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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综合性的体制管理模式爱丁堡世界文化遗产在保护管理体制中所采用的是一种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综合性组织模式。其中,历史苏格兰(HistoricScotland)是苏格兰政府的执行机构,6代表苏格兰部长7对苏格兰的历史环境进行相关的宣传、推广及保护活动。它不仅负责苏格兰所有的世界遗产地管理,同时也负责与世界遗产保护管理相应的政策法规的制定与实施。爱丁堡市政府(EdinburghCityCouncil)是国家、中央政府的延伸和代表,它主要负责规划开发、土地使用,直接管理、监督和协调各种遗产保护,颁布城市范围内建筑遗产以及世界遗产地的特殊法令等。在市政府机构内部有专门的世界遗产官员来处理与世界遗产相关的各项事务,并在进行城市规划系统的审批阶段起到关键的作用。8这两者作为主导,负责了爱丁堡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宏观层面的政策法规与大部分资金拨款。同时,爱丁堡老城新城还设有相对独立和专业的咨询执行机构爱丁堡世界遗产信托(EdinburghWorldHeritageTrust)9,它作为第三方中介,专门处理与世界遗产保护管理有关的具体性事务,其与行政机构的紧密联系,内部以职业专家学者为核心组建技术团队,确保可以对各项保护管理项目提供经费保障和实际的技术支持,同时也有效地避免了政府因缺乏专业经验而对世界遗产保护管理工作造成负面影响。此外,还有科本协会(CockburnAssociation)10、苏格兰建筑遗产协会(ArchitecturalHeritageSocietyScotland)11、苏格兰城市信托(ScottishCivicTrust)12、苏格兰国家信托(NationalTrustforScotland)13等民间社团组织,共同对爱丁堡老城新城进行重要的监督、教育和推广作用。这种由中央政府、地方政府、专家咨询机构、民间私人团体同时参与的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运作体系模式范围广泛、执行严格,且较为完善,确保了在爱丁堡老城新城保护管理过程中的相对开放性、科学性和公正性。
2完善具体的法律保护体系爱丁堡十分重视在规划系统和调控方面对老城新城的建筑、历史环境进行严格保护管理。其规划政策法令、古迹保护法令、历史环境政策条例主要来自国家、区域、地方三个不同的层级。在国家宏观层面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作为区域和地方的规划政策框架的基本法《1997年城市与乡村规划法(》苏格兰()TheTownandCountryPlanning(Scotland)Act1997)、《2006年规划法》(苏格兰)(ThePlanningetc(Scotland)Act2006);专门针对单体建筑、纪念物以及具有独特考古和历史价值地区的保护法律《1997年规划(登录建筑物及保护区)法令》(苏格兰)(ThePlanning(ListedBuildingandConservationAreas)(Scotland)Act1997)、《1979年古迹及考古地区法令》(1979AncientMonumentsandArchaeologicalAreasAct);苏格兰历史环境保护管理基本政策的指导文件《苏格兰历史环境政策》(ScottishHistoricEnvironmentPolicy)(SHEP)14(2008);苏格兰政府在土地利用规划方面的政策法规《苏格兰规划政策》(ScottishPlanningPolic)(SPP)15。在区域层面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发展规划》(TheDevelopmentPlan)、《爱丁堡与洛锡安区结构规划》(EdinburghandtheLothiansStructurePlan)。与苏格兰政府国家、区域政策法令相比,由爱丁堡市政府颁布实行的一系列地方性政策法规则更为详细,如《爱丁堡城市地方规划》(EdinburghCityLocalPlan)(ECLP)16、《爱丁堡保护区特色评估》(ConservationAreaCharacterAppraisals)等,它们十分有效地对爱丁堡世界文化遗产地的建筑以及整体景观环境进行保护,同时也更具有实际操作性。由以上分析可见,爱丁堡世界文化遗产从国家、区域、城市的不同层面,构成相当完善具体的法律保护体系,从根本上保证对世界遗产地建筑环境原真性和完整性的保护,法律内容较为细致、规范,并且具有量化标准,例如,在《规划法》中,不但明确规定了列入文化遗产保护名录的四个要素“必须具有建筑学价值、历史学价值、普遍价值和与国家重要人物或重要时间相关”,而且还细分了相关的时间标准,因此具有很强的操作性。17其次,在相关法律法规中,均将文化遗产纳入城市规划的范畴,通过对规划开发进行评估控制,来防止对区域内的历史文化遗产造成破坏,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值得中国世界文化遗产地加以学习。此外,在其法律法规中“保护区”的特色评估政策也十分具有借鉴性,目前爱丁堡共有39个保护区,其中的中世纪旧城保护区、乔治亚新城保护区、迪恩村庄保护区(DeanVillage)以及西端保护区(WestEnd)构成爱丁堡世界文化遗产区域的大部分,对爱丁堡世界遗产地提供了较为完整的保护。一旦世界遗产地内有新开发项目进行申请,保护区的特色评估就可以与现有法定规划政策,具体导则以及特定场地的发展要求等一起,共同建立起框架,来严格评估和控制新项目对保护区特色和形象所产生的影响,同时也对遗产地规划政策以及开发控制决定的建议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3多元化的保护方法策略在完善的体制安排与法律体系基础上,爱丁堡世界文化遗产地还通过多元化的方法策略,积极保护老城新城的历史建筑及景观环境,改善居民生活质量和遗产地投资、旅游环境,为世界文化遗产地的可持续发展寻求更大的空间。为了复兴世界文化遗产地的的历史价值和提高公共空间景观环境品质,爱丁堡进行了“首都街道”计划(CapitalStreetsProgramme),CastleStreet、St.AndrewSquare、Grassmarket以及RoyalMile、SouthBridge等世界文化遗产地老城新城中的街道广场环境得到了有效的整治和改善(图2)。爱丁堡还进行了店面标志和广告视觉景观控制的项目尝试,即在爱丁堡老城新城最主要的街道RoyalMile沿街区域范围内,所有新店铺采用的标志都需要得到苏格兰政府的规划审批许可,而原有店铺如果会对保护区的特色和形象产生明显的破坏,政府也能够要求其进行去除。同时,爱丁堡也十分注重处理好城市建设发展和文物遗产保护之间的关系,取得世界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发展共赢。目前,爱丁堡老城新城中约有75%的建筑为A,B,C级登录建筑,相关政策法规的实施以及职业保护专家提供的建议保证了众多法定登录建筑在单体结构、建筑环境、庭院、建筑室内等方面进行整体性保护。18为确保保护工作与新建筑建设之间的协调共生,相关政策从原先登陆建筑以“最佳的使用方式是延续原建筑的设计功能”为主导过渡到以持续合理发展为标准的改建方式,改建中应尽量减少变化,并适应新的抗震、防火、卫生、结构规范等建筑标准,符合无障碍设计标准,使建筑利用在较长的时间跨度内具有适应性。在老城区,一些新建建筑在尊重历史文脉的原则下,采用新技术、材料、建筑语汇反映时代特征,在设计中都很好地参考了老城传统建筑的形式与特色、保存了文化价值的理念,并有机融入其周围环境,保持与历史、景观的紧密联系。它们与老城区历史建筑相互辉映,共同构成爱丁堡独特的城市特色。比较成功的案例如苏格兰国家博物馆、Canongate112、苏格兰诗歌图书馆等(图3)。
