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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加强全国卫生统计工作的组织和指导,保障卫生统计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充分发挥卫生统计在多层次决策和管理中的信息、咨询与监督作用,更好地适应我国卫生改革与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卫生统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依照《统计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采集卫生资源投入、分配与利用,卫生服务质量和效益,居民健康水平等统计数据,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分析,实行统计咨询与统计监督。
第三条各部门、各级各类卫生事业单位,从事医疗卫生服务的私人开业机构和个体开业人员,必须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送卫生统计数据。
第四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事业单位要把统计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加强领导,定期检查并监督统计工作法规、计划和统计报表制度的执行情况。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在开展统计工作中应与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密切配合,并在统计业务上接受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指导。
第五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事业单位应按照《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加强统计力量,充实统计人员,提高统计人员的素质。
第六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必须将统计工作经费列入卫生经费计划,从经费上保证统计工作的顺利进行和统计事业的发展。
第七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要加快推广和应用现代计算与信息传输技术,建立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提高卫生统计服务质量和效率。
第八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的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按照《统计法》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和统计监督的职权,执行本部门、本单位统计执法情况检查,不受任何侵犯。
第九条为了完善统计法制建设,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必须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和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制定统计工作制度。
第二章卫生统计机构
第十条卫生部设立统计机构,各司(局)根据本司(局)统计业务的需要配备统计人员。
第十一条各省(区、市)卫生厅(局)设统计机构或综合统计工作所在处(室)配备专职统计人员,各处(室)配备兼职统计人员。省(区、市)辖市(区)、计划单列市卫生局配备专职统计人员;地(市、州、盟)、县卫生局根据统计工作任务的需要配备专职或兼职统计人员。
第十二条卫生事业单位统计机构与统计人员
(一)县及县以上医院设立统计机构,充实专职统计人员。乡(镇)卫生院配备与本单位统计工作任务相适应的统计人员。
(二)省(区、市)卫生防疫、防治、妇幼保健等机构设立统计科(室);地(市、州、盟)、县预防保健机构,门诊部、专科防治所(站)等其他机构根据本单位统计工作任务的需要配备统计人员。
第三章卫生统计机构职责
第十三条卫生部统计机构是卫生部统计行政工作的执行机构,直接负责综合统计任务,指导全国卫生统计工作,为制定全国卫生方针政策和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实行宏观调控与科学管理服务。其主要职责是:
(一)在卫生部领导、国家统计局的业务指导下,草拟全国卫生统计工作方针政策和规划;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国家社会统计调查的原则,草拟全国卫生部门统计法规和卫生统计报表制度,组织并执行全国卫生部门统计法规执行情况检查;
(三)负责全国卫生综合统计年报、国家卫生服务调查,针对全国卫生改革与发展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开展有关专项调查,管理和协调本部各司(局)的业务统计工作;
(四)负责公布全国卫生事业发展情况统计公报,统一管理、提供全国卫生统计资料、审核和管理本部各司(局)制发的业务统计报表、调查方案,审核本部各司(局)的业务统计数据,归口管理全国卫生统计分类标准及其代码的制订工作;
(五)组织建立全国卫生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并对此实行管理和技术指导;
(六)进行统计分析和统计科学研究,实行统计咨询与监督;
(七)组织并指导全国卫生统计人员和各级卫生统计机构计算机人员的业务学习和培训,配合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本部门统计、计算机人员的技术职务评定工作;
(八)开展卫生统计信息的国际交流;
(九)协调中国卫生统计学会的业务工作。
第十四条各省(区、市)卫生厅(局)统计机构或综合统计工作所在处(室)执行本厅(局)统计行政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在卫生厅(局)领导下、卫生部统计机构和地方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业务指导下,按照全国卫生统计法规、规划和统计报表制度的指导原则以及有关规定,草拟本地区卫生统计工作制度、规划和统计报表制度,执行国家卫生统计调查任务,指导本地区卫生统计工作,组织并执行本地区卫生部门统计法规执行情况检查;
(二)负责本地区卫生综合统计年报、卫生服务调查,针对本地区卫生改革与发展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开展有关专项调查,管理和协调本厅(局)其他处(室)的业务统计工作;
(三)负责公布本地区卫生事业发展情况统计公报,统一管理、提供本地区卫生统计资料,审核和管理本厅(局)其他处(室)的业务统计报表、调查方案,审核本厅(局)其他处(室)的业务统计数据;
