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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海外安保 法律内涵 法律外延
中图分类号:E26 文献标识码:A
在海外公民、企业、政府组织等遭受实质损害或面临现实危险的国家和地区,有时仅仅依靠外交或政治手段对其进行保护是不够的。在这种情况下,动用武装力量来参与海外安保行动就成为了必要的措施。军队参与海外安保,首先要解决的就是法律定位问题。
1军队参与海外安保的法律内涵
军队参与海外安保,是指军队在国家的统一部署下,单独采取军事手段或采取与个人、企业、政府或国际社会等其他力量相配合的军事手段,前往发生武装冲突、政局动荡、社会暴乱等危机情况,对本国人员人身安全,本国人员、企业、机构、团体和国家等主体的财产安全和涉外公务活动等安全产生实质损害和现实危险的域外国家或地区,运用武力,对海外本国人员人身安全,本国人员、企业、机构、团体和国家等主w的财产安全和涉外公务活动等安全进行保护的行动。
1.1军队参与海外安保的法律性质
军队参与海外安保是国家维护海外利益的国家行为,是军队在国家统一部署下进行的行动。国家既可以依遭受实质损害或面临现实危险的本国人员、企业、机构、团体等主体的申请决定进行海外安保,也可以在查明实质损害和现实危险的情况下主动决定进行海外安保。
1.2军队参与海外安保的法律主体
军队参与海外安保的法律主体包括军队以及与军队相配合的个人、企业、政府或国际社会等其他力量。军队经过严格训练,拥有确保安全的基本素质,无疑是进行海外安保的重要主体。然而,军队参与海外安保受国际法及所在国国内法的限制,比如军队入境、携带武器等规定。因此,在某些情况下,军队无法单独承担海外安保的任务,需要个人、企业、政府或国际社会等其他力量的配合,共同进行海外安保。例如,伊拉克战争期间,美国政府就雇佣私人安保公司,承担保护美国大使馆官员的任务。
1.3军队参与海外安保的法律条件
法律应为海外安保设定前提条件,当海外发生了对本国人员人身安全,本国人员、企业、机构、团体和国家等主体的财产安全和涉外公务活动等安全产生实质损害或现实危险的情况时,军队才能参与海外安保。所谓实质损害,是指武装冲突、政局动荡、社会暴乱等危机已经对本国人员人身安全,本国人员、企业、机构、团体和国家等主体的财产安全或涉外公务活动等安全产生了一定程度的损害。所谓现实危险,是指武装冲突、政局动荡、社会暴乱等危机虽未对本国人员人身安全,本国人员、企业、机构、团体和国家等财产安全或涉外公务活动等安全产生实质损害,但具有产生实质损害的可能性。上述两种情况都可以成为军队参与海外安保行动的启动原因。
1.4军队参与海外安保的法定对象
军队参与海外安保的法定对象应包括本国人员,本国人员、企业、机构、团体和国家等主体的财产和涉外公务活动等。从内容上讲,一国的海外利益应是个人利益、集体利益、全民利益的集合。本国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属于个人利益,企业、机构、团体等的财产安全属于集体利益,国家财产的安全和涉外公务活动等的顺利进行属于全民利益。而军队参与海外安保的最终目的就是维护国家的海外利益。因此,本国人员,本国人员、企业、机构、团体和国家等主体的财产和涉外公务活动等成为军队参与海外安保的行动对象也是应有之义。
2军队参与海外安保的法律外延
2.1军队参与海外安保的地域范围
从空间上来讲,海外安保之海外应指在一国管辖范围之外的地域,包括他国境内、邻海、专属经济区、公海、极低以及外层空间等。此处需要明确的一个问题是:海外究竟是指安保的具体行动发生地,还是安保的效果作用地?本文认为,对于海外的具体概念要做扩大理解,即所有能对军队维护海外本国人员安全具体行动产生帮助的后勤保障、信息搜集等其他辅助行动,都应当包含在军队参与海外安保行动的范围之内。
2.2军队参与海外安保的实质要素
军队参与海外安保行动,必须是在国家统一部署下,由军队单独实施的,或者由军队参与实施的行动。这是军队参与海外安保的实质要素。任何不在国家统一部署之下,没有军队参与的,由驻外人员或企业、团体组织的或由私人安保公司实施的海外安保行动不属于军队参与海外安保的范围之内。
2.3军队参与海外安保的行动特征
军队参与的海外安保行动是一种应对海外危险的措施。军队在参与海外安保行动时,不应主动使用武力,具有相对被动性。但这种被动性要做扩大解释,即预防性的被动武力使用,对于即将来临的或迫在眉睫的威胁采取先发制人的手段,以预先降低或消除此种威胁对于海外本国人员人身财产安全的影响。但是,任何可以主动使用武力的维护海外利益行动都不属于军队参与海外安保的范围之内。
参考文献
被告人:唐海清,男,25岁,河南省汝南县水屯乡农民,系本村民组的电工。1993年8月25日被逮捕。
1993年8月1日,被告人唐海清为防止自家葡萄园的葡萄被人偷盗或被牲畜破坏,便在葡萄园的西边沿和北边沿(北边沿靠着人行路),架设一条距地面50厘米高的铝线,然后将铝线与胶皮线相连,又将胶皮线的另一端插在房内装有触电保安器的电盘插座上,电压等级为220伏。如果人、畜接触电网,触电保安器就会立即切断电源,避免人、畜伤亡。同年8月3日中午,邻村的9岁男童倪超,同另两名男童刘建伟和倪涛,一起到被告人家的葡萄园偷摘葡萄。倪超抓着葡萄园北侧的铝线,准备举起来从下边钻进葡萄园时触电倒地,刘建伟、倪涛见状跑向村内呼救。唐海清得知后,随即进屋切断电源,然后赶到现场对倪超进行人工呼吸,未能奏效,又用架子车同他人将倪超拉到水屯乡医院,倪超经抢救无效死亡。唐海清随后到本乡公安派出所投案自首。经汝南县电业公司农电股进行测试和鉴定,唐海清安装的触电保安器已经失灵。死者倪超的尸体经法医检验,确认倪超系被电击死亡。
「审判
检察院以被告人唐海清犯过失杀人罪向汝南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死者倪超的父亲倪国宝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唐海清赔偿其经济损失。经汝南县人民法院对民事部分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由唐海清赔偿倪国宝各项经济损失6000元,款已交付,履行完毕。
汝南县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认为,被告人唐海清为防止个人园地的葡萄被人偷盗,违反了水利电力部、公安部《关于严禁在农村安装电网的通告》第三条的规定,在园地边沿私设电网。虽然被告人私设电网时为防止致人伤亡安装了触电保安器,但对保安器出故障时会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应当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终因保安器失灵导致他人触电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私设电网过失致人死亡罪。鉴于被告人在案发时能够对被害人采取抢救措施,而后又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且能积极赔偿给死者亲属造成的损失,具有法定的和酌定的从轻处罚情节,可以从轻处罚。汝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犯过失杀人罪的定性不准,因为过失杀人罪危害的是特定人的人身安全,而本案的事实表明,被告人在一般人、畜都可以接触的园地边沿私设电网,危害的是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故本案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过失杀人罪而构成私设电网过失致人死亡罪。据此,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于1993年12月23日判决如下:
