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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建设单位;施工合同;项目管理
一、加强工程合同管理的必要性
在建筑领域中,工程施工合同是规范建筑市场经济秩序的有效手段,也是完善和履行社会信用制度的重要保障。作为建设单位的管理人员,能否在整个工程项目的管理过程中,签订和履行好工程施工合同,将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几十年以来,我国建筑业发展迅猛,众多建筑企业为生存发展,恶性竞争和不规范运作时有发生,随之而来的,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所引起的诉讼和仲裁案件,在民商事务纠纷案件中的比例逐年递增,停建工程、烂尾工程以及豆腐渣工程在各地层出不穷,这样不但给本单位造成了巨大的损失,也给本地区经济的健康发展带来了负面影响。究其原因,在客观上有资金不到位、市场机制不健全以及大的空间环境下的不可预见性等因素外,主观上有法律意识淡薄、决策人失误、现场管理不严等因素的影响。但是,在基本建设管理的整个过程中,缺乏对工程施工合同的有效管理是造成上述现象的根本原因。所以在现有市场环境下,加强对工程施工合同的管理,对建设单位节省投资,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目前建设单位工程施工合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工程施工合同即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签订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明确责任,分工协作,共同完成招标工程项目的设计任务。施工合同是发包人和承包人在招标阶段结束后为完成约定的建筑安装工程,明确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关系的重要法律文件。其中包括工程项目本身的质量要求、工期期限、工程费用、款项支付、结算办法、竣工验收以及索赔和违约条件等要素,内容涵盖了技术、经济、法律、管理等许多知识领域,在工程项目管理全过程中处于核心地位,极具特殊性。作为建设单位的项目主管部门由于管理人员有限,专业单一,层次也参差不齐,直至目前很多施工方面的具体问题还借助于监理把关。但由于我国现有的监理行业尚处于摸索阶段,使得许多施工监理咨询还尚未真正形成市场的需求,施工合同的管理问题作为施工管理中的重要组成尤显突出,其主要表现以下几个方面。
(一)合同签订日期滞后,管理流程不规范。中标通知书的发出,就意味着招标阶段的结束,按《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但是不少建设单位在实际管理中,合同签订日期滞后严重,签订时间少则数月,多则半年,根据会签流程,主管部门起草施工合同后需由各个部门(造价、技术、审计、财务、律师)审阅后在合同会审表中签字,个别部门领导若不在,合同会签就会停滞,如果提出一些修改意见,主管部门就要反馈信息,再重复洽谈,如此反复多次,不但降低工作时效,有时还会出现个别条款的严重纰漏。
(二)合同管理理念淡薄,操作过程缺乏严肃性。在实际的整个施工管理中,人们普遍认为合同管理是由单个部门或少数几个人的事情,从事技术工作的工程师只管技术,造价部门的造价员只抓预(结)算或工程量清单,材料管理人员只看品牌或出厂合格证,已签合同形同虚设,完全与合同管理主线脱节,合同意识僵化,缺乏合同管理协作理念,甚至工程已近尾声,有些专业人员还不知道合同内涉及到自身专业的具体内容,例如,签证变更认证手续合同一般约定在14日内履行完成,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视为变更审核通过。但在实际操作中,大都在结算审计阶段完成补签手续,但时过境迁,变更内容已真实难辨,无疑给结算审核工作带来巨大隐患。
(三)合同条款严谨不足,不断引发经济纠纷。合同管理大致可分为签订与履行两个阶段,两者相辅相成密不可分,双方一旦订立合同,就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不得单独更改,双方都要按照合同的每个条款认真履行,工程施工合同的签订是合同重要管理的基础,它约定了承、发包双方在项目管理整个过程中的三大目标,即质量、工期和费用,并在此基础上确定双方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但有些建设单位利用自己在招标中的强势地位,随意设置霸王条款,使工程项目无法按合同的内容正常履行。甚至有些违约的责罚力度已超出国家和本地区的法律和条例范围,形成无效合同。
三、建设单位在工程施工合同管理中应采取的措施
(一)转变管理观念,提高团体协作水平。要制定行之有效的合同管理制度,融入全新理念,使之有章可循。所谓建设单位合同管理人员就是从合同签订之前到对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所发生的或所涉及到的一切经济、技术的履行、变更、索赔、解除、解决争议、终止的具体经办者。就管理而言,由于施工合同的标的较大,履行期较长,其内容本身具有复杂性、长期性、特殊性等属性,因此在签订合同之前,就需要通过各部门(审计、财务、律师)共同参与,更需要本部门的技术、经济各方人员通力协作,各方人员围绕项目本身从各个不同的角度对合同进行审核并提出意见或建议,由合同经办者进行筛选、归纳、反馈、整理,形成一套内容完整,思路缜密的适合于本单位实际情况和特点的合同固定范本。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管理人员要分工明确,责任到位,同时也应要求各专业管理人员(含监理)发挥团队精神,认真履行职责,在熟悉施工合同的前提下,结合现场的情况,按照图纸、清单和技术要求,提出不背离合同条款的解决方案。
(二)端正态度,追求双利共赢。从理论上说,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是通过合同确定的平等的等价交换的经济法律关系。但在建筑业供大于求的市场环境中,建设单位显然处于强势地位,虽然双方所从事的事情是一样的,但双方所追求的目的却不同,一方追求完美的建筑产品,另一方追求利益最大化,自然在施工合同中也会有所体现,比如随意压价、缩短工期、延期付款等不合理现象。承包单位为降低成本,就会在材料、设备上大做文章,最终受到损害的还是工程质量本身。因此,建设单位的管理人员,必须要端正态度,追求双利共赢。应该对方得到的合理利润必须给予,同时要求对方完成的也必须得到有效保证。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和履行好施工合同。
(三)努力培养和造就合同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合同管理人员的培养无外乎要从思想素质和专业素质两个方面进行,目前很多从事建设工程项目合同管理的人员,多数是造价专业出身,也有的是工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思想素质、业务能力参差不齐,懂经济的不懂技术,懂技术的不懂法律。仅凭用造价或其他单一专业知识去管理合同,显然是远远不够的,培养一批具有综合素质的合同管理人员已成为建设单位管理和发展的主要瓶颈。概括起来,应从以下两个方面得以加强:
1.培养合同管理人员良好的敬业精神和职业道德。合同管理是一门很崇高的职业,也是一门很重要和纷繁复杂的工作,来不得半点马虎,认真签订和履行好合同,不但是对工作负责,也是对自己负责,因此就要求每一个从事此项工作的人员从内心深处热爱它、敬畏它,不断加强自身修养,提高职业道德水平,树立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自觉维护国家利益,正确处理国家、单位、个人三者间的利益关系。
关键词:工程项目;合同管理;感想
1.建筑企业的管理特点
由于建筑产品和施工生产的特殊性,建筑企业在管理上同其它企业相比有较大的不同点,具体体现在:(l)投标承包方式的竞争性。根据我国建筑法的规定,建筑施工企业一般都是通过投标竞争的方式来承揽业务。中标后再通过签订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来确定彼此的经济与法律关系。但由于建筑企业的进入壁垒低,施工企业众多,竞争非常激烈,大多数企业只能依靠低价竞标方式来取得业务。(2)生产经营任务的不稳定性。采用竞标方式承揽业务的不确定性导致了建筑企业经营生产任务的不稳定性,从某一个具体项目看,企业能否中标,一方面与企业的业绩、技术、管理、资金等综合实力密切相关,也与投标策略、掌握的市场信息有很大关系,具体项目的中标具有很大的偶然性。(3)管理环境的多变性。这里的环境有两层含义:一是指作业环境方面,建筑施工大多为露天作业,作业条件较差,受天气、气候、地质、水文的影响较大。二是指管理方式的环境方面,不同的投资主体,多变的项目管理模式、不同地方的政策都使得管理环境复杂多变。
所以,运用合同管理对建设项目进行把控,是非常重要和有意义的。
2.建设工程管理中合同的必要和重要性
