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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规范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提高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专款专用,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24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是指按照国家规定筹集并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各级财政部门是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主管部门,负责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筹集、管理、预算分配、拨付和监督检查。
财政部商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民政部负责制定全国性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政策,分配和拨付中央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拨付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资金。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安排新建廉租住房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资金。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商同级建设、发展改革、国土资源、民政等部门负责制定本地区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实施办法,安排本地区廉租住房保障补助资金,督促市县财政部门落实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市县财政部门具体负责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筹集、拨付、管理和预决算审核以及监督检查工作。
市县廉租住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预决算编制,严格按照财政部门规定安排和使用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第四条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筹集、拨付、使用和管理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二章资金来源
第五条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结合当地财力,积极参与制定廉租住房保障计划,并按照年度廉租住房保障计划以及国发〔20*〕24号文件规定的来源渠道筹集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第六条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来源于下列渠道:
(一)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扣除计提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全部余额;
(二)从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安排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资金;
(三)市县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资金;
(四)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补助资金;
(五)中央预算内投资中安排的补助资金;
(六)中央财政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
(七)社会捐赠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八)其他资金。
第七条土地出让净收益为当年实际收取的土地出让总价款扣除实际支付的征地补偿费(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土地开发费、计提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资金以及土地出让业务费等费用后的余额。
第八条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的补助资金,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建设部、财政部制定的《中央预算内投资对中西部财政困难地区新建廉租住房项目支持办法》规定执行。
第九条中央财政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按照财政部商建设部、民政部制定的《中央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实施办法》规定执行。
第十条廉租住房租金收入严格按照财政部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维护和管理,不足部分在一般预算中安排。廉租住房租金与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不得混同安排使用。
第三章资金使用
第十一条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专项用于廉租住房保障开支,包括收购、改建和新建廉租住房开支以及向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低收入家庭发放租赁补贴开支,不得用于其他开支。
第十二条收购廉租住房开支,指利用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收购房屋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支出,包括支付的房屋价款等开支。
第十三条改建廉租住房开支,指对已收购的旧有住房和腾空的公有住房进行维修改造后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支出。
第十四条新建廉租住房开支,指利用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新建廉租住房的开支,包括新建廉租住房需要依法支付的土地补偿费、拆迁补偿费以及支付廉租住房建设成本支出。
第十五条发放租赁补贴开支,指利用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向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低收入家庭发放的租赁补贴支出。
第四章预算管理
第十六条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实行项目预算管理。市县廉租住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于每年第三季度根据下年度廉租住房保障计划,编制下年度廉租住房保障支出项目预算,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并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提请同级人大批准后实施。
市县财政部门要商有关部门根据当地年度廉租住房保障计划,指导同级廉租住房行政主管部门科学、合理测算廉租住房保障资金需求,并根据年度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来源情况,做好年度廉租住房保障支出项目预算编制工作。
第十七条市县财政部门在安排年度廉租住房保障支出项目预算时,首先要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的规定,确保将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计提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余额全部用于廉租住房保障;其次要按规定将土地出让净收益不低于10%的比例用于廉租住房保障。上述两项资金不足的,可以适当提高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比例,仍不足的由市县财政通过本级预算以及上级补助(包括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以及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专项补助)予以安排。
第十八条年度廉租住房保障支出项目预算中涉及购建廉租住房的,必须符合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程序。
第十九条年度廉租住房保障支出项目预算经批准后,市县廉租住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原则上不得突破预算。
第五章资金拨付
第二十条市县财政部门按照批准的廉租住房保障支出项目预算,根据廉租住房保障计划和投资计划,以及实施进度拨付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确保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切实落实到廉租住房购建项目以及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低收入家庭。
第二十一条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原则上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申请租赁补贴的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低收入家庭,经市县廉租住房行政主管部门、民政部门公示和审核确认无误后,由市县财政部门根据市县廉租住房行政主管部门、民政部门的审核意见和年度预算安排,将租赁补贴资金直接支付给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低收入家庭或向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出租住房的租赁方。暂未实施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地区,市县财政部门按照地方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拨付租赁补贴资金,确保租赁补贴资金落实到人、到户。
第二十二条收购、改建和新建廉租住房,由市县廉租住房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工程合同和进度、购房合同以及年度预算,提出预算拨款申请,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由同级财政部门将资金直接支付给廉租住房建设单位或销售廉租住房的单位和个人。
第六章决算管理
第二十三条每年年度终了,市县廉租住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同级财政部门规定,报送年度廉租住房保障支出项目决算。年度廉租住房保障支出项目出现资金结余,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以继续滚存下年安排使用。
第二十四条市县廉租住房行政主管部门在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年度廉租住房保障支出项目决算时,还应当会同民政部门提交年度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实施进展情况,包括当年租赁补贴发放户数、发放标准、发放金额,当年购建廉租住房套数、面积、位置、金额,当年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户数、面积、金额等相关资料。
第二十五条市县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廉租住房行政主管部门、发展改革部门、民政部门将市县年度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实施进展情况报省级财政等相关部门备案。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建设、发展改革、民政部门汇总本地区年度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实施进展情况,于次年2月28日前报财政部等相关部门备案。具体报表格式详见附表《_____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兵团)_____年廉租住房保障情况表》。