被告人唐海清犯私设电网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宣判后,被告人唐海清没有提出上诉,人民检察院也没有提出抗诉。
「评析
对于本案被告人唐海清私设电网致人触电死亡的行为,检察机关认为应定过失杀人罪,而法院则认为应定私设电网过失致人死亡罪,究竟应定何罪?值得探讨。
安全权是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消费者所享受的最基本的权利,主要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所享有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不受侵害的权利。在网络交易环境中,由于个人信息的必要透露、电子支付、虚拟财产等新问题的出现,使得网络交易中消费者的安全权有着更广泛的内涵,出了上述要求外,还要求网络经营者或者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提供一个安全的网络交易环境和交易过程,包括电子支付的安全机制、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保密机制等。
1网络交易对消费者个人信息安全的侵害网络交易中消费者往往被要求提供详细的个人资料、通信方式、消费习惯、收入状况以及邮箱地址等等,这些资料都涉及到消费者的个人信息。个人信息安全保护的主要内容包括信息不被非法搜集、非法使用的权利(主要体现在用户的个人特质、个人资料等不得在非经许可的状态下利用上)、不扰的权利(主要体现在用户使用信箱、交流信息及从事交易活动的安全保密上),这些权利之中,在网络交易里受到威胁最大的恐怕要算个人资料、特质等不被非法利用的权利了。按照交易规则,这些个人信息应当仅仅用于交易目的,在交易完成后,未经消费者同意不得使用、加工甚至出售这些信息。
但在实际中,网络经营者或者网络交易平台服务商尝尝将消费者的个人信息收集整理并建立数据库,进过加工使其变为有商业价值的信息,用于经营甚至是将其出售获取利益。目前,网上侵犯消费者信息安全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行为:①擅自在网上宣扬、散布消费者的信息;②垃圾邮件的寄送;③将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做交易,这种行为包括主要两种形式,一是公司与公司之间为了增加客户达到双赢的目的交换双方拥有的客户信息,二是在网络上存在着专门收集、出售个人信息的公司,它们通过各种渠道收集了许多人的个人资料,然后明码标价公开出售;④消费者的信用和财产账户可能被泄露,消费者在进行网络交易时通常需要通过电子支付将货款打入对方账户,所以,消费者的账户、密码、交易账号等均已不再是秘密,消费者的支付安全受到极大威胁。
2网络交易对消费者个人人身安全的侵害网络交易消费者同样享有人身安全不受危害的权利,这就需要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具有合理的安全性。例如不能销售过期变质的食品、不能销售质量不符合规定的产品以及不能提供对消费者人身存在安全隐患的服务。
3网络交易对消费者个人财产安全的侵害财产安全权即消费者的财产不受损害的权利,包括财产在外观上不发生损毁,也包括财产仍保持原有的价值。网络交易对消费者个人财产安全的侵害主要有两种方式:①由于个人信息的泄露,导致消费者银行账户、密码、信用卡等信息不再保密,这就给一些不法经营者以及网络黑客提供了方便,使他们得以利用该类信息进行欺诈、非法入侵、修改账户等行为,侵害消费者的财产权;②消费者在网络交易中的财产还包括信息财产,例如购买的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产,虽然现今各界对虚拟财产的概念以及外延并没有明确的定义,但由于此类财产的有用性、可支配性等特点,仍然享有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但目前由于没有专门的法律加以规制,侵犯虚拟财产的行为频频发生,游戏账号被盗、游戏道具被无理收回等等,也是侵害消费者个人财产的行为。
[关键词]:人身自由与安全权 生命权 人格尊严权 健康权
人身自由与安全权是最古老的基本权利之一,最早出现在英国1215年的《大》。《大》第三十九条规定:“凡自由民除经其贵州依法判决或遵照国内法律之规定外不得加以扣留、监禁、没收财产、剥夺其法律保护权或加以放逐、伤害、搜索或逮捕。”1676年,英国国会辉格党人为反对查理二世复辟封建王朝的倒行逆施、保护自己的人身自由与安全,促使国会通过了著名的《人身保护法》。该法案规定了不准非法拘捕以及将合法拘捕的人及时提交法庭审判。在法国大革命时期,为了避免横向的侵害,人身安全被赋予极高的优越性。可以说,人身自由和安全的权利是资产阶级革命运动的产物。
一、概念及公约规定
人身安全权通常和人身自由紧密联系在一起。“早期思想家在论述人身自由与安全时也常把它们视为一个整体,或权利的两个方面。” [1]欧洲人权委员会在宣布受理阿德勒和比威斯诉联邦德国案中说:作为仅指人身自由与安全而言,从其固有联系看,自由与安全应视为一个整体。本文中人身安全权和人身自由放在一起论述,合称人身自由与安全权。人身自由与安全权是指公民人身健康受自己支配,而且不受非法搜查、拘禁、逮捕、放逐、剥夺、限制、酷刑、不人道的惩罚、奴役和科加劳动义务以及不法侵害的权利。[2]
很多人权公约把人身自由与安全放在一起加以规定,如《世界人权宣言》第3条、《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9条第1款、《欧洲人权公约》第5条第1款、《美洲人权公约》第7条第1款、《非洲人权和人民权利》第6条等。剥夺自由和逮捕或拘禁同义。[3]逮捕指剥夺人身自由的行为,拘禁指剥夺自由的状态,不管它是否出自逮捕(监禁或审前拘禁)、定罪(囚禁)、绑架或其他行为。如《世界人权宣言》第三条规定:“人人有权享有生命、自由与人身安分。”第九条:“任何人不得加以任意逮捕、拘禁或放逐。”《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九条第1款规定:“人人有权享有自由与安全。任何人不得加以任意逮捕或拘禁。除非依照法所确定的根据和程序,任何人不得被剥夺自由。”《欧洲理事会保护人权和基本自由公约》第五条:“(一)人人享有自由和人身安全的权利。”《非洲人权和民族权》第十九条:“每一个人均有权享有人身自由与安全。除非根据事先已经制定好的依据和条件,任何人均不得被剥夺自由。尤其是,任何人均不得被逮捕或拘捕。”《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第五条:“缔约国依本公约第二条所规定的基本义务承诺禁止并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保证人人有不分种族、肤色或民族或人种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权利,尤得享受下列权利:……(丑)人身安全及国家保护的权利以防或身体上的伤害,不问其为政府官员所加抑或为任何私人、团体或机关所加。”
