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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微信公益;特征;问题
一、微信公益传播特征
(一)成本低、受众广
传统公益活动是有一定行政成本和管理费用的,《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据此,国内传统公益慈善组织一直以来都有在接收的捐款中提取不超过10%的“管理费”的“明规则”。除此,移动信息化办公时代,企业和组织普遍面临应用软件开发、运营、推广成本高,开发周期长、升级困难,安装率与活跃率低等困境。而免费的微信软件极大地降低了公益传播的成本,克服了运营商、软件、硬件等诸多技术和经济壁垒,也无需设岗聘人长期进行基金的招募、管理以及网站的建设和维护,就可以达到同样的公益传播效果,真正实现公益的平民化、大众化、直接化。
(二)终端个性化、公信力较高
微信平台基于手机应用,更符合当下人们获取信息及参与互动的习惯,而且更加富有个性及亲和力,更容易从情感上获得人们对公益事业的认同。比如“壹基金”公益微信致用户的问候语就非常动人:“亲爱的壹家人,您好,欢迎关注壹基金,谢谢你把壹基金‘装进手机里’,让公益融入生活里。”最重要的是,微信是基于熟人关系产生的系列人际网络,它将现实社会中错综复杂的人际关系与虚拟的移动网络连接,产生了公益事业发展最为稀缺的资源--信任。而公益项目一旦与真实的朋友圈对接,基于对公益发起者本人及其友人的信任,其执行时往往会有事半功倍的效果。
(三)服务功能多样化,公益效率高
公益微信传播过程中,通过视频、音频、动画、文字等多种形式,出现在电视、电脑、手机等媒介,选择多样化灵活化。微信支付为公益募捐提供了即达的支付通道,使得小额捐款容易实现,调动了公众募捐的积极性。各地涌现 “益行家”运动捐步、为盲胞读书、“爱心圆梦行动”、“青年就业创业帮扶”、“V爱驿站”、“特困青少年特病救治绿色通道”等微信认领和爱心捐助活动,使得公益微信从传播到落地,从号召到募集,到后续公众监督,一条完整的公益传播生态链条,已经在微信模式中初具雏形。
二、微信公益传播中存在的问题
(一)公益微信公众账号用户黏性不高
受众是信息传播的最终接收者,也是组织的服务对象,与受众的互动交流是为了建立一种用户黏性。虽然学术界没有统一的界定,大众的理解黏性指向的是公众号的“粉丝质量”,一般可理解为用户对公众号的认可度和依赖度。微信公众号以公益慈善信息、组织话题讨论、进行公益募捐、传播慈善文化为主要内容,但是信息失真、内容枯燥、形式单调、缺乏互动机制的公众号很难获取读者的认同,加上信息轰炸的时代人们很容易“朝三暮四”、“见异思迁”,出现审美疲劳、注意力下降、信任力降低,退订率上升。
(二)存在技术隐患,监管难度大
微信是以手机为载体的即时通讯工具,在技术上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手机支付时木马类病毒使消费者的个人隐私、财产安全面临严重的威胁。一些不良企图的人通过伪装 APP、发送微信图片、二维码等方式把木马植入用户手机,诱使用户的二维码扫描,窃取手机信息、账户资料、绑定银行卡的资金。随着网络组织的发展,任何个人及机构都可建设微信公益平台,良莠不齐的资质增加了对公益微信的监管难度,在缺少外部监督的情况下,光靠公益组织自身的警觉、净化能力,善款监管处于真空状态久必生变。
(三)专业程度低,缺乏长效机制
由个人或明星发起的公益活动往往缺乏专业化的指导,很难维持公益事业的正常化运转。公益组织在公益慈善方面虽有一定的专业性经验,但信息不透明、善款不公开等时有发生。随着技术的进步,微信公益众筹成为开展微信公益的主要方式,但由于互联网和公益都具有公开性,这使得全国性公募、地区性公募、私募的界限变得越来越模糊,如果缺乏专业的团队,将会给后期筹款监管带来巨大挑战,款项的安全性和规范性决定着公益众筹能否在微信平台上健康的实现。
三、相关建议
(一)创新形式,增强用户黏度
目前微信营销成为全新的社交业态,很多企业和个人做实店铺前台宣传、宝贝详情展示、促销活动以及客户意见反馈,想方设法留住老客户拓展新客源。公益搭上微信的便车也应研究用户的阅读和使用习惯,不断创新形式,提高微信公众号的粘性,让用户产生认可度和依赖度。例如青岛银行从业者孙中华在互联网+背景下,积极拓展个人慈善的新思路,发起“今夜请随我做慈善”活动,推出了原版CD以物易物为贫困学生募集电脑等文具的“慈善九宫格”活动,一周筹集善款和物品近2万元;腾讯公益和微信运动合作推出了“益行家”公益项目,号召公众通过线上公益捐赠,线下徒步行走,将公众的微信运动步数,兑换公益基金进行捐助,让公众运动的同时也能做公益。第二届腾讯“益行家”移师甘肃张掖古长城,融合公益和户外,集快乐公益和健康运动于一身,旨在为全民提供磨砺自我、突破潜能、探索世界的机会,激励他们改变自己,改变世界,重建内心。
(二)建立严格的审核制度,加强微信支付安全防护
公益只有以信任为基础才能获得长远的发展,微信的准入门槛低,远不及传统公益组织建立的标准严格,所以其权威性并不高,这给微信支付的安全带来了隐患。因此,要建立严格的公益类微信公众账号的审核制度。对于将要开通微信公众号的公益发起者实行实名制,加大对微信公众账号的跟踪管理,不但要审核公益组织发起公益项目的资格,还要充分核实公益财务的具体流程和资金管理者、使用者的身份。同时针对微信支付存在的风险,互联网金融服务提供商要不断完善支付安全防护,提高大数据安全的数据分析和数据挖掘能力,实时拦截给用户带来风险的恶意软件、木马病毒、钓鱼网站等,建立检测、控制风险的相关制度,做好用户认证管理,强化互联网金融服务提供商的责任和义务。
(三)政府加强微信公益的管理和引导
2015年初,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公布了50家网站、频道(栏目)以及微信公众账号被依法关闭,又以“后台实名、前台自愿”为原则,全面推进网络真实身份信息的管理,包括微博、贴吧等均实行实名制,加大了监督管理执法的力度。2016年初国家网信办出台《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共7章49条,但是从讨论、筛选到落地实施还有很长时间,其中直接针对微信公益的条款很少,必须通过立法,明确微信公益项目的组织构成、运营方式和资金等内容;加快出台公益组织对善款的使用和管理办法,确保筹款流向的正常化;对有资格进行公益活动的账号实行严格标准划分,对以公益之名实行诈骗的不法分子予以严厉打击。建立举报奖励机制,鼓励公众发现破坏公益的谣言后及时报案,引导网民充分行使自己的监督权,让网民参与协助网络公益组织的管理中。
参考文献:
[1]马卉.李宛平.浅谈微信公益传播的现状、问题及对策[J]传媒时代,2015
【关键词】公益 媒体 社会责任
