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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本文对郑州市教育行政部门关于对学校体育场馆对外开放的文件进行了历史回顾,得出,随着时间的推移和各种关系的理顺,郑州市所有学校体育场馆将免费对社会开放,它将成为社区、社会群众建身锻炼的主要场所。
关键词 郑州市 全民健身 学校 体育场馆
郑州作为省会城市,其发展速度远远超过其它地市,导致郑州市固定人口和流动人口发展很快。多年来,郑州市政府虽然加大对公共体育设施的建设,但远远满足不了市民的健身锻炼需求。郑州市属学校体育设施一直是河南最好的。由于开放学校体育场馆,在一定程度上对学校正常管理和校园安全带来一定的影响,导致我市学校体育场馆对外开放整个进程缓慢而艰难。开放学校体育场馆,一方面可以大大缓解市民健身难的问题;另一方面,可以促进学校体育、社会体育和竞技体育的协调发展,是个多赢的战略。本文对郑州市学校体育场馆对外开放过程进行历史回顾,总结其开放经验,把这些经验推广到全省其它地市,促进河南全民健身运动的健康发展。
一、第一阶段——郑州市首次响应国家体委《关于公共体育场馆向群众开放的通知》阶段
学校体育场地向社会开放的问题由来已久。早在1995年,国家体委就下发了《关于公共体育场馆向群众开放的通知》,鼓励、倡导有条件的学校向社会开放体育场地,以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体育锻炼、健身需要。由于学校归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管理,再说,学校场馆开放会涉及到安全、经费等一系列问题,教育行政部门也没有制定出一个具体开放的管理办法,所以说我市各个学校体育设施没有对外开放。
二、第二阶段——郑州市政府制定了关于开展市民健身活动的意见阶段
为推动市民健身活动的开展,增强市民的身体素质和健康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全民健身计划纲要》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郑州市实际,市政府制定了关于开展市民健身活动的意见《郑政文(2006)30号》。鼓励学校的体育健身场地在法定节假日和寒暑假期间向学生开放,双休日和工作日在不影响教学和学校安全的情况向社会开放。但对如何开放,开放如何管理没有提出具体建议,最终是不了了之。
三、第三阶段——郑州市教育局制定《郑州市中小学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管理办法》阶段
随着,城区人口的不断增多和人们健身意识的增强,市民健身场地的不足和和学校大量健身设施闲置的对比日益显著。2007年郑州市政协十一届四次会议上,市政协委员蔡爱芬提出,将学校体育设施对外开放,延长开放时间,扩展开放对象,让更多人能够得到体育锻炼的机会。2008年郑州市教育工作会议确定的工作内容之一就是制定《郑州市中小学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管理办法》,力争2009年学校体育设施全部开放,届时市民将会有更多的锻炼场地。
在《郑州市中小学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管理办法》草案中明确规定,市区公办的各级学校用于体育活动的体育场(馆)等设备在保障教育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的前提下,利用节假日等非教学时间,向社会免费开放。草案还规定,节假日体育设施对外开放时向公众有偿开放,允许收取一部分费用,对体育设施进行必要的维护,以及聘用人员管理等方面的费用。收取的费用要由物价部门进行核定。另外,在草案中对学校开放方式也进行了规定,即学校可以采取由学校管理经营、对外租赁等模式。学校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可采取登记式开放、会员制开放和团体活动预约开放三种形式。
由于学校体育场馆对外开放会影响校园安全,再加上其它省社会上一些不满分子对中小学学生进行了人身伤害,在社会上造成了很大负面影响。《郑州市中小学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管理办法》没有执行,但在为学校体育场馆对外开放已做好了一些前期部署。
四、第四阶段——郑州市教育局公布首批试点学校场地对外开放阶段
经过了三年的调研,郑州市教育局对郑州一中等8所学校作为首批试点单位,进行学校体育设施面向社会开放试点工作,试点时间2011年10月起到2012年8月底,开放时间仅限节假日和双休日。到2013年,全市学校体育设施(包括小学)都有望对外开放。为了确保校园安全和保证学校体育设施被非正常损坏,学校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采取半自由式开放,即采取登记式开放、会员制开放和团体活动预约开放三种形式,开放时间和管理办法由学校自定。组织管理模式为学校自主开放、依托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管理开放和委托经营单位开放,运用市场机制进行管理。
免费对外开放学校体育设施,会带来这样那样的不便和种种社会问题,但学校体育设施免费对外开放将是大势所趋。随着人们素质的提高,他们在锻炼中就会约束自己,爱护体育设施;学校管理者在开放过程中切实为锻炼者提供方便,我相信在不远的将来,郑州市的学校体育设施将在不影响教学的情况下全天候完全免费对外开放。
参考文献:
[1] 郑州晚报.郑州拟首批开放7所学校体育场馆[N].2008.02.22.12:17.
[2] 郑州8所学校体育场免费对外开放 暂只接受预约[N].2011.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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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文化站工作总结
今年以来,文化站在镇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和上级业务部门的具体指导下,紧紧围绕工作中心,大力加强文化体育基础设施建设,广泛开展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不断发展壮大文化体育队伍,充分发挥先进文化的引领作用,为建设富裕、文明、和谐新口镇作出积极贡献。按照这个总体思路和目标要求,今年重点抓好以下工作:
一、加快公共文化体育服务体系建设
1、实施文化惠民工程建设。按照“五室一场一队”的要求,开展村(社区)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基本情况普查。每村一表,实地测量,确保数据准确,摸清底数。统一制作村(社区)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制度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版面,统一发放村(社区)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活动记录本,农家书屋借阅记录本,农家书屋书目登记本。每村一套,统一标准,便于管理。区里还给每个村里配备了两个书橱,以便于图书的摆放。
2、实施体育惠民工程建设。按照体育健身工程覆盖面的目标,建设农村健身工程___个(蔡家镇、北江水)。争取___年农村健身广场全覆盖(剩余茅茨、吴家镇)。
二、广泛开展丰富多彩的群众文化体育活动
3、举办丰富多彩的文化活动。___参加莱芜市___年春节、元宵节系列文化活动。正月十四___个民间艺术表演队在市政府广场表演,观看演出群众达到上万人次。
4、广泛___开展全民健身活动。___举办了第___届全民健身五四农___动会等比赛活动,大力普及体育健身知识,努力在全口镇形成科学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组队参加莱芜市农民篮球赛以及莱城区登山、环湖跑运动会,并取得好成绩。
三、不断发展壮大基层文化体育队伍
5、抓好农民业余剧团巩固和发展。对庄户剧团进行规范管理。按照省、市要求,制定了庄户剧团管理办法,对参与公益性演出的庄户剧团实行准入制度,要求必须是在民政部门注册的正规剧团、主要演职人员固定、演出质量较高的团体方可参加。
6、加强文化体育辅导员队伍建设。今年___市级以上文物单位的文保员参加了莱芜市文物局主办的文博管理员培训班。继续发展爱心文化志愿者队伍,分期分批培训文化带头人___人、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___人,每村(社区)逐步配备到___名责任心强、业务熟的文化体育活动辅导员,形成以点带面、共同发展的良好局面。积极选派基层优秀文化体育骨干,参加市文化体育部门举办的各类培训班,不断提升素质,增强业务能力。
7、妥善解决乡镇(___)老放映员历史遗留问题。按照中央、省、___关于妥善解决乡镇(___)老放映员历史遗留问题文件要求,在原来摸底、登记、申报的基础上,今年已对老放映员补助落实到位。
四、下一步工作打算
(一)加快公共文化体育服务体系建设。
___年,继续推进各村村史展室建设、农村健身工程全覆盖。
(二)开展形式多样的群众文化体育活动。
___举办___年春节、元宵节民间艺术表演和元旦文艺演出等文化活动。___举办第___届全民健身运动会等体育活动。
(三)加强文物和非遗项目保护传承。
加强完善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体系和文物保护单位“四有”工作,建立区、镇、村三级文物保护网络。加强城乡建设进程中古镇、古村落、古文化街的保护。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有关部门认定。普通高等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学校认定。”
2.《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或者组织有关部门认定。”
二、区属初中学校、普通小学学生免学、缓学、休学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条第一款:“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须使适龄的子女或者被监护人按时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适龄儿童、少年因疾病或者特殊情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免予入学的,由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2.《青岛市义务教育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入学的,监护人应提交延缓入学申请,延缓入学30日以内的,由学校批准;超过30日的,由该学校的主管部门批准。”
3.《青岛市义务教育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款:“因特殊原因无法入学的,监护人必须出具由当地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医疗单位或其他有关部门的证明并提交免学申请,农村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城市的由区(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三、幼儿园、托儿所开办、撤销、变更的审批
法律依据:
1.《青岛市托幼管理条例》第十条:“举办幼儿园、托儿所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登记注册申请,并提供以下书面材料:
(一)拟办幼儿园、托儿所的章程和规划;
(二)举办者的资格证明;
(三)拟任园长、所长和拟聘教师及工作人员的资格证明;
(四)拟办幼儿园、托儿所的场地证明;
(五)拟办幼儿园、托儿所的资产及经费来源的证明;
(六)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卫生保健合格证明;
(七)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联合举办幼儿园、托儿所的,还应当提交联办协议书。”
