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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导思想、总体目标
劳动保障局集中开展服务型机关建设活动指导思想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及市委全委会精神,以转变机关职能、改革创新管理方式、服务手段和规范行政行为为重点,实现“四个转变”,为我市经济由“快走”变“快跑”,加快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劳动保障局集中开展服务型机关建设活动的总体目标是:牢固树立服务至上的理念,紧紧抓住省政府“放权强县”的有利时机,更新行政理念,转变工作职能,创新管理方式,坚持把利民、高效、服务作为机关履行职责、行使职能的立足点,扎实推进政务公开,努力建设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服务型机关。
二、方法步骤
(一)安排部署阶段(11月22日至11月25日)。各科室和基层单位要认真学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服务型政府机关建设的指导意见》,结合实际工作,研究制订可行方案,切实把此项工作的主题及工作重点落实到工作中。
(二)组织实施阶段。全系统开展“强化服务理念,提高服务能力”为主题的学讲座和“工作好、作风实、服务优”实践活动。一是要树立服务下念,强化服务的竞争意识。要针对本科室、单位存在的问题进行认真查摆,找出问题所在并进行认真整改,切实提高本科室和单位的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将服务理念贯穿到每项工作中;二是要在活动中加强自身建设,完善工作制度,制定本科室、单位的《为民服务指南》和《工作规则》,形成工作规范、廉洁高效的行政机关;三是要推动工作创新。在工作中要注重工作研究,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有断创新工作内容和工作形式,着重围绕“四个转变”探索和尝试有处劳动者利益的工作方式和工作方法;四是突出工作重点按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年政务公开的实施意见》文件要求,加在公开力度,全面实行“阳光政务”,推进服务型机关建设。
三、具体要求
(一)切实加强领导,提供组织保证。在开展活动中要进一步加强领导,确保服务型机关建设活动的顺利开展。劳动保障局成立活动领导小组,组长由局长姚长义担任,副组长由李雅琴、肖明珠担任,局机关各科科长、所属单位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局人秘科,负责具体工作。
关键词:劳动关系;协调机制;人文关怀;企业文化
一、国有企业制度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积极作用
企业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基础是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也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目标,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所提出的要求,国务院高度重视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国有企业也应该将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当做自己的一份义务和责任。科学的管理制度,有利于建立良好的劳动关系,因为和谐的劳动关系不仅是一个企业发展的内在要求,也是企业职工的共同愿望。职工是企业利益的创造者,只有通过和谐的劳动关系,才可以充分发挥职工的工作积极性,最大程度的提高劳动生产率。和谐的劳动关系是建设企业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企业文化建设应该要追求的目标,通过营造良好的企业文化,可以树立起国有企业积极的形象,提高公司的向心力和凝聚力。
二、国有企业劳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行政化意识严重
由于旧观念和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虽然很多国有企业改革经历了三十年,但是一些国有企业还是存在着内部行政化的管理模式[1],依法合规管理的意识还比较淡漠。行政化意识的另一个突出表现就是“官本位”现象,根据这种“官本位”建立的管理和薪酬体系,会使很多中高级管理人员与一线技术、操作人员的晋升通道以及工资差距过大。
(二)劳动争议调节委员会没有发挥其自身的职责和作用
国有企业中的劳动争议调解机构相对来说是比较完善的,但是由于受到各种因素的限制,其发挥出的效果并没有达到预期效果。在职工与企业发生纠纷时,直接关系到的是人力资源管理部门的领导,而这些领导很多都是劳动调解委员会的成员,很容易对产生劳动争议的职工带来信任危机;另外,国有企业的工会组织和调节委员会中的职工代表虽然存在与企业中,但是却不能够独立行使权力,很难让职工对劳动争议调节组织产生信任。
三、推动劳动关系和谐发展的对策
没有劳动关系的和谐,就没有单位的健康发展,更谈不上社会和谐稳定。发展和谐劳动关系就是发展生产力,就是维护社会稳定。针对前面分析的引发因素提出以下对策:
以建立健全制度机制为关键,以实施劳动法律法规为重点,不断健全发展和谐劳动关系的制度和平台。一是推进劳动合同制度建设。启动劳动合同备案制度,督促企业与职工签定劳动合同。特别是要制订社会化用工人员管理办法,采取相关备案制度,保证用工单位使用劳务派遣劳动者的人数占本单位用工总档谋壤,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比例。二是推进工资集体协商机制建设。三是推动劳动关系矛盾调处制度建设。
针对新颁布的《劳动合同法》明确的“同工同酬”无法实施和《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务派遣“三性”界定不清晰,导致一些企业为降低人工成本、规避法律义务,滥用劳务派遣人员的问题,进一步出台配套细则,增强劳动法规政策的可操作性。比如是要制订社会化用工人员管理办法,职工收入分配管理办法等,规范收入差距和劳务派遣用工。
将改善劳动环境与改善职工生活状况、解决职工困难与化解职工思想情绪结合,让职工更有归宿感。比如,可以对社会化用工人员进行职称评聘工作,提升其职业发展空间。
