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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继续深入贯彻行政许可法
认真贯彻行政许可法,转变管理职能。在全面公开许可事项、许可依据、许可条件、许可范围、许可程序、办理时限等内容基础上,全面推行政务公开,切实提高许可工作的透明度,真正建立起公开、公平、公正的许可制度。行政许可由市政府办事大厅我局窗口统一受理,行政审批处严格实施,要在严格安全生产准入条件的基础上,依法办理安全生产各项许可。要进一步加强许可档案台帐管理工作,严格按照档案管理要求,规范整理各类许可档案,及时归档。
二、认真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
严格按照《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要求,推动行政执法责任制的不断深化。进一步健全依法行政领导机制建设,建立主要负责人第一责任人制度,切实加强领导,狠抓落实。各处室要在清理执法主体、执法依据、执法职权的基础上,把执法职权分解落实到具体执法岗位。召开安全生产法制与执法工作会议,全面部署年度安全生产法制与执法工作,并做到季度有评查、半年有督查、年度有检查考核,切实将安全生产法制与执法工作落到实处。加强行政执法责任考核评议和责任追究,严格落实执法责任。
三、强化执法队伍建设
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苦练基本功”活动,加强对法律法规的学习和业务技能的操练,通过举办培训班、业务学习会、安全生产论坛等,不断提高行政执法人员法律素质和执法能力。加强对依法行政工作的领导,根据人动,及时调整、充实局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进一步健全领导干部学法制度,积极开展法律知识和业务操作培训,努力增强执法人员法律意识,不断提高与依法行政和履行职务相适应的法律素质和能力。严格执行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资格制度,加强培训考核,提高素质,确保所有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合法,持证上岗。
四、规范行政决策和行政执法行为
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环节,是保障人民群众行使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的内在要求。决策要按照调查研究、专家咨询、法律论证、重大事项社会公示和听证、重大事项集体决策等程序制定。加强决策执行督查,形成决策执行的过程监督和反馈纠错机制。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决策事项、依据和结果要在我局门户网站上公开。今年重点将进一步完善落实《行政决策评估制度》、《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等。在此基础上,积极探索行政执法程序程式化管理,努力规范行政执法行为。认真开展执法检查和案件办理工作,按照《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暂行规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定》和《省安全生产监管现场检查规定》的要求,加强对立案、调查、审理、告知、送达、处罚、执行、结案、归档、执法纪律等方面的监督检查,严格执法办案程序。认真贯彻执行2011年版《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式样)》,做到正确使用执法文书。继续开展全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强化执法理念,提高执法水平。
五、全力宣贯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按照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2012年全市安全生产宣传工作要点的通知》精神,利用“安全生产月”活动、安全法律咨询、安全图片巡展等多种形式,结合市委市政府开展的“机关服务基层、干部服务群众”活动,认真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493号)、《省安全生产条例》、《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浙委[2011]88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大力推进安全生产法制宣传教育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进一步强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政府的监管主体责任,努力提高全社会的安全意识。
六、加强行政执法监督
进一步重视工作,强化责任意识,依法处理群众事项。切实解决人民群众通过举报反映的问题,保障人、举报人权利。积极探索《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制度》、《安全生产举报督查制度》等制度建设,不断健全分工分流的工作机制,把行政管理引发的纠纷和矛盾及时引导到法定的渠道上来解决。要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执法监督工作,健全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明确相关业务处室的工作职责,进一步健全内部层级监督体系,做到各负其责,互相监督,互相制约。同时,进一步抓好行风(执法)监督员队伍建设,今年是行风(执法)监督员聘期届满之年,要认真及时做好行风(执法)监督员的续聘、选聘工作。要召开好行风(执法)监督员会议,努力健全外部执法监督体系建设,努力创造良好的安全生产执法环境。进一步推进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制度,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关于备案工作的规定,建立备案案件定期审查通报制度并认真执行,确保依法行政、执法公平。
七、切实加强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
随着民众法律意识的提高,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案件被复议和诉讼的可能性不断加大,法制和执法部门要树立讼意识,确保办案质量。相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积极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依法办理行政复议事项,进一步规范工作程序,增强透明度,提高公信力。充分发挥律师顾问作用,积极做好行政诉讼案件的应诉工作。积极配合和支持人民法院的行政审判工作,严格执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和裁定,对人民法院的司法建议认真研究,并加以落实。
一、依法行政工作主要情况
(一)加强组织领导,深入学习贯彻有关法律法规,努力提高依法行政工作能力。
为加强对依法行政工作的领导,我局制定了《关于调整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安监管字〔〕37号)成立了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市安监局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计划》,对依法行政工作任务进行了逐项分解,责任落实到具体科室,明确责任分工,定期召开专题会议,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并将依法行政工作纳入目标考核中,坚持常抓不懈。
在加强组织领导工作的同时,我局还广泛开展了法律法规的学习、培训活动,形成了领导干部带头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风气;各科室工作加强对业务内相关法律法规学习培训工作,还组织局里全体人员参加由市法制办组织的《行政强制法》等专题培训,同时由局里统一购买《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等书籍并发放给所有人员进行学习,此外还积极组织开展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3号)等重要法律法规的学习培训工作。
(二)加强执法监督,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坚持以依法行政统揽安全生产管理行政执法工作,把依法行政这根主线贯穿到安全督查、隐患排查治理和事故调查处理等监管工作的各个环节,做到人人守法,事事依法,不断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一是做好行政执法案件审理工作。本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切实履行好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案件的审理职责,通过对行政处罚案件是否具有管辖权、当事人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明确、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正确、适用法律法规是否准确、量罚是否恰当、程序是否合法、执法文书是否规范等内容进行把关,有效提高行政处罚案件的质量和水平。通过这项举措,确保了我局行政执法的公正、公平、公开,从源头上消除了腐败的温床。今年以来,我局已审理行政处罚案卷20起,未发生一起对法定职责不作为或滥用执法权力乱作为的错案,也没有发生一起行政复议案件。
二是做好事故案件的报告备案工作。我局制定了《市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挂牌督办与公告制度》和《市一般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制度》,严格按照省安监局有关工作要求,依法严格事故查处,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讨论,并对事故查处实行挂牌督办,确保事故查处过程依法合规。事故查处结案后,都及时予以公告,接受社会监督,使我局执法行为主动接受外部监督,有效规范了我局的行政执法行为。
三是深化行政执法责任制建设。我局组织开展对行政执法责任制相关配套制度进行系统的梳理,对需要继续实行但有关内容又与实际需要相脱节或不具有可操作性的责任追究制度、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制度、行政执法回避制度、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行政执法检查制度、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制度等制度进行修订完善,目前已基本构建起一套行政执法责任制相关配套制度体系。行政执法责任制配套制度的不断完善,将进一步规范我局行政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工作的深入开展。
四是积极做好行政执法案卷和许可案卷的规范工作。我局根据市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督促相关科室和执法支队按照《市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和《市行政许可案卷评查标准》的要求,对执法、许可案卷进行整理和规范,同时安排人员到市工商局、市国土资源局进行相关方面的学习和经验借鉴,还邀请市政府法制办的人员到我局检查指导案卷的规范性,进一步提高我局行政执法和许可水平。此外,还专门制订了行政许可、执法案卷的封面,统一我局案卷的封面制作。三月份,根据市政府法制办文件要求,我们向市里报送了一个行政许可案卷和一个行政处罚案卷参加全市、全省优秀行政执法案卷评选工作。
