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民办非营利组织财务制度范文

民办非营利组织财务制度精选(九篇)

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诞生,需要你不断地搜集资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编为你收集了丰富的民办非营利组织财务制度主题范文,仅供参考,欢迎阅读并收藏。

民办非营利组织财务制度

第1篇:民办非营利组织财务制度范文

摘要:笔者所在的学校是一所民办普通本科学校,自2005 年建校以来在财务制度上的选择、具体的应用以及与相关的法律规定都存在或多或少的问题。本文主要以我校应用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为出发点,就其在民办学校应用现状进行归纳分析并加以探讨,为民办高校的健康发展和实现良性循环提供参考。

关键词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民办高校

一、民办高校财务制度的选择

本文作者从民办高校的定位及《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以下简称民非制度)核算的特征来看,认为民办高校应采用《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这一观点主要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以下简称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三条明确规定,“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和民非制度的适用范围等方面得出的结论。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了民办高校的办学性质,是不以营利为目的,从事公益事业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符合了民非制度的核算要求。但也有不同的选择,如由于地区间政府对民办高校的管理政策的差异,导致一部分民办高校选择了《高校会计制度》或《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核算。如重庆民办高校的学杂费收入列入政府预算管理,所以要求当地的民办高校按《高校会计制度》核算,并将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本文作者更侧重选择《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这一观点,因为更符合民办高校办学特。

二、民非会计制度在民办学校的应用中存在的问题

1.民非会计制度在民办学校核算范围的界定问题

选择《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做为民办高校的核算制度,是必要遵守民非会计制度的规定:“资源提供者向该组织投入资源不取得经济回报”。但是,在《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投资人可以取得合理回报”。二者之间的相互矛盾,让民办高校在核算过程中很难取舍。

2.相关法律、法规支撑问题

(1)按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财税〔2014〕13 号《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认定的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条件第五条、第七条规定投资人不得分配利润,收取回报。

(2)《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一条:“民办学校在扣除办学成本、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的必需的费用后,出资人可以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取得合理回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3)《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条:“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国家保障民办学校的办学自主权”。第四十六条:“民办学校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以上(2)、(3 )条是国家鼓励民办学校办学给予优惠政策,而(1)条从税法又明确规定投资人的合理回报,使得民办学校在遵循政策法规制度上存在尴尬的局面。政策法规上没有明确指出民办学校的收入是免税收入。民办教育促进法上规定可与公办院校同等地位,但税务观点:认为民办学校收入,没有上交财政入库,所以不能等同公办院校,而且收入也不符合《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中规定的免税收入。使得民办学校在税收问题上又起了纷争。

3.会计报告信息不健全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第65 条指出,(民间非营利组织)财务报告是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财务状况、业务活动情况和现金流量等的书面文件。尽管制度没有就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目标给出明确的文字表述,但不难看出我国民间非营利组织财务报告的目标就是向各信息使用者提供诸如财务状况、业务活动情况和现金流量等方面的信息,以有助于信息使用者做出正确的决策。而在科目设置时,投资者投入与经营结果统一通过“净资产”科目核算,通过报表很难直观的区分投资人的投入和经营结果,不利于信息使用者做出正确的判断和决策。

总结,以上是由点带面的浅析《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具体应用中还存在着一些问题。由于相关法律、法规的缺失,民非企业在国家管控和内部管控上都存在失控,例如个别单位成立后长期不登账、账务核算体系的设置与有关制度、规定不相符报表不完整、核算不规范等(收入挂往来科目不及时结转收入,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及时确认收入)、现金余额过大且不及时盘点、大额现金结算频繁,违反有关现金结算规定等等。

三、民办学校财务管理制度的发展前景

目前我国拥有民办教育机构14.8 万多所,截止到2014 年7 月民办普通高校就有444 所,面对其多样性、复杂性,必然导致财务管理制度上的多样性。这样不利于政府对民办学校的统一管理,法规政策方面上缺乏对非营利性、普惠性民办学校的支撑。在国家大力提倡民办学校的发展大背景下,我国在民办教育财务制度管理方面也应加快改革进度,使民间投资者在大力投资办学服务于社会公益事业的同时,也能真正的民办民享,做到民办教育事业也形成一套完善的管理体系。

1.制定出独立的、统一的民办教育财务管理制度

民办高校管理上是个综合体,办学上遵循普通高校的办学特点,管理上更多的接近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还要兼顾民非企业的“非营利性”。因此,需要制定出独立的、统一的、便于管理的《民办学校财务制度》。按行业区分民间非营利组织,制定出不同行业的具体的民非会计制度,例如“民办学校财务制度”要充分体现“民办”和“公益”的特点,使其具有可操作性。

2.完善税收法律、法规,使民非会计制度贯彻执行有法可依

民非会计制度和税收法规中,都没有明文规定具体列举免税收入范围,执行的法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与民非企业相应的管理法规相互矛盾。目前,在税务与民非企业利益之间起冲突时,没有法规可以参照,协调解决。所以,要想规范民非会计制度,首先要完善相应的法规,针对民非企业的特点,制定出免税资格认定的细则,规范民非企业归类的界定(例如营业税目下所涉及的九大行业),从而达到细化免税收入的确认。

3.建立健全内部监控机制

首要是建立适合民办高校发展的内控制度,进而规范财务基础工作,加强从事民非制度核算的财会人员培训,提高财会人员的基本素能。同时,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严格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的规定,建立健全财务档案制度、财务报告制度,资产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等,为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检查提供数据上的、制度上的支撑,为自身可持续、健康的发展、壮大提供了强大的内部环境保障。

参考文献:

[1] 陆建桥. 我国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规范问题. 会计研究,2004(9).

[2]丁贤友. 民办学校实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思考.会计之友,2005年(5).

[3]《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2篇:民办非营利组织财务制度范文

[关键词]公益类 事业单位 NPO改革模式 适用探析

[作者简介]马杰,江苏工业学院法学与公共管理学院讲师,江苏常州213614

[中图分类号]D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728(2009)07-0016-04

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根据事业单位不同的类型。探讨不同的组织定位和管理模式的思路被普遍采用。以职能任务、经费来源等标准,事业单位分为行政类、公益类、经营类三种。行政类(回归到政府部门)与经营类(转制成企业)的改革方向十分明确,而对公益类事业单位改革模式的选择,尚未形成可行方案。上世纪80年代,非营利组织(NPO)已在西方国家中被公认为是介于政府和企业之间的“第三部门”,其功能角色与公益类事业单位的内涵和外延上具有一定的重合性。近年来,一些学者主张以NPO作为公益类事业单位改革的主导模式和必由之路。但是,对改革初衷、非政府性以及NPO失灵等方面进行剖析,可知,“NPO”并不是公益类事业单位改革的最佳模式。因此,有必要辨析和审视这一模式的适用问题。进而重新探索公益类事业单位改革的目标模式。

一、“NPO”模式有悖改革的初衷

改革的核心动因在于传统事业单位行政化。具有中国特色的事业单位多数“脱胎”于计划体制,政府往往将其作为自己的附属物,在资源利用和配置上对其统管统筹,形成了“政事一体化”运作模式。随着市场体制的建立与完善,“政事一体化”的弊端日益凸现。第一,由于行政部门呈条块分割的局面,事业单位对其主管部门对口服务,同类事业单位在不同系统内分别设置,在同一地区重复建设,造成了政府机构一定程度的恶性膨胀,致使财政负担过重。据财政部统计表明,事业单位人员均以7%的速度增长,在全国3400多万财政供养人员中,事业单位人员占70%,是行政机关的2.5倍。第二,相互博弈中,事业单位与主管部门之间呈现出“双重俘获”现象。事业单位被“俘获”是指主管部门将事业单位作为巩固和扩大既得利益的工具,其表现在:主管部门领导兼任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事业单位作为“下属部门”成为闲散人员的分流渠道;主管部门的偏好和利益要求决定了事业单位自主性、有效性。主管部门对事业单位的“俘获”是以自身被“俘获”为代价的,由于“联姻”的密切关系,事业单位对主管部门的资金、权威等资源过度依赖,在其强烈的公关下,主管部门也被“俘获”了。第三,事业单位管理体制僵化,内部缺乏市场机制,难以高效发挥工艺类事业单位的社会服务职能。世界多数国家的经验表明,服务性和竞争性的事务由政府办大多数是低效率的。由于政事不分,事业单位隶属于政府部门。政府部门对事业单位管了很多“不该管、管不好、管不了”的事,结果事业单位成了政府部门的附属物,缺乏为现代化建设服务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无疑,政事分开是公益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原则和探索新型运行机制的重点。所谓政事分开,是指彻底改变事业单位作为政府附属物的状态和以政代事的局面,将政府承担的具体的技术性、服务性的社会职能剥离出来,同时将事业单位承担的行政职能回归到政府部门。改制后公益事业单位的性质应是非政府(也非“二政府”)和非营利(也非变相营利)的。然而,非营利组织与事业单位在产生背景、组织类型、资金来源、运作模式等方面存有差异,事业单位基本不具有严格意义上的西方非营利组织的特征。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中。NPO改革模式都违背了政事分开原则,有悖于事业单位改革的初衷。

