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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家庭保护法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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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家庭保护法

第1篇:未成年家庭保护法范文

为了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落实《XX教育关于开展中小学2020年未成年人保护宣传月的活动的通知》通知,更好的学习领会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紧紧围绕“创建平安和谐校园”这一主题,xx中学开展了未成年人保护宣传月活动,引导青少年依法行使权利和义务,自觉预防犯罪,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现将本次活动进行总结。

一.

学校宣传

学校24小时滚动屏显示宣传“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促进未成年人全面发展”、“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促进未成年人全面发展”等宣传标语。

二.开展专题宣传教育及法制知识学习

通过这次学习,加深了教师对新《未成年保护法》的认识,大家一致认为,《未成年人保护法》站在对民族兴旺、国家昌盛负责的高度,突出了儿童利益优先化、最大化的特点,它的实施必定在全社会形成一个尊重和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关心和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良好氛围。同时大家也清醒的认识到,作为教育和引导未成年人全面发展的小学教师,率先学法,在知法懂法的前提下,自觉改正一些过去惯用的教育学生的口语和行为,带头做法律的维护者显得十分重要。老师们纷纷表示要在今后的工作中认真学法、正确用法,做到依法执教、依法治教。

6月25日以来,经学校行政部门研究决定利用职工大会进行全校教师法制知识学习。学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明确规定学校的教职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有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言行,违者最高可追究刑事责任;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场所吸烟、饮酒,否则也将被予以惩处……校领导针对这些现象进行了认真解读与阐述,要求每位教职员工认真学习《未成年人保护法》,体现“未成年人优先保护”的理念,营造尊重和保护未成年人的良好氛围。希望大家要高度重视,认真履行职责,大力支持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大队部要发挥作用,积极开展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三.加大预防知识教育、预防溺水、防、防骗、防欺凌等教育。

5月以来xx中学进行系列主题教育,特别是6月份校园安全隐患大检查大排查、安全八桂行、安全活动月等专题活动任务下,重点做好禁毒教育、预防溺水、预防、防拐防骗、防欺凌等专项专题教育,促使全体师生认识到爱护保护生命,特别是保护未成年人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取得了积极成效。同时,xx中学加强控辍力度,确保未成年人的权益得到充分保护;此外,xx中学对各班的特殊人群进行统计,针对性地开展教育宣传,对留守儿童、孤儿、随工就读、家庭困难儿童给予关怀爱护。通过活动,广大学生也更清楚地了解应该怎样正确地保障自己的权益,避免受到伤害。

四.

第2篇:未成年家庭保护法范文

《未成年人保护法》共七十二条,它于2007年6月1日制成,为我们未成年人明确了各项保护法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让我们明确了如何预防和纠正我们的不良行为,如何预防犯罪。

青少年的成长,离不开家、学校和社会的影响。社会这个大家庭,形形的东西鱼龙混杂,有的对我们身心大有益处,有的则对我们有害,这就要求我们必须有是非观念,必须让我们有所判断和选择。《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都为我们作出了指引,特别是在预防我们人生错误上作出了明示。我曾读过一首诗"一片树林里分出两条路—而我选择了人迹更少的一条,从此决定了我一生的道路。"

其实人的一生中有许多个十字路口,许多个选择,有时只是因为年少的无知,年少的冲动走上一条不归路,有时也只是因一念之差,铸成大错,往往醒悟后,又追悔莫及。这都是法律意识淡薄造成的。我们生存在这个社会,言行就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道德规范。鲁迅先生曾说过:"中国欲存争于天下,其首在立人,人立而后凡事举。"所以我们要与法律作朋友,与犯罪作斗争,我们要知法、懂法、会用法,学会利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

第3篇:未成年家庭保护法范文

通过认真学习《未成年人保护法》,使我对有关未成年人保护的知识有了初步的了解,对未成年人有哪些权益受到国家的保护、当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应该怎么办有了一定的了解。

