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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目的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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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目的

第1篇: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目的范文

摘 要:正确处理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开发、传承和发扬的关系,以实现文化遗产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双丰收。但是作为文化遗产,其内在的核心价值在于文化精神的彰显,而文化本身更多的体现其社会价值,而非经济价值,这点在文化遗产中表现的尤为显著。文化遗产圈的视角,也许可以为正确处理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开发、传承和发扬提供另一个视角。文化遗产圈从理论上可以分为核心部分、半核心部分、部分。每一个部分发挥的功能不同,其在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之间的取得也各有侧重。作为遗产文化圈的核心部分――明孝陵建筑群,保护第一,开发第二。作为遗产文化圈的半核心部分,其保护、开发可以同时进行。作为遗产文化圈的部分可以作为文化遗产保护、维修、传承的重要经济来源。

总之,文化遗产凝结了人类的智慧,在漫长的历史长河中沉淀了太多的人文内涵,对其保护、传承与开发的本质是彰显人类的智慧,体现的是人类与自然的和谐共处。当下社会对遗产文化的物质化追求,偏离了文化遗产保护的非物质化的本质,只有平衡文化、社会、经济三个维度,方能进入可持续性的发展道路,实现良性循环。

关键词:文化遗产保护;遗产文化圈;文化整合

一、问题的提出

江苏是中华文明多元一体的摇篮之一,历史文化底蕴十分深厚,目前江苏境内的世界文化遗产就有四项,其中物质文化遗产两项即苏州园林、南京明孝陵;非物质文化遗产两项即昆曲、古琴虞山派。省内的国家历史文化名城7座,历史文化名镇3座,2600多处文物点被列入国家、省、市、区级各文物保护单位。以上各方面既体现出江苏是一个文化大省,又体现出江苏在文物保护和文化遗产开发方面具有较大的挑战性。在文化事业的发展规划中明确了江苏省非物质文化遗产和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开发和合理利用的精神。既要充分发扬文化遗产其独特的文化、历史、人文价值,又要充分挖掘其潜在的经济价值,因此,正确处理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开发、传承和发扬的关系,以实现文化遗产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双丰收。但是作为文化遗产,其内在的核心价值在于文化精神的彰显,而文化本身更多的体现其社会价值,而非经济价值,这点在文化遗产中表现的尤为显著。所以,从文化遗产圈的视角,也许可以为正确处理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开发、传承和发扬提供另一个视角。

二、明孝陵以及遗产文化圈的整合

明孝陵是明朝开国皇帝朱元璋与皇后马秀英的合葬墓。其独特的建筑布局及其背后所蕴涵的中国历史、传统文化成为其申遗成功的重要保障。但是,明孝陵作为世界文化遗产,在保护、开发、传承的过程中存在深厚的历史文化底蕴彰显不足,社会效益、经济效益未达到预期的问题。

作为国内众多文化遗产之一的南京明孝陵在保护、开发、利用和传承的过程中同样面临其他众多遗产地所具有的问题,即保护、开发、传承的矛盾。具体说来,作为遗产地凭借其代表性的文化特征、秀美的风光,吸引着世界各地的游人参观游览,以提高其知名度,同时亦带来部分的经济收入,产生经济效益。但是,伴随着知名度的提高,参观游览人数的不断刷新,对遗产地的人为破坏也同时成为一个棘手的问题。面对这样的矛盾,遗产地普遍采用的做法是1、提高门票价格,期冀门票杠杆一方面调节参观人数,以达到保护的目的,另一方面通过门票收入,投入到遗产地的修缮、维护工作中;2、关闭遗产地的某些区域,通过评估,确认遗产地的核心范围,进行有限度的开放,以达到保护的目的。这两种做法看似解决了遗产保护与开发之间的矛盾,但本质上,违背了遗产保护的精神。根据《世界文化遗产公约》的相关规定,所谓文化遗产包括文物、建筑群以及历史遗迹。无论是从历史、审美、人种学或人类学、科技的角度都有突出的普遍价值,凝聚着人类的伟大智慧,突出体现人与自然的联合工程。这就是说,文化遗产展现的不仅仅是文物、建筑、历史遗迹表面的价值,更重要的是彰显其背后的“人”的文化,“活”的活动。文化遗产是全人类的遗产,体现的是人类文化、文明的共享性。文化遗产的传承需要更多的人尤其是普通大众对遗产的接近、理解与保护,需要的是全民拥有的保护意识与传承意识。正如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关于在国家一级保护文化和自然遗产的建议》中所阐明的那样:各成员国应开展教育运动以唤起公众对文化和自然遗产的的广泛兴趣和尊重。通过提高门票价格等经济杠杆手段,使全人类的文化遗产变成少数人的文化旅游目的地,认为设置了普通大众与文化遗产的对话障碍,同时割裂了文化遗产的传承纽带。从一定程度上说,这是对文化遗产的另一种破坏,也是对文化遗产保护精神的践踏。

如果,我们重新对文化遗产明孝陵进行审视,将视角从个别调整为整体,遗产地调整为遗产圈,幸许可以改变目前的保护现状,形成文化产业链,以实现遗产文化的产业化,实现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的双丰收。

以遗产圈的视角审视明孝陵,意味着不要孤立地将明孝陵看作文化遗产建筑群,而要将其看成是整个文化遗产圈的核心。她是古都南京明朝历史文化的重要体现和标志,也是作为统一王朝明朝深厚文化历史积淀的重要标志。从这个角度看,南京城内所有明代历史、文化古迹都是以它为中心而形成文化遗产圈,进一步以她为中心形成遗产文化产业链,从而理顺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开发关系,实现一方面彰显文化遗产地深厚文化品质,另一方面取得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使二者取得一定的平衡。

文化遗产圈从理论上可以分为核心部分、半核心部分、部分。每一个部分发挥的功能不同,其在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之间的取得也各有侧重。作为遗产文化圈的核心部分――明孝陵建筑群,保护第一,开发第二。核心部分的开发不是指经济效益的开发,而是指社会效益的开发。主要目的是通过架构遗产地与大众之间的交流通道,以实现遗产地文化的普及,倡导普通大众对历史文化、人类文化的尊重,同时体会文化遗产地明孝陵其独特的文化魅力。运用各种现代科技、传媒手段,宣传文化遗产地明孝陵,尤其是背后的所蕴涵的深厚历史文化积淀,以唤起普通大众不仅仅对文化遗产地明孝陵,而且对与文化遗产地明孝陵相关的明代历史,明代遗存,明代文学艺术的兴趣与全方位的观感。作为遗产文化圈的半核心部分――南京明代历史文化遗存,例如大报恩寺、金陵宝船厂、朝天宫、阳山碑材等,其保护、开发可以同时进行。这些遗存为普通大众提供深入了解明代历史、文化的渠道。也提供了一个了解明代南京的重要窗口。作为遗产文化圈的部分――与明代南京有关的,有关部门所开发宣传南京深厚历史文化底蕴的商业项目,诸如水木秦淮,天子朝拜仪式等可以作为文化遗产保护、维修、传承的重要经济来源。因此文化遗产圈的形成,体现了文化遗产已具有的文化历史积淀,拉近了普通大众与遗产的距离,为促进文化遗产全民保护意识的形成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同时也创造了一定的经济效益。文化遗产圈的魅力就在于:1、她把许多看似没有联系的文化遗产联系在一起,把状如点点晨星的文化遗产整合了起来,并促成合力;2、节省宣传成本,普通大众通过对遗产地的了解,进而了解了与其相关的文化遗产、激发了其兴趣,使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开发进入了良性循环实现文化资源的高度整合。

三、构造遗产文化圈的机制

通过对以明孝陵为中心的文化遗产圈的了解,可以看见构造文化遗产圈,其丰富的文物与文化遗产资源是重要的物质基础,全局的文化遗产规划观念是关键,一定的商业传媒的知识与手段是重要的保障。

(一)涵育丰富的文物与文化遗产资源

文化遗产圈的核心是遗产本身的具体形式包括建筑、音乐、技艺等。这些是文化遗产这个抽象逻辑的重要物质载体,也是作为文化遗产或者说文化产业重要的涵育主体。涵育的目的是保护历史文化的内涵而非表面样式,展示的是历史文化的原生性而非变异性,铺开的是历史脉络的完整性而非片段性。如果忽略了对丰富文化与文化遗产资源的涵育,那么诚如范周先生所说:那些古老的血脉,那些温婉的山水,必定充满着悲恸与无奈①。

(二)树立全局的文化遗产规划观念

文化遗产圈是一个整体的概念,链接的几乎所有与遗产地有关的历史、文化、遗存等。这样的链接需要在规划设计上有一个整体的概念,在时间跨度上,考虑历史脉络的完整性,在文化传承上,考虑文化的普遍联系性,在保护上,考虑人文、自然的有机一体性。在充分进行全局考虑的前提下,充分挖掘文化遗产的差异性与特色,这样才能比较全面、深入且有保护性的基础性进行传承和开发。

(三)使用适度的商业操作手段

历史文脉与市场经络的承接,需要将深厚的文化元素渗透在市场活跃的因子中。但是绝不能损害遗产地的文化属性与社会属性。商业的操作手段是锦上添花,不能对文化遗产有丝毫的破坏,所以是适度的使用。商业手段的操作要充分尊重遗产地以及遗产文化的内核,尊重历史文化的真实性。在尊重历史文化真实性的基础上,进行适度的商业操作,可以再度唤醒文化遗产沉睡多年的生命,使其散发出活力。

总之,文化遗产凝结了人类的智慧,在漫长的历史长河中沉淀了太多的人文内涵,对其保护、传承与开发的本质是彰显人类的智慧,体现的是人类与自然的和谐共处。当下社会对遗产文化的物质化追求,偏离了文化遗产保护的非物质化的本质,只有平衡文化、社会、经济三个维度,方能进入可持续性的发展道路,实现良性循环。(作者单位:中国传媒大学)

参考文献:

[1] 范周.中国文化产业新思考[M]北京:光明日报出版社,2010(1).

[2] 刘建平,陈姣,林龙飞.论旅游开发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J].贵州民族研究,2007(3).

[3] 陈淳,顾伊.文化遗产保护的国际视野[J].复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7).

