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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完善,根据《公司法》规定,相继成立了大量的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其中在数量上,民间自然人投资合股成立的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占到了相当大的比例。
随着深圳、上海股票交易所这两个主板市场的建立,部分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进入了主板市场进行交易流通,大大推动了社会资源的有效配置,为企业的长足发展提供了充足的血液和动力,推动了中国市场经济的完善和发展。
从1990年底沪深股票交易市场建立之初,其最初动机在一定程度上就包含募集社会资金来为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发展服务这一使命。而且只有那些大型或特大型、已步入产业化阶段后期和市场化阶段的高收益、低风险的股份制企业,才可能进入主板市场进行股票交易。与之相配套的如财务状况、公司结构、信息披露等一系列的高门槛限制,把众多的特别是民营股份制企业挡在了主板市场之外。而出于资源最优化配置、企业发展融资等各方面市场化力量的需求,非上市的股份公司的股权又有着一定的谋求流动和交易的天然属性。
正是在这种巨大需求的推动下,2004年5月在深圳证券交易所设立了中小企业板,2009年10月成立了创业板,初步建立了股权融资和股权交易的二板市场,为众多未能在主板市场上市的股份制企业提供了一个更广阔的融资平台。
主板市场和二板市场,都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不同层次和特定对象的股份企业的股权交易和流动问题。但相对于数量庞大股份制企业,仍然有数量庞大的非上市股份制企业的股权有交易流动的势能,一级半市场的地下股权交易一直都很活跃。
综合考察市场客观需求、法律及政府政策导向和市场化进程的发展阶段,我们认为发展中国的三板市场,建立一个新的股权融资和流通平台,一个多层次的市场融资体系在中国将会得到快速的发展和完善。
非上市公司股权交易的弊端
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的发展比较迅猛,国家明确支持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公司治理模式,并且股权有着天然的流通和交易属性,因此建立一个完善的股权交易流通市场是对市场经济的完善和推动,也是建立一个高效率资源配置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
由于中国迟迟未能建立一个有系统多层次的融资平台,但众多未能达到上市要求的公司又有着股权交易和流通的客观需求。于是在一级半市场上的股权交易就显得相当活跃,同时这一交易模式也带来了种种明显的弊端。
1.缺失第三方机构,致使交易成本高,交易效率低
对于市场经济来说,资金与企业家相结合,才能够使资金变成资本,促使资本向高效益的地方流动;企业家才能够发挥自己的才能,完成自己的战略规划,促进企业的快速良性发展。
资金与企业家相结合,彼此有一个相互寻找的过程,寻找过程中会产生寻找成本,另外在瞬息万变的市场,彼此寻找到对方的效率也很重要,往往资金与企业相结合的时机能够决定一个企业发展的成败。
在中国的非上市股份公司的股权交易市场上,长期以来缺乏第三方机构建立的股权交易平台。以最原始的集贸交易市场为例,在固定交易场所、固定交易时间确定下来以前,对某一件商品有相互需求的买方和卖方要找到对方需要付出很高的相互寻找成本。在非上市股份公司股权交易平台建立起来以前,股权交易也存在类似的寻找成本。即使交易双方相互找到对方,股份转让往往通过资金方与持股方的双方协议或拍卖的方式来得到实现,这样要对股权的价格进行估值,就存在一个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如果股权所属企业无法在信息披露上做到自发自动和详尽真实,这样投资方对企业的前景就无法做出准确真实判断。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独立评估,一方面又会增加交易成本,另一方面也使交易的效率大打折扣。
2.交易不透明,导致监管很难到位,纠纷不断
根据2005年最新修改后的《公司法》规定,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它方式进行。这才算在法律上有所松动,对非上市股份公司的股权交易提供了一个交易和流通的可能性,但由于一直以来“国务院规定的其它方式”并未以很明确的方式表示出来,对股权交易的实质性推动,作用还并未体现。
而且长期以来,在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有松动的迹象前,中国非上市股份公司的股权始终未能在一个完善的股权交易平台上进行交易。没有合法交易和流通的渠道,而企业又存在着通过股权转让交易融资或套现的需求,于是地下交易市场自发产生。
另外一方面,投资者对于非上市公司股权交易的客观需求也为一级半市场的股权交易提供了赖以生存的土壤。
2006年,根据上海证监局统计,该局热线电话接到的有关非法销售非上市股份公司股权类的投诉,占到所有投诉的20%至30%,占投诉类之首。而国务院办公厅也在2006年12月12日下发了《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由证监会牵头,成立打击非法证券活动协调小组,负责打击非法证券活动的各项工作。
由于缺乏有组织有系统的正规的股权交易平台,就导致中国非上市股份公司的股权交易就一直以一种地下的、缺乏明确规则和不规范的方式进行交易。由于缺乏有公信力的市场组织者以及相对应的科学的交易规则以及明确的法律约束,再加上监管对于地下交易的缺失,与股权交易相伴滋生了一系列的市场欺诈和交易纠纷。特别是随着证券市场的不断扩张,创造了巨大的财富效应,股票交易市场的牛市,非上市股份公司的地下股权交易也会明显随之升温。
由于地下交易的不透明性,以及缺乏正式的约束,加上监管又不到位,导致在一段时期内,地下股权交易纠纷事件大量产生,甚至一些别有用心的犯罪分子利用市场的混乱,制造大量股权交易欺诈事件。
3.监管法规不健全,监管主体不明确
对于非上市公司的股权交易,并没有独立的交易平台为其服务,因此股权交易形式主要以零散的、私下的、自主协商的方式来进行。由于中国在法律上还并没有对除了证券交易市场以外的股权交易方式做出明确的认可,因此相关法律也并没有对非上市公司场外市场的股权交易做出任何的法律上的规定和保障。加上由于交易的不透明性,导致场外股权交易的纠纷不断,但法律并不能对此作出合适的裁决以及对当事人各方的权益进行保护。
对于此类民事纠纷案件,由于法律法规缺乏明确的相关规定,法院通常选择让被告撤诉或者拒不受理此类案件。而这一做法通常是依据1998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止审理、中止执行涉及场外非法股票交易经济纠纷案件的通知》规定,规定指出:“各级人民法院对未经国务院批准擅自设立的股票交易所及其会员单位、挂牌企业为被告的,涉及因从事非上市公司股票、股权证等场外非法交易而引起的经济纠纷,未受理的,不再受理何时恢复诉讼和执行,依照本院通知办理”。
到目前为止,尚未对这类案件纠纷有出台新的司法解释。由于法规本身不够健全,在出现此类案件纠纷之时,司法机构无法对相关主体的经济活动行为的合法性作出判定,因此只能暂时对相关的经济纠纷暂时完全束之高阁,形成一个法律的真空,或者在法规上采取一刀切的方式,完全禁止相关经济交易行为的行为。这种方式在法律上完全对正当的股权交易行为予以否认并且拒绝提供任何法律支持,即使带有一定发展阶段性的客观选择,但也构成了非上市公司股权交易在摸索中发展的一种障碍。
另外,在最近几年里,中国非上市公司股权交易在法规上和相关政策导向上虽然都有所松动,包括天津股权交易所、郑州技术产权交易所等都得到国家明文政策的支持在探索性地快速发展,但具体的发展方向和经营方式则并没有达成十分明确的共识。
郑州技术产权交易所与其它四家产权交易中心在2009年10月被工业与信息化部列为最终选定的五家产权交易试点之一,于2010年11月12日开始正式营业,由工信部部长和河南省省长共同揭牌。然而仅仅就在六天之后,由于“标准化”、“连续竞价”和“T+1”等交易方式问题,被指违反了多项法律法规被当地工业与信息化局叫停整顿。这在一定程度上凸显了股权市场发展思路的不明晰,但从另外一个方面同时也表现出目前国家对发展产权市场整体上是持肯定态度的。对于非上市公司股权交易市场的规范化管理,目前监管主体也并不明确。在一定程度上按照合理的思维,股权交易应该纳入到证监会的职责范围内,利用长期积累的监管经验和资源,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由证监会对三板市场进行统一的资源配置和协调管理。
但目前的情况是发改委和工信部在股权交易市场上都有一定程度的介入,并各自发文支持了不同的交易市场的成立和发展,因此政府在非上市公司股权交易市场发展的监管主体上还并没有形成统一和明确的共识。这对于中国股权交易市场的健康长期发展是不利的。
发展股权交易市场有利条件
中国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一个重要的目标就是致力于建设一个完善的市场经济体系,企业是市场的主体,而资金是企业发展的血液。建立一个包括非上市股份公司股权交易市场的多层次资本市场,对健全和完善市场经济有着重要的推动和促进意义。而且,非上市股份公司股权交易市场本身也构成了市场经济的重要有机组成部分之一。我们认为,在未来一段时期,中国的股权交易市场将会得到快速的发展,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点:
1.法律法规层面为股权交易市场的发展提供了合法性
长期以来,非上市股份公司的股权交易一直处在无法律规范和无法律保护的环境下,而且政府在法律层面一直未对股权交易的合法性进行正式的承认。甚至因为法律和监管缺失,客观存在的股权交易需求带来了诸多的经济纠纷甚至经济诈骗案件,政府曾数次对地下股权交易进行过集中的清理和整顿。股权交易市场要发展,首先就是要破除各种发展的制度,而法律层面的障碍必然是首要的。
2005年10月27日,中国颁布了新的《公司法》和《证券法》,对以往非上市公司股权交易有了更为明确的规定。新《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它方式进行”。根据新《证券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依法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它证券,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在国务院批准的其它证券交易场所转让”。仔细研读分析这一法律规定,不难发现,法律明确支持不论是上市还是非上市公司的股权都可以依法自由转让,上市公司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进行交易流通,而非上市公司的股票则在国务院的批准的其它交易场所进行交易。因此,政府对非上市公司的股权交易持认可态度,但交易必须在国务院规定的场所进行。
2009年10月,国务院批复了《天津滨海新区综合配套改革实验金融创新专项方案》,明确要求“支持天津股权交易所不断完善运作机制,规范交易程序,健全服务网络,拓展业务范围,扩大市场规模。充分发挥市场功能,为中小企业和成长型企业提供高效便捷的股权投融资服务”。 同样在2009年10月,工信部下发文件,选择北京产权交易所、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河南省技术产权交易所、广东南方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共5家产权交易机构作为区域性中小企业产权交易市场试点工作单位。
从法律上来说,以上六家机构由国务院批准,完全具备了承担非上市公司股权交易场所的法律资格,这在中国非上市公司产权交易市场上将有着重要里程碑式的意义,股权交易从此有了一个名正言顺的正规交易渠道。
