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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11号
《郑州市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业经2002年8月9日市人民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
市长:陈义初
2002年10月21日
郑州市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商品房销售管理,保障商品房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销售包括商品房预售和商品房现售。
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商品房预先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定金或者房价款的行为。
商品房现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竣工验收合格的商品房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房价款的行为。
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商品房销售及商品房销售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自行销售商品房,也可以委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销售商品房。
第五条、商品房销售应当遵循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市房地产管理部门是本市商品房销售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房地产市场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市市区商品房销售管理工作。
县(市)、、上街区房地产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销售管理工作。
第二章、预售管理
第七条、商品房预售实行预售许可证制度。
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应当向市、县(市)、上街区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方可预售。
禁止伪造、涂改、买卖、转借《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第八条、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应当制定商品房预售方案。预售方案应当载明项目名称、商品房的位置、楼号、装修标准、交付使用日期、预售总面积、单元数、层数、房型、套数、预售价格及交付使用后的物业管理等内容,并附商品房预售总平面图、底层平面图及标准层平面图。
第九条、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建设用地已办理国有土地出让手续,并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二)、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已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六层以下(含六层)、的商品房项目,完成基础并施工至二层以上(含地下室)、结构封顶工程,七至十二层(含十二层)、小高层建筑完成三层以上(含地下室)、结构封顶工程,十三层以上(含地下室)、高层建筑完成五层以上结构封顶工程;
(五)、已签订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协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及材料:
(一)、预售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和资质等级证书;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红线图;
(五)、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及施工合同;
(六)、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协议的有关材料和预售款监管银行专用账户证明;
(七)、商品房预售方案;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市、县(市)、、上街区房地产管理部门受理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申请及有关证件、材料后,应当现场勘验。对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条件的,应在接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不予核发的理由。
第十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已批准预售的商品房项目转让给其他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的,当事人应当持下列文件到原发证机关变更《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一)、商品房项目转让合同;
(二)、原《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三)、城市规划和土地管理等部门同意变更的有关手续;
(四)、受让方的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营业执照;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转让的商品房项目符合转让条件的,市、县(市)、上街区房地产管理部门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变更《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第十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变更已批准预售的商品房项目的名称、建筑面积、楼号等事项,应持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到原发证机关变更《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第十四条、预售商品房,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预购人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其副本,并以书面形式向预购人明示下列事项: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名称、注册地址及法定代表人;
(二)、项目开发进度及竣工交付时间;
(三)、商品房项目及其配套设施的平面示意图;
(四)、商品房的结构类型、户型、装修标准及公共和公用建筑面积的分摊办法;
(五)、预售商品房的价格及付款办法;
(六)、物业管理事项;
(七)、其他应当明示的事项。
第十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已批准预售的商品房项目转让给其他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的,受让方必须是依法成立并符合资质等级要求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转让预售的商品房项目,受让方享有原房地产开发企业对预购人享有的权利,并承担原房地产开发企业对预购人承担的义务。
已批准预售的商品房项目转让后,转让方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停止预售商品房;未变更《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受让方不得预售受让的商品房。
第十六条、预售的商品房价格和代收税费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和预购人约定,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载明。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后,除国家和省规定新开征的税费外,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向预购人收取其他费用。