五是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我局组织开展了行政执法自查工作,对今年以来我局在行政处罚中依法行政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通过科室自查自纠、纪检监察、专题分析讨论,总结经验,寻找差距,改进工作,促进了行政执法权力的规范、透明、高效、廉洁运行。同时,对我局至的 稽查案卷进行了认真梳理,重点对其中的事故案件进行了详细分析,对我局事故案件的事实认定是否清楚、法律适用是否准确、办案程序是否合法以及是否需要进行案件移送等方面进行全面检查。
(三)加强宣传教育,规范文件管理。
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法规宣传教育,切实提高法律意识,是加快改变执法环境,推动依法行政工作的重要途经。我局在法制宣传工作上采取多层次、多形式、广覆盖的方式,对安全生产领域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了广泛的宣传教育活动。
一是精心组织安全生产月活动。6月13日,市委宣传部、市安监局、市公安局、市广电局、市总工会、共青团市委六家单位牵头在抱石公园广场联合举行了以“安全责任、重在落实”为主题的“安全生产月”宣传咨询日活动。活动现场,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住建委、市安监局等十六家单位设立了咨询台,还在现场摆放各单位的安全生产宣传展板供市民观看,并邀请社区腰鼓队进行表演,整个活动气氛热烈,受到群众的好评。本次活动向市民展出安全生产宣传展板30块,发放安全手册、宣传单等近2800册,接受群众咨询千人次等。此外,按照省安委会统一部署,我市在安全生产月前期积极组织了十佳“服务发展做贡献、守护平安当卫士”主题演讲比赛和“十佳安全歌词”及“十佳安全理念”征集评选活动。各地、各单位广大职工群众积极参与。在全省“服务发展做贡献、守护平安当卫士”主题演讲比赛中,我们选拔了赣西供电公司优秀选手取得省局比赛第五名的好成绩。
二是开展与参与其他法律法规宣传活动。根据市法制办、市司法局有关“12·4”法制宣传日活动的有关要求,我们制作好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宣传材料制定成册,和执法支队有关人员设立现场咨询点,并发放宣传资料300份,获得市领导的表扬,较好地完成我局“12·4”法制宣传日活动。
三是开展各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培训。重点对基层安全管理人员安全法律法规意识的培训,先后对公司、公路局、市教育局等各行业企业进行了8次针对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班,聘请安全专家对法律法规、安全管理知识等进行讲解宣传,共计培训320多人次,获得学员的一致好评。今年四月,我们及时制定并联合下发了《关于举办全市客运企业安全管理员培训班的通知》(安监管字〔〕29号),组织全市各道路客运企业的安全负责人和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培训内容包括: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现状分析及法律法规知识、道路客运企业安全工作规范等,强化企业管理人员安全意识和法规意识,规范企业安全管理。同时,对客运企业驾驶员的驾驶资格和从业资格进行严格审查并督促加强培训。此外,我们还组织各县区有关道路交通安全的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提高相关人员的安全意识,加大各县(区)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力度。
同时,我局还积极开展规章清理和规范性文件的清理,确保文件报送及时、准确,坚决杜绝迟报、漏报情况的发生,并且确保规范性文件备案率达到100%。此外,还对规范性文件由事后审查改为事前审查,严格了备案审查的原则、内容、程序等,有效遏制了滥发规范性文件的现象。
二、存在问题
1、执法培训制度化、系统化、科学化还有待加强。
2、部分科室和个人对法律法规及业务学习培训流于形式,学用不能有效结合,导致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不高。
3、不同程度地存在重处罚轻管理、重罚款轻教育、重实体轻程序现象,审后的案件监督不够,对没收物品处理监督还不到位。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一)完善行政决策机制,实施依法、科学和民主决策
要进一步完善内部决策规则,使各部门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职责行使行政决策权。要建立健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合法性评估、重大决策集体讨论和决策公开等制度,对决策过程进行控制。要健全决策监督和责任追究制度,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并落实决策责任制度,对超越权限、违反程序决策造成重大损失的,要严肃追究决策者的责任。
(二)加强和改善行政执法,确保法律法规正确实施
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法律业务培训,强化执法为民观念,增强依法行政能力,建立一支政治合格、纪律严明、业务精通、作风过硬的行政执法队伍。要加快完善行政程序制度,规范行使行政裁量权的行为,切实解决好行政执法中、滥施处罚的问题;要深入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继续加强行政许可法的宣传和培训工作,创新和完善实施行政许可运行机制,对投资、建设项目、企业登记、外商服务等相关联的许可事项要统一制定程序规定,确定一个受理部门,减少许可环节,提高办事效率;要加快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要完善行政执法经费保障机制,行政机关收费和罚没收入都要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规定,坚决制止各种形式的乱罚款和乱收费行为。
(三)抓住关键,强 化措施,切实做好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关键词:安全生产 联合执法 问题对策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安全生产非法违法活动有蔓延之势,而且诸如此类的问题,部门间相互推诿现象比较严重。一个部门解决不了的问题,若由几个部门相互扶助,相互联合,共同来执法,是不是能达到好的效果呢?联合执法是安全生产直接行政处罚权制度的一种有益补充,是当前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活动的一种重要手段,解决了一大批“没人理”的重大安全隐患,确保了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本文就如何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联合执法工作进行研究、探索和思考。
一、安全生产联合执法的内涵及意义
所谓安全生产联合执法,是指某一领域的安全生产行为涉嫌违反多个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具有交叉等其他情形,需要多个行政执法机关共同实施的行政执法活动。在安全生产联合执法活动中,各行政执法机关对属于本部门管辖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独立调查取证,分别做出处理决定,并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属于交叉管辖权等其他情形的,遵循“一事不二罚”的行政处罚原则,在各执法主体独立执法的情况下,协调、明确实施经济处罚的执法主体。安全生产联合执法行动的主要意义在于:
一是有利于综合监管职能的发挥。联合执法是安全生产综合监管成效的一种保障手段。安全生产工作几乎涉及所有的行业领域,要把各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都管好,仅仅依靠一个监管部门的力量是远远不够的,需要全社会力量来共同运作才能实现有效的监管。对一些错综复杂、深层次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如果执法打击不力,将导致企业无视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容易酿成重特大事故,而这如果单靠一个行政部门的力量来实施行政执法,往往收效甚微,只有借助于安监部门综合监管平台,联合几个相关部门共同执法,才能收到比较好的效果。
二是有利于执法效率的提高。联合执法可以从制度和措施上进一步落实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的共同责任,将部门的执法行动上升为政府管理行为:有了部门之间的配合和协作,大大提高了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反应速度、制止力度、制止效果和查处效率;有了司法机关的先期介入和后期跟踪落实,当事人不配合调查取证工作、阻碍查处工作和暴力抗法的事件将会减少,难执法、执法难和执行难等问题也会得到较大的改善,从而提高了对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违规违章企业及其负责人、实际控制人的惩处力度和效率。
三是有利于重特大事故的防范。分析我国所发生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绝大多数是由非法违法、违规违章造成的。一起事故的发生,从本质上来说,那是因为行政执法打击不力,导致企业抓安全生产工作态度消极、心存侥幸,以致隐患累积,酿成事故。只有适时组织开展严格的安全生产联合执法行动,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严格治理重大安全隐患,才能起到惩治一个非法违法企业,震慑和教育一大片的作用,促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得到落实,进而不断消除重大安全隐患,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实践证明,对群众反映强烈、久拖不决、有倾向性的重大安全隐患与问题或非法违法行为,只有通过联合多个部门采取共同执法行动,一些深层次的安全问题才能得到有效的解决。
二、安全生产联合执法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分析
建立上下协调、左右配合的联合执法机制势在必行。从效果上看,安全生产联合执法的确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透过表象,隐藏其背后的很多深层次问题还有待解决。
一是法律依据还不够明确。安全生产联合执法在一定程度上简化了法律规定的复杂程序,高效率地处理了一些棘手的问题。但这种高效率的工作方式,如果把握不好,容易造成违法行政的难堪。司法机关有对行政权力的监督职能,如果他们也同时参加行政执法,在执法中企业的合法权益一旦受到侵犯就无法得到保护。
二是联合执法的制度和机制尚未完善。安全生产联合执法目前在很多地方还处于尝试与探索阶段,虽然一些地方从文件上初步建立了执法监管的共同责任机制,采取了联合执法的形式,但是共同责任机制还没有得到很好落实,往往存在职责不清、安监部门责任重、相关部门“出工不出力”等问题。一些地方机关单位以“先期介入行政执法存在执法程序不公正”等理由,不愿意开展联合执法。
三是联合执法行动方案未作认真的筹划。安全生产联合执法可分为常规性、专项性、突发性等启动机制,每一种启动机制都有其目标要求、核心内容和实施方案。现有的“联合执法”往往一哄而上,看似轰轰烈烈,大张旗鼓,而实际执法效果不佳。究其原因,主要是因为事前未能及时制定相应的周密的联合执法具体实施方案,没有明确具体参与部门、工作分工、各环节阶段目标等内容,尤其是“执法链”上的各执法环节不能有效地衔接,影响执法成效。
四是联合执法覆盖面不广。由于联合执法参与人员都是从各执法单位临时抽调组成的,他们在联合执法行动中还要承担本部门的一些工作,往往精力和时间都无法满足联合执法的要求。同时由于经费、车辆紧张等方面的问题,致使大部分执法行动持续时间都不会很长,监管的覆盖面仅是冰山一角,特别是对偏远乡镇的一些非法违法行为,往往成为联合执法的空白。