针对妇女儿童的人身自由与安全,几个公约专门做出了规定。如《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十四条:“每一儿童有权享受家庭、社会和国家为其未成年地位给予的必要保护措施,不因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或出生而受任何歧视。”《儿童权利宣言》三十七条:“缔约国应确保:(a)任何儿童不受酷刑或其他形式的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对于未满十八岁的人所犯罪行不得判以死刑或无释放可能的无期徒刑;(b)不得非法或任意剥夺人和儿童的自由。对儿童逮捕、拘留或监禁应符合法律规定并仅作为最后手段期限应为最短的适当时间。”《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公约》第十一条:“1、缔约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消除在就业方面对妇女的歧视,以保证她们在男女平等的基础上享有相同权利,特别:(f)在工作条件中享有健康和安全保障,包括保障生育机能的权利。”
二、人身自由与安全权的含义
人身自由与一般意义上的自由是不同的,二者不能混淆。所有的人权最终都是为了实现人的自由,作为人权之一的人身自由属于自由的一个方面。人身自由从最狭窄的意义上理解就是身体活动的自由。[4]因此在这个层面上理解,对于人身自由的干预就是把某个人强行拘禁于某个场所的结果。这个场所可以是监狱、劳动教育场所、精神病院、戒毒所甚至家里。但是如前面所列的条约所规定的那样,这种拘禁必须要有程序上的保障,被逮捕者和被拘禁者被赋予一些权利:被告知的权利、获得法庭人身保护令的权利[5]、获得赔偿的权利。考察各国对人身自由的理解,我们可以看出,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解释。比如在新加坡,人身自由被解释为 “与个人身体有关的自由”,对人身自由的限制被限定为个人物理身体的监禁、惩罚和遭受痛苦。但是在美国的判例中,人身自由被解释为所有与人身有关的自由,包括表达自由、宗教自由,获得平等机会的自由、隐私权以及生育权等。[6]
我们要明确的是,追求人身自由不是以完全废除剥夺人身自由的国家措施为目的。考察公约的规定我们可以发现,公约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反对剥夺自由,而是反对任意和非法剥夺自由。国家机关必须准确界定可以剥夺自由的情况以及相关程序,并有义务防止国家机关及执法公务人员任意和非法地剥夺公民自由。
人身安全在法国大革命时期曾倍受推崇,它保证公民得到国家的保护,以免由横向层次上的干预造成的对其人身自由和财产的损害。现代国际公约中的“安全”有相似的含义,缔约国负有积极义务保护公民身体完整性。一种系统性的解释表明,人身安全为个人提供了独立于人身自由之外的法律自由主张,这些主张主要针对由私人实施的对人身和人格完整性的干预。[7] 1990年7月12日,人权事务委员会在关于德尔加多。帕埃滋诉哥伦比亚案中指出:“从法律上讲,国家不能仅仅因为一个人没有被逮捕或以其他方式被拘禁,而无视在其管辖权下为人所知的对他或她的生命的威胁。国家负有义务采取合理的与合适的措施来保护他们。”
人身自由与安全权的内涵应包括:
1、公民健康受自己支配。《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公约》第十一条第一款的(f)规定“在工作条件中享有健康和安全保障,包括保障生育机能的权利”。
2、不受非法拘留或逮捕以及人身自由不被剥夺的权利。剥夺自由和逮捕或拘禁同义。《世界人权宣言》第九条:“任何人不得加以任意逮捕、拘禁或放逐。” 《美洲人权公约》第七条:“(三)不得对任何人任意进行逮捕和关押。”欧洲人权机构对人身自由与安全的内涵仅限于禁止非法逮捕或拘禁和拘束,这未免显得过于狭窄。[8]其实与剥夺自由相关的情况还有精神疾病、流浪、吸毒、教育目的、移民控制、为公共安全而采取的预防性拘禁等。但是联合国大会第三委员会以微弱优势(30赞成,27票反对)支持对“逮捕”和“拘禁”作广义解释,因此对未成年人、精神病人、吸毒者、流浪者以及私人对自由的剥夺,都应理解为逮捕或拘禁。但是在我国,逮捕和拘禁还是只具有狭义的意义,不做扩大解释。
很多国际条约明确规定不能任意剥夺自由,如《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九条的规定,拘禁必须基于法律确定的程序和根据,必须告知被逮捕人逮捕的理由和对他的指控,必须在合理的时间内审判或释放,赋予因追捕或拘禁被剥夺自由的人向法庭的权利以及得到赔偿的权利。[9]“在合理的时间内审判或释放”是指被剥夺自由的人有权让法庭不拖延地审查这种拘禁,不管拘禁他们的理由是什么;如果发现拘禁不合法,他们有权要求法庭释放他们。如在伊内滋。托里斯诉芬兰案(第291/1988号来文)中,人权事务委员会认为,拘禁几乎达3个月之久,原则上讲是“太长了”。[10]人权事务委员会在《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9条的一般性意见中强调,在任何情况下,拘留的时间不能超过“几天”。这说明国际条约虽然规定了合理的时间,但是具体是多少并没有明确界定。有些国家如美国通过人身保护令状来保障人身自由与安全。所谓人身保护令状,是从法院对任何监禁他人的人发出的一种法律文件,要监禁者必须把被监禁的人带到法庭说明监禁此人的要求。被监禁的人可以向法官提出申请要求发出人身保护令状,并陈述认为他是被非法监禁的根据。[11]
3、免受奴役权。《世界人权宣言》第四条:“任何人不得使为奴隶或奴役;一切形式的奴隶制度和奴隶买卖,均应予以禁止。”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八条:“一、任何人不得使为奴隶;一切形式的奴隶制度和奴隶买卖,均应予以禁止。二、任何不得被强迫役使。三、……(甲)任何人不得被强迫或强制劳动。”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八条第三款中的(乙)(丙)规定了不认为是强制与强迫劳动的情况,如作为对罪犯的惩罚的苦役监禁,依法庭合法命令而被拘禁的人或在拘禁假释期间所要求的任何工作或服务、军事性质的服务、威胁社会生命或幸福的紧急状态,或灾难情况下受强制的任何服务以及属于正常公民义务的任何工作或服务。《美洲人权公约》第十六条:“不受奴役的自由(一)任何人不得受奴役或从事非自愿的劳役,各种形式的奴役和劳役,正如奴隶交易和贩卖妇女一样都应予禁止。(二)不得要求任何人从事强迫的劳动或强制劳动。”《欧洲理事会保护人权和基本自由公约》第四条:“(一)任何人不得被蓄为奴或受奴役。(二)任何人不得被要求从事强制或强迫劳动。”
