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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营利组织财务制度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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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营利组织财务制度

第1篇:非营利组织财务制度范文

关键词:非营利组织 财务管理 零基预算 自创收入 行政支出

非营利组织(Non-Profit-Organization)是相对于营利组织而言的,根据国际惯例并结合我国的国情,我国的非营利组织可以界定为:以从事社会公益事业或提供公益服务为使命,不以获取利润为目的,具有合法独立地位的实体性机构,即民间非营利组织的范围。非营利组织的资源提供者将资源交给该组织,目的不在于获得投资收益或获得组织清算时净资产的所有权,而在于保持和加强该组织为整个社会或特定团体提供商品或劳务的能力,不是以微观的经济效益而是以宏观的社会效益为目的。

一、我国非营利组织的财务特征

(一)财务资源来源多样 非营利组织不完全依赖于从顾客那里获得产品和劳务收入以维持其生存和发展,其收入还来源于政府拨款和接受社会捐助。有些非营利组织资金的主要来源是服务收人,如民办学校的收入主要是学费,民办医院的收入主要是医药费,这些非营利组织通常被称为“顾客支持型组织”;其他非营利组织收入的主要来源则不是服务收费,这些组织被称为“公众支持型组织”,如慈善机构。非营利组织为实现其社会使命所提供的服务其收费也应是低水平甚至是免费的,而不是按市场经济规律来收费。

(二)不以盈利为目的 在企业财务中盈利动机和盈利指标构成了一个自动分配的规范机制,然而非营利组织不以获取利润为目的,缺少了利润这一指标,管理人员难以对各种指标的相对重要性程度达成一致,不同非营利组织间也无法进行绩效的对比,对于一定的投入在多大程度上有助于组织实现自己的目标也难以确定,分权管理的操作难度加大,许多决策不宜下放给中下层管理人员,不同非营利组织之间也无法进行绩效的对比。

(三)所有权及财务管理目标特殊 非营利组织资源的权益属于组织本身,但是非营利组织却不能对其资源权益进行出售、转让,并且在某些情况下,必须按资源提供者的要求来管理、运作和处置资源。出资者(捐助者)不期望收回或据以取得经济上的利益。因此非营利组织通常不进行损益的计算,也不进行净收入的分配,其所有权形式较为特殊。这也决定了非营利组织财务管理的特殊性。非营利组织和企业有着本质的不同,在财务管理目标上存在很大的差异。非营利组织为了实现其使命,其首要目标应当是组织的稳定和长期可持续发展,这样才能实现非营利组织的使命并对社会和受益人负责。一个非营利组织不能像营利组织那样,为了对股东和投资人负责而拼命追求短期利益,也不能在组织发生危机时裁减雇员以保全资产,非营利组织追求的应当是长远的,具有公益性的目标。在危机来临时应首先考虑受益人的利益。当然,为了非营利组织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非营利组织必须具有危机意识,通过健全的财务管理、财务预算和财务控制,确保组织发展的财务基础,并积极稳妥地拓展业务,谋求组织的可持续发展。

二、我国非营利组织财务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预算机制落后 长期以来,我国非营利组织大多数实行的预算编制方法是“基数加增长”的模式,即每年预算支出分配采用的都是在上一年基础上增减的办法。这种资金分配方式的弊端是,以往年支出实际为依据确定支出指标,其实是以承认既得利益为前提,固化了原有利益分配格局,固化了原有资金供给范围和支出结构,不利于资金供给范围的科学界定和支出结构的调整。这种资金分配方式可能导致分配不公,使原来厉行节约的单位支出的更少,大手大脚的单位支出的更多。由于预算制度的缺陷进而导致非营利组织预算管理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就会造成其预算编制不科学,预算执行不严肃,忽视资金的使用效果,使预算管理流于形式。

(二)收入管理松散非营利组织收入是指非营利组织开展业务活动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这是非营利组织为实现其社会使命而获取资金的主要来源。非营利组织收入包括非自创收入与自创收入。非自创收入是指非营利组织接受的政府拨款和社会捐赠。自创收入是指非营利组织通过提品或劳务而向消费者直接收取的收入以及通过授资而从受资方取得的收益。其中非营利组织容易放松对服务性收入的管理,突出表现在:服务性收入占收入总额的比例偏低,收费标准的制定不科学、合理。据世界银行研究表明,国外非营利组织的收入来源中,民间捐赠约占10%,公共部门支持约占43%,私人收费约占47%。在美国,1995年非营利组织的服务收入占总收入的56.6%。我国据清华大学非营利组织研究所1999年的一份调查问卷表明,1998年非营利组织中的营业性收入仅占6%。虽然国内与国外在统计口径方面存有一定的差异,但粗略来看,与国外相比,我国非营利组织的服务性收人所占比例偏低。此外,非营利组织在制定这类收入的收费标准时,通常没有进行深入的调研和科学的核算,没有以工作所需的实际开支为依据或者未考虑服务对象的承受能力,导致出现收费标准的虚高或偏低。另外,收费标准一旦制定并经物价部门批准后,往往数年甚至十几年不变。这一方面与非营利组织财务人员的惰性有关,另一方面,也与对收入疏于管理有很大关系。

(三)支出管理混乱 非营利组织对支出管理重视不足、措施不得力,直接导致了资金利用效率低、组织发展后劲不足。突出表现在:各种支出(费用)的界限模糊,经常出现各项支出(费用)相互挤占、挪用现象的发生;在分配各项支出(费用)时,不管轻重缓急,也不管是重点项目还是急需项目,往往混乱支出,结果不但重点项目、急需项目没做好,其他项目也受到了影响;而且非营利组织在办理各项支出(费用)的过程中,不讲究资金的有效利用,“铺张浪费”现象严重,使资源得不到充分的利用。比如,行政支出会大大高于公益支出,使资金支出变成了专为非营利组织生存而使用的资金,丧失其公益性。有关调查也显示,我国某些非营利组织的行政支出高达90%以上,获得的资金只够维持自身的生存。这样的组织已无法实现任何社会使命,事实上已失去了存在的意义。主要原因是由于非营利组织的内部控制非常薄弱且长期置于外部的审计监督之外。

(四)财务透明度低 我国非营利组织不像企业组织尤其是上市公司需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定期公布其财务报告,按期接受政府或社会审计的监督。相当多的非营利组织如果没有特殊情况一般不做年度财务报告,或者虽做年度财务报告但无严格审计,财务报告蜕变为应付检查的工具。作为非营利组织资源的提供者――赞助者、捐赠人、会员等则很难通过合理、合法、有效的途径来充分地了解他们所捐助的资金是否能被谨慎地、按捐赠意愿使用,并且无法确定资金的使用过程是否都有完整的财务记录。非

营利组织财务透明度低,严重影响了资源提供者的积极性,降低了其对组织的信任度,进而阻碍了组织的健康、持续发展。

(五)绩效评估无法进行 由于非营利组织没有利润指标,所以很难进行有效的绩效评估。没有利润指标也就是没有财务上的考核标准,这对于一个组织进行绩效的评估来说增加了难度。在企业财务中,利润指标能为衡量企业绩效提供标准,为企业提供量化分析的方法,使企业的分权管理成为可能;组织内部责权利的划分也十分明确。然而,非营利组织的公益性决定了利润不是其追求的目标,社会效益才是衡量组织业绩的标准。通常缺少利润这一指标,这就会使得管理变得困难,管理人员很难就各种目标的相对重要性程度达成一致;对于一定数量的投入能在多大程度上实现组织的目标也难以确定;分权管理的操作难度加大,对各部门的责权利也就无法十分明确,因而对于各部门职责履行的情况难于考核评价。

三、我国非营利组织财务管理的对策

(一)加强收入管理,努力扩大自创收入 显而易见,加强收入管理,努力扩大自创收入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加强收入管理。非自创收入是非营利组织收入的重要来源。非自创收入的管理需要做好与政府合作、寻找企业合作伙伴、面向社会公众募捐。扩大自创收入并加强其管理,应当是我国非营利组织发展的方向。提高自创收入中服务性收入占收入总额的比例,制定科学、合理的收费标准。非营利组织在制定收费标准时,要积极争取收费政策支持,本着以收费养业务、促业务的原则,深入调研,科学核算,制定、申报准确的收费标准,既要保证工作正常开展的资金需要,又要保证避免收费标准的虚高,同时还要充分考虑服务对象的承受能力,使制定的收费标准既能满足实际开支需要又具可操作性。收费标准在报经物价部门批准后,随着条件、环境的变化,还应适时申报调整。另一方面的是扩大自创收入。尽管非营利组织不以营利为目的,并非意味着非营利组织不能取得经营收入。非营利组织要谋求自身发展,要提供更多服务,要满足不断增长的公众需求,要摆脱令人烦恼的关联交易,就必须建立灵活的创收机制。非营利组织不应创收的认识是一种误解。据世界银行研究表明,在我国香港地区,非营利组织的自创收入占40%。然而在我国非营利组织的收入来源中,自创收入的比重还相当低,这无疑会影响我国非营利组织的服务水平和自身发展。因此,在我国非营利组织的筹资中,自创收入是潜力最大的一块。非营利组织可通过以下方面来获取自创收入:一是扩大服务收入。对于为实现其社会使命所提供的服务,收取一定费用的目的是弥补开支、降低成本。可以通过扩大规模、延伸服务方式的方法来扩大业务收入的总额。其收费应当是低水平甚至是免费的,而不能按照市场经济的价值规律来收费。二是增加经营收入。对非营利组织而言,从事经营活动从而获利,是一项极重要的资金来源。我国相当多的非营利组织不存在经营收入或经营收入比例很小,但非营利组织须明确其目的是更好地实现其为社会公益服务的宗旨,所从事的经营活动必须是合法的,不会对自己的声誉造成不良影响,且从中获取的经济利益不能在组织内部进行分配,必须全部用于非营利活动。三是进行商业投资。对非营利组织来讲,投资是一种重要的筹资方式,是指非营利组织把所获取的资金,在运用于公益项目之前,通过资本运作将其投放出去,获取投资收益,实现资金的保值与增值,以便能有更多的资金投入到其为社会公益服务的活动中去。如慈善基金会可将闲置资产投入到房地产、股票或期货市场中去实现资金的保值与增值。但是进行商业投资,必须遵循安全性、收益性、流动性和合法性的原则。为了尽可能降低投资风险、非营利组织还应该进行科学的投资管理,评估自身承受投资风险的能力;确定投资结构;研究投资环境,选择投资机会;评价投资方案的风险与收益;选择最佳的投资方案。