另外,组织职工开展劳动竞赛、技术创新、“创建学习型组织、争做学习型职工”以及职工文化体育活动,营造团结协作、和谐共赢的范围,推动和谐劳动关系融入单位文化建设。建立包括社会化用工人员在内的收入正常增长机制,让所有人员都能看到干事创业的希望,都能共享单位改革发展的成果。
四、维系和谐企业劳动关系的具体措施
(一)坚持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
企业管理者应该把员工当成是企业的财富,把员工当做一种使企业在激烈的竞争中生存、发展,始终充满生机与活力的特殊资源,更要为有需要的员工提供各种条件,使其主观能动性和自身的劳动潜力得以充分发挥。
(二)切实保障企业职工的薪酬和福利待遇
获得薪酬权是职工最核心的权利,员工如果连基本报酬权也得不到保障,构建和谐的社会主义新型劳动关系就无从谈起。因此,保障员工依法按时足额领取薪酬,这是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重中之重,薪酬是对员工在岗位工作业绩表现的认可和价值体现。
(三)建立行之有效的薪资激励机制
激励不仅是挖掘人的内在潜力,调动人的积极性,使企业得到发展的重要条件,也是提高企业素质,增强企业活力的重要基础,同时是企业贯彻落实各项规章制度、营造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保证。企业的激励手段多种多样,其中物质激励和精神激励是两种最基本的激励手段。因此,必须认真把握和运用。
(四)强化社会舆论监督和畅通民意反馈渠道
对于企业劳动关系的协调,也应充分发挥社会监督机制,有效利用社会力量,促使企业劳动关系和谐发展。强化媒体信息披露机制,将企业劳动关系紧张、甚至出现劳动关系恶性事件的企业以及劳动行政部门不作为或乱作为等行为通过报纸、电视、网络等大众媒体公之于众,接受社会公众、专家学者和政府相关部门监督,促使上述问题在社会公开监督下得以有效合理解决。广泛建立员工诉求渠道,如开通市长专线、劳动者维权电视专栏节目等,使劳动者的维权心声及时充分表达,问题得到及时解决,防止和杜绝劳动关系恶性事件的发生。
总结:
总之,和谐的企业劳动关系,有利于协调生产和供求关系,促进企业投资者和劳动者利益关系的和谐。在不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下,企业要通过建立科学有效的企业劳动关系三方利益协调机制,规范企业用工行为,建立充分竞争性的法治化市场秩序。从制度上保C员工经济利益的维护,帮助员工解决一些工作和生活中的实际困难,在为员工办实事中维护员工的诉求及相关权益。
参考文献:
⒈指挥部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增减工作人员,应提出书面申请,报指挥部领导集体研究同意后,由办公室负责办理有关手续。
⒉凡是通过组织安排从区、各街道借用的工作人员实行三个不变,即:编制不变、人事关系不变、职级不变。
⒊在社会上聘用的专技人员实行人事关系制度,专技人员与观前地区劳动服务中心签订劳动合同,接受派遣赴用人单位工作。
⒋后勤临时用工人员的增减由办公室负责,具体由城北街道劳动服务所负责签订劳务协议书,接受派遣赴用人单位工作。
二、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待遇
⒈区、各街道借用人员的工资和各项补贴,按照各单位开出的工资清单所列的项目和发放标准,扣除国家、省、市规定以外的单位补贴,作为工资发放的基准。各项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由原单位负责缴纳,其中个人缴纳部分由现用工单位在本人工资中代扣,定期与缴费单位结帐。医药费由原单位负责报销。
⒉临时聘用的专技人员实行年薪制,工资、奖金和社会保险、医疗费、独生子女享受的报销等费用均包含在年薪中,具体支付办法由服务中心和用工单位商定,费用由用工单位承担。
⒊后勤临时用工人员的报酬和社会保险由城北街道劳动服务所负责发放和缴纳,费用由用工单位承担。
⒋根据工作需要,节假日加班实行统一的日加班工资标准,部门工作人员80元,后勤人员30元。
⒌区、街道借用人员按规定享受公休假、探亲假、婚丧产假,病假等福利待遇。
三、单位规章制度
⒈凡是进入本单位工作的全体员工,必须服从单位和部门的领导,严格遵守作息时间、劳动纪律,做到不迟到、不早退、不无故缺勤、不串岗聊天和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⒉必须认真执行请假制度,请假一天以上必须由本人书面提出,部门领导审批,如遇特殊情况,经部门领导同意,事后补办书面请假手续。
群体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为妥善处置群体性突发事件,维护正常工作秩序和社会稳定,根据省劳动保障厅文件《关于印发<省处置劳动保障群体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和*办发〔2004〕12号文件《印发<关于妥善处置群体上访、异常上访维护正常工作秩序的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结合劳动保障部门职责,制定本应急预案。
一、工作原则
1、在县政府统一布署下,与相关部门协同处置原则;
2、坚持以人为本,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原则;
3、快速反映,冷静处理,维护社会稳定原则;
4、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直接负责,相关股室和业务经办机构协同处置原则。
二、工作措施
(一)成立组织,明确职责
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成立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文件另发)。局长任组长,分管局长任副组长,县社会保险局、县就业管理局、县医保中心、局办公室、劳动监察仲裁股(劳动保障监察大队)、社会保障股、培训就业工资股等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股室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负责协调指导全县劳动保障系统处置群体性突发事件。
局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维稳办)及处理群体性突发事件应急预备队(文件另发)。维稳办设在局办公室,工作人员由局维稳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业务骨干担任,具体负责日常事务工作;应急预备队以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为主,成员需要时从局属各单位抽调应急,应急预备队按照群体性突发事件具体情况和应急指挥部门要求具体负责实施。
