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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子晚报》2014年7月7日报道:昨天上午10点多,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铁心桥派出所值班民警接到13岁男孩小张的报警电话。原来小张的父母趁他不在家,看了他的QQ聊天内容,还删除了很多聊天记录和QQ好友。这让小张非常愤怒,他询问有没有相关的规定可以保护自己的隐私。民警劝慰了这位情绪激动的男孩,小张也答应民警,不再和他父母生气。
分析:
面对13岁小张的报警,相信不仅是接警的苏警官在思考小张父母行为的合理性。作为法治社会的一份子,每一位父母都面临着监护权与子女隐私权的矛盾。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条提纲挈领地指明了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原则: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规律和特点;教育与保护相结合。父母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承担了最主要的教育和保护未成年人的义务,而教育与保护离不开对未成年人的行为看护、心理探寻――然而父母看护和探寻的手段,往往可能触碰到未成年人的隐私,从而带来监护权与隐私权的冲突问题。
监护权与隐私权的冲突不是单纯的谁重于谁,或者谁服务于谁的关系。
十多岁的未成年人往往情感丰富、羞耻心强烈,而当代社会的未成年人权利意识清晰,对隐私权也就尤为敏感。于此,《未成年人保护法》特别规定了对未成年人个人隐私的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对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检查,或者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开拆、查阅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查阅。”由此可知,对于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未成年人(即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父母有权了解他们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中的隐私。因而,这个年龄段的未成年人,对父母为了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而提出的获悉其隐私的要求,应当予以配合,而父母对由此而获悉的未成年人隐私,应当予以严格保密并合法使用,不可以滥用此权利而侵害未成年人隐私权。但是面对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未成年人(已满十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父母则无权开拆、查阅他们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如果擅自开拆、查阅,有可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九条明确了对侵犯未成年人隐私权的相应罚则:“侵犯未成年人隐私,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那么是否可以得出结论:隐私权高于监护权,父母即使为了履行监护义务,也不能触及子女隐私?答案并非如此,隐私权与监护权的矛盾天然存在,但只要是以保护和引导未成年人为目的,监护的方式方法是可以变通的。
应当看到,《未成年人保护法》在确认保护未成年人隐私权的同时,也赋予了父母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的义务。为了履行前述义务,在一些情况下父母需要通过触碰未成年人的隐私来保护未成年人。比如在未成年人有沉迷网络可能的情况下,父母需要了解未成年人的行踪、经常访问的网络地址、在网络上接触到的观点和人群等,以此来判断该未成年人是否有沉迷网络的危险。针对这种情况,法律的价值取舍倾向于监护权的行使,而最终目的还是在于对未成年人的保护。
从前述分析可见,结合“保护未成年人”这一目的,可以调和父母监护权与未成年人隐私权的矛盾――因为无论是未成年人隐私权的保护,还是监护权的设定,归根结底都是从未成年人利益的角度出发。
美国《家庭教育及隐私权法》规定:“学生在校期间的各种个人数据、考试分数、所受奖惩等个人隐私,未成年人的父母及其他监护人有权了解。并且未经未成年人的父母同意,学校不可向第三者透漏以上信息。”由此可见,即便是未成年人隐私权保护相对发达的美国,在未成年人隐私权保护方面也并不排斥未成年人监护人的介入;与此相反,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反而应当参与保护未成年人的隐私权。
甲:“六五”普法进入实施关键时期。
乙:对,关键时期。
甲:经过二十三年的法制宣传和教育,全国人民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法律素质不断提高,连小朋友都知道维护自己的权益。
乙:对,知道维护自己的权益。
甲:现在,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和全国普法办又提出了“法律六进”,即法律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活动。
乙:对,“法律六进”活动。
甲:(看乙)你怎么老对、对、对?
乙:(对着甲)因为你说的对,我肯定说对。
甲:对什么地方?
乙:你说普法进入实施关键时期、二十二年的法制宣传和教育连小朋友都知道维护自己的权益、又提出了“法律六进”,对不对?
