模拟法庭活动来传授相关的内容;在讲七年级下册《未成年人保护法》时,主要通过举办征文比赛,组织撰写读后感和编辑《法制手抄报》等活动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主动性;在讲七年级下册《特殊的保护,特殊的爱》时,通过课前调查和课堂合作探究,使学生认识到在我们的周围还存在着来自各方面的不法侵害。通过对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学习,感受到法律的特殊保护。通过对身边案例的搜集,进一步感受到来自身边的保护,增强守法的自觉性。再如在讲八年级下册《公民的义务》时,为了让学生更清楚的认识权利和义务之间的关系?懂得我们在享受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自己的义务,我就组织学生进行一场“辩论赛”。当时学生们辩论的热情很高,争论激烈。而讲完九年级第六课《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后,学生已知道宪法的重要性和相关知识,我又因势利导,设计了“宪法知识竞赛活动”。为了保证竞赛质量,我提前做了准备,与学生一起查资料,与班委一起协商,购买奖品和证书,极大地提高了学生参与的学习积极性。又如我在讲八年级下册《财产所有权》时,就设置一定的情景由学生进行“小品表演”。当时,表演小品和观看的学生兴致都非常高,在热烈的氛围中自然接受知识。

一个个生动活泼的案例,一场场精彩的活动开展,扣住了学生的心,增强了法律意识,使其在不知不觉中学习法律知识,接受法制教育,懂得做一名“学法、守法、护法、用法”好公民的道理。

三、拓展教育渠道,提高用法能力

第5篇:未成年消费保护法范文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科技的进步,我县文化日趋繁荣,特别是以网络为标志的信息化浪潮汹涌而来,目前我县网吧主要分布在县城和部分乡镇。精彩的网络世界给人们的生活带来极大的方便,但同时也给青少年健康成长带来了一定的负面影响。根据政协工作部署安排,近日我们文化教育医卫体委员会对全县网吧管理情况进行了视察调研。

一、建立健全网吧长效管理机制

网吧一直是未成年人进入的高发区,也是文化市场管理工作的重心,建立网吧长效管理机制是杜绝未成年人进入的关键,为此文化部门努力建立健全日常监管与科技监管机制。一是强化市场监管,做到管而不死、活而不乱,实行分类编组,按组分片、分片包干,责任到人,分别加强日常监管;另外对全县所有网吧安装“净网先锋”,利用科技手段实现适时动态管理;二是建立社会监督机制,实行群防群治。网吧管理需要全社会积极参与。首先广泛加强《未成年人保护法》、《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宣传和对网吧经营业主的培训教育,使之懂法、知法、守法;其次,加强与家庭、学校间的联系与沟通。在查处网吧违规接纳未成年人的同时,及时反馈学校与家长,取得沟通和联系,不留死角;再次,积极聘请“五老”义务监督员对网吧实行全天候监管,及时防止未成年人进入网吧;最后,充分发挥媒体宣传优势,大力宣传查处网吧违规接纳未成年人进入典型。公布市、县举报电话,欢迎社会各界监督。另外还积极配合团县委、教育部门开展中小学告别“三厅一室”签字活动,教育中小学生要远离网吧、游戏室,受教育中小学生达30多万人次。

二、开展各项整治活动,规范经营行为

每逢节日和学校放假都是网吧违法接纳未成人的高发期,文化部门根据网吧专项整治精神和上级要求,积极开展经营业主法律法规培训教育和“整治”动员部署,突出重点,以点带面,对接纳未成年人上网的违法行为进行频繁地拉网式检查,对发现接纳未成年人进入的网吧坚决查处。近两年来,共有70多家网吧接( )纳未成年人等违规行为被处罚,达到打击、震慑、规范的目的。另外还加强部门之间协调配合,加强与公安、工商、教育、电信、文明办、共青团等相关部门配合,做到齐抓共管,不留死角,在管理上形成经常化、制度化。还以“十佳安全文明网吧”、“放心消费市场建设”创建活动为载体,以点带面、典型引路推进网吧管理工作。通过创建活动,规范网吧行业经营行为,提高网吧产业的活力,提升网吧的对外形象,要求所有网吧美化经营环境,保持卫生洁净,不乱张贴游戏宣传画,创造健康有序的网吧环境。以先进典型网吧带动行业形象的提升,使人民群众的满意度有根本性提升,有效的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为青少年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校园环境。