4多方位互动式公众教育爱丁堡通过多方面资源的整合,确立了世界遗产层级化教育的原则,在大学、中小学、普通民众等不同年龄段、教育背景层面,构建起一个互动性强、立体多方位的世界文化遗产公众教育网络体系,以此推广世界文化遗产,提高城市历史遗产保护意识和价值观,增强城市公众的文化认同感,对爱丁堡世界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产生了十分广泛而积极的影响。在高校教育和学术研究方面,爱丁堡大学的苏格兰遗产保护中心(ScottishCenterforConservationStudies),设有专门的遗产保护硕士学位。世界遗产保护管理理论与研究是其中开设的必修课程之一。同时,有关爱丁堡遗产保护管理的研究不断进行,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世界遗产历史、考古、环境监控报告、气候变化影响、项目保护报告、城市经济发展、游客分析等。自20世纪70年代至今,爱丁堡还针对城市文化遗产保护管理每十年召开一次国际性的系列学术会议。以上研究为《爱丁堡世界遗产管理规划》奠定了科学的理论基础,并正确有效地指导了爱丁堡世界遗产教育的实践。针对青少年为核心开展遗产教育也是爱丁堡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工作的主要特点。爱丁堡在中小学进行了一系列相关的课程、讲习会、设计竞赛等推广工作,例如CurriculumforExcellence、AuldReekiesession、LOOKINGuP!19等,以此来提升青少年对世界遗产及其价值的认知。这些项目目标鲜明、可操作性强、形式多样生动,通常以爱丁堡世界遗产地研究的某个特定主题为目标,在过程中不仅局限于建筑或历史单一细节内容的讲述,而是将世界遗产地的研究内容与学校实际课程内容相结合,丰富有趣的项目整体策划在读写、艺术、信息技术等多方面均提供了培养学生多种能力技巧的可能性。在普通大众层面上的教育则更为社会化和日常化。爱丁堡主要通过主题展览、大众传媒(电视节目、网站)、导游线路、城市活动、宣传出版物等多种方式途径,来提供多样化信息,增强民众对世界遗产的认知度和热爱感,培养人们自觉保护世界遗产的意识。其中的“爱丁堡开门日”(EdinburghDoorsOpenDays)活动20已成为爱丁堡每年一度最盛大的建筑、遗产、文化节日,DOD其实是欧洲遗产日(EuropeanHeritageDays)21的一部分,在爱丁堡已举办20年,由科本协会组织,与爱丁堡市政府合作,每年向公众免费开放一些最好的,现代的或历史悠久的建筑,其中的许多建筑在平日是不向公众开放或是需要收费的。这些建筑遗产大部分位于爱丁堡的老城和新城,活动历时两天,包括导游、文化活动、展览、讲座等,大大增强了公众对文化遗产保护重要性的认识。
二、结语
1我国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发展与现状
国外关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观念由来已久,而从现代意义的文物保护并通过国家立法开始于19世纪。最有代表性的文件就是1964年制定的《威尼斯》,它是一部关于文物古迹保护及修复的国际。2005年10月在中国通过的《西安宣言》延续了《威尼斯》的文物古迹周边环境的概念并加以扩展,是国际文化遗产保护体系的完善和发展。它把历史建筑、古遗址和历史地区的环境界定为:直接的和扩展的环境,即作为或构成其重要性和独特性的组成部分。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我国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也日益得到重视,并且取得了较快的发展。近年来,全国各地出于振兴地方经济发展的目的,大力开发当地的历史文化资源。这些开发工作取得了一定的经济效益,但也出现了各种各样不利于保护的问题。比如有些地方片面地认为保护的目的就是为了利用,急功近利,只重近期效益,竭泽而渔,过度开发,破坏了永续利用。还有些地方为了旅游效果,不顾历史真实盲目复建,造假古董,仿古一条街方兴未艾。这些做法不仅损害了历史信息,损害了文物真实性和完整性,违反文物法原则,损害文物价值,也损害了国家和群众的利益。
2世界文化遗产—平遥古城
位于山西的平遥古城,是一座具有2700多年历史的文化名城,是中国目前保存最为完整的四座占城之一,也是目前我国唯一以整座古城申报世界文化遗产获得成功的古县城。平遥旧称“古陶”,明朝初年,为防御外族南扰,始建城墙,洪武三年(公元1370年)在旧墙垣基础上重筑扩修,并全面包砖。以后景德、正德、嘉靖、隆庆和万历各代进行过十次补修和修葺,更新城楼,增设敌台。康熙四十三年(公元1703年),因皇帝西巡路经平遥,而筑了四面大城楼,使城池更加壮观。平遥城墙总周长6 163 m,墙高约12 m,把面积约2.25 km2的平遥县城一隔为两个风格迥异的世界。城墙以内街道、铺面、市楼保留明清形制;城墙以外称新城。这是一座古代与现代建筑各成一体、交相辉映、令人遐思不已的佳地。
平遥古城历史悠久,文物古迹众多。它完整地体现了17世纪一19世纪的历史面貌,为明清建筑艺术的历史博物馆。其古建筑及文物古迹,在数量和品位上均属国内罕见,对研究中国古代城市变迁、城市建筑、人类居住形式和传统文化的发展具有极为重要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这座坚实完整的砖石城池,数百年来在军事防御和防洪挡险等方面发挥了很大的作用。城内街道、古建衙门、市楼、商店、民居等还保留原有的明代形制,是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1997年12月3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认定平遥古城为世界文化遗产,列人世界文化遗产名录。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对平遥古城的评价是:“平遥古城是中国汉民族城市在明清时期的杰出范例,平遥古城保存了其所有特征,而且在中国历史的发展中为人们展示了一幅非同寻常的文化、社会、经济及宗教发展的完整画卷。”
3平遥古城的保护现状和经验
平遥被列人世界文化遗产名录后,古城在一瞬间产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为了完整保存平遥古城,山西各级政府部门做了大量的工作。1998年,山西省人大常委会颁布了《平遥古城保护条例》,随后平遥县据此编制了《平遥古城基础设施专项规划》《平遥古城环城地带修建性详细规划》等地方性保护办法,对古城进行了全面综合的环境治理工作。
为了改善环境质量,平遥县开展了“蓝天碧水”工程,从源头上控制污染企业,不符合环保政策的企业一律不准审批,同时,对一些污染严重的企业进行取缔;为改变古城内多年形成的基础设施落后、环境脏乱差的状况,当地政府先后投资数亿元,对古城内10l?余条中小街巷进行了硬化改造,并完成了古城内主干街道的管线人地工程,改变了城内各种网线、电线杆如蜘蛛网密布的状况;为了保持古城的原汁原味,当地政府开展了有序的移民行动。居民搬迁后,原与古城风貌不相协调的建筑被拆除,古文庙、城陛庙、清虚观、日升昌票号等一系列具有文物价值的建筑和明清宅院相继受到保护,得到应有的原貌恢复。为配合大规模居民搬迁,平遥县在古城外建了几个居民小区,同时推行集中供热、集中供气,使住在古城内取暖、用气不便的居民自行逐渐搬迁。
另外,当地政府针对不同文化遗产的性质和特点制定相应的保护和开发措施,使古城在得到有效保护的前提下保持活力。比如为了保护性开发素有“古代中国华尔街”之称的西大街,使其既保存街道的古朴风貌,又延续自身的商业价值。政府将其辟为步行街,对其实行封闭式管理,禁止一切机动车辆行驶。西大街被划定为古城内的一级保护区,其街面建筑严格保持传统建筑的群体布局、空间风貌、形体色彩和建筑材料等,在维护、修复、重建中也必须按原有风貌进行施工。如今,西大街不再拥有“华尔街”的地位,但却给平遥老百姓带来可观的财富,成为保护和开发相得益彰的典范。
4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的原则和方法
保护历史文化遗产要遵循保护和发展兼得的原则。既要使历史文化遗产得以保护,又要促进城市经济社会发展,改善城市基础设施,实现城市现代化。积极利用历史文化资源,促进各项事业发展。
保护历史文化名城还要遵循一定的保护方法。从城市总体角度采取综合措施,确定合理的城市发展战略,积极利用历史文化资源,促进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确定城市合理布局,开发新区,保护古城。分区控制建筑高度,保护古城空间秩序。做好城市设计,延续风貌特色。
另外,对于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要根据不同特点采取不同方式。对于文物保护单位,要遵循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保存历史的原貌和真迹。对于代表城市传统风貌的典型地段,要保存历史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对于历史文化名城,不仅要保护城市中的文物古迹和历史地段,还要保护和延续古城的格局和历史风貌。
这些原则和方法是平遥多年来在庞大细密的古城保护和发展的工作中总结出来的,具有非常现实的借鉴和推广意义。笔者认为,其他城市和地区在学习的同时,应根据各自地域特征和具体情况,制定出相应的保护规划,确定明确的保护目标,确定保护内容及重点,提出保护措施。
关键词:古民居;文物建筑;现状;保护;开发利用
中图分类号:K87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949X(2009)-08-0058-02
福清古民居是玉融人民在这块土地上生活的历史缩影,它承载着一个地方优秀的地域文化和民族文化,也是外界了解一地人文风情、建筑文化的窗口,反映了这一地区人与社会环境的互动关系。以新农村建设为契机,积极推动古民居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对于传承和弘扬优秀传统乡土文化,促进广大农村实现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为此,笔者通过对本市部分古民居的调研考察、座谈和个别访谈等方式,试图从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上,对如何加强古民居文化遗产保护和开发利用等问题,提出响应的对策。
一、我市古民居保护的现状