第2篇: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目的范文

历史文化遗产

利用

论文摘要:历史文化遗产是一种具有重要价值的文化资源,保护与利用得好,可以为本地区带来源源不断的旅游收入.并带动相关产业发展。本文从辽西地区历史文化遗产的现状出发,阐述了利用历史文化遗产的原则。并在此基础上,阐述了如何利用好辽西地区历史文化遗产。

对于历史文化遗产来说,合理的利用既是保护,也是促进传承。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许多历史文化遗产在大力开发旅游的浪潮中被摧毁,利用和保护的矛盾日益突出。如何在发展中保存历史成为矛盾的焦点,如何对历史文化遗产进行保护、开发、利用,使保护与旅游开发形成一种共生共存的关系,成为一个巫待解决的问题。对于辽西地区(指位于辽宁辽河平原以西与内蒙古河北接壤的辽宁西部地区。在行政区划上包含了锦州、朝阳、葫芦岛、阜新、盘锦五座城市)来说,经济比较落后,更应该加大对历史文化遗产的研究,使其作为重要的资源,这对加速当地经济发展,改变当地落后面貌,提高当地人民生活水平,扩大辽西地区知名度,实现辽西地区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辽西地区历史文化遗产利用的原则

1.保护与利用相结合的原则。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与旅游开发是相互依存的,保护也是发展。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是旅游开发的物质前提,脱离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旅游开发只能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而保护的目的并非单纯只是为了保护,对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归根结底是为了更好地开发利用。旅游开发则可以促进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与恢复,为历史文化遗产的发展赢得资金,形成保护、发展的良性循环机制。辽西地区历史文化遗产应在遵循严格保护原则的前提下,坚持可持续发展理论,进行科学合理的旅游开发,可根据辽西地区历史文化遗产的类型特点,开发辽西走廊游,以辽塔为地理坐标,以闻名的古建筑为旅游吸引物,让历史文化遗产贡献出应有的力量。

2.文化性原则。历史文化遗产的利用不能脱离文化这个主题,每项旅游产品的开发都要注重深层次文化内涵的挖掘。经济持续发展,人们生活水平持续提高,对文化服务的要求随之提高,要重现辽西地区的历史风貌,要重点突出其历史文脉,保持其文化特色,发展与辽西地区文化特征紧密联系的旅游产品。特色是旅游业发展的灵魂,失去了特色也就失去了其吸引力的源泉。

3.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公众参与原则。对于历史文化遗产的旅游开发,应坚持走“政府主导、企业运作、公众参与”之路。在辽西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与旅游开发方面,政府已经在资金、法规、制度上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发挥了积极的主导作用。今后,政府还要根据历史文化遗产的现状,对历史文化遗产所处的环境加以改善。在对辽西地区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与旅游开发中,政府应注重市场化运作并采取措施调动群众参一与的积极性。

4.区域利益原则。区域利益原则强调在遗产的保护与开发利用中,要首先给本区域和区域内居民带来实际的利益,并且把他们的利益放在首要的位置来考虑。这也是“以人为本”理念的体现。因此,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与旅游开发必须充分考虑区域内居民的利益,把居民的意愿和建议纳人旅游业发展规划和政府决策中,使之制度化和法律化,并以区域的整体利益作为衡量和评估旅游开发项目和发展决策的重要标准。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和旅游开发与本区域内的居民的利益息息相关,只有在居民的理解、支持和参与下,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与旅游开发才能顺利成功地进行。

二、如何利用好辽西地区历史文化遗产

1.对辽西地区历史文化遗产进行规划,在保护的前提下,发展旅游业,促进经济发展。辽西地区历史文化遗产正处于保护开发的初级阶段,需要大量的规划、设计、开发工作,需要各部门的协调和配合。因此辽西地区应在各市政府的领导下,建立适合各市开发与管理的机构,负责、协调、管理各市所有的保护与旅游开发活动,同时应强化市场运作,对各市历史文化遗产进行项目开发。

(1)朝阳遗产资源丰富,应大力发展文化旅游产业。朝阳共有旅游资源7个主类,15个亚类,34个基本类型,70多个单体资源,以品种多、种类全、品位高、特色强而成为国内同类城市中旅游资源相对丰富的城市。其中牛河梁红山文化遗址,释迎牟尼、锭光佛舍利,古生物化石,是带有垄断性的旅游资源。朝阳可以围绕牛河梁红山文化、古生物化石文化、佛教文化和三燕文化进行建设,叫响“东方佛都”、“化石王国”、“文明圣地”、“三燕古都”四大文化品牌,促进旅游业的大发展。朝阳地区史前人类遗址较多,可将牛河梁遗址、东山嘴遗址、鸽子洞遗址、敖包山遗址、安杖子城址、北洞等遗址连成一线,带领今人去感受古人的文明。另外,在前面所列的辽西地区历史文化遗产构成分类中,朝阳的每一处古建筑都具有重要的历史文化价值,都可作为旅游景点,为人们所观赏、所感悟。

目前,《牛河梁红山文化遗址旅游景区规划建议书》已出炉,规划中指出,在保护遗址的前提下,充分利用牛河梁遗址庙、坛、家、陶、石、玉等文物古迹资源和自然资源,规划科学考察园区、中华母祖祭拜圣地园区、红山文化村落园区、绿色生态园区、休闲娱乐园区,将其建设成为全国唯一的中华母祖祭拜圣地和中华文明起源遗址公园。《建议书》的出炉,标志着牛河梁红山文化遗址将迎来大力挖掘、保护、发展的新时期,它将成为朝阳文化产业发展中的品牌和亮点。

(2)发挥资源优势,开发建设好“锦绣之州”。锦州有着悠久的历史文化,人杰地灵,且有多处独具特色的景观,锦州应把旅游业作为全市经济的支柱产业加以发展,把锦州建设成为环境优美、交通便捷、设施齐全、服务一流的旅游集散地,并成为旅游产品特色强、品位高、辽西地区旅游中心城市和全国旅游强市。锦州可以重点建立旅游度假区:以渤海湾、笔架山为依托,建立滨海旅游度假区;以医巫间山为依托,在北镇建立休闲度假村,让游人回归 自然。另外,红色之旅也是锦州发展旅游的重要项目,可以进一步整合锦州红色旅游资源,努力建设成为全国红色旅游的精品工程。

(3)将葫芦岛打造成国家级旅游文化名城。葫芦岛市拥有良好的区位优势,丰富的文化积淀,完全可以打造成国家级旅游文化名城。葫芦岛可以开展海滨休闲游,依托“海”资源,抓住海滨特色,把市场定位在休闲度假游上;还可以开展以兴城古城、文庙、祖氏牌坊等古建筑,以袁崇焕、洪承畴、吴三桂、祖大寿等历史人物为依托的历史观光游、科普教育游,以便切实做好古城、沿海景观带的旅游开发工作。

第3篇: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目的范文

论文关键词:历史文化遗产;价值取向;全面保护;动态保护

论文摘要:历史文化遗产是世界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种不可再生的文化资源,具有重要的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其保护工作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理念和方法不断完善和发展,保护要以正确的价值取向为原则,坚持全面的、科学的、动态的保护方法;同时,历史文化遗产的再利用要和保护协调统一,正确处理好遗产保护与现代化建设之间的关系,充分发挥遗产在现代社会中的积极作用。

“文化遗产”是指具有历史学、科学、艺术或文化价值的人类杰作,如文物、建筑群、遗址等;“自然遗产”则指具有地质学、地貌学、生态学、生物多样性和自然美学价值的自然地域空间,如九寨沟等;“自然文化遗产”是以具有科学、美学价值的自然景观为基础,自然与文化融为一体的综合体,如黄山、泰山等。本文所研究的“历史文化遗产”,即等同于上面的“文化遗产”。

历史文化遗产是世界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重要的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作为一种不可再生的文化资源,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日益受到重视。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理念和方法在逐步发展和完善;并且,历史文化遗产的价值在现代化建设中得到了合理利用,达到了保护与再利用的协调统一。

一、遗产保护的历史发展及现状

从当今世界各国的情况来看,对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无论在广度和深度上都在不断地扩展和深化,内容也在不断地增添和丰富。

首先,从保护对象上看,过去只有杰出的、在历史上或艺术史上占有重要地位的伟大的建筑作品和艺术品才得到考虑。而现在,许多由于时光的流逝而获得文化意义的建筑物、各历史时期的构造物及能作为社会、经济发展的见证物的对象也被列人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范围。

其次,从保护范围上看,作为保护的对象已不再限于建筑本身。从大的方面来说,开始扩大到它周围的建筑环境、自然环境…;从单纯的建筑艺术作品扩大到与历史文化和人们生活密切相关的街区和城市。也就是说,从点的保护扩大到地段乃至城市的“全面保护”。从小的方面说,延伸到环境中的各个组成元素,包括公园和街道的装饰小品和标志物等。

再次,从保护深度上看,文物建筑、历史地段和城市的保护规划,其内容原来都局限于物质方面,保护历史遗存及其环境。但正如《马丘比丘》所指出的,一个城市的个性和特征是其形体结构和社会发展的结果”,因而,除了物质环境以外,现在人们也开始认识到还需要保护具有浓郁地方民俗特色的典型社会环境和历史文化传统,保护和发掘城市精神文明方面更广泛的内容。也就是说,从单纯建筑实体的保护演进到对自然环境、人文环境、文化特色都加以保护的综合概念。

此外,在保护方法及手段上,亦由过去单纯文物考古和建筑修复,演进为多学科共同参与的综合行为,采用各种技术手段,更具有多学科、综合性和多样化的特点。城市传统文化的保护也从建筑师、规划师、文物保护者单方面的参与行为转化为更广泛的社会调查和群众参与(见图1)

二、遗产保护的价值取向原则

我国的文物保护法规规定,文物具有历史、科学和艺术三大价值,但这些价值指的都是文物自身固有的特征,基本上都属于历史的价值。而当文物特别是不可移动的文物日渐融人到现代生活之中,它们的社会价值便不可避免地显现出来。世界潮流也是如此,早在1964年,国际文物保护组织——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简称ICOMOS,我国为成员国)的《国际古迹保护与修复》(简称《威尼斯》)规定的保护宗旨是“把它们既作为历史见证,又作为艺术品予以保护”,因此特别强调保护与修缮的目的是保存文物的历史真实性,即我国《文物保护法》规定的“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但30年来的实践,对何谓“真实性”,何谓“原状”出现了许多不同的理解,有的甚至截然相反。例如,《威尼斯》规定:“对任何重建都应事先予以制止”,“任何添加均不允许”。我国《文物保护法》规定:“不可移动文物已经全部毁坏的,应当实施遗址保护,不得在原址重建。”但实际上,早在上世纪六七十年代,非洲许多国家就把残毁的原始草棚泥屋重建起来作为文物保存。我国在江西、福建也重建了不少被毁的革命纪念建筑,并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俄罗斯把古迹的重建视为保护的最高标准,莫斯科、圣彼得堡重建了大量的宫殿、教堂。日本甚至把掩埋地下一千多年的奈良时期宫殿寺庙遗址发掘出来加以重建。这就说明,各个国家、民族对文物保护都存在各自的价值取向。因此,1994年11月,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在日本奈良举行的国际会议上制定了一份具有重大意义的文件——《关于真实性的奈良文件》。这份文件的主要理念是:首先要承认并尊重文化遗产的多样性;其次要尊重所有国家、民族的社会价值和文化价值,并用以检验各种文化遗产的真实性;第三,确定文化遗产价值的信息必须是真实的。总之,“不可能按固定的标准来判断价值和真实性”;“真实性判断取决于文化遗产的性质、文化遗产的背景及它的时代演变,可以同多种多样信息来源的价值联系起来”。我国新修订的《文物保护法》及相关法规也规定,“因特殊情况”,经过必要的审批,文物建筑也可以重建、迁建。

