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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妇女保护法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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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妇女保护法

第1篇:未成年妇女保护法范文

《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宪法》中有具体的保护未成年人的规定条文,其中第四十六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其他法律中关于未成年人各项权利的规定,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据,其中主要包括《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义务教育法》,《母婴保健法》,《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刑法》和《刑事诉讼法》,《民法通则 》等。

(来源:文章屋网 )

第2篇:未成年妇女保护法范文

2007年中国矿业大学(徐州)常宇庆向三名同班同学投放有毒物质铊,2009年吉林农业大学学生郭力维杀死室友赵某,2013年4月,复旦大学医学院研究生黄洋被其室友林某在饮水机中投毒而身亡。这些校园的暴力和血腥案件,折射出我国校园安全的法律漏洞,由此笔者对惩治校园犯罪的相关法律制度提出三点构想。

一、制定专门的《校园安全保障法》

我国现有的保护未成年的立法,散见于《民法通则》、《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法》、《教师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各种法律法规,这些对于在未成人在校园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仅仅做了倡导性、指导性的规定,内容抽象、空洞,在实际中没有得到完全的落实。如《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2条:“学校……应当建立安全制度“,第40条“学校……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当优先救护未成年人。“

为了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提高防止和惩治校园犯罪的力度,笔者认为应该制定统一的《校园安全保障法》。首先应确定统一的执法主体,我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规定对违反保护未成年人的相关违法行为进行监管和查处的主体分别有公安机关、出版行政部门、工商行政部门、文化行政部门等部门,这种多头管理的方式对于法律的实施弊大于利。法国规定,校长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请警察到学校,帮助维持校园秩序。①事实上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42条也明确赋予了公安机关保护校园安全的义务。因而应由各级公安机关担任执法机关,具体实施可参照2010年《贵州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的做法,“在治安情况复杂的学校、幼儿园、托儿所设立警务室或者治安岗亭。“其次,我国原有的校园安保制度主要是针对高校,但实际上自杀、投毒、殴打、害、“擂肥“等恃强凌弱的事件在中小学也屡见不鲜,因此应借鉴美国的校园警察制度,扩大学校警务室的职责范围,从学前教育、义务教育到高等教育、成人教育,既配合校方维持校园的正常秩序,也对校园中的犯罪活动进行制止、打击、侦查和诉讼。

二、完善我国的教师法律制度,规范教师任职资格

我国校园频发暴力事件,有的是外来人员的预谋性违法犯罪活动,还有校内的学生和教师的犯罪活动。学生在学业压力大、情感受挫、模仿犯罪的好奇心理等因素驱动下极易冲动犯下错误,可是教师也被爆出了虐待、体罚、、猥亵学生的事件。因此,有必要重新审视教师的任职资格,规范教师队伍,从源头上真正的净化校园。

我国《教师法》第10条规定了我国实行教师资格制度,并规定了取得教师资格的条件。进而详细地规定了应当具备的相应学历,却对教师的思想素质、心理素质、教育教学能力等内在素质并没有细致规定。立法导向促使教师资格认定过程倚重于学历“一票否决制“,而忽略了其他更为重要的教师内在素质,可通过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相关条例,规范对教师的入职前的心理及品德测评并建立专门档案,定期进行师德调查、教学培训、心理辅导,帮助教师释放工作压力,提高其爱岗敬业的热情,减少教师在执业过程中的犯罪,真正起到教书育人的良性作用。

除了完善教师资格的取得制度,还应该规范教师资格的丧失机制,实际上我国很多教师是无证上岗的,取得教师证也是“终身制“,这样不利于提高教师的责任意识。根据《教师法》第14条“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教育主管部门应积极落实、严格把关,在全国范围内建立统一的教师资格认定信息化系统以便甄别,清理教师队伍。

三、统一未成年人的刑法罪名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41条“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害。“事实上很多教师利用未成年人的信任、反抗能力低等弱点,对儿童犯屡屡得手。如鲍某某利用教师身份便利,2年内、猥亵6名数十次,海南万宁小学校长带6名小学生开房,江苏射阳一初中老师两次与发生性关系,广州一处长猥亵、多名男童。

