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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导思想和实施原则
以提高中小学教师教育教学实践能力为根本,以提高中小学教师专业化发展水平为导向,以“教育思想大讨论,专业知识大学习,教学技能大训练”等活动为载体,面向教师,组织实施以“师德教育、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技能”为主要内容的新一周期中小学教师全员培训。通过培训,全面推进教育教学创新,增强教师实施素质教育的能力和水平,提高广大中小学教师整体素质和专业化水平,促进全省中小学教师队伍的可持续发展。
——服务教师,倾斜农村。以教师专业成长为根本,着眼教师专业发展需求,着力提高教师的综合素养和教学水平;以农村教师作为政策的基点,在充分考虑农村教师实际的基础上,兼顾城镇和骨干教师需求,科学设定培训目标,采取适宜的培训模式,促进教师全员培训的均衡发展。
——聚焦课堂,训练技能。以教师课堂教学问题为突破口,围绕教师进行课堂教学所需各项技能,运用学、练、评、改、考结合的方法,分学科开展训练,学以致用,扎实提高教师课堂教学基本技能。
——重心下移,校际联动。坚持校本研修为主、集中培训与网络研修为辅。加强校本培训的管理与实践研究,使教师任职学校成为教师专业发展的基地。发挥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示范校、基地校和培训机构的作用,采用“典型引路——成果推广——评价促进”方式和课题牵动方式,加强校际间的合作共赢,变个体优势为资源共享,推进教师全员培训发展。
——分类指导,评价跟进。充分考虑各学段、各层次和不同年龄段教师的不同要求,根据各自特点科学实施全员培训。指导工作应根据培训工作的需要,分层分类,及时反馈,及时指导。通过建立“教师自我管理专业发展档案”对教师全员培训进行形成性评价,通过对教师个人专业发展目标的过程性和终结性评价,不断调控培训进程,确保全员培训任务的有效完成。
二、对象和目标
(一)对象
培训的对象是具有中小学教师资格的各级各类中小学校在职专任教师,包括各级各类中小学、区县教师培训、教研机构、特殊教育机构、校外教育机构等在职在岗中小学教师。
(二)目标
总目标:通过全员培训,使广大教师逐步养成良好的师德行为;基本具备课程与教学理论素养;整体提升教师课堂教学技能和课堂教学能力;稳步提高自主学习和研究能力;班主任全员达到合格水平。
具体目标:
1.现有在岗中小学教师到2013年底前完成不少于240学时的培训。
2.通过培训,切实提高中小学教师综合素质、教学能力和自主发展水平。100%的中小学教师胜任教育教学工作,其中,教学技能15%达到优秀;教师师德年终考核合格率达到100%。
3.2013年12月31日前,男不满55周岁、女不满50周岁的中小学教师参加不少于50
学时的教育技术能力培训,使教育技术能力得到显著提高。
三、课程内容、培训方式和考核
(一)培训课程内容及五年学时、学分
按照中小学教师教育技术能力建设计划实施
说明:本周期全体中小学教师完成240学时的培训;所列课程经过培训并通过考试、考核后,每10学时记1学分,共计24学分。
(二)培训方式
以校本研修为主,以集中培训为辅,由培训机构和中小学共同完成本周期的培训任务。
1.校本研修
校本研修包括:自主学习、同伴互助、专业引领
(1)自主学习
教师有计划地通过“自学——实践——反思——再实践”的培训方式审视、分析、解决自己在教学中的问题,把日常教育教学工作与教师教育融为一体。每个教师都要制定与学校发展目标一致的“个人发展目标”,并依据目标制订个人学习计划。
(2)同伴互助
教师以教研团队(教研组或其他学校内部的组织)为单位形成互助学习团队,在学校的引领下充分发挥每一位参训者的才智,以对话编织学习共同体,通过教师之间互相交流、切磋、平等对话的方式进行合作式学习,或以校际联动的方式参与其他学校的教研活动,以达到资源共享、共同提高、共同发展的目的。
(3)专业引领
培训机构专兼职研修教师建立专业指导团队,提供专业引领菜单,采取讲座、现场培训(听评课)、现场指导、个性问题解答(电话或网络即时应答)、提供网络资源支持学习等形式进行专业引领,与教师共同完成相应的培训任务。
2.集中培训
集中培训定位在问题指导上。要坚持贴近课改,贴近课堂,贴近教师。从教师中来,到教师中去,根据教学需要,调研教学问题,开展课题研究、设置专题辅导,切实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有条件开展远程教育的培训机构,应通过实时远程教学,以视频、音频共享的方式进行远程实时专题辅导和交互研讨。
(三)考核
建立和完善培训考核制度,实行培训单位培训即时考评加校本培训考查和达标验收制度,实行过程性考查和结果性考核相结合,突出能力考核,考核分统一考核和校本考查两种形式,分年度进行。统一考核由各市(州)教师继续教育业务管理部门实施;校本考查在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下,由县级教师培训机构实施。考核实行分级制度,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基本合格四个等级,作为教师业务水平的重要衡量指标。新技能的学习考核按照《xx省中小学教师教学技能训练与考核方案》(另行下发)实施。
四、组织管理与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省教育厅主管全省中小学教师全员培训工作,省中小学幼儿教师培训中心负责全省中小学教师培训的组织、指导、管理和评估。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师资培训管理部门归口管理教师继续教育工作。
市、县、乡、校应健全各级工作机构,优化网络,精心组织,分级指导,以“教育思想大讨论,专业知识大学习,教学技能大训练” 为活动载体,确保培训质量。
坚持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教师培训院校主要负责人为中小学教师培训工作第一责任人制度。强化中心学校和中小学校长在校本培训的第一责任制度,采取措施,建立机制,把制度落到实处,保证校本培训的有效开展。
(二)优化业务指导
省中小学幼儿教师培训中心分年度制定年度全员培训计划,确定年度培训专题的学习目标、学习内容、主要学习形式和考核要求,指导各市(州)开展年度专题学习活动,并对各地全员培训情况进行评估。
各级教师培训机构,要在教育行政部门的统筹下,整合高等院校、师训机构、教研部门、电教部门和中小学骨干教师资源,建立校本培训指导团队,切实把校本培训抓紧抓实。
要积极开展关于远程、集中和校本培训的课题研究,发现、研究和解决教师培训中的现实问题,创造性地开展教师全员培训工作。
(三)提高培训能力
加强培训者培训。继续实行培训者培训制度,省教育厅继续实施中小学各学科教研员省级培训,各市(州)要做好培训者市级培训和集体备课,切实提高培训者能力和水平。
建设培训精品课程。省教育厅根据年度培训专题,精选课程资源,下发课程资源推荐目录,各市(州)在推荐课程资源目录范围内,根据自身特点和需要自主选择。省教育厅将根据教师继续教育工作需要,组织力量积极开发符合地方特色和培训需要的教师培训课程资源。
构建有效的校本指导网络。各校本培训基地要建立以骨干教师为主要力量的校本培训指导者队伍,各级教师培训机构要建立专兼结合的校本指导团队。
(四)继续实施继续教育证书制度
一、指导思想
广泛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和培训,提升全民消防安全意识,提高全社会抗御火灾的综合能力,有效遏制重特大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的发生,为党的十胜利召开创新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组织机构
系列活动由镇政府统一领导,镇消防安全委员会具体负责。成立由镇长、镇消防安全委员会主任松任组长,镇消防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镇安监办,具体负责活动的组织实施。
三、活动时间
7月29日至党的十结束。
四、活动内容
系列活动由镇、社区(村)两级联动实施,包括全民消防安全演练、全中消防安全培训,镇、村干部分批轮训、学生消防安全体验、消防志愿服务下基层、消防社会化文体活动等六大内容。
(一)全民消防安全演练。活动期间,动员和督促社会单位,采取镇集中演练、社区(村)自主演练、与消防部门联合演练、委托专业机构指导演练等方式,开展疏散逃生演练和灭火救援演习活动。确保重点单位100%进行消防安全演练。