未成年人保护法是我国第一部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专门法律,它具体规定了保护未成年人的指导思想、保护内容、保护工作的原则,对未成年人的合法权利予以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和司法保护的方法与内容,以及各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法律责任,是一部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利的基本法。它的颁布和实施,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以及全社会对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重视和关怀,为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优化少年儿童成长环境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未成年人处于身心发育的特殊阶段,决定了其始终处于一种被抚养、被监护、被教育、被保护的地位。在生活中,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常常受到监护人、教师及其他成年人的侵犯,严重伤害了未成年人的人格和自尊心。如:在一些学校里,侵犯学生权利、伤害学生自尊心的现象时有发生,或多或少存在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的行为。如有时罚站,有时一个学生违纪全班同学挨批,优待尖子生,有时对后进生态度粗劣等.这些做法不仅违背了有关法律的规定,严重危害了学生的身心健康。因此,我们教师要全面准确地理解自身的权利和义务,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的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杜绝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已逐步成为全社会的共识。然而,社会各方面的保护和帮助还要通过未成年人的配合才能收到良好的效果。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家长、教师和社会不可能时时刻刻呵护着未成年人,未成年人只有自己长本事,才能有效防范来自社会生活中的侵权侵害,应该让他们懂得,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自我保护最有效的措施是求助法律。依法维权不仅能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而且是维护法律的尊严。所以,在加强来自家庭、学校、社会保护的同时,增强未成年人自我保护意识,提高自我保护的能力,依法维护自身权益则十分必要。

未成年人是人类的希望,国家、民族的未来。对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予以特殊保护,做好他们的培养教育工作,是一项具有战略性的,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系统工程。我们每一个公民,都承担着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培养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神圣义务。因此,我们教师要认真学习教育法制的基本知识,不断增强教育法制观念,在教育教学中自觉地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法律、法规,正确的履行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不断增强贯彻国家教育方针的意识和能力,提高教育教学水平。

第4篇:未成年家庭保护法范文

为推动法治__城市建设,__市妇联以坚持“儿童优先”原则为宗旨,以促进儿童发展为主题,以保障儿童权益为根本,在贯彻实施未成年人保护法方面扎实开展工作,着力创新家庭教育工作品牌,建立完善关爱留守儿童服务体系,推动实施《__市儿童发展规划》,努力营造全社会关爱儿童、支持儿童的良好氛围,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对我市妇联系统推动未成年人工作调研情况如下:

(一)加快家庭教育立法步伐。建议通过立法的形式,规定家长与社会应尽的责任。完善家长及亲属为主体的家庭监护体系,强化家长的法定监护责任,明确父母的监护主体责任,细化儿童不能脱离父母监护的具体规定,特别是规定年幼的儿童不能脱离父母的监管和照顾;若双亲都外出打工,应该将子女带走,履行法定监护人的权利和义务。对确因经济等实际困难无法带在身边而由亲属或其他监护人的留守儿童,要求外出务工人员定期联系监护人和留守子女,了解和关心留守子女学习生活情况。对拒不履行监护和家庭教育的责任人的处理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二)健全社会工作制度,完善社会工作者服务队伍建设。明确对社会专职社工的认定和管理,推广专业社工、志愿者、义工的关爱队伍建设,保证专职社会工作者的工作经费。对参加社会工作的义工、社工和志愿者给予在招录公务员、工作(学业)考核、社会表彰等方面予以加分或激励,确保社会工作者的积极性和长效性。

(三)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进一步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组织建设和机制建设,及时成立未成年保护委员会,进一步明确成员单位职责;切实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把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经费纳入预算,充分发挥政府主导,家庭、学校、社会三位一体的作用。进一步拓展宣传渠道,创新宣传方式,切实提升广大未成年人的法治观念、维权意识,促进全社会保护未成年人的责任意识提升,真正使未成年人保护法家喻户晓、深入人心。

(四)进一步加强家庭、社会保护。强化家庭教育。充分发挥网络、报刊、电视、广播等媒体宣传引导作用,引导父母切实履行好未成年人监护职责,为未成年人创造良好成长环境。切实加大对留守儿童的关怀、关爱,通过各种形式弥补留守儿童家庭教育和亲情关怀的缺失。注重社会保护。深入开展网吧专项整治,严厉查处“黑网吧”和网吧、游戏厅等娱乐场所非法经营行为。继续加大社区、校园及校园周边社会治安、食品安全、交通秩序整治力度,严格督促各商业网点在醒目位置设置禁止向未成年出售烟酒警示标志,努力净化未成年人成长环境。为未成年人创造良好学习环境。根据经济发展和财力增长情况逐步加大公益性未成年人科教活动场所建设投入,并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公益科教活动场所建设,为未成年人提供良好文化服务。加大图书馆、文化馆、“农家书屋”等公益文化场所对未成年人免费开放工作,切实增强展览陈列的趣味性和吸引力,促进青少年幸福健康成长;充分利用传统节日和各种纪念日,组织开展面向未成年人的广场、社区、家庭、校园文化活动,活跃未成年人文化生活,陶冶未成年人情操。

第5篇:未成年家庭保护法范文

知识与技能:

提高辨别是非能力及用法律进行自我约束和自我保护的能力

过程与方法:

本框内容是第六课思想教育的落脚点和归宿,教师应结合学生的实际有针对性的进行讲述,或者让学生提出自己的疑问与问题,通过与学生一起讨论,甚至辩论,共同总结出解决问题的方法。

情感、态度与价值观:

使学生充分认识我国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引导学生珍惜和运用自己的合法权益,增强自我保护意识,依法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教学建议

重点、难点与疑点分析

增强自我保护意识是本框的教学重点。因为它是第六课思想教育的落脚点和归宿。对未成年人的各种保护只是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提供了必要条件,而真正要使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得到保护,还需要未成年人自身的大力配合。

教法建议

本框从三个方面简要阐述了如何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第一、要依法自律;第二、要正确对待父母和学校的教育;第三、要学会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讲“第一”时,教师可以直接引用法律原文,还可以综合其他相关要求进行讲授。接下来,教师在讲后两部分内容时,可以精选几个案例或者由学生提出他们在日常生活中,遇到的一些烦恼或疑问,让学生展开讨论,进行自我教育,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在此教师还可以组织一场辩论会或演讲会。

教学设计示例

提问:前面三节课都介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哪些内容?

归纳:

--介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关于对未成年人的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和司法保护。

下面看一个案例:

投影:"14岁的北京少女马某,在观看流星雨的夜晚,被丧尽天良的狡猾歹徒凶残地杀害了"。

讨论一:这个案件给我们的启示是什么?

归纳:--未成年人保护法关于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不只是家庭、学校、社会及司法机关的工作,更重要的是未成年人自己长本事,提高自己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才能有效地防范来自社会生活中的各种侵权侵害,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接下来就来讲:

四、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板书)

1、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的必要性(板书)

讨论二:题目--未成年的中学生怎样做才能增强自我保护意识?

要求:

(1)学生以行政小组为单位按题目进行讨论;

(2)时间为15分钟;

(3)每组推选一名学生代表本组将讨论结果公布出来;

(4)其他组可以补充或发表不同意见。

讨论过程(略)

最后由老师进行归纳总结,除了点明教材中的三个方面外,还要将学生讨论的结果总结归纳进去。

2、如何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板书)

下课之前,教师布置关于"正确对待家长的正确教育"辩论会的工作。

教学手段:

1、教学时间和教学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充分利用教材中的插图、小栏目、文字资料及教师自己、学生搜集到的资料、案例,解决本框教学的重点、难点。

2、可以利用投影片、实物投影、电视录像及影视作品或图片来帮助学生理解、掌握各知识点。

3、条件的地区,可以充分利用现代化的多媒体及互联网技术,开展多种方式的教学。

探究活动

题目:关于“正确对待家长的正确教育”的辩论会

(一)活动目标:

1、使学生从不同角度明确掌握教材中的知识点。

2、培养学生明辨是非、明确表达观点及雄辩的能力。

3、提高学生搜集、组织资料及表达能力。

(二)教学步骤:

1、教师对辩论会的题目、要求做详尽解释。

2、学生自愿及老师建议相结合全班组成正方、反方两大阵营。

3、由学生进行准备,教师进行相应的指导

4、组织辩论会。

5、进行最佳辩手、优秀参与奖及优胜奖等评比。

(三)对教师的建议

教师在组织学生的活动时,要针对本地特点及学生的特点来进行,不要只追求活动的数量表面上的热闹、轰动,最主要的是要使活动与教学紧密相连,活动在精而不在多。

(四)评价重点

1、学生的参与程度,准备情况;

第6篇:未成年家庭保护法范文

【关键词】未成年人;监护;监护制度;限制

一、研究现状

近年来频频出现未成年人被虐待案件的报道,如南京两儿童饿死家中案,淮安针刺女童案,广州番禹7岁女童因饥饿被迫跳楼觅食案,广州12岁女孩被母亲虐待八年致死案件,等等。从这些令人震惊、愤怒的案件背后可窥探出我国在保护未成年人权益方面,监护制度存在的缺陷,和国家公权力介入力度的不足等严重问题。

在未成年人监护制度方面,我国的立法、实践情况与国外一些先进国家的立法、实践情况有很大的不同。因为我国的传统思想还是家庭本位,家庭是未成年人监护的主体中心,把对未成年人的监护主要归结为家庭的内部事务,并认为这也主要是父母理所应当去承担的责任。《民法通则》规定了对未成年人监护的确定规则,主要是关于针对不同情形如何确定监护人的问题,并规定了两种监护制度,即法定监护与指定监护。此外,除了这两种监护,还存在另外一种监护方式及监护人确定规则。《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对委托监护做了相关规定。规定了处于特殊情形下的未成年人的监护问题。①

