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诞生,需要你不断地搜集资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编为你收集了丰富的未成年保护法的案例主题范文,仅供参考,欢迎阅读并收藏。
知识与技能:
家庭保护和学校保护的含义、内容、作用,增强学生对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理解,提高辨别是非的能力及依法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
过程与方法:
在明确讲述家庭保护和学校保护的涵义、内容和作用的基础上,教师可以提供几个典型的相关案例,由学生进行个案分析,加深对以上内容的理解。
情感、态度与价值观:
引导学生珍惜和运用自己的合法权益,增强学生依法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
教学建议
重点、难点与疑点分析
家庭保护和学校保护的基本要求是本框的教学重点。因为本框集中介绍的是家庭、学校对未成年人保护的责任,使学生明确相关的法律内容,以达到依法保护自己合法权益和依法约束自己行为的目的,因此将“家庭保护和学校保护的基本要求”确定为本框的教学重点。
教法建议
本框集中介绍了家庭和社会在保护未成年人方面的责任。包括家庭保护和学校保护两部分内容。
家庭保护:教师在讲述时,要紧紧抓住“家庭保护是青少年健康成长的基本保证”这一点,最好能举几个典型的正反面实例来进行论证。
教师在讲述家庭保护的作用时要强调,家庭保护一方面要反对对未成年人子女只养不教、放任自流,另一方面也要反对家长对未成年子女过分溺爱或管教过严。
教材对家庭保护的基本要求从四个方面进行了具体阐述。关于这些内容,教师最好通过对典型事例的分析来进行详细讲解,或者让同学们搜寻自己所见所闻中的典型案例,由学生进行分析,其他同学和教师进行补充,加深对教材内容的理解。
学校保护:这部分内容,教师可以采用与学生一起对学生每天的在校时间和一个人一生中的在校时间,进行统计的方法使学生对学校在一个人、特别是未成年人的成长中所起的重要作用有一个感性的认识。
教学设计示例
提问:未成年人要健康成长需要哪些方面的努力呢?
归纳:
——需要家庭、学校、社会和司法等各方面的共同努力。今天,我们就具体来看看未成年人保护法对此都有哪些规定。
二、家庭保护和学校保护(板书)
1、在介绍完家庭保护的涵义以后,教师可以列举一个典型案例,与学生一起进行分析,归纳出家庭保护的重要意义,并结合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讲清楚家庭保护的作用、内容。
附:案例——“弱智儿遭虐待死亡,无情父母被判徒刑”(详见扩展资料中文字资料3)
2、在介绍完学校保护的涵义以后,教师可以列举一个典型案例(见扩展资料),与学生一起进行分析,归纳出学校保护的重要意义,并结合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讲清楚学校保护的作用、内容。
下课之前,利用一点时间布置模拟法庭的活动
案例(略)
探究活动
题目:模拟法庭--审理一起家庭虐待弱智儿童的案件
(一)活动目标:
1、熟练掌握家庭保护的相关知识。
2、对法庭审理的法律程序、职责有一个清楚的认识,体会法律的尊严。
3、对未成年人保护法、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有更深入、全面的理解。
(二)教学步骤:
1、组织学生去法庭旁听或观看法庭审理案件的录像,对法庭审理有一个感性的认识。
2、组织学生阅读相关的法律知识,并根据所给案情进行讨论、分析。
一、在学生自愿报名的基础上分配角色,担当各个角色的学生组成不同的几个小组进行分头准备。
二、模拟法庭对虐待弱智儿童案件进行审理。
三、全班进行最佳表演奖、最佳组织奖、最佳辩论奖等奖项的评选。
(三)对教师的建议
1、联系法庭旁听或准备法庭审理案件的录像,准备相关的资料,当好学生的顾问。
2、充分发动学生来参与此活动,发挥学生的积极性和想象力。
(四)评价重点
1、学生参与活动的情况,能否恰当运用教材和法律中相关的概念和解释。
关键词:未成年学生;虐待;法律保护与救济;专项立法
中图分类号:G41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992-7711(2013)05-019-1
2012年经网络曝光而闹得沸沸扬扬的“温岭教师虐童案”,将如何保护未成年学生在校期间不受虐待这一问题摆到了公众面前,引起了广泛而深入的探讨。对于未成年学生在校期间受到教师虐待的问题,笔者将从法律保护与救济的角度展开论述,同时提出避免、预防的建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范畴
在我国,对于未成年的保护主要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章学校保护部分第21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第六章法律责任部分第63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教职员工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