建筑合同的范围非常广泛,每项工程的各个环节都可能涉及到合同,例如工程设计合同、工程施工设备、合同的变更及索赔、工程风险的分担方式、工程工期、工程质量、工程总包分包、仲裁纠纷的处理、工程验收等等。工程进度的控制、工程质量等级、工程付款方式,这三点是一个合同最重要组成部分,它们直接涉及到业主的利益。工程进度控制是在约定工期内完成工程的基本依据;质量是工程项目的核心,也是工程管理的核心部分;工程付款方式是合同中重要的组成部分,是保证承包商利益最行之有效的手段,确保业主能及时将项目进度支付给承包方。
工程项目中的合同在项目实施过程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它是明确业主与承包方在施工过程中所承担的责任与义务的主要依据,是确立双方各自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合同管理贯穿于工程建设的整个过程,因此,合同管理是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各种管理工作的核心。有效的合同管理模式是确保工程工期、工程质量、工程投资的重要手段,它督促甲、乙双方全面的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生效的条件
无效合同本质上是合同已成立,但因欠缺合同生效的法定条件而不产生法律的约束力,因此,判断无效的建设工程合同,首先要对建设工程合同生效的条件进行探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一般合同生效的条件包括签订合同的当事人应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签订合同的内容及形式不违反法律、法规或社会公共利益。基于建设工程合同的特殊性,它的生效除要符合上述的基本条件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3.1当事人具有与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相适应的缔约能力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发包人,可以是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具有民事行为能力进行住宅建造的公民个人,但作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主体的承包人一方,一般都是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建筑施工企业。除了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外,他们还必须具有与签订建设工程合同相适应的缔约能力,即这些建筑施工企业还必须取得建设工程相应的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订立合同。
3.2不违反建设工程的基本建设程序
一项工程从计划建设到建成投产使用,要经过许多阶段和环节,有其客观规律性,这种规律性与基本建设项目的技术经济特点有着密切的关系,国家对此客观规律性总结的基础上,通过工程建设法规规定了工程项目建设基本程序,要求在工程建设活动中必须遵守。比如,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签订前还必须经过报建,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通过招标投标程序才能签订建设工程合同等。
4.违约责任包含的主要承担方式
为保证工程建设的完成质量,保障订立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我国《合同法》详细规定了责任承担问题,严格地规定合同双方所应承担的责任及其在出现违约情况时所应受到的惩罚。是一种旨在弥补受害方损失的具有强制性的民事行为。主要措施包括以下几种:
4.1强制履行义务
在一方当事人出现违约行为致使合同规定的相关条款不能履行,那么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就有权通过相关裁决机构进行裁决,强制要求违约方履行合同条款,继续进行工程建设。本条款不包含任何赔偿责任。
4.2违约方终止其违约行为
主要应用于在一方当事人出现合同规定行为以外违约行为,而当该种行为已经损害或即将损害合同另一方的权利时,受害一方则有权利向违约一方提出终止该违约行为的要求,如果违约方不履行,那么受害一方则有权利请求当地法院出面要求违约方终止违约活动。本条款同样不包含经济赔偿责任。
4.3赔偿损失
本条款是比较典型也是在现实中比较常用的条款。作用于当一方的行为给另一方造成了经济损失时,违约方应就自己的违约行为对合同另一方造成的损失予以合同规定的相应经济赔偿。
4.4给付规定的违约金
由于在合同订立时的不同情况,通常违约金分为合同约定违约金和法律规定违约金。适用于当一方当事人出现违约情况时,应给予另一方一定金额的经济补偿。
4.5定金罚则
当合同双方在订立合同时某些情况下,一方要向另一方给付一定金额的定金以保障双方的利益不受侵害。主要应用于建设工程债务的保障。如果给付定金一方不能按时交付价款,那么就没有权利要求对方退还定金。但是,如果收受定金的一方当事人不能按照合同规定履行义务,那么就要双倍返还定金,以示惩罚。
发包人和承包人在一项工程的建设的不同环节中承担着不同的责任,法律所规定的各自的义务也有所不同,因此,相关法律就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的义务规定了相应的违约责任。
5.今后加强工程项目中合同管理的感想
5.1增强合同的法律意识
制定合同的双方应该认真学习了解我国的《合同管理条例》,这样一来,双方都按照合约来行使彼此的权力与义务,极大地减少了合同纠纷的产生,即使出现合同纠纷时,也可以较好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签订合同时,要对合同的合法性、严密性进行认真的审查,避免不法分子在合同上动手脚。一旦合同签订了,甲、乙双方要按照合同上的条款,履行各自的责任与义务。
5.2健全工程合同管理体制
各企业应该加强招投标的管理,严格按照我国《招投标管理办法》来组织招投标,杜绝一切不具备承包资质的企业通过非法手段得到工程项目。业主要在承包资质上严格把关,建立与工程量清单相配套的工程管理制度、合同管理制度。从根本上杜绝压级压价的恶性竞争行为。对于一个企业来说要建立完善合同管理体系,包括合同的签订程序、合同的借阅程序、合同的授权委托人等等,都要纳入公司的管理细则里面。
5.3合同管理人员要持证上岗
关键词:工程造价;合同管理;关系与方法
随着我国建筑业的蓬勃发展,建筑工程在社会生产中的地位日益提高,建筑工程的相关标准和要求也越来越高。工程造价控制是工程建设领域的基础,相关工作人员对工程合同管理有更深的理解和认识。
1工程造价控制与工程合同管理概述
1.1工程造价控制
工程造价是项目建设的成本价格,包括项目前期的设计规划到后期的竣工验收所需的全部成本和资金。如建筑材料成本、设备租赁与采购、人工成本、技术成本等都在工程造价的范围内。其中,工程造价控制就是对建设项目各个阶段的动态成本进行管理,采取合理的措施优化工程项目各环节的成本支出并进行合理分配,提高项目建设资金的使用率及在市场上的性价比。工程造价控制一般包括预测、评估、投资预算、编制预算、经济效益分析评价、招投标报价等各方面的工作。工程造价控制会影响施工进度,导致施工单位经济损失。
1.2工程合同管理
工程合同即建筑工程的施工合同,是通过法律手段明确工程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权利义务的一种方法,是经过双方共同协商后制定的书面形式文件,具有较强的法律效力。在签订工程合同的过程中,需要严格遵循法律规定,依照我国法律和政策要求出具完整的施工许可证明材料。签订双方必须具备合同执行力和工程建设资质,并依法依规加入到公开招投标程序中。另外,所有工程合同都需要备案,具体施工过程中,国家质监部门将严格监督与管理项目的施工质量。工程合同管理是工程建设各施工环节管理的基础,具有约束施工流程的作用。
2工程造价控制与工程合同管理的关系
2.1工程造价控制直接受工程合同管理的影响
建筑工程所花费的综合费用即工程造价,主要包括投资预测、设计预算、施工预算、工程结算等。工程合同中有关于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权利与义务的明确规定,并具有法定效力。因此,后期施工就是施工单位履行工程合同的过程,在此过程中,施工单位应根据工程合同的规定,控制成本和施工进度,在保证施工质量的基础上提升建设工程的整体效益,提高工程建设的造价水平。如果施工单位未按合同规定施工,或者在具体施工过程中违反了合同规定,造成工程造价过高,而给合同双方带来经济损失时,建设单位可以根据工程合同向施工单位提出索赔;如果施工单位不履行合同义务,建设单位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相反,如果建设单位不能保证资金投入、或项目资金出现问题时,施工单位有权终止与建设单位的合作并向建设单位提出索赔。所以,工程合同可当作工程造价的控制依据。工程合同还具备责任追究功能,能够约束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的行为,工程造价需要的各项财务数据在工程合同中都有具体的参数标准,例如施工材料价格、施工质量标准、计算方式等基础资料。另外,施工单位需要严格按照工程合同控制施工材料的数量、费用以及设备运输与维护所需的成本价格,并结合工程合同中控制施工进度与施工质量的相关标准,有效发挥项目成本投入效益。最后,以工程合同为标准开展竣工验收工作,根据材料费用结算工程款。