同样是儿童,有的被判罪,有的被判猥亵罪,实施同样罪行却面对不同的刑罚,这有悖于刑法的立法宗旨。《刑法》第236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妇女的……“,罪的对象只限于女性,而对男童的却只能被定罪为猥亵罪。实际上,世界上很多国家立法实践中都规定了强制罪(如台湾地区刑法第221条),这种类型的犯罪的受害人不限于妇女,其中的““包括了、等行为②。因而,应扩大我国罪的犯罪对象,对男性和女性平等保护。

第3篇:未成年妇女保护法范文

【如何撤销监护人资格】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3条规定,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但是,就撤销后怎么办的问题。要从是否有利于未成年人成长的角度考虑。如果亲生父母不能继续担任孩子的监护人,则法院需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或请求社会福利机构代为进行抚养教育等。

2017年颁布《民法总则》细化了细化未成年人监护规定,明确了父母失职到一定的程度,可以撤销其监护资格!

什么情况下可以撤销“不称职”父母的监护人资格

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1)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行为的;

(2)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并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的;

(3)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的。

七种情形可撤销监护人资格

关于撤销监护人资格,民法通则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主要涉及两方面,一是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一是不履行监护职责。意见根据这两个法律的规定,列举了七种严重情形。

根据意见,被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撤销其监护人资格:

1.害、出卖、遗弃、虐待、暴力伤害未成年人,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

2.将未成年人置于无人监管和照看的状态,导致未成年人面临死亡或者严重伤害危险,经教育不改的;

3.拒不履行监护职责长达六个月以上,导致未成年人流离失所或者生活无着的;

4.有吸毒、赌博、长期酗酒等恶习无法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或者因服刑等原因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致使未成年人处于困境或者危险状态的;

5.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经公安机关和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等部门三次以上批评教育拒不改正,严重影响未成年人正常生活和学习的;

6.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情节恶劣的;

7.有其他严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

但是意见也规定,申请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得判决恢复其监护人资格:害、出卖未成年人的;虐待、遗弃未成年人六个月以上、多次遗弃未成年人,并且造成重伤以上严重后果的;因监护侵害行为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谁有权申请撤销?

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去哪里申请撤销?

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

被撤销监护人资格后,还要履行抚养义务吗?

第4篇:未成年妇女保护法范文

1994年8月,36岁的张强(化名)在经人介绍与离异女田霞(化名)相识后,于同年9月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双方于1996年3月16日生育一子,张强在儿子出生后不久便按当时的计划生育政策做了绝育手术。2000年2月5日,孩子在车祸中死亡,由于望子心切,张强便于2000年8月3日与同在异地打工的先顺(化名)签订了一份“配种协议书”,在协议书中,张强委托先顺代自己为妻子“配种”,并要求先顺在成功后与其妻终止关系。协议签订当晚,张强不顾田霞反对,由自己在屋外“放哨”,让先顺强行与田霞发生了性关系。当年10月,张强在发现田霞怀孕后,安排田霞回家待产。2001年3月,田霞顺利生下一女孩,由于张强不满田霞生育女孩,加之田霞不愿按张强要求向先顺索取赔偿,于是张强至今既不给小孩取名,也不给小孩上户口,相反将田霞撵出家门。田霞在无奈的情况下,向法院起诉张、先二人,索要孩子的抚养费。对文中小孩的抚养费承担问题,研讨中我们产生如下两种意见。

不同观点

第一种意见:小孩的抚养费应由先顺和田霞共同承担。小孩系先顺和田霞发生性行为之后生育的孩子,田霞是小孩的亲生母亲,自然有抚养小孩的义务;先顺是小孩的亲生父亲,虽系非婚生子女,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19条第二款之规定“非婚生子女的生父,应负担子女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所以,在小孩已由田某抚养的情况下,如田某抚养小孩有困难,可以以小孩的监护人的名义,索要小孩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

第5篇:未成年妇女保护法范文

(1)首部

包括标题,当事人的身份事项和序言。标题写“离婚协议”或者“离婚协议书”。当事人的身份事项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住址、工作单位和职务或者职业。在序言中应交代订立离婚协议的目的、依据、程序等事项,例如,“为了登记离婚,结束已经死亡的婚姻,根据婚姻法和《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经过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达成如下离婚协议”