第十七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应当在项目所在地的银行开立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开立账户时,房地产市场管理机构应当签署意见。开立账户后,由房地产市场管理机构与开户银行、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监管协议。
房地产开发企业有多个商品房项目的,应当分别开立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
预购人交付商品房预售款时,应当直接存入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凭银行出具的存款凭证,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换领交款收据。
第十八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取的商品房预售款,在项目竣工前,只能用于购买该项目建设必需的建筑材料、设备和支付该项目建设的施工进度款及法定税费,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于偿还与该项目无关的债务。
第十九条、房地产开发企业使用商品房预售款,应当编制用款计划,经该项目的工程监理机构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用款计划的真实性出具证明后,报房地产市场管理机构审核。
房地产市场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对符合前条规定用途的,应当同意其使用,并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对不同意使用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开户银行应当按房地产市场管理机构核准同意使用的数额拨付,并对资金用项进行监督。
该项目竣工验收一个月内,房地产市场管理机构应当及时解除对商品房预售款的监管,并书面通知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开户银行,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开户银行接到通知后,应当按规定撤销该账户。
第三章、现售管理
第二十条、商品房现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现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二)、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三)、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四)、已通过竣工验收;(五)、拆迁安置已经落实;(六)、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等配套基础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其他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或者已确定施工进度和交付日期。
第二十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现售前应持下列有关材料和证明向市、县(市)、上街区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登记备案:(一)、商品房现房销售方案;(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五)、工程竣工验收证明;(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二十二条、市、县(市)、上街区房地产管理部门发现现售商品房不符合现售条件的,应当责令房地产开发企业限期纠正或停止销售。
第二十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采取下列方式销售商品房:(一)、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二)、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的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三)、分割拆零销售按套销售的商品房住宅。
第四章、广告与合同
第二十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商品房预售广告,应当向广告经营单位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并在广告内容中载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编号。
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商品房销售广告,不得含有误导、欺骗公众和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核准事项、产权登记备案事项不一致的内容。
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商品房预售广告,应当将拟广告的样式、内容报房地产市场管理机构审核。
第二十五条、销售商品房时,房地产开发企业与买受人应当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买卖合同应使用统一的合同文本。
第二十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商品房销售广告和印发的宣传资料中所明示的事项,买受人有权要求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
第二十七条、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附有预购商品房项目及楼层的平面图,并在平面图上标明买受人所购房屋的楼号、楼层和房号的位置。
第二十八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买受人在依法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30日内,报市、县(市)、、上街区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第二十九条、商品房销售可以按套(单元)、计价,也可以按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计价。
商品房建筑面积由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组成,套内建筑面积部分为独立产权,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部分为共有产权,买受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其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按套(单元)、计价或者按套内建筑面积计价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应当注明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
第三十条、按套(单元)、计价的现售房屋,当事人对现售房屋实地勘察后可以在合同中直接约定总价款。
按套(单元)、计价的预售房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合同中附所售房屋的平面图。平面图应当标明详细尺寸,并约定误差范围。房屋交付时,套型与设计图纸一致,相关尺寸也在约定的误差范围内,维持总价款不变;套型与设计图纸不一致或者相关尺寸超出约定的误差范围,合同中未约定处理方式的,买受人可以退房或者与房地产开发企业重新约定总价款。买受人退房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一条、按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计价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载明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发生误差的处理方式。
合同未作约定的,按下列原则处理:(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同时支付已付房价款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双倍返还买受人。