理论上,根据NPO改革的构想,将公益类事业单位改建为非营利组织,只能是“非营利”的而不可能是“非政府”的。虽然在西方发达国家中“(非营利组织)”和“(非政府组织)”是两个通常交互使用的概念,但两者还是有一定程度的差异。前者反映的是这些组织与市场(企业)之间的关系,强调的重点是“非营利性”;而后者反映的则是它们与政府之间的关系,其强调的重点是“非政府性”。由于“非营利性”是非营利组织首要宗旨,因此NPO改革模式的意义只能限定于将“非营利机构”的管理机制引入到公共事业领域,并非意味着公益类事业单位可被改建成典型意义的非营利组织。改制后公益类事业单位所承担的仍然是国家授予的公共服务职能,使用的固定资产仍然属于国有,事业发展所需资金也将主要由国家提供,这些方面与改制前相比并无根本变化。显然,由事业单位改建而来的非营利组织,违背了事业单位改革的初衷,简单地将它们与国外“NPO”相提并论并不适合。

实践上,由于制度供给不足和资金来源匮乏两大困境,导致我国近九成以上的NPO缺乏独立性,即体制和资金来源的过度依赖性,这种情况致使公益类事业单位NPO改革模式缺乏可参考性。按照NPO研究的权威美国学者萨拉蒙提出的“结构―运作定义”所强调的NPO特征,即组织性、民间性、非营利性、自治性、志愿性,我国不具有严格意义上的非营利组织。现阶段中国大陆地区,与国际上NPO相类似的组织成为民间组织。民间组织包括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如果用国际上NPO的标准来衡量这两类组织,就会发现,满足“组织性”的也许都不满足“民间性”和“自治性”,因为我国法律规定任何正式注册的NPO组织都要有业务主管部门;而具有“民间性”和“自治性”的组织可能无法满足“组织性”的要求,它们或是未经注册,或是没有法人资格。因此,以NPO作为公益类事业单位改革的目标模式,具有很大的模糊性和冒险性。

二、NPO模式难以获取“非政府性”

NPO模式下,公益类事业单位所承担的社会职能仍将是原职能的延续,所使用的固定资产性质上还是国有资产,事业发展的资金仍将受制于自主治理能力的不足而无法实现自筹,这一切将深深地打上“政府性”的烙印。公益类事业单位要想改革成非营利组织,“非政府性”的获取是最大的难题。“非政府性”的获取既取决于政府的决心和力度,又取决于自身自治能力的提升。因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规定了事业单位的产权归政府或国家所有,而且我国改革是政府自上而下“后发外生型”的,政府这只“看得见的手”能否从事业单位所应承担的职能范畴中“退出”,有赖于政府部门对这次事改的决心和力度;同时公益类事业单位“非政府性”与经费自筹率、经营权的独立性和产权的独立性这三个变量成正相关,

而经费筹集、经营权及产权上独立性的大小。取决于事业单位自身自治能力的提高。

事业单位自筹是相对于政府拨款而言,经费自筹率高则说明经济独立程度高,从而减少政府的影响力获得更高的“非政府性”。根据霍布金斯非营利部门比较项目第二阶段的成果,几乎所有西方非营利组织都以政府财政拨款为主要收入来源,这一比例已经超过了50%。与政府机构如此密切的关系很难证明非营利组织的行为不受政府干扰。按照萨拉蒙的说法,“它赋予非营利部门一种比它本来拥有的作用更加边缘化的角色。这反映了非营利组织存在的一个悖论,即它必须在依赖政府支持的前提下保持独立性,然而这在实践过程中是很难实现的。我国事业单位改革起步于上世纪80年代,而非营利组织理论与实践在我国的发展则起步于上世纪90年代,与西方发达国家几百年发展历史相比,我国非营利组织尚处于幼年,实践经验不足,社会接受度有限,自主自治能力不足,这就决定了其融资能力的低水平,因而无法实现经费的自给,不得不依赖政府的资助。我国的非营利组织在财政上过度依赖政府,这种依赖性势必削弱非营利组织的“非政府性”。

关于经营权的问题。有一些学者根据国企改革的经验做法,提出产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观点。即政府引导式的委托模式。认为国家只掌握事业单位的产权,扮演出资人的角色,经营权归事业单位所有,事业单位在国家的监督下自主经营。但公益类事业单位与国有企业在组织目标上存在本质的区别,在目前监督体系不完善的情况下,“非营利”的本质属性以及公共责任要求和决定了政府对事业单位经营活动的行政干预。此外,我国还没有形成强大的公民社会力量,非营利组织还处于起步阶段,没有独立的财务制度,传统的法律又规定了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是它的监督主体,这些都将制约着产权和经营权的分离,所有者和管理者两者关系的和谐性。因而,公益类事业单位在NPO模式下是难以独立的。

既然用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的方式获得“非政府性”遭遇“破产”,有些学者又提出所谓的市场导向的替代模式,即直接将公益类事业单位的产权从政府手中买断,替代政府不愿做或做不好的社会公益活动。这种“替代”模式,从理论上是一种我们所追求的理想状态,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但从现实的角度,同样不可避免地遭遇“寒流”。首先,国家或政府作为公益类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由于利益驱动的原因,将成为事业单位买断产权的最大的阻力。其次,我国市场经济体制还不完善,民营经济尚处于原始资本积累的阶段,再加上公益类事业单位的“非营利性”,知道无利可图,所以民间没有能力也不愿来买断产权从事“非营利”的公共服务。最后,公益类事业单位是准公共物品的重要提供者,是国家社会经济发展的基础,关系稳定发展的大局,所以政府作为公共利益的提供者和维护者,在民间力量较弱且非营利组织监督体系缺失的情况下,是绝不能允许随意处置公益类事业单位的产权的。

三、“失灵”折射NPO不是最佳选择

利益驱动、道德失控及腐败侵染等因素的影响,非营利组织如同“市场失效”、“政府失灵”一样。存在“失灵”的问题。非营利组织失灵(Non―profit Organization Failures),是指非营利部门偏离奉仕于社会公益或共益的宗旨,片面地以功利主义为取向的信念、行为给消费者、社会、生态所带来的负效应。这种负效应和局限性,在西方国家也称“志愿失灵”,表现以下几方面:

一是慈善不足。志愿失灵最突出的表现就是非营利组织所需的开支与所能募集到的资源之间存在着巨大的缺口。就历史趋势而言,政府补贴在非营利组织预算中所占的比重一直呈上升趋势。在世界各国,志愿捐款通常只占非营利组织开支的很小一部分,非营利组织的资源动员能力是很微弱的。一方面,无论是提供服务的志愿者,还是捐款的志愿者都是“经济人”。“经济人”的假设认为。驱使经济社会生活中所有成员进行一切活动的动机是对个人利益的追求,其行动的逻辑是个人利益的最大化”。志愿者在道德价值观与个人利益的博弈中一旦失控。利益动机的驱动势必使其对经济利益、权力等更多的追逐,从而背离非营利组织的宗旨,造成“志愿性”失灵。另一方面,一些非营利组织的负责人凭借自己在信息不对称关系中所占的优势地位,用他们获得的公共捐款谋取个人私利,由此引发的不信任感限制了非营利组织--通过社会捐款而获得收入的能力。

二是活动狭隘。非营利组织的狭隘性是指组织所服务的只是特定对象的特定利益,而不是整个社会的共同利益。非营利组织活动的受益对象往往是某些特定社会群体,如特定的种族、年龄层、性别等。而且由于经济、政治和文化背景的差异性,各种不同社会群体在建立维护自身利益的组织方面的能力各不相同。其后果是某些群体可以享受到广泛的服务。而另一些群体的利益遭到忽视。志愿活动的狭隘性还容易导致资源的浪费,如果各种社会群体都建立了自己专门的公益组织,但由于很多公益组织提供的服务难以形成规模效应,致使社会总体的服务成本加大、效率降低。可见,一方面很多社会群体没有能力成立自己的公益组织,另一方面会造成有限资源的浪费,这不能不说是非营利组织的%重大缺陷。