此外,根据国务院《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规划纲要(2006年―2020年)》和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纲要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以及科技部《关于加快发展技术市场的意见》都明确予以提出,要开展国家高新区高新技术企业未上市公司股权流通试点。2009年9月24日,《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中提出要“发展和规范产权市场,为中小企业融资和股权转让提供服务。”因此,在相关政策上,国家对股权交易市场的发展给予了明确的支持和鼓励。
宏观上来看,不管是在立法上,还是在各种相关政策中,政府对产权市场的发展持明确的支持态度。但在一些具体的发展方式的问题上,政府还需要有一个整体的思路,并对相关的政策规定进行一个系统的梳理,为股权交易的发展方式指明一个大概的方向,或者采用我们改革开放的宝贵经验“摸着石头过河”,允许各类创新的方式方法先行先试,在发展中总结,在发展中统一和规范。
目前在具体的发展方式上,仍然还有很多需要破局的地方,在法律上也有诸多表现形式。如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九条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的发起人。如果超过两百人的,为公开发行,应该报证监会核准。因此非上市公司的股东人数应该严格控制在两百人以内。这个规定对于股权交易市场的流动性显然是一个明显的障碍,而且如果交易市场上股权一旦自由流动起来,就很难将股东人数限制在200人这根红线内,如何处理好市场的流动性和活跃度与这个规定之间的平衡问题,类似于一个特里芬两难,需要进一步的破局,这样才能为股权交易铺平一个顺畅的发展道路。
2.经济发展迅速,市场交易需求旺盛
自改革开放逐步走上市场经济道路以来,中国经济保持了长期的高速发展,创造了世界经济发展历史上的一个奇迹。公司是市场经济的主体,在经济的发展过程中,大量的股份公司也在市场上涌现,并同时推动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股份公司的股权天然就有着流动的需求,主要原因如下:
(1)优秀的企业在市场上能够存活并快速发展,是企业有着其本身的行业、技术或者管理等各方面的优势。因此这样拥有比较好发展前景的企业,其本身就有着在规模上以及市场空间上扩张的欲望。在发展的过程中,融资为企业注入新的动力是必不可少的。银行贷款、发行债券等融资方式,都会为企业的长远发展带来一定的还债压力,并不能完完全全地释放企业的潜力。与之相比,通过股权的转让来进行融资就会有着相对的优越性,不会因此而对企业的长远发展规划带来资金链上的压力。因此,从企业的扩张发展考虑,公司股权有着转让的需求。
(2)按照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律规定,公司的股东人数在2-200人之间。而且从资源配置的角度来看,资金作为一种经济资源应该让其具有可自由流动性,以便通过“看不见得手”将资金这种经济资源配置到对所有者有更大收益的地方。投资人在资金充裕时,与众多其他投资人一起创办企业,来获得收益。在股东资金紧张时,也有权利将自己的股份进行转让,获取现金。而这也正是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应有内涵之一。
(3)创业型的企业在发展之初,可能有着较好的项目以及优秀的企业经营团队,但面临着严重的资金短缺约束。只要公司有良好的发展前景,能够为投资人带来收益,通过出让企业一定数量的股权,就能够为企业的发展募集到急需的资金,从而打破资金障碍。对于投资人而言,也是自己相对闲置的资金找到了一个获取未来收益的渠道。
在中国,股份制企业在股票交易市场上市的机会其实是一种国家垄断资源。因为在特定国情之下,股票市场一开始在一定程度上就是为众多经营不善的国有企业融资,使他们能够重新正常运转起来而服务的。因此,能够获得批准上市的企业数量很有限。正是这样,即使很多经营不善面临倒闭危险的国有上市企业,其上市的壳资源也成为了一种稀缺资源,众多的民营企业通过收购这种壳资源来实现“曲线上市”。“壳资源”的存在也正是说明中国企业股票上市融资渠道这种资源的供不应求和稀缺新。
在中国的市场经济中,非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占有很大的比重,据不完全统计有三十多万家之众,截至2010年7月,境内上市公司数量也只有1187家。以中关村为例,2006年中关村地区17000多家高科技企业,有60%的企业资金不足,资金缺口在1000亿元左右。股权交易市场的发展,正好能够为众多非上市的特别是创业型的中小企业提供广泛的融资和退出渠道。
发展股权交易市场的意义
股权交易市场最重要的作用就是发挥其融资作用,为广大未上市的股份制企业而且特别是创业型的中小企业融资,把社会闲散资金与企业结合起来,共同创造效益,助力企业的发展。除此之外,股权交易市场在其它方面也具有重要意义。
1.形成互补和良性竞争的多层次资本市场
深圳和上海的股票交易市场作为一板市场,创业板作为二板市场,以及作为三板市场的股权交易市场,可以形成一个互补的资本市场体系。首先,三个市场分别为不同类型的企业服务,为中国广大股份制企业募集资金提供了类型不同的平台,通过这种互补性解决不同类型企业的融资问题。其次,随着企业的发展状况不同,可以建立一种机制,让企业能够在三个板块上进行流动。如果企业不断发展壮大,则可以通过首先在三板二板市场上的培育和积累,按照资本市场财务管理和信息披露的要求,促进企业完善公司治理,进而发展到主板市场上上市。主板市场上经营不良的公司,可以让其退市,但也没必要一棒子打死,退市后仍然可以让其股权放在三级市场上进行托管交易。这一点可以借鉴资本市场发达国家如美国的经验。
对于资本市场,同样需要引进市场的机制,避免垄断性经营,让市场发挥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因此竞争很重要。促进各类股市间的竞争,以及股市与其它各类资本市场之间的竞争,有助于提高各类市场的完善度和规范程度。因此,股权交易市场的建立,有利于建立一个多层次的资本交易市场体系,通过各市场的竞争来达到完善和规范市场的目的。
2.股权交易市场对于支持创新活动有着重要意义
创新是一个民族发展的不竭动力。相对来讲,创业型的中小企业往往具有更强的冒险精神,具有天然的成长性动力和扩张望,因此通常也是一块更适合于滋生创新活动的土壤。目前中国专利的66%是由中小企业发明的,74%以上的技术创新是由中小企业完成的,82%以上的新产品是由中小企业开发的。建立完备的股权交易市场,能够为中小企业提供发展所急需的资金,从而支持创新创业活动。
3.有利于市场信息的公开化、透明化,完善公司治理
提高社会生产效率,创新不能够仅仅局限在技术上的创造性,而往往制度上的创新也能够带来无可比拟的提高市场运作效率的力量。在市场交易中,充分的信息是提高交易效率、降低交易成本的重要支持因素。企业进入股权交易市场挂牌,就需要完整而规范地进行信息披露。通过披露的信息,投资者和市场上与企业的相关联各方就能够清晰地了解一个企业的经营和财务情况,从而在对这个企业进行投资或者有业务往来时作出符合理性的判断,避免误导,降低不确定性。大量企业的统一托管和信息披露,也可以通过规模效应降低单个企业审计和相关信息核查的成本费用,从整体上提高市场的经济效率。对于公司本身的发展,通过这种外在力量的约束,有助于企业按照规范化的程式来完善公司的治理方式,与现代企业治理模式接轨。
相关问题
1.股权交易市场与股票市场的替代性问题
我们认为,股权交易市场在发展的过程中,面对着各种具体的问题需要厘清,其中重要的一个方面就是股权交易市场与股票市场之间的关系,因为二者存在一定程度的重合及替代性。
通过国家层面的法律变动和各种出台的政策,我们可以明确感受到国家对股权交易市场发展的支持。同时,我们也可以感觉到在具体发展方式上的一些疑虑。以郑州技术产权交易所为例,工信部已经明确发文将郑交所作为五家试点之一支持其发展,但由于采用“标准化”、“连续竞价”、“T+1”等与股票交易所相雷同的交易方式,在开业六天后即被叫停整顿,之后交易方式完全改变。
如何处理好各个层次资本市场之间的关系,让它们发挥彼此协同作用,而不造成相互的冲突,在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建设发展过程之中,这是我们需要不断摸索和关注的问题。
在这样一个过程中,既要密切联系中国经济发展的客观情况,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也要勇于借鉴。
2.股权交易市场有可能带来的风险问题
股权交易市场是一个投资市场,但投机往往与投资相伴随产生。如何在市场的安全性和活跃性上进行均衡,这将是资本市场面临的一个永恒的话题。
近期,淘宝网等电子商务平台上已经出现司法拍卖辖内农村中小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农合机构)股权的情况。经调查,网络拍卖农合机构股权的行为和流程还存在一些问题,值得关注。
网络拍卖股权的一般程序
网络拍卖股权的程序一般是,法院根据情况到工商管理部门冻结农合机构股东股金,再依法对股金进行评估并拍卖,拍卖之前法院将拍卖情况告知农合机构,并将农合机构股东准入条件列入拍卖要求中。拍卖完成后,受让人持裁定书或协助执行通知书到农合机构登记股权变更事项。农合机构对受让人身份、基本信息等进行准入性的审查和登记。在受让人符合入股条件后,法院将拍卖相关情况告知工商管理部门,并解冻股权。最后农合机构将股权变更相关资料提交给工商管理部门进行股权变更操作。
据调查,目前辖内有两家农村商业银行的股权因涉及经济纠纷,被地方法院通过淘宝网站进行拍卖。其中法人股东一户,拍卖标的为95.0727万元,成交价格为211万元;自然人股东7户,拍卖标的为187.8732万元,成交价为600.8万元。目前,网络拍卖流程已经完成,股权变更正在办理之中。
制度和股东资质审查滞后
未制订股权变更管理办法。目前浙江银监局辖内大部分农合机构还未制订详细的、操作性强的股权管理办法,只是在《章程》中对股权变更事项作了部分规定。如目前农村商业银行的《章程》中均规定“本行发起人持有的股份自本行成立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和赠予”,网络拍卖股权、变更股权的事实与这一规定存在矛盾。
对股权受让人的股东资质审查滞后。从网络拍卖股权流程看,农合机构介入股东资质审查的环节是在拍卖完成后才进行的,虽然事前已将准入条件提供给司法部门,但司法部门不对竞拍人进行资质审查,极有可能存在最后受让人不符合条件的情况,这对拍卖、变更流程能否顺利完成有重大影响。据了解,司法部门目前对受让人事后不符合入股条件,引起股权无法变更的风险未制订相应的补救措施。
对股权受让人的股东资质审查较难。调查中发现有机构在提供法人股东准入条件时未对注册地进行限定,而淘宝网站等电子商务平台面对的是全国乃至全球客户,这使得报名竞拍的对象被无限放大,无疑增加了受让人股东资质审查的难度。
同时,法院对通过淘宝网站报名竞拍者未进行“实名制”审查,竞拍人与最后受让人的身份是否一致无法确定,这也导致对受让人的入股资金是否属于自有资金以及资金的合法性审查较难进行。
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未能得到保障。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从目前的司法拍卖股权流程看,法院只通知银行,未通知全体股东,农合机构也未将拍卖事项事前通知全体股东,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未能得到有效保障。
完善股权管理办法
尽快制订股权管理办法。农合机构应尽快制订和完善股权管理办法,根据自身的情况对入股股东资质做进一步细化和明确。向股东提出股权质押贷款的要求和审批流程,对股权因司法处置导致股东变更的情况,应制订合法合规和操作性较强的流程。
提前介入受让人的股东资质审查环节。农合机构在收到法院有关司法拍卖股权的通知时,应与法院做好充分沟通,并要求提前介入,参与做好对竞拍人员的股东资质审查。法院也应对股东资质审查的重要性予以理解和支持。
同时,法院应尽早制订受让人不符合股东资质的应对措施。对涉及农合机构股权拍卖份额达到1%以上的情形,法院和农合机构都应及时与监管部门联系,做好股东资质的预审查工作。