4、免受酷刑以及不人道的惩罚。《欧洲理事会保护人权和基本自由公约》第三条:“禁止酷刑 任何人不得被施以酷刑或使之遭受非人道或侮辱性的待遇或惩罚。”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七条:“任何人均不得加以酷刑或施以残忍的、不人道的或侮辱性的待遇或刑罚,特别是对任何人均不得未经其同意而施以医药获科学实验。”《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对此作了详尽的规定。《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五条:“人道待遇的权利 ……(2)不得对任何人施以酷刑或残暴的、非人道的或侮辱性的惩罚或待遇,所有被剥夺自由的人都应受到尊重人类固有尊严的待遇。”
三、人身自由与安全权和其他权利的关系
1、人身自由与安全权和生命权
生命权是人们的生命不受非法侵害和剥夺的权利。人人有固有的生命权,这个权利受到法律的保护。不得任意剥夺任何人的生命。生命权是国际社会公认的基本人权,是一切权利的载体。生命权是固有的、至上的、第一位的人权。在联合国的文件中,生命权被规定为不可剥夺的、不可克减的人权。联合国及其组织对生命权的保护是无条件、没有保留和没有例外的。[12]人身安全权是生命的一道屏障,因为侵犯生命权总是从侵犯人的自由与安全入手。从国际条约看,缔约国有义务不去任意地剥夺人的生命,在其领土内,缔约国更有义务去保护和确保人们的生命。缔约国最低限度的义务有反对谋杀,由此引伸出缔约国有义务去调查死亡,这在布莱尔诉乌拉圭案中可以体现出来。
2、人身自由与安全权和人格尊严权
人身自由与安全权与人格尊严权密切相关,人格尊严权是指人们的身体、荣誉、名誉、思想、信仰免受任何歧视、侮辱或侵犯的权利。对人身加以任何形式的侮辱或惩罚都有悖于人格尊严的原则。人权事务委员会第21号一般性意见指出:“以人道和尊重人格的方式对待丧失自由者是一项基本和普遍适用的原则。因此,这项规则的应用丝毫不取决于缔约国现有的物质资源水平。必须不加任何区别地应用这项规则,不论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民族或社会本源、财产、出生或其他状况。”传统上,人身自由只限于保护个人免受任意逮捕,不包含任何有关犯人待遇的义务;禁止酷刑一般被理解为一项避免国家干预的经典的个人权利,国家没有义务采取积极措施保障人道的待遇。人身自由与安全权包含了不受酷刑和不人道的惩罚的权利内容,在一定意义上维护了公民的人格尊严权。
3、人身自由与安全权和健康权
人身自由与安全权和健康权[13]也有密切联系。健康权的内容之一是保持身体的完整性,不受他人任何方式的摧残以至身体受到伤残或致命损害,这一点和享有人身安全权是相同的。基姆在他的《探索一个公正的世界秩序》中说:“健康是仅次于人的自然生存的世界性质的最基本的人类需要。没有健康人将丧失人作为人最完整的大部分特性。没有健康人就不能发展为或称为更充分的人。没有健康,生命则失去意义和价值,其它的人权成为一句空话。”健康权不包括获得健康的权利,但包括自由和权利两方面的内容。享有健康权意味着有自身健康免受干涉的自由,并有权获得卫生保健以及健康所需的安全的商品、清洁的水源和信息。《联合国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3号一般性意见(1990)中,委员会坚持认为缔约国具有不可克减的“核心义务”为健康权的实现提供最低限度的保障,如果由于资源紧缺不能履行这些核心义务,国家“有义务证明,已尽一切努力,利用所有可以获得资源,优先满足有关义务的要求。”[14]有人认为,国家在健康权方面负有尊重、保护和实现的义务。
人身安全权是人所享有的一项基本人权。“安全有助于使人们享有诸如生命、财产、自由和平等等其他价值的状况稳定或尽可能继续下去。”[15]霍布斯说:“人民的安全是至高无上的法律。”[16]人们只有享有人身自由与安全,才能保障其社会活动的顺利进行,才能享受其他权利和自由。在当今社会,明确人身自由与安全权的实质和内涵,了解国家在保障人身自由与安全权方面的责任和义务,对于公民主张和保障自己的人身自由与安全权有着重大意义。
注释
[1]杨成铭:《人权保护区域化的尝试??欧洲人权机构的视角》,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11页。
[2]于立深:《我国宪法典公民权利条款评析》,《长白学刊》2002年第4期,第28页。
[3] 国际人权法教程项目组编写:《国际人权法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25页。
[4]国际人权法教程项目组编写:《国际人权法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32页。
[5] 所有被剥夺人身自由的人都有权由一个法庭不拖延地对拘禁进行审查。这一权利来源于英美法中的人身保护令的法律原则,其存在于剥夺自由是否合法无关。
[6]韩大元主编:《外国宪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45页。
[7]国际人权法教程项目组编写:《国际人权法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34页。
[8]杨成铭:《人权保护区域化的尝试??欧洲人权机构的视角》,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11页。
[9] 详见CCPR人权事务委员会:关于人身自由和安全的第8号一般性一件(第16届会议,1992)。
[10]国际人权法教程项目组编写:《国际人权法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27页。
[11] 韩大元主编:《外国宪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421页。
[12] 联合国及其人权委员会对死刑问题上所持的立场,突出表明国家、地区不能为了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秩序,而判处和剥夺罪犯的生命,不能把剥夺少数人的生命,作为维护国家利益、社会秩序的手段。
[13]《世界人权宣言》第25条确认了健康权,《经社文权利公约》第12条对健康权作了最广泛的承认,《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12条特别保障怀孕妇女和母亲的健康权,《儿童权利公约》第24条包含了有关儿童健康权的最为广泛的规定,此公约得到了广泛承认,因为目前只有两个国家没有批准这项公约。联合国示范规则含有关于残疾人健康权的规定。在区域层面上,《欧洲社会》第11条、《〈美洲人权公约〉任择议定书》第10条和《非洲人权》第16条对健康权作了规定。