三是公益私化。非营利组织应该以实现社会公益作为自己的最高价值观,然而公益的私化直接扭曲了非营利组织的本质属性一非营利性。美国的安达信事件、我国株洲市假药“梅花K”事件、胡曼莉事件、以及青年教授王铭铭学术剽窃事件,这些事件都充分说明非营利组织中公益私化的问题。由于非营利组织是公益、慈善的化身,它担负着人类最为神圣的事业,因此,非营利组织的任何违规行为不仅会直接影响到国计民生,而且会沉重打击自身的社会公信力。非营利组织滥用公共资源的恶果甚至比其他机构滥用资源的后果更为严重。由于非营利组织内部自律机制和外部行政、立法监督机制的缺位,使非营利组织真正成为“社会财富的托管者”,给“想得到帮助的人最大的帮助”,仍是任重道远的问题。 非营利组织存在严重失灵的现实情况下。公益类事业单位改革成非营利组织后,既不利于事业单位各种问题的解决也不利于构建“法人地位明确、主要职责清晰、治理机制健全、文化管理为主”的现代事业制度。可见,“NPO”模式并不是公益类事业单位改革的最佳选择。

四、改革目标模式的新探索

很多进行比较研究的学者发现,我国事业单位是一个非常特殊的现象,很难用国外的非营利组织或者非政府组织理论来研究,虽然两者在一定意义上有相近之处,但差别实在太大。中国事业单位的特殊性,不仅难倒了学者,而且也难倒了官员。

随着“治理”新理念的导人和“小政府、大社会”管理体制的形成,我国社会组织已初步形成“三元结构”:政府、企业和公共事业组织。公共事业组织是指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依法设立且拥

有独立资产,不以营利为目的,为社会公众提供准公共物品和服务的基本组织形式。严格地讲。公共事业组织并不具备公共性,从服务的方式上,其所从事的“社会服务”更多地体现为服务者与社会公众的“契约关系”,不以公共权力为基础,不具有强制性,同时又广泛地在教育、科技、卫生、文化等社会领域提供精神产品,因此公共事业组织具有一般意义上“广泛的社会服务性”。这一特征说明公共事业组织与以公共权力为基础、具有公共性和强制性的政府组织有着本质上的区别。国内学者普遍认同,在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五大类型社会组织中,公共事业组织应当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包括派等政治组织)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从所包含的组织类型来讲,国外的NPO或NGO的范畴应小于我国的公共事业组织。既然公益类事业单位属于公共事业组织的范畴,所以没有必要盲目地将其改制成所谓的“NPO”。

非营利性和非政府性是公共事业组织的本质特征。我国的相应法律规定了公共事业组织的非营利性,如《关于国务院各部门直属事业单位编制管理的试行办法》(1983年)强调事业单位“不是以为国家积累资金为直接目的”的“非营利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办法》(1998年)明确指出,民办非企业单位是“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第4条第2款规定:“社会团体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受到上述法律的约束,公共事业组织不仅排斥组织的“个人营利”,同时也排斥团体营利的行为。公共事业组织的非政府性往往以“非营利性”为前提条件,并非所有的非政府组织都是公共事业组织。公共事业组织“非政府性”意味着在体制上独立于政府,既不是政府的一部分,又不受制于政府。此外,开创性和灵活性也是公共事业组织的重要特征。现代西方社会的很多公共服务领域是由公共事业组织开创的,因为这种组织往往有能力发现新的社会需求,并能够找到提供相关社会服务的较好途径。公共事业组织规模较小、形式多样、体制灵活,善于调整自己的工作方向和运作方式,具有很强的适应性,能够较好地为公众提供广泛的社会服务。

由于公益类事业单位(改制后)与公共事业组织在性质上具有完全的一致性,因此,公益类事业单位改革应在公共事业组织体系及制度框架内进行,无疑,公共事业组织是公益类事业单位改革的最佳模式。值得一提的是,由于“职权越位、职责错位和利益不清”致使公共事业组织“非政府性”并不十分明确,公共事业组织政事不分、发展不健康同样是事业单位的症结所在。另外,我国长期盛行的“官本位”哲学以及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初始制度”所造成的“路径依赖”,加大了以“广泛的社会服务”为使命的公共事业组织制度变迁的难度。因此,公益类事业单位的改革,应纳入到公共事业组织改革体系之中进行,以现代公共事业组织理论为引导,加强政治、经济、法制环境的建设,紧密结合国情,整体推进公共事业组织改革步伐,更加具有现实性和紧迫性。

[参考文献]

[1]“中国事业单位改革与非营利组织建设”课题组,我国事业单位改革:回顾与展望[J],新视野,2004,(1)。

[2]朱维,傅金鹏,事业单位的非营利组织改革[J],兰州学刊。2003,(6)。

[3]张志刚。于艳敏,政事分开:凸显公共事业组织服务职能的关键[J],前沿,2004,(2)。

[4]于德刚,张玉强,政事分开的必要性及实施原则探讨[J],前沿,2003,(12)。

[5]朱光明,非营利机构与我国事业单位改革的目标选择[J],中国行政管理,2004,(3)。

[6]邝倩,中国NPO现实发展的双重困境与理论研究模型的再设计[J],社科纵横,2004,(12)。

[7]吴东民,王孝贡,我国事业单位非营利化改革的冷思考[J],中国行政管理,2005,(4)。

[8]李燕凌,详论公共事业组织的本质特征[J],中国行政管理,2005,(1)。

[9]莱斯特・萨拉蒙,非营利部门的兴起[A],何增科,公民社会与第三部门[C],北京: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

[10]王川兰,委托与替代:第三部门履行公共职能的模式研究[J],上海行政学院学报,2003,(4)。

[11]陈晓春,赵晋湘,非营利组织失灵与治理之探讨[J],财经理论与实践,2003,(3)。

[12]邓国胜,构建我国非营利组织的问责机制[J],中国行政管理,2003,(3)。

[13]成思危,中国事业单位改革――模式选择与分类指导[M],北京:民主与建设出版社,2000。

第3篇:民办非营利组织财务制度范文

关键词:中国内地;社会保障;第三部门;民间非营利组织

中图分类号:G913.7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09)23-0158-02

中国内地第三部门在参与社会保障领域中的贫困救济、医疗救济、残疾人、孤儿照顾、灾害援助等方面都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内地社会保障领域中规模较大、拥有一定影响力的第三部门实际上都具有官方或半官方色彩,缺乏自主性。

一、中国内地社会保障领域第三部门存在的问题

(一)资金获取渠道太少

在我国,政府没有向民间非营利组织资助的制度。对于政府体制外的民间组织没有任何资金上的支持;并且作为传统计划体制的遗产,在慈善救援的领域还衍生出了垄断格局,通过垄断的方式排斥政府体制外的民间组织获得社会支持。目前,所有慈善渠道都由具有政府背景的组织控制,一方面在缺乏竞争的情况下,降低了办事效率;另一方面,使民间组织缺乏有效的资金来源渠道,抑制了此类民间组织的发育和成长。

(二)缺乏有效的治理机制

民间非营利组织治理结构是指在非营利组织所有权、控制权、经营权分离的条件下,董事会(理事会)、执行机构、监事会的结构和功能,董事长与高层管理人员的权利和义务以及相应的聘选、激励与监督等方面的制度安排。

对于非营利组织的治理结构,我国只是零星地散见于有关的法律法规中。由于法律规定的不完善,缺乏规范运作的大环境,我国民间非营利组织尤其是新兴的组织很难建立起合理有效的内部治理结构,从而导致其发展步伐缓慢[1] 。

(三)民间非政府组织人才的缺乏

民间非政府组织发展需要两大基础,一个是道德基础,一个是专业基础,其中人才是专业基础的重要组成部分。一般而言,民间非政府组织职员包括三个部分,专职人员,兼职人员,志愿者;民间非政府健康发展需要以上三部分人员比例恰当,同时专职人员和兼职人员具有相当的学历和社会工作知识。根据清华大学NGO研究所在1999年首次在全国范围内对NGO进行的问卷调查显示,虽然近年来情况有所改观,但我国目前民间非政府组织人才缺乏的现状并没有改变,一个是专职人员比例少,二个是文化程度不高,缺乏相应的专业训练[2]。

(四)民间非政府组织相关法制不健全

民间非政府组织作为一种组织形态,存在和发展于一定的政治、经济及社会环境之中的,民间非政府组织需要国家法律法规的规范和保护。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对于民间非政府组织的法律法规进行了修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在一定程度上使我国民间非政府组织发展的法制环境得到了很大的改观;然而,从整体而言,我国关于民间非政府组织的法律制度还极不完善。

(五)财务制度不健全,支出不合理

透明的财务是民间非政府组织获得社会公信力的重要因素之一;规范的财务制度、合理的经费支出结构对于民间非政府组织有序发展,实现组织目标是必备要素。财务不透明是目前我国民间非政府组织存在的突出问题,大部分具有一般规模的民间非营利组织在没有特殊情况下,不作年度财务报告或者即使作年度财务报告,也无严格审计。此外,由于我国大部分民间组织规模较小,组织内部专业人士缺乏,没有形成有效的内部治理机制,此类民间非政府组织对于社会捐款的接收、保管、支出都由一个或几个主要负责人管理,且他们不对任何人负责,缺乏必要的监管和制约,容易导致社会捐款使用不合理,甚至流入少部分人的腰包,损害捐款者和民间组织的利益。