一、以社会矛盾化解为目标,妥善审理各类民商事案件
2010年截止6月30日,我庭新收案件39件(其中一审案件2件,二审案件37件),与去年同期相比收案数量增加了5件,增幅为14.7%。诉讼标的金额4.31亿元,去年同期(5.62亿)相比有小幅度下降,与2008年相比,下降大幅度较大,减幅达57.7%。连同去年旧存案件11件,上半年我庭共办理一、二审案件50件,已审结34件,结案率为68%。未结案件中部分是近期新收案件,部分在公告送达和司法鉴定期间,部分案件在做双方调解工作。在已结的33件二审案件中,维持原判的16件,改判的8件,发回重审的2件。二审案件维持率为48.5%,与去年同期相比上升了近12个百分点。二审案件改判率为24.2%,与去年同期改判率下降了10个百分点。调解、撤诉案件共7件,占21.2%,与去年基本持平,相比2008年提高了8个百分点。从受理的案件类型来看,公司股权转让、股东内部纠纷和传统借款担保纠纷仍为我庭主要案件类型,分别受理了12件和18件。从上诉案件原审法院分布情况看,南昌中院上诉10件,上饶中院上诉8件,景德镇、赣州、宜春、抚州、九江中院分别上诉3件,新余、萍乡中院各2件。在民商事案件审理中,我庭始终以服务经济发展大局为中心,坚持公正、高效、和谐司法理念,通过处理好商事纠纷有效化解社会矛盾。一是审慎处理涉国有企业纠纷。随着我省国有企业改革进程的推进,涉国有企业主要案件类型由企业改制纠纷,包括因改制行为效力产生的纠纷和改制后因对外债务的承担而引起的纠纷,转变为不良金融债权的借贷纠纷和国有企业破产案件。涉国有企业的不良金融债权借贷案件数量虽呈下降趋势,但各方利益冲突加剧,利益平衡难度加大,特别是在债权转让程序被认定合法的情况下,各方利益更是难以协调。我庭始终以支持国有企业改革大局为重,在强调对不良金融债权转让相关程序进行严格审查的同时加大运用调解、协调、和解等多种措施的力度,从源头上化解纠纷,为国有企业改革创造良好的资产环境。对国有企业破产案件,我庭通过对不服破产裁定申诉案件的审查和对具体案件的协调加强对下级法院审理此类案件的指导和监督,强调在案件审理中要加强与政府部门协调配合,要指导企业依法依规变现资产,积极预防破产中可能出现的不稳定因素,维护企业的安定和社会稳定。二是从维护稳定角度出发审理好各类公司诉讼纠纷案件。公司诉讼纠纷案件主要表现为公司股东内部之间纠纷、中小股东诉讼、公司解散诉讼等,这类纠纷处理不好很容易影响公司的稳定和生存发展,进而会不同程度地影响市场秩序的稳定。在处理公司内部纠纷时我庭坚持公司意思自治,司法谨慎干预的审判理念,对中小股东提起的知情权、盈余分配等诉讼,我们既注重协调司法介入与公司自治之间的关系,同时也注意公司利益和中小股东合法权益之间的利益平衡。如我庭审理的秦玉林与九江星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司盈余分配权纠纷中,小股东秦玉林因不满公司不分配利润,在与其他股东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向法院诉讼主张分配公司利润。由于公司股东会未形成利润分配决议,直接判决分配利润可能会造成司法过度干预公司自治权,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是否分配利润是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如果判决驳回诉请又不利于对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保护。合议庭通过提出其他救济途径的调解方案反复做股东之间调解工作,庭领导也多次参与协调,最终以其他股东收购该小股东股份形式调解结案,既保护了中小股东权益、维护了公司的稳定和正常经营,也有效的回避了司法介入与公司自治之间的矛盾冲突。三是以平等保护为前提,慎重行使自由裁量权,公平审理违约责任纠纷。在审理各种类型合同违约纠纷中,我庭严格适用合同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和最高法院指导意见的规定,以促进交易、规范市场秩序为指导理念,在涉及合同撤销、变更或解除的诉讼中审慎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对合同成立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依据公平原则,同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在主张违约损失赔偿的诉讼中,我们依法分配举证责任,严格依据违约事实和违约责任,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权,公平认定违约金数额。
二、能动司法,服务大局,推动社会管理创新
一是紧跟省委决策部署,助推全省七个系统国企改革。按照本院年初重点工作任务分解方案的安排部署,我庭作为为七个系统国企改革提供法律保障和服务工作的牵头部门,在征求本院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关于发挥司法的能动性,依法为全省七个系统国有企业改革提供司法保障和服务的实施方案》,明确了工作的宗旨、内容、任务分工、工作步骤和工作要求。按照实施方案的工作步骤,我庭走访了七个系统的相关政府部门和国有企业,召开专题座谈会广泛听取了有关推进七个系统国企改革的意见建议,及时摸清了国有企业改革中存在的法律问题以及七个系统国有企业对法院新的司法需求,明确了为国有企业提供法律服务和司法保障的方向和思路。在省委省政府对全省推进七个系统国有企业改革进行动员部署后,我庭及时起草并报经院领导批准后下发了本院《关于为七个系统国有企业改革做好司法保障和服务工作的通知》,对全省法院为七个系统国企改革服务提出了具体要求。二是加强沟通协作,融入大局,共同推进全省经济发展。我庭紧紧围绕全省进位赶超、跨越发展的目标,在充分发挥民商事审判职能服务经济发展大局的同时,更加注重立足全局、融入全局、服务全局,更加注重与省国资委、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保监局等部门的沟通协作,共同推动全省经济跨越发展。我庭一如既往的就国企改革问题加强与省国资委的信息互通、相互配合、相互协调、相互支持;继续配合支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开展小额担保逾期贷款的催收工作,依法保障和促进我省小额担保贷款在推动创业、带动就业中发挥积极作用;充分发挥司法裁判对保险市场规则建设的引导作用,加强与保监局、保险行业协会的联系沟通,促进我省保险行业健康、规范发展。在我庭推动下,我院于今年2月与省保监局签订了加强合作交流机制的《备忘录》,明确了三方建立联系人制度、开展业务培训研讨交流、联合开展调研、建立联合调解机制、建立案件办理协助机制等事宜。为积极落实《备忘录》要求,6月底、7月初我庭与省保监局共同组织先后召开了二级法院与当地各保险公司联合座谈会,就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中保险人的说明义务、投保人的告知义务、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行使等热点难点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并就法院与保险行业如何共同服务全省经济发展进行了广泛交流。三是发挥商事审判庭特点,支持和推动企业创业投资。商事审判工作与经济形势、经济建设的发展息息相关,商事审判更多的是解决企业、公司法人经济纠纷。我庭一方面结合全省法院开展的“创业服务年”活动,充分运用商事审判把握的经济形式和规律,通过依法平等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为企业自主创新和引进战略投资者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和法治环境。另一方面,我庭结合审判实践中发现的法律问题,发现的纠纷多发点,深入企业,走访座谈,帮助企业把握经营规律,指导企业依法回避经济纠纷,切实担负起为企业创业、经营提供司法保障和有效司法服务的职能作用。
三、注重实效,围绕审判实践开展调研工作
年初我庭针对审判实践反映出来的问题确定了以下几个调研任务:(1)保险合同纠纷中关于保险人是否告知义务的认定和交通事故责任险中在盗窃、醉酒驾驶和无证驾驶三种情形下保险公司对人身伤亡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争取出台保险纠纷审理相关指导意见;(2)为配合省委关于国企改革的决策部署,针对法院受理国有企业破产案件数量剧增,我庭要求在去年组织开展的破产案件审理情况调研的基础上再进一步深入调研,出台案件审理的具体指导意见,统一全省法院审判思路;(3)针对银行卡被盗取存款而引发的金融机构与储户之间的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日益增多,我们组织开展了ATM机银行卡存款纠纷中存在的问题调研,在调研基础上,出台审理相关案件的指导意见。从上半年完成的情况看,三项调研前期任务均基本完成,保险合同纠纷的调研已经完成资料收集工作;ATM机银行卡存款纠纷调研报告已完成;国有企业破产案件审理指导意见已基本成形,将于近期下发全省法院和本院相关部门征求意见。此外,上半年我庭配合最高法院完成了以下几项调研任务:(1)对《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进行调研,向最高法院反馈了相关意见和建议;(2)向最高法院报送了2005年至2009年五年全省法院受理和审结金融纠纷案件数量统计和审理情况;(3)向最高法院报送了2008年以来民商事审判工作相关情况,详细反映了当前民商事审判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并相应的提出了加强和改进民商事审判工作的措施和建议。(4)针对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开展调研,形成调研报告报最高法院,为完善相关司法解释提供素材和资料。
四、加强审判管理,严抓队伍建设,保障公正廉洁执法
一是制定并完善各项审判管理制度,使民商事审判各项工作有章可循。为强化审判管理,我庭进一步修订了《民二庭审判管理细则》,完善了从收案到结案过程中每一个步骤的程序要求和时限要求,对每一个阶段工作严格控制时间进度,提高案件审判各环节的运转效率。其次为保证庭务工作能得到及时部署,有序开展,有效落实,我们制定了《民二庭庭长办公会规则》,明确了庭长办公会的任务和主要职责,明晰了内部任务分工和决策程序。再次为确保案件的审判质量,我庭继续坚持并完善庭务会疑难案件研究制度和庭长指导监督制度。充分发挥庭务会的作用,集中全庭的智慧,为合议庭处理案件提供参考。同时通过庭长亲自担任审判长审理重大疑难复杂的民商事案件和列席全部案件的评议,及时指导和监督合议庭审判,强化管理。二是加强学习培训,全面提高审判人员综合素质。一方面我庭结合院机关开展的“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加强了政治理论学习,进一步深化了以“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争议、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增强了全庭同志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为民意识和法律意识。另一方面,我庭通过选派人员参加最高法院和国家法官学院业务培训,提升审判人员的业务素质,开阔视野,更新商事审判理念。上半年,我庭选派了1名同志参加国家法官学院与美国天普大学司法培训合作项目的学习;2名同志参加全国法院民事证据实务培训班;1名同志参加破产法论坛研讨;1名同志参加全国商事审判研讨会。三是加强廉政建设,提高防腐拒变的意识。随着社会利益关系的深刻变化,商事审判工作的环境变得更加复杂。商事法官处于解决纠纷、化解矛盾的第一线,容易受到各种消极因素的影响和侵蚀。我庭特别注重抓好法官队伍的纪律作风和廉政建设,不断加大教育力度,引导全庭人员加强自我约束,从思想上、行动上严格要求自己,规范司法行为,拒绝贪婪之心、不伸贪婪之手、不做贪婪之事,固守淡泊,严格自律。