2.2合同签订阶段
自工程合同签订之日起即影响工程造价,这是建设工程中非常重要的一个阶段。施工单位在签订工程合同时,往往会遇到材料价格风险问题,因此,工程合同中通常含有关于控制材料价格的条款。例如,在施工阶段,当材料价格上升到一定比例时,施工单位可以与建设单位协商调整价格,这也是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合同谈判过程中最重要的环节之一。为应对材料价格风险,当材料价格涨幅高过原价的10%左右,由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共同承担,比例一般在2∶8左右。
2.3施工阶段
项目进入施工阶段,监理单位对各环节进行审核并下达开工指令,施工单位则负责从具体施工到竣工验收的全过程。施工阶段是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全面履行工程合同的阶段,要根据工程合同的指导,严格控制质量、造价以及工期等,尤其事关工程造价问题。如果施工过程中,需要签订较大的变更项目,一般以签订附属合同或补充合同为主,避免影响整体的施工情况。例如,在某一智能化建筑进行基础施工时,由于施工区域处于低洼地带,出现地面坍塌情况,影响了整体施工进度,这时,施工单位必须先修复地面,再进行施工。因为,开挖路基时工程量较大且造价较高,原有工程合同无法有效体现该项目的工程量、造价、工期等方面的要求,因此,只能通过补充合同来体现。签订附属合同时,可以附加新增的工程造价(路基开挖),有助于建设单位更好地把握新增加的工程造价情况,避免双方在竣工结算时,产生不必要的麻烦,以缩减竣工时间。如果施工周期较长,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需要正确履行工程合同条款,将新增的工程造价控制在一个合理的范围。
2.4竣工验收阶段
进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阶段,施工单位应结合相关技术资料、工程合同以及具体施工情况开展结算编制工作。施工单位编制好结算文件后,需要及时上报,由建设单位负责结算文件的审核工作,工程合同中一般有关于审核时间的规定,无特殊情况不超过两个月。例如:在某装配式建筑工程中,结算文件审核分为三个步骤:初审、终审及中介机构终审。初审阶段一般由最了解施工情况的基建主管部门负责,可以有效保证初审工作的有效性和准确性。审计部门主要负责文件终审,结合初审情况对整体结算文件进行再审并给出审核结论和相应意见。目前,由中介机构负责结算文件的终审是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的主要矛盾点,产生矛盾的主要原因是工程合同的签订不够严谨以及现场签订变更项目的相关资料缺乏准确性。而由第三方机构负责结算文件的终审,对项目款项的支付方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细致到财政资金的各个方面,包括对资金的监控与核算都需全面升级。
3通过工程合同管理控制工程造价的方法
3.1实行动态管理模式,提高工程造价管理的信息
化水平对工程造价实行动态管理应建立在法制化与规范化的工程合同管理的基础上。构建动态管理模式是实施调节工程合同管理的一种方式,要明确影响工程造价控制的各种因素,结合实际施工情况对工程造价进行动态调节。例如,建设单位在签订合同时,可以考虑在合同中加入一定的调整条款实现对工程造价的控制与管理,避免出现违约风险。对建设项目成本实行动态管理,应以建设项目合同的法制化、规范化管理为基础。建设动态管理模式是实施工程合同管理的手段之一,应明确影响工程成本控制的各种因素,并结合实际施工情况动态调整成本。如施工单位在合同终止后,可考虑在合同中增加一条调整条款,以实现对项目成本的控制和管理,避免发生违约风险。具体施工过程中如果出现问题,需要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结合工程合同进行处理,针对工程合同中未包含的内容,双方可在达成一致的情况下,签订预备合同、补充合同。随着信息化技术的高速发展,传统工程造价在工程造价控制与工程合同管理方面也取得了一定成绩,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通过信息技术加强管理,体现了信息技术在工程造价与工程管理合同中的先进性,有效提高了工程造价管理水平。例如:施工单位可以应用建筑信息模型管理工程合同的签订、变更等问题。同时,工程造价向信息化方向发展,也能为合同双方带来良好的数据沉淀,促进应用能力的提升,如通过应用大数据技术、有效发挥大数据采集与分析的优势、促进工程造价控制的发展。
3.2优化工程合同管理,促进工程造价控制的精准化发展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工程合同时,必须具备较强的专业性和法律意识,应在明确诸如主体关系、工程质量、合同价款等条款的基础上签订工程合同。可以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聘请专业法律顾问,以便及时获取专业法律信息。签订合同的过程中如果出现争议或双方无法按期履行条款的情况,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必须结合出现的问题给出相应的解决措施,根据法律规定设计预案,防止在施工过程中造成更大的损失,促进工程造价控制的精准化发展。签订合同前,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要开展工程合同前置性的审查工作,进一步提高合同主体的抗风险以及承担风险的能力。在此期间,建设单位可以联合施工单位成立集法务、项目管理、工程造价功能于一身的复合型审查团队,综合各专业构建严格的合同审查机制,从前置性审查阶段就做好对合同风险的审查、评估工作,并以此为依据制定应急方案,规避项目风险,为后期施工打下良好基础。由于工程合同管理工作随机性较强,可能会影响工程合同的管理效率,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须优化工程合同管理措施,实现精细化管理,强化合同主体管理意识,有效避免风险问题。
3.3工程造价控制方法
3.3.1决策期工程造价控制的方法,最重要的是建设单位前期的决策与设计。建设单位需要应用工程造价核算法分析设计的合理性,以保证设计概算不超过投资预算。设计方要结合工程合同内工程限额的设计理念设计施工图,并保证施工图预算不会超过设计概算。
3.3.2招标控制价编制期为保证控制价的准确性与可靠性,建设单位可以选择多个咨询单位负责编制、审核控制价的工作,并结合具体措施确定控制价。建设单位在控制价的编制与审核过程中,可以通过造价咨询合同对其进行规范,而咨询机构造价结果的质量决定最终的咨询费用,这样可以激励咨询单位更好地开展编制与审核工作。
3.3.3招投标准备期招投标准备阶段,建设单位可以结合项目特点选择相应的招评标方法及合同计价方式,构建多功能化的合同管理团队设计合同模板。在具体的招投标阶段,建设单位可以通过招标控制价防止其他招标单位串标拉抬合同价,确保中标价控制在相对合理范围内,最终通过有效评估的方式选择承包单位。
3.3.4施工阶段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需根据合同管理出现的施工质量、进度、变更、索赔等情况控制工程造价。例如:施工过程中出现变更情况时,合同双方需要根据合同,针对变更部分进行讨论、制定方案来控制工程造价。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履行合同方案的过程中,不能私自违约,如果一方出现违约情况时,要学会利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一般情况下,工程成本中材料、设备成本占总成本的50%以上,要想控制施工成本,必须在不违反工程合同规定的情况下把控好材料、设备费用。采购材料、设备时,选择合适的供应商能够起到控制材料、设备成本的作用,因此,施工方可以通过应用供应商入库的方式,在专业网站上查询供应商的信用信息进而选择合适的供应商。如供应商信用信息不良,施工方应禁止其入库,最终筛选出最符合条件的入库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进而规范合同双方的责任与义务。施工方通过供应商入库的方式,不但可以有效避免供应商因信用问题带来的风险,还可以降低材料、设备的成本,有利于控制工程成本。
3.3.5竣工验收期工程竣工验收阶段的工程造价控制以工程结算控制为主,而工程结算控制和采用何种合同计价模式有密切联系。合同中规定要使用固定单价的结算方式,需要保证中标单价不变;工程量按时结算,其最终结算资金与工程量变化有关。而采用固定总价合同的结算,其原则是保持合同标内固定造价,合同标外内容可以根据相关规定计算并收取费用,这种结算方式的资金主要受工期、费用索赔、工期变更等因素影响。建设单位如果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可以更好控制总投资,而施工方在这种合同模式下将面临较大风险,尤其是当材料价格快速上涨且工程合同中未涉及有关物价波动调价条款时,施工方所面临的风险更大。进行工程结算的过程中,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还需重视合同组成文件的优先解释顺序。通常情况下,工程合同协议书的法律解释顺序优先于专用合同条款,在两种条款规定不同的情况下,应以工程合同协议书的解释条款为准,所以,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要注意合同组成文件的解释顺序,避免在工程造价控制中处于弱势地位。