根据上述的实践和认识,当前应当明确一些新的保护理念:第一,保护文物的主要目的是保护其文化价值,这种价值既有自身存在的历史价值,也有可能发挥的社会价值;第二,保护措施取决于价值取向,只要有助于最大程度地发挥其社会价值,只要历史价值与社会价值可以相容,无论加固、防护、修复、迁建、重建,都是合理的选择;第三,价值的取向来源于价值判断的信息。文物的真实性或文物的原状主要体现在其信息的真实性,并由此决定了价值取向的合理性。

三、从大树到森林——全面保护观

文化遗产保护专家谢辰生先生曾提出:“以往从事文物保护工作的关注点总放在一座庙、塔等文物保护单位上,但文化遗产并不仅仅是这些,需要保护得更多的是历史文化环境风貌,这些往往是历史文化遗产完整性和真实性的集中体现。”文化遗产的保护如果只停留在一个个具体的物质形态上,那么,在改造后的新城市中,文化遗产的整体性就被割断,沦为“文化孤岛”。散布在新城市中的这些“孤岛”,在常人看来就只能是一个被“崭新的”混凝土、森林包围着的古建筑或旧房子,那么渺小,那么不协调。在新一轮的城市建设中,这些渺小又不协调的“孤岛”,又将成为绊脚石、拦路虎。因此,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必须遵循保护历史真实载体、保护历史环境,合理利用、永续利用的原则,确保文物古迹、历史文化街区的真实性、完整性和相关历史环境风貌,保存历史原址、原物、原状。

此前不久在绍兴举行的“全国名人故居保护和利用论坛”上,绍兴在古城保护中将名人故居保护发展为名人故里保护,从保护“文物大树”发展到营造“文物的森林”,恢复文物的原生态,专家称此为“绍兴模式”,此模式值得全国各地学习。

1.“文物孤岛”现象

绍兴是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是一座历史悠久、文化灿烂的古城,历史上曾是越国和南宋小朝廷的国都。在历史的演化中,绍兴形成了丰富的文化内涵和城市个性、清晰的历史文脉。但是,自半个多世纪以来,绍兴古城已受到严重破坏,仅1952年至1978年间就填掉河道17条,拆除桥梁百余座,许多文保单位也曾成为文物孤岛。即便是鲁迅故居,周边的环境也惨遭破坏。1972年将周家新台门拆除,建鲁迅纪念馆,一座现代建筑极不协调地矗立在鲁迅故居旁。20世纪80年代的鲁迅路拓宽工程,宽仅6米、两边屋檐隔窗相望的鲁迅路被拓展成25米宽的大马路;咸亨酒店南新建了百草园公园,公园旁挺拔的小区楼群俯瞰着鲁迅故居。

建设性破坏现象在古城中普遍存在,一个个文物孤岛在现代化建设中岌岌可危。“绍兴模式”便是在这样的背景下诞生的。

2.从“故居”到“故里”

本世纪初,绍兴开始做鲁迅故居保护规划。此后有专家建议,扩大保护范围,将鲁迅少年时代生活的环境也保护起来,恢复鲁迅当年生活的原貌,建议将鲁迅故居保护扩大成为鲁迅故里保护,并进而保护整个历史街区。2002年8月,由清华大学和绍兴市设计院共同完成的规划方案终于通过了评审。在这个方案中,保护范围已从故居扩展到故里,保护面积从14公顷扩增到51.57公顷。

鲁迅故里2003年9月25日对外开放后,马上引来好评如潮。保护名人故里并不仅仅是保护一两幢建筑,还需要保护建筑周围的环境,营造出历史人物的成长生活环境。

3.从大树到森林

绍兴模式的另一重要贡献是,从保护“文物大树”到营造“文物森林”,以恢复文物的原生态。“森林说”源于著名学者吴良镛教授提出的保护历史街区的概念。

绍兴是一座没有围墙的露天博物馆,市区有74处国家和省、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和79处文物保护点。绍兴古城是个整体,是一片森林,鲁迅、秋瑾、等名人故居都是一棵棵大树。但是这些大树如果孤立地存在,那就成不了森林,要营造大树周边的环境,恢复其历史风貌,把文物的大树连成森林,产生森林的生态效应,恢复文物的原生态。绍兴历史街区的修复把一棵棵文物大树连成文物的森林。鲁迅故里、仓桥直街等历史街区,以粉墙黛瓦、竹丝台门、乌黑柱廊、棕色油漆为基调的绍兴传统民居和谐淡雅,江南历史文化古城的原生态气息完好地保存了下来。

四、科学、动态的保护观

1.现代科学的保护观

科学地保护文化遗产是通过对具体保护对象的分析研究,探索符合客观规律的保护方法的过程。古建筑、石窟寺、近现代建筑等借助于物质的实体传达了不同历史时期人类生存的信息,保护即是现代人对这些物质实体实施的干预,其目的是延缓物质实体的蜕变从而使历史文化信息更真实完整、更长久地传递下去。

各学科的综合、分化、再综合体现了科学技术进步的轨迹。新的科学突破和学科生长点往往发生在学科交叉点上。文化遗产的保护同样需要科学技术的手段和多学科的合作。

但是,我国的文化遗产保护界仍然存在着学科割裂现象,参与遗产保护的学科门类较少,且多是单兵作战,这种现象制约了保护技术的提高和遗产保护事业的发展。在许多人眼里,历史学、考古学是文物保护行业的正宗,其他学科即便参与,往往只在局部的项目上。文化遗产的丰富性、复杂性和其生存环境的多样性使得保护工作的任何一个环节都需要多学科的参与合作(见图1)。因此将现代科学“聚散共生”的概念引入文物保护领域,孕育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学是十分必要的。

2.动态保护观与“可逆性”原则

人类对客观世界和科学的认识始终在进步和发展中。即将公布的第六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今后继续公布的第七批、第八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逐年扩大的世界文化遗产名录,不断公布的历史文化名村名镇,日渐丰富的考古发掘成果……都说明文化遗产判定标准是一个动态的认识过程。同样,对文化遗产保护的认识和保护技术的提高处于不断发展的过程中,如果认为今天所实施的保护措施可以使文化遗产一劳永逸的留存下去,就可能产生过度的行为。动态保护观即是肯定事物的发展变化过程,用发展的观点看待问题,为发展留下余地。

“可逆性”原则是动态保护观的最好体现。即在还不能够肯定现今所实施的保护方法和所采取的保护措施是最科学最有效的时侯,应当采用最少干预与最简单的加固措施,以为今后的发展留有余地。例如,对考古发掘后的遗址,如果没有恰当的保护措施,就应当尽少地发掘和展示。

五、历史文化遗产的合理再利用

1.遗产保护与现代化建设的关系

如何处理好城市现代化建设和文物遗产保护之间的关系,也是遗产地面临的普遍问题。现在很多地方出现了重申报轻保护的现象,还有一些地方把世界遗产当作发展经济的“金矿”,进行掠夺性开采和利用,结果使“遗产”受到伤害,甚至导致不可修复的破坏。不少地方政府、房地产开发商等以“现代化”建设等名义,大兴土木,大毁古建,甚至置国家文物保护法律于不顾,将已明确划定的文物保护单位夷为平地。还有的只是象征性地保护一部分,拆毁或改建大部分。有的则将文物古迹拆毁后在异地重建,实行所谓的“异地保护”。

文物保护与城市现代化建设之间,并没有不可调和的矛盾,关键在于如何科学合理地布局。据英国文物建筑学会的统计,20世纪70年代旧区改造所破坏的具有文物性质的建筑竟比第二次世界大战中被炮火摧毁的还要多。中国文物保护界也有类似说法,即中国改革开放20年来以建设的名义对旧城的破坏超过了以往100年。

意大利、西班牙、法国是文化遗产大国,其成功的经验值得借鉴。欧洲城市大多规划设计科学,布局合理,古代建筑、文物古迹与现代化建筑浑然天成,整个城市既是美丽的花园,又是一个别致的“大博物馆”。这自然与其现代化进程和社会大环境密不可分,也与文物保护的理念息息相关。法国普罗万小城位于巴黎以东80公里处,11—13世纪曾是欧洲商旅往来于北海与地中海城市间的必经之地。如今,这座小城从整体布局到每个建筑的风格,都保持着中世纪欧洲古城的浓厚韵味。所以说,文物保护与城市发展并不矛盾。

2.正确发挥文化遗产在现代社会中的积极作用

(1)历史例证。这是作为文化遗产首先要发挥的作用。文化遗产不仅可以证明历史,而且可以补充历史、修正历史,甚至可以成为一部实物的历史,包括各种历史的例证,如社会发展史、科学技术史、文化艺术史和各门专史。我国是一个历史悠久的国家,文物保存门类丰富是一个很大的优势,文化遗产在这方面能起很大的作用。

(2)科学研究参考。我国许多文化遗产蕴藏着许多科学技术的成果,有些东西今天还有重大的现实价值,如天文、冶炼、化学、水利等,都是值得研究并加以应用的。

(3)实物教材。中华民族是一个勤劳勇敢而又富有革命传统的民族,在许多文化遗产中凝聚着先辈们艰苦奋斗、克服困难的精神和聪明智慧。这些文化遗产正是进行爱国主义教育、革命传统教育、历史唯物主义教育、科普教育等的生动教材]。由于文化遗产是实物例证,借此进行形象化教学,收效更大。

(4)创新借鉴。改革创新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规律,从历代留存的文化遗产上也证明了这一点。但是凭空的创新也是没有的,文学艺术、科学技术都是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发展的。文化遗产在这方面可以为改革创新提供实物的、形象的借鉴。

(5)文娱欣赏。有许多文化遗产本身就是一件精美的艺术品,能给人们以美的享受,陶冶精神情操,提高文化素质。

(6)旅游参观。文物古迹是旅游参观的重要对象,是发展中国式旅游的优势。万里长城、故宫、十三陵、云冈、龙门、敦煌、秦始皇兵马俑等都是旅游的热点。

在此以名人故居的保护与利用为例,其形式也是多种多样的。从目前我国名人故居的规模、建筑风格等因素看,一些规模较大或建筑形式非常独特的名人故居适合开发成旅游景观。如杭州清代巨商胡雪岩故居,占地面积0.67公顷,故居建筑具有浓郁的地方特色,修复开放两年来游人如织,成为当地的一大新景观。一些濒临风景名胜区的故居,也可以修复作为景区的一处景点对外开放。但大多数名人故居坐落于老城区的街巷民里,建筑形式与其所生活时代的民居并无大异,曲径通幽,交通不便,游人难免稀少,这时可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形式。一些在国内、国际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名人故居可以改建为纪念馆、纪念地、研究学会等,举办与名人有关的展览、学术讲座等活动,吸引一批研究学者群体;一些位于居民小区内的名人故居,可以结合社区文化建设,将其建成针对不同层面读者的图书馆、阅览室等,为社区居民提供文化服务,也可供游人参观、休息、阅读;一些位于老城观光旅游区的故居,可以在室内进行适当改造供居民居住,居民可以搞一些经营活动。如云南丽江古城、安徽宏村古民居村落,游人自由出入,参观游览与居民生活两不误。或者,将一些名人故居进行修缮后由原住户居住,政府给予适当补助,住户不得随意改变故居的外貌、内部结构等,也不失为一种很好的保护办法。又如,为使世界文化遗产平遥古城得到有效保护,山西平遥县将在四年内从古城迁出两万多居民,古城内所有单位将搬迁出城,城内人口减少到两万人,生活中心区也移至城外。有关专家指出,和其他地方的移民不同,这是我国为保护世界遗产首次大规模迁移城镇居民。目前,仅有2.25平方公里的平遥古城虽历经沧桑却保存完好,向人们展示出一幅明清时期文化、社会、经济及宗教发展的完整画卷。同时,长期以来困扰着人们的文物保护和经济发展、公民生存发展权之间的各种复杂而尖锐的矛盾,从中得到了解决。类似的例子还有丽江古城的保护,同样采取了“保护古城、另辟新城”的模式,今日的丽江已经成为了中国历史文化遗产地的一个标牌,在中国所有的历史文化名城里,它的保护和发展是做得最好的,我们更希望它通过自我完善,成为中国乃至世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一个经典之作。

