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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安全保障措施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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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安全保障措施

第1篇:财产安全保障措施范文

关键词:公路 施工 安全保障 技术 措施 安全管理

1 引言

随着我国政府对基建的投入不断加大,公路建设正踏入高速成长的时期,施工的技术得到了长足的发展。但是,在这个过程中,也暴露出了许多问题。施工现场复杂的环境与条件使得安全管理工作变得艰巨而且复杂,安全隐患排除不彻底,采取的安全保障技术与措施不完善、科学,又造成了新的安全隐患,导致了施工安全事故频频发生,不仅影响了施工单位的经济效益,也破坏了安全效益,造成生命财产的损失。事实上,通过采取科学、系统、完善的施工安全保障技术与措施,完全能够排除施工现场的安全隐患,保证施工人员按照操作标准规范施工,避免施工安全事故的发生。

2 公路施工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分析

公路施工现场施工材料、设备、施工人员众多,条件不一,安全管理过程中容易出现各种问题,这是安全工作难度加大的主要原因。分析公路施工中的安全事故,可发现安全事故的发生主要有是因为安全管理中存在问题,这些问题主要可分为以下几类。

1)施工人员素质较低。排除施工技术、材料质量的因素后,影响安全生产的最主要因素就是施工人员的素质,这是施工现场事故产生的重要原因。施工人员的素质低,缺少施工机械施工操作的技能,对于施工技术的掌握不足,使得施工操作过程不规范,产生安全隐患,进而导致安全事故的产生。

2)部分施工企业赶进度。有些公路工程工期较短,施工企业为了尽快完工,或者为了追求经济效益,尽快完成工程项目,在施工过程中赶进度,没有采取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在施工过程中得过且过,弄虚作假,没有对生产过程中出现的一些安全隐患进行及时的处理,使得生产安全系数大大降低。

3)安全监管的缺乏。施工单位安全监管不足,具体表现在缺乏对施工过程进行监管的措施和制度,比如管理原材料的供应和采购、监督施工过程施工机械的操作、运转。即使存在完善科学的安全监管制度,也没有得到很好的施行,安全管理不到位,让制度和规范流于形式。产生的原因主要是:1、施工单位一味追求经济效益,忽略了安全保障措施的重要性。2、施工单位安全意识薄弱,不重视对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与培训。3、监理单位没有起到监理的作用,不能有效、有力地监管项目施工的安全管理环节。

4)安全保障技术的缺乏。安全保障技术直接影响了施工的安全。施工单位没有严格按照施工规范、标准来进行安全技术控制,另外施工单位的安全保障技术不过关,施工设备落后等都是导致事故多发的重要因素。

3公路施工安全控制保障技术与措施

施工安全的保障首先要从严格审查施工队伍的资质入手,不能让素质低下、施工技术不过关的队伍参与到工程的施工建设中来。同时,重点培养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相关负责人、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与质量意识,加强对安全施工的认识,主动地遵循施工安全标准与规范,在施工现场创建一个安全的施工环境,让施工过程中的操作符合安全需求,从思想上认识到安全重于泰山,从行动上维护施工过程的安全。

3.1施工前调查

每项公路工程都有其环境与施工的特点,地理环境、气候、工程概况等条件的变化,往往会给安全施工带来新的挑战。因此,要对施工现场的条件、施工的特点等因素进行调查、分析与预测,并结合同类工程施工事故的教训,寻找工程施工的薄弱点和不足,重点攻破,加强薄弱环节的安全管理力度,通过采取有质量保证的材料、满足施工要求的机械装备以及采用安全系数高的施工技术,降低薄弱环节的施工危险程度。

3.2施工安全措施

在施工前期调查分析得出施工中的薄弱环节和潜在危险的基础上,制定一套有针对性的安全方案,有利于对症下药,解决实际施工遇到的问题。

1)管理措施。实现施工安全首先要以一套规范、科学、完善的管理制度为基础,在对政策法规、施工标准、施工规范等进行解读并根据施工单位实际体现在制度上,才能约束管理、施工人员。在有了安全管理制度之后还需要传达到相关人员,因此要设立专门的部门,或者专人负责,进行管理制度培训,根据每个人的岗位职责,贯彻实施。同时负责安全管理制度推行的部门、专人不仅要重视管理制度的传达,用严格的安全教育与训练让安全措施深入人心,还需要制定监督与奖惩的制度。

2)技术措施。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可分为以下几个方面。①施工工艺。要消除事故的隐患,降低风险,就要在施工安全与施工速度之间达到一个平衡,采用成熟的施工方案,运用安全可靠的施工方法和工艺,从技术手段杜绝事故的发生。②施工设备。施工设备要满足安全施工的要求,技术参数要留有一定的安全冗余,在使用的过程中也要按照安全操作规范的要求进行施工。同时,也要设立完善的安全保护措施,危险部位要采取维护措施,并设立危险标志。加强对危险材料与工具的保管与使用。增强对工地现场的监督和保护。③紧急措施。在施工开始前要制定紧急事件应对措施,如在施工人员受伤的时候要有应急医疗预案,在工地发生危险情况是要有警报系统,采取一系列的施工安全措施,来保证遇到安全事故时生命、财产的损害降到最低。

3.3施工安全监控

制定施工安全措施之后就要交付给专门的部门或者专人执行,让所有施工人员、管理人员都清楚施工的安全措施,并保证这些管理措施能落实到位。除了加强对管理人员的安全意识培养,提高实施安全措施的自觉性之外,还需要对安全措施的执行进行监督和检查。及早发现安全隐患,制止违反措施的行为,并约束这类行为的再次发生。同时还需要对监督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总结、反思,修正执行安全措施的方法、技巧。这样才能不断提高工程施工安全系数。

引用:

第2篇:财产安全保障措施范文

关键词:银行 保障 理论 原则

要防范在银行经营场所发生的侵犯客户人身权、财产权的事件,就应当赋予银行安全保障的义务,银行未尽合理限度内的保障义务应承担相应责任。

1.银行安全保障义务的理论渊源

1.1安全保障义务并非仅仅是侵权法意义的法定义务。按照传统民法的划分,对约定义务的违反就应该承担违约责任,对法定义务的违反则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近代以来,契约法和侵权法各自都有一定的发展。对于契约法来讲,近代以来民法开始认识到人和人之间是有差异的,并非像传统民法所假定的那样所有的人都是同样的“理性和强大”。在现实中的的确确的存在的“愚而弱”的人,所以立法应该对其给予特殊的保护。 [1]因此,国家权力应该对契约进行适当的干预,以免一部分人利用其优势地位,利用契约滥用自由意志。从而,在契约法上出现了默示条款和附随义务等制度。所以说合同义务也并非绝对的约定义务,合同义务也存在法定义务。在我国,附随义务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保护性附随义务。由此可知,安全保障义务并非绝对意义的侵权法上的义务。

1.2安全保障义务具有法定性

民法上把义务往往划分为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两种,虽然一般来讲合同义务为约定义务,但是也并不绝对。安全保障义务从比较法的角度来看其经常体现为一种合同法上的义务,但其并非由当事人双方约定的,而是由法律明确规定或法官在审判当中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对合同义务进行扩张性解释而生的。  在适用上,如果约定的保护水平高于安全保障义务的应有水平,那么就应该适用合同的约定,如果低于安保义务的应有水平则还是得适用安全保障义务的规定。即使,有的时候也许双方当事人会对保护和关照彼此的人身和财产作出一些约定,但是基于这么一种约定而产生的义务不是安全保障义务,这种约定只是普通的合同义务。由此可见,安全保障义务具有法定性。

1.3安全保障义务也并不等同于英美法上的注意义务

可以说安全保障义务是注意义务的一种。 [3]他是一种单方面的注意义务,指的是行为人基于自己所开展的具有一定危险的活动,对不特定的第三人所负担的保护和关照义务。而注意义务是所有人为一切行为时均应负担的义务,其是过失侵权责任承担的基石。

1.4安全保障义务最先体现为一种合同义务,后来由于合同义务的局限性各国在司法实践当中往往又通过侵权法对安全保障义务进行规制。将安全保障义务定性为附随义务似乎是自然而然的事:消费者在从事住宿、餐饮、娱乐、交通活动时,或因上述经营单位照顾不周,或遭受第三人侵害而找不到第三人或第三人缺乏偿付能力。于此情形,法律理念告诉我们,应该让此类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而其与消费者间往往存在合同关系,因而合同法上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发生的附随义务恰好可以作为满足此种需要。

2.银行对经营场所安全保障义务的原则确定

2.1设定银行安全责任的本意

促使经营者提供足以保障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服务,不是苛求经营者担保不发生任何侵权案件。侵权案件在经营场所发生,经营者本身也是受害人,只应当就其有过错的事由承担民事责任。

2.2银行安全责任设定的意图

不使经营者承担无过错责任,主要是为了平衡社会利益。法律制度平衡当事人的利益关系的结果,影响到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甚至会导致一个行业或产业的兴衰存亡。因此,我们应当清楚地认识到法律制度对社会利益的平衡作用,并正确地把握这个平衡。

2.3银行安全保障责任的局限

银行作为治安重点保护单位,其安全系数理应大于一般商品出售或服务提供场所。但是,银行对经营场所的防范和控制力度又是极其有限的:首先,银行又不同于其内部的办公区域,它必须向公众开放,不得无故拒绝公众进入;其次,银行也不同于宾馆、旅社要求对方在提供有效身份证明的情况下进入其营业场所;再次,银行的保安并无强制力的保障,其所提供的设备相对于犯罪分子而言也极其简陋。银行应对其经营场所尽何种程度的安全保障责任,应当充分考虑该银行所在的社会环境以及银行自身条件,即做到必要性与现实性结合。

3.银行应承担的经营场所安全保障责任义务

3.1银行与被害者之间的责任

客户在银行被侵害的直接原因是加害人所为的侵权及犯罪行为;银行在安全保障上的不作为并不是损害后果发生的真正的事实上的原因。银行与加害人之间不形成共同侵权关系,银行不承担连带责任;银行只对其未尽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责任承担补充责任。

在银行经营场所发生侵害客户的案件中,能够确定加害人的,由加害人或其他负有责任的人承担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不承担责任;加害人无法确定的,由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全部责任;如果能够确认加害人,但是加害人或者对损害负有赔偿责任的人的资力不足以承担全部责任时,则先由银行承担补充责任,银行在承担了补充责任之后获得对加害人或者其他赔偿义务人的追偿权。

3.2银行与客户之间的责任

银行对其经营场所的防范和控制力度是有限的,要防止或减少银行经营场所侵权案件的发生,到银行存款、取款等人员在维护自身安全上也负有观察、注意、自我保护的自警义务:如发现有不安全的隐患时,停止相应的存取款业务;对大额存取款业务应尽量避免为公众知晓;避免老、弱、病、残、孕等人员单独携带巨额现金等。银行只对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承担责任;并且这种责任是银行在有能力为,而不为的情况下的过错责任。

现实中,相当一部分侵权及犯罪行为的发生,既有银行在履行安全保障责任时的懈怠,又与当事人的麻痹大意等主观因素有关。对于双方都负有过错应当首先依据双方的过错程度及比重来分配责任,若在过错程度大体相当或难以区分的情况下,则责任分配主要取决于双方过错行为对损害发生及扩大所起作用的大小的对比。如客户为一般过失,银行严 重违反安全保障措施的要求,则由银行承担主要责任;如双方均为重大过失或一般过失则平均分担④如客户为重大过失,银行有轻微违反安全保障措施的某些规定,则应当由客户承担主要责任。

3.3银行与工作人员之间的责任

银行柜台的工作人员不能直接到大厅,大厅的安全主要靠保安来保障。当然,保安不同于警察,保安并无法定的制止犯罪行为的义务。对有预谋的恶性持枪、持械抢夺、抢劫案件,保安的控制与防范能力是很有限的。但是经过专门培训的保安,仍有较强的防范与处理突发性事件的能力:保安在大厅巡逻本身就可以抑制侵害念头的产生;保安敏锐的观察力,能发现、辨别风险,做到及时防范;对已发生的侵害行为,保安可以协助捉拿侵害人,或保护现场;对受人身伤害的客户,保安能提供第一手的帮助。

银行所做出的这些努力,一方面围绕银行内部的安全进行的,另外不能忽视客户在银行办理业务时的资金安全和人身安全,所以银行安全保障义务势在必行。

参考资料

[1] 星野英一:《私法上的人》载梁慧星主编:《为权利而斗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第3篇:财产安全保障措施范文