根据近年来全面普查的情况,目前福清规模较大的古民居共有10多处,其中保存完好且有较高保护价值的有龙田上一村的施氏茶店、阳下西亭村的陈氏古厝群、港头后叶村的叶向高故居、镜洋磨石村的黄氏古民居、渔溪联华的郭氏古民居、新厝岭边的百二间等几处。
二、古民居文化遗产保护中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市各级领导和群众对古民居保护日益重视,做了大量的工作。但总体上看,我市古民居保护工作仍然不容乐观,还存在一些比较突出的问题。主要表现在:
㈠对保护利用看法不一,思想认识有待统一。一方面认为古民居具有开发利用的价值,应当高度重视并加以保护。另一方面又认为许多古民居已破旧,虽具有一定的考古价值,但其他方面的价值不大,对古民居的保护开发是否具有价值、能否促进经济发展存在有疑虑。囿于这些因素,以致一些乡土建筑原有的生态环境、历史风貌格局被肢解、破坏,甚至建筑本体也难逃被拆毁或迁移的命运,这些行为已直接威胁到古民居文化遗产的安全。
㈡古民居年久失修,亟待实施保护性修缮。现存的古民居大多已年久失修,出现了木构件腐烂,屋顶坍塌,墙体剥落等问题,有些已成为无人居住的危房,亟需进行保护性修缮。
㈢群众保护意识不强,人居环境有待改善。有些农村群众祖辈为生产生计忙碌,对保护历史古籍、历史文物的意义了解不多,缺乏这方面的基本常识,造成身边的一些古迹、古物受损也视若无睹。比如,有些群众把古民居当成牛栏、鸡鸭栏和废物堆放处,卫生环境欠佳。在部分古民居旁边,有的还盖起了新楼房,破坏性建设时有发生。
㈣经费投入严重不足,古迹保护缺少支持。古民居乡土建筑数量多,维修规模大,单凭居民、村镇或地方政府一方的力量难以全部承担,在现行制度下,居民对投资维修的积极性不高。按照现行的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使用政策,专项资金不能补贴产权属于私人的文物。不少有重要价值且亟待维修的乡土建筑由于房主缺乏经济能力,又不能获得国家的资金补助,而无法得到及时的维修保护,大多数古民居处于濒危状态,失修、失管、失控现象严重。文物保护主管单位力不从心、孤掌难鸣,迫切需要增设必要的专项保护经费,并研究出台相关的保护开发方面的扶持政策。
三、保护古民居的建议
保护好古民居文化遗存,对打造福清“文化强市”、树立新兴侨乡城市形象,进而为加快建设福清这座海峡西岸现代化中等港口工业城市,都具有积极重要的现实意义。为切实做好我市古民居保护工作,特提出如下几个方面建议。
㈠加强领导,提高认识。古迹遗存,作为不可再生的历史遗产和历史文化的物化载体,是一座城市发展的文脉。从我省来看,永定土楼、闽清宏琳厝等在省内外都已经产生了较大影响,成为城市的一个形象,一个招牌。其巨大的艺术观赏价值,也日渐成为重要一种旅游资源,具有较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保护和利用好我市历史文化遗存,对丰富福清城市的文化底蕴,促进经济社会的持续协调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各级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要进一步强化使命感和责任感,切实把保护历史文化遗存作为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发展先进社会文化、促进国民经济发展的一个具体举措来抓,切实加强对古民居的抢救和保护工和。市政府要对现有的古民居制定具体的保护措施,及时关于保护古民居的文件或公告,对一些保存较好的古民居实施挂牌保护,并提出相应的保护要求。对划为古民居环境保护的区域,未经文物、规划、城建等相关部门批准,不得随意拆除、改建、添建。要进一步端正和提高广大干部群众对古民居文化的保护意识,把爱护、保护古民居变成热爱祖国、热爱家乡的一种自觉行动。
㈡立足当前,加强管理。当前首要的任务,是要保护古民居的现状,使其不再遭到损坏。相关镇村应建立古民居文物保护小组,积极实施保护工作。要制定村规民约,对保护古民居做出行为规范。同时,要适时组织开展古民居环境卫生治理,投建必要的卫生公益设施,使之与古代文化环境相协调。
㈢普查登记,分类归档。保护古民居工作是一项时间跨度长、涉及专业多、工作任务重的系统工程。要在现有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快对10多处重点古民居的详细资料的整理。市分管领导要牵头组织文体、建设、规划和旅游等职能部门,对现有古民居的综合性内容进行认真细致的摸底排查,全面了解和掌握全市古民居的分布情况、保护现状与存在问题,摸清历史家底,对古民居的建筑年代、结构、风格等一一进行造册登记,建立健全文物档案。
㈣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在全面普查、摸清家底的基础上,根据形势要求和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制定全面、长远的保护古民居工作总规划,有重点、有步聚地分步实施保护工作。近期拟多方筹资,优先维修风格独特、功能多样的新厝岭边百二间古民居群,并积极尝试,促其尽快开发成为与天生林艺等周边景区相关联的一个重点的旅游景点。对已修复比较完好的古民居,将及时纳入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畴。市文体局要加快相关工作,把新厝岭边百二间、镜洋磨石黄氏古民居、阳下西亭陈氏古民居群和龙田施氏祖居茶店等4处较有代表性的古民居,列为县(市)文物保护点进行保护和管理,并视情筛选升级为新的一批县(市)级文物保护单位。
㈤多方筹资,适时修复。对古民居的修复,可以采取各级政府拨款和引导群众集资等几个一点的办法。同进要积极借鉴一都后溪漂流、东壁岛旅游景区等工作经验,大力开展招商引资,引入市场运作机制,走市场经济的路子。要在遵守《文物法》的前提下,允许、鼓励和扶持企业、个人参与古民居的保护、开发和经营,可以以单位、整体出租、出让使用年限或被“领养”的方式,让企业或个人对遗存进行修复或集中开发,努力创新新历史文化遗存保护的社会参与机制。镇村两级也要积极筹措必要的建设投入,引导和发挥好群众保护古民居的积极性和自觉性。
参考文献:
[1]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2005.12
关键词:历史文化资源 办产业化经营 利用与保护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城市的逐步崛起,一个新的问题又摆在我们面前,即如何对待文物古迹,如何在保证城市高速发展的同时又能很好地保护这些历史文化遗产,如何将这些历史文化的遗产逐步转变为我们现今发展的一种资源又不破坏其原有的样貌。为了解决这一系列的问题,“文化搭台,经济唱戏”的经济发展模式逐步进入我们的视野,如何看待这种历史文化遗产到历史文化资源的转变呢,在这样的经营模式中我们又有什么需要注意呢。
在这样一个转变的过程中,我们首先要明白的问题是——什么是历史文化资源。
郑冬生指出,“所谓历史文化资源,是指历史文物、古迹、历史遗存。”
郑汕、赵康认为“历史文化资源是以文化形态存在的社会资源,它是人类社会进步的纪录,是人类创造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积淀,是社会文明的结晶。”
这种历史和文化的积淀既是历史的证明,也是过去留给我们的一笔财富,我们可以将它们束置高阁,也可以用另一种方式让它们重现价值——这就涉及到对历史文化遗产的开发和再利用,如果利用得好,它将是一笔取之不尽用之无竭的财富,但如果用得不好,它也会在一朝一夕离我们远去。所以,对待城市历史文化资源我们不仅要在保护中经营,更应该要在经营中保护。面对这种保护与经营的关系,半产业化经营将成为一种现实。
对于城市发展的诸多方面,半产业化经营都有其益处所在:
1.更好地保护历史文化资源。
城市历史文化资源的半产业化经营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可采用“政府规划、政府投资+产业化经营”的模式。通过政府的规划与投资,引起市民对当地历史文化遗产的高度重视,并主动加以保护。而半产业化经营之后产生的经济收益又可以反过来作用于历史遗产的保护,成为当地城市历史文化资源保护的经济保障。
2.创造经济效益、发展城市经济。
城市历史文化资源是一种无形资产,一旦经营成功将产生巨大的经济效益。城市历史文化资源的半产业化经营必定也会产生一定的蝴蝶效应,推动其城市的旅游业及其相关产业的发展,创造更大的经济效益。半产业化经营之后,城市历史文化资源则变成了当地经济资源的一部分,将会为其城市创造不可估量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提升城市综合竞争力。
城市历史文化资源的半产业化经营有利于提升城市的整体竞争力,可以从三个方面得到体现:
一是有利于积聚财富,发展城市经济;通过政府的规划整合,使得资金的投入更加系统稳定,形成相关产业发展的稳定保障,促使相关产业更好更快发展,为城市经济的发展带来不竭动力。
二是有利于凝聚人心,共同建设城市;通过政府牵头的形式带动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性,使得广大市民切身投入到对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开发工作当中,同时也可更好地督促相关工作的展开,确保办产业化经营的顺利进行。