从调研的情况看,虽然近几年来,文化市场及网吧整顿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也存在一些问题。

一是未成年人进入网吧还没有得到彻底根治。尤其是在校学习成绩不太好,就读职业学校的学生占主体,这些网吧主人为经济利益新驱动,知法违法,顶风违法,从而导致这个问题屡禁不止。

二是个别黑网吧还有市场。少数无证经营、网上黄色内容不健康的网吧没有得到有效打击,有的还较猖獗。

三是文市场办公室执法工作力度还有待加大,交通工具缺乏、人员待遇等一些具体问题尚未得到解决,影响了工作开展。

为此,我们提出如下建议:

切实加强对网吧业主的管理教育,使之懂法、知法、守法,对违法违规,屡查屡犯的要坚决查处。对黑网吧要发现一个查处一个,不能以罚代处。

第6篇:未成年消费保护法范文

弱者保护是文明以人为本的体现。作为“特定关系中处于劣势的一方”的弱者,其身份不同于等级身份,具有身份的多重性、法定性 、移动性、例外性、独立性和社会性的特点。弱者保护实践的意义体现在对传统民法三原则的“冲击”、对刑法理性的情理“补充”和对行政法国家本位的“挑战”三方面。随着新世纪的到来,在我国的法治实现过程中,弱者保护应当也必然成为立法与司法的重大课题。

[关键词] 弱者 身份 保护 时代意义

现代社会摒弃出身、地位等身份差别,倡导基本人权,使国家权力借助法律上之抽象人格制度,对人施以平等保护,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观念深入人心,成为一国民主法治和人权保障的标杆,极大地推动了和社会进步。但技术的迅猛发展和人类生活的日渐深化,催生了平等表象下处于劣势的弱者,并逐渐泛化成法制社会平等主流中势不可挡的暗潮,日愈呼唤着法律保护天平的倾斜!“进步社会的运动,迄今为止,是一个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弱者身份这一具体人格的出现,是动摇了近代以来法律维护平等的基础,还是法律适应现实生活需要的因应之举?对此我们应有理性的认识。

一、弱者身份的含义与特点

强弱的分化是社会发展的结果,而弱者保护则是现代文明以人为本的体现。在法律领域倡导弱者保护,应以界定弱者身份为其逻辑起点和核心。法律以一定社会关系为调整对象,强者与弱者相对称,因此针对现实生活中情形各异的弱者,笔者认为可将其含义界定为“特定社会关系中处于劣势的一方”,其含义有二:(一)弱者身份并非与生俱来,它是公民参加到某一特定社会关系中才享有的或者某种身份是公民所特有的,但并非该公民参加所有社会活动都受到这种身份的保护,只有在特定的社会关系中这种身份才具有法律上的意义;(二)劣势的考评应是客观且贯彻始终的。这里有两个衡量标准:1、处于劣势的一方不拥有足够与处于优势的一方相抗衡的力量,也可以说在相抗衡中处于劣势的一方相对于处于优势的一方是收益递减、成本递增的,并最终导致零收益甚至负收益;2、处于劣势的一方与处于优势的一方彼此的地位是不可互换的,也可以说这种互换在现实中不具备条件或将导致其所处的社会关系完全改变。

弱者这一具体人格,是法律在以抽象人格对全体社会成员实行一体保护基础上考察现实生活,旨在维护社会实质正义的制度安排。弱者身份的出现,决不是重蹈等级身份的覆辙,它源于现代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具有自身的特点:

1、身份的多重性。现代社会生活的复杂性使个人可同时拥有多重弱者身份,如个人可同时作为消费者、妇女、老人存在;而等级身份则具有单一性,个人无法逾越等级差别而享有不同等级的身份。

2、身份的法定性。弱者身份的取得源于法律的保护性规定;而等级身份的取得具有原生性,一个人的出身往往决定了其一生的身份。

3、身份的移动性。弱者身份因法律规定要件的满足而享有,因要件的缺失而丧失,具有阶段性,往往不为某一特定人所终身享有;而等级身份则具有固定性,从一出生个人的身份往往就确定下来,并可因继承转移给后代人。

