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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长履职报告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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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长履职报告

第1篇:检察长履职报告范文

主任检察官制度的现实意义

1999年,上海开始了公诉部门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试点工作,2002年在全市检察机关主要业务部门全部建立了主诉、主办检察官办案责任制。主诉(办)办案责任制中的主诉(办)组具有了办案组织的萌芽,但未上升到办案组织的制度层面予以固定。主诉(办)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改革遇到瓶颈。结合中国国情和现阶段实践,加强行政管理对于确保检察工作的顺利完成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但行政职能与检察职能的行使遵循不同的特点和规律,行政管理与检察办案管理具有不同的要求,应当采取不同的方法。

检察机关现行办案组织的不清晰、管理方式的行政化与检察权司法属性之间的不相适应是推行主任检察官制度的现实需求。目前检察机关办案组织形式不太清晰且较薄弱,具有浓厚的行政色彩,与司法活动所要求的亲历性、中立性和独立性相矛盾。主任检察官制度正是为了探索适应检察权司法属性的组织架构而推行,构建检察机关办案组织已刻不容缓。

主任检察官制度是指主任检察官在检察长及检委会领导下,对授权范围内的案件独立行使决定权,并承担相应办案责任的制度。主任检察官制度的法律依据是,《检察官法》规定“检察官是依法行使国家检察权的检察人员”,明确了检察官作为检察权行使主体的地位。从现行法律规定来看,法律赋予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至于采取何种组织形式来行使这些权能,则是由检察机关根据司法工作的实际来组织实施。因此实行主任检察官制度,既符合法律的精神,也体现了对检察官主体地位的尊重。

主任检察官制度的运行模式

在主任检察官的遴选与待遇方面,鉴于主任检察官行使的职权较以往主诉(办)检察官更为扩大,所以浦东新区院设立了更为严格的选拔任用程序和职业待遇保障机制。通过考核选任和竞岗选任两种程序进行遴选产生,其中15名主任检察官是省市级以上“三优一能”。在其任职期间,其职务不与行政职级挂钩,但享受上一层职级浦东新区规定部分的待遇,从而在现行法律框架内较好地解决了“责、权、利”中“利”的问题,增强了主任检察官制度对人才的吸引力。

在结构与人员配置方面,浦东新区院根据不同部门和业务工作的实际情况和办案需要,分别确定了人员配置。刑检部门中的侦监、公诉和未检部门为每名主任检察官配备2~4名检察官、书记员(或检察辅助人员)为助手,自侦部门则区分反贪局和反渎局各配置6~7名和3~4名助手,民检部门配备2~3名助手,监所、控申和驻监狱检察室的主任检察官则配备1~4名助手。同时为更好地服务保障主任检察官的检察业务工作,浦东新区院实行书记员队伍专业管理,对书记员实行“统一管理”和“按需调配”,并任命副处实职的主任书记员一名,全面负责书记员的管理工作,从分类管理和专业发展的要求作了探索与实践。

(一)主任检察官的权责

合理划分主任检察官与组内其他检察官、业务部门行政负责人、检察长的权责,是主任检察官制度的核心内容。

主任检察官与检察长的关系。主任检察官是主任检察官制度的主体,依法独立行使检察办案职权,但须接受检察长的领导,授权范围由检察长决定,服从检察长的指挥、决定和命令。

主任检察官与部门行政负责人的关系。浦东新区院业务部门的负责人是首席主任检察官,除承担重大案件的办理外还负责本部门的行政管理,如本部门案件分配、督促办案进程、组织主任检察官联席会议等。部门负责人对主任检察官办理的案件,认为主任检察官作出的决定不当时,可以提出本人的倾向性意见,但该建议仅供主任检察官参考,不能直接否定或者责令主任检察官更改。

主任检察官与组内其他检察官的关系。二者是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主要内容是:一是指导办案。如指导检察官进行刑事侦查、证据调查、审查、诉讼监督、文书拟写等。二是组织案件讨论。对承办的案件,主任检察官可以召集组内的其他检察官进行讨论、研究与合议。三是决定案件处理。检察办案的程序性和阶段性决定了办案组织不适宜采取合议制,而是由主任检察官对自己及组内其他检察官的所办案件享有决定权。

(二)构建办案质量保障机制

实行主任检察官制度后,由于大量的案件交由主任检察官为主体的办案组织办理和决定,为保障办案质量,浦东新区院建立了案件质量的保障配套机制:1.日常监督检查机制。赋予部门行政负责人对所在部门各主任检察官办案组的分案、办案效率、执行制度规范、依法办案等方面的管理权限;2.主任检察官联席会议制度。对于一些疑难复杂案件,主任检察官可提请部门负责人召开本部门的主任检察官联席会议进行讨论。联席会议形成的意见仅供主任检察官参考,最终由承办案件的主任检察官作出决定并独立承担责任。3.检察长决定或检委会讨论机制。对检察长的决定、检委会讨论的决定,主任检察官须严格执行。4.办案督导制。通过个案评、月通报、季评审、年讲评的机制,由案管处督导员对主任检察官办案的质量进行检查、考核、评估。5.履职保障机制。主任检察官无重大过错,不得免职,其履职行为不受追究。

(三)建立主任检察官执法档案

执法档案的主要内容有个人综合信息和办案业务信息,主任检察官的办案业务信息除反映主任检察官本人的办案情况外,还包含审批所在办案组助手办案的信息。既包括受到奖励和处罚的案件数量及情况,又包括执行市院业务处规定的侦查监督及审判监督等有关工作要求的情况。

主任检察官制度的成效与展望

主任检察官制度实行以来,理顺了检察事务与检察业务的关系。有学者称检察机关“生于司法,却无所不在行政之中”,形象地指出了长期以来检察机关以行政方式管理司法办案的现状。主任检察官制度则较好地区分了检察行政事务和检察业务,以司法方式管理检察办案。

提高了办案质量和效率。主任检察官从缺乏自主性和独立性的案件承办人成为有职有权的检察权行使主体,提高了办案质量和效率。以刑检部门为例,2012年浦东新区院批捕3561件5074人,同比上升28.3%;提起公诉5727件8052人,同比上升65.3%,均为历史最高,占上海市检察系统刑事案件的五分之一。在确保办案质量的同时,法律监督工作有新的进展。以追捕、追诉为例,全年追捕144人,同比上升111%,追诉120人、追诉单位犯罪102件,同比上升138%。