(二)报告制度
群体性及其他各类突发事件发生在局机关的,由维稳办负责接待;发生在局属单位的,由各单位负责接待。最先发现或接到群体性事件信息的单位和个人应及时弄清事件起因、规模、涉及人员、所在单位等基本情况,及时报告维稳办。维稳办在接到报告后,及时向县政府报告和通报企业主管部门。3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群体性事件,在4小时内报告市劳动保障局;100以上的群体性事件,2小时内报告市劳动保障局。对正在处理的重大事件情况,要随时向市局报告,涉及敏感外事问题的群体性事件,要在2小时内向县外事部门通报有关情况。
(三)处理方法
1、了解情况,立即上报。涉及劳动保障的群体性突发事件,无论是发生在局机关、局属单位或其它地方,维稳办人员和应急预备队要迅速赶到现场,了解详细情况后,及时向局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同志报告,并按要求进行上报和通报。
2、研究对策,妥善处理。在处置群体性事件时,应急预备队要服从县政府统一调度,与相关部门搞好配合,共同研究处置方案。要照顾好现场老、弱、病、残人员,稳定职工情绪,避免矛盾激化。同时通过“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团结大多数职工,孤立少数闹事者,以防止事态的扩大和蔓延,力争把问题就地解决好。要严防出现越级上访和干扰正常工作秩序现象发生。要大力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政策,与相关部门一起通过与职工代表对话,找出问题症结,制订可行处理方案。在制订处理方案时,要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3、答复处理。根据处理方案,服从安排,严格按政策答复,在处理群体性事件过程中,不能发表带有倾向性和不利于解决问题的言论。
(四)善后处理
群体性突发事件处理结束后,维稳办人员要及时将处理结果上报有关部门。对新闻媒体一般不公开报道,确需报道的,依照相关规定执行。要认真分析事件的起因,评估事件后果。要对照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政策,总结经验教训。对在事件中暴露出的问题,要研究防范措施,预防事件的再度反弹。对直接导致群体性事件发生的单位和个人,要追究责任,对在处置影响重大的群体性事件过程中有功单位和个人要进行表扬。
三、工作要求
1、从实践“三个代表”和“群众利益无小事”的高度,树立“以人为本”、“人性化管理”工作理念,维稳办人员和应急预备队队员要服从统一调度,要有高度的责任感,在处置群体性事件过程中,做到细心、耐心、热心、公心。
2、维稳办人员要严格按照报告制度的要求,按规定时限进行上报和通报,要做到及时、客观、真实。
3、认真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是关系到全局和社会稳定的大事,涉及职能股室和业务经办机构要协同配合,团结一致,不能互相搪塞、推诿,更不能置之不理,任由事态发展。
高校产业系统人事制度的基本特征
高校产业系统作为高校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高等教育的职能和事业单位的性质;作为企业又具有生产经营职能和追求利润最大化的性质。高校产业的两种职能、双重属性构成了高校产业的基本特征,衍生出了高校产业系统的人事制度的人员身份的双重性,管理人员的行政化,人员情况和管理的开放性、多元性等特征。“政企不分”的状况使校有资产的责任者大多数不到位,企业法人财产权大多数不到位,法人治理结构大多数不到位,企业的运营规模大多数不到位,从而严重阻碍了校办产业的健康、快速发展。
随着校企分开,企业原有的管理体制会打破,逐步建立和完善与市场经济发展相适应的人事管理、成本核算、分配奖罚等新机制。在这个转换过程中,校办企业内的教职工将从吃“皇粮”者转为企业人,其与学校和企业的各种关系将发生较大的改变。
高校产业系统确立新型劳动关系的背景
在市场经济的环境中,企业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法人实体,是劳动用工的主体,企业享有劳动用工自。劳动者是自身劳动力的所有者,是劳动力的主体,劳动者有选择职业的自。在劳动力市场上,企业和劳动者的地位互相平等,企业是劳动力的需求方,劳动者是劳动力的供给方,双方依据法律,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以合同的方式确立劳动关系。在确立这样一种劳动关系的条件下,企业可以选择劳动者,也可以辞退劳动者,劳动者也可以选择企业,辞去职业,双方都享有充分的自由。
校办产业实体与职工间的劳动关系是由学校代表国家按照计划经济的模式,不是通过法律,而是通过行政命令的方式来确定的。由于校办产业职工的劳动关系是与学校确立的,而不是与校办产业实体确立的,这就使校办产业职工依赖与学校确立劳动关系这条“绳索”紧紧地依附于学校,牢牢地握住“铁饭碗”。尽管有些产业实体在改革过程中也曾实行聘任制或者合同制,但是这种用工制度的改革只是表面上的,而实质上并没有调整用工双方的根本关系――即劳动关系。因为劳动关系的确立仍然由学校掌握,有的甚至连聘用合同的签订都要由学校办理,所以职工仍然是国家职工,属于事业编制,“铁饭碗”的基本形式没有改变,工资由国家发,劳保由国家管,职工既无压力,又无后顾之忧,从而造成有些产业实体没有活力,或者活力不大,劳动生产率低,效益不高,较为严重地束缚了校办产业的发展。
高校产业系统确立新型劳动关系的前提
确立校办产业新型劳动关系是校办产业实体转换经营机制所面临的首要问题,也是客观需要。在校办产业内部确立新型的劳动关系,必须要具备以下三个基本条件:
校办产业实体具有独立的人事权力
所谓独立的人事权力,就是校办产业实体应有人员定编权,录用和辞退权,晋升和调配权。学校应把这三种权力交给校办产业实体。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校办产业实体获得这三种权力之后,校办产业与学校在人事方面的关系如何?校办产业的人事在学校的人事方面的地位如何?从实践上看,这是一种人事权力的有限转移。所谓有限,是因为学校仍然掌握着选择校办产业经营者(厂长、经理)的权力,学校可以通过选择校办产业经营者这项权力,牢牢地掌握校办产业,不论校办产业发展到什么程度,规模有多大,校办产业仍然是校有企业。在人事地位方面,学校仍处于“主”的地位,校办产业仍处于“从”的地位。学校可以在“主”的地位上,集中精力选好经营者,校办产业实体在“从”的地位上认真选择实体需要的劳动者,这就在用人方面充分发挥了学校和实体两个积极性。因此,学校应把人员定编,录用和辞退,晋升和调配的权力交给校办产业实体,这样学校既不削弱对校办产业的“所有关系”,也为校办产业确立新型劳动关系提供了有力的组织保证。