第三十二条、按建筑面积计价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并约定建筑面积不变而套内建筑面积发生误差以及建筑面积与套内建筑面积均发生误差时的处理方式。
第三十三条、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销售商品房,不得向买受人收取任何预订款性质的费用。
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所收费用应当抵作房价款;当事人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买受人返还所收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三十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建设商品房。商品房预售后,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设计。
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商品房的结构型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变化,以及出现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影响商品房质量或者使用功能情形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变更确立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
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规划、设计变更以及由此引起的房价款的变更。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不解除合同的,应当签署补充协议,买受人退房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章、销售
第三十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中介服务机构销售商品房的,受托机构应当是依法具有相应资格并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与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订立书面委托合同,委托合同应当载明委托期限、委托权限以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权利、义务。
第三十六条、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销售商品房时,应当向买受人出示商品房的有关证明文件和商品房销售委托书。
第三十七条、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销售商品房时,应当如实向买受人介绍所销售商品房的有关情况。
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不得销售不符合销售条件的商品房。
第三十八条、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销售商品房时,不得收取佣金以外的其他费用。
第三十九条、商品房销售人员应当经过专业培训,方可从事商品房销售业务。
第六章、交付
第四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因不可抗力或者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告知买受人。
第四十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时设置样板房的,应当说明实际交付的商品房质量、设备及装修与样板房是否一致;未作说明的,实际交付的商品房应与样板房一致。
第四十二条、交付销售的商品房住宅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买受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
第四十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所售商品房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就保修范围、保修期限、保修责任等内容作出约定。保修期从交付之日起计算。
商品房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出具的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期的存续期。但商品房住宅约定的存续期少于国家规定的最低保修期限的,按国家规定的最低保修期限执行。
第四十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前委托具有房产测绘资格的单位实施测绘,测绘成果报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核后用于房屋权属登记。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60日内,将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市、县(市)、上街区房地产管理部门。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商品房买受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
第四十五条、商品房交付使用后,买受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退房;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罚则
第四十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上街区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一)、未按规定将测绘成果和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地产管理部门的;(二)、商品房现售前未到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三)、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商品房的;(四)、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的;(五)、分割拆零销售按套销售的商品住宅的;(六)、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七)、委托没有资格的机构销售商品房的。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上街区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一)、无《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预售商品房的,没收非法所得,处以已收取预付款1%的罚款;(二)、违反规定用途使用商品房预售款的,责令归还挪用资金,并处以挪用资金5%的罚款;(三)、伪造、涂改、买卖、转借《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收缴证件,并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四)、未按规定将商品房预售合同报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五)、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销售不符合销售条件的商品房的,处以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六)、商品房项目转让后,转让方在合同签订后预售商品房的,责令退还预付款,并处以已收取预付款的1%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连带责任:(一)、广告经营者、者明知或应知的房地产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的;(二)、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销售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销售条件的商品房的。
第四十九条、房地产市场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用款申请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给申请人造成损害的;