[14]国际人权法教程项目组编写:《国际人权法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336页。
关键词:建筑电气设计;接地保护;接地安全;人身安全
中图分类号:S972.7+4文献标识码:A
前言:数字化信息时代的到来为电气设计过程中的接地防雷手段提出了更多的要求,人们对于建筑电气接地保护的重视程度也不断提高。传统的建筑电气的接地措施已经无法跟上现代建筑对电气系统的安全性和可靠性的要求。目前建筑电气设计过程中经常曹勇防雷接地、分散接地、工作接地、联合接地以及屏蔽接地等手段来来保障热门的生命安全。民用建筑的接地保护措施主要有重复接地、保护接地和工作接地,来确保建筑电气的安全性和可靠性以及居民的人身安全。
一、电气设计进行接地保护的意义
在进行建筑电气设计过程中,进行接地保护是为了确保电气系统的可靠性和安全性,进一步保证居民的人身安全。接地保护也就是说将正常情况下不会带电,但是当电气的绝缘材料发生损坏或者是由于其他原因造成的有可能带电的电气的金属部分用导线与接地体连接起来,这样就可以有效保证建筑电气的安全性。当电器的绝缘设备发生损坏时所产生的漏电电压也会被控制在安全范围。通过接地保护来使得电器和大地形成等电位,有效的保证了人身财产安全以及建筑电气安全。目前在民用建筑的接地保护设计时经常采用重复接地、保护接地和工作接地,来确保建筑电气的安全性和可靠性以及居民的人身安全。
建筑电气接地保护措施
电气功能性接地主要包括屏蔽接地、信号接地以及工作接地等,下面笔者结合多年的工作经验队建筑电气接地保护的安全措施进行简要的介绍。
(1)TN制式系统
TN制式系统的PE线和N线是单独分开的,断开零线不会对接地保护线产生影响,因此TN制式系统经常运用于高层住宅小区等对建筑电气安全性要求较高的建筑中。
(2)TN-C系统
TN-C系统将保护零线和工作零线合为一个整体C,这种接法是PE线与N线共线,当用电器外壳触及相线时构成相地短路,故障电流很大,足以使熔断器熔断而断开电源实现保护.但由于三相不平衡时,PEN线上有电流通过而形成对地电压。这样一来就会避免由于PEN线断裂后产生的对地电压。为了确保电气系统的可靠性和安全性,需要在PEN线上进行重复接地。除此之外,TN-C系统不能够使用漏电保护器,一旦使用就无法将开关关闭。
(3)TN-C-S系统
TN-C-S系统综合了TN-C和TN-S这两种系统的优点,广泛应用与对电磁干扰有很高要求的建筑电气中或者是配电系统的末端环境不良的建筑内。具体来说,TN-C-S系统继承了TN-C系统中工作零线和保护零线合二为一的优点,同时也传承了TN-S系统严格分开工作零线和保护零线的做法,在TN-C-S系统中的中性线和接地保护性在某些部位合为一体的,但是在其他部分是彼此独立的,PEN处就是划分界限,在前一部分属于三相平衡后一部分是三相不平衡。并且TN-C-S系统可以采用漏电保护器,但需要注意的是PEN点之后的PE线和PEN线不能穿过漏电保护器,如下图所示:
(4)TT制式系统
TT制式系统经常应用于在进行低压供电时距离变电所较远的建筑物内,建筑的防火、防爆等级较高,并且要求使用精密的接地电子设备以及高科技的数据处理设备。
二、电气保护系统
2.1安全接地
安全接地就是人们常说安全保护接地,是指必须用金属把正常运行当中的电气设备的不带电金属部位和接地体之间连成一体。大家都知道,生活当中的电路大都是并联电路,而在并联电路当中,并联电路的电阻和电流是成反比存在的。也就是说如果接地的电阻越小,其经过人体的电流也就越小,但是人体的电阻比接地电阻要大得多,经过人体的电流比接地电流也会小得多。如果说有很小的接地电阻,那么就可以直接忽略掉经过人体当中的电流。故而,接地保护可以很好地减小接地电阻,保证高层建筑电气系统的安全运作,同时还可以确保建筑当中的人身财产安全。
2.2交流接地
交流接地的另一个名字就是工作接地,就是说变压器的中性线或中性点接地。供电系统使用接线端子来辅助等电位。将其安装在变压器内的,并且和其他线路分别连接,并且要在其表面设置保护层。中性点接地的方法适合被应用于高压系统,这样就可以很好地进行机电保护接地,同时还能够使得单相电弧的接地过电压得到消除。
2.3直流接地
要想保证各项设备都能够正常、准确、稳定的工作,必须要保证电源的稳定,而且,其基准电位的稳定性也应该得到适当的提高,与此同时,还要利用较大界面的绝缘通信导线来连接基准电位,最后实现各项设备的直流接地。
2.4防雷接地
高层民用建筑当中存在着许多布线系统以及电子设备等。同时这些电子设备或者布线系统的耐压等级一般比较低,而且对其抗干扰性能有较高的要求.另外,在越来越智能化的高层建筑当中,就需要采取必要的屏蔽接地的措施,这样就能够很好地避免电磁干扰问题,同时将设备外壳和PE线相连。在实施屏蔽接地处理的时候,PE线需要与管路两端有效连接。
2.5、电气保护接地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过程中为了确保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就应采取一些行之有效的措施来保障电气系统的安全性和可靠性电气保护接地将电气外漏部分的导电部位用导线和大地进行有效的连接,形成一个等电位,可以有效保护人民的人身安全。保护接地的形式多种多样可以使用公共的PEN、PE线接地,也可以使用自身的PE线接地。下面笔者对目前的建筑电气施工过程中经常采取的TN接地保护措施进行简要的介绍:
目前民用建筑的照明路设计过程中采用的都是三根线,再设计过程中要求设置接地保护线,即使灯具的底座是非金属的也要进行接地线的设计。目前实际施工中,尤其是地下室施工许多单位都省去了接地保护线来谋取私利。在进行插座穿线时经常剥掉导线的绝缘层直接接入插座中,使得接地线串联起来,不能起到漏电保护的作用。为了有效保障建筑电气安全,在进行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按照设计图纸和施工规范进行。
2.6、电气施工重复接地
为了进一步提高建筑电气的安全性和可靠性,在使用TN系统进行接地保护时可以在必要的地方进行重复接地。这是由于在施工过程中是由供电部门来负责竖井内配电干线的施工,并且多数采用的是TN-C系统,为了保证电气安装工程的顺利进行就要对表箱进行重复接地,但是实际施工过程中经常会出现使用镀锌板作接地导体的现象,并没有将表箱的保护接地有效连接在接地端子上,无法保证人们的生命安全。为了有效解决这一现象就应该建立健全电气工程的市场体制,明确各方责任,进而达到确保建筑电气质量,有效保护人身安全的目的。
结束语:建筑工程电气设计中的接地保护对于保障建筑用电安全、居民的人生身安全有着重要的意义,接地保护是电气施工中的重要环节。为了确保建筑电气系统的安全性和可靠性,确保居民的人身安全,应确保电气工程的每一个环节都要做好接地保护措施。文章中笔者结合多年的工作经验对电气设计进行接地保护的意义以及接地保护的措施进行了分析探讨,希望对同行有所帮助。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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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潘永龙. 武汉乙烯工程热电联产装置接地保护方式探讨与分析[J]. 江苏科技信息,2013,07:58-59.