关键词:高速公路;监理合同;合同管理;对策
目前我国采取建设高速公路都是合同管理方式,因此监理合同管理工作在高速公路建设中的重要性越来越明显。监理合同管理是指建设单位同监理单位及施工单位三方共同建立的项目管理,主要是为了提高工程质量、减短工程工期、降低工程成本以及提高工程施工安全性。但是我国工程管理起步较晚,相关制度规则不够严谨,监理工作附带一系列问题需要解决。
1合同管理的必要性
1.1合同管理能使监理工作动态化
通过对公路建设进行合同监理管理,可以有效了解工程施工进度、施工细节及施工实际需求,更加方便管理人员采用动态管理方式进行工程监理。如此可以提高工程管理水平以及完善优化管理措施。
1.2合同管理能提高工程施工安全性
公路的建设,安全是最重要最严格的要求,公路安全性不能得到保证,公民就无法正常进行交通生活。为了给广大同胞提高安全可靠的道路,必须要对公路建设进行安全监理,要采取各种措施来降低安全隐患。所以公路建设中合同管理不仅能够保证公路质量问题,还能保证全体公民享受正常稳定的交通便利,对公路安全管理有重大意义。
1.3合同管理能够降低工程管理成本
公路建设过程中可发生的情况太多且复杂,实施公路合同管理可以对材料的采购进行科学统一管理,以降低材料成本,减少材料浪费。而且合同管理还可以降低投资方对管理成本的投入,在建设过程中通过管理系统减少很多无用管理环节,从而减少人员资金投入,达到降低管理成本的目的。
2国内高速公路监理合同管理现状
2.1建设单位现状
建设单位对工程建设监理缺乏认识,由于建设单位对监理工作的不了解,且一般对监理单位不信任,往往采用传统的管理模式,将监理单位视为己方下属单位,经常性下达指令,由此无法充分发挥监理单位的作用。而且还存在建设单位干扰监理单位工作的现象,监理单位有权限检查材料的合格与否,同时拥有更改材料的职责,但是工程款却由建设单位支付,部分建设单位存在拖欠行为从而影响材料的更换,导致监理工作无法及时顺利开展。
2.2监理单位现状
监理单位整体的科学素质并不能达到标准。主要是由于体制存在缺陷,监理工作人员的任职并没有经过严格的考核,同时该部门人员流动性较强,新入职员工并无合格的专业素养。其次监理单位的自身管理制度也未完善,监理工作存在混乱现象,监理效率十分低下。还存在监理采用挂靠方式来竞争招标资格等恶劣现象,监理人员素质无法达到招标条件等不合理现状。
2.3施工单位现状
高速公路建设过程中存在负责建设单位将部分施工环节交由技术薄弱的小型施工建设单位进行建设。这样工程的部分环节质量问题得不到保证,具体工程施工可能出现违规行为,而且小型施工单位并不具备完善的项目管理能力,无法及时有效的进行处理工程突发事件,从而使工程建设问题得不到解决。
3高速公路监理合同管理问题对策
3.1优化完善合同管理制度
在公路工程中,由于关系到的合同比较繁多且复杂,这就要求管理人员要充分把握合同文件的相应管理要求,并充分理解公路工程的各类合同中规定的不同条款的具体含义,从而不断的提高公路工程合同的管理水平,并提高解决合同管理问题的能力。要不断的优化完善合同管理制度,通过管理人员采用书面形式去记录确认公路工程合同中的附属条例,并通过补充合同的形式去进行再次确认,从而保障工程项目的各方合法权益。
3.2完善施工安全管理制度
安全管理对于公路工程施工具有重要的意义,是保障工程顺利施工的关键因素。施工过程中出现安全事故,不仅会影响公路工程的施工进度,还会延长公路工程的施工周期,造成企业的经济损失,对人们的交通出行也带来了众多不便之处。因此要不断的优化和完善施工安全管理制度,通过“公路施工监理的合同计量变更管理方式,加强对公路工程施工的安全管理。”[1]通过改变此管理方式,能够有效的预估到公路在后期可能存在的一些问题和隐患,从而通过风险的预估、预防和控制去对公路工程进行更科学有效的安全管理,从根源上避免发生事故。
3.3完善工程监理规范制度
完善的监理制度能够对监理人员的工作行为进行全方面的规范和约束,能够将监理工作做到制度化和规范化。通过三个方面去完善工程监理制度:(1)优化完善规章制度,对于没有开工报告审批的工程禁止开工,对于不符合质量检验标准的设备和材料坚决不允许使用,对于没有经过批准的工艺技术不能实施,没有自检的文件和资料不能签署,对于没有经过验收的工程项目禁止后续的施工行为。(2)要进行明确的分工,为保证施工效果,要认真管控材料的质量以及工序的质量,对于设计变更要做到规范科学。(3)重视跟踪管理工作,对于各项专业的抽检数据,要进行定期的检查,并通过组织相关质量分析研讨会等方式去及时的发现现实中存在的问题,并及时的提出解决措施,对于施工作业和监理工作要通过目标责任考核管理的形式进行量化考核,并采用激励机制去表扬和鼓励先进团队,对于不负责任,出现问题的队伍进行批评和惩罚,调动全体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工作热情,保证各项工作的有序顺利开展。
关键词工程造价价格控制管理
工程造价有两种含义:广义地讲,是指工程项目从筹建一直到竣工验收的全过程中建设单位所花费用的总和;狭义地讲,是指在施工阶段施工单位进行工程建设所花费的成本以及在工程发包阶段其投标价格和在工程结算阶段从建设单位所得到的工程建设费用(预期花费或实际花费)。
造价控制就是指把建设工程项目造价控制在预定限额内,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以及其他相关各方都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造价控制应从多方面入手,如合理设置建设工程造价控制目标,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等。其中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就是控制工程造价的重要手段之一。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管理,就财政部门而言,其实质就是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是对工程造价的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这是合同当事人双方关心的核心问题之一,也是招投标等工作的主要内容。施工合同中关于工程造价确定和支付的相关条款,是整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重要条款。在当前建设工程市场发育尚未成熟、市场主体行为不规范、市场信用体系和风险保障体系不健全、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体制有待改进的情况下,在施工合同管理工作中难免会出现许多不规范之处。
1工程合同中管理存在的问题
1.1法律意识淡薄,合同签订不规范
建设工程耗资巨大、涉及面广、个性差异大和履约时间长。因此,客观上要求合同条款细致严密,尽可能做到面面俱到。在实际工作中,甲、乙双方由于缺乏施工合同管理的经验,订立的合同约束条款不全、内容不明、职责不清等现象经常发生。
有些建设项目在签订合同时为了回避业主义务,不采用标准的合同文本,而采用一些自制的、不规范的文本进行签约。通过自制的、笼统的、含糊的文本条件,避重就轻,转嫁工程风险。有的甚至仍然采用口头委托和政府命令的方式下达任务,待工程完工后,再补签合同,这样的合同根本起不到任何约束作用。如在建设工程招投标中,有的当事人为了获取不正当利益,在签订中标合同前后,往往就同一工程项目再签订一份或者多份与中标合同价款等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合同,这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阴阳合同”,待工程实施起来,一旦涉及到经济利益,将容易导致工程纠纷的发生。
1.2忽视合同的严肃性,违背等价有偿的原则
自觉执行合同条款,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是合同当事人一切行为的最高准则。签订合同的甲、乙双方,经济法律地位是平等的,没有主从关系。在实际工作中,承发包双方忽视合同的严肃性,违背合同的等价有偿原则,以各自的经济利益为中心,随意违背合同条款。甲、乙双方的这些违约行为,最终导致工程经济纠纷的发生。
合同文件存在合同双方权利、义务不对等现象。从目前实施的建设施工合同文本看,施工合同中绝大多数条款是由发包方制定的,其中大多强调了承包方的义务,对业主的制约条款偏少,特别是对业主违约、赔偿等方面的约定不具体,也缺少行之有效的处罚办法。这不利于施工合同的公平、公正履行,成为施工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争议较多的一个原因。同时,由于目前建筑市场的激烈竞争和不规范管理,大量的施工队伍与建设规模严重失衡,致使业主在建设工程承包中占据主导地位,提出一些苛刻和不平等的条件,将自身的风险转移到承包商身上。由于建筑市场处于买方市场,承包商为了获得工程,只好接受。个别承包商在实施这样的工程合同时,为了使自己的利益不受损失,就会采取偷工减料或非法分包甚至非法转包等手段,给工程建设带来隐患。
1.3缺乏健全的合同管理机构