五是滥用联合执法行政资源。联合执法这一形式在安全生产领域行政执法过程中,可以绕开法律规定的复杂程序,可以高效率地处理一些重大的安全隐患。正因为其管用,所以有些部门常常乐于采用,而有的权势部门动不动就绕过申请、报批程序,私自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导致“联合执法”泛滥,结果不仅起不到强化执法的预期效果,反而弱化了执法,淡化了行政机关的责任心。
六是联合执法效果未能及时跟踪。在联合执法检查之前或执法检查过程中,相关人员的工作热情一般比较高,但联合执法检查过后,各部门最终的处理结果和效果如何,却很少有人问津。究其原因,主要是有的部门把联合执法当成“做做样子、走走过场”的职场秀;参与行动的相关执法部门自认为是“配角”和“陪衬”,对后续处理工作不够关心;尚未建立起一套完备的联合执法“结案”和复查等管理制度。
三、加强安全生产联合执法机制建设的对策和建议
针对上述存在的主要问题,为充分发挥联合执法在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
中的作用,防范和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提出如下对策和建议:
(一)从法律法规上明确联合执法的法定地位和职责
本来,各个行政执法机关的职权是法定的,然而,在联合执法过程中,如果大家一哄而上,很容易出现越权办事,造成“权大于法”,而“权大于法”有损于行政执法的公正性。从通行的联合执法程序来看,基本采用的还是行政执法途径,动用多个部门行政力量。而代表每个部门行政力量的执法人员组成的联合执法队伍,尽管表面上看来好像集诸多行政法律条款于一身,但由于众多执法部门的工作人员参与到某一行政执法行为中,除了与之相关的执法部门的工作人员外,如果其他人员不具有该行政法规的执法权,也参与这一行政执法行为,那么不论其作为还是不作为,都可能涉嫌越权执法、程序违法。另外,在安全生产单一部门行政执法过程中,有时也会遇到被执行人的抵触、排斥,甚至抗法的情况,以致行政执法难以奏效。基于上述原因,建议尽快从法律法规上对安全生产联合执法的权力、义务、责任和约束等方面予以明确,只有这样,才能使联合执法既合法又能形成工作合力。
(二)建立健全联合执法的工作机制
非法违法是安全生产领域的“顽症”,有着极其复杂的历史和现实成因。要彻底解决这方面的问题,必须要建立健全完善的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建立完善安全生产联合执法六项基本制度,这既是确保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质量和水平的重要保障,又是强化企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一项长效措施。一是地区联合执法管理工作制度及高危行业等专项管理制度。明确联合执法内容、程序、流程、启动机制、实施方案、执法人员素质、经费保障等问题。二是联席会议制度。建议每季度或每月召开一次,通报联合执法工作情况,交流工作经验,商讨解决联合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对联合执法活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及时提出处理与整改意见。三是申请报批制度。明确独立执法与联合执法的界限,如果专项监管部门认为有必要开展联合执法的,相关部门要先提请实施联合执法,经联席会议或联合执法领导小组同意后,由牵头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四是空档交叉领域安全监管制度。伴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社会分工越来越细,空档交叉领域不断呈现,在尚未明确具体部门履行安全监管之前,确需采取联合执法实施特殊监管。诸如对各类无证或证照不齐、铁路道口、农村地区安全监管,以及海钓、出租车、汽车驴友会等空档交叉领域,应进一步明确安全监管主要责任单位,并对符合实施联合执法的情形予以明确界定。五是激励约束制度。把联合执法工作纳入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内容,定期进行执法考核,对工作成效明显的,可以采取物质和精神两方面来激励;对联合执法过程失职的、只当“配角”和“看客”的部门和执法者,要及时予以通报批评或依法追究责任,从而提高联合执法的责任意识和工作质量。六是复查、反馈和建档制度。联合执法过后,明确负责执法效果跟踪复查的部门,并按时向联合执法领导小组反馈复查情况:各执法监察部门在依法独立查处的基础上,按时向联合执法领导小组反馈查处落实情况;建立联合执法档案,掌握企业安全生产经营状况和动态,对屡查屡犯、屡查不改的生产经营单位,实施重点的监控和执法调度。
一、指导思想和编制原则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理念,以全面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县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为核心,紧紧围绕全县安全生产工作总体部署,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主体责任,促进全县安全生产形势进一步稳定好转。
(二)编制原则:
1.依法行政、程序正当。在执法检查中做到主体合法,事实清楚,行为规范,程序合法,处罚适当。
2.突出重点、全面覆盖。坚持属地监管、分级负责,以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烟花爆竹、职业健康、工贸行业等为重点,开展定期和专项检查。县安监局执法计划对象为重点监管行业领域的企事业单位,受委托执法的乡镇安监站要加强对辖区内所有企事业单位的执法检查,做到上下衔接、不留盲区。
二、工作目标和主要任务
(一)工作目标:通过强化执法检查促进全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工贸企业等重点监管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进一步落实,将相关行业事故指标严格控制在市下达的指标以内。
(二)主要任务:落实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严厉打击违法违章生产经营行为,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着力加强安全基础工作,提高本质安全水平,不断强化“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社会监督参与”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
三、职责分工和检点
(一)执法检查职责分工
县安监局主要依法检查:1、规模较大、专业化程度较高、安全监管任务繁重复杂的中央、省、市驻岳企业;2、非煤矿山;3、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和使用企业;4、烟花爆竹生产和经营企业;5、涉铅、涉毒、涉粉尘等危害较重的职业卫生企业。同时县安监局对各乡镇负责执法检查的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工贸行业企业,按各乡镇检查总数不少于15%的企业进行随机抽查。
各乡镇对本辖区内所有企事业单位检查覆盖率要达到100%。
(二)执法检查频次
县安监局对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每年最少开展1次执法检查和1次有针对性的复查;对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每月至少开展1次、批发企业每季度开展1次、经营单位每年至少开展1次的执法检查;对职业健康、综合监管行业企业每年最少开展1次执法检查。
(三)执法检点事项
1.以国家安监总局(第24号令)第八条规定的十九项为重点检查内容。
2.国发〔2010〕23号文件和皖政〔2010〕89号文件中规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情况、推动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和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情况,以及企业领导现场带班情况和新技术推广应用情况。
具体参照《安全生产执法现场检查表》(见附件)。
四、保障措施与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相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协作,规范执法。各乡镇要高度重视执法计划编制工作,将其列入本乡镇依法行政工作的主要内容,结合实际认真编制执法检查计划,各乡镇安全执法计划应在4月25日前报县安监局备案。
1、大力开展行政执法工作。按月分解全镇39家执法计划任务,明确执法的范围、内容和重点,落实责任人,确保计划完成率达到100%,做到行政执法治“就位不缺位、到位不越位、对位不错位”。采取全面检查执法与专项检查执法相结合的方式,定期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储存等单位的专项执法检查。
2、推进执法工作标准化建设。将执法流程的每个环节分解、细化到每个执法岗位,并制定每个岗位的工作质量标准和相应责任。加强安全生产执法案卷管理,实现执法过程“六化”管理,即“执法工作制度化,执法过程程序化,执法程序证据化,执法证据案卷化,执法案卷规范化,履职尽责合法化”。每半年组织一次案卷评查活动,不断推动巩固执法办案工作能力和水平。
3、深化“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深入推进“六打六治”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持续推行“四不两直”暗查暗访、安全生产巡查和联合执法制度。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严格按照“四个一律”要求,从严从重惩处各类非法违法行为,对反面典型公开曝光、强化震慑。
4、严格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原则“科学严谨、依法依规、注重实效、实事求是”的要求,依法严肃查处各类事故,根据相关规定及时公布调查处理结果,接受社会监督。认真落实事故查处挂牌督办、警示通报、诫勉约谈制度,以事故教训推进工作开展。
5、积极落实举报奖励制度。制定完善《镇生产安全事故和隐患举报奖励办法》,扩大宣传知晓面,积极拓宽群众参与安全生产监督的渠道,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优化举报受理、查处、反馈、奖励、督办等工作流程,建立健全举报查处督办制度,做到有访必查,有查必复,做到案件核查率、回复率100%。
一、委托执法的范围
本行政区域内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领域及其他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
二、委托执法期限
受委托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安监机构的委托执法书每年签订一次,在特殊情况下可根据情况补签。
三、委托执法权限
(一)监督检查权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标准规定,在县安监局的领导和指导下,在管辖区域内依法开展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执法监察工作。
1、组织或参与管辖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对管辖范围内的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包括进入其行政办公地点和相应的生产、作业场所或者营业场所;
3、调阅有关资料,包括可能涉及其安全生产情况的所有资料;
4、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包括被检查单位及有关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也包括了解情况的其他有关单位和人员;