《未成年人保护法》进行修改后,将幼儿园纳入了学校的范围,对于年龄较小的幼儿给予了更大的保护。需要指出的是《未成年人保护法》中有些方面没有涉及,或语意不详。例如第二章第21条中用了“体罚、变相体罚”这一概念,这里所指的概念与其他部门法中的“虐待”之间的相同与不同之处,并未做出解释,给出概念之间的明确界定,在法律适用时会出现问题。又如第六章63条中所提及的“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所包含的范围,该法没有做出具体的说明,增加了法律适用时的不确定性。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范畴
在我国,对于教师行为的约束可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相关规定予以实现。在《教师法》第37条中规定,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第37条中只对教师行为做出了处罚,而没有明确对于受体罚学生应该采取何种的保护,未成年学生可以通过哪些途径对自身权益进行保护也没有提及,这些都是立法上存在的空白。
三、《行政处罚法》范畴
《行政处罚法》主要针对的是行政违法行为。教师的一般违法行为,大都会采依据《行政处罚法》来进行处理。因为缺少了《刑法》中明确的罪名和强制约束,而为了保证国家公权力的介入,从而对教师予以惩戒,对未成年学生予以保护,采用《行政处罚法》来进行处理,更具有说服力。在“温岭虐童案件”的处罚中,当地公安机关就是依据《治安管理条例》予以涉案教师行政拘留15天的处罚。针对教师虐待未成年学生,《行政处罚法》范畴内可行的处罚方式主要有如下三种:
1.行政拘留。行政拘留是指法定的行政机关(专指公安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人,在短期内限制人身自由的一种行政处罚。从现今曝光的几起教师虐待未成年学生的案例来看,最终都采取了行政拘留的措施。笔者认为行政拘留的措施虽然对教师有一定的惩戒作用,但是是否起到了严厉的惩戒作用,是值得商榷的。因为根据现行的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行政拘留期限一般为10日以内,较重的不超过15日。而受到虐待的未成年学生心理上的创伤,是很难弥补的。这种处罚的力度与造成的伤害不对等,也是饱受学界诟病的一部分。所以,《行政处罚法》中应该按照违反治安管理的严重程度,适当加大行政拘留的期限。
2.吊销教师资格证。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在未成年学生中还有儿童,像虐待儿童的行为,属于严重触犯法律的行为,但是我国刑法中暂时没有关于虐待儿童罪的法律规定。虽然“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但是虐待行为本身就是一种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行为,是不会得到社会的认可的。所以,吊销施虐教师的从业资格证,使得教师队伍更加纯洁,更加有利于对于未成年学生的培养。
3.罚款。罚款也是一种常见的行政处罚方式。近期曝光的几起幼儿教师虐待未成年学生的案件,施虐教师被处以行政罚款基本上是数千元的水平,这种惩罚对于施虐教师来说未免有些过于宽松,没有体现法律的权威和严厉,对于施虐教师的惩戒教育作用也显得不足。教师虐待未成年学生的恶劣行径,对未成年孩子的身心健康产生的深远的影响,仅仅是千元的罚款,并不足以惩罚施虐人。
四、《刑法》范畴
报道未成年人受侵害个案不要渲染细节,避免给相关人带来副作用
近几年来,广播电视以案说法的节目常胜不衰,收视率居高不下。无独有偶,报刊上以案说法的故事也是一大卖点。其中媒体也注意宣传未成年人保护法,并注意在案例报道中保护未成年人的稳私,如不报道姓名等信息。但是,为了增加对受众眼球的冲击力和感染力,媒体进行案例报道时情节越描越细。这些报道虽然有提醒未成年人注意防范坏人保护自己的积极作用,但间接泄漏未成年受害人隐私的消极影响也伴随出现。
某报曾以《父母外出打工,13岁留守女孩遭堂伯》为题报道了一初中女生遭堂伯父而产下男婴的“故事”,顿时成为当地街谈巷议的谈资。该报道虽然采取匿名报道的方式,并未报道受害人的真实身份。但因详细报道了案发的时间、原因、过程、后果等情形,对犯罪行为实施的地点进行了较为准确的描述,当地人不难推断出案发地点,也不难打听到此女孩为何人。有关未成年人资料细节的披露,在很大程度上抵消了匿名的作用。如果没有细节的报道,即使普通群众通过人际传播的方式获悉案件的概况,也不容易获悉当事人的私密信息。大众传播对流言还起到“证实”的作用,把人际传播对当事人隐私权侵害程度放大。
记者和媒体拥有信息采集的特权,他们能够比较容易地获得受害人的私密信息,这些信息通过媒体传播后,情况会发生本质性的变化,媒体的报道会起到证实谣言、加快私秘信息传播速度和扩大私秘信息传播范围的作用。另外,受媒体不良报道影响的青少年更容易犯罪。对犯罪报道细节的模仿,也是引起未成年人犯罪的直接动因。
报道未成年人业绩不要搞成“排名次”,避免给相关人造成心理压力