(二)全员消防安全培训。即日开始,依托县消防安全培训机构对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消防专干等重点岗位人员进行消防安全培训,确保100%培训到位。发动社区和村开展一次以上灭火演练或消防培训活动。
(三)镇、村干部分批轮训。8月份,组织镇领导、社区(村)“两委”负责人进行消防安全培训,并制定专门档案,确保所有镇领导和村“两委”负责人都懂得消防知识,熟悉消防管理。
(四)学生消防安全体验。暑假期间,镇属各小学要通过布置消防逃生作业、组织消防夏令营、消防军训、开展参观体验等活动,引导学生学习消防知识。9月1日至25日,公安、教育部门督促学校上好“开学第一课”,开展一次消防安全培训或演练活动,组织中小学生到消防站、消防科普教育基地进行体验。同时通过组织“消防安全示范学校”评选活动,开展学生消防知识大赛,提升消防安全的关注度。
(五)消防志愿服务下基层。9月份,各社区(村)要发动志愿者,深入养老院、光荣院、福利院、救助部,以慰问和上门服务等形式,开展消防安全帮扶活动。结合街道、小区消防安全网络化管理工作,深入孤寡残等弱势群体居民家中,发放消防宣传资料,查找火灾隐患,开展消防宣传活动,传递消防关爱。
(六)社会化消防文体活动。8至9月,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要积极牵头,踊跃开展以“人人参与消防、共创平安和谐”为题的消防知识竞赛等社会化文体活动。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推动活动稳步开展。各社区(村),镇属各单位要站在为党的十胜利召开营造和谐氛围的高度,充分认识活动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成立活动领导机构,定期召开联席会议,严格按照时间和要求开展活动。
二、消防巡查要要指定专人负责,并建立巡查日志。
三、消防巡查日志要对每日巡查情况做详细记录,并由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签字。
四、巡查人员要认真负责,对巡查中发现的火险隐患要立即上报本单位主管领导,并力争做到当场妥善处置,本单位无法解决的,要立即报告学校主管部门,在隐患未解决前,所属单位要采取积极措施,不能使隐患酿成火灾事故。
五、每日防火巡查的内容包括:
(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四)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五)消防岗位与值班人员的在位情况。
(六)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防火检查制度
一、各单位消防安全领导小组负责对本单位消防安全检查工作的组织和实施工作。
二、各单位要对防火检查工作要列入本单位重要议事日程,做到有计划、组织、人员、内容、措施五落实。重点部位每日巡查一次,其它部位每月检查一次。
三、各单位要建立防火检查档案,每次检查要认真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负责人要在记录上签字。
四、学校消防安全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学校有关部门每年进行不少于2次的全校防火安全大检查,并视情况做好重点抽查工作,对发现的火灾隐患及时下发隐患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
五、防火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三)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四)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五)有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六)易燃、易爆危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实情况。
(七)消防控制室、值班室情况和设施运行记录情况。
(八)防火巡查情况。
(九)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用火安全管理制度
一、校园内动用明火要实行审批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校园内擅自动用明火。
二、因教学、科研、生产需要在校园、学生宿舍区、禁火区内动用明火,施工单位应提前提出书面申请到学校消防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审批,并办理许可证后方可进行施工。
三、申请的内容应该包括用火地点、时间、范围、动火方案、防火措施、现场监护人、责任人等内容。
四、因教学、科研、生产等活动需进行焊接、切割作业,应严格遵守有关操作规程和规定。
五、电工、焊工、锅炉工等特殊工种必须持证上岗,作业地点应符合安全要求,并采取可靠的防范措施。
六、校内各基建工地动火、用火,施工承包单位负责人应对消防安全负全面责任,确保工地安全,规划处负责监督检查。
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一、校内输变电设施必须严格按章管理,线路的安装、改造、维修必须由专门人员按规程作业。
二、电工人员安装、改造、维修电器设备,必须严格按照规程操作,避免因操作失误、技术不熟练造成火灾事故的发生。
三、严禁任何单位、个人在校内输电线路上私自乱拉、乱接电线。
四、教学、科研、生产用电设备要确定专人负责、按章管理,一般应坚持人走拉闸断电。
五、公寓管理部门要严格学生宿舍用电管理,杜绝私拉乱拉电源线,严禁使用违章电器,公寓管理中心要坚持用电用火检查和巡查制度,严防火灾事故的发生。
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品管理制度
一、校园内严禁生产、经营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物品。
二、学校应建立危险品仓库专门存放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品,并设专人进行管理,危险品仓库的建立地点要远离教学、生活区200米。
三、因教学、科研、生产所需使用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品的,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建立保管、领用、使用安全管理制度。
四、易燃易爆危险品的管理人员,须经过消防专项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五、各单位消防管理员,应定期和不定期对所属单位使用危险品情况进行安全检查或抽查,并做好检查记录,存档备查。对不安全因素,应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燃气和电器设备检查、管理制度
一、使用燃气和电器设备的单位必须定期检查设备的运转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检修,严禁带故障工作。
二、对重要设备要分类编号,登记立卡,有计划地维修、保养和管理。
三、有关单位应定期检测变压器等设备及接地避雷器设施,注意防雷、防静电。
四、安装使用电器、煤气、燃化气设备,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有关职能部门要严格把关。
消防设施、器材配置、管理、维护保养制度
一、学校的消防器材配置、维修和管理由保卫处统一负责,要对全校消防设施、器材建立完整的电子档案,消防设施、器材的配置、维修器材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二、学校新建楼体必须按消防安全设计要求配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设施、器材。
三、各单位、部门所辖区域的消防器材、设施由各单位、部门指定专人负责看护和管理,并应将其数量、状况、位置记录在册,出现问题及时报告,保证其完好有效性。
