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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优秀企业公民的理念特征
企业的发展存在外在环境和内部环境,其中内部环境状况对于企业生存、竞争力的提升与长久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内部环境不仅包括办公条件等硬件措施,更重要的是,管理层的思想道德水平、企业文化思想核心、企业经营理念、企业人才培养理念等软条件。在当前竞争日益激烈的情况下,正是这些软条件决定了企业的命运。
进入21世纪,人们对企业的期望已经不仅仅是赚取利润、解决就业和缴纳税收的经济个体,人们更希望企业能有效地承担起推动社会进步、关心环境和生态、维护市场秩序、扶助社会弱势群体、参与社区发展、保障员工权益等一系列社会问题上的责任和义务。优秀企业公民要树立正确的企业公民意识,要认识到社会是企业生存、发展的现实和物质环境,企业的发展就必须以社会的可接受性为前提,从而在经营中达到企业与社会的双赢。优秀的企业公民应该拥有崇高的社会价值观,能够合理、有效地调节企业利益与国家利益、公众利益的关系。一方面通过降低生产成本、提高生产效率以获得最大的经济利益,另一方面要通过对社会提供优质服务、带动物质财富的增长来实现企业的社会价值。
优秀企业公民拥有优良的企业文化内涵,即企业公民意识。企业文化作为企业的精神内核,对企业生存和发展具有深层的影响力,它通过教育、保持和激励作用,协调和控制员工的心理和行为,从而使企业目标保持高度的一致性。优秀企业公民的企业文化中最基础性的内容是企业公民意识,它不仅体现在企业文化的各个方面中,在企业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都得到体现。企业的社会公民价值取向决定了企业有良好的文化道德倾向,从而优秀企业公民在决策时,可以使企业利益和社会利益相一致。对于我国来说,企业历史普遍不长,而企业文化建设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因此培育优秀企业文化的关键环节是企业领导者转变企业发展思路和模式,建立企业文化发展战略,在经营中坚持贯彻。
优秀的企业公民能够坚持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以人为本既是企业管理的基本原理之一,又是优秀企业公民的应有之意。从企业的本质来说,企业经营的目的就是为了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和文化生活的需要,提高人的生活质量,实现人的成长。而企业的诸生产要素中,人是最具活力、最有创造性的生产要素。因此,坚持以人为本是企业实现有效管理,提高经营水平的必需。从社会范围来看,企业是社会经济活动的主体,在实现自己的经营目标过程中,积极保护和尊重其他相关者的利益,树立以人为本的目标,是企业社会功能的本质要求,这也是优秀企业公民的基本特征之一。坚持以人为本的核心在于把道德、伦理等因素注入企业日常经营管理之中,做到真正对人的关注,充分调动每个人的积极性。优秀企业公民应该能够在实际经营中做到对股东、员工、消费者、商业合作伙伴和债权人等利益相关者负责,杜绝各种欺骗股东、消费者行为、商业来往中的不诚信行为和编造、隐瞒企业信息行为的发生。
二、优秀企业公民的行为特征
企业的行为是通过企业的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以及企业内外部非生产活动中表现出来的,是企业价值观最直接的体现。一个优秀的企业公民应该能够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做到遵纪守法、诚信经营、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并且能够关注社会问题,支持社会公益事业。
优秀企业公民应该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做到依法经营、诚实守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以法律为企业的行为规范,企业要在法律规范下进行平等竞争,这是企业社会责任底线和硬性约束。同时,市场经济要求企业诚实守信经营,以建立完善的社会商业信用体系作为企业竞争、经济发展的软约束力量。
企业既是生产主体,又是有效利用资源和环境的主体,其行为贯穿了整个经济领域,贯穿了社会再生产的全过程。一方面,企业是资源和能源消耗量最大的社会组织,因而也是污染物排放量最大的社会组织,企业的经营行为对全球环境质量的好坏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另一方面,企业在各类社会组织中,拥有解决问题的重要技术力量和技术开发能力,因而有能力承担环境保护与治理的责任。其在环境保护方面所能够起到的重大作用,是其他社会经济主体所不能替代的。因此,优秀的企业公民必须承担其应有的环境保护责任,在实际的经营管理中应采取对环境负责的行为,最终实现企业与环境的“和谐”发展。
企业是社会经济的基本细胞,企业的发展离不开社会所提供的各种条件,因此,企业应在其发展过程中关注公益事业,积极回报社会。支持社会公益事业是优秀企业公民的一个重要特征,其中最重要的形式就是社会捐赠,以企业在经营中获得的利润回报社会,促进社会经济发展,使得更多的社会成员从企业发展中受益。企业支持社会公益事业,不仅可以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贡献力量,而且可以改善企业形象,优化企业竞争环境。企业可以通过以下途径来过彰显企业关注社会、热心公益的良好形象:加强对弱势群体的关注,帮助改善弱势群体的生活、工作和教育环境;参加社区建设,投资社区的基础设施建设,创造良好的社区环境;进行社会公益捐助,以救助灾害、救济贫困、向慈善机构捐款捐物等方式资助社会慈善事业。
三、优秀企业公民的治理结构特征
治理结构是公司制度的核心,也是一个企业权力分配最主要的制衡体制和机制。可以说公司法颁布的目的就是用来建立和规范这个体制和机制,也是公司决策科学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的根本制度保障。企业公司治理结构状况直接影响着企业公民责任的履行,从我国现代企业制度结构来看,企业公民责任的直接履行者是企业的经营管理者。因此,强化企业公民的责任实际上在于构建合理的公司治理结构,对公司管理者行为的进行有效规制。
优秀企业公民拥有健全的董事会制度。健全的董事会制度能够充分发挥董事会在企业重大经营管理事项中的决策作用:一是制定满足企业长期需要的发展战略,指导企业的持续经营活动;二是建立适当的企业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框架,有效识别、衡量、监测、控制并及时处置企业面临的各种风险;三是确定企业的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审批重大投资;四是负责企业资本的管理,确保企业在测算、衡量资本与业务发展匹配状况的基础上,制定合理的业务发展计划。在董事会成员组成上,健全的董事会不仅能够吸收相关利益者代表入住企业董事,还能够引入部分高素质的独立董事,对企业进行有效的监督。健全的董事会制度能够对企业董事会职能进行明确划分,在行使公司治理、战略决策、和监督激励三项职能的同时还能制定企业社会责任实施纲要和策略行使社会责任职能。