第七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市县财政部门应当配合同级廉租住房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民政部门建立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动态监管机制,对于年度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低收入家庭的收入状况进行跟踪复核,确认其是否可以继续享受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对于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应当停止发放租赁补贴、按照市场租金收取廉租住房租金或收回配租的廉租住房。
第二十七条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筹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于不按照规定筹集、安排使用和管理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要严格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年1月1日起实施。
第一条为促进廉租住房制度建设,逐步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廉租住房保障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第三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中,明确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目标、措施,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住房建设规划。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指导和监督全国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工作。廉租住房保障的具体工作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实施机构承担。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价格)、监察、民政、财政、国土资源、金融管理、税务、统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廉租住房保障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保障方式
第五条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实行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等相结合。货币补贴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由其自行承租住房。实物配租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住房,并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
实施廉租住房保障,主要通过发放租赁补贴,增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承租住房的能力。廉租住房紧缺的城市,应当通过新建和收购等方式,增加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房源。
第六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家庭平均住房水平、财政承受能力以及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人口数量、结构等因素,以户为单位确定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
第七条采取货币补贴方式的,补贴额度按照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现住房面积与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每平方米租赁住房补贴标准确定。
每平方米租赁住房补贴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市场平均租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其中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可以按照当地市场平均租金确定租赁住房补贴标准;对其他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以根据收入情况等分类确定租赁住房补贴标准。
第八条采取实物配租方式的,配租面积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现住房面积与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
实物配租的住房租金标准实行政府定价。实物配租住房的租金,按照配租面积和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租金标准确定。有条件的地区,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可以免收实物配租住房中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内的租金。
第三章保障资金及房屋来源
第九条廉租住房保障资金采取多种渠道筹措。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来源包括:
(一)年度财政预算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二)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
(三)土地出让净收益中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四)政府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
(五)社会捐赠及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第十条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应当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建设。
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比例,不得低于10%。
政府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应当按照国家财政预算支出和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的维护和管理。
第十一条对中西部财政困难地区,按照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中央财政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的有关规定给予支持。
第十二条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主要包括:
(一)政府新建、收购的住房;
(二)腾退的公有住房;
(三)社会捐赠的住房;
(四)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第十三条廉租住房建设用地,应当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优先安排,并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采取划拨方式,保证供应。
廉租住房建设用地的规划布局,应当考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居住和就业的便利。
廉租住房建设应当坚持经济、适用原则,提高规划设计水平,满足基本使用功能,应当按照发展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的要求,推广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廉租住房应当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
第十四条新建廉租住房,应当采取配套建设与相对集中建设相结合的方式,主要在经济适用住房、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
新建廉租住房,应当将单套的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并根据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居住需要,合理确定套型结构。
配套建设廉租住房的经济适用住房或者普通商品住房项目,应当在用地规划、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明确配套建设的廉租住房总建筑面积、套数、布局、套型以及建成后的移交或回购等事项。
第十五条廉租住房建设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鼓励社会捐赠住房作为廉租住房房源或捐赠用于廉租住房的资金。
政府或经政府认定的单位新建、购买、改建住房作为廉租住房,社会捐赠廉租住房房源、资金,按照国家规定的有关税收政策执行。
第四章申请与核准
第十六条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家庭收入情况的证明材料;
(二)家庭住房状况的证明材料;
(三)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
(四)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二)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张榜公布,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市(区)、县人民政府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三)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转同级民政部门;
(四)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同级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五)经审核,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
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诉。
第十八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民政等有关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等进行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十九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综合考虑登记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收入水平、住房困难程度和申请顺序以及个人申请的保障方式等,确定相应的保障方式及轮候顺序,并向社会公开。
对已经登记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凡申请租赁住房货币补贴的,要优先安排发放补贴,基本做到应保尽保。
实物配租应当优先面向已经登记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
第二十条对轮候到位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或者具体实施机构应当按照已确定的保障方式,与其签订租赁住房补贴协议或者廉租住房租赁合同,予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配租廉租住房。
发放租赁住房补贴和配租廉租住房的结果,应当予以公布。
第二十一条租赁住房补贴协议应当明确租赁住房补贴额度、停止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的情形等内容。
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应当明确下列内容:
(一)房屋的位置、朝向、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
(二)租金及其支付方式;
(三)房屋用途和使用要求;
(四)租赁期限;
(五)房屋维修责任;
(六)停止实物配租的情形,包括承租人已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将所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或者改变用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或者未交纳廉租住房租金等;