四、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或擅自挪用、拆除消防设施和器材;不得埋压、圈占消火栓,未经同意,严禁非火警使用消火栓;不得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堵塞消防通道。
五、各驻校经营单位、各建筑工地,必须按规定配置足够数量的消防器材并负责管理、维护,确保完好有效。
重点部位消防管理制度
一、消防重点单位和重点部位是消防安全管理的重中之重,学校根据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明确校级消防重点单位和重点部位。
二、被明确的消防重点单位和重点部位,其单位要结合实际情况单独制定各类消防管理制度,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和岗位安全员,并报学校消防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三、重点单位和重点部位在落实常规管理和措施的同时,所属单位必须做到:每日巡查、每月检查、设立档案并保持消防设施和器材的完好,制定详尽的可操作性的应急预案。
举办大型群体性活动消防安全申请制度
一、室内超过200人,室外超过500人的各类活动视为大型群体性活动。
二、举办大型群体性活动,主办单位应当向学校消防工作领导小组提交书面申请。
三、申请内容应明确活动内容、参加人数、人员结构、活动地点、消防器材设施情况消防安全负责人、灭火疏散应急预案等内容。
四、消防工作领导小组要根据单位提交的申请,现场进行勘察,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有权责令其缓办、停办,火灾隐患整改合格后方可举办。
校园新建、改建、扩建工程消防管理制度
一、校园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中的消防设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二、工程项目设计、施工全过程要接受公安消防机关审核监督管理。
三、工程管理部门在与施工单位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时,应当签订工地防火安全责任书,明确甲乙方消防安全工作负责人和责任人,并在施工过程中加强对施工人员及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
四、工程竣工后,须由公安消防机关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五、消防验收合格后,工程管理部门应与消防主管部门履行严格的交接手续。
六、工程交付使用后,使用单位不得擅自改变原防火设计。
七、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校园内擅自搭建小型建筑物,特殊情况需要搭建的,必须书面报告学校消防安全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按照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核准,或视情况转报公安消防部门核准。
八、严禁在消防通道上和楼群安全间距上违章搭建。
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演习制度
一、学校消防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对全校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和演习工作。各中层单位和相关职能部门要积极参与并组织好本单位本部门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二、各单位各部门要通过校报、板报、橱窗、校园网、主题班会、讲座、演出等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广大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知识和相关技能。
三、消防重点单位、重点岗位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和灭火技能演练。
四、各单位、部门的安全责任人,消防管理人员应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
五、下列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持证后方可上岗。
(一)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岗位消防安全员。
(二)特殊工种人员
(三)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
(四)其他依照规定应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的人员。
六、学校每年组织一次学生火场逃生大型演习。
消防疏散通道及设施管理制度
一、严禁在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堆放杂物、安装铁栅栏、将安全出口锁死。
二、疏散通道、出口应设置明显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安装应急照明灯。
三、严禁各部门、个人将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灯遮挡或挪作它用。
四、公共场所和高层建筑的通道、安全门、楼梯等应当有明显的消防标志,并保持畅通。
五、严禁在公用道路、建筑物门口停放自行车和其它物品。
六、严禁在校园建筑物内及校园内燃烧废纸、杂物、垃圾和树叶。
火灾隐患整改制度
一、学校消防工作领导小组、公安消防部门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对巡查、检查出的火灾隐患有权下达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
二、被下达火灾隐患的单位应立即采取措施、确定专人、落实有关资金,在规定的期限内按要求完成整改,并上交火灾隐患整改报告。
三、被检查单位在接到限期整改通知后,对不能尽快整改的火灾隐患,要制订整改方案、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合格的要予以通报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在火灾隐患未消除之前,存在隐患的单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加大防范力度,确保消防安全。
五、对于不能确保消防安全,随时可能造成火灾事故的,应立即停止使用。
六、隐患单位确实无力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要提出解决方案并及时报告学校主管部门。
七、学校鼓励师生对身边的火灾隐患进行举报,一经查实,对举报人进行表扬和奖励。
八、学校消防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对重大火灾隐患进行公示,同时实行挂帐督办。
消防安全值班制度
一、学校消防安全管理部门、各消防控制室实行24小时专人值班制度,值班人员应坚守岗位,严禁脱岗、替岗未经培训的无证人员不得上岗。
二、值班人员应加强学习,掌握消防专业知识,熟练掌握消防设备的性能及操作规程,提高防火、灭火技能。
三、值班人员要严密监视设备运行情况,遇有报警要按规定程序迅速、准确处理,做好各种记录,遇有重大情况要及时报告。
消防档案管理制度
一、各单位要建立健全消防工作管理档案,管理档案应一式两份,一份自用,一份送学校消防安全领导小组存档。
二、消防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单位基本情况,消防重点岗位情况。
(二)建筑物或场所施工,使用或开业前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以及消防安全检查的文件、资料。