(2)正文

包括离婚的意思表示和理由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事项作出的约定。首先写明由于某方面的理由,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双方自愿离婚。然后写子女归哪方抚养,对方支付抚养费的数额、期限和方式;共同财产如何分割;现有住房归哪方居住等等。特别注意的是,对于具体财产的描述一定要详细且确定,从描述中能清楚无误地判断是什么财产。

(3)尾部

包括对协议本身的说明各当事人署名以及订立该协议的日期。对协议本身的说明主要是本协议的份数、存留处所和生效日期。双方可以约定该协议自公证之日起生效,如无此约定,则从签字之日起生效。

第6篇:未成年妇女保护法范文

2018年,医药高新区工会紧紧围绕市总工会关于女职工四季关爱活动的要求,为进一步拓展女职工“春送岗位、夏送清凉、秋季助学、冬送温暖”四季帮扶活动,以着力提高女职工的整体素质为重点,加大维权力度,强化自身建设,积极探索女职工工作的改革和创新。主要开展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注重宣传教育,营造妇女工作的良好氛围

一是区妇联和周山河街区工会联合开展开展了以“心系女职工,绽放半边天”为主题的《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学习宣传活动;各园(街)区开展以女职工维权宣传活动、女职工维权法律知识专题座谈会为重点内容的女职工维权行动月活动,进一步推动高新区保护女职工权益法律法规贯彻落实,引导女职工遵法学法、守法用法,敢于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二是引导各级妇女组织采取各种形式大力宣传《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进一步增强了广大妇女群众的法律意识。

二、积极开展活动,增强妇女工作影响力和吸引力

一是成功举办以“青春激扬中国梦,芳华绽放新时代”为主题的迎三八职工风采展示活动,共筛选出各园区、镇街及区相关部门单位选送的12个节目参加演出,全面展示了医药高新区职工的精神风貌和岗位风采,激励广大干部群众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为医药高新区加快实现“十年三步走、力争双一流”目标而拼搏奋斗。二是联合中国银行泰州分行、中海油气(泰州)石化有限公司联合举办“520-转角遇到爱”单身职工联谊会,为青年女职工搭建了一个展示自我、拓宽交际的平台,帮助青年女职工拓展朋友圈、组建小家庭,安心工作、幸福生活。三是深入推进创先争优活动,开展“最美家庭”、“最美庭院”、“平安家庭”等表彰评比活动,以先进典型的事迹激励更多的妇女参与到和谐社会的建设中来,营造出一个学先进、赶先进、争先进的社会氛围,促进社会风气的良性发展。四是各社区举行丰富多彩的公益活动,如科学育婴讲座、插花培训、烘焙兴趣课堂等,通过活动培养社区女性居民和女职工知美、爱美、尚美、懂美的生活情趣,展示全区妇女健康文明、积极向上的精神风貌,营造了温馨和谐的社区氛围。

三、关注弱势群体,做好妇女和贫困儿童的关爱工作

一是开展“粉红丝带”女职工特别关爱行动。其中,明珠街道工会组织联合苏中印刷有限公司开展了主题为“关爱女性健康,传递丝丝真情”的女职工乳腺健康关爱活动;泰州医药园区总工会邀请市妇幼医院专家到江苏大同盟制药有限公司开展了“粉红丝带”女性健康知识讲座活动;凤凰街道工会邀请人民医院妇科资深专家到泰州泰帆工业用布有限公司为全体女职工开展女性健康知识宣讲;寺巷街道工会、卫计办邀请“粉红丝带”健康志愿者在泰州日顺电器发展有限公司为企业妇女职工开展“粉红丝带,关爱女性健康”主题活动。进一步关爱广大女职工的身体健康,宣传普及女性健康知识,提高女性健康水平。二是推进“爱心助单、亲情助学”系列行动,加快推进落实女职工“五件实事”。凤凰街道联合塘湾学校召集单亲困难女职工和女农民工子女开展了形式多样、生动活泼的暑期兴趣爱好培训活动,关心帮扶他们的生活和学习,关注他们的心理健康和品格培养;开展“七彩夏日,点亮梦想”活动,在志愿者们的带领下,组织13名贫困家庭孩子参观医药城、观看电影、畅游药城邻里中心书屋,让贫困孩子增加生活体验,开拓眼界,启迪他们努力奔向星光未来;举办“与梦童行”成长夏令营,让孩子领略了大自然的魅力,也让他们在活动中学会了感恩、学会了互助,开拓了视野、锻炼了意志。三是关心和关爱贫困妇女,联合工会保障部门,各镇街妇联利用春节、“三八”妇女节等机会,开展为贫困妇女献爱心和贫困妇女帮扶活动,为贫困妇女送去慰问金和慰问品。