2.《青岛市托幼管理条例》第十一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接到举办幼儿园、托儿所的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注册并核发办学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注册并书面告知理由。未经登记注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幼儿园、托儿所。”
3.《青岛市托幼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幼儿园、托儿所变更登记事项,应当在变更的三个月前向原登记注册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幼儿园、托儿所因故终止,应当在三个月前向原登记注册机关提出停办申请,经批准后由原发证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
四、区管民办学校的设立、变更、解散及分立、合并
法律依据:
1.《青岛市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五款:“开办其他学校及教育机构的,由所在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2.《青岛市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学校及教育机构改变名称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改变层次应当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报有关部门批准。学校及教育机构改变专业设置、教学场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应当经原审批机关核准。学校及教育机构变更其他事项应当报原审批机关备案。”
五、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
法律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336项。
2.《健身气功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举办健身气功培训班,须报经当地具有相应管辖权限的体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举办参加人数在200人以上的健身气功活动,除报经体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外,还须获得同级公安机关许可。”
3.《健身气功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建立健身气功活动站、点,必须经当地街道办事处、乡镇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当地县级体育行政部门注册。”
六、开办少年儿童体育学校
法律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338项。
2.《少年儿童体育学校管理办法》第十条:“举办体校必须由申请举办的单位、个人向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体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审批权限进行审批,并抄报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行政处罚(共43项)
一、不按法律规定送子女或被监护人就学接受义务教育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五十八条:“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法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
2.《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一条:“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监护人、未按法律规定送子女或被监护人就学接受义务教育的,城市由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或其指定机构,农村由乡级人民政府,对经教育仍拒绝送子女或被监护人就学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罚款的处罚。”
3.《青岛市义务教育条例》第五十五条:“监护人无正当理由不送或阻碍监护人入学或者迫使被监护人中途停学、退学而造成辍学达10日以上的,由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对监护人处以100元至1000元罚款,并采取其他相应措施促使被监护人就学。”
二、学校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的
处罚种类:责令退还所收费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学校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三、学校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学校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教科书审查人员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教科书编写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教科书审查人员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教科书编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根据职责权限责令限期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五、幼儿园未经注册登记,擅自招收幼儿的
处罚种类:限期整顿、停止招生、停止办园
法律依据: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一款:“幼儿园在实施保育教学活动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顿,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停止招生、停止办园的处罚:
(一)未经注册登记,擅自招收幼儿的;”
六、幼儿园舍、设施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安全标准,妨害幼儿身体健康或威胁幼儿生命安全的
处罚种类:限期整顿、停止招生、停止办园
法律依据: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一款:“幼儿园在实施保育教学活动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顿,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停止招生、停止办园的处罚:
(二)园舍、设施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安全标准,妨害幼儿身体健康或威胁幼儿生命安全的;”
七、幼儿园教育内容和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
处罚种类:限期整顿、停止招生、停止办园
法律依据: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一款:“幼儿园在实施保育教学活动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顿,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停止招生、停止办园的处罚:
(三)教育内容和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
八、幼儿教师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二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的;”
九、幼儿园或幼儿教师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二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二)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的;”
十、克扣、挪用幼儿园经费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二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三)克扣、挪用幼儿园经费的;”
十一、侵占、破坏幼儿园园舍、设备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二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四)侵占、破坏幼儿园园舍、是备的;”
十二、干扰幼儿园正常工作秩序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二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五)干扰幼儿园正常工作秩序的;”
十三、在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者影响幼儿园采光的建筑和设施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二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六)在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者影响幼儿园采光的建筑和设施的。”
十四、未经批准或登记设立民办学校办学的
处罚种类:撤销、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青岛市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未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或登记注册办学的,予以撤销,责令退还所收学费;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十五、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
十六、擅自设立民办学校分支机构或专业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青岛市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民办学校)违法本办法规定,擅自设立分支机构或专业的,责令其改正,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十七、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
十八、民办学校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
十九、民办学校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
2、《青岛市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民办学校)滥发学历证书的,责令收回,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办学许可证。”