提升了专业化建设水平。浦东新区院探索成立了办理金融、知识产权、网络犯罪、职务犯罪、涉黄涉赌、新罪名新类型等案件的专业办案组,由主任检察官领衔办案组,挖掘和发挥了个性化和专业化优势。以金融检察为例,浦东院不断创新探索,已形成区域金融犯罪白皮书、推动成立金融监管平台等特色工作机制,打造了一支具有金融专业知识、具备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的人员为主体的检察官队伍,较好地服务了浦东金融城的建设。

(一)主任检察官的精英化

主任检察官是从检察官队伍中择优产生的,同时需带领检察官独立办理各类案件,因此精英化路线是主任检察官的必然趋势。这不仅要求主任检察官具备深厚的法律素养和人文素质,也需将主任检察官从层级森严的行政体系中解放出来,为精英人才开辟一条专业职级上升的制度化通道,造就司法人员所特有的职业荣誉感。

(二)管理模式的科学化

主任检察官制度一改以往的行政审批模式,将大部分案件决定权下放,实现了管理扁平化,既提高了效率又增强了检察官的自主性。下一步要完善的是如何使管理模式更科学化,更符合司法规律。比如不同部门的主任检察官办案组的运行模式是否应有所区别;比如对主任检察官的外部授权和监督方面,权责划分如何更加明确;主任检察官办案组的内部运行与管理方面,如何既保障主任检察官的权力又保障组内检察官的相对自主性。

第2篇:检察长履职报告范文

(一)民行检察违法行为调查权的内涵

在民行检察违法行为调查机制中,调查权是最核心的要素。民行检察违法行为调查权是指民行检察部门对人民法院即其工作人员在行使审判权、执行权时是否存在违法行为采取多种方式进行调查的权力,属于依法律授权而享有的一种工具性权力。特点在于:一是调查对象的特定性。民行检察违法行为调查的对象仅针对审判人员和执行人员(下文将详细限定司法工作人员范围)。二是调查手段的非强制性。民行检察违法行为调查采取询问、查阅卷宗、勘验、鉴定等非强制性手段,与职务犯罪案件初查、刑事侦查等存在显著区别。三是调查地位的中立性。检察机关代表国家对民事、行政诉讼活动进行监督,“居中”是对民行检察监督的法律要求。四是被调查主体的配合义务。在调查权行使过程中包含被调查主体负有向检察机关如实反映违法情况、提供证据、配合调查的义务。

(二)司法工作人员的范围界定

根据《刑法》第94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是指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两高三部《关于对司法工作人员在诉讼活动中的渎职行为加强法律监督的若干规定(试行)》第16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是指依法负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和判决、裁定执行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本文仅针对其中一项即审判人员。笔者认为,从民事行政检察的角度考量司法工作人员的范畴,应与刑法对主体身份的严格限定相区别,所以对司法工作人员的界定范围可以适当放宽,大致包括:对案件具有审判权的审判人员,包括合议庭成员(当然包括审理该案的人民陪审员);可能影响案件处理结论的人员包括庭长、院长等;辅助审判工作进行的其它工作人员包括法官助理、书记员(涵盖行政编制、事业编制和聘任制书记员);从事案件执行工作的执行人员以及执行辅助人员(即书记员)。而司法鉴定人员、专业评估人员等,由于其系以专业知识受托仅对专业问题发表意见,并不直接参与案件裁判或执行,虽然其所做专业结论会影响裁判结果,但该类人员由于与审判权的行使不相关,所以不应纳入本文所指的司法工作人员范畴。

(三)司法工作人员违法行为的内涵

司法工作人员违法行为因为其主体特殊性、违反法律的限定性等因素使其范围相对较窄。违法行为调查必须与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目的一致,其权力行使必须限定在该项职权范围内。只要司法工作人员在审判、执行活动中所实施的行为违反相关诉讼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等,均应纳入本文所限定的调查范围。本文限定范围内的司法工作人员违法行为的特点是:一、违反的法律限定为民事和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法官法》对法官行为的规范等。二、其违法情节虽可轻可重,但对司法的负面影响相差不多。三、违法行为对应的法律后果多样,可能涉及司法工作人员,也可能涉及审理的案件。需要明确的是,就民行检察违法调查权而言,该违法行为的性质是一般违法,所违之法仅限于民事行政诉讼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不包括刑法。由于诉讼监督权与职务犯罪侦查权分属于不同部门行使,调查过程中一旦发现行为涉及犯罪,则应移交至职务犯罪侦查部门,转而启动刑事诉讼程序,进行立案侦查。

二、民行检察违法行为调查机制的基本内容

(一)民行检察违法行为调查机制的概念

民行检察违法行为调查机制,是指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部门针对人民法院及审判人员、执行人员在民事、行政诉讼活动中,为准确认定和依法纠正司法工作人员的渎职行为,而对该司法工作人员违反法律的事实是否存在及其性质、情节、后果进行调查核实并作出相应处理的监督机制。[1]审判权作为一个开放的系统,对审判人员、执行人员履职行为的监督是诉讼监督的重点。通过建立违法行为调查机制,对原则性授权具体化,也不失为构建民行检察违法行为调查机制的缘由之一。

(二)民行检察违法行为调查机制应遵循的原则

民行检察违法调查的内容不外乎对违法线索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和进行必要的调查两个方面,需遵守以下基本原则:

1.严格依法调查原则。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在行使民事检察监督的权力时,应该遵守严格依法调查的原则,具体要求为:第一是调查主体合法。实施调查行为的主体必须是从事民行检察工作的人员,可限定为申诉案件的具体承办人员。第二是调查内容合法。违法行为调查必须在相关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不得随意超出调查范围。第三是调查程序合法。违法行为调查必须遵循既定的程序规范,不能一味追求调查效果而忽视甚至牺牲程序正义。

2.不干扰人民法院正常司法活动的原则。在违法调查过程中,在未能核实证据线索的前提下,应高度尊重人民法院及其司法工作人员在诉讼环节中实施的各类行为。民行检察违法行为调查应该及时高效,只有这样才能将对法院正常司法工作的影响降至最低。

3.全面调查原则。该全面调查原则包括:对调查线索的全面调查核实、对申诉案件证据和事实的全面审查、对被调查主体进行个案考评以及综合考察、可采取多种调查方式开展工作。这是从调查对象、调查内容、调查方式各方面的立体调查。