三是有利于形成城市特色、塑造城市品牌;一个城市的历史文化遗产是这个城市历史文化积淀的体现,通过对这种积淀的开发与弘扬,可以更好地塑造城市形象,形成城市发展的特色与精神,树立更加鲜明的城市品牌。
但是,城市历史文化资源的半产业化经营绝非一朝一夕之事,在这样一个过程中我们也会碰到各种各样的问题。首先,作为历史的遗产,这种历史文化资源是全市人民共同的财富,资源的开发也应取得大家的支持,这就需要政府在初期就与市民达成一致,取得市民的理解与支持,大家齐心协力共同确保有关工作的顺利展开。政府在开发初期就应秉承着公开公正的态度,相关的一系列工作也应以科学开发为基础,确保充足的科学调研和论证。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政府应通过制定规划、招标、组织实施、检查督促等手段,对城市历史文化资源予以正确的保护和经营。在这样一个过程中,市民的参与也是十分重要的。政府应确保市民建议的权力,每隔一段时间举办座谈会听取广大市民的意见和建议。只有双方共同努力,合作发挥力量,这项工作才能顺利进行。政府与市民结合、优势互补,既能使城市历史文化资源的特色定位准确,又能使这项工作家喻户晓、深入人心。
其次,由于很多历史文化遗产的位置多处于商业中心,所以就造成了城市发展过程中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城市商业发展的矛盾。城市历史文化资源最重要的特征是地域垄断性,这样的资源和财产对于一个城市来说是得天独厚的发展条件,但城市的中心区既是商业的黄金地段,往往又是历史遗产的富集区。如何在发展商业的同时又能很好地保护祖先留给我们的重要遗产,这是相关部门在工作时要重点考虑的问题。而在处理这样问题的时候,很多前车之鉴是值得我们借鉴的。上海前段时间建造了一座“西游宫”,但是3年不到,所有的建筑和摆设就变成一堆毫无用处的废物。究其深层原因,这就建造者不知道景物与景观的区别与联系,不懂得历史文化遗产的共通性与地域性的关系。他们错误地忽略了历史文化遗产的地域特性,舍本逐末,在毁坏本地独有景点的同时大肆移植他景,最终也只能饱尝苦果。
历史文化资源同很多自然资源一样是不可再生的,所以我们在开发城市历史文化资源时应留有余地,不能无节制的开发利用,那样只能使其消耗殆尽。如不进行科学地规划与积极地抢救,历史文化遗产逐渐离我们远去将会成为不可逆转的现实。这样的事例已经一幕幕上演在我们眼前:最近中央电视台曝光的一批汉文化遗址(汉墓葬、汉碑等)被推土机铲平;95年围绕北京鲁迅八道湾故居是否被拆除引起的争论;杭州西湖景区建造高层建筑;云南石林旅游区建设大型水泥厂;北京周口店猿人遗址造起了煤窑、灰窑;长达两年围绕究竟要不要抢救、保护南越王宫署遗址所发生的纠纷等均属此列。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管理;开发和利用
伴随着经济全球化、城市化的迅速演进,在市场经济和外来文化的冲击下,贵定县的布依、苗族文化由于受到强势文化和现代城市文化的影响,加之生产生活方式的转变,导致不少布、苗传统文化渐渐失去生存环境,渐行渐远,许多非遗老艺人也渐渐退出历史舞台,年轻人传承意识淡漠,布、苗传统文化出现了断层。尽管有的已经进入了国家级非遗名录、省级非遗名录,但由于缺乏必要的提升和保护,至今仍游离于地理标志和品牌商标保护之外,直接影响其知名度和“身价”的提升,尚未成为知识产权等法律认可的“知名品牌”。
1 贵定具有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地处苗岭北坡、黔中腹地的贵定县,属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全县近三十万的人口中,聚集在此的布依族、苗族、水族、侗族、壮族、仡佬族、土家族等二十多个少数民族人口占约占了总人口数的一半。而贵定世世代代友好相处的各族儿女经过千百年的文化往来、文化沉积、文化融合,在欢庆丰收、庆贺太平、祈福纳财、欢呼盛世之时,都喜好用载歌载舞的方式表达情感。
贵定县布依族、苗族丰富的民族文化资源以及长期的民族习俗和传统文化的历史积淀造就了许多耳熟能详的特色文化品牌——既有首批国家级非遗代表名录苗族《鼓龙鼓虎-长衫龙》,被列为第四类民间舞蹈,属4l项民间舞蹈之一,排列序号为126Ⅲ-23苗族芦笙舞;省级非遗代表名录海葩苗《芦笙长鼓舞》;《益肝草》;布依山歌《九板十三腔十八调》;州级非遗代表名录《月子汤》;《引思鼓》等,这些非物质文化遗产是贵定县布依族、苗族厚重人文和灿烂历史的经典之作,是不可多得的民族瑰宝,它已经不仅仅是一张张文化名片,更是一种民族精神,一个文化品牌。
2 传承与保护措施
在新的历史条件下,贵定县布、苗传统文化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保护笔者认为仍应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挖掘抢救为主,传承保护并重”的原则,从以下几方面抓好和抓实管理工作:
2.1深化改革,转变职能
优先考虑列入非遗名录地区的基础设施建设,将其传承保护纳入财政预算,设立专项资金为非遗相关部门抓好此项工作提供必要的物质保证。同时要制定吸纳社会资金的优惠政策和措施,逐步形成政府主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投入机制,采取政府投入一点,部门支持一点,社会募捐一点,企业捐赠一点的方式,多渠道筹集资金,设立非遗传承保护基金,大力扶持非遗文化产业,对非遗进行开发,在开发中加以保护。
2.2继续对布依、苗族传统文化的普查
全面了解、掌握全县布依、苗族文化资源的种类数量、分布状况和生存环境。通过实地调查,深入挖掘,运用文字、录音、录像以及实物展示等方式,对新发现的非遗名录或过去的名录拾遗补缺都进行全面、真实的记录,细心整理,鉴别真伪,同时加强对非遗知识产权的保护,建立档案数据库。
2.3采取多种方式,加大宣传力度
切实提高对非遗的传承保护意识,充分认识其重要性和紧迫性,形成以主管部门为主,相关部门、社会组织各司其职,密切配合,齐抓共管的格局。采取政府主导,专家学者、群众参与的方式,切实有效地开展工作,通过建立贵定特色非遗精品网站、广播电视对外宣传及把非遗工作纳入目标考核体系等一系列有效措施提高对非遗的保护、传承意识。
2.4加强非遗人才队伍建设
制定落实好非遗教育的整体规划,大力培训非遗专业人才队伍,提供必要经费,创造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开展形式多样、生动活泼、内容丰富的非遗活动,促进对外交流。另一方面积极引进专业人才,强化工作力量,建立一支高素质具有实干精神的专业队伍,充分利用贵定师院的人才优势和科研优势,努力培养文化专业人才,让更多的人走进非遗工作。其三大力推进非遗名录进校园工作,把非遗名录作为贵定地区学生素质教育的主要内容之一,纳入教学计划安排,编写乡土教材,培训师资,通过学校教育保障非遗名录的传承和发展,提高布依、苗族特别是广大青少年的文化自觉意识。其四是加强非遗传承人的申报评定工作,建立非遗传承人名录体系,对传承人制定具体保护措施,为授予荣誉称号,给民间艺人的生活补贴等,进一步掀起尊重和爱护非遗人才的热潮,使非遗传承和发展后继有人,兴旺发达。
2.5加大对“非遗”的开发和利用
发掘一个民族文化品牌不易,要使它发扬光大,长盛不衰,造福桑梓更难,如“云雾系列贡茶”、“益肝草”等,这就要求我们必须用发展的眼光,改革的思路,创新的思维,市场的观念去应对工作的挑战,去探索新的机制,使这些非遗文化品牌的发掘和保护走上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加快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民族文化产业技术创新体系,引导和支持创新要素向这些非遗企业聚集,促进科学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与此同时对布依山歌《九板十三腔十八调》、《鼓龙鼓虎-长衫龙》等非遗品牌,则应与旅游精品景点(如“金海雪山”)的深度开发相结合,依托旅游市场带动演艺产业的发展,并积极开发以旅游者为主要消费对象的非遗民间工艺品、纪念品,逐步壮大非遗民间工艺品加工业,努力增加“非遗”在旅游业中的作用,使非遗文化品牌优势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增长点,以此带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更好更快发展,促进民族文化事业的繁荣。
3 小结
总之,为了能保护好珍贵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贵定县应健全组织机构,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或者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专家组等,同时,还不断的加强资金政策扶持,设立非遗保护专项资金,各区镇也安排专门的保护经费并制定保护规划。
随着全球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各种文化现象、艺术模式空前地交织在一起,形成了相互影响、相互借鉴的氛围。
参考文献:
[1]王元.论跨文化传播视野下的中国文化振兴[J].攀登.2013(03)
现今在云南保存比较完整的明、清、民国年间建造的白族民居就有99院之多,占地717亩。其建筑形式大都为两层楼结构的“一房两耳或两房一耳”、“三坊一照壁”、“四合五天井”、“六合同春式”等类型的三合院、四合院和重院,建筑风格统一和谐,布局合理有序,且用苍山石垒墙,房屋构架具有较强的防震抗震功能。民居因为地域性和习俗性不同而表现出各自的特殊性,形成一种民居建筑文化,这种民居建筑文化不仅反映历史、宗教、风俗、地理,而且还展示了中华民族的审美特征。
大理白族民居建筑的艺术特色
装饰是白族民居建筑的又一特点,十分注重门楼,飞檐翘角,斗拱彩画,颇具特色,门窗、照壁多用剑川木雕以及大理石,彩绘和水墨画装饰,工艺精致,清新典雅,在西南民居建筑中,堪称一流。墙面石灰粉刷,白墙青瓦,尤耀人眼目。山墙屋角习惯用水墨图案装饰,典雅大方。只要条件允许,大理人总要费尽心思地对他们的家居进行装饰,屋里的各种吉祥物造型都经过了彩绘、泥塑、雕刻精湛工艺的处理,充分体现出了当地人的文化素养和审美品味。通常采取内地殿阁的造型,飞檐串角,并以泥塑、木雕、彩画、石刻、大理石屏、凸花青砖等组合成丰富多彩的立体图案,既显得玲珑剔透,又不失稳重大方的整体风格。木质部分凿榫铆眼相结,砖瓦结构部分也显得错落有致,精巧严谨,给人以一种均衡对称、和谐优美的感觉。在追求庄重大方的前提下,白族的能工巧匠们还把他们的艺术技能倾注于院里住宅门窗的雕刻装璜院里住宅门窗的雕刻装璜。一是门楼。云南大理白族聚居区的住宅都建有门楼以喜洲门楼最佳,装饰性的门楼也是白族民居建筑的重要特点。门楼雕刻精美,装饰华丽。是一户人家身份和地位的象征。通常采用中原殿阁造型,飞檐串角,但多用石灰塑成或砖瓦垒砌。楼面以泥塑、木雕、彩画、石刻、大理石屏、凸花青砖等组织成丰富多彩的立体图案,富丽堂皇,古朴大方。二是木雕。民居在木雕方面展示了白族木雕的精美,木雕艺术广泛用于格子门、横披、板裾、耍头、吊柱、走廊栏杆等,尤以格子门木雕最为显眼。喜洲严家民居共十九樘一百一十四扇格子门,二百五十多扇满堂雕花和部分雕花美女窗、插头、吊柱、吊枋、挂枋、照面枋等,采用各种雕法,有三层透雕、两层透雕、深雕、平雕等,很少有雷同图案。客厅门一般用六合六扇格子门组成。格子门工艺精巧雅致,分上下两节。下部雕以各种动物图案浮雕,造型朴实,上节采用多层镂空工艺,其底层为几何形连续花纹,表层以山石花鸟和人物故事图案做出浮雕。这些镂空的雕花格子门扇,多出自剑川木匠之手。三是石刻。民居建筑大量运用石头。石材不仅用于墙基、墙角,也用于门头、窗头的横梁。墙面全用石灰粉刷,洁白光亮,山墙屋角以图案装饰,典雅大方。在石刻方面有纯白大理石雕刻的大门,雕有麒麟、大象、人面兽等象征祥瑞的动物。两院台阶全用大理石铺就,在东、西三方堂屋前铺有线雕大理石,雕有八仙道具、飞禽走兽、花鸟鱼虫,个个栩栩如生。喜洲白族民居的装饰充分体现了喜洲人民的创造力和想象力。
大理白族民居建筑的审美特征
云南大理白族民居是建筑史上独树一帜的建筑瑰宝,其造型独特,平淡素雅,装饰精美,功能性和艺术性高度统一,具有独特的文化内涵和审美韵味。彩绘是白族民居建筑的一大特色,遍布于山墙、门楼、屋檐等,技法为平涂,少有干皴,色彩以墨或蓝灰为主,多做渐变处理。图案主要有角偶纹样、适合纹样、单独纹样、二方连续、四方连续,题材多取于自然,主要是动物和植物纹样。造型上主要是对称和均衡式,显现出一种均衡、宁静、素雅之美。在白族民居建筑中,木雕是普遍采用的的装饰手法之一,主要突出材料自身的特性,刷青漆,突出材料的纹理和色泽,工艺水平较高,图案线条流畅,雕饰精美,寓意丰富,具有传神之美。也反映出白族人崇尚自然,以自然为美的审美心理。这也符合我国古典美学特征。老子曰:“道法自然”,王充的元气自然论,“天地,含气之自然也”等等。这些都在大理白族民居建筑艺术中得到充分体现。“粉壁画墙”的形式别具特色。白族尚白,在白色的墙壁上,书法配上山水花鸟等国画,白墙蓝色花纹,淡雅美观,而具意蕴。建筑造型的个性是建筑视觉美和独具风格的基础是审美价值的重要体现。白族民居多为封闭式建筑,材料多土木结构的砖瓦房,极富装饰,对称均衡,典雅庄重,有节韵律感,色彩淡雅,形成清心悦目,优美和谐的居住环境,体现出静谧素雅,与世无争的含蓄美。
大理白族民居建筑艺术传承与创新
关键字:文化遗产 历史文化名城 历史文化街区
中图分类号:G文献标识码: A
一、关于文化遗产
1.文化遗产的定义
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在1972年召开的第十七届会议上,制定了《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该公约将“文化遗产”正式确定为直接保护对象。公约的第1条对“文化遗产”一词进行了界定:“在本公约中,以下各项为‘文化遗产’:文物,即从历史、艺术或科学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世价值的建筑物、碑雕和碑画、考古物体的成分或结构、铭文、窟洞以及联合体;建筑群,即从历史、艺术或科学角度看,在建筑式样、分布或与环境景色结合方面,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单立或连接的建筑群;遗址,即从历史、审美、人种学或人类学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人类工程或自然与人联合工程以及考古遗址等地方。”然而,该条并未对“文化遗产”的内涵加以明确规定,仅用列举的方式确定了公约保护范围内的文化遗产”,我们只能从其列举的范围看出,公约所认定的“文化遗产”都是从历史、艺术或科学角度来看具有突出的普世价值的大型不可移动文化财产。
2.国内对文化遗产的保护
在2014年6月召开的第38届世界遗产大会上,中国世界遗产的总数已达47项,继续稳居世界第二位。作为文化遗产大国,中国在文化遗产保护的工作中付出了巨大的努力。对于文物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不断完善,在城市的规划与发展中,也强调了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性。国家历史文化名城是1982年根据北京大学侯仁之、建设部郑孝燮和故宫博物院单士元三位先生提议而建立的一种文物保护机制。国务院把对于保存文物特别丰富且具有重大历史价值或者革命意义的城市,核定公布为“历史文化名城”,截止2014年8月17日为止,国务院已将125座城市列为中国历史文化名城。
二、申请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与文化遗产保护的关系
1.历史文化名城数量不断增长的原因
自国务院1982年公布第一批历史文化名城共计24座城市以来,申报成为历史文化名城的城市数量在不断增长。实际上,申报历史文化名城的道路对于许多拥有悠久历史的城市来说,是非常不易的。金华市的“申名”之路走了整整十年,邯郸市连续申报了两届,位于丝绸之路上的金城兰州自2002年开始申报至今未能如愿。笔者总结了申报城市的申请理由:
首先,这些城市具有悠久的历史及文化传统,有一定数量的实体文物和史料记载可以证明。其次,申报成功后有助于扩大城市影响力,带来可观的经济效益;同时有助于增强城市的竞争力,提升文化软实力。再次,许多历史悠久的城市在建设发展中,急功近利的大拆大建,忽视了对文化遗产的保护,使得许多历史遗存消失殆尽。文物保护机构为了保护仅存的文化遗产,得到相关经济与舆论支持。以申报历史文化名城为契机推动当地文化遗存保护工作获得政策及经济上的支
持。
2.历史文化名城的文化遗产保护
成为历史文化名城的城市多了一张珍贵的“名片”,带来很多可观的经济效益同时也促进了对文化遗产的进一步保护。然而,近年来一些名城的文化遗产被破坏的消息却也屡见报端。
在申请历史文化名城的申报条件中,有一条硬性规定倍受争议即申报历史文化名城必须有两个历史文化街区。这项标准让很多“申名”的城市因为历史街区的数量不够迟迟得不到认可。但是根据媒体统计,全国100多个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中,将近20个没有历史文化街区,18个仅有一座历史街区,近一半历史文化街区不合格。我们经常可以在媒体上看到很多名城的文化遗产被破坏,也会看到一些申名的城市不惜重金“打造”历史文化街区。这样的结果当然不是设立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初衷。鉴于现阶段出现的这些问题需要反思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局限性。
3.还在申报过程中的“历史文化名城”
非常遗憾的是,像辽宁的辽阳市、山西的临汾市、江西的九江市、湖南的常德市、甘肃的兰州市等都不是历史文化名城,这些城市在历史上具有一定的影响力,但由于没有受到很好的保护,至今国务院没有承认他们是国家历史文化名城。
为了申报历史文化名城,许多申报条件不充分的城市开始进行长达数年的准备。例如兰州,由于历史文化街区数量没有满足申报条件,当地政府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对可以“成为”历史文化街区的地方进行“保护性”改造。类似的情况在中国本土的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屡见不鲜。从前几年被专家和媒体批判的“假古董”街区,到最近几年某些地方为申报世界文化遗产,对当地百姓进行大规模强制性移民安置或实施大规模改造的做法一样,这种以保护之名的改造方式始终倍受争议。