公益者,公共利益之谓也。公益有关社会公众福祉和共同利益,其中多指卫生、济贫、救灾等群众福利事业。“公益”为后起词,“五四”运动后方才出现。“只有外国人说我们不问公益,只知自利,爱金钱,却还是没法辩解。”此话出自鲁迅先生《准风月谈――外国也有》一文,这是我国文学作品中最早出现的“公益”一词。事实上,我国古代的圣人们早就倡导“日行一善”“乐善好施”,期望大家每天都能做一些力所能及的好事,积德行善,帮助别人,有益社会。应当说,我们中华民族从来就是一个提倡向善仁义、扶助弱者、讲求公益的民族。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建设进一步发展,在加速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中,人们的精神面貌也发生了深刻的变化,许多人同情弱者,关心弱者、帮助弱者的向善心态得到了进一步的升华,加上新闻媒体的热情宣传和积极参与,广大人民群众对公益事业的关注度空前提高,我国的公益事业出现了蓬勃发展的良好势头。今年4月,《凤凰周刊》首席记者邓飞,先后联合500名媒体人和国内数十家媒体,与中国社会福利教育基金会共同发起“免费午餐”公益项目,倡议志愿者每人每天捐赠3元,为贫困地区学童提供营养午餐,很快得到众多好心人的积极响应,至今已有贵州、河南和湖南等贫困地区的77所学校近万名小学生,每天都能在校吃到“一饭一菜一汤一蛋”的免费午餐。9月8日,国务院总理在河北张家口为教师做报告时称,国家将安排资金,在中西部贫困地区为农村中小学生提供营养补助,让孩子们吃饱吃好;中央政府明年将接手贫困民族地区小学生免费午餐,数千万乡村儿童从此将免于午餐饥饿。在新闻媒体和众多媒体人的参与和推动下,民间的公益行动最终变成了国家行动。与此同时,“老兵回家”(帮助流落在缅甸、云南的中国远征军老兵找家行动)、“微博打拐”(“随手拍照解救乞讨儿童”行动)、“大爱清尘・寻救尘肺病农民兄弟大行动”、“搀扶老人风险基金”等公益行动也在全国各地广泛展开,这使我们每一个人都感到欣慰,感到高兴,受到鼓舞。
从媒体和媒体人新闻活动的层面来看,为进一步推动我国公益事业的健康发展,我们应着重注意以下几点:
一、强化公益意识
公益就是仁慈、仁爱、向善、行善,就是扶危济困、帮助弱者,就是作贡献、献爱心。媒体在原有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公益意识,主动承担社会责任,积极参与、策划和组织公益行动,对于社会弱势群体和媒体本身来说,是一项能够获得双赢效果的善举。近年来,我国的新公益格局已成雏形,每一个公益事业的参与主体即NGO(不以营利为目的的非政府组织)、基金会、政府、企业、社会责任部门、新闻媒体、软件设计人员和学界等,纷纷跨界合作,合并生成一条紧密联系和互动的生态链,成为我国公益事业发展的中坚力量。其中新闻媒体正在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媒体的社会影响力和公信力是承载社会爱心和发扬公益精神的良好平台,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种重要力量。在当下日益激烈的媒体竞争中,媒体参与并组织的公益行动也是一项媒体“外塑形象”、主动出击的竞争策略,是媒体在新闻竞争中争取主动权的重要途径,也是媒体人自我意识的觉醒和自我价值的体现。但在目前情况下,媒体及媒体人对公益的认识尚需提高,不能仅仅停留在做理想公益上,一心希望通过新闻传播,将相关的事件放大,使其不停地得到社会的关注,也不能仅仅停留在为弱势群体捐款上。媒体和媒体人应尊重公益事业的运作规律,按照公益事业正规的操作流程,重点在整合全社会爱心人士的群体力量,推动政府主动参与,在相关方面实行有力度的改革,在稳妥解决社会问题上下功夫。
媒体代表着社会的公平和正义,公益则代表着社会的仁爱和善心。媒体与公益的结合,在某种意义上也就是公平、正义、仁爱、善心的融合和升华,就是一种良好社会资源的完美整合。我国的新闻媒体应该对公益事业倾注更多的热情,投入更多的时间和精力,为公益事业的提速发展作出有效的努力。
二、突出公益宣传
专业公益媒体必然以其特有的阵地优势和运作方式,全力以赴地宣传公益事业,传播公益理念。普通新闻媒体投身公益事业的主要手段,则是下大力气搞好公益宣传,着力提高全体公民对社会的回馈意识,弘扬社会主义道德,营造和谐的社会风尚,让更多的普通人了解公益和慈善事业的社会意义,并积极参与其中。令人欣喜的是,我国以《公益时报》为代表的许多专业公益媒体,特别是中国文明网、中国好人网等公益网站,在公益宣传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许多报纸、广播、电视和网站,纷纷开设公益专刊、专栏和相关的频道、栏目,以多种多样、生动活泼的形式倡导公益、宣传公益,调动全民参与公益事业的热情、激发全社会的爱心与传统道德感。《南通日报》等一大批媒体还推出了大量公益广告,这些媒体毫不犹豫地摒弃了功利主义的商业宣传模式,犹如夜间那一盏盏明灯,照亮了人们的内心世界,唤醒了广大人民群众中那些同情、向善、友爱和互助等美好情愫。
媒体的公益宣传,没有停留在简单地为弱势群体捐款、捐物上,而是注意带动和影响更多的普通人去当公益志愿者,从思想深处确立起为他人服务、为社会献爱心的理念,并在行动上践行“日行一善”,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为公益事业尽自己的一份绵薄之力。2009年,趁世界湖泊大会在武汉召开之际,《长江日报》与“绿色江城”环保组织共同策划、发起了“行走江湖”志愿者活动。6月28日,与《武汉市湖泊整治管理办法》的颁布同步,《长江日报》联合武汉市水务局、环保局、团市委,以汉口江滩为志愿者活动基地,发起“爱我百湖”大型公益活动,开始公开征募志愿者。当天,《长江日报》在一版头条刊发新闻导读,并用两个整版的篇幅介绍了活动背景、内容及参与方式等。在以后的一个多月时间里,《长江日报》共推出8个整版,100余条消息、通讯、评论、图片、图表和示意图,大篇幅、多角度报道“爱我百湖”大型公益活动中的人和事。报纸公益宣传的浩大声势,迅速产生了广泛的社会影响,激发了广大市民关心公益、热心公益、投身公益的积极性,由1000多名志愿者组成的40支护湖队,在召集人的统一组织下,活跃在护湖行动的第一线,志愿者们争为“绿色江城”建设奉献爱心和热诚。《长江日报》紧密结合公益活动所进行的有效的公益宣传活动经验,值得我们借鉴。另外,大连电视台为沉迷网络少年解除网瘾的“真实挑战”公益行动的宣传,陕西电视台关于大型系列电视公益活动《朝阳行动》的宣传,都是取得良好社会效益的成功案例。
三、策划公益活动
尊敬的各位领导:
上午好!下面我就息县青少年活动中心自成立以来的运行情况给大家做一简要汇报:
一、中心基本情况
息县青少年活动中心是2006年元月份批复的2005年度省级青少年学生校外活动场所项目,是息县唯一一所校外教育机构,隶属于息县教体局。中心大楼于2008年11月份竣工,共投入资金400多万元,其中,省体彩项目资金用于土建120万元。2009年省配发了60万设备,2011年投入运行。活动中心位于息县北大街北段,与县三高相邻,占地面积为13376平方米,由综合楼和室外活动场所两部分组成。主体楼四层建筑面积为2231平方米。主体楼内设图书室、科普室、乒乓球室、美术室、书法、舞蹈室、多功能厅等培训、活动场所。活动中心目前拥有在编管理人员3人。
二、工作运行情况
1、明确发展方向,制订切实可行的工作目标
中心始终坚持以贴近和服务广大未成年人为宗旨,坚定不移地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以加强思想道德教育为核心,以培养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重点,面向全县青少年儿童,以培养兴趣、挖掘潜能、拓展才艺为教育理念,以开展寓教于乐的文化、艺术、科技、体育、娱乐活动为主要途径,坚持一手抓好公益活动,一手抓好特长培训,逐步实现“一年达规范,两年有发展,三年见成效,五年出成果”的工作目标。