5、监控管辖区域内的重大危险源,监控并及时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6、参与管辖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和应急救援工作;
7、监督检查用人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参与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
8、受理管辖区域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事故隐患和生产安全事故的举报和来信来访。
(二)责令整改和紧急处置权
1、对于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责令限期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2、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对应当作出当场纠正、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施工)、责令立即停止使用、责令立即排除事故隐患、责令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决定的,依法采取现场处理措施。
(三)调查取证权
有权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进行调查、收集和固定证据;参与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现场审查核实工作。
(四)行政处罚权
依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等有关规定,对监管对象给予警告、罚款、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止施工等行政处罚。
(五)提请移送权
被委托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安监机构发现或者受理举报的非法、违法行为不属于其职责或者被委托职权范围的,应当提请委托单位依法对违法行为人作出行政处罚;属于其他部门行政许可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报告并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对涉及依法应当暂扣或者吊销有关许可证、暂停或者撤销有关执业资格和岗位证书、关闭等的行政处罚,应提请委托单位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四、法律责任
(一)委托单位责任
1、负责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因行使委托职能的具体行政行为而引起的行政处罚案件的听证、行政复议案件的答复和行政诉讼案件的应诉等工作,并对其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实施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2、领导、指导、监督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在委托权限内以县安监局名义实施行政执法的行为。
3、负责培训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
4、审核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的内部管理制度,并督促其贯彻实施。
5、负责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对当事人调查取证案卷材料的立案审核、审批和案件审理,并作出处罚决定。
(二)受委托单位责任
1、在管辖区域内和委托权限内,依法开展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在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必须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对涉及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应为其保密。
2、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在委托的权限内,按规定的程序依法行政。同时,要按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并实施内部管理制度,规范工作人员的行为,确保执法严谨有序。
3、接受县安监局的领导、指导和监督,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执法。
4、严格按照规定填写相关法律文书,并办理执法案件审批手续,严格遵守执法程序。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沂源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中,对外以县安监局的名义开展工作,执行县安监局行政执法程序和管理制度,使用盖有县安监局印章的统一格式的执法文书。
5、建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统计台帐登记制度和档案制度。
6、每月3日前,将上月执法监察工作的开展情况,书面报县安监局,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和伪造。
7、本委托书一式两份,委托方、受委托方各执一份。
五、委托调整
(一)县安监局可根据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以及自身职能的调整变化,对委托的范围、方式以及有关管理办法适时做出调整。同时,定期对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开展行政执法情况进行通报,并列入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
第一条为了制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规范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工作,依照行政处罚法、安全生产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规程的违法行为(以下统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办法。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照本办法和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对煤矿、煤矿安全生产中介机构等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或者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行政处罚应当与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对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的行政处罚,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申请国家赔偿。
第二章行政处罚的种类、管辖
第五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
(二)罚款;
(三)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四)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开采的煤炭产品、采掘设备;
(五)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止施工;
(六)暂扣或者吊销有关许可证,暂停或者撤销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
(七)关闭;
(八)拘留;
(九)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法律、行政法规将前款的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规定为现场处理措施的除外。
第六条县级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按照本章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行使管辖权。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管辖。中央企业及其所属企业、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管辖。
暂扣、吊销有关许可证和暂停、撤销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的行政处罚,由发证机关决定。其中,暂扣有关许可证和暂停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给予关闭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
给予拘留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建议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决定。
第七条两个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因行政处罚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指定管辖。
第八条对报告或者举报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受理;发现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
受移送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指定管辖。
第九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但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管辖。
第十条上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可以直接查处下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管辖的案件,也可以将自己管辖的案件交由下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管辖。
下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可以将重大、疑难案件报请上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管辖。
第十一条上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有权对下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处罚予以纠正或者撤销。
第十二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根据需要,可以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委托符合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设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实施行政处罚。受委托的单位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名义实施行政处罚。