二、中国内地社会保障领域第三部门发展缓慢的原因分析

目前,我国社会保障领域第三部门的发展缺乏一个有利的足够宽松的制度环境。社会组织必然要受现行制度的约束,要遵循现行制度所设定的游戏规则和行为规范,符合现行制度的种种要求[3]。

第一,我国宏观体制环境仍处于计划经济体制惯性之中。我国处于社会转型的过渡时期,旧的体制对社会有着深远的影响,社会本身也没有充分发育成熟。

首先,是政府对社会保障领域服务的行政性垄断。由于政府还没有从传统计划体制思维下解放出来,部分社会保障服务的提供还存在行政性垄断。目前所有慈善渠道都由具有政府背景的组织控制,即使这些渠道非常廉洁,在缺乏竞争的情况下,仍旧不能保证这是一种高效的渠道。

其次,市场经济体制发育不成熟。虽然我国进行了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社会经济自扩大,社会财富总体数量增加,社会获得了越来越多的“自由流动资源”,但是,我国还处在市场经济发展初期,大量的资源仍然掌握在国家手中,“自由流动资源”数量相对国家掌握的要少,民间非政府组织可以筹集的社会资源相对贫乏,资源筹措的渠道非常狭窄。

再次,政府在社会管理、公共产品提供中,缺少对民间非政府组织的重视,缺乏对其支持。同时,由于民间非政府组织的活动常常会牵涉到政府的利益,而为政府所敏感和疑虑。

第二,法制环境不完善。主要体现在:

首先,登记注册限制过多。结社自由虽然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然而在现实中,政府垄断着民间组织成立的决定权,公民并不真正能够做到结社自由,国家主要通过设置了成立社团组织的“高门槛”来实现对社团组织的选择。由于对资金、挂靠单位选择的限制,使许多真正从民间自发形成的非营利组织未能在民政部登记获得合法的身份。

其次,双重管理体制控制过严。我国对社会团体及民办非企业组织实行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机关双重负责的管理体制,民间非营利组织的申请登记、财务和人事管理、对外活动以及活动开展都由政府严格控制,政府通过双重管理体制将组织的成立、管理、运行以至于最后解体都纳入政府管理体系。

最后,关于民间非营利组织具体管理措施的立法远远滞后于其发展要求。包括民间非营利组织管理、财务和税务、收支管理、募捐与捐助政策、对志愿者及其活动的社会认可、对民间非政府组织的评价与监督体系等方面都没有建立有效的规章制度。因此民间非政府组织的运作与活动缺乏规范性,既不利于政府对民间非政府组织的统一管理,也不利于社会建立对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信任支持以及监督的责任与机制。

三、发展第三部门解决社会保障发展难题可行性分析

中国内地社会保障制度框架已经形成,现有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和发展要有所突破,迫切需要第三部门的发展,制度内在变革的基本条件是存在的。中国内地社会保障领域第三部门发展的一般性条件已经具备,其为第三部门的发展提供了现实可能性。

第一,经济体制改革促进了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经济自扩大,社会财富总体数量增加,社会获得了越来越多的“自由流动资源”,这为第三部门的发展提供了物质条件;同时,市场经济的发展必然导致社会私部门的形成,对社会自我管理和社会监督的需求不断增高,必然催生第三部门的发展。

第二,随着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中国政府对社会的管理逐步由直接管理向间接管理转变。一定的利益群体和利益集团被允许存在,政府治理理念、政府职能等都发生了变革,为第三部门的发展奠定了宽松的政治环境。为适应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趋势,政府社会治理理念不断发生变化,弱化某些经济和社会管理职能,变革职能范畴,积极向“小政府大社会”转变,政府把转移出的职能交由社会部门来承接。

第三,改革开放也带来了观念的转变,虽然公民文化的形成不会是一个短暂的过程。同时,改革开放,一批国际民间非营利组织登陆我国,展开扶贫、医疗救济等社会服务;一些大的外国基金会也积极为内地第三部门的发展提供资金、人力资源、管理等方面的支持,为我国第三部门的发展提供了实践经验。

第四,国家不断完善对第三部门管理和各项制度的建设。近年来,我国第三部门发展迅速,民间非营利组织短短十几年增加了几十倍,政府在不断完善监管制度,适当地为部分民间非营利组织提供财政支持,修改和颁布关于第三部门的法律法规,为第三部门的发展提供各种支持,虽然这种支持远远不够,但代表了政府的一种态度,即认可第三部门的重要性,政府是可以在短期内加大这种支持力度的。

参考文献:

[1]康晓光.权力的转移――1978―1998年中国社会结构的变迁[J].中国社会科学季刊,(香港)2000(夏季号),(30).

第4篇:民办非营利组织财务制度范文

关键词:体育管理学;体育非营利组织;评估模式;评估主体

中图分类号:G80-05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7116(2009)12-0040-04

Assessment of nonprofit sports organizations at home and abroad

DU Zhi-juan1,MIAO Da-pei2

(1.School of Physical Education,Linyi Normal University,Linyi 276005,China;

2.Deportment of Physical Education,Shenzhen University,Shenzhen 518000,China)

Abstract: By means of literature data acquisition and logical deduction and such, the authors probed into the assessment of nonprofit sports organizations in China theoretically. Nonprofit sports organizations in China have just started to develop, so their management is not adequately standardized. In order to ensure the 5 characteristics of nonprofit sports organizations and public welfare service functions they provide, a supervision and management constraining mechanism is required to effectively control these organizations. Starting at the necessity and feasibility of the assessment of nonprofit sports organizations, the authors analyzed the current situation of nonprofit sports organization assessment related researches done at home and abroad, and theoretically analyzed the modes, subjects and contents of assessment of nonprofit sports organizations by referring to the characteristics and functions of nonprofit sports organizations. Through their study the authors put forward three feasible nonprofit sports organization assessment modes based mainly on the administrative assessment of the government, assessment of third party organizations, and business departments in charge, whose corresponding subjects of assessment are respectively business departments in charge and media, subjects of assessment dedicatedly established for nonprofit sports organizations, and every department involving with nonprofit sports organizations. The contents of assessment include 3 aspects, namely, organizational structure and management, organization’s resource conditions, and organization’s job performance.

Key words: sports management;nonprofit sports organizations;mode of assessment;subject of assessment

针对我国体育非营利组织的发展现状,结合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对体育非营利组织提出的各项要求,探索符合现阶段我国国情的体育非营利组织可行的评估模式,以及相对应的评估主体和评估内容,以利于体育非营利组织的发展,并且通过制度化的评估促进体育非营利组织责任、效率与社会公信度的提高,为国家制定相应的政策提供依据,以推动我国体育非营利组织的健康、全面发展,从而推动我国全民健身事业乃至我国体育事业的整体发展。

1国内外非营利组织评估实践与研究

1.1英美情况

目前,国际上对非营利组织的研究很多,涉及非营利组织的方方面面,包括组织管理、运营现状、筹资机制、激励机制的研究,以及监督机制、法律环境等的研究。通过文献资料研究发现,国外对体育领域中非营利组织的评估并没有专门的研究,而是按照类别来研究,根据国际非营利组织分类法(ICNPO),可以看到其中在第1组文化娱乐类的非营利组织中,体育非营利组织是主要类别①;目前国际学术界在评估方面的研究最多的是非营利组织的绩效评估研究,不论政府、企业还是非营利组织都注重组织的绩效。各国根据国情不同所建立的评估制度也不尽相同。如对非营利组织的非营利性进行评估,在多元主义体系下(以美国为例)非营利组织依赖于它的自律、政府、独立的第三方、同行互律和媒体等多种力量,共同构建非营利组织非营利性的评估体制,多个评估主体相互补充、达到完善。而在法团主义体系下(以英国为例)非营利组织的非营利性评估主要依赖于政府对它的评估[1]。

美国对慈善机构的管理采取了“胡萝卜加大棒”的政策,主要由两部分组成:一是特权,特别是税收优惠,二是司法调查及相应的处罚。其主要形式是税收优惠、赋予其他特权以及各级政府对慈善机构的直接和间接支持。因此,美国对非营利组织的管理被称为非管制模式。美国对慈善机构的监督主体呈多元化,税务部门、司法部门以及第三方评估机构都是非营利组织的评估主体,前两种监督主体都是政府对非营利组织监管的反映。一般对非营利组织实施评估的机构除了组织内部的董事会之外,还有一种外部民间监督机构:美国现在已经有两个这样的机构,一是全国慈善组织信息中心(NCIB);另一个是设在提高营业水平促进会下的慈善活动咨询服务中心(PAS)。美国对非营利组织的监督内容包括登记注册的管理、对非营利组织的财政优惠以及对非营利组织的财务规制[2]40-41。