2、完善各项管理制度,为中心良好运行提供有力保障
为保障中心工作各项工作有序进行,制订了各种规章制度:如《青少年活动中心学员管理制度》、《息县青少年活动中心安全管理制度》、《青少年活动中心兼职教师管理制度》及各培训室管理制度等二十几项管理制度,还明确了《青少年活动中心主任职责》、《青少年年活动中心办公室职责》、《青少年活动中心兼职教师职责》及各个培训部职责等十几项职责,遵从以上规章制度,中心规范管理,逐渐朝着健康正规的轨道发展。
3、健全组织机构,加强辅导员教师队伍建设
采取名师效应措施,从全县教师队伍聘请了一批德才兼备、技艺精湛、责任心强的教师担任活动中心的兼职辅导员教师,开设了、美术、书法、舞蹈、乒乓球、科普等兴趣特长专业,并与每位辅导员签定了协议书,定期召开兼职辅导员会议,要求每位辅导员以中心为家,服从中心的管理,遵守中心各项管理制度,树立实践育人、活动育人、快乐育人的理念,为广大青少年的艺术专业特长发展尽最大的努力,达到最好的效果。
4、加大宣传力度,增强中心知名度
通过发放宣传单、到学校宣传、建立网站、定期简报、电视台报道传播等方式,向社会宣传息县青少年活动中心功能及性质,并通过活动汇演等方式提高中心知名度,让中心深入人心。每到假期前,中心全体教职工放弃休息时间,到广场、小区及城区各个小学进行宣传,共计发放宣传单50000余份,小型演出三场,让广大家长、学生了解活动中心校外培训的特点,同时做好学生、家长的参观咨询工作,广泛征求意见,探寻百姓需求,找准校外培训市场。
5、坚持公益性原则,始终把社会效益和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放在首位
活动中心始终坚持把公益性放在首位,面向青少年,面向学校,面向社会,在课余及假期为青少年开放,为他们提供游戏娱乐的场所,满足青少年多样化的兴趣爱好和特长发挥的需求,常年免费开放篮球场、乒乓球室、图书室,并发放学员证。截止目前,已接待全县青少年近万人次。
另外,活动中心坚持以丰富多彩的活动为载体,精心策划和组织思想品德、文化艺术、科技实践、游戏娱乐、体育运动等各类公益性活动等,2009年机构成立以来,开展了“争当四个好少年”活动、“我讲书中故事”儿童故事大王演讲比赛、“纪念改革开放30周年活动、“百名少儿现场绘画”活动、“与留守儿童手拉手”活动、主持人大赛、“红领巾读书月”活动、“祖国发展我成长”、“学好弟子规,做好中国人国学大讲堂”活动、“快乐童声”少儿歌唱大赛、“智力七巧板”比赛、“快乐妈妈读书会”等丰富多彩大小型公益主题活动近30余场,丰富了全县广大青少年的课外生活。
6、培养青少年兴趣特长,提高青少年综合素质
中心利用双休日和寒暑假开设不同类型的专业兴趣特长班通过兴趣培养,发挥孩子们的特长,陶冶情趣,奠定志趣,为孩子们的将来打下坚实的基础。
2011年中心特长培训班首期开班,共开设了美术、书法、舞蹈、科普、播音与主持、乒乓球等专业特长班。中心要求各个辅导员老师提前备课,因材施教,不仅要传授给孩子们专业特长方面的知识,还要注意尽量给孩子们提供锻炼的小舞台,锻炼孩子们的各种能力。
至今,活动中心已培训十期,共计培训学员3000多名。中心保证给每个孩子发展的空间,每期培训都会有汇演和汇展,为孩子们展示才艺,提高自信提供最绚丽的舞台。
三、运行经费及校外活动保障和能力提升项目资金使用情况
2008年、2009年、2010年工收到运转经费30万元,用于中心日常运转,包括:举办大小型公益性活动,组织单位管理人员、骨干教师外出学习培训、中心水电费、网络费、办公室各项用品开支、添置设备等。2013年收到校外活动保障和能力提升项目资金共50万元。2013年收到校外活动保障和能力提升项目资金共50万元。根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结合我县校外活动中心实际情况,我们对此项专项资金进行了合理利用,其中:活动中心开展非营利性公益活动使用资金8万元;活动中心管理人员和骨干教师培训使用资金7万元;添置空调,更新、添置各培训室设备等使用资金20万元、大楼亮化、维修维缮室外围墙、室外运动场地等使用资金15万元。
至今,还有81万元在县财政局。(关于下达2011年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未成年人校外活动保障和能力提升项目资金的通知》(信财综【2013】4号)文件)
四、存在的问题
1、缺少专业特长教师,给开展公益性活动带来不便。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捐赠资金,是指开展“绿化长江行动”大型公益活动以来,接受社会各界捐赠的造林绿化资金。
第三条捐赠资金由县森林工程建设领导小组统一管理,专账管理。
第四条资金使用范围
捐赠资金全部用于全县森林工程建设,包括森林工程示范片、森林公园、森林住宅小区、森林厂区、森林村庄、森林市街以及“社区林”、“创业林”、“光彩林”、“共青林”、“校园林”等。
捐赠资金使用坚持突出重点、打造亮点和集中使用原则。定向捐赠资金,充分尊重捐赠者的意愿,在捐赠者指定的区域实施森林工程,但使用额度不得突破该捐赠资金的80%。
第五条捐赠资金的使用实行资金报账制,由项目业主或实施单位向县森林工程指挥部报帐。
第六条项目申报、实施、验收、报帐程序
(一)项目业主向县森林工程建设指挥部提出书面申请,并报送项目实施方案或设计,经批准后实施;
(二)项目业主组织实施完工后,根据县森林工程建设指挥部验收意见,提交完整的报账资料,经县森工办初审,县财政局审核,报县森林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后划拨资金。
第七条按照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市人民政府中国绿化基金会《关于中国绿化基金长江专项基金的管理规定》,在捐赠资金中留存10%管理经费(捐建除外),专项用于本资金的筹集组织和有关的管理支出。
第八条实行审计制度,项目建设完成后,由县森林工程建设指挥部组织审计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并接受县财政局、税务局及委派单位的监督和检查。
资金使用实行信息公开制度,由县森林工程建设指挥部定期将资金使用情况在电视、报刊、网络媒体上,接受捐赠者和社会的监督。
第九条捐赠资金开展的造林绿化工程,由县森工办进行技术监督,项目业主实施管理。
第十条若本规定与上级部门出台的办法有相抵触的,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一、安全管理
.做好安全工作,发现有不安全的事情和苗头应及时报告并协助处理。
.随时保持高度警惕,教育全家及亲属防盗防火,防止其他事故的发生。
.常住人口在一个月以上的,需向行政处报告并到大山坪派出所办理临时暂住证,自觉接受行政处和公安部门的管理和检查。版权所有
.发生突发事件,一要积极防止事态扩大,二要向领导报告,三要掌握好政策。
.抓好保密教育,做好保密工作,做到不该说的不说,不该问的不问,不该传的不传。
.爱护公共财物及设备设施,不得在墙上、楼梯道等公物上乱写乱画和有意损伤,不准翻越围墙。
.驾驶员要按照指定的地点停放车辆,七岁以下的小孩在院内玩耍要有大人看管。
二、卫生管理
.按照卫生管理的规定,做好各家各户和宿舍大院的清洁卫生工作,实行门前三包责任制。