家电下乡是贯彻党的**和**全会精神,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发展,构建和谐锦州,拉动内需,扩大消费的一项重要举措。通过家电下乡推广工作,引导建立适合农村消费特点的生产与流通服务体系,促进生产经营企业建立面向农村、服务农民的家电商品销售网络,构建农村市场便捷、顺畅、有序的商品销售与服务体系,促进农村家电消费,提高农村家电商品拥有率,改善农民生活,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二、实施时间和推广品种
按照省统一要求,我市家电下乡推广工作实施时间为4年,即:20**年12月1日至2012年11月30日。
推广下乡的家电商品为四大类,即:彩电、冰箱(含冰柜)、手机、洗衣机。
三、推广产品标准和补贴对象
(一)四类产品的价格:纳入推广范围的四大类家电商品,即彩电、冰箱(含冰柜)、手机、洗衣机,最高销售限价分别为2000元、2500元、1000元、2000元。具体品牌、规格以商务部、财政部招标公告为准。
(二)补贴对象及标准:家电下乡财政补贴对象为我市具有农业户籍并在规定时间内购买规定家电商品的农民;补贴标准为购买家电商品销售价格的13%;补贴资金来源为中央财政补助80%,省级财政20%;在一个补贴周期内,农民每户每类产品最多可购买一台(件)。
四、家电下乡销售企业和销售网点
(一)承担家电下乡任务的销售企业
**
(二)家电下乡销售网点及网点备案条件
1.家电下乡销售网点:承担我市家电下乡任务的21家销售企业,其符合条件的销售网点集中到市商业局、各县(市)商业主管部门备案后(市内销售网点到市商业局备案,各县(市)销售网点到各县(市)商业主管部门备案)成为家电下乡产品指定销售网点。
2.销售网点的选定:市商业局会同财政局共同研究确定辖区内补贴家电商品的牵头经营单位(即家电下乡销售企业同为一个销售网点由一家中标销售企业进行备案并承担管理责任),结合中标企业选定市辖区、县(市)区域的家电下乡销售网点(含直营、加盟或授权的网点)。被选定为家电下乡销售网点的企业,持营业执照、中标企业的加盟协议、授权书或证明,作为中标企业销售网点的其他文本材料到市商业局、县(市)商业主管部门登记确认,对符合条件并登记确认的可以作为销售网点。“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日用消费品承办企业设在城区的总店,凡具有家电经营业务且具备条件的,在与中标企业签订加盟协议后,可作为家电下乡销售网点。
为方便农民购买,减轻农民负担,家电下乡销售网点企业要在乡镇设立家电下乡销售点,一般每个乡镇可设立2-3个。有经营能力且具备条件并与中标企业签订加盟协议的“万村千乡市场工程”乡级农家店可优先选择设点。
3.销售网点应具备的备案条件:(1)属中标销售企业的直营、加盟或授权的网点;(2)销售规模及服务水平居当地前列,具有经营场地、设施;(3)具备开具正规销售税务发票;(4)配备计算机及联网设备和相关操作人员;(5)信誉好,无不良记录。
4.核准程序:选定的家电下乡销售网点,经报请市商业局审核,经市商业局、财政局核准后统一向社会公告,并报省商业厅、财政厅备案。
五、商品货源供应及销售价格
(一)组织好货源。中标企业要制定补贴类家电商品的供应计划,推广期间每月底各销售企业向市商业局或各县(市)商业(经济)局报送一次补贴类家电商品的供应计划。商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企业经营网络销售信息沟通和市场预测,及时调整供货计划,合理组织货源,搞好商品配送,保证全市各销售网点货源均衡供应,做到不断档、不脱销,满足群众购买需求,并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应急预案。
(二)合理制定配送价格。中标企业要合理制定家电下乡补贴类商品的统一配送价格,不得因由于实行补贴商品热销而提高供货价格,如发现或举报查实中标企业随意提高供货价格,将取消其资格。
(三)严格执行零售价格。各销售网点要严格按照生产企业中标的家电下乡补贴类商品零售价格销售,不得随意提高零售价格,如自行提高零售价格者,取消其销售网点资格。
六、补贴资金的审核与发放
(一)补贴资金的审核
1.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的审核工作由市财政部门负责,采取乡级审核、县级兑现方式。
2.购买人自购买家电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凭据到乡镇家电下乡补贴资金审核办公室申报补贴。申报补贴时应提供的凭据:(1)购买商品的发票及复印件;(2)补贴类家电产品专用标识;(3)身份证明(即能够证明购买人身份的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或公安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原件或复印件;(4)购买人储蓄存折(可以用粮食直补专用存折,没有储蓄账户的应及时到当地农信社开立新账户)。
3.审核内容:(1)销售单位是否为校准的家电下乡销售网点企业;(2)购买产品是否为中标的生产企业产品;(3)购买人提供的身份证明与发票载明的是否一致;(4)发票价格是否在规定的该产品最高销售限价之内;(5)产品标识卡与购买产品是否一致;(6)每户每类产品购买数量是否超过1台(件),每户购买数量是否超过4台(件);(7)其他应审核的内容。
4.审核工作程序:(1)对符合补贴要求的,审核人员在购买发票上注明“已核”字样并签字,不符合补贴要求的,当即告知当事人;(2)对符合补贴要求的,填写《**省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申报表》,购买人、乡财政所、县(市)财政局、县(市)商业主管部门各1份;(3)将购买人提供的有关资料复印件附财政局留存联后并装订成册,便于审核、备查;(4)乡镇财政所按日编制《**省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申报汇总表》,报县级财政部门复核并兑付补贴资金,同时抄报县级商业主管部门。
(二)补贴资金的管理和兑付
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的管理和兑付工作由财政部门负责,具体按《**省家电下乡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三)退货审核
购买人因质量问题需要退货的,在征得销售网点同意并在原销售发票上注明“同意退货”后,到乡镇财政所审核。补贴资金尚未发放的,乡镇财政所在原销售发票上签署“补贴未发,可退货”意见,并加盖公章;已发放补贴的,购买人退回补贴资金后,乡镇财政所在原销售发票上签署“补贴已退,可退货”意见,并加盖公章。购买人凭乡镇财政所签署意见的销售发票到原购买网点办理退货手续。
七、应急处理预案
(一)网点供应及情况的处理。各县(市)区在选定销售网点并设立乡镇(办事处)销售点时,至少每个乡镇(办事处)要拟定1个备用销售点,一旦核准的销售点出现供应不及和其它紧急情况,可通过“先启动、后核准”程序,立即启动备用点,然后按程序报请核准。
为防止家电下乡推广期间由于集中购买而引发的供货间断、排队争购等情况,缓解供需矛盾,方便农民购买,可采取预约登记、组织团购、送货上门、延长营业时间等切实可行措施,确保市场秩序稳定和经营场所安全。
(二)市场出现混乱情况的处理。事前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预案,并报请当地政府协调、消防等部门积极配合,杜绝出现抢购、挤购、踩踏等情况发生,一旦出现市场秩序混乱的局面,要立即停止销售活动,情况严重的要及时通报公安部门派员现场维持秩序,采取措施进行梳理整顿,秩序稳定后再开始销售。
对群众举报经营场所设施条件不具备,安全措施不达标,管理混乱,服务态度差,引起群众不满情绪和经营秩序混乱的网点,各县(市)商业部门要立即停止其销售,并取消其家电下乡商品销售资格。
(三)货源出现断档情况的处理。销售网点出现货源断档,销售中断时,不准关门停业,一方面要向待购者做好解释工作,并作出公告,另一方面要立即向上一级销售机构或总部报告,采取紧急调运措施,以最快的时间补充货源,对由于货源不能及时补给而引起市场波动和其它不测情况的,要追究有关流通企业和销售网点的责任。
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商务部等五部委颁布的《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加强对中标企业和销售网点促销行为的监管。任何中标企业和销售网点不得以家电下乡名义,搞任何形式的限时、限量促销活动。组织较大规模促销活动,要制定安全保障、交通疏导等应急处置预案,并报县(市)区公安、商业主管部门备案。
(四)对骗取补贴资金行为的处理。对审核发现或群众举报骗取补贴资金行为,要认真查处,追回补贴款,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并触犯刑律的,要依法处理。
八、加强领导,确保家电下乡推广工作顺利进行
