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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市场经济下为什么需要财政的宏观调控
以完全的市场机制作为配置社会资源的基础手段,并不就一定能够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即使是最完美的市场机制,也不可能靠自身消除其固有局限性,市场机制本身也存在不健全或不能良好运行的情况,在资源配置上表现为盲目性、自发性和后发性。因此,仅靠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来组织、调节经济是不够的,必须同时运用国家干预的宏观调控这只“看得见的手”,通过行政的、法律的、经济的手段来调控经济运行。财政是政府经济的核心,是国家调节社会分配总量的职能部门,是弥补市场资源配置缺陷的重要手段。财政宏观调控在整个宏观调控体系中居于重要地位,既是中国市场经济的要求,也是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共同采用的办法,加强财政宏观调控是当今世界各国财政发展战略的十分重要问题。
二、我国的市场经济环境下,财政宏观调控的目标
1.经济总量均衡。市场经济要求经济供求总量大体均衡,使宏观经济处于一个相对稳定的环境中,力求保持物价、币值、财政的基本稳定,力求增加有效供给能力,力求合理调控需求。
2.产业结构优化。一般来说,产业结构是长期投资形成的。投资结构是形成产业结构的重要环节,财政投资又是引导产业结构优化的关键一着。调控在于消除产业结构的“瓶颈”,实现产业结构现代化,包括主导产业、支柱产业、新兴产业。
3.资源配置合理。财政配置资源是政府配置资源的一种基本方式,政府配置资源是市场配置资源的必要补充。所以财政合理配置资源,不仅影响资源的方向、效率,而且必须确保为政府提供相应的公共产品所需要的资源,同时还要弥补市场配置资源的缺陷,引导资源,特别是主要生产要素的优化配置。现代新兴科技的迅猛发展,资源能否配置合理,直接涉及生产要素配置效益,规模经济效益,科技进步效益的实现,也是资源配置从粗放型经营向集约化经营转变的关键。
4.收入分配公平。政府、企业、居民是市场经济的三大经济活动主体,各种所有制之间、产业之间、地区之间、城乡之间、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国家和个人之间等,均存在着错综复杂的收入分配关系。财政作为政府经济活动的利益主体担当者,协调总体利益分配。以达到公平分配的目的。政府通过财政进行疏导,形成收入分配中的激励与约束相兼容的分配机制。
5.财政稳定发展。财政稳定内含经济稳定要求,同时也是财政发展的前提。财政稳定主要是财政减少周期波动,提高人均收入水平,增强财政的承受能力、应变能力和调控能力,从而保持财政收支结构协调和合理。
6.社会全面进步。现代社会发展的一个重要特征是经济的现代化是社会全面进步的前提和基础,社会全面进步则是经济发展的结果和目的,只有经济发展达到和保持一定的水平,才有可能消除贫困,不断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和质量。社会全面进步的不少领域,离不开财政的必需投入,社会教科卫等各方面的改革,也需要财政提供最基本的保障。所以,推进社会全面进步就成为政府和财政的坚定不移的目标。
三、财政政策在宏观的调控中并不完美,存在以下问题
1.改革开放以来,财政连年赤字,财政政策基本上丧失了反经济周期的作用。当经济运行中需要抑制需求总量,调整经济结构时,财政总是力不从心, 这必将使财政陷入困境,削弱甚至丧失调控能力。
2.目前的财政政策对结构调整的成效不大,结构矛盾依然非常突出。
3.在金融业管理方面,财政政策没有发挥出应有的作用。中央财政本应在银行、保险企业的经营管理、资产质量约束机制等方面发挥较大的影响,但现实的财政政策对金融业管理往往不到位,甚至对资产、财务管理也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这势必导致企业流动资金管理者缺位,国有资产不能得到有效的管理, 同时也影响金融企业改革成为真正的企业。
四、增强财政宏观调控能力的对策建议
1.整合财政职能,强化财政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主导地位和权威性。国内外实践证明,国家财政的完整性,统一性和在经济与社会生活中的权威性,是其有效发挥作用的先决条件。但近年来,我国财政职能被肢解,严重损害了财政的统一性和权威性。
2.净化财政支出内容,强化财政支出管理。目前财政支出仍保留着计划经济体制的痕迹,要从有利于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出发,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坚持适度从紧的政策,切实清理整顿财政支出范围。
3.加强税收征管,防止财政收入流失。经济增长成果不能如实体现到财政上来,税收征管存在漏洞,是导致收入流失的一个重要原因。税收流失有多种原因,但就目前看,主要不是税收制度不完善的问题,而是征管过程中存在问题。如纳税户依法意识不强,征管手段不能适应形势变化需要,部分税收征管人员素质差,在征管过程中存在主观随意性等。为此,要在加强财税法规建设的同时,强化税收征管。
4.发挥财政职能作用,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国有企业亏损补贴,是财政的一个沉重包袱。搞好搞活国有企业,促进国有资产的流动增值,也是减轻财政负担,使其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充分发挥作用的一个重要途径。要利用好财政财务管理和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充分发挥在国有企业改革中的作用。
5.推进机构改革、控编减员,缓解财政支出压力。我国行政机构庞大,财政开支人员众多,给财政带来巨大压力。虽然近些年来,各级普遍进行了机构改革,但实际效果并不是很明显,一直未走出“精简一膨胀一再精简一再膨胀”的怪圈,机构和人员反弹现象严重。控编减员、缓解财政支出压力,已经不是一个认识问题,而是一个现实的迫切需要落实的问题。应结合机构改革,严格核定编制,根据需要,按照定员、定岗、定编、定额的原则,严格核拨经费,超支不补,节余可自主确定用途,同时制定各种切实可行的激励措施,鼓励机关人员向事业单位和企业分流。
参考文献:
[1]王群,许莹.财政宏观调控与现代市场经济[J].辽宁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00,(02).