.按照居委会的规定,宿舍大院内不准养家禽、家畜,养狗必须有许可证。
.讲究个人卫生,自觉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不乱扔纸屑,不随地吐痰、不乱倒垃圾。各住户不得从楼上和窗户往外扔杂物,污水不准倒在垃圾库内,消除蚊、蝇孪生地。
.绿化、美化、净化环境。提倡家庭养花种草。公共区域不准堆放杂物,注意楼房的整体美观。
.组织灭鼠、灭蚊、灭蝇、灭蟑螂工作,一年多次。大院内每季度组织一次卫生检查,由行政处及有关人员负责组织。
三、宿舍大院精神文明建设
.讲究社会公德。处理好友邻和同志之间的关系,友邻和同志之间应互相尊重,和睦相处。
.自觉遵守党纪国法,不看不健康的录象,不吵架打架,不损害他人财物和公物。
.爱护邻里、关心集体、热爱公益事业。家庭和睦,居室、庭院清洁、整齐、优美。
.建立文明、健康、科学的生活方式,说话和气,互助互爱,中午休息和晚上十一点以后严禁高声歌唱、高声播放音乐等,以免影响他人休息,树立良好的道德情操。
.不搞铺张浪费,不搞封建迷信活动,不超生孩子,不早恋,不非法同居,不酗酒闹事。
.积极参加各级和职能部门组织的公益活动,教育子女、亲属遵章守法。加强内外团结,建立良好的庭院生活秩序。
四、其它有关制度
.办公室未出售的公有住房,对外出租按市场价,对本单位职工因拆迁、周转临时租用二年以内按市场价的
%收取租金。
.宿舍大院适当收取管理费。
.爱护公物,损害公物照价赔偿。教育小孩不要损害花草树木。
.爱护室内设备设施,未经批准不准随意改变房屋结构,擅自搭建任何建筑物和擅自更改电路、供气、水、排污管道等项目,确需更改的,须征得主管部门同意方能办理。
.节假日安排值班,由楼长负责。
.自觉遵守大院的作息时间,大门开关时间,春夏季:早上:开门,晚上点关门;秋冬季:早上:开门,晚上:关门。
五、楼长职责
.抓好卫生检查,每季度一次。单元评选好的住户,每半年一次,并及时上报,年终进行表彰。
.协助居委会、行政处抓好文明院的建设。
.调解邻里纠纷。
为了切实做好*年度社会组织管理工作,根据全国社会组织管理与经验交流会议和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对今年的工作部署,把*年社会组织管理工作安排意见下发各市州地,各地要按照安排意见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好*年社会组织管理工作计划。
*年社会组织管理工作要深入学习贯彻党的*精神,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中心工作,按照全国社会组织建设与管理工作经验交流会议部署,以社会组织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为核心,以提高社会组织能力建设为重点,积极推进社会组织的发展。各级社会组织管理机关要在做好各项重点工作的基础上,认真抓好常规工作,确实做到统筹兼顾,整体推进,努力提高社会组织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能力。
(一)积极做好重点工作,切实推进社会组织管理工作新发展
1、加快推进我省行业协会、商会的改革发展。结合民政部门自身职能,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36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和发展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积极配合发改、财政、经贸、组织人事等部门做好行业协会改革发展工作。围绕省委省政府产业发展政策,制定培育发展行业协会的规划,推进解决行业协会与行政管理机关合署办公和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在行业协会兼职等问题。一是制定出台我省行业协会商会登记管理办法。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和发展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结合民政工作实际,制定行业协会商会登记管理办法,进一步推进行业协会商会规范发展,逐步建立起适应我省产业特点和企业发展需要,布局合理、覆盖面广,功能齐备的行业协会商会结构体系。初步形成保障行业协会商会健康发展有序的法律规范和管理体制。二是省厅将选择1-2个点作为进行行业协会改革和发展工作的试点,探索行业协会改革与发展经验,同时加强立法调研,发挥专家学者和科研部门作用,为进一步开展工作提供理论支持,积极推动《*省行业协会商会管理条例》制定和出台。
2、大力推进社会力量兴办民办非企业单位。要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的要求,积极探索,努力推进民办非企业单位快速发展。各地要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迫切需要和人民群众急切需求,制定出台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政策,重点加强教育、卫生、科技、文化、体育、医疗卫生、福利事业、社区服务和服务“三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规划、发展和培育。一是深入开展自律与诚信建设,建立起信息公开、服务承诺和社会监督机制。各地今年至少要集中开展一次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自律与诚信建设活动,增强各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责任感和社会公益意识。并逐步建立自律与诚信长效机制。二是进一步落实各项优惠政策,促进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健康发展。各地要争取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对这项工作重视和支持,力争在财税、信贷、项目、职工社会保险、职称评定和用地等方面加大政策支持力度。省厅也将积极争取省政府出台《*省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若干意见》,积极推进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快速发展。
3、积极开展社会组织评估机制试点工作。建立社会组织评估体系是进一步探索对社会组织实施动态管理的开拓性工作,各地要高度重视,积极探索,认真按照民政部下发的指导意见制定好本地社会组织评估工作实施方案,成立评估机构。结合本地实际,细化评估指标,制定评估实施细则和标准,各地要按照先易后难,逐步推进的指导原则,积极开展试点工作,省厅将及时下发《*省社会组织评估工作指导意见》等文件,对评估的内容、标志和尺度、程序、登记等进行统一的规定,并对全省相关工作人进行业务培训和指导,对部分省级社会组织开展评估试点工作,及时总结经验,逐步在各类社会组织中推开。并将对社会组织评估结果作为今后表彰社会组织的重要依据。