甲:对。
乙:那不就得了,你还说什么。
甲:(对乙)说什么,说你没头脑,(指乙脑袋)没思想,没见解,没……
乙:(对甲发火)没、没、我没头脑,没思想,没见解。
甲:(反对乙火)你是没头脑,没见解。我说是、你就对,你没看当今形势,我们虽然普及了法律,特别是对青少年进行了法制教育,但这远远不够,需要进一步加大力度,更加重视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乙:对,面对国际国内形势的深刻变化,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既面临新的机遇,也面临严峻挑战。
甲:我国有近四亿未成年人,他们是国家、民族的未来和希望。
乙:对,他们是国家、民族的未来和希望。
甲:他们是一个弱势群体,需要法律的保护和帮助,需要全社会呵护和关爱,需要进一步加强思想道德建设和理想信念教育。
乙:对,我国对外开放进一步扩大,未成年人了解世界、开阔视野,是一个增长知识的机遇。
甲:但是,争夺接班人的斗争也日趋尖锐和复杂,国际敌对势力利用各种途径对我未成年人进行思想文化渗透,某些腐朽没落的生活方式对未成年人的影响不能低估。
乙:对,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为未成年人全面发展创造更加广阔的空间,新思想、新观念丰富未成年人的精神世界
甲:但是,有些领域道德失范、诚信缺失,一些地方封建迷信、和黄赌毒丑恶现象沉渣泛起,给未成年人的成长带来不可忽视的影响。
乙:对,这些问题引起党和国家、以及全社会的关注。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已成为当前一项重要工作。
甲:我区召开了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会议,各部门结合实际开展了各项活动。
乙:有关部门对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开展了专项调查,召开了座谈会。
甲:司法局开展了法律进校园活动,还把《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义务教育法》、《教育法》、《环境保护法》等法律编写成七字歌、三句半进行广泛宣传。
乙:宣传部、文明办狠抓了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文明创建工作。
甲:教育局对学校配备了法制副校长、法制课教师,做到了教材、师资、计划、课时“四落实”。
乙:团委还在相关部门设立了青少年“维权岗”。
甲:各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对青少年学生进行法制和社会教育,引导未成年人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想信念和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做一名遵纪守法的小公民。
乙:全国上下、全区上下已行动起来了,为了明天的太阳。
甲:对,为了明天的太阳,我们还必须看到许多薄弱环节。
乙:学校教育管理、引导问题,校园周边环境,交通饮食摊点卫生等问题。
甲:互联网、黄赌毒问题。
乙:思想导向问题。
甲:这是阵地问题。
乙:这是原则问题。
甲:(忧心样)打麻将赌博严重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影响青少年学生学习成绩。
乙:(同感)家长赌管不了孩子,
老师赌教育不好学生。
甲:未成年人上网,浏览不良网络信息,后果不堪设想。
乙:不良网络信息害处大,网吧应该加强管理。
甲:还有体罚学生、语言刺激孩子、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等等,都不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乙:这些现象已引起全社会关注,采取有力措施,整顿和规范。
甲:总书记总书记早已指出:“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与社会主义法律规范相协调、与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相承接的社会主义思想道德体系,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基础性工程,对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具有重大意义,务必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乙: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我们要用行动关心他们、爱护他们。
甲:现在林区党委、政府非常重视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工作,共青团、妇联、法律援助中心都有专人负责这项工作。
乙:宣传、司法、教育、文体、科技、广播电视肩负重任,已牢牢把握住了文化宣传舆论导向阵地。
甲:“法律进校园”又为青少年学生法治思想打下了牢固的法治基础。
乙:学校是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主渠道,必须占领这个阵地。
甲:广大青少年尤其是在校学生进行法制教育,是落实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战略目标的迫切需要。
乙:教育主管部门要把思想品德教育和法制教育摆在素质教育的首要位置,使思想道德教育和民主法制教育有机统一于教材之中,做好计划、课时、教材、师资“四落实”工作。
甲:宣传部、文明办要积极营造绿色网吧引导青少年健康利用网络。
乙:文化行政部门要重点查处接纳未成年人进入和超时经营的网吧。
甲:司法行政部门要积极参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宣传贯彻好《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律师作为专业的法律工作者,在未成年人权益保护领域要发挥作用。
乙:未成年人的权益不能受到漠视,他们需要特殊保护,需要社会和法律的援助。
甲:为增强工作针对性和实效性,全国和地方律师协会早己成立了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
乙:担负起未成年人保护重任,才能更好地推动公益事业。
甲:少年兴国家兴,少年强国家强,全社会都要行动起来,为了托起明天的太阳。
乙:为了托起明天的太阳,如发现青少年有违法倾向或有虐待、遗弃、不履行抚养义务、使用童工等权益受到侵犯,司法行政部门将为您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甲:对,如发现对青少年有害、暴力事件以及以上事项的,司法行政部门还为您提供优质的法律援助。
乙:联系方式。
应知应会知识学习测试题
(撒哈拉秀才精心拟制
2020.10.24)
姓名:
部门:
分数:
备注:含填空题、单选题、判断题、简答题,共37题100分。
一、填空题(每题2分,共10题,计20分)
1.国家保障未成年人的生存权、发展权、
权、参与权等权利。
2.学校应当建立未成年学生
制度,健全学生行为规范,培养未成年学生遵纪守法的良好行为习惯。
3.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不得在每日
时至次日
时向未成年人提供网络游戏服务。
4.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
纳入城乡公共服务体系,开展家庭教育知识宣传。
5.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加强未成年人网络素养宣传教育,培养和提高未成年人的网络素养,增强未成年人科学、文明、安全、
的意识和能力,保障未成年人在网络空间的合法权益。
6.学校应当根据未成年学生身心发展特点,进行社会生活指导、
、青春期教育和生命教育。
7.国家鼓励科研机构和
对未成年人开展科学普及活动。
8.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并采取措施保障
未成年人、
未成年人、
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