申报历史文化名城总体上对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有着巨大促进作用的,但与此同时暴露出的问题也表明了保护方法的局限。
三、关于申报历史文化名城中出现的保护方法的局限性
越来越多的专家学者开始关注现有文化遗产保护方法的局限性。关注点逐渐从关注遗产物质本身转向考虑与其周围环境所构成的完整的遗产体系。特别要考虑文化遗产本身与城市其他要素以及当地文化认知的关系。
在很多城市的申报理由中,我们经常看到该城市所总结的文物保护单位的数量,省级文保单位、各类珍贵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数量,以及是否被收入世界文化遗产名录等。
不难看出,申请历史文化名城需要大量的“物证”。因此,出现了一些孤立片面的对历史遗产的价值判断。例如把文化遗产分为各种等级,注重文化遗产的知名度和经济价值,往往会出现保护方式的“偏心”与过犹不及。在缺少系统保护方法以及缺乏提升保护城市整体风貌的意识之下,往往是国家级的文保单位倍受重视,级别不高的难逃被破坏拆毁的命运。
在申报历史文化名城的城市中,申请的时间短则一个申报周期,长则十多年。在这样的申报过程中,我们可以看到许多城市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的努力,但同时也暴露出一些值得我们思考的问题。
1.文化遗产的价值判断出现偏差
历史文化名城的申请条件中第一条就明确表示需要保存文物特别丰富。文化遗产(文物)的价值评定是由专业人士进行评估的,评选条件无外乎是强调文化遗产的完整、独一无二与历史悠久。然而这些自上而下的评选条件是由专业人士认定的。并不是文化遗产自身价值决定的,这种评选条件将文物本身视为唯一保护对象,忽略了其周边社会环境与人文风俗。脱离了社会环境的文化遗产,与当地文化传承者以及日常生活逐渐远离。反而不利于文化遗产的继续发展和传承。
如图1中的文物保护单位,虽然在高层住宅区旁边得以被保存下来,周边修建了护栏,但是它所传达给人的信息除了这是一个文物外,无法得知关于它的文化历史背景或是场所意义。这样的保护做法很常见,在很多历史文化名城中也会看到这样的现象,但是这种做法忽视并且破坏了文物本身内在价值以及与社会活动之间的相互依存关系。这样的保护均是在破坏了周边的环境和日常居住形式后产生的,往往忽视了文化遗产本身价值存在的合理性与社会意义。由于已经失去了文化遗产存在的精神意义,这样的文化遗产也就失去了最重要的社会与经济价值,不再是城市生活的一部分,便失去了它最本来的价值。
2.忽视了地域文化的认同在文化遗产保护中的重要作用
丹尼斯拜恩Denis Byrne[1]认为当我们评价场所的社会重要性的时候,我们需要了解(这个场所)对当地人的意义。只有这样,我们才会从当地人的角度保护好这个场所以及它被赋予的意义,而不是为了一些显而易见的原因而保护这个场所。
曼森[2]特别指出,在评估过程中最需要被了解的问题包括哪些是需要被保留的文化资源和集体记忆,以及它们对当地人而言的意义。
大卫・楼恩索Lowenthal, David[3]指出现如今的文化遗产是所有我们个人和集体的认知。被认为是每个个体合法的遗产。
“名城”申报条件中强调该城市在历史上的重要影响,或者能够集中反映本地区建筑的文化特色、民族特色。但是在实际的保护中,注重历史影响的前提是历史价值,往往忽略了地域文化认同或者是集体记忆与身份认同。一些对当地人赋有意义的认同感与归属感极强的的文化遗产并不能作为申报依据。举例来说,作为丝绸之路上的重要城市兰州,所拥有的白塔山历史建筑群,其历史意义(为纪念觐见成吉思汗而病故在兰州的一位喇嘛而建造),时代意义(白塔山在上世纪50年代还是是荒山,现在的植被茂盛郁郁葱葱见证了兰州人民辛勤植树造林历史),但是他却并不能成为申报的依据。因为评判者并不会从身份认同或者是集体记忆的角度出发去衡量文化遗产的价值。
这种情况之所以会出现,是因为文化遗产价值的评定中主要关注
文化遗产的历史价值,然而历史与未来的划分点并没有明确的界限,而是一个不断发展动态的过程,一味的保护年代久远的文化遗产忽视近代或者现代的具有特殊价值的文化遗产,忽视地域文化以及当地百姓身份的认同成为大多数城市的通病。那些动态过程中的建设都代表了特定年代的传统或特色。更有当地居民的认同感和身份感。不同时代的建设也有成为未来城市遗产的组成部分。这些新的建设同样是文化遗产的继承和发展。积极的保护方式不应当是只保护历史悠久的文化遗产。更要关注文化遗产的不断动态发展以及当地群众的身份认同。
3.忽视了遗产的场所精神并影响其可持续发展
丹尼斯拜恩Denis Byrne认为:当一代人继承了被上一代人塑造的场所,他们不会直接的接纳,而是会重新阐释这个场所的意义。所以,场所的重要性会随时间而变化。换句话说,一个场所的社会意义不应该被理解成是一个社会事实,而应该是一个社会过程。例如,中国很多城市中城隍庙的演变。中国古代县级以上城市毫无例外都有祭祀城隍的城隍庙,但是保存到今天的寥寥无几。现如今的城隍庙其建筑形式大多保留着历史建筑的形式和格局,虽然不同城市的城隍庙在如今都承担不一样的功能。但是人气始终不减。这是因为建筑遗产的生命力依赖于当地文化以及场所。但在“名城”申报条件中,并不是所有的城隍庙都能够被认定为文化遗产,申报条件要求建筑应该保留着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仅仅是出于对物质形态上和产生时间上的要求,却没有去评判它的社会意义和场所精神。
文化遗产的价值是有条件的,并不是完全客观的,它的价值不是简单的定义或者是固定永不改变的。例如城隍庙的价值不是永远的被固定在它的历史意义中(历史上城隍庙是城市的守护神)随着时代的变迁涵盖了宗教、商贸交易、集会、文化传播等多种价值。不同城市的城隍庙现在所承担的功能各有不同,例如兰州的城隍庙现如今是工人文化活动中心,上海的城隍庙现在是传统的商贸集会市场。这些不断演变的功能并没有丧失城隍庙作为文化遗产的价值。在变化中它见证了社会的发展并一同演进,自身的变化展示了文化遗产的动态性与时代性。这些文化遗产的珍贵之处在于它们始终拥有场所精神并不断动态演进发展。
“名城”的申报条件忽略了文化遗产的场所精神与社会发展过程,也致使失去固有价值但还保存场所精神的文化遗产不能作为评判标准得不到相应的保护。
结语
我国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在取得一定成绩的同时也出现一些问题。我们需要审视现阶段的保护方法的局限性。文化遗产不应只代表着固定的历史,更应该是和社会、环境以及文化活动互相作用的产物。并且需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不断持续的孕育社会文化与环境。在对文化遗产的涵义有更为深刻的理解下,才能将文化遗产保护的重点不仅拘泥于遗产本身,更应当去着眼在当下和未来。同时也需要注重地域文化的认同以及文化遗产保护中场所精神的重要作用。
参考文献:
1)丹尼斯・拜恩:《遗产作为一种社会活动》,载贯汉姆・法尔克劳福、让德尼・哈尔斯、约翰・杰姆森、约翰・斯格菲尔主编:《遗产文集》,如斯莱格出版社,2008年,第149-174页。
2)阮岛・曼森:《保护规划中的价值评估:方法和选择》,载贯汉姆・法尔克劳福、让德尼・哈尔斯、约翰・杰姆森、约翰・斯格菲尔主编:《遗产文集》,如斯莱格出版社,2008年,第99-124页。
3)大卫・楼恩索:《身份认同,遗产和历史》,载约翰・吉利斯主编
4)约翰・吉利斯:《记忆和身份认同:这种关系的历史》,载约翰・吉利斯主编:《纪念:国家认同的政治性》,普林斯顿大学出版社,1994年,第3-24页。
Gillis, John. R. (1994). Memory and identity: The history of a relationship. In J. R. Gillis (Ed.), Commemorations. The politics of national identity, pp.3-24. Princeton: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5)赛塔・娄:《场所的文化保护》,载玛丽・哈佛特主编:《文化保护:一种新的有关遗产的讨论》,伊利诺伊大学出版社,1994年,第66-77页。
关键词:历史文化;整体保护;自然环境;莲花山
Abstract:Embarks from the historical culture whole protection idea, divides the near modern history culture protection development into the monomer to the block, the block to the cities, the historical culture and the natural environment whole protects three times. Take“the Guangzhou Panyu area Lianhua history culture protectorate plan”as the example, the discussion history culture and the natural environment whole protection idea and the method practice application.