但是,在实际生活中,由于父、母的家庭管教不周全,没有尽到应有的、适当的监护职责,尤其是除了父母以外的其他监护人的职责疏忽,许多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其实是处于弱保护状态的。当权益遭受损害时,往往不能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济。人们普遍的观念是这属于家庭内部的私事。凸显出的问题是,相关的保护组织机构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力度很弱,发挥不到被期许的功能;而国家公权力对未成年监护的介入力度也很小,介入范围也非常窄。关于未成年人监护权限制的问题,我国法律并无明确规定。《民法通则》中规定了监护权的移转问题,即指定监护制度。②而《未成年人保护法》中规定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在失职情况下,如果侵害了未成年人权益,并且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这时候,是由公安机关给予行政处罚。但并没有进一步规定,在对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行政处罚之后,针对未成年人的监护问题,权益保护问题,该如何采取应对措施以便更好的保护未成年人,未成年人的监护应当如何进行。此外,《刑法》中规定了虐待罪、遗弃罪等。但这些法律规定都没有对未成年人监护权的限制问题作出专门、详细的规定。

许多先进国家都设立了监护权的限制制度,对监护权的限制情形作出了详细的规定。如发生限制情形的预防,限制的条件,限制措施的采取,后续的继续监护保护措施,限制状态的评估,监护权的恢复,等等。其监护制度一般有四种:遗嘱监护、法定监护、选定监护与委托监护。此外,国外还设立专门机构,如监护法院、监护法庭。《法国民法典》在未成年人监护制度方面较为成熟,规定了国家公权力干预机制,明确了国家监护职责。《德国民法典》规定监护法院的职责,《瑞士民法典》设立了社区监护制度。《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规定了“儿童利益最大原则”。③

二、存在问题

(一)我国对亲权与监护权并未加以区分

“亲权”一次多为大陆法系国家所采用,英美法系国家不称亲权,而称为监护。在学术著作和文章中,对于亲权概念的界定有不同的观点。本文观点赞成夏吟兰教授对亲权概念的界定:亲权是父母基于其身份,依法享有对未成年人,人身上抚养管教和财产上保护管理的权利义务的总和。在大陆法系国家,亲权与监护权的说法与规定是并行存在的。但是,亲权与监护权有先后之分,当亲权丧失或被剥夺的情形下,未成年无法得到亲权的保护,这时候监护权会替代亲权,也就是对未成年人的人身及财产权益的监督与保护,这两种制度使区分并行的。而在英美法系国家,并没有对亲权作出规定,一律称作监护权,因为监护的职责已经包含了亲权的内容。

而我国《民法通则》第16条泛化了监护的概念,将监护与亲权混为一谈,强行合在一起。虽然规定父母是监护人,但在罗列法定监护人时并没有将父母纳入该序列。可以看出作为监护人的父母与其他法定监护人在法律地位上有很大的区别,实际上,父母对未成年人的监护依据是亲权,而我国法律将亲权与监护权混为一谈,这也就混淆了父母依据亲权的责任与其他法定监护人的责任。此外,《婚姻法》第21、23条中规定,父母基于亲权照顾、保护未成年人,但又规定了父、母对其的监护权,也是将父、母基于亲权所享有的权利和义务与其他基于监护制度产生的监护人的权利义务不加以区分规定。这不利于未成年人得到更好地保护,也不利于其他法定监护人法律地位、权利义务的明确。因为亲权和法律规定的监护权的并不同,所以在发生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情形时,需要对监护人监护资格作出限制的条件也应作出区分。

(二)法院介入未成年人监护指定的滞后性,指定监护的情形存在局限性

司法往往是救济的最后一种方式,而在未成年人监护问题上,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法院的指定监护是有前置条件的。也就是当监护人对相关的单位、村委会(居委会)的指定监护有争议,并到法院。另外,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对法院的指定监护的条件和效果作出了相关规定。④ 由此可知,法院指定监护的条件范围非常狭窄,法院内部也不存在专门的未成年人监护法庭,也更没有类似于未成年人监护法院这样的专门机构。实际生活中,当诉诸法院要求指定监护人时,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已经遭受不可弥补的损害。

(三)单位监护的存在条件弱化,已不具备可操作性

我国在监护制度设置理念上依据的是监护人与被监护人关系的亲疏程度,《民法通则》规定,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在特定情形下的权利与义务。在法定监护人范围以外,具备同意其他人成为监护人的权利,即监护同意权;在监护人之间发生监护争议时,有指定监护的权利;此外,在还没有确定监护人的情况下,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还应当承担相应的监护职责。