委托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监督检查受委托的单位实施行政处罚,并对其实施行政处罚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章行政处罚的程序
第十三条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必须出示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制作的有效行政执法证件。其中对煤矿进行安全监察,必须出示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统一制作的煤矿安全监察员证。
第十四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时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采取现场处理措施:
(一)能够立即排除的,应当责令立即排除;
(二)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并责令暂时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限期排除隐患。
隐患排除后,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本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责令暂时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的期限一般不超过6个月;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五条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在用设施、设备、器材,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依法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在15日内按照下列规定作出处理决定:
(一)能够修理、更换的,责令予以修理、更换;不能修理、更换的,不准使用;
(二)依法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措施或者现场处理措施;
(三)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四)经核查予以查封或者扣押的设备、设施、器材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解除查封或者扣押。
实施查封、扣押,应当当场下达查封、扣押决定书和被查封、扣押的财物清单。在交通不便地区,或者不及时查封、扣押可能影响案件查处,或者存在事故隐患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可以先行实施查封、扣押,并在48小时内补办查封、扣押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被责令限期改正或者限期进行隐患排除治理的,应当在规定限期内完成。因不可抗力无法在规定限期内完成的,应当在进行整改或者治理的同时,于限期届满前10日内提出书面延期申请,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书面答复是否准予延期。
生产经营单位提出复查申请或者整改、治理限期届满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自申请或者限期届满之日起10日内进行复查,填写复查意见书,由被复查单位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复查人员签名后存档。逾期未整改、未治理或者整改、治理不合格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七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进行陈述、申辩,或者依法提出听证要求,逾期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第十八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采纳。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不得因当事人陈述或者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十九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应当符合法定程序,制作行政执法文书。
第一节简易程序
第二十条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下罚款、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1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二十一条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当及时报告,并在5日内报所属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备案。
第二节一般程序
第二十二条除依照简易程序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应当予以立案,填写立案审批表,并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对确需立即查处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可以先行调查取证,并在5日内补办立案手续。
第二十三条对已经立案的案件,由立案审批人指定两名或者两名以上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调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办案件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回避:
(一)本人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的。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的回避,由派出其进行调查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的负责人决定。进行调查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负责人的回避,由该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回避决定作出之前,承办案件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不得擅自停止对案件的调查。
第二十四条进行案件调查时,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名。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的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阻挠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记载时间、地点、询问和检查情况,并由被询问人、被检查单位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被询问人、被检查单位要求补正的,应当允许。被询问人或者被检查单位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笔录上注明原因并签名。
第二十五条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原始凭证作为证据。调取原始凭证确有困难的,可以复制,复制件应当注明“经核对与原件无异”的字样和原始凭证存放的单位及其处所,并由出具证据的人员签名或者单位盖章。
第二十六条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7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一)违法事实成立依法应当没收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予以没收;依法应当扣留或者封存的,予以扣留或者封存;
(二)违法事实不成立,或者依法不应当予以没收、扣留、封存的,解除登记保存。
第二十七条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对与案件有关的物品、场所进行勘验检查时,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制作勘验笔录,并由当事人核对无误后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到场的,可以邀请在场的其他人员作证,并在勘验笔录中注明;也可以采用录音、录像等方式记录有关物品、场所的情况后,再进行勘验检查。
第二十八条案件调查终结后,负责承办案件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填写案件处理呈批表,连同有关证据材料一并报本部门负责人审批。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负责人应当及时对案件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对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给予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止施工、吊销有关许可证、撤销有关执业资格或者岗位证书、3万元以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开采的煤炭产品或者采掘设备价值3万元以上的行政处罚的,应当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的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第二十九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照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或者住址;
(二)违法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的印章。
第三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人:
(一)送达必须有送达回执,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注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
(二)送达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个人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并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执的备注栏内注明与受送达人的关系;
(三)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
(四)受送达人指定代收人的,交代收人签收并注明受当事人委托的情况;
(五)直接送达确有困难的,可以挂号邮寄送达,也可以委托当地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代为送达,代为送达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收到文书后,必须立即交受送达人签收;