关键词:高速公路 连续 长下坡 安全保障

中图分类号: U412 文献标识码: A

1.前言

在西部山区修建高速公路时,往往会受到山区特有的地形、地貌和复杂地质条件的限制,经常会在一些特殊困难路段不得已而采用了连续长大下坡。从山区高速公路安全事故的记录来看,大多数交通事故都是发生在长下坡路段,而且大多都是因为下坡过程中刹车失灵所致。

连续长下坡危险路段交通安全保障措施,主要是通过对路段按照安全预评估所得到的结论、道路的实际环境与条件来不断完善的。如对主要事故车型、事故致因、事故形态、事故多发位置等的调查分析有明确结论时,应针对这些具体结论采取适当措施。例如:通过分析路段肇事车辆的属地分布发现省外车辆占肇事车辆比例较高,说明驾驶员对道路情况不熟悉是该路段事故多发的一个重要原因,因此可在安全保障设计时增设告知前方道路情况的相关标志。

2.公路的几何线形设计

2.1长下坡设计方法

公路“台阶坡”是为了适应货车的爬坡性能而进行的设计。至今高速公路下坡路段的设计,依然采用了“极限纵坡―缓坡―极限纵坡―缓坡”的“台阶坡”设计方法。这种设计虽然符合“标准”的规定要求,但容易造成视觉误差,使驾驶员误将下坡错认为上坡而加速行驶;另一方面,下坡距离的增加还会导致重型货车制动鼓温度升高,驾驶员处于高度紧张状态的时间更长,不利于行车安全。国外规范中就明确规定:在连续下坡设计中应采用单一坡度尽早降坡,严禁出现缓坡。为了保证连续下坡路段的安全性,最好使用分离式断面的纵断面设计方法。

2.2连续下坡断的长度

山区高速公路连续长下坡路段在设计时应掌握以下原则:

(1)任意连续2.5km长下坡, 最大平均纵坡度宜小于4.0% 。任意连续3.5 km长下坡,最大平均纵坡度宜小于3.0%。任意连续7.5km长下坡,最大平均纵坡度宜小于2.5% 。

(2)作为公路越岭线中纵断面设计的一项安全控制指标,在一般情况下,连续长下坡路段各种平均纵坡度的路线长度应小于“标准”中的一般值;特别困难地区和特殊情况下,不得已采用超过规定值的长度且大车所占比例较少时,经论证通过限制车辆下坡的速度,设置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行车安全基本有保障时可考虑采用极限值。

(3)连续长下坡路段均应设置与其安全水平相对应的交通工程安全设施,严禁驾驶员采用空档下坡,并控制合理的下坡速度。当坡长超过限制时,应考虑设置避险车道等安全设施。

3.长下坡路段安全保障措施

在实际的道路中存在较为独立的连续长下坡路段,一般为几公里或十几公里,有较为明显的下坡起始位置和终止位置;也有的连续长下坡绵延几十公里,其中局部存在上坡路段。对此类道路,根据道路纵断面线形,并结合事故的分布情况,将其划分为连续长下坡路段的几个阶段。对每一个连续长下坡,可看作是4个部分组成,即下坡起始上游、下坡起始位置( 坡顶) 、下坡中间路段和下坡终止位置( 坡底)。就此,分别针对连续长大下坡4个位置讨论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

3.1长下坡上游位置

长下坡上游区域,即长下坡预告区域。

(1)应设置安全设施距离预告标志、服务设施预告标志、连续长下坡警告标志等。

(2)在适当位置设置服务区、停车区、超限检查站等服务设施。在服务设施内让驾驶员了解前方道路情况;检查汽车性能,特别是制动性能;检查货物的装载情况;在特殊气候条件下应做的装备准备等。在服务设施前方,应设置相应的标志进行预告。

(3)服务设施应具备以下主要功能:告知前方道路情况,如纵坡的长度、坡度分布、弯道分布、避险车道分布、事故多发点位置等,告知驾驶人员如何使用消能减速护栏、强制减速路面、避险车道、降温池等安全保障设施,正确使用制动器,以及使用汽车辅助制动系统等;如果处于特殊的气候条件,如常年有雾或路面有积雪、结冰等,应告知驾驶员配备必要的装备和采取相应的措施。

3.2长下坡起始位置

在连续长下坡开始之前, 应告知驾驶员前方的道路情况, 指导驾驶员在该路段如何安全驾驶。根据道路实际情况设置限速以及其他相应的标志,做好下坡前的必要准备,具体措施为:

(1)在下坡之前适当位置设置“前方xx km连续下坡”标志,告知驾驶员前方的道路情况;

(2)在下坡起始位置设置“连续下坡开始”、“货车使用低档”的标志,以指导货车驾驶员使用低档安全通过下坡路段;

(3)在下坡起始位置设分车重限速标志及其他相应标志,如禁止超车、禁止停车等。

3.3长下坡中间路段

连续长下坡路段交通事故主要表现为超速和速度失控,车辆经常出现制动失效,所以在下坡过程中采取的措施主要是为了控制车辆的运行速度,防止车辆制动器过热导致制动失效。还可配合使用防护设施等其他措施,具体如下:

(1)在易出现超速的路段以及需要车辆减速通过的路段( 如弯道、陡坡等) 之前,施划视觉减速标线。

(2) 根据连续下坡路段的长度,重复设置“货车使用低档”标志。

(3)在有条件的地方设置加水站、降温池等停车服务设施,用于车辆制动器冷却,设置制动系统出现异常时对车辆进行检修的场地。在服务设施前,应设相应的标志进行预告。

(4)在陡坡、视距不良、弯道、车辆易失控路段,设置禁止停车、禁止超车标志,车道分隔线施划实线,禁止车辆越线行驶。

(5)在急弯、路侧危险以及车辆易失控区域,基于危险等级设置护栏。

(6)在易发生车辆失控的区域,根据地形条件设置避险车道或强制减速车道。

3.4缓坡路段

没有急弯的连续缓坡路段,视距较好,纵坡坡度较缓,道路线形给驾驶员以平缓、舒适、安全的信息,易造成驾驶员麻痹大意。其在事故原因上,超速导致的事故比例高,疲劳事故比例也高于其他线形的道路。在高等级公路中,连续缓坡路段是连续长下坡的典型形式,其事故的主要原因是车速过快,车辆制动热衰退严重;事故的主要形式有车辆冲出路侧、撞击固定物等。可采取以下措施:

(1)设置提示”仍处于连续长下坡”标志,根据情况标明连续下坡的长度;

(2)设置限速标志;

(3)设置“货车使用低档”告示牌;

(4)路面施划减速标线;

(5)根据路侧危险等级和历史事故资料设置护栏。

3.5长下坡终止位置

连续长下坡的终止位置,即为接近坡底和坡底的位置。事故车辆在经过长下坡后行驶至该位置时,车辆的制动效能已丧失殆尽,处于速度失控状态,所以在坡底附近采取的措施,以防护和应急措施为主,目的是通过控制事故形态和后果, 来降低事故损失和严重程度。

(1)在下坡终止位置设“下坡结束”标志;

(2)结合交通事故历史资料和地形条件,必要时可设避险车道,在避险车道前设预告标志;

(3)当坡底存在急弯以及危险路侧时,设置护栏;

(4)在坡底车辆易失控路段,设置隔离设施、禁止停车等标志。

4.结语

以连续长下坡路段驾驶行为分析和路段危险等级划分为基础,以安全预评估结果为依据,通过一系列的主动和被动安全措施,概述了山区高速公路连续长下坡路段的安全保障措施,可有效降低交通安全隐患,切实达到连续长下坡路段安全运行的目标。做好连续下坡公路的安全保障,对最大限度地保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参考文献:

[1]周荣贵.公路连续下坡路段的纵断面控制指标研究[J].公路,2004(6)

第4篇:财产安全保障措施范文

关键词:侵权法;安全保障义务;合理限度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26-0132-02

一、问题的提出

从20世纪90年代末开始,随着我国治安形势日益变得复杂,涉及安全保障的案件迅速增多,并从开始的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发展到社会生活中的各个方面,学者们开始关注并越来越重视。如引起社会较大影响的银河宾馆案,五月花案,李彬诉陆仙芹、陆选凤和朱海泉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等案件。当时,我国民事立法上对一般的安全保障义务没有正面规定,学者们在安全保障义务方面的理论研究也比较薄弱。在司法实践中,案件中但凡涉及安全保障义务的,法院一般是通过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关系解决。但问题在于关于安全保障义务的合理范围没有一个统一、原则性的标准,导致司法审判实践中对该类案件在处理上出现了同案不同判,裁判理由各式各样的现象。

二、安全保障义务的立法现状

为了保障司法权威性并限制法官自由裁量权,在司法审判实践中为法官提供处理涉及安全保障类案件的法律依据,最高院在考察国外的立法规定与司法判例的基础上,同时结合我国优秀的理论研究成果,以德国侵权法上的一般安全注意义务为蓝本,在2003年出台了《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称为《解释》)。①该解释第一次在立法中明确对安全保障义务做出了规定,具有重大意义。但是只是对安全保障义务做了模糊的规定“合理限度范围内”。

在《解释》出台后将近七年的时间里,安全保障在我国都有了进一步的发展,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司法实践中也逐渐成熟起来。于是我国在2009年颁布的《侵权责任法》②中对安全保障义务做出了更加完善的规定。《侵权责任法》相比《解释》而言,其承担安全保障义务的主体范围有所扩大,承担责任的方式有所明确。但是并没有明确在什么情况下安全保障义务人负有保障他人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义务,他们所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的合理范围如何界定,判断的标准或者考虑的因素何在。此外,在第三人介入的情况下,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是否合理还需要深入探究。

三、侵权法上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认定的合理限度

(一)安全保障义务主体范围的合理限度

1.义务主体的范围

《侵权责任法》第37条规定的义务主体分为两类,一类是公共场所的管理人,如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另一类是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但是该列举且有概括性的规定方式仍不合理,例如有人提出公共汽车上的安全保障义务,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物业服务公司也应该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等。笔者认为,只要是某一危险源的开启者或者控制者,就应该负有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损害发生或者扩大的安全保障义务。

2.权利主体的范围

侵权法中把安全保障权利主体统一称为“他人”。而“他人”的概括太广泛,以经营场所为例,这里的“他人”可能有四种情况:消费者、潜在的消费者、过路人、非法入侵者,是否场所经营者对所有的这些人都承担安全保障的义务。安全保障义务所保护的对象并非是所有人,应该借鉴英美法的相关规定,限于以合理方式进入义务人所管理或控制的范围内的人,对非法入侵者原则上不承担安全保障义务。同时根据进入场所“他人”的身份区别对待,对被邀请人的注意义务较高,对被许可人的注意义务一般,对非法入侵原则上不承担注意义务[1]。

这样的规定一方面很好地保护了义务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根据可预见性规制,经营管理者和活动组织者只对其可以预见的人承担安全保障义务,并根据不同的预见承担,区分不同的义务强度,这样不会给予安全保障义务人过于严格沉重的义务,影响社会经济的发展。笔者认为,依据进入场所者的不同身份确定义务人不同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对被邀请者负有善良管理人的安全保障义务;对于被许可人负有与处理自己事务相同安全保障义务;对于非法入侵者或者意图从事非法行为者无须承担安全保障的义务。

(二)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认定的标准

1.义务的来源

安全保障义务是一种不作为的义务,对不作为义务的违反势必是安全保障义务人有作为的义务,因此作为义务的来源非常重要。大多学者认为义务的来源有三种情况:一是法律直接规定;二是合同约定的主义务;三是附随义务[2]。

在规定保护义务的法律中均有规定,例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物业管理条例》等。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果高于法定的标准,则依据合同的约定标准[3]。附随义务是基础诚实信用原则产生的安全保障义务。

2.认定的标准

有学者认为作为侵权法上的一般注意义务,并且承担该安全保障义务的主体范围广泛导致安全保障义务的合理限度难以界定。但安全保障义务的范围并不是无限扩张的,其存在着一套合理的规则对义务的范围进行概括性描述,确定一个原则性的评价标准有助于保证司法统一性、稳定性和权威性。

王利明教授认为安全保障义务合理限度范围应依据以下标准加以确定:“义务人是否获益;风险或损害行为的来源;预防与控制风险或损坏的成本;社会的一般观念。”[4]