一些建设项目不重视合同管理体系的建设。合同归口管理、分级管理和授权管理机制不健全,谁都可以签合同,合同管理程序不明确,或有制度不执行,该履行的手续不履行,缺少必要的审查和评估步骤。缺乏对合同管理的有效监督和控制。
政府有关部门要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实施监督、检查等管理。施工单位、建设单位更要对施工合同进行管理。有些地方的合同管理机构不健全,对合同的审查、监督和检查不得力。建设单位没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的力量,遇有建设工程,便委托给监理公司,而目前监理公司的机构设置不规范,合同管理力量薄弱,往往很难胜任建设单位的委托;施工单位,特别是中、小型施工单位,重视公关和预算管理,轻视施工合同管理,甚至没有专门机构从事施工合同管理工作。
1.4合同管理专业人才缺乏
建设合同涉及内容多,专业面广,合同管理人员需要有一定的专业技术知识、法律知识和造价管理知识。很多建设项目管理机构中,没有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合同,或合同管理人员缺少培训,将合同管理简单地视为一种事务性工作。甚至有的领导直接敲定由一般办公人员办理合同。一旦发生合同纠纷,缺少必要的法律支援。
2控制工程造价,抓好合同管理的几个环节
2.1把好合同签订关
签订工程合同时,最重要的要根据各工程的特点,应选择恰当的发包方式和价款调整条件(指工程设计变更或工程签证导致工程增减的结算条件和结算方法),因为不同的发包方式和价款调整条件,直接关系工程造价的控制效果。
合同文本应尽可能选用由国家颁发的通用性合同文本,再根据拟建工程的特点和招标文件以及发包人承包商双方谈判结果来起草。合同文本必须准确表达双方谈判确定的意思,做到条款不漏项;标的物表达清楚、标的额计算准确;质量有标准,检验有方法;包装物、提(交)货或移交工程成品、运输方式和结算方式明确;违约责任及违约金(或赔偿金)计算方法准确;文字表达严谨,不使用模棱两可、含糊不清词语。
在合同正式签订前应进行严格的审查把关。其要点是:施工合同是否合法,业主的审批手续是否完备健全,合同是否需要公证和批准;合同是否完整无误,包括合同文件的完备和合同条款的完备;合同是否采取了示范文本,与其对照有无差异;合同双方责任和权益是否失衡,确定如何制约;合同实施会带来什么后果,完不成的法律责任是什么以及如何补救;双方合同的理解是否一致,发现歧义及时沟通。
2.2做好合同实施管理
工程合同一经签订,确定了合同价款和结算方式之后,影响工程造价的主要因素便是工程设计变更或签证,以及工程实施过程中的不确定因素,所以,深入理解合同的每一个条款,切实加强日常管理,使管理行为正规化、规范化,作好处理合同纠纷的各种准备,特别是索赔与反索赔的研究在工程造价控制管理中是非常必要,也是非常重要的。索赔与反索赔是合同管理的一个重要内容,是合同双方攻与守的关系,是矛与盾的关系。工程发承包的实践经验证明,没有一个承包商不要求索赔,即要求调增合同价款,因此,要搞好工程造价控制,就必须进行索赔与反索赔的研究。
2.3重视合同后评估
合同后评估是合同管理的总结阶段,往往不为人所重视,其实合同后评估工作是件很重要工作,它是对合同好坏、管理得失的评估,它可为下一工程项目造价控制提供可借鉴的经验。合同后评估工作主要是总结合同执行情况,对合同管理好的经验加以总结推广,对过时、不符合现行法律法规,以及不严谨、容易被对方索赔的条款要加以改正。影响工程造价的不确定因素可分为可预见和不可预见因素,可预见不确定因素应作为普遍性问题,不可预见不确定因素作为可追溯事件加以标识,通过合同后评估加以鉴别,并在以后工程合同中加以明示或制定相应的预防措施。
3控制工程造价,加强合同管理的几项措施
3.1合同管理精细化
目前,各省级人大常会审议通过并颁布了各省级《合同监督条例》,指导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合同的监督和管理。但是,由于合同的种类繁多,《条例》内容只能对合同的监督和管理做出粗线条的规定,无法满足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工作的具体需要。各级建设工程行业主管部门针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特点,制定出一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细则”已经迫在眉睫。作为政府项目投资主体的各级财政部门应积极参与“细则”的制定与审核,尤其在对工程造价的控制上,对政府投资项目就做出细致、明确的规定。
项目建设各方要重视合同管理机构设置、合同归口管理工作。做好合同签订、合同审查、合同授权、合同公证、合同履行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操作,以提高合同管理水平。
3.2管理人员专业化
人是合同管理中最活跃的角色,也是合同管理中最关键的环节。建设单位应设置合同管理人员从事合同管理工作,并应执有《施工合同管理人员资质证书》,加强对建设单位合同管理人员的职业道德素养和专业技术素养的培训。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特点,总结以住政府投资项目合同管理、工程造价管理方面的经验与教训,对工程建设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在合同的签订过程中做出有利于工程造价控制的对策,从而为国家财政节省建设资金。
加强建设项目合同管理队伍建设,加强合同管理人才的培养,实行合同管理人员持证上岗制度,亦是提高建设项目合同管理效果的重要举措。目前,我国己正式推行注册造价工程师制度,造价工程师的一项重要职责就是搞好建设项目的投资控制和合同管理。因此,建议在建设项目管理机构中设置注册造价工程师岗位,专司合同管理职责。
3.3合同索赔研究程序化
我国工程承包双方在合同履行中对工程索赔认识不足,缺乏推行工程索赔所需的意识和动力。因此,提高索赔意识是合同管理亟待解决的问题。施工合同是索赔的依据,索赔则是合同管理的延续。
因为工程合同一经签订,确定了合同价款和结算方式之后,影响工程造价的主要因素便是工程设计变更或签证,以及工程实施过程中的不确定因素,所以,深入理解合同的每一个条款,切实加强日常管理,使管理行为正规化、规范化,作好处理合同纠纷的各种准备,特别是索赔与反索赔的研究在工程造价控制管理中是非常必要,也是非常重要的。索赔与反索赔是合同管理的一个重要内容,是合同双方攻与守的关系,是矛与盾的关系。工程发承包的实践经验证明,没有一个承包商不要求索赔,即要求调增合同价款,因此,要搞好工程造价控制,就必须进行索赔与反索赔的研究。
3.4项目建设代建科学化
所谓“代建制”,就是由政府组织理论素养高、实践经验丰富的工程管理专业人员,根据行业性质不同,形成专业化的建设队伍,专门从事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管理。财政部门应积极参与项目“代建制”的推行,加强对代建机构的监督管理力度,并利用“代建制”在合同管理中的优势,彻底消除在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项目建、管、用不能分离的弊端,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造价进行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
3.5合同签订审核规范化
建设单位应组织技术经济等各方面的专家,审核合同条款是否真实、齐全,并对承包方投标文件进行了解。通过审核了解,对不合理、不合法的条款及时予以纠正,不齐全的条款要补齐,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实施中减少合同纠纷和违约,避免对建设单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3.6合同实施交底制度化
财政部门应督促实行政府投资管理的建设单位做好向各层次管理者做“合同交底”的工作,把合同责任具体落实到各责任人和合同实施的具体工作中。特别是在工程使用非标准的合同文本或有关人员不熟悉合同文本时,这个“合同交底”工作就显得更为重要。
参考文献
1何伯森.国际工程合同管理[M].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3
关键词:建设工程; 合同管理
Abstract: The project contract management is the core of the construction management. Combining with project management practices of South-to-North water diversion project, this paper expounds the problems easily appearing in the project contract management from the contract signing, performance, payment and claims for changes management, subcontract management, and insurance contract management, hoping to provide some reference for contract management of other projects.