9.幼儿园应当做好保育、教育工作,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实施启蒙教育,促进幼儿在体质、
、
等方面和谐发展。
10.制定本法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培养有理想、
、有文化、
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培养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
二、单选题(每题3分,共10题,计30分)
1.保护未成年人,应当坚持
的原则。
A、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B、保护未年人全面发展
C、最有利于未成年人
D、教育与保护相结合
2.关于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的监护职责,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A、教育和引导未成年人遵纪守法、勤俭节约,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B、允许未成年人进入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场所进行放松娱乐
C、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并进行合理管教
D、保障未成年人休息、娱乐和体育锻炼的时间,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
3.学校应当组织未成年学生参加与其年龄相适应的日常生活劳动、
,帮助未成年学生掌握必要的劳动知识和技能,养成良好的劳动习惯。
A、公益活动
B、生产劳动和服务性劳动
C、生产劳动和家务劳动
D、集体义务劳动
4.学生欺凌,是指发生在学生之间,一方蓄意或者恶意通过肢体、
等手段实施欺压、侮辱,造成另一方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者精神损害的行为。
A、语言及网络
B、嘲讽、诽谤
C、暴力行为
D、网络谣言
5.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不得招用
的未成年人。
A、已满十六周岁
B、未满十六周岁
C、未满十四周岁
D、未完成学业
6.国家建立统一的未成年人网络游戏
系统。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应当要求未成年人以真实身份信息注册并登录网络游戏。
A、按时间段登录
B、电子身份认证
C、防沉迷
D、健康使用
7.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其居住地的
予以劝诫、制止。
A、幼儿园、中小学校
B、公安机关
C、妇幼保健机构
D、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8.学校应当对尚未完成义务教育的辍学未成年学生进行登记并劝返复学;劝返无效的,应当及时向
书面报告。
A、教育行政部门
B、公安机关
C、父母或监护人
D、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9.下列关于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或者其他网络通讯内容,说法错误的是
。
A、无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未成年人可以开拆、查阅
B、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依法进行检查可以开拆、查阅
C、学校老师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开拆、查阅
D、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未成年人本人的人身安全可以开拆、查阅
10.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自
起施行。
A、2020年6月1日
B、2020年12月1日
C、2021年1月1日
D、2021年6月1日
三、判断题(每题2分,共15题,计30分)
1.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
2.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关经费纳入本级政府预算。
3.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使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生活。
4.对于留守未年人,监护人应与未成年人、被委托人至少每月联系和交流一次,了解未成年人的生活、学习、心理等情况,并给予未成年人亲情关爱。
5.学校不得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组织义务教育阶段的未成年学生集体补课,加重其学习负担。
6.公共场所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当优先救护未成年人。
7.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
8.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不得招用已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9.网络直播服务提供者在对未成年人身份信息进行认证后即可以为年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网络直播者账号注册服务。
10.对尚未完成义务教育的辍学未成年学生,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恳求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将其送入学校接受义务教育。
11.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方式对未成年人沉迷网络进行干预。
12.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展览馆、美术馆、文化馆、社区公益性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以及影剧院、体育场馆、动物园、植物园、公园等场所,应当对未成年人免费。
13.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校服、教材等或者变相商业广告。
14.未经学校允许,未成年学生不得将手机等智能终端产品带入课堂,带入学校的应当教育未年人自己保管好。
15.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的,应当尊重已满八周岁未成年子女的真实意愿,根据双方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依法处理。
四、简答题(每题10分,共2题,计20分)
1.处理涉及未成年人事项,应当符合哪些要求?
2.在哪些情形下,民政部门应当依法对未成年人进行长期监护?
参考答案(撒哈拉秀才拟制,仅供参考)
一、填空题(每题2分)
1.
受保护
2.
保护工作
3.
二十二时、八时
4.
家庭教育指导服务
5.
合理使用网络
6.
心理健康辅导
7.
科技类社会组织
8.
留守、困境、残疾
9.
智力、品德
10.
有道德、有纪律
二、选择题(每题3分)
1.C
2.B
3.B
4.A
5.A
6.B
7.D
8.A
9.C
10.D
三、判断题(每题2分)
1.
ⅹ
解析:未满十八周岁
2.
ⅹ
解析: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3.
√
4.
ⅹ
解析:至少每周联系和交流一次
5.
√
6.
√
7.
√
8.
√
9.