在计划经济时代,单位对家庭的干涉范围很宽,干涉力度也较大,其中之一便是对未成年人的监护也享有了一定的权利。而在如今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已经不再具备承担未成年人监护的实体上的资质,单位监护的存在条件正在逐步弱化。公司企业的主要目标是发展经济,追求市场利润,事业单位发展的是公共事务,追求社会的公共利益。社会分工也经有了巨大的不同。并且实际中单位作为监护人也缺乏可操作性,未成年人的权益并不能得到有效的保护。父母的所在单位不应当承担未成年人的监护责任,也更不应当享有指定监护的权利。因此,当出现监护人监护资格被限制的情形,就需要有专门的监护保护机构承担相应的监护职责。

(四)国家公权力介入未成年人监护的力度非常小,没有一个完善的监护资格限制制度,不能满足现实的需求

实际中,关于未成年人的监护首选的是法定监护,然后是特定情形下的指定监护,在没有法定监护人或丧失法定监护资格时,最后转由社会组织、机构监护。比如在南京两女童饿死家中案件中,父亲因吸毒服刑,母亲也因吸毒而对孩童不闻不问,而当地的居委会、民警虽多次帮助劝说,但并没有使事情好转,两女童的境况也并没有得到改善,居委会、民警也只是起到了帮助劝说的作用。实际中并没有一个独立的儿童救助机构,没有一个完善的监护资格限制制度,也没有完善的、衔接的配合该制度实施的辅助制度。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因为受到社会本位和福利国家思想的影响,这些国家逐渐的以公法,判例法和社会法等的形式规定了国家公权力干预监护。如《法国民法典》规定监护是公共性质的责任。这些国家除了在民法里面作出规定,相应的还有全面的辅助规则,量化指标,并设置了专门机构,这些机构根据有利于未成年人权益的原则选任监护人。并且监护人的范围不仅仅是被监护人的亲属,还包括了亲属以外的自然人,符合特定要求的社会团体、机构组织。监护不仅仅也不可能是家庭私事,也是国家的社会性事务,国家公权力的介入使得监护国家化、社会化。此外,《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规定了处于特定情形下的儿童应当得到国家的特别保护和协助。⑤

而我国的实际做法还远达不到公约的一般化要求也与其他先进国家存在较大差距。我国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过于依赖亲属的监护。同时,司法的介入与未成年人行政管理机构衔接性差,社会机构保护力度弱,严重缺乏对未成年人的监护监督和预防机制。

三、研究未成年人监护权限制制度的必要性与意义

频频发生未成年人权益遭受侵害却得不到及时的救济的事件,儿童被虐待案件纷纷出现在媒体的报道中。南京江宁区两女童被饿死在家的案件至今仍触目惊心。父母在监护未成年人过程中出现的过错并没有得到及时的纠正,未成年人的权益得不到及时的救济。因此,当达到特定情形,应当对监护权作出必要的限制。

虽然《民法通则》规定了法院在特定情形下具备指定监护的权力,但诉至法院之前,从村委会、居委会到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有良好的预防机制、及时的举报、接收机制和工作部门之间的有效的衔接机制,然而这在实际生活中是严重缺乏的。南京江宁区饿死女童案中,两名女童直到饿死家中才被民警发现,如果有良好的预防机制、及时救助机制,悲剧也许就不会发生。

我国目前的监护制度存在较多的问题与漏洞。《民法通则》仅一条规定是关于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确定问题。监护制度过于简单,内容粗糙,远不能满足现实生活的需求,对亲权和监护权也混为一谈,没有作出明晰的区分。从父母、其他监护人、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到乡镇派出所、社会救助机构、行政管理部门、人民法院等各个角色之间严重缺乏衔接性。未成年人的监护不仅仅是家庭内部的事情,而是应当具有社会公共性质的责任。

未成年人是否得到良好的监护,关系到未成年人的权益保障、人格的健康发展,对其一生都会有重大的影响。南京江宁区女童饿死家中案,足以引起社会对未成年人能否健康成长的关注,反思目前存在的问题,法律的漏洞,实践操作的不足,审视监护的社会化,公权力的必要干预,构建未成年人监护权的限制制度,促使各个环节制度的建立与完善,环节之间的有效衔接,更好的,全面的保护未成年人。

四、构建未成年人监护权限制制度的内容

(一)区分亲权与监护权,建立亲权与监护权双重制度

基于以上分析,亲权与监护权有很大的不同,父母对未成年人的监督、保护依据的是亲权,而其他监护人依据的是监护权,对这两者作出区分,能够更好的明确父母的责任、监护人的权利与义务。