4.惩治与维护并重的原则。该原则主要是针对调查结果的处理。一旦启动民行检察违法行为调查程序,均应给出确定的调查结论,在处置上应该坚持惩治与维护并重的原则,即违法行为确实存在,则应该依法给予纪律或法律方面的对应惩治;如果经查实不存在违法情形,民行检察部门应该将调查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如举报人、知晓开展调查的人员、被调查人所在组织的领导以及被调查人自己)予以公示,如存在虚假举报或恶意提供调查线索的情形,还应依法对该恶意举报人进行惩处。

(三)民行检察违法行为调查机制中适用的调查方式

民行检察违法行为调查作为监督方式之一,原则上仍应坚持书面审查为主,但可根据调查情况的展开以及实际需要,在法律限定范围内采取其他调查方式。具体的调查方式包括:

1.审查卷宗和档案材料。根据当事人举报线索或自行发现的违法线索,民行检察的调查人员首先应该调取案件卷宗或相关的档案材料。人民法院在接受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监督时,有义务提供审判卷宗。对于其他机关留存的档案,如果与本案相关需要调阅,其他机关也有配合义务。通过对卷宗材料的审查,形成阅卷记录或初步审查意见。

2.询问相关人员。民行检察部门在审查申诉案件或进行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有权向有关人员询问情况。该有关人员包括申诉案件的原审承办法官或其他司法工作人员,与案件相关的证人、鉴定人员、评估人员,了解案件情况的其他人员(如涉案人员所在单位领导、基层组织工作人员等)。

3.要求有关单位或个人提供证据。民行检察部门在办理申诉案件或进行违法行为调查时,有权向有关单位或个人调取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等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4.委托鉴定、勘验、评估等。民行检察部门在办理申诉案件或进行违法行为调查时,对专门性问题应当委托有鉴定资格的机构进行鉴定。对人民法院应当勘验而没有勘验的,检察机关在调查时可以进行勘验并制作现场勘验笔录。

(四)民行检察违法行为调查机制涵盖的调查范围

1.司法工作人员严重不履职或履职不当。司法工作人员严重不履职或履职不当,不仅会有损诉讼参与人权益,更会对司法公信力造成负面影响。该类情形大致分为:一、违反法律规定,对应当受理的案件不予受理,或对不应当受理的案件违法受理。二、送达程序违法,严重侵害当事人利益的。三、法官未能依法释明或不当释明,造成严重后果的。四、委托鉴定、评估程序违法,对当事人权益造成侵害的。五、遗漏主要证据、重要情节,导致裁判错误,造成严重后果的。

2.司法工作人员。实践中存在大量司法工作人员的情形,大致包括:一、明知具有法定回避情形,故意不依法自行回避,或对符合法定回避条件的申请,故意不作出回避决定,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二、不依法采取保全措施或违法采取保全措施。三、不依法执行或无理由迟延执行,造成对当事人权益侵害的。四、无正当理由剥夺或限制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如对符合申请法院调取证据的申请不予答复。五、妨碍证人出庭作证或指使证人作伪证。

3.司法工作人员严重违纪或违法情形。《法官法》以及法官职业道德等法律和行为规范明确规定法院的司法工作人员应该严格遵纪守法,并恪守职业道德。该类情形主要表现为:一是接受当事人或人等的吃请,其后果可能导致办人情案、关系案。二是收受或索取当事人、近亲属或委托人的贿赂,徇私枉法,甚至触犯刑法。三是在执行过程中,执行人员侵吞或违法处置被查封、扣押、冻结的款物,故意超标的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款物,侵害被执行人或案外人的合法权益。四是其他违反法律规定导致司法不公的情形。

三、民行检察违法行为调查机制的流程设计

民行检察违法行为调查作为民行检察监督方式的一种,贯穿整个申诉案件办理过程。为了更好地发挥该监督方式的作用,民行检察部门拟将其作为一项工作机制予以建设,赋予其明确的调查范围和可采取方式。同时,违法行为调查也是民行检察部门享有的一项权力,为了规范该权力的运行,亦需要从程序上对其加以规制,确保权力不被滥用。基于此两方面的目的,笔者将初步拟定民行检察违法行为调查机制的流程设计,来保障违法行为调查权的正常、正当行使,发挥该调查机制的功效。

(一)统筹线索收集、分类、整理工作

根据经验,民行检察违法行为调查的线索来源大致包括三部分:一是诉讼当事人、诉讼相关人员的举报、控告和投诉。二是上级机关交办或有关部门转办的材料。三是民行检察人员在办理申诉案件过程中自行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2]在整理申诉案件材料时可分为两类,一是对事即案件情况,一是对人即司法工作人员违法行为情况。内勤人员在收集、整理材料过程中,可制作表格分栏列明,对于需重点关注的线索应着重标示,以便承办的检察人员有针对性地核实。

(二)线索甄别后立案程序

承办人受理申诉案件后,应先行调阅案件卷宗材料,并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应证据,在对材料的基本审核基础上,进行对线索的初步审查评估,并拟定是否立案的意见。通过承办人的初步筛查,可筛选掉举报不实、诬告、错告或无任何证据支持的线索。对这类线索,直接将其排除在违法行为调查机制之外,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如决定立案,需具备两方面条件:第一,必须有一定的事实和证据支持。第二,初步判断违法行为达到一定程度。如违反程序,剥夺当事人诉权;如未依法回避、接受吃请等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涉嫌违纪甚至渎职。[3]只要具备上述条件,则承办人员应拟定立案决定,报处长和主管检察长批准,启动违法行为调查程序。

(三)开展违法行为调查工作

在这个过程中,应该结合违法行为调查的基本原则,注意做到以下几点:一是对于线索涉及的所有证据要全面审核;二是要明确民行检察调查权的性质,调查方式和可采用措施要严格限定在法律规定和职权设定范围之内;三是要严格履行工作流程设置的审批程序;四是严格按照流程设置的办案期限进行调查,不可久查不决。

(四)终结违法行为调查

民行检察的承办人员应在限定期限内,根据违法行为调查情况,制作违法行为调查终结报告(该报告可与申诉案件的审结报告合并,也可分列),并提出处理建议,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经主管检察长决定。该报告的内容大致包括:被调查人基本情况、案件来源、工作开展情况、经调查认定的事实及相关证据、承办人处理建议和法律依据、其他需说明的问题等。如果经调查认定被调查人存在违法情形,在形成最终结论前,需当面听取被调查人的申辩意见,如认为确有必要还需进行补充调查。