在英国,实行以监督专员或慈善委员会为主的监督模式,对非营利组织的监督无疑具有主动性特点和行政规制的特征。因此,英国对非营利组织的监督模式被称为“行政监督模式”。英国有专门的监督机构――慈善委员会。慈善委员会履行多种职能:制定规则,推动慈善机构现代化;司法或准司法权力――注册具有法律效力;行政管理和监督职能[3]。

1.2我国情况

非营利组织评估的实践与研究在我国刚刚起步,从已有的文献看,我国对非营利组织评估的多是注重它的绩效评估研究,包括4个方面:一是对国外非营利组织评估研究某方面的介绍,如杨团等[4-5]对美国慈善机构行为准则的介绍和对美国非营利部门认证、监测有关条例与标准的资料翻译等。二是对中国非营利组织评估理论的初步探讨,如周志仁、陈庆云[2]对第三部门自律与他律问题的研究,杨团等[4]对中国非营利机构评价准则等问题的探讨;三是对非营利机构的个案评估,如清华大学NGO研究所对“幸福工程”评估[6],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对上海罗山会馆评估[7]等;四是尝试在对非营利组织实践研究的基础上提出了系统、明确的评估框架,评估指标体系以及评估标准,以及公益组织评估的理论,宏观的“APC评估”理论和微观的“综合绩效评估”框架。

在现有的相关政府文件和具体的实践中,有关非营利性体育组织评估方面的内容和规定包括:全国体育先进省市标准、全国体育先进县标准、全国城市体育先进社区标准等。其中全国体育先进县标准包括9个方面:党政领导重视、体育机构健全、群体活动普及、业训成绩显著、竞赛形成制度、注重技术推广、建好场地设施、推进体育社会化、发展体育产业。而全国城市体育先进社区标准是从组织领导、健身活动、骨干队伍、场地设施和经费保证5个2级指标进行评选。另外,戴向明等[8]提出:把体育服务生产系统看成是由提供体育服务的部门构成,从该系统内部构成看,根据性质不同,可以分为非利性的和利性的部门,此处非利性的部门指的是不以利为目的,无偿或低偿为广大群众提供体育服务,包括政府和群众体育社团。

2发展我国体育非营利组织评估的研究

体育非营利组织的评估(这里指的评估主要是外部评估),在借鉴国外的经验基础上,结合我国体育非营利组织的实际情况,以其非营利性、自治性、志愿性、组织性和民间性5大特征和为公众提供公共体育服务的功能为主线而展开。评估所涉及到的是以下4个方面的内容:评估的模式、评估的主体、评估的对象,以及评估的内容。在本研究中已经明确评估的对象是我国体育非营利组织,所以本研究主要对体育非营利组织的评估模式、评估主体以及评估内容进行分析。

2.1我国体育非营利组织的评估模式

严格地说,目前我国还没有建立对体育非营利组织评估的模式。现行的做法主要是通过民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对部分体育非营利组织进行监督管理。而那些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和大量未登记的体育非营利组织,则被置于监督管理体系之外。体育非营利组织不仅涉及到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它还涉及到许多其他部门。例如,作为民间组织他们为公众提供体育公共服务的功能决定了组织会享受一定的税制优惠,这必然要牵涉到税务部门;体育非营利组织的年度报告需要进入审计,必然要牵涉到审计机关;一部分体育非营利组织要收取会员费或者服务性收费,而会费或者服务性收费的多少必然要涉及到当地的物价部门等。针对目前我国体育非营利组织监督管理的现状,我国体育非营利组织的评估模式有以下3种:

1)政府部门的行政评估。从国外的经验来看,政府是唯一具有法律权威对非营利组织进行监督、管理的部门。政府评估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体育非营利组织必须遵守政府颁布的相关法律,通过法律来起到监督、管理的作用;二是对体育非营利组织进行评估。对于体育非营利组织来说它的业务主管单位也就是政府权力的代表,如国家体育总局,各省、市级体育局以及地方体育行政部门都是政府机关,他们对体育非营利组织的监督和管理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2)第三方评估机构②的评估。所谓第三方评估机构就是指除了政府和非营利组织自身之外的另一种专门的评估组织,是针对体育非营利组织专门建立起来的,熟悉体育非营利组织的各种业务的评估机构。它本身也是一种非营利组织,弥补了政府对体育非营利组织监督、评估的不足。这种评估方式比政府的评估更为有效,因为它的评估相对来说比较公平、客观,同时能促进非营利组织更好地发展。

3)以业务主管部门为主的联合评估。我国对民间组织的管理采取的是双重管理体制,即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同时管理。但是从目前的状况来看,体育非营利组织不仅涉及这两个部门,还涉及到税务部门、物价部门等。以业务主管部门为主的联合评估模式,根据评估的目的和体育非营利组织的类型选择不同的联合部门。这种评估模式的优势在于解决了单一部门对体育非营利组织评估造成的评估内容不全面的问题。它的不足之处就是涉及的部门太多,进行一次评估既费时又费力。

2.2我国体育非营利组织的评估主体

评估的主体即对体育非营利组织实施评估的机构。国际上存在主体多元化和专门机构两种模式,我国体育非营利组织的评估主体则由我国特殊国情和体育非营利组织的特性决定。一般来讲,体育非营利组织评估的动力来自于外部和内部两方面。所以体育非营利组织至少有两种形式评估主体,一种是来自内部的评估主体;一种是来自外部的评估主体。内部的评估主体就是指组织的自身,它所进行的评估也就是我们前面所提到的自我评估;而外部评估的评估主体则会有很多种。

首先,从法律上看,1998年10月25日颁布实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民政部门、业务主管单位、财政部门、审计机关为社会团体的官方监督部门。基金会的监督主体除了民政部门、业务主管单位、财政部门、审计机关之外,《基金会管理办法》则规定基金会还应当受人民银行的监督。其次,从评估模式上分析,不同模式的评估就会有不同的评估主体:

(1)政府部门的行政评估模式有两种评估主体。第一种评估主体是业务主管部门;第二种评估主体是媒体,我国媒体与西方媒体有很大不同。西方的媒体是独立于行政、司法、立法之外的第4种监督力量,而我国的媒体和舆论监督在很大程度上作为行政职能的延伸而出现。所以把它归为政府评估模式中的一种评估主体。(2)第三方评估机构的评估模式评估主体是专门为体育非营利组织建立的评估机构,它是中介组织或者行业协会,它与其它评估主体的差别在于评估的客观公正性相对较高。(3)以业务主管部门为主的联合评估模式的评估主体就是体育非营利组织所涉及的每一个部门,即业务主管部门、登记管理机关、税务部门、物价部门、审计部门、某些体育非营利组织的挂靠单位等。

2.3我国体育非营利组织的评估内容

国外对非营利组织的评估内容主要包括:登记注册制度、财政优惠制度、财务制度、投资规制以及对非营利组织“不公平竞争”的规制,这些内容是政府对非营利组织所提出的要求。我国对非营利组织的评估内容与国外的有所不同,评估内容的确定必须遵守3个原则:一是评估内容必须结合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对体育非营利组织的要求;二是评估内容必须围绕体育非营利组织的5大特性和它的功能来划定;三是评估内容的选择以存在的问题为主线。

参照国外非营利组织评估的经验和以往对非营利组织评估内容的研究,提出了体育非营利组织的评估内容,主要包括3个方面:组织机构与管理、组织的资源条件、组织的工作绩效。组织机构与管理是指组织采用何种管理机构,体育非营利组织不同于政府和企业,所以它的管理机构也不同。组织的管理机构能体现出体育非营利组织的组织性、民间性及自治性。组织的资源条件是指能使组织运作的各种资源条件,包括人力资源(专、兼职管理人员,教练员,社会体育指导员以及志愿者),办公场所和场地设施等条件以及运作资金的来源及使用情况。资源条件能体现出体育非营利组织的组织能力,组织的非营利性、志愿性、自治性及民间性。工作绩效是指组织运作后所获得的工作成果,其内容根据不同类型的体育非营利组织而不同,它能反映出非营利组织是否能严格履行其职责,树立体育非营利组织的社会公信度以及组织的品牌等[9-11]。

我国体育非营利组织刚刚发展还存在许多问题,尤其是管理监督方面的问题,限制了它的发展,这就要求有全新的评估监督机制对其进行管理。从体育非营利组织的5大特性以及为公众提供公益的功能来看,目前体育非营利组织评估有其重要性及必要性,结合我国体育非营利组织发展的现状提出了体育非营利组织的评估模式、评估主体以及评估内容。我国体育非营利组织的评估模式有3种形式:政府的行政评估、第三方机构评估和以业务主管单位为主的联合评估。评估主体主要有:现有法律规定的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政府的行政机构、独立的第三方机构以及体育营利组织所能涉及到的各个部门。评估内容根据各种类型的体育非营利组织的业务范围和评估的目的具体划定,大体包括组织管理、资源条件以及工作绩效3大方面。

本研究得到天津体育学院硕士学位论文研究资金赞助!