ⅹ
解析:应当对其身份信息进行认证,并征得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
10.ⅹ
解析:应当责令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将其送入学校接受义务教育。
11.√
12.ⅹ
解析: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13.√
14.ⅹ
解析:带入学校的应当统一管理。
15.√
四、简答题(每题10分)
1.处理涉及未成年人事项,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给予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
(二)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
(三)保护未成年人隐私权和个人信息;
(四)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的规律和特点;
(五)听取未成年人的意见;
(六)保护与教育相结合。
2.下列情形下,民政部门应当依法对未成年人进行长期监护:
(一)查找不到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二)监护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且无其他人可以担任监护人;
(三)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且无其他人可以担任监护人;
有了很大提高,为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创造了良好的社会环境。现将2010年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提供组织保障。市教育局成立了以党委书记、局长 为组长,党委副书记、副局长 为副组长,机关各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印发了《2010年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实施方案》,指导全市教育系统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全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按照方案要求,成立了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领导机构,为全市预防青少年违法犯工作提供组织保障。
二、加大了《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宣传力度。市教育局统一要求,周密部署,组织指导全市各级各类学校以《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法规为重点内容,认真开展了学习宣传活动。通过对“两法”地深入学习,广大师生既掌握了其主要内容和精神实质,又解决了思想认识
问题。我们的具体做法是:一是制定规划。在认真总结几年来贯彻落实《未成年人保护法》基本经验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工作计划。二是组织培训。在教师培训中。一方面积极组织系统地学习两法内容;另一方面全面提高班主任法律意识,强化“两法”的贯彻落实。学校给每位班主任教师购买了霍懋征《没有教不好的学生》一书、定购了全国中小学德育工作主流媒体《德育报》,学校利用网络下载文章供教师学习,以更新教育观念,指导教育教学工作,更好的贯彻落实《未成年人保护法》;学校坚持月培训制度,针对班主任工作中的问题,进行科学指导,聘请专家对班主任进行了《如何加强学生的安全教育》、《怎样写学生的个性化操行评
语》、《如何有效加强班级管理》等讲座。三是搞好宣传。为使“两法”深入人心,学校采取了灵活多样的方式,开展了宣传工作。通过组织学生上街发放宣传单、悬挂过街横幅、校园广播、召开主题班会等宣传形式,使“两法”逐渐深入人心。
三、突出重点,实行了综合治理。突出抓好了未成年人的思想教育工作,切实保护了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有效地预防了未成年人犯罪。一是从学校教育入手,强化法制意识。课堂教育与课外教育相结合,法制教育与思想品德教育相结合,加强了对未成年人的法制教育。组织学生收听法制报告,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参观监狱等教育形式,提高了学生的法律意识。二是从社会环境入手,治理校园周边秩序。为巩固未成年人的法制教育效果,保证未成年人有一个健康成长的学习环境,要求各级各类学校校领导坚持值班制度,确保学生在校期间的安全。三是从父母影响入手,抓好家庭教育。家长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切实提高家长的责任意
识和法律意识,是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重要环节。建立家长学校和家长委员会,学校每年集中举办家长培训班,并把“两法”作为培训的重要内容,使家长明确监护职责和扶养义务,自觉地以健康的思想品德和适当的方法影响和教育未成年人。四是从教育转化入手,及时矫治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我们根据学生不同年龄的生理、心理特点,有计划地开展了思想、道德、纪律教育,做好后进生的教育转化工作,使之成为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一个有效途径。
四、进一步完善学校兼职法制副校长制度。为充分发挥法制副校长在预防和减少青少年学生违法犯罪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在市直各院校和县(市)区部分学校设立了驻校警务室,配备了法治副校长,学校和公安部门有了经常性的联系,确保学生身心安全,避免伤害事件发生。今年上半年,全市共聘任法制副校长865人,进行法
制讲座、法制报告250多场次,受教育师生30多万人(次)。
一、成立组织,强化责任