4、身份的例外性。现代社会以抽象人格、实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无身份区别保护为一般,弱者身份的提出,是这种一般的例外,其适用有着严格的法定条件;而等级身份则是身份社会的普遍现象,全体社会成员都具有某种身份,并因身份的不同形成权利义务不一的等级。

5、身份的独立性。现代社会强调个人独立,弱者身份的获得使特定的个人享有法律规定的特权维护自身权益;而等级身份则具有依附性,个人始终被视为特定团体的成员,“他所应遵守的规则,首先来自他作为其中成员的户主给他的强行命令”。

6、身份的社会性。弱者身份的界定是为了使法律倾斜对弱者的保护,体现社会实质公平;而等级身份的界定则源于家族伦理关系,是为了维护等级差别和上层等级的特权。

二、弱者保护法律实践的时代意义

(一)对传统民法三原则的时代“冲击”

民法是“经济关系直接翻译为法律原则的法律,是以法律形式表现了社会经济生活条件的准则”。作为私法领域自由表征的民法在反封建进程中确立了所有权绝对、契约自由和过错责任三大原则。由于三大原则是在解除人之身份、地位束缚,把人抽象化为平等的存在,从而有利于国家法律一体保护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因而三大原则适应了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和崇尚自由平等的民众的心理需要,逐渐成为私法领域的三大支柱。但弱者身份的提出,冲击了三大原则建立的基础,使民法价值取向逐渐由形式公平向实质公平演进:

1、对弱者的重视使民法中以身份立法的规范日渐增多,冲击了强调人之抽象人格平等、注重行为立法的民法主流。如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老年人权益保护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出现;

2、对弱者的保护使民法拓展弱者的权利,限制财产权的行使,冲击了遵循所有权绝对、权利义务相一致的民法传统。如遗产继承中对胎儿应继份额的保留,公司法中累积投票制、股东代表诉讼等一系列旨在维护小股东权益的制度,保障民事实体权利实现的民事诉讼中对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当事人财产的裁定先予执行制度,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对消费者权利和经营者义务的专章规定;

3、对弱者的保护使国家力量介入经济生活,合同强制性条款增多、冲击了契约自由、国家不干预市民生活的民法传统。如劳动合同中劳保条款的硬性规定,个人劳动合同标准不低于集体合同标准,格式合同中不利于弱者的免责条款的严格限制及在合同解释存在两种以上可能时,选择有利于弱者的一种的规定;

4、对弱者的保护使民法引进了无过错责任作为过错责任的补充,冲击了责任自负的民法传统。如产品侵权中严格责任的确立,特殊侵权中举证责任的倒置。

(二)对刑法理性的情理“补充”

长期以来,刑法以严刑峻罚、铁面无情的理性著称于世。在它更以限制人之自由、剥夺人之生命的威慑,成为惩治犯罪、保证社会长治久安的最后的坚强盾牌。弱者保护的渗入, 使刑法保持威慑的同时揉入了人性的温情,在惩罚罪犯的过程中完成对罪犯的思想改造,也激发了人们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自觉性,从而为社会长治久安奠定了情理交融的刑事基础,这可体现于:

1、法律援助制度的设立使没有委托辩护人的盲、聋、哑的被告人、未成年人或可能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及无钱支付律师费用的当事人能获得具有专业知识与经验的律师的协助,在与处于优势的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的对抗中维护自身权益;

2、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制度的设立及承担责任条件的相应宽泛标准,有效鼓励了处于劣势的公民与罪犯做斗争的积极性3、保障刑法目的实现的刑事诉讼法中律师提前介入的规定,弥补了被束缚自由的犯罪嫌疑人无从收集利己证据、维护正当权益的缺陷,无罪推定的确立和类推制度的取消避免了处于强者地位的司法机关的不公正处理,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定罪量刑上法定、酌定情节的考虑和综合地区水平确定财产犯罪定罪量刑数额,使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在守法的范围 内有了情的韵味,契合了犯罪人的主观恶性程度,有利于对他们的惩罚改造;

5、诉讼活动中对附带民事诉讼损害赔偿审判的同时进行和对犯罪分子判处罚金、没收财产时,民事赔偿费用的先行支付都体现了在国家制裁违法犯罪过程中对受犯罪行为侵害的受害人的照顾与保护。