(四)组织建立本地区卫生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并对此实行管理和技术指导;
(五)进行统计分析和统计科学研究,实行统计咨询与监督;
(六)组织并指导本地区卫生统计人员和各级卫生统计机构计算机人员的业务学习和培训;配合本地区有关部门按照国家规定进行本部门统计、计算机人员的技术职务评定工作;
(七)开展卫生统计工作的对外交流;
(八)协调本地区卫生统计学会的业务工作。
第十五条卫生事业单位统计机构执行本单位综合统计职能。其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卫生统计规章和卫生统计报表制度;
(二)建立健全本单位统计工作制度;
(三)填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统计调查表,收集、整理和统一提供本单位卫生统计资料,管理和协调本单位其他科(室)的统计工作;
(四)对本单位的计划执行、业务开展和管理工作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实行统计资料和统计监督;
(五)管理本单位的统计调查表、各项基本统计资料和数据库。
第四章卫生统计人员
第十六条各级卫生事业单位应依照国家规定评定统计干部技术职称,逐步实行统计专业技术职称聘任制度。增加或补充专职卫生统计人员,原则上应从高等院校和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中考核录用。对现有不完全具备统计专业知识的专职卫生统计人员,应由所在部门或单位进行培训,卫生事业单位统计人员并要参加当地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组织的技术职称资料考试。
第十七条卫生部、各省(区、市)卫生厅(局)举办在职卫生统计干部或师资培训班、讲习班,委托部分中等卫生学校开办卫生统计专业班,还可根据全国或本地区卫生统计工作发展的需要,委托有条件的高等医学院校开办卫生统计专业后期分化班,培养高级卫生统计专业人员。卫生事业单位应在卫生行政部门的安排下,组织本单位统计人员参加统计培训班、讲习班学习,提高他们的业务水平。
第十八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要为统计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帮助他们解决工作、学习和生活中的实际问题,以保证统计人员搞好本职工作。
第五章卫生统计调查和统计报表制度
第十九条卫生行政部门管辖范围内的全国卫生统计报表必须由卫生部统计机构审核,经卫生部批准颁发,并报国家统计局备案。统计调查范围超出卫生行政部门管辖范围的全国卫生统计报表,须由卫生部统计机构审核,经卫生部报国家统计局批准后颁发。卫生行政部门管辖范围内的地方卫生统计报表,必须由地方卫生行政部门统计机构或综合统计工作所在机构审核,经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批准颁发,并报地方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备案。统计调查范围超出卫生行政部门管辖范围的地方卫生统计报表,须由地方卫生行政部门统计机构或综合统计工作所在机构审核,经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报地方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批准后颁发。
第二十条由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经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备案或批准的卫生统计报表,必须在表的右上角标明表号、制表机关名称、备案或批准机关名称、备案或批准文号。卫生统计机构或统计人员必须严格按照统计调查程序、上报日期和有关规定执行统计调查任务,不得拒报、迟报,更不得虚报、瞒报、伪造或篡改。
第二十一条卫生部制定的《全国卫生统计报表制度》是全国统一的卫生统计标准,其内容包括统计分类目录、指标涵义、计算方法、统计范围、机构代码等。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可在严格执行《全国卫生统计报表制度》的前提下,制定补充性的地方卫生统计报表制度。卫生统计报表制度未经制定机关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修改。
第二十二条卫生行政部门统计机构或综合统计工作所在机构与本部门其他机构的统计调查必须分工明确,相互协调,不得交叉重复。
第二十三条卫生统计调查的方式除全面统计报表外,还应积极开展各种类型的专项调查。卫生行政部门管辖范围内的专项调查,须由卫生行政部门统计机构或综合统计工作所在机构审核。超出卫生行政部门管辖范围的专项调查,须由卫生行政部门统计机构或综合统计工作所在机构审核,经卫生行政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批准后实施。专项调查能够满足的不用全面统计调查,一次性调查能够满足的不用经常性调查,专项调查的内容原则上不能和全面统计报表的内容重复。
第二十四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有权拒绝填报违反《统计法》与本《办法》所颁发的各种统计调查表。
第六章卫生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
第二十五条卫生行政部门、卫生事业单位统计机构或综合统计工作所在机构分别统一管理本部门、本单位的卫生统计资料,统计数字不得数出多门,各行其事。同一卫生行政部门、卫生事业单位内的其他机构必须向本部门、本单位统计机构或综合统计工作所在机构提供各项业务统计数据。各级卫生部门统计机构或未设统计机构的卫生部门编辑和提供卫生统计资料,须由本机构领导或本部门的主管领导审批。代表国家、地区或单位的卫生综合统计数字,必须由各自主管的卫生行政部门、卫生事业单位统计机构或综合统计工作所在机构对外公布,并以此为准。卫生行政部门、卫生事业单位内其他机构公布业务统计数字,必须经本部门、本单位统计机构或综合统计工作所在机构审核。
第二十六条各级卫生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原始记录、登记表、台帐和统计资料档案制度,确保统计数字数出有据,准确无误。
第二十七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要建立统计资料审核、查询、订正制度。上报的统计调查表,由制表人签名或盖章,并经本单位领导审核、签名或盖章后,加盖本单位公章。单位领导和统计人员要对统计数字的准确性负责。
第二十八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要搞好统计服务,充分利用可以公开的卫生统计资料为社会和公众服务。提供卫生统计数据,编辑、出版和发行卫生统计资料实行有偿和无偿服务相结合。
第七章奖惩
第二十九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应对下列统计人员或集体给予奖励:
(一)在卫生统计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
(二)坚持依法统计,抵制统计违法行为有突出表现的。
第三十条凡有下列行为之一,应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可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虚报、瞒报、伪造、篡改卫生统计数字的;
(二)拒报或屡次迟报卫生统计数据的;
(三)侵犯卫生统计机构、卫生统计人员行使《统计法》与本《办法》职权的;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管理,根据《州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务车辆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镇党委、政府,工行委各部门,各人民团体,行属各事业单位所使用的各种型号的车辆统称公务车辆(含各类工程车辆)。
第三条行委财政局是全区公务车辆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全区公务车辆的编制、配置、更新、调配等管理工作。行委主管领导对公务车辆实行一支笔审批。
第四条公务车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接受纪检、监察、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五条健全驾驶人员管理制度,各单位要制定驾驶人员管理办法,组织驾驶人员学习相关法律法规,钻研和提高驾驶技能。
第二章公务用车的配备
第六条全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的配备购置实行定编管理。车辆编制按“三定方案”规定的内设机构、领导职数、人员编制数以及工作需要,由行委财政局会同纪工委、行委办公室核定后报行委批准下达。
第七条工委、行委、人大联络处县级领导干部公务用车按州公务车辆管理办公室有关规定配备。更新或新配备车辆由工行委研究确定。
第八条捐赠车、上级配备的业务用车纳入编制管理。
第九条重点工程车辆配备实行一次性核编,由项目主管部门向行委财政局申请,报工行委研究并经行委主管领导审批。
第十条工行委各部门以及下属单位公务车辆纳入编制统一管理,若因工作需要配备公务车辆,由本单位请示分管领导,分管领导同意后由购车单位向行委财政局提出申请,行委财政局会同纪工委、行委办公室初审后,报工行委研究并经行委主管领导审批。
第十一条各镇、部门和单位配车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需特殊配备的公务车辆,按州公务车辆管理办公室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公、检、法及其下属执法单位警务用车,配备的标准和数量按上级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审查核定。
第十三条两镇、部门和单位配置公务用车,须将购车理由、车辆编制、购车资金来源、拟购车型及排量、价格等情况报行委财政局初审后,报工行委研究并经行委主管领导审批。
第十四条新配置公务用车一律实行政府采购。新配置公务车辆(含捐赠车、上级配置的车辆)在上户后10个工作日内,须将上户后车辆完整资料复印件报行委财政局、纪工委备案。
第十五条因单位撤并、迁建等原因需将公务车调出机关外的,应报行委财政局初审后报工行委研究并经行委主管领导批准执行。
第十六条重点工程项目完工后,项目车辆使用单位应及时向行委财政局报告,并由行委办公室提出收回、调配、公开转让等处置意见报工行委研究决定。
第三章公务用车的使用
第十七条公务用车只能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时使用,不得作为领导干部个人专车。
第十八条党政机关干部职工在非公务活动中因特殊事由需要使用公车的,须经部门领导批准。
第十九条节假日、双休日期间,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车辆管理,除有工作任务的车辆外,其余车辆必须入库,不得启用。
第二十条严禁非单位专职驾驶员驾驶公务车辆,领导干部一律不得驾驶公车。
第二十一条严禁用公车进行节假日休闲旅游、探访亲友、办私事。
第二十二条严禁公车借给私人使用。
第二十三条严禁用公车供个人学习、训练驾驶技术、接送子女家属等非公务活动。
第二十四条执法车辆只能用于执法工作,非执法部门不得使用执法车。
第二十五条严禁“私车公养”。不准以“私车公用”为名乱发补贴;不准为私车报销各种费用;不准以各种名义乱发交通补贴;不准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尤其是领导干部利用职权,在本单位、下属单位及其它企事业单位报销私车的各种费用。
第四章公务车辆管理
第二十六条公务用车管理实行部门领导负责制,各单位主要领导为公务车辆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车辆负全面责任。
第二十七条必须持证驾车、投保用车。
第二十八条无证驾驶、酒后开车,所造成的安全事故和人员伤亡的一切责任和费用由责任人全部承担。
第二十九条驾驶员对车辆保养维护、安全行驶负全部责任。驾驶员驾驶已入保险的车辆,出现车辆和人员安全事故的,所发生的各种费用,扣除保险公司赔偿以外,对事故负全部责任的,由个人全部承担,负主要责任的个人承担70%,负同等责任的个人承担50%,负次要责任的个人承担30%。
第三十条驾驶员未经单位领导同意办私事或公车私借而出现车辆和人员安全事故的,全部责任由驾驶员个人承担,保险公司赔偿归单位所有,造成车辆报废的,该年度保险费用由驾驶员个人承担。
第三十一条驾驶员不遵守交通规则,出现违章行为被罚款的,由驾驶员个人负责,单位不得核销。
第三十二条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和所发生的各种费用认定,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保险公司的认定为准。
第三十三条更新公务车,原则上须达到最低使用7年或行驶里程达到25万公里。凡未达到国家法定报废规定的公务车辆需报废更新的,须出示公安车管部门的审验报告方可报废更新。
第三十四条严格执行公务车辆转让、报废程序。公务车辆转让,经行委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后须按资产评估作价交由产权交易机构予以公开处置;报废车辆经行委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后,依照规定统一处置。严禁擅自转让、低价转让和报废。
第三十五条不得将公务车辆擅自上私人户头。