(二)严格执行会计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 2004年,财政部正式颁布了《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自2005年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该制度的实施解决了非营利组织长期以来无适用会计制度的问题,有利于促进非营利组织加强内部管理,完善各项规章制度,使各项经济业务的处理有章可循,从而提升非营利组织在社会各界的诚信度。同时,也便于捐赠者、会员及社会各界的监督,为有效地进行财务管理提供了依据。但非营利组织还应建立健全内部会计控制体系,做到“有法可依,执法必严”,在内部控制制度特别是内部财务、会计控制制度的建设上下功夫。非营利组织具有科层结构特征,组织内部存在复杂的委托关系,疏于内部控制,必然造成内部成本过度膨胀。严格的内部控制有助于在组织内部营建一种决策科学、管理规范、持续发展的机制,是非营利组织降低消耗、提高效率、增加产出的有效手段。传统的内部控制依赖管理人员的权威,通过具有反馈功能的指令链条来实施,很容易滋生。现代内部控制主要依托建立在有效信息基础上的目标导向激励机制来实现。对于有助于组织目标实现的行为必须适时给予奖励。反之,则应及时给予惩罚。通过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在非营利组织内部建立覆盖所有职能部门、所有业务环节、所有工作岗位、所有工作人员的激励机制,可以有效整合组织资源,有效实现组织目标。

(三)改进预算管理制度,提高支出管理的科学性 由于非营利组织的财务目标不是实现利润,因此在资金的运用方面,合理地实现收支平衡就显得尤为重要,而实现收支平衡最直接的途径就是编制预算。预算可以明确工作目标,协调各部门的关系,合理组织财务资源,明确未来筹资需求的规模和时间,有计划地开展各项公益性社会活动,为社会提供更好的服务。而预算控制则是动态地将各项作业连接起来,明确各职能部门参与业务的先后顺序,规范业务的申请、审核、批准、执行和考评整个流程,对业务进行动态组合控制,确保组织的主要业务流程处于受控状态,同时解决。可通过以下途径解决:一是改进预算管理工作。加强预算编制的科学性、预算执行的严肃性,并监督检查预算资金的使用效果。非营利组织要根据其工作目标,进行深入调研与科学核算,采用“零基预算”编制方法代替原有的“基数加增长”的预算编制方法。准确核定所需拨款的额度,制定科学合理的预算方案。严格按预算办事,对预算资金的使用效果进行追踪、监督和评价。在预算实际执行过程中可运用控制预警线进行控制,若波动幅度在10%以内(结合实际情况具体设定),表明预算执行过程处于控制状态;反之处于非控制状态,以便及时分析原因并采取措施来改善情况。二是严谨支出管理。非营利组织的支出按支出的用途分为行政支出和项目及活动支出分别进行管理。行政支出是非营利组织为了自身的生存和发展而发生的支出。行政支出应当多用于自身的能力建设,只有自身的经营管理能力得到提高,资金才能被更有效地利用。项目及活动支出是非营利组织为了实现组织使命而发生的支出,该项支出的管理应当从社会效益出发,通过有效的规划和监督,保证组织的社会使命最大限度地得以实现。行政支出的管理应当厉行节约,尽可能控制行政支出占总支出的比重。行政支出所占比重过高,说明没有足够的资金去实现组织的社会使命,非营利组织难以持续发展。当然,行政支出所占比重过低,同样不利于非营利组织的持续发展。

第2篇:非营利组织财务制度范文

【关键词】非营利组织 会计监管 会计制度

一、非营利组织概述

非营利组织是政府体系之外,具有公共服务宗旨或促进社会福利发展,不以营利为目的,不分配盈余,享受免税优待,依法成立的组织。在我国,非营利组织主要有两大类:一类是群众团体组织,如各类团体、协会等,数量多、分布广、社会影响大;另一类是带公益性质的事业组织,包括各类学校、医院、图书馆、文艺体育机构等。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化改革的不断深入和发展,非营利组织已经逐渐成为除政府、企业外,现代社会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在我国经济社会生活各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二、非营利组织的财务特征

非营利组织不同于营利组织的目标与财务特征,决定了非营利组织管理会计与营利组织虽有某些共性,但更具有区别于企业管理会计的特殊性:第一,顾客的消费不是主要的资金来源,费用不是按照市场经济价值规律来收取。第二,缺少利润指标,管理的系统性出现缺损、不够完整,管理人员往往难以就各种目标的相对重要程度达成一致;对于一定的投入能在多大程度上帮助组织实现自己的目标也难以确定;分权管理的操作难度较大,不同组织之间也无法进行绩效的对比。第三,非营利组织权责利不是十分明确。由于非营利组织不存在利润指标,对各部门的职责履行的情况难以考核评价,因而对各部门的权责利也就难以划分。第四,所有权形式特殊。资财的权益属于组织本身所有。但是,非营利组织不能对其资财权益进行转让、出售,并且在某些情况下必须按资财提供者的要求来运作、管理和处置资财,通常对损益不进行会计核算。

三、非营利组织会计监管存在的问题及相应对策

(一)问题

(1)内部监管薄弱。若出资者不能对内部人员的行为实施有效的控制,他们就可能利用对资产的控制权通过造假牟取私利。如果经营管理者缺少必要的财务管理知识,并对非营利组织财务管理缺少必要的关注,组织内部对财务部门和财务人员的监管就会松懈,甚至不加管理或不从制度上予以控制,从而导致监管失控。同时,部分会计监管人员素质较差,部分会计监管人员的业务素质水平较低。这样他们往往对一些较为复杂的业务、新出现的业务不能按照会计法规、准则进行正确处理,使得会计信息不能得以正确反映。

(2)缺乏有效的社会监管。我国非营利组织历史悠久,但对其会计法规体系建立较晚。我国政府虽然已经初步建立了以《会计法》为主体,相关的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为补充的全方位、多层次的会计监管法规体系,并颁布了《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但在实施监管的过程中,我国现行的会计法规体系依然存在许多不足,会计监管配套的法律法规不完善,会计法规之间的协调也存在问题。

(二)对策

(1)建立健全内部会计控制体系,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非营利组织的财务管理制度和业务授权控制制度,加强财务控制。明确规定涉及财务及相关工作授权批准的范围、权限、程序、责任等内容,单位内部的各级经办人员必须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和承担责任。同时非营利组织应该加强内部管理,加强对组织内的管理人员及财务人员的相关知识培训,对单位高管应进行《会计法》等有关财政法规和财务制度的培训,改革和完善会计从业资质和技术职称的相关培训管理制度。

(2)进一步完善政府监管的体制,健全非营利组织监管法规体系。成立以财政部门作监管主体,审计、税务、人行等相关部门分工协作的监管体系,各部门之间密切配合,通过定期抽查或联合互查的方式,检查非营利组织是否依法建账,会计凭证、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会计核算是否符合《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要求,会计人员是否具备从业资格。促进会计监管步入规范化、经常化、合理化轨道。规范和完善制约会计活动的法规制度,健全会计监管自身的法律体系。规范会计监管工作的方法、工作程序,做到有法可依。

四、完善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建议

(1)建立交流平台,整合信息资源,实现信息、经验和资源共享,对于信息的提供方和接受方都要求我们要有主动性。同时,可以在相关政府部门设立一个协调机构。

(2)建立培训基地,提供民非组织观摩学习场所。可以提倡政府相关部门或者会计师事务所对非营利组织的成员进行会计相关的培训,可以收取合理的培训费用。会计管理部门应该加强对民非组织会计人员的督促和管理,鼓励他们加强业务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的业务水平和政策水平。

(3)倡导服务团队,会计师事务所等独立审计机构可以成为民非组织的服务团队,这个过程可以收取一定的费用,这个费用政府可以视情况进行一定的补贴。财政部门和民政部门不仅要管理,更要服务,管理与服务并举。

(4)可以制定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准则与财务通则,并跟国际惯例趋同。随着民间非营利组织飞速发展,以及民间组织国际交流活动的日益增多,民间组织管理部门应加快立法的步伐,与时俱进,尽可能为民非组织营造一个健全的法律环境和制度环境,这样非营利组织才会得到更好的发展机会。

(5)非营利组织通常都存在一定的税收问题,我国的税收制度把民间非营利组织视同“准企业”看待,涉及到的税种大致有十三项。为避免税收成为民非组织的一项或有负债,统一民非组织税收制度,明确减免税规定势在必行。同时,税法应体现对捐赠者的鼓励,对捐赠单位或个人因捐赠所涉及到的税收条款应进行相应的修改或补充。

五、总结

非营利组织不以获取利润为目的,他们提供服务是服从于某些公共目的和为公众奉献。一个非营利组织在一定范围内为社会公益服务,也就是在完成某一社会使命。在当今市场经济社会,非营利组织为完成某一具体的社会使命需要有足够的资金支持,资金的获得和有效使用需要有科学的财务管理。建立更好的会计制度和会计监管制度有助于促进我国非营利组织的快速发展。

第3篇:非营利组织财务制度范文

一、 非营利组织对农村社会救助的介入及参与

1. 起步阶段。

这一阶段始于20世纪80年代末中国非营利组织的陆续出现,一直持续到2003年。该阶段主要特征如下:一是参与农村社会救助的非营利组织经历了从无到有、从少到多的发展过程。1978年,中国红十字会恢复工作,到1989年其在全国的基层组织高达8.7万个,通过开展各种人道主义社会服务,积极推动我国农村社会救助发展。二是参与社会救助的非营利组织在起步阶段社会力量比较弱小,大多非营利组织是从政府部门中分化出来的,具有浓厚的官方色彩。比如中国扶贫基金会和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分别是从国务院扶贫办和分化出来的。三是相关的法律法规刚刚起步,难以发挥规范和激励作用。199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肯定与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公益事业捐赠行为,但对于如何实施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优惠以及优惠到什么程度等问题没有具体规定。四是非营利组织参与的救助活动主要集中在扶贫、济困等传统领域。1998年水灾期间,中华慈善总会采用拍卖、义演等多种方式筹集资金,共募集款物总额72亿元,而当时国家财政拨款是48亿元,这显示了慈善组织在紧急救灾活动中的重要作用。

2. 发展阶段

这一阶段的特征主要表现为:第一,非营利组织参与社会救助的活动范围在不断地扩大,组织形式也趋于多样化。救助范围从传统的扶贫济困,灾害救助逐渐地向教育救助、医疗救助、残疾人救助等方面拓展。其二,相关的法律、法规不断完善健全,非营利组织自身的管理得到完善。2004年国务院颁布了新的《基金会管理办法》,首次将基金会分为公募与非公募,规定除个人外,企业或其他组织也可以成立独立的非公募基金,明确规范了企业设立慈善基金的行为; 2005年《中国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开始实施,结束了我国民间非营利组织财务制度长期沿用国家事业单位财务制度的历史。