[2]王陆进.我国财政宏观调控中值得商榷的问题[J].中央财经大学学报,1993,(05)
一、充分发挥政府职能,加强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
各地要在充分分析房地产市场需求的基础上,确定与当地经济发展、市场需求相适应的房地产开发建设规模和各类商品房的供应比例,实现房地产市场总供给与总需求的平衡。商品房空置量较大、空置比例过高、增长过快的城市,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加强房地产项目的审批管理,严格控制新开工项目,加大空置商品房的处置力度,加快消化空置商品房。
要加强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的建设,完善市场信息披露制度。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要采用信息技术和互联网等技术手段,及时、准确、全面地采集房地产业运行中的动态数据,并通过科学的分析、整理,对市场状况和发展趋势作出准确判断,对存在的问题及时处理和解决,使市场供求基本平衡,结构基本合理,避免市场的大起大落。同时,要以适当的方式,及时向社会市场信息,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理性投资。建设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在各地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建设的基础上,通过全国联网,尽快建立全国房地产市场预警、预报体系,及时对市场进行宏观调控。要加强对重点地区房地产市场的监控和指导,防止出现新的房地产“过热”。
二、强化土地供应管理,严格控制土地供应总量
要充分发挥土地供应对房地产市场的调控作用,坚持城市人民政府对土地的集中统一供应和管理,防止出现多头无序供地现象。要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控制新增建设用地供应总量。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调整土地利用结构,鼓励利用存量土地进行房地产开发建设,鼓励危旧住房的改造。要重点加强对经营性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供应管理,根据房地产市场供求状况,制定土地供应计划,逐步实现按计划供地。
加大监管力度,依法查处越权批地、利用集体土地变相搞房地产开发以及房地产开发企业与集体经济组织私下协议圈占土地等违法、违规行为。对经过批准但尚未开工建设的项目用地,各地要集中进行一次清理,依法应当收回的土地,要坚决予以收回。
三、充分发挥城市规划职能,规范建设用地管理,促进土地的合理使用
要充分发挥城市规划对房地产开发的调控和引导作用。所有列入建设用地范围的土地,必须严格按照城市规划的要求进行建设。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主管部门要及时将近期拟开发建设区块的规划条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未按规划要求完成配套设施建设的住房,不得交付使用;商业银行不得提供个人住房贷款。
在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土地供应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必须按照法定的规划条件,采取招标、拍卖和挂牌方式供应。其他用途土地的供地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也应当采取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
人均住房面积低于全国平均水平的城市,在审批城市总体规划时,要适当增加居住用地的比例,确保中低收入家庭住房用地的供应,切实改善居民居住条件,提高居住水平。
四、严格控制自有资金不足、行为不规范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新开工项目
各地要贯彻落实《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强化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制度和项目手册制度,加强对房地产开发建设全过程的监控。对资本金达不到规定标准、违反合同约定拖欠工程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审批或同意其新开工项目,防止“半拉子”工程的产生。
五、大力发展经济适用住房,调整房地产市场供应结构
经济适用住房是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的重要举措。各地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进一步完善经济适用住房政策,要加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的管理,完善计划编制工作,提高计划的科学性和适用性。对于列入经济适用住房计划的项目,要确保各项配套优惠政策的落实。
要严格限制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对象,控制建设标准。各地要尽快明确并公布经济适用房购买对象的收入标准和其他条件以及购房面积标准和超面积的处理办法。有关部门对购房对象要严格审核,对销售价格要严格审批并加强监督,对违规销售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企业要严肃查处,确保经济适用住房政策切实落实到符合条件的中低收入家庭。未制订相应监督管理办法或未按规定进行审核的城市,不得以行政划拨方式提供建设用地。
继续鼓励工矿区和企事业单位利用自用土地,在符合城市规划和建设用地计划的前提下,组织职工集资、合作建房,多渠道、多层次解决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
六、加快落实住房补贴,提高职工购房的支付能力
各地要按照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总体部署,加快推进住房分配货币化进程,切实落实住房补贴资金来源。住房补贴以财政和单位原有住房建设资金的转化为主,房价收入比在4倍以上,且财政、单位原有住房建设资金可转化为住房补贴的地区,应尽快将其转换为对无房和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职工的住房补贴,并在以后年份保证补贴资金来源的稳定性。要抓紧对公有住房出售收入的清理和转化,各地区、各单位出售直管公房、自管公房收入,在按规定留足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和设备维修基金以及房管所转制资金后,全部用于发放住房补贴。要进一步完善公有住房出售收入管理办法。各地要加大对前几年用公有住房出售收入发放项目贷款的清理力度,制定切实可行的计划,按期收回;对于拒不执行国家政策,挤占、挪用公有住房出售收入的,要追究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七、充分发挥金融对房地产市场的调控作用
当前既要发展房地产金融,又要防范金融风险,充分发挥金融对房地产市场的调控作用。要完善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规范个人贷款审查的程序和标准,推行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标准化,逐步建立并完善个人征信系统。要严格审核房地产开发项目贷款条件,切实加强对房地产开发贷款使用的监管。对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的项目,商业银行不得发放任何形式贷款。要完善住房保险政策,合理确定保险费率,明确保险赔付责任,减轻借款人负担。要认真贯彻《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2号),完善住房公积金管理体制和监督机制,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支持个人购房的作用。要健全个人住房贷款担保制度,加快完善住房贷款担保办法,加强对担保机构的业务规范和监管,推行标准化的担保合同示范文本,以提高居民个人住房贷款的信用度,保障银行对个人住房贷款的回收,有效地防范贷款风险。
八、继续加大对住房建设和消费环节不合理收费的清理力度