(五)调查结果的处置

民行检察违法行为调查权是一项具有现实功能的检察职权,检察机关对司法工作人员在诉讼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调查完毕后,应根据已查明的情况提出不同的处置意见,大致包括以下处置方式:一、司法工作人员的行为违反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相关法律规定,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可以据此对申诉案件依法提起抗诉或向人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二、司法工作人员的行为虽未严重违反诉讼法的规定,但被调查人继续承办案件将严重影响正在进行诉讼活动的公正性的,检察机关应向人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或建议更换承办人。三、经调查发现司法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报经检察长决定,移送职务犯罪侦查部门进行初查或立案侦查。四是经调查没有违法事实的,应当及时向被调查人所在单位说明情况。调查中询问过被调查人的,应当及时向被调查人本人说明情况,并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消除不良影响。同时将调查结果及时回复举报人、控告人、投诉人。对于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的,检察机关应对举报人予以批评、训诫,情节严重的并涉嫌犯罪的,应依法移送有关单位追究刑事责任。

(六)违法行为调查工作备案存查

违法行为调查终结并出具处置意见后,民行检察部门应将该项调查工作的相关材料装订成册,建立单独的违法行为调查卷宗,可作为申诉案件的特别副卷归档存查。下级检察机关经调查认为违法行为成立的,应依程序向上一级民行检察部门报告并备案,以便民行检察部门统一掌握情况,同时也方便人大等其他部门对检察机关该项工作的正确性和规范性进行监督。

四、民行检察违法行为调查机制与其他机制的衔接

由于法律规定不具体,各方面对民行检察调查权的认识不一,民行检察违法行为调查机制在实际操作中必然会遇到阻力,因此要发挥民行检察违法行为调查机制在实践中的作用,须注意与其他工作机制的衔接配合。[4]

(一)严格检察职能分工,完善检察机关内部衔接机制

根据两高三部的司法解释,民行检察调查中发现司法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则对该行为的后续侦查应由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部门进行。因此民行检察部门应按照侦查一体化的工作格局要求,将调查结果或线索移交相关部门,并加强与其他部门的配合。

(二)强化业务指导,建立上下级检察机关业务部门之间的配合机制

在办理民行申诉案件过程中,如果是抗诉案件,涉及到司法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调查,则应由承办案件的检察人员直接实施,不宜再交被监督对象的同级检察机关进行。如果因平级监督而遇到一定难度和阻力,则需要上级院加强对下级院的领导和支持,在有明确违法线索时,上级院业务部门应对下级院的调查工作给予协调和指导,必要时可组成联合办案组,保障民行检察调查权的有效行使,发挥其监督效力。

(三)明确调查目的,搭建与人民法院的沟通协调机制

检察机关的调查是以外部监督的方式,既要做到纠正法官的违法行为,更要做到消除当事人的猜测与误解,化解矛盾,维护正确裁判的权威性。作为民行检察对司法工作人员违法行为调查工作机制的配套机制之一,与人民法院的沟通协调机制建设,既涵盖法定监督方式下的正常工作往来,也可以就某一时期监督态势举行座谈,或就某一监督个案进行单独通报等。该沟通协调机制的建立,既有助于民行检察违法行为调查工作的开展,也有助于个案监督效果的影响扩散,以确保民行检察中违法行为调查机制作用的发挥。

新的民事诉讼法即将实施,新法对民行检察监督中的调查权给予明确规定,虽然其范围相对较窄,调查对象仅限于案件当事人和案外人,但这种权利的明确授予并不是对民行检察监督权权限范围、监督方式、监督手段的限制。民行检察部门应该在该工作机制之下,严格依法、慎重用权,真正让检察监督促进司法维护、提升司法权威。

注释: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对司法工作人员在诉讼活动中的渎职行为加强法律监督的若干规定(试行)第17条对调查作出规定。

[2]杨彦军:《民事行政诉讼活动违法行为调查机制研究》,载《诉讼法学》2010年第6期。

第3篇:检察长履职报告范文

____2年以来,县检察院牢固树立“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理念,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为全县的经济社会发展、和谐稳定提供了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一)法律监督工作有力,公平正义得到维护

县人民检察院不断加大法律监督力度:一是加强了刑事立案和侦查活动监督。通过立案监督,有效防止和纠正执法不严的问题,依法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实施法律监督,防止错捕错诉、漏捕漏诉,确保案件不枉不纵。____2年以来,依法监督立案2件,监督撤案2件;纠正漏捕1____人,纠正漏诉21人。二是加强了审判活动监督。通过提起抗诉、发出《检察建议》等形式,依法开展审判监督。____2年以来,共办理各类民事申诉案件77件,其中提请滁州市检察院抗诉案件____件7人,发出各类检察建议23件。三是加强了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的监督。通过落实检察官信箱等制度,开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专项检查活动,建设看守所远程提讯系统,实现了刑事执行检察由事后监督向事前监督、静态监督向动态监督、结果监督向过程监督的转变。四是加强了国家工作人员履职情况监督。打造“技侦一体”的立体式智慧型侦查办案新模式,注重发现和查办滥用公权背后隐藏的职务犯罪行为。____2年以来,共立案侦查各类职务犯罪71件91人,其中贪污贿赂案件51件____4人,渎职侵权案件20件27人。

(二)队伍建设得到加强,监督能力不断提升

一是抓理念转变,强化法律监督意识。深入开展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检察职业道德等教育活动,强化法律监督意识,增强了检察干警依法监督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二是抓学习培训,提升执法办案能力。围绕“岗位能力”和“创新能力”,分批次组织干警开展业务培训和岗位练兵活动。三是抓人才培养,建设优秀检察队伍,目前县检察院在职干警7____人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达____4人,有5人取得硕士学位,取得检察官资格的55人,法警____人。