第7篇:未成年妇女保护法范文

    一、奸幼女案件的特点

    2001年至2003年7月,三分院辖区两级院共受理公安机关移送奸幼女犯罪案件86件88人,占刑事案件受理总数的2%.其中,经审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83件85人,不起诉3件3人,审理后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决82件84人(除1件正在审理之中),有罪判决率100%,所办理案件呈现以下几个特点:

    1、总体呈逐年上升趋势。2001年两级院共受理32件32人,2002年共受理35件37人,今年以来共受理19件19人,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

    2、犯罪嫌疑人以文化程度较低的文盲、半文盲农民为主。共有农民犯罪嫌疑人73人,占该类犯罪的83%;其中初中及其以下文化67人,占91.8%;高中及以上文化6人,仅占8.2%.

    3、经济落后的农村偏远地区为主要案发地区域。发生在经济落后的农村偏远地区共有69件,占该类案件数的80.2%.犯罪分子通常选择自己熟悉的邻居、本村社的幼女作为奸对象实施奸。

    4、受害者年龄小,自我防范能力差。涉案受害幼女中,10岁以下的共有49人,占该类案件受害者人数的45.7%,其中年龄最小的仅4岁,普遍缺乏自我防范能力。

    5、受害者以学生居多。受害者中,以中、小学生居多,

    共73人,占该类案件受害人数的66.5%,其中小学生61人(且大多数为小学1-3年级女生),占学生人数的83.6%.

    6、村校老师奸学生犯罪突出。两年多来,共发生在

    三分院辖区的村校教师奸幼女案8起,占该类犯罪的9.3%,行为人多以打扫卫生、批改作业、谈话等为名,采取威胁、暴力等手段实施奸。尽管这部分案件数量不是太多,但因教师职业的特殊性,一名犯罪分子所侵害的受害者对象往往人数较多,其犯罪性质非常恶劣,社会危害性特别大,造成的后果也极其严重。如石XX案中,石利用担任班主任老师的便利条件,先后奸所在班级的学生9名20多人次,使得受害学生的身体、身心健康均受到极大摧残,许多学生有书不能读,有学不能上,造成极坏的社会影响。

    二、奸幼女案件的原因

    1、法律意识淡薄。三分院辖区两级检察院大多属于国家级、省级贫困区(市)、县,经济不发达,农村经济十分落后,一方面很大部分嫌疑人自身文化程度低,处于文盲、半文盲状况,自然也就谈不上知法、懂法和守法了,有的嫌疑人认为只要幼女不反抗就可以和她们发生性关系。如申XX案中,申某为寻求性满足,竟然从自己亲生女儿5岁时开始,在长达6年的时间里,长期奸自己的女儿,其行为着实令人心惊,但申却并不认为这也是犯罪。另一方面,受害者及其监护人缺乏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和家人的法律意识,缺乏对办案工作的协调与配合,致使犯罪分子长期作案、屡次作案,导致案件多发。这类案件往往因报案不及时,有的证据由于时过境迁,无法提取,难于固定,不利于打击犯罪。如李XX案中,有名受害者的家长在杀年猪后叫女儿送肉到学校给李,而李却利用这个机会将该女孩,女儿回家后精神萎靡不振,父母却未引起注意,母亲在为其洗内裤时发现有血迹,也一点没有引起警觉,致使其女儿在以后长达一年的时间里多次被李奸。正是由于受害者没有及时告发,致使一些重要证据无法收集,加上有的家长为了名声,非但不积极配合调查取证,反而指使孩子在公安机关和检察院调查取证时否认被李X奸的事实,给证据固定带来困难,致使李最终仅仅被判处有期徒刑20年。