快递转让协议书范文1
甲方(出让方):身份证号:
乙方(承接方):身份证号:
兹有甲方需转让本人承包的申通快递业务,经申通快递公司同意,甲、乙双方就有关事项达成以下协议:
一、转让日期:**年月日。
二、转让金额:人民币元(大写:元)。
三、双方约定,转让前有关甲方经手的快递业务及有关问题、纠纷由甲方负责完成,乙方不承担此责任;转让后有关快递业务及问题、纠纷等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甲方交待、乙方认可的遗留问题除外)。
四、甲方滞留的快件有件,单号分别为:。
五、甲方转让后,乙方有业务操作方面的问题需要请教,甲方应及时给予解答。
六、此协议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签字生效,申通快递公司留存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快递转让协议书范文2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依据《合同法》、《邮政法》等法规,本着互利互惠、充分发展业务的原则,现就甲、乙双方的合同经营范围和协作经营方式签订本合同。
一、协作经营范围:甲方划定区域为乙方的协作经营范围,并从事经营快件活动。乙方不得超区域经营,否则产生的后果对方负责。
二、乙方在协作经营期内每天按公司规定操作并领取所协作经营区域内所有快件,并按相关公司要求12:00前送达,22:00前送达。如确有某些原因不能派送到位的快件要于当日移交至甲方带回公司处理并注明原因。因乙方在派送过程中发生快件延误、遗失、短灭而产生的费用和相关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并接受延误、遗失、短灭造成的信誉下降的相关处罚。乙方必须按照《邮政法》的部分相关法律组织派送、揽收业务,必须服从上海总公司及相关部门的法律规章,服从甲方上级XXXX公司统一管理和调度,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三、风险保证金及协作经营费、其他核算方式:
风险:由于快件存在延误、遗失等相关风险,乙方与鉴定合同时主动自愿交纳元为其承担风险。合同期结束,不再续约凭相关收据一次性退回。
协作经营费:甲方按元/月向乙方征收其快件运输管理等相关费用,并于签订合同时一次性支付。合同期内协作经营费用不予加收,次年协作费用则按上年度增长率同步递增并适当修改。
发票由公司统一代开、代购。严禁购买、使用违规票据,否则违反任何法律后果由乙方完全承担责任。协作经营区提供各种支出票据上缴公司做账的开据同等票额的按%征收营业税,不能提供的按%征收营业税、所得税。
四、乙方相关的相关责任
乙方在协作经营期间各项费用均由乙方承担,与客户的任何经济纠纷与甲方无关。
乙方在协作期间,任何行为及经营活动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否则自行承担产生的法律责任。为保障劳动者权益,乙方在协作经营期间,用工必须符合《劳动法》等相关规定,产生的劳动纠纷、人身安全等纠纷由乙方全权负责。
为保障消费者权益和邮路安全,乙方在协作经营期间,经营活动必须符合《邮政法》等相关规定、必须做到验视等各项安全制度,不得揽收不符合国家相关法律禁止揽收的快件。乙方依据账单及时结清相关账款。如有误差应在十日内相互协调完毕
五、协作期限:于年日至年日,合同期满无条件归还区域经营权。次年续约,甲乙双方再行商定。
六、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合同由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具有法律效应。以上条款均甲、乙双方通过协商后制定,且双方都表示理解、认可。未尽事宜,参照XXXX公司相关规定执行。注:
快件理赔:为更好的服务客户,甲方有权利在客户理赔与乙方无果后,先行赔付并依据相关规定处理。投诉处理:公司按规定受理投诉,一经有效受理,按元/次先行处罚,后再依据相关规定处理。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快递转让协议书范文3
转让方:(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职务:
委托人;职务:
受让方:(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职务:
委托人:职务:
公司(以下简称合营公司)于年月日在深圳市设立,由甲方与合资经营,注册资金为币万元,其中,甲方占%股权。甲方愿意将其占合营公司%的股权转让给乙方,乙方愿意受让。现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经协商一致,就转让股权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股权转让的价格及转让款的支付期限和方式:
1、甲方占有合营公司%的股权,根据原合营公司合同书规定,甲方应出资币万元,实际出资币万元。现甲方将其占合营公司%的股权以币万元转让给乙方。
2、乙方应于本协议书生效之日起天内按前款规定的币种和金额将股权转让款以
银行转帐方式分次(或一次)支付给甲方。
二、甲方保证对其拟转让给乙方的股权拥有完全处分权,保证该股权没有设定质押,保证股权未被查封,并免遭第三人追索,否则甲方应当承担由此引起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三、有关合营公司盈亏(含债权债务)的分担:
1、本协议书生效后,乙方按受让股权的比例分享合营公司的利润,分担相应的风险及亏损。
2、如因甲方在签订本协议书时,未如实告知乙方有关合营公司在股权转让前所负债务,致使乙方在成为合营公司的股东后遭受损失的,乙方有权向甲方追偿。
四、违约责任:
1、本协议书一经生效,双方必须自觉履行,任何一方未按协议书的规定全面履行义务,应当依照法律和本协议书的规定承担责任。
2、如乙方不能按期支付股权转让款,每逾期一天,应向甲方支付逾期部分转让款的万分之 的违约金。如因乙方违约给甲方造成损失,乙方支付的违约金金额低于实际损失的,乙方必须另予以补偿。
3、如由于甲方的原因,致使乙方不能如期办理变更登记,或者严重影响乙方实现订立本协议书的目的,甲方应按照乙方已经支付的转让款的万分之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如因甲方违约给乙方造成损失,甲方支付的违约金金额低于实际损失的,甲方必须另予以补偿。
五、协议书的变更或解除: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本协议书。经协商变更或解除本协议书的,双方应另签订变更或解除协议书,经深圳市公证处公证(合营企业为外商投资企业的,须报请审批机关批准)。
六、有关费用的负担:
在本次股权转让过程中发生的有关费用(如公证、评估或审计、工商变更登记等费用),由 承担。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按照下列方式解决(任选一项,且只能选择一项,在选定的一项前的方框内打“√”):向深圳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申请仲裁;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八、生效条件:
本协议书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并经深圳市公证处公证后(合营企业为外商投资企业的,报请审批机关批准后)生效。双方应于协议书生效后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九、本协议书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合营公司、深圳市公证处各执一份,其余报有关部门。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原告(反诉被告):张如江,男,40岁,上海市航务管理处职工。
被告(反诉原告):深圳经济特区证券公司上海业务部(下称深圳上证)。
被告:朱耀林,男,29岁,司法鉴定研究所职工。
1992年12月3日14时左右,朱耀林受张如江的委托,持张如江股票磁卡、资金存折至深圳上证,委托深圳上证买进“真空电子”股票。朱耀林在委托书的“股数或面额”栏中填写“110000”,在“委托人签章”一栏中填写“张如江”,限价13元。当时张如江的资金存折上存款余额为156702元。深圳上证接到委托单后,未审核磁卡、资金存折、身份证等“三证”,立即申报并成交,买进“真空电子”股票11万股,成交价在每股12.7至12.8元,包括其它费用应付人民币1417708.7元,扣除张如江的存款余额,深圳上证共垫付资金1261006.7元。嗣后,朱耀林发现自己将1.1万股误写为11万股,要求撤销交易。但因已成交而无法撤销。当天晚上,朱耀林在深圳上证写下条子:“由于本人失误,多购真空电子股票9.9万股,导致资金不足,希深圳特区证券公司大力协助解决,损失由本人负责。股民张如江。”同时,深圳上证还与朱耀林约定,深圳上证提供专线,要求朱耀林在次日内全部卖出多购的股票。当天晚上,朱耀林对张如江讲了上述情况。第二天,朱耀林仍到深圳上证卖出2万股,每股12.48元,实际得款247583.24元。而在同一天,张如江到另一证券公司卖出“真空电子”1万股,每股13.1元,实际得款129942元。由于张如江将其余“真空电子”股票均在另一证券公司报盘卖出,使得深圳上证无法再报盘,深圳上证遂向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沙洪浜派出所报案。这时朱耀林才向深圳上证讲出其真实姓名。深圳上证即要求朱耀林打电话通知张如江前来。随后,深圳上证工作人员、朱耀林、沙洪浜派出所公安人员同去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决定将已卖出的3万股的股票款、未成交的8万股“真空电子”股票均划至深圳上证帐下。回到深圳上证,张如江也已到达。张如江同深圳上证协商,同意由深圳上证处理该批股票。12月10日,深圳上证以每股9.09元卖出其余8万股“真空电子”股票,实际得款721302.4元。综上,买进11万股“真空电子”股票共计付出资金1417708.7元,扣除张如江原有资金156702元,深圳上证共垫付资金1261006.7元。以后卖出这11万股“真空电子”股票共计得款1098827.64元,深圳上证还有162179.06元尚未收回。
原告遂向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起诉,诉称:其委托朱耀林持原告的磁卡、资金帐户卡到深圳上证购买1.1万股“真空电子”股票,由于朱耀林在填写委托时疏忽,将购买股数误填为11万股,从而造成“红字委托”。深圳上证以低价抛售,造成经济损失近32万元,原告直接损失15万余元。现要求被告深圳上证赔偿原告直接损失,并赔偿利息损失。
被告深圳上证答辩并反诉称:张如江在资金不足的情况下,盲目填写委托股数,导致多购入股票,又私自抛卖,涉嫌套逃公款,侵犯了本部的合法权益,致其蒙受巨大损失。为此,反诉要求张如江赔偿损失16.5万余元。后在审理中表示愿承担其中6万元的损失。
被告朱耀林辩称:深圳上证不应接受信用委托,也未查验“三证”。