(三)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安全员岗位职责。
(四)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安全员岗位职责。
(五)消防安全制度。
(六)消防设施、灭火器材情况。
(七)与消防有关的重点工种人员情况。
(八)消防设施定期检查记录,自动消防设施全面检查测试的报告,以及维修保养的记录。
(九)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情况的记录。超级秘书网
(十)防火检查、巡查记录。
(十一)有关燃气、电器设备检测(包括防雷、防静电)记录。
(十二)消防安全培训记录。
(十三)火灾情况记录。
(十四)参加灭火、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记录。
(十五)消防奖惩情况记录。
消防安全工作奖惩制度
一、学校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各单位年终考核、考评的内容。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人员密集场所为重点,以重大活动消防安全保卫为抓手,按照省市县各级政府的统一部署,围绕“平安校园”的要求,采取一切必要举措,深入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切实加强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进一步增强消防安全责任和忧患意识,全面消除校园火灾隐患,确保师生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教育稳定。
二、工作目标
开展有针对性的系列专项整治活动,全面排查各类火灾隐患,落实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和防火工作责任及整改措施,切实提高学校预防火灾的意识和能力,大力整治火灾隐患,遏制火灾事故发生,为教育改革发展创设良好的环境。
三、组织机构
为切实加强对2014年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的领导。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综治办,具体负责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的组织协调工作。各校(园)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加强对火灾隐患专项整治工作的领导,制定具体的工作措施和方案,周密部署,明确责任。
四、工作重点及任务
根据上级部门的要求,教育系统的工作重点是:消除和整改学校存在的各项安全隐患。全力整改和控制电线老化、超负荷运转等问题;加强对学生宿舍、实验室、食堂等要害部位及人群密集场所的管控;强化对广大师生的消防安全常识教育和防火的实战操作演练教育;教体局将组织人员对各学校消防设施、安全教育及存在火灾隐患情况进行全面的检查。在此期间,各学校要认真做好以下工作:
1、集中开展对用电用火设施的检查,清理违禁电源、电器设备,严禁安装设置不符合消防要求的用火、用电设备,消除火灾隐患。
2、重点清查具有火灾隐患的部位。对于存在有消防安全问题的部位,学校要及时研究并落实解决办法和措施,一时解决不了的要派专人负责死看死守,并及时上报。对拖延、隐瞒、失报、漏报的学校和个人,给予相应的处分,对造成重大事故的依照国家相关法律给予处罚。
3、加强对消防设施的检查工作。各校防火通道、楼梯、走廊等要畅通无阻;关键场所和重点部位要设置防火门、防火卷帘、照明应急灯、安全指示牌、紧急疏散示意图;按照有关要求规定配齐配足消防器材和灭火设施,并合理摆放。
4、重点部位重点防范。加强对用火用电行为的消防安全管理,将容易发生火灾或一旦发生火灾可能严重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以及对消防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部位,如学生宿舍、化学实验室、微机室、电教室、多功能厅、锅炉房、食堂、学校死角地带等场所实行严格管理。
5、加强消防安全教育。各校要以不同的形式每周开展安全知识宣传教育活动,重点对在校的中小学生进行消防知识,灭火技能和应急情况下的自防、自救、自护和互救能力的教育,开展用电用火岗位的安全培训工作。
6、在全县中小学校开展应急疏散演练活动。各校要经常开展疏散演练活动,进一步提高师生紧急情况下的疏散能力和自救自护能力。
7、加强节假日、双休日、重要活动期间的消防安全保卫工作,制定消防安全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值班、值宿制度,严格落实火源、电源管理职责,对违反消防法规的行为予以纠正,直至依法处罚。
五、时间和步骤
此次专项行动从6月5日开始至10月10日结束,共分三个阶段。
(一)部署发动阶段(6月20日前)
各学校要紧密结合实际,确定整治重点,制定工作方案,召开动员部署会议,周密部署火灾隐患整治专项行动。
(二)排查整治阶段(6月20日至9月20日)
各中小学、幼儿园要持续开展隐患排查整治,重点抓住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场所以及其他容易发生火灾的场所等,进一步加大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力度,严抓薄弱环节,严格整治火灾隐患,防止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同时,针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和未整改的火灾隐患,尽快落实整改方案、整改责任、整改措施、整改时间,确保按期消除隐患。
(三)整治验收阶段(9月21日至10月10日)
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结束前,各学校将学校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情况书面上报县教体局。我局将组织对排查治理工作进行考评验收、通报。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强化领导。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是按照公安部以及省市县各级政府的统一部署,是遏制群死群伤火灾、实现全县火灾形势稳定、保证各项重大活动顺利进行的重要举措。要将专项行动作为今年防火的重点工作,立即制定方案,抓紧动员部署,迅速启动整治行动。
(二)加强排查,强化整治。各校(园)要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和手段,扎实开展火灾隐患专项整治,对排查出的无力整改的重大火灾隐患要及时上报当地政府和县教体局,提交县政府实行挂牌督办,确保火灾隐患得到彻底整改。专项行动期间,我局将根据上级有关部门的安排,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及时发现并督促整改存在的问题,对行动迟缓、工作不力的学校、幼儿园将进行通报,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建设“平安”的要求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树立“全民消防,生命至上”理念,激发公民关注消防安全、参与消防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不断提升全民消防安全素质,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发生,保持火灾形势持续稳定,为镇域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安居乐业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组织领导