报道先进,敦促后进,是媒体报道司空见惯的工作,似乎没有什么不妥。但是对未成年人这样报道却未必妥当,考虑不到位效果会适得其反。这是因为,未成年人的特点决定了他们的弱点:他们身心未成熟,缺少磨练,心理承受能力相对较弱,在挫折面前易产生不良的想法,如想不开,觉得面子上过不去,或产生丢脸、自卑等心理,甚至有意外的举动。保护未成年人的隐私权,维护未成年人的尊严,应避免使其自尊心和自信心受到伤害。新闻报道在处理涉及未成年人的报道时,要特别谨言慎行。
在应试教育影响尚未根除的今天,变相的排名次的现象依然存在。如每年高考分数公布之际,媒体竞相采访高考“状元”,把高考“状元”树为青少年的楷模。媒体这种“分数至上”“学而优则名”的选择标准不仅与我国倡导的学生要全面发展的精神相悖,而且可能使平时成绩很好但本次发挥欠佳的学生感到羞辱和难堪,伤了自尊,做出离家出走、自残自杀等令人痛心的事情。据报道某县一所农村中学公布了学生的期中考试分数表,成绩很差的一名男生因感到羞辱而自杀,该生家长怒上法庭状告学校侵犯了孩子的分数隐私权,请求法庭追究学校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虽然这位家长的观点有偏颇之处,但学校公布、媒体报道排名会给部分学生造成思想负担却是不争的事实。
报道幼年未成年人也不要粗心大意,避免给相关人造成后续影响
就人格而言,每个人地位不分高低,年龄不拘长幼,尊严也没有贵贱之分。即使对幼儿,报道时都要慎重,处事要缜密,以免披露隐私可能给他们未来的生活带来负面的影响。
1998年抗洪救灾的报道中,某电视台报道了一个只有6岁的小女孩,困在洪水包围的树上,被乘冲锋舟赶来的战士解救下来,通过接力传递到安全之处。但女孩当时赤身露体,被抱来抱去,笔者看了电视画面感觉很别扭,这也会严重地影响当事人。冒险抢救女童是值得报道的英雄行为,记者在困难中能很完整地纪录下抢救过程值得肯定,但新闻节目播出时女孩脸部和身体的一些部位毫无遮挡却不尽如人意。如果首播是为了时效没有来得及还情有可原,那么后来这个镜头被重播了很多次,进行技术处理的时间相当充裕,但有关人员还是无动于衷就太不应该了。
由此观之,我们新闻工作者在保护未成年人的意识和行动上远未到位。应当牢记,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不仅仅应保护他们的生命,也应保护他们的隐私;媒体不光要对他们的现在负责,还要对他们的未来负责。央视社会与法频道的《天网》栏目,2011年11月2日播出的乌海市公安干警成功处理一起吸毒者劫持人质案,2岁的男童被解救后,干警从车内抱出交给其母亲,镜头中的男童面部全部打着马赛克,就比较得体。
为了进一步提高青少年学生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稳定校园秩序,2003年12月22日下午,阳店二聘请阳店派出所姜选民副所长为全体师生作题为“行动起来,坚决制止破坏校园秩序的行为”的法制报告。
报告内容,从中学生违纪类型、特点及分析和如何与违纪行为作斗争两大方面,针对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和原因,结合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特点,以典型的案例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地宣讲了近年来我国颁布的如《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与未成年人有关的法律、法规。
与会的1500名师生为被姜所长精彩的精彩演讲所感动,同学们纷纷表示要自觉克服不良行为,勇敢抵制严重不良行为,从生活小事做起,“在学校做文明学生,在社会做守法公民”。教师们更感责任重于泰山,决心要从关心学生身心健康做起,当一个合格的“园丁”。
关键词 未成年人 犯罪 从轻处罚
一、实施未成年人犯罪从轻处罚的原则
2007年6月1日正式施行的新《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8条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追究刑事责任,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此外,我国《刑法》有关未成年人犯罪刑罚的特别规定,以及自2006年1月23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定,都加重了司法机关对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和教育、挽救职能。我国对未成年人罪犯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蕴含了我国法律的人性化和“以人为本”的司法理念。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一)坚持以教育为主。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刑事责任的追究要把教育放在第一位,通过教育,使犯罪的未成年人认识自己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并通过相应的教育改造和心理矫治,破除犯罪心理,成为守法公民。同时,我国要求司法机关办案过程中对未成年人要进行特殊保护,进行有针对性的教育。