优秀的企业公民拥有高素质的经理层。企业的日常经营是通过企业经理层来管理的,企业经理层的专业能力和道德水准直接影响着企业的未来发展。高素质的经理层拥有丰富的管理经验和高尚的职业道德,在经营过程中能够以企业的长远发展为目标,并且他们具有良好的企业公民意识,能够明确企业社会责任是企业公民应尽的义务,并把这种思想落实到具体的经营和管理工作中。优秀的企业公民拥有有效的经理层激励约束机制。完善的企业经理层激励不仅体现在对经理层的薪酬支付和股权配置的物质激励上,还体现在包括对经理人员的声誉和权利激励的精神激励方面。有效的约束机制不仅包括董事会和监事会对经理层的工作的有效监督还包括以职业道德为基础的道德约束,其中道德约束是一个重要的自律约束。
优秀的企业公民拥有完善的监事会。监事会作为公司内部专门行使监督权的监督机构,是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监事会监督权的合理安排及有效行使,是防止董事独断专行、保护股东投资权益和公司债权人权益的重要措施。优秀企业公民的监事会在人员构成上既要包括维护小股东利益和企业员工利益的监事还应引入部分外部专业人士,以提高监督的独立性和客观性;在监事会作用发挥上可以保持监事会成员较高的监督独立性。
优秀企业公民拥有职工参与的公司治理模式。职工参与的治理模式是指作为企业最重要的利益相关者的职工,以劳动者的身份通过一定形式,在一定程度上参与公司经营管理活动。职工参与公司治理在企业法人治理领域体现了经济民主思想,是公司社会责任理念在职工利益领域的表现,这可以在企业经营过程中对保护职工的利益产生积极的影响。
四、优秀企业公民是权利与义务的统一体
企业是社会的一个主要部分,也是国家的公民之一,企业有权利也有责任,企业既拥有在市场中经营发展、公平竞争、追求利润的权利也负有为建立一个和谐和稳定的社会做出应有的贡献的责任。因此,企业公民是权利与责任的统一体,积极地承担社会责任和有效的运用社会赋予的权利,是优秀企业公民的基本特征。
企业公民应有的权利主要包括法人财产权、经营管理权和公平竞争权。法人财产权是企业作为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依法所享有的,对基于投资而产生的财产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积累的全部财产进行独立支配的民事权利。企业经营权是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对企业财产经营、投资和其他事项所享有的支配、管理权,通常是由非财产所有者享有和行使的权利,它除了具有对企业依法财产占有,使用权利外,还有企业法人财产的收益权、收益支配权以及法人财产处分权。公平竞争权是竞争者之间所进行的公开、平等、公正的竞争的权利。公平竞争可以调动经营者的积极性,使经营者不断完善管理,向市场提供质优价廉的新产品,可以使社会资源得到合理的配置,并最终为消费者和全社会带来福利。
每种权利中都内存有某种义务和责任,这也是每个社会成员主体身份的一部分,企业社会责任的内容不同组织和学者有不同的见解。对企业社会责任最具有影响力的解释是卡罗尔的划分,他认为企业社会责任应该包括经济、法律、伦理和慈善责任四个部分。企业承担的经济责任包括企业要致力于减少成本、创造利润、带动社会经济发展;企业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企业要遵守法律规定和环境保护、消费者保护、劳动法等相关法规;企业承担的伦理责任包括除了法律的规定之外,企业的行为必须遵守公平、正义、避免伤害等原则;企业承担的慈善责任包括贡献自身的资源以此改善生活质量。优秀的企业公民要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承担对员工的责任,对消费者的责任,对环境资源的责任,对社区的责任,对社会公益的责任以及对其他利益相关者的责任。
企业公民既有权利又有义务,两者不是对立的而是一致、不可分割的,两者之间是互动的关系。没有社会责任的承担,企业权利便会受到限制;失去对企业权利的尊重,便没有了履行社会责任的基础。优秀的企业公民一方面要树立权利与义务的统一的思想,矫正一种只强调企业社会责任而忽视企业公民应有的基本权利的态度,或是只关注企业公民权利而忽视其伦理向度的倾向;另一方面,要在社会充分给予企业权利空间的基础上,不断通过参与社会事物的实践来改善企业行为对于社会的影响,实现企业对于公共福利的承诺。
(一)法律地位之平等
所谓法律地位之平等是指市场主体在经济社会中的法律地位,这一法律地位决定了权利主体的财产能够获得怎样的保护。平等的法律地位决定了物权法在保护财产时也充分地尊重平等性之一根本原则。同时,个人财产与集体财产和国家财产在法律地位上也是平等的,要受到法律和政策公平对待,通过平等原则来促进社会经济的稳定发展。例如,物权法中规定,我国经济的总体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我国保障市场主体的平等合法地位。也就是说,市场中的主体都是平等的,作为公权力的政府也不例外。国外主体进入市场同样需要按照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运行,受到我国法律的保护。
(二)适用规则之平等
所谓规则的平等性,是在制定物权有关法律规范时,要将平等原则贯彻到具体的法律条文中去,只有这样才能实现平等保护。市场经济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要按照以相同的法律条文为依据,即所有人适应一个法律条文体系。这体现了物权法在同一性。无论什么社会主体,都需要遵守这一法律,都不能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从我国物权法的操作层面来看,我国物权法主要还是为了规范公权力在运行过程中的行为。我国公权力在运行过程中存在着一定的行为,在促进社会公共利益的同时对个人合法财产造成影响。因此,我们必须制定统一的法律体系,不能让政府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
二、平等保护原则的实施
(一)规范公权力运行公权力
处于社会整体利益的需要往往与个人权益产生冲突,因此我们必须明确的界定社会公共利益的范围,制约公权力的运行,限制公权力滥用。政府在征收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土地时要进行充分的公共利益说明,符合社会公众利益才能实施该向政府行为。通过这种方式来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避免公民合法财产受到侵害。但是,公共利益的概念比较模糊,界定难度比较大。公共利益范围宽泛,内容多样,层次复杂,因此很难一一列出社会公共利益的具体形态,只能通过描述特征的方式来进行规定。通过对社会公共利益的观察和总结,我们整理社会公共利益的基本特征:首先,社会公共利益本身一定是合理合法的利益诉求。如果付出社会代价较大,则是不合理的,不能通过征收征用的方式来实现社会公共利益。其次,社会公共利益具有社会广泛收益性,这里不是社会特定群体的受益,而是普遍的受益。再次,具有公平的补偿性。这种物权的转移是一方失去而另一方获得,因此必须是失去的一方获得公平的补偿。最后,公开的参与性。这是我们一切公权力运行的基本特点。与此同时,我们还必须制定合理的权限管理体系和权利运行程序。政府运用公权力剥夺公民合理物权的行为必须受到严格的限制和审批,一旦实施将给公民个人带来极大的影响,形成严重的后果。因此,这一行为必须符合相应的程序,通过合法的程序来进行审批,以确保政府的征收征用行为能够符合法律的规定,促进社会整体利益的提升。
(二)制定补偿机制
合理的补偿是物权法实施过程中的必要因素。这种补偿包含对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的土地补偿费用、公民安置费用、地上附着物的补偿费用以及相关公民的社会保障费用等等,这些补偿都体现了公民的合法权益。另外,对个人和企业的房产征用也需要制定合理的补偿制度。我们必须设计合理的工作流程来促进这一工作,避免补偿政策不落实、补偿资金被挪用等问题的出现。科学合理的补偿机制是保护平等物权的基本要素,离开补偿机制,物权法中的平等保护原则就无从谈起。