成立镇消防安全宣传培训活动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和督促消防安全宣传培训活动工作。由镇党委委员、副镇长同志任组长,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习雁飞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地点设镇政法综治办。
三、工作任务
各村、社区、镇属企事业单位要结合本辖区、本单位工作实际,积极主动开展消防安全宣传培训活动,强化日常监督和考评,确保宣传活动取得实效。
(一)深入推进各村、社区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1.各派出所要督促指导各村、社区落实消防宣传教育制度,制订防火公约,设置消防宣传专栏、橱窗等固定宣传阵地,定期开展消防宣传活动。
2.各村、社区应明确专职消防宣传员,经常进行消防安全常识宣传,张贴住宅楼逃生示意图,进行楼内消防巡查,确保通道畅通、消防设施器材和标志标识完好。2013年8月前各村、社区要确定消防宣传员并开展消防宣传工作,与老病残、孤居家庭结成帮对子上门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帮助查找消防火灾隐患,遇险情时帮助逃生。
3.镇消防安全宣传培训活动领导小组要将确定消防宣传员和消防宣传工作落实情况作为对村、社区日常检查指导的重点内容;各派出所在流动人口管理职责时,应向出户主进行消防安全告知,明确消防安全措施及责任。
4.各村、社区应积极引导和鼓励社区居民家庭和有条件的农村家庭配备必要的报警、灭火、照明、逃生自救等消防器材,其他农村家庭应储备灭火用水、沙土,配备简易灭火器材并掌握正确的使用方法。
(二)深入推进学校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1.学校应严格落实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的主体责任,实行校长负责制,制定消防宣传教育制度,明确一名消防安全教育老师。在学校教育楼、图书馆、集体等场所的醒目位置设置逃生示意图和逃生标志,同时,充分利用校园、广播、板报等进行消防宣传教育。
2.学校要针对不同年龄段学生开展消防安全教育,认真落实课程中有关消防安全教育内容,每学期开展一次消防安全知识专题教育活动。要开展一次消防安全主题班会,举行一次火场逃生演练,每学期能布置一次消防安全家庭作业。要做好学生消防安全教育读本的选购编写和使用工作,确保每名在校学生有机会学习消防安全教育知识。
(三)以消防安全“三提示”为重点,广泛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1.各村、社区、镇属企事业单位要加强对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的督促指导,重点开展以“提示场所火灾危险性,提示疏散出口、路线,提示灭火、逃生设备器材和使用方法”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在重点部位、安全出口和消防设施醒目位置要设置逃生疏散线路图、消防安全警示牌、疏散指示牌等。各医疗机构应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提示工作,加大对医疗卫生人员的教育力度,提高其具体组织人员(病人)疏散逃生和火灾应急救护技能。各派出所要对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三提示”宣传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和指导,到2015年,全镇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三提示”宣传工作目标完成。
2.各单位要充分利用横幅、电视刊播消防安全常识及消防法律法规、防火、灭火及逃生自救等知识。特别是在元旦、春节、元宵、国庆等重要节日和“119消防日”等重大活动期间要重点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针对不同季节火灾特点有效开展消防安全知识普及。
(五)组织进行消防大培训工作
1.在镇政府统一的领导下,由镇镇消防安全宣传培训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对村(社区)负责人,以及有关单位、寺庙、娱乐场所、网吧等负责人和工作人员进行消防安全培训。在2013年8月底前进行1次培训。
2.2013年8月底组织全体镇、村干部进行教育培训,将消防工作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知识纳入党员干部教育培训内容。
四、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要充分认识“消防安全宣传培训活动”的重要意义,切实统一思想,增强工作责任感、紧迫感,扎实落实消防安全宣传大培训活动各项工作任务。
一、高度重视,积极做好消防安全的宣传工作
只有思想上重视起来,安全行为才有保障。这是我校多年来的工作经验之一。为此,我们学校十分重视消防安全工作的宣传。近几年,我校主要从三个方面落实这项工作。
首先,是通过各级会议和开展各类活动进行消防安全宣传,通过班会、班主任会、教师会、学生队会、展板、手抄报等多种渠道加强安全教育,特别是消防安全教育。通过安全教育课、校园网站、国旗下讲话,组织学生办消防知识手抄报等多种形式宣传消防安全教育。
其次,是组织学生观看消防展览和影片,我校针对中学生接受和理解问题的特点,组织学生参观直观材料,我校在科技楼四楼专门建立了消防安全展室,经常组织学生去参观学习,加深他们的印象,使学生掌握了基本的消防安全知识,增强了消防安全意识。另外是在全校师生员工之中进行了多次系统全面的消防安全培训。培训既有书面的又有实际操作,充分利用安全教育平台中与消防有关的学习内容,开展知识问答、主题班会等,做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参加培训人员面广量大,培训工作细致全面,效果显著。
再次,就是组织学生进行消防安全应急演练练习,让学生知道消防应急训练的目的,预防事情发生的时可能出现的混乱现象,极力把事故率降低到最低。本学期我们请惠农区消防救援大队的同志来我校对全体学生进行了消防安全知识培训,他们教学生怎样使用灭火器,火灾发生后怎样逃生,教会了学生会逃生,学会自救,提高了学生面对突发火灾的逃生自救能力。
二、健全消防管理机构,提高每个教职员工的消防责任意识
我校以提高消防安全意识为主线,认真落实区教育体育局及上级有关学校安全工作的文件精神,成立了以校长为组长、分管校长为副组长、保卫科为主要抓手,学校行政人员、年级组长、各班主任、各功能室管理员全力参与的组织机构,实施了“责任到人,分块管理”的原则,制定了工作实施方案和消防疏散预案,制定了各种相关制度和工作纪律,建立自上而下的活动网络,并将学校安全、防火网络、组织名单及各项规章制度上墙,与各部门、各班级、各年级组、各功能室签订了目标责任书,并加大安全保卫和门卫巡视力度,将安全保卫和防火安全纳入了学校每年度工作计划中,做到了分工明确、团结协作,细化工作目标,并及时强调、要求、检查。实现了消防工作群防群治,提高消防安全防范意识。
三、注重宣传教育,提高防范意识
我校根据学校实际,建立消防安全教育长效机制,有针对性地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消防安全教育,不断提高全体师生的消防安全意识。要进一步加大宣传教育力度, 要通过各种宣传方式,宣传安全用油、气、用火、用电以及火场逃生自救等消防常识,增强广大师生消防安全意识,并经常进行管理人员培训,及时开展消防演练。在11月份,学校开展了"四个能力”的培训,开展了消防安全知识讲座,进行了消防逃生演练。学校利用广播宣传栏、校会、班会多次对学生进行消防安全教育。
四、推进消防安全责任制,充分落实管理责任与具体措施
只有加强管理,做到责任到人,才能真正做到防微杜渐。这是我校多年来做好消防安全工作的另一条重要经验。明岗明责,检查评比,是强化管理力求实效的重要举措。具体说来,我校在以下八个方面加强了规范管理:
1.确定重点防火部位,明确重点防火部位负责人。
2.经常性地检查疏散通道,检查疏散指示标志,以便应急情况有保障。1月份,学校安装了5个消防警示牌,7个消防通道标志。
3.加强对实验室的管理,尤其是对化学药品.易燃易爆药品加强管理,保证了无一例隐患存在。
4.加强对图书室、计算机室的管理,不定期检查安全情况。这两处是事故易发地,我们在对有关人员加强消防安全教育的同时加大检查力度,有隐患及时有效整改,确保万无一失.