(二)坚持以惩罚为辅。坚持教育为主的同时,必须辅以必要的惩罚手段,使犯罪的未成年人受到一定的处罚,感受到犯罪的法律后果和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惩罚的目的是为了使未成年犯罪人吸取教训,改过自新,通过必要的惩罚促使其提高法制观念,进行再社会化。
(三)教育与惩罚相辅相成。处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教育是目的,惩罚是手段,惩罚是为教育服务的。教育和惩罚的最终目的是为了感化和挽救犯罪的未成年人,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以必要的惩罚为手段来教育感化和挽救未成年犯罪人,是减少未成年人犯罪的核心内容。
二、我国对未成年人从轻处罚的缘由
相比较于成年人,未成年人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尚未形成,认识相对单纯;未成年人易受外部环境影响,偶发性犯罪的比例较大,主观恶性相对较小;未成年人对社会的认知程度有限,判断是非的能力也有限。对未成年人犯罪的趋轻处罚,更多体现的是从未成年人的成长规律和特点出发,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和挽救,同时也体现出对社会特殊群体的特别人文关怀。
法律价值主要体现为通过对社会关系的调整,解决主体间的矛盾和冲突,使社会趋于稳定与和谐。法律价值应当服务于社会价值。我国法律对未成年人犯罪的轻罚,更多考虑的是社会价值,减轻未成年人的法律责任,给予其改过自新的机会,有利于当事人本人,更有利于社会的根本利益。
社会的长期稳定和发展,是国家所致力追求的,更符合绝大多数人的根本利益和要求。教育改造好未成年犯罪人,不仅有利于社会的现实稳定,更有利于社会的长远和谐发展。而且从维护社会稳定所付出的成本来看,将未成年人犯罪者改造成新人所付出的代价,要远远小于未成年人继续危害社会所带来的损失。
未成年人走上犯罪道路,固然本人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但家庭、学校、社会的监管缺位,致使未成年人偶发犯罪的情况,同样不能忽视,社会责任不能忽略。既然社会对未成年人犯罪负有责任,就不应简单地处罚了事,而应当承担起教育、挽救、改造的责任。
三、法律对未成年人犯罪的特别规定同样体现着公平
我国刑法总则明确规定:“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未成年人犯罪轻罚的规定与此规定并不是自相矛盾的,也不是法律表述的逻辑错误,而是有内在一致性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是法治国家共同遵循的原则。而我国刑法面前的人人平等,其基本含义是指任何人犯罪,不论犯罪人的家庭出身、社会地位、职业性质、财产状况、政治面貌、才能业绩等情况如何,都应平等地适用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不允许任何人有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权。运用此项刑法原则,要求在定罪时、量刑时以及刑罚的执行时体现平等。
法律的平等是相对的,不是绝对的。不应将平等视为完全等同,刑法面前人人平等不能简单理解成不加区别地人人一样。平等应是社会总体的平等,而不是具体的每一个案例、每一个人的绝对的、不加区别的平等。实现刑法面前的人人平等,不能忽视社会的总体利益与整体要求。未成年人是特殊的社会群体,对未成年人的刑事处罚,不仅要考虑未成年人本身,还要考虑社会的和谐、社会的发展、社会的总体利益要求。对未成年人犯罪的轻罚,正是注意到了这些具体的、特殊的因素,恰好体现了法律的公平。
对未成年人犯罪的从轻处罚不等于纵容犯罪。从未成年人的自身特点和社会总体利益考虑,对未成年人犯罪轻罚,其目的之一是实现对未成年人的教育、挽救、改造,使其重新做人,防止对社会可能造成的更大危害,并对社会公众特别是广大青少年产生积极的影响。这不仅不是纵容犯罪,而是为预防、减少、杜绝犯罪。对未成年人犯罪轻罚,同时需要注意正确处理未成年人犯罪和刑事处罚之间的关系。未成年人涉嫌犯罪,说明其行为已经违反了法律,且触犯了刑事法律,产生了较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应予处罚。法律规定对未成年人的轻罚,不是一味地强调从轻,更不是不罚,放纵未成年人犯罪,而是要掌握刑事处罚的适当和适度。任何犯罪行为,都将对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构成危害,对犯罪者惩罚,与对受害方的权益保护是一致的。如果过于强调未成年人犯罪主体的特殊性,过于对未成年人的从轻照顾,则将使受害方的权益保护被弱化,同样不利于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参考文献:
[1]刘概.关于未成年犯罪从宽处罚浅析[J].华章,2012.
[2]徐一凡.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与我国现行法律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处罚规定之浅议[J].法治研究,2007.