第五章公务用车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各单位和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对公务用车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特别要对节假日、双休日期间,车辆入库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行为,严格按照省、州、工行委的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第三十七条各部门广大党员、干部群众有权向上级组织、纪检监察机关检举有关单位及人员违反公务用车管理规定的行为,纪检监察机关按管理权限及时调查处理。
第三十八条严禁向企事业单位摊派资金购买公务用车;严禁以“借用”之名无偿占有企事业单位、下属部门的车辆;严禁违反规定挂靠、使用军警牌号。
第三十九条严格公务用车档案管理,各单位每年必须将公务用车使用情况,包括保险、维修、燃料等费用开支情况,报行委财政局存档,并在本单位予以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第六章违规违纪处理规定
第四十条凡未按程序批准,擅自购买、更换或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的,予以查封没收,并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有关直接责任人的有关责任,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警告直至处分。
第四十一条凡挪、借专项资金,违规购买公务用车的必须予以拍卖,归还购车资金,并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及有关人员的有关责任,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警告直至处分。
第四十二条凡未经批准擅自长期包租车辆变相用车的,包车费用由包车人承担,不得用公款列支。
第四十三条凡违反公务用车牌照管理规定的必须予以纠正,并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及有关人员的纪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凡在本办法实施前购置的公务用车由行委公务车辆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集中进行清理。清理后,建立所有公务车辆档案,今后按本办法执行。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区党政机关、群团组织、事业单位。各单位要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单位公务车辆管理办法。
【关键词】渠道;管理;维护
随着市场的发展,渠道在营销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在企业取得战略竞争优势中扮演重要角色,甚至有人把渠道比作企业的生命线,而渠道中的冲突问题却是许多企业营销经理进行渠道管理的重点与难点,使营销冲突愈演愈烈,阻碍产品的流通,给企业的竞争优势带来负面影响。
一、水利行业渠道管理和维护的重大意义
我国建水利行业的渠道主要以农田灌溉和大型水利工程,我们加大了水利工程的管理及养护。灌溉渠道最多的就是的以农田为代表的农田水利。我们农田水利很多大一部分是为了缓解天气由于干燥引起的干旱给农作物灌溉,农田水利对整个农业产生了很深远的影响,运用农田水利的主要是以北方居多。这种情况长期如此,就会出现一些根本性的问题,需要及时的处理,这时候就要对渠道进行全方位的管理,以及管理后期对渠道的正常维护。灌溉过程中水利工程能不能正常运转,起着决定性作用的就是渠道前期的管理和后期的维护。渠道管理和维护直接关系到灌溉的顺利进行,这是农业生产的法宝,还有很重要的一点就是节约用水,这对于渠道管理和维护都有着重大的意义。
二、水利渠道工程管理具体事项
渠道管理是如一日三餐是日常要做的工作,渠道管理工作部及时的话,导致灌溉效率低下,并且会严重阻碍工程安全的运行,这就直接关系到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管理无小事,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管理。1,水位的控制。渠道输水保证安全的同时,各个渠道实施操作,剂量出规定的最高水位,水位不能超过最高水位。有些地区风力很大,波浪高度也要计入超高的高度。冬季水面结冰,容易结冰拥堵,太高水位的可能性比较大,极易容易决口,所以冬天要及时打掉造成危险的冰块。2,流速控制,渠道水的流速过大或过小时,很容易发生渠道内发生冲刷或堆积现象,使工程不能正常的运转,因此在管理当中一定要适当的控制流速。3,渠道的设计决定了水的流量,如果出现水的流量变大或变小,正确的做法是逐渐变动,避免猛增或猛减的危险发生,控制水的流量这一点在管理当中一点要重点注意。
三、对渠道维护的说明
渠道日常的养护有很多注意事项,养护得当的话渠道工作效率就大大提高。还能减少因渠道运转不正常造成的财产,物资的浪费等。
(一)首先是防淤泥养护
防止渠道内淤泥过多造成渠道堵塞导致渠道不能正常运转。很多时候我们引水的渠道有泥沙,就要解决泥沙沉积造成渠道的堵塞,给工作造成障碍,这一点很重要。解决泥沙堆积问题的方法有很多种,总体归总有两个大的方面:1,带冲刷闸的沉沙槽,就是说渠道最顶端在进水的方向设置一个冲沙专用槽,记得要有一定的长度和一定的宽度,内部设置一个能把水分开的墙,还有导沙坎,这样的话在构成很大冲击力的冲沙设备之后,最后按规定启动或关闭冲沙闸和进水闸,这样做的目的主要是防止底部的沙进入渠道内部。这样还不完善,在此基础上修建排沙的设施,它的主要工作是负责把沉淀在渠道内的大块泥沙冲走,这对渠道通畅是最有利的。2,防止淤泥的另一个方法是,提高渠道输沙能力,由于渠道的输沙能力主要因素是流速,不要冲刷,保持稳定,增大流速,可以提高渠道的输沙能力,防止淤泥堆积。
(二)避免冲刷的养护
渠道在正常运行的过程中,由于种种原因,常出现人们不想看到的画面,常常发生冲刷垮岸的事故。冲刷的原因有很多种,下面说说,发生这种情况需要怎么及时的处理。1,造成冲垮的现象的原因,渠道内的比降远远超过了正常值,导致渠道内的流速超过了对它的限制,就很有可能造成冲垮事故。这解决的办法可以增加它的陡坡度来调整比降的值,消除水流的能力,放慢水流的速度,从而解决冲垮问题。2,还有一个原因就是建筑物设备加固不稳定,建筑物下游不稳固,水流过快时导致建筑物长时间大面积冲刷造成建筑物设备能力减弱。解决的办法可以延长建筑物的宽度和厚度,继而起到加固建筑物稳定的方法,防止被冲垮。3,还有一些人为的原因,大家喜欢冬季在冰上做一些很炫的运动,但这对渠道来说是不合理的,温度下降,渠道是很脆弱的。解决的办法是阻止由于人们的运动冲击渠道,不要让冰块冻结在渠道上。严厉惩处在确渠道上放置冰块,有的朋友为了自己尽兴还向水里扔垃圾,这都是要禁止的。
(三)避免渠道内渗透漏损的养护
防止渗透也是渠道养护的一个重要的环节,渠道长时间不进行管理维修的话,渠道就会有损坏,出现沉积淤泥的现象,就会有渗透和漏损的现象,大大减少了水的使用率,渠道使用起来也不是很安全。主要的解决办法是,要阻止渠道防渗工作,提高渠道现代化管理,提高工程化水平,在建设的过程中要根据具体情况精心,巧妙的设计。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建设有了很大的提高,防渗的材料和方法都很多元化,建设好一个质量过硬的渠道工程,让渠道管理这方面的工作更上一层楼。