Key words: construction project; contract management
中图分类号: TU76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2104(2012)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是工程建设管理中一项十分重要的内容。在工程建设管理过程中,通过建立合同关系,各个参建单位紧密的联系组成一个整体,参与工程项目的建设管理,保证各参建方遵法守规、统一协调、尽职尽责完成项目建设任务。
合同管理上的疏漏,常常会对项目建设带来不同程度的影响,甚至造成重大损失,分析总结工程合同管理中出现的问题,可以为后期合同管理工作提供一定的参考。
结合本人在南水北调工程管理实践,从几个方面阐述下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工作中易出现的一些问题。
一、合同订立
项目法人或项目建设管理单位与勘测设计、监理、施工、设备采购、材料供应等单位通过订立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合同订立过程中易出现的问题:
1、委托合同内容不完整。某些项目法人与建设管理单位签订的委托建设管理合同中,合同附件如委托项目的投资控制目标、进度控制目标、工程质量目标、安全生产目标等未能及时补充签署;
2、委托合同未签订。一些工程勘测单位和设计单位在提交初步设计报告后,仍承担施工图设计阶段任务,但项目法人未与勘测单位、设计单位签订勘测、设计服务合同;
3、一些建设合同工作任务、工程量、双方权利责任的主要条款不明确;
4、有些已签订的合同,盖章签字格式不符合合同示范文本的格式规定;
5、有不具备法人资格但签订合同的情况。
二、合同执行
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和各参建单位签订合同的执行情况,涉及设计单位设计质量和现场服务、监理单位的人员资质及职责履行、施工单位资源投入情况和工程质量及安全满足合同要求等方面。
合同执行中易出现的问题:
1、无视合同的法律效力,缺少应有的企业信誉,对合同中约定的事项不落实。一些设计合同执行中存在管理缺位现象,不能按时提交设计施工图,未派驻符合要求的设计代表人员,未协助监理工程师对施工现场进行管理,部分施工方案的变更没有应有的说明;某些监理和施工单位不能按投标书承诺派驻现场人员和配备相应的机械设备,严重影响了评标的公正性,对合同管理和项目法人的利益造成影响;
2、事项不经审批进行变更。合同执行中,如需替换经理和主要部门负责人,应提交申请文函请求批准。一些施工单位更换主要人员未报建管单位批准,更换人员的资质达不到投标承诺的要求,有些投标承诺经理或主要部门负责人未进场就替换。
3、建设管理单位和监理单位工程管理的力度不够,未依据合同进行有效监督与管理。一些建设单位疏于对合同的执行进行管理,监理单位对执行合同及保护建设单位的权益控制不够,维护合同法律权益的意识不强。
三、合同支付及变更索赔管理
合同支付及变更索赔管理涉及合同项目支付,质保金、计日工、备用金等使用情况及变更索赔事件处理和支付情况。
合同支付及变更索赔管理中易出现的问题:
1、合同价款支付中,有些合同内项目的计量支付缺少必要的支持性材料,如支付计量资料中,缺少当月完成工程量相对应的质量检验检测合格资料、测量原始资料等支持性材料。
2、总价承包项目未按规定进行分解。施工单位进场后,应将施工措施费等总价承包项目进行分解,报批,作为后期总价承包项目支付依据。
3、工程变更索赔的提出应符合合同的有关规定,工程变更索赔的必要性论证应充足、责任划分应明确、变更方案论证应合理,单价的确定应合理,变更索赔处理应符合合同及有关规定。
一些工程变更索赔资料未及时整编,强调变更索赔的必要性不足,佐证材料不够充分,提交计量支付申请时缺少质量检测报告,是谁的责任说明不够,变更后的方案论证不够,对其影响评价不够;参建各方对变更索赔处理出现不同程度的不规范操作,有些设计单位以会议纪要替代设计变更通知;施工单位未采用规范的索赔意向书报告格式;监理单位未在变更实效内期对变更进行处理,没有按照合同规定要求变更索赔单位继续提交有效的佐证资料,而对该变更审查通过;建管单位对索赔报告处理未按处室职责规定附有计划合同处的阅处意见。
四、合同分包管理
合同分包管理涉及工程分包批准及分包合同签订;劳务作业分包资质资格、隶属关系、合同签订;农民工情况的检查监督记录资料等。
合同分包管理中容易出现的问题:
1、合同分包管理中,按照有关规定,主体结构工程不能分包,但是部分项目在招标设计中未明确主体结构工程,有些施工单位经过建设单位允许对外签订实为主体结构的工程分包合同,如泵站改造工程中的机电安装工程。
2、劳务分包合同签订不规范。有的劳务分包实为工程转包,还存在层层转包问题;一些施工单位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的承包方是个人,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劳务承包公司条件,在劳务合同中还存在转嫁施工质量、进度和安全管理责任的问题,且分包合同未履行建设单位审批手续;一些施工单位签订的劳务合同,无人员数量、人员工资数额、工作岗位等内容条款;部分施工单位劳务人员工资支付不到位,存在工资未直接发放至农民工和工资发放滞后的现象。
五、保险合同管理
保险合同的管理包括按规定进行投保及对保险合同监督管理。
工程保险合同管理中的问题,
1、一些施工单位带有盲目的侥幸心理,中标后不能及时投保,而是一拖再拖,有些农民工保险投保意识比较薄弱,监理单位也没有及时进行干预。
2、部分施工单位未按合同规定将已投保的人身意外伤害险的保单提交给监理单位及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也未按合同规定据实审核支付施工单位所投工伤保险的保险费,而按总价项目的百分比进行审核支付。
3、参建各方对保险知识,特别是理赔方面知识薄弱。
关键词:施工企业;合同管理;重要性;特点;现状;对策
在目前市场经济条件下,许多企业已经深刻认识到合同是法制管理的载体,是企业信用保证的体现。特别是对于施工企业来讲,合同管理涉及工程施工的全过程,合同管理的成效将直接影响到施工单位利益。施工单位应该重视合同管理、加强合同管理、不断完善合同管理制度,保证工程能够顺利完成施工任务,为企业收益再创新高。
一、合同管理的重要意义