(三)构建平等保护模式
在宪法学界,对于平等权的内涵,不同的学者有着不同的理解。有的学者认为平等权就是指公民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平等的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但是有的学者认为平等权是指公民在社会生活(包括政治、经济、文化和其他的社会生活)中,应该收到相同的对待,不能因为其他外在的差别(如性别、民族、种族、肤色等)而有所不同。我个人认为朱应平老师对平等权的界定较为全面合理,朱应平老师认为平等权是各种法律法规所规定和默认的,要求国家机关或强势者遵循“同样情况相同对待和不同情况差别对待”的原则,没有适当的理由不得进行不同的对待,即使存在需要区别对待的情况,也要对这类情况进行举证,证明其应该进行区别对待,不能无理由的施行不同的对待。这一概念不仅更全面的阐释了平等仅仅是一种形式上的平等,同时也强调了在注重平等的同时也应该承认合理差别,也就是说平等是相对的平等,而不是绝对平等,是一种实质上的平等,而不仅仅是一种形式上的平等。
二、平等权的内容
1.适用法律平等。关于宪法平等权的适用宪法学界一直存在着各种各样的争议。传统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只是停留在适用方面的平等,而没有充分的考虑法律在实质上的平等。所有的公民都必须平等地遵守法律,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也必须在适用法律和执行法律时要严格,平等的对待每一个公民,而不能对公民进行区别对待。在我国,法律的平等权是狭义的平等,而不是广义的平等。广义的平等还应该包括立法上的平等。如果我国的平等仅仅是局限于狭义的平等,并不能真正的保障公民的平等权,平等权也只是一个虚设的权利而已,没有起到它存在的必要和设立平等权的宗旨。要想真正的拥有平等权,除了要在适用上平等以外,还要实现其在立法上的平等等其他的实质上的平等。
2.立法平等。在我国,由于受阶级性观点的影响,公民的平等权是指法律使用的平等,但在立法上并不要求平等,这种观点却不能适应现代社会的发展要求,已经受到宪法学界的质疑。立法平等作为司法、执法平等的前提条件,法律只有保证在内容上平等了,才能保证在适用上的平等,如果法律在内容上就是不平等的,那其在适用上也只能是不平等的。我国要想更好的保障公民的各项权利就必须对我国宪法平等权所存在的问题进行修正。
三、平等权的种类
每一个国家的宪法平等权都必须经历从形式上的平等到实质上平等的转变过程。形式上的平等仅仅是指机会和条件的平等,并不能真正的保障公民行使权利的平等,因而实现实质上的平等才是真正的平等。
1.男女平等。由于历史原因,女性常常受到歧视。随着对平等权的深刻理解,各国宪法都对保护妇女的平等权作出了规定,提高女性的社会地位,保护女性的合法权益。男性和女性在生理上虽然有区别,但享有的权利是相同的,因此任何人都不得因某人的性别状况而给予区别对待。我国宪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同样的权利。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拨妇女干部。”在此基础上我国还制定了《妇女权益保障法》来保护妇女的权利,同时也在《婚姻法》、《继承法》、《刑事诉讼法》、《劳动合同法》等一系列法律中都对妇女的合法权益作出了特别规定,予以特殊保护。由于女性特殊的生理特点,男女平等除了上面所描述的平等以外还应该应包括对妇女权益的特殊保护。尤其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出现了大量的歧视和虐待妇女的现象,所以必须对妇女的权利给予特殊保护,以实现男女平等的实质平等。这也为我国制定《妇女权益保障法》提供了现实的依据,提现了制定本法律的必要性。
2.民族平等。我国宪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个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的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对于民族平等是要对各民族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进行保护,让各民族自己处理自己本民族的事务,对他们进行充分的尊重。同时针对大汉民族主义和民族分裂要进行严肃的处理,以保证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和国家的统一。
3.社会经济平等。社会平等是指国家应该提供给每一个公民相等的机会和条件,相同情况应该相同对待,不同情况应该区别对待。由于每个人的自然、生理、社会等各方面都存在着差异,所以国家可以根据个人的具体情况,合理的区别对待,甚至可以采取合理措施予以特殊保护,以实现实质平等。我国的经济制度是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经济制度,因此经济平等不能因为某一经济主体不是公有制就对其进行歧视或者是区别对待,应该对所有的经济主体赋予相同的权利和义务,对所有的经济主体进行相同的保护,更好的促进我国社会主义经济的发展。成为我过宪法平等权更好实现的一部分,与此同时也更应该实现经济活动中的每一个成员的合法权益。总之,宪法平等权是公民享有其他权利的前提和基础,在我国法律中占有重要的地位。但由于历史的影响,人们平等思想淡薄,遇到不平等的对待时得过且过,没有维权意识,殊不知平等权是其他一切权利的前提,没有平等权也就谈不上其他权利。我国的法律深受马克思阶级性思想的影响,认为“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仅仅是法律在适用上的平等,不包括在立法和内容上的平等,故我国关于宪法平等权的适用范围的观点应该予以修正。我国应该加快宪法司法化的进程,只有把宪法平等权作为司法审判的依据,才能切实保障公民的平等权,做到理论联系实践,真正体现宪法的根本大法地位,从而使得社会主义法制体系更加健全。
四、总结
关键词:低保问题 社会保障 法治建设 权利 义务
随着我国法治建设步伐的加快,民主、自由、平等、人权、理性、文明、秩序、效益与合法性越来越完美地结合。国家始终旨在通过完善社会保障体制,使更多的人在经济、政治、文化生活等各方面的需求得到满足。但是由于体制的不完善,法律体系的不健全,相关人员不依法履行义务等原因,公民的权利仍未得到较好的维护,“社会保障”问题已成为备受关注的社会问题。
案例:由于作假被推荐领取低保金人员发生内讧,有人举报海口冲坡岭热带作物场申报的72户“低保户”严重作假。海口美兰区大致坡镇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联合调查后发现:冲坡岭热带作物场申报的72户“低保”中竟有61户作假。由此,引发了我们关于公民权利与义务的思考。
一、公民受到侵犯的权利
(一)社会保障权
我国《宪法》规定:“社会保障,是指国家对社会成员在年老、疾病、伤残、失业、遭受灾害、生活困难等情况时,给予物质帮助的制度。”其第14条第4款:“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另外,《宪法》中还提到:“一般来说,社会保障由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优抚安置等组成。”因此,低保属于社会保障中不可缺少的一项。只有当低保金能及时地经正当途径并且不为他人所攫取而完整地给予真正需要救济的对象以维持其正常生活,才可以说他的社会保障权得到了保障。