(七)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包括退回廉租住房、调整租金、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等;
(八)其他约定。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省级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监督检查,并公布监督检查结果。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情况。
第二十三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按户建立廉租住房档案,并采取定期走访、抽查等方式,及时掌握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人口、收入及住房变动等有关情况。
第二十四条已领取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配租廉租住房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当按年度向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变动情况。
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可以对申报情况进行核实、张榜公布,并将申报情况及核实结果报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等变化情况,调整租赁住房补贴额度或实物配租面积、租金等;对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停止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或者由承租人按照合同约定退回廉租住房。
第二十五条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不得将所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或者改变用途。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违反前款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回廉租住房:
(一)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的;
(二)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交纳廉租住房租金的。
第二十六条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未按照合同约定退回廉租住房的,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未退回的,可以按照合同约定,采取调整租金等方式处理。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拒绝接受前款规定的处理方式的,由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或者具体实施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收入标准、住房困难标准等以及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实行动态管理,由市、县人民政府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不予受理,并给予警告。
第三十条对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审核同意或者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由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对已经登记但尚未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取消其登记;对已经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退出实物配租的住房并按市场价格补交以前房租。
第三十一条廉租住房保障实施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执行政府规定的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或者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实施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廉租住房保障工作中、、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一、指导思想
以“居者有房住”为目标,按照国家、省、市廉租住房相关政策规定,充分发挥政府在住房保障领域的社会职能,把廉租住房管理作为全面改善民生的重要内容,逐步解决全区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努力构建和谐*。
二、职责分工
区房地产管理处(区住房保障管理中心)承担区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工作,负责本辖区内廉租住房保障的具体实施。区发改局、财政局、建设局、民政局、局、统计局、审计局、监察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分局、*国土资源分局、*规划分局、各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职能,协同做好本辖区内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具体职责分工如下:
(一)住房保障管理中心负责区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统筹规划和具体实施;廉租住房保障政策的执行、培训和业务指导;协调区各相关部门廉租住房管理的日常工作事务;廉租住房的房产核查、核准及资金发放;区廉租住房资金的测算和拨款申请;区廉租住房配租用房的筹集、使用、收回及管理等工作。
(二)发改局负责全区廉租住房建设项目的综合管理,协助做好项目的报批工作,并对项目建设实行跟踪检查。
(三)财政局负责按照市、区住房保障相关文件要求,向市财政局申请划拨市级承担的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资金,筹集应由区级承担的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资金;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资金的管理、拨付和监督检查工作。
(四)建设局负责组织全区廉租住房配租用房的建设、工程监督管理和移交等工作。
(五)民政局负责廉租住房申请家庭收入、财产状况认定的具体审核管理工作,出具婚姻状况证明。
(六)局负责接待、事项协调督办等工作。
(七)统计局负责住房困难家庭住房状况、家庭收入的统计、分析工作。
(八)审计局负责对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资金和配租住房的筹集、拨付、使用和管理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九)监察局负责对全区廉租住房保障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十)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协助核查廉租住房申请对象的收入情况。
(十一)*分局协助核查廉租住房申请对象的相关户籍情况,维护廉租住房申请的正常秩序,及时掌握维稳工作动态,落实治安防范措施,确保廉租住房管理工作的有序推进。
(十二)*国土资源分局协助做好廉租住房配租用房建设用地的优先落实工作。
(十三)*规划分局协助做好廉租住房配租用房建设用地选址工作。
(十四)各街道办事处负责廉租住房的申请受理,调查和核实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的收入、财产状况、住房条件等;协助区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在全区范围内进行廉租住房保障政策宣传,做好辖区内住房保障政策实施的维稳工作。
三、申请对象及保障形式
具有*区非农业常住户口(含单位集体户口)且同时符合《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廉租住房租金补贴,现承租国家直管公有住房的,可以申请租金减免。
具有*区非农业常住户口(含单位集体户口)且同时符合《办法》第六条和第十条规定条件的家庭,如房源条件允许,可选择申请实物配租住房或申请租金补贴;如房源不足,则按《办法》第九条规定发给租金补贴。
四、申请与审核程序
(一)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提供的材料:
1、申请人和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2、申请人家庭户口簿原件、复印件;
3、家庭收入情况的证明材料:最低收入家庭的持《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市城区社会扶助证》或《特困职工证》;低收入家庭和其他家庭的家庭成员需提供收入证明,有工作单位的由工作单位出具,无工作单位的由所在街道或镇一级人民政府出具;
4、家庭财产状况的证明材料;
5、家庭住房情况的证明材料,根据不同情况提供下列资料:
(1)承租公房(包括单位自管房)的,应提供公房租赁合同或出具相关证明;如已参加房改购房还未领取房屋所有权证的,应提供房改售房审批表;
(2)自住私房的,应提供房屋所有权证;私房已出售的需提供房屋买卖合同或相关证明;
(3)拆迁户应提供住房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及协议附件;
(4)租住宗教产住房、军产房、集体宿舍的,应提权单位证明;
(5)*年12月17日前承租私房的,应提权证和租房协议或合同;
(6)租住落实政策私有住房的,由申请人提供相关依据,报房管部门核实并出具相关证明;
(7)*年6月1日前因房屋拆迁、*年1月1日前住房调换、私房落政、住房解困旧房腾退、公房改户等原因,申请人无法提供户口迁出地住房证明的,可由申请人出具具结书;
(8)申请家庭无房在外租房居住的,须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协议或《房屋租赁登记证》;
6、家庭成员的婚姻状况证明。结婚的提供结婚证,单身的提供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离婚的提供离婚协议书、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原件和复印件;
7、其他家庭还应提供相关凭证或证明;
8、住房保障管理中心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申请廉租住房租金补贴、租金减免和实物配租,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1、申请登记。
申请家庭应当由户主(或持证人)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如实填写《*市*区廉租住房申请审核表》,并提供有关材料。
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符合享受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可以由法定监护人代为申请,法定监护人要出具相关单位的有效证明(监护人为父母的除外)。
2、初审核查。
(1)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财产、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公示(公示期限为10日),公示期间无人提出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将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和电子档案报送住房保障管理中心下属工作站(以下称房管所)。
经过初审或公示,对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街道办事处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并将相关材料退还。
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将受理家庭的电子档案和清册提供给辖区房管所。房管所应对申请人家庭的住房情况进行核查,就其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对不符合住房困难条件的申请人,由区住房保障中心登记汇总后连同申请人材料以书面形式返还至街道办事处,由街道办事处负责送达至申请人,对符合住房困难条件的申请人,登记汇总后将申请人材料报送民政局。
(2)民政局应当自收到初审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财产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申请材料连同审核后的电子档案送住房保障管理中心。
3、核准登记。