1.合同管理有利于工程建设过程中进行科学、有序管理。因为施工单位承接的工程一般就有工程量较大、周期较长、地质条件复杂、人员投入多、涉及面广的特点,这就要求要有一套科学、合理的管理体系来指导施工,合同管理正好反映了施工管理的科学性。在工程施工中合同明确规定了办事的依据、验收需要的数据、变更需要的指令、支付需要的凭证等具体规定,这就要求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都要老老实实做好本职工作,照章办事,以良好的工作态度完成工程项目建设。
2.合同可以规范和约束施工各方的行为。建设施工合同本身就是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为了完成确定的施工任务而做出的具体规定,在施工合同中明确的规定了合同双方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对施工各方的施工行为起到了约束作用。
3.为解决各种纠纷问题提供可靠地法律证据。建设工程由于建设周期长、合同金额大、参建单位多等因素,在施工生产中常常发生各类纠纷问题,具体表现为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的纠纷、施工单位之间因利益产生的纠纷、施工单位与协作队伍产生的纠纷、不同协作队伍之间产生的纠纷、施工单位与材料供应商之间的纠纷等等,合同可以为这些纠纷提供可靠证据。
二、合同管理的特点
1.全过程性,合同自洽谈、草拟、签订、生效、履行、失效,整个过程都关系到工程项目的收益。
2.系统性,合同管理从横向来看需要各个部门通力配合才能完成管理工作,从纵向来看,合同管理需要企业各个级别的单位层层下达任务,保持信息通畅,才能做好合同管理工作。
3.动态性,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自然因素和认为因素的作用,合同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及时的进行补充、修改、变更和终止。
三、施工企业合同管理现状分析
1、招标过程存在弄虚作假现象
招标监督单位和建设单位沆瀣一气,在审核招标文件的过程中,一些条款和规定明明是不公平、不合法的,为了附和建设单位没有照章办事。比如在招标预算中故意降低工程的取费类别、在招标文件中强行规定施工单位优惠条件承诺、施工单位负责处理施工地点征地纠纷等,还有的招标文件故意规定提高工程施工质量标准、故意缩短工期等不合理要求,而且招标过程存在权力者、工程项目所在地黑恶势力暗中操作而改变中标结果的行为,合同管理机构和监督管理机构没有执行监督和纠正的权利。
2、合同管理员法律意识淡薄、对合同的认识和重视不够
从目前施工单位的经营情况来看我们不难看出,当前部分企业的经营管理工作尚不规范,法律意识不强,尤其是缺乏合同法律意识。特别是在签订合同时,往往存在霸王条款,施工单位为了承接某项工程委曲求全。从合同内容上来看,工程项目没有根据企业具体情况来定,一些合同条款没有仔细推敲,只是流于形式,并没有做出具体的规定。出现了权责不明的情况,为日后产生工程合同纠纷、合同损失和经营风险埋下了隐患。合同管理员对合同的认识和重视程度不够,日常的合同资料保管制度不严格,造成往来函件、工程签证等资料没有及时做好记录和保管工作,发生纠纷时双方相互推诿责任,不能够提供可靠地证据。
3、合同履行能力差
合同交底工作没有落实到位,合同的执行部门和合同的签约承办部门由于没有进行及时的沟通,造成合同执行部门没有认真分析和深入理解合同内容,施工中只是按照自己的主观意志去执行合同,由于交底不到位往往给合同履行造成很大偏差。不少合同的管理人员维权意识淡薄,对一些工程变更没有跟进处理,认为只要等一等问题总会解决的,结果就造成了一些合同变更由于没有及时得到签证而错过了最佳变更时机。还有一些变更是业主给出的口头承诺,并没有以书面形式呈现,由于业主方相关领导的调动等原因,新的领导由于不了解情况,造成扯皮问题,由于当时没有留有书面证据,合同变更就无法得到法律上的支持,施工企业也就不能够以法律形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四、加强合同管理的有效措施
1.加强招标过程控制
目前国家已经出台了招投标法和推行了工程量清单的报价体制,招标单位和投标单位都应该严格按照规定执行。在招标形式和方法上要兼顾建设单位和投标单位的利益,严格控制好招标工作公平、公开、公正,并邀请相关监督部门现场监督开标情况。另外,在签订施工合同的时,由于合同范本不同而签订施工合同产生的利益纠纷也屡见不鲜。因此在签订施工合同时应该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进行签订,如果不是有特殊情况,不得使用建设单位自行拟定的合同文本格式。因为建设单位自行拟定的格式大多是向着有利于建设单位的利益的方向拟定的,再有合同由于缺项、漏项等情况不利于监督机构进行监督,也不利于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维护受害方的合法权益。
2.加强合同意识,提高管理人员业务素质
施工单位应该对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合同管理人员等项目主要人员进行法制教育,学习《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合同法》等相关法律,在管理工作中处处以合同为依据组织开展工作,只有按照合同办事,才能够在出现纠纷时用法律的武器维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对于承包单位来讲,合同管理工作直接关系到项目的实施情况,施工中应该重点做好合同管理工作。提高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应该从多方面进行入手,组织管理人员进行脱产学习或在职学习。在学习形式上也可以采用不同方式,例如定期进行短期培训、组织收看电视讲座等。
3.加强施工过程中的合同管理
首先,要对合同进行分析。站在执行的角度进行分析,把合同内容落实到合同执行的具体问题和具体事件上,分析合同的漏洞和争议问题,分析合同风险和制定出化解风险的措施。其次,加强合同过程控制。施工中时刻关注合同事件,如工程质量、工期、安全问题等;对协作队伍的施工情况提出建议,对于工程缺陷,要提出警告、责令其及时改正;对于业主单位和监理单位要保持信息畅通,对于业务和监理下达的指令,应及时作出答复,同时应及时跟进工程款拨付情况以及跟进工程整体施工情况。
作者:郭玲 单位:四川路桥桥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参考文献:
[1]朱金荣,宋金龙.加强合同管理对建筑企业的重要性[J].科技与创新,2015,16:52+55.