「审判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在证券交易中,客户与证券商之间是委托关系。客户委托买卖证券,必须保证持有足够的资金或证券,证券商必须忠实地在客户的授权范围内买卖证券。朱耀林委托买进股票的数额,超过了资金额度,造成“红字委托”,是造成本案纠纷的主要原因,朱耀林应承担主要责任。深圳上证按照朱耀林所填写的委托书的要求全面履行了义务,但没有查验“三证”,对造成本案纠纷也有一定的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的“红字委托”是由于朱耀林疏忽大意造成的,双方无融资的故意,故本案不存在信用委托(责任编辑注:指投资者暂时难以付清所购股票的全部价款,其中一部分价款需由交易经纪人暂为垫付,股票购买者以后偿还垫款并付利息的行为)之事。在发生“红字委托”后,张如江在其他证券公司抛售“真空电子”股票,显然有抽逃资金的嫌疑,故深圳上证根据双方达成的口头协议,卖出尚余8万股“真空电子”股票的行为,并无不当。至于卖出时恰好处于当时最低价位,这是人们的意志不能左右的股市风险,其后果应由张如江承担。因朱耀林是受张如江的委托买进股票,发生“红字委托”后,朱耀林向张如江汇报了有关情况,张如江也着手处理,故应认定张如江不仅委托朱耀林买进股票,而且追认了朱耀林的超越权的行为,故朱耀林在本案中的一切行为,均由张如江承担民事责任。至于深圳上证表示自愿承担一部分损失,因与其应承担的责任相符,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张如江应返还被告深圳经济特区证券公司上海业务部垫款1261006.7元,扣除卖出“真空电子”股票11万股得款1098827.64元、深圳上证自愿承担的6万元,张如江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深圳上证人民币102179.06元;
二、对原告张如江的本诉请求不予支持。
「评析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原、被告之间的民事责任的承担有两种不同的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朱耀林一时疏忽将“11000”写成“110000”,超出了张如江资金额的10倍,造成事实上的“红字委托”,这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深圳上证接到股民委托买卖的委托单后,理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查对“三证”,然后再向交易场内申报,但深圳上证没有按证券交易规则行事,直接向交易场内申报,造成透支事实的产生,因此,对造成“红字委托”,深圳上证应负主要责任。
另一种意见认为,朱耀林在委托单上填写委托股数是11万股,深圳上证按照委托人填写的委托单向交易场内申报,本身没有过错,其未按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查验三证,只是造成纠纷产生的原因之一,因此,本案的主要责任应由张如江承担。
【关键词】我国民间金融发展策略选择
一、我国民间金融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1.民间金融未得到法律的保护
当前我国银行业发展的一个重要问题是缺乏一个合理的体系,中国金融业形成了高度的垄断局面和对民间金融的压制,国有金融机构处于绝对主导地位,虽然对金融业进行了股权结构多元化、投资主体多样化的改革,一些中小金融机构如城市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等实际上还是准国有金融机构,更多还是官商,而不是金融商人。可以说,在我国,能够得到法律认可、纳入了政府监管体系的金融机构,包括农村信用社和城市信用社都成了官办金融的性质,而民营金融机构不能得到法律的认可。农村合作基金会虽然得到了地方致府的认可,甚至被乡政府直接控制,但同样因为没有获得监管部门的金融业务许可证而处于不合法地位,最后被作为非法金融组织取缔。目前虽已引起重视,但由于缺乏法律保障,民间借贷市场还处于半地下状态。由于对农村有益、对农民有利,我国民间金融始终客观存在并顽强发展。又由于完全处于非法的状态,为高利贷的滋生创造了广阔的空间和肥沃的土壤,其结果是不利于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
2.民间金融潜伏着金融风险,容易滋生个人非法金融问题
民间金融组织尽管逐步形成了与运行特点相适应的内部管理体系,但由于资金来源和运用的巨大局限性,使资金链断裂的可能性非常高。脱离法规和政府部门的保护,其合法的风险控制手段也比较有限。一旦风险失控,少数实际控制人会为其小团体或个人的利益铤而走险,进一步扩大风险或直接从事犯罪活动,从而严重伤害其他参与人的利益。民间金融机构的“地下性”,决定了其处于白色和黑色之间的灰色地带。其所处的特殊地带,决定了民间金融机构很容易与“黑色”产生某种联系。有一些人利用民间金融机构的不透明性从事诈骗活动;还有一些民间金融机构与地下经济关系密切,甚至被犯罪分子用于洗钱,刺激了地下经济和犯罪活动;更有一些民间金融机构与黑社会勾结,干扰了正常的社会秩序。
3.民间金融容易产生经济纠纷
民间金融虽然一直比较活跃,但不具备合法地位,无法实现规范发展,是一种建立在“哥俩好”的非制度信任上的,且相当部分的民间借贷仍然采取了口头约定等简单形式,利率普遍较高,其粗陋的形式与较高的利率,既制约了资金需求,也成为众多法律纠纷的根源。由于民间金融特别是民间借贷,大多是一种关系型的借贷方式,还款的激励约束机制没有得到硬化,当债务人预计到其违约收益远远高于其社会信用丧失的成本时,道德风险就会产生。许多无序的民间融资导致大量纠纷(如合同纠纷、利率纠纷、担保纠纷和借据纠纷等)。民间借贷大多以借款人的信誉为基础,借贷关系的缔结少有抵押担保,债权入对借款人的偿债行为缺乏足够的把握和制约能力。
4.民间金融对政府的宏观调控活动产生影响
民间金融一定程度上会干扰政府的货币政策,扰乱正常金融秩序,政府的宏观调控目标由于民间金融的影响可能难以实现。例如人民银行正减少货币供给量,提高了再贴现率。正规金融机构的利率也相应提高,而民间金融并未提高利率,于是正规金融提供的资金减少了,而民间金融提供的资金却增加了。一些民间金融机构从一开始就有先天的痼疾,脱离了中央银行的监管,业务经营存在不规范,如高息揽存,盲目贷款。正规金融机构的资金价格由国家确定,而民间借贷的利率是双方自发商定,两种定价方法存在天然矛盾。且民间借贷大都是在资金需求迫切,银行无法解决的情况下发生,基本上是一个卖方市场,利率水平通常畸高,民间借贷形成的货币流量也难以预测和控制。
二、规范民间金融发展
1.尽快建立健全与民间金融相关的法律法规
应按照当前社会经济发展状况适当修改1998年6月30国务院颁布施行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建议国家各级立法和规章制度的制定部门,要按照职责权限,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完善有关法律和规章制度,进一步细化和明确界定合法与违法的界限,赋予民间融资合法的法律地位,并通过法律保护合约双方的合法权益,以保证民间金融有合理的生存和发展空间。
2.规范民间金融,将民间金融纳入金融监管范围
加强民间金融监管,是在金融市场运作中保证民间金融机构安全和提高资产质量的内在要求。要使民间金融活而不乱,实现发展、效率、稳定三者的最优结合,监管方式的科学化和调控方式的灵活有效是最为关键的一环。政府在对民间金融监管中应该摆正自身的位置,以引导、监控为己任,而不是对其进行过多的干预。曾经在广大农村兴盛的农村合作基金会衰败的一个主要原因就是政府进行了过多的行政干预。前车之鉴应引以为戒。作为政府,要从完善法律、制度、政策人手,在严格市场准入条件、提高准备金率和资金充足率及实行风险责任自负的情况下,引导和鼓励民营的小额信贷银行、合作银行、私人银行等多种形式的民间金融健康发展,达到合法、公开、规范,并纳入到金融体系中加以监管,以增加金融服务供给。
一、充分认识做好企业法律风险防范管理工作的重大意义
近年来,各企业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围绕实现又好又快发展,高度重视并不断加强法律风险防范管理工作,在认识上更加清晰深刻,在措施上更加具体明确,在效果上更加显著有效。
随着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企业的经营行为都要受到法律法规的约束。同时,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全球经济一体化步伐的不断加快,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面临的外部环境越来越复杂,面临的风险不断增多,经济纠纷时有发生,有些对企业的生产经营造成了严重影响,对国有资产的安全构成了直接威胁。这些情况表明,法律风险已经成为企业生产经营中的主要风险之一,企业法律风险防范管理问题也已成为企业经营和发展中所必须解决的问题。
企业法律风险是客观存在的。在法律风险面前,企业并不是只能束手无策、被动防御、事后救济,而是完全可以有所作为,是可以通过采取有效的制度和措施加以防范、管理、控制的。做好企业法律风险防范管理工作是企业实现自身科学发展的需要、是深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是提升应对金融危机能力的需要。各企业要充分认识做好法律风险防范管理工作的重大意义,切实增强工作的责任感、紧迫感,进一步强化风险意识,不断规范经营行为,积极维护合法权益,加快完善防范管理措施,为企业实现科学发展提供坚实的法律保障。
二、做好法律风险防范管理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任务
(一)指导思想
做好企业法律风险防范管理工作必须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实现企业经营总体战略和发展目标,紧紧依附企业经营管理具体活动和业务,从企业所面临的经济环境出发,积极借鉴国内外企业的成功做法,以实行全面合同管理为核心基础工作,以建立健全“目标明确、体系完备、防控并重、响应迅速、保障到位”的法律风险防范管理机制为方向,着重强化关键环节和重点业务中的法律风险防范管理工作,培育良好的风险意识和合规文化,保障企业实现又好又快发展,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二)基本原则
一是充分遵守法律法规政策的原则。企业的所有经营活动在一定意义上都属于法律行为的范畴,企业面临的风险在一定意义上都是法律风险。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首先要充分遵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落实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杜绝、避免因企业自己违法、违约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使企业遭受损失;同时也要避免因企业防范不足而受到违约、违法及犯罪行为的侵害,使企业遭受损失。
二是管理风险的原则。企业在对法律风险进行积极预防的基础上,应更加注重对法律风险的主动管理,善于通过对风险进行分析、评估、判断,从源头上找到产生法律风险的源点和环节,不仅采取有效措施预防风险的发生,而且善于从风险中寻找机遇,促进企业更好地发展。
三是做好防控关键环节和重点业务中风险的原则。企业要从自身实际出发,建立健全覆盖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全过程和所有业务的法律风险防范管理体系,突出做好关键环节和重点业务的法律风险防控工作,形成有效、具体的制度、措施和机制。
四是以企业为主的原则。企业是做好法律风险防范管理工作的主体,鼓励和倡导企业借鉴国内外在法律风险防范管理方面的成功做法,创新工作思路和措施,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因企制宜,把法律风险防范管理工作提高到更高水平,进而形成以企业为主体、国资监管机构指导、社会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服务的“三位一体”法律风险防范管理工作格局。
(三)主要任务
一是促进企业全面贯彻法律法规,更好地守法经营。使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更好地自觉贯彻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守法经营,防止因非主观故意而触犯法律受到制裁的事情发生。同时,充分运用法律规则,有效维护企业利益。在企业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时,能够及时采取有效的应对措施,减小对企业经营发展的不利影响。