(三)对行政法国家本位的“挑战”

国家权力来自人民的授权,自从国家成立以来,探讨如何在有效的范围内合理地运用国家权力,一直是行政法的核心。权力不受到制约,必将产生腐败,但个人无法与国家相抗衡。在计划体制下,国家以行政指令支配全社会的人、财、物,个体利益被国家本位的价值取向所抹杀。市场经济条件下,还国家权力“来自于民,服务于民”的本来面目,协调国家利益与个人利益,在为国家权力制定合理的运行规则过程中调整行政权力高高在上的态势则是现代法治国家的应有之义,体现在行政法的变迁上,可归为:

1、国家赔偿法的出现,承认国家作为侵权赔偿的主体,使在国家权力运行过程中受到损害的民众的利益得以恢复;

2、赋予行政管理相对人行政复议权,复议的范围不仅包括具体的行政行为,也包括抽象的行政行为,更为全面地维护了处于弱者地位的民众的利益;

3、设立行政诉讼程序,强制行政机关承担举证责任,使民众不仅有了民告官的途径,也有了打赢官司的保障;

4、强调政务公开,提高行政权运行的透明度,聘请社会监督员,加大行政监督力度,极大避免了行政权的黑箱操作和滥用,有效保障了处于弱者地位的民众利益。

第7篇:未成年消费保护法范文

[关键词]国际私法 弱者 保护

[中图分类号]D99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5349(2011)09-0021-02

一、国际私法对弱者利益保护的法理基础

正义,是现代大多数法学家所公认的法律所追求的核心价值,是法治的基本精神宗旨和目的要素。根据罗尔斯在《正义论》当中的观点,正义有实质正义和形式正义之分,前者是关于通过制定什么样的规则来实现社会资源的公正分配的问题,是法律创制的正义;后者则是关于怎样去实施这些规则,以及当这些规则被违反时,应当怎样处置的问题,是法律执行和适用的正义。

传统的国际私法关注的是形式正义的实现,即冲突法正义,要求相同的案件要得到平等的对待,强调的是一种外在法则的普遍适用。然而,这种正义是以抽象的平等人格假设为前提的,正如博登海默所认识到的:法律正义就是凡为法律视为相同的人,都应当以法律所确定的方式去对待,由于忽略了现实社会中主体经济地位和各种力量的差异,冲突法正义难以实现个案的公正。20世纪所展开的冲突法革命使人们逐渐认识到机械地法律适用,是不符合法律的基本精神追求的,现代国际私法认为不仅仅应当满足形式上的公平正义,适用“最适当国家”的法,而且应当保证所适用的“最适当国家”的法同时也是“最适当的法”。现实社会的主体往往由于权力配置、组织关系以及所处地区等方面的原因有所差异。在国际私法中,由于权力配置、组织关系以及其他力量的不同产生了强者和弱者,弱者产生的方式具体包括:1.单纯由于生理、家庭背景或其他个人因素而导致处于不利状态,比如婚姻家庭领域中的妇女、儿童、未成年人、被抚养人、被监护人等;2.因为当事人的市场力量不平衡而导致经济地位处于不利状态,比如雇佣关系中的雇员;3.因为在知识、技术和信息等方面的不对等而处于弱势一方,消费合同领域当中的消费者、保险合同当中的投保人以及侵权关系当中的受害者。[1]国际私法要求适宜于这些现实,加强对经济秩序的维护和对弱者利益的保护,最大程度地实现个案公正,超越较低层次的形式公平,实现实质的公平和正义。实现个案公正,是包括国际私法在内的所有的法律所追求的目标,在国际私法中强调对弱者利益的保护正是符合了实质正义的要求,而且,基于“人性的某些要求和能力的考虑”,同情弱者也是人类的天性之一。