(二)完善未成年人权益损害预防机制

与未成年人生活比较密切相关的社区,如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与学习、活动相关的社区单位如学校,社会组织等,应当建立完善的预防机制。当出现未成年人被监护权益遭受侵害时,及时介入并向行政管理机构报告。并辅助行政管理机构对相关家庭进行家庭风险评估。

(三)未成年人行政管理机构建立良好的举报制度与接收举报制度

监护是具有社会公共性质的责任,行政机关在未成年人监护方面应当承担着重要的职责。通过完善的举报与接收举报制度,才能够及时发现,并启动紧急救助机制。

(四)确立监护权的限制制度

在父母等监护人严重违反监护职责时,行政机关在接受到相关人员、社会组织等的举报后,通过法定的程序对监护权进行临时干预,最终通过人民法院的裁判限制监护权,经过特定的程序,以裁定的方式重新指定监护人。

(五)逐步建立监护监督制度

如设置监护监督人,对监护人进行监督,也可设置监护法庭甚至逐步设置监护法院,在监护人设置、监护行使、尤其对监护权限制等方面行使监督,分配监护职责。同时,重点监督被限制了监护资格的监护人,经过特定时期的考察,决定是否可以取消对其的监护限制,是否有能力完全恢复监护资格。

五、结语

本文在厘清我国传统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法律规定与实践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的同时,为更好的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提出建立未成年人监护权的限制制度,具有现实意义和法律意义。应当在确立儿童最大利益的理念下,建立未成年人监护权限制制度,同时进一步建立、完善未成年人监护权限制制度的配套实施机制,如未成年人权益损害的预防机制,家庭风险状况评估机制,举报制度与接收举报制度,建立监护监督制度,逐步设立监护法庭等配套实施机制。通过未成年人监护权的限制制度,明确社会团体、组织、机构等在辅助监护方面的职责,进一步明确监护人的权利与义务,给未成年人营造一个良好的成长环境,使未成年人的权益得到最佳的保护。

注释

① 参见《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6条.

② 参见《民法通则》第16条第3款.

③ 参见《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第3条第1款.

④ 参见《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3条.

⑤ 参见前引③第20条第1款.

参考文献

[1] 李超,毕荣博.从未成年人保护看国家监护制度的构建[J].青少年犯罪问题,2004(4).

[2] 夏吟兰主编.婚姻家庭继承法[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2.

[3] 杨立新.家事法[M].法律出版社,2013.

第7篇:未成年家庭保护法范文

《扬子晚报》2014年7月7日报道:昨天上午10点多,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铁心桥派出所值班民警接到13岁男孩小张的报警电话。原来小张的父母趁他不在家,看了他的QQ聊天内容,还删除了很多聊天记录和QQ好友。这让小张非常愤怒,他询问有没有相关的规定可以保护自己的隐私。民警劝慰了这位情绪激动的男孩,小张也答应民警,不再和他父母生气。

分析:

面对13岁小张的报警,相信不仅是接警的苏警官在思考小张父母行为的合理性。作为法治社会的一份子,每一位父母都面临着监护权与子女隐私权的矛盾。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条提纲挈领地指明了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原则: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规律和特点;教育与保护相结合。父母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承担了最主要的教育和保护未成年人的义务,而教育与保护离不开对未成年人的行为看护、心理探寻――然而父母看护和探寻的手段,往往可能触碰到未成年人的隐私,从而带来监护权与隐私权的冲突问题。

监护权与隐私权的冲突不是单纯的谁重于谁,或者谁服务于谁的关系。

十多岁的未成年人往往情感丰富、羞耻心强烈,而当代社会的未成年人权利意识清晰,对隐私权也就尤为敏感。于此,《未成年人保护法》特别规定了对未成年人个人隐私的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对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检查,或者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开拆、查阅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查阅。”由此可知,对于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未成年人(即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父母有权了解他们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中的隐私。因而,这个年龄段的未成年人,对父母为了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而提出的获悉其隐私的要求,应当予以配合,而父母对由此而获悉的未成年人隐私,应当予以严格保密并合法使用,不可以滥用此权利而侵害未成年人隐私权。但是面对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未成年人(已满十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父母则无权开拆、查阅他们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如果擅自开拆、查阅,有可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九条明确了对侵犯未成年人隐私权的相应罚则:“侵犯未成年人隐私,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那么是否可以得出结论:隐私权高于监护权,父母即使为了履行监护义务,也不能触及子女隐私?答案并非如此,隐私权与监护权的矛盾天然存在,但只要是以保护和引导未成年人为目的,监护的方式方法是可以变通的。