3. 飞跃阶段

这一阶段主要有以下几个特征:第一,相关法律、法规不断的完善,非营利组织社会监管力度加大。近年来陆续出现的郭美美事件和诈捐门事件都充分体现了非营利组织的监督管理力度在不断增强,这也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非营利组织在提供社会救助的过程中加强自身组织能力的建设,使之能更好的在农村社会救助中发挥作用。其二,中国志愿队伍不断壮大。2008年的汶川抗震救灾激发了大众参与社会救助的热情,彰显了国民慈善意识的觉醒和蕴藏在民间的力量。汶川地震后,志愿者队伍在短期内迅速发展,成千上万的志愿者奔赴抗震救灾第一线,参与赈灾宣传,募捐物资、灾区救援等服务。

二、非营利组织参与农村社会救助存在的问题

1. 非营利组织参与农村社会救助,在协作空间和手段方面与政府缺乏有效协作。一方面,非营利组织和政府的协作空间狭小。政府过多的干涉救助的微观领域,非营利组织发挥作用的空间被压缩,在协作过程中,非营利组织常常被当作政府救助资金发放的部门,成为政府行政职能的延伸机构,在政策制定、人员交流以及信息反馈方面的协作则十分有限;另一方面,非营利组织参与农村社会救助的协作手段单一、缺乏灵活性。目前,我国非营利组织参与农村社会救助的协作方式,主要包括由政府提供救助对象的范围或名单,由非营利组织提供资金或物质帮助以及非营利组织直接参与到项目中,提供特定的产品和服务。然而,能够直接参与项目的非营利组织往往是与政府关系密切的大型组织,实力较弱的或草根性的非营利组织只能通过提供救助服务或资金,不能通过项目合作的方式参与农村社会救助。

2.非营利组织参与农村社会救助的公信力不高。非营利组织自身先天存在缺陷,组织内部的管理制度不够公开,外部的监管制度不够健全,导致个别非营利组织在开展救助活动时,背离了非营利组织的公益特性和社会职能,使得非营利组织难以得到广泛的社会认同,社会公信力不足。近年来出现的郭美美事件,对非营利组织的公信度产生了极大的负面影响。

3.非营利组织参与农村社会救助相关法律法规建设滞后。《基金会管理办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公益事业捐赠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全国性民间组织评估实施办法》等,是与非营利组织相关的主要法规。但是从整体上来看,其立法层次不高,且明显滞后于非营利组织的发展。其次,缺乏配套的法律法规的规范和监管,使部分非营利组织的发展不够规范,甚至偏离了原有的宗旨,以营利为主要目的,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中国非营利组织的形象,制约了我国非营利组织发展。最后,对于非营利组织参与农村社会救助领域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缺乏相关的规范性法律法规。

三、非营利组织参与农村社会救助的改革与完善

1. 建立农村社会救助中政府与非营利组织的协作机制

第一,形成共同的治理空间。政府应当减少对非营利组织管理的控制,抛开繁琐的手续规定和制度性框架,给予非营利组织在参与农村社会救助中发挥自身优势的自由空间,与非营利组织在农村社会救助这一共同的治理空间结成管理联合体。第二,形成组织上的互补。非政府组织在我国的发展还处于初级阶段,应当重视与基层政权之间的协调,从而在组织上形成互补,为非营利组织参与农村社会救助等社会事务管理工作争取更大的活动空间。第三,形成人员与信息的协作和共享机制。该机制使非营利组织与政府救助机构的工作人员之间充分沟通,对问题进行探讨并交流信息,建立资源共享平台,以增强社会救助的效果。

2. 加强非营利组织自身的建设

非营利组织需要增强自身能力建设,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1)提高组织的专业化水平,加强组织内部工作人员及志愿者的管理,对学历层次、专业水平、年龄构成、心理素质等要有严格的规定及考评体系。(2)提升组织自身的社会公信力。首先,组织内部实行民主管理与监督,防止权力的滥用。其次,建立财务信息公开系统,通过网络或报广等途径定期财务收支状况,敢于接受社会的监督和质询。(3)加强与政府的主动沟通。非营利组织应掌握主动与政府沟通的艺术,积极配合、协助政府的社会公共活动,获取政府对自身的信任,为组织发展拓取更大的空间。

第4篇:非营利组织财务制度范文

「关键词非营利组织;财务;财务控制

一、非营利组织的特征及其范围界定

非营利组织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各种类型的非营利组织几乎提供了从教育到科学、文化、体育、医疗保健、环保及公用、农业等方方面面的服务,在整个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占据着非常重要的位置。

(一)非营利组织的特征

非营利组织运行的目的通常不是为了赚取利润,而是为了满足社会及其成员各种社会性的需要。非营利组织最重要的特征,就在于其建立与运营的动机不以营利为目的。非营利组织的非营利动机,既包括形式上的,也包括实质上的;既包括组织活动开始前的阶段,又包括组织活动过程及活动结束后的阶段。具体来说,这种非营利动机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运营目的。非营利组织业务运营的目的,主要不是为了追求利润或利润等同物。虽然有的非营利组织的业务收支也有差额,但总体上不是以微观的经济效益而是以宏观的社会效益为目的的。

2.资财的来源。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在归纳非营利组织的特征时,指出非营利组织“大部分资财来源于资财的供给者,他们不希望收回或据以取得经济上的利益”。在我国,非营利组织所需要的资财,全部或部分来自各级政府的预算拨款、单位收支结余以及接受捐赠等,政府或捐赠人并不期望按期收回所提供的资财,也不约定按所提供资财的一定比例获得经济上的利益。

3.所有者权益。非营利组织不存在可以明确界定并可以出售、转让、赎买的所有者权益,即使非营利组织解体,资财提供者也没有分享一份剩余资产的明确的所有者权益。

4.纳税。美国国内税务署规定,如果非营利组织取得了免税身份,除特别指明的情况外,可以免交联邦所得税。在我国,有经营性收入的事业单位仅就其经营结余部分计算交纳所得税,通过预算拨款的非营利组织无需交纳所得税。

(二)非营利组织的范围界定

1.国外非营利组织的类型。目前国外对非营利组织的称谓并不统一。有的国外学者将政府与非营利组织合并称为政府与非营利组织;有的则统称为非营利组织。国际会计师联合会将类似于政府及非营利组织的社会组织称为公立单位或公共部门,其在1994年10月的第4号研究报告《利用其他审计人员的工作——公立单位观》中认为:“公立单位是指中央政府、地区(例如州、省、区域)政府、地方(例如城市、城镇)政府以及相应的政府主体(例如机构、局、厅、部、委员会和企业)。”

尽管称谓不统一,但其中包含的组织类型却基本相同。这些组织或单位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1)政府单位:包括联邦(中央)政府,州、县、市、镇、村等地方政府单位;(2)教育机构:包括幼儿园、小学、中学、大中专院校、职业技术学校;(3)卫生福利组织:包括医院、诊所、护理所、福利组织、疗养院、红十字会等;(4)各种宗教组织与机构;(5)各种慈善组织与机构;(6)各种基金会;(7)政府企业(即国有企业)。

在上述组织或单位中,通过将诸如教育机构、卫生福利机构、宗教机构、慈善组织和各种基金会等组织并称为非营利组织,而且还对它们按照所有权性质区分为公立和私立两种。对于公立非营利组织和公立企业,通常也将它们视为政府的一个组成单位。虽然从组织职能和业务运行目的来看,公立非营利组织和私立非营利组织还是具有一定的相似性的,它们事实上也可以成为一类较为特殊的社会组织。但国外还将政府、公立企业和公立非营利组织归属于一类组织,它们基本按照政府管理社会的目的行使职能,业务运行不以营利为目的。在美国,州和地方政府的这类组织,统一执行由政府会计准则委员会的会计规范。私立企业和私立非营利组织属于另一类组织,它们不执行政府职能,业务运行以营利为目的,或需要依靠其自身的业务活动维持持续运行。美国目前的这类组织统一执行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的会计规范。

鉴于国外例如美国目前由政府会计准则委员会的有关政府会计规范统一适用于美国州和地方政府以及归其所有的公立诸如学校和医院等非营利单位,国际会计师联合会公立单位委员会也将其研究报告的适用范围定位于中央政府、州和地方政府及其公立非营利单位。

2.我国非营利组织的类型。事业单位是我国特有的一个名词。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都可以取得法人资格,从而确立了事业单位的法律地位。如前所述,西方国家通常采用非营利组织一词。我国的事业单位在内涵上近似于西方的非营利组织,但两者又不完全相同。为了与国际会计惯例相协调,我们对事业单位的范围需要作一些具体分析。所谓事业单位通常可理解为不具有物质产品生产和政府事务管理职能,主要以精神产品和各种劳务形式,向社会提供生产性或生活的单位。其范围习惯上涵盖较广,包括不同的行业和经济类型。从行业来看,可以分为24类;科学研究事业单位;教育事业单位;文化事业单位;勘察设计事业单位;新闻出版事业单位;广播影视事业单位;卫生事业单位;体育事业单位;农林牧水事业单位;交通事业单位;气象事业单位;地震事业单位;海洋事业单位;环保事业单位;测绘事业单位;信息咨询事业单位;质量监督事业单位;知识产权事业单位;物资仓储事业单位;房地产、城市公用事业单位;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经济监督事业单位;机关后勤事业单位;公证服务等其他事业单位。

我国事业单位的范围是应该而且可以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变化的。市场经济推动了事业的发展,过去事业单位的范围较广,在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一些单位逐步由社会性、公益性为主转向营业性、开发性,资金供给的自给率不断提高,经营的目的和单位的性质实际上发生了变化。一些事业朝着产业化的方向发展,如体育事业的产业化已经率先实施。

事业单位的发展从近期看有如下的趋向:有些单位,如大多数的中小学、从事基础理论研究的科研院所、国家重点兴办的文艺团体、图书馆、博物馆等,具有较强的社会性、公益性,主要由国家财政供应资金,以社会效益为目的,这些单位就应该按事业单位进行登记注册,按事业单位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进行财务管理和控制;而有些单位,如会计师事务所、应用型和开发型科研院所、民办的文艺团体、体育场馆等,具有较强的营业性、开发性,而且以营利为目的,这些单位不妨按企业进行登记注册,并按企业财务规则和会计准则、制度来进行财务管理和控制。如果这样,我国事业单位同西方公立非营利组织在范围上就可以基本上一致起来。

在我国,习惯于将事业单位与行政单位放在一起并称行政事业单位。这主要基于我国的非营利组织往往依附于行政单位,而一些行政单位也在办事业。部分行政单位基于机构、人员编制等诸方面的限制,将行政管理职能转到事业单位,这就是通常所说的政事不分。另外,行政事业单位均由财政拨款,所不同的是,行政单位的经费全部由国家拨款取得,通常走的是“行政经费”科目,而对事业单位在管理形式上虽然不同,有的经费也全部由国家财政供应,有的则实行定额或定项补助(预算拨款走的是“事业经费”科目)。现时行政事业单位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状况,在一定程度上模糊了这种区别。