针对鹤壁市留守儿童问题,市委领导高度重视。市委有关领导专门听取了团市委关于留守儿童工作的情况汇报,并对下一步工作提出了要求。党有号召,团有行动,团市委十分重视关爱留守儿童工作,将其纳入重要工作议事日程,成立了以团市委书记为组长、副书记为副组长的关爱留守儿童工作领导小组,成立了由学校部、权益部、少工委联合负责的工作小组,建立了一套完善的工作机制。同时,各县(区)团委也成立了相应的工作机构,团市委与各县区团组织负责人签订了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和关爱留守儿童工作责任书,实行定人员、定责任、定奖惩的工作责任制,将工作实绩与年度工作考评挂钩,形成了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在此基础上,团市委计划在全市各级团组织中开展以“平安留守.快乐成长”为主题的留守儿童关爱活动,对关爱留守儿童工作进行全面部署,确立了以活动开展促工作进步的基本思路,为切实做好留守儿童关爱行动打下良好的基础。
二、创新方式,丰富载体
针对留守儿童缺乏有效家庭管理教育的实际情况,团市委计划鼓励动员基层乡镇、农村和社区的团干部担任留守少年儿童的“义务家长”,为留守少年儿童的学习、生活、安全等提供力所能及地、有针对性地帮助,给予他们亲情般的关爱。“义务家长”每季与留守少年儿童家长或监护人联系两次;“义务家长”每月与帮扶少先队员至少联系一次。“义务家长”在端午节、中秋节、春节等重要节假日对帮扶留守少年儿童进行一次家访,力所能及地给留守少年儿童生活上一些资助;“义务家长”每学期与在外打工的留守少年儿童家长书信或电话联系一次,通报留守少年儿童情况。
三、立足职能,深入宣传
团市委立足自身职能,充分发动各级团组织和志愿者队伍,广泛深入开展预防未成年人溺亡宣传教育工作。一是组织志愿者队伍进社区、进学校、进广场,开展预防未成年人溺亡专题宣传;二是安排各级团组织动员公安、检察、律师等队伍中的志愿者、法制副校长等,分别前往各主要中小学,利用“法制课堂”“法制讲座”等形式,开展未成年人保护法律宣讲;三是组织开展“两法一条例”宣传,让志愿者走上街头,通过展板和传单进行宣讲,让社会更加了解未成年人保护法律知识;四是利用宣传活动,抓紧中小学生在校时间开展未成年人自救自护教育,组织各学校团委、少先队开展防灾演练;发动志愿者前往贫困山区小学开展预防溺亡知识宣传教育活动,并发放青少年自救自护教育卡通书、防溺亡宣传单等。
四、借力新媒体,扩大覆盖
一是以12355青少年维权热线为平台,采取组建专业工作人员队伍的模式,由法律、心理等方面的专家和志愿者为青少年提供法律、心理、维权、自护等方面的免费咨询服务和受理对侵害青少年合法权益行为的控告、投诉。计划今年将开展一次面向留守儿童的热线仪式,配合新闻媒体介绍热线的使用方法和具体作用,扩大热线在我市留守儿童群体中的知晓度,切实保障留守儿童的合法权益,多种形式层次推进,深化留守儿童帮扶活动。二是充分利用团属微信、微博、网站等网络新媒体开展相关宣传工作。在团市委微信公众号“青春鹤壁”和官方微博进行不定期预防未成年人安全教育小知识,用图文并茂的形式吸引未成年人阅读,开辟专栏进行宣传,通过视频和图文宣传安全教育专题知识;同时组织各级团组织利用微博、微信公众号播放关于中小学生预防危险、安全教育视频,扩大宣传范围,尽量多地覆盖广大未成年人,利用微信微博阵地每周开展未成年人保护“一法一条例”的宣传,通过网络普及未成年人保护法律知识。
五、存在的不足及建议
工作开展以来,我们虽然取得了许多成效,但是也存在着一些不足,主要有:
(一)由于团市委人手力量不足、经费困难,在工作的开展过程中存在覆盖范围不够广的问题。
(二)宣传形式比较传统,宣传手段和内容仍显单一在今后的防艾宣传教育工作中有待进一步创新。
结合存在的不足,建议从以下几方面加以改进:
(一)不断创新活动载体及内容继续加强宣传教育工作。
关键词:互联网 物联网 未成年人 安全
中图分类号:C913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5349(2016)09-0241-01
我国14岁以下人口大约2.2亿(第六次人口普查),占总人口的16.6%,他们是祖国未来。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未成年的安全越来越受到社会的关注,国家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各级人民政府和社会也积极投入到保护未成年安全的工作中。
但是,每年死亡的青少年仍然有近55万名,在这个触目惊心的数字背后是几万个家庭的悲伤。由此,如何减小未成年的伤亡比例,为青少年提供一个更加安全的社会环境势在必行。
一、未成年安全隐患
由于未成年人的智力和体力不足,其心理素质薄弱,生活阅历尚浅,意志不坚定,生命安全意识很淡,需要成年监护人的照顾,这些弱点造成了其在各种伤害中都处于弱势一方,容易受到伤害。
(1)意外。不可控力造成的各种事故,比如自然灾害。由于未成年人在身体和智力方面跟成年人有天然的差别,在面对相同事故时的表现往往弱于成年人而受到伤害。
(2)家庭伤害。生理伤害,比如家暴。成年人向同一家庭内部未成年施暴,虐待,乃至等等。
心理伤害,比如遗弃。由于父母离异或者其他原因,对未成年遗弃而造成的心理损伤。
(3)就读环境。硬件设施安全隐患、校园暴利事件,包括教师、学生对未成年的体罚、殴打和侮辱,还有甚者未成年人。
(4)其他社会伤害。暴利伤害。对留守儿童、失学儿童等进行暴力伤害,乃至。
利用未成年儿童的自身鉴别缺陷,对缺乏监护的未成年儿童进行诈骗、诱拐、绑架、猥亵等等。
二、互联网+与物联网的发展
“互联网+”是现今热点话题,随着创新创业的推进,从工业到农业,从健康到医疗,从通讯到交通,从金融到外卖等等,“互联网+”进入到生活的方方面面。
同时,互联网要落地离开不了物联网。物联网通过智能感知、识别技术与普适计算等通信感知技术,广泛应用于网络的融合中,也因此被称为继计算机、互联网之后世界信息产业发展的第三次浪潮。从社会安全的意义上讲。网络信息、无线信息、三网融合以及物联网的快速发展都为保护未成年人安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技术准备。
三、互联网+守护未成年安全
为了给未成年人提供一个更加安全舒适的成长环境,我们应该从社会的方方面面,利用互联网和物联网相关技术为未成年搭建一个完备的安全体系。
1.天网系统
加大现有公安部门的天网系统投入,提高在郊区或者学校周边天网的组网能力,全天候24小时监测安全。改造现有天网系统,可以在天网系统附近,增加报警系统,并为未成年人设计相应的报警按钮。
2.家庭保全系统
实现家庭的安全保卫,保护未成年在家的安全。通过互联网,用户可以使用终端检测和获取家庭实时情况。
在检测设备检测到有可疑闯入家庭行为后,通过智能中枢进行预判读,确定是突发事件后通过互联网向主人报警,并接入110系统自动向警察以及小区报告情况,减少应急反应事件。
3.健康监测