四、水利渠道养护工的一些职责
渠道管理需要财力,人力来维护渠道工程,但渠道工程中还是经常会有一些隐患在里面,比如,渠道管理养护人员年龄大,不能及时的对工作中的一些决定性的工作完善,确实必要的检修工作,被动的工作,就造成了隐患的发展。对养护人员的管理做到以下几点。
(一)运用合理方法,强化队伍
渠道管理工作人员很关键的具备条件是,具备专业水准的渠道管理。运用一些积极性的方法调动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办一些培训班之类的课程,切实提高养护人员的素质,让他们有觉悟提高自身的素质和业务知识。要谨慎地聘请有用养护人员,管理部门通过考试的办法,选出有责任心,文化程度高,有能力的养护工作人员,也可以在以招聘的形式选拔人才。
(二)改善人员生活必须的同时明确责任
要制定出一套管理体系,建立奖罚机制,提高员工积极性的同时使人员能够自发的关心劳动成果,提高效益。要建立责任分配制度,奖罚具体到个人,谁出错谁处罚,谁优秀谁奖励。改善工作人员生活条件是必要的,有些房屋年久破旧,对一线员工带来了很大的不便,建议换一批新的养护设施,工作人员做好渠道养护的同时自身也要更好的养护。
(三)管理人员要必须经常对渠道检查和维护
为了防止事故发生,管理人员要做到及时发现及时处理,每次要认真,仔细检查。要检查渠道是否畅通,有没有老鼠,蚁穴等阻碍渠道畅通的东西;看有没有阻碍渠道水流的沉淀物,有的话及时清理;查看渠道内部和外部是否损坏,有的话及时修理,防止渗透;查看防透层是否完好;查看渠道内部有没有因施工不利的缺口,滑坡、淤泥、冲刷等;放水过程中一定要注意水流的平稳度、均匀度、有没有大的漩涡;检查水中有没有漂浮物。放水结束后,养护工作人员应该全面的检查渠道工程,及时修复。
五、结束语
我国近年来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和国家的繁荣,在现代越来越强调管理和技术进步的今天,水利水电工程中的施工对社会有着巨大的影响,每一项水利工程的实施都必须要和相应的技术相联系,同时由于水利工程本身的特点,对其技术及管理的要求特别高。技术管理是对水利渠道管理重要的部分,安全的核心是管理,管理的结果是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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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办法内容全文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保障事业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事业单位是指以社会效益为首要目的,为科技、教育、卫生、文化等社会公益事业提供具体服务的实体机构。
第三条 凡本市所属的事业单位,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事业单位登记。
依法应当办理企业法人、社团法人登记的单位,不予办理事业单位登记;已经登记的,应予以撤销。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办理事业单位登记另由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 市和区、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登记机关)是本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登记机关做好事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
第五条 申请事业单位登记的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成立的事业单位;
(二)有规范的名称;
(三)有自己的组织机构和场所;
(四)有明确的组织章程和职责范围;
(五)有相应的人员、财产和经费。
第六条 事业单位应当自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依法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批的事业单位,办理登记时应当提交行业观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无行业主管部门的,应当提交上级主管部门的同意证明。
第七条 登记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决定。对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条件的,发给《北京市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对不具备法人条件的,发给《北京市事业单位登记证》。
凡未依法办理事业单位登记的单位,不得以事业单位的名义开展活动。
取得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应当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未取得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其上级主管部门应当对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八条 《北京市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北京市事业单位登记证》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印制。
禁止伪造、出租、转借《北京市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北京市事业单位登记证》。
第九条 事业单位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在行业主管部门批准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同意之日起30日内,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事业单位法人应当在登记机关规定的时间内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年度检验。
第十条 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到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并交回其《北京市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北京市事业单位登记证》和印章。
(一)因终止活动而申请注销的;
(二)被登记机关依法责令解散的;
(三)被行业主管部门吊销从业资格的。
第十一条 经登记机关核准取得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和被一法注销或者变更的事业单位,由登记机关予以公告。