学校或校办产业集团接收校办产业实体辞退原属事业编制的职工
校办产业在确立新型劳动关系时,根据产业实体自身的需要和职工的表现,辞退少量的职工这是必然的,不可避免的。问题在于,对被辞退职工的再就业如何解决,这是包括社会上国营企业在内,普遍面临的一个大难题。按照有关规定,应把这部分被辞退的职工推向社会另谋职业。但是,由于目前社会保障的建立滞后,职工失业的心理承受能力较差,宁可在本企业里做编余人员,减发工资,也不愿到社会上再谋职业。在这样一种社会环境下,校办产业把在确立新型劳动关系时辞退的职工推向社会是办不到的。所以,学校或者校办产业集团公司应采取各种措施接受这部分被辞退的职工。这样做的结果,既帮助产业实体解决了被辞退职工无法安排的问题,又减少了这部分职工再就业的心理压力,缓解了被辞退职工与实体间的矛盾。实践证明,由学校接收被辞退职工,这是一项积极而又稳妥的措施。凡是没有这一条保证,无论采取什么形式,都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凡是做到这一条,都收到了较好的效果,确立新型劳动关系才能变为现实。
应尽快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医疗保障体系和劳动保障体系
造成部分校产系统员工宁可在本企业里做编余人员和减发工资、也不愿到社会上再谋职业这一怪现象的直接原因就是社会保障体系、医疗保障体系和劳动保障体系目前还没有完全建立起来,这严重阻碍了校办企业的人员身份置换的顺利进行。要想解决这一问题“三个体系”的建立是必须的。
高校产业系统确立新型劳动关系的措施
《劳动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确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校办产业确立新型劳动关系的根本办法就是通过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改变现有职工的身份界限,由“国家职工”变为“校办产业职工”,由事业编制变为产业编制,在人事管理方面与学校完全脱钩。
在目前的情况下,对校办产业现有职工实行实体聘任、双向选择的全员劳动合同制,即无论是管理人员,还是技术人员,无论是国营职工,还是集体职工,都应本着平等、自愿、协商的原则,与校办产业实体签定劳动合同。通过签订劳动合同,实现改变职工的身份界限,由“国家职工”向“校办产业职工”的转变,实现由“事业编制”向“产业编制”的转变。对从学校内部调到校办产业的职工,也要与产业实体签订劳动合同,确立新的劳动关系,由高校人事管理部门办理调动手续,将“事业编制”转为“产业编制”。对于既有教学和科研任务,又从事校办产业的教师,他们仍与学校确立劳动关系,属于事业编制,由学校管理。校办产业要制定较为优惠的政策,如技术入股,利润分成等,吸引他们到产业系统从事校办产业工作。
为了加强我市专职劳动保障监察员队伍管理,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我们制定了《北京市专职劳动保障监察员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各单位可根据《暂行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附件:《北京市专职劳动保障监察员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02年4月8日
北京市专职劳动保障监察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专职劳动保障监察员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原劳动部《劳动监察员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职劳动保障监察员是指市和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任命的在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和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管理部门从事劳动保障监察专职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专职劳动保障监察员的管理工作。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其任命的专职劳动保障监察员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专职劳动保障监察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能模范的贯彻执行国家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熟悉劳动保障工作业务,能熟练掌握和运用劳动保障法律、法规;
(三) 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勤政廉洁;
(四)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管理机构从事业务工作两年以上或被任命为兼职劳动保障监察员一年以上;
(五)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劳动保障监察初任培训考核合格。
第五条 任命专职劳动保障监察员的程序:
(一)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人员拟任专职劳动保障监察员的,先由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推荐,并填报《北京市劳动保障监察员审批表》(一式两份,一份区、县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留存,一份报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备案),经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领导批准并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通过后,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专职劳动保障监察证》;