二十、民办学校未按原定教学计划组织教学或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2、《青岛市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三)项:“民办学校未按原定教学计划组织教学的或管理混乱,无法进行正常教学活动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办学许可证。”
二十一、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
二十二、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二十三、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民办学校办学经费的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二十四、民办学校的章程未规定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出资人擅自取得回报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没收出资人取得的回报,责令停止招生;情节严重的,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民办学校的章程未规定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出资人擅自取得回报的;”
二十五、擅自增加收取费用的项目、提高收取费用的标准,情节严重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没收出资人取得的回报,责令停止招生;情节严重的,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不得取得回报而取得回报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资人不得取得回报:
(二)擅自增加收取费用的项目、提高收取费用的标准,情节严重的;”
二十六、违反国家税收征管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受到税务机关处罚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没收出资人取得的回报,责令停止招生;情节严重的,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不得取得回报而取得回报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资人不得取得回报:
(六)违反国家税收征管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受到税务机关处罚的;”
二十七、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没收出资人取得的回报,责令停止招生;情节严重的,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不得取得回报而取得回报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资人不得取得回报:
(七)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
二十八、出资人不从办学结余而从民办学校的其他经费中提取回报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没收出资人取得的回报,责令停止招生;情节严重的,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出资人不从办学结余而从民办学校的其他经费中提取回报的;”
二十九、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计算办学结余或者确定取得回报的比例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没收出资人取得的回报,责令停止招生;情节严重的,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计算办学结余或者确定取得回报的比例的;”
三十、出资人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回报的比例过高,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没收出资人取得的回报,责令停止招生;情节严重的,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出资人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回报的比例过高,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十一、民办学校未按规定缴纳或拒不缴纳社会力量办学基金款的
处罚种类:吊销办学许可证
法律依据:
《青岛市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五)项:“(民办学校)未按规定缴纳社会力量办学基金款的,责令限期缴纳;拒不缴纳的,吊销办学许可证。”
三十二、民办学校未按规定将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的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民办学校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将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或者向审批机关备案的材料不真实的,由审批机关责令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三十三、民办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未依法履行职责的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未依法履行职责的;”
三十四、民办学校教学条件明显不能满足教学要求、教育教学质量低下,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二)教学条件明显不能满足教学要求、教育教学质量低下,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三十五、民办学校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三)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三十六、民办学校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资产管理混乱的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四)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资产管理混乱的;”
三十七、民办学校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五)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十八、民办学校违反国家规定聘任、解聘教师的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六)违反国家规定聘任、解聘教师的。”
三十九、非法举办国家教育考试的
处罚种类:宣布考试无效,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九条第二款:“非法举办国家教育考试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考试无效;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四十、未经批准,合并、拆迁、撤销义务教育学校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青岛市义务教育条例》第五十六条:“未经批准,合并、拆迁、撤销学校的,由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千元至二万元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可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四十一、城市中小学校舍场地管理不善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青岛市城市中小学校校舍场地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单位或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视其情节给予警告,或处以五百元至五千元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学校负责人对本校校舍、场地的管理负有直接责任。应建立健全校舍、场地管理制度,教育师生员工爱护校舍场地,并有专人负责,定期检查,对危险校舍,应及时上报,立即采取措施,确保师生人身安全。”
第十一条:“校舍、场地必须保证教育教学活动的需要,不得在校园内建教工家属宿舍和乱插乱建,不得擅自改变校舍结构。
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的前提下,为改善办学条件,确需改变学校闲置房屋、场地用途的,各区属学校必须经所在区人民政府审查,报青岛市人民政府批准,其他学校必须经青岛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查,报青岛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加强对勤工俭学用房的管理。勤工俭学不得挤占教学用房和学生活动场地,不得从事危害师生身心健康和污染学校及周围环境的生产。
勤工俭学已经挤占教学用房和学生活动场地的,应限期调整;已经造成危害和污染的,应限期治理,难以治理的,应予停产。”
四十二、未经批准自行设立、举办中小学校长培训机构或中小学校长培训班的
处罚种类:撤销、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中小学校长培训规定》第二十二条:“对未经批准自行设立、举办中小学校长培训机构或中小学校长培训班的,主管教育行政机关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四十三、违用字规范行为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青岛市社会用字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对违反本规定行为的,由社会用字管理部门依照职责、权限进行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强制(共5项)
一、撤销教师资格
法律依据:
《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
(一)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
(二)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二、停止申请教师资格认定
法律依据:
《教师资格条例》第二十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的,其考试成绩作废,3年内不得再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三、取缔非法健身气功活动
法律依据:
1.《健身气功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十二条规定,利用健身气功从事非法活动的,由体育行政部门配合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予以取缔。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条:“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必须倡导科学文明,以发挥其在全民健身中的积极作用。”
第十二条:“禁止在健身气功活动中进行带有愚昧迷信或神化个人的宣传。
禁止举办‘带动报告’‘会功’‘弘法’‘贯顶’及其他类似活动。
禁止销售未经国家指定的机构审查、出版的健身气功类图书、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
禁止出售‘信息物’”。
2.《健身气功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三条规定,擅自开展健身气功活动的,由体育行政部门予以取缔,并由公安机关根据《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治安管理办法》进行处罚。
第十条:“举办健身气功培训班,须报经当地具有相应管辖权限的体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举办参加人数在200人以上的健身气功活动,除报经体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外,还须获得同级公安机关许可。”
第十三条:“开展涉外(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健身气功活动,按外事活动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3.《健身气功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条:“擅自设立健身气功活动站、点,或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八条规定,由体育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取缔或撤销原批准文件,并由公安机关根据《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治安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一条:“申请举办健身气功培训班和健身气功活动须提前15个工作日报送以下材料:
(一)举办健身气功培训班或活动的申请书;
(二)培训或活动的方案;
(三)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主管部门应在接到符合要求的上述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做出是否批准的答复。予以批准的,还应同时将批准文件抄送同级公安机关并报上一级体育行政部;不予批准的,应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健身气功活动站、点的选择,不得妨碍社会治安、交通和生产、生活秩序。
不得在国家机关、广播电台、电视台、外国使领馆、军事设施及其他要害部门周边地区以及航空港、车站、港口等重要场所和中小学校设立健身气功活动站、点。
不得在健身气功活动站、点悬挂、张贴、散发与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相抵触的宣传品。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不得为未经批准的健身气功活动提供场地。”
四、取消违法健身气功辅导员资格
法律依据:
《健身气功暂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规定,擅自进行健身气功辅的人员,或拒不服从体育行政部门管理的健身气功辅导员,由体育行政部门视情况责令限期整改,或取消其资格。”
第十九条:“从事健身气功技能传授的人员称健身气功辅导员。经体育行政部门或体育行政部门委托的机构培训、考核合格的健身气功辅导员,方可取得传授或指导健身气功的资格。”
第二十二条:“地方各级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相应等级健身气功辅导员的培训、考核、审批、奖惩和年度检查工作,并可受上级体育行政部门委托对本辖区内较高等级的健身气功辅导员进行日常管理。
获得技术等级称号的健身气功辅导员,必须在批准授予部门规定的地域内开展活动。”
五、取消体育竞赛
法律依据:
1.《全国体育竞赛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八条:“体育竞赛的申办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负责审批该体育竞赛的体育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予以警告、暂停和取消该项体育行政竞赛的处罚:
(一)申请、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从事与申请书中载明的目的和意义不一致活动的;
(三)组织的相关活动由害于运动员身心健康或有损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
2.《全国体育竞赛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九条:“未经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审批、登记,擅自举办体育竞赛,不听劝阻的,体育行政部门可以停止举办该项体育竞赛并对举办者举行处罚。”
行政确认(共3项)
一、国家三级体育裁判员技术等级称号授予
法律依据:
《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试行)》第二条:“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根据裁判员的技术等级和业务水平,对裁判员实行分级审批、分级注册、分级管理。”
二、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授予
法律依据:
《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制度》第十条:“各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的批准授予权限为: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由县、区体育行政部门批准授予;二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由地、市体育行政部门批准授予;一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行政部门批准授予;国家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由国家体委批准授予。”
三、三级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授予
法律依据:
《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县(区)级体育行政部门审批授予三级运动员等级称号。”
其他具体行政行为(共16项)
一、责令限期改正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五十七条:“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绝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的;
(二)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的;
(三)违反本法规定开除学生的;
(四)选用未经审定的教科书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对依法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教师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行政处分。”
3.《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规程》第十八条:“对违反本规程,拒不履行艺术教育责任的,按照隶属关系,分别由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者所属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限期改正;经教育不改的,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4.《青岛市义务教育条例》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或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通报批评,并视情节轻重,建议有关部门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处分:
(一)因工作失误造成义务教育规划和计划目标不能实现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适龄儿童、少年入学的;
(三)开除在校学生或以其他手段迫使学生退学的;
(四)对学生的辍学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加以解决的;
(五)不使用规定的教科书、违反规定增加学生课业负担或违反规定向学生收费、摊派的;
(六)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的;
(七)有其他妨碍义务教育实施行为的。”
5.《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第二十七条:“对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令其限期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
(一)不按规定开设或者随意停止体育课的;
(二)未保证学生每天一小时体育活动时间(含体育课)的;
(三)在体育竞赛中违反纪律、弄虚作假的;
(四)不按国家规定解决体育教师工作服装、粮食定量的。”
6.《中小学校园环境管理的暂行规定》第十八条:“违反本规定的,应依具体情况,按以下办法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一)属学校行政管理不当的,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应令其限期改正;工作中发生错误,造成一定影响的,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应对校长及其他责任人员进行批评教育;因工作失职、渎职造成后果者,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应追究其行政责任,后果严重的,提请政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中小学校长培训规定》第二十一条:“经评估达不到培训要求的培训机构,主管教育行政机关要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者,应责令其停止中小学校长培训工作。”
8.《体育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侵占、破坏公共体育设施的,由体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9.《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第三十条:“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的最低时限对公众开放的;