某地方政府在对义务教育阶段学龄儿童进行调查时,发现有部分学生辍学。于是联合学校立即组织人员走村串户、登门劝说,但家长们不约而同地以各种理由进行搪塞和敷衍,如“孩子不想读书,再读也没出息”“已经外出打工”等。最终,仍有16名学生没有及时返校。为此,该地方政府对不送子女上学、违反《义务教育法》的16名学生家长,给予行政处罚。但是这16名家长在接到行政处罚通知之后,既不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处罚决定。为依法保障辍学(失学)学生重返校园,完成九年义务教育,该地方政府决定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受教育权是一项基本人权,也是一个人发展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加合国《儿童权利公约》和实施《未成年人保护法》已有20多年,我国公民特别是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是受宪法和相关法律法规保护的。我国宪法第4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4条规定:“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依法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不得使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制度”“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任何社会组织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法的行为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检举或者控告”“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法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及《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规定: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按法律规定送子女或其他被监护人就学接受义务教育的,城市由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农村由乡级人民政府,对经教育仍拒绝送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就学的,可视具体情况处以罚款,并采取其他措施使其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就学。
在上述案例中,某地方政府依法定职权履行对义务教育的管理职责,有权对拒不履行义务的监护人采取批评教育或行政处罚等措施。行政处罚决定是行政机关依照法定职权代表国家做出的,是国家意志的体现,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依照行政强制法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让孩子接受九年义务教育不只是家事,更是遵循国家法律规定的行为。因此,当地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了该地方政府的执行申请,通过一番耐心细致的讲法析理,对这16名违法家长分别被处以一定的经济处罚。家长也保证限期改正,马上送孩子到学校读书。
有学者指出: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的权利是受法律法规严格保护的。当前,社会群众理解国家九年义务教育制度的时候,往往注目的是它的普及性和免费性,忽视了它的强制性。强制性又叫义务性,l违反这个义务,谁就要受到法律的规范。家长不送孩子上学,未履行监护教育责任,家长要承担责任;学校不接受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或不提供相应的条件,也要受到法律的规范。
随着社会进步和教育事业的发展,社会家长对子女教育越来越重视,现实当中未成年人显性失学、辍学问题越来越少。但是,近年来由于人口流动加快、监护人出外务工、监管不到位等原因,部分学生厌学、弃学、辍学现象时有发生;部分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得不到适宜的教育,在家隐性失学;随迁子女或等待出国留学人员,未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私自缓学或是休学、等待“安置”代替教育等情况,不同程度地存在。这些都需要进一步加强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法制意识,切实保证国家九年义务教育的全覆盖和全程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需要家庭、社会、学校共同保障,任何社会组织和个人均有权对侵害儿童、青少年受教育权的行为进行规劝或向国家有关机关提出检举或者控告。
中图分类号:G63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41-1413(2012)01-0000-01
摘要:青少年学生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是21世纪的建设者。初中阶段又是青少年成长的一个重要时期,但又缺乏一定的生活经验,分辨是非能力较弱,难以准确把握复杂的社会生活环境,面对现实生活中的种种诱惑,很容易脱离人生正常轨道。作为一名中学思想品德课教师,我深感责任重大,加强对青少年学生的法制教育,帮助他们掌握社会生活中必备的法律知识,培养守法习惯,学会应用法律,是我们义不容辞的职责。
关键词:思品课法制教育有效渗透
一、挖掘课程资源,培养法律素养