二是促进企业科学管理,更好地实现经营目标。在企业经营管理的重大决策、担保、财务、投资、并购、产品生产、知识产权保护、人力资源管理等各项业务中,要全方位、全过程加强法律风险防范管理,实现法律风险防范管理工作与企业的整体发展战略的完全有效对接,进一步提高经营管理水平,为企业更好地实现经营目标提供充分的有效保障。
三是促进企业完善防控措施,更好地防止损失事件发生。加强法律风险信息的收集管理,及时开展风险评估和预警。在此基础上,根据企业自身条件和外部环境,围绕发展战略,采取相应策略,制定完善防控措施,尽最大可能防止损失事件的发生。
四是促进企业有效解决经济纠纷,更好地维护自身利益。超前做好相关工作,在发生经济纠纷时,采取和解、调解、仲裁、法律诉讼等方式予以解决,在必要的时候坚决通过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三、法律风险防范管理工作的基本流程
防范管理法律风险的基本流程是:
(一)收集风险管理初始信息。企业应当结合不同发展阶段和业务拓展情况,全面、系统、持续地收集与风险变化相关的信息。
(二)进行风险评估。根据设定的目标,及时进行风险评估,按照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及其影响程度等,对识别的风险进行分析和排序,确定关注重点和优先防控的风险。
(三)制定风险管理策略。根据风险分析的结果,结合风险承受度,权衡风险与收益,确定风险承担、风险规避、风险转移、风险转换、风险对冲、风险补偿、风险控制等应对策略。
(四)提出和实施风险管理解决方案。综合运用各种风险控制措施,提出和实施风险管理解决方案。
(五)风险管理的监督与改进。企业应以重大风险、重大事件和重大决策、重要管理及业务流程为重点,对风险管理信息收集、风险评估、风险管理策略、关键控制活动及风险管理解决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采取各种方法对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进行检验,根据变化情况和存在的缺陷进行改进。
四、法律风险防范管理工作的关键环节和重点内容
法律风险存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全过程和各个环节。按照可能对企业产生不利影响由大到小的程度,可以将法律风险分为特别防范管理、重点防范管理、加强防范管理的“三类”法律风险。企业在加强全面法律风险防范管理的过程中,应突出做好生产经营中关键环节和重点业务的法律风险防范管理工作。从目前企业的总体情况看,应突出做好12项具体关键环节和重点业务中的法律风险防范管理工作。同时,由于企业的具体情况不同,可以从实际出发进行调整、补充。
(一)应特别防范管理的法律风险
1、重大决策中法律风险的防范管理
(1)重大决策的范围要明确。要切实做好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等“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把战略规划、重大投资、担保、转让重大财产、资产抵押和质押、重要资产租赁、大额资金使用、改制重组等纳入重大决策的范围。
(2)做出重大决策的主体要合法。要按照法律法规和我市关于市直企业董事会、总经理工作细则的规定,明确和规范股东会、董事会、经理层的和决策事项和决策权限。
(3)重大决策的程序要规范。要建立和落实重大决策的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完善法律评估论证的机制和制度,并认真组织实施。属于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权限的,要报经批准。
(4)重大责任追究制度要健全。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制定责任追究的具体办法。
2、担保中法律风险的防范管理
(作为担保人时)
(5)被担保人的资格要合法。企业在提供担保时,被担保人要符合法律法规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关于被担保人条件的有关规定。
(6)担保决策的做出要符合规定程序。担保决策要由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机构,按照规定的程序做出。
(7)担保额度要在限额之内。担保额度要符合法律法规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
(8)提供担保应有反担保。企业提供担保时,应当要求被担保人或第三人向其提供合法有效的反担保。
(9)落实担保的有关管理规定。企业要加强担保的基础管理工作,做好担保信息收集、汇总、分析,开展担保监督检查,按照有关规定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担保情况。
(作为债权人时)
(10)审查担保人主体的合法性。担保人不能是法律法规禁止的机构和单位。
(11)审查抵押财产的合法性。运用各种调查手段,审查抵押财产是否为法律禁止和限制流通物、抵押人对抵押物是否拥有所有权、抵押物是否设置过抵押或被依法查封、是否不能变卖等,明确抵押财产的合法性。
(12)审查抵押财产的真实性。通过审查抵押财产是否真正为抵押人占有及控制、有没有其他法律负担、有没有设置过抵押、抵押价值有没有超过抵押财产自身的价值等,明确抵押财产的真实性。
(13)审查抵押财产的变现能力。要确保抵押财产的变卖能力,一般不要接受变现难度大的财产。
(14)谨慎选择担保方式。根据企业具体情况,选择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等具体担保方式,选择一般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等保证方式,并切实办好相关法律手续、签订书面合同及进行公证等。
3、企业财务管理中法律风险的防范管理
(15)企业财务管理工作要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要严格执行《会计法》、《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财务行为有关主管部门的具体政策规定。
(16)实施不相容职务分离控制。要全面系统地分析、梳理业务流程中所涉及的不相容职务,实施相应的分离措施,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
(17)实施授权审批控制。要根据常规授权和特别授权的规定,编制常规授权的权限指引,明确各岗位办理业务和事项的权限范围、审批程序和相应责任。
(18)实施会计系统控制。要严格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加强会计基础工作,明确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会计报告的处理程序,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按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送财务数据。
(19)实施财产保护控制。要建立财产日常管理制度和定期清查制度,采取财产记录、实物保管、定期盘点、账实核对等措施,确保财产安全。
(20)实施预算控制。要实施全面预算管理制度,明确在预算管理中的职责权限,规范预算的编制、审定、下达和执行程序,强化预算约束。
(21)实施运营分析控制。要建立运营情况分析制度,综合运用生产、购销、投资、筹资、财务等方面的信息,通过因素分析、对比分析、趋势分析等方法,定期开展运营情况分析,发现存在的问题,及时查明原因并加以改进。
(22)实施绩效考评控制。要建立和实施绩效考评制度,科学设置考核指标体系,对企业内部各责任单位和全体员工的业绩进行定期考核和客观评价,将考评结果作为确定员工薪酬以及职务晋升、评优、降级、调岗、辞退等的依据。
(23)建设高素质的财务管理人员队伍。要制定和实施有利于企业科学发展的财务管理人员的人力资源政策,将职业道德修养和专业能力作为选拔和聘用财务管理人员的重要标准,切实加强财务管理人员培训和继续教育,不断提升财务管理人员素质。
4、合同中法律风险的防范管理
(24)把合同作为企业经营活动中最基本的法律文件。要积极实现全面合同管理,建立完善合同审核审查、监督检查、纠纷预警等合同管理工作制度。
(25)建立完善的合同管理系统。要推进统一授权、分工负责、归口把关的合同管理体系的建设。规范合同审查程序、标准,推行合同示范文本,提高合同审查质量。进一步强化合同集中统一管理,加大对重要合同的法律审核力度,加强对合同履行的监管,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
(26)发挥企业法律事务机构的作用。对重要合同法律事务机构应先期介入、全过程参与,充分发挥好把关和服务功能。
(二)应重点防范管理的法律风险
5、战略规划中法律风险的防范管理
(27)战略规划要符合政策。战略规划要符合国家、省、市的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符合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方向,突出主业、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
6、生产经营中法律风险的防范管理
(28)确保产品质量。要严格遵守《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建立健全产品质量管理制度,严格实施岗位质量规范、质量责任以及相应的考核办法,确保产品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29)实现清洁生产。要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法》、《水资源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环保政策,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推进节能减排,促进发展方式转变。
(30)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要按照《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消除安全隐患,杜绝或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同时,要加强安全教育,采取有效措施保障职工人身安全。
7、投资中法律风险的防范管理
(31)充分掌握投资环境情况。要充分了解和掌握投资所在地的政治经济、法律法规、人文环境、资源状况、风俗习惯、行业规范等情况。
(32)对投资方案进行充分论证。要对投资的前景、可行性等问题进行充分论证,确保实现投资目的。
(33)加强对投资实施情况的监督。采取有效措施,对投资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动态监督管理。
8、并购重组中的法律风险防范管理
(34)要符合政策和规定。并购行为要符合目标企业所在地的产业政策和有关规定,避免发生市场准入障碍的法律风险。
(35)对目标企业进行充分调查。对目标企业的产权、资产、债务、担保、税费、职工安置、企业文化、法律纠纷等相关情况进行审慎的调查,防止目标企业的资产存在瑕疵、存在较大或有负债、产权(股权)存在争议、欠缴税费、财务报表虚假或对重大事项虚假陈述、商业秘密泄露、高管违反竞业禁止或忠实义务以及存在市场准入障碍等法律风险。
(36)精心设计并购的法律文本。要合理选择采用协议收购或者要约收购的方式,科学细致设计并购的相关法律文本,通过各种条款、约定或措施保障并购的顺利实施。
(37)做好报批或信息披露工作。要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并购的相关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保障并购行为的合法有效。同时,要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并购的信息披露或者报告工作。