经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审核后,对家庭收入、财产、住房状况均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对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予以核准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公开登记结果并报市建委备案。
对不符合住房困难条件的申请人,由区住房保障中心登记汇总后连同申请人材料以书面形式返还至街道办事处,由街道办事处负责送达至申请人。
五、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发放、实物配租和租金减免
(一)租金补贴
经住房保障管理中心核准的符合廉租住房租金补贴的家庭凭中心的书面通知书到辖区房管所,签订《*市*区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协议》。各房管所自住房保障中心核准后的次月起按协议约定发放租金补贴。
(二)实物配租
经核准后符合实物配租条件的家庭,区住房保障管理中心根据房源情况和申请顺序,向享受实物配租住房的申请人开出《*市*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单》。申请人凭身份证、《*市*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单》到辖区房管所办理租赁手续,签订《*市*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租赁合同》。
(三)租金减免
现承租公房的最低收入家庭持《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市城区社会扶助证》或《特困职工证》可向房屋所在地房管所申请租金减免,经审核批准后享受租金减免;低收入家庭和其他家庭经核准后符合享受廉租住房条件又在*区内承租公房的,经本人申请从核准的次月起享受租金减免。
六、资金拨付
住房保障管理中心每半年根据测算资金向区财政局申请预拨款(包括市财政专项资金),区财政局应于每年1、7月的10日前划拨到位,半年结算一次。区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实际发生数由住房保障管理中心负责提供,经区财政局审核确认后,报送市建委审定。
租金减免所需资金由各房管所每季度报住房保障管理中心,由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审核后拨付给房管处。
七、考核管理
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列入区政府各相关部门年度考核目标,由区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对实施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相关部门进行年度目标考核。各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落实目标考核责任制,密切配合住房保障管理中心统筹做好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具体实施,确保这项工作公开、公平、有序地运行。
八、其他相关规定
(一)一至六级残疾军人的认定以部队出具的《残疾军人证》中记载的残疾等级为准,主要劳动力是否重度残疾的认定按残联的《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试用)》执行。
(二)《指导意见》中关于离婚户的住房建筑面积计算,夫妻共有的自有住房离婚时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或离婚协议书将产权归夫妻之外第三人的,按离婚前人均建筑面积计算。
(三)享受廉租住房保障政策的家庭,须每年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住房、财产等情况,填写《廉租住房家庭人口、住房、收入、财产状况表》,于次年3月10日前交住房保障管理中心。中心应会同民政局、街道办事处对廉租住房家庭填报的家庭人口、住房、收入、财产等状况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汇总,于次年的3月30日前报市建委、市民政局和市总工会备案。
(四)户的认定、家庭人口计算、建筑面积计算、保障面积标准、租金标准、受理时限、家庭收入及财产状况认定等均依据《办法》、《收入认定办法》、《指导意见》等廉租住房相关文件规定。上述文件未作规定的,以本实施意见为准。
(五)本实施意见中未明确的情形,由住房保障管理中心会同民政局、局、属地街道办事处等部门共同讨论会审,形成书面会审意见,报市建委备案后实施。
关键词:上海廉租住房;制度发展;退出机制
中图分类号:C931.7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672-3309(x).2013.05.02 文章编号:1672-3309(2013)05-04-02
随着近几年房价的不断高起,廉租住房建设成为降房价保民生的一项重要措施,完善廉租住房制度对于社会的稳定发展具有非常重大的意义。从2000-2012年上海市政府的文件可以看出,上海市政府建立廉租住房制度较早,并且经过多年的发展与完善,上海市廉租住房规模、廉租房制度保障水平均居全国前列。上海廉租房体系运行机制已经较为成熟和有效,具体包括申请、审核、公示、登记、轮候、配租、复核、退出等环节。其中,复核及退出机制的实施使得在廉租住房供给短缺的情况下,尽可能保障困难家庭的居住权利,提升廉租房体系的运行效率。但是,如果不能对各环节、各参与主体进行有效的监督,就容易出现造假、等不良现象。
目前上海采取年度复核方法对廉租住房住户进行监督,但是由于还没有建立起个人财产申报制度,住户的隐性收入无法统计,主管部门也就无法真实掌握住户的实际经济状况,给退出机制实施的有效性带来质疑。
一、上海廉租住房退出制度现状
2000年9月上海市政府《上海市城镇廉租住房试行办法》,明确了廉租住房的定义;确定了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为本市廉租住房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上海市廉租住房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指导、协调试点区的廉租住房管理工作;提出了廉租住房的资金多渠道筹措方针;指出了各区廉租办配租住房房源的方式;制定了居民对廉租住房的申请条件及其程序。10月分别在长宁区、闸北区试点,2001年12月在全市推开。由此拉开了上海廉租住房制度建立、完善的序幕。
此后,2002年、2003年、2005年,尤其是2012年,市政府多个文件,对廉租住房的配租管理、补贴租金管理、申请审核条件及流程、复核管理等提出了方案。
目前上海廉租住房的退出工作是在《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办法(2005年)》、《廉租住房保障办法(2007年)》、《上海市廉租住房保障家庭复核管理试行办法(2012年)》这三个文件指导下展开的。
在《上海市廉租住房保障家庭复核管理试行办法(2012年)》规定中,廉租家庭的资格复核原则上每3年进行一次,复核时点与廉租家庭租金配租租赁补贴协议或者实物配租住房租赁合同的期限相衔接。廉租家庭在补贴协议或者租赁合同期满后,愿意继续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应当在补贴协议或者租赁合同期满前第四个月内,向住房保障机构提出廉租住房保障资格的复核申报。廉租家庭在补贴协议或者租赁合同期间,可自愿停止享受廉租住房保障,自提出书面申请停止享受廉租住房保障之日起2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廉租住房。
办法还规定,区(县)或者街道(乡镇)住房保障机构应当及时建立和完善廉租家庭档案和工作档案,包括廉租家庭户籍、住房、收入财产等状况的变更记录、配租标准的变更记录、资格复核的工作记录、违规行为和处理记录,并应当纳入住房保障信息系统,实行动态管理。
对于收入的核实,由街道(镇、乡)住房保障部门递交市政府指定的收入核对机构进行核对。主要核对工资性收入、经营性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过去收入的节余资产(包括家庭金融资产、房产、机动车等)和临时的较大财产收入(如福利、体育彩票中奖等)。
在各区县房屋保障中心公布的2011年统计数据中,只有卢湾区公布了家庭退出廉租住房情况。
二、上海廉租住房退出制度发展存在的问题
(一)缺乏专门的惩戒机制、监督机制以及信息披露制度
目前,上海市尚未制定专门的惩戒措施,对相关法律责任的规定不够全面。经济状况改善的廉租住户们没有惩戒压力,采取手段故意拖延不退出保障范围,增加廉租住房制度的实施成本,影响效率。
对于主管部门,没有明确的监督机制,各监督工作人员职责权属不清晰,主动改进监督方式的动力不足,也没有人员督促其主动获取信息,走访住户等。
主管部门信息披露的力度也不够,没有规定督促其主动披露详细信息。在各区县房屋保障中心公布的2011年统计数据中,只有卢湾区公布了家庭退出廉租住房情况。公众也就无法从官方途径获取数据,从而对主管部门的工作进行监督。
(二)廉租住房保障退出机制设计不全面
退出机制的漏洞和模糊之处在于有些退出条件过于粗糙,宽泛,没有涵盖所有的退出情形,且不利于实践操作。例如退出条件中没有包括家庭资产限额;租金调整政策如何制定及操作也没有提及;保障家庭的违规行为细化程度不够,没有考虑到行为的多样性;没有制定针对违规行为的具体处理程序与实施举措;对逾期仍拒绝腾退住房家庭如何处罚,采取何种措施强制迁出也未加以明确等等。[1]
(三)对廉租住户收入、资产信息核实的难度大
主要由于廉租住户就业不稳定,隐性收入信息难以获取。工作人员无法由稳定来源获取信息,了解住户经济情况,入户拜访也难以获取真实信息。
个人财产申报制度的不健全也是障碍之一,无法准确衡量住户是否具有退出廉租住房的实力。不少家庭实际消费水平高,还有资本市场投资活动,给我们的判断带来难度。
2009年上海民政局成立上海市居民经济状况核对中心,单位接受政府委托,开展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教育救助等社会保障项目所涉居民经济状况核对工作,出具核对书面报告;开展相关审批机构提出的经济状况复核工作,出具复核书面报告,但是该系统受运行初期和地区性等局限,核对的范围和准确性尚待提高。
(四)廉租住房与经济适用房、公共租赁房、拆迁安置房等保障住房之间转换不畅,缺乏退出激励效应
退出激励是指推动因收入条件变好从而想改善居住条件的家庭自动退出廉租住房保障的力量,这主要通过健全退出的配套措施来实现。目前上海市住房保障体系包括经济适用房、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以及拆迁安置房。相对普通商品房市场,对于保障住房的投入不足,供给远远满足不了需求。
低收入者在收入获得改善从而想改善住房条件的时候,本来应该可以选择经济适用房、公共租赁住房或者限价房。然而低收入者发现一旦放弃廉租住房保障却不能得到相应层次的住房的时候,多数低收入者会选择继续占据廉租住房保障,没有退出的意愿。[2]
(五)“先租后售”退出方式缺少更细致规范
如果廉租房“先租后售”的资金流向后续廉租住房的建设中,“先租后售”退出方式就可以持续给廉租房带来现金流滚动开发,支持廉租房持续供应,但如果资金转投其他用途,就有可能导致政府提出的廉租房保障计划半途而废,起不到真正的市场保障作用。
三、完善上海廉租住房退出制度的对策建议
(一)完善法律法规
1、出台廉租住房退出管理的法律法规细则。在《上海市廉租住房保障家庭复核管理试行办法(2012年)》的基础中,更加清晰地规定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退出机制、管理机构和监督机构的职责等,将退出管理办法进行细化,并有针对性地制定具体处理程序与实施细则,从而提高执行上的可操作性。
2、加大违法违规行为的惩罚力度。对目前存在的一些骗租、违法占用廉租房等行为,应加大惩罚力度,例如没收违法所得、重金罚款、永久性取消保障资格、记入个人信用档案甚至监禁等,以高强度的惩罚措施大幅度地提高住户的违法违规成本,从而有效地遏制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3]
3、制定信息披露制度。明确信息披露的内容、程序等,让公众能够方便获取官方数据,对主管部门的工作进行监督,督促相关工作人员积极主动做好监督工作。
(二)健全个人财产申报制度,建立个人信用评估系统
可学习借鉴相关经验,建立起个人信用评估系统,使得对廉租住户的审核非常简单,廉租住户在进行决策的过程中,会清楚地意识到选择欺骗行为的后果,从而主动退出公屋。[4]
加大对上海市居民经济状况核对中心的建设力度,在各区县设置分中心,更好的对居民经济状况数据进行挖掘,为政府决策公共政策提供客观支持。
(三)制定有效的退出优惠政策措施
落实主动退出奖励政策,鼓励经济条件改善住户主动退出保障范围。如对于主动退出的住户一次性发放一笔资助奖金、降低首付比例、提供免息贷款等。对于不主动退出的住户,由主管部门强制执行后不仅得不到优惠政策,还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健全退出后续保障机制
应大力加强住房保障体系中各层次保障房的建设和投入,构建“廉租房—公共租赁房—经济适用房—拆迁安置房”四层次的住房保障模式。一方面加大经济适用房的建设力度,使尽可能多的廉租住户在经济条件好转后能获得购买经济适用房的机会;另一方面要增加租金低于市场水平但住房条件优于廉租房的公共租赁房的供应量,使廉租住户在退出廉租房后又无力购买经济适用房时能通过租住公租房来解决住房问题。退出后续保障机制的健全,不仅能有效保证廉租住户退出后有房可住,还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住户的居住条件,以此提高廉租住户自主退出的意愿。[4]
(五)监督“先租后售”回流资金的使用
政府部门应严格监督回流资金的使用,保证资金用于后续廉租住房的建设中,支持廉租住房的持续供应。
参考文献:
[1] 何灵、郭士征.廉租住房保障退出机制:现状、问题与对策——以上海市为例[J].华东经济管理,2010,(02).