第4篇: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目的范文

摘要:基于对中国与西方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方式的对比分析,期望以国际上先进的保护经验作为参照来认识自身的不足,使我国能吸取经验,并根据我国目前的保护现状,提出一套适合我国国情的保护方法,走出一条有中国特色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道路。

简雅各布斯在《美国大城市的死与生》中写到:“老建筑对于城市是如此不可或缺,如果没有它们,街道和地区的发展就会失去活力”“老建筑对街道和街区的安全和公共生活是一种必需,人们离不开他们提供的方便和亲近的人际关系”。历史文化遗产的重要意义是不言而喻的。我们清晰地认识到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意义不仅仅在于保存城市历史发展的轨迹,留存城市的记忆,同时也是城市进步发展的重要基础和契机之一。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的目的,是对构成人类记忆的历史信息及其文化意义在城市中的具体表现进行保存,使新的作用和活动与历史城镇和城区的特征相适应,确保历史城镇和城区作为一个整体的和谐关系,并适应城市发展的需要。

一、我国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现状

我国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已经走过了很长一段道路。在这个过程中,经过几代人的努力,我们已经取得了一些可喜的成绩。但同时,我们也发现一些问题。人们对历史保护的认识水平还普遍很低,尤其是某些城市领导者的认识还有些欠缺与模糊。尽管近年来很多地方政府已经发现一些古镇有很大的经济价值进行保护,但是,有些地方仍然把保护历史环境看成是经济发展的障碍,因而不能以积极的态度将保护纳入地方建设的规划中;某些城市把文化遗产仅作为吸引大量游客的资本,旅游业的不恰当与过度开发和管理不善引起了许多新的问题。这些不利于保护的现象,都源于没有以全面、长远的观点来看待保护与发展的关系,从而对环境发展的策略造成误导,致使一些有价值的文物建筑、历史街区等文化遗产继续遭受着人为的破坏。虽然目前可持续发展的呼声日高,但理论的探讨却并未用以指导政策的制定。目前虽有许多专家不懈地为保护振臂高呼,尚且不能有效扼止破坏的强势,如若保护不主动,其后果可想而知。另外,还有些操作中的问题。

从现状分析,我国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出现许多问题,主要是:1)认识上的问题,人们普遍不能认识到保护的重要性,尤其是部分城市的决策者。2)方法策略上的问题,主要表现在政府部门在如何协调保护和利用关系的认识上不完善,在狭隘的地方、部门、小团体甚至个人利益的驱动下,在制订政府策略时本末倒置,导致出现了许多旅游发展过头、历史文化遗产原真性丧失、居民利益受损等结果。3)管理上的问题,主要表现在历史文化遗产的管理职能部门不清。中央部门管理和地方政府管理权限重叠,规划局、建委、文管会、房地局之间互相责权不明,由此产生政出多门、矛盾百出等问题。4)规划上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传统的保护规划偏重宏观控制,缺乏操作性,缺乏和管理手段的衔接,缺乏进一步实施的具体技术指导。5)技术上的问题,主要表现在缺乏对适合各种风格和类型的建筑的维护、修复、整治的研究和实践,出现许多画蛇添足、修旧如新的案例,甚至出现大量假古董。

二、西方国家历史文化遗产保护道路

1)保护方法。西方对于文物建筑的保护,基本上遵循《威尼斯》中的规定,即最大限度地保存文物建筑的原有部分,尽量避免增添和拆除,只采取必要的修缮措施,使用具有可逆性和可识别性的保护方法等。关于新、旧建筑的关系,西方虽然经常运用对比的手法,但大体上仍以协调为主。这种协调并非追求建筑风格的完全统一,而在于建筑形体之间的相互搭配,体量和比例的有机组合以及良好的空间关系。2)保护观念。许多欧洲国家在战后都经历了为解决住房短缺而进行的大规模重建时期,以及为改善内城环境而进行的大规模城市改造时期。这种政策在实践中出现了许多问题,如原有社会结构被破坏,城市中心活力丧失,城市风貌变得呆板、单调。从20世纪60年代开始,各国对城市历史遗产都开始采取一种比先前更为谨慎甚至保守的态度,即强调适度发展,限制再开发,希望通过鼓励人们返回市中心居住以便更好地保护旧城风貌;在增强旅游业活力的同时,重视开发本土市场。3)保护制度。西方国家已建立起一套涉及立法、资金机构、官员等方面的较为完整的保护制度。这套制度在保护管理中得到全面的体现,其中最重要的一点是使自上而下的保护约束和自下而上的保护要求能在一个较为开放的空间中相互接触和交流,并经过多次反馈而达成共识。在这样一个多层次的体系下,民间自发的保护意愿能够通过一定的途径成为具体的保护参与,在其中起关键作用的是各个种类和层次的保护机构以及部分纳入了法制轨道的监督与咨询机制。比立法、诉讼等强制手段更为有效的则是恰当的引导,做好有关法制与规划的衔接,特别是利用经济手段来调动保护的积极性并保证规划意图的实现。

三、关于加强我国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若干思考

1)加强教育宣传,提高整个民族的保护意识。2)加强法制建设,建立严格完整的法律约束体系,严惩破坏法律的各种行为和个人。法律条文中对奖惩的规定要明确,可操作性强。3)建立多层次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体系,尽可能使各种保护对象都能纳入保护体系,得到有效的保护和管理监督。4)加强技术实力,提高保护规划技术方法,培养高素质的规划人才,加强对保护规划的研究,使其具有较高的科学性,从而得到有效的技术保证。5)提高城市管理者对保护的认识,举办各种学习培训班,使城市管理获得更好的权利保障。

四、在保护内容方面的调整

1)从单一的历史建筑的保护到历史环境的保护,从有形的物质环境的保护到无形的文化保护。2)保护目标从原来的历史留存到价值重现,加深对遗产的认识和利用。3)在保护方法方面,从原来的专业保护到综合保护,保护范围和深度进一步扩大和加深。

第5篇: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目的范文

论文摘要:历史文化遗产作为城市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城市的文化、经济、生活具有高度的关联性,其科学合理的保护利用已成为学术界和政府共同关注的热点问题。从城市产业结构调整、用地性质置换等方面入手,以四川省三台县为例进行了实证研究,试图提出一种以经济发展为引导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模式,使其与城市经济协调、可持续地发展。

1 问题与矛盾

历史文化遗产是全人类的物质财富与精神财富。1959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就将每年的6月7日设立为“世界文化遗产日”,其意义是明确“具有特殊意义的建筑或自然风景不仅属于它所在的国家,也属于全人类”。2006年2月,国务院发出《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强文化遗产保护,并决定将每年6月的第二个星期六确定为我国的“文化遗产日”。随着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修订、2008年《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的颁布与实施,我国已初步建立起了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体系,并在法律地位上予以明确。

很长一段时期以来,人们对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曾经被片面地理解为对历史文化遗产的利用限制,致使很多城市的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片区成为城市发展难以逾越的“门槛”,曾一度影响了城市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与申报工作。这种状况尤其在发展相对缓慢的中西部地区还持续存在。在中国城市化进程进入“起飞期”和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大背景下,中国从2005--2008年开始酝酿并初步提出了国家层面的主体功能区空问规划和“科学发展观”指导下的城乡统筹发展,为中国西部地区城市的区域经济一体化发展更加指明了方向。在此背景下,对拥有众多历史文化遗产的省级历史文化名城来说,不得不面临着经济发展与遗产保护两个方面的难题。

省级历史文化名城往往是一些中小城市,经济实力薄弱,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相对滞后。因此,如何将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与城市经济发展科学地结合起来,带动地区经济的发展是中西部地区众多省级历史文化名城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立足经济发展为主导的科学思路,将历史文化遗产作为一种经济发展要素,从经济、旅游、城市规划等多角度思考,提出一种促进城市经济发展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模式,并以四川省三台县省级历史文化名城为例进行实证研究,用以分析所述模式的合理性和科学性。

2 三台县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状况与价值认识

三台县位于四川盆地中部偏北,绵阳市东南部、涪江中上游,为绵阳市辖县,距绵阳市中区57km,距成都市153kin,以县西三台山得名。三台县于1992年被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为省级历史文化名城。三台县古为郡县,是古国文化发源地。自公元前201年至今已有2200多年历史,自古享有“蜀川重镇、剑南名都”之称。境内沿江平川、浅丘绵延,溪流纵横,气候宜人,环境优美,物产丰富,具有山水之利的半山区县,既是人文荟萃的文物之邦,又是风景秀丽的旅游胜地。历史上李白、杜甫、薛涛等诗词文人均在此汇聚,并留有名篇佳作。

三台县主要有4个历史文化片区,分别是古城墙南门片区、大佛寺片区、琴泉寺及北塔寺片区、东山公园及东山大佛寺片区。该4个片区大多依山就势,坐落在县城的凤凰山、牛头山、三台山、蟠龙山上,构成了县城“山水城”的城市骨架。但是,由于城市经济发展的强烈诉求并缺乏及时的保护规划,致使以上历史文化片区没有得到较好的保护,部分山体形态被快速发展的房地产建设吞噬,历史文化街区的风貌环境遭到一定程度的破坏,此种状况已经引起了文人名士的关注。作家舒乙认为,三台古城墙年代久远、质量高,城墙的材质超过北京古城墙,并就三台的保护事宜在全国政协十届五次会议上提交了提案。本文就其重要的历史街区进行概要说明。

2.1古城墙和南门片区

2.1.1概况与价值

古城墙和南门片区内大量的清代民居共同组成了一个相对完整的历史文化街区。现在的古城墙文风厚重,于清乾隆32年至35年(公元l767—1769年)由知县徐世楹在明嘉靖墙楼的基础上培修复建而成,现仍保留下南城门楼和东城门门洞,是目前国内少数保存完整的石砌古城墙之一,1996年被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为省级规划保护区。东门至北门段和南门至老西门段的部份城墙保存完好,城墙总长约2km。南门城墙高6m、厚9.8m;城墙用长1.2m,高、宽0.3—0.35m的条石垒砌,门洞为纵联式券拱。南门城楼为木结构抬梁式,重檐歇山顶,九架梁前后单双步梁分心用9柱、面阔5间、进深8间。南门片区现状为大量成片相联的古民居院落,受北方建筑营造法式影响,形成多进院和几个多进院落并列住宅,以及“四水归堂”,“一颗印”式住宅,其造型别致、古朴典雅,具有北方明清代建筑风格,富有古城韵味。