(六)当事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的代表或者有关人员到场,注明情况,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执上注明拒收的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将文书留在当事人的收发部门或者住所,即视为送达;
(七)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注明原因和经过。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送达其他行政处罚执法文书,按照前款规定办理。
第三十一条行政处罚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30日内办理完毕;由于客观原因不能完成的,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负责人同意,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90日;特殊情况需进一步延长的,应当经上一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批准,可延长至180日。
第三节听证程序
第三十二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吊销有关许可证、撤销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或者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组织听证,不得向当事人收取听证费用。
前款所称较大数额罚款,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或者人民政府规定的数额;没有规定数额的,其数额对个人罚款为1万元以上,对生产经营单位罚款为3万元以上。
第三十三条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照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告知后3日内以书面方式提出。
第三十四条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后,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在举行听证会的7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当事人应当按期参加听证。当事人有正当理由要求延期的,经组织听证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期1次;当事人未按期参加听证,并且未事先说明理由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第三十五条听证参加人由听证主持人、听证员、案件调查人员、当事人及其委托人、书记员组成。
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应当由组织听证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负责人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担任。
当事人可以委托1至2名人参加听证,并提交委托书。
第三十六条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第三十七条当事人在听证中的权利和义务:
(一)有权对案件涉及的事实、适用法律及有关情况进行陈述和申辩;
(二)有权对案件调查人员提出的证据质证并提出新的证据;
(三)如实回答主持人的提问;
(四)遵守听证会场纪律,服从听证主持人指挥。
第三十八条听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书记员宣布听证会场纪律、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听证主持人宣布案由,核实听证参加人名单,宣布听证开始;
(二)案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出示证据,说明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内容及法律依据;
(三)当事人或者其委托人对案件的事实、证据、适用的法律等进行陈述和申辩,提交新的证据材料;
(四)听证主持人就案件的有关问题向当事人、案件调查人员、证人询问;
(五)案件调查人员、当事人或者其委托人相互辩论;
(六)当事人或者其委托人作最后陈述;
(七)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听证笔录应当当场交当事人核对无误后签名或者盖章。
第三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中止听证:
(一)需要重新调查取证的;
(二)需要通知新证人到场作证的;
(三)因不可抗力无法继续进行听证的。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听证:
(一)当事人撤回听证要求的;
(二)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参加听证的;
(三)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已经变更,不适用听证程序的。
第四十一条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依据听证情况,填写听证会报告书,提出处理意见并附听证笔录报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负责人审查。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照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作出决定。
第四章行政处罚的适用
第四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包括实际控制人,下同)未依法保证下列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一)未按规定缴存和使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
(二)未按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
(三)国家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四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四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二)违章指挥从业人员或者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的;
(三)发现从业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的;
(四)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强度或者定员进行生产的;
(五)对被查封或者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擅自启封或者使用的;
(六)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
(七)对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八)拒绝、阻碍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监督检查的;
(九)拒绝、阻碍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聘请的专家进行现场检查的;
(十)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
第四十五条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企业、建筑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未按规定签订救护协议的;
(二)未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的。
第四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在协议中减轻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对从业人员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在协议中免除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对从业人员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提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予以关闭;人民政府决定关闭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许可证。
第四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接受转让的单位和个人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接受转让的单位和个人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但没有造成人员死亡的,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接受转让的单位和个人发生人员死亡生产安全事故的,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生产经营单位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弄虚作假,骗取或者勾结、串通行政审批工作人员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及其他批准文件的,撤销许可及批准文件,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生产经营单位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对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未依法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变更手续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一条未取得相应资格、资质证书的机构及其有关人员从事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有关人员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触犯不同的法律规定,有两个以上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分别裁量,合并处罚。
第五十三条对同一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的同一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五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