第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登记机关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解散,并提请行业主管部门吊销其从业资格:
(一)未依法办理登记手续的;
(二)不按规定办理变更、注销登记和年度检验的;
(三)伪造、出租、转借《北京市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北京市事业单位登记证》的。
(四)违反设立宗旨或者社会公益目的从事其他活动的。
对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公共利益行为的,由登记机关责令解散,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吊销其从业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事业单位办理登记应当交纳登记费用。具体收费项目和标准,由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制定。
第十四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之日起实。
本办法实施前设立的事业单位,应当在本办法实施后三个月内重新办理登记手续。
中央国家机关及企事业单位所属公司重新登记注册和换发营业执照工作目前,随着清理整顿公司工作的开展,公司重新登记注册和换发营业执照工作正在加紧进行,根据我局工商[1990]315号文件的规定,旧式营业执照停止使用日期(一九九一年七月一日)已日渐接近。由于各种原因,中央国家机关及企事业单位所属公司重新登记注册和换发营业执照工作进展较慢,影响了整个工作的全面完成。为了保证从今年七月一日起全面使用新的营业执照,现就中央国家机关及企事业单位所属公司重新登记注册和换发营业执照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经清理整顿确定保留和合并的公司,应要求其尽快持清理整顿公司领导机构审批文件(可提交经确认的复印件)和其他有关文件,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重新登记注册。其中属于全国性公司分支机构的,可按现名称和原营业执照号先换发营业执照,并在营业执照上注明有效期至一九九二年六月三十日,其重新登记注册待接到我局《全国性公司所属分支机构清理整顿核转函》后再予办理。
二、经清理整顿确定撤销的公司,应抓紧清理工作,由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不再换发新的营业执照。
三、经清理整顿确定由公司改为非公司形式企业的,由原登记机关按非公司形式企业办理登记注册,换发营业执照,其中属于全国性公司分支机构的,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办理。
四、属于清理整顿范围,但各级清理整顿公司领导机构审批方案中均未涉及到的公司,不得再称公司,由原登记机关按非公司形式企业办理登记注册,换发营业执照。
五、原按全国性公司分支机构登记,但不具备分支机构条件的公司(包括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曾核转过的),由原登记机关予以纠正,我局不再按分支机构核转。
六、中央国家机关及企事业单位所属的非公司形式企业,仍按我局工商企字[1988]第285号文件的规定,由原登记机关办理重新审核登记和换发证照,其中属于清理整顿范围的(如旅行社、出版社等),经清理整顿后,按上述要求办理重新登记注册或注销登记。
全国性公司直属的非公司形式企业和由我局登记的经营进出口业务的公司主办的或委托承办的进口机电仪维修、技术服务站(中心、部)和寄售站(库),不属清理整顿公司范围,凡未经我局核转的,由原登记机关先按现名称换发营业执照,待接到我局核转通知函后再予调整。
七、军办公司和军办企业的重新登记注册、重新审核登记和换发证照工作按上述要求办理。
八、中央国家机关及企事业单位所属公司重新登记注册和换发营业执照工作时间紧、任务重,请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真贯彻各项有关规定,并注意以下几项原则:
1.严格掌握政策界限,认真审核登记事项,分别不同情况核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
2.切实执行有关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规定,加强对企业名称的登记管理,并按我局工商企字[1991]第81号文件调整和规范企业名称,属于我局核准名称的,应抓紧上报;
3.加强调查研究,对已办理了重新登记注册和换发营业执照的公司,注意认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为加强公司停车位管理、合理利用停车场车位资源、规范现有停车位使用及车辆停放,进一步保障公司利益及车辆安全,特制订本办法:
二、公司车位明细如下:
1、办公楼前车位有20个,其中路西车位7个,路北车位6个,路南车位7个。
2、广场车位38个,其中广场南面车位10个,广场西面车位14个,广场东面车位14个。
三、车位使用划定:
1、办公楼前路北面7个车位:①号车位为马总车位,②号车位为陈总车位,③号车位为邱经理车位,④号车位为朱会计车位,⑤号为孙崇飞车位,⑥号为李振车位;
2、办公楼前路南面7个车位:①号为外来业务车位,②号为刘主任车位,③号为牛主任车位,④号为甘主任车位,⑤号为李主任车位,⑥号为赵车位,⑦号为张车位;
3、办公楼前路西面7个车位:①号为车位,②号为车位,③号为车位,④号为车位,⑤号为车位,⑥号至⑦号车位为外来业务车位;
4、广场西面车位14个,为生产办、分析室、实验室、污水和污水前期处理长白班及白班人员车位;
4、广场南面和东面车位共24个,为生产员工车位,停车时从广场南面进大门第一个车位开始,逆时针方向依次摆放车辆;
5、广场篮球架处设10个车位,作用是预防公司节假日,人员都上白班车辆过多时增设的临时车位,无特殊情况禁止占用。
四、车辆管理规定
1、每日车辆停放由办公室负责各项管理工作,一道门卫负责车辆疏导工作;
2、办公楼前车位为专用车位,各人员按照车位划定进行停车,严禁其他人员占用专用车位,办公室有权对占用车位人员提醒并安排将车辆停到指定位置;
3、办公楼前路北面车辆车头一律朝南,路南面车辆车头一律朝北,路西面车头一律朝东;
4、广场南面车辆车头一律朝北,西面车头一律朝东,东面车头一律朝西;
5、广场停车位按照逆时针方向依次停车:员工开车进厂后,从广场南面西边第一个车位开始依次进行停车,南面停满后从广场东面南边第一个车位开始依次停车,一道门卫对员工进厂的车辆进行疏导停车;
6、每个车位仅限停放一辆汽车,按照标线在标线内有序停放,禁止占道、骑线、随意摆放;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医疗卫生机构对医疗废物的管理,有效预防和控制医疗废物对人体健康和环境产生危害,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医疗废物进行管理。