摘要:宿舍是大学生业余休闲、平时学习、晚间休息的多功能场所,是大学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中,大学生的宿舍安全管理是创设和谐宿舍的重要指标之一,也是平安校园建设的基础。因此,我们应有针对性的引导大学新生学提高宿舍安全意识,创设安全的宿舍环境。
关键词:大学新生;和谐宿舍;宿舍安全
高中生进入大学之后,不仅身份发生了变化,同时生活的环境也改变了。高中阶段学生每天呆得时间最长的地方是班级,而大学教育采取的是学分制,学生上课的时间和教室都不固定,每天上完课就可以离开教室,这样宿舍便成了大学生长久呆着的场所了。同时,大学的辅导员班主任也不会经常的去学生宿舍与学生见面,这样对学生的自我管理要求相对高了很多,其中大学新生宿舍安全的自我管理问题尤为突出,因而加强大学生的宿舍安全管理非常重要。
一、加强新生宿舍安全管理的必要性
如今的大学新生都是90后的孩子,他们大都是家中的独生子女,家庭物质条件相对都很好,在高中时代大多没有住在学校的集体宿舍中,而是住在家中或者父母在学校周围租房子陪读,除了学习什么事情都不需要他们过问和操心,致使他们离开父母后的自我管理和自我保护意识比较弱,经常会出现意外伤害,甚至生命受到威胁的案例。
常见大学新生集体宿舍中安全问题主要包括火灾、丢东西、等用电、财产和人身安全。如在用电安全方面:很多新生喜欢洗头后用吹风机吹干头发,喜欢用电饭煲等电器产品在宿舍做饭,喜欢冬天天冷在床上铺电热毯等;在财产安全方面:常有新生把新买的苹果手机、平板电脑、黄金首饰、名牌衣物、现金等贵重财物随意乱放在宿舍;在人身安全方面:有些新生独自在宿舍时不知道随手插门,随意让陌生人进宿舍等。凡此种种都存在很大的安全隐患,所以对刚踏入大学校门的新生们,进行全面的宿舍安全教育极其必要。
二、新生宿舍安全管理的可行性
根据大学新生的年龄特点以及结合在实践中新生宿舍安全管理中存在的一系列问题,高校可以对新生进行全面的有针对性的安全知识入学教育。具体建议如下:
(一)通过新生入学教育提高大学新生的宿舍安全意识
大学新生的入学教育不能光靠理论灌输,尤其在宿舍安全管理这一块,如果纯粹的向新生灌输一系列的安全知识理论,学生往往会忽视,认为书上讲的理论都是假的不会发生在现实中。所以,要想在新生的宿舍安全管理方面取得实质性的效果,在讲解内容的选取方面必须结合全国高校宿舍安全管理中出现的种种现实案例,在此基础上图文并茂的有针对性的对他们进行讲解和分析;在讲解教师的选择方面可以邀请高校保卫处的老师进行现身说法,因为他们专门从事学生的安全工作,对学生的安全问题了解的很透并且有说服力;在讲解的方式方面可以进行师生互动,对某些具体的安全问题进行讨论交流,使学生对宿舍安全知识了解的更加深刻。通过以上的宿舍安全管理入学教育,大学新生的宿舍安全意识会明显的增强,并且也在以后的大学生活中有具体的行动提现。
(二)针对宿舍用电、财产、人身安全进行专项教育
大学新生宿舍管理的安全问题主要包括用电、财产、人身安全三个方面,为了使大学新生对这三个方面的安全问题有一个全面的了解,可以分别的进行专项教育。如在宿舍用电安全方面,提醒新生集体宿舍的线路不如家里的好,不能在宿舍用大功率的电器,那样会导致跳闸断电;不使用的电器应及时关闭拔掉插头;冬天在宿舍不能使用电热毯、取暖器等容易引起火灾的违章电器;在宿舍长期没人住的时候,应该关闭宿舍所有的电源。在宿舍财产安全方面,提醒新生将自己的贵重物品及时上锁保管,不能随便乱放;在宿舍无人或者睡觉时务必将宿舍上锁,以防外人进入盗窃;自己的名牌衣服在外晾晒时要及时收回宿舍内;在楼道内遇到可以的人,及时向宿管阿姨报告。在人身安全方面,独自在宿舍睡觉时,一定要关好门窗;不要随意让推销人员进宿舍;不要随意挽留他人在宿舍过夜;睡觉前检查宿舍电器是否关闭等。
(三)通过班会、团日活动等普及宿舍安全知识
宿舍安全教育不是一蹴而就的活动,应该通过多种途径普及大学新生的宿舍安全知识,如可以开展安全教育主题班会,向学生传递宿舍安全常识,同学之间相互交流身边发生的安全实例,最终掌握宿舍安全知识。也可以利用团日活动,进行安全知识宣讲,争做安全大学生签名等方式普及宿舍安全知识。
(四)制定并学习有关宿舍安全管理条例
没有规则便不成方圆,在进行宿舍安全教育普及的同时,高校也应该制定规范的宿舍安全管理条例,对违反学校安全条例规定的学生进行必要的惩处,并组织全体新生认真学习学校的安全管理条例。如规定在宿舍随意使用电饭锅、取暖器等违章电器,随意留宿他人等将会受到学校相应的处分,同时取消一切的评奖评优资格,这样双管齐下安全教育模式必定能提高学生的安全意识,建设平安的大学校园。
总之,大学生宿舍安全教育是新生入学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考核平安校园的重要指标之一,各高校应该结合自身实际进行有针对的教育,使大学生能够在安全的环境中学习、生活,进而实现自身的价值。(作者单位:盐城师范学院)
参考文献:
[1]胡和平主编.新时期高校辅导员理论与工作指导手册,中国教育出版社.2009年6月.