青少年正处于生理和心理的生长发育阶段,对青少年学生进行有效的法制教育,不仅可以培养学生良好的法制意识和法制观念,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更重要的是可以促使他们养成良好的法律素养。而现行的思想品德教材中有许多法律内容,如《宪法》、《刑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婚姻法》、《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等法律。这些法律知识都是根据学生的认知水平来编写的,它并不是空洞的理论条款说教,而是设计了许多案例、情境、图文资料等来帮助学生认识,使学生能够容易接受。当然要想把法律知识讲透,需要很多案例材料,而教材中就有许多经过教育专家精挑细选、针对性很强的法律案例,这样就给我们的教学带来了便利。课本资源是可以拿来就直接用的,且每位学生手中都有,很好把握,这样既方便、快捷、直观,学生也易接受。
例如,在讲人教版八年级下册第六课《维护受教育权时》时就可以充分利用课本中 “小梅受教育权受到侵犯”的事例来引导学生思考,假如:你是小梅,你打算采用什么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受教育权?通过学生充分讨论,从而得出:当我们的受教育权被他人剥夺或受到侵犯时,可采用非诉讼或诉讼方式加以维护。再如在讲八年级下册第五课《隐私权》时,就运用了课本中这样的案例:未经同意,老师拆看学生的信件,父母拆看子女的信件,领导检查下属的信件。拆看信件者均认为自己有教育或者管理的权利。先由学生分组讨论:上述行为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再引导学生利用课本知识解决问题,同时还引用“相关链接”中隐私在《未成年人保护法》中规定的相关内容。备课时,我都认真查阅和筛选一些典型案例,课本中的是首选,但也适当补充,灵活运用,发生在学生身边的案例。如我在讲《财产留给谁》时,就运用了课本中这样的案例:晓军的父亲病逝后,晓军的母亲、爷爷、奶奶、姑姑谁可以继承晓军父亲的遗产?未成年人晓军能继承吗?然后让同学们分组讨论并说明理由。利用课本知识就解决了大问题,同时还讲了相关链接中财产继承权对未成年人的有关规定。再如在讲八年级下册《生命健康权与我同在》,当时我除了课本中的案例外,又补充了近几起发生在本校园内的打架事件以及近五年发生在玉屏县境内的重大刑事犯罪案件,这也很有说服力。所以,作为老师应很好地利用手中掌握的现有资源对学生进行法制教育,培养学生法律素养。
二、夯实课堂教学,提升学法兴趣
思想品德课是法制教育的主阵地。而一堂有效的法制教育知识课,从内容到形式选择与预设,从教学方式到学习方式的确定,从教师主导地位到学生主体地位的发挥等等各个方面都应该是为有效课堂服务的。而现在学生对传统的说教式教学普遍不感兴趣,甚至十分反感。在课堂教学中,如何夯实课堂这一有效形式,激发学生对学习法律知识的兴趣,使学生系统掌握法律理论知识,提高遵纪守法的意识,实践中,我做了一些尝试。
首先,每学期我要求学生利用自己的时间收看中央一台中午12:38的“今日说法”或者新闻频道12:35的“法治在线”,中央十二台晚上19:30后的“中国法治报道”、“天网”、“大家看法”、“法制讲堂”、“庭审现场”等法制类的节目。然后要求学生自己准备,在课前5分钟进行“法治新闻”交流,让学生在欣赏节目中感受法律知识,接受法制教育。
其次,在教学实践中,我又采用了学生喜闻乐见的“辩论会”、“我做小法官”、“法律知识竞赛”“小品表演”等形式进行法制教育,收到了很好的效果。例如:在讲人教版八年级《公民依法继承私有财产》时,我就通过开展模拟法庭活动来传授相关的内容;在讲七年级下册《未成年人保护法》时,主要通过举办征文比赛,组织撰写读后感和编辑《法制手抄报》等活动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主动性;在讲七年级下册《特殊的保护,特殊的爱》时,通过课前调查和课堂合作探究,使学生认识到在我们的周围还存在着来自各方面的不法侵害。通过对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学习,感受到法律的特殊保护。通过对身边案例的搜集,进一步感受到来自身边的保护,增强守法的自觉性。再如在讲八年级下册《公民的义务》时,为了让学生更清楚的认识权利和义务之间的关系?懂得我们在享受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自己的义务,我就组织学生进行一场“辩论赛”。当时学生们辩论的热情很高,争论激烈。而讲完九年级第六课《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后,学生已知道宪法的重要性和相关知识,我又因势利导,设计了“宪法知识竞赛活动”。为了保证竞赛质量,我提前做了准备,与学生一起查资料,与班委一起协商,购买奖品和证书,极大地提高了学生参与的学习积极性。又如我在讲八年级下册《财产所有权》时,就设置一定的情景由学生进行“小品表演”。当时,表演小品和观看的学生兴致都非常高,在热烈的氛围中自然接受知识。
一个个生动活泼的案例,一场场精彩的活动开展,扣住了学生的心,增强了法律意识,使其在不知不觉中学习法律知识,接受法制教育,懂得做一名“学法、守法、护法、用法”好公民的道理。
三、拓展教育渠道,提高用法能力
王某(9岁)就读于某小学三年级,每天下午4点半放学。因打理公司事务,王某的父母每晚7点才下班,中午和下午都没法接送王某,为此,王某的父母与王某就读的某小学签订了一份书面托管协议。协议中约定,由学校派教师负责孩子每天午餐、午休和下午家长下班前的托管,督促孩子完成作业、复习功课。学校要对孩子的安全负责,如果造成伤害则学校应负责赔偿。王某的父母每月向学校支付托管费用500元。
一天下午放学后,王某和其他托管生被安排在一间教室里做作业。在此期间,负责看管的教师曾离开教室。王某见教师不在,便走到讲台上拿粉笔玩耍,不慎将粉笔扔到另一名正在做作业的学生章某的眼睛上,致章某右眼受伤。章某住院治疗,共花去医疗费6900元。后因赔偿问题发生争执,章某诉至法院,要求王某的家长和学校赔偿。王某的父母认为,自己将孩子交给学校托管,学校就应当履行监护职责,负责全部赔偿。学校则认为,学校毕竟不是孩子的监护人,虽然王某的父母将孩子交给学校托管,但不能因此免除家长的赔偿责任。
分析
上述案例是一起发生在学校托管班中的学生伤害事故。近年来,随着素质教育的推进,学生在校时间缩短,而学生放学到家长下班之间还有一段时间。这段时间由谁来照看孩子?对于不少家庭来说,这成了不小的难题。基于家长的需要,在依法规定的教育教学时段(小学6小时,中学8小时)以外,在没有教育、管理和保护的法定义务的情形下,有的学校举办托管班,接受监护人的委托,代为履行对学生的部分或者全部监护职责,由学校安排教师负责照看学生,包括:中午为孩子提供饮食和休息的地方;下午放学后,安排专人指导、督促孩子做作业、复习功课;监督学生的活动,防止学生受到或者造成他人伤害等。家长则依约定向学校支付一定的费用。由此,在监护人和学校之间形成了一种民法意义上的委托监护关系。