应当看到,《未成年人保护法》在确认保护未成年人隐私权的同时,也赋予了父母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的义务。为了履行前述义务,在一些情况下父母需要通过触碰未成年人的隐私来保护未成年人。比如在未成年人有沉迷网络可能的情况下,父母需要了解未成年人的行踪、经常访问的网络地址、在网络上接触到的观点和人群等,以此来判断该未成年人是否有沉迷网络的危险。针对这种情况,法律的价值取舍倾向于监护权的行使,而最终目的还是在于对未成年人的保护。

从前述分析可见,结合“保护未成年人”这一目的,可以调和父母监护权与未成年人隐私权的矛盾――因为无论是未成年人隐私权的保护,还是监护权的设定,归根结底都是从未成年人利益的角度出发。

美国《家庭教育及隐私权法》规定:“学生在校期间的各种个人数据、考试分数、所受奖惩等个人隐私,未成年人的父母及其他监护人有权了解。并且未经未成年人的父母同意,学校不可向第三者透漏以上信息。”由此可见,即便是未成年人隐私权保护相对发达的美国,在未成年人隐私权保护方面也并不排斥未成年人监护人的介入;与此相反,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反而应当参与保护未成年人的隐私权。

第8篇:未成年家庭保护法范文

【关键词】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责任;刑罚措施

一、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责任制度的缺陷

(一)立法缺陷

我国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司法制度主要体现在《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中。而对于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处置的法律规定,散见于《刑法》、《刑事诉讼法》、《监狱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虽然规定不少,但这些规定之间缺乏有效的联系,例如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规定了家庭、学校、社会、司法机关在未成年人保护中的责任,但却缺乏规范未成年人家庭教育、学校教育、社会管理等的配套立法,以致家庭教育出现问题时得不到必要的矫治,学校教育出现偏差时也得不到及时的纠正,以至于社会力量参与未成年人保护时职责不明,各自为阵。立法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又太过模糊,可操作性不强。

(二)刑罚措施以及非刑罚措施的缺陷

1. 刑罚措施的缺陷:司法实践中对未成年人犯适用刑罚措施存在的缺陷,主要表现在:一是达不到教育的目的,如执行拘役的场所可能是在看守所,而由于看守所收押任务重,不区别成年犯与未成年犯,导致未成年人犯容易受到其他犯罪分子的感染,不利于其教育改造;二是耽误未成年人的学习与生活,影响未成年人的名誉。而对于未成年人犯适用有期徒刑也随之出现了一些问题,一是未成年人犯若长期在监所服刑,很容易形成稳定的犯罪人格,成年后会重新走上犯罪的道路;二是未成年本身其身体和适应社会的能力尚未完备,长期服刑可能会导致他们刑满释放后无法适应社会,从而带来诸多的社会问题。因此,世界各国都对未成年人犯罪适用有期徒刑做了刑期以及其他条件的限制,而遗憾的是,我国却没有法律明确区分未成年人罪犯和成年罪犯的刑期幅度,这有待我们进一步明确及完善。

2.非刑罚措施的缺陷:我国非刑罚措施有七种:训诫、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建议予以行政处罚或行政处分、责令父母或监护人严加管教、收容教养。非刑罚措施的种类太少,远远不能满足实践的需要。另外,处罚的严厉程度存在断层,等级性不明显。如训诫、责令具结悔过和赔礼道歉这三种措施教育时间较短,其教育效果不好;赔偿损失这项措施导致其责任转嫁于其监护人身上,而未成年人没有切肤之痛;责令父母严加管教这项措施由于没有有效的社会监督,往往起不到任何效果。另外,我国不存在社区刑,而且对具体未成年人犯罪行为没有一个层次分明的规定,这确实是一种很大的缺失。

二、完善我国未成年犯罪刑事责任制度的建议

(一)法律制度上的完善

针对立法上存在的缺陷,笔者认为应当进一步出台一部具有实际操作意义的未成年犯罪的法律法规。具体而言,应当根据现有的未成年人司法工作特点以及基本原则,对现行的《刑法》、《刑事诉讼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有关条款进行修改并补充完善。立法时,要充分考虑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要有针对性,严格执行针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政策,注意对未成年人犯罪的规定要具体,要具有可操作性。对于已经制定出的法律规定,可以用司法解释的形式对其具体化。同时在立法中,可以规定在认定未成年人犯罪构成上区别于成年人的不同标准,在刑种、刑度和刑罚制度方面也做出区别于成年罪犯的规定。在条件成熟的时候,我们可以结合实际,出台一部专门的未成年人犯罪法律,构建一个包括非刑罚措施和刑罚措施在内的未成年人特别法律体系,真正实现未成年法律的系统化。