注释:

① 1200体育(运动员津贴、培训、身体检查、体育服务、包括健康中心);1300其他娱乐和社交俱乐部(公共娱乐设施和提供给个人的娱乐服务的津贴,包括社区草场、国家俱乐部、男性和女性俱乐部、旅游俱乐部、休闲俱乐部。)

② 第三方评估机构的说法是借鉴于邓国胜老师编著的《非营利组织评估》(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一书中美国对非营利组织的非营利性的评估制度中的一种,详见该书86页。

参考文献:

[1] 邓国胜. 非营利组织的评估[M]. 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1:82-100.

[2] 周志忍,陈庆云. 自律与他律――第三部门监督机制个案研究[M]. 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1999:40-41.

[3] 娄成武,郑文范. 公共事业管理学[M]. 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57-59.

[4] 杨团,唐均. 非营利机构的评估[M]. 北京:华夏出版社,1998.

[5] 杨团. 上海罗山市民会馆个案研究[M]. 北京:华夏出版社,2001.

[6] 中国科技促进发展研究中心. 捐款怎样花的[M].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1999.

[7] 邓国胜. 幸福工程绩效评估[J] .人口计划生育,2000(2):80-85.

[8] 戴向明. 中国群众体育发展指标体系研究[G]//中国群众体育现状调查与研究,北京:北京体育大学出版社,1996.

[9] 郑杭生. 社会指标理论研究[M]. 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9.

第5篇:民办非营利组织财务制度范文

关键词:辽宁;民办高校;对策

中图分类号:G6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08)11-0246-02

1 辽宁民办高校发展现状及面临的主要问题

1.1 办学条件落后、规模小

截至2007年5月,辽宁省共有民办本科院校1所,民办高职学院9所,共占全省78所高等院校的12.8%,而广东有28所,占25.7%;山东24所,占23.3%;福建23所,占33.8 %。辽宁省民办高校的整体规模还很小,截止到2007年5月辽宁省民办高校在校生31712人,而全国有独立设置的民办高校278所,在校生133.8万名,具有学历教育的民办高校在校生总人数达到280多万人。陕西省共有17所民办高校,其中万人以上大学就达5所,目前辽宁省仅辽宁对外经贸学院在校生超过万人,其他9所学院都低于5000人。相比之下,我省民办高等教育的发展无论在办学条件上还是在规模上都已经远远落后。

1.2 发展民办教育的扶持政策不配套,已有政策落实不够

我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明确规定了民办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但目前有些政策在我省还没有得到完全落实,有些在执行中被设置了障碍。例如有些地方税务部门把民办高校当成私营企业,对没有进行分配的办学结余收所得税;民办高校在征地、校舍配套、用水、用电、供暖等方面的收费标准高于公办高校,甚至按企业标准收费;金融机构为规避风险,使民办学校无法享受同其他公办学校一样的银行贷款政策,学生助学贷款政策在民办学校也较难落实等等。

1.3 民办高校正面临日益严重的生源危机

国际上一般将18-22岁列为高教适龄,随着辽宁人口结构的变化,高等教育适龄入学人口正呈逐年减少之势。据有关统计资料预测,到2008年,辽宁高教适龄入学人口数将达到峰值335.9万人,之后,适龄人口开始逐渐递减,到2020年降到178.1 万人。

随着高校适龄人口的不断减少,一些公办高校也与民办高校争抢生源,公办高校除了传统的本专科教育外,近年来还纷纷开办网络学院来吸引一些考分偏低的生源。与此同时,那些依托公立大学办学、定位于本科层次的独立学院,也吸纳了相当一部分生源,我省目前有23所独立学院,招生人数逐年扩大。这就使得我省民办高校不仅要与同类型的民办院校进行竞争,还要与公办高校以及有公办高校背景的独立学院抢夺生源。民办高校生源本来就少,这样一来更是雪上加霜,招生越来越困难。

1.4 民办高校资金来源渠道急需拓宽

我国民办高校的办学经费来源渠道主要有学杂费、出资人、校办产业、社会捐助和财政预算内拨款等项目。目前辽宁对民办教育的政府资助尚未制度化和组织化,除少数政策优惠外,几乎未能向民办教育提供任何形式的政府资助。在辽宁这样民营经济尚不发达,社会投资教育的动力和能力都严重不足,银行融资也比较困难的地区,现有的民办高校经费来源比较单一,主要靠学杂费和出资人,走的是一条“以学养学”的道路,经费不足的现象普遍存在。资金缺口的存在给民办高校的发展带来许多不利影响,导致民办高校的硬件设施建设上不了规模、上不了档次,招募或聘请不到更多的高水平教师,教学质量难以提高等问题,阻碍着民办高校的进一步壮大,甚至威胁到民办高校的生存。

1.5 民办高校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管理体制有待完善

辽宁民办高校普遍实行的管理体制是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院)长负责制。民办高校大都能按照有关规定,建立董事会及其相关的制度。但是由于各民办高校在出资方式、产权性质以及其他各种影响因素上差异颇多,个别民办高校采用的领导体制或多或少地存在一些不足和欠缺。民办高校的管理除了涉及董事会、校长等管理组织之外,还涉及教学管理、学生管理、财务管理、教师的聘用、考核、利益分配机制等诸多管理行为。目前,我省的一些民办高校管理机构不健全,还存在产权不清,法人、产权等重大法律关系问题不明确,监督机制不健全,党、团和工会、学生会等组织也不健全。

1.6 缺乏可持续发展的师资队伍

2007年,全省民办高校共有专职教师1976人,其中高级教师占28.69% ,研究生学位教师占30% ,生师比10.77∶1。10所学校中,大连东软信息技术职业学院教师的学历最高,研究生以上学历者占到54.94 % ,高级职称教师辽宁对外经贸学院最多,达到37.2%。但民办高校在师资上由于不能享受与公立高校教师同等的待遇,这种状况造成民办学校教师职业认同感差,据有关调查显示,民办学校中有不低于84%的教师认为自己是雇员,在学校中缺乏主人公的责任感;也致使民办高校教师流动频繁,队伍不稳定;民办高校普遍存在“两高一低”的现象,即青年教师多,退休教师、兼职教师多,而具有教学和管理经验的中年教师十分短缺,尤其缺乏一流的教授和学科带头人,造成队伍的断层、职称和学历结构不合理,缺乏学术科研气氛,不利于学校的可持续发展。

1.7 部分民办高校定位不清晰,低水平重复建设严重,教学质量不高

由于起步较晚,办学历程较短,目前辽宁一部分民办高校的目标定位并不是很清晰,很多民办高校大力发展的是投资较少的文科教育,对于培养在工农业生产上实用的技能型人才的则很少。同时,一些民办高校盲目比照公立高校或者办得比较成功的其他民办高校,造成了办学类型、办学模式甚至专业设置和教学内容的趋同,从而造成民办高校中相当一部分专业,特别是低成本专业重复率偏高。目前,我省10所民办普通高等学校专业设置经济学、管理学、文学三个科类在校生所占比重达到91.7%,工学和法学两科类在校生所占比重较小,仅为8.3%,其它科类的专业还没有得到相应的发展。

我省民办高校近几年发展迅速,虽然已有一定优势,但教育教学质量问题还未很好地解决。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相对较差;教学内容陈旧,不能及时反映现代科学技术和各学科发展的最新成果;很多学校教学手段落后,不能充分利用现代视听工具和信息传播工具进行教育和教学;重校舍等硬件建设、轻教学仪器设备投入的现象比较突出;有些学校生均事业性经费和生均公用经费远低于全省高校平均水平,经费严重短缺,个别学校甚至连教师的工资都拖欠,根本没有稳定的实验实习场所,学生的职业训练无法保证,更谈不到学生创业和就业能力的培养。

2 辽宁民办高校发展的对策建议

2.1 加强政府调控和引导,营造公平的法制、政策环境

省级政府行政部门要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如明确民办学校的法人地位,将民办高校从笼统的“民办非事业单位”中单列出来,突破民办学校不能登记为“事业单位”法人的传统观念和政策障碍,重新确定非营利性民办高校作为公益性事业单位的法人类型,理顺民办高校的法人治理结构和财务制度;对真正意义上的非营利学校给予非营利组织的政策优惠;在征地问题上,要做到民办高校用地与公办教育同等待遇;在税收问题上,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高校,依法享受与公办高校同等的税收优惠政策。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高校,按出资人获得回报情况征收个人所得税;在融资问题上,建议由地方政府和民办高校共同建立融资风险基金,政府给予民办高校一定的贴息补助或允许民办高校用学费抵押贷款;建立民办学校奖励制度,对办学质量高、声誉好的学校,给予表彰和奖励;解决民办高校教师的合理流动问题;将民办高校的收费项目和标准的制定权交给学校;切实规范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准入与退出机制;等等。主动协调有关职能部门,争取现有扶持政策得以全面落实,为民办高等教育发展创造有利环境。