4、推行规范管理,加强行政执法。各地要进一步完善年度检查制度,加强年检工作规范化和制度化建设,改进年检方式,提高年检工作效率,强化年检工作的严肃性,并将社会组织日常工作重心从过去的“重登记,轻管理”,转移到管理工作上来。同时要将年检工作与评估工作、日常监督等项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形成工作合力。各地要切实落实社会组织执法监察工作,加强监督管理,加大查非打非工作力度,逐步建立社会组织突发敏感性事件和应急处置工作机制,加强行政执法制度建设,健全执法查处的主体、程序、监督、处罚等有关规定和法律文书。
(二)加强日常管理,夯实基础工作,推进社会组织工作规范化建设。
1、积极引导社会组织开展社会公益活动。各地要充分发挥社会组织服务、管理功能,积极支持和引导社会组织在扶贫济困、安老扶弱、助残养孤、救灾救济等领域开展社会公益活动。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及相关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6号)和*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国税局和省地税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及相关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黔财税[*]16号)及*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国税局和省地税局联合下发的《关于申请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通知》(黔民发[*]4号)精神,进一步促进我省社会公益事业发展。
一、新成员安排
1、结合本协会实际情况,制订新的招新计划。招收一批高素质、能力强、负责任以及对本协会感兴趣的新成员加入康复保健协会,以确保本协会的各项工作按时、按质、按量完成。
2、由于本学期招收成员较多的情况,而按摩室相对比较狭小,特做如下的安排:
1.人员分成两批进入按摩室学习,将08级老成员和08级及09级新成员分开进行学习;
2.教学地点安排在教学楼一楼按摩室;
3.教学方面有徐青青、屈秀娟、杨伟、任浩等12人组成的学习小组来完成。
二、新成员的管理
为了促进康复保健协会的良好有序发展,对学员一定要进行认真的规范管理,根据实际制订切实可行的管理办法,严格按照本协会的规章制度实施。
三、与院其他协会的协作
各位负责人及协会内部各部部长,要做好管理工作以及各位之间的交流与协同工作,让会员们服从管理,按质按量地完成每周的学习。各位负责人要努力协调好本协会与院其他各学生服务部门之间的关系,加强联系。保证本协会的每次活动能得到支持和举办成功。同时,协会还要严格遵守院系领导的指示以及对院其他学生服务团体的支持和配合。
四、建立健全的协会例会制度
1、各位负责人的例会制度。根据协会章程,应不定时召开协会各负责人集体会议,积极收集各负责人对协会的发展建议及意见,并及时解决。
2、全体成员例会
“水能载舟,亦能覆舟”,康复保健协会的美好发展,除了好的领导外,更重要的是广大会员的积极支持。例会的召开,能让协会的各项工作更加透明、有据可循、顺利实施。能使协会得到健康持续的发展。
五、活动
实施“讲文明、树新风”的活动,注重培养自己的兴趣爱好,积极投身参与协会及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中去,多多参加社会实践及社会公益活动。
1、每逢有关健康的节日,协会将开展一系列的校内活动,认真写宣城海报、粘贴健康小贴士,以提高同学们对健康的关注程度以及了解自身的健康和增加对健康的了解。
2、针对学校的各项比赛,所成立的队医小组应及时到场,做好现场的一些应急伤病处理工作。
3、组织会员进行专业方面的简单医疗、急救方面的培训,带领协会走出校园,走进社区、服务居民、贡献爱心。
4、与安徽省红十字会联系,开展一系列与健康有关的活动,扩大协会会员的知识面,提高成员的实践能力。
5、集思广益,征集广大会员意见建议,根据实际和会员要求开展各项活动,丰富学生课余生活,提高大家课余生活的科技含量。
6、与合肥红十字协会联系,举办相关活动。
六、教学具体安排
1、基本手法的学习:例如一指禅、扌衮法、揉法、摩法、擦法、捏法、点法、抖法、拍法、摇法等。
2、与康复治疗专业相关的一些简单理疗:艾灸、拔罐、刮痧、理疗
3、教授全身保健综合手法:如对颈肩部、腰背部、四肢部的复合学习
【关键词】环境公益诉讼;新《环境保护法》;环保NGO;主体;成效;困境;出路
一、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的现状
(一)立法现状
1.在环境资源法方面
新《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符合下列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讼:(一)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二)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符合前款规定的社会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提讼的社会组织不得通过诉讼牟取经济利益。”这一法律规定明确规定环保NGO在环境公益诉讼中主体资格的法律地位,是环保NGO环境公益诉讼在法律上的一大突破。
2.在诉讼法方面
首先要指出的是,最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55条中规定:“对于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有关机关、社会团体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讼。”此举表明我国正式确认了公益诉讼制度,但该条规定对诉讼主体的规定并不具体,“并未将公民个人列入可以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公民个人提起公益诉讼还存在一定的障碍。同时对损害公共利益的范围界定不明确,无法实际解决公益诉讼中的问题,然而从实践效果来看,2013年,中华环保联合会环境法律中心督查诉讼部提起8起环境公益诉讼,但无一立案,法院给出的理由均是“原告主体不适格”1。由此可见,仅仅是民事诉讼法这种原则性的规定对于具体实践所能起到的效果是微乎其微的。
《行政诉讼法》第2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讼。此条限定了提起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即只有受到具体行政行为侵害的主体,才是提起环境行政诉讼的适格原告。
3.在司法解释方面