然而现实中,社会保障制度并未较好地惠及需求人群,低保审批制度不严肃不规范导致低保金被相关工作人员、机关不法收受,低保金额不足而导致受助者依然无法维持正常生活,诸类低保问题的出现都侵犯了公民的社会保障权。
(二)生存权
尽管我国《宪法》未明确提出“生存权”这一权利,但其中规定公民享有的社会保障权、劳动权等得以维持生计的权利。并且,一些国家通过解释与宪法判例或制定法律甚至在宪法中明确规定国家废止死刑或提出“生存权”以确认公民享有生存权。并且从伦理上讲,我们也不得不承认人之为人必须享有生存权这一基本权利。
在商品经济社会,作为最低生活保障,低保金只有及时全额地被给予才能保证受助者能获得基本生活资料与医疗卫生服务以维持生计,保障自身生存权。而低保问题的出现将直接威胁到需要救济者的生存问题,直接侵犯公民的生存权。
(三)获得救济的权利
第一,生活资料的救济。我国《宪法》第45条明确规定“获得救济的权利”。其中提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即低保。低保问题中救济金未按其设立初衷依规范程序给予应得者,导致公民“获得救济的权利”受到侵犯。这一点与前述社会保障权较为相似。
第二,自身权利受到侵犯,公民有获得救济的权利,即请求权。这一点,在我国《宪法》第41条中以“公民的监督权”一词出现。对自身原权利的救济,在低保问题中,具体应表现为当其自身权利,如社会保障权受到侵犯时,有权向国家机关表达其意见和意愿,以请求相关权利的救济,要求获得未取得的低保金并要求相应赔偿。
前文所举事实中报道的“不仅弄虚作假领取的低保金没有退回来,而且没有一个责任人因此受到处理。”工作人员首先失职不作为,相关部门也同样地不作为,未依法履行保障公民权利的义务,侵犯了公民获得救济的权利。
(四)财产权
我国《宪法》提出“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并且我国宪法并不是把财产权规定在基本权利一章中,而是规定在总纲中,实际上就是把个人财产权问题当成了更为基础的宪法规范。
“公民的财产只要是不被法律禁止取得的或被依法剥夺的,在法律上都是合法的财产”。需救助者获得的最低保障金无疑属于合法财产,理应得到保护。即其法定所有人――真正需要救助的申请人(以区别作假者)所合法支配。然而,骗保事件当中的低保金被作假者攫取,真正需要救助的人却得不到救助,合法财产被他人非法占有、支配,财产权受到侵犯。
(五)平等权
我国《宪法》中第3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对宪法的该规定,通常理解为“是我国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社会主义法制的一个基本原则。”主要思想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公民平等享有权利并履行义务。
骗保事件当中,首先,需救济者无法与他人一样享受丰足的生活资料、医疗卫生保障及各项服务;同时,还有多项权利如社会保障权、生存权等都受到侵犯,因而其平等权显然受到了侵犯。
当然,这里提到的生活资料不平等会有劳动力付出的不平等的原因,但这又会涉及到更多诸如自身能力、个体差异、机遇等的不平等问题。因此,低保问题本身就源于不平等的状态,但又在力图弥补这不平等的过程中由于受到人性种种思想的干扰而再次产生了不平等。
以上所举五项权利就涉及了三大基本人权中的平等权与财产权。另外,还有被侵犯的受教育权、自我发展权等权利尚未一一列举。然低保问题严重侵犯了公民的多项基本权利。有如此多的公民基本权利受到侵犯,必有权利相对人未依法履行的义务。
二、相关人员及机关政府未履行的义务
我国《宪法》第5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道德。”
低保事件当中相关人员将低保金占为己有,,违背宪法中“公序良俗”的原则,违反“尊重社会道德”的规定;不按法定规范程序对申请人进行审批;对现存的违法行为视而不见,没有依法履行义务。
另外,相关人权,相关机关政府未相互监督,未代表最广大人民利益等虽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为义务,但从法理与伦理角度来讲,这些行为都是未依法履行义务的行为。
三、将引起或深化的社会问题
低保是国家为了解决部分市民生活困难问题,而给这些人提供的一个维持生活最低标准的福利性补助。其产生的原因就是部分群众的生活资料不足以维持正常生活,社会贫富差距较大。然而,骗保事件中低保金没有被送到生活困难的群众手中,反而落入了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者、农场胶厂书记等人口袋中,贫者更贫富者更富,贫富差距愈来愈大。
贫富差距的拉大会激发贫困者内心的自卑感、不平衡感、仇富感甚至是犯罪心理。社会的安定因此受到威胁,和谐社会的构建也受到阻碍,这又将影响社会经济的发展。
另外,低保问题中公民多项基本权利受到侵犯,机关人员不依法履行义务,反映了我国社会保障体系不完善,折射出我国在建设法治社会过程中的不足。
低保问题不得到解决将引起的社会问题是巨大的,因此我们必须找到切实可行的解决办法。
四、措施及意见
(一)增强公民法律意识及提升基本道德素质
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能使公民能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并遵纪守法依法履行义务。有较高基本道德素质水平的公民能自觉得遵纪守法,维护社会秩序。从每一位公民自身做起,依法履行义务,相应的权利也就得到了维护。
(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
骗保事件的产生主要是由于社会保障制度不够完善,低保审批制度不严肃不规范。因此必须构建较为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确保社会保障在制度上没有漏洞,从而保障公民的权利。
(三)进一步构建法治社会
骗保事件中机关人员失职不作为,不能通过法律使公民依法履行义务,更不能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与基本人权,反映了我国的法制体系不健全,体现了建设较完善法治社会的必要性。虽然这一点要走的路很漫长,但却是必须的选择。
(四)大力发展经济
低保问题的出现归根结底是由于社会经济水平不高。国家通过大力发展经济提升人民生活水平,甚至可以免除低保政策。因此,在经济飞速发展但仍未达到较高水平的我国,大力发展经济是解决一系列社会问题的途径。
参考文献:
[1]董和平主编.《宪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6月
关键词:责任政府;官员问责制;政府改革。
责任政府(responsible government)是现代民主政治的一个基本价值理念,“从最广义上来看,政府责任是指政府及其公务人员能够积极地对社会民众的需求做出回应,并采取积极的措施,公正、有效地实现民众的需求和利益。”当前我国正处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要求政府对社会各领域的管理负起更加重要的责任,而不是仅仅关注经济增长和发展,更重要的是社会的公平发展,因此“只有权衡各方面利益的政策才能够同时实现经济持续增长、社会公平发展的目标。”在这样的背景下,构建责任政府,对于推进政治体制改革,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全面建设和谐社会,具有非常积极的意义。
一、当前我国政府责任缺失的表现及其原因。