(三)监督机制有创新,内部监督有制约

一是加强内部监督制约。通过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举报、侦查、批捕、不同诉讼环节的相互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在侦查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全面推行讯问犯罪嫌疑人全程录音录像等举措,有效防止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中不规范、不文明现象的发生。二是自觉接受人大、政协及社会各界监督。在依法向人代会报告年度检察工作的基础上,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视察工作、观摩庭审,认真办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意见建议。深化检察长接待日活动,开通检察长电子信箱,促进了法律监督工作的公开透明。三是推行检务公开。在全省率先建成“一站式”检务公开服务大厅,完成了检察机关门户网站改造,开通了官方微博、微信和手机短信平台,把新媒体作为检务公开、主动接受监督的重要渠道,实现了从“要我公开”到“我要公开”,从“自觉公开”到“制度公开”的成功转变。

经过调研,我们认为县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工作成绩显著,但也还存在一些不足和困难,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法律监督的意识有待增强

一方面,少数检察干警对宪法和法律赋予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职责缺乏全面正确的认识。另一方面,由于监督氛围还不够浓厚,有的部门对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重要性认识不够到位,自觉接受并积极配合监督的意识不强。

(二)法律监督的方式方法有待改进

一是法律监督工作开展还较为被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及外部协调配合机制建设步伐不快,监督线索来源不多、监督信息掌握不全、同步监督乏力。二是监督方式比较单一。依赖于侦查机关的移送材料,监督视野较为狭窄。三是监督力度有待加强。受公检法三家的业务考核指标限制,被监督单位难免存在抵触情绪。

(三)法律监督的能力水平有待提升

一是干警素质有待进一步提升。特别是一些新招录的年轻干警的监督能力和经验不足,对执法、司法活动中的违法问题不能及时发现,或者有所发现但提出的监督意见、抗诉质量不高。二是办理的部分案件的社会效果还不够理想。刑事、行政抗诉案件偏少,对简易程序案件、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以及审判活动的监督都还比较薄弱。

(一)加大法律监督力度,不断提高监督质量

加大对立案监督、审判监督和刑罚执行监督的工作力度。一是要全方位开展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监督,着力改变民事审判监督相对薄弱的状况。二是着力监督对严重刑事犯罪和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该立案而不立案、有罪不究、以罚代刑等问题。三是着力监督刑罚的执行及监管,依法纠正违法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等问题,做好纠防超期羁押工作。四是进一步加大抗诉力度,提高抗诉质量,依法监督纠正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五是进一步加强自侦案件的监督,做到依法办案,保障人权。六是针对人民群众反映突出的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等问题,开展必要的专项监督活动,切实维护公民的合法权

益。(二)深入推进机制创新,不断增强监督实效

完善执法责任制和错案责任追究制,对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等行为要加大追究力度。继续完善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推行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制度,深化检务公开。加强对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保证各项制度规范落实到每一个执法环节,把执法活动纳入制度的有效约束之中。正确处理公安、检察、审判、司法行政、纪检监察机关的关系,既要分工负责,又要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做到监督中有配合、配合中有监督,严格公正执法、畅通诉讼渠道,提高监督实效。

(三)加强队伍专业化建设,不断提升监督能力

当前,刑事犯罪案件仍处高发阶段,导致县检察院干警客观上忙于办案,忽视了监督工作。建议县检察院要继续加强检察队伍建设,调整和加强检察官队伍,克服重办案、轻监督,重配合、轻制约的观念。努力提高青年干警政治思想和检察业务素质,建设一支敢于监督、善于监督、依法监督的检察官队伍。

第4篇:检察长履职报告范文

从公务员考试舞弊案到中药材市场二期工程建设中土地系统执法人员案,从“老年公寓”变身商业别墅违规用地案再到组织、强迫案背后的渎职案……2007年以来,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检察院所办理的几乎每一起渎职案,都会在社会上引起极大反响。

不仅如此,地处皖北的这个基层检察院四年间所查处的渎职侵权案件数量,在安徽省所有基层检察院中名列第一,全部案件没有一起撤案、不诉或作无罪判决处理,案件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均十分明显。

渎职侵权案件的犯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理此类案件长期以来就存在着发现难、立案难、查证难、处理难等“四难”问题。亳州市谯城区检察院以自身实际反渎工作成效表明,“四难一大”不是破解不了,关键是要苦练内功,用智慧和办法找到破解之道。

“反贪靠举报,反渎靠读报”

2007年上半年,谯城区检察院检察官阅读当地报纸时,看到这样一则新闻:谯城区法院判决“五马镇卫生院包赔艾滋病患者刘某夫妻数万元”。

卫生院为什么要包赔艾滋病患者钱、二者之间有什么内在联系,还有没有其他艾滋病患者得到卫生院的包赔?

本能的反应让检察官意识到其背后有太多的疑问。办案人员及时与谯城区法院取得联系,通过查阅相关资料发现,先后共有三个家庭的六名艾滋病患者在和该卫生院打官司,刘某是第一个有判决结果的。打官司的原因均是这三家的产妇在该卫生院做剖腹产手术时,输血感染了艾滋病,并交叉感染给丈夫和孩子,其中一人已死亡。

办案人立刻意识到,产生这一严重后果的背后可能存在有关人员的渎职问题。循着这一线索,他们查清了五马镇卫生院院长吴建华、副院长张坤等4人涉嫌的犯罪事实。2007年11月,上述四被告人被一审判刑,且均未提出上诉。

从此,该院反渎局内部流行起了一句话:“反贪靠举报,反渎靠读报。”这说法既反映了反渎案件线索发现难的尴尬,也表明只要处处留心仍然可以“捕获”到有价值的相关线索。谯城区检察院反渎局从此注意从街头巷尾的议论中或者新闻媒体的报道中寻找线索。

2009年6月14日,亳州举行公务员考试。临近傍晚,谯城区反渎局的小马听到在当天的考试中有两个警察被现场抓获这一消息后,立即向反渎局局长高峰报告。

“公务员考试”、“警察被抓”这些互相关联的信息,让高峰直觉考试中可能有人泄题、有人渎职。侦查结果证明了他的判断,在此次考试中,王昆、张双翼、张超等三人涉嫌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而身为公安民警的王宇、周云鹏等人则涉嫌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2009年11月5日,谯城区法院一审分别判处王昆等五名被告人有期徒刑或宣告缓刑。

为拓宽案件线索来源的渠道,谯城区检察院反渎部门探索建立起了纵向和横向的线索移送机制。纵向上,有效利用市检察院的信息资源优势,“借船出海”获得线索。2010年9月,亳州市公安局谯城分局正科级干部陈社育、刑警大队三中队原副中队长赵建良因涉嫌徇私枉法而受到谯城区检察院的查处,此案正是根据市检察院公诉部门审查一起组织案时发现的线索经交办而办理的。