[2]陈新榜.现代高校学生宿舍安全管理工作的难点和对策,黑龙江科技信息.2008年第36期.
一、申请在外租房的学生须在每学期开学两周内向学校提出申请,并签订安全协议。
二、该生在校外所有人身安全和伤害事故责任均由家长负责。学校不承担监护职责。
三、未成年人学生的父母或者其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配合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工作。家长有义务和权利向其孩子的房东询问自己孩子的情况,并有义务教育其孩子要遵纪守法,注意安全。
四、校外租房的学生要严格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上课不迟到、不早退、不旷课。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条例》;不在课余时间乱逛;不得参与抽烟、喝酒、和“黄、赌、毒”有关的活动;不得从事打架、偷盗、与社会闲散人员来往等有损学校声誉的任何形式的各类活动;远离网吧等;不得男女生混居租房。 学生应自觉接受消防、卫生防疫、饮食、交通、社会生活安全等常识安全教育,提高安全自我防范自救意识、避免和消除相应的危险。
五、在外租房的学生要如实填写《学生校外租房申请表》,办理表中规定的相关手续,并向学校提供与房东签订的租房协议,定期向学校报告学习、生活情况。如租房地点变动要及时向学校报告。凡未办理申请手续而居住校外者,出现所有问题一律由本人承担,学校概不负责。
六、在外租房学生应服从房东和所在辖区的管理,不得与房东和邻居发生矛盾、增强自我防范意识,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
七、在校外租房的学生在校外发生的一切纠纷、事故、人身财产安全等,均视为个人行为,如有违法乱纪行为及发生伤害及被伤害等事件,均由当地公安机关处理,责任自负。学校将根据公安机关的决定(意见),按校纪校规的相应条款处理。
八、学生在校外居住地点或联系方式发生变化时,需在一周内将新的居住地、新的联系方式告知学校主管校长,以调整相关登记记录。
九、本协议一式两份,学校、家长各持一份。
八、本规定从 年 月起实行。
学校主管校长(签名): 家长(签名):
班主任(签名): ,高 ( )班学生: (签名)
关键词:安全;数据;责任
根据我院往年的调研,在针对我校安全教育的层面,有45.83%的同学认为从学校的安全教育只了解到一些安全基础理论,更有30.21%的同学认为只是走了个形式。我们从此得出,学校的安全教育偏向于以理论知识普及为主,辅以基本的消防演习。因此我们谨以实际调研我校安全状况的方式,希望能对二外校园安全建设起到一定的参考作用。
在本次调研中,我们以调查问卷、街访与专访相结合的形式对校园人身安全方面做了详实的调研,并得到了细致而数量可观的相关资料。同时,我们根据实际情况提出了一些可行性较强的安全改进措施,希望对保障二外师生安全、建设和谐稳定校园尽一份力。
以下为调研过程中的数据分析
情景:是夜,身为小仙女或者小仙男的你,独自走在漆黑的校园里,校园里很安静,你有点害怕
1.这时你感觉有人在跟着你,你会
A立马扭头求证 B大叫着跑开 C往人多有光的地方快速走去
由此题得出有15%的同学选择A选项,0.6%的同学选择B选项,84.4%的同学选择C选项。本道题体现出的结果较为积极,只有极少数的同学选择了较为危险的做法,大部分同学具有较强的安全意识,并在被陌生人尾随的情况下,能选择正确、合理的做法。我们认为,这与目前社会上高度关注此类大学生人身安全隐患问题有关,并且与学校团学组织、班级、社团、志愿团队等组织活动的大力开展与努力有着密切的关系。学生通过参加以上这些活动及通过网络等其他渠道,树立了个人良好的人身安全价值观。
2.可怕的是,确实有个高大魁梧的陌生男子紧紧跟在你身后,你选择
A偷偷给同学打电话求救 B直接打110 C反手就是一拳
由此题得出有54%的同学选择A选项,有36%的同学选择B选项,有10%的同学选择C选项。由此看出,尽管大学生目前大多数都有较高人身安全隐患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但在突况下,很有可能仍会因紧张情绪做出一些不恰当的处理。所以校方及各种组织还应该加强在紧急情况下的相关演练,并督促本校师生积极参与其中。在此也提醒各位同学,在突发紧急危险的情况下,一定要保持镇定与冷静。
3.万幸,你安全进到了宿舍楼里,你长舒了一口气,又想起刚才的事情:A先和宿管说一下吧 B告诉警察叔叔 C不想了直接回宿舍
由此题得出有58%的同学选择A选项,有18%的同学选择B选项,有24%的同学选择C选项。可以看出有将近十分之三的同学选择不将此事告诉别人,这个做法不仅伤害到了自身的人身安全,也会对其他同学的安全造成不良影响。所以我们提议任何同学遇到此类情况,都要向老师、宿管、保安等学校工作人员进行及时的汇报。
4.假如,又是一个假如,身后尾随你的男子要挟你要钱,你:A小命要紧直接给 B拖延时间,并偷偷报警或者打给同学C宁死不给
由此题得出有49%的同学选择A选项,有49%的同学选择B选项,有2%的同学选择C选项。这道题的统计情况较为乐观,在陌生人抢劫的情况下,多数选择灵活应对。我们认为大家在这种情况下从大局出发,以个人的人身安全为先。
5.假如,这是一个不太坏的假如,以上的事情出现在一个陌生女孩身上,你恰好目睹她被跟随并抢劫,你会:A英雄救美(美美救美)B直接打电话报警C偷偷溜走并找保安
由此题得出有13%的同学选择A选项,有52%的同学选择B选项,有35%的同学选择C选项。此题看出还是有很多同学容易冲动,做出救人的行为。救人本无错,但救人需谨慎。我们在做好事的同时,也要考虑自己的人身安全。在这种情况下最好的方法还是报警或者找保安。
在实际访谈中,调研团队采访了我校保安处科长以及宿舍楼舍管阿姨,向他们询问了有关校园安全的一些问题,总结了一些校园人身安全屡屡受到威胁的原因。
一、学生意识太过薄弱
很多校园安全事故的发生其实是因为学生安全意识太过薄弱:学生的安全意识太过薄弱。因为不论是从十年前还是近几年发生的案件分析,大多数的物品丢失案件或是其他一些安全事故的共同原因都是学生的安全意识不够,急需提高。
二、校园安全设施还需加强
即使一些安全设施得到定期排查,但仍需要一些硬件设施。安全设施也给了全体学生很大的保障,所以加强安全设施也是不容忽视的一方面。
下面是我们就人身安全问题提出的一些措施与建议:
关键词:安全; 责任; 侵权
Higher Vocational College Students'' safety management and some of the law question in the
【Abstract】Along with the vigorous development of higher vocational education, the number of college students is increasing, it inevitably brings a series of problems. Higher Vocational College Students'' learning enthusiasm is not high, do not obey the school management, plus the current vocational college students the concept of safety management and means lag behind is becoming increasingly prominent, between schools and students a variety of security dispute appears ceaselessly, to our country higher vocational college students'' safety management is facing the enormous challenge. Higher vocational colleges, as the activities of higher education leaders, more obligation and responsibility to ensure that the school students safety, for the vast number of young students to provide a safe, healthy, harmonious environment of study and living.