要认真落实国家已出台的各项清理收费政策,全面清理房地产开发建设和消费环节的各种不合理收费,降低开发建设成本、减轻购房人负担、支持住房消费。对于国家已明令禁止的收费项目,各地不得继续征收或变相征收,仍在继续征收或变相征收的,各地主管部门要依法严厉查处。
关键词:宏观调控 市场经济
市场经济条件和计划经济条件中宏观调控的差异何在,存在以下几点意见:
1.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宏观调控和计划经济条件下的宏观调控存在诸多差异,研究,识别和利用不同的是从根本上改变计划经济下宏观调控体系的劣势,建立一个符合客观规律的新型市场经济的宏观调控和控制系统必要的条件。
一方面,控制和计划经济条件下的宏观调控是指在不同的时代背景下,在计划经济的背景下,资源的调配,经济运行之决策完全由政府掌握,一切经济运行无法按照自身的发展规律运转,不能决定自身的发展方向,所谓的计划指令和激励制度,也主要是政府主导的强制性和精神性管理指令。大多数企业事业单位,要么是要服从的计划指令,以政府的指令为方向,否则就不会受到政府重视,发展不起来,地位也会受到影响,企业自身的经济下降也必然的。在这种经济制度现状面前,可以说计划经济中宏观调控只能是行政手段为主导,优先考虑,或完全遵循行政手段调控经济,企业本身无任何自由发挥的空间。在计划经济背景下,国家也好,政府也好,宏观调控的措施的一般都是是政府制定宏观调控政策,按照政府颁布的分层计划指令下属单位接受政府的计划指令下级单位执行计划指令。另一方面,在市场经济的宏观调控和计划经济条件下宏观调控的条件下孕育而生的。具体的原因在于市场经济计划经济下的宏观调控和控制的直接区别点在于在宏观经济容易导致市场发展不均衡,但从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的本质区别来看,这是两个不同的经济体制,经济运行机制有根本的差异,导致宏经济不平衡的原因有差异,也是导致市场经济的宏观调控和计划经济下宏观调控差异的根本原因。
2.市场经济和计划经济条件中宏观调控的具体功能的不同。市场经济条件下宏观调控和计划经济条件下的宏观调控的条件下产生的具体原因不同决定了实际行动上的差别。虽然在两种经济环境下,宏观调控是纠正和防止宏观经济失衡。但是,在计划经济时期,宏观调控本身的解决的方案和计划的实施往往容易片面,进而会导致宏观经济调解力度不到位,市场发展失衡。由于计划经济的本质是政府主导,所以宏观调控主要是弥补政府管理漏洞,弥补自身缺陷。
3.在计划经济条件下的市场经济的宏观调控和计划经济条件下的宏观调控和控制的系统不同。在现有的基础上,不同的条件下,宏观调控是经济运行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政府本身享有有无限的经济自由,政府掌握实施宏观调控并不需要单独的立法授权,因为政府宏观调控措施所凭借的行政手段,即使用直接调控措施,也是经济的综合控制的一部分,不需要特别单独的立法。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在实施宏观调控措施和控制是,需要相关的法律法规授权来提供制度支持,法律是先决条件,更是是宏观调控和控制系统的关键环节,该系统基于现有的条件,在市场经济和计划经济条件下的宏观调控存在明显的差异,这些差异总体上来说,是指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过程中,征服所面临的问题都不是在计划经济的宏观调控和控制系统的改进,但向计划经济的宏观调控和控制系统的根本改革,按照市场经济规律的运作,建立新型的宏观调控体系。
4.在市场经济和计划经济条件中宏观调控和经济之间的关系,二者是相辅相成,不可分割的。自由的市场经济,和政府主导的计划经济不同的条件下,调控手段是不同的,政府的宏观调控是采取行政手段,通过对市场主体的直接干预,达到调控经济运行的目的,这决定了政府干预享有充分的自由,和市场主体的经济自由被剥夺是此消彼长的。
5.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宏观调控和监督,对指令是政府给予行政处分。因此,宏观调控是政府对国民经济的直接干预微观经济单位的实现,在计划经济的宏观调控在本质上是强制性的。
【关键词】宏观调控;杭州;房地产市场
一、宏观调控下杭州房地产市场的运行情况和变化
杭州在经济快速发展和城市价值不断提升的背景下,房地产业发展迅猛,房地产市场价格总体来讲一直保持在一个稳步增长的态势之下,从 1997 年开始价格一路飞涨,2007 年更是达到了惊人的涨幅,直到 2008 年下半年至 2009 年才表现出的平稳增长,略有下滑的态势。据统计,主城区商品住房成交均价已从2006年初的8750元/平方米上升到2012年的18104.9元/平方米,净增长106.9%。而政府一直试图以宏观调控的手段稳定房价,使之符合经济的发展要求和人民的消费水准。
从 2006 年 4 月起,国务院连续出台多项调控房价措施,明确房价上涨责任在地方政府。5 月 11 日,七部委联合出台《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7 月 24 日六部委又联合《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等。而从 2007 年开始,政府不断地采取了一系列具有宏观调控意义的措施。在 2007 年 8 月7 日由国务院出台了《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24 号文)。它的出台标志着政府住宅调控思路的转变,其关键在于要建立多层次住房保障体系,加快住房分类供应体制的实施,并且首次明确提出,把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纳入政府公共服务职能。同年 11 月至 2008 年 3 月,财政部、建设部、发改委等部门分别连续出台《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办法》、《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等文件,进一步完善了住房保障体系。上述文件和政策的出台和推行,其主要意义在于确保了基本的住房民生问题,同时,大量经济适用房、廉租房的开发也会对房地产市场的现状产生一定的影响。
二、宏观调控中杭州房地产市场出现的特点和新问题
2.1 房地产供求矛盾未得到有效解决,尚未形成完善、稳定的调控机制,不利于可持续发展。
目前杭州房地产调控机制存在明确的阶段性特征:一是调控政策主要是针对短期市场供求状况而实施的,缺乏长期的稳定的制度安排,不利于形成一个合理的市场预期;二是调控手段的运用存在一些不合理、不匹配的现象。“限购”等行政手段对房地产市场调节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其阶段性后遗症也非常明显。因此,从房地产发展的长远角度考虑,“限购”等行政手段逐渐淡出非常有必要。但淡出的时机,取决于制度建设的状况,特别是房地产税的推进情况。
2.2 房地产市场运行仍不规范,集约化程度不高,住宅产业现代化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
目前杭州房地产开发的工业化水平普遍不高,集约化程度较低,尚未形成系列化、规模化的生产链条体系;产业创新能力和产品科技含量不高,国家级的建筑节能、新技术应用示范小区偏少、全装修住宅比重偏低。第一,市场主体资格的不规范。巨大利润空间引发“房地产热”,致使市场主体资格参差不齐。存在着超越本身资质能力、无资质开发等问题,导致开发的专业化程度和标准化程度较低,竞争力较弱。再加上一些企业由于缺乏内部管理,从而产生许多安全问题。第二,市场主体行为的不规范。这主要表现在土地交易行为、房地产开发行为、房地产销售行为、房地产信贷行为以及房地产中介行为等诸多方面。
2.3 房地产市场秩序有待完善,行业监管力量需进一步整合。
主要表现在:一是涉及房地产市场管理的法规政策存在滞后现象,如拆迁安置补偿政策、商品房预售管理、物业管理、保障性住房管理等领域出现的新问题,急需法规政策依据;二是部分企业经营行为不够规范,企业品牌意识、社会责任意识、遵纪守法意识和服务意识有待进一步加强;三是市场监管的合力不足,行业监管力量有待进一步整合。
三、市场分析和产生问题的原因分析
3.1 房地产市场机制的缺陷
房地产市场既是调控政策的作用主体,又是政策实施的传输渠道。杭州房地产市场存在的一些内在缺陷制约了房地产政策效果的发挥。这些缺陷,既有与其他国家和地区房地产市场相同的属于共性的缺陷,也有属于杭州所特有的缺陷。
3.2 利益分配与博弈机制的扭曲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一个充分竞争、机制健全的市场是市场主体之间利益分配与博弈的基本渠道。由于杭州房地产市场存在的垄断性、信息不充分等内在缺陷较为突出,致使消费者、开发商、政府以及金融部门等主体之间的利益分配与博弈机制产生扭曲,有效的共赢机制难以形成。房地产宏观调控不可避免地引起市场主体之间利益分配的调整,因而各方对待调控政策的态度和方式也就不同,进而影响调控效果。