2.1.2主要问题

城墙被开有断口10处,搭建若干处,均因经济发展而又缺乏保护规划所至。同时,该片区人口密集、基础设施差,导致民居院落年久失修,破坏严重,增加了改造的周期与成本。此外,城墙周边的城市用地性质不合理,大量的工业用地给城墙和民居的保护带来了环境、交通等诸多问题。

2.2大佛寺片区

2.2.1概况与价值

该片区位于三台县潼川镇南河路蟠龙山腰,是县城山水形态的重要构成节点。大佛寺内造像凿建于元大德五年,距今有700多年历史,坐东南朝西北,高8.3m,肩宽3.8m,为“说法像”。清乾隆五十二年(公元1787年)发现此佛,五十三年(公元1788年)修建大佛寺,其佛教文化影响力大、交通区位好、城市地标功能强。大佛殿的大佛是绵阳市唯一、全省少有的元代佛教造像,在研究元代佛教文化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大佛殿为九脊歇山式木结构,造型独特,气势恢弘。

2.2.2主要问题

周边用地性质复杂,建筑风格不和谐,景区被城区严重屏蔽,缺少“透气”的空间,影响了大佛寺片区未来的进一步发展。

2.3琴泉寺及北塔片区

2.3.1概况与价值

琴泉寺始建于北周,唐初按星象落座建殿,文人荟萃。唐宋以来,李白、杜甫等人在这里留下了丰富的石刻碑,阴刻、楷书,文物价值较高。北塔位于琴泉寺北侧的北塔山顶,清嘉庆十八年修建,现保存完好。随着城市的向北拓展,可与琴泉寺片区携手打造城市北部的城市公园。

2.3.2主要问题

该片区位于城市西侧,处于城市发展的,受城市发展冲击较少,但是随着近年来城市用地的快速拓展,已成为城市发展的最前沿,同样面临着严重的保护问题。

2.4东山公园及东山大佛寺片区

2.4.1概况与价值

该片区主要包括东山公园与东山大佛。东山公园始建于唐代,李白、杜甫、薛涛等文人墨客都曾于此驻足作赋,因有“东林晚钟”之景而有“小寒山寺”之称。东山大佛位于东山观音寺,沿涪江东岸山崖而建,面对涪江,自然景观优良。内有坐式佛像高14m,历史悠久,为唐代所造。唐人侯圭《东山观音寺记》对其就有描述。该片区位于城郊涪江东岸,人文历史资源丰富,自然景观条件好,为城市的景观骨架节点。

2.4.2主要问题

东塔年久失修,人文历史遗迹保护力度不够,周边建筑不和谐,缺少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如停车场等服务设施。东山大佛景点受地形地势的影响较大,发展空间较小。

3.以城市经济发展为主导的保护思路与模式

城市经济发展并非意味着城市取得了全面的发展。城市的全面发展包含了城市经济在内的社会、环境、基础设施、公共空间、居住环境、投资环境等诸多方面,因此作者从旅游学、经济学、城市规划等多学科进行了多角度综合思考,明确提出了以经济发展为主导,以激活历史文化资源为基点,以提升城市形象为目标,以最终达到科学合理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的思路,为城市的游憩空间、文化旅游发展提供较大的空间。

3.1保护思路提出的研究基础

经济发展战略——支撑作用:深入研究历史文化街区与城市经济发展的关系,实现与旅游经济对接、与文化经济对接和与休闲经济对接,并据此确定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指导思想(如本次案例中古城墙及南门片区与凯江滨水区的协调发展。

历史文化资源战略——激活作用:城市历史文化街区具有深厚的文化积淀,将其与城市的其他资源进行整合,以文化为主线进行挖掘、包装,将单个文物古迹的保护与城市的历史文化特色展示相结合,通过举办各种城市节庆活动引导城市经济发展,真正激活历史文化资源,使其转变为经济资源,实现“文化搭台、经济唱戏”。

旅游发展战略——引导作用:当前,旅游产业逐渐成为城市经济增长的重要组成部分。从区域旅游发展战略的高度上重新认识历史文化遗产的文化价值、景观价值和旅游价值,在严格保护的基础上,依托历史文化遗产自身的影响力并结合城市节庆活动,有效地开展旅游文化活动,与区域旅游协同发展。

城市品位战略——提升作用:通过对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为引导,加强城市公共空间建设,营造良好的城市形象;结合城市公共空间建设,将其融人到城市公园、文化商业街区的建设中[。如本案例则可以从宏观的城市用地性质调整,到局部的传统商业街区建设、滨水空间建设,大大提升三台县的城市形象,为市民提供需求较强的休闲文化空间与场所。

3.2以经济发展为主导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模式

3.2.1基本思路

基于前述研究,以全方位促进城市社会经济全面发展为出发点,提出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开发思路:①将历史文化遗产资源作为一种现时的城市资源考虑。跳出传统思路,突破将历史文化遗产作为静态资源进行孤立地保护,用发展的观点认识城市发展与历史文化资源之间的关系_6j。②将历史文化遗产资源作为一种城市公共空间建设的依托资源考虑,通过公共空间建设来提升城市形象。在以上思路的指导下,有针对性地进行城市道路交通建设、用地性质调整、景观建设,为历史文化遗产从用地布局、保护思路、利用方式等方面“松绑”,真正发挥历史文化遗产的价值,取得历史文化遗产价值最大化和城市发展全面化的良好效果。

3.2.2保护模式

根据以上保护思路,提出以“经济旅游、城市节庆、城市文化公园、滨水区等公共空间为前导,以道路交通组织优化、城市用地性质调整为支持的历史文化保护模式”,见图l。图1中简明地介绍了既能有效地保护城市历史文化遗产,又能充分发挥其城市公共资源的优势,合理保护与利用,真正使其成为城市生活的组成部分,实现历史与现实的对接。

4 重点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规划方案

4.1保护理念与原则

根据以上研究思路和提出的保护模式,围绕“保护古城,发展经济,旁山依水,北进南拓,两翼,山水其问”的总体理念,从保护“山、水、城”的城市格局,提升古城形象,强化古城特色,有序开展旅游,拓展新区功能,疏解环境压力等方面,并按照下列原则制定保护方案:文化遗产保护优先原则;真实性和完整性原则;资源价值最大化整合原则;特色化、人性化原则;可操作性原则。

4.2保护范畴与内容

保护范畴与内容主要是:①遵照文化遗产保护优先的原则,确定各个历史街区的文化价值及其特点(表1),从物质层面确定保护的实体内容。这是做好保护工作的基础研究。②从保护“山、水、城”城市形态的层面,保护城市的视觉通廊。位于城市山体制高点上的寺塔之间,以及各点与城楼之间的视觉通廊是三台县的主要景观视廊,应将其作为城市格局的重要组成部分进行保护。③从风貌环境层面,保护城墙、院落、建筑的周边环境,对建筑高度、色彩、形态等方面提出保护要求。

4.3保护方法

划定保护分区:根据具体地段的实际条件,确定分级保护区,提出控制要求,包括建筑的限高、色彩、形态等。视觉环境保护:视觉环境保护主要包括位于城市各个制高点上寺塔之间的视觉通廊,各历史文化街区的建筑色彩。通过建筑高度的限制、用地性质的控制,保护古城墙的风貌环境,保护建筑、山体形成的空间层次。

建筑保护与整治模式:依据建筑的质量、风貌、年代定量分值(表2、表3),按一定权重标准,确定本次规划保护区和重点保护区每一建筑的保护与整治方式。主要是:①保护——保护原样,以求真实反映历史遗存。对规划保护区和风貌典型、质量较好的传统民居采取保护措施,可进行修缮或对个别构件加以更换,修旧如故,以存其真。②改善——指建筑结构尚好但不适应现代生活需要的建筑,原有结构不动,局部修缮改造,配备市政设施,改善居民生活质量。③重建——对传统风貌影响大的建筑采取拆除改建的措施,以保障与传统风貌的协调。④保留——对20世纪80年代以后兴建的建筑,砖混结构,造型与质量较好,同时与传统风貌环境冲突不大,采取保留,维持现状。⑤整饬——对质量较好但风貌较差建筑的立面进行整治,包括降低高度、屋顶平改坡、改变外墙和屋顶色彩等。⑥拆除——指对违章搭建或原先没有以后增建的,破坏院落空间环境的建筑应予拆除。

4.4用地布局及道路交通调整

要保护好古城的结构和布局,必须对现有历史文化街区的城市用地性质进行调整与控制。调整沿城墙周边的工业用地和仓储用地,沿城墙留出绿化带和开敞的空间。按照保护规划控制护城河周边用地项目的要求,将污染严重或影响古城风貌的豆豉厂、印染厂等几个工厂在近期内搬迁至新工业区。根据三台县总体规划的人口规模及每人的用地指标,在城内和城外布置必要的居住用地减少城内居住密度与人口数量,改善居住环境。

4.5主要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规划方案

4.5.1古城墙及南门片区

①保护内容。主要有古城墙、南门城楼、东城门。南门片区现有街道的格局,民居院落,建筑风貌、色彩和高度,保护现有街道与凯江及对岸山体的视觉关系(图2、图3,见封三和封四)。②保护措施。对现有墙体进行整治和修复,恢复历史原貌;对城墙两侧用地布局进行合理调整;拆除沿城墙搭建的构筑物,整治周围环境;保留方家街、下南街和南外街的现有格局及其与南门城楼的关系;保护南门片区现有的民居院落形式、建筑风貌。③利用策略。在整治保护的前提下,根据实际情况在古城墙两侧各留出10—20m保护带,规划布置绿化带、游步道等,通过不同景观塑造表达三台的历史演变过程,尤其是打造在三台历史上积淀厚重的盛唐文化;将南城门、东城门作为重要节点打造,使其成为具有文化性、观赏性等功能为一体的旅游休闲景点;对南门片区的民居院落进行整体保护开发,按照“修旧如旧”的原则进行功能更新和居住条件改善,结合旅游开发,以适当的方式使其成为一条集商业、旅游、餐饮、民俗等为一体的传统文化商业街区;将外南街与凯江交汇处作为重要景观节点,恢复当年川北古码头的繁盛景象,通过南门片区的综合保护开发,带动凯江沿线的城市滨水空间建设,促进三台县的城市经营。