当前我国政府在责任体制建设方面存在不少问题,即责任与权力出现了严重的分离,政府在实际管理和提供公共服务的过程中存在效率低下、相互推诿等多种不负责任的行为和现象。政府责任的缺失主要表现为两种形态:一是权力对责任的侵犯,如权钱交易、越权施政、滥用权力等腐败现象。二是权力对责任的回避,如推诿、扯皮等现象。究其根源,导致我国政府责任缺失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受传统等级文化的影响,行政人员的责任观念尚未完全树立。
由于传统文化和人治观念的影响,政府行政人员习惯于高高在上,“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的现象较为严重。在这种情况下,公民行为的规则是以义务为本位的,公民的权利和义务之间具有严重的不对等性,政府缺乏履行自身责任的内在动力,“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更多地停留为一种行政格言。行政人员自身缺乏责任感与服务意识,尚未完全树立责任理念,因而责任政府的基本理念就难以落实到现实的行政活动中去。
(二)政府自身的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冲突导致政府责任缺失。
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作为社会管理的行为主体,既有其责任也有其自身的利益,而这些利益又可能与公共利益相背离,这些利益包括政府官员的私人利益和各级政府组织的小集体利益以及不同的压力集团的利益等。由于这些非公共利益的存在,使政府在决策时可能背离公正的轨道,做出错误或者损害公共利益的决策。尤其是在市场经济利益的驱动下,一部分自律意识差的政府官员,以权谋私,大搞权钱交易,道德品质败坏,腐败现象日趋严重,败坏了党风、政风,严重影响了党与人民群众的关系,损坏了政府形象。
(三)公民政治参与热情不高也是导致政府责任缺失的一个原因。
公民积极的政治参与是对政府行为的关注和监督,对于政府形成责任观念是必不可少的外部支撑。由于目前我国政治生活中尚未建立起完备的公民参与途径,对公民的知情权和话语权尊重不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公民参政议政的热情,也限制了公民对政府权力的监督效力。因此,如何构建政府责任观,建立政府责任的保障和实现机制是构建我国责任政府必须认真思考并加以解决的问题。
二、我国责任政府构建的方向。
如何在现行的政治体制框架下建构责任政府模式,是我们所面临的现实问题。我国责任政府建设应该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转变政府职能,创新管理方式,建立一个廉洁高效的责任型政府,为我国经济腾飞创造良好的环境。
(一)转变政府职能,建立有限政府、服务政府。
在政府与社会的关系上,政府是服务于社会的工具,政府的权力来自于社会并受社会的监督和制约。这种关系规定了政府在政治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即政府是一个权力有限的服务于社会的工作系统。建立责任政府首先必须明确政府在某个时期的基本任务,确立政府的工作重心,根据社会经济的发展变化适时转化政府职能。
(二)实行官员问责制,建立政府责任追究制度。
责任追究制度也就是惩罚制度,“没有惩罚的制度是无用的。只有运用惩罚,才能使个人的行为变得较可预见。”而“问责制”的本质在于对公共权力进行监督以及对过失权力进行责任追究,体现了“责任政府”的原则,是责任政府的具体体现形式,其最终目的在于保证政府系统的正常运行,遏制权力腐败以及保障公众利益尽量不受损失或使损失最小化。因此,必须建立一套完整的行政责任追究程序,加大行政责任的惩戒力度。
关键词 异地高考 平等受教育权 高考移民 户籍制度
作者简介:马颖慧、周小琳,青岛大学法学院研究生。
一、平等受教育权
(一)平等受教育权的涵义及历史发展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我国公民具有受教育的权利。实现平等的受教育权已经成为当今教育改革的重点和目标,在当今已经受到了普遍的关注。广义上讲,受教育权既包含每个人平等的接受教育的权利,也包含要求国家提供教育教育机会的请求权。从狭义上讲,受教育权是公民平等享有受教育的权利。受教育权它是一种积极的社会权利,是与福利国家的国家观相对应的人权,为了保证每个人都能过上合理的生活,而要求国家采取形影的措施以保证该项权利的实现。
从平等受教育权的发展来看,它已经发展为普遍意义上的人所享有的权利,是每个人为了人格的全面发展都应该享受的权利。最早把受教育权作为国家义务的宪法是德国的1919年魏玛宪法。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则明确受教育权为每个人的基本人权。1966年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不仅重申了受教育权,而且公约的第13条还对受教育权的内容作了全面的规定,这也是迄今为止关于受教育权内容最为详尽和全面的叙述。二战后,各成文宪法国家纷纷把受教育权写入宪法,成为公民的基本权利。
(二)平等受教育权的意义
1.平等的受教育权是实现其他权利平等的基础。通过实现受教育权的平等可以提高公民的思想道德水平和科学文化水平,解决社会弱势群体的地位,缩小社会贫富差距。
2.它符合公民社会的契约精神,能够充分体现公民作为国家主人的政治地位,是人民主权的体现。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人民处于当家作主的地位。公民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权,国家应当提供必要的教育资源和教育设施,以更好的保障公民权利的实现。
3.它符合人类寻求个人全面发展的价值追求。每个人都有追求自己理想的权利,实行异地高考,为他们个人的全面发展提供了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为其个人的发展提供了足够的空间,人们通过教育以实现自我价值和社会价值的统一。
二、异地高考符合平等受教育权
长期以来,我国一直推行户籍制度下的高考制度。但随着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进城务工人员的增多,使该制度的弊端暴露无遗,严重影响我国公民的平等受教育权,因此推行异地高考政策是必要的:
(一)保障和实现宪法赋予公民的受教育权
受教育权是国家赋予每个公民的基本的权利。国家有义务保障公民行使该权利,此外国家还应颁布相应的法律法规和提供必要的教育资源配置来帮助公民实现基本权利。
(二)顺应时展潮流,符合进步精神
实现平等受教育权是当代教育的主流思想,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将平等受教育权列入宪法之中。社会应尽其一切的可能来赞助公共理智的发展,并使各个公民都能享受教育。
(三)符合我国现阶段发展的要求,有利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
我国现在正处于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城市化水平越来越高,社会贫富差距拉大,人口流动大,市场经济繁荣的历史时期,人们越来越注重社会公平和个人的发展。推行异地高考政策有利于保障公民的平等受教育权,提高公民的科学文化素质和思想道德修养,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增强我国的国际竞争力。
三、从平等受教育权的角度审视现行异地高考政策