3.3 房地产调控政策的内在不足
房地产调控政策的针对性与合理性,是决定政策效果的重要因素。从杭州调控实践来看,调控政策本身存在一些问题,制约了调控效果的发挥。房地产调控目标一度较为模糊,留给人们解读的空间很大。例如,“解决房价过快上涨”的目标,但对于何谓“过快上涨”没有给出明确的界定,反而给消费者和开发商带来房价还要继续上涨的暗示,对市场预期起到逆向调节。
四、提高杭州房地产宏观调控有效性的基本思路和实施要点
4.1 回归住房和房地产业本质属性,消除认识误区
对住房和房地产业性质的认识和定位,不仅影响一些政策设计,而且还影响开发商和消费者的诸多行为特征。让住房和房地产业回归其本质属性,这不仅是增强调控政策有效性的前提,也是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基础。住房是一个兼具消费和投资双重属性的特殊商品。土地的相对稀缺性,杭州“住、游、学、创业在杭州的”新理念,决定了杭州住房居住需求的不断扩大。如果过度注重住房的经济属性和投资功能,必然会引发更多的投资投机需求。只有弱化住房的经济和投资属性,使房地产业回归基础产业属性,才能加快经济转型,逐步摆脱国民经济和地方政府对房地产业的过度依赖,促进经济和社会的良性发展。
4.2 增强政策稳定性和连续性,形成稳定的市场预期,削弱市场非理性冲击。
近几年来,房地产市场调控遇到的“一调就跌、一跌就放、一放就涨”的怪圈,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没有形成政策的稳定性,社会上普遍产生了调控之后房价必然大涨的心理预期,从而引发非理性的市场行为。形成稳定的市场预期,对于遏制投资冲动,防止市场大起大落至关重要。形成稳定的市场预期,关键在于明确政府的调控目标,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从杭州城镇化进程和住房情况来看,未来的刚性需求和改善型需求依然旺盛,城镇住房供求矛盾仍然非常突出。在这种情况下,抑制住房的投资投机不是一时的权宜之计,而应成为长久之策。这就需要地方政府继续坚定“促使房价合理回归不动摇”和“促进房地产市场长期、稳定、健康发展”的调控目标,并以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予以支持。
4.3 按照差异化与灵活性原则,把握微调时机和力度,增强其针对性。
为了提高政策调控的有效性,需要在坚持政策大方向不变的情况下,按照差异化与灵活性原则,依据宏观经济形势和房地产供求关系的变化,对政策进行微调。但对政策微调时,需要把握好微调的节奏和力度,严防微调演变为普遍调整。微调的方式上应慎用大规模、大范围的减税政策。在节奏把握上应兼具科学性和艺术性,切不可轻易释放任何可能被外界解读为房地产调控要松动的信号。否则,将会改变预期,推动新一轮的房价上涨。
4.4 近期调控与长期制度建设相结合,促进调控方式稳步转型,形成稳定的调节机制。
为了解决杭州当前房地产市场中的种种问题,不能仅靠近期的调控,而且应该着眼于长期的制度建设,形成稳定的调节机制,解决诸多深层次矛盾问题。为此,需要处理好两个问题:一是优化现有调控手段,提高调控的针对性。二是在完善相关制度基础上,“限购”等行政手段逐渐淡出,形成以法律和经济手段为主的长期、稳定的调节机制。
参考文献:
关键词:宏观调控;房地产市场;滨海新区
中图分类号:F832.45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7-4392(2008)06-0016-03
一、滨海新区房地产市场发展的基本情况
(一)房地产投资保持快速增长
滨海新区房地产投资连年保持快速增长。从2005年开始,每年以两位数的速度增长,2007年增速达到20.8%,房地产实现投资128.16亿元,占整个滨海新区固定资产投资的11.12%(见表1)。
(二)房价持续较快上涨
滨海新区住宅市场的价格出现持续较快上涨。新区商品住宅每平方米均价从2005年1月的2217元持续上涨到2007年8月的5756元。2007年滨海新区全年房价上涨34%,开发区成交均价将近8000元/平方米,特别是下半年,由于土地稀缺、拆迁等影响,众多项目均价已突破万元,区域商品房价格增幅水平接近9% 。塘沽区住宅价格从2002年的2000元/平方米,至2007年已上涨到7500元/平方米,增幅达到了5500元。
(三)成交量较大
2007年滨海新区房地产市场成交量较大,塘沽区、汉沽区和大港区三区共成交新建商品住宅19500套,成交二手住宅12969套。其中:塘沽区共成交新建商品住宅14511套,成交二手住宅7064套;汉沽区共成交新建商品住宅2320套,成交二手住宅1179套;大港区共成交新建商品住宅2669套,成交二手住宅4726套(见图1)。
二、滨海新区房地产金融发展的基本情况
(一)房地产贷款持续增长,增速较快
2007年12月末,滨海新区房地产贷款余额(不包括公积金贷款)305.01亿元,同比增长105.88亿元,增速为53.17%,占金融机构人民币各项贷款余额的比为21.37%。其中:个人贷款余额87.33亿元,同比增长28.77%,对公贷款余额217.68亿元,同比增长65.78%。
(二)房地产开发类贷款增长缓慢,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持续增长
2007年12月末,滨海新区房地产开发类贷款余额89.71亿元(普通住房开发贷款和商业用房开发贷款),同比增长9.7亿元,增速为12.12%,低于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增速22.95个百分点,低于房地产贷款增速37.31个百分点。2007年12月末个人住房按揭贷款余额74.94亿元,增速为35.07%;个人公积金贷款余额19.92亿元(公积金贷款指塘沽地区,以下同),同比增长8.7%,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全年呈现持续增长势头。
(三)房地产贷款质量较好,但个人贷款不良率有上升势头,需引起关注
2007年12月末,新区房地产不良贷款率(不包括公积贷款)0.87%,比去年同期下降0.49个百分点。但随着业务的快速发展,个人贷款不良率(不包括公积贷款)出现逐步上升势头,由2006年的0.80%上升到2007年的1.10%,其中个人按揭贷款不良率由2006年的0.56%上升到2007年的0.74%,个人商用房按揭贷款不良率上升最快,由2006年的1.86%上升到2007年的3.25%,上升了1.39个百分点。
三、宏观调控对滨海新区房地产市场的影响
新一轮宏观调控对滨海新区房地产市场产生了一定程度的影响,政策实施初期抑制市场需求,成交量下降,贷款减少,但由于滨海新区未来发展潜力巨大,市场发展空间很大,因此长期来看对滨海新区房地产影响有限。
(一)贷款减少,增速下降
2007年滨海新区房地产贷款总体呈现上升趋势,四个季度余额环比为1:1.18:1.12:1.11,但受“第二套房贷”政策的影响,三季度末个人贷款余额少增,增速下降。2007年9月末,滨海新区个贷余额98.17亿元,比6月末增加5.24亿元,增长5.6%,比二季度环比增速下降6.7个百分点,余额少增4.17亿元。其中:个人按揭贷款余额66.20亿元,比6月末增加5.48亿元,增长9.02%,比二季度环比增速下降6.88个百分点,余额少增2.86亿元;个人公积金贷款余额19.56亿元,比6月末增加0.08亿元,增长0.4%,比二季度环比增速下降个1.6个百分点,余额少增0.29亿元。
(二)抑制市场需求,成交量下降
受宏观调控政策的影响,滨海新区投资者逐渐进入观望期,同时第二套房贷政策也抑制了部分二次置业者的需求,因此对市场的需求走势具有一定程度的影响力。在2007年9月至12月期间,滨海新区新建商品住宅交易套数逐月减少,从9月份的3640套降至12月份的1794套。进入08年继续保持下降的趋势,2008年2月滨海新区新房均价与成交量均双双回落,2月份均价为6026元,比1月份降低了2%,从成交量看,2月份滨海地区新建商品住宅日均交易19套,比1月份降低了27%(见图2)。
(三)地区潜力巨大,政策影响有限
随着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一再紧缩,对房地产市场供需双方的影响逐渐显露,滨海新区房地产市场需求下降、投资观望。但随着滨海新区被纳入国家整体发展战略布局,作为中国经济第三极,新区将进入一个历史性的高速发展时期,未来的房地产市场发展空间很大,市场潜力巨大。一方面,滨海新区外来投资者的不动产需求处于上升阶段,其潜力还有很大空间;另一方面,滨海新区土地价格相对天津市区价格较低,商品房价格也会具有一定优势;三是企业落户滨海带动人口增长,刺激市场需求。自滨海新区被列为国务院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后,一系列优惠政策随之惠及滨海新区,众多国内外知名企业纷纷落户滨海新区,将带来人口的增长。同时地产企业也纷纷进驻滨海,万通地产率先进驻滨海,随后融科置地、弘泽地产、新加坡吉宝集团、万科、首创曲线先后进入,现在,金地、新世界、华润置地等知名品牌开发商正在寻找商机,越来越多的国内外企业开始关注滨海新区。众多国内外知名企业纷纷落户滨海新区的同时,也带来了更多的人力、物力、财力。滨海新区“十一五”规划预计,2010年和2020年滨海新区人口规模将增加为180万人和300万人。即到2010年,人口净增约50万,到2020年人口净增约170万。人口的增长将直接刺激市场需求。