(二)未公示其服务项目、开放时间等事项的;
(三)未在醒目位置标明设施的使用方法或者注意事项的;
(四)未建立、健全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安全管理制度的;
(五)未将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名称、地址、服务项目等内容报文化行政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
10.《**省全民体育健身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破坏公共体育健身设施的,由体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造成设施损坏的,应当赔偿损失;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地方性体育竞赛登记
法律依据:
《全国体育竞赛管理办法》第五条:“举办体育竞赛实行审批登记制度。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举办的全国和国际性体育竞赛;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批地方性体育竞赛。”
三、跨行政区域举办体育竞赛登记
法律依据:
《全国体育竞赛管理办法》第十条:“跨行政区域举办的体育竞赛,申办人必须到比赛地体育行政部门进行审核、登记,并由举办地体育行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四、体育经营备案
法律依据:
《**省体育市场管理条例》第九条:“体育经营者应当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书面告知营业执照核发机关的同级体育行政部门,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经营活动可行性报告;
(二)场所、设施、器材等证明材料;
(三)所需体育专业技术人员的技术证书;
(四)其他必要的相关材料。”
五、体育设施备案
法律依据: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第二十四条:“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将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名称、地址、服务项目等内容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六、行政奖励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三条:“教师在教育教学、培养人才、科学研究、教学改革、学校建设、社会服务、勤工俭学等方面成绩优异的,由所在学校予以表彰、奖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有突出贡献的教师,应当予以表彰、奖励。对有重大贡献的教师,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授予荣誉称号。”
2.《幼儿园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予以奖励:
(一)改善幼儿园的办园条件成绩显著的;
(二)保育、教育工作成绩显著的;
(三)幼儿园管理工作成绩显著的。”
3.《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第二十六条:“对在学校体育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各级教育,体育行政部门或者学校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4.《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三十一条:“对在学校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各级教育、卫生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5.《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第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要对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成绩优异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6.《中小学校长培训规定》第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把中小学校长参加培训的情况纳入教育督导的重要内容。对培训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7.《残疾人教育条例》第四十九条:“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给予奖励:
(一)在残疾人教育教学、教学研究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二)为残疾人就学提供帮助,表现突出的;
(三)研究、生产残疾人教育专用仪器、设备、教具和学具,在提高残疾人教育质量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
(四)在残疾人学校建设中取得显著成绩的;
(五)为残疾人教育事业做出其他重大贡献的。”
8.《**省实施〈幼儿园管理条例〉办法》第三十二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奖励批准权限的有关规定,分别由教育行政部门、同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给予奖励:
(一)改善办园条件成绩显著的;
(二)保育、教育、科研工作成绩显著的;
(三)幼儿园管理工作成绩显著的;
(四)重视、支持幼儿教育事业成绩显著的。”
9.《青岛市义务教育条例》第五十一条:“执行本条例,有下列突出成绩的,由人民政府或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表彰、奖励:
(一)在普及义务教育中成绩显著的区(市)、乡镇、村;
(二)在普及义务教育中成绩突出的学校;
(三)在教学、管理、教学研究中有突出贡献的义务教育工作者;
(四)在普及义务教育中有突出贡献的其他单位、个人。”
10.《青岛市城市中小学校舍场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执行和维护本办法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区人民政府或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表彰。”
11.《青岛市社会用字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五条:“执行本规定,在推进社会用字规范化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或语言文字主管机构予以表彰、奖励。”
七、抽样监测
法律依据:
《**省体育条例》第十条:“体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制定的公民体质测定标准,对公民体质进行抽样监测,适时向社会公布监测结果,指导全民体育锻炼和科学健身。”
八、个人举办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的审查
法律依据:
《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治安管理办法》第四条:“申请举办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必须具有合法身份。
申请举办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的个人,必须具有国家主管部门授予的专业技能资格证明及举办活动的相应条件,具有合法的身份证件。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或者正在被依法采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人不得申办。
个人举办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必须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九、监督检查
法律依据:
1.《**省全民体育健身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体育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政企分开、政事分开的原则,加强对公共体育健身设施经营管理的监督检查。”
2.《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第七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文化设施的监督管理。”
3.《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收支的监督管理。”
4.《**省体育市场管理条例》第四条:“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体育经营活动加强管理和监督。”
5.《体育服务认证管理办法》第五章第三十条第二款:“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和体育行政管理部门根据职责,依法对所辖区域内的体育服务认证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6.《**省体育场地设施保护办法》第四条:“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是体育场地设施保护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检查本行政区域内体育场地设施的保护管理。”
7.《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对以健身、竞技等体育活动为内容的经营活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管理和监督。”
8.《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第三十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及学校所属的卫生保健机构具有对学校食堂及学生集体用餐的业务指导和检查督促的职责,应定期深入学校食堂进行业务指导和检查督促。”
十、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
法律依据:
《**省全民体育健身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款:“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社会体育指导员的组织和培训。”
十一、改变体育场地设施用途审查同意
法律依据:
《**省体育市场管理条例》第六条:“体育场地设施不得改作他用。确因城市规划或改造需要占用体育场地设施时,必须经同级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建设规划部门同意。”
十二、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
法律依据:
1.《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设立审查工作。”