在21世纪初,我国社会经济快速发展,城乡发展不均衡,各区域经济发展水平差距拉大,由此导致大量的落后地区的人口涌入经济发达的地区务工,使得地区间流动人口增多。大多数进城务工人员的子女从小就跟随父母进城。四部委的《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当地参加升学教育考试工作的意见》把制定随迁子女的升学考试的具体政策的责任交由地方。各省份均通过设置“门槛”来限制外来考生在本地区参加高考都要求随迁子女或其父母具备一定的条件才能在本地区参加高考,这与实现平等受教育权有一定的距离,并且异地高考方案的推行还是有难度的。
(一)异地高考政策的推行难点
异地高考是我国高考制度的一次改革,此次改革必然会受到其自身条件不足和现存高考制度的阻挠。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3.高校招生制度是异地高考推行的内在阻力。现行高校招生制度是以省份为单位进行录取,各省份自主制定招生政策,划定录取分数线,不同的省份所指定的标准有较大的差异,尤其是发达地区和欠发达区的差异更是明显。各省份都会向本地区考生倾斜,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对外来考生采排斥的态度。同时,我国高校招生制度采用以高考成绩作为唯一的标准,忽略了过程性评价的重要性。因此,仅靠高考成绩作为评价标准的招生制度成为推行异地高考的内在阻力。
(二)异地高考政策的出路
异地高考的实施在一定程度上是有困难的,因此我们在实施的过程中要有相应的对策来解决异地高考所出现的问题。一方面,要改革现行的户籍制度。尽管户籍制度对我国社会的稳定发展发挥了巨大作用,但是近几年户籍制度出现了越来越多的问题,因此要改革户籍制度以适应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另一方面,我国的高考制度是按省份分配录取名额,使得教育资源丰富地区的考生享有更多的机会进入名牌大学。因此,笔者认为,应当打破这种现状,要按照各省份考生报考人数的比例来分配高校的录取名额。同时,也要增强对考生学籍的要求而弱化对考生家长住所、工作等方面的限制。
(三)从平等受教育权评价异地高考
到目前为止,各省份均已经出台了关于异地高考的政策,虽然各省的门槛有所不同,但都对现行的制度进行了改革创新,都实行有条件的异地高考。实行异地高考政策既会产生积极的影响,但随之也会带来些许不利之处,但总体来说利大于弊,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有利于推进高校招生制度的改革。我国实行按省份分配招生,伴随着异地高考政策的实施,大量的考生跟随父母来到务工的地区接受教育并且参加高考,影响本地考生的高考录取率,使得现行高校招生制度面临巨大的挑战与威胁。因此,为了促进教育公平,维护社会稳定,有必要改革现行的招生制度,建立公正合理的教育制度。
其次,有利于平等受教育权的实现。各省份所制定的异地高考政策虽然都设置了一定的条件,或许会让一些对异地高考抱有很大希望的人们感到失望,但对于随迁子女来说,异地高考却是场及时雨,有利于公民享受公平的教育资源,实现平等的受教育权。
最后,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在现实中,实行异地高考有利于满足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异地升学的诉求,便利随迁子女就地高考,为我国户籍制度改革,解决农村地区留守儿童的成长提供条件,实现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关键词:财产权 经济自由 公私财产 权财产征收征用
市场经济条件下最典型的宪法基本权利之一便是经济自由。所谓经济自由,其实指的是各种经济活动的自由,具体包括择业自由、营利自由、合同自由、居住和迁徙自由以及财产权等有关自由权利。小林直树指出,这些自由权被认为近代立宪体制的基本价值,并且构成了私法自治原则的基础。日本的田中英夫教授曾指出:经济活动自由的确保,可以说是形成了近代市民社会确立之基础的东西,而构成其核心的,则是私有财产制度的保障。
通常意义上对财产权的保护主要指的是对私有财产权的保护。尤其在我国,对私有财产权一直次于公有财产,国家对两者的保护呈现巨大的差异。
一、我国宪法对公私财产权的保护之差异
建国以来我国历次宪法制定及修改关于公私财产权保护的规范调整,体现了我国对私有财产权日益重视的态度.可是,私有财产权的宪法保护相对于公有财产权来说仍处于不平等的地位,其受保护的程度与公有财产权相比还是比较低的。
2004年《宪法》第13条作了如下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而公有财产权的宪法保护条款仍是“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国家的和集体的财产。
从现行宪法第12,13条规定看来,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利没有神圣性,或者至少说明私有财产权没有公有财产权那么神圣,而国家对私有财产权的保护也只是依照法律保护,缺少禁止性的规定,这样的条款使得私有财产权难以抵抗公权力或非法的入侵。
二、私有财产权宪法保护中存在的问题
从以上我们可以看出:首先,公私财产权的宪法地位不平等。私有财产权的宪法条文中,既没有神圣不可侵犯的字样,也没有禁止条款,对私有财产权的保护力度要明显低于公有财产权,公有财产权优先于私有财产权受保护。但是从的观点来看,社会主义实行公有制,但绝不意味着社会主义排斥个人占有生产资料,相反只有直接占有生产资料的个人获得发展,整个国家和社会才能获得发展。这表明公私财产权并不存在谁优先于谁、谁的地位高于谁的问题。
其次,各国宪法大多承认私人财产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并将其放在基本权利中加以规定,而我国宪法私人财产权保障条款则是放入社会经济制度的规范体系之中。自由权、生命权和财产权是公民的三大基本权利,没有财产权,公民的基本权利就不完整。把私有财产权排除在宪法所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之外,就必然导致宪法基本权利体系的缺失,不利于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应当把私有财产权纳入公民基本权利体系,这样才能给予公民基本权利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三、涉及私有财产权保障的征用征收制度之完善
现代财产权的宪法保障制度,其规范的内容主要蕴含了三重结构,即:不可侵犯条款(或保障条款)、制约条款(或限制条款)、征用补偿条款(或损失补偿条款)。可见,宪法上的私有财产权属于一种特殊的“防御权”,即公民于国家公权力对其私有财产所实施的不当侵害时做出防御,并在实际侵害发生的场合下可获得救济的一种权利;
政府的财产征收征用权构成对私有财产权最严厉的制约,而对征用权的宪法上的限制,反过来则是对财产权的宪法保障。我国现行宪法对私有财产权的保护条款虽然包括了上述三重结构,但是仍存在以下两个缺陷:一是,我国宪法缺乏对“公共利益”明确具体的确定。相关规定只涉及了“根据公共利益的需要”,其中“公共利益”没有用法律来详细界定,缺乏操作性。二是,我国宪法中缺乏明确的公正的征用补偿条款.宪法规定了可依法给予补偿,但是对补偿的原则和标准缺失一般性的规定。不合理的补偿也是一种剥夺。实践中对私有财产权救济时就缺乏根本性的法律依据,补偿是否公正、合理无从认定。
所以,要保护私有财产权,首先就要科学界定“公共利益。”所谓公共利益,一是必须要有公共性,而不是只针对少数特定的个人或单位,必须是不特定的多数人;二是必须要有必要性,而这种必要性必须是基于公众利益或社会发展需要的必要性,不是基于少数特定的个人或单位需要所产生的必要性。应在立法上对公共利益作出明确的规定.