(二)街道(乡镇)工作人员拟任专职劳动保障监察员的,先由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管理机构向区、县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推荐,填报《劳动保障监察员审批表》(一式两份,一份区、县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留存,一份报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备案),区、县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审核后,经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领导批准后,由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专职劳动保障监察证》,并将《劳动保障监察员审批表》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第六条 专职劳动保障监察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批准机关撤消其专职劳动保障监察员资格,收回其劳动保障监察员证件:
(一)业务素质不能适应工作要求的;
(二)不能自觉规范执法行为,做到公正执法,依法办事的;
(三)有以权谋私行为的;
(四)年度工作考核被评为不称职的。
第七条 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拟任区、县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的专职劳动保障监察员,每季度组织一次初任培训考核,每季度第一个月末前由各区、县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报送本期将参加初任培训考核的人员名单,由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组织培训与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书面通知各区、县劳动保障监察机构。
区、县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街道(乡镇)专职劳动保障监察员的初任培训也应每季度组织一次,并将培训考核结果书面通知被考核人所在单位。
第八条 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建立和完善专职劳动保障监察员的培训制度和业绩考核制度。区、县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每年要集中组织所属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一次劳动保障监察业务培训,并要进行业务考核。凡考核不合格者,暂扣其劳动保障监察证件,经重新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重新上岗;二次考核仍不合格的,由任命机关取消其劳动保障监察员资格,收回其劳动保障监察证件。
第九条 专职劳动保障监察员调离劳动保障监察岗位,应主动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交回执法证件和执法标识,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收回其劳动保障监察证件和执法标识,并交颁发机关注销。
第十条 劳动保障监察员遗失劳动保障监察证件和执法标识,应立即向颁发机关报告,并写出书面申请,经发证机关审核后,予以补发。
一、提升对科学发展观的认识,增强做好劳动保障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科学发展观,第一要义是发展,核心是以人为本,基本要求是全面协调可持续,根本方法是统筹兼顾。”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必须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而就业再就业、社会保障、劳动维权等问题就是以人为本的直接体现,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坚实基础。做好劳动保障工作,是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基本保证;也是履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让人民群众得更多实惠的具体体现。劳动保障局全体干部职工,必须坚持用科学发展观武装头脑,指导工作,增强贯彻落实的坚定性,才能把党的创新理论成果转化为推动劳动保障科学发展的强大力量。要把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的核心要求贯彻落实到劳动保障工作中,必须要用科学发展的立场方法解决群众关注的民生问题,才能更好地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二、用科学发展观的思想研究解决劳动保障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促进劳动保障事业可持续性发展
通过深入学习实践,在提高认识、转变观念的基础上,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进一步理清劳动保障科学发展的思路,认真查找影响和制约劳动保障科学发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着力破解发展中的难题。当前,我县劳动保障工作中存在的主要矛盾和问题是:就业压力依然较大,总量矛盾和结构性矛盾比较突出;社会保险制度还不够完善,扩面征缴工作难度加大;劳动关系发生了深刻变化,维护和谐劳动关系的难度较大;劳动保障基础薄弱,能力建设有待加强。对此,我们将以科学发展的思路创新劳动保障工作的体制机制,在创新中推动发展、保障发展、维护发展,积极探索我县劳动保障事业可持续发展的新途径。目前要着手抓好以下三个方面的工作:
(一)着力解决当前急需解决的问题。坚持围绕“牢记服务宗旨,破解民生难题,构建和谐__”这个主题解决好以下10个问题:一是结合实际,拓展和完善就业、再就业等各项惠民政策,积极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大龄就业困难人员,确保零就业家庭中至少有一人实现就业。二是以创业带动就业,促进大中专毕业生和城乡求职登记人员就业;三是加快推进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四是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按时足额发放;五是解决关闭、破产和特困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医疗保险问题;六是提高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障水平;七是抓好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完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做到即征即保;八是深入贯彻《劳动合同法》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促进和谐劳动关系;九是加快金保工程工程建设,为群众提供方便、快捷服务。十是加强人力资源市场建设,努力提高劳动保障服务能力。
(二)着手研究影响劳动保障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问题,做好政策储备。在加大力度研究解决当前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的同时,按照科学发展观统筹兼顾的思路,积极着手研究社会保障、城乡统筹发展的各项政策。党的十七大提出了关于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目标,使农村养老保险的社会保障问题被历史性地提到了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关注民生、改善民生、服务民生成为各级劳动保障部门的重要职责。因此,结合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要着手研究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农民工的养老保险政策,为全面推进我市城乡统筹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做好政策储备。
(三)着手做好政策的前瞻性研究。积极探索较长时期影响劳动保障事业可持续发展的相关问题,针对国际金融危机的进一步蔓延和当前我国经济形势变化对就业和社会保障的影响,研究积极的应对措施,以缓解可能因失业而造成的社会压力;针对日渐突出的社会老龄化问题,研究社会转型时期养老、医疗保险和老年服务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以应对人口老龄化的挑战。确保社保基金保值增值,安全运行,降低风险,做到未雨绸缪,为全县劳动保障事业可持续发展奠定基础。
三、突出实践特色,全面实现劳动保障工作又好又快发展
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是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与体现。劳动保障工作要发挥好在和谐__建设中的积极促进和保障作用,就必须把劳动保障工作放到全县的整体发展大局之中,统筹兼顾、放眼长远,实现劳动保障事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一是建立科学的就业机制,促进人尽其能。充分就业,是实现和谐社会的前提。目前我县的就业形势比较严峻:劳动力供大于求、劳动者整体素质偏低、就业观念陈旧、结构性就业矛盾突出等问题依然存在。对此,我们要用科学发展观来正确认识和解决当前我县就业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要进一步实施积极的再就业工程,开展公共就业服务,落 实再就业优惠政策,实施困难就业援助,提供免费就业培训,推进创业带动就业,多渠道促进困难群体就业;扩大劳务输出,积极开发创造就业岗位促进就业;建设城乡一体化劳动力市场体系,改善农民工就业环境等,统筹兼顾城乡就业;逐步完善就业服务体系、创业支持体系和职业培训体系,建设科学化、规范化和现代化的人力资源市场,不断提高劳动力素质和就业质量,实现劳动力结构的调整优化与经济结构的调整优化相同步,形成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科学长效就业机制。
【关键词】如何建立和谐劳动关系;基础
劳动关系和谐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企业和谐稳定是社会和谐稳定的基础,而和谐的劳动关系是企业稳定发展的基本条件。劳动关系的和谐是整个社会和谐的基石,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不仅要靠法律的约束,更主要的是在企业经营管理过程中处理好劳资双方的关系。
1.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必须实现企业与员工双赢
根据调查数据显示:在企业发展与职工双赢满意度上,35.5%的职工表示不太满意,43%的职工表示基本满意;21.5%的职工表示比较满意,表示非常满意职工的为0。
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企业应注重保护、调动和发挥好经营者与职工双方积极性,依法保障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做到互利、双赢,达到“共建和谐企业、共谋企业发展、共享发展成果”目标。实施集体合同制度,按规定通过平等协商及时签订、续订集体合同,认真履行劳动合同,并履行合同规定,杜绝了违约现象发生;实行工效挂钩的工资总额提取办法。按照“效益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依法确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和分配形式,合理拉开收入差距。
同时,企业应根据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考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企业经济效益实际情况,对在岗职工提高工资待遇,同时按季度发放效益奖,使职工收入得到较大幅度的增长。劳动关系和谐是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前提,要着力于以创建促和谐,以和谐促创建的辩证关系。在新形势下,我们必须通过深入开展创建活动,着力推进建立规范有序、公正合理、互利共赢、和谐稳定的社会主义新型劳动关系。