2.《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在每年3月31日前向体育行政部门提交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体育行政部门自收到该工作报告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初审意见。”
3.《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九条:“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体育行政部门有权撤销已出具的登记审查批准文件,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该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相应登记管理机关。
(一)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的;
(二)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五)设立分支机构的;
(六)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
(七)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十三、反兴奋剂宣传教育
法律依据:
1.《反兴奋剂条例》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反兴奋剂宣传、教育工作,提高体育运动参加者和公众的反兴奋剂意识。”
2.《全国田径业余锻炼等级标准实施办法》第四条:“实施单位根据具体情况、条件组织实施。可结合本单位的春、秋季运动会进行,也可专门组织达标比赛。地方各级体育主管部门、田径协会有义务宣传、指导《标准》的实施。”
十四、二级运动员及以下等级称号申请材料的审核
法律依据:
《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款:“县(区)级体育部门审核二级运动员及以下等级称号的申请材料。”
十五、教育系统因公负伤伤残等级初审
法律依据:
1.《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公负伤致残抚恤问题的通知》(财政部、民政部文件〔89〕财文字第455号):“工作人员因公负伤后,应给予积极治疗。对负伤致残者,在医疗终结后,凭指定的县以上医院的检查证明,由所在单位按评残条件评定伤残等级,填写‘××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公评残审批表’,按隶属关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批准,发给‘××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伤残抚恤证’。”
2.《转发国家教委转发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公负伤致残抚恤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教育事业单位公办教职工因公负伤评残的审批权限如下:市(地)、县属中、小学及其他教育事业单位的因公评残经县教育局审查同意后报市、地教委(教育局)批准。”
十六、统筹管理教育费附加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五十七条:“税务机关依法足额征收教育费附加,由教育行政部门统筹管理,主要用于实施义务教育。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可以决定开征用于教育的地方附加费,专款专用。农村乡统筹中的教育费附加,由乡人民政府组织收取,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代为管理或者由乡人民政府管理,用于本乡范围内乡、村两级教育事业。农教育费附加在乡统筹中所占具体比例和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一、加强法制教育宣传,提高法律素养
(一)落实学法制度。认真落实局长办公会议会前学法制度。以提高领导干部宪法意识和法治意识为目标,通过专题讲座、发放学法材料等形式,积极组织开展以《宪法》、《行政法》、《合同法》以及社会管理创新为重点的法制培训,提高领导干部法律素养。
(二)落实学历教育和执法人员培训工作。认真落实上级文件精神,组织法制干部、行政执法人员参加苏大学历教育培训,提高全局法制干部、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学学历层次和专业素养,争取早日达到《市法治政府建设2011-2015年规划》的要求。加强行政执法人员法制培训,采取集中授课、以会代训、网络教育等方式,提高培训质量。认真组织参加市法制办组织的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和考核,争取优异成绩,加强过程控制和结果追究,参加市级考核成绩不合格者,取消评优资格。
(三)强化体育法制宣传。以《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和即将出台的《市体育竞赛管理办法》为重点,利用网络、媒体等多种渠道,采用印发宣传册、海报等多种方式,积极开展体育相关政策的解读、宣贯工作,扩大普及面,争取在新的规章、法规的落实工作上有个良好的开头。
二、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推进服务型政府建设
(一)推进公共管理社会化和社会管理制度化。把具备转移条件的体育赛事、群众性体育活动通过委托管理或者购买服务的方式交由中介机构或社会组织承担。依托社区,尝试在社区建立健身养生服务站,大力发展基层体育组织,全面推动“政社互动”工作,将“政社互动”与社区、社会组织和社会工作人员为载体的“三社联动”有机结合,全面提高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效能。
(二)推进行政审批便捷化。根据市政府统一部署,按照应减必减、该放就放的原则,进一步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建立完善行政审批项目动态清理工作机制。做好高危体育项目行政许可的流程衔接工作。要积极推进和完善行政许可集中办理、一次性告知、限时办结等制度,减少审批环节、简化手续,提高效率,推进进驻事项的网上办理,提高行政服务窗口效能。
(三)大力推进政务公开。一是做好政府门户网站信息公开工作。通过“中国”、“体育信息网”等媒体,及时公开本单位的工作信息,确保公开的时效,做好依申请公开工作。二是做好重点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特别是群众普遍关心、关系群众重大利益的重大体育政策决策、重大体育项目建设、重大体育赛事、重大群众性体育活动等,要以新闻会、新闻通气会的形式,及时向公众公开相关信息,保证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三是高度重视政风行风热线工作,对群众提出的问题注重倾听、耐心解答、及时回复,做到事事有着落,并通过后续专场热线、新闻报道的方式,跟踪问题解决,力争收到良好社会效果。四是及时维护行政权力网上公开运行平台。年内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对本局行政权力事项进行全面梳理,及时、有效维护行政权力库,努力实现行政权力网上运行事项、行政服务中心事项办理、部门核心业务三者相一致,提高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效能。
(四)切实注重倾听民声、尊重民意诉求。要通过“政务微博”等载体,积极进行与网民的互动。高度重视“12345”便民服务热线和“寒山闻钟”论坛事项的处办工作;办好人大建议、政协提案和各级领导信箱的事项;热情接待市民来电、来信、来访;规范行政调解、行政复议工作。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群众意见、建议和投诉,做到“注重倾听民声,切实尊重民情,努力改善民生”,通过民声和舆情的反馈来督促本单位各项工作的开展和落实。
三、注重规范引领,加强制度建设
(一)高质量完成立法工作。认真协调处理好《市体育竞赛管理办法》报送前的准备工作,确保市政府常务会议一次通过。提早准备《办法》的宣贯,确保良好的开头。
(二)加强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管理工作。一是围绕体育产业发展、体育市场监管、全民健身运动等重点项目,认真拟定规范性文件,提高规范性文件制定的科学性、严肃性和权威性,严格履行合法性审查、廉洁性审查程序,及时、规范进行报备;二是规范开展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对于本局所有在用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根据不同情况,对清理结果进行汇总、,保证规范性文件的时效性。
四、规范行政管理,提高管理效能
(一)严格决策程序,提高决策水平。对于一般性决策,各部门和单位要严格落实民主决策和集体决策的具体要求,提高决策水平;对于重大行政决策,严格按照《市体育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制度》的规定,将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廉洁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和公示公布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必经程序,对于涉及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事项要组织听证。年内至少选取一件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开展后评估工作,掌握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实效。
(二)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一是落实《市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的要求,全面规范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行为,规范行使自由裁量权,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杜绝因为执法不规范而产生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二是大力推进行政指导。综合运用行政建议、行政奖励等多种行政管理方式,加强对游泳场馆、健身场馆的规范管理,提高行政执法效能。三是根据法制办的统一部署,开展行政执法案卷的评查工作。
五、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工作实效
关键词 高职高专 体育活动 风险 应对策略
中图分类号:G47 文献标识码:A
0 前言
作为高职高专院校教学的延伸及学生课余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体育运动一直占据着举足轻重的位置。但是近几年频频发生的体育事故,特别一些媒体报道的猝死事件,给学生家长、高校工作者以及社会都造成了消极影响,阻碍了高职高专院校体育工作的顺利开展。据统计,每年大约有4000多名高职高职学生在体育活动当中非正常死亡,在这些事故当中有85%是可以通过制定相应的规范措施来避免的。
虽然体育活动本身具有竞争性和对抗性,在进行体育活动的过程当中难免会出现各种大大小小的意外。但是,我们不能因噎废食的取缔一些必要的体育活动,而应当制定有效的体育安全措施来增强学生参加体育活动的积极性。特别是2006年“阳光体育运动”开展以来,对广大体育工作者提出了严峻的考验和新的机遇。对此,本文根据文献资料、问卷调查、专家访谈等途径获取的数据,探讨了体育教师、学生、医院医疗、运动器材设备与使用上潜在的风险,并针对这些风险,提出来了有效的应对策略,以期能够为高职高专院校学生参加体育活动提供一些有用的建议和指导。
1 高职高专学生体育活动风险来源