未成年的安全也包括对其疾病的监测,做到早发现早治疗。未成年由于语言能力和综合表达能力欠缺,经常造成疾病误诊和拖延,因此对未成年的健康监测尤其重要。
一是预防疾病。比如学校和家庭通风净化换气系统,可以减少PM2.5或者甲醛的伤害,监护人可以通过互联网系统读取和处理这些健康数据,减少毒跑道事件的发生。二是运动管理。提供合理的运动计划,制定适合未成年人的运动计划,监督执行,收集运动数据并进行分析,提高未成年人体质。
三是身体数据收集和分析。收集未成年人的睡眠、心跳、血压等非创伤性健康数据,必要时记录创伤性数据(血糖)。并将收集的数据汇总处理后发送给专业健康机构处理。四是突发事件处理。检测到有健康数据异常,通过智能中枢处理后,选择合适的流程进行处理。
[关键词]未成年人 刑事司法公正 刑事政策
[中图分类号]D92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349(2013)05-0010-01
一、未成年人范围的确定
我国于1992年1月1日颁布实施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条明确规定:未成年人是指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该法只规定了未成年人范围的上限而无下限的要求。而根据现行《刑法》第17条的规定,承担刑事责任的未成年人是指14周岁至18周岁的人。为了弥补未成年人范围只有上限而无下限的缺陷,最高人民法院2006年1月11日颁布了《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6]1号)针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内涵进行了明确界定:即“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所以,未成年人犯罪是指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所实施的符合刑法规定的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
林区由于经济发展滞后,为求生路,很多当地人外出谋生,将孩子寄养在亲属处,一些未成年人因此而失去家庭的呵护和管束,在客观上失去了对未成年人的管控,使他们滑入犯罪的深渊。另外。单亲家庭的孩子的心理发育不健全,过激的思想容易促成犯罪行为的发生。学校片面追求升学率,重智轻德现象普遍存在。忽视了思想政治教育、法制教育课程,流于形式,再加上不良的社会环境的负面影响,极易使这些年幼无知的青少年走向极端。
二、开展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工作的措施
(一)创新办案模式,注重未成年人刑事犯罪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结合
为有效落实对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措施,探索未成年人刑事犯罪在办案、教育、预防中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结合。一是积极建立未成年人刑事污点限制公开制度。对犯罪情节轻微,教育考察期间表现良好,已被决定不或判处缓刑的未成年人,检察院应争取相关部门的支持,实行考察教育材料及其他刑事记录不放入其个人档案的制度,并限制公开,为未成年人复学、就业创造有利条件。又如:在办理6名未成年学生校内聚众斗殴案件时,发现某校校区在学生管理和校区保卫工作相对薄弱,提出了有针对性的检察建议,该校专门召开校长办公会,制定了整改措施,增加了学生宿舍管理和生活老师岗位,建立专职值班制度,调整机构专门设立了校园安全宿舍管理科,积极与有关部门联系,聘任保安人员,加强安保工作等,收到了良好效果。二是提前介入公安机关对案件的侦查活动。全面了解嫌疑人性格特点、家庭环境、成长经历以及犯罪动机等,制作“品行调查报告”,再据此依法做出是否逮捕或的决定。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从而给未成年人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例如:我们办理一件在公园篮球场盗窃他人放在球场边的手机案件,嫌疑人杨某,17岁,是某中学高二学生,我们多次到学校调查了解,得知其是体育班长,在校表现良好,家长、学校对教育工作也很配合,请求从轻处罚,区检察院慎重考虑后做出不决定。宣布不决定时,杨某表示感谢检察机关的教育,一定吸取教训,遵纪守法,好好学习,及时联系、沟通,使问题得到了解决。
关键词 新媒体 未成年人犯罪 法律规制
作者简介:苏婉婷,燕山大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诉讼法学。
公众对当年闹得沸沸扬扬,目前还记忆犹新的李天一案件的熟知是通过新闻媒体,媒体在整个过程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在媒体报道案情时,也将李天一的出生年月、家庭状况、学校班级、犯罪前科等等个人资料展现在世人面前,这对一个未成年人而言无疑会对他的身心健康引起重大影响。当人们在关注案件进程,指责李天一时,又有没有想过李天一作为一个未成年人而应有的权利和应得到的保护呢,这一问题引发了我的思考。本文将先从新媒体和报道未成年人犯罪的概念入手来探讨这一问题。
一、基本概念的界定
随着科技和网络的发展,新媒体成为了新的媒体形式,并发展迅速的融入了我们的生活。说到新媒体,我们可能联想到移动电视、网络、数字电视、数字电影、触摸媒体等。对于新媒体的定义,国内还没有明确的界定。应从它的特点上入手,交互性,快速性,多样性,时间性,技术性等方面入手。本文大致将新媒体界定为,建立在计算机信息处理技术和互联网基础之上的,能够发挥传播功能的媒介。
未成年人犯罪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两种。这里所说的未成年人犯罪主要指的是狭义的概念,指未成年人实施的触犯刑法,危害社会并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我国的未成年人犯罪应界定为:已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的人所实施的触犯刑法,危害社会并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因此未成年人犯罪报道的概念,我认为是指新闻媒体对已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的人所实施的触犯刑法,危害社会并依法应受刑罚的行为及其相关情况的报道。