在托管期间,如果学生受到伤害或者造成他人伤害,那么学校要承担什么责任?将孩子交给学校托管,家长是否就不需要承担责任了?要回答这些问题,首先要弄清楚,学校托管班学生伤害事故与一般学生伤害事故(即在依法规定的教育教学时段内发生的伤害事故)有何不同。具体来说,二者的不同点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学校在两种事故中所承担职责的法律性质不同,职责的具体内涵也有很大不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7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据此规定,在一般学生伤害事故中,学校承担教育、管理和保护职责。而在学校托管班学生伤害事故中,学校承担的是受委托的监护职责。这两种职责的性质和法律渊源是不同的,前者是学校作为承担公共教育职能的社会机构,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下简称《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下简称《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以下简称《未成年人保护法》)等形成的一种公法范畴的职责与义务;后者是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和当事人之间的委托协议所确定的私法范畴的监护职责和义务。
从两种职责的具体内涵看,学校的教育、管理和保护职责与学校受委托的监护职责虽有相近的内容,如受委托的监护职责中也可能涉及教育、管理和保护职责,但“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的义务一般为后者所特有。
二、学校在两种事故中承担责任的归责原则相同,但事故中各责任主体之间的关联关系不同
根据《解释》第7条的规定,在一般的学生伤害事故中,学校承担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即学校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第22条规定:“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因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由监护人承担,但另有约定的除外,被委托人确有过错的,负连带责任。”这一条规定了监护职责可以因委托而转移。监护人如果想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学校,则必须与学校达成明确的委托约定。没有明确的委托约定,不能推定学校已经接受监护人的委托,对到校学习的未成年学生承担起部分或全部监护职责。学校作为履行监护职责的被委托人,对被托管的学生受到伤害承担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在其尽到委托监护职责而无过错时,被监护人之行为如依法律仍须由监护人负责时,则由法定监护人承担。
由此可见,在两种学生伤害事故中,学校承担责任都适用过错责任归责原则,但事故中各责任主体之间的关联关系不同。在一般的学生伤害事故中,学校未尽教育、管理和保护义务,以致未成年学生在校园内加害其他未成年学生的,除加害人的监护人应当承担责任外,学校也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这种侵权责任是与学校过错大小相适应的按份责任,而不是与加害人的监护人承担连带责任。而在学校托管班学生伤害事故中,被委托人(学校)履行受委托的监护职责属于一般民事行为。在被委托人(学校)确有过错时,应与监护人一起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连带责任是一种较重的民事责任,要求行为人对全部损失承担责任。
三、在双方能否约定赔偿责任方面不同
在一般的学生伤害事故中,学校不能以事先约定来免除应承担的过错赔偿责任。因为学校和教师依据《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对学生承担的教育、管理和保护义务是一种强制性法律义务,而强制性义务是不能以协议的方式转移的。我国法律规定,旨在免除人身伤害责任的免责条款或违反法律和道德的免责条款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53条明确规定,合同中有“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无效。《合同法》第40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53条规定的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在现实中,有的学校与学生及其监护人签订带有诸如“若学生发生伤害事故,学校和教师概不负责”之类的条款。这类免责条款属于格式条款,严重违背了监护人的真实意思,违反了《合同法》的上述规定,没有法律效力。
同样,监护人也不能通过协
议约定免除其应承担的无过错责任。监护是基于身份产生的民事权利。法律对监护人的范围规定很明确,监护关系不容随意设立或变更。当未成年人无父母或其他亲属做监护人时,其父母所在单位或者其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等单位,才可能成为监护人。学校不能成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故监护人将未成年学生送至学校学习,其监护职责并未转移给学校,学校也不因接受未成年学生到校学习,自然而然地承担起对该学生的监护职责。因此,学生在依法规定的教育教学时段内致人伤害,不管监护人是否存在过错,都要承担一定的监护责任,并且这种监护责任不能通过协议约定免除。