四、滨海新区房地产市场存在的问题
(一)各区房地产市场发展不平衡
滨海新区各区发展不均衡,房地产发展步伐不一致,其中塘沽区与开发区发展较快,房地产市场体系较为成熟,市场价格较高,开发区已成为新区领头羊,而汉沽区发展较慢,房地产市场相对落后,新划定的功能区――空港物流园区和开发区西区,则刚开始起步。
(二)滨海新区房地产数据信息略有欠缺
在整个天津市中,滨海新区房地产形成编制数据时间最晚,历史数据信息尚有欠缺。一是在2005年之前,只统计塘沽区房地产数据,近年逐步加入了开发区、汉沽区等各区的数据。二是目前还没有一家咨询机构或专家对整个滨海新区外来的人口购房能力、购房需求提供有价值的信息。
(三)房地产融资风险过于集中,主要依赖银行贷款
新区房地产融资大多由银行来完成,融资渠道单一,房地产风险不可避免地集中在银行身上,既不利于房地产的发展,也不利于银行发展。随着国家宏观调控的进一步紧缩,调控力度的加大,对银行贷款控制的加强,房地产融资过分依赖银行将会加大房地产市场的风险。
(四)房地产市场价格上涨幅度过快过大,不利于地区经济发展
2007年滨海新区房地产价格上涨了37%,涨幅较大,过高的房价对于新起步建设的滨海新区是不利的,较低的房价才能吸引更多外来投资者,才能引起更多的需求,房价过高过快增长不仅容易抑制外来的一些硬性需求,而且容易引起过度的投机,产生房地产泡沫,对地区房地产发展不利,影响地区经济的发展。
五、政策建议
(一)政府应充分发挥自身的作用,推动滨海新区房地产健康有序发展
在滨海新区房地产发展中,政府应充分发挥自身决定性的作用,推动滨海新区房地产健康有序发展。应加强对滨海新区房地产的宏观调控和管理,加强对滨海新区房地产的规划和引导,政府在制定新区城市规划时要全面考虑,使新区城市规划体现宏观性、长远性、灵活性,结合滨海新区实际情况、具体需求、未来的市场,加强分析调研论证,制定好新区未来发展规划,确定未来新区房地产发展方向,控制好发展的规模,使其既符合新区未来发展的需求,又不至于规模过大、产生房地产泡沫。
(二)优化市场结构,建立多层次的供房体系
建立一个由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和商品房组成的多层次供房体系,采取保障性住房由政府解决,商品房由市场解决的政策,有效缓解市场需求,使市场趋于理性,房价处于正常水平。政府有关部门应注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引导,积极扩大普通住房开发面积,从严控制高档住宅审批建设。建立房地产价格评估定价体系,指导房地产企业合理定价,减少在房地产定价方面的随意行为,避免房价大起大落引发的风险。进一步加大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建设力度,不断提高其在住宅建设中的比重,不断提高开发建设水平,在征地、筹资等各方面政策要具有操作性和有效性,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保证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真正用于解决低收入阶层住房问题。
(三)打击投机炒房行为,满足正常投资需求
加强市场管理,严厉打击投机炒房行为。对房地产企业囤积房源、哄抬房价、开发商捂盘惜售、虚拟交易、自我炒作等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对取得销售许可证的房屋实行最高限价,制止乱涨价;对短线热钱的进出进行严格控制,避免新区房价大起大落。但在打击投机的同时,还应当设法保护正常的投资需求,如通过购买房地产,长期持有获利,用于出租,或用来保值的行为,保证房地产市场繁荣健康发展。
(四)加强对金融机构监管,强化“窗口指导”
加强对金融机构执行国家货币政策的监督和管理,使各金融机构严格执行各项宏观调控,强化“窗口指导”,积极引导各金融机构加强风险管理。一是引导各金融机构结合本机构的房地产贷款的现状、经营管理水平和新区房地产市场发展前景,相应确定全行的房地产贷款总量和比例,适度控制房地产贷款的规模,严格控制和用好增量贷款。二是加强对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及市场的监测,及时提示风险,促进银行加强内控管理,规范业务操作,严格执行贷款条件,严格贷前审批制度,完善贷后管理机制,控制个人不良贷款的增加。
一、宏观调控的经验总结
“一管就死,一放就乱”,曾经是我国宏观经济管理的怪圈,也是宏观调控在活力与秩序面前常常面临的两难选择。但十三届四中全会以来,我国宏观调控突出了调控和综合性、间接性、灵活性和适应性,宏观调控的科学性和艺术性大大提高,调控能力明显增强,微观主体放活了,宏观经济有序了,有效地解决了调控中的两难选择,这是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十三届四中全会以后13年宏观调控实践基础上取得的成功经验。十三届四中全会以后,我国的宏观调控大体经历了三个阶段。一是治理整顿时期的反通货膨胀。执行宏观调控紧缩政策后,物价上涨得到遏制,通货膨胀得以缓解,社会总需求膨胀的局面初步得到控制。二是“八五”时期的“软着陆”。启动间接宏观调控,在“抓住机遇、深化改革、扩大开放、促进发展、保持稳定”的基本方针指导下,经济实现了“软着陆”,既降低了通货膨胀率,又保持了经济持续、快速、稳定增长。三是“九五”时期及“十五”初期的扩大内需。这一时期,国家采取了积极的财政政策和稳健的货币政策,既成功地抵御了亚洲金融危机和自然灾害的不利冲击,又有效地克服了世界经济衰退带来的困难,国民经济保持了持续稳定快速增长。13年来的实践使我国积累了丰富的宏观调控经验。
1、综合运用各种政策工具,提高宏观调控的综合性
十三届四中全会以后的宏观调控,注重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和贸易政策等各种政策工具的综合运用,实现了“四个坚持”。一是坚持“扩大内需”与发展对外经济紧密结合;二是坚持扩大需求与调整结构、改善供给并举;三是坚持投资和消费的双向启动;四是坚持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的合理搭配和协调运用。通过压缩基建规模、控制支出的财政政策,通过控制信贷规模、减少货币供应量的货币政策,顺利完成了治理整顿的各项任务,实现了反通货膨胀的预定目标。通过在调控总量的同时,加大对经济结构的调整力度,在坚持扩大内需为主的同时,积极促进出口的增长,有效地抵御了亚洲金融危机的不利影响,防止了通货紧缩趋的加剧,通过发行长期建设国债,降低银行贷款利率,扩大融资渠道,放宽投资领域,促进了国有和民间投资的较快增长。通过实施出口市场多元化战略,提高出口退税率,扩大出口退税范围,扩大企业出口经营权,改善通关环境,促进了出口的较快增长。通过推进农村税费改革,减轻农民负担,增加农民收入,通过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提高城镇中低收入阶层收入,在增加农民收入的同时,努力扩大消费信贷,确保了消费的稳定增长。
2、减少直接宏观调控的同时,重点加强运用财政货币政策调控为主的间接调控,取得了实质性进展
财政资金逐步减少直接投入竞争性领域,金融调控手段也从贷款规模限额管理转变为利用其他货币政策工具控制货币供应量,中央银行取消对国有商业银行贷款限额的控制,在推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和风险管理的基础上,实行“计划指导,自求平衡,比例管理,间接调控”的新型管理体制,主要运用存款准备金率、中央银行再贷款、利率、公开市场操作、外汇操作、再贴现等金融政策工具调节货币供应量。
3、宏观调控政策适时适势灵活调整
“九五”前期,我国针对当时较为严重的通货膨胀情况,采取了“适度从紧”的宏观调控政策;随着通货膨胀水平不断下降,1997年在继续实行“适度从紧”政策的同时,实施了“稳中求进”的政策,两次下调利率,使经济实现了“高增长、低通胀”的良好局面。1998年以后,根据亚洲金融危机影响逐步扩大,商品供给短缺状况基本结束和需求不足问题成为主要矛盾的形势变化,又由“适度从紧”、“稳中求进”转向了积极的财政政策和稳健的货币政策,消费政策从限制消费转变为鼓励消费,政策目标从控制通货膨胀转变为抑制通货紧缩,并运用灵活的经济杠杆努力“扩大内需”,这一系列调控政策措施的实施收到了预期效果。
4、宏观调控政策的适应性明显提高