(一)危及公共安全或者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的,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二)一年内因同一违法行为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三)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力,其违法行为呈持续状态的;
(四)拒绝、阻碍或者以暴力威胁行政执法人员的。
第五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实施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其他依法应予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第五章行政处罚的执行和备案
第五十六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同时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停止、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第五十七条本办法所称的违法所得,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生产、加工产品的,以生产、加工产品的销售收入作为违法所得;
(二)销售商品的,以销售收入作为违法所得;
(三)提供安全生产中介、租赁等服务的,以服务收入或者报酬作为违法所得;
(四)销售收入无法计算的,按当地同类同等规模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平均销售收入计算;
(五)服务收入、报酬无法计算的,按照当地同行业同种服务的平均收入或者报酬计算。
第五十八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拍卖所得价款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十九条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2日内,交至所属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在2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第六十条除依法应当予以销毁的物品外,需要将查封、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拍卖抵缴罚款的,依照法律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处理。销毁物品,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没有规定的,经县级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负责人批准,由两名以上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监督销毁,并制作销毁记录。处理物品,应当制作清单。
第六十一条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款项和没收非法开采的煤炭产品、采掘设备,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上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第六十二条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以2万元以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生产的煤炭产品或者采掘设备价值2万元以上、责令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停产停业整顿、撤销有关资格、岗位证书或者吊销有关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0日内报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六十三条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处以5万元以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生产的煤炭产品或者采掘设备价值5万元以上、责令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停产停业整顿、撤销有关资格、岗位证书或者吊销有关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0日内报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备案。
第六十四条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处以10万元以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生产的煤炭产品或者采掘设备价值10万元以上、责令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停产停业整顿、撤销有关资格、岗位证书或者吊销有关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0日内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或者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备案。
对上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交办案件给予行政处罚的,由决定行政处罚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0日内报上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备案。
一、基本情况
(一)单位情况:市安监局现有干部职工15名,局领导班了成员3名,取得执法资格证的14人,全局干部职工中:本科4人,专科9人,中专、高中2人。局机关按“三定方案”内设有5个职能股室(办公室、煤矿与非煤矿山股、危险化学品管理股、法制宣教股、信息股)。目前,实设办公室、矿山股和危化股,同时,兼有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职责,负责全市安全生产协调和监管工作。
(二)安全监管范围:我市共有各类生产经营单位、企业951个,按行业分类:矿山企业36个(石场23个、砖场13个);危险品经营企业37(加油站28个,液化气充装站4个,其他5个);烟花爆竹企业124个;具有项目经理的建筑施工队127个;其他行业企业有619个。此外全市有水库3个,发电站6个(2630kw);全市有渡口12个,其中勐卯镇7个,弄岛镇2个,勐秀乡3个。
(三)今年指标控制情况:全市14人,其中:工贸企业3人,道路交通11人。目前,工贸企业死亡1人,道路交通死亡的人数控制在指标范围内,至今辖区内无一起重大以上事故。
二、主要工作措施
(一)加强领导,健全制度,确保行政执法工作稳步推进
党的十七报告中明确提出了“坚持安全发展,强化安全生产管理与监督,有效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要完善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机制”,“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要求。我局深刻理解党的十七大报告的精神实质和科学内涵,切实采取有效措施,从源头上防范事故,遏制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努力抓好安全生产各项工作。在抓行政执法工作中,成立了以局长为组长,副局长为副组长,各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推行行政执法工作领导组,将行政执法各项工作落实到股室、落实到个人,确保各项工作取得实效。为使2009年全市安全生产责任内容更加明确,我局根据各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重点,在认真调研的基础上,对全市《安全生产工作责任状》进行了认真细致的修改和完善,并提交市政府与各乡镇和11家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责任的部门进行签订。我局还制定了《2009年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书》,与各行业重点企业和局机关各股室进行签订。组织召开全市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及时通报全国、全省、全市、全市安全生产运行情况。半年、年终组织对责任制完成情况进行检查,使安全生产责任和依法行政工作得到了层层落实。
(二)抓好理论学习,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安监局班子一贯重视全局干部职工的政治理论及业务知识学习。制定统一学习制度,学习主要内容是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业务知识。同时每年还按要求征订《求是》《人民日报》《支部生活》等党报党刊。年内选派8人次到省、市参加行政执法培训,通过集中学习和自学的方式,使干部职工了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熟悉掌握运用各种法律法规。
为提高我局执法人员行政执法水平,正确运用法律、法规,切实做到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与普法有机结合,实现依法行政、公平执法。制定了××市安监局《行政执法人员评议考核制度》、《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制度》、《行政执法培训制度》等配套的内部规章制度;二是将依法行政工作进行分解、细化;三是根据规章制度进行跟踪监督,将执法人员的执法工作情况纳入目标管理和年终考核。以上措施的制定和落实为我局推行行政执法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
(三)依法实施行政许可,严把安全生产源头关
贯彻执行《行政许可法》,是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具体体现,规范行政许可实施行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的重要手段,也是推动政府职能转变,保障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的需要。我局班子高度重视,切实加强行政许可领导,从源头上严把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关。我局现有《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三同时”审查》等4项前置申批和行政许可。目前,我市已取得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36家、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企业37家、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124家。通过行政许可,严把市场准入关,对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申报企业,一律不予受理,对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的企业给予停业停产处罚,对合法企业,依法行使日常监督管理,促使企业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大力改善硬件环境,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四)坚持依法行政,加强安全监管