横向方面,该院反渎部门一方面注意加强与纪检监察、行政执法部门之间的联系,另一方面则注意与本院侦查监督、公诉等部门的密切联系。他们办理的冯智等2人案,就是从侦监部门办理其他批捕案件时发现的线索。而土地和建设规划部门3件6人、案的查处最初则是从一起民事申诉案件中找到了“源头”。

反渎要开花有“声”

反渎职领域一直存在着“立案难”的问题,难在对相关法律的把握上。反渎工作涉案罪名多,牵连部门多,涉及法律、法规多,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不好厘清,这就要求反渎干警每办理一个案件,不仅要熟悉渎职法律条文,关注不断更新的司法解释,更要熟悉所办部门的法律、法规。怎么解决?谯城区检察院的做法是吃透案情,及时“补课”,缜密初查。

2008年4月,谯城区检察院收到市检察院转来的一封亳州市中药材市场二期工程的购房户控告开发商收受购房款不给办理房产证的信件,恰好该院民行部门也正在办理这起申诉案件。

反渎局调取资料后分析认为,开发商对土地是否拥有使用权存在明显问题,此线索价值较高,成案的可能性较大。

为全面了解涉及土地管理方面的法律规定,办案人员首先向土地部门调取了资料,还对城建、规划等方面的相关知识进行强化“补课”,并对从土地、建设等部门调取来的相关重要书证的作用进行精心分析。

在吃透案情、熟悉相关知识的基础上,他们针对案件有可能涉及的部门制订了详细的初查计划,并就这些部门中的每一个人的职责及履职情况也制作了详尽的询问提纲。由于亳州市中药材市场二期工程没有土地使用证,因此所有使用该土地的行为均视为违法,而土地监察部门未能正确履行监察职责自然首当其冲。于是亳州市国土局土地监察大队被他们作为突破案件的第一对象。

缜密的初查使得案情逐步明晓,这是一起涉及土地、建设、规划等多部门多人员的渎职案件。2008年6月6日,谯城区检察院果断以涉嫌罪对亳州市国土资源局土地监察大队原大队长鲁胜利等四人立案侦查,此后又对该市建设规划部门2人涉嫌案进行了查处。三个月后,这起有关开发商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建设别墅和商住楼,但当地土地管理部门居然没有发现、发现后也未加制止,而建设管理及规划部门竟然也帮助开发商擅自修改规划,造成了二期市场原定功能受到破坏,致使国家损失了1100多万元的土地出让金的案件侦查终结。

案件办结后,反渎干警们并没有就此打住,而是抽时间坐下来进行集体总结,相互取长补短,有时还拿全国各地兄弟检察院所办的类似反渎经典案例进行交流。这样久而久之,办案眼界拓宽了,攻坚克难的能力也大大提高了。

“开花结果”巧借力

渎职侵权案件涉及面广,案情复杂,所以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反渎部门不同程度地会碰到各种理由的说情、施压、拆台等现象。

为避免“只开花不结果”,谯城区检察院检察长胡献春常给干警们“撑腰壮胆”说:敢不敢查、敢不敢立、敢不敢诉、能不能判得了,是我检察长的问题,而能不能查得出来,则是你们办案人员的能力和素质问题。

为此,他经常从案件线索初查到立案,再到甚至判决,都一盯到底。他一方面利用各种机会将反渎工作情况及典型案件向区委、区人大和上级院领导汇报,赢得支持,增强抗干扰能力;另一方面敢于顶住压力,敢于承担风险和责任,并为办案人员提供优质的后勤保障。

在谯城区检察院,善借媒体之力也是其排除阻力和争取案件最好处理结果的一着妙棋。他们从案件的立案开始,就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向媒体权威信息,这为后来案件的顺利查处打下了良好基础。2009年6月,亳州公务员考试舞弊案案发,许多媒体第一时间给予了极大的关注。检察机关介入后,该院不仅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案件进展情况,还适时通过有影响媒体权威信息,从而有效引导了舆论,减少了人为干扰。案件开庭审理时,他们主动邀请发案单位派员参加旁听,既以案说法,又能赢得各界的理解与支持。案件办结后,他们通过发检察建议和撰写调研分析报告等形式,进一步扩大办案的社会效果和影响面。

有形之果

2007年,谯城区检察院在亳州市基层检察院中第一个挂牌成立反渎局,年轻的高峰担当第一任局长。据高峰介绍,2007年至2010年,该院反渎局共受理各类反渎案件线索40件,初查后立案18件32人,给国家和集体造成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上的案件就有8件12人。

第5篇:检察长履职报告范文

时隔一年,“3・28”越狱案又有新进展:南充检方经彻底查清,顺藤摸瓜挖出了特大渎职犯罪案,涉案5名狱警均受到了法律的制裁。

两个“黑影”越过电网高墙

2004年3月28日20时许,夜幕笼罩着川北大地,晚风吹拂,寒气袭人。

这时,关押着3000多名被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和无期徒刑重刑罪犯的川中监狱内,出现了电影中才有的那一幕:两个黑影鬼鬼祟祟地溜出八监区和十监区大门,窜至监狱育新学校,用手机与外界联系接应后,用钥匙打开该学校楼梯通道口卷帘门进入教学楼内,用钢锯锯断301教室窗户钢筋,并用铁板、槽钢、木板、螺杆等器材连接成6.1米长的跳板。随后“黑影”凭借自制的望镜观察武警巡逻动向后,使用轴承滑盒将跳板一端架在教室窗台上,一端架在距窗台3.8米远的武警巡逻天桥上,然后通过跳板,从6米多高的监狱围墙上纵身跃下。驾车等候在监狱围墙外的故意杀人负案在逃人员黄忠及其他涉黑人员将两个黑影接应上车后,一溜烟消失在茫茫夜色中……

一小时后,即3月28日21时许,川中监狱在清点人数时,发现八监区的洪金星、十监区的“李进剑”两罪犯不在监区内。两个罪犯正是越过电网高墙的“黑影”,而此时他们已越狱成功。