4.5.2大佛寺片区

①保护内容。蟠龙山山体形态、山体制高点和现有的建筑群落,保护大佛寺与南城门楼、牛头山等的视觉轴线通廊。②保护措施。加大对大佛寺重点建筑的保护力度,包括经费投入和技术指导;调整周边用地性质,将工业厂房移出大佛寺的保护协调区;控制周边建筑高度和建筑风貌,周边的建筑高度不得超过大佛寺的高度;明确保护蟠龙山山体及其保护范围,不得继续破坏现有的山体形态,严禁在山体西侧后部进行取土等损害山体的破坏行为;保护大佛寺与南城门楼、牛头山等视觉轴线通廊,在视觉轴线上不得布置高层建筑,使大佛寺融入城市整体景观系统中。③利用策略。结合佛教文化,对现有建筑群落进行布局完善,在功能上进行充实,形成食宿、休闲、佛事等若干个功能区,将其打造成三台县的民俗佛教文化公园;在蟠龙山麓至南河路之间,规划大佛寺广场,满足香客、游人的停留和礼佛朝拜用品的出售,同时为城市文化活动的开展创造条件。

4.5.3琴泉寺北塔片区

①保护内容。现有建筑群、摩崖石刻、甘露泉、北塔、名人文化遗迹等文物古迹,保护现有建筑平面格局与建筑轮廓,保护北塔的城市制高点及其周边山体的自然景观。②保护措施。研究发掘琴泉寺按星象落座建殿的布置格局,科学划定琴泉寺和北塔寺的保护范围,保护现存历史文物和建筑;对北塔寺周边环境进行整治,对塔体及其周围建筑进行修葺维护,在未来开发中可适当扩大北塔寺规模;加强琴泉寺和北塔寺片区的基础设施建设,通过围绕道路、市政设施、绿化及各种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提高琴泉寺和北塔寺的通达性与公共服务设施的完善性。③利用策略。充分发掘琴泉寺唐代禅宗祖庭的历史文化资源,开发展示琴泉寺的“佛教文化”、“名人文化”、“诗词文化”、“摩崖文化”,形成与东山公园呼应的城市文化公园;按照高耸建筑物的观赏要求保护北塔的城市视觉通廊,使其成为西北侧城市的制高点;结合北坝新区城市中心的建设,打造新城的城市坐标和城市景观轴线;整体联合打造城北新的景点,提升新城的自然环境品味和历史文化底蕴。

4.5.4东山公园片区

①保护内容。东山的山体轮廓,东塔的制高点,自然景观、历史建筑、历史遗迹、摩崖石刻;东山大佛、东山观音寺以及沿涪江的滨江景观;保护三台城东“山、水、城”的自然格局。②保护措施。重点维护培修东塔、临川阁、故池、薛涛塑像、碑林、苏公泉、流杯池等文物及景点;保护现有东山公园内包括古树名木在内的植被;保护东山公园滨江景观,不得在滨江一侧进行破坏性和永久性的建筑活动;清理东山公园周边不协调的因素,尤其是大门附近现代风格的建筑;东山公园周边的用地开发,严格进行高度控制,其建筑高度不得超过东塔高度的1/2。③利用策略。对东山公园与东山大佛、小明湖进行整体考虑,在朝拜、休闲等功能达到互补;突出东山公园的休闲功能,明确东山大佛的朝拜功能;在东山公园与东山大佛之间适当位置配套社会停车场,满足香客、游人朝拜的需要;在涪江大桥东侧设置东山大佛寺山门。

第6篇: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目的范文

【关键词】历史保护区;生态博物馆;区域保护

1 历史保护区

法国是一个遗产保护起步较早的欧洲国家,一些文化保护的理念和方法以及法国政府颁布的一些法律条文都在世界范围内起到了表率的作用。从保护的技术、保护的的了立法、保护的观念上无不处在世界领先地位。

在保护的立法方面,国家的立法保护始终是法国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核心。遗产的概念,随着立法的完备而逐渐得到完善,保护的内容和保护的范围都得到了相应的扩展。法国也是最早采纳了整体保护的理念,对本国的历史、自认文化遗产实行区域保护的国家之一。法国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分为三个层次:历史建筑及周边地区、历史保护区、建筑城市和风景保护区。目前,法国被列为保护的区域占国土面积的6%。1887年,法国颁布了《历史建筑保护法》,首次对“历史建筑”做出了法律上的解释,并且明确指出了政府干预的范围。在此基础上,法国政府1913年颁布了《历史古迹法》,此法律了开启了以“历史建筑”为核心历史遗产保护实践,并且根据历史建筑的不同价值,明确了两种级别的保护方法:一种是列入国家保护的历史建筑;一种是等级注册的历史建筑。这种以单体建筑为保护工作重点的措施抑制延续至今,根据不完全统计,法国目前已有40622处历史建筑被列为国家保护和等级注册历史建筑。随着保护实践的开展,1930年通过了《场地及自然景观保护法》,将历史遗产的保护方法扩展到自然景观领域,和1913年法律一样场地及自然景观的保护也分为:列级保护和登记注册两种,目前每年约有20个新的场地被列级保护。随着保护时间的深入以及保护中所面对的实际问题,人们开始意识到一味的只是保护单体建筑史不全面的,建筑与环境、历史文化之间血肉相连的关系使得环境的保护与单体建筑的保护一样重要。于是在1943年的《历史建筑及其周边环境》法律中,明确了以历史建筑为中心半径500米的额保护范围。“当一座历史建筑被确定以后,无论是列级保护还是等级注册保护,对其周边环境的保护就自动生效。”将“环境”的概念加入到遗产保护的理念中,是法国遗产保护的一次创举,在此基础上1962年,法国通过了历史保护区的法令,也称为马尔罗法令。因为在实际的并保护中1943法律中所限定的500米管控范围并不能真正保护历史遗产的整体风貌起不到保护的作用,于是法国根据国家遗产分布的实际状况,综合评定遗产的各项价值后,划定了“历史保护区”。保护区是“体现了历史、美学的特征或者从本质上足以对其整体或者部分建筑群进行保护、修复和价值重现”的区域。至200年,全法共有100个保护区。保护区建立的目的基于两点:通过建立一个法律的保护机制来避免或者阻止在历史街区中可能造成的不可挽救的损失;通过特殊的运行机制来保证历史的、建筑的、城市遗产的品质,并且改善老住宅的设施以保证其中的生活品质能够满足现代化的标准。

法国的历史保护区体现了法国遗产保护的有点:集中中央集权式管理、明确的立法体系、科学的规划编制、广泛的群众参。法国保护区制度的实际也证明:扩大整体保护范围、结合相应的保护法规对城市区域性特色和环境的保护的整体性区域保护实践是正确的。

2 生态博物馆

生态博物馆产生于“新博物馆运动”的背景下,二战后西方发达工业国家的民众以及第三世界国家的人民开始重新发现小地方“部落”的文化和社会价值,社区居民根据对于本社区文化的认同和尊重,自发的参与到博物馆建设中来。最早在斯堪的纳维亚地区和罗马尼亚出现了多个户外式的博物馆,以展示性的新方式来说明社区居民对于自身文化的新需求,即重视传统社会的特性,尊重本地区文化的真实性。20世纪中期,美国出现“邻里博物馆”,墨西哥出现了“综合博物馆”,这些都为生态博物馆的产生提供了理论准备和实践经验。根据生态博物馆发起人之一雨果•戴瓦蓝(Hugues de Varine)的论述:1971年国际博物馆协会在巴黎举行,非洲和拉丁美洲的代表强烈要求,建立发展非欧洲式博物馆模式的愿望,在大会上,“生态博物馆”一词被认可,为了在博物馆机构中涵盖与自然和人类生态相关的博物馆,以此响应了在瑞典斯德哥尔摩1972年召开的联合国环境大会的国际辩论主题。1972年召开的国际博协讨论会上对生态博物馆确定了更为准确的解释,并且和区域性和社区性博物馆相关联。1973年,法国建设了克勒所――蒙锡生态博物馆,是世界范围内第一座真正意义上的生态博物馆。区别与先前的静态、孤立的陈列式保护,生态博物馆的保护模式很好的将时间与空间、动态与静态进行了有机结合,使得自然、文化遗产处于保护的原生环境中,重视了社区、文化、精神、自然和区域的紧密联系。这种创新和实践,主要体现在一下几个方面:在保护范围上,生态博物馆突破原有孤立静止的做法,将文化遗产的保护扩大到了遗产所存在的社区,遗产保护有了明确的地域限制和范围,将文化与其存在的空间很好的联系起来,确保了遗产的真实性;在保护的内容上,生态博物馆将社区的自然遗产、文化遗产(有形遗产与无形遗产)以及生态环境纳入到一个系统中来,特别是重视了社区所拥有的无形文化遗产,考虑到了文化与自然之间的相互关联,强调生物、文化的多样性。正如雨果•戴瓦兰所说:“对于英语前缀eco用于生态博物馆(ecomuseum),既不是指经济(economy),也不是发指的生态学(ecology),其本意是指社会环境均衡系统:社区或者社会,人是其中存在的核心部分,人类活动以及进城。”从这个层面上说,生态博物馆的实践,是遗产保护的一次飞跃,寻求人、自然、文化的真正和谐与有机统一,才是遗产保护的真正目的所在。

参考文献:

[1]张凡.城市发展中的历史文化保护对策.[M]东南大学出版社,2006.

[2]张凡.城市发展中的历史文化保护对策.[M]东南大学出版社,2006.

第7篇: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目的范文

关键词:农村文化遗产;整体性;保护策略

中图分类号:G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2972(2010)03-0073-04

一、从遗产保护利用中的问题说起

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拥有7000多年的农耕历史,中华民族的祖先曾在这片广袤的土地上创造出独特而令人瞩目的农业文明。由于不同地区自然与人文环境的巨大差异,在我国形成了种类繁多、特色各异、经济文化与生态等价值相统一的农村文化遗产。近些年来,随着我国城乡经济的迅猛发展和农村社会生活的急剧变化,尤其是在新农村建设、快速城镇化和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发展经济与文化遗产保护之间的矛盾日渐突出,许多农村文化遗产正在从我们身边消失。如何保护和利用好这些弥足珍贵的农村文化遗产,并向世人展示人类文明的历史见证,使之不被城镇化、现代化的社会大潮所淹没,是当前文化遗产保护事业中不可忽视的重要问题。

进入21世纪,我国的农村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开始得到有关部门的注意,并在逐步采取一些积极措施。但限于人们对农村文化遗产缺乏整体性、系统性的认识,理论研究滞后,在文化遗产保护的组织管理工作上还明显存在着“部门分割”、“条块分割”的现象,导致具有整体意义的农村文化遗产没有得到有效保护。在农村乡土建筑及其聚落遗产的保护上,2002年我国新修订的《文物保护法》提出了“历史文化村镇”的概念,国家建设部、国家文物局自2003年开始进行“中国历史文化名镇(村)”的评选工作,2008年4月,国务院还颁布了《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但这些法规文件所保护的对象主要是那些“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历史文化街区”。农村各地方为了能够成为“名村”、“名镇”,也把保护农村文化遗产的主要工作精力放在历史建筑及其传统村落风貌的保护上。围绕农业生产领域的文化遗产,2002年,联合国世界粮农组织与联合国开发计划署等国际组织,在全世界开展了“全球重要农业文化遗产保护项目”,浙田的“稻鱼共生系统”成为五个试点项目之一,从而引发了国内对相关农业生产领域的文化遗产的关注。2003年10月17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32届大会通过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2005年3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2006年10月,国家文化部通过了《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管理暂行办法》,并在广大城乡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评选和保护工作。其中,农村传统民俗、民间工艺、节日等精神文化遗产成为关注重心。由此,围绕农村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自然形成了“历史文化村镇”、“农业文化遗产”和“农村非物质文化遗产”等三个重心不同又互有交叉的农村文化遗产保护体系。