9、知识产权保护中法律风险的防范管理
(38)依法保护知识产权。树立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措施,及时申请商标、专利注册,规避商标被抢注和专利侵权案件的发生,依法维护权益。
(39)规范知识产权使用制度。规范知识产权的使用、许可使用等制度,使自身知识产权的价值得到实现。
(40)完善商业秘密保护制度和措施。要加强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力度,制定并落实商业秘密保护制度,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和竞业禁止条款,防止和避免商业秘密泄露。
(41)防范知识产权被侵犯。完善市场监控等手段,及时发现和处理侵犯自身知识产权的行为,采用各种有效法律救济途径和手段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10、授权过程中法律风险的防范管理
(42)建立完善授权制度。要编制授权的权限指引,明确重要业务企业内部的授权范围、权限及类型,明确企业外部业务代表和的授权范围、权限及时限。
(43)授权的程序要规范。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授权。
(44)明确授权的责任。授权要明确责任,做到权责利相结合,对在授权中可能存在的超越权限、违反规定程序、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制定责任追究的具体办法。
(45)对授权进行监督。要做到有授权有监督,建立完善授权监督约束机制。
(三)应加强防范管理的法律风险
11、企业设立中法律风险的防范管理
(46)签订规范的书面设立协议。公司设立时,应遵守公司法和工商行政管理的有关规定。发起人应签订规范的书面设立协议,明确设立过程中的责任划分,防止因缺少书面协议或约定不当引起纠纷。
(47)起草公司章程。公司章程是公司成立的必备法律文件,公司章程的起草必须依法进行,其内容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并必须经所有发起人同意。
(48)出资到位。公司注册资金要严格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来进行。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指定账户;以非货币出资的,应确定相应的价值,并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登记手续。
(49)及时办理有关登记。公司设立时,应及时到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等登记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12、人力资源管理中法律风险的防范管理
(50)严格遵守《劳动合同法》和人力资源方面的有关政策。要在贯彻《劳动合同法》和人力资源方面的有关政策的基础上,规范人力资源管理规章制度,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五、加强组织领导,把法律风险防范管理工作推向更高水平
(一)加强法制教育。要扎实开展普法工作,不断加强对企业法律风险防范管理工作机制和核心理念的宣传教育,增强全体职工的法律风险防范管理意识,对不同岗位的职工就与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专门培训,进一步提高全体职工的素质和能力。
(二)明确工作责任。加强对法律风险防范管理的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细化工作流程,共同推动法律风险防范管理工作扎实深入开展。
(三)加强法律事务机构和企业法律顾问队伍建设。企业法律顾问是做好企业法律风险防范管理工作的专业队伍保障,市管企业应当加强企业法律顾问队伍建设。重视企业法律顾问机构和岗位的设立,落实企业法律顾问岗位职责;开展有针对性地专业培训和人员培养,不断提高企业法律顾问执业素质和能力;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营造有利于企业法律顾问充分发挥作用的用人环境。
集体科技企业最初的资本来源包括借款、私人储蓄、上级单位拨款(有些是国有机构、集体企业的预算外资金)等。90年代初期以前的外部环境对民营科技企业还不象目前这样宽松,企业注册为研究所、技术开发部或公司时,如果有上级主管单位,就可以称为全民所有制或集体所有制性质的科技企业,便可以享受企业营业所得税三减三免或两减两免的优惠政策,而私营企业则不能获得这种待遇。因此,绝大多数集体民营科技企业不论资金来源如何复杂,初始投资者是谁,多数被注册为全民所有制或集体所有制,从而使企业产权变得模糊不清,给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带来了一定困难。应该说,在企业建立初期,明晰产权的问题并不重要,特别是领办人有一定的权威时,问题也不大,但当企业发展到一定程度的时候,就不可避免地会涉及到利益的分配,这就使一些矛盾暴露出来,影响企业人员的稳定和企业的健康成长。
集体科技企业由于产权不明晰,近年来引发出来的一些问题主要有:
第一,企业行为短期化,缺乏积累的内在动力。由于产权不清晰,企业的投资者与经营者对企业的资产有一种不安全感,着眼于眼前利益,存在不同程度的分光、吃净现象;个别的企业还担心国家收走企业的资产,因而把大部分资产转移到国外。
第二,其经营管理机制出现了新的矛盾。民营科技企业遵循“两不”“四自”原则,对旧的管理机制进行了一系列大胆改革。但在产权归属不清和企业性质含糊的条件下,一系列新的矛盾又陆续开始出现,使原来一些灵活的运行机制出现异化。最突出的是相当一批企业自我约束的机制不能有效地建立起来,管理没有走上正轨,缺乏规范健全的规章制度;相当一批企业没有形成比较稳固的领导核心,缺乏凝聚力,许多企业创办人和总经理的权力极大,不能正确处理创办人与职工关系,经营者的权力缺乏有效的监督和制约。
第三,出现了一批假集体或假挂靠。由于前几年各地工商部门坚持创办集体所有制者必须有主办和挂靠单位,因而有些人为了取得税收优惠政策,本来是私人投资的企业,也纷纷挂靠国有单位或戴上“集体”的红帽子,办成了集体所有制企业,使一批名为集体实为私营或个人合伙的科技企业存在于集体所有制之中。
第四,出现了一批不应有的经济纠纷。近年来,由于产权归属不清,民营科技企业在发展中出现了许多经济纠纷和案件。
民营科技企业在发展中因产权归属不清而引发的经济纠纷和经济案件主要有两个方面:一类是挂靠或联营单位借机侵吞科技企业财产;另一类是由于产权归属不清,造成了一些误捕和错判。例如,北京中关村某科技公司,1998年4月成立,国家和集体没有投入分文,是创办人借私人的钱起家,创办时因海淀区没有私营企业,就登记为集体所有制。公司成立后也没有按集体所有制原则进行管理,因总经理经营有方,公司成立一年多,技工贸总收入就达到400多万元。后因该公司的会计人员举报说创办人有贪污行为,就使创办人被海淀区检察院错捕,结果经工商和法院查清情况后无罪释放。
二、技术创新后劲不足
我国民营科技企业在90年代初期树立了“开发即经营”的现代观念,不断加大科技投入的力度,在技术创新方面保持了旺盛的活力,从而使企业在市场竞争中获得了不断发展的动力。1992年以前,民营科技企业大部分的业务活动以科技开发、科技咨询服务、科技产品贸易为主。不少民营科技企业在资金困难的情况下,以贸易养科技开发,使科研投入占总收入的比例持续增加,1993年科技投入曾达到1151%。然而自1993年以来,随着企业产业化与规模化进程的深入,企业的“工业”成分明显增加,较大规模的其它生产要素投入增加以及1994年以后受宏观调控的影响,民营科技企业投入占总收入的比例逐年下降,从1994年到2000年逐年锐减到277%。
三、管理落后,亟需加强自身建设
多数的民营科技企业在创业初期是靠亲朋好友资助、友情联合、亲缘联合才得以发展的,企业管理带有浓厚的家族色彩,多年来一直用血缘和亲友关系代替经济发展所需要的企业内部关系。在一些小型的民营科技企业中,采用家族管理所占的比重还相当高。以家族为核心形态的管理模式构成中国民营科技企业发展初期的一个共同特征。当民营科技企业规模较小时,家族式的管理方式还比较适应,甚至有一定的优越性。在企业面临全球化的今天,目前西方发达国家政府也把家族企业和私人企业视为解决失业问题的主要力量,但随着企业的迅速崛起和规模的不断扩大,家族企业致命的弱点纷纷暴露出来,家族管理缺乏公平竞争机制,任人唯亲和决策上的随意性必然导致民营科技企业内部管理混乱和无序,从而使企业竞争力削弱,严重阻碍了民营科技企业科技产业化的进程,特别是对于已经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来说,科学管理问题是企业的主要问题。正如远大公司的总裁所说的那样:“我一直认为企业最强的不是它的技术,制度才是决定你这个企业所有活动的基础。”而制度以及对制度的执行效果体现的就是企业管理水平。在这方面,许多民营科技企业是有深刻教训的。
四、民营科技企业尚未建立一套有效的激励机制
经过20年的发展,民营科技企业的素质结构得到了不断优化,在内部管理上完善了内部分配机制和社会保障制度,对吸引人才、留住人才、激励人才起到了一定作用。在薪酬管理方面,许多民营科技企业借鉴传统薪酬制度,并尝试了一些新的让知识参与资本、参与分配的方式。但总的看来,目前在民营科技企业薪酬管理中还存在一系列问题。
第一,薪酬结构单一,缺乏一个比较完善的长期激励机制。目前,我国民营科技企业大部分实行的是以工资、奖金为主的传统薪酬制度,薪酬结构单一,这与民营科技企业现代企业制度建设步伐相对滞后有关。过去由于所有制问题不能上融资,我国民营科技企业从总体上还没有引进股票期权这种薪酬制度作为吸引优秀人才和激励员工参与公司发展和提升业绩的工具,也缺乏激励公司员工追求公司长远利益的经营股权分配形式。其他形式的长期激励机制也很少看到,这就使得我国民营科技企业薪酬机制的激励效果不明显,特别是对经理人阶层、公司技术骨干,这个问题日益突出。
第二,福利制度方面,目前我国民营科技企业中尚无固定的令人满意的福利模式。福利作为薪酬计划的组成部分,不仅仅是一个“钱”字所能涵盖的。在很大程度上,福利象征着企业与员工一定时期内的价值取向。据调查,北京、上海、深圳民营科技企业的经理人普遍对福利现状表示不满,但是对于理想的福利模式又没有统一看法。由此可见,目前我国民营科技企业尚无固定的令人满意的福利模式。他们认为与外资企业相比,中国民营科技企业在强调个人价值与报酬的平衡方面差距甚大,软福利、可选式福利、现金福利等欧美企业流行的福利形式,在我国民营科技企业中很难看到。
第三,对人力资源的评价标准不科学。民营科技企业现行评价标准大多数是学历、工龄、资历,没有实行基于能力的职能工资制,没有坚持人力资本的增值大于财务资本的增值。民营科技企业普遍推行的绩效评估手段是建立在传统的经验基础上,缺乏客观的评价标准,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组织效率低下,评估工作的盲目性和非系统性,使设计出来的薪酬制度缺乏激励作用。
简单套用传统的物质激励方法(如工资收入、奖励提成、退休金年计划等)并不适应民营科技企业的特点和创业要求。民营科技企业在激励机制方面往往存在以下几点不足:
第一,激励制度不能帮助员工树立稳定的预期和信心,民营科技企业的员工大都缺乏安全感和稳定感。尽管不少企业已经建立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生活保障制度,但员工总是对未享受到的收入待遇缺少信任,产生出激励制度“成文多、实施少”的抱怨。
第二,竞争性工资成本高,不适应高科技企业的创业特点。在民营科技企业发展中,面临的两难选择在于:如果采用竞争性的工资制度,就会导致创业成本过高,增大经营风险;而拒绝竞争性的工资安排,又无法吸引到优秀的软件开发、工程管理和市场营销人才,致使企业后劲乏力。
第三,决策者在现阶段拔高了员工的需求层次。很多民营科技企业的负责人都有很高的理念和抱负,他们希望通过企业文化或语录等方式,增强企业的凝聚力,激励员工创业。一般说来这些精神、文化的激励是当物质激励得到满足、企业组织结构步入正规化之后才能发挥较大的作用;而当企业处于成长阶段,以绩效为基础的加薪、奖励以及其他物质刺激在决定员工积极性方面仍起着基础性作用。