综上所述,尽管各种类型的政府机构与诸如教育事业单位、卫生福利事业单位、各种中介组织等在组织职能、运行机制、以会计主导财务报告的要求等方面存在着许多相同之处,本文还是将那些应该被排除在财政供养范围之外的事业单位剔除出来。因此,本文以下研究中所指的非营利组织,是指经费全部或部分通过政府财政供给的事业单位。并且由于我国经济结构调整并未完全到位,国有企业尚未退出竞争性领域,因此我们的研究也将国有企业摒弃在外。

二、非营利组织财务特征及其内涵分析

从财务的概念上来理解,财务的本质是指社会财富方面的事务(或业务)。货币出现以后,人们便开始用价值来衡量财富。由于价值运动在社会生产、生活中体现为资金运动,因此,财务研究的对象主要是资金运动。在营利组织中,资金运动从货币资金开始,经过若干阶段,又回到货币资金形态,完成一个周期的循环。营利组织的资金周而复始不断重复的循环,即为资金周转。资金的循环、周转,都是营利组织资金运动的具体形式。营利组织的资金运动包括资金的筹集、投放、耗费、收入、分配五个方面的经济内容。而非营利组织的资金运动则有着完全不同的特征。

非营利组织的存在及其运转是社会存在和发展所不可或缺的,它的任务是按政府发展计划的要求,开展业务活动。经费主要靠国家财政供应,部分来自自身的其他业务活动,其资金运动主要表现为经费的筹集、领拨、使用、报销等事项。因此,非营利组织财务实质上是非营利组织在执行国家事业发展计划、开展业务活动过程中,有关经费的筹集、运用、管理和监督的活动。

从会计体系来看,我国政府把事业单位会计作为预算会计的一个分支而单独制定了《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这为我们与国际惯例转轨,根据非营利组织财务的特点将其作为一个单独的领域设计财务控制规则并实施财务控制奠定了良好的制度基础。它有助于适应形势发展而加强政府财政部门对非营利组织的财务控制,同时更有利于非营利组织内部财务控制和管理。其所以要确立非营利组织财务和会计的相对独立分支地位,是因为人们认识到在从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渡的过程中,非营利组织的财务发生了显著的变化。现阶段非营利组织财务的特征主要有以下几项:(1)部分非营利组织除财政拨款外还有自己的事业收入。(2)非营利组织虽然以实现社会效益为宗旨,但却具有一定的经营性,并要实行经济核算,其事业收入和事业支出大都与业务活动相联系,因而其可通过扩大服务规模、提高服务质量,实现增收节支,争取改善自身的运营条件。(3)非营利组织虽然不提供物质产品,但向社会提供精神产品(即知识形态的产品)和劳务,它具有一定的生产性。科学、教育、文化、卫生等各种非营利组织,大都属于第三产业中为提高科学文化水平和居民素质服务的部门(有人把这种提供精神产品和劳务的行为称为第四产业)。这些部门在现代社会中占有重要的地位,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水平越高,智力劳动和智力开发的作用就越显著,物质产品再生产的发展就越依赖于精神产品再生产的发展。正是非营利组织经济活动的特殊性,使得非营利组织的会计成为预算会计中的一个单独的分支,非营利组织财务控制也成为政府财政对单位控制的一个独立的分支。

从我国目前的非营利组织的发展状况来看,非营利组织的财务已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这些变化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国家包办事业已成过去,根据公共财政理论及社会共同需求的标准,应重新确定财政对事业单位供应资金的范围和标准,并体现多渠道筹集事业发展资金、多种形式办事业的特点。第二,树立统一的预算概念,彻底改变以前将事业收支分解为预算内、外两部分,事业单位只反映财政拨款的收支情况,其他收入与支出相脱节的状况。将财政补助收入和非财政补助收入以及包括事业支出和其他支出在内的全部收入和支出,实行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建立一个能够全面反映非营利组织财务收支的财务体系,以利于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第三,借鉴企业财务的一些管理概念和方法,运用经济手段,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我们研究我国目前的非营利组织财务的特征,是为了按照其发展的客观规律有效地制定法规制度,使之更好地适应非营利组织财务控制工作的需要。但是,这决不意味着非营利组织财务已经企业化了,已经按企业财务的规则运行了。这是因为:

首先,我国目前的非营利组织财政拨款并非资金来源的唯一渠道,但是财政拨款在非营利组织收入中还占据着重要地位。从总体上说,其他资金来源仍处于辅助地位。个别非营利组织虽然能做到日常收支相抵,但重大工程项目依然要依靠国家财政扶持。非营利组织的财务活动同政府财政资金之间存在着密不可分的关系,其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应该受到国家财政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约束,而且其财务会计法规制度的建设也主要由财政部门负责,内部控制制度也需要报财政部门备案,财政部门在财务控制中有责任纠正其内部财务控制制度的缺陷,使单位内部的财务控制和外部财务控制很好地衔接起来。

其次,非营利组织的性质及资金来源,决定了绝大多数非营利组织的非营利性,必须把社会效益放在第一位。水利、林业、科学、教育、文化、卫生等非营利组织提供的均是公共产品,而追求利润必须会使其业务活动偏离政府事业发展的方向。这里还要指出,一些单位虽然能够实现收支相抵后还有结余,但这是它们加强管理、量入为出的结果,绝不等于在主观上就是以营利为目的。

三、对非营利组织财务控制的基本运作

(一)非营利组织财务控制的本质

控制(control),可以看作是修正、影响、操纵和调节的同义词,而不是强制(特别是现代控制)的同义词。高级汉语大辞典将控制定义为:“掌握住对象不使其任意活动或超出范围;或使其按控制者的意愿活动。”控制的这一定义明确了控制是由控制主体、控制客体、控制目标、控制方式等要素组成。控制主体,即控制者;控制客体,即控制对象;控制目标,即控制者的意愿;控制方式,即控制的实现形式。

通常而言,财务控制是指财务监管部门及其人员通过财务法规、财务制度、财务定额、财务计划目标等对资金运动(或日常财务活动、现金流转)进行指导、组织、督促和约束,确保财务管理目标实现的管理活动。财务控制是财务管理的基本职能之一。在财务管理中,如果仅有财务计划(预算),但对实现目标的行动没有控制,就难免出现财务失控现象。从三者间的关系来看,预算是为财务控制指出方向,提供依据,而财务控制则是预算落实的保证。正是从上述意义,可以说,没有控制就没有管理。

对于营利组织来说,财务控制的核心目标是企业价值最大化。因此,通过对资金运动的指导、组织、督促和约束,增强企业的盈利能力,不断增加企业的财富,也就成为其财务控制的核心目标。对非营利组织而言,控制的目的是保证其财务活动符合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由此,我们可以把非营利组织的财务控制定义为以制度、预算等为主要手段,通过规范和约束非营利组织及其内设机构的财务行为,保证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贯彻执行,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确保事业发展目标实现的管理活动。

从机制的角度分析,财务控制以消除隐患、防范风险、规范管理、提高效率为宗旨和标志。由于任何个体都有其目标,财务控制从内部而言,首先就是要减少个人目标与组织目标的冲突,同时从外部还要减少组织行为与政府财务管理目标的冲突。因此,非营利组织的财务控制是一种管理活动。财务控制是一种连续性、系统性、综合性最强的控制。它在非营利组织经济控制系统中处于一种特殊的地位,起着保证、促进、监督和协调等重要作用。

(二)非营利组织财务控制的主体

财务控制的基本功能是限制委托人和人之间的财务信息的不对称性、财务契约的不完全性和财务责任的不对等性。根据委托——理论,关系存在于一切组织、存在于经济组织的每一个管理层次上。前面我们已经得出结论,存在于非营利组织中的委托——关系具有三个层次,因此,其财务控制也可以分成三个层次:第一层次是财政部门代表政府进行的财务控制,由于它来自组织以外,我们把它作为外部财务控制来研究;第二个层次是非营利组织的管理者对其内部各职能部门的控制;第三个层次是其内部职能部门对员工的控制。由于第二、三两个层次的控制来自于组织内部,属于内部财务控制的范畴。因此,非营利组织的财务控制来自于两个层面:一是来自于组织以外的控制——主要是政府财政部门的控制;一是来自于组织内部的财务控制——这一层次控制主体主要是非营利组织的管理者,而财务人员的作用是最基础的。

虽然外部财务控制与内部财务控制都不可偏废,但就大部分非营利组织而言,外部财务控制显得尤为重要。财政部门是政府专司国有资产和财政性资金管理的职能部门,通过财政政策及其他手段,可以直接或间接影响制度相比,执行财务控制制度同样重要。一项制度如果没有人执行,则形同虚设,不建立制度和不执行制度在效果上是一样的。因此,内部财务控制也不可偏废。

相对而言,在非营利组织建立起内部财务控制制度的目的,首先是执行外部财务控制制度,为外部财务控制的目标的实现提供合理的保证。从一定意义上说,其外部财务控制目标实现了,也部分地实现了内部财务控制的目的。当然,在围绕外部财务控制实施内部财务控制的同时,内部财务控制也要为实现内部管理目标服务。

从机制的角度分析,财务控制决不只是财政部门和组织内部财务的事情,也不是非营利组织管理者的责任,而是政府对非营利组织进行的综合的、全面的管理。在非营利组织,一个健全的财务控制体系实际上是完善的财务管理体制的体现。反过来,财务控制体系的健全也会促进财政管理体制的完善。

(三)非营利组织财务控制的目标

1.总体目标。目标是系统所希望实现的结果。财务控制目标是财务控制活动所要达到的目的,是评价财务控制活动是否合理的标准。非营利组织财务控制的目标是非营利组织财务控制所要达到的目的。如前所述,财务控制的对象是非营利组织及其内部机构的财务行为。应该说,非营利组织外部财务控制的目标与内部财务控制的目标具有一致性,即促使其单位内部建立和完善符合管理要求的财务管理结构;依法、科学地规范非营利组织的财务收支行为;督促非营利组织建立行之有效的财务风险控制系统,强化风险管理,确保履行职能过程中各项业务活动的健康运行;通过财务控制堵塞漏洞、消除隐患,防止并及时发现和纠正各种欺诈、舞弊行为,保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确保国家有关财务、财政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贯彻执行,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2.非营利组织外部财务控制的目标。非营利组织外部财务控制的实现除总目标之外,还应该达到以下目标:

(1)非营利组织属于非物质生产领域,但也同样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非营利组织一方面为社会提供科学、文化、教育等等方面的服务,另一方面又是商品、劳务的购买者和消费者。非营利组织必然要介入市场,必然要按照市场经济的一般规律去办事。