综合上述概念,总结新媒体下报道未成年人犯罪的概念是,建立在计算机信息处理技术和互联网基础之上的媒介,发挥传播功能,对已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的人所实施的触犯刑法,危害社会并依法应受刑罚的行为及其相关情况的报道。
二、新媒体下报道未成年人犯罪法律规制的现状和问题
(一)法律条文的疏漏
我国关于新媒体环境下的对报道未成年人犯罪并没有专门性的立法,而是散见于各种法规和规章当中,并且法律效力位阶较低,并且针对侵害未成年人权利的行为也缺乏相应的制裁措施,很多仅仅停留于理论层面,实际操作起来比较困难。
未成年人保护法上,规定了应保护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报道不得披露能推断出未成年人身份的资料。这对于未成年人人身的保护有一定的作用,但是也没有专门详细的报道未成年人犯罪的规定,只是简单的一句话,对于不能报道的内容,报道的时间和责任追究等都没有规定。
民法上,只是规定了公民的隐私权应该得到保护,而对于报道犯罪案件对被害人的保护问题则没有涉及。侵权责任法中,对网络侵权规定的很模糊,对于侵犯什么样的主体,什么样的权利,应负什么样的法律责任都没有具体规定。
刑事诉讼法上,没有对司法人员在保守职务秘密上面做出具体规定,司法人员大多是遵循着职业道德基本准则来进行自我约束,没有法律上的强制力保障,更没有制裁措施。着对于司法人员的职务秘密保守是不能提供法律保障的,对未成年被告人的保护是十分不利的。
网络监管法上,我国的法条保护的是网络用户的个人信息安全,同时也规定了网络信息不能侵害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而对于新闻报道侵害被害人,侵害未成年人的规定则是空白,并且也没有规定侵犯了公民权益之后应负的法律责任。
(二) 新制度产生对媒体报道的影响
刑事诉讼法的修订对报道未成年人犯罪产生了一定影响,如果报道不注意就会违反刑事诉讼法对未成年人犯罪方面的规定。例如,新修订的增加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其适用于涉嫌侵犯公民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或者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轻微犯罪的犯罪,依法可能被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拘役或单处罚金处罚的犯罪,并且行为人有悔罪表现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这就对媒体在报道这方面时有了一定的影响,如果媒体报道了在侦查阶段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经审查发现时符合附条件不起诉,那么媒体就需要对案件的结果进行解释,并且对于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保护要求也更为严格。
再如,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对于处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免除刑罚的犯罪未成年人,在刑罚执行完毕后其犯罪记录将封存,对未成年人累犯的,犯罪记录不封存。并且对涉及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犯罪、严重暴力犯罪的首要分子、主犯等主观恶性程度较深的犯罪,也不封存。媒体在报道侦查阶段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并不知道是否符合前科消灭制度,同样对媒体报道有了一定的限制影响。
三、对新媒体报道未成年人犯罪法律规制的必要性
(一)在新媒体环境下媒体新闻报道出现新特点
媒体主体多样化,传播渠道多样化,信息的及时性强,传播行为更具主动性、交互性,个人评论色彩浓重,这些特点都是传统媒体所不具有的。新媒体的出现使新闻的影响范围和影响力有了质的飞跃,对控制新闻传播范围和速度有了新的更高难度的要求。
(二)新闻自由是一种相对权利
新闻自由是公民言论自由的延伸,但在行使新闻自由时,应当尊重他人的权利和名誉,保障国家安全、公共秩序、公共卫生或道德。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不得滥用。我国《宪法》第51条也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三)未成年人应该得到保护
由于犯罪嫌疑人尚未成年,其心理、生理等方面容易在受到外界不良影响而犯错。这时我们要做的是对他们及时的教育、改正和挽救,而不是对他们无尽的批评和指责。新闻媒介作为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 应为保护未成年人承担社会责任。其中重要的一项就是报道未成年人犯罪时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报到时,应充分注意到未成年人的特点,对报道的内容,时间和方式有一定的特殊限制。
四、具体法律规制
(一)加强对互联网新闻主体的管理
互联网、移动手机、微信、微博等新媒体具有速度快、多样性、传播面广等特点,在案件报道中的成为了新的力量。应加强对网上案件报道的规范和管理,有关未成年人犯罪的消息时不能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不能未成年人的照片。规范网上案件报道的新闻来源,不得将博客、播客、微博、论坛等未证实的内容作为新闻进行报道、刊载。制定专门的法律规制网络媒体和公民有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新闻。
制定对违法主体的惩罚措施,若媒体了能体现未成年人身份的信息,相应网站应立即删除该信息;如果报道了虚假的信息,则相应网站应删除错误新闻,并正确的新闻纠正错误,同时对未成年人及其家属公开道歉。以上行为情节严重的,由于侵犯了未成年人的隐私权,应通过类推认定其触犯侮辱、诽谤罪。如果犯罪主体是网络媒体,则应由其负责人和新闻撰稿人承担连带责任。如果犯罪主体为一般公民,则应由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二)完善在新闻发言人制度中关于未成年人犯罪报道的规定