事实上,农村是与城镇相对应的人类生产生活空间,其所含文化遗产各要素相互关联,构成一个完整的统一的整体。早在1964年通过的《关于古迹遗址保护与修复的国际》就曾强调:“历史古迹的概念不仅包括单个建筑物,而且包括能够从中找出一种独特的文明、一种有意义的发展或一个历史事件见证的城市或乡村环境。”应该看到,农业生产文化、乡土建筑文化及其乡村非物质文化等都是农村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们之间相互作用,相互影响,共同构成能够整体反映农业文明成果的遗产系统。因此,以农村所特有的生产生活方式为研究背景,以农村文化遗产研究的整体性、系统性为原则,建立科学的农村文化遗产分类系统,并根据文化遗产的整体性特征实施有效的保护策略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二、农村文化遗产的分类系统及其特征

农村文化遗产是在农村地区赋存的,与农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种类繁多、特色各异、经济文化与生态等价值相统一的文化遗产体系。基于一种理论研究的需要,我们依据农村文化遗产所具有的核心价值的属性作为评判标准,将农村文化遗产划分为农业文化遗产、乡土建筑遗产和民俗文化遗产。整体性、多样性、地域性、动态性等是农村文化遗产的主要特点。农村文化遗产分类系统如表1所示。

(一)农业文化遗产

农业文化遗产是与农业生产活动直接关联的农村文化遗产类型。2002年,联合国世界粮农组织(FAO)给“全球重要农业文化遗产”(GloballyImportant Agricultural Heritage)的定义是:农村与所处环境长期协同进化和动态适应下所形成的独特的土地利用系统和农业景观,这种系统与景观具有丰富的生物多样性,而且可以满足当地社会经济与文化发展的需要,有利于促进区域可持续发展。尽管该定义的内涵非常丰富,而且国内也有一些学者在进行农村文化遗产的实际研究时,将农业遗产的研究范畴加以拓展,但该遗产分类仍无法涵盖农村具有整体意义的所有遗产类型。因此,本文认为,农业文化遗产是与农业生产活动相联系的农村文化遗产类型,是系统性的农村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

根据农业生产特点,并考虑到文化遗产赋存实际,农业文化遗产主要包括农业遗址、农业工程、农业文献、传统耕作技术与农具、农业生物品种、传统农业品牌、特色农业景观等文化遗产项目。

(二)乡土建筑遗产

20世纪80年代末到90年代,我国建筑学界率先关注到乡土建筑,并以文化人类学等视角开展田野调查。近年来,乡土建筑的保护问题开始得到了政府及有关方面的重视。2005年8月,中国乡土建筑文化暨苏州太湖古村落保护研讨会发表《苏州宣言》,呼吁保护和抢救中国优秀的乡土建筑文化遗产。同年12月,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明确提出:“在城镇化过程中,要切实保护好历史文化环境,把保护优秀的乡土建筑等文化遗产作为城镇化发展战略的重要内容。”2006年,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试点进行,乡土建筑被列为一个普查门类。

那么,究竟什么是乡土建筑遗产?1999年10月,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ICOMOS)在墨西哥通过的《关于乡土建筑遗产的》(Charter on BuiltVernacular Heritage)认为:乡土建筑是社区自己建造房屋的一种传统的和自然的方式,是一个社会文化的基本表现,是社会与它所处的地区关系的基本表现,同时也是世界文化多样性的表现。因此,从内涵上讲,农村乡土建筑遗产应该以乡村聚落为存在形式,是人们长期以来与当地独特的自然、人文环境相适应

过程中所形成的,具有鲜明民族特色、地域风格的生活建筑遗存及其场景。农村的乡土建筑遗产主要包括特色民居、乡土宗教祭祀地、乡土道路设施、乡土生活设施、乡土文化娱乐场所、乡土建筑小品、传统村落景观等多种类别。

(三)乡村民俗遗产

本文所指的“乡村民俗遗产”涵义较为宽泛,与农村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范畴近似。根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2003年通过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国际公约》(convention for the Safeguardingof the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中的定义,“非物质文化遗产”指“被各群体、团体,有时为个人所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体系和技能及其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根据该“公约”,非物质文化遗产应涵盖五个方面的项目:(1)口头传说和表述,包括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媒介的语言;(2)表演艺术;(3)社会风俗、礼仪、节庆;(4)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5)传统的手工艺技能。“公约”还指出,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中的非物质性的涵义,是与满足人们物质生活基本需求的物质生产相对而言的。

考虑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广泛性,并与上文的农业文化遗产、乡土建筑遗产相区别,本文特别使用“乡村民俗遗产”的概念,并将乡村民俗遗产界定为与乡村精神生活密切相关的,以“非物质”或“无形性”为主要存在形式的农村文化遗产类型。在具体类别划分上,尽可能地与国家已公布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中的类型划分相协同。乡村民俗遗产的主要类型有乡村祭祀活动、节气与农谚、乡村体育竞技、民间生活礼俗、乡村生活用具、乡村音乐舞蹈、民间文学、民间传统工艺、传统节日等(见表1)。

三、农村文化遗产保护的对策建议

(一)整体保护

文化遗产植根于特定的人文和自然环境,与当地居民有着天然的历史、文化和情感联系,这种联系已经成为文化遗产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在农村文化遗产的保护中,不能只保护文化遗产中的某个类型或某几个类型,而是应该把农村文化遗产系统及其赖以存在的自然和人文环境作为一个整体加以保护。例如,在典型的传统农业生产方式中,不仅要保护好传统农具、农耕技术和农业生物物种,还要保护好农业遗产赖以生存的人文环境和自然环境,包括地形地貌、土壤植被、生物景观、村落风貌、民居建筑、民间信仰、礼仪习俗等。认识农村文化遗产的系统性,要求我们在进行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利用规划时,对每一个文化遗产要素都要做仔细甄别和单独评估,在考虑各个要素与整体文化遗产系统联系的基础上,确定其保护的级别并选用恰当的利用方式。

乡村民俗遗产是农村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文化遗产中最为灵动的要素。农村文化遗产的保护如果仅仅是保护住了几个老宅子和几处其他老建筑,而原有的文化传统、饮食、服装、手工艺等都遭到了破坏,甚至在一个村落完全消失,其文化遗产的价值会大为缩水,长久的保护也将十分困难。反之,要想保护好乡村民俗等非物质文化遗产,也要把其赖以生存发展的物质环境保护好,特别是要注意按照整体性要求,保护好文化遗产赖以依托的文化生态。过去几年,重庆市与湖北省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中上演了一场“川江号子”与“峡江号子”的争夺战。这种“号子之争”现象反映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不能正确把握文化空间,将一种文化事象分解为几种文化表现形式分别认定,割裂了完整统一的文化空间形态。类似情况在全国其他地方也普遍存在。包括农村文化遗产在内的我国历史文化遗产在城乡中往往呈离散状分布,彼此缺少有机联系,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是人们对它们所具有的整体文化属性认识不足。

(二)动态保护

文化本身是由人来承载的,农村乡土文化本身是活的,它不可能一成不变地被凝固下来。许多农村文化遗产除了具有价值突出、原真性和不可再生性等文化遗产的一般特点外,也是一种现代社会生产生活方式,是一种“活着的”遗产类型。农村文化遗产保护与更新的目的是保护其历史价值和在新的社会经济背景下,改变原有的功能结构,使其适应现有的经济结构调整,并促进社会结构的优化,推进乡村的自我更新。同时,农村社区是农村文化遗产的使用者、受益者和传承者,是农村文化遗产保护的主体力量,如何通过建立一种长效机制来有效调动广大农民参与文化遗产保护的积极性,并将其传承下去,是动态保护的关键,也是当前农村文化遗产保护中难以解决,又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浙田被联合国世界粮农组织选为“全球重要农业文化遗产”试点项目以来所产生的显著的社会效益,是一个很好的例子。2002年以来,当地通过发展乡村生态旅游,推广有机农业,搞田鱼养殖和销售等不仅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而且传统生活方式在一定程度上也得到了传承,自然、经济与社会结构在这里仍旧保持着和谐统一。

(三)原真保护

真实性是自然与文化遗产价值的基础,是进行遗产的科学研究、保护与修复规划及登录与管理的依据。解决原真性问题是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敏感话题,一定程度上也是文化遗产保护的世界性难题。原真性源于“Autllenticilv”,意为原本的、真实的、可靠的、非复制的等等。世界遗产委员会制定的《世界遗产公约实施行动指南》(1997)要求:“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文化遗产至少应具有《世界遗产公约》所说的突出的普遍价值中的一项标准以及真实性标准”,“要满足对其设计、材料、工艺或背景环境以及个性和构成要素等方面的真实性的检验”。

贯彻农村文化遗产保护的原真保护原则要反对两种极端思想或倾向。一是文化遗产保护的“原生态”,主张对农村文化遗产进行“封闭”保存,反对任何形式的商业性开发活动的介入,甚至不主张在文化遗产地修筑道路等基础设施和要求尽量减少与外界的交流。其实,“原生态”的“原”字不该是一个时间概念,正像有学者在探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原生态”问题时所解释的那样,“在我们探讨保护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原生态性的同时,保护的并非是其原生的外显形态,而是外显形态背后的原生文化属性。”世界各国各民族文化在各个历史时期相互交流,不断传承,共同铸造了人类文化一个又一个的里程碑。从来没有纯而又纯“原生态”文化,也不会有完全意义的文化“现代性”,农村文化遗产的“原真保护”本质上是要为文化遗产营造出一个更适合它们生长的客观条件,不是要将其封存起来。二是对农村文化遗产的建设性破坏和经营性破坏行为。一些地方的新农村建设,只讲拆旧村建新村;一些拥有一定旅游价值的农村文化遗产被盲目地开发利用,出现文化遗产被不正当地商品化,甚至庸俗化现象。一些被宣传为“原生态”的农村民俗节日被随意变换活动时间、地点甚至活动内容,进行变味的商业表演。这些都不是对文化遗产的有效保护,而是对文化遗产的亵渎和破坏。上述问题必须得到有关方面的高度重视,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

第8篇: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目的范文

关键词:传统民居易地保护 法律法规 局限性 适用范围

中图分类号:TU241文献标识码: A

1易地保护的提出

由于建筑现状的特殊性,以及城市发展的迫切需求,易地保护多是一个被动性的穷途之策,因为建筑环境已经遭到严重的破坏,建筑本身也无法再在原有环境生存下去,若不采取易地保护的方式,历史建筑就会毁于一旦。在这种情况下,为了延续历史建筑的生命及价值,易地保护模式才会被纳入考虑。