二、我国国际私法保护弱者利益的立法现状

(一)保护弱者利益在实体法中的体现

我国的国际私法研究起步较晚,但是,在立法上非常注重对弱者利益的维护。首先,我国宪法的一些基本原则规范体现了对弱者利益的保护,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第48条和第49条明确规定了对婚姻家庭关系中妇女、儿童利益的保护。其次,我国还有一些以保护特定主体利益为标题的法律,比如《妇女权益保护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残疾人权益保障法》《归侨侨眷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其中《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第1条就明确指出了本法的立法宗旨在于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我国《婚姻法》还着重对非婚生子女的利益进行了保护,这类主体不仅在婚姻家庭关系中作为子女处于弱势一方,而且比婚生子女地位更低,可谓弱者中的弱者,而该法的第25条对其作了很好的保护:“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独立生活为止。”另外,我国的其他的法律规范中还散见有体现对弱者利益直接或间接保护的条款,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36条规定:“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学校和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女子在入学、升学、就业、授予学位、派出留学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第37条规定:“国家、社会对符合入学条件、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少年、青年,提供各种形式的资助。”第38条规定:“国家、社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根据残疾人身心特性和需要实施教育,并为其提供帮助和便利。”第39条规定:“国家、社会、家庭、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为有违法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接受教育创造条件。”可见,我国实体法在弱者利益保护发面已经取得了比较大的进步。

(二)保护弱者利益在冲突法中的体现

目前,我国的国际私法立法主要采用的是分散的立法方式,冲突规范分别散见于《民法通则》《海商法》《票据法》《继承法》等法律法规中。与弱者利益保护有关的法律及司法解释主要有:《民法通则》第148条规定:“扶养适用与被扶养人有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最高人民法院1988年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90条规定:“监护的设立、变更和终止,适用被监护人的本国法律。但是被监护人在我国境内有住所的,适用我国的法律。”第126条第1款规定:“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另外,《收养法》第21条和《外国人在华收养登记办法》第3条可以推出:外国人在华收养子女应重叠适用中国法和其所在国的法律。这些分散的规定对于弱者利益的维护是比较单薄和苍白的。

但是,2011年4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改变了我国国际私法对弱者保护的粗陋。

在该法的总则中规定了最密切联系原则(第2条)和直接适用的法(第4条),最密切联系原则和直接适用的法的规定都是对弱者利益进行保护的重要方式。

在该法的第三章婚姻家庭中,加入了许多“有利于”条款,更好地体现了对涉外婚姻家庭关系领域中弱者权益的维护,比如第25条规定:“父母子女人身、财产关系,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中有利于保护弱者权益的法律。”第29条规定:“扶养,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中有利于保护被扶养人权益的法律。”第30条规定:“监护,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中有利于保护被监护人权益的法律。”

在该法的第六章债权中,在涉外合同领域和涉外侵权领域等比较好地体现了对弱者利益的保护。比如第41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履行义务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第45条:“产品责任,适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法律;被侵权人选择适用侵权人主营业地法律、损害发生地法律的,或者侵权人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没有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适用侵权人主营业地法律或者损害发生地法律。”

三、完善我国国际私法对弱者利益保护的建议

虽然《法律适用法》的颁布加强了国际私法对弱者利益的保护,使得实体法和冲突法在对弱者利益保护方面的力度趋于平衡,但是,我国国际私法对弱者利益的保护方面还是存有很多的不足,还需要进一步的完善。

(一)确立弱者保护原则

“法律原则是法律规则的规则,是法律规则的基础和本源,它具有覆盖面广,稳定性强和具有宏观的指导性的特点。”[2]在立法上,《法律适用法》并没有在总则中把对弱者的保护作为原则确立下来,而是在涉外婚姻家庭、涉外合同和涉外侵权等领域分散地进行规定;在理论上,有些学者提出了保护弱者利益原则应当成为国际私法基本原则的理论,并为很多的学者所支持,比如,“李双元教授就认为将保护弱者利益上升到国际私法基本原则的地位,有利于从整体上指导国际私法各个领域的立法,有利于弥补保护弱者立法的不足,有利于司法人员在应用冲突规范时进行灵活执法,有利于以违反基本原则为由,排除冲突规范指定的但不利于保护弱者的法律适用。”[3]随着国际民商事交往的不断深入和扩大,弱者权益的保护已经成为国际私法立法所追求的一个非常重要的理念,因此,需要从源头上将保护弱者利益原则确立为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并在此基础上,扩大弱者的保护范围。