“十恶”逃犯引起社会恐慌

“李进剑”,真实姓名叫陈三富,“李进剑”之名系其作案冒用。1998年,陈三富于四川省内江市杀死2人,窜至又致人重伤。2001年,陈三富等九人于成都市某酒吧寻衅殴斗,致1死1伤。在逃途中被抓获,此时他化名内江市武警部队战士李进剑之名。2001年9月17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李进剑”故意杀人案,判处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李进剑”于2002年1月18日送至川中监狱服刑,分配在十监区任监狱育新学校教员。

洪金星,男,29岁,汉族,初中文化,福建省南安市人。本是一名个体户,却一心想发大财,为此不择手段。2000年8月,洪金星持枪抢劫都江堰市绿亚茶庄现金8万余元及金项链等贵重物品。2000年9月,洪金星再次伙同他人,冒充警察绑架成都老板洪文生,勒索赎金15万。2002年1月30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犯抢劫罪、绑架罪,决定对洪金星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2001年6月18日,洪金星被送川中监狱分配到八监区服刑。

陈三富、洪金星这两名“十恶”罪犯,曾多次持枪杀人、持刀杀人、抢劫、绑架,且与黑社会勾结紧密,他们的越狱脱逃具有很大的社会危险性,再加上新闻媒体连连报道,一时在群众中引起了巨大的恐慌,社会各界反响强烈。目前,两名罪犯被公安局、司法部列为A级逃犯,警方正全力追捕,至今尚未归案。

一把钥匙打开案件“缺口”

“3・28”越狱案发生后,四川省检察院检察长陈文清要求南充检方“严查背后的渎职犯罪”。南充市检察院迅速从全市检察机关抽调警力,成立了查办“3・28”渎职犯罪专案组,市院正、副检察长亲任正、副组长,指挥办案。一张大网向渎职的监管人员撒开。

专案组根据现场勘察,从罪犯脱逃路线涉及的多个区域、多个环节以及罪犯遗留在现场的18件工具等不正常现象,初步分析确定:该越狱事件是罪犯长期预谋,精心准备,内外勾结,并利用监管设施不符合规范及监管民警渎职所致。据此,专案组决定从越狱路线中的钥匙管理环节,监区值班监管环节和作案工具来源环节等“三大环节”入手侦查破案。

但是,办案遇到了重重困难与阻力:一开始,发案单位从领导到干警都希望“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有的多次要求检察院“高抬贵手”;有的隐匿原始记录资料,拒绝查阅文件档案;有的把渎职行为说成是监管漏洞,推诿责任。继而,设置监督壁垒。如:规定“信息不共享、情报不互通、文件不移送、会议不邀请、进监区要报告、问罪犯要许可”;给在押罪犯证人打招呼,不准“乱说”。一时,办案工作进展迟缓,渎职责任迷雾深锁。

“山穷水尽疑无路,柳暗花明又一村”。一天,专案组人员听到一位监狱民警无意中抱怨:“不该把卷帘门钥匙交给罪犯使用。”言者无心,听者有意,这把卷帘门钥匙打开了“3・28”特大渎职犯罪窝案的“缺口”――

经查,卷帘门的钥匙归育新学校技术教研室主任程军跃(正科级)保管,程军跃有重大渎职嫌疑。通过四天时间的艰苦查证,大量证据表明程军跃违反规定把育新学校卷帘门钥匙交给罪犯陈凤刚管理使用而迟未收回,陈三富、洪金星越狱所使用的卷帘门钥匙是陈三富从陈凤刚处骗取。

“牵一发而动全身”。钥匙的出现是一个契机,通过多方面的工作,出人意料地打开了办案僵局。一些监狱干警开始打电话和写匿名信向专案组反映情况,专案组获取了大量有益的信息情报,从而锁定了其他渎职责任人。

4月21日,涉嫌渎职犯罪的十监区值班民警张跃辉、蒋永刚,八监区值班干警熊平、陈志等4人被专案组以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立案侦查。

五名狱警失职自食“苦果”

经检察机关侦查查明:陈三富与洪金星越狱成功并非一时侥幸,监管制度的漏洞,监管人员警惕意识薄弱都是此事件的诱因。

张跃辉、蒋永刚、熊平、陈志在值班过程中,虽未离开岗位,但在履职过程中相互配合不够,监管力度不强,疏忽大意,对陈三富、洪金星两名罪犯从十监区、八监区外出失察,造成脱管、失控,造成二重刑罪犯脱逃的严重后果。2004年2月,由于警力不足,经给有关领导汇报,在张跃辉的主持下,十监区研究决定:与个别监区一样减少一名值班干警,由两名干警值班,其中包括一名领导。这一决定监狱相关部门及领导予以默许。

两名逃犯得以顺利逃脱正是利用了许多不为人知的小细节,管理上的小漏洞。事情的经过其实是这样的:2004年3月28日,张跃辉顶替出差的教导员罗建国,与蒋永刚一道在十监区值班,监区大门设有两名罪犯监督岗。当天下午5时30分,张跃辉与蒋永刚集合清点罪犯人数并组织吃饭,张跃辉吃完饭后未向蒋永刚交代安排,便到监区内巡查巡视,其间围观过罪犯下棋。蒋永刚明知值班室无人,也进入监区对另一部分监舍等处进行巡查巡视,造成值班室守卫脱岗,罪犯陈三富正是乘此无人之机溜出了十监区大门。直到晚上9时许,监狱发现有罪犯脱逃要求清点人数,张跃辉与蒋永刚才知道该监区罪犯陈三富不在监区内。

此时,身处另一监区的洪金星也在实施计划。第八监区的值班民警熊平、陈志在罪犯吃饭后,有罪犯报告他们要到车间加班和监区外坝子练球、看球。加班的罪犯名单经熊平查看后允许其出监区,练球的罪犯经陈志口头同意允许出监区,罪犯监督岗对外出的罪犯还翻了姓名牌,可罪犯洪金星竟也乘机溜出了监区大门。直到晚上9时许监狱清点人数时,熊平、陈志才发现该监区罪犯洪金星不在监区内。

溜出监区大门的罪犯陈三富、洪金星利用从罪犯陈凤刚处骗来的卷帘门钥匙,顺利进入育新学校楼内301教室后越狱脱逃。

2005年2月3日,经检察机关指控,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五名被告人身为监狱民警,不认真履行职责,对罪犯及监狱要害部位监管失控是造成罪犯越狱的最基本、最重要原因之一,侵犯了国家机关正常活动与监管职能,依法应予惩处。以过失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分别判处程军跃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张跃辉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蒋永刚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熊平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陈志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