杨立新教授认为安全保障义务的合理限度范围应据以下标准加以确定:“安全保障义务人是否获益;风险或损害行为的来源及强度;安全保障义务人控制、防范危险或损害的能力;受害人参加经营活动或者社会活动的具体情形。”[5]

笔者认为对于判断安全保障义务人是否适当履行了安全保障义务可从以下三个方面加以把握。

一是法定标准。法律、法规对安全保障的内容和当事人行为的标准有明确规定的,安全保障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是行业标准。在没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安全保障义务人要达到同类经营者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组织者所应达到的通常注意程度。

三是合理人标准。即一个合理的、谨慎人的行为标准。如果法律法规没有明文规定的标准、该行业或同类行业没有可参照的标准,则安全保障义务人应达到善良家父的注意程度,尽到谨慎保护消费者或其他社会活动参与者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义务。

四是特殊标准。对于未成年人应该建立一个最高的注意义务标准。对于未成年来说,某些隐藏的危险仅仅提示、告知是不能防止危险的发生,这时安全保障义务人必须采取必要的手段消除危险源,或者使未成年人无法解除这个危险。也就是义务人必须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

(三)认定标准的类型化趋势

在实践中怎样判断义务人是否违反安全保障义务,需要有一个客观的、原则性的标准。但是,现实的生活千差万别,有时无法找到一个统一的、划一的标准,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在具有原则性的认定标准基础上,应该根据不同类型的安全保障义务相对人,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不同程度的安全保障标准。同时根据不同行业制定各个行业特有的安全保障义务的认定标准,这样才能更为全面地保障人们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四、侵权法上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承担的合理限度

(一)直接责任

依据《侵权责任法》第37条的规定,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承担的是直接的侵权责任。只要损害后果的发生是由安全保障义务人能合理防范或制止的现实或潜在的危险所造成的,而没有第三人行为的介入,那么安全保障义务人就应承担直接责任,该责任也是不作为的后果。

但是如果受害人自身对损害的发生或扩大亦有过错或是原因力,则在责任范围的确定上,可以适用过失相抵原则,从而减轻加害人的赔偿责任。然而,现实生活中的大部分相关案例都是安全保障义务人和受害人均有过错,均对损害的发生和扩大有原因力,这时,根据双方过错程度以及原因力大小来确定承担责任的比例。

(二)补充责任

侵权责任法中规定,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根据奚晓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条文理解与适用》一书中认为,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补充责任,应从以下两个方面去理解,即直接实施加害行为的第三人可以确定的,加害人负有侵权赔偿责任;加害人无法确定或者没有能力承担赔偿责任的,安全保障义务人在其能够防止或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即法定的义务不履行行为与他人的侵权行为发生竞合而产生的补充责任。另外,该补充责任,可以借鉴《人身损害赔偿解释》中的规定,即“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和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笔者认为上述对补充责任的规定及解释不合理,在有第三人行为介入的情况下,第三人也能确定或者有承担责任的能力的情形下,如果此时安全保障义务人也有过错,却不承担责任,似乎有违法理。因此,笔者认为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安全保障义务人与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按各自过错大小或原因力的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参考文献:

[1]廖焕国.侵权法上注意义务比较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13-30.

[2]杨立新.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行为及其责任[J].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1).

[3]奚晓明.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条文理解与适用[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10:271.

第5篇:财产安全保障措施范文

随着高等教育改革的深入发展,高校已经不再单纯进行理论知识的教学,而是走与实践相结合的路线,因而大学生兼职成为潮流也就不难理解。对于涉世不深的大学生来讲,他们刚刚半只脚踏入社会的大门,对于外界的防范意识不强,这就造成对兼职大学生的各种侵权事件层出不穷。根据调查,大学生从事兼职时,只有16.3%的人与用人单位于签订书面合同。有将近一半的学生在兼职时遇到权益受损的现象,主要表现为被用人单位拖欠、克扣工资,要求大学生超时工作但无法得到相应报酬或从事无安全保障措施的工作。通过分析,我们可以得出,大学生在兼职过程中权利受到侵害的形式主要有两种:“其一,财产权利受侵害。如拖欠、克扣大学生的工资,都直接侵犯了大学生的财产权利。其二,人身权利受侵害。一些用人单位不考虑大学生的人身安全的保护,给大学生的工作环境十分恶劣甚至存在危险行,如在无安全保障措施的情形下从事于化学相关的工作等”,甚至有女性大学生在兼职过程中遭受性骚扰、犯的事件发生。由此可见兼职大学生群体的权益保护已经成为一个急需决的社会问题,需要社会各方的共同努力和配合。

二、大学生兼职中权益受损的保护

从调查中得到的情况看,在大学生兼职的过程中自身权益受到损害时,大约有80%的人维权意识淡薄,极少采取维权措施,一般是自认倒霉;还有一部分是自己有维权的意愿,但是不知该如何进行,不知道应该向什么机构进行投诉。大学生权益受到侵犯与其本人关系最为密切,只有大学生自身提高自我保护意识才能最大限度的减少此类事件的发生。大学生平时留在学校的时间最长,与学校关系关系也极为密切,学校应重视这方面的管理,由学校对于大学生进行相关的培训,学校可以开设相关课程,这样无论是对于兼职大学生还是将来大学生就业都有很大帮助。学校可以与一些正规的用人单位签订协议,为大学生提供帮助。大学生兼职权益受到侵犯有很大一部分原因是由于,大学生个人声音太过弱小,可以有学校牵头,组织一个兼职大学生自己的机构,当大学生自身的权益受到侵犯时,可以上报机构,有机构出面与用人单位进行交涉,以集体的力量来进行维权。

无论是大学生提高自身维权意识,还是高校加强对于大学生相关方面的教育,都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在校大学生兼职权益被侵犯的问题。我国法律对于大学生兼职的行为定位模糊,而据原劳动部颁布的《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的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虽然“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但法律只是不承认,在校大学生兼职的行为是就业,但却并没有排除兼职大学生的劳动权利,是因为“就业”与“存在劳动关系”这两者之间并不等价。既然兼职大学生不属于劳动法的调整对象,那就应该归属于民法的一般调整,或是适用教育部有关的规定,如《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就目前来讲,我国法律中对于大学生兼职的定性身份模糊,而兼职大学生又不属于劳动法的调整范围,只能适用民法的一般调整,或者教育部下发的《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等。大学生兼职无论是假期工还是平时兼职,都应当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中一定要明确每条条款的意思,特别是工资、劳动时间及劳动环境等,是否存在潜在的侵害自身权益的行为都应做出事前的确认及防范,也可以为以后的侵权诉讼准备证据。