(二)将有利于弱者的法确定为系属公式

在国际私法中,固定化、公式化的系属,称为系属公式,主要的系属公式有属人法公式、行为地法公式、物之所在地法公式等等。应当充分发挥国际私法的特有的间接调整方法的作用,从冲突规范本身入手,改变传统的管辖权选择为结果选择,将有利于弱者利益的法确定为系属公式。适用有利于弱者的法,即有利原则的提出,是国际私法对弱者保护的人文关怀的重要体现,成为了保护弱者利益的重要的有效的工具,同时它也反映出国际私法从近代到现代的司法轨迹。

(三)在国际私法的具体制度中应当贯彻弱者利益保护原则

识别、反致、法律规避、公共秩序保留、外国法的查明等都是国际私法中的具体制度,这些制度的设计对国际私法的发展起着非常重要的影响,因此,在我国未来的国际私法立法中也应当充分注意在这些制度的具体设计中贯彻弱者利益保护原则。以公共秩序保留制度为例,法院在适用公共秩序保留制度时,主要是基于两点考虑:一是本国法律规范的强制性;二是外国法律规则的有害性,并没有同保护弱者利益联系起来,但是如果在制度设计上,把在特定情况下国际民商事关系中弱者一方的利益作为本国公共秩序的一部分确定下来,就可以在具体的司法实践当中,以公共秩序保留为由,排除适用外国法,转而适用本国有利于弱者利益保护的实体法,从而维护社会公正。

【参考文献】

[1]曲波.国际私法本体下弱者利益的保护问题[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9-10.

第8篇:未成年消费保护法范文

关键词:游街 未成年人

贵州省赫章县可乐乡13岁女孩饶某倒水淋到乡政府的车上,与政府工作人员发生纠纷,饶某被“戴上手铐游街”20多分钟。此事被发上网引来关注后,可乐乡党委书记袁泽泓回应称,事发当天,副乡长带队上街整治沿街摆摊,与女孩及家人发生纠纷,派出所工作人员赶到后,看到“女孩个头大,不知是未成年人”,用手铐把她铐住带上警车。

不知是未成年人所以铐住,如果是成年人就可以随意铐了?对沿街摊贩的暴力执法已被法律禁止和舆论攻击,如此,还能大行其道,也难怪可乐乡党委书记袁泽泓、派出所民警陈松被停职接受调查。反省去吧!

20天内至少8起案被曝光:丛林社会,弱者遭殃!

关键词: 《未成年人保护法》

自5月8日海南万宁发生“小学校长带女生开房”事件,到5月27日,20天内至少有8起校园内猥亵案被曝光。而这,还仅仅是被公开报道的案件。“校长开房案”发生后,万宁市公安局、司法局、教育局轮番施压,要家长们私了。案件发生至今,始终不见司法程序有明显推进。

为什么屡屡有黑手伸向无力反抗的孩子?怎样才能让孩子免受摧残和侵害?每个大人都会想方设法保护自己孩子的社会,为什么会有那么多孩子遭遇其他大人的伤害?我们离真正的文明社会还有多远?我们只能教育孩子“社会险恶,人心难测”,以此让他们远离伤害吗?

中学生质疑教材有误:尽信书不如无书!

关键词:中学教材 学生质疑

“死海的海拔,教材所标注的是-400米,而实际上却是-415米”,“图中冰岛的面积不符合现实,由于全球变暖和影响,冰岛的部分国土已消融”,“克什米尔是一个独立的国家,而本图中却用的是无人区的区别色”。近日,华师附中初中部701班6名男生给人民教育出版社写信,对其出版的初中地理教材中“世界的国家和地区图”、“世界地形图”等提出了多处质疑和建议。人民教育出版社对学生的疑问一一回复,并表示再版时将对误处进行修改。

“尽信书不如无书”,是老理儿,但在中国式应试教育之下的学生们,质疑精神恐怕已被消耗殆尽。很多中小学生是“唯老师之话是从”的,也根本不认为教科书会有错误。这几位学生所提问题不一定全对,建议也不一定适用,但这种质疑精神难能可贵。

中国式“到此一游”:传统还是陋习?