    2、受害者自我防范意识差。一是受害者年龄太小,缺乏对性知识的最起码了解和认识,致使其遭到害时,缺乏辨认和必要的抵抗,多数受害者没有防护意识和防范能力,客观上使实施奸幼女的犯罪嫌分子很容易得逞;二是受害者被奸后,不是及时、主动地告诉自己的父母或学校,有的是在性器官肿痛迫不得已时才告诉家长,有的是则是在父母为她们洗澡或其他偶然情况下才得以发现,从而使犯罪分子屡次作案,长期逍遥法外,导致案件多发。

    3、监护人缺乏监护意识,导致监护失控。首先,大多数受害者的家长及其监护人,只注重孩子的学习成绩,而缺乏对孩子身心健康的关心,对孩子的异常情况和反应也积少关注,缺乏监护意识。其次,有的家长在知道孩子受到伤害后,由于受传统观念的影响,怕坏了名声影响孩子今后的家庭、婚姻,从而放弃对孩子的保护,没有尽到起码的监护职责,致使犯罪分子为所欲为,屡屡得手;第三,受害者父母或外出打工挣钱,或忙于生意,或夫妻离异而无暇顾及,使受害孩子常常一人在家,其父母或有监护职责的监护人出现监护失控,给犯罪分子作案留下可乘之机。如石XX案中,一名受害学生被奸后即回家告诉了自己的父母,但其父母找到石,在石不承认的情况下,这个学生的家长也就没有再作进一步的追问,直到后来另一位受害女生告知父母到公安机关报案后,此案才得以案发、侦破;而彭XX、传XX等案中的受害者父母则长期在外打工,根本无力监护,对孩子的监护完全处于失控状态。

    4、受"黄毒"的影响。近年来,辖区因受"黄毒"的影响发生的奸幼女案件9件9人,占该类犯罪的10.2%,主要是受不良网吧和黄色影片、黄色影碟、黄色表演及书刊的影响,进而盲目模仿,误入歧途,成为诱发奸幼女案件的原因之一。

    5、经济条件差,生活水平低。由于农村经济条件差,人们的生活水平低,加上年龄、知识水平、认识能力等方面的客观因素和现实生活中"金钱至上、物欲第一"不良社会风气的影响,犯罪分子通常利用幼女年幼无知,好吃贪玩的特点,以给钱、买零食等为诱饵,从而达到奸目的。

    6、邻里纠纷、父辈恩怨。如冯XX案中,冯因为怀疑自己坐牢是邻居告发的结果,于是出狱后,怀着报复的主观心态,采取灌酒等极其恶劣的手段对邻居家的孩子实施奸,造成该幼女大出血的严重后果。

    三、对策及建议

    1、加强法制教育,增强对幼女的保护意识。针对农村经济欠发达和农民受教育程度低的特点,要切实以"四五"普法教育为契机,深入开展普法教育,加大《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妇女权益保护法》的宣传力度。普法教育要形式多样、寓教于乐、切合实际,经常做到送法下乡,让群众知法、懂法、守法,有效增强广大村民的法制意识和法制观念,有效增强对幼女的保护意识。

    2、加强孩子性知识的启蒙教育,增强幼女的自我防范意识,提高防范能力。父母、学校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向孩子讲解有关的生理知识,加强对她们性保护知识方面的启蒙教育,提高她们辨别和防范害的意识和能力。一旦遇到不法之徒的侵害,能及时向老师、监护人述说,及时向司法机关告发,以利司法机关及时侦破,有力打击犯罪,减少此类案件的发生。

    3、加大对农村学校教师的管理和未成年幼女的监护力度。一方面,教育部门要切实加强农村教师队伍的教育和管理,把教师的思想品德教育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强化监督制约机制,教育主管部门应不定期对偏远山区学校进行检查,掌握教师的思想动态和品行,对有劣迹的教师要严肃处理,及时清除。另一方面,对未成年幼女有监护职责的监护人,要切实担负起对小孩的监护职责,特别是父母外出打工,其爷爷、婆婆、外公、外婆作为监护人要经常关注孩子思想情绪的变化,提高对幼女周围相识的邻居、社员等人群的警惕性和戒备心,及时发现事故苗头,消除身边潜在的侵害因素,防患于未然,切实保护幼女的人身权利免受侵犯。