2易地保护的概念与目的

所谓易地保护是指将被认为具有突出价值的建筑遗产一砖一瓦地拆卸下来并搬运到其他地方,然后按照原有建造工艺及营造方法迁建重建。在这种拆解和重装的过程中应尽量使用原有构件及细部装饰。如部分构件在运输过程中损坏,应按照原有营造工艺重新复制。这类保护模式主要适用于就地保护基本上不可行,原址已经不适宜保存的传统建筑,并且要以“遗产保护”为主要原则,目的在于完整的保护历史建筑,而不在于为商业开发腾出位置,或者复制模仿原有历史建筑,做一个取而代之的“赝品”。易地保护一般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原有建筑散落于偏僻之处,其周边环境已经能遭受破坏;另一种是由于大型工程项目的兴建,建筑原有地域被侵占,不得不迁往迁建。

在第一种情况下的易地保护中,最重要的前期工作是探究其建筑历史及来源,推断出早期的建筑风貌和周边环境并进行相应复原;在第二种情况下的易地保护中,应尽量保护原有建筑风貌,其中不仅包括了原有建筑或院落的形式及营造工艺,还包括原有建筑所处的人文地理环境。当然这一点较难实现,因为有时为了使重建建筑适应新的环境和使用者,不得不对其功能或环境进行改善。这便涉及到破坏原有建造环境或者营造技术的可能性。这无无疑是易地保护最大的弊端之一。

但是从另一方面考虑,我们有时不得不选择这种保护方式。由于现代城市越来越趋于城市化,全球化。房地产商的连续开发,城市人口的迅速膨胀以及市政道路的建设需求,这无疑也是为了给市民营造更舒适更符合现代人生活标准的居住、生活的空间。然而,房地产开发必选的城市宝地通常是历史文化遗产丰富的地段,这里又较多的地上或地下文物。于是房地产开发与历史建筑保护的矛盾就产生了。

为了避免这种遗失历史文化信息的遗憾,我们所能做的就是找一块合适的土地,对那些历史建筑等级不算高,但又蕴藏了丰富的历史文化信息的建筑进行易地保护。其好处有三:第一,对于抢救濒临消亡的传统建筑遗产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不仅满足了城市发展的需要,且在一定程度上延续了传统建筑的存在;第二,将多出古建筑迁移至同一个地点,形成相当规模的股建筑群,既有利于文物保护研究,也有利于文物管理;第三,传承传统工艺的优势,在建筑营造工艺上,对传统建筑有更深一步的了解。一个城市的历史应该得到延续和保护,我们不希望也没有权利为子孙后代留下一部断代史。

3易地保护的局限性与适用范围

然而,并不是所有历史建筑都可以进行迁移保护,也不是所有的历史建筑都能够进行就地保护。在建筑遗产保护的研究中,大多数专家学者认为就地保护是一条定律,因为在保护一栋建筑时,就地保护不仅可以保护建筑本身,还可以对其周围的人文环境进行保护,易地保护无疑破坏了建筑周围的环境而不能达到原有的历史风貌。如此看来,就地保护是一种理想的保护方式。然而,就地保护具有自身的适用范围,一旦超出了这个范围,就地保护就位一纸空谈;易地保护方法的选择则需慎重。

国际公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第一、三章,严格按照历史文化遗产的历史价值、艺术价值及科学价值将不同的历史建筑进行分级分类,从而实施不同的保护类别和管理层级。保护方法的选择需要根据相应的保护类别,实行分级管理或保护。在城乡规划建设中,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必须遵循相关国际公约和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

首先是历史文化遗产类别。我国的世界遗产分类。截至2007年,我国列入《世界遗产目录》的物质遗产分为四类,即世界文化遗产、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世界文化景观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其中我国已列为世界文化遗产项目共24处;其次是我国的文物保护分类。我国对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统称为文物保护。全面解释文物保护的法律是《文物保护法》。该法第一章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受国家保护的文物有下列五类:

(1)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壁画;

(2)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者著名人物有关的以及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实物、代表性建筑;

(3)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

(4)历史上各时代重要的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和图书资料等;

(5)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

以上五类划分按照文物的形态特征和属性进行归并。同时该法第一章第三条、第二章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还按照文物的不同存续方式规定: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并且具有重大历史价值或者革命纪念意义的城市,由国务院核定公布为历史文化名城。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选择已批准公布的具有重大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确定为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

我国历史文化名城曾经划分为两个层级:由国务院批准公布的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为省级历史文化名城。现在被称作历史文化名城的城市,主要指原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以及由国务院核定增补并公布的少量历史文化名城城市。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历史文化街区、村镇。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核公布,并报国务院备案。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并且具有重大历史价值或者革命纪念意义的城镇、街道、村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核公布为历史文化街区、村镇,并报国务院备案。在国务院2008年公布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中,还将经城市、县人民政府确定公布的具有一定保护价值,能够反映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也未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建筑物、构筑物定义为历史建筑。历史建筑包括受保护的优秀近现代建筑。

根据严格的分级管理,在确定保护对象之时同时应该确定此对象属于哪个级别,是否属于不可移动文物等。在确定级别之后才能选择正确的保护方法。

4.结论

易地保护是优秀历史建筑保护与城市大规模开发相矛盾的背景下产生的保护策略与手段,在不影响城市经济发展的前提下最大限度的保护了优秀历史建筑使其不在城市的发展中消亡。但建筑本身并不是单独存在的,它和它周边的人文环境紧密的结合在一起,在保护建筑的同时也要考虑到对环境的影响和对建筑肌理带来的不可逆转的改变。因此,易地保护当慎用。在就地保护不可行的情况下,结合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历史建筑保护的专业知识与技能,对建筑保护的具体策略与方法做出综合正确的评判。

参考文献:

[1]王玉伟,浅析古建筑保护措施的合理性.北京文博网.2005年9月。

第9篇: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目的范文

[关键词]历史文化名城 保护 发展 趋势

中图分类号:K20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5)12-0127-01

一、什么是文化名城

我们总在谈保护文化名城,保护文化遗产,可是什么是历史文化名城?这个问题也许并没有过于深究。然而,谈到文化名城风貌的保护与合理规划,我们必须首先弄清楚这个问题。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对文化遗产有清楚详细的界定,即物质形态的文化遗产至少包括三个方面――文物、建筑群和遗址。文物就是从历史 、艺术或科学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建筑物、碑雕和碑画、具有考古性 质成份或结构、铭文、窟洞以及联合体。建筑群是指从历史 、艺术或科学角度看在建筑式样、分布均匀或与环境景色结合方面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得单立或连接 的建筑群。遗址是指从历史、审美、人种学或人类学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人类工程或与人联合工程以及考古地址等 。

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性城镇又有一定的区别,前者还包含了和城市生活密切相关的文物建筑的历史地区以外更广泛的内容。

二、保护与规划文化名城的现实意义

城市集人类文明之大成,它已不单单只以物质形态存在,更重要的是它的文化内涵,城市的身上浸染着浓厚的文化气息。历史文化名城是城市文化的集中体现,可以说它是城市的精魂。然而,发展是顺应时展的,随着工业化进程加快,城市建设发展与文化遗产保护之间的问题越来越难以解决。保护并不等于守旧,发展也不等于要破坏遗产。因此,我们在关注城市发展的同时,还必须重视、保护、和发展这些文化名城。

三、如何保护与合理规划文化名城

历史文化名城不能与一般城市同日而语,它们承载了重要的人类历史文化遗产。历史名城是一个城市历史价值、艺术价值以及科学价值的集合体,保护历史文化名城的任务是历史文化名城建设工作中的第一要务,总体规划及城市空间的发展规划都要在保护的基础上来制定。

城市的风貌并不单纯是建筑物的风格,它还包括了城市的结构、布局、标志乃至天际轮廓线,每一座城市有其不同的特点与个性,这些特点受到地理气候、风俗习惯、政治经济、历史文化等因素的影响。老城的每一个部分都有历史赋予它的特殊职能,例如道路把各个地段分割成不同的区域和空间,是帮助人们联系、交往的重要途径;广场能够目的性地集结人群,在历史上一般用于宗教集会、军事动员、贸易交往、政治发表等集体活动,它的位置对宗教地位、社会地位都有一定的影响,可以说,广场是观察一座城市的生活方式的最佳场所之一。

在继承历史文化遗产的同时,我们还要充分运用现代科学技术,处理好新建筑与老城市的关系 ,使这些新建筑在高低、大小、轮廓、色彩、风格等方面与老城建筑和谐一致,使传统建筑的面貌得到继承与发展。譬如说,老建筑一般是砖墙,窗是木雕的,而现在的建筑物一般使用水泥、钢筋和一些新型材料,这样的新建筑建成以后,与老城极不搭调,一些违章建筑的搭建更是破坏老城的风貌。

(一)平衡保护与发展的关系

发展是必要的,但不能以牺牲城市的文化价值为代价。可持续发展观是近年来颇为流行的一种观点,它要求一方面按照事物本身的衍变规律办事,另一方面最大限度地减少对资源消耗和环境的破坏。具体到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领域 ,就是要求在保持文化名城的社区形态、建筑特色、历史文化内涵的同时,注意保护环境,尽量节约能源和资源,以更好地满足当地经济发展和居民生活需要。

保护也不能“原封不动”。民众普遍认为,保护就是尽量不动这些不可再生的遗产,但是文化名城与一般的文物有很大区别,不可能做到百分之百地不动,原封不动,不仅不现实,而且还会严重影响到城市的正常发展。保护文化名城的形势很严峻,可是我们不能因为它严峻就因循守旧,为了保护而保护。只有积极转变观念,让文化名城尽可能地参与、融于民众的现实生活中才是实际的、可行的、可持续的,也只有在保护中求发展才能使历史文化名城得到真正的保护、保存、修复和进一步的发展。

要解决历史名城保护与发展的矛盾应遵循以下三种模式 :

1.发展不快的古城适用集聚发展模式;

2.发展比较快的古城适用郊区化模式;

3.发展快的古城适用分散化城市发展模式,也就是新区与古城分散发展模式。表现在城市的城乡关系、城市与区域发展的相互协调 的网络关系

(二)要加大对文化名城保护的投入

加大对名城的保护,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资金投入,二是法律保护。我国不仅在文化名城保护的资金投入上不重视,在法制建设方面也不尽如人意,法律和法规的不健全、民众法律 意识的淡薄都极大地阻碍了名城保护的步伐。政府着手组织编制科学的、可持续的文化遗产保护规划,并将其纳入城市的总体规划 。

(三)历史名城的保护需要广大民众的共同参与

历史名城风貌的保护首先涉及到其周围的居民。所以,保护还需要充分调动原居民和外来人口的积极性,以便于参与到名城保护发展的各个方面。周围民众的共同参与对名城风貌的成功保护举足轻重,应大力提倡、鼓励民众自发的保护行为。通过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和整治 ,能够丰富它们的城市职能,从而促进地区发展,给地区注入新的活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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