关键词:到此一游 旅游陋习

网友“空游无依”发微博称:在埃及卢克索神庙的浮雕上,有中国游客公然涂写“丁锦昊到此一游”,这让这些中国游客无地自容,“我们试图用纸巾擦掉这羞耻,但很难擦干净,又不能用水,这是三千五百年前的文物呀。”

这一破坏文物的行径,让越来越文明的中国人感到耻辱。有网友对“丁锦昊”人肉搜索,曝光他的微博和部分个人信息。丁锦昊受此谴责,痛哭流涕,他的父母也出面道歉。至此,对他个人的不文明行为已惩罚足够,可是,更多风景名胜所遭受的“到此一游”该如何解决呢?中国的名山大川,到处留有文人墨客的手迹,算不算“到此一游”?达官贵人、各级领导视察所留“×××是个好地方”,算不算“到此一游”?山川依然在,题字的人哪里去了?

天价高考房:教育急功,商家近利!

关键词;高考房 过度重视

高考来临前,部分酒店开推“高考房”。为保证考生顺利前往考场,保证充足的休息时间,不少考生家长都会根据以往考场分布经验,提前在考点周围订酒店。长春市部分酒店负责人透露,从启动“高考房”开始,考试房间预订量过半,其中星级酒店一天的房价高达3999元。

天价“高考房”,商家炒作和赚钱的目的显而易见,但家长们心甘情愿地订房,是为了确保孩子能休息好,能按时赶到考场,“一个愿打,一个愿挨”,两方都无太多可责备之处。只是这情景所反映出的家长们对高考的过度重视,令人无法轻易忽略。当年独自赶考的学子们,看到如今家长的“拳拳之心”,情何以堪?

云南安宁口罩实名制:防民之口?

关键词:安宁 口罩实名制

第9篇:未成年消费保护法范文

孩子是祖国的未来,是家庭的希望。做为孩子的第一监护人--家长,看到自己的孩子能够愉快的生活,健康的成长那自然是最高兴的。为了保证您的家庭幸福、孩子平安,我们真心希望您与学校携手,共同做好对孩子的安全教育,并做出以下承诺:

1、自觉按照《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履行监护职责,承担起相应的法律责任。

2、了解学校的教育教学管理制度,及时掌握子女在校或在家的思想动态。

3、积极配合学校对子女进行交通、饮食、用电、用煤气、防火、防骗、防盗、防抢、防暴、防溺水、防雷击、防疾病传染等安全教育,增强子女安全意识,加强对子女的校外管理,防止安全事故发生。

4、保证在孩子上、放学时间亲自接送或委托亲属接送。教育孩子步行(骑自行车)上下学遵守交通规则,不做危及铁路、公路行车安全的事,不乘坐无牌无照的车辆,禁止家长用三轮车接送孩子,禁止子女驾驶各种机动车辆。与学校共同担负起涉及孩子其它的交通安全管理责任。

5、密切注意子女的思想行为动态,杜绝子女利用上课以外时间、节假日私自或结伴进入不安全场所(新建建筑物、网吧、台球室、变压器、坑塘水库、引清渠、深水井等)活动,发现问题应及时进行批评教育,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6、禁止子女携带火种、易燃、易爆、易伤人的物品及管制刀具、手机、游戏机等非学习用品入校,禁止校内、外玩火。清明节上坟时,严禁孩子私自烧荒,出现山林失火等事故。禁止孩子吃零食,不到路边店、地摊消费,不购买三无产品,以防食物中毒。

7、对子女早恋、旷课、逃课、吸烟、喝酒、赌博、打架斗殴、敲诈勒索、小偷小摸、夜不归宿、看黄色书刊影像制品等不良现象应严加管束。

8、发现子女的人身安全受到威胁、侵害时,应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9、教育子女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和有关法律法规,严格遵守作息时间(上午到校时间7:30,放学时间12:00。下午到校时间12:30,放学时间4:10;),不得提前到校,学生在校外发生的各种安全事故责任自负;尊重和服从学校的管理,不得私自离校。子女有事有病不能坚持到校上课,家长应及时向班主任请假;因家中有事,需中途离校的,学生须持我校的出门证,经班主任签字批准后,凭请假条到门卫处备案,学生方可离校。

10、子女有特异体质或特殊疾病的(包括已经突发、偶发过的或常发的疾病)应告知班主任和老师,在校期间发病的,有家长领回,治好后方可回校。

11、积极主动地与学校、老师经常保持联系,共同做好对子女的安全和纪律教育及管理工作。

本承诺书一式两份,学校、家长各执一份,自签字之时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