5.加强对消防器具的管理和保养。我们并不因为这些器具平时很少使用就放弃管理,而是注重保养,保证随时可以应急使用。
6、加强对班级、学生的安全教育与检查。
7.学校建立了微型消防站,并定期开展技能培训和消防演练。
8.学校建立了义务消防队,具体巡视、监督消防安全工作存在的问题,检查可能出现的消防安全隐患,及时整改,防微杜渐。
五、制订消防安全应急预案,确保临危不乱
消防安全无小事,为使火险隐患能够在第一时间得到有效扼制,并保证学生能够处危不乱,科学避险,减少盲目、慌乱和踩踏事故的发生,学校制定了消防安全应急预案,每年的三月和十一月两次进行消防安全疏散演练,提高师生的应急反应能力。
六、警钟常鸣,专人值守,安全有保障.
一、指导思想
在镇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全面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在我镇全面开展消防安全大培训,使镇内各企事业单位员工、村民及新莞人的消防意识大幅提升,抵御火灾能力增强,并能熟悉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从根本上避免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为我镇经济社会双转型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消防安全大宣传大培训工作,特别是加强企业主和员工的消防知识培训,使消防安全宣传、培训覆盖到100%的企事业单位,使所有单位员工100%经过宣传培训,100%做到会自救逃生,全民消防安全意识得到根本提高。
三、组织领导
根据《*市20*年消防安全大宣传大培训工作方案》的要求,为确保工作顺利开展,我镇成立消防安全大宣传大培训工作领导小组,由镇委委员、公安分局局长罗有通任组长,镇委委员莫桂华任副组长,成员由公安分局、安监分局、工商分局、劳动分局、交通分局、宣传教育办、文广中心、外经办、经贸办、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等单位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和消防宣传培训中心,设在公安分局消防股。办公室主任由公安分局消防股长赵润志担任,消防宣传培训中心将委托*镇保安服务公司组织教员进行培训工作。
四、成员单位职责分工
镇消防安全大宣传大培训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负责督促指导本系统本部门的消防安全培训工作,具体分工如下:
安监分局:负责督促指导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生产、充装、储存、供应、销售等单位人员的消防安全大宣传大培训工作。
工商分局:负责督促指导百货、超市、集贸市场人员的消防安全大宣传大培训工作。
劳动分局:负责督促指导对辖区工厂企业所有员工的消防安全大宣传大培训工作。
交通分局:负责督促指导各类车站、码头所有员工消防安全大宣传大培训工作。
宣传教育办:负责协调全镇消防安全大宣传工作,协调市镇有关媒体进行消防安全方面的宣传报道;负责督促指导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开展所有教师、学生的消防安全大宣传大
培训工作,做好消防宣传“进学校”工作,督促指导中小学校和幼儿园每学期至少安排两节消防安全宣传培训课。
文广中心:做好开展大宣传大培训工作的新闻报道工作,在黄金时段滚动播放消防公益广告、消防常识等。
外经办:负责督促指导外资工厂、企业所有员工消防安全大宣传大培训工作,做好消防宣传“进企业”工作。
经贸办:负责督促指导民营工厂、企业所有员工的消防安全大宣传大培训工作,做好消防宣传“进企业”工作。
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负责督促指导出租屋主和“二手”房东的消防安全大宣传大培训工作。
五、消防培训对象和内容:
㈠消防培训对象包括:
1、全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村(社区)主管消防安全负责人和企业经营者、法人代表;
2、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员工;
3、各村(社区)村民、流动人员、个体工商户等。
4、其他规定需要消防培训人员。
㈡培训内容包括:
单位安全责任人及管理人的消防责任;火灾的危害性及各重点场所防火措施;报告火警的主要内容(内部报警和外部报警);扑救初起火灾要领;火场自救逃生和组织引导群众疏散逃生技能;学会操作使用灭火器材;家庭防灭火常识等。
六、宣传培训方式:
㈠对全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村(社区)主管消防安全负责人和企业经营者、法人代表的消防宣传培训工作,先由消防宣传培训中心委托*保安服务公司组织教员对其进行培训,在培训结束后,将对参加培训人员进行消防安全知识考试,考试内容为消防基础知识、培训教材内容,考试完毕后,对考试合格人员的考试成绩进行统计,填写培训登记表,将考试成绩记入消防安全大宣传大培训工作档案中,并统一颁发《*市消防安全大培训培训证》,对考试不合格的人员应及时组织补学补考。
㈡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员工的消防宣传培训工作,由取得《*市消防安全大培训培训证》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主管消防安全负责人负责重点落实对本系统、本部门的消防宣传培训,宣传国家有关消防法律法规,对本单位员工开展“一畅两会”等消防常识和技能培训,分期分批授课,填写登记表并收集存档,确保100%接受培训。
㈢各村(社区)村民、流动人员、个体工商户消防培训,由各村(社区)消防安全负责人协同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组织在辖区开展培训,重点讲解出租屋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明确出租屋屋主和“二手”房东消防安全责任,加强对辖区小娱乐场所、小作坊、小商铺等“三小”场所经营者的消防安全知识培训,填写消防安全宣传培训人员资料表格并收集存档。
七、时间步骤
本次消防安全大宣传大培训工作,时间为2月25日至10月31日,具体安排如下:
各单位要自行对所有列入培训范围的相关人员进行全面培训,逐一登记,建立数据库,定期将工作情况上报镇大宣传大培训工作办公室。培训应分为两个阶段进行,第一个阶段从4月至6月,重点对全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村(社区)主管消防安全负责人和企业经营者、法人代表的培训,消防宣传培训中心举办培训学习班,对该阶段培训人员统一下发培训证,于6月中旬完成,培训证应作为工商部门对营业执照年检的前置条件;第二阶段从7月至9月,对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员工,各村(社区)村民、流动人员、个体工商户的培训,于9月底前完成,两个培训阶段工作互相衔接,确保培训对象100%接受培训。
八、认真总结,大力推广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降低火灾总量、减少火灾亡人数量、维护火灾形势持续稳定为目标,督导学校、幼儿园等人员密集场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全民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纲要》等法律、法规及规范要求,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全面落实消防安全措施,消除学校、幼儿园火灾隐患,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创造良好的校园安全环境。
二、专项整治范围和重点
(一)专项整治的范围
1.大中专院校、中小学、幼儿园;
2.学校、幼儿园周边建筑。
(二)专项整治的重点
1.学校、幼儿园的各类建筑物的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的位置、数量和宽度以及应急照明装置的设置场所、位置、数量不符合消防技术规范要求的;
2.学校、幼儿园周边未经消防审核、验收和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互联网服务营业场所、电子游戏经营场所、歌舞厅等营业性娱乐场所;
3.建筑物的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安全出口被封堵、占用的,建筑物的住宿房间外窗安装金属护栏影响消防安全疏散和应急救援的;
4.应设而未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消火栓和灭火器材的;
5.用火、用电、用气等消防安全措施不落实的;
6.学校、幼儿园的教师、职工未接受系统的消防安全培训的。
三、时间安排
专项整治行动分动员部署、自查整改和集中治理三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年12月2—8日)。各县(市、区)要召开由公安、教育、消防等部门参加的会议,研究部署专项整治工作,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
(二)自查整改阶段(12月9—15日)。各县(市、区)要提高学校、幼儿园管理者对本单位火灾危险性的认识,督导建立和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积极开展自查整改。
(三)集中治理阶段(12月16日—年1月10日)。要充分发挥公安消防部门和派出所的消防监督执法职能作用,协同有关部门,按照治理重点,对辖区内学校、幼儿园及周边建筑逐一进行检查和治理。各县(市、区)在检查中要严格执法,对发现的隐患要依法责令当场改正或限期改正;故意拖延整改或拒不整改的要依法给予主要负责人行政处分、处罚,并责令单位停业整改,或者采取临时查封等行政强制措施;对逾期不履行消防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四、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学校消防安全事关群众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和谐稳定。当前,社会各界对学校安全工作极为关注,一旦发生校园火灾尤其是亡人火灾事故,将会造成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充分认识开展专项整治行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增强责任感,全面加强学校、幼儿园火灾防控工作,坚决整治消除学校、幼儿园火灾隐患,坚决杜绝校园亡人火灾事故,为广大师生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健全组织,加强领导。为加强对专项整治行动的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以副市长崔保连为组长,公安、教育、卫生、消防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市学校、幼儿园消防安全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负责专项整治行动的组织协调,研究解决专项整治行动中存在的问题。领导下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在市公安消防支队,市公安消防支队支队长李家甫任办公室主任。各县(市、区)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以联合检查和系统内部检查相结合等方式,围绕重点,全面深入开展消防安全大检查。
消防法实施细则全文完整版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自身的消防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以下统称消防法规),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第四条 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 单位应当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六条 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
(二)将消防工作与本单位的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
(三)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四)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五)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六)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的、义务消防队;
(七)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第七条 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确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对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和组织落实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一)拟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组织制订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其落实;