其次,补偿立法进行标准细化.我国己制定并实施了《国家赔偿法》,但赔偿与补偿毕竟是不同的概念,适用范围也不同,当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利受到侵害时,寻求公正补偿缺乏具体可行的法律依据。因此,我国可制定一部《国家补偿法》或者相关行政法规以弥补宪法规定的不足,对公正补偿的基本原则、补偿的标准、补偿的范围以及损失大小的认定标准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在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之间维系动态的平衡。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 限制 纳税意识 完善
一、决定个人所得税的影响因素
不管是任何形式的税种,想要能够运行顺畅和开征,以及保障其在税制中的地位,都必须有良好的条件保驾护航,这点对于个人所得税来说尤为重要,甚至需要的条件更高。通常的情况下,影响个人所得税的原因有以下三个:第一,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第二,国家目前的经济体制;第三,国家在税政方面的能力。个人所得税的税源主要取决于国家目前的经济发展水平的高低,这是影响税源的最主要的客观条件;个人所得税存在于什么样的制度空间取决于我国实行的经济体制的状态;而国家在税政方面的能力则影响着个人所得税的设计是否科学合理以及个人所得税制度的选择,对我国的税收的工作效率和税收目标的完成起着决定性作用。此外,个人所得税的制度得以运行的决定性的环境因素则是纳税人的纳税意识以及个人所得税的分配机制,纳税人的纳税意识是个人所得税制度运行的“软环境”,分配制度则是“硬环境”。
二、个人所得税的限制因素
(一)不能依法治税
税收行政从根本意义上来说,就是税务机关遵从法律的规定对税收进行组织收入,并不存在一些所谓的“税收任务”或者“税收计划”,如果出现税收收入不足的状况,国家可以通过正当的手段,按照法定的流程对税法进行修改完善,而不是在执行税法的过程中制定所谓的“税收任务”或者“税收计划”。但是在税收工作中却逐渐形成了任务大于法的不良风气,税收的任务直接影响到税收人员的绩效考核、晋升以及奖惩等,忽略了执法的重要性,这就与税收的本质意义和要求背道而驰,违背了法制的尊严。
(二)政府、纳税人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不健全
目前我国对政府的权利和义务以及纳税人的权利、义务的税法规定是不全面的,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就个人所得税来说,政府有使纳税人了解纳税的各种事项和义务,因此,我国目前很少有公民对纳税的所有事项和义务是非常了解的,及时那些“大人物”也不是非常清楚纳税是怎么回事;二是,政府必须让纳税人明白,他们所缴纳的税款都去了那,干了什么,要接受纳税人的监督,也就是让纳税人明白纳税人有什么权利,即“知情权”和“监督权”。因此,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的一个重要限制因素就是政府、纳税人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不健全。
(三)制度约束不够
目前我国的代扣代缴制度软弱无力,现行税法中没有明确不按规定履行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应负有哪些法律责任,这强化了其逃脱扣缴义务的动机。因而扣缴义务人自觉履行扣缴义务并不普遍,有些甚至帮助纳税人逃税。至于个人自行申报制度,更是形同虚设,没有几个人能自觉申报所得,主动纳税。即使不交税,一般也没有人来稽查;即使查了一般也查不到;即使查到了,一般也没有什么严厉措施,几乎都能“摆平”。于是所谓自行申报实质上是税务机关一厢情愿的事情。
三、个人所得税的完善措施
(一)加大个人所得税征管改革的力度
由于目前我国的个人所得锐制度无论是在社会、经济还是政治方面,都存在着很大的限制问题,基本上没有什么创新,所以要求税收机构必须将税收的重点工作放在税收征管方面,这主要是因为我国无论是税收政策的贯彻还是税收改革的进行,都要有完善的税收征管制度来作为保障。所以说,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的关键部分就是将税收的征管搞好,需要站在全局的角度去对税收征管进行规划和改革,要重点突破,但是一定要做好基础,因此,在进行税收征管过程中重点工作就是普遍推广代扣所得税源泉控制的有效方法,从而能够在最大程度上预防税款的流失,需要注意的是在该制度推行过程中需要所有的支付个人所得税的单位来进行有效的配合,并且还要建立起一个制度,用来激励和约束扣缴义务人,另外,还要加强打击偷税、漏税人的力度,尤其是在那些偷税额度较大的个人在他们补税的同时还要加大罚款的力度,从而确保个人所得税征管改革能够顺利的进行。
(二)完善服务内容,优化服务手段
税收机构要完善自己的服务内容,服务手段也要丰富,可以实施预约服务、提醒服务以及上门服务等服务方式,并且还要大大简化办税的程序,使审批手续不在繁杂,还可以在申报方式上实施电话申报、网上申报以及邮寄申报等多元化的方式,还可以推广使用电子结算和银行卡结算等多种缴纳税款的方式。完善“网上税务局”,使晚上办税的业务不断得到拓展,从而实现无纸化办税方式,还要加大对个人所得税计算软件的开发力度,这样可以使纳税人登陆网站免费进行下载,还要积极地推动纳税人准确记录年度所得,从而在很大程度上使申报人的自觉性和准确性得到提高。
(三)加强纳税辅导宣传,进一步提高公民纳税意识