家电下乡推广工作意义重大,影响广泛,事关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事关生产(经营)企业的社会声誉,事关人民政府的威信和形象。各县(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切实做好各项工作。市政府建立家电下乡推广工作联席办公会议制度,主管市长为召集人,市财政局、商业局、市委宣传部、**、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质监局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联席办公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商业局,具体负责家电下乡的日常工作,确保家电下乡推广工作顺利进行。
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家电下乡推广工作方案的通知》(财建[20__]680号)、财政部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全国推广家电下乡工作的通知》(财建[20__]682号)、商务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家电下乡推广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商综发[20__]426号)精神,结合我县农村家电消费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扩大内需、统筹城乡发展的方针,发挥财政政策对扩大农村消费的职能作用,完善农村商品流通体系,调动农民购买家电积极性,促进农民改善生活条件,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
二、家电下乡政策规定
㈠补贴对象及标准。在全县范围内具有农业户籍的农村居民在家电下乡推广时间内,购买规定的家电产品,给予销售价格的13%的资金补贴。补贴资金全部国家财政负担。每户限购补贴范围内的彩电、冰箱(冰柜)、手机和洗衣机4类产品各1台(部)。
㈡家电下乡产品及价格。纳入补贴范围的产品包括:彩电、冰箱(含冰柜)、手机、洗衣机4类,最高限价分别为彩电20__元、冰箱(冰柜)2500元、手机1000元、洗衣机20__元。具体品牌、规格以商务部、财政部招标公告为准。
㈢起止时间。家电下乡实施时间暂定为4年,从20__年12月1日开始,到20__年11月底止。
三、销售企业、销售网点确定和要求
㈠销售企业和销售网点的确定
1、销售企业的确定。经省商务厅、财政厅推荐,由商务部、财政部招标确定。
2、销售网点的确定。由县级商务主管部门根据本方案规定的销售网点备案条件,结合中标销售企业的销售网络(含直营、加盟或授权的网点),确定家电下乡销售网点。凡“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承办企业经营家电业务,并具备条件的乡镇级农家店,在与中标流通企业签订加盟或授权协议后,应优先确定为家电下乡销售网点。
㈡对销售企业要求
1、建立机构制定方案。各有关销售企业要建立由主要负责人挂帅的家电下乡工作领导班子,确定工作机构和人员,落实工作责任,制定市场测算、宣传、农村网络建设、保障和应急措施具体操作方案,统筹协调内部各环节工作,做到运转高效,反应快速,确保家电下乡工作顺利进行。
2、加快家电销售服务网络建设。各销售企业要确保全县销售和服务网络覆盖达到100%的乡(镇)。
3、规范促销行为。促销活动要认真执行商务部《零售商促俏行为管理办法》,尊重社会公德,遵守商业职业道德,诚信兴商,不得开展低级庸俗的促销活动,不得扰乱市场正常的竞争秩序,不得侵害国家、消费者和其他零售商的合法利益;严禁市场垄断、相互压价等不正当竞争,不得借用家电下乡的名义,进行其宣传内容应当真实、合法、清晰、明白,不得使用含糊的、易引起误解的语言或文字;要充分利用家电下乡的相关政策,以丰富多样的形式,做好旺季促销活动。
4、保证中标产品货源充足。要做好货源组织工作,确保及时将家电下乡的中标产品送到各销售网点;要严把产品准入关,杜绝假冒伪劣、以次充好的产品进入家电下乡流通网络。
5、严格执行中标产品限价规定。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所属各网点认真执行中标产品限价规定,产品的市场价格不得高于中标价格,不得以任何形式提价或变相提价销售。
6、做好售后服务。一是要为农民提供安装调试、使用辅导、维修、详细讲解安全使用常识等服务,坚持按规定送货上门,不通公路的边远乡镇要送到村或农户指定的就近地点。对边远乡镇无法设立网点的,要组织团购或汽车送货下乡,确保农民买得方便、用得安心。二是要督促销售网点认真履行服务承诺,按规定做好退换货。三是要妥善处理投诉。各有关企业都要建立24小时服务热线,从企业总部到销售网点,都要公布投诉电话,落实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受理和限时妥善处理消费者的投诉。
7、积极配合宣传。各有关销售企业要积极主动地配合县商务、财政部门搞好惠民政策的宣传,认真制定本企业的宣传计划,统一宣传内容和形式,不得搞虚假宣传,误导农民,杜绝坑农、害农情况发生。
8、加强制度建设与培训工作。要从购、销、存在配送、维修、服务和信息工作等方面,建立健全家电下乡工作管理制度。要以落实政策、执行制度为重点内容,对企业及各网点相关的业务、技术管理人员进行培训,确保各项工作顺利推进。同时,要积极配合市、县组织的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的培训工作。
㈢对销售网点要求
1、销售网点备案条件:⑴必须是中标销售企业的直营、加盟或授权网点;⑵县城(双石铺镇)营业面积不少于150平方米,其他乡镇门店营业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并具备送货、安装、调试等服务能力;⑶必须设立家电下乡销售专区(柜),并固定专人进行讲解、咨询、演示,严禁不带标识卡的产品进入专销区(柜)范围;⑷要在明显位置悬挂统一家电下乡指定店标识牌,张贴企业签订的《家电下乡销售服务承诺书
》、家电下乡宣传告示(向农村居民告知本企业或本网点销售的补贴类家电品种、型号、价格和每户限购数量等);⑸必须配备计算机及联网设备和相关操作人员。⑹必须具备开具税务发票的条件;⑺必须符合消防安全要求,不得有安全隐患。
2、网点备案程序。中标销售企业在__境内要携带中标销售企业营业执照、备案网点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中标销售企业与备案网点签订的加盟协议或授权书等相关证件及复印件到县商务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并填写《陕西省家电下乡销售网点备案登记表》。凡未经备案确认的销售网点,其售出的补贴类产品不享受补贴。
3、做好销售服务。要准确开填票据,对补贴类产品购买人,要准确开填税务发票并提交随机标识卡。开填发票可以一人(一户)一票多品,但不得多人(多户)共用一张发票。发票除完整清晰填写品名、规格型号、价格、购买日期等外,还须在右上角清晰工整注明购买人姓名、身份证号码、产品标识卡号码(一票多品均须填写)。
4、做好销售信息的登记工作。销售网点在产品售出后2日内必须按照要求将销售信息录入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
四、购买和申领补贴程序
㈠购买程序。农村居民持个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公安部门出具的身份证明)和“居民户口本”到我省境内任何一家经过备案的家电下乡销售网点,均可购买规定范围内的补贴类家电产品。购买时要注意索要“税务发票”和家电下乡“产品专用标识卡”,并核对所填内容与本人情况是否一致。
㈡申报补贴资金程序。购买人持有关票据和证件到户籍所在地乡镇财政所申报补贴,申报补贴时应提供的资料:⑴购货发票。⑵居民身份证(或者公安部门出具的身份证明)。⑶居民户口本。⑷补贴类家电产品专用标识卡。⑸购买人粮食直补专用存折或其他储蓄存折。没有储蓄账户的应及时开立账户后申领补贴。
㈢补贴资金的审核和兑付程序。补贴资金的审核和兑付程序实行乡镇财政所审核、县财政局兑付。具体按《陕西省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管理实施办法》规定执行。
㈣退货审核。按照先退补贴后退货的原则,购买人因质量问题需要退货的,在销售网点同意并在原销售发票上注明“同意退货”后到乡镇财政所审核。补贴资金尚未发放的,乡镇财政所在原销售发票上签署“补贴未发,可退货”意见,并加盖公章;补贴已发的,购买人退回金额,财政所在销售发票上签署“补贴已退,可退货”意见,并加盖公章。购买人凭乡镇财政所签署意见的销售发票到原购买网点办理退货手续。
五、组织领导
为了认真做好全县家电下乡推广工作,县政府成立“__家电下乡推广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组 长:__商务局
副组长:__财政局副局长
__商务局副局长
成 员:__工商局副局长
__公安局副局长
__质监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商务局,办公室主任由王学敏同志兼任,具体负责家电下乡日常工作。
各乡镇政府要高度重视家电下乡试点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做好家电下乡试点期间的维护市场秩序和安全工作,把这项惠及农民的事情办好。
六、商务部门职责
县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会同县财政部门做好政策宣传和现场检查服务工作。