(三)拟订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
(四)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五)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六)组织管理专职消防队和义务消防队;
(七)组织开展对员工进行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八)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定期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来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的单位,前款规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由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
第八条 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时,产权单位应当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当事人在订立的合同中依照有关规定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应当由产权单位或者委托管理的单位统一管理。
承包、承租或者受委托经营、管理的单位应当遵守本规定,在其使用、管理范围内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第九条 对于有两个以上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的建筑物,各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对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应当明确管理责任,可以委托统一管理。
第十条 居民住宅区的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在管理范围内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二)开展防火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三)保障疏散能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四)保障公共消防设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有效。
其他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对受委托管理范围内的公共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负责。
第十一条 举办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活动的主办单位、承办单位以及提供场地的单位,应当在订立的合同中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
第十二条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
对建筑物进行局部改建、扩建和装修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工单位在订立的合同中明确各方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三条 下列范围的单位是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实行严格管理:
(一)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公共聚集场所(以下统称公众聚集场所);
(二)医院、养老院、和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
(三)国家机关;
(四)广播电台、电视台和邮政、通信枢纽;
(五)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
(六)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档案馆以及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文物保护单位;
(七)发电厂(站)和电网经营企业;
(八)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销售单位;
(九)服装、制鞋等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企业;
(十)重要的科研单位;
(十一)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
高层办公楼(写字楼)、高层公寓楼等高层公共建筑、城市地下铁道、地下观光隧道等地下公共建筑和城市重要的交通隧道,粮、棉、木材、百货等物资集中的大型仓库和堆场,国家和省级等重点工程的施工现场,应当按照本规定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要求,实行严格管理。
第十四条 消防安全重点位及其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第十五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设置或者确定消防工作的归口管理能部门,并确定专职或者兼职的消防管理人员;其他单位应当确定专职或者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可以确定消防工作的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和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在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的领导下开展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公众聚集场所应当在具备下列消防安全条件后,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经检查合格后方可开业使用:
(一)依法办理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手续,并经消防验收合格;
(二)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组织,消防安全责任明确;
(三)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四)员工经过消防安全培训;
(五)消防设施齐全,完好有效;
(六)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第十七条 举办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活动,主办或者承办单位应当在具备消防安全条件后,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对活动现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经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
第十八条 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的特点,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公布执行。
单位消防安全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消防安全教育、培训;防火巡查、检查;安全疏散设施管理;消防(控制室)值班;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火灾隐患整改;用火、用电安全管理;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专职和义务消防队的组织管理;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包括防雷、防静电);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其他必要的消防安全内容。
第十九条 单位应当将容易发生火灾、一旦发生火灾可能严重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以及对消防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部位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第二十条 单位应当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部门和人员应当按照单位的用火管理制度办理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护人,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动火施工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并落实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公众聚集场所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共同使用的建筑物局部施工需要使用明火时,施工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当共同采取措施,将施工区和使用区进行防火分隔,清除动火区域的易燃、可燃物,配置消器材,专人监护,保证施工及使用范围的消防安全。
公共娱乐场所在营业期间禁止动火施工。
第二十一条 单位应当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保持防火门、防火卷帘、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机械排烟送风、火灾事故广播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
严禁下列行为;
(一)占用疏散通道;
(二)在安全出口或者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三)在营业、生产、教学、工作等期间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将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遮挡、覆盖;
(四)其他影响安全疏散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对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生产、使用、储存、销售、运输或者销毁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二十三条 单位应当根据消防法规的有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配备相应的消防装备、器材,并组织开展消防业务学习和灭火技能训练,提高预防和扑救火灾的能力。
第二十四条 单位发生火灾时,就当立即实施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务必做到及时报警,迅速扑救火灾,及时疏散人员,邻近单位应当给予支持。任何单位、人员都应当无偿为报火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挡报警。
单位应当为公安消防机构抢救人员;扑救火灾提供便利和条件。
火灾扑灭后,起火单位应当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火灾事故的情况,协助公安消防机构调查火灾原因,核定火灾损失,查明火灾事故责任。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同意。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第四章 防火检查
第二十五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其他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组织防火巡查。巡查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四)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五)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六)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期间的防火巡查应当至少每两小时一次,营业结束时应当对营业现场进行检查,消除遗留火种。医院、养老院、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应当加强夜间防火巡查,其他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可以结合实际组织夜间防火巡查。