2.2 采取各种措施扩大生源,应对生源危机

生源是民办高校安身立命之本。民办高校可以利用媒体和舆论的力量,进行良好的品牌宣传;积极到外省市,特别是人口较多,高等教育供给严重不足的一些内地省市去招生;开展多类型合作办学,丰富民办高校自身办学的层次;加强就业工作力度,为学生创造更多的就业条件。

2.3 探索新的资金筹措方式,拓宽资金来源渠道

民办高校可以积极争取乡镇企业家,港、澳、台工商业者,国际商人及海外华侨的投资办教育,同时也可通过股份制与企业合作、与国外联合办学等各种形式引进资金,也可运用资产租赁、资产转让、资产入股、整体改制等方式集资办学,通过这些方法把具有一定经济实力且有投资意愿的社会投资者联合起来,发展辽宁的民办高等教育事业。另外,政府也应该对民办高校给予一定的经济支持和鼓励,同时可以由政府出面,鼓励企业个人捐资,在税收上采取相应的免税政策,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可考虑开办教育金融业务、发行教育债券或股票,创立教育银行,为民办高校吸取更多的发展资金。

2.4 加强对民办高校的规范管理,落实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辽宁省民办高校必须按照国家规定标准充实和完善办学条件;政府要严格新办院校的审批程序,对专业设置要宏观指导,严格控制;为保证教育教学质量,要依法建立政府对民办高校的督导制度,实行民办高校年度检查制度,定期民办高校的办学信息,保障学校的正常运作;要建立利于政府监督与社会资本进入的开放性制度;真正落实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学校董事会为学校决策机构,依法行使决策权,校长依法行使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权,校长必须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实现真正意义上的专家治校,改变目前普遍存在着的家族化管理、缺乏权力制衡机制和风险控制机制、管理粗放等状况。

2.5 树立人才强校观念,打造合理的教师队伍

随着民办高校竞争的不断加剧,各高校在硬件设施方面的差距会逐渐缩小,而学生的择校观念日益成熟理智,专家型、研究型、专职化、稳定化的教师队伍将会对学生构成强大的吸引力,成为学校加快发展的重要条件。民办高校要努力建设一支数量适当、职称结构合理、业务精良、来源渠道广阔的教师队伍,加强对青年教师的培养力度,特别是要努力拥有自己的专业带头人、首席教授及一批“双师型”的专业教师,形成学术梯队,奠定民办高校可持续发展的基础。

参考文献

[1]刘瑞国,孙杰夫.2006-2020辽宁教育发展战略研究[M].沈阳:辽宁民族出版社,2007,(1).

第6篇:民办非营利组织财务制度范文

课题来源:2014湖北省委决策支持工作重点课题,湖北非营利组织研究中心、湖北省民政厅、湖北省社会组织总会调研项目。

摘要:本文对湖北省社会组织活力不足的主要表现和影响社会组织活力的相关因素加以了分析。本文认为,公共政策扶持乏力、职业化培训体系缺少、组织治理文化缺乏、政府重管理轻服务、法律法规供给不足等因素是造成湖北省社会组织活力不足的主要原因,要提高社会组织活力,应该从培育扶持、政府分权、法律保障等关键因素入手。

关键词 : 湖北 社会组织 活力

从湖北省的社会组织发展趋势来看,在省委省政府的政策支持以及社会活动空间的不断扩展的条件下,得到了逐步的发展,正在走向一个良性的、规范的、合理的发展轨道,但不可否认,活力不足依然是湖北省社会组织存在的突出问题。面对“创新社会治理体制”的新命题,如何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对社会组织改革发展进行部署,激发社会组织活力,提高社会组织能力,将其培育好、管理好,是新时期的一个新课题。

一、湖北省社会组织活力不足的制度分析

1.公共政策扶持乏力,缺乏市场培育机制

目前社会组织开展活动主要依据《社团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暂行条例》和《基金会管理条例》。三部《条例》规定内容过于笼统和宽泛,缺乏具体性和操作性,在执行过程中难以覆盖到方方面面,且由于条例颁布之时的环境与目前社会组织发展的需要有显著的差别,时滞性表现明显,亟须尽快修订完善。

2013年起,中央明确降低社会组织的登记门槛,提出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等四类社会组织可以免挂靠主管单位直接登记管理,湖北省也已落实了摘要:随着经济的发展,对于专业技术人才的需求也不断的增加。技工院校是我国教育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实用型人才的培养做出了重要的贡献。本文从机电专业技工院校毕业生的评价模式研究出发,结合市场调研来讨论其改革的相关问题。

关键词 : 技工院校 机电专业 毕业生 评价模式

一、技工院校毕业生评价模式分析

评价模式对于技工院校专业设置以及学生的培养等都有着重要的意义。从教育教学的角度讲,评价模式应该做到多元化,使得评价的目标、主体、内容等都具有多元化的特点,从而更好地发挥评价的作用。这种多元化评价体系的建立,首先要明确评价的目标,使其更好地发挥引导作用,让学生更为积极主动地参与到教学过程中,在参与实践的过程中提升其专业技能,为其就业提供保障。此外,评价主体的多元化,使教师及用人单位等都能参与到学生评价中,用更为客观的标准对学生的综合素质做出评价,使其能够形成正确的自我认识,从而获得正确的信息和感知。最后,在评价时,要将学生多方面的素质均予以考虑。从学生的学习情况、实践表现以及道德素质等方面,进行综合的考核。在评价时,还要给予学生充分的尊重,考虑到其个体差异,以更好地激发其潜能。

从当前技工院校毕业生的评价模式看,因为机电行业管理等方面的不规范行为,使得学生在就业时遇到许多的问题。行业准入制度的不规范等带来了较大的负面影响,先上岗后培训的现象在机电专业学生就业中是较多常见的现象。此外,一些用人单位对于学生的学历等也有较高的要求,使得技校毕业生无法进入到相关的行业从事技术工作。技工院校的毕业上在社会上受到一定的歧视,被很多人认为综合素质较低的劳动者。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挫伤了毕业上就业的信心,也使得其在以后的工作中无法将其专业技能充分的应用,从而对其发展带来不利的影响。

二、技工院校毕业生评价模式的改革及市场研究——以机电专业为例

为了更好地促进学生就业,推动技工院校教育教学的改革。实践中,我们针对毕业生的就业情况以及一些用工单位的人才需求等进行了调查研究。从调查的结果发现,机电专业在当前的劳动力市场中仍有较大的市场需求,但是真正掌握专业技术的人才还是优先的。并且不同的起因类型对于机电专业学生的技能要求也呈现出一定的差异,而从业人员技能及其素质对起因的产品及企业的发展有着重要的影响。因此,对于技校毕业生的评价也应是多元化的。

在技工院校毕业生的评价模式,要充分考虑市场的需求。在教学的过程中,教师要注重教学内容的多元化,保证学生能够有效学习专业知识的同时,也给予其实践锻炼的机会,使学生掌握工作所需的专业技能。此外,对于机电专业学生的评价模式,应该结合市场的实际需求与学生的情况,在校企合作的基础上进行必要的改革和完善,保证学生的就业和发展。技工学校应积极采纳行业标准作为学生评价的准则,对学生进行严格的要求,通过评价主体及其内容的多元化来增强学生的综合技能,为其个人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

以综合评价的模式来引导学生的发展。这种评价模式下,将对学生的分析及其职业能力培养有机结合,能够实现职业岗位为导向,不断完善学校的教学和评价标准,使其能够满足职业化技术的要求。此外,注重技工院校教师的考核,推进课程体系设置的科学化、合理化,实现人才培养模式的科学性。以校企合作为契机,积极建立有效的评价考核体系,给技校毕业生以客观的评价,给予其就业的信息,也为其以后的发展指明方向。在毕业生评价的过程中,还可以将企业引入到评价过程中,将机电专业学科、职业技能以及岗位需求等有机结合,实现技工院校人才培养的针对性和长远性,推动技工院校教育教学工作的改革,也为学生的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通过这种评价模式的改革,使得学生能够对自我形成更为客观的认识,从而使其在就业中能够坚定自己的选择,并在工作的过程中提升技能和职业素养,更好的满足工作的需求。

总之,技工院校毕业生的评价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我们要考虑学生的发展、学校的教学更要考虑市场的现实需求。从发展的角度出发,实现校企有机结合,为学生提供更多锻炼机会的同时也给予学生客观科学的评价,从而使得学生能够获得正面的客观的评价。对毕业生进行评价时,不仅要关注学生的专业知识,还要注重学生的职业素养、思想道德品质以及人生观、价值观等,使其成为一个具备良好职业素养的技术人才,为其以后的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