三、总结

第6篇:财产安全保障措施范文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市有关奥运会期间安保工作会议精神,确保全市村镇建设工程安全维稳,以实际行动支持奥运会胜利举办。现就加强奥运会期间村镇建设工程安全管理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把安全生产作为头等大事来抓

北京奥运会举世瞩目,村镇建设工程安全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责任重大。各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担负起村镇建设工程安全管理职责,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安全生产“责任重于泰山”的思想观念,从讲政治的高度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将村镇工程安全监管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常抓不懈,切实杜绝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落实责任制,强化组织保证体系

各区、县(市)建设局要建立建设工程安全监管机构,主要领导要亲自挂帅,并抽调专门人员,明确责任和任务,切实抓好落实。要按职责分工将辖区内村镇建设工程分类排队,实行包保责任制。各乡镇长要履行区域内建设工程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组织有关人员加强现场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三、切实做好村镇建设工程的安全监管工作

对于乡镇规划区内的限额以上建筑工程(农民自建两层及两层以上、投资30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上)的所有村镇建设工程,以及加层、改扩建房屋,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履行国家法定建设程序办理施工许可证。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工程和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无安全保障措施或安全保障措施不到位的工程,奥运会期间一律停止施工。

限额以上工程及建制镇、集镇规划区内所有加层的扩建工程,必须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并由有资质的施工单位承建,确保安全质量。

对于乡镇规划区内限额以下建设工程(居民自建两层以下、工程造价30万元以下或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建设方必须取得规划批准文件,并到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报建手续,经乡镇政府建设管理机构备案后,方可开工建设。

对于限额以下工程,各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坚持监督与服务并举的原则,强化服务指导,通过发放宣传挂图,介绍施工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常识,在开挖地基、砌筑墙体、安装预制楼板、拌制混凝土、安装拆卸模板、搭拆脚手架等重要工序上进行必要的指导,确保工程施工生产安全。

四、加强农村泥草房改造的监管工作

要将泥草房拆除和施工纳入建筑安全生产管理范围,拆除队伍和施工队伍要与建房户签订安全质量保证书,防止事故发生。对于年久失修的泥草房要优先列入改造计划,对于暂未予以改造的,要认真进行排查,实行重点监护,并制定住户撤离预案,一旦发生险情,立即启动预案,确保万无一失。

五、上下联动,加强督促检查

(一)各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各类村镇建设工程的监督检查,通过巡查及时发现安全隐患,督促纠正和整顿安全问题,及时查处建设过程中的违法设计、施工和开发等行为。

第7篇:财产安全保障措施范文

“安全生产大家谈”云课堂开始了。安全生产工作除了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加强政府监管力度,鼓励从业人员参与外,还应当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这里给大家分享一些关于2020“安全生产大家谈”云课堂观后感,方便大家学习。

2020“安全生产大家谈”云课堂观后感

消除事故隐患,筑牢安全防线。今年六月是中国第十九个安全生产月,为切实抓好企业复工复产和安全防范工作,菏泽市城市管理局组织相关科室以及下属企业集中收看山东省应急管理厅“安全生产大家谈”云课堂。菏泽市城市管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孙军出席会议并讲话。

课堂上,安全生产专家、政府部门领导、企业安全生产负责人,围绕责任落实、隐患排查、风险管控、应急处置等内容,开展学习教育和辅导交流,扩大安全宣传覆盖面,切实增强安全教育实效。

收看结束后,孙军组织参会人员就安全管理、双重预防体系建设等进行深入探讨交流,指导相关科室以及下属企业结合自身实际落实好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进一步巩固安全生产形势。

2020“安全生产大家谈”云课堂观后感2

为了让我们意识到安全的重要性,也为了公司的利益要求,在这个月初,公司组织我们进行了一次安全生产学习,让我们对自己负责任、对家人负责任、更加是对公司负责任。经过这次的学习,我们更加明白在工作中安全生产和我们自身的利益、和公司的利益息息相关,在今后的工作中,遵守公司的安全条例,更加有效率、有质量的生产出更好的产品。

在此次学习中,对之前公司发生的事故做了一个统计和分析,在什么样的情况下会发生什么样的事故,我们应该用什么样的措施来保护我们自己,保证自己的安全。从总体来说,我们公司的安全状况较为稳定,但是一些隐患依然存在,管理还不够,现有的生产状况还没有达到安全生产的要求,需要加大力度的管理,对已经发现的安全隐患进行处理,防范于未然,将每一处的安全工作落到实处。

随着时代的发展,社会上、公司里对于安全的重视一再提高,对于安全生产的要求也越来越严格,如何做到这一点,这就需要每一个人都有这样的安全意识。将安全列在第一位,将一些安全管理条例、安全生产条例及时地普及到每一个人,让每一位员工都能提高安全防范意识,时时考察,不定时的抽查,制定相应的奖惩条例,按照规定行事。

此外在实施安全的过程必须按照公司的规章制度行事,做到在允许的范围内做到最好,不去触及不允许的范围,做好令行禁止。在工作中大家要明白安全生产是我们工作的前提,追求生产的细节,不放过任何一个危害我们安全的漏洞,不要违章生产,明知故犯。

总之在做好安全生产的道路上怎么严肃以待都不为过,我们只能根据我们的经验来判断会出现什么样的危险,提前做好预防工作。在这过程中,不能提前检查过就放松警惕,因为安全工作只有进行时,没有过去式,意识到不是“要我安全”,而是“我要安全”,从而促进公司大环境安全形式的稳定发展。