1、受理中标企业网点备案。依据国家和省财政厅、商务厅的公告,受理中标企业在__销售网点备案,并登陆家电下乡信息系统将符合条件和标准的网点予以确认;对不符合条件和标准的,要向企业说明情况,并要求企业在2日内进入家电下乡信息系统予以删除。
2、加强政策宣传和咨询工作。要及时将家电下乡政策内容、补贴产品、流程及网点等应该让农民了解的政策信息,特别是补贴申领发放程序及所需证明材料等信息,采取印发公告、广播、报刊、电视等多种形式进行广泛宣传,要求宣传到村、户,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同时,要防止虚假宣传,误导农民。
3、加强对促销活动的协调服务工作。积极协调乡镇政府或村委会有计划地开展农民团购活动,避免抢购;对备案销售网点举办的大型促销活动进行现场指导,一旦发生突发事件要及时报告县政府和市商务局;协调中标企业及其销售服务网点妥善处理与农民消费者的纠纷。
4、认真履行监管职能。一是要联合财政、工商、质检、公安等部门,加强对销售企业产品质量、价格、宣传和促销活动、销售服务及维修标准、退换货处理、信息系统及发票使用等方面的检查力度。发现有不能保持网点建设标准、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坑农害农、骗取补贴资金等重大问题的,要立即报告县政府和市财政、商务部门,并采取相应整治措施;二是要对上级决定进行整改或取消资格的销售网点,于做出决定之日,在家电下乡信息系统进行取消(或恢复)的确认;三是对凡未备案的家电销售网点假冒家电下乡名义开展销售活动,欺骗农民的,要及时会同工商部门予以查处,并上报处理情况。
七、财政部门职责
㈠县财政局会同商务局负责组织和指导__家电下乡工作。
1、加强对乡财政所补贴审核认定工作的指导,对经乡财政所审核无误的及时、足额兑付补贴资金。
2、强化监管责任,受理举报,凡发生截留、挤占挪用和骗取补贴资金的,无论涉及任何单位、任何人,一律依照相关法规、制度查处。
3、安排落实县级的工作经费,保障工作顺利实施。
㈡乡镇财政所负责申报补贴资金的审核和兑付。
1、严格按照本方案和《陕西省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管理实施办法》要求,对补贴资金申报资料进行初审。
2、按规定进行退货审核。
八、违规处罚
凡发生不履行承诺、欺行霸市、恶意竞争、损害农民利益等问题的中标销售企业,将根据问 题所发生的范围(以乡镇为单位),并视其情节,采取暂停销售进行整改、取消资格并予查处曝光等整治措施。其中,暂停销售进行整改由市商务主管部门和财政局决定执行,并报省商务厅和财政厅备案,整改期限为一个月;取消资格由市商务主管部门和财政局提出建议,省商务厅、财政厅决定执行,报商务部和财政部备案并建议扣罚保证金。
对骗取补贴资金的行为,要严肃查处,追回补贴款,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九、应急预案
㈠网点商品供应不及时的处理。县商务部门在选定乡镇销售网点时,要拟定1个备用网点,在原选定的销售网点出现供应不及和其他紧急情况时,可立即启动备用网点,然后报请上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准备案。
㈡网点销售管理。为了防止家电下乡推广工作期间集中购买所引发的供货间断、排队争购等情况,缓解供需矛盾,方便农民购买,各地可采取预约登记、组织团购、送货上门等切实可行的得力措施,确保市场秩序稳定和安全。
㈢防止市场出现混乱。强化安全管理,对出现抢购、挤购、踩踏、火灾等市场秩序混乱的地方,要立即停止销售活动,确保销售场所人身、财产安全;情况严重的,公安部门要出面维持秩序,并采取措施进行整顿,秩序稳定后再开始销售。对群众举报经营设施不足、服务态度差、经营秩序混乱的网点,县商务部门一经查实要立即停止其销售,并取消其家电下乡销售网点资格。
㈣货源出现断档的处理。销售网点出现货源断档、销售中断时,不得关门停业。有关网点要主动向待购者做好解释工作,并做出公告和承诺,同时立即与上一级销售机构或总部紧急报告,并在最短的时间内补充货源。对由于货源不能及时补给而引起市场波动和其他不测情况的,要追究有关销售企业和销售网点的责任。
㈤规范促销行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__年第16号),加强对中标销售企业和销售网点促销行为的监管。家电下乡推广工作期间中标销售企业和销售网点不得以家电下乡的名义进行限时限量促销;非补贴商品的促销活动要与补贴商品销售现场明显分离;凡组织较大规模补贴商品促销活动时要制定安全保障、交通疏导等应急处置预案,并报县公安、工商和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十、工作要求
㈠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组织机构。各乡(镇)政府要加强领导,成立家电下乡推广工作组织领导机构,统一负责本地区家电下乡推广工作。
㈡制定实施方案。县级商务、财政、工商、质监、公安等部门要加强配合,切实制定好本县各项具体操作方案,并建立相应的组织协调机制,负责组织进入本辖区的中标企业和销售网点扎实有效的开展工作。
㈢销售网点备案。县级商务部门要严格按本方案规定的销售网点备案条件和程序,高标准做好备案工作,防止同一网点重复申报和放松标准备案问题发生。
㈣加强培训动员。县级商务、财政部门要认真组织相关工作人员、中标销售企业和销售网点服务人员的培训动员工作,使大家熟悉工作流程、方法,确保熟练开展工作。
㈤加强政策宣传,及时信息公告。县级商务、财政部门和中标企业,要采取各种方式,广泛宣传政策,及时重要信息及时公告,使家电下乡政策家喻户晓。
㈥做好网络建设,规范促销活动。县级商务部门要督促中标企业加快建立完善适合当地农村消费特点的家电流通和服务网络体系,统一服务标准,保证我县农民更方便地享受到国家惠民政策。同时,要对中标企业相关的促销活动加强规范管理和指导,鼓励中标企业开展安全有序、形式多样、为农民所欢迎的家电下乡宣传活动。
㈦保障补贴兑现。县级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调度,与相关金融机构衔接、协调兑付工作,保证补贴及时足额兑付到位。
㈧按时报送信息。县级商务、财政部门和各中标企业要认真学习家电下乡有关政策规定,正确操作家电下乡信息系统,及时登录、查询相关信息。县商务、财政部门要定期对口按时报送有关统计数据和工作进展情况,遇有重大突发事件立即上报。
㈨加强检查监督。县级商务、财政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对中标企业运作和补贴资金兑现的管理、检查、督促,确保家电下乡工作顺利推进。县级商务、财政部门都要公布举报电话,及时受理群众投诉和举报。
举报电话:
商务部将对大豆等六种农产品实行进口备案制
商务部近日公布《大宗农产品进口报告和信息管理办法(试行)》,8月1日起我国将对大豆、油菜籽、豆油、棕榈油、菜子油、豆粕六种产品实行进口报告管理。商务部已经委托中国食品土畜进出口商会负责进口报告信息的收集、整理、汇总、分析和核对等日常工作。对于违反规定,虚报、瞒报、伪造、篡改、迟报和拒报大宗农产品有关进口信息的,商务部可以禁止违法对外贸易经营者自行政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期限内从事有关的对外贸易经营活动。有关专家表示,加强进口监测预警工作,及时掌握国内供给缺口和国际市场价格走势,有利于指导企业掌握进口节奏,既保证国内市场供应,又将利于避免高价进口。
茶饮料销量迅速增长
近年来,非碳酸饮料领域中,茶饮料得到越来越多的消费者的认同,市场规模以每年30%左右的速度增长。
目前,国内茶饮料市场品牌集中化的趋势较为明显。据统计,销售排名前十位的茶饮料品牌,市场份额超过96%。据预测,今年我国饮料市场仍将保持稳定增长,全年饮料产销量预计将达6000万吨,同比增长17%左右。
西红柿有了国际标准
由联合国粮农组织和世界卫生组织联合创立的食品法典委员会日前推出西红柿的国际标准。首先,合格西红柿必须呈圆形、伞拱形、椭圆形或泪滴形。其次,西红柿外观必须完整、干净、新鲜且没有异味或虫眼。西红柿蒂也必须新鲜、干净、不带叶或其他可见异物。
2008年中国大豆产量1650万吨
近日,国家粮油信息中心7月份报告预计,2008年中国大豆、玉米、稻谷、小麦、油菜籽等农作物产量较2007年均有不同程度的提高,其中大豆产量增幅最大,预计为1650万吨,同比增加26.93%。
轻工
9月1日起毛绒玩具填充物不均匀将禁售
从全国玩具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获悉,《毛绒、布制玩具安全与质量》国家标准已完成修订工作,新标准将于9月1日起实施,不符合标准的不得销售。新标准中要求玩具中的填塞物要均匀、软硬适中且无硬块。毛绒、布制玩具不可拆卸的塑料小物件应装配牢固,而且塑料零件表面无明显色差、变形、裂纹及划痕等。
美国药品包装市场规模将达160亿美元
根据市场调研机构Freedonia Group公司发表的一份研究报告,今后几年里,对产品的先进功能的诉求将会主宰整个药品包装市场,这其中包括可以帮助病人遵从服药要求的那些包装功能。美国药品包装市场将以年均5.5%的速度增长,到2012年将达到160亿美元。
欧洲电视市场未来4年复合增长或达24%
市场研究机构Display Search预计,2008~2012年间,欧洲地区电视市场将以24%的年复合成长率增长,整体市场出货量将从2007年的4.3亿台增长到5.3亿台。东欧地区的快速成长将是主要的驱动力,预计2012年东欧地区电视机出货量将达到1.5亿台,平均年复合成长率达到31%。