改革开放以来,开拓国际市场、扩大外需是我国宏观调控的战略重点,但为了抵御亚洲金融危机的冲击,为了适应经济发展环境的变化,1998年及时灵活地提出宏观经济政策要立足于国内市场,宏观调控的指导思想从注重追求增长速度转变为既注重增长速度又注重提高增长质量和结构优化升级,调控的战略重点从出口导向、发展外向型经济,转变为立足国内市场,积极“扩大内需”。立足于国内需求不仅作为1999年度的短期宏观调控取向,而且确立为以后的中长期战略方针,从而使我国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有了可靠的保障,也标志着我国宏观调控水平上升到了一个更高层次。
5、牢牢抓住经济发展这个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不放松
十三届四中全会以来,宏观调控紧紧围绕经济发展这一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来进行,把促进发展作为调控的作用点。无论是遇到亚洲金融危机,还是百年不遇的特洪涝灾害,都牢牢抓住经济发展不放松,坚持用发展的办法解决前进中的问题,实施有力的宏观调控政策。同时,根据国内外经济形势的变化,及时变革和调整宏观调控的内容、方式和手段,一方面在发展中提高宏观调控能力和水平,另一方面是通过实施宏观调控来促进经济改革与发展。经过改革开放以来宏观调控的实践,我国的宏观调控逐渐走向成熟,实施有效的宏观调控政策取得了明显成效。到2000年,城乡居民生活总体上达到小康水平。
但是,我国的宏观调控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过程中,也将会出现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和新挑战。如,经济增长问题、提高消费率问题、增加农民收入问题、加快战略性产业发展问题等,宏观调控本身也存在一个改革和完善的要求,如何通过自身的法治建设和制度创新,促使宏观调控突破体制性、政策,建立起有效地解决各种问题的政策体系、运行机制和咨询服务机构,使国民经济能够在复杂多变的环境中保持快速健康发展,是今后面临的一项新课题。
二、宏观调控的新阶段特征
1、宏观调控的目标发生了变化在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程中,宏观经济调控目标也必须具有市场经济发展的特征,适应新世纪新阶段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的要求。十六大报告进一步确定宏观调的主要目标为促进经济增长、增加就业、稳定物价、保持国际收支平衡。把这四大目标作为我国宏观调控的目标选择,符合市场经济规律,也符合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实践。目标的调整意味着我国的宏观调控更具战略性、宏观性,调控行为更为市场化、法治化,适应和满足了与时俱进的发展要求,也更有益于新世纪新阶段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
2、宏观调控环境发生了变化
从外部环境来看,整个世界经济将进入重大调整阶段,动荡不安将构成其基本特点,国际经济环境的不确定性更强,国际金融市场随时存在着金融危机复发的危险,但我国目前抵御金融风暴冲击的实力明显不足。从内部环境来看,经济运行机制将发生一系列重大变化。我国将进入全面建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转轨后期”,市场化改革将深入到资本、劳动力、技术等要素市场,经济也将在确保增长速度和追求增长质量的博弈中谋求发展。在市场化程度逐步提高,对外开放度日益增大,各种风险不断加大且相互转化的情形下,宏观调控的任务更加艰巨,而直接依靠金融行政手段进行调控的做法将被逐步弱化,代之以主要依靠公开的政策法规,更多地依靠财税政策等手段,这需要更大的透明度,调控的难度越来越大。
3、宏观调控特征发生了变化
一是结构性调控。从发展的角度看,我们的主要矛盾正由总量转向结构,要想在增长速度和提高质量上获得双赢,就必须着眼于经济的长远发展,将主要精力放在推进结构调整上,实施有效的结构性调控政策,在调控的手段运用方面也要更多地注意解决好对结构的调整问题。因为结构本身是一个动态性问题,始终会随着需求和技术条件的变化而不断地发生变化。因此,我们追求的不是一劳永逸式的调控,更不能着眼于一次性调控,否则调控出来的结构总会落后于客观发展的变化,而应必须实施一种动态的连续性结构调控。二是开放性调控。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加速和加入WTO,我国参与世界竞争和国内市场开放的步伐在加快、领域在扩大,外需和内需一起共同构成了经济增长的重要驱动力,经济发展更多地受到世界经济走向的限制,受到诸多不确定因素的负面影响。我国要在走向全面开放和WTO框架下按照国际经贸规则进行调控,必须既保持宏观经济的内部平衡,也重视对外平衡。三是融合性调控。这里有两层含义,一是宏观与微观的融合,二是国内市场与国外市场的融合。调控是有层次性的,它既是一个宏观上的调控问题,也是一个微观调整问题。宏观调控政策只有融合、落实到微观层次上,才能收到应有的效果,也就是说只有建立在微观层次自主调整基础上的宏观层次的调控才有可能实现预期效果。同时如何在融人国际市场中做好国内资源配置,站在全球范围来考虑国家资源优化配置,这也是宏观调控面对的新问题。四是动态性调控。商品从生产到价值最终实现,是商品价值由潜在的价值到实现价值的动态转化过程。同样,从社会再生产过程来分析,整个社会经济也是一个动态的开放性系统,是由若干动态环节组合而成的链条。同时,现代经济又是一个有秩序的动态体系,一旦这个体系中的一个环节出了问题,整个体系都要受影响,因此,现代市场经济需要的是动态监控。五是宏观性调控。在社会产品能够满足市场需求并出现过剩的时候,生产要素的需求和使用将更加注重资源的配置效率,产品结构调整、资本结构调整、投资成本和风险控制作为供给形成的硬性约束条件已经形成,市场供给主体的微观行为更加自主化、市场化,也更具有效率性,无需直接的宏观调控就可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在这样的情形下,需要实施的是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基础作用的宏观性调控,宏观调控的直接对象已不再是微观主体,而是促进有效率的竞争环境的完善和市场机制的形成,实现市场机制的统一性、稳定性和公平性。
4、宏观调控理论有发展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最重要的特点,就是实现了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与政府的宏观调控有机结合,是有宏观调控的市场经济。从计划经济到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再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的宏观调控一直发挥着重要作用,这是多年来经济建设总结的经验。十六大报告在总结以往经验的基础上,对宏观经济调控理论作了新的阐述。一是对政府职能作了进一步准确界定,提出要完善政府的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职能,减少和规范行政审批,这一论述为政府职能转变进一步指明了方向,也对宏观调控提出了新的要求。二是对宏观调控
目标作了明确调整,把促进经济增长,增加就业,稳定物价,保持国际收支平衡作为宏观调控的主要目标。三是对宏观调控的政策工具作了新概述,把国家计划放在宏观调控政策中较为重要的位置,同时注重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的使用和各政策工具间的相互配合,重点发挥经济杠杆的作用,从而形成了较为完整的宏观调控理论体系。
三、宏观调控的改革和完善
1、宏观调控要有利于体制转型
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过程中,我国体制转轨和经济转型的大趋势不会改变,实施宏观调控必须有利于体制转型。一是要处理好政策效应与体制效应的关系。在拉动经济增长,实施反周期对策中,政策作用和体制作用都是不可忽视的。二者比较,政策的效应来得快,但它是外生变量,不能持久;体制的效应来得慢,但它是内生变量,作用持久。在转型时期,拉动经济增长的体制因素尚不完全具备,体制作用还会受到很大限制,但我们也不能因此把经济增长的希望全寄托在财政货币政策上而忽视从体制改革和创新中寻找出路。宏观调控政策的实施必须有利于体制转型,把体制效应摆在首位,不能给体制转型设置障碍。二是要处理好拉动经济和化解财政金融风险的关系,积极培育化解财政金融风险的制度基础和机制因素,不能以加深潜伏的财政金融危机为代价来保持暂时的经济增长速度。扩张性财政货币政策是一把双刃剑,实行时必须把握好“度”,在不牺牲财政金融业的长期可持续发展的前提下,谋求GDP近期的快速增长。