[2] 肖学良.廉租房保障进入与退出机制研究[D].武汉:华中师范大学,2011.
为切实保障城市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和《云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结合*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工作
居住是群众的基本生活需要,住房问题直接关系老百姓生活水平的提高和生活环境的改善,是重要的民生问题。各县(区)要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加强城市住房保障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领导、健全机制,加强协调、合力推进,加强监督、狠抓落实,加快建立层次合理、形式多样、标准适当的住房保障制度。以政府主导为重点,以满足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基本居住需要为目标,以廉租住房制度为主要方式,多渠道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保持房价基本稳定和住房供应结构基本合理。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且住房困难的家庭,县(区)政府要提供多种形式的住房保障,不断改善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条件。
二、建立健全城市廉租住房制度
(一)逐步扩大廉租住房制度覆盖面。城市廉租住房制度是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主要途径。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的统一要求,2007年底,临翔区要对符合规定住房困难条件、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城市低保家庭基本做到应保尽保;2008年底前,云县、凤庆、永德、镇康、耿马、沧源、双江县的低保家庭基本做到应保尽保。力争到2012年,使全市廉租住房制度保障范围由城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扩大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形成较为完善的城市住房保障体系。
(二)采取多种方式推进廉租住房制度建设。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实行货币补贴、实物配租等方式相结合,主要通过发放租赁补贴,增强低收入家庭在市场上承租住房的能力。实物配租户数原则上控制在应保障户数的30%以内,主要解决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和其他急需救助家庭。各县(区)要结合实际,合理确定住房保障方式。
(三)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及保障标准。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主要是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以下的城市低保住房困难家庭。实行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租赁补贴标准由各县(区)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城市住房市场平均租金及经济发展水平确定。实行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并确定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四)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房源。廉租住房房源主要采取政府新建、配建、收购、腾退的公有住房和社会捐赠的住房等。无论采取何种方式解决廉租住房房源,必须坚持经济、实用的原则,并满足基本使用功能,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
1.政府新建。新建廉租住房原则上要在城市中心区域内,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相对集中建设,并根据城市低保住房困难家庭的居住需要,合理确定套型结构及套型建筑面积。
2.配套建设。配建廉租住房主要在普通商品房项目中配套建设,配套建设的数量原则上控制在普通商品房项目住房套数的10%—15%,由政府与开发商协商采购〔具体办法由各县(区)确定〕,统一安排低保住房困难家庭,并由小区物业统一管理。配套建设廉租住房的普通商品房项目,应当在用地规划、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明确配套建设的廉租住房总建筑面积、套数、布局、套型及建成后的移交、管理或收购等相关事宜。今后,若不按此规定配建廉租住房的普通商品房项目,规划、发展和改革、国土、建设等部门,不得办理项目立项、规划许可、用地、建筑工程许可等相关事宜。
3.收购房屋及腾退公有住房。各县(区)要充分利用现有的房屋资源,一是对房改时已全产权过渡给职工的住房,在职工自愿的前提下,由政府按市场价重新收购;二是对房改时未过渡给职工的公有住房,可根据目前房屋的现状及居住情况,由国资部门一次性收回。为便于今后的管理,无论是收购房屋还是腾退公有住房,原则上要集中收购或收回。
(五)多渠道解决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按照财政预算安排为主、多渠道筹集的原则,加大对廉租住房建设资金的支持力度。一是各县(区)要根据廉租住房工作年度计划,把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安排;二是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外,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建设;三是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比例不得低于l0%;四是在房地产开发税收中,每年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支持廉租住房建设;五是廉租住房租金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的维护和管理。廉租住房建设资金和补贴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项用于廉租住房制度建设,不得挪作他用。
(六)建立健全廉租住房管理机制。建立廉租住房档案和低收入家庭住房档案,严格廉租住房和租赁补贴申请、审核、公示、退出等管理,确保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切实落实到低保住房困难家庭。
三、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
(一)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和标准。各县(区)要严格按照城市住房建设规划,综合考虑各地经济发展、居民收入及住房水平等因素,制定落实城市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实施计划和土地供应计划,增加面向社会供应的经济适用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户型建筑面积控制在90平方米左右。
(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为未享受过住房实物福利分配(包括按房改政策购买原公有住房、购买安居工程住房、解危解困住房、国家或单位给予了补贴的集资建房、合作建房等)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标准由各县(区)确定,原则上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按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以内、住房面积按当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60%以内确定。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实行家庭成员全名制,一个家庭只能申请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人家庭成员资产收入和住房面积必须合并计算。
(三)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购买或承租实行申请、审批、公示制度,具体办法由各县(区)制定,并报省建设厅备案。严格经济适用住房的转让管理,确保经济适用住房真正用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经济适用住房的出售价格及租金标准,由各县(区)发展和改革部门会同建设部门审定。
(四)加强对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管理。单位集资合作建房要纳入各地经济适用住房供应计划,其建设标准、供应对象、产权关系等均按经济适用住房有关规定执行。各级国家机关一律不得搞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任何单位不得新征用或新购买土地搞集资合作建房;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不得向非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出售。集资合作建房实施单位限定在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改制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各县(区)符合利用自有存量划拨土地集资建房的单位,经报请所属主管部门同意后,由县(区)发展和改革部门会同建设部门、国土部门审核后,报市发展和改革部门会同建设部门、国土部门审核下达经济适用住房计划指标。市级符合条件的企业及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经报请所属主管部门同意后,由市发展和改革部门会同建设部门、国土部门审核下达经济适用住房计划指标。