2020“安全生产大家谈”云课堂观后感3

人是万物之灵,是社会发展之本,社会的发展离不开社会的生产,安全是生产的基石,是企业获取经济效益的根本保证。人作为安全生产的主体,是具体工作的执行者,社会上各样的工作都必须围绕人来开展,离开人什么事情都将无所事事。当今社会提出了许多发展的新理念,要构筑和谐的社会,和谐企业,作为__人深感身上责任重大,应主动去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保持良好的精神状态和意志风格,搞好自己的本职工作,安全生产中坚持以人为先。"9.4"事故可谓惨痛,我们将从这次事故中,化悲痛为力量。找出工作中的不足,以指挥部20_年9月15日召开的《安全专题》会为指导思想,以“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重在落实”的方针为安全口号,近期展开了一系列的安全教育及培训。从这些培训及教育中我深深感受到安全所带来的深刻含义。安全就意味着责任,一个人的安全不仅是对自己负责,更多地要对别人负责。我们不管从学习、生活、工作中都要务必提高认识,加强防范。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

安全生产的难点在我们自己,所以安全意识要从头开始,从学习相应的法律法规开始,增强安全知识,提高安全意识。要做到“严、实、细、快”。作为职工的我们,在工作中应树立起“要我安全,我要安全,我安全、人人安全”的工作理念。在以后的工作中杜绝安全情况发生,切实要把安全工作落到实处。对此,我认为做好安全生产必须要严格要求自己,以安全规章制度为铺路石。首先要做到三点。一、我们要认真学习国家、集团公司及公司的各项法规、规定、制度,提高对安全工作的认识,并在日常的工作中严格遵照执行。做到安全生产无漏洞,监督到位,措施到位,各种监护到位,对于运行中设备我们要谨慎后行,应做到心思缜密,不要盲目的以己之力独自完成。

二、加深学习深度,加大管理打击违章现象的力度,使每个人感到生命可贵的意识,从而杜绝此类的现象发生。

三、工作前应深入了解危险点分析,避免人身安全受到危险点的伤害。做任何工作一定要做到“自家事”的精神,不要有任何马虎之心,对工作认真负责,才能做到对生命负责。“爱企业、爱工作、爱生活”是我们每一个职工的心声!企业的兴旺发达,离不开每位职工的奉献和努力。“保证安全生产,防患于未然”是为了我们的明天更美好!让我们都行动起来,为了“平安”这个共同的目标,将安全工作时时抓、事事抓、长期抓,永不放松!时刻铭记安全在我心中,安全在你心中,安全在我们大家心中。

2020“安全生产大家谈”云课堂观后感4

通过学习,我主要有以下几点心得:

一、安全生产,不是口号

安全生产,这是我们电力工作者每时每刻都能听到或者看到的警句。但是这不仅仅是个口号,更是我们工作的第一准则,是我们人身安全保障的唯一措施,不能因为以前的安全就忽略了以后的危险。忘记了这个准则,就是把自己加上作料送到“电老虎”的笼子里。

二、服从指挥、听从调度

如果没有各项安全保障措施,电力工作的危险程度要远远大于战争。因为战争并不是每个人都会牺牲,而电力生产如果没有安全生产措施的保障,任何人都躲不过“电老虎”的魔爪。打仗如果没有运筹帷幄、如果没有灵活指挥、没有各兵种、各单位协调配合,就要输掉战争。电力工作也一样,如果没有安全生产措施为武器、如果没有严格的指挥,松松散散、各自为战、不服从指挥,就很有可能造成自伤、误伤事故,甚至发生群死群伤的恶性事故,同时造成不可估量的经济损失。绝不亚于输掉一场战争造成的后果。因此电力工作就要象军队那样,纪律严明,指挥到位。

三、有法不依、执法不严

随着安全生产法的颁布,安全生产上升到法律的高度。是啊,你个人不遵守安全生产准则,后果可能是对别人造成伤害,这就是“谋杀”罪!也可能是造成国家经济损失,这就是“危害国家安全”罪!即使没有造成严重的后果,你也是“玩忽职守”罪。我们工作中的安全措施,如“两票三制”,工作人员如果不能严格遵守,而是走走过场形式主义,就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就是威胁人身安全、国家财产,就是犯罪。“_x”事故中就存在工作票“代签名”、“未签名”现象、也没有严格执行工作间断、转移签名制度,就是没有把遵守工作安全保障制度上升到遵守“法律”的高度。

我以后要严格要求自己,认真遵守各项安全保障制度,履行安全生产职责,认真遵守“两票三制”等安全保障措施,决不麻痹大意,为了家庭的幸福、为了事业的繁荣,而珍惜自己和他人宝贵的生命。

2020“安全生产大家谈”云课堂观后感5

为了贯彻公司的学习精神,本人近段时间认真系统地学习国家《安全生产法》,进一步使我认识到安全生产的重大意义。以下是我个人的一点心得体会。

新法首次提出了“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安全是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这条红线就是要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条红线,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生命至上的理念,正确处理重大险情和事故应急救援中“保财产”还是“保人命”的问题,所以就要求生产必须安全,安全才能生产。

新法为促进和实现这个理念,从两个方面进行了加强:一是明确了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各个方面及各类人员的职责,包括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机构与安全管理人员的职责,各级政府及负有安全管理职责的部门的职责,工会的职责,中介机构的职责等;二是加大了对违法单位及人员的惩罚力度。对新法的学习,我发现责任的明确,责任的落实,责任的追究是新法的主要关注点。新法的责任体系是“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就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管理方针。安全第一,是指"安全"是生产的前提条件,不安全不生产;为此需要预防为主,包括消除事故隐患及事故应急救援隐患两个方面;要实现上述要求就需要综合治理,包括政府综合有关力量和社会综合有关方面对企业加以管理与监督,和企业内部各职能及各层次的安全管理与监督,并从技术上对人、机、环境生产三要素进行系统的治理。企业主体责任体现为从制度、规范、措施、实施程序、检验、责任等都得到落实。

对于安全管理人员来说,我最关注的一条是新法确立了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这体现了国家对安全生产越来越重视,安全生产需要更专业化,职业化的队伍来管理。这就要求我们现在安全管理人员改变观念,从以前安全管理无计划,无目的,粗放型向有计划,有目的,精细型转变,认真学习安全生产技术,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先进的安全管理技术,做一个合格的安全人。