本文通过在中国学术期刊网、中国体育在线网站以及互联网等网站查询到相关论文240多篇,对这些文献进行分类研究,结合专家访谈后的建议,制备了详细的问卷调查内容和方案,对13所高职高专院校中850多名学生及130多名体育教师和专家进行了问卷调查,发放调查问卷1000份,回收870份,回收率87%。 学生、体育教师及专家接收调查的数量分别为790、65和15名,男性比例分别为69%、82%和20%,男性发生事故的次数分别为153、21、4次,女性则分别为82、5及2次。
通过这次问卷调查和专家访谈结果,我们对目前高职高专院校学生活动当中存在的风险进行了如下分类:
1.1 不同体育项目风险值评估
本文首先对不同体育项目存在的风险系数进行了初步的评估,得出风险依次从高至低的项目分别为足球、单双杠、篮球、游泳、羽毛球、乒乓球、跑步、体操、竞走。根据以上结果将体育活动项目按风险高低分为三类:第一类,高危险类,包括足球,单双杠和篮球;第二类是中危险类,包括游泳和武术;第三类是低危险类,包括跑步,体操,竞走等项目。其中高危险类发生体育事故的概率最高,占54左右;其次是中危险类项目,占26%;低危险项目和其他项目分别占12%和8%。
1.2 应对体育场地及器材风险
通过文献资料和实地调查发现,目前,我国高职高专院校体育场地及器材短缺,跟国外水平相比,还存在相当大的差距。
只有25%的高职高专院校能够完全满足大部分学生的体育活动要求53%院校的体育场地及器材能够基本满足学生的基础体育活动要求,而剩余22%院校的体育场地及器材则非常稀缺,根本达不到学生基本的体育活动要求。这种情况首先会导致学生不能完全参与到体育活动中来增强学生的身体素质,其次必然会导致学生在体育活动过程当中出现争抢的情况进而引发体育事故。但是这种体育活动所需的硬件设施建设需要一个详细长久的规划,并不是以某些专家和体育教师的意志为转移。这就需要全社会及各级政府的呼吁,在分配学校办学经费时,也能够把学校的体育场地建设及器材配置考虑到其中。学校场地设施的改善及实验器材的完善也是减少高职高专院校学生在体育活动当中发生事故的重要措施。
1.3 应对体育设备风险
在学生进行体育活动过程中,与之接触最为密切的就是各式各样的体育设备。可以说这些体育设备是否健全安全,与学生是否会发生体育事故有着最为直接的联系。因此,本文通过对学生在进行体育活动过程当中最常用的并且息息相关的四类体育设备进行了调查分析。
有27%的高职高专院校没有对学校的体育设施及场地进行定期的检查和维护,成为酝酿学生体育事故的摇篮;在对其他的78%院校进行进一步维护频率分析可知,只有67%的院校做到每学期维护一次,分别只有8%和2%的院校曾经对学校的场地和进场进行了每两个月和每一个月维护一次,分别有18%和5%的院校只是每年一次和每两年一次的对体育场地和器材进行了例行的检查维护。
在对学校场地材质进行调查时发现,竟然有43%以上院校的体育场地是水泥地面,可想而知,在这种场地上进行体育活动,一旦出现一些意外,轻则擦破皮或者流血,重则会导致骨折等严重的伤害。拥有正规塑胶跑道的学校只有24%,大大低于发达国家的水平,另外,炉渣、土地和其他类型的体育活动场地分别占到12%、9%和12%,都属于最基础的体育场地。同时,我们也对学校是否有400米标准跑道进行了初步调查,结果也不是非常乐观,大约只有85%左右。这表明我国对体育场地的建设仍处于一个初级阶段,为了保持各高职高专院校学生能够有一个安全舒适的活动场所,必须增大学校、社会和国家对基础体育设施建设的支持。
2 建议及措施
针对上文提到的可能出现的体育风险,作者通过参考大量文献以及专家访谈,提出了以下几点现代风险管理办法及应对策略,以期能够为高职高专院校的学生安全的进行体育活动(或竞赛)提供保障:
(1)针对不同的风险类型采取不同的应对策略,如对于危害大、概率大的事件采取风险回避;危害小、概率大的事件采取风险降低;危害大、概率小的事件采取风险转移;危害小、概率小的事件采取风险转移;危害小、概率小的事件采取风险自留。
(2)风险教育预防为主。学校应该就体育活动中可能存在的风险,对高职高专院校的学生及相关的工作人员进行系统的风险教育,以加强其对体育活动风险的防范意识和能力,防微杜渐。
(3)加强学校管理者、体育教师以及学生自身方面的风险应对策略。学校管理者、体育教师和学生,是体育活动当中三个有机整体,学校管理者首先应该重视体育活动当中可能出现的一些风险事故,要求体育教师提高对体育风险事故的认识,体育教师在掌握一定的方法后再去影响学生,以达到减少体育活动中风险事故的发生概率。
3 结论
(1)体育活动作为高职高专院校教学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发生事故的风险性是客观的性的必然存在的,但是作为学校的管理者和体育教师,可以采取风险回避、风险降低、风险转移、风险自留等措施来把学生在参加体育活动中的风险降到最低值。
(2)根据风险评估值,可以把体育活动中的项目分为高危项目、中危项目、低危项目三大类。针对不同的体育项目学校管理者和体育教师应该采取不同的措施和教育手段来避免这种体育事故的发生。
(3)在体育活动当中,男生发生体育事故的风险是女生的三倍多,因此,可以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来重点应对。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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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统一思想,围绕主题,努力创导浓郁的羽毛球运动的氛围。
大力开展群众性的体育活动,既是形势的需要,时代的需要,也是广大人民群众的迫切需求。市羽毛球协会根据市体育总会关于开展2010上虞市全民健身节活动的指导思想和工作要求,及时召开了理事会,在统一思想的基础上,会议提出要围绕今年我市全民健身节活动的主题,结合协会的自身特点, 积极组织广大会员,开展形式多样的健身活动的工作思路,努力使今年的全民健身节活动开展的有声有色。
二、整合资源,制定方案,扎实有效地推进我市的羽毛球运动。
为了让今年的全民健身节活动落到实处,协会及时制定了工作方案,根据我市现有的羽毛球活动场馆偏少偏紧的客观实际,提出了资源整合的一系列工作设想,扎实开展了全民健身节活动。一是组织了二次赛事。协会组织了第二届“特安杯”羽毛球邀请赛和市级机关“大康杯”羽毛球比赛,不仅丰富和活跃了广大羽毛球会员和机关工作人员业余文体生活,同时也推动了我市全民健身节活动的开展;二是落实了活动的场所。协会想方设法筹集资金六万元,与城北实验中学签订了为期一年的体育馆的租借合同,每晚向全市羽毛球爱好者免费提供训练和活动的场所,使我市开展羽毛球运动在时间、内容、场地三个方面有了保证,受到了全市广大羽毛球爱好者的热烈欢迎。
为了有效的开展全民健身节活动,我们在今后的工作中将从以下两个方面开展好工作。
1995年6月,为了提高中华民族全民身体素质,为给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发展打好基础,国务院颁布了《全民健身计划纲要》,这是我国新时期全民健身工作的纲领性文件。其中分别明确了21世纪末及至2010年全民健身工作的奋斗目标与任务,1995年8月,根据宪法,我国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体育法中第二章,社会体育第十一条中写道,国家为推行全民健身计划,在全国普遍实施体育锻炼标准,对国民进行体质监测。给社会体育指导员的职责范围给出明确指示的同时,国家实行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制度,社会体育指导员的职责则是对社会体育活动进行指导。并且政策的早于《中华人民共和体育法》颁布的2年之前,即1993年12月,国家体委就已经针对社会体育指导员制定了一些政策制度,如《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制度》,并于1994年正式实施,用以规范、明确社会体育指导员在社会体育发展中的组织管理工作。继《全民健身计划纲要》和《体育法》的先后颁布,社会体育指导员的工作职责更为明确。在2011年,原国家体委于1993年12月4日的《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制度》不再生效,同年10月9日,第20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予以公布,并于11月9日起于全国施行。自此,社会体育指导员的管理制度更为规范,各级体育主管部门职责明晰,直接对各级社会体育指导员负责,社会体育指导员的分工更为明确,奖惩以及晋升制度更为严格,各行其责。
2社会体育指导员发展状况研究
该文通过对CNKI数据库的检索后进行归类,发现国内学者对社会体育指导员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对社会体育指导员的发展现状(分布情况)、作用、制度(管理与组织)、服务与培训四个方面。通过对文献的阅读分析总结,国内的学者大多数认为,社会体育指导员的作用目前处于对群众体育活动的辅助和促进方面,社会体育指导员的组织队伍整体比较薄弱;平均文化素质不高;对体育中的指导多以义务指导为主,有偿为辅等特征方面。早在1999年,就有学者就社会体育指导员的发展状况作出了研究:1999年李树怡的《我国社会体育指导员现状调查》一文,首次对全国社会体育指导员的状况进行排摸,分析总结。在此之后,2000年,吴峰山的《社会体育指导员研究现状回顾》、2005年何学敏《我国社会体育指导员的特点研究》、2006年陈立农发表于西安体育学报的《我国社会体育指导员发展的困惑与对策》研究、肖莲花的《中国社会体育指导员的现状及对策研究》综述与2008年秦丽莉的《我国社会体育指导员的现状及发展趋势》文章,这些文献从实证、质化、量化等不同的角度,全面揭示了不同时期中国的社会体育指导员发展情况,(包括对不同时期社会体育指导员的人数、在各地的分布情况、年龄结构、学历构成与专业特长、工作场所等方面的调研分析),为社会体育指导员的组织管理及相关政策的制定提供了有力的支撑;此外,还有许多学者对不同地域——对省市、西南、中南、珠江三角洲的社会体育指导员的发展状况进行研究分析,为进行宏观研究的学者提供文献支撑,是此类研究所需借鉴与对比的有效依据。
3对社会体育指导员作用的研究
2002年,谭延敏的《社会体育指导员在全民健身活动中的作用》、2012年全彦秀的《试论社会体育指导员在全民健身中的促进》、2014年殷宏健《社会体育指导员在全民健身发展中的作用》三篇文章从宏观的角度基于社会体育指导员整体发展状况在全民健身事业、社会体育发展、群众体育活动中的作用加以研究,根据《国家级、一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教材》资料中的培训总结来看:广大社会体育指导员在组织的引导下积极开展群众健身活动,给群众进行现代体育观念的传播和科学健身知识的普及,这些举动不但逐步提高了社会体育事业的发展水平,从而推动体育事业的全面发展,并且直接促进群众的体质健康,有利于群众建立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通过健身运动提高生活质量,即陶冶了群众的情操,又促使群众之间增进友谊,提高群众的文化修养,树立道德新风,在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都发挥着重要的作用。通过对这些文献及相关培训资料的解读,可以看出,我国在社会体育指导员作用的宏观研究上,主要集中在全民健身领域。
4对社会体育指导员制度相关的研究
我国对社会体育指导员的管理制度的相关研究,最早发表了成果的是2002年倪同云在中国体育科技上的研究成果:《完善我国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体制的研究》,从全国8个省的地级市抽取300名国家认定资格的社会体育指导员,作为研究样本,通过对300名社会体育指导员的权限划分、培训方法,其为社会服务的情况方面进行调查,通过统计数据,经过对比分析,总结出较为完善的社会体育指导员的管理体制的条件与提出相应的对策。并总结分析出“为了进一步完善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制度,必须解决好4个方面的问题”的建议。2003年戴俭慧的《<社会体育指导员国家职业标准>的颁布与我国社会体育指导员的发展》一文着重研究了《社会体育指导员国家职业标准》中给出的职业划分依据,“介绍了制定社会体育指导员职业标准的依据、定义、等级划分、职业功能等具体内容,提出实施《标准》的对策和建议”[9]。2006年李相如的文章:《关于我国两种社会体育指导员制度的比较研究》,详细阐述了从《制度》和《标准》两个方面研究社会体育指导员的制度系统,其区别在于工作性质是否为义务,是否进入国家的劳动管理体系,得出结论为无偿服务为现阶段社会体育指导员在全民健身中为主流,并认为“建立中国社会体育指导员协会的条件已经具备,时机基本成熟。2007年,于善旭的文章通过对《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制度》体现的宗旨与地位加以具体分析,提出了社会体育指导员需要解决的现实需求问题上深入分析,并提出了相关的立法的构想2011年《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办法》出台之后,于善旭对我国自1993年至2011年在关于社会体育指导员的制度规章的众多研究加以总结阐述,详细分析了自从《社会体育指导员等级制度》实施以来各地在社会体育指导员制度的实施中进行了的多方面的实践与探索,在实践过程中涌现出各种因地制宜的特色做法,和富有智慧的能动创造,在工作中形成了社会体育指导员组织工作发展的一些新的形态,在社会体育指导员制度持续向前发展态势的同时,凸显出该制度与时俱进需要适应创新,不断创造新的生机与活力。