Key words:historical culture;whole protection;natural environment;lianhua
中图分类号:C912.8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4144(2012)-10-47(4)
引言
历史文化保护区,是指经国家有关部门、省、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的文物古迹比较集中,能较完整地反映某一历史时期的传统风貌和地方民族特色,具有较高历史文化价值的街区、镇、村、建筑群等。对历史文化保护区的保护思路,大体经历了从文物古迹本身的“博物馆”式的保护、历史街区或地段的协调保护、历史城镇与周边地区自然环境的整体保护三个阶段。本文以广州市番禺区莲花山历史文化保护区规划为例,探讨自然环境与历史文化整体保护的理念与方法,认为自然环境与历史文化的整体保护理念可以为我国其他历史文化保护区的保护提供新的思路。
1 历史文化整体保护的理念与方法
从历史文化整体保护的理念来看,“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内容由文物建筑向历史地段、街区不断拓展,保护与城市规划开始走向结合;对历史环境越来越强调和保护范围的日益扩大:从单体到街区,由街区又扩大到城镇。又进而兼及文化景观(cultural landscape)、遗产区域(heritage area)”(李伟,2004)。由此可见,整体保护理念的形成分为三个阶段:单体到街区时期、街区到城镇时期、历史文化与自然环境的整体保护时期。
1.1 单体到街区时期
1933年,《雅典》提出保护“有历史价值的建筑和地区”,对“有历史价值的古建筑均应妥为保存,不可加以破坏”,强调对文物建筑的保护。1962年法国率先颁布了保护历史地段的《马尔罗法令》,又称《历史街区保护法令》。历史地段,尤其是历史街区的性质和文物建筑有所不同,保护的原则方法也起了相应的变化,意味着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不仅涉及物质实体环境,还进一步包含了人文环境,使之同城市社会经济生活的关系更加紧密。1964年,《威尼斯》扩大了文物古迹的概念,提出保护“不仅包括单个建筑物,而且包括能够从中找出一种独特的文明,一种有意义的发展或一个历史事件见证的城市或乡村环境”。 从《雅典》到《威尼斯》,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完成了从文物建筑单体的保护到历史街区保护的过渡。
1.2 街区到城镇时期
1976年,《内罗毕建议》指出历史地段的保护包括“史前遗址,历史城镇,老城区,老村庄,老村落以及相似的古迹群”等广泛内容,维持历史或传统地区及环境,并使它们重新获得活力。扩展了历史地段的范围,提出了历史城镇的概念。从《威尼斯》到《内罗毕建议》,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完成了从历史街区的保护到历史城镇整体保护的转变。
1.3 历史文化与自然环境整体保护时期
1968年,“世界遗产保护”白宫会议,开始重视自然和文化保护相结合,呼吁保护世界的自然风景区和文化遗产,这是公开发表的官方关于文化和自然遗产合二为一的最早声音之一。1972年,《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正式把自然遗产和文化遗产一起作为具有普遍价值的遗产加以保护。1987年,《华盛顿》在总结《威尼斯》二十多年来各国环境保护的理论与实践经验基础上,确定了历史地段以及更大范围的历史城镇、城区的保护意义与作用、保护原则与方法等,提出“一切城市,社区,不论是长期逐渐发展起来的,还是有意创建的,都是历史上各种各样的社会的表现。所涉及的历史地区,不论大小,其中包括城市,城镇以及历史中心或居住区,及其自然、人工的环境”。在历史文化整体保护方面,我国起步较晚。2007年,国务院颁布《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提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应当整体保护,保持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空间尺度,不得改变与其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观和环境”。明确了历史文化与自然景观、环境的整体保护理念,为历史文化保护区的规划编制、实施管理提供了法定依据。
内容摘要:历史文化遗产开发和保护投融资已有初步发展,当前经营中普遍存在的问题是:融资渠道单一,缺少专业融资机构,并且融资渠道很不顺畅,与社会资本市场结合松散。解决经费不足问题是历史文化遗产地旅游开发的瓶颈,应当借鉴国际上比较成熟,经典的融资模式;开拓适合当地实际的融资方式或渠道,立足政府主导型融资方式,成立专业融资机构,设立多元化的发展基金组织,直接利用资本市场融资,这样以充足的资金,促进历史文化遗产地旅游开发与保护建设。
关键词:历史文化遗产地 投融资
历史文化遗产地是独特的历史人文景观,那些经历过历朝历代积淀而幸存下来的历史文化遗产是人类历史的杰作,是一个地区人类经验和智慧的结晶,代表或表达着一个地区或城市诞生、发展和消亡的进程。历史文化遗产地代表的是区域形象和财富,保护文化遗产就是延续区域的民族性、独特性和时代性,这些独特的历史文化遗产不论在我国还是世界上其它国家,很多是以景区景点形式存在,像西欧的法国、意大利,旅游业依托文化遗产所产生的经济利润已成为国家的支柱产业。目前,我国历史文化遗产地的资源开发建设不足,可观赏性景观建设薄弱,偏远地区基本上呈现潜在的或半开发状态,严重制约了这一产业对地区经济的应有贡献。资金的有效筹措是历史文化遗产地的资源开发建设与保护的关键,因此在稳定原有投融资方式的基础上,进一步开拓新的投融资渠道。
研究热点与疏漏梳理
历史文化遗产地在当前更多地成为旅游开发的依托。伴随着观光旅游热的消退,历史文化遗产地转变为旅游资源的开发热点和旅游者的选择目标。大多数历史文化遗产具备着共同的特质,那就是潜在性和陈旧性,怎样把历史文化遗产资源的潜在性、陈旧性转变为旅游文化的资源性,进而把资源的优势转变为资本的财富。这类问题是近年来历史文化遗产地研究比较多的视域。比如,历史文化遗产地保护、合理开发、旅游发展,历史文化遗产地旅游经济可持续发展,通常这些研究主要侧重于城市文化遗产保护方面的思考,以及遗产地旅游开发的规划等。其实无论世界上其它地域或是针对中国的历史文化遗产都面临着一个严峻的问题―历史文化遗产地破坏、毁损程度严重。这样的话,无论旅游开发也好,保护也好,最基础、最关键的问题就是经费资金。历史文化遗产地开发、保护的前提就是足够资金的投入,保护不到位、旅游开发不成规模最直接的原因就是资金的短缺。那么投融资问题就成为决定着历史文化遗产地资源合理开发与系统保护成功的关键因素。而关于遗产地投融资方面的研究,基本上是缺位的,其原因主要在于三点。一是投融资的学者研究侧重于大中型企业的投融资问题;二是研究旅游资源的学者忙于资源的规划开发;三是虽然旅游业融资问题包含了银行贷款、发行股票、发行债券、股权置换、设立基金。但是历史文化遗产属于国有文化事业,关于文化保护的制度,限制了学者从投融资角度去研究历史文化遗产的资金问题。基于此,本文研究的切入点就放在历史文化遗产地开发与保护过程的投融资方面。
现实需求与背离
(一)历史文化遗产开发保护融资现状与存在的问题
历史文化遗产包括不同时期特有风貌的地上不可移动的文物建筑,也包括遗留在地下反映不同时代人们生活足迹的遗物。从保护的视角来看,历史文化遗产可分为三个层面:一是单体文物保护单位;二是历史文化街区;三是历史文化名城。单体文物包括古建筑、古墓葬、古遗址、石刻、名人故居和近现代有纪念意义的建筑物等。历史文化街区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公布的存留文物特别丰富,历史建筑集中成片、能够较完整和真实地体现传统格向和历史风貌,并具有一定规模的区域。历史文化名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规定,对“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并且具有重大历史价值或者革命纪念意义的城市,由国务院核定公布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