为了提高我国公民的纳税意识,税收机构要加强对公民税收的宣传力度和辅导工作的力度,使公民们都能意识到纳税是每一个公民的权利和义务;还要加强对公民纳税程序的辅导,使他们都能明白纳税的优惠政策,另外还要将纳税的宣传工作做到日常化、常态化,从而贯彻在全年的工作过程中,在纳税辅导宣传过程中可以借助多种渠道进行宣传,比如:进入小区进行宣传、开设专门的税法宣传课堂、开展税法有奖知识竞答、公交车宣传、出租车宣传以及电子邮件等多种形式,充分利用各方面的力量,在最大程度上加大对税法的宣传和辅导力度,税法的宣传活动必须具有经常性,从而能够在最大程度上使公民的纳税意识得到增强,为我国营造一个良好的依法治税社会环境奠定良好的基础。
四、结束语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个人所得税的缴纳数额也越来越大,但是也出现了很多限制因素,因此必须重视这些限制因素,进而完善纳税制度,确保在我国营造一个依法治税、纳税的良好社会风气。
参考文献:
[关键词] 公民;政治;制度建设
【中图分类号】 G64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4244(2013)12-061-1
一、我国公民政治参与的现状
随着经济、政治体制改革的推进,经济、文化的发展和公民素质的提高,我国公民政治参与的质和量都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提高,主要表现在:公民的民主、平等和自觉意识逐渐增强;社会主人翁意识和政治参与意识不断增强;公民政治参与的知识逐步增加;公民参与基层政治生活的程度明显提高;公民政治参与的热情在逐步提高;公民的政治敏感性在逐步增强;公民的政治参与行为和政治责任感在逐步增强等。
二、我国公民政治参与存在的主要制约因素
虽然我国公民政治参与状况有了很大改善,但在实践中依然是不完善的,存在很多问题与阻碍。如果不能合理解决这些问题、提供更多的实践创新,就会牵涉到民主政治制度基础的稳定性。
(一)公民政治参与的保障机制不健全。我国的基本社会制度为公民政治参与提供了可能,但具体的关于规划参与行为、畅通参与渠道、保证参与实施的制度和法律法规不够健全,特别是公民政治参与的行政程序缺乏规范的、操作性强的规定。其次,公民参与公共管理活动缺乏制度保障,使公民对公共管理活动的满腔热情一次次淹没,直到全部丧失。再次,政府提供的公民政治参与机制单一,只有传统的选举、、职代会、村民自治等,缺乏一种政府与公民互动的参与系统。虽然互联网参与是一种较好的方式,但受到诸多条件的限制,仍未能受到足够的关注和重视。
(二)政务信息不公开、不透明制约公民的政治参与。完整的政务信息是实现公民有效政治参与的前提之一,然而在我国存在着大量的信息不公开,例如在选举投票中对候选人的不知情使选民无法做出正确选择。目前,阻碍政务公开的主要因素并不是经济、技术条件,而是政务公开的义务主体――政府的主观限制,各级政府不愿公开自己所掌握的信息,不愿因信息的公开而改变现有工作流程。然而,政府信息化进程不能止步,解决政治参与过程中的信息公开问题已成当务之急。随着网络的广泛使用,这一问题正在逐步改进,但是仍然任重道远。
(三)公民政治参与期望过高与政治效能感低并存。所谓政治效能感,是指一个人是否相信政治变迁是可能的,相信自己的参与可以影响政治决策。当前我国政治民主化客观上要求公民的政治参与不断扩大,这使得一部分公民希望自己的利益要求表达之后,政府决策就能尽快实现,在政治参与过程中表现出期望值过高。一旦要求不能满足,就认为自己不能影响政策的制定,对政府产生失望情绪,不愿再积极参与了。因此,我们应增强公民政治参与的参与度和透明度,对其参与给予积极回应,以提高公民政治参与效能。
三、推进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构建合作、参与型政府治理框架
为了克服我国公民在政治参与过程中的障碍和困境,政府应该积极从体制和制度上完善公民政治参与的途径,为公民有效地政治参与提供支持。
(一)提高公民政治参与的物质基础,拓展参政渠道。社会经济越发展、政治参与机制越健全,公民接受政治信息的能力就越强,实施政治参与行为的主动性就越大。伴随着人民物质生活水平的迅速提高,造就了一批参与型公民,公民参与政治的量和质较以前都有很大程度的变化,但是,我国公民的政治参与毕竟还处于一种初级阶段。要发展经济、降低政治参与的成本,保证公民具备政治参与的物资基础。同时,要拓展政治参与的渠道与形式,并根据现实需要进行制度创新,为我国公民的政治参与创造有利条件。
(二)完善相关参与制度建设,拓宽公民政治参与的组织渠道。一是完善和规范社会公示制度,保障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公开是参与的前提,只有社会公众真正具有了知情权,才能最终落实公共决策的参与权。二是完善和规范行政听证会制度,保障社会公众的话语权。三是完善和规范行政责任制度,保障社会公众的监督权。这些制度既是保证行政行为公正性和科学性的前提,又是保障和推进决策民主化的重要手段。
(三)加强民间组织建设,逐步优化公民政治参与的外部环境。民间组织是公民社会的主体,它的发展壮大对于公民社会的培育、公民有序政治参与,乃至社会的和谐发展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我们应当努力加强民间组织的参与:完善民间组织的内部管理机制,强化其自治地位;加快政府职能转变,营造有利于民间组织参与决策的外部环境;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和法规,使非政府组织发展具备良好的法律保障;创建正当的程序,保障民间组织有效地参与政府决策。
(四)培育具有主动参与精神的公民。现代政府需要积极性的公民,因为如果要维持行政国家的地位,就要成为一个有活力的民主政治,而不是一个维持僵化管理的机器。因此,为了在民主行政中扮演一个角色,公民观念必须重生。这种新公民观念的重生需要我们塑造三方面的素质:一是具有成熟的思想与公民意识,具备主体意识和成熟的思想来为公共事务与决策作判断,同时也能深刻认识公民的权利与义务,并采取积极参与的行动。二是具备实践公民资格的能力与智慧。三是能够承担责任与义务。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