5对社会体育指导员服务与培训方面的研究
【关键词】优秀运动员;商业价值;商业行为;研究
近几年来市场经济追求利润的需要导致了所有物品和服务的商业化,在迅速膨胀的中国体育市场上,开发运动员商业价值的意识日渐增强,随着奥运会冠军的涌现,我国优秀运动员的商业价值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挖掘,在新的市场经济环境下,举国体制应当赋予优秀运动员商业操作新的内容,通过合理适当的开发和商业运作,实现运动员商业价值效益的最大化。
一、我国优秀运动员商业活动的管理办法和法律法规
为了规范在役优秀运动员的广告等经营行为,原国家体委于1996年11月19日下发了《关于加强在役运动员从事广告等经营活动管理的通知》,明确指出在役运动员商业活动的范围和经营方式,1998年国家体育总局《关于重申加强在役运动员从事广告等经营活动管理的通知》,指出在役运动员未经组织许可,不得自行直接或间接参加经营活动,不得以在役运动员名义开办的企业;在役运动员参与商业广告活动,必须征得其所属运动项目管理中心的同意,并由管理中心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办理;运动员从事商业广告的收益,由运动项目管理中心接受并分配;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要严格遵守《关于加强在役运动员从事广告等经营活动管理的通知》。2001年国家体育总局颁布了《国家体育总局关于运动项目管理中心工作规范化有关问题的通知》;2003年颁布了《全国运动员注册与交流管理办法(试行)》,提出了“双重注册”条款的出现,有效地解决了“举国体制”下专业运动员和优秀运动员所产生的运动员归属矛盾和商业活动的具体办法。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对自然人的人身权以及与人身权相关联的肖像权,给予了界定与保护。
二、我国优秀运动员商业价值的开发途径
1.国家体育总局对优秀运动员商业活动的具体运作方式
中国有50多个运动协会,各运动项目国家队的管理体制和模式存在着差异,基于国家队队员的个人民事权利的问题,多数协会把运动员的商业开发权做出了基本的区分,即认定运动员价值构成包括运动员个体身份和国家运动员身份两部分,相应的也划分了运动员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同时指出,国家队队员的商业价值来源于国家巨大的经济投入和国家队给运动员所创造的比赛条件与机会,这种投入是形成运动员商业价值的基础,因此国家队有权干预运动员的商业活动;而对于运动员的“个体身份”,要放宽到什么程度,因为总局规定的“原则性”和划分的模糊,带来了各运动协会的“因地制宜”、“因事制宜”和“因人制宜”。另外,为了最大限度的保证奥运赞助商以及合作伙伴、供应商的权益,北京奥组委表示,奥运会比赛期间,不允许运动员为非奥运赞助企业做宣传。尤其是金牌获得者或像刘翔这样的著名运动员,与非奥运赞助企业的协议应该把奥运会这段时间空出来。参加奥运会的中国运动员,必须和中国奥委会签订协约,承诺在奥运会期间不为非奥运会赞助企业做广告。
2.赛场是优秀运动员价值体现的洼地
优秀运动员其经济收入主要来源于参加各种规则的商业性比赛,获取出场费和比赛奖金。在竞技体育中,优秀运动员商业价值的主体源于其体育价值,优秀运动员在赛场上最大程度地体现他的竞技体育价值,引起大众对他的关注进而影响他的商业价值,这是实现运动员商业价值的基本方式。1982年第6届世界杯体操赛上,获李宁自由体操、单杠、跳马、鞍马、吊环和全能6项冠军,成为世界体操史上首位取得如此好成绩的运动员,“体操王子”借体操这个项目为“李宁”这个品牌增值,从体操台上走下来的18年时间,让“李宁”二字从一个运动员品牌转型成为一个商业品牌;05年墨尔本世锦赛,17岁的中国小将程菲完成了令人匪夷所思的一套跳马动作――“踺子后手翻转体180度接前直空翻540度”,提升了自己的运动价值,同时,由于活泼亮丽的形象也会为企业的品牌形象提升不少美誉度。这些都保证了其商业价值的增值。在雅典奥运会上,刘翔以12秒88的成绩让中国为之一震。于是,刘翔受到世人的瞩目。之后耐克公司也因为成功押宝刘翔,获得了巨大的品牌效应。
3.通过媒体转播提升运动员的商业价值
体育比赛电视转播权是指体育组织或赛会主办单位举办体育比赛和体育表演时,许可他人进行电视现场直播、转播、录像并从中获取报酬的权利。媒体转播提升运动员的商业价值原因在于:体育赛事自身所具有的激烈、对抗、精彩、悬念、新颖程度的特点和明星的影响因素;同电视所直观反映体育赛事的绝对真实,而且向观众传递的视听觉信息尽可能的全面和艺术的完美结合。只有制作出观赏性较强的体育赛事电视节目,才能吸引广大观众观看,提高电视台的收视率;观众收视率的提高,会引来大量的广告客户和赞助商;而广告、赞助的收益,又会使电视台、体育机构都能获得较大的发展后劲。正是在大众传媒对运动员进行赛事转播和宣传下,优秀运动员才能真正成为商品的载体,实现其自身的商业价值。
4.促成运动员与企业对接
优秀运动员无形资产的生命力,在于资产能否有效地应用于企业经营,给企业带来良好的声誉,提高企业的知名度,创造超额利润,从而取得最佳的社会经济效益。向企业推广优秀运动员是体育经纪人的主要业务,以姚明为例,其身边的姚明经纪人团队包括了从体育经纪人到市场专家及芝加哥大学经济学专家等10多人,这些人负责姚明的全部市场推广工作。
5.体育经纪人的管理
体育经纪人对优秀运动员品牌代言人市场的发展,具有相当重要的作用,他们是优秀运动员与企业连接的桥梁。优秀运动员能否在商业上获得巨大的成功,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体育经纪人的水平,体育经纪人是依据体育经纪人管理办法取得合法资格,专门从事以收取佣金为目的,促成相关组织和个人在体育活动过程中实现其商业目的而从事的活动的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 2006年4月,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公布的我国第六批14个新职业中,体育经纪人有了一席之地。2007年7月20日,《体育经纪人国家职业标准》由相关部门审定通过,标志着体育经纪人的管理步入了正轨,目前,我国体育经纪人能够起到的作用还很小。不过,经济在发展,人们生活水平越来越高,中国的国际影响越来越大,体育随着这些因素而进步,必将对优秀运动员商业价值开发带来新的曙光。
优秀运动员的商业价值的开发,需要制定一套运动员商业活动的管理办法。当然,开发运动员的商业价值,运动项目管理中心还要协调解决好运动员的商业行为和正常训练之间的关系,而中心在开发运动员商业价值的同时,也要对运动员进行思想教育,帮助运动员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正确面对利益的诱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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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本论文主要研究将学生对于体育锻炼的需求更加具体化,意在挖掘学生参与体育锻炼的潜在需求,利用各种教学手段刺激学生的需求,激发学生参与体育锻炼的热情;利用鼓励性考核机制使学生能够坚持进行体育锻炼,利用活动式管理办法使学生对体育运动保持兴趣,进而掌握体育运动技能,探索培养大学生体育锻炼习惯的有效方法,提高学生健康素质,为社会提供健康人才保证,为高校体育教学改革提供新的方法和途径。
关键词 需求引导 锻炼习惯 大学生
随着国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的生活方式和饮食习惯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体力劳动大量减少,高脂肪、高热量的食品成了人们每餐必需品,根据国家对国民体质监测数据显示,特别是在大学生这个重要的群体里,近20年学生体质逐年下降[2],究其主要原因,学生运动知识缺乏,网络兴趣高于运动兴趣,健康理念差,对体育锻炼需求少,基本达到了对体育锻炼无欲无求的境地,以至于社会或高校里频频发生英年早亡事件,在为那一个个花一样年龄的年青人惋惜的同时,也给高校体育工作者提供了一个新的思考方向。
一、需求引导式教学研究的主要内容
本论文主要根据“需求是进行一切活动的原动力,需求越大,动力就越大”这一原理,以大学生参与体育锻炼有关的各种需求为切入点,在体育课堂内和课堂外的群众体育活动中对学生各种体育锻炼需求进行强化,强调学生参与体育锻炼需求在其生活、学习、工作中的重要地位,使其内化成学生重要思想之一,再根据学生不同的需求为学生搭建体育锻炼平台和提供有效的体育锻炼方法,最终让学生在进行各种体育锻炼的过程中来不断满足自己的各种需求。
二、需求引导式教学的具体实施策略
(一)根据学生的需求建立体育俱乐部
需求是进行一切活动的原动力,需求越大,做事情的动力就越大,在学校的课外体育教学延伸部分,要根据学生自身的需求,成立能够满足学生需求的体育俱乐部,像健康俱乐部、减肥俱乐部、塑型俱乐部、攀岩俱乐部、健美俱乐部等,让学生在体育教学内所强化的思想在课堂外进行内化,俱乐部还要定期举办各种活动展示,让学生保持参与体育锻炼的热情,进而为养成良好的体育锻炼的习惯打下基础。
(二)合理安排将需求内化成学生思想的教学内容
将学生需求在体育课堂教学中进行强化,并放大,激发学生满足需求的强烈欲望,具体可以使用情景教学、案例教学等让学生认识体育锻炼的需求是当前重要需求之一,努力将学生的需求内化成学生的行动,并科学合理地引导学生进行体育锻炼,使之需求得到正确的满足。
(三)加强体育教师队伍建设,改变上课观念
树立“键康第一”体育教育思想,体育课是学生能够保持身体健康,提高健康理念,养成体育锻炼习惯的有效途径,也是现在体育与健康课程的最终教育目标,教师要改变传统的教育教学模式,让学生在一定的规则下自由发挥、自由活动[1]。教师是课堂教学内容和教学思想能够顺利实施的组织者和保证者,如果体育教师自身的教育教学水平不高,没有足够的知识作为铺垫,培养不出优秀的学生,高校应重视体育教师教学水平的提高,增加经费的投入,组织体育教师参加各级各类的培训,提高体育教师的教学水平。切实落实“健康第一”的指导思想。教师要走到学生的活动中,对学生的活动给予指导或帮助。教师在备课的时候,根据学校现有实际情况,合理安排,大胆创新,使学生成为学习的主人、游戏的主人[2]。课堂气氛活泼、轻松。让学生喜欢体育而爱上体育课,这才能使学生保持对体育锻炼的需求。
(四)充分搞好体育场馆没施的建设
学校的体育场地、器材是学生进行体育锻炼的基础。周边地域比赛场馆雄伟壮观、设备先进,教学训练场地美观大方,运动器械齐全,都将会给学生在视觉感受方面增添美感,自然就会因环境优势激发学生对体育课及体育运动的兴趣萌生。学生主动性的形成和增强必须要有体育场馆设施作保证,在调查中我们发现有相当数量的学生由于场地缺乏,而导致他们刚燃起的体育锻炼激情熄灭了。因而,普通高校应根据学生的人数,新建或补充体育活动场地、器材等,以满足广大学生体育锻炼的要求。
三、结论与建议
高校体育教育的终极目标就是让学生养成体育锻炼的习惯,本论文研究意在找出学生参与体育锻炼的切入点――体育锻炼的十六种需求,然后通过各种方法和手段满足学生的各种需求,帮助学生养成参与体育锻炼的习惯。主要解决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如何才能让学生把关于体育锻炼的各种需求内化成学生的思想,增强学生参与体育锻炼的欲望,有了思想才能指导行动,只有学生有了强烈的想满足自己与体育锻炼有关的各种需求,才能付诸行动;二是用什么样的鼓励性考核机制使学生能够坚持进行体育锻炼;三是利用什么样的活动式管理办法使学生对体育运动保持兴趣。要实现学生养成终身体育锻炼的习惯,还需要体育工作者经过更深入的研究与探索。
基金项目:2014年黑龙江省教育厅教改项目《需求引导式教学对大学生身体锻炼习惯养成的研究与实践》。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