今年1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对新《环境保护法》以及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中环境公益诉讼进行具体规定,《解释》。第三条规定:“设区的市,自治州、盟、地区,不设区的地级市,直辖市的区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认定为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第四条规定:“社会组织章程确定的宗旨和主要业务范围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且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的,可以认定为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第五条规定:“社会组织在提讼前五年内未因从事业务活动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受过行政、刑事处罚的,可以认定为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无违法记录’”。另外《解释》第二条进一步扩大了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适格主体的范围,规定:“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基金会等,可以认定为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社会组织”等,这些都为环保NGO进行环境公益诉讼提供坚实的法律后盾。
(二)司法现状
新《环境保护法》进行修改以后,尽管还没有正式实施,但在具体司法实践中也起到重要作用,环保NGO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频频被受理,去年12月4日,江苏泰兴“12・19”环境污染公益诉讼案二审在江苏省高院开审。该案曾因一审判决污染企业赔付1.6亿元,创我国环保公益诉讼赔付之最而引起广泛关注。当年12月26日,环保部下属中华环保联合会为原告提起的土壤受污染公益诉讼案件在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开庭,并当庭宣判被告对环境进行修复。今年1月1日,新《环保法》实施当天,民间环保组织“自然之友”和“福建绿家园”针对福建南平市损坏林地的采矿主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也得到受理,这些案例都无一不显示出环保NGO在环境保护中发挥的巨大作用,而新《环境保护法》的颁布实施也预示着实环保NGO焕发出更加鲜活的生命力。
二、新《环境保护法》及其解释背景下环境公益诉讼的困境
(一)政府双重管理体制
我国还没有统一 的《民间组织法》,对民间组织的监管主要依据国务院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法规,我国对民间组织实施双重管理体制,也就是说一个民间组织需要有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两个政府部门来管理,这使得自下而上由民间发起的民间组织很难找到业务主管部门,各级民政部门负责登记注册管理,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日常性管理,业务主管部门一般为政府机构。i政府部门为了规避责任和风险,不愿作为环保NGO的挂靠单位,这种管理制度与环保NGO的自治性质相违背,不利于民间组织的健康发展,也直接导致了我国环保 NGO出现登记率低的情况。2
(二)非竞争性原则的限制
非竞争性原则的限制即规定在同一地域不允许有相同性质NGO的成立,不可设立地域性的分支机构。这种管理体制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具有合法地位的环保NGO的成立,使环保NGO的职能一味停留在协助政府的方面。这些限制已在较长时间内成为制约中国环保NGO发展的重要因素,不利于其环境公益诉讼作用的发挥。
(三)诉讼费用负担沉重
《2008中国环保民间组织发展状况报告》表明:我国74%的环保民间组织没有固定的资金来源,44.8%的环保民间组织没有自己的办公场所,很多草根环保民间组织为了节省资金,通常是两个组织共同租用一套民宅作为办公用地。现阶段我国环保NGO资金的匮乏不仅成为其发展中最大的障碍。而且也增强环境公益诉讼的难度,尤其是高额的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费用更是让许多环保NGO望而却步,比如自然之友在 2012 年提起云南曲靖陆良化工铬渣污染环境公益诉讼时,在艰难地完成取证后,鉴定成为横在民间环保组织面前的一道坎,除了具备司法鉴定资质的机构难找外,高昂的鉴定费用也让民间环保组织无法负担,直接导致这起环境公益诉讼无法走完所有的诉讼程序。如果在诉讼费用的负担方面没有相应的制度创新,即使能作为原告的环保NGO也会因为诉讼费用问题而无力提起环境公益诉讼。
(四)专业化的司法审判人员缺乏
2014年6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宣告成立,并了《关于全面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意见》,标志着环境审判专门化进入了一个全新的历史时期。环保法庭的出现必须解决审判人员组成的问题审判人员素质的高低决定了其功能的发挥。然而尽管我国截至2013年年底,已成立180多个环保法庭、审判庭,但是180多个环保法庭却面临无案可审的尴尬局面,3有些环保法庭甚至被撤销,如沈河区人民法院环保法庭。由此可见之前我国环保法庭的发展并未受到重视,相应的环境司法审判人员相对较少,司法审判人员的专业素质不高,同时也缺乏环境侵权纠纷案件的审判经验。
(五)未规定环境行政公益诉讼
根据诉讼性质和诉讼目的的不同,环境公益诉讼分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和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两种。对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来说,其已经在《民事诉讼法》第 55 条中得到体现,而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却至今没有以法律法规的形式体现出来。在司法实践中,经常会出现环境行政管理部门怠于履行行政职责或其具体行政行为(如对建设项目的审批行为)危害公共环境利益的情况,“相较于社会主体对环境造成的损害,政府部门有关环境的不当决策有时对环境造成的损害更为严重”。
三、环保NGO困境的破解
(一)改变双重管理体制