2、宏观调控应在法治原则下运行
目前,不少基于宏观调控而实施的政策措施却背离了宏观调控的初衷,变成了地方保护主义与部门保护主义。之所以发生这种偏差,关键问题就在于忽视了宏观调控政策的制定和实施,都要遵循法治原则和法律规范要求,调控行为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从经济意义上看,宏观调控意味着政府退出市场竞争,成为真正的市场规则制定者与管理者;从政治学意义上讲,宏观调控意味着政府职能从管理性为主转换为服务性为主;从法律意义上讲,宏观调控则意味着政府在管理经济时,不再依赖领导者的臆断,而是遵循体现公民意愿的法律规则来进行。因此,无论从何种意义上去认识和实行宏观调控,都脱离不了法治原则和法制建设的要求。我们认为,宏观调控立法应当注意以下三方面的内容:一是立法应对宏观调控的权限范围作出明确规范;二是宏观调控主体应当对宏观调控行为的后果承担责任;三是宏观调控的实施应当遵循规范程序和公正原则。 3、宏观调控要把握好目标平衡
成功的宏观调控既是各种调控手段和方法单独发挥作用的结果,更是各种手段和方法综合实施的成就。只有把宏观调控的科学性和艺术性,调控的综合性、间接性、灵活性和适应性运用得当,才能在经济增长率、通货膨胀率、就业率和国际收支四者之间寻求到宏观调控的最佳平衡点。经济增长率、通胀率、就业率和国际收支是宏观经济最重要的四个变量,彼此相互联系、相互影响、相互制约,而且往往难以同时达到人们期望的理想状态,因而被西方经济学称之为“神秘的四角”。但这四大目标是在开放的市场经济条件下保持宏观经济总量平衡的内在要求,也符合我国的基本国情和新阶段的发展需要,必须通过实施宏观调控处理好它们之间的关系,在四者之间建立起一定的平衡。在寻求四大变量的最佳平衡点时,要根据国内外形势的发展,按照既定的战略部署,适时灵活地调整调控方式。
4、宏观调控要加快制度创新
要确保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顷利实现,宏观调控的实施也要与时俱进,进行制度创新,尽快突破行政性资源配置体系。目前,尽管市场在资源配置中日益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在宏观资源配置体系中,传统的行政性配置资源方式尚未发生根本变革。主要表现在,发展中的最稀缺的资本投入仍然采取行政性配置方式,一些竞争性行业的行政管制依然普遍存在,基础设施、金融保险等垄断行业以及土地、资本、人力资源等的市场化明显偏低,这些都十分不利于宏观调控的制度创新,不符合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因此,必须要打破传统的行政性资源配置方式,按市场经济规律,借鉴国际经验,实行间接的、价值化的和引导性的调控,突出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的调控作用,取消财政资金直接介入竞争性领域的分配渠道,按照“法治、监管、自律、规范”的要求,健全金融监管和运行体系,提高金融防范风险的能力。
关键词:经济法 宏观调控法 市场规制法
一、宏观调控法与市场规制法的产生
(一)现实基础
市场经济是用价格机制、供求机制和竞争机制等市场机制对资源进行优化配置的一种经济运行方式,具有竞争性、趋利性、自发性、平等性和开放性的特点。
它是一个历史现象,是相对于封建经济而言的一种经济形式,是发达商品生产阶段的产物。随着资本主义发展阶段的变化,资本主义国家的市场经济体制也相应地经历了早期市场经济体制、近代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市场经济体制三个阶段。
国家干预的出现具有必然性,各个国家的不同条件只会影响国家干预经济的时间、方式及程度,却不能排除国家干预。国家干预的程度和方式必须随着市场机制的发展而不断调整。
(二)理论基础
宏观经济调控法律制度的建立主要源于市场经济调控理论,其法理基础是脆弱的。目前法学界普遍从国家干预市场的角度,定位宏观调控,形成有限干预、适当干预和谨慎干预等不同观点,这些观点为宏观调控立法模式的创立提供了理论学说。
在市场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出现了与时代对应的几种不同的学说和理论,它们分别是:经济自由主义;凯恩斯主义;后凯恩斯主义。
二、混合经济制度中的宏观调控法与市场规制法
国家调节和市场机制调节的结合,可称为国家宏观调控下的市场调节,现代市场经济也可叫“混合经济制度”。根据市场与国家宏观调控在各国市场经济体制中的组合方式,混合经济又表现为三种具体的市场经济类型,在这三种经济类型基础上产生了三种经济法类型:
(一)市场主导型经济的宏观调控法与市场规制法
绝大多数国家是介于纯粹统制经济和纯粹市场经济这两种极端模式之间的,英国和美国属于偏向纯粹市场经济。支配“自由的市场经济”的原则是:只要能不限制个人的经济自由,就不允许国家或文化因素去限制这种自由。
市场主导型市场经济的主要特征是:(1)经济调节强调多市场、少政府。(2)采用经济政策进行宏观调控。(3)以稳定增长为经济调控的目的。(4)宏观调控的透明度较高,政府、市场和企业在市场经济运行中的地位与活动,一般都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二)社会市场经济的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
社会市场经济的基本含义和理想目标就是在资本主义私有制的基础上鼓励和发展自有竞争的市场经济,同时通过各种经济立法和经济政策等政府干预措施,来防止市场自有竞争可能引起的垄断、贫富分化和经济社会的无政府状态,以便达到经济的持续、均衡发展,币值稳定、充分就业和国际收支平衡,实现大众的福利。
社会市场经济的直接起因是对战争期间严厉的经济统治的反感。
联邦德国之所以把它的市场经济称为“社会”市场经济,是因为德国人认为他们的市场经济必须具有“社会意识”。他们力图在个性自有与社会公平、个人积极性与社会平等之间建立平衡,使市场经济具有“社会意识”。
(三)政府主导型经济的宏观调控法与市场规制法
政府主导型市场经济强调企业与政府的合作,为此建立了二者直接对话和协调的机制,企业在政府调控的直接规范下自主程度相对较低。企业决策既受市场支配,又受政府影响,具有双重决策参数,而最终决策在长时间内与政府意图相一致。政策宏观调控直接指向企业时,实际上开辟了资源配置的另一通道,市场机制配置资源的作用有所下降。宏观调控手段侧重于经济计划和产业政策,追求力度和时间效应,由于存在政府对企业大量随机监督与指导的缘故,宏观调控的透明程度较低。政府主导型市场经济主要代表国家为法国和日本。
三、完善中国宏观调控与市场规制法律的构想
完善中国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的构想,应该从五个方面出发:
第一,立足国情借鉴西方成功立法经验。
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个特殊时期,中国市场经济的法律化进程更多地表现为对西方相关法律制度的移植。欧美发达国家市场经济发展经历了数百年的时间,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也比较完善,如果吸收借鉴这些发达国家的成熟制度,正是研究西方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的意识所在。
第二,制定一部宏观调控基本法。
第三,按现代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晚上宏观调控专项法,包括:关于经济计划法、关于产业政策法、关于财税宏观调控法、关于金融宏观调控法。
第四,对反垄断执行机关的构架:反垄断机构设立应当遵循科学合理、精干高效、权威独立原则,以及专家化和专业化标准。我国应当设立类似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的准司法反垄断专门机构――“国家公平贸易监督委员会”与“证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相对应。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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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关键词:市场经济宏观调控;弊端;启示