第三条卫生部对全国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实施监督。
第二章医疗卫生机构对医疗废物的管理职责
第四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医疗废物的安全管理。
第五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并落实医疗废物管理的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和要求、有关人员的工作职责及发生医疗卫生机构内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内容包括:
(一)医疗卫生机构内医疗废物各产生地点对医疗废物分类收集方法和工作要求;
(二)医疗卫生机构内医疗废物的产生地点、暂时贮存地点的工作制度及从产生地点运送至暂时贮存地点的工作要求;
(三)医疗废物在医疗卫生机构内部运送及将医疗废物交由医疗废物处置单位的有关交接、登记的规定;
(四)医疗废物管理过程中的特殊操作程序及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的紧急处理措施;
(五)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过程中有关工作人员的职业卫生安全防护。
第六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设置负责医疗废物管理的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指导、检查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及机
构内处置过程中各项工作的落实情况;
(二)负责指导、检查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及机
构内处置过程中的职业卫生安全防护工作;
(三)负责组织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发生时的紧急处理工作;
(四)负责组织有关医疗废物管理的培训工作;
(五)负责有关医疗废物登记和档案资料的管理;
(六)负责及时分析和处理医疗废物管理中的其它问题。
第七条医疗卫生机构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应当
在48小时内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调查处理工作结束后,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将调查处理结果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每月逐级上报至当地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每半年汇总后报卫生部。
第八条医疗卫生机构发生因医疗废物管理不当导致1人以上死亡或者3人以上健康损害,需要对致病人员提供医疗救护和现场救援的重大事故时,应当在24小时内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规定,采取相应紧急处理措施。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12小时内逐级向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12小时内向卫生部报告。
发生医疗废物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有证据证明传染病传播的事故有可能发生时,应当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及有关规定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九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及机构内处置过程中所需要的专业技术、职业卫生安全防护和紧急处理知识等,制定相关工作人员的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三章分类收集、运送与暂时贮存
第十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对医疗废物实施分类管理。
第十一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及时分类收集医疗废物:
(一)根据医疗废物的类别,将医疗废物分置于符合《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的标准和警示标识的规定》的包装物或者容器内;
(二)在盛装医疗废物前,应当对医疗废物包装物或者容器进行认真检查,确保无破损、渗漏和其它缺陷;
(三)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药物性废物及化
学性废物不能混合收集。少量的药物性废物可以混入感染性废物,但应当在标签上注明;
(四)废弃的麻醉、精神、放射性、毒性等药品及其相关的废物
的管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标准执行;
(五)化学性废物中批量的废化学试剂、废消毒剂应当交由专
门机构处置;
(六)批量的含有汞的体温计、血压计等医疗器具报废时,
应当交由专门机构处置;
(七)医疗废物中病原体的培养基、标本和菌种、毒种保存液等高危险废物,应当首先在产生地点进行压力蒸汽灭菌或者化学消毒处理,然后按感染性废物收集处理;
(八)隔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具有传染性
的排泄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严格消毒,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污水处理系统;
(九)隔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医疗废物应当使用双层包装物,并及时密封;
(十)放入包装物或者容器内的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
伤性废物不得取出。
第十二条医疗卫生机构内医疗废物产生地点应当有医疗废物分类收集方法的示意图或者文字说明。
第十三条盛装的医疗废物达到包装物或者容器的3/4时,应当使用有效的封口方式,使包装物或者容器的封口紧实、严密。
第十四条包装物或者容器的外表面被感染性废物污染时,应当对被污染处进行消毒处理或者增加一层包装。
第十五条盛装医疗废物的每个包装物、容器外表面应当有警示标识,在每个包装物、容器上应当系中文标签,中文标签的内容应当包括:医疗废物产生单位、产生日期、类别及需要的特别说明等。
第十六条运送人员每天从医疗废物产生地点将分类包装的医疗废物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路线运送至内部指定的暂时贮存地点。