(2)市场经济要求非营利组织要引入竞争机制,实现资金使用效益最大化。实践证明,非营利组织仅仅依靠政府投入谋求发展是不够的,只有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实现优胜劣汰,建立自我发展的新机制,才能持续存在,健康发展。因此,客观上要求不断改革和规范非营利组织的财务控制制度,在财政政策上为非营利组织降低成本,合理利用组织内部的资源,提高市场竞争力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

(3)为了在市场经济的机制下获得良性发展,非营利组织必须摆脱依赖思想,建立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机制。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各项事业基本由政府包办,财政是资金的唯一供应者,单位需要多少钱,财政就供多少钱,由财政来平衡单位的预算。这种体制不利于有效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助长了非营利组织的依赖思想,加重了财政的负担,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也缺乏内在的生机和活力。因此,财政部门必须规范资金供应范围,改革资金供应方式,建立起一个有利于非营利组织自我发展、自我约束,充满生机和活力的财务控制体制。

3.非营利组织内部财务控制的目标。非营利组织的内部财务控制的总体目标是保证组织内部的财务活动规范、高效,并保证资金使用效益最大化目标的实现。具体说来,必须达到以下目标:(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财政、财务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法组织收入和支出活动。(2)建立和完善符合管理要求的财务机构,形成科学的财务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3)建立行之有效的财务风险控制系统,强化风险管理,确保各项财务活动的健康运行和财产的完全完整。(4)依法使用资金,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四)非营利组织财务控制的主要方式

伴随着社会的进步,对组织控制的实现方式也在不断地发生着变化。控制方式的变化不仅影响着对组织的控制,而且通过组织控制方式的改变,影响着现代社会的控制。传统的控制是通过一条指挥链来行使控制权,即控制权人逐层向下级被控制者指令,并要求下级必须服从的强制性控制。这种控制方式中的关键要素是严厉的纪律,并且需要通过强制性的实施细则加以实行。这种控制方法与官僚政治体制相匹配,目前在西方市场化国家已经不作为控制方式使用的重点。

目前公认的较为有效的控制方式有以下几种:(1)制度控制。有效的管理制度和程序的建立,使对组织的控制有了明确的依据。这种控制方法将传统的以纪律为核心的指挥链式的控制融于其中。其核心是通过制定严格的制度(当然也包括政策、程序等),确立组织及其内部岗位人员的行为规范。有效的制度不仅可以约束被控制者的行为方式,而且可以限制控制者滥用控制权,由于制度控制方法与法规社会相匹配,而成为现代社会实施控制的一种重要方法。(2)技术控制。这种控制通常指的是通过控制作业程序而进行的控制。它的另一个意义是通过对业务运转程序的改革,增强业务运转程序的可控性,使业务运转程序更加科学、合理并有效率,从而达到控制的目的。(3)激励控制。激励控制提供了一种进一步控制的机制。为了降低成本,实现管理目标,必须设计一套完整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激励是与业绩紧密相关的。由于大部分组织的业务是可以考核的,如果将组织的管理者及职工个人收入水平、晋升机会与业绩联系在一起,管理者与普通职工的工作质量与个人利益就形成了一种正相关的关系,从而达到控制组织的管理者及其员工行为方式的目的。

结合非营利组织的特点,上述几种方式在非营利组织的财务控制中,可以具体化为预算控制、制度控制、收入控制和支出控制。其中收入和支出行为是非营利组织财务控制的主要对象,而财务控制的主要手段是预算以及用以规范收支行为的各种法律、法规、行政组成的制度体系。

1.预算控制。预算管理是财务管理的核心。非营利组织的预算是各项事业发展计划在财务上的体现,也是政府分配资源方式的具体体现。因此,它是搭在政府财政部门与非营利组织之间的桥梁,也是对非营利组织进行财务控制所使用的主要手段。通过对预算管理方式的改革,可以增强预算管理方式的合理性,增强政府财政部门控制非营利组织的财务收支行为的能力和效率。

2.制度控制。制度控制是控制的基础。制度是一种行为规则,在非营利组织的财务控制中占有重要的地位。非营利组织的财务控制制度非常广泛,但核心是两大制度体系:一是预算管理方面的制度,一是财务收支方面的管理制度。

3.收入控制。经费筹集是非营利组织财务行为的起点,也是非营利组织财务控制的起点。在非营利组织的财务控制当中,收入控制起着关键性的作用,它决定着预算、支出控制的有效性。

4.支出控制。支出行为是非营利组织财务控制的重点,财务性资金的分配和有效利用是包括非营利组织在内的公共支出管理的核心问题,如果说预算控制主要控制的是资源的分配方式,那么确保资源的有效利用则是支出控制的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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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篇:非营利组织财务制度范文

关键词:民办高校;会计制度;选择

中图分类号:F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08)09-0243-02

1 我国民办高校运用会计制度的现状

民办高校的财务制度究竟采用什么样的会计制度,《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均没有明确合理的规定。在实践当中,一些民办高校往往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的《高校会计制度》或《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或有个别套用《企业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和账目处理,这样,就有悖于民办教育资产的资本运作规律。由于民办高校采用的会计制度不统一,就造成民办高校在财务管理上的不科学和不规范。导致有关部门对民办高校的财务管理难以到位,不利于对民办高校资金管理、使用的监管。民办高校如何选择会计制度已经迫在眉睫。

2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运用对民办高校的意义

2004年8月18日,财政部了《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财会〔2004〕7号),该制度的颁布实施,首先,从理论上结束了民办高校没有统一的会计制度的问题,解决了民办高校适用会计规范问题。《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第二条规定了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含义:民间非营利组织包括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登记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等。适用本制度的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该组织不以营利为宗旨和目的;资源提供者向该组织投入资源不得取得经济回报;资源提供者不享有该组织的所有权。以“民间性”和“非营利性”为基本特征的民间非营利组织,在向社会提供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方面具有独特优势,正确引导民间资金投入社会公益事业,既可以解决公共财政资金在提供公共产品上的不足,又可以合理优化资源配置,维护社会的安全与稳定。其次,有利于提高民办高校的财务管理水平。新会计制度的会计核算要求如实和及时反映高校的财务状况、业务活动情况和现金流量等信息,有利于举办者和管理者及时掌握财务状况,实现财务管理的合理化和资金效益的最大化。同时有利于提高民办高校加强内部财务管理、完善民办高校的各项规章制度,规范其会计行为,做到有章可循,有法可依。第三,有利于加强对民办高校的外部监督和管理,提升民办高校在社会的诚信度,促进民办高校规范发展。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国家对民办教育实行积极鼓励、大力支持。

3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在民办高校的操作及运用

民办高校会计制度不同于公办高校的会计制度,也不同于以盈利为目的的企业会计制度,要充分体现“民办”及“公益性”的特点,使其具有可操作性,继续发挥民办高校原有的有效的财务制约机制,实行财务监督机制,厉行节约,充分发挥资源的有效性,最大限度地集中财力,优化教育资源配置,注重教育成本的核算等优势,结合《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做好账务调整和账务衔接。

3.1 会计核算基础由收付实现制改变为权责发生制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第七条规定:“会计核算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 权责发生制,亦称应收应付制,是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的一种时间基础。要求会计核算应当以收入和费用是否已经发生为基础,就是确定企业收入和费用的归属期的划分原则。这有助于加强资产管理、负债管理和成本管理,提高运营绩效,有效弥补收付实现制会计的不足。如:民办高校的学费收入是其主要收入来源,一般按学年收取学费,而相关支出却在上一年度预先发生或在下一年度发生,在收付实现制下,以实际收付货币资金确认收入和费用的入账时间,造成当期的收支不配比,不能真实反映民办高校当年的收支结余,因此,引进权责发生制原则是正确核算教育成本确定民办高校结余的前提条件。

3.2 固定资产核算方法按照企业会计核算方法进行相应地调整

《高校会计制度》对固定资产的核算和账务处理中不提折旧,不能如实反映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和净值,并且,如果以固定基金反映固定资产的来源,可能会虚增资产总额和净资产等会计信息。而固定资产作为重要的物质资源必然要求会计提供其可带来未来效益的情况,客观上要求按照企业会计的处理方法予以核算和报告。这样应将固定资产购入时的历史成本作为资本性支出入帐,并将固定资产使用过程中的折损价值通过计提折旧予以反映,从而提供固定资产现有价值及净资产的真实信息。因此,首先将固定资产支出从以前年度的经费支出调整为资本性的支出,将原固定资产的购置成本已入以前年度的“事业结余”账,按成本核算的要求予以调整,同时冲减“固定基金”和“事业结余”账。其次,新增“累计折旧”和“固定资产清理”会计科目,主要用来核算固定资产价值的变动情况,其中“累计折旧”会计科目的明细项目与“固定资产”明细项目相对应,主要是便于各类资产价值的清晰化,将原修购基金的账面金额调整为累计折旧;最后,在固定资产清查后,按期按固定资产原值计提折旧,计入相关的成本和费用,完成固定资产的账务调整,调账后,净资产总额不变。

3.3 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来设置和调整会计科目

结合民办高校性质,对各会计要素进行设置和相应的调整,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对于资产类帐户和负债类帐户,按照新会计制度设置账户,分析结转入如相应的帐户;对于净资产类帐户,在“非限制净资产”科目下增加 “投入资本”明细会计科目,核算投资者资产投入,以明晰产权;对于收入类帐户,设置“教育事业收入”科目和其他收入及相应的明细科目;对于支出类账户,设置反映教育成本核算的“教育事业支出”科目,增加了业务活动成本“会计科目”和“管理费用”会计科目及相应的明细科目,完成新旧会计制度的账务衔接。

3.4 按照新的会计制度的要求编制会计报表

财务会计报告是反映民安高校财务状况、业务活动情况和现金流量等的书面报告,新的会计制度要求民办高校编制统一的财务会计报告。《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第七十条规定:财务会计报告中的会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以下三张报表:(1)资产负债表;(2)业务活动表;(3)现金流量表。资产负债表改变原来的会计等式“资产+支出=负债+净资产+收入”为“资产=负债+净资产”进行编制,使之名副其实,综合反应民办高校财务状况,调整后,会计报表显示资产、负债及净资产的总额与调整前保持一致;编制反映盈亏及其分配的业务活动表,相当于企业的“损益表”,如实反映民办高校的盈亏状况;增加设置现金流量表,真实反映民办高校的现金流量。

第6篇:非营利组织财务制度范文

1我国现阶段民办高校的会计制度

随着改革的深入,民办高校也纷纷崛起,在办学的体制上,国家暂时没有为其量身定制的会计制度,因此许多民办高校选择会计制度时非常的盲目.因为目前没有统一的规定标准,所以民办高校有的是执行高等学校会计制度;有的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有的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有的执行企业以及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更有的是自建一套会计制度.总的来说,这种局面非常的混乱.它会使得实际的工作中产生很多问题.