第8篇:未成年妇女保护法范文

本届上海“为了孩子”国际论坛,以“儿童权益保护与社会责任”为主题,探讨现代社会中儿童权益法律、政策保护问题和社会所应承担的责任等社会问题。论坛除了大会交流外,还设有四个分论坛和一个儿童参与活动,为与会者提供了一个充分交流研究成果、阐述思想、观点的平台。大会分别从特殊状态与权益保障、自我保护与社会责任、保护理念与法治经验以及儿童成长与司法环境四个方面展开。四个分论坛的探讨议题及成果如下:

一、特殊状态下儿童的权益保障

与会代表主要探讨残疾儿童、寄养孤残儿童、随班就读儿童、流浪儿童、留守儿童的生存状态、教育、法律及权益保护等议题。

与会代表认为,教育权是目前我国残疾儿童应该具有的最重要和最基本的权利。要实现教育权利,必须要有法律的支持、唤起儿童作为权利主体的意识以及利用好文化的影响。对于孤残儿童来说,全面了解他们的教育需求,才能为他们提供合适的康复和教育措施。来自安徽省的代表介绍了为随班就读儿童制定个别化教育计划、建立资源教室、为儿童提供良好的个别辅导和康复训练的实践和所获得的经验,得到了与会代表的一致肯定。有关代表对于随班就读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比如说有关政策支持不够、教师素质不高以及外部支持不够等问题也进行了论述,并且提出了自己的一些设想。随着我国流浪儿童、留守儿童的日益增多,有关代表从社会、家庭和学校教育因素等方面分析流浪儿童现象出现的原因,指出我们应该尽快完善儿童救护法律和建立相应的救护制度。并且提出社区在维护儿童权利方面所发挥的优势,应该尽快完善社区的管理功能。社区是儿童生活的实际社会环境,它将儿童、家庭、社会、政府联系起来,因此利用社区保护儿童的权利有着先天独厚的优势。社区对内可以提供儿童活动中心,配备专业的社工队伍为儿童提供服务。社区工作人员通过调查了解本社区儿童的权利保护状况,从而对家庭成员进行指导和帮助。社区工作人员在指导家长的同时,可以在社区内举办各种各样的宣传、培训活动,让家长了解和掌握一些儿童权利保护的法律常识,解答家长提出的问题。对外社区也可以和与儿童利益相关的各个部门利用网络联合起来共同处理一些社区内儿童出现的问题。必要时社区可以对本社区内发生的一些侵害儿童权利的行为直接向司法机关提起上诉等等。并且我们应该迅速建立我国的社工队伍,完善社区管理机制,使社区真正起到保护儿童权利的作用。

二、儿童的自我保护与社会责任

与会代表主要探讨在儿童自我保护等方面社会及家长的责任问题,儿童食品安全问题,网瘾儿童的监管,社区儿童维权的实践等议题。

有关代表对儿童的自我保护及安全意识问题表现出了担忧。儿童对日常生活常识、法律知识、自我保护意识认知不足,因此代表认为家长应该主动承担起提高儿童自我保护及安全意识的责任。另外,如何维护留守儿童和进城务工就业人员子女各方面的权利,与会代表认为社区应该发挥其重要的作用。社区可以通过暂住地区指导进城务工就业人员家庭的监护人担负监护责任,强化对进城务工就业人员子女和假期探望父母的留守儿童的管理与指导,因此,建立社区、学校、家庭之间的关系及建立社区保护体系就显得日益重要。儿童的食品安全问题也引起了有关代表的重视。食品的安全关系到儿童的健康,因此学校、家庭、社区、政府有必要共同参与、进行积极协调。另外,与会代表还对网瘾儿童的监管问题表现出极大的关注。如何预防青少年“网瘾”通过哪些手段预防青少年“网瘾”?与会代表认为除了要加强技术手段的研发外,加强法律建设步伐、加强对网络产品、网络服务、网络行为的监管势在必行。