计划经济下宏观调控的主要弊端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调控程序自身不平衡。计划经济本质上是政府主导型经济,因为作为一个计划,发行计划的主体在指导和监督计划的执行上都应该是政府。如果政府所制定的经济发展运行计划是平衡的,是客观的,具体说是总供给和总需求各种指数都是平衡的。在这种前提下,政府职能就是监管,以确保计划的完美实施。但是,政府如何制定平衡的经济计划,必须满足以下要求:首先,政府通过获取制定一个计划的全方位,立体式,符合实际的客观指数,及时,准确的GDP数据;其次,政府总体规划方法要符合市场规律,遵循客观情况;再次,一个系统的计划是否完美,很大一部分程度上取决于规划方案是否科学,决策过程是否民主;而现实中,一方面由于信息的采集,传输,处理等技术落后,市场主体根据自己的喜好,故意歪曲信息将导致政府无法获得制定一个全面,及时,准确计划所需要的全部经济信息。另一方面,不得不承认政府在寻求最佳规划方法上做出了很多的努力,投入----产出方法,优化方法已用于制订计划,但是,截止到目前,我们尚未完全掌握优化规划的有效方法。其实,规划方法的关键在于制定主体对于改善经济恒量和变量之间的关系有清醒的认识,对两者之间的相互作用的性质,程度已经很清楚了,也希望有简洁和实用的数学模型,但目前这些条件都不具备。一个国家的规划方法是计划经济的落后,许多的计划是,政策制定者和结果。再次,建立和完善规划制度在实践中是不容易的,而系统的建立和效率能保持各个利益之间的均衡,从而避免冲突的发生。最后,作为制定主体----规划师应该完全代表社会利益,完全站在客观公正的角度上,着眼全局,但事实上是,在现实中这是理想化的存在,计划制定师总是难逃自身利益的局限,往往从己出发,或从其代表的部门或地区的利益出发,制定一个反映少数人利益的计划,着眼小集团利益。鉴于上述事实,现实的计划常常是不完美的计划,计划本身难以避免出现不平衡的结果。
第二、计划调控是零星的,不全面的。往往是在经济环境的变化,一些规划是已经预测了的,并且已经考虑在该项目中,但有些情况是计划中并尚没有出现,没有预测更无法提前考虑的,这些情况将使预先设定的平衡被打破。例如,在发生自然灾害时、国际经济环境的变化,常常令计划执行措手不及,所以,他们需要根据变化的经济环境,不断适应和更新计划,以求达到与时俱进。可是,这一简单的理想也不能完全实现,客观情况是规划方法和制度出台以后,由于政治因素等其他原因常常导致这种调整的滞后,计划调整往往滞后或者片面,不均衡,因此,在计划经济中,即使其中第一个计划是均衡的,也会因为规划调整导致宏观经济的片面失衡。为此,需要满足以下条件而使计划能够跟上经济变化的脚步:首先,规划部门出台符合客观情况的执行规划和计划指标。其次,建立有效的评估或绩效识别系统。
第三,尚未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和监督体制。在优先考虑数据,技术,收益效益等环节的前提下,这些条件必须首先得到满足,在此前提下,计划经济时期,执行该计划时所产生的矛盾和不平衡也是不可避免的。一旦实行计划经济,国家是不是一个很长的计划纲要下,为了实现计划指标指数不得不执行的现象出现。这些客观问题的存在,恰恰说明计划经济的环境下,宏观调控所导致的平衡是难以实现的。只要存在客观的经济失衡问题,就需要政府部门通过宏观调控激励和监督机制予以纠正。因此,宏观调控不均衡的根本原因是在计划经济的拟定和实施过程中缺乏监督和激励造成的。
二,计划经济下宏观调控给我们带来的一些启示
无论是计划经济还是市场经济,宏观调控的需要,也有宏观调控。从形式看,似乎都没有区别,但事实是,也有明显的差异。要清理的问题是如何实现合理有效的宏观调控,但如何进行宏观调控。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的经济制度的性质是根本不同的,不同的经济制度的性质决定适用宏观调控的程度也存在本质的差异。在市场经济条件的宏观调控体系和计划经济是相排斥的。反映在客观情况下有必要建立市场经济为主导的经济模式,让市场主体充分发挥本能的调解功能,让市场经济机制充分发挥其自身的调控功能,它可以不遵循计划经济体制形成的宏观调控和控制系统。应该清楚地看到,这种模式不仅可以对计划经济,更要能够使宏观调控和控制系统适应市场经济运行的需要。宏观调控和控制系统的重复,阻碍了我国市场经济的增长,破坏市场体系的正常功能,从而损害经济效率的增长和社会福利增加的改革。因此,应加快宏观调控和控制系统的改革进程。
不得否认,政府的一些传统的宏观经济调控规划制度是底线,底线不容僭越,同时我们应该看到征服政策的实施是有效果的。但问题是,一方面,政策效果具有短期性,另一方面,这些政策的实施,不利于在市场经济的增长,因此损害长期的经济利益,甚至短期性的影响,也不是没有道理的。最重要的问题是宏观调控和控制系统实现了根本性的变化,到现在为止,中国还没有成立,并适应新的市场经济的宏观调控体系,宏观调控相关征服部门不具备适应市场经济变化规律的情况,更加不能掌握完全适应市场经济的调节方法,也谈不上对宏观经济的操控有效性了,积累市场管理调控的经验教训,只有在宏观调控的变化情况才是可能的。目前需要加快转变经济增长管理的体制机制体制,同时制定相配套的宏观调控规划计划,全面推进创新。为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宏观调控系统而努力。除此以外需要加快改革经济管理方式,始终不渝的坚持正确的政策方向,彻底变革落后的传统的宏观经济调控体系。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完善需要国家宏观调控的政策引导,尽快形成成熟的市场经济调控体系,以适应经济全球化,经济大繁荣,经济大发展。应当看到体制系统不是一蹴而就的,但却应该是我们努力奋斗的动力和目标。(作者单位:河南驻马店市安装公司)
宏观调控是为防止市场经济自发过度波动的缺陷,通过政府这只“看得见的手”去调控市场这只“无形的手”,避免经济大起大落,通过对货币、财政、外汇等收支总量等的调节与控制,实现经济宏观总量平衡,保持经济又好又快增长。
我国仍处于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过程中,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还不成熟、不完善,受市场机制及其他因素的影响,经济运行不可避免会出现过热或偏冷趋势,必须通过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来加以调整。
当前,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正处于关键时期,眼下这一轮的宏观调控出现了许多新问题或新难题,由于环境与机理的不同,使调控政策实施的难度加大,效果也不尽如人意。如控制房地产价格过高增长、提高利率控制投资过热等调控政策迟迟未能奏效等等。如何根据中国的具体国情,实现科学有效的宏观调控,是当代中国面临的难题。
这些难题主要表现在:宏观调控过于频繁;行政手段调控过多;既定增长结构的刚性制约;判断经济过热或投资过热的标准缺失;调控的灵活性与坚定性之间存在冲突;中央调控与地方“逆向调控”的博弈;对宏观调控重点或过热原因的认识存在分歧明显等。
这期“特别策划”刊登的几篇文章对新形势下中国式宏观调控难题进行了独到的探讨,对当前调控中需要警示的问题作了深刻的分析,讨论的内容实际上已经超出了宏观调控的本来意义,如收入分配、产业结构、政府职能等等。
中国人民大学李义平教授分析认为,我国目前相对频繁地宏观调控,实际上是不得已而为之的,有着其存在的天然合理性。在一个时期内,我国经济发展过程只能是“走钢丝”,太“热”了,适当地压一压,太“冷”了,适当地促一促,并最终伴随着经济体制的成熟,过渡到一个稳健的发展状态。现阶段我们的宏观调控应当以经济手段、法律手段为主,但不能排除行政手段,原因在于我们是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过渡,一些主体,例如约束软化的国有企业、地方政府等还不会对经济信号作出灵敏的反映。
国家发改委经济研究所经济形势研究室主任王小广指出,许多人指责宏观调控过多地运用了行政手段,但那不是问题的根本,根本在于重点调哪里。比如,中央提出防止经济由“偏快”向“过热”发展,避免经济出现“大起大落”,而一些地区投资增长一旦开始回落,地方政府马上会采取各种行政、经济等手段加大投资,人为地阻碍经济的合理调整。在这些地方政府的工作中,经济增长只能加速或保持,而不能放慢。“防大起大落”变成了中央防“大起”,地方“永不落”。
国家行政学院副院长韩康教授指出,在保持经济稳定增长的情况下,需要认真研究如何改变目前增长结构中不合理的东西。在这里,第一需要重视的就是合理调整国民收入的增长结构,这是一个影响全局的问题,宏观调控效率遇到了既定增长结构的刚性制约。
国家发改委宏观经济研究院原副院长刘福垣指出,搞市场经济就应该让市场机制充分发挥作用,经济的冷暖和要素配制的余缺,市场都有自我调节机制。治大国如烹小鲜,政府应该冷静观察、谨慎出招,给市场调节留有充分的余地,千万不要代替市场调控,急急忙忙水多了加面,面多了加水。
北京科技大学教授赵晓认为,看上去未必那么规范、合乎经典的中国版宏观调控,更多带有“摸着石头过河”的特点,却能产生出喜剧效果,将中国经济推向最好的增长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