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中,应始终把推动企业和员工共同发展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发挥企业在创建中主体地位和作用,使企业和职工的积极性和主观能动性都能得到充分体现。要始终坚持以人为本,不断深化企业内部改革,有效协调利益关系,努力实现互利双赢,要真正做到企业与员工共赢。要实现互利双赢,务求创建活动新成效。进一步激发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力,使企业的劳动生产率、经济效益、管理水平都得到明显提高。有效化解和消除职工与企业之间的矛盾,预防和减少劳动纠纷,消除不稳定因素,发挥创建活动在企业改革和发展稳定大局中的重要作用。
2.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企业与员工必须以劳动合同订立为基础
根据调查数据显示:在劳动合同的签订率上,职工、临时用工人员与项目部签订劳动合同的分别为100和85.5%;劳务人员与劳务队签订劳动合同的为46.5%。
劳动合同既是劳动关系的载体,又是用人企业和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的凭证,因此劳动合同法明确要求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针对有的用工企业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问题,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企业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已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
另外,为确保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需要明确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包括: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要坚持科学维权观,探索创建活动新机制。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必须要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好《劳动合同法》,加大主动依法维护力度,使创建活动走上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的轨道。
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了法定强制性标准,也充分保护了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自。劳动合同法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劳动合同由用人企业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企业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除应当具备法律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企业与劳动者可以协商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商业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在劳动合同订立时,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企业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用人企业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用人企业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解除劳动合同等等。
3.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必须坚持以人为本
根据调查数据显示:在企业以人为本,为职工提供、创造各种条件,促进职工主观能动性和自身的劳动技能和潜力充分发挥的满意度上,26.5%的职工表示不太满意,51.3%的职工表示基本满意;22.2%的职工表示比较满意,表示十分满意职工的为0。
以人为本,是党的十七大提出的科学发展观的核心内容。坚持以人为本,就要求企业不能简单地把企业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看成是雇佣关系,仅仅当做劳动力来使用,而应该把职工看成是“具有内在的建设性潜力”的因素,把职工当做一种使企业在激烈的竞争中求生存、发展,始终充满生机与活力的特殊资源来刻意发掘;不应把企业职工看成被管理和控制的工具,把职工置于“严格监督和控制之下”。而应为职工提供、创造各种条件,使其主观能动性和自身的劳动技能和潜力得以充分发挥。
坚持以人为本,就要求企业要以职工为根本,努力实现企业与劳动者两个主体利益要求上的双赢,尊重和保证职工的合法权益,让职工们感到企业是他们的衣食父母,拥有归属感,如果职工处于被强制型管理的被动地位,企业管理者不重视职工,要发挥他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是完全不可能的,甚至还会对企业管理者产生抵触情绪和行为,从而阻碍企业发展,最终导致企业和职工个人双重损失。
此外,坚持以人为本,还要求企业注重为职工创造宽松、舒心的工作环境和劳动条件,重视关注职工个人能量的充分释放。企业要尊重和信任职工,尊重职工个人的人格、劳动和一切权益。要像总书记所说的那样:“既要坚持教育人、引导人、鼓舞人,又要做到尊重人、理解人、关心人、帮助人”。其中重点的要做到教育人、尊重人、关心人。教育人就是要利用多种形式教育职工的进取精神和效忠精神,使企业的每个职工真正理解“企业兴我荣、企业衰我耻”的道理。尊重人就是尊重人的人格,重视和重用人的才能。关心人就是生活上体贴,工作上支持,思想上关怀。只有坚持“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才能够营造和谐的劳动关系,职工对企业的忠诚度才会提升,企业的凝聚 力才会增强,企业才能走向良性发展的轨道。
因此,在新形势下,要突出以人为本,树立新型劳动关系的新理念。引导企业经营者关心职工,尊重职工,树立人才资源是企业“第一资源”新理念。教育职工热爱企业,在本职岗位上创造一流业绩。树立共建和谐企业,共创企业利益,共享发展成果的“互利双赢”新理念。
【参考文献】
[1]纪伟生.以人为本构建和谐企业劳动关系的几点探讨--改革与开放.2012(08).