政府对环保NGO的成立可以采取自愿登记原则并降低注册资金等门槛,同时规定经过登记的组织可享受税收及其他方面的优惠政策。这样登记与否就不再是社团合法性的标准,而是是否享有税收优惠等其他法律权利的标准,以利于其发展壮大。这一点对草根环保NGO尤为重要。政府还可以把对环保NGO的监督权交给社会公众、登记管理机关和司法机关,减少业务主管部门过多的权力干预以使环保NGO保持相对的独立性。同时这也是为了避免地方保护主义的干预,目前除了中华环保联合会是全国性的社团外,其他的环保NGO都是地方性的组织,而环境污染企业一般是地方纳税大户,本身就收到地方政府的过度保护,环保NGO在地方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本身就需要很强的抗压能力,而改变这种双重管理体制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赋予环保NGO更多独立的空间。
(二)改变严格限制竞争原则
严格限制竞争不可避免地使环保NGO走向垄断和官僚,从而偏离了非营利性和公益性的价值取向,不利于形成多元化的公民社会。因此,必须在环保NGO活动领域引入竞争机制,在立法上对环保NGO的义务予以明确来达到对其监督管理的目的。三是适当扶持草根环保NGO。植根于民间的草根环保NGO有一种与生俱来的“草根情结”,已经成为维护社会公众环境权益的重要力量,他们的环保热情较高。其不足之处在于绝大多数组织规模较小,专业技能较弱,经费普遍不足。因此,政府应当在其能力建设方面给予更多政策上的优惠,使其有足够的能力和经验去应对环境公益诉讼,这也有利于增强民间环保组织在地方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抗压能力。
(三)建立环境公益诉讼专项基金
为了解决环境公益诉讼费用问题,推进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的发展,我国一些环保法庭在司法实践中的做法提供了良好的思路。如贵阳中院和清镇环保法庭联合颁布了推进公益诉讼制度的意见中规定,原告时存在费用困难的,可以申请公益基金援助,如评估费,鉴定费、诉讼费等。2010 年 12 月贵州省清镇市环保法庭审理的一起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中华环保联合会和贵阳市公众环境教育中心诉定扒造纸厂向南明河排污一案,该案是我国第一个鉴定费用得到环保基金援助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解决了诉讼一方单独承担诉讼费用的困难状况,消除了该环境公益诉讼案件评估费、鉴定费、检测分析等费用对于诉讼方的庞大压力,解除了诉讼方的后顾之忧。而关于设立环境公益诉讼专项基金的文件在地方已经,如2010年,昆明市政府颁布的《环境公益诉讼救济资金管理办法》,规定专门设立救济专项基金,对无财产可供执行的环境侵权案件的受害人进行救助,对因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侵权人给环境造成的损害进行修复。最高人民法院也在《关于全面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意见》中明确“人民法院审理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可以根据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因此,本文认为,应该建立环保专项基金,为环境公益诉讼提供及时、充分的资金援助,这会是完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有益尝试。4
(四)实现环保法庭组成人员的多元化
其一,选择及培训合适的法官。
其二 ,组建专家陪审员队伍。完全依赖法官个人的努力不可能解决所有的技术性问题,为了提高环保法庭处理专业问题的能力,可以考虑吸收专家参与环保纠纷的处理过程中5。
(五)明确环境公益行政诉讼
环境公益诉讼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是“一体两翼”的系,立法仅规定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是偏废其一的行为。因此,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和行政机关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和行政解释,对《环境保护法》第 58 条“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是否包括行政机关不作为或违法作为做出解释性规定。同时,建议将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写入正在修改中的行政诉讼法,以法律的形式予以确认。
参考文献:
[1]李洁琼:《NGO 迎来环保公益诉讼寒冬里的暖意――新环境保护法施行符合条件社会组织 700 余家》,载于《中华工商时报》,2015 年1 月13 日第 008 版
[2]李义松、陈昱晗:《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之原告胜诉奖励机制》,载于《西部法学评论》,2015年第1期
[3]蔡守秋:《论环境公益诉讼的几个问题》,载于《昆明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9期
[4]肖建国、黄忠顺:《环境公益诉讼基本问题研究》,载于《法律适用》,2014年第4期
[5]张颖:《环境公益诉讼费用规则的思考》,载于《法学》,2013年第7期
[6]王灿发、程多威:《新环境保护法下环境公益诉讼面临的困境及其破解》,载《法律适用》,2014年第8期
[7]臧菁、曾心泉:《环境公益诉讼的现状与存在的问题》,载于《法制博览》,2014年第8期
[8]国家环保总局:《中国环保民间组织现状调查报告》,载于《学会》,2007年 第3期
关键词:财团法人;壹基金;立法模式
中图分类号:D9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117(2012)01-0052-02
中国红十字会“李连杰壹基金计划”是2007年4月19日由李连杰先生发起,在中国红十字总会架构下独立运作的慈善计划和专案。壹基金只是一个基金,不是一个基金会,只是一笔专项资金,不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他虽然暂时可以通过中国红十字会向公众募款,但是由于没有独立的账户和公章,法律结构模糊,造成募捐渠道不畅通,使壹基金在与他人的合作中遇到很多的困难,严重阻碍了其发展。本文以壹基金的困境为视角,在分析我国法人分类制度和财团法人立法现状的基础上展开对财团法人的设立的必要性以及财团法人立法模式等相关理论的探讨,从而为民法典关于法人分类制度的设计提供相应的理论基础。
一、我国法人分类制度现状
(一)传统大陆法系国家的法人分类
法人分类是立法对不同法人形态的组织结构和行为规则进行系统化抽象的结果。基于个人权利本位的民法理念,大陆法系国家关于法人分类问题上保持了高度的一致性,将法人在性质上区分为公法人和私法人,进而在私法人内部根据法人的成立基础分为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或根据法人目的事业的不同将其分为营利法人和公益法人。
(二)我国法人分类制度