参考文献

[1]纪彬,陈约奇.技工院校评价模式探究[J].管理学家,2014(8)

[2]李小凤.技工院校教学评价机制研究述评[J].现代企业教育,2013(12)

四类社会组织实行直接登记管理。但是对于四类社会组织的界限目前还未有明确统一的共识,甚至对于社会组织的分类类别目前仍然处在调整过程中,从而导致社会工作在民政、司法、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系统以及社区服务、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岗位设置实践中仍存在许多问题。

2.无职业化培训体系,缺乏人才激励机制

当前社会组织培训课程开发管理、培训认证、培训绩效管理等制度建设处于初始阶段,培训体系的规范化、标准化尚未形成。省内社会组织职业化培训如发展的较为成熟的社工组织如武汉楚馨社会工作服务中心、华中师范大学的博雅社会工作服务中心等往往是借鉴人社部门就业培训或邀请高校相关专家学者做一些理论讲座,针对性及实务操作性都较弱。而职业化培训体系的缺失又导致了社会组织工作者职业使命、专业地位、工资薪酬水平较低。同时,当前社会组织人才激励机制激励效度低下,缺乏时效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片面强调精神,忽视物质激励手段等也给社会组织人才队伍的稳定高效与外部良好形象的树立带来不良影响。

3.组织缺乏治理文化,自我激发不够

由于我国社会组织规模偏小,内部组织结构发育不完善,导致社会组织的行业组织体系的发展也较落后,难以担当起行业治理的重任。因而社会组织治理文化的缺失是制约我国社会组织活力的又一主要因素。其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社会组织治理文化缺失是政府对社会组织不信任的重要原因之一,由此导致政府不愿意将更多的财政资源投入到社会组织,而且还导致一些政府部门为社会组织的设立设置了较高门槛,甚至是歧视性的障碍;二是社会组织治理文化缺失也导致民众对社会组织的信任度和支持度不高。近几年,“郭美美事件”、“嫣然天使资金账目造假”等引发的汹涌舆情使得信任危机在慈善行业蔓延,并波及到了社会、企业、个人的各种慈善项目、行为,以至于整个社会事业都遇到慈善寒冬。

4.政府重管理轻服务,行政控权明显

“非政府性质”是社会组织的鲜明特征,然而,现在相当数量的社会组织是在各级政府机关领导的授意下成立的,并且由党政领导及行政部门负责人兼任社团会长、理事长等,其管理习惯和工作方法打上了行政化的烙印,使社会组织成了另一种行政组织的仿制品、代名词,从而使社会组织机关化,社会组织成员官员化,社会组织本身的职能明显萎缩。以上种种导致了社会组织对政府在组织人事、自身活动、经费来源上对政府有了依赖性。

同时,受我国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政府一元化管理的惯性力量影响,政府部门对社会组织参与社会管理仍然心存疑虑,使得政府对社会组织的态度为重管理轻服务,习惯性以简单粗暴的行政命令指导社会组织业务的开展,行政控权明显。

5.法律法规供给不足,缺乏协调互补

自建国以来,我国一直没有一部完整的调整社会组织的法律法规,而且现有法规以程序性规范为主、实体性规范不足,对社会组织的监管、处罚,尤其是对境外社会组织在华开展活动如何管理没有法律或政策依据。法律法规上的支撑作用落后于现实需要,法律法规间缺乏协调互补。这就使得我国的社会组织培育发展依然存在着一定程度的随意性和盲目性,就整体而言仍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

从湖北省具体情况来看,湖北省出台相关的地方性法规较为薄弱,主要是针对社会组织争先创优、规范发展等方面的常规性管理,对社会组织的监管工作缺乏操作性强的法规依据,社会组织生存和发展缺乏必要的合法性支持。社会组织立法的缺失已经影响了湖北省文明城市建设的进一步深化,也与湖北省的经济社会发展地位不相称。

二、提升湖北省社会组织活力的对策思考

1.以培育为前提,孵化社会需求型社会组织

目前社会组织的创立与发展可谓是乱象丛生,创立者的主观需求或者切身感受个人色彩浓厚。这一方面导致了社会组织机构泛散,事业开展程序性和连续性缺失,从而让社会大众心存疑虑得不到社会大众的认可;另一方面也使得社会资源的重复配置、浪费,社会组织动员资源能力低下。这就要求我们做好顶层设计,统筹谋划好社会组织的培育,在就业培训、文化卫生、社区法律、养老服务等一些准公共服务领域,探索建立以政府采购、定向委托、种子基金等不同方式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机制,引导社会组织的创建与发展。

一是要结合行政体制改革,各级政府要逐步将微观层面的事务职能、部分行业管理职能、城市社区的公共服务职能、农村生产技术服务职能、社会慈善和社会公益等职能转移给社会组织,设置相关社工岗位。同时,制定监督管理承担了政府职能的社会组织的具体规则,确保社会组织胜任职能并能够承担公众的问责。二是要健全社会组织配套政策,包括社会组织的财务制度、人事管理、职称评定、岗位培训、社会保险等政策,解决社会组织及从业人员实际困难。三是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贯彻落实好湖北省《关于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重点培育、优先发展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行业协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学术性社团和城乡社区社会组织。

2.以扶持为手段,多方位服务社会组织

从国际经验看,在社会组织发育程度较高、作用比较明显的国家,政府对社会组织采取主动积极的扶持态度,重点通过购买服务、委托职能、特殊拨款、税收优惠等财政措施对社会组织进行扶持、引导和利用,实现政府与社会组织的良性互动。

尽管这些年从中央到地方陆续出台了对社会组织的一些相关扶持政策,但总体而言,还没有把社会组织纳入一个相对独立的行业体系来对待,在税收优惠、财政资助、人事管理、社会保险、承接政府转移职能以及参与提供公共服务等方面,缺乏完善、具体的政策规定,社会组织的发展受到很大制约,有的甚至面临着生存危机。这就要求贯彻落实好《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细化出台湖北省相关指导意见,建立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社会组织的服务和财政资金支持社会组织的制度,通过合同立项、委托管理、购买服务等方式,建立对社会组织的资助机制,设立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专项资金,分类制定社会组织财政补贴政策。通过购买服务、财政资助、税收优惠、培育孵化等手段为社会组织输血造血,解决好制约社会组织发展的资金和人才两大瓶颈问题,多方位服务好社会组织的发展。

3.以能力建设为核心,打造社会组织能量

民政部副部长姜力曾指出,社会组织自身能力建设关键在四点:一是要提高自身服务社会、服务公众的能力。这个能力要在不断地承接政府职能的转移过程当中才能够逐渐地积累和培养起来。二是要加强社会组织服务工作的规范性,包括服务的程序、服务的结果和服务的公开、公示的办法,服务群众的细节上要个性化、专业化。三是要增强民主意识,民主决策。四是承担公共服务的职能,并结合自身努力、群众的监督和政府部门的引导和支持。

4.以分权为边界,实现协同合作各负其责

社会组织的发展包括政府引导发展和社会组织自身发展两个方面。政府引导发展侧重于完善政策、制定规则、维护秩序、转移职能、资金扶持、开放资源、建立服务平台等方面,社会组织自身发展主要在于健全内部治理,加强自律,创新方式,提高效率,改进服务,发挥作用等方面。二者间只有处理好分权立界问题,才能各司其职、各担其责,形成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的良性互动关系,实现社会事业的协调发展。具体而言,政府向社会分权有三个基本目标:一是促成政府从无限政府向有限政府的转型,进一步扩大社会组织发展空间;二是赋权于社会,进一步提高社会组织地位,凸现社会组织在社会管理与公共服务中的作用;三是构造政府监管社会组织的制度结构,营造更加高效、公平的社会环境。

5.以法律为保障,提升社会组织公益责任

法规政策的滞后已经成为制约社会组织健康发展、发挥作用的重要因素。因此,应推动国家层面加快修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适时制定出台《社会组织法》,在法律中确立指导思想、管理原则、活动领域和范围、活动准则、权利与义务等。在《社会组织法》出台前,可先制定《行业协会法》、《慈善法》等单项法律法规,为社会组织的发展提供法律保障,实现政府对社会组织由行政管理向依法管理的转变,加大对社会组织的执法监察力度,完善社会组织退出机制,提升社会组织的公益责任。

参考文献

[1]中国民政部网站.mca.gov.cn/

[2]湖北省民政厅网站.hbmzt.gov.cn/

[3]黄浩明.如何完善社会组织的治理结构.blog.sina.com.cn/u/2209094727,2013.8.5

[4]王秋波.我国社会组织发展的现状、问题及对策[N].学习时报,2011-04-25

[5]谢松保.湖北省社会组织公共服务能力建设研究.民政部政策研究中心,2013-06-18

[6]杨岳.我国社会组织发展的历史机遇与模式建构[J].社团管理研究,2011(6)

作者简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