在审判程序阶段,由于审判公开制度,对一般案件的公布也就顺理成章,在这里就不加以累述了。我们主要讨论的是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我国实行的审判不公开制度,义在保护未成年人的权利,为其以后的身心成长提供保障。这也就决定了不能有关庭审过程的一切信息。对于审判结果的公布,也应该注意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是否符合犯罪记录封存的情况,如果符合自然不能公布任何信息。如果不符合,在公布结果时应注意,不能公布任何能辨识出该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及其作案的具体细节,以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
(三)明确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报道的限制
由于符合这一条件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只存在侦查阶段,所以这个制度主要是对在侦查阶段对未成年人犯罪报道有一定的限制。新闻方,无论是网络媒体还是公民,在公布案件之前应该预先判断该案件是否符合附条件不起诉的情况,如果是则应不仅只报道案件大致情况,还要将案件的结果进行后续报道。同时也应注意,在报道案件时不能有任何能暴露未成年人身份的信息,来保护未成年人的权利。也不可过分详细的描述和渲染犯罪经过和细节,以免引起较大的社会影响。
一、完善体制机制敦促实效
市预防办要充分利用乡镇、街道预防办已调整至乡镇的体制机制优势,加强与各乡镇、街道预防办的联系,进一步明确基层预防办的工作职责,细化和完善组织工作网络。加强对基层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的目标管理考核,建立健全基层预防办工作台帐,指导和督促各预防办制定好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年度工作计划,协调好各成员单位开展各项工作,年中加强对各预防办工作计划落实情况的督查。各乡镇、街道预防办要积极向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汇报工作,争取支持和重视,市预防办要充分调动各成员单位的积极性,共同开展辖区内的预防工作,要结合各自工作实际,发挥岗位优势,开展有特色的预防工作。
二、思想道德教育形成常态
继续坚持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青少年,用正确、健康的舆论引导青年。以“3•5”、“5•4”、“12•5”等重大节日契机,以志愿服务为载体,开展理论学习、体验教育,深化“我与市同发展”主题教育实践活动、红领巾志愿者活动,引导青少年热爱祖国、热爱市,增强民族自豪感、自尊心和自信心,树立与时代进步潮流相适应的思想观念、价值取向和行为方式。倡树多层次多类型的青少年典型,发挥青少年典型对青少年道德形成的示范带动作用,并将此项工作形成长效机制常抓不懈。
三、法制宣传工作有效深入
1、法制教育到位。以教育系统为主阵地,创新法制教育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营造良好的法制教育氛围。举办“为了明天——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系列展览,在各乡镇、街道展出。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保护法》普法教育电视片联播,由各乡镇、街道组织青少年收看。采用现场咨询、法制讲座、知识竞赛、模拟法庭等青少年喜闻乐见的方式,积极开展以《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义务教育法》等为重点的系列普法宣传,着力培养青少年学法、守法意识和权利义务意识,不断提高青少年法律素养和依法维权能力。
2、法制队伍配齐。由教育局牵头,对各中小学法制校长进行重新明确,指导开展青少年法律学校、法制教育示范基地和工作队伍建设工作,强化中小学法制校长工作,由各学校开展青少年思想道德教育系列活动,不断加大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在各中小学校的推进力度。各预防办要组织各中小学校、村、社区法制副校长和法制专干,为在校学生和辖区青年讲授法制课。深化法制校长教育内容,广泛利用网络等新兴媒体,以青少年喜闻乐见的形式开展法制校长的教育工作。
3、法制基地完善。有条件的乡镇、街道预防办要做好青少年法律学校、法制教育示范基地的建设工作。
四、重点人员群体加强帮教
1、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各乡镇、街道预防办要对辖区内的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流浪儿童、闲散青少年、留守儿童等重点群体建立台帐,各中学做好入学教育和辍学学生调查工作,并邀请市政协委员调研市青少年违法犯罪现状,对重点青少年群体注入社会关爱。
2、继续开展帮扶教育。主动与司法、劳动、教育等部门协调沟通,做好青年的安置帮教工作、复学工作、安置就业工作,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实行属地负责制,各预防办要对所辖区内的未成年人做好管理监督、教育矫正,困难帮扶等工作。
3、做好“失业、失学、失管”青少年群体的动态掌握和适时干预。深入学校做好青少年违法犯罪个案分析回访工作,全面掌握犯罪青少年状况,围绕重点青少年群体开展分类引导管理方式探索。
五、特色服务工作创新模式
1、不断丰富青少年业余文化生活。各乡镇、街道预防办要大力开展各种形式的文体活动,调动青少年参加社区、学校活动的积极性。开展“青少年读书活动”,培养青少年良好的读书习惯。开展“青少年文艺下乡活动”,展示青少年的综合才艺,同时加强与青少年与所在村(社区)的文化沟通交流。
2、积极服务青年就业创业。在已创建市青年创业俱乐部的基础上,将多方就业创业的培训资源和信息实行共享,并充分利用已组建成立的市青年创业导师团对俱乐部成员进行政策、经验、技术、法律等四个方面的指导,全力做好务工返乡青年和农村青年的培训和就业创业工作。
3、加大青少年心理健康关注力度。开办“家长课堂”公益讲座,在各乡镇、街道巡讲。组建“青少年心里健康志愿服务导师团”,及时为未成年人提供法律援助、心理咨询等方面的服务,在报纸、网络上公布案例,共同探讨,加大对青少年身心健康、犯罪预防等方面的关注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