食品外包装成本拟不超售价12%
国家标准委近日了国家标准《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食品和化妆品》的征求意见稿。标准拟强制规定,饮料酒、糕点、茶叶、化妆品这四类商品的包装层数必须不超过3层,粮食的包装层数必须不超过2层。在“包装空隙率”指标上,要求饮料酒、糕点的包装空隙必须不超出商品体积的55%、化妆品不超出50%、茶叶不超出25%、粮食不超出10%。不属于饮料酒、糕点、茶叶、粮食的其他食品包装空隙率应不大于45%,包装层数应不多于3层。以上均属强制性条款。此外,标准拟规定,除初始包装之外的所有包装成本的总和不宜超过商品销售价格的12%。
纺织
出口儿童服装安全项目添加新要求
针对近年来我国出口儿童服装上的绳带和小部件存在潜在危险,被召回和通报的事件时有发生的情况,国家质检总局近日发出通知,对我国出口到美国、欧盟、日本的儿童服装的质量安全项目提出新要求,要求各检验检疫机构严格按照输入国的法规、标准对出口儿童服装进行监督和抽测。据悉,此次国家质检总局对出口儿童服装的新要求主要针对产品所使用的绳带和小部件等质量安全。
七种新型纤维的鉴别有标准可依
近日,检验检疫系统和有关高校合作编制了行业标准《七种纺织纤维的系列鉴别方法》。该标准综合运用燃烧、显微镜观察、化学溶解、着色试验、熔点测定法、红外吸收谱图等试验方法,并导入特殊元素显色反应等最新检测手段,建立了一整套实验仪器和试剂的操作程序,对莱塞尔纤维、竹浆纤维、甲壳素纤维、大豆蛋白复合纤维、牛奶蛋白复合纤维、聚乳酸纤维、聚对苯二甲酸丙二醇酯纤维等七种新型纤维的物理化学特性作出了科学有效的判定,并制定了鉴别这七种新型纤维的具体方案。该标准的制定实施,使目前使用较多的七种新型纤维的认定和鉴别工作有标准可依,改变了以往相关工作较为随意的局面。
我国家居服消费年增长率超三成
据了解,中国家居服年消费额超过百亿元人民币,年增长率超三成,是服装行业中增长最快的品种。与成衣多为贴牌生产不同,中国家居服以内销为主,受到汇率、贸易磨擦的影响小,发展前景相对更为看好。
中东纺织服装业有望快速发展
根据最新的报告,中东和北非地区的纺织工业有望以每年8%的速度增长,到2010年达到650亿美元,纺织品制造和贸易将持续增长。
建筑
《水泥工业除尘工程技术规范》
环境保护部日前了《水泥工业除尘工程技术规范》,标准自2008年9月1日起实施。该标准规定了水泥工业除尘工程系统设计、设备制造和验收、工程设备的安装调试及使用中的维护保养、运行管理等内容。适用于水泥工业新建、改建、扩建除尘工程从设计、施工到验收、运行的全过程管理和已建除尘工程的运行管理,可作为水泥工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与施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建成后运行与管理的技术依据。
我国建筑保温加快聚氨酯替代传统材料
国家颁布的《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规定:新型建筑要严格执行节能标准,现有建筑要逐步施行节能改造。为此,建设部将全面推广新型建筑节能技术,将聚氨酯材料作为传统建筑保温材料的替代品进行推广。专家表示,这对于我国的聚氨酯产业而言是难得的发展机遇。据悉,国家将在立法和政策上支持建筑节能材料的生产和应用。
中国台湾地板的相关法规
近日,中国台湾镶木地板、拼花地板、地板条和复合木地板的法规。本公告涉及由于粘结结合的木制品散发出的甲醛造成的室内空气污染,并且要求限制在镶木地板、拼花地板、地板条和复合木地板中使用甲醛粘合剂。
我国木门窗出口额有望实现7亿美元突破
我国木质门窗行业近3年来每年以40%左右的速度增长,2006年产值已经达到320万元,出口额约5亿美元;今年的总产值将会突破400亿元,出口额有望实现7亿美元。
美国特种平板玻璃需求呈上升趋势
近日,美国深加工玻璃生产商Freedonia集团研究表明,特种玻璃的需求将以5%的速度逐年增长,到2012年将会增加到72亿美元。特种玻璃增长源于多方面因素,其中包括建筑业的复苏,各种先进玻璃加工技术的出现及快速发展,如智能玻璃和自洁玻璃的问世。
化工
纳米抗菌材料国家标准8月实施
由全国卫生产业企业管理协会抗菌产业分会等单位负责起草的《纳米无机材料抗菌性能检测方法》国家标准已于近日,并定于2008年8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标准从2004年开始制订,历经4年,是目前我国抗菌产业第一个国家标准。该标准规定了纳米无机材料抗菌性能的术语和定义、试验方法、检测报告等内容,为纳米无机抗菌材料的市场规范提供了可靠保障。
马来西亚今年天然橡胶出口量将达116万吨
马来西亚种植工业部官员近日透露,由于需求和产量双双增长,预计2008年马来西亚天然橡胶出口量将达到116万吨,较2007年出口量增长13.7%。该官员还表示,中国、德国和美国对马来西亚天然橡胶有较大的需求量。
目前中国最大的聚氯乙烯生产项目开工
年产100万吨的聚氯乙烯生产项目,近日在河南平煤集团煤盐联合化工产业园开工建设。这是目前中国最大的聚氯乙烯生产项目。项目总投资80亿元,分3期建设,预计2015年底全部建成投产。其中,年产量30万吨的一期工程,总投资25亿多元,建成后可实现年销售收入26亿多元。
医药
中药标准化国家工程实验室落户上海
从中科院上海药物研究所获悉,国家发改委已批准上海药物所中药现代化研究中心建设“中药标准化国家工程实验室”。该实验室以药物所中药现代化研究中心为中心实验室和实验基地,联合了药物所天然产物化学实验室、国家中药制药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上海华宇药业有限公司、成都地奥集团、上海中医药大学、中国人民第二军医大学、中科院长春应化所、中科院成都生物所、中科院大连化物所等在中药标准化研究领域各具专业特色以及产业化特长的大学院校、研究单位和知名中药企业。主要任务是建设中药标准品和对照品生产技术、中药标准综合评价技术、有毒有害物质脱除技术等研究平台,开展中药材、饮片、提取物、中成药质量控制技术和标准研究,解决我国中药产业的标准和质量控制关键技术问题。
我国首座药用植物种质资源库正式运行
我国首座现代化的国家药用植物种质资源库在中国医学科学院药用植物研究所内落成并于日前正式运行。它是我国也是全世界收集和保存药用植物种质资源最多的专业种质库,标志着我国药用植物资源保护框架体系建设完成,对于我国中药种质资源保存、药用资源可持续发展以及国家药用生物安全将发挥重要而深远的作用。
加拿大公司投资14亿元在长沙建流感疫苗基地
近日,加拿大一家生物技术公司就投资14亿元人民币在长沙建流感疫苗基地项目正式签约。这是近10年来加拿大对华最大的一笔投资,也是加中最大、最重要的医疗合作项目。工程建设期为4年,预计2012年可投产,可年产1亿元的流感疫苗,在满足中国国内需要同时,可提供亚洲其他地区。
药品零售企业应严格开具销售凭证
为进一步规范药品销售行为,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日前就加强药品销售管理发出通知,要求药品零售企业切实履行销售药品开具销售凭证的义务。通知强调,药品零售企业对开具的销售凭证要按照《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11条第2款的要求,载明药品名称、生产厂商、数量、价格等内容。同时,药品零售企业对所销售药品的上述信息也要留存备份。
电子
百万亿次超级计算机将落户上海
近日,中国科学院计算技术研究所、曙光公司和上海超级计算中心在北京联合举行“曙光5000落户上海”签约仪式。这标志着中国用户即将拥有国产品牌的百万亿次超级计算机,届时,上海超级计算机中心也将成为世界较大的通用计算平台之一。即将落户上海超级计算中心的曙光5000将拥有200万亿次的浮点运算能力。
2010年印制电路板将达290亿美元
中国由于在产业分布、制造成本等多方面具备优势,已经成为全球最重要的印制电路板生产基地。目前中国大陆的印制电路板产值已占据全球总产值的25%以上,并超过日本成为世界第一的印制电路板制造地,预计2010年中国印制电路板年产值将达到290亿美元,占全球比重的42%。
2008年全球触控面板出货预计可突破4亿片
Display Search首度发表针对全球触控面板(Touchscreen)所做的市场分析和预测报告,指出2007年全球触控面板出货量达到近3.1亿片,2008年估计将超过4亿片,并比去年增长38%。
机械
欧盟投资4亿欧元支持欧洲机器人研发
近日,欧委会宣布了一项推进欧洲机器人研发的政策,欧盟决定将2007~2010年在机器人领域的投资翻倍,共投入4亿欧元支持欧洲机器人研发。此项目目标是加强学术界与工业界的联系,计划对科研人员和工业界的试验予以广泛资助。欧委会还呼吁欧洲工业界加大在关键部件如传动装置等生产上的投入,以应对来自亚洲的竞争,避免对其他地区的战略依赖。
2008年上半年我国汽车产销首次突破500万辆
据中国汽车工业协会近日的统计,今年上半年,我国汽车行业克服雪灾、震灾以及原材料上涨带来的不利影响,汽车产销首次双双突破500万辆大关。
统计显示,上半年,国产汽车产销519.96万辆和518.22万辆,同比增长16.71%和18.52%。与上年同期22%以上的增速相比,增幅明显回落。
上海出台《产业发展重点支持目录》
最新出台的《上海产业发展重点支持目录(征求意见稿)》中对汽车产业的支持目录变得更加详尽。其中,除了对自主品牌、新能源车予以一贯的支持外,还新增加了对中高级车、新能源车动力系统、汽车安全系统等关键零部件的支持。业内人士认为,这意味着上海对汽车产业的重视已经由低到高,由粗到细,并凸显对节能环保等高新技术的重视,这将引导上海汽车产业由量变到质变的发展,上海或将成为全国汽车产业发展的技术龙头。