【关键词】私募股权 投资基金 云南省
私募股权投资(Private Equity,简称为PE),是通过私募形式募集的资金,对私有企业,即非上市企业进行的权益性投资,推动非上市企业价值增长,最终通过上市、并购、管理层回购、股权置换等方式退出的一种投资行为。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资本市场的逐步完善,中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也得到了快速发展,它为有潜力的优质企业提供资金支持,帮助企业完善自身财务状况,为企业提供更好的发展机会。更重要的是增加就业机会,为投资者提供更高的回报,帮助未上市企业上市。
一、云南省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发展情况
2010年11月6日“2010首届滇池泛亚股权投资高峰会”,峰会同期举行的“滇池泛亚风险资本―项目对接会”,旨在为昆明市快速成长和有融资、改制上市、并购重组等需求的企业与国际私募股权资本搭建投融资对接平台,帮助解决云南省企业的融资困境。
2011年11月16日“2011(第二届)滇池泛亚股权投资高峰会暨云南特色优势产业与国际资本对接会”在昆明开幕。在两天的会期内,来自海内外的100多家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将与云南的优势产业对接,寻找投资项目。
二、云南省发展私募股权投资的SWOT分析
云南省近几年经济保持快速发展势头,呈现勃勃生机。云南省无论对工业、农业、高新技术产业还是旅游业的发展都急需资金。然而,云南省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仍处于起步摸索阶段,资金并没有完全利用,这对于云南省这样的经济欠发达地区的经济发展是极其不利的。因此,发展云南省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对于云南省实现其经济发展目标是极其有意义的。
(一)优势
1.经济环境
从上图可以看出,云南省经济保持了稳健的增长速度。近几年来云南省工业经济增长、固定资产投资增长、城乡居民收入增长以及信贷投放增长明显加快。并且在我国加入WTO后,云南省对新加坡、香港、台湾、韩国、美国等主要传统市场出口仍保持较快增长。云南省具有丰富的资源优势和加快发展的物质条件。在此经济基础上,加快发展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能够促进云南省产权升级、解决中小企业融资困难的问题,更能优化资金的配置。
2.政策环境
人大重新修改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为成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法律扫除了障碍,主要解决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设立了法律框架,降低了投资者的风险;二是明确了合伙企业所得税的征收原则,避免双重征税的问题。
云南省昆明市政府出台了《昆明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发展的若干意见》、《昆明市股权投资基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昆明市鼓励和引导股权投资基金业务发展实施细则》和《引入外汇资本投资昆明社会经济建设的相关意见》等相关政策管理办法。云南积极鼓励私募股权投资发展,为吸引更多的海内外私募股权资金到云南投资,云南省还成立了私募股权投资的政府引导资金。2011年8月1日开始施行《云南省股权投资基金备案管理试行办法》。2011年5月,云南省股权投资发展中心和云南股权投资基金协会成立;同年8月,云南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大力发展股权投资基金的意见》,构建了云南省超常规发展股权投资基金的基础性制度。
3.投资环境
云南省积极打造融资平台,积极组织参加经济类的洽谈会,如2006年云南省商务厅外经处在缅甸仰光组织举办“中国云南―缅甸经济合作企业洽谈会”以及为推进区域经济合作云南参与“第六届泛珠洽谈会”等。
近几年来,云南省积极改善投资环境,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在政策上放宽外来资金的限制,如经营范围和投资方式不受限制;为外来投资者提供高效优质的服务,如取消一批政府部门行政审批的项目和事项、对外来投资企业实行跟踪服务责任制、完善投诉以及减少对外来投资企业的各种检查。
(二)劣势
1.法律法规不健全
企业要开展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业务,涉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商务部、税务局以及工商局等多个部门。由于各个部门均制定各自管辖内的规章政策条款,这导致了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监管的混乱,使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者积极性受挫,更阻碍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
2.人才储备不够
与其他地区相比,云南省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处于摸索阶段,其专业人才极其匮乏。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的专业性使得其需要具有扎实投资知识、投资管理经验丰富的专业人才,要善于对企业前景、财务情况进行分析。若管理人员缺乏专业知识反而进行盲目投资,则会使投资者的权利受到威胁,因此必须采用多种方式手段来提高管理水平。
(三)机会
云南自西部大开发战略以来,全省经济结构调整步伐加快。烟草产业实施名牌战略;电力产业发展加快,实施“西电东送”工程迈出实质性步伐;生物资源开发创新产业发展势头强劲,花卉及绿色园艺、天然药物等产业发展加快;以有色金属和磷化工为重点的矿产业平稳发展;以旅游为龙头的第三产业快速发展,对全省经济增长起到了重要的拉动作用。
“十二五”期间,国家将对云南省的教育、科研、旅游、能源、交通、环保、民族文化文化、等领域总计投入4.5万亿元支持云南省“两强一堡”建设,力争到2020年将云南省打造为“绿色经济强省、民族文化强省、中国面向西南开放的桥头堡”。
在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和“两强一堡”战略的指导下,云南省对外开放水平将不断提高,对外贸易规模继续扩大,招商引资工作也取得了显著成效,对外经济工作在促进私募股权投资发挥出重要作用。
(四)外部竞争
1.国内经济发达地区的先天优势已确立
深圳、上海等地区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已日趋完善,该地区的经济发达,专业人才配置齐全,对资金的吸引力度大。另外天津市在国家的支持下,正努力在北方建设一个仅次于北京的北方金融中心,这也将吸引国内外大量资金在该地区进行投资。这三个地区未来将成为中国私募股权投资最繁荣的地区,同时也将吸引最优秀的专业人才。
2.各省份正争取私募股权投资资金
国家《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的指导意见》之后,各省市政府积极参与基金的设立,吸引境内外的风险投资,私募股权投资机构来本省进行投资。
除了来自深圳、上海以及天津等地区的竞争,云南省还面临着来自西南部地区的其他省市的竞争,如重庆为了发展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早在2008年就出台了《关于鼓励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的意见》。
三、云南省发展私募股权投资的建议
(一)政府方面
云南省政府可以通过采取措施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进行扶持。
1.扩大投资主体的范围
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资金募集方面,扩大投资者范围,除保险公司、信托公司、银行、证券公司等传统金融机构投资者,通过一定的优惠政策来鼓励私企、上市公司等非金融机构以及个人参与投资。对于本省发展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政府要给予政策和资金方面的支持。云南省政府可以借鉴天津、上海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政策,适当提高政府出资的比例,发挥引导和培育作用,这样由政府引导或者产生的私募股权投资会增多,这将极大地促进云南省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
2.制定法律
通过制订法律法规、调整税收政策、提供补贴、信用担保以及完善服务等措施来规范交易制度,创造一个有利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发展的经济与金融环境。
3.健全私募股权投资股权基金的监管体系
通过利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公司法》、《证券法》以及《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等,完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法律法规体系,更好地监管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准入、设立、运行和退出等机制。
增强信息披露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以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降低企业交易成本,为其交易提供良好条件;检查投资者投资资格,保护投资者利益,提高被投资企业的可信度等;为广大投资者提供优惠政策,并引导有发展前景的中小企业发展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税收方面,一方面切实实行合伙企业的税收优惠,另一方面云南省政府在合伙企业法的基础上在给与一定的税收鼓励优惠。
4.成立行业自律组织
尽快成立全国性的关于私募股权投资的行业自律组织、行业协会等,实现该行业的规范发展。通过该自律组织来管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交易活动和投资主体;制定参与投资的投资者应该遵守的准则;处理交易双方的经济纠纷;组织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教育参与交易的主体遵守法律法规,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予以处分等。
(二)培育专业投资人才
私募股权投资是对人才素质要求很高的行业,不仅要为企业筹集资金,还要为企业制定战略同时提供咨询,因此云南省要发展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最重要的就是引进和培养一批高素质的专业人员。从以下两个方面作出努力:首先,加强与国内外风险投资机构的合作交流,引进学习先进的投资管理技术,同时也可以高薪聘请该行业有丰富经验的高水平的专业人才;其次,与本省高校联合培养专业人才,也可以建议高校培养跨学科的人才。最后,制订行业标准,提高从业人员进行准入门槛。
参考文献
[1]吴晓灵.发展私募股权基金服务滨海新区自主创新[J].港口经济,2006(06):17-18.
[2]王颖.私募股权投资:现状、基于与发展建议[J].理论探索,20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