2民办高校选择会计制度的现状

2.1民办高校的会计特征

2.1.1民办高校它是属于非盈利组织的性质,早在1998年8月29日我国颁发的《高等教育法》中就有明确的规定:高等学校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2.1.2民办高校的经费来源并非财政性.民办学校的办学主体不是国家,所以其办学经费并不是依靠国家的财政性经费.起初,民办高校基本上是依靠学费的收入办学,随着社会的发展,民办高校的筹集资金的渠道也越来越多,逐步有了企业投资、个人或社会捐赠、收取学费等多种方式.近几年来,政府也开始对民办高校拨出少量的财政性资金,资助学校的一些教育活动.

2.1.3民办高校的办学主体不是政府民办高校出资人大多是企业或是个人、乃至社会力量,并非是国家机关,所以它也不属于事业单位,属于民间非盈利组织.

2.2民办高校会计核算制度的选择

从上述描述中,我们知道了民办高校的一些特征,那么如何采用合适的会计制度进行民办高校的会计核算,很多现有的法律法规并没有作出明确合理的规定.但是据调查目前民办高校执行会计制度大致可以这样划分:

(1)执行事业单位的会计制度

(2)执行高等学校会计制度

(3)执行高等学校与事业单位相结合的会计制度正因为民办高校对会计制度的选择没有统一,因此相关部门对于民办高校的财务管理也难以到位,税收关系没办法调理,这样不利于民办高校资金的监督以及治理.

3我国目前高校会计制度选择的问题

3.1民办高校选择高校以及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问题

对一些科研项目、建设项目等,政府还是会予以一定的财政支持,所以在选择会计制度的时候,会要求选择《高校会计制度》或者是《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而这些制度不符合民办教育资本的运作规律,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3.1.1采用《高校会计制度》会使得资产核算的不实际国家的拨款、学费收入构成了公办高校资产的主要来源,公办高校在核算资产的时候只会反映原值和非净值,并不会对固定资产进行折旧.所以如果民办高校采用了《高校会计制度》,那么它的资产情况就难以真实反映.

3.1.2无法准确计量资产的公允价值及财务收支在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编制当中,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是不要求出具的.这违背了民办高校的办学理念,因而没办法准确的反映出民办高校的财务状况、现金流量以及经营成果.

3.1.3结余分配无法准确的计量《民办教育促进法》中规定:民办高校在扣除办学成本、发展金以及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提取相应的必需费用以后,民办高校的出资人可以从办学的结余中取得合理的回报.民办高校除了有非盈利的收入,还有营利的收入,这种情况下,民办高校是具有纳税人的义务的,所以应该按照国家的税法规定来核算其税金.但是在这一会计制度环境下,因民办高校的财务收支核算难以准确计量,就导致了办学结余的计量也难,进而结余分配难以进行.

3.2民办高校选择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问题

在民办高校的会计制度问题上,有些学者认为,并不是所有的民办高校都适合《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应该根据其学校章程来确定它是否应该实行该制度,如果民办高校取得了合理的回报就不应该按照这个会计制度去实行.因为《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有如下特征:不以营利为目的、不收取经济回报、资源提供者不享有组织的所有权.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有些学者就会觉得,目前国家没有出台专门的高等学校的会计制度情况下,就是应该实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因为民办高校并没有具体的划分为哪类组织中,《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了民办学校是属于社会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所以民办高校是否收取合理回报,它都不是以营利为目的企业单位,属于非营利组织的范畴.因此对于民办高校的会计制度选择应该选用《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但是在具体的操作过程中,选用《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存在着很大局限性.

3.2.1缺乏捐赠收入的会计处理在民办高校中一项重要的资产来源是捐赠收入,而在《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中并没有对会计处理进行详细的规定.

3.2.2缺乏固定资产的划分和处理标准在《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中,找不到民办高校固定资产会计处理的具体规定,假如缺少了固定资产的价值标准就不利于实际的操作.同时该制度也未对固定资产折旧的方法标准、适用范围有明确的规定和划分.

3.2.3公允价值难以反映资产计价是以实际取得的成本作为基础的,然而在民办高校中,公允价值难以核算,例如捐赠,这些物资的获得并没有成本,因此这种情况下没办法对公允价值进行核算.

4民办高校的会计制度选择以及建设的原则

民办高校在选择会计制度的时候,如果选择事业单位的会计制度、公办高校的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制度都有存在不合理的地方,所以需要重新建设适合民办高校的会计制度,在具体建设的时候,应该遵循下列的原则:

4.1强调发展的重要性

不管是哪种高校,都要以促进高校发展为基础,民办高校也不例外.在《民办高校教育促进法》中规定,民办的教育应该从发展出发,同时确立了民办高校在当前社会中平等的地位,其中还对民办高校教育发展的措施作了明确规定,允许学校投资者收取办学结余中的合理回报.从1985年我国第一部会计法以来,中央及地方政府出台了一系列关于民办高校财务管理及其管理的法律法规,主要有:1985年通过的《会计法》、1993年制定的《民办高等学校设置暂行规定》、1997年印发的《高等学校会计制度》与《高等学校财务制度》、1997年颁布的《社会力量办学条例》、2000年重新修订的《会计法》、2003年实施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可见国家对民办高校的发展很重视,这也给民办高校会计制度的建设提供了政策依据.尽管这些规定对于民办高校来说不全或是不够完善,但是这些相关法律法规是设计民办高校会计制度的重要根据.

4.2从实际情况出发,注重实践经验

根据相关实践表明,民办高校的会计制度与公办高校的会计制度有着很大的不同,同时与盈利为目的的企业会计制度也有着不同.所以民办高校建立会计制度首先要遵循科学发展观,依据各国民办教育发展的规律,结合当前的会计理论来进行建设,这样才可以保证它的先进性.我国的民办高校距今也是很多年了,在具体的教学中积累了许多宝贵的经验,比如在注重教育成本的核算做的很好,这些先驱者的经验都是值得可借鉴参考的.

4.3强调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在选择会计制度的时候,要考虑到“民办”、“公益”两个方面的特点.为了促进社会中的有利资源向教育领域流入,可以在现阶段高校会计制度的基础上引入以下原则:教育成本核算、权责发生制原则、固定资产折旧等.当前民办高校的规模都比较小,所以针对这种情况,应该对他们的财务机构、财务制度、资金都进行统一,这可以有效的集中财力.在选择会计制度的时候应结合民办高校的实际出发,在现有的会计制度中取长补短,增强可操作性,实事求是.

5我国民办高校建设会计制度的几点建议

我国的民办高校的会计制度并没有一个相应的规定.但是我们在具体的操作上可以立足于公办高校的会计制度,结合自身的发展来建设一个合理的会计制度.

5.1立足于现有公办高校的会计制度,结合国家政府、企业、学校自利义务、利益相关者等多方考虑

民办高校作为独立的法人,有着相应的权利和义务.立足于现有公办高校的会计制度,遵循政府指导的相关原则的前提下,当前民办高校受到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很多高校与政府以外的投资主体有了联系,这就使得投资者有需要了解学校的办学情况,包括招生、就业、财务状况等等.因此高校的会计信息应该公开,不仅是向上级部门上报,也需要给相应的投资人了解,这才有利于提高国家、投资者以及学生对财务的监督.

5.2明确民办高校的产权关系

第7篇:非营利组织财务制度范文

关键词:人本管理人本管理机制非营利组织

非营利组织(no-profitorganization)(简称NPO)是不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提供服务的组织。它是介于政府组织,营利机构之间的一切社会组织,又称为“第三部门”。非营利组织执行向社会大众提供准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职能。它具有组织性、民间性、非营利性、自愿性、公益性的特征。非营利组织作为社会三大部门(政府、企业、非营利组织)之一,在社会经济活动中日益成为一种影响巨大,倍受社会各界关注的新兴社会经济活动组织。它作为企业和政府部门之外的第三部门,对于弥补政府和市场失效、契约失效和自愿失灵,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和谐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因此在非营利组织中引进人本管理,对改善其人力资源状况,促进其组织的发展具有建设性的意义。

一、人本管理的含义和非营利组织人力资源状况解析

人本管理在实质上是指以促进人自由,全面发展为根本目的的管理模式与管理制度安排,它是以人为核心,把人置于组织中最重要的资源地位,将实现人的全面发展作为组织的最终目标。人本管理的理论模式是:主客体目标协调——激励——权变领导——管理即培训——塑造环境——文化整合——生活质量法——完成社会角色体系。

1.非营利组织人力资源的构成

非营利组织的人力资源一般包括自愿者、捐助者和有报酬雇员这三类人。捐助者一般是指非营利组织中的基金会组织的最主要的捐助方,他有权参与管理组织的日常管理。有酬雇员是指非营利组织中岗位比较稳定并且领取固定工资的较为长期的工作人员。包括组织的领导者,管理人员等领导阶层,也包括基层的普通员工。志愿者是指根据组织的目标和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需要,而在社会中招募而来为组织免费工作的人员。志愿者可以分为三类:加入组织的理事会担任顾问的志愿者、参加组织的各种项目和从事组织的日常工作并且担任一定角色的志愿者。

2.非营利组织人力资源的特征

(1)成员之间关系的和谐性

根据笔者对我国非营利组织的了解,我国大多数的组织实行的不是金字塔型的组织结构,它们的组织结构一般趋于扁平化并且没有严格的等级规定,管理人员和普通雇员之间没有一般意义上的上下级之分。因此组织成员是有着共同的目标,责任心的合作者,他们追求的是创造最大的社会效益而非经济利益,彼此之间互相合作,团结一致,为实现组织的目标和任务而加倍共同努力。组织有着平等宽松的环境因而成员之间就能和谐共处,有利于提高组织的绩效。

(2)成员来源范围具有广泛性

由于组织是不以经济利益最大化为目的,而是以为社会提供最优化的社会服务为目标的,因此组织的人力资源系统是具有开放性的,志愿者和有酬雇员的招募和吸纳是向全社会公开进行的,特别是志愿者的招聘条件非常宽松只要符合组织工作的基本要求就可以加入到组织中成为组织的一员。

(3)成员工作的性质具有奉献性

一方面有酬雇员的工资收入不与组织的营利状况挂钩的,组织的会计财务制度也是以年度收支平衡为目标,假如组织在年度内营利的话,那么营利部分也要用于组织的事业发展上,任何人不得参与利润分配;另一方面志愿者不是基于经济利益而加入组织的,他们加入组织是基于志愿、奉献、爱心等非物质性利益的驱动,他们的工作是完全是没有报酬的,为了组织更好地实现向社会提供最大化的社会服务的目标,他们牺牲了自己宝贵的休闲时间,他们的工作是具有很大的奉献精神的。