市安监局在执法过程中,按照无证不办案、无证不上岗、亮证执法的要求开展工作。对案件的处理,始终坚持严格程序,兼公执法,依法办理。一般情况下,在接到报案后由市安监局牵头立即组织相关部门成立“专案调查组”,深入事故企业和现场进行调查、询问等工作。事故的处理必须经过集体讨论研究决定;在处理每一起事故中都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正确运用政策和法律,做到宽严相济、教育与惩处相结合,这样既规范了案件办理;同时又加强了对办案全过程的管理和监督,从而确保了文明办案、依法办案。到目前,所处理的几十件案件中,没有一户企业、一个群众对我局的案件处理发生过复议和不满。局领导高度重视办案保密制度,在每一起事故调查中都按保密制度组织人员进行走访调查、询问记录,并及时地将调查结果告知报案人,使我局执法水平和部门形象得到了群众和企业的认可。
(五)遵守规章,接受监督
坚持以行动带人,以廉服人。我局成立了由局长任组长、分管领导分别负责的党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在案子、票子、车子、桌子“四子”的管理和使用上,坚持原则,公开透明。对安全生产事故的案子调查和处理,经二级班子以上集体研究决定,避免一人说了算。对票子的管理,坚持规范理财,支出勤俭节约,重大财务收支实行班子或股室领导共同协商,民主决策,集体负责,任何单据有签批、有经手、有证明。车子:严禁公本私用,办公室统一管理车辆,实行定点加油和定点维修。“桌子”即接待工作,需接待的宾客住宿基本上定点安排,由办公室领导签字认可,参接人员多以办公室、对口业务股室的领导为主,不搞“大锅饭”。由于坚持遵守制度,坚持自我约束,在使用管理上,单位还没有出现差错。
这里要说明的一点,就是行政诉讼办理情况,几年来我局在处理几十起案件中,没有一起涉及到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听证,所以没有提及。
(六)加大事故隐患和事故的查处力度,强化行政执法
今年是安全生产“安全生产年”,为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我局行政执法工作以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条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为主线,以安全生产行政许可为重点,加强执法工作管理力度,强化对安全生产领域日常监管监察执法,严肃查处各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一是日常监管监察执法得到明显加强,一年来,向各生产经营单位下发整改指令书87份,查出各类安全隐患119条,要求立即整改96条,限期整改23条;二是生产安全事故得到及时查处,今年全市共发生生产安全事故2起,按照事故调查处理权限,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进行了调查处理。
(七)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监督,实现行政许可实施行为的规范化、制度化
一、基本情况
(一)单位情况:市安监局现有干部职工15名,局领导班了成员3名,取得执法资格证的14人,全局干部职工中:本科4人,专科9人,中专、高中2人。局机关按“三定方案”内设有5个职能股室(办公室、煤矿与非煤矿山股、危险化学品管理股、法制宣教股、信息股)。目前,实设办公室、矿山股和危化股,同时,兼有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职责,负责全市安全生产协调和监管工作。
(二)安全监管范围:我市共有各类生产经营单位、企业951个,按行业分类:矿山企业36个(石场23个、砖场13个);危险品经营企业37(加油站28个,液化气充装站4个,其他5个);烟花爆竹企业124个;具有项目经理的建筑施工队127个;其他行业企业有619个。此外全市有水库3个,发电站6个(2630kw);全市有渡口12个,其中勐卯镇7个,弄岛镇2个,勐秀乡3个。
(三)今年指标控制情况:全市14人,其中:工贸企业3人,道路交通11人。目前,工贸企业死亡1人,道路交通死亡的人数控制在指标范围内,至今辖区内无一起重大以上事故。
二、主要工作措施
(一)加强领导,健全制度,确保行政执法工作稳步推进
党的十七报告中明确提出了“坚持安全发展,强化安全生产管理与监督,有效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要完善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机制”,“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要求。我局深刻理解党的十七大报告的精神实质和科学内涵,切实采取有效措施,从源头上防范事故,遏制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努力抓好安全生产各项工作。在抓行政执法工作中,成立了以局长为组长,副局长为副组长,各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推行行政执法工作领导组,将行政执法各项工作落实到股室、落实到个人,确保各项工作取得实效。为使2009年全市安全生产责任内容更加明确,我局根据各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重点,在认真调研的基础上,对全市《安全生产工作责任状》进行了认真细致的修改和完善,并提交市政府与各乡镇和11家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责任的部门进行签订。我局还制定了《2009年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书》,与各行业重点企业和局机关各股室进行签订。组织召开全市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及时通报全国、全省、全市、全市安全生产运行情况。半年、年终组织对责任制完成情况进行检查,使安全生产责任和依法行政工作得到了层层落实。
(二)抓好理论学习,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安监局班子一贯重视全局干部职工的政治理论及业务知识学习。制定统一学习制度,学习主要内容是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业务知识。同时每年还按要求征订《求是》《人民日报》《支部生活》等党报党刊。年内选派8人次到省、市参加行政执法培训,通过集中学习和自学的方式,使干部职工了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熟悉掌握运用各种法律法规。
为提高我局执法人员行政执法水平,正确运用法律、法规,切实做到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与普法有机结合,实现依法行政、公平执法。制定了××市安监局《行政执法人员评议考核制度》、《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制度》、《行政执法培训制度》等配套的内部规章制度;二是将依法行政工作进行分解、细化;三是根据规章制度进行跟踪监督,将执法人员的执法工作情况纳入目标管理和年终考核。以上措施的制定和落实为我局推行行政执法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
(三)依法实施行政许可,严把安全生产源头关
贯彻执行《行政许可法》,是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具体体现,规范行政许可实施行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的重要手段,也是推动政府职能转变,保障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的需要。我局班子高度重视,切实加强行政许可领导,从源头上严把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关。我局现有《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三同时”审查》等4项前置申批和行政许可。目前,我市已取得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36家、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企业37家、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124家。通过行政许可,严把市场准入关,对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申报企业,一律不予受理,对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的企业给予停业停产处罚,对合法企业,依法行使日常监督管理,促使企业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大力改善硬件环境,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四)坚持依法行政,加强安全监管
市安监局在执法过程中,按照无证不办案、无证不上岗、亮证执法的要求开展工作。对案件的处理,始终坚持严格程序,兼公执法,依法办理。一般情况下,在接到报案后由市安监局牵头立即组织相关部门成立“专案调查组”,深入事故企业和现场进行调查、询问等工作。事故的处理必须经过集体讨论研究决定;在处理每一起事故中都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正确运用政策和法律,做到宽严相济、教育与惩处相结合,这样既规范了案件办理;同时又加强了对办案全过程的管理和监督,从而确保了文明办案、依法办案。到目前,所处理的几十件案件中,没有一户企业、一个群众对我局的案件处理发生过复议和不满。局领导高度重视办案保密制度,在每一起事故调查中都按保密制度组织人员进行走访调查、询问记录,并及时地将调查结果告知报案人,使我局执法水平和部门形象得到了群众和企业的认可。
(五)遵守规章,接受监督
坚持以行动带人,以廉服人。我局成立了由局长任组长、分管领导分别负责的党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在案子、票子、车子、桌子“四子”的管理和使用上,坚持原则,公开透明。对安全生产事故的案子调查和处理,经二级班子以上集体研究决定,避免一人说了算。对票子的管理,坚持规范理财,支出勤俭节约,重大财务收支实行班子或股室领导共同协商,民主决策,集体负责,任何单据有签批、有经手、有证明。车子:严禁公本私用,办公室统一管理车辆,实行定点加油和定点维修。“桌子”即接待工作,需接待的宾客住宿基本上定点安排,由办公室领导签字认可,参接人员多以办公室、对口业务股室的领导为主,不搞“大锅饭”。由于坚持遵守制度,坚持自我约束,在使用管理上,单位还没有出现差错。
这里要说明的一点,就是行政诉讼办理情况,几年来我局在处理几十起案件中,没有一起涉及到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听证,所以没有提及。
(六)加大事故隐患和事故的查处力度,强化行政执法
今年是安全生产“安全生产年”,为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我局行政执法工作以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条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为主线,以安全生产行政许可为重点,加强执法工作管理力度,强化对安全生产领域日常监管监察执法,严肃查处各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一是日常监管监察执法得到明显加强,一年来,向各生产经营单位下发整改指令书87份,查出各类安全隐患119条,要求立即整改96条,限期整改23条;二是生产安全事故得到及时查处,今年全市共发生生产安全事故2起,按照事故调查处理权限,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进行了调查处理。
(七)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监督,实现行政许可实施行为的规范化、制度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