1. 引 言
按照国家《审计法》和《电力企业经济合同审计试行办法》规定,电力行业各单位及其所属经济实体,在经济活动中签订的各类经济合同,必须经过上级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审计过程包括合同签订前的审计、合同执行过程审计、合同完工后审计。目前,国内水电建筑安装工程合同通常在完工后安排审计,即竣工审计。尽管审计主要针对建设单位,且建筑安装承包合同中并未明确竣工审计与竣工结算的关系,但施工单位作为合同执行的主要当事人,也必将涉入其中。有些建设单位依据竣工审计意见,要求对竣工结算价款进行扣减或以未通过竣工审计为由拒绝支付工程余款,导致施工单位受到损失。
本文主要阐述项目竣工审计意见是否可作为竣工结算的直接依据,强调通过提高自身合同管理水平,以规避施工单位“审计风险”。
2. 审计机关的竣工审计意见不能作为确定竣工结算的直接依据
竣工审计是建设单位上级审计机关根据审计法要求,主要对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管理过程中是否对国有资产造成损失,是否违反财经纪律等问题进行审查。主要审查概(预)算在执行中是否超支,超支原因,有无隐匿资金;隐瞒或截留基建收人和投资包干结余、以及以投资包干结余名义分基建投资之类的违纪行为等等。竣工审计主要是针对项目建设单位。
竣工结算是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以施工承包合同为基础,以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实物工程量为依据,按照合同价格或国家、地方施工工、料、机消耗标准进行核算,从而确定施工单位最终结算费用。竣工结算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
竣工审计在性质上只是一种行政监督,作为行政机关的审计机关一般不能对工程款的计算、确定作出决定。因为有关工程款问题涉及到当事人双方的合意,应当由当事人按照协议来解决。即使在工程款发生争议以后,需要对工程进行鉴定的,也应当由专门的鉴定机构以及建设管理部门来确定,而不能由审计机关来解决工程款问题。另外如果依据审计机关确定的价格来代替当事人的定价,也违背了由市场定价的市场经济规律。因此,审计意见不能作为确定竣工结算款的直接依据。
3. 提高合同管理水平,保证工程正确履约、合理结算
尽管竣工审计意见不能作为核减竣工结算款的直接依据,但为了让合同顺利通过审计,作为施工单位,首先应在合同执行过程中,了解与施工单位相关的主要审计内容,严谨合同执行,保证各项经济活动都有理有据。
3.1 与施工单位相关的主要审计内容
(1)、合同签订的合法性,主要针对主合同执行过程签订的所有补充合同,如考核奖励协议、新增项目施工协议等;
(2)、合同条款执行情况,主要审查合同执行过程中,进度结算、变更索赔、违约责任、奖励办法、争议解决等方面是否按照合同规定执行;
(3)、工程预算编制依据、定额、取费标准等是否符合规定,主要针对合同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新增项目、合同变更项目等报价编制依据;
(4)、竣工工程量的审核,即最终结算工程量是否与实际相符、是否都有设计或监理工程师确认的计算依据;
(5)、往来文函、竣工资料等完整性、符合性审查,主要指过程文函、竣工报告、施工图纸等是否按照合同标准完成,是否存在与费用冲突的地方。
3.2 制定保障措施,提高合同管理水平
针对上述审计内容,施工单位应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注意收集资料、以合同为准绳,精细管理,使各项费用合理合法。主要措施有:
(1)、健全组织机构,保障政令畅通
水电建安合同执行周期长,专业分工细,合同执行需要各方面专业人员共同参与,包括专业技术、现场管理、财务管理、经营合同管理、材料设备管理、及后勤保障等人员。如何划分管理层次、保障政令信息畅通、提高管理效能,是有效规避合同风险的基础。
(2)、培养合同管理人员的责任意识和专业能力,扎实做好合同管理基础工作
合同是承发包双方联系的纽带,是进行竣工结算的评判标准和基础。而保证纽带畅通、执行标准准确无误,是合同管理人员的主要任务。因此,必须强调合同管理人员的责任意识,要求其自觉熟悉合同、学习相关政策法规(合同法、劳动法、财务制度、税收法规、标准定额等),不断总结经验和提高实际合同管理的操控能力。只有具备这些条件的合同管理人员,才能为施工单位提供正确的合同引导,使项目履约行为不偏离合同,保证施工单位的合法权益。
(3)、定期进行经济活动分析,及时合同纠偏
合同纠偏是防范审计风险的主要举措。施工单位应针对实际履约情况,对照施工合同的有关要求,找出与合同要求的偏差,分析造成偏差的原因,哪些原因是可以原谅,并能够通过合同变更索赔等渠道得到纠正(补偿)的,哪些又是属于自身责任造成今后必须改正的。要完成这些工作,必须由项目管理者定期组织经济活动分析,并根据施工履约情况做出正确的判断。比如出现工期滞后的情况时,应着重分析影响工期的原因,对于非承包人原因要及时收集证明材料,承包人自身原因造成的,要制定相应的改进措施,及时化解风险。
4.小结
尽管竣工审计意见不能作为确定竣工结算价款的直接依据,但为了减少与建设单位的分歧或纠纷,缩短竣工结算办理时间,施工单位应在合同执行过程中,严格按照合同条款、国家或地方相关法律法规以指导完成各种经济行为,并通过提高合同管理水平的有效举措,合理规避“审计风险”。
作者简介:
高速公路建设合同对合同双方在项目建设中的工作范围、内容等权利与义务作了非常详细、全面的规定,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考察设计、监理、施工等相关事项等都随之被纳入合同的规范之中。可以说,合同体系的建立与整个项目工程的进度、成本、质量、安全息息相关,其贯穿于工程投标到竣工结算的全过程,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起到关键性作用。加强公路工程建设合同管理,有利于维护合同双方的权益,避免双方在履行过程中存在争议,减少一些复杂的经济纠纷,为实现高速公路工程项目的健康、有序开展提供法律保障。
2高速公路合同管理存在的问题
2.1法律法规不够完善,执行不够严格
高速公路合同管理体系仍不完善,不同部门规章缺乏统一性和协调性;实际工程实践中,执法力度和规范效力还不够,项目参建方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现象,对合同的相关规定不能够认真遵守,监理管理不到位,造成工程的原材料等质量不过关,给工程质量埋下安全隐患。
2.2双方法律意识淡薄,增加了管理难度
合同是维持项目工程各参建方利益的法律文件,有的单位法律意识比较淡薄,利欲熏心,置法令法规于不顾,在工程建设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有些企业为谋取私利,不签订正式施工合同等。这些现象给建设单位合同管理工作带来极大困难。
2.3合同模式单一化,示范文本不全面
合同模式单一化是高速公路工程建设发展的障碍,而且合同文本缺乏全面性,只能够满足普通的高速公路工程合同。如果高速公路项目管理呈现多元化发展,合同的签订就无章可循,容易引起建设单位与承包商间的纠纷。
2.4组织机构不完善,合同管理不到位
在工程建设中,有些参建单位组织机构设置不合理,为了减少人员和成本,没有专门的合同管理部门,忽视档案管理工作,不按规定履行合同,人员分工不明确,部门之间缺乏沟通合作意识,给建设单位的合同管理带来极大的不便。
3加强高速公路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的建议
3.1完善法律法规,严格落实与执行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实施项目合同管理就要加强建筑市场的法制建设,完善法律法规,健全建筑市场法规体系,推动建设单位合同管理的顺利实施,以保障建筑市场的繁荣和建筑业的发达。另外,还要在完善法律法规体系的同时加强对参建各方行为的监督管理,加大法律法规的执行力度,使工程合同管理能够在法制化轨道上运行与开展。
3.2完善示范文本,采用多元化合同模式
根据高速公路特点及行业内合同管理特点、效益,全面考虑施工方不同要求、工程项目的类型、项目管理方式以及各企业经营战略目标,逐步完善合同示范文本。在制订合同示范文本时,要注重格式统一、内容全面,明确操作流程和工作责任及要求,提升合同示范文本的统一性和规范性,并推动合同示范文本的使用和推广,以全面提升高速公路企业经营管理水平。
3.3做好诚信体系建设,确保管理顺利实施
高速公路合同管理中需要加强诚信体系建设,确保合同管理顺利进行。具体可从以下2方面做起:①建立市场进入制度。严格审查各种承包商从业资格及发包方市场准入制度,加强审核管理建筑施工队的质量以及开工命令的审查工作。②在建设高速公路诚信体系方面,应该合理计划,循序渐进,由容易的向比较复杂的分类处理,全面地推进信用体系建设,建立信用惩罚机制,同时,还要加大对失信的惩罚力度。
3.4建立健全组织机构,提高管理效率
要想提高高速公路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效率,必须要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加强组织管理,要参建方树立大局意识,站在高速公路项目整体建设的高度上去思考问题,互相沟通、互相协调、互相支持,有效提高合同管理效率。具体需做好以下3方面的工作:①结合工程项目情况,科学、合理地设置组织机构,明确划分各个部门的职责,保证合同管理工作顺利进行。②组织机构内每个部门的工作应落实到具体的工作人员,运用科学的管理方法和质量保证措施,严格约束合同管理中的投资控制、质量控制、进度控制等,确保合同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如果遇到特殊问题,可以结合实际情形适当调整。③合同管理涉及项目各个方面,需要施工单位、建设方、相关职能部门和各环节互相衔接、密切配合,确保高速公路工程建设的有序开展。
4结束语
目前,我国高速公路建设工程合同管理体系日渐规范,管理水平也在不断提高,但与国际先进水平相比还存在一定差距。本文着重对现阶段我国高速公路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存在的若干问题进行思考分析,并提出相应的方法和措施,完善合同管理中的一些不足,通过工程项目合同的订立和履行,使高速公路工程项目中所进行的计划、组织、指挥、监督和协调等工作能够规范开展,促使工程项目内部各部门、各环节互相衔接,密切配合,提高工程管理水平,确保项目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从而达到高质量、高效益,满足社会需要,更好地推动高速公路建设事业向健康良性方向发展。
作者:齐爱娴 单位: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杞新分公司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