防火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危险,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发现初起火灾应当立即报警并及时补救。
防火巡查应当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当在巡查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六条 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应当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其他单位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防火检查。检查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三) 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四)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五)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六)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
(七)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
(八)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的防火安全情况;
(九)消防(控制室 )值班情况和设施运行、记录情况;
(十)防火巡查情况;
(十一)消防安全标志和设置情况和完好、有效情况;
(十二)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防火检查应当填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七条 单位应当按照建筑消防设施检查维修保养有关规定的要求,对建筑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情况进行检查和维修保养。
第二十八条 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其自动消防设施进行全面检查测试,并出具检测报告, 存档备查。
第二十九条 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灭火器进行维护保养和维修检查。对灭火器应当建立档案资料,记明配置类型、数量、设置、检查维修单位(人员)、更换药剂的时间等有关的情况。
第五章 火灾隐整改
第三十条 单位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消除。
第三十一条 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单位应当责成有关人员当场改正并督促落实:
(一)违章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的;
(二)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
(三)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占用、堆放物品影响疏散通道畅通的;
(四)消火栓、灭火器材被遮挡影响使用或者被挪作他用的;
(五)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六)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七)违章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的;
(八)其他可以当场改正的行为。
违反前款规定的情况以及改正情况应当有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三十二条 对不能当场改正的火灾隐患,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或者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管理分工,及时将存在的火灾隐患向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提出整改方案。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确定整改的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
在火灾隐患未消除之前,单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不能确保消防安全,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当将危险部位停产停业整改。
第三十三条 火灾隐患整改完毕,负责整改的部门或者人员应当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第三十四条 对于涉及城市规划布局而不能自身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以及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确无能力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应当提出解决方案并及时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第三十五条 对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写出火灾隐患整改复函,报送公安消防机构。
第六章 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
第三十六条 单位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对每名员工应当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宣传教育和培训内容应包括:
(一)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二)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三)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
公众聚集场所对员工的消防安全培训应当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培训的内容还应当包括组织、引导在场群众疏散的知识和技能。
单位应当组织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
第三十七条 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活动期间,应当通过张贴图画、广播、闭路电视等向公众宣传防火、灭火、疏散逃生等常识。
学校、幼儿园应当通过寓教于乐等多种形式对学生和幼儿进行消防安全常识的教育。
第三十八条 下列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
(一)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
(三)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
(四)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的人员。前款规定中的第(三)项人员应当持证上岗。
第七章 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
第三十九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制定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组织机构,包括: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
(二)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三)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四)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五)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第四十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其他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参照制定相应的应急方案,至少每年组织一次演练。
消防演练时,应当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
第八章 消防档案
第四十一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档案。消防档案应当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消防档案应当详实,全面反映单位消防工作的情况,并附有必要的图表,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
单位应当对消防档案统一保管、备查。
第四十二条 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单位基本概况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情况;
(二)建筑物或者场所施工、使用或者开业前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以及消防安全检查的文件、资料;
(三)消防管理组织机构和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
(四)消防安全制度;
(五)消防设施、灭火器材情况;
(六)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人员及其消防装备配备情况;
(七)与消防安全有关的重点工种人员的情况;
(八)新增消防产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证明材料;
(九)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第四十三条 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安消防机构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
(二)消防设施定期检查记录、自动消防设施全面检查测试的报告以及维修保养的记录;
(三)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情况记录;
(四)防火检查、巡查记录;
(五)有关燃气、电气设备检测(包括防雷、防静电)等记录资料;
(六)消防安全培训记录;
(七)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记录;
(八)火灾情况记录;
(九)消防奖惩情况记录。
前款规定中的第(二)、(三)(四)、(五)项记录,应当记明检查的人员、时间、部位、内容、发现人火灾隐患以及处理措施等;第(六)项记录,应当记明培训的时间、参加人员、内容等,第(七)项记录,应当记明演练的时间、地点、内容、参加部门以及人员等。
第四十四条 其他单位应当将本单位的基本概况、公安消防机构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与消防工作有关的材料和记录等统一保管备查。
第九章 奖惩
第四十五条 单位应当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内部检查、考核、评比内容。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部门(班组)和个人,单位应当给予表彰奖励。对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或者违反单位消防安全制度的行为,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或者其他处理。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公安消防机构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依法实施监督,并对自身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本规定施行以前公安部的规章中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消防安全基本工作(1)控制、消除发生火灾、爆炸的一切不安全条件和因素;
(2)限制、消除火灾、爆炸蔓延、扩大的条件和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