上述三个层面的历史文化遗产,根据各自的特点在开发保护过程中其投融资需求也不相同,但就目前来讲融资方面面临的共同问题分述如下:
1.融资渠道单一。由于历史文化遗产的文化事业性和社会公益性两个属性,决定了历史文化遗产的融资方式非常有限。一直以来,对政府财政依赖性比较强。文化是本民族历史文化积累和文明发展的标志所在,是地域文化实力的体现,对具体一个地区来说体现了目前和将来的综合实力。因此,不同级别的政府机构对其管辖也比较严格,市场经济因素影响较少,对历史文化遗产的旅游开发或保护投资也是由各级政府和机构来实施的。处于偏远地区的历史文化遗产地,由于交通不便、信息闭塞,当地又没有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支持,缺乏完善的配套基础设施和环境条件,大投资环境较差,社会资金很难被吸引进来。
2.缺少专业融资机构。历史文化遗产地每一个开发建设保护项目都是在当地政府组织指导下实施的,遗产项目的融资基本上由政府替代,政府充当融资机构,其优势的一面是具有较强的号召力和可信度,可吸引社会资金投向遗产地的开发保护,并通过约束性政策来规范投资者的经营行为;劣势的一面就是各级政府的财力很有限,历史文化遗产的开发保护投资大,周期长,风险大,难以迅速扩大规模,并且也给政府带来财政风险,政府融资的效益、抗风险性明显不如专业的融资机构。
3.融资渠道不顺畅。一般来讲,目前尚未开发建设的历史文化遗产多处于老、少、边、穷地区,交通、通讯、能源等基础设施建设条件比较落后,整体投资环境较差,加上新开发项目投资大,周期长,风险大,回报率低,投资吸引力也就比较弱。一方面,我国金融体制中小融资机构、私企性质的融资机构难以进入,另一方面,政府管理层面融资观念认识滞后,也很少有社会资金被正确引导到历史文化建设中去。投资者得不到投资项目,遗产地项目拥有者寻找不到投资者,社会资本和历史文化遗产之间缺少一座能沟通的桥梁。
4.与资本市场结合松散。历史文化遗产筹资渠道主要集中在政府财政主导型融资机构和银行主导型融资中。近年来特别是对银行贷款资金和国家扶贫抉择资金依赖性较大,在国内历史文化遗产项目中很少直接利用资本市场融资,比如像股票上市、债券发行基本上很少触及。在国际上,由于我国历史文化遗产开发保护历史较短,除了少数规模大、知名度高的历史文化遗产,最近几年报世界历史文化遗产取得一定的保护经费之外,大部分历史文化遗产拥有机构开展国际合作、利用国际援助的意识比较薄弱,经验也相对缺乏,基本上只是依赖本土的投融资力量。
(二)国际典型融资方式
历史文化遗产融资在国际上运营已经很成熟,比较常见的典型融资方式主要有以下5种方式:
一是BOT融资方式。这种方式主要是建设―经营―转让。也就是政府在给予某些公司项目建设的特许权时所采用的方式。这一方式是部分私人合伙人或者某些财团自己融资开发建设取得许可的项目,在合约规定时期内进行经营,期满后再将此项目转让给政府。
二是TOT融资模式。主要适用于已经建设成功投入运营的项目。这一方式程序是转让―经营―转让。这类需要融资的机构多数是公营机构。项目所属机构把已经建设的项目特许权移交给私营机构经营,接收经营的私营机构根据对所接受项目在今后若干年内现金流量的评估核算,一次性付给公营机构费用。经营期满后,再把项目移交给原公营机构。
三是BTO融资方式。这一方式主要程序是建设―转让―运营。也就是由政府或政府机构与投资人发起组建的项目公司,签订特许经营合同,允许项目公司对项目进行融资建设,建成以后,按照协议规定,政府或机构一次或分次付款,把项目所有权收购回来,并组织运营或管理。
四是ABS融资方式。这一方式主要是指国外债券和国内证券市场。ABS的资产拥有者或企业或银行,通过特设信托机构和其它相互关联的金融机构,将其不流通的存量资产或可预见的未来有稳定的现金流入转变成资本市场上可流通的证券销售给投资者。
五是PPP模式。这是一个完整的项目融资概念。与其它几种不太相同的是对项目的组织机构设置提出了新的模式。这一模式主要是采用项目特许经营权的方式进行结构融资,强调项目的选择、政府角色的转换、合理的风险分担结构设计、建立建全相关的法律法规,最终形成有效的监管机构。
这些国际上的通用融资方式,运营成熟,利弊清晰,历史文化遗产的旅游开发建设,可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选择适当的融资方式。
融资方式拓展及对策
历史文化遗产建设保护中,资金的融入需要选择多种融资方式,但是,我国目前大多数历史文化遗产主要依靠国家有限的公共投入和一定的经营性收入,特别是贫困偏远地区,很难获得以盈利为目的的商业投资的青睐。因此,一段时期内,争取国家政府的投资还是必要的。为了使历史文化遗产的旅游开发保护能够持续稳定的发展,在巩固稳定有效投资方式下,还要积极拓展新的融资渠道和方式。
政府主导型融资。历史文化遗产旅游开发与保护,非盈利性的社会公益成份较多,通常主要是为社会提供精神文化服务,市场对其调控的力度和空间都很有限,在自身积累比较微薄的情景下,很难支持保护开发过程中的资金需求。因此争取政府公共财政投入的融资方式应该占一定的地位。虽然随着市场体制的建立和发展,社会多元赞助方式在历史文化事业的发展中提供了大量的资金,可是就历史文化遗产建设保护的公益性而言,社会投资的各种形式投入,其投资目的和投资方向通常受投资者的主观偏好、利益维系的影响,在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建设进程中不会按照社会需求的轻重依次来投资。所以,比较来说,政府财政投资方式更具有倾向性和稳定性。因此,在开拓社会各种融资方式的同时,应当让各级政府的投资占有一定的地位。
成立专业招商融资机构。把政府主导型招商引资转化为市场主导型的招商引资。专业化的融资机构来组织运作相应的商业化事业,针对性强,成功率高,成本也相对低一些,也能够把政府从具体复杂的经济事务中解脱出来,真正实现由管理型到服务型转换。组建资产经营类管理公司,可以推动潜在资产的资本化,既可有效地促进区域内融资运作,又可站在区域整体高度进行资金的运作与管理。
设立发展基金。各种各样的发展基金是国际上用来筹集文化遗产事业资金的有效手段。非盈利性的半官方或民间基金组织,可以最大限度地吸纳政府、企业、财团和个人等多方面的资金投入。在国外,像美国大部分博物馆能保持财务状况稳定,就与基金引入方式有关,一个文化项目往往有多种基金配合运行。遗产彩票基金是一种永久性的理想融资方式,英国、意大利基金彩票已成为最大的文化遗产保护资金投资组织。当前我国历史文化方面的基金会形式运作尚在尝试之中,应加大引导力度,促进基金会的形成。
利用资本市场直接融资。采取措施鼓励和引导企业发行股票和债券,通过企业上市、项目或资产重组、联合投资、发行债券等形式增加旅游投资,开拓直接融资渠道。资本市场直接融资主要有发行债券、资产证券化、项目融资和资产出让四种方式。
采用国外典型的融资模式。国际上比较典型的融资模式主要有前文所述的BOT、TOT、BTO、ABS和PPP模式。在运用于历史文化遗产的初期,可以先采用PPP模式,起步再向TOT过渡,最后采用BOT融资方式。这样分步借鉴实施国外融资模式,可以降低尝试过程中的风险,比如PPP模式既不涉及经营权的转让,又不存在产权和股权问题,TOT只涉及经营权转让,不涉及股权和产权问题,可以避免BOT中所包含的大量风险与矛盾,比较容易使双方达成协议。不管是金融机构、基金组织和私人资本都有机会参与投资,历史文化遗产的融资渠道会更广泛,取得效益也会更好。
参考文献:
1.林晨.遗产地的保护和实现开发与旅游发展[J].山西建筑,2010(1)
2.王星光,贾兵强.中原历史文化遗产旅游经济可持续发展的SWOT分析[J].江苏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3)
3.单霁翔.关于城市文化遗产保护的思考[J].人民论坛,2010(9)
4.赵恒伯.我国旅游投资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J].江西社会科学,2004(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