【Keywords】 Safety; liability; Tort
高职院校学生安全包括高职学生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和个人信息安全。高职院校学生安全问题涉及千家万户的幸福,关系高校自身的发展,影响社会的安全稳定。近些年,校园中频频发生危害学生安全的事件,暴露了高校学生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在新形势下的高职院校学生安全管理工作中,做到依法治校,有效减少高职院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纠纷。这就要求我们要在理清高职院校与学生之间法律关系的基础上,对存在的安全法律问题进行分析,加强学校的法治化安全管理,将学生安全管理纳入法治化轨道。
1 高职院校学生人身安全管理中的相关法律问题
张某与李某系某高职学院学生,二人共同参加学校组织的篮球比赛。在比赛过程中,张某接队友传球突破,李某上前阻击,张某摔倒受伤,右胫骨粉碎性骨折,构成十级伤残。张某遂向法院,要求李某和改高职学院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法院认为,本案的各方当事人对于损害的发生均没有过错,但根据公平责任原则,由该高职学院对张某的直接损失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教育部颁布了《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规定了11种情形之下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但作为教育部制定的行政规章,这些规定的法律层次较低,且在侵权责任的确定、免责事由、赔偿标准上含糊不清。
该办法所称的学生伤害事故是指,“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高职院校学生伤害事故发生的范围界定,应当限于高职院校教育、教学活动。教育教学活动应当是学校组织的,一般发生在校园,但是学校在校外组织的这类活动,也应当包括在内。伤害事故的种类,包括学生本人的人身伤害事故和死亡事故,以及学生造成的他人的人身伤害事故和死亡事故。
高职院校对学生的伤害事应该承担的是过错责任。高职院校对学生的人身安全负有一定的安全保障义务,需要对学生进行相关的安全知识教育;对校园内各项场所和设施,必须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在学校开展的各种活动中,必须预先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保障学生的人身安全;学生发生安全事故时,学校如果没有尽到教育、管理职责,使学生受到人身损害的,学校就要承担赔偿责任,并且在发生安全事故后,学校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进行救助,防止损害的扩大。
有些损害法律责任是需要明确的,比如校园内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倒塌,等造成他人损害,如果学校没有尽到教育、管理责任,使学生受到人身损害的,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学生的伤害是由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则学校未尽到管理职责的行为只是造成损害发生的间接原因,此时学校承担的是补充责任。
2 高职院校学生财产安全管理中的相关法律问题
长沙某高校一夜之间同一宿舍楼五台电脑被盗,开始时学校按照一贯做法,坚决不赔,后来出于对学生的关心,对每名丢失电脑的学生补助了500元。
对于学生的财物在学校被盗,学校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应该分不同情况具体分析。学生被高职院校录取后,按要求交纳了学费及住宿费,此时即与学校形成了教育与接受教育、服务与被服务的民事合同关系。尽管学校宿舍不营利,但并不能成为免除安全管理责任的理由。根据现行《合同法》如果合同一方当事人因为重大过失导致对方当事人财产损失时,法律责任是不能免除的。尽管高职院校学生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自己的财产和人身安全具有判断和保护能力,但是对于学生在宿舍内的财产被盗,只要学校在宿舍安全管理方面没有重大过失就不承担民事责任。
现实中,高职院校都有一套较完备的校园安保制度,进入宿舍门口有保安人员,宿舍楼栋有楼栋人员,限制外来人员随意进入。可是,还是经常发生偷盗事件,按照我国相关法律,如果是外来人员窜入作案,校方如果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可能要承担违约责任;如果是学生间自盗,校方在安全义务方面无过错的,学校不承担责任。
由于火灾事故造成学生财产损失的责任问题,取决于火灾事故原因。如果火灾事故是因为院校的安全设施及消防设施存在缺陷引起,学校就应当对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如果火灾事故因为学生违反学校安全管理规定,私拉乱接电线,使用违章电器等原因引起,并且学校在安全管理方面没有过错,则承担全部责任的是有过错学生。
3 高职院校学生个人信息安全管理中的相关法律问题
2008年7月,某大学在未经学生同意的情况下,套用学生信息,配合某银行为11000余名学生集体办理了“某银行牡丹运动圆梦学生卡”。该事件曝光后,被网友称为“卡门事件”,事后该学校就此事向全体同学致歉,并将未发放的一万余张信用卡全部注销。
现阶段,在高职院校管理工作中,缺乏个性关怀的倾向,如考试成绩不经过本人同意而张榜公布,就涉嫌侵犯隐私;还有的高职院校在校园内安装摄像头,把所拍摄的涉及个人隐私的资料公开播放或随便使用,也是对学生隐私权的侵犯;对违纪学生的处分决定公开张贴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指出:“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隐私材料或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
校园内的监视与曝光问题。高职院校出于教育的目的,对公共场所内的不文明行为进行拍摄,即使这样也应该先期进行技术处理,尽可能将人物肖像模糊化。另外,对于监视获得的信息,必须合法使用,不得随意扩散。《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规定“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4 高职院校避免在学生安全管理过程中诉讼的几点建议
4.1 首先要坚持依法管理学校。高职院校的行政职能部门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的要求,按照权限行事。
4.2 高职院校要制订全面的安全管理制度。在学校制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时,特别是与学生利益密切相关的安全管理制度时,应该进行认真的研究,注意听取学生的意见。
4.3 要重视安全管理程序的执行。在高校诉讼中学校败诉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程序违法,因此在教育管理实践方面,尊重和保障学生的程序权利,严格目标管理与细致的过程相结合,确保安全管理的合法化。
高职院校学生安全管理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学校务必以“法治”的理念为基础,以“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为依据,把管理与服务结合起来,做好学生安全管理工作,让学生满意,让家长放心,让社会认同。
参考文献
[1] 邹敏.论高校学生工作中的法律问题.文教资料.2007(3)
[2] 兰海龙.高等学校学生管理的法治化分析与探讨.辽宁师范大学.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