带动就业的意见
各县(区)财政局、劳动保障(劳动人事)局,人民银行支行:
为鼓励自主创业、自谋职业,激发创业热情,加快全民创业进程,根据《就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大创业服务和支持力度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 建立健全创业帮扶体系,完善创业帮扶机制。
1、放宽创业扶持对象。有创业愿望和具备创业条件的本市户籍城镇下岗失业人员、“零就业”家庭人员、大中专(技)校毕业生、复员退伍转业军人、城乡新成长劳动力、农村劳动力及残疾人等就业困难人员,均为鼓励自主创业的扶持对象。
2、建立创业服务机构。市、县(区)都要建立公共创业服务机构,并统一名称为XX创业服务指导中心。创业服务指导中心可依托劳动保障部门所属公共就业训练机构加快成立,提供本级示范性创业培训、项目开发、开业指导、融资服务、跟踪扶持等“一条龙”创业服务。到20__年底,各县(区)都要完成公共创业服务机构建设。
3、建立专家队伍。公共创业服务机构要聘请企业家、创业成功人士、专家学者及熟悉经济发展和创业政策的财政、人民银行、工商、税务等政府部门工作人员、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有关人员,组建创业专家队伍,为创业者提供个性化和专业化的咨询、指导和服务。到20__年底,各县(区)都要完成创业专家队伍组建,并开展创业指导活动。
4、开发创业项目。各地要加快建立创业项目资源库,并完善项目开发、征集、论证、展示和推介的工作机制,为创业者提供突出本土化、投资少、见效快、市场前景好等特点的创业项目服务。到20__年底,各县(区)都要建成创业项目资源库,并免费对创业者开放。
5、加强跟踪服务。公共创业服务机构要建立自主创业人才库,跟踪了解创业者企业开办和经营情况,提供持续的咨询和服务,并定期组织创业交流和考察等活动,引导创业者成立或参加创业联谊会,沟通创业信息,开展结对互助活动。
6、加强创业培训。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吸收社会各类优质资源参与培训,督促定点机构按规范培训技术标准组织教学,并将学员培训合格率、创业成功率和带动就业等情况纳入培训效果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财政部门核拨培训经费补贴的参照依据。
二、加大创业贷款支持力度。
7、放宽小额担保贷款对象。小额担保贷款发放对象在原下岗失业人员的基础上,放宽到有创业能力的大中专(技)毕业生、进城创业的被征地农民和返乡创业农民、自主创业的城镇复员转业军人。
8、放宽小额担保贷款额度。符合条件的自主创业扶持对象,贷款额度由2万元放宽到最高不超过5万元;属于合伙经营的企业,可按人均贷款不超过5万元掌握。对符合小额担保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在新增加的就业岗位中,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和《就业登记证》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含1年)期限劳动合同的,可按人均2—5万元的标准合理确定贷款额度,最多不超过100万元。
9、放宽小额担保贷款贴息范围。对下岗失业人员初次贷款,由财政据实全额贴息。对大中专(技)校毕业生、被征地农民、城镇复员退伍转业军人初次贷款及下岗失业人员第二次贷款,由财政按规定给予50%的贴息。对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第二次贷款,继续给予50%的贴息。
10、放宽小额担保贷款延期期限。对已办理小额担保贷款并按规定还本付息的自主创业扶持对象,贷款期限到期后,经审核同意贷款期限可再延长2年。
11、降低反担保门槛。经市创业服务指导中心培训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小额担保贷款对象,经创业专家组评估推荐,可取消反担保。
12、进一步扩大小额货款财政担保基金容量。在市本级已建立1000万元小额担保贷款基金的基础上,每个区建立不少于5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基金,注入到市级担保基金中,依托市小额担保贷款操作体系自主运作。每个县建立不少于5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基金。各县区小额货款财政担保基金可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今年9月底前到位。并按照本意见要求降低贷款门槛,提高贷款额度,建立信用社区,提高还贷率,并按规定建立小额担保贷款的奖励机制。
三、加大财政支持力度。
13、扩大创业培训补贴范围。培训补贴范围由下岗失业人员扩大到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低保”家庭人员、大中专(技)校毕业生、复员退伍转业军人、残疾人员、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被征地农民及返乡创业的农村劳动者,经费从再就业培训资金中列支。
14、建立创业引导性资金。各级政府财政部门要在年度预算内安排专项经费,用以引导、鼓励和扶持市民的创业活动。创业引导性资金的使用遵循突出重点、讲究效益、配套使用的原则,主要用于开发创业项目、开展融资服务、帮助开业登记、加强跟踪扶持、组织专家评估论证等创业服务工作和创业推动工作项目。
15、实施社会保险补贴。对创业培训合格,取得结业证书并成功创业、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可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持《再就业优惠证》的就业困难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且符合规定条件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吸纳本市持《再就业优惠证》的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并签订1 年以上期限劳动 合同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等各类自主创业实体,可按符合社会保险补贴要求的实际招用人数,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16、实施创业工作奖励制度。对各类创业成功,带动就业效果明显的个人报请政府授予有关荣誉称号并予以物质奖励。对在创业促就业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相应的表彰和奖励。
本意见自之日起生效。在意见执行过程中,如果国家对有关政策进行调整,则执行新的政策。
__*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__*市财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