我国《民法通则》全面继受了前苏联的法律制度和法学理论,受到前苏联否认法人财产所有权的制度设计和由国家垄断社会公益事业的做法的影响,虽然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了法人分类制度,但基于政治因素的考量,以是否从事经营活动为标准,将法人分为企业法人与非企业法人;在企业法人下,以有无涉外因素为标准,将法人分为涉外法人与非涉外法人;以所有制性质为标准,将企业法人分为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和民营企业法人;在非企业法人下,以职能和设立方式可将法人进一步划分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
(三)我国现行法人分类制度下的不足
对比传统的大陆法系法人分类的划分后,我们发现,我国此种划分存在如下弊端:第一,立法方式不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以所有制形式进行划分,赋予法人不同的法律地位,法人所享受的法律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不同,违背了民法关于平等的基本原则,导致市场竞争的无序,不利于我国市场经济的建设。第二,不同法人类型之间存在相互混同的现象。我国机关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和事业单位法人因为定义的外延不清晰,三者之间界限模糊,存在交叉重叠的现象。第三是对现存大量的法人类型未作规定,典型的就是对基金会等非营利性法人的定位不足。
从我国分类现状可以看出,理论上将基金会纳入社会团体法人的范畴。但从二者的性质和特征来看,基金会等与社会团体法人是有本质区别的,其中最根本的就是设立人的地位和法人的组成形式不同。
我国存在大量类似于财团法人的社会组织,而且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社会公益事业将会进入黄金的发展时期,此类社会组织也会大量增加,在民法典中不规定财团法人制度会造成现实生活中更多组织的无序发展。因此,我们应该改进和完善财团法人制度,在民法典中承认财团法人制度,在法律中明确财团法人的主体地位,赋予其主体资格,使其具有独立性,进而防止财团法人宗旨被随意改变和限制通过基金会谋取个人利益等各种违法行为的发生。
二、我国财团法人立法现状
我国法律上没有财团法人的概念,也没有关于财团法人的直接对应的制度。我国现行立法对财团法人的民事法律规范极其薄弱,未能得到立法的重视,有关财团法人的制度规定分散,内容庞杂。
我国现行的《民法通则》并未将财团法人纳入保障范围,对财团法人性质的相关性研究也较弱。此外,我国立法上关于财团法人制度较为混乱。在我国现有的法律主要是由国务院《基金管理办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组成,但是可以看出来其内容过于简单,核心内容如章程、税收、财产管理等问题规定过少。
因此,我国没有完善的财团法人民事实体法律规范,严重阻碍了基金会等类似财团法人的社会组织的壮大,导致社会公益事业发展的落后。改变我国关于财团法人混乱、不规范的现状,对相关制度进行具体规定,保证此类社会组织在健全的法律环境下开展活动,确保其公益目标的实现,对我国具有较大的现实意义。
三、构建我国财团法人制度的思考
(一)财团法人制度与公益信托的协调
我国《信托法》的制定为信托制度在我国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法律基础。公益信托在德国、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是与财团法人制度并存的,二者都是实现公益活动的一种手段。虽然对公益信托的含义仍存在争议,但我国学者普遍认为公益信托是指“为实现公益目的,财产所有人将其财产权移转或设定于有管理能力且足以信赖之人,并在其名义下实施管理和运用。”我国《信托法》同样承认公益信托的存在。
财团法人制度和公益信托制度都是通过整合民间资源发展社会公益事业的制度,二者在功能上存在重合。正如我国台湾学者郑玉波教授认为,公益信托制度“既可与财团法人制度同样达成其目的,我们与日本虽采大陆法系之财团法人制度,但同时亦承认英美法系信托制度之存在。”但同时,由于二者在成立方式、组成机构、捐赠规模、存续期间等方面的不同。
笔者同意“公益信托与财团法人二者的关系,犹如车之二轮,为现代公益活动不可或缺的制度”这一观点,财团法人制度和公益信托制度在现行法律体系下可相辅相成,相互协调。公益信托与财团法人相比,其优点在于灵活多变,多种多样,但信托财产不能成为民事主体,有关权利、义务仍归属于信托关系人。因此,在实际生活中,捐赠人可以根据自己的财产实际情况和对财产管理的要求不同,在信托制度与财团法人制度之间进行选择,以满足不同规模的社会组织参与社会公益事业的需求。
(二)财团法人制度的立法模式
关于财团法人制度的立法模式,对此学界主要有三种观点:第一,在民法典中确立其基本规范,其中不仅包括实质意义上的民法规范,也包括监督管理上的基本制度。第二,仅仅在民法典中说明财团法人是法人的一种,但不设具体规则,而是交由单行立法解决。第三,有学者认为因财团难以为一般人所理解,在立法上不宜采用,而是根据我国国情将团体或个人捐资举办的基金会等公益组织统称为“捐助法人”,并在单行法中予以规定。
笔者认为,关于财团法人的立法模式可以考虑以下四点:
第一,须在民法典中承认财团法人制度,说明财团法人是法人的一种,确立其民事主体资格,使财团法人能独立享受权利,履行义务。
第二,为维护民法典的稳定性与系统性,关于财团法人制度的具体规则,包括财团法人设立的目的,财团法人章程,设立程序,财团法人的组织机构,财团法人的财产管理,财团法人的解散及剩余财产分配,法律责任等规定在单行法中。
第三,对此类法人名称仍采纳“财团法人”而非“捐助法人”,虽然我国立法没有财团法人的概念,但法律概念的接受是一个了解和习惯的过程,为了保持民事立法的规范性和统一性,保留财团法人概念是有必要的,而且,另设“捐助法人”仅仅只是叫法不同,实质和财团法人无异。
第四,构建我国财团法人制度可以与公益信托制度进行协调,构建财团法人制度的同时进一步健全公益信托制度,形成二者相互协调和补充的制度,充分发挥财产的公益性。
结语
从现实情况看,由于壹基金等社会组织在我国的发展受到极大的限制,在法律上确认财团法人很有必要。各种基金会、民办非企业法人等实质意义上的财团法人在我国已经客观存在,并且从社会经济的发展趋势来看,这种组织形式还将迅速且大量增加,法律赋予其特殊的法律人格,不仅满足了我国改革开放的需要,协调政府与社会的关系,而且具有维护财产安全,维护设立人意志的制度价值,有利于充分发挥其功能完成特殊任务,更有助于整合社会资源,推动我国公益事业积极健康地发展。
作者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作者简介:曹雄风(1990- ),男,河南南阳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2007级本科毕业生。
参考文献:
[1]郑玉波.民法总则[M].北京:中国政法出版社,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