3.非营利组织人力资源存在的问题

(1)人员流动性较大

有酬雇员的聘用一般采用正规的合同制,有酬雇员有时因为组织给出的薪水太低,福利太差而经常跳槽,组织也经常会根据自身的发展要求经常进行人员的更新。志愿者参加组织活动具有很大的随机性,他们一般在工作和学习之余的空闲时间来参加志愿活动,这样就会经常出现组织安排活动的时间与志愿者学习和工作的时间相冲突,或者会因志愿者的心情及奉献动力的减弱等主观原因而退出组织,从而会影响非营利组织活动的顺利开展。

(2)人员素质参差不齐

大量的志愿者由于自身的人力资本储备不够,因此在组织的日常活动中表现的热心有余而专业素质不足。由于志愿者参加的服务都是具有业余性的,缺少专门的培训,因而他们中的大多数人是缺乏所从事服务工作所需要的技术和知识。有酬雇员中的许多人也缺乏相应的系统培训,往往也缺乏相应专业素质。同时由于中国独有的特殊原因,我国很多的非营利组织成为离退休人员,机关事业单位的下岗员工的“疗养院”,其人员年龄结构较大,人员素质较低,缺乏年轻人那种创新精神,会制约非营利组织的发展。

(3)组织人员数量较少

在中国由于我们国家的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改革取得了初步成效,我国非营利组织虽然也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但总体上属于起步阶段。再加上我国长期实行高度集权的政治体制,公民社会在我国还属于雏形阶段,在我国,公民的民主意识普遍不强,依赖政府思想根深蒂固,这导致中国的非营利组织的专职工作人员较少,志愿者人数更加稀少。一方面由于组织缺少资金,员工待遇相对营利性企业比较差,因而员工流动性大,组织难以留住优秀人才;另一方面,由于中国公民的公民社会意识比较淡薄,奉献性精神不够以及非营利性组织往往缺乏明确的目标和规划,难以调动广大公民从事志愿活动的积极性。(4)缺少绩效评估,管理混乱

由于非营利性组织不是以营利为目的的,因此它缺乏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动机。而组织提供的社会服务很难用一种完整的评估体制进行考核,因此很难考核员工的工作绩效。这样就会导致员工工作的积极性和自我满足感下降,从而会导致整个组织的工作效力下降,最终导致组织工作的社会效益下降,难以适应国民要求建立公民社会的需要,不利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在我国有许多非营利性组织由于缺乏资金等原因,它们较少地雇佣有酬员工而是更倾向使用社会上的志愿者,因而缺乏系统的人力资源管理,再加上非营利组织不以营利为目的,因此财务管理比较落后,因而管理比较混乱。

二、实行人本管理,促进非营利组织健康发展

1.实行人本管理是促进非营利组织发展的必然要求

任何组织都是由人组成的,非营利组织也是如此,人既是管理的主体也是管理的客体,人是组织的第一资源,管理说到底是对人的管理。因而实行人本管理是促进非营利组织发展的必然要求,对于扩大组织的社会影响力,实现非营利组织健康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1)实行人本管理有利于增强核心竞争力

非营利组织健康发展和竞争优势依赖于非营利组织自身拥有的特殊的资源和能力。组织的核心能力实际上是组织内部一种独有的知识和技能。因此作为知识和技能的载体的人是培育和提高组织核心能力的关键。组织成员的知识和技能,创新开发能力等方面决定了组织核心竞争能力的高低。实行人本管理,加强员工的人力资本培训,拓展成员的知识和技能,提高其综合素质,增强组织核心竞争力,有利于促进非营利组织的持续健康发展。

(2)人本管理有利于提高组织绩效

大多数非营利组织都是围绕项目开展活动,组织结构趋于扁平化,组织成员来源广泛且流动性大。组织成员之间是平等协作的关系,彼此之间围绕着组织目标互相合作,共同努力,通过集体的整体优势,来提高组织的绩效。因此在非营利组织中实行以人为本的管理,妥善地处理成员之间的关系,调动和激发成员工作积极性,对提高组织绩效最终提高社会效益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2.非营利组织实行人本管理的具体办法

(1)以人为中心,真正树立依靠人的管理观念

组织的核心能力在于组织成员知识和技能储备量,人才是组织发展和壮大第一资源,是组织核心竞争力的灵魂。非营利组织的管理主体和客体都是人,它的一切活动都是由人来进行的,可以说没有人的活动就没有组织的活力和竞争力。树立以人为本的人本管理观念,真正做到关心人、重视人、用好人,这样才可以利于非营利组织的健康持续的发展。

(2)对组织成员进行人力资本培训

非营利组织成员的素质参差不齐,有酬的专职员工和社会上的志愿者他们所从事的工作是不完全相同的,在组织中的作用也不一样的,因此组织对其成员的素质要求也是有区别的。一方面组织要适时对专职员工进行管理知识方面的培训,提高他们的管理水平,这样有利于整个组织的管理绩效提高。另一方面组织要对志愿者开展各种有针对性的培训,使志愿者获得必要的知识,技能和工作能力,提升自身的综合素质,有利于提高组织的工作绩效,促进组织和员工的共同健康发展。

(3)明确组织的目标,增强组织成员的凝聚力

非营利组织的工作目标是其存在和发展的根本原因,也是能够吸引志愿者加入到非营利组织中参加志愿服务的原动力。组织的管理阶层要适时向组织成员阐明组织的目标这样可以为志愿者和专职人员指明工作努力的方向,组织成员有了明确的目标以后,就会相互协作,分工明确,提高工作绩效,充分发挥团队的合作精神,增强组织的凝聚力。

(4)进行明确的绩效评估,有利于促进组织成员的更好发展

绩效评估是对员工在工作岗位上的行为表现进行测量,分析和评价的过程,以形成客观,公正的人事决策。组织的管理者首先要制定明确的考核标准,考核标准要客观必须使组织成员明确组织的使命,价值取向和期望,促使其按标准改善自身的工作行为。其次,通过有效的绩效考核使成员了解自己的工作成效以及组织中其他成员的工作绩效,这样彼此之间就有了比较,工作好的员工立即得到奖励比如(个人的荣誉称号)。那些工作不是太理想的成员就会加倍努力工作,自觉地参加各种有针对性的培训,提高自己的知识和技能能力有利于组织成员的发展。

参考文献:

[1]吴照云:管理学[M].经济管理出版社,2003

[2]赵曙明:国际企业:人力资源管理[M].南京大学出版社,1998

第8篇:非营利组织财务制度范文

一、民办高校会计制度建设现状

(一)会计制度的盲点 具体包括:(1)《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2004年8月,财政部了《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该制度引入了权责发生制、折旧、公允价值等会计原则和会计方法,一定程度上满足了民办高校成本核算的需求,但该制度在会计科目设置上缺乏高校行业特性,特别是教学支出和科研业务会计核算科目的缺位;另一方面,该制度规定,适用本制度的非营利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该组织不以营利为宗旨和目的;资源提供者向该组织投入资源不取得经济回报;资源提供者不享有该组织的所有权。这些特征则限制了可以取得“合理回报”类型的民办高校无法执行该制度,同时也无法为民办高校出资人的出资及其合理回报提供依据。可见《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出台,似乎从理论上结束了民办高校没有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尴尬,但仍然无法解决实际操作过程中的具体问题。(2)《高等学校会计制度》。2009年财政部了《高等学校会计制度》改革征求意见稿,对现存的高校会计制度引入了权责发生制、公允价值、折旧等会计原则和方法,满足了高校事业发展对会计核算的新的更高要求。但遗憾的是,该项制度改革针对的是公办高校,征求意见稿中并未提及民办高校应采用何种会计制度,同时该制度也无法体现民办高校出资人和出资信息。(3)《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制度》在制度设计上能界定出资人的出资情况、反映运行成本和结余,在一定程度上能满足民办高校教育成本核算的需求,对“取得合理回报”能提供较为详实的数据基础,但该制度主要反映企业行为,不能反映民办高校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的行业特点。

(二)会计制度的选择《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民办学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但由于至今尚未出台统一的民办高校会计制度,各地民办高校在会计制度的选择上差异较大。部分选择执行《高等学校会计制度》,部分选择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部分选择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目前,上海、广东等地陆续出台了地方性民办高校会计制度,但相互之间在具体会计科目设置与核算上仍存差异。因此,许多民办高校长期以来游离于这三种会计制度之中,始终未有统一的会计制度,使得民办高校的会计信息缺乏一定的可靠性和可比性。

(三)民办高校“合理回报”困境 《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出资人根据民办学校章程的规定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可以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从民办学校的办学结余中按一定比例取得回报”。该实施条例还对办学结余及取得合理回报的比例作了进一步解释。但是,现有法规中对取得回报的比例、程序等都尚不明确,民办高校“合理回报取得”在实施过程中很难实现,涉及到学校运行当中一系列管理、财务制度的问题,至今在操作层面上仍很“模糊”。四川师大教师教育学院院长游永恒认为,投资者有私利性,政府应对民办高校进行指导,合理处理“公益性与投资合理回报的关系”。全国政协委员、北京师范大学校长钟秉林则指出,导致民办高校“合理回报”难实现的最为主要的原因是民办高校适用的会计制度不统一,教育成本核算困难,难以确定合理回报的办学结余基数及比例。

二、民办高校会计核算困惑

(一)政府补助收入《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中将政府补助收入列入收入类,支出却没有明确对应的支出科目,年末结余反映在何科目,制度中也没明确,不少民办高校为账务处理方便,将政府补助收支列往来款处理,造成财务报表上不能反映真实的财政性资金的投入与使用情况,虚减收入。

(二)科研经费尽管科研业务在大多数民办高校中开展不多,但随着民办高校越来越注重内涵建设,科研业务必不可少,而科研项目完成时间长短不一,如何进行科研业务核算也令民办高校会计人员疑惑。例如,使用科研经费采购固定资产的核算,如何处理固定资产入账、计提折旧费与科研项目支出进度现金流的关系。《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显然无法满足此类经费的核算需求。

(三)净收益分配的账务处理允许民办高校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但如何设置分配科目及相应的会计处理并未有统一规定。有的民办高校按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设立事业基金与经费结余,有的参照企业会计制度设置盈余公积、资本公积,这令民办高校的财务人员陷入账务处理困惑。

(四)财务报表的设置现行民办高校的财务报表借鉴企业财务报表体系,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但表内科目名称无法体现高校运营特色,从结构上也无法分类显示应税与免税项目收支情况。