(五)严格经济适用住房交易管理。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签订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合同,按照规定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上应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和“划拨土地”,并在产权人备注栏中填写申请家庭所有成员姓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的不得上市交易。
四、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作用
采取有效措施,扩大住房公积金覆盖面,加大住房公积金缴存力度,使更多的城市低收入家庭通过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增强其住房保障能力。大力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简化手续,提高效率,鼓励低收入家庭通过住房公积金贷款解决住房问题。要根据我市商品住房平均销售价格和职工收入状况,适时调整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期限和首付比例,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五、加大城市住房保障政策的支持力度
(一)切实保证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土地供应。国土资源部门在制定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和土地供应计划时,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的条件下,优先落实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土地供应计划,并实行计划单列,年度供应计划,原则上不低于居住用地供应总量的40%。
(二)加大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扶持力度。金融机构应加大对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支持力度,在利率、期限、项目资本金等给予优惠,引导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保本微利的原则下,支持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
(三)抓紧做好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发展和改革、建设等部门要及时办理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的项目审批和核准手续,严格建设标准,落实建设条件,加强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实施的稽查监督,确保资金合理使用,保证工程质量。
六、加强对城市住房保障工作的组织领导
第二条城镇廉租住房保障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实物配租住房为辅。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本县城镇常住居民户口且住房困难的低保对象家庭。
第四条县房地产管理局是全县城镇廉租住房的管理部门,负责城镇廉租住房的指导管理工作。镇房管所是镇廉租住房管理机构,负责所在区域城镇廉租住房的具体管理工作。
县财政、民政、发改(价格)、*、劳动保障、土地、规划、税务等部门和各镇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工作。
第五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城镇廉租住房保障:
(一)家庭成员具有本县城镇常住居民户籍且实际居住,并至少有一人取得本县城镇常住居民户籍3年以上;
(二)家庭人均建筑面积在12平方米及以下(含私房和承租公房);
(三)具有由县民政部门核发的繁昌县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且已连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补助1年以上。
对在县级土地收储,以及非经营性公益项目建设、城市基础设施和军事设施建设等行政划拨用地的拆迁过程中,符合上述条件的优先安排。
第六条廉租住房的资金来源:
(一)统筹安排的财政专项资金;
(二)住房公积金按规定提取的廉租住房补充资金;
(三)接受社会捐赠的资金;
(四)通过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第七条县财政设立廉租住房资金专户,由县廉租住房管理部门申请使用,用于租赁住房补贴和实物配租住房的筹集、维修、管理的支出。
第八条镇廉租住房管理机构应于每年10月20日前向县廉租住房管理及财政部门报送下一年度廉租住房资金预算。县廉租住房管理及财政部门要对各镇的预算予以审核,制定廉租住房资金的年度使用计划,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城镇廉租住房保障,按一户家庭(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的实际居住人口人均建筑面积12平方米计算。对达不到标准的,可申请补齐。
第十条租赁住房补贴,按照市场平均租金与实物配租住房租金的差额计算。市场平均租金标准由县价格部门会同县财政、廉租住房管理等有关部门定期核定公布。实物配租住房租金标准实行政府定价,原则上按照维修费和管理费两项因素计算确定。
租赁住房补贴标准由县廉租住房管理部门会同价格、财政部门制定,报县政府批准后施行。
第十一条申请租赁住房补贴的,应当与县廉租住房管理部门签订租赁住房补贴协议。县廉租住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协议,按月将租赁住房补贴直接拨付出租人,用于冲减房屋租金。
第十二条实物配租住房的来源如下:
(一)政府出资兴建、购置的住房;
(二)改造的闲置公有住房;
(三)社会捐赠的住房;
(四)腾退的公有住房或自有住房;
(五)通过其他方式和渠道筹集的住房。
第十三条政府投资兴建的廉租住房,在土地、规划、税费等方面给予政策扶持。规划部门统一选址后,土地采取划拨方式供应,建设中有关税费的减免按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给予优惠。
对政府购买廉租住房,以及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按照规定给予税收优惠。
第十四条实物配租的住房,建筑面积一般应控制在:一室一厅30平方米以内;二室一厅45平方米以内;其他户型60平方米以内。
第十五条申请实物配租住房的,应当与产权人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不超过2年,承租人应当按合同约定缴纳租金。
第十六条申请租赁住房补贴或实物配租住房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持户籍证明、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明、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有效证明、现住房状况证明向户籍地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并填写申请表;
(二)居民委员会在3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后,交镇廉租住房管理部门进行复审。镇廉租住房管理机构在7日内完成复审,报县廉租住房管理部门。县廉租住房管理部门在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家庭的情况审查完毕;
(三)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县廉租住房管理部门应将申请人家庭的基本情况在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及现居住地公示20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县廉租住房管理部门予以登记造册,按住房困难程度、登记先后次序、租赁住房补贴资金和现有的配租房源状况,轮候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或安排实物配租住房;
(四)对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县廉租住房管理部门应根据配租房源状况,优先安排实物配租住房;
(五)申请人选择租赁住房补贴的,在与出租人达成初步租赁意见后,报县廉租住房管理部门审查。经审查同意后,方可与房屋出租人签订住房租赁合同,并报县廉租住房管理部门备案;
(六)县廉租住房管理部门在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或安排实物配租住房后30日内,应当将享受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的基本情况、住房面积、住房位置等予以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申请人应当根据需要选择适当的承租住房,享受实物配租住房的家庭,不再享受租赁住房补贴。