第8篇:财产安全保障措施范文

化工企业的安全管理主要依靠企业的领导者和监察部门的检查,一线生产人员对于安全管理也是出于应付的心态,企业的安全管理长期处于缺位的状态。企业为了获得更多的经济利益,通常会忽视和放弃对安全管理方面的检查;监察部门的监督作用也只能为企业生产让步,更多时候是作为辅助工作来进行的,难以起到应有的作用。多数化工企业中,安全生产管理体制尚不完善,企业实现安全管理的进程缓慢。企业的安全管理仍有很大层次上依托于技术、工艺和设备,企业生产中技术、工艺水平不达标,安全管理难有突破。而现实的情况中,很多企业的易燃、易爆物品中阻火器及其它防火防爆措施跟进速度有待提高;设备的安全阀、压力表等没有设定合理的检定周期,往往是进厂后就开始使用直至报废。安全生产要更大程度上依靠技术的力量,提高企业设备的自动化程度和安全监测能力,可以有效帮助企业实现安全生产管理。实际上,企业更愿意在生产技术上投入,而在安全生产管理上的技术投入略显不足。

化工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是企业经营管理中的重要内容,直接关乎企业社会形象的建立,也是企业经营和发展更进一步的关键环节。企业实现安全生产,不断加强安全管理,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次数,降低企业的损耗成本,对于化工企业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来说意义重大。要做好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首先要充分认识到安全生产管理对于企业的生产推动作用,用科学先进的生产理念来指导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安全是一切生产活动进行的根本前提,企业管理者应充分认识到安全生产管理在企业经营活动中的重要地位。一方面,企业应牢固树立安全生产的理念,明确安全生产是企业进行其它一切经营活动的重要保障,通过编制安全发展规划、制订配套和保障措施,确保化工企业的安全生产。另一方面,企业应加强对员工的安全培训和技术指导,在企业内部牢固树立安全生产管理意识,将治理安全隐患、防范生产事故发生作为中心任务,着力解决好影响制约化工企业安全生产的深层次问题,把握安全生产的主动权。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是一项综合性管理工作,需要企业内部全体员工的参与和监督,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问责制可以充分调动企业员工的积极性,从而在安全生产管理中实现自我约束、自我检查;杜绝违规操作,有效降低安全事故的发生率。安全生产问责制的建立,首先要对违反国家法令条例(如:《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行为追究相应的责任;其次,在企业内部编制严格的生产规范制度,对违反规范操作的人员进行一定的惩罚;接着,企业还应当对事故处理中的应急制度作出规定,对事故处理不力,放任事故无限扩大影响的责任人进行追究;最后企业员工的安全教育及岗位技术培训也必须落入制度管理,对不按时参加和借故逃脱的人员进行相应的处罚,以提高员工对安全生产管理的重视。

化工企业的生产工艺流程复杂,由设备因素在安全生产中引发的事故不在少数,保持企业内设备的安全可靠运行也是安全管理的重要内容。由于多数化工企业的设备都处于老化状态,设备中的一些零部件都面临磨损失效的不确定因素,因此,加强企业内设备的检修制度管理,制定合理的检修周期对于企业的设备安全非常重要。一方面,要求企业的每一项设备检修工作编制作业安全方案,制定详细的安全保障措施,保障检修作业安全顺利完成。另一方面,提高对企业内部的设备监测力度,应安排技术人员加强对设备的巡视,一旦发现异常及时采取措施补救或报停维修;在操作员工的作业前技术培训中也应该加强一些设备参数的常识,以便及时监控设备的状态。

安全生产管理对于化工企业的意义十分重要,是企业生产经营活动顺利进行的保障。化工企业应该通过创新安全生产理念,有效提高企业的安全生产水平,预防和遏制事故的发生,避免事故造成的生命、财产等损失。化工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不仅直接关系到企业员工的人身安全,也是企业发展的生命线,提高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是化工企业实现跨越式发展的关键。

第9篇:财产安全保障措施范文

一、指导思想

以县政府在预防秋冬季火灾工作的会议精神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生命无价”的原则,防范我镇重大火灾事故的发生,以便增强各单位、各村屯防控各类火灾的整体工作能力,为构建和谐社会、“平安”创建工作打下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提高人民群众的安全感。

二、组织机构

为预防火灾的发生,我镇特成立防火预案领导小组。组长由镇长郭永恒担任,副组长由副书记孙志国、副镇长任奎、曹维国、武装部长曹清宇担任,成员单位有派出所、林业站、城建、医院及各村村委会主任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地点设在派出所,主任由派出所所长钱通华担任,副主任由派出所副所长曹中国担任,成员派出所全体。办公室主要负责整治防火隐患工作的督办工作。各单位、各村屯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并对本单位、本村屯的消防安全隐患工作进行自检、自查,以便彻底消除火灾隐患。自检、自查时间为10月22日——11月5日完成。

三、工作要求

本预案适用于镇发生火灾的应急工作。

1、在镇党委、镇政府统一领导下,各单位、各村屯要制订和组织实施本预案,本预案在具体实施时应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落实各项责任制。

2、各单位、各村屯应根据本部门在防火工作中应履行的职责,落实各项安全保障措施,尽职尽责、密切协作、形成合力,确保在处置火灾时做出快速应急反应。

3、把人民群众财产安全放在首位,努力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和公共设施的安全,力争把火灾的损失降到最底程度。要做好紧急应对突发火灾的思想准备、机制准备和工作准备,建立应对火灾的有效机制,做到常备不懈,快速反应,处置得当。

4、在火灾扑救时的单位的第一责任人必须到达现场,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脱不到现场,并且要保持通讯的畅通不得以任何理由关机或不接听电话。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决不手软。

注:(自今日起各村委会主任手机24小时开机,或关机时有其他方式联络到)

四、火灾扑救

1、扑救火灾时在县消防大队人员(兴林消防队)未到达时由各单位、各村屯责任人统一指挥,参加扑火的单位和人员必须服从指挥,县消防大队人员(兴林消防队)到达后由县消防大队人员(兴林消防队)统一指挥。

2、在扑火的过程中,首先要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扑火人员和重要公共设施的安全。

3、在扑火力量上,坚持以县消防大队人员(兴林消防队)等专业力量为主,本部门的扑火队为辅的原则。

4、现场指挥员必须认真分析地理环境和火场态势,在扑火时要时刻注意观察天气和火势的变化,确保扑火人员的安全。如遇火势大难以控制威胁到其他居民财产安全时,应在周围开设防火隔离带,以便确保其他居民的财产安全。

五、医疗救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