三条举措解决遗留问题

目前,南充检方查办“3・28”越狱案背后的特大渎职犯罪案暂告一段落。但该案遗留下来的众多问题还值得反思和解决,工作任务十分艰巨。比如:如何有效监督并预防监管场所的职务犯罪?陈三富冒“李进剑”之名多次杀人而法院为何只判其死缓?陈三富、洪金星越狱脱逃与外界联系的手机及18种作案工具是哪里来的?陈三富为何于2004年3月5日被错误地减刑为无期徒刑?无辜的李进剑如何洗刷冤屈?如此等等。

第6篇:检察长履职报告范文

一、勇担社会责任积极参与化解疑难复杂纠纷

人们常说,律师就是帮人打官司的,可吴益民认为,律师的作用不仅仅在法庭上。根据自己10多年的执业经验,吴益民深刻认识到,律师是整个国家司法制度中一个重要环节,如果没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在执业过程中,必然会形成执业指导思想上的错位,律师的执业活动也就无法取得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他把这一认识始终贯穿于自己的执业过程,以社会责任为已任,把社会利益置于个人利益之上。

近几年,动拆迁矛盾纠纷是社会存在的热点问题,但由于多种原因,一般情况下,律师对拆迁案件大多是不愿意接手的,但吴益民提出,律师应当充分发挥自己的专业优势,积极参与动拆迁纠纷的调处,在维护被拆迁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促进依法拆迁、规范拆迁。因此,他多次参与了我区相关政府部门组织的疑难案件研讨会,为多年遗留的上访案件提供法律意见,主动做好动拆迁上访人员的思想工作,耐心为他们讲解法律,力争息访息诉。尤其是在处理群体性纠纷方面,吴益民积极帮助有关部门做了大量的工作,不计时间报酬,认真做好解释和疏导工作,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在配合复旦科技园建设工程中,五角场长途汽车客运站列入搬迁范围,但拆迁安置协议始终未能谈妥,眼看就要影响到工程进度。吴益民接受区政府委托,冒着酷暑,展开调查。他深入实地,倾听职工们的心里担忧,多次找客运站负责人谈话,从政府、法律、企业的角度,耐心细致地做工作。在全面了解案情的基础上,吴益民指出:客运站负责人已明确表示,如果场地落实,愿意积极配合市政建设而搬迁。但如果场地不落实,一旦发生强迁,客运站目前尚有400多名职员面临待、下岗问题,150余辆车子及线路无法处置,极易造成社会不稳定因素。吴益民建议拆迁方应如实向区政府反映实情,尽量解决该站搬迁面临的实际问题和困难。在调查中吴益民还了解到,拆迁方曾与有关部门订立过用地补偿协议,完全有理由要求相关部门履行协议,落实客运站的场地。根据这一情况,他提出应当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既要考虑到客运公司的实际困难,也要考虑到建设工程的进度,双方都作出一些让步,争取达成协议,决不能简单地采用强制拆迁或者诉讼的方法,只有在谈判无望、相关单位又无法解决用地的情况下,才能考虑强制拆迁措施。吴益民有理有据的分析,得到了区政府有关方面的一致认同,采纳了他的建议,最终长途客运站顺利搬迁,保证了工程进度。

XX年4月至10月,吴益民被抽调到市处理突出问题和联席会议办公室基层组工作。他积极服从组织安排,以高度的责任心立即投入了工作,他仔细翻阅了这些老上访户的基本资料,感觉都是一件件棘手的个案,但吴益民迎难而上,针对每一个案都仔细研究方案,进行严密论证和周详准备。一次次地与老上访户谈心,了解他们内心的真实想法,又以一位律师的自身优势宣传法律法规。吴益民不计报酬的、忘我的工作精神最终打动了他们,使多起时间长矛盾复杂的动拆迁纠纷得以化解。吴益民常说:律师的工作不能仅仅考虑经济效益,协助政府部门化解矛盾纠纷,是律师义不容辞的的社会责任。

二、心系人民勤于履职

吴益民平时很忙,除办案外,又要忙于一些社会事务,但他却忙得不亦乐乎。尤其是作为一名区人大代表,吴益民更是尽职尽责,因为他心中始终装着这么一句话,“人民选我当代表,我当代表为人民”。

吴益民把积极参政议政看作一种神圣的重任,同时又把它看作是宣传和展现律师法律、政治等综合素质的良好平台。他积极发挥主动性和积极性,根据自己律师工作的特点,注重收集信息材料,倾听同行们的心声,深入调查研究,反映社情民意。值得吴益民欣慰的是,当了二届人大代表,还忙出了一些成果和收获。

XX年底,吴益民以人大代表身份参加了中环线杨浦段最后八户人家强迁听证会。会上,吴益民详细听取了动迁公司、被拆迁人双方关于强迁的听证意见。他运用专业的法律知识,向被拆迁人详细阐述该强迁裁定程序合法,事实认定清楚,法律也有明确规定,建议被拆迁人应当服从。但吴益民又考虑到被拆迁人的实际困难,建议动迁公司在坚持依法动迁的前提下适当友情操作。听证会后,他的建议得到了被拆迁人、动迁公司双方认可,八户人家最终未走强迁之路,确保了中环线顺利建设。

XX年初,吴益民代表杨浦区出席了市人民检察院召开的座谈会,参与讨论《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会上,吴益民针对《工作报告》的内容,从人大代表、律师的角度,向检察机关提出了四条建议。一要进一步完善申诉案件的受理、立案、审查程序,规范执法手续,确保公正;二要不断加强对生产、销售伪劣食品、伪劣药品惩治力度的监督,确保市民的生命财产

安全;三要进一步保障律师在办理刑事案件中的权利,给律师会见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创造更好的条件;四要在崇明岛大开发前选择几起典型案件,加大惩治腐败宣传教育力度,确保崇明大开发时干部队伍不走歧路。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吴光裕充分肯定并在其工作报告中采纳了吴益民律师的观点。

三、关心弱势群体热心社会公益

吴益民乐于助人,关心并积极帮助弱势群体,不求任何索取,他在不遗余力地为那些无经济能力的人提供法律服务之余,又慷慨解囊献爱心,资助了很多困难家庭,使这些家庭的孩子重返校园。有人评价他更象一位慈善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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