第十八条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于每年底向县廉租住房管理部门如实申报家庭收入情况。县廉租住房管理部门要会同县民政等部门进行核实,建立档案,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九条享受实物配租住房的家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将配租住房转租、转让、空置、转借他人或者将使用权上市交易;
(二)与其他住房进行调换;
(三)擅自加层、改建、扩建或者改变配租住房建筑结构、设施、设备;
(四)改变配租住房的使用用途。
第二十条享受实物配租住房后,其原承租公房或自有私房的使用权原则上由县廉租住房管理部门统一调剂,充实廉租住房房源。
第二十一条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家庭在轮候期内,若情况发生变化而不符合条件的,由县廉租住房管理部门取消其轮候资格。
第二十二条申请实物配租住房的,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安排的,应当重新轮候。
配租期内,因情况发生变化而不符合条件的,配租家庭应在3个月内腾退廉租住房,县廉租住房管理部门应取消其配租资格。对立即迁出有困难的,经县廉租住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在承诺期限内续租,租金按市场平均租金标准执行。
第二十三条廉租住房管理部门应当做好廉租住房租金的收取、房屋养护维修等工作,确保正常使用。
第二十四条镇廉租住房管理机构应建立廉租住房报表制度,定期向县廉租住房管理部门报送廉租住房情况统计报表。
第二十五条申请人不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等情况,违反本规定的,由县廉租住房管理部门取消其申请资格。对骗取廉租住房保障的,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退还实物配租住房并补交市场平均租金和廉租住房租金的差额,情节恶劣的,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或不能按期腾退实物配租住房且无正当理由的,由县廉租住房管理部门收回其承租的实物配租住房。
第二十七条廉租住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应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尽职尽守;对在廉租住房管理工作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所称租赁住房补贴,是指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发放补贴,由其自主租赁住房。
本办法所称实物配租,是指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直接提供住房,并按标准收取租金。
一、建立廉租住房及低收入家庭购买经济适用房货币补贴保障资金制度的重要意义
实施廉租住房制度及对城市低收入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实行货币化补贴制度是推进住房制度改革,完善城市住房供应体系的重要内容,是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主要渠道。为加快我市廉租住房及低收入家庭购买经济适用房货币补贴保障制度建设,切实解决好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建立廉租住房及低收入家庭购买经济适用房货币补贴保障资金制度意义重大。
二、廉租住房及低收入家庭购买经济适用房货币补贴保障资金筹措方式
(一)依据〔20**〕37号文、〔20**〕24号文的有关规定,从我市当年土地出让净收益中(实际收取的土地出让总价扣除支付的征地补偿费、征迁补偿费、土地开发费、计提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土地出让业务费)提取10%作为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主要来源。
(二)依据财综〔20**〕25号文的有关规定,将我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负责管理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扣除计提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管理费用等费用后的净余额作为廉租住房保障补充资金来源。
(三)本级财政及各区县财政预算内外资金补充调剂。
(四)公有住房出售收入。
(五)社会各界自愿捐赠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资金。
(六)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三、廉租住房及低收入家庭购买经济适用房货币补贴保障资金的使用范围
我市廉租住房及低收入家庭购买经济适用房货币补贴保障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具体使用范围有:(一)用于我市廉租住房的购建、维修和物业管理等;(二)向我市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三)向我市低收入家庭发放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
四、廉租住房及低收入家庭购买经济适用房货币补贴保障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一、工作目标
2008年,县城关区域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0平方米的城镇低保家庭住房困难做到应保尽保,保障户数要达到210户。到2010年末,廉租住房保障范围扩大到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保障户数不少于3000户。
二、保障对象
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为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关地区的城镇居民,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县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户。
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住房困难标准,由县人民政府按照统计局公布的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和人均住房水平的一定比例,结合固镇县经济发展水平和住房价格水平确定,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三、保障方式
廉租住房保障实行货币化补贴和实物配租相结合,主要通过发放租赁补贴,增加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承租住房能力。要通过新建和收购等方式,增加廉租住房保障户数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30%。
采取货币补贴方式的,补贴额度按照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现住房面积与保障标准的差额,确定每平方米租赁住房补贴标准。采取实物配租方式的,配租面积为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现住房面积与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
四、保障标准
1、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固镇县城关地区,每户人均建筑面积10平方米;
2、每平方米租赁住房补贴标准,每月补贴6元;
3、实物配租住房租金标准实行政府定价。对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免收廉租住房中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内的租金。对其他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的家庭,可以根据收入情况等分类确定实物配租的住房租金标准。
五、保障资金
1、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部分,由市划拨县政府建廉租住房和廉租住房与租金补贴;
2、土地出让净收益中不低于10%的比例,安排用于廉租住房保障;
3、县级政府财政年度预算安排;
4、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中央财政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
5、省级财政补助;
6、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和租金收入;
7、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六、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房源
主要包括:政府新建和收购的住房;腾退的公有住房;社会捐赠的住房;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
廉租住房建设用地优先安排,划拨供应土地,并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保证供应廉租住房建设用地。
廉租住房建设用地的规划,应当考虑城镇低收入困难家庭居住和就业的便利。
廉租住房建设应当坚持经济适用的原则,提高规划设计水平,满足基本使用功能,应当按照发展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的要求,推广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廉租住房应当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