(二)刑罚措施以及非刑罚措施的完善

笔者认为,对于刑罚措施的完善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第一,减少管制的刑期;第二,出台具体的管制执行细则,对管制的组织形式、任务、工作人员的职责以及被管制的犯罪分子的具体要求等做出明确的规定;第三,放宽未成年罪犯适用缓刑的范围,可以考虑改变刑法的现行条件,对未成年罪犯适用缓刑的条件单独列出:对判处拘役、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未成年罪犯,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第四,增设缓刑担保制度,即法院判处未成年犯缓刑的同时,未成年犯的监护人须同时提交保证该未成年罪犯在缓刑考验期内不再危害社会的具体举措,并缴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保证未成年罪犯认真履行其相关义务。

笔者认为,针对我国现行的非刑罚处理方式存在的问题,可以考虑建立以下几个制度加以完善:

1.监管令。由法院向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发出监管令,要求监护人监督未成年人严格执行监管令上面的要求,如不得在公共场所寻衅滋事,不得吸烟、酗酒,不得违背道德行为,不得进入网吧、夜总会、酒吧等不适合未成年人进入的场所。

第9篇:未成年家庭保护法范文

有了很大提高,为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创造了良好的社会环境。现将2012年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提供组织保障。市教育局成立了以党委书记、局长 为组长,党委副书记、副局长 为副组长,机关各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印发了《2012年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实施方案》,指导全市教育系统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全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按照方案要求,成立了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领导机构,为全市预防青少年违法犯工作提供组织保障。

二、加大了《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宣传力度。市教育局统一要求,周密部署,组织指导全市各级各类学校以《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法规为重点内容,认真开展了学习宣传活动。通过对“两法”地深入学习,广大师生既掌握了其主要内容和精神实质,又解决了思想认识

问题。我们的具体做法是:一是制定规划。在认真总结几年来贯彻落实《未成年人保护法》基本经验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工作计划。二是组织培训。在教师培训中。一方面积极组织系统地学习两法内容;另一方面全面提高班主任法律意识,强化“两法”的贯彻落实。学校给每位班主任教师购买了霍懋征《没有教不好的学生》一书、定购了全国中小学德育工作主流媒体《德育报》,学校利用网络下载文章供教师学习,以更新教育观念,指导教育教学工作,更好的贯彻落实《未成年人保护法》;学校坚持月培训制度,针对班主任工作中的问题,进行科学指导,聘请专家对班主任进行了《如何加强学生的安全教育》、《怎样写学生的个性化操行评

语》、《如何有效加强班级管理》等讲座。三是搞好宣传。为使“两法”深入人心,学校采取了灵活多样的方式,开展了宣传工作。通过组织学生上街发放宣传单、悬挂过街横幅、校园广播、召开主题班会等宣传形式,使“两法”逐渐深入人心。

三、突出重点,实行了综合治理。突出抓好了未成年人的思想教育工作,切实保护了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有效地预防了未成年人犯罪。一是从学校教育入手,强化法制意识。课堂教育与课外教育相结合,法制教育与思想品德教育相结合,加强了对未成年人的法制教育。组织学生收听法制报告,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参观监狱等教育形式,提高了学生的法律意识。二是从社会环境入手,治理校园周边秩序。为巩固未成年人的法制教育效果,保证未成年人有一个健康成长的学习环境,要求各级各类学校校领导坚持值班制度,确保学生在校期间的安全。三是从父母影响入手,抓好家庭教育。家长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切实提高家长的责任意

识和法律意识,是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重要环节。建立家长学校和家长委员会,学校每年集中举办家长培训班,并把“两法”作为培训的重要内容,使家长明确监护职责和扶养义务,自觉地以健康的思想品德和适当的方法影响和教育未成年人。四是从教育转化入手,及时矫治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我们根据学生不同年龄的生理、心理特点,有计划地开展了思想、道德、纪律教育,做好后进生的教育转化工作,使之成为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一个有效途径。

四、进一步完善学校兼职法制副校长制度。为充分发挥法制副校长在预防和减少青少年学生违法犯罪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在市直各院校和县(市)区部分学校设立了驻校警务室,配备了法治副校长,学校和公安部门有了经常性的联系,确保学生身心安全,避免伤害事件发生。今年上半年,全市共聘任法制副校长865人,进行法

制讲座、法制报告250多场次,受教育师生30多万人(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