在学校托管班学生伤害事故中,就委托人(监护人)与被委托人(学校)之间的内部责任承担而言,可以就监护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的分担问题进行约定。对此,《意见》第22条作了规定,即“因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由监护人承担,但另有约定的除外。”这就是说,在内部责任分担方面,如果委托人与被委托人之间没有约定,则对于监护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被委托人不负责,如果委托人与被委托人之间另有约定由被委托人负责的,则应从其约定,由被委托人对监护人因向受害人承担民事责任而受到的损失承担责任。
既然委托人(监护人)与被委托人(学校)之间对于责任承担进行了约定,那为什么监护人仍然要对受害人承担责任呢?这是因为:(1)委托监护的托管协议是一种合同关系。合同具有相对性,原则上仅对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不能对第三人发生法律效力。所以,委托人与被委托人之间关于由被委托人对被监护人的损害行为负责而监护人不承担责任的约定,是对内承担责任的约定,而不是对外承担责任的约定。监护人不能以其与被委托人之间有关于责任分担的约定为事由而主张免除对受害人承担责任。但是,监护人向受害人承担责任后,可以根据约定,向被委托人追偿。(2)在委托监护中,尽管委托人可以将监护职责全部委托给被委托人,但即使在此种情况下,被委托人也不是监护人。也就是说,在委托监护情况下,监护人与被监护人之间的监护关系并没有改变,监护人的监护资格并没有因为委托监护而丧失。《民法通则》第133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据此规定,监护人对被监护人造成他人损害的民事责任是一种无过错责任,也就是说,即使监护人没有过错,也要承担民事责任。因此,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即使全部委托给了被委托人,也只能说明其对被监护人造成他人损害没有过错,但没有过错,也应按特殊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承担无过错责任,而不能免除其应承担的责任。
关键词:思品课 法制教育 有效渗透
一、挖掘课程资源,培养法律素养
青少年正处于生理和心理的生长发育阶段,对青少年学生进行有效的法制教育,不仅可以培养学生良好的法制意识和法制观念,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更重要的是可以促使他们养成良好的法律素养。而现行的思想品德教材中有许多法律内容,如《宪法》《刑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婚姻法》《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等法律。这些法律知识都是根据学生的认知水平来编写的,它并不是空洞的理论条款说教,而是设计了许多案例、情境、图文资料等来帮助学生认识,使学生能够容易接受。当然要想把法律知识讲透,需要很多案例材料,而教材中就有许多经过教育专家精挑细选、针对性很强的法律案例,这样就给我们的教学带来了便利。课本资源是可以拿来就直接用的,且每位学生手中都有,很好把握,这样既方便、快捷、直观,学生也易接受。
例如,在讲人教版八年级下册第六课《维护受教育权时》时就可以充分利用课本中?“小梅受教育权受到侵犯”的事例来引导学生思考,假如:你是小梅,你打算采用什么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受教育权?通过学生充分讨论,从而得出:当我们的受教育权被他人剥夺或受到侵犯时,可采用非诉讼或诉讼方式加以维护。再如在讲八年级下册第五课《隐私权》时,就运用了课本中这样的案例:未经同意,老师拆看学生的信件,父母拆看子女的信件,领导检查下属的信件。拆看信件者均认为自己有教育或者管理的权利。先由学生分组讨论:上述行为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再引导学生利用课本知识解决问题,同时还引用“相关链接”中隐私在《未成年人保护法》中规定的相关内容。备课时,我都认真查阅和筛选一些典型案例,课本中的是首选,但也适当补充,灵活运用,发生在学生身边的案例。如我在讲《财产留给谁》时,就运用了课本中这样的案例:晓军的父亲病逝后,晓军的母亲、爷爷、奶奶、姑姑谁可以继承晓军父亲的遗产?未成年人晓军能继承吗?然后让同学们分组讨论并说明理由。利用课本知识就解决了大问题,同时还讲了相关链接中财产继承权对未成年人的有关规定。再如在讲八年级下册《生命健康权与我同在》,作为老师应很好地利用手中掌握的现有资源对学生进行法制教育,培养学生法律素养。
二、夯实课堂教学,提升学法兴趣
思想品德课是法制教育的主阵地。而一堂有效的法制教育知识课,从内容到形式选择与预设,从教学方式到学习方式的确定,从教师主导地位到学生主体地位的发挥等等各个方面都应该是为有效课堂服务的。而现在学生对传统的说教式教学普遍不感兴趣,甚至十分反感。在课堂教学中,如何夯实课堂这一有效形式,激发学生对学习法律知识的兴趣,使学生系统掌握法律理论知识,提高遵纪守法的意识,实践中,我做了一些尝试。
首先,每学期我要求学生利用课余时间收看中央一台中午12:38的“今日说法”或者新闻频道12:35的“法治在线”,中央十二台晚上19:30后的“中国法治报道”“天网”“大家看法”“法制讲堂”“庭审现场”等法制类的节目。然后要求学生自己准备,在课前5分钟进行“法治新闻”交流,让学生在欣赏节目中感受法律知识,接受法制教育。
其次,在教学实践中,我又采用了学生喜闻乐见的“辩论会”“我做小法官”“法律知识竞赛”“小品表演”等形式进行法制教育,收到了很好的效果。
一个个生动活泼的案例,一场场精彩的活动开展,扣住了学生的心,增强了法律意识,使其在不知不觉中学习法律知识,接受法制教育,懂得做一名“学法、守法、护法、用法”好公民的道理。
三、拓展教育渠道,提高用法能力
法制教育,作为学校德育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抓好不是一件易事,仅凭思想品德课堂教学远远不够。为此,在校领导支持下,我还通过学生出黑板报、学习园地、主题班会、学生手抄报、主题征文比赛等形式,来抓课外法制教育,搞高学生用法能力。我还充分利用课余时间,与学生交流接触时,向他们讲解法律法规知识。特别是对违纪学生,我作为班主任在进行批评教育时,就有意识地借助法律知识对其进行疏导教育。这些常规教育方法和手段,在进行法制教育时,都起到了良好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