七、工作机制
1、明确工作责任和机构。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能。县人民政府要把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纳入目标责任制管理,省、市对县政府作为年度目标考核内容。县人民政府要成立组织,分管县长任领导小组组长,落实住房保障政府主管部门和专门工作机构,明确保障主管部门和各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县人民政府每年向县人大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要报告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计划的完成情况。
2、编制实施规划和计划。县人民政府要开展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情况调查,建立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档案,制定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困难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住房建设规划,认真组织实施。
[关键词]廉租]住房;喀什;保障性住房
[中图分类号]F061.4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
2095-3283(2012)02-0130-02
作者简介:米热妮萨•玉苏甫,女,新疆财经大学2010级经济学院研究生。研究方向:新疆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发展与中亚经贸合作。
一、问题的提出
住房是人的基本需求之一,是人类生存和发展不可或缺的物质条件。国民居住问题一般通过两条路径加以解决,一是市场供给,二是政府供给。廉租住房是政府住房供给的一种形式,当今各国政府都把住房保障作为公共政策的基本内容。住房保障具有民生性,公民应享有的基本居住权利以及政策和提供主体的公共性,使得廉租住房具有公共产品的性质。目前,我国低收入家庭无力通过市场机制来解决住房问题,政府需要在提供公共产品与服务方面发挥基础性作用,使低收入家庭也能获得均等化的产品与服务,从而实现社会公平、稳定发展。
廉租住房是指政府以租金补贴或实物配租的方式,向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住房困难的家庭提供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以租金补贴为主,实物配租和租金减免为辅。转型期我国加大廉租住房供给以满足低收入家庭基本居住需求,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必然要求。
喀什市在加快经济转变方式和优化经济结构影响下,把握机遇,加快社会保障和福利制度建设,结合当地社会经济发展实际,制定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建立健全住房保障体制,加快了廉租房制度建设。但由于人均收入低,经济发展落后,农村人口比重较大等原因,仍有一部分低收入家庭的居住需求无法满足,保障房尤其是廉租房有效供给严重不足,成为地方政府特别是普通民众关心的问题。因此解决住房问题,让有困难的家庭得到住房保障,稳定经济和社会发展是政府首先要解决的突出问题。
二、喀什市廉租住房供给现状及特点
(一)廉租住房供给与需求之间缺口较大
喀什市2007年建设廉租住房552套,面积27136.28平方米,套型面积49.2平方米,2008年新建廉租住房1000套,建筑面积50000平方米。2007—2009年,完成了7088套廉租住房建设,并已全部入住。截至2009年3月底全市低保、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户共计24136户,其中:低保住房困难户18632户,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户5504户,目前已有552户低保和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户搬迁至新建成的廉租保障住房,尚有1.5万多户家庭等待入住保障性住房。
(二)资金缺口较严重
我国的廉租住房制度主要通过租金补贴和实物配租的方式来解决低收入群体的住房问题,因此,该项制度的实施需要充足的资金。资金的缺乏是目前廉租房进展缓慢的关键因素。2007—2009年3月政府投资保障性住房资金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专项审计调查结果显示,喀什市廉租住房建设项目中2007年国补专项资金1085万元,资金缺口2487万元;2008年国补专项资金1730万元,资金缺口2870万元。其中从地方财政需要补一部分资金。但喀什市经济发展落后,地方政府财政实力弱,无法实现差额部分的补助。
(三)供应对象收入难以统计,监管机制尚不完善
在目前喀什市低保制度运行中,主要依靠社区居委会对于本社区情况熟悉的优势,由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委托居委会对申请人收入情况进行调查和审核,往往缺乏公正、客观性。而且由于历史的原因和重视、投入不够,我国各城市基本没有建立住房、收入档案,居民住房情况和收入信息不健全,许多“隐性”收入难以搞清,导致无法准确界定住房保障对象。另外,廉租住房实施办法中,只有对承租廉租住房的家庭条件改善后有意隐瞒收入等情况的规定,而没有对明知不符合申请条件却造假申请的行为的处罚办法。容易诱使部分家庭条件超过承租廉租住房标准的人钻法律的空子。
(四)建设用地紧缺,危旧房拆迁等存在安全隐患
喀什市建设用地紧缺,住房建设过程中涉及大量的危旧房拆迁,大部分保障性廉租住房优先安置了拆迁户和老城区危旧房改造的搬迁户。喀什市老城区有居民62616户,21.92万人,有28片集中连片的危旧房片区,其核心区人口密度2.6万人/平方公里,建筑密度达70%以上,安全隐患十分突出。
(五)缺乏应有的激励和约束制度,地方政府供给廉租房动力不强
利益驱动以及制度上的缺失,使得地方政府建设廉租住房的动力不足。一方面,廉租住房建设需要出钱出地。对于地方政府而言,出土地比出资金更能触动其利益。因为出资金只是土地出让金净收益的10%,而出土地则相当于拿出100%的土地出让金。土地出让金在各地政府财政收入中占据相当大的比例,目前,各地政府通过土地拍卖形式,让出价最高者得到土地,这种看似公平的制度其实是在实现地方政府的利益最大化。而地价的大幅上升推动了房价更快上涨,对廉租房建设动力不足。另一方面,廉租住房等社会保障性住房供应量对房价有抑制作用(研究表明,廉租房供应每增加5%,房价会拉低3%~4%)。而房价下跌既会抑制地方政府的GDP增长,又会影响到官员政绩。廉租住房等社会保障性住房政策,一直以来都缺少明确的硬性指标,更多的都是原则性规定,这使得廉租住房制度缺少足够的刚性,也是地方政府参与积极性不高的重要原因。
三、解决喀什市廉租住房供给不足的对策建议
(一)采取多元化的融资创新渠道,确保廉租住房建设有稳定的资金来源
廉租住房建设作为调整住房结构的重要举措,首先需要满足其融资需求。从现实情况看,廉租住房的融资方式单一以及融资渠道不畅已成为我国廉租住房制度建设金融方面的瓶颈,需要根据廉租住房的运行特征,采取多元化的融资创新渠道来满足其融资需求。
廉租住房的资金主要来自于政府的财政支持,如果没有政府的支持,廉租房制度的建设难以为继。政府应深入探索,真正走出一条符合中国特色的廉租房建设之路,加快廉租住房的建设步伐。
1.实行优惠政策吸引民间资金
根据日本、新加坡和香港等地的经验,政府公共住房建设逐步引入民营资本参与是未来发展的必然趋势,这有利于缓解政府的财政压力,通过有效的优惠政策吸引民间资金可以保障廉租住房建设的长效性和可持续发展。
2.住房保障税
根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统计,目前世界征收不同形式社会保障税的国家已有80多个,住宅保障税是其中一种。我国的住宅保障税可以面向城镇在职居民,按照其工资收入水平实行累进税率制,可以考虑向购买、居住别墅、高档商品房的高收入群体征收特别住房保障税。该项税收专门用于廉租住房建设、修缮和廉租住房租金补贴。
(二)完善供应对象的家庭收入统计与监管机制
完善收入统计与监管机制是我国住房分类供应体系有效运行的前提。现阶段,在城镇廉租住房资源非常有限的情况下,在准入制度上确定一个资格标准,建立科学的排序方式,并在廉租家庭不符合资格标准时建立合理的退出机制显得尤为重要,既可最大程度提高住房资源的效用,又可减少社会成员之间的分配不公。廉租住房制度管理相关部门定期对享受廉租住房家庭的收入、住房状况等基本情况进行复核,以避免廉租住房消费的“搭便车现象”,确保有限的廉租住房资源发挥最大的效用。
(三)进一步加强公众监督力度,保证廉租住房的质量
在赋予地方政府必要的财政自的同时,也赋予当地居民监督政府、参与政府决策等权利。要实现公众监督,需增加廉租住房建设和管理的透明度,将土地审批、资金到位、建设进度、分配原则、分配结果等情况向社会公示,及时更新,以便于公众全过程监督,从而确保廉租住房配置给有迫切住房需求的低收入家庭。同时,还要建立质量监控体系,保证廉租住房工程安全和使用功能,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工程建设顺利进行。
(四)制定相应法规制度,为廉租房工程实施提供有效保障
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将住房保障纳入政府工作重要议程,同时,通过法规制度加以保障。成功推行廉租房制度的国家一般都有较为完善的法律保障。加强住房保障的立法工作,通过法律的形式明确地方政府在住房保障资金投入、土地提供、金融支持、财税优惠等方面的具体责任。以法律的形式约束地方政府廉租住房供给的质量和数量问题已势在必行。
(五)完善官员政绩考核机制,充分发挥政府的职能作用
把廉租住房等社会保障性住房建设情况指标化,纳入官员政绩考核机制中,作为奖励或惩处干部的依据。廉租住房建设过去之所以未能务实发展,根源之一就在于干部考核机制建设滞后,可见,廉租住房作为一种福利性的住房政策,在实施推进过程中政府的作用至关重要。
[参考文献]
[1]赵燕菁.廉租房建设与国家宏观经济[J].城市发展研究,200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