一、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市场存在的问题
理财产品一经问世,就受到购买者的青睐。根据《理财产品规模2012创新高》与《银行理财产品跟踪》数据,从2004年12家银行发售133款产品,募资规模不到5百亿,发展到2014年仅1月,175家银行即发售理财产品5213款,募资规模约3.3万亿。但天量规模的背后不是风平浪静,理财产品市场至今仍存在种种乱象,主要表现在以下两方面:
(一)银行与购买者之间纠纷不断
两者之间纠纷一直存在,甚至一度到达十分严重的地步。从2006年因为客户(即产品的购买者)大量投诉导致银行可能出现声誉风险,银监会出台银监办发(2006)157号《关于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到2008年因金融海啸,很多理财产品损失严重,又出现客户对银行的大量诉讼,至今因理财产品纠纷而导致诉讼、甚至客户拥堵银行网点等现象仍时有发生。客户不满的直接原因一般是银行理财产品没有带来预期的收益,甚至可能带来损失。不满的理由通常是:银行在销售理财产品时存在虚假的宣传行为,过分宣传了盈利的可能性,对亏损的可能性提示不足甚至忽略;银行采用格式合同,事实上未尽到风险提示的义务;理财产品由银行设计,产品结构又过于复杂,购买者不能看懂和理解产品内容,属于显失公平,等等。而银行反驳的理由则是:理财合同是购买者自愿签订,合同中有产品说明书、产品设计书;银行也给购买者做了风险评估,让购买者在风险提示书上签字,且银行也未曾违反监管机构对理财产品的销售特别是风险提示与信息披露方面的规定,购买者自当承担风险。购买者与银行对理财产品的感受不同且各持理由,导致纠纷不断。
(二)银行间理财业务恶性竞争
理财产品能为银行带来丰厚的利润,产品的销售业绩为银行所看重。而购买者通常看重的是理财产品的收益率,对于产品复杂的内容并不理解,对于产品风险的认知也往往只基于对银行的信任度或其销售员的讲解。所以各家银行在理财产品的销售上都使出浑身解术,以提高“预期收益率”为主要方式,使“价格战”愈演愈烈。银行为取得竞争优势弃风险不顾一味拉高预期收益率也为日后与客户产生诸多纠纷埋下伏笔。此外,甚至出现部分银行理财销售人员在招揽客户时,诋毁其他银行理财产品的行为,以达到争取客户的目的。此种违背银行业从业人员职业操守的不正当竞争手段的出现,充分说明了银行间理财产品业务已经达到恶性竞争的状态。
上述问题前者发生在客户与银行之间,后者发生在银行之间,虽然发生的领域不同,但容易相互影响,恶性竞争的手段使客户只看重收益而忽略风险,而客户的态度又反过来迫使银行在产品设计和说明上更注重预期收益率。从市场的角度看,两者往往同时发生,进入恶性循环。
二、原因分析
(一)对银行理财产品购买者的定位不同
银行与客户之间对彼此权利义务有不同的见解,关键在于对理财产品购买者的身份界定不同。银行认为理财产品的购买者应为投资者,在“卖者尽责”的情况下投资者理当自负风险。所以银行强调的是理财合同真实有效,购买者已抄写知晓风险等语句,同时银行也按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因此银行已尽义务。而客户事实上将自己界定为消费者,认为由于银行所提供的理财服务十分复杂,银行应负有充分提示的积极义务,使购买者不需要为得到相关信息而努力奔波,这相当于要求购买者拥有类似消费者的知情权。如果基于对消费者知情权的保护,显然银行只披露信息是不够的,还须让购买者知晓信息和风险。正是理解的不同,导致银行认为已尽责的披露行为与客户要求的知晓行为之间存在差距,纠纷因此频发。
而关于购买者身份的界定,相关法律法规并未作出明确统一的规定。比如银监会令(2005)2号《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中第五十六条在提及银监会的调查对象时规定“商业银行从事产品咨询、财务规划或投资顾问服务业务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操守情况,以及上述服务对投资者的保护情况”;银监办发(2011)5号《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加强客户风险提示和投资者教育”等等。而今年央行《中国金融稳定报告(2014)》特别认为理财产品出现刚性兑付现象有悖于“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的市场原则,显然也是将理财产品的购买者界定为投资者。但也有部分法规将购买者身份界定为消费者,比如银监办发(2006)157号《关于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第二条规定“……同时,理财产品(计划)的设计应尊重和保护金融消费者的权益”;而银监发(2013)38号《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指引》第三条“本指引所称银行业消费者是指购买或使用银行业产品和接受银行业服务的自然人”,以高度概括的方式将理财产品购买者囊括在银行业消费者的概念之内。相关法律法规对购买者身份界定的混乱,不仅不能平息纠纷,也使此类诉讼成为法院的难题。
(二)理财产品品质识别存在困难
银行为追利和抢占市场,激烈竞争在所难免。但为争取客户一味加高预期收益率实际上也在积累风险,高收益的背后必定是高风险。一旦不能达到预期收益,银行通常就将风险推向客户,引起客户的不满,也或有违规进行刚性兑付,导致银行自身积累风险。但银行仍乐于以此手段进行竞争,其中重要原因就是客户购买理财产品时多只看预期收益率,似乎对产品的安全性稳定性等品质并不重视。但从购买者的角度而言,各大银行理财产品的品质除收益率之外其他无法区别。其品质识别困难的原因除了银行理财产品本身具有天然的复杂性之外,识别体系的缺失也是重要因素。理财产品属于银行自产自销,对购买者而言,其评价由销售人员即银行本身作出,具体品质无从得知,只能依赖对银行本身或销售人员信誉的认识。没有能集中并分类比较各家银行各种理财产品风险程度和盈利能力的外部体系,造成购买者不能真正获得银行理财产品品质识别的渠道。这终将造成银行销售理财产品时落入王婆卖瓜或如打车软件亏本拼市场的恶性竞争状态。
三、规范银行理财市场中相关问题的建议
(一)明确理财产品购买者身份
对理财产品购买者身份进行界定,有利于银行与客户之间权利义务的划分,对于理财市场中诸多纠纷能起到定分止争的作用。而消费行为与投资行为之间确实存在本质的区别,前者不以营利为目的,后者当然以营利为目的。投资者与消费者是不能混为一谈的。消费者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那么金融业中储蓄、房贷、电子支付可理解为生活需要的一部分,其客户可认为是消费者。而理财作为财富管理,追求财产的增值,即以金钱为资本而获取经济上的利益,这恰符合营利的定义。
然而,面对理财等金融产品天然的复杂性及银行无可争辩的优势地位,购买者明显处于劣势,这与消费者在现代市场经济情况下的状态十分相似,因此近年来出现了金融消费者的概念。对于金融消费者,各国定义不同,美国1999年《金融服务现代法》将其定义为“为个人、家庭成员或家务目的而从金融机构得到金融产品或服务的个人”,2010年的新法案基本沿用上述界定;英国的2000年《金融服务和市场法》将其界定为“贸易、商业、职业目的之外接受金融服务的任何自然人”;日本的2001年《金融商品销售法》则将其定义为“咨询弱势一方当事人”。这个崭新的单词尚未形成统一的内涵和外延。有部分学者提出金融消费者应包括投资者,虽在学界引起重视,但也未达成共识。但能否将银行理财产品界定为金融消费者,仍应考虑消费者的特性,即与生活息息相关。具体而言就是购买者购买理财产品是否为了个人和家庭的基本生活,一旦购买的产品受到侵害是否对购买者及其家庭的基本生活造成影响。可能存在部分购买者以不理性的方式购买理财产品,一旦产品收益不如预期就影响生活的情况,但绝大多数购买者的购买目的仍是财富管理,即利用闲余资金逐利,应与其基本生活无关。理财产品的购买者仍应被界定为投资者,而非消费者。理财产品的购买者应主动关心所购买的产品的各项情况,在银行尽到披露义务的前提下,风险自负。
(二)对购买者适用特殊保护规则
但基于银行理财产品购买者的劣势地位,在理财行为某些领域应设立特殊规定,给予购买者更多的保护。比如产品销售前的风险揭示环节,应参考消费者的特殊保护原则设立规定,保证银行口头解释的充分性及口头解释与协议文本的一致性。购买者往往自身专业知识缺失,对文本中金融术语理解有限,只能依赖银行工作人员的口头解释,因此口头解释事实上能影响客户的购买行为。考虑到银行间理财产品销售竞争的激烈程度,银行销售人员可能会做出口头宣传突破协议约定的举动。纠纷发生后,购买方又往往举证能力有限,法院就依据文本协议认定银行已充分揭示风险,要求买者自负。对于这种不公平的现象,可以设立特殊规定,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即当购买方认为银行口头解释不充分及口头解释与协议文本不一致时,由银行举证证明其已进行充分合理的口头解释,换个角度而言就是要求银行对销售人员的口头解释给予录音并予以保存。录音制度在香港地区已有实行,即建立相关录音档案,将银行员工与客户所进行的投资产品介绍及风险评估过程的对话全程录音(包括面谈及通过固定电话、手提电话所进行的对话),录音资料须保留7年以上,以备日后检查。此举克服了理财产品发生纠纷时举证困难的问题,值得借鉴。
(三)建设统一的信息披露平台,改变理财产品品质识别困难的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