三、相关政策的延伸思考

(一)税收扶持 《民办教育促进法》和 《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都规定,捐资举办的民办学校和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依法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及其他优惠政策,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由国务院财政部门、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部门制定。目前大部分民办高校在民政部门注册的法人地位是“民办非企业”,由于税收优惠政策始终未予明确,造成相当多数地方税务部门将民办高校完全视同企业予以课税,这对已饱受资金困扰的民办高校无疑雪上加霜。既然民办教育是公益性事业,又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为什么要按照企业收税呢?可见,“法人地位属性问题”也因此成为民办高校税负问题悬而未决的原因之一。而另一方面,由于未明确统一的会计制度,也令税务部门对民办高校提供的财务报表按“企业”对待。

(二)监管差异教育主管部门作为民办高校的主要监管部门,要求民办高校上报与公办高校相同类型的财务报表数据,往往使得民办高校自行归类自有财务数据,随意性较大,造成统计数据口径的差异,影响数据的真实性和连贯性,从而导致对民办高校的财务监管难以到位,不利于对其资金管理与财务风险控制。同时,各种考核评估数据,例如奖助学金、就业工作经费、思政工作经费等专项经费考核比例与公办院校相同,对民办高校资金有一定压力,导致检查评估时拼凑财务数据现象屡见不鲜。

四、民办高校会计制度建设建议

(一)统一制定 目前,上海、广东等已陆续制定了地区性民办高校会计制度,但这些地区性会计制度在科目设置和核算上仍存差异,为规范民办高校的会计行为,保证会计信息质量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可比性,真正实现对民办高校合理化管理,迫切需要统一的可操作的民办高校会计制度。只有明确了会计要素及科目设置与核算,才能解决民办高校财务人员在账务处理上的困惑,准确核算教育成本及办学结余,“合理回报”才有实际可操作性,使税收扶持政策有所依据,部门监管能实际到位,实现民办高校财务健康发展。

(二)行业特色 民办高校作为高等教育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其鲜明的运营特色。因此,建议应当制定具有行业特色的民办高校会计制度,既考虑教育行业特性,又结合其自身所特有的营利与非营利特质,以《民办教育促进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高等学校会计制度》为基础,充分借鉴《企业会计制度》,建立统一的行之有效的会计制度。建议将政府补助收入、科研经费等高校特点的具体核算考虑在内,同时充分考虑出资人“取得合理回报”的关键问题,完善出资人取得合理回报的界定及相关核算办法。

(三)分类管理民办高校出资人对收益有“不求回报”和“取得合理回报”之分,将民办高校划分为“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或投资者“收取回报”和“不收取回报”)两种类型,对不同类型的民办高校采取不同的政策,严格实行分类管理。因此对收益分配的会计处理上应当分类制定,同时,出资人对收益的分配选择也应当纳入税收征收管理的依据,对民办高校的税收进行分类征收。

(四)会计核算 2009年《高等学校会计制度》改革征求意见稿中,已提出权责发生制、固定资产折旧等,会计科目的设置上则细化了教育成本核算,可见公办高校与民办高校虽然遵循不同的轨迹改进和改善,但会计改革的方向趋同。2009年政府收支分类改革后,其支出经济类明细科目可为民办高校所用。借鉴上述两者的优越之处,取长补短,民办高校会计核算既能符合自身行业特点,又能满足教育主管部门统计数据的需求,建议:(1)收入上设置政府补助收入、教育事业收入、科研事业收入、后勤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投资收益等一级科目,其中政府补助收入设置二级明细科目分类核算教育、科研等政府补助收入。对于各项收入应当区分限定性收入和非限定性收入进行分类核算。(2)费用上设置政府补助支出、教育业务活动成本、科研业务活动成本、经营成本、教育税金及附加、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其他业务费用等一级核算科目,在教育业务活动成本中设置工资福利成本、商品和服务成本、对个人及家庭补助成本、折旧费、其他教育业务成本等二级核算科目,再借鉴政府收支分类改革中支出经济明细科目设置各二级科目下的明细科目。(3)可设置辅助账,分类核算教学、科研、行政、后勤支出,细化民办教育成本核算。

建立行之有效的民办高校会计制度,在此基础上完善民办高校会计核算,将有利于规范民办高校的会计行为,从而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客观评价其财务风险,实现民办高校财务持续健康发展,这符合《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提出我国要大力支持、依法管理民办教育的宗旨。同时,也应当完善民办高校相关扶持政策,完善监管。例如,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是否给予足够的政策支持,让民办高校期待已久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能及时出台;教育主管部门的考核是否能结合民办高校的实际情况,采取与公办高校分类考核的方式等,真正实现对民办高校的引导和推动。

参考文献:

[1]张爱民:《中国公办和民办高校会计制度改革研究》,《新会计》2009年第9期。

[2]民办高校为何遭遇尴尬.[EB/OL](2011-03-17)[2011-0

3-17].gsrb.省略/system/2011/03/17/011918271.shtml.

[3]关于民办高校税收管理初探. [EB/OL](2010-10-28)[20

10-10-28].省略/new/287_292_201010/28yi4

11546183.shtml.

第9篇:非营利组织财务制度范文

国外公共服务机构的治理机制

在国外公共服务机构的企业化管理改革中,首要一条是将董事会制度引入其治理机制。董事会的成立,改变了传统由政府全盘管理和运作公共服务机构的做法,使政府从繁忙的日常工作中解脱,也使公共服务机构的管理向更加专业化、更具效率的方向发展,大大改善了公共服务机构的组织治理机制和管理效率。董事会制度的引入,更是强化了公共服务机构的战略职能,提高了其战略制定和实施能力。

公共服务机构的董事会制度与企业相比存在很大差异。公共服务机构的董事会承担社会赋予的使命和职责,重在实现组织的社会价值,并受政府和社会的广泛支持和监督。企业的董事会旨在服务股东的利益,重在实现企业的利润最大化。

就实践运行来看,国外公共服务机构的董事会已形成较为完善的架构。以美国高校管理中的董事会制度为例,高校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公立高校董事会由三部分构成:董事会当然成员、政府任命的董事和公众选举或校友会产生的董事。董事会当然成员包括州长、州议会议长、校长等;政府任命的董事要考虑董事会有广泛的代表性,会按行政区划任命;教师和学生代表中的董事多半由选举产生。董事会主要由组织外人士组成,董事会必须代表不同社会集团和阶层的利益。

当然,美国公立和私立高校的董事会制度存在一定的差异:首先是董事会法人组织性质,公立高校董事会受州立法机关通过的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是公法意义上的法人组织;私立高校的董事会受州立法机关颁发的特许状的约束,是特许状意义上的法人组织。其次是董事会人员构成,私立高校更倾向于选择工商界人士、宗教界人士为董事;公立高等学校董事会中则政府官员、司法界人士居多。再次是董事会人员选拔,公立高校部分董事由政府官员任命;私立高校董事一般是受邀、受聘的出资企业家,或是社会名望高的专家。

对我国而言,事业单位行政化管理是我国长期计划经济的产物。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市场在社会资源配置中的作用越来越明显,管理事业单位也只有通过市场化、企业化的方式才会有效。首先要取消事业单位及其领导的行政级别,建立董事会制度。没有组织治理机制的企业化变革,单靠事业单位在其内部参照企业的做法进行一些小打小闹的具体职能性改变,不能解决问题。政府作为事业单位的出资者和所有者,通过其代表在董事会中行使决策的权力。当然,如何建立适合中国国情的事业单位董事会制度,尚需要各界的努力和探索。

国外公共服务机构的内部运行机制

国外公共服务机构的内部运行机制与其董事会治理机制相匹配。董事会是最高权力机构,负责拟定组织的战略方向和重大决策;设有一位首席行政长官,对所在组织的运行和日常管理担负全部责任。公共服务机构禁止将其净盈余分配给享有控制权的个人,人员的收入分配不与组织盈利挂钩,组织的财务制度也以均衡为原则,盈利要投入事业的发展。

国外公共服务机构的员工通过公开招聘录用,可以自由流动。其业务骨干多是专业人员,如医生、科学家、军队指挥官、教师、飞行员、艺术家、牧师等。公共服务机构在业务活动和人员选聘上拥有自,且鼓励员工发挥自主性和创造性,以保证组织的活力和创新精神。

在员工绩效评价上,国外公共服务机构更偏向于定性评价和长期评价。例如,美国高校评价分为四个层次:一是年度评价,针对教师的年度工作。这类评价中,教学约占总体绩效的40%,研究占30%,服务占30%。二是晋升评价,针对职称晋升的教师。评价的维度同样包括教学、研究和服务。只是研究型大学和教学型大学在指标上各有侧重。三是终身聘任,与晋升评价所使用的标准基本相同,只是晋升标准更注重教师专业和学术贡献的价值,终身聘任标准更强调教师对学校的长期价值。四是终身之后评价,针对终身教授的岗位业绩,一般5-7年评价一次。

对我国而言,在事业单位改革的过程中,应强化事业单位的使命管理。企业的目标是为股东创造利润,重在赚钱盈利;事业单位的目标是完成社会使命,不重利益因素而重社会服务,如学校的使命是教书育人,医院的使命是救死扶伤。必须强化事业单位的使命,并基于使命去制定事业单位的发展战略、管理制度和具体绩效目标。事业单位的绩效考核体系,应与其使命和战略相匹配。例如高校教师的绩效考核指标设置,应体现学校教书育人的使命和长期化发展目标,避免短期化和片面化地以论文的数量来评价教师的工作。

国外公共服务机构管理中的政府职能

尽管西方发达国家的公共服务机构在公共服务提供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独立性很强,但并非政府对其“撒手不管”。例如美国,正是因为有了政府制定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才使非营利组织在美国的公共服务提供中呈现出生机勃勃的局面。政府对公共服务机构的管理职能重点体现在其监督和引导上。

首先是外部监督。政府在审定非营利组织资格和监督其运行方面享有权力,承担职责。政府对非营利组织的审查包括法人资格审查和免税资格审查。

其次是调控引导。包括:政府代表参与非营利组织的决策过程、政府的财政支持与项目、税收、宏观政策上的引导等。

对我国来说,在事业单位的日常运作中,政府从所有者兼直接管理者,转变为基于所有者身份的监督者和引导者。国家从批准设立事业单位、制定执行政策法规、宏观政策调控、事业单位董事会成员配备等诸多方面,保证事业单位不致偏离其使命,引导事业单位的发展,保障自身作为出资者对事业单位的监督和重大决策控制。

国外公共服务机构管理中的社会参与

社会参与公共服务机构的管理首先体现在监督层面上。澳大利亚证券委员会将非营利组织的有关材料输入计算机,免费供社会查询。美国政府向社会公开非营利组织的有关资料档案,尤其公开公益性非营利组织的财务税收状况,此外还有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