三、儿童保护的理念与法治经验

与会代表主要探讨了国内外未成年人保护的新理念,未成年人权益保障法律体系的构建,少年司法制度等议题。

首先,与会代表对我国在履行《儿童权利公约》方面做出的成绩给予了肯定。例如,理念的更新、通过立法加强未成年人的保护、法律体系越来越健全等等。例如,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在保留原有法律框架的基础上保留了其主要内容;增强了法律操作上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各地部门保护未成年人的好经验已上升为法律。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进一步明确了未成年人的权利;进一步明确了保护未成年人的原则;进一步明确了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责任;为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进一步强化了家庭、社会、学校、司法的保护;为了保障法律的有效实施,该法还进一步强化了法律责任。上海市教委青少年保护处的杨永明介绍了上海在建设责任政府、服务政府、法治政府的进程中,如何保护儿童权益的经验。有关专家对香港地区儿童委员会的建立、相关的资源和公共资金的解决、儿童政策等问题进行了论述。与会专家肯定成绩的同时,也对一些日益突出的问题进行了探讨。比如未成年人法律保护的体系建设、未成年人民事案件的具体操作、少年司法制度等亟待解决的问题。就整个未成年人的法律体系来说,体系还不健全。有关立法存在重复、翻版现象,不具有可操作性,系统性,相关部门存在执行主体不明确等问题。少年司法制度缺乏实体法、程序法、处罚法的相关立法;有关立法缺乏操作性,道德、号召性条款比较多;司法形式单一,管辖范围狭窄;少年司法审判机构及其处理措施存在缺陷等等。面对这些问题,与会代表纷纷出谋划策,表示要在运用法律手段保护儿童权利理念的基础上,借鉴国外经验,结合本国实际,加快少年司法制度的改革。同时保证立法的规范性和操作性,依法办案等。

四、儿童成长与司法环境

与会代表主要探讨了未成年人犯罪问题,未成年犯司法保护和试点实践等议题。

第9篇:未成年妇女保护法范文

加强民族精神教育。大力开展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教育,牢牢把握爱国主义教育这个核心,把中华传统美德和革命传统教育作为开展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教育的重点,从民族美德、民族文化、民族苦难、民族风俗、民族英雄、民族艺术、民族团结、民族礼仪、民族责任感、民族希望等方面开展教育,教育广大学生胸怀祖国,牢固树立振兴中华的雄心壮志,为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而努力奋斗。

加强诚信校园建设。继续以创建诚信校园、培养诚信学生为目标,开展诚信教育、诚信管理、诚信服务等诚信教育实践活动,教育学生诚实待人,诚实做人,关心他人,乐于助人,言行一致,不说谎话,为人处事要诚实,作业、考试要不抄袭、不作弊。培养学生守时、守信,言必行,行必果,遇到失误,勇于承担责任,知错就改。

继续实施“四五”普法教育。按照全国和教育系统普法规划的要求,以及教育部、司法部等四部委《关于加强青少年学生法制教育工作若干意见》的要求,加强对青少年学生的

法制教育,抓好师生的普法学法工作。深入开展未成年人法律宣传教育活动,继续组织学习《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规,把法制课列入中小学课程,保证做到计划、课时、教材、师资“四落实”。

二、具体工作如下

1、制定“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计划。

2、结合“三八”妇女节,对学生进行礼仪教育。

3、开展向雷锋叔叔学习的社会实践活动。

4、进行热爱大自然、爱护环境的教育。

5、清明时节,开展祭扫烈士墓活动,对学生进行革命传统教育和爱国主义教育。

6、在师生中广泛开展法制、消防、安全等知识教育。

7、组织学生参加是红色之旅征文竞赛。

8、开展崇尚科学,拒绝活动。

9、切实加强学生的法制教育,继续深化“警校共育”工作

10、开展好“廉洁教育进校园”活动。

11、推荐市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

12、开展纪念“五.四”活动,组织青年教师、团员开展社会实践考察学习活动,评选、表彰镇级优秀团员。

13、六月份评

选表彰镇级“十佳”辅导员和“十佳”少先队员、优秀中队、优秀队员。新队员入队仪式,开展“六、一”庆祝活动。

14、组队参加市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6.1文艺晚会。

15、九月开展教师庆祝活动。

16、参加市德育工作研讨活动。

17、十月,开展“国庆”庆祝活动。

18、老人节开展“尊老敬老”活动。

19、评选本年度“十佳班主任”,举行德育研讨会。

20、评选年度文明班级、文明办公室、文明办公桌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