第十七条运送人员在运送医疗废物前,应当检查包装物或者容器的标识、标签及封口是否符合要求,不得将不符合要求的医疗废物运送至暂时贮存地点。
第十八条运送人员在运送医疗废物时,应当防止造成包装物或容器破损和医疗废物的流失、泄漏和扩散,并防止医疗废物直接接触身体。
第十九条运送医疗废物应当使用防渗漏、防遗撒、无锐利边角、
易于装卸和清洁的专用运送工具。
每天运送工作结束后,应当对运送工具及时进行清洁和消毒。
第二十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医疗废物暂时贮存设施、设备,不得露天存放医疗废物;医疗废物暂时贮存的时间不得超过2天。
第二十一条医疗卫生机构建立的医疗废物暂时贮存设施、设备应当达到以下要求:
(一)远离医疗区、食品加工区、人员活动区和生活垃圾存放场所,方便医疗废物运送人员及运送工具、车辆的出入;
(二)有严密的封闭措施,设专(兼)职人员管理,防止非工作人员接触医疗废物;
(三)有防鼠、防蚊蝇、防蟑螂的安全措施;
(四)防止渗漏和雨水冲刷;
(五)易于清洁和消毒;
(六)避免阳光直射;
(七)设有明显的医疗废物警示标识和“禁止吸烟、饮食”的警示标识。
第二十二条暂时贮存病理性废物,应当具备低温贮存或者防腐
条件。
第二十三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将医疗废物交由取得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依照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填写和保存转移联单。
第二十四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应当包括医疗废物的来源、种类、重量或者数量、交接时间、最终去向以及经办人签名等项目。登记资料至少保存3年。
第二十五条医疗废物转交出去后,应当对暂时贮存地点、设施及时进行清洁和消毒处理。
第二十六条禁止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转让、买卖医疗废物。
禁止在非收集、非暂时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禁止将医疗废物混入其它废物和生活垃圾。
第二十七条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地区,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当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要求,自行就地处置其产生的医疗废物。自行处置医疗废物的,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具和容易致人损伤的医疗废物
应当消毒并作毁形处理;
(二)能够焚烧的,应当及时焚烧;
(三)不能焚烧的,应当消毒后集中填埋。
第二十八条医疗卫生机构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时,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及时采取紧急处理措施:
(一)确定流失、泄漏、扩散的医疗废物的类别、数量、发生时间、影响范围及严重程度;
(二)组织有关人员尽快按照应急方案,对发生医疗废物泄漏、扩散的现场进行处理;
(三)对被医疗废物污染的区域进行处理时,应当尽可能减少对病人、医务人员、其它现场人员及环境的影响;
(四)采取适当的安全处置措施,对泄漏物及受污染的区域、物品进行消毒或者其他无害化处置,必要时封锁污染区域,以防扩大污染;
(五)对感染性废物污染区域进行消毒时,消毒工作从污染最轻区域向污染最严重区域进行,对可能被污染的所有使用过的工具也应当进行消毒;
(六)工作人员应当做好卫生安全防护后进行工作。
处理工作结束后,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事件的起因进行调查,并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预防类似事件的发生。
第四章人员培训和职业安全防护
第二十九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本机构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全体工作人员对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认识。对从事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
第三十条医疗废物相关工作人员和管理人员应当达到以下要求:
(一)掌握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熟悉本机构制定的医疗废物管理的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和各项工作要求;
(二)掌握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的正确方法
和操作程序;
(三)掌握医疗废物分类中的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
安全防护等知识;
(四)掌握在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及处置过程
中预防被医疗废物刺伤、擦伤等伤害的措施及发生后的处理措施;
(五)掌握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情况时的紧急处理措施。
第三十一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接触医疗废物种类及风险大小的不同,采取适宜、有效的职业卫生防护措施,为机构内从事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和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必要时,对有关人员进行免疫接种,防止其受到健康损害。
第三十二条医疗卫生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生被医疗废物刺伤、擦伤等伤害时,应当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并及时报告机构内的相关部门。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对所辖区域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定期监督检查和不定期抽查。
第三十四条对医疗卫生机构监督检查和抽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医疗废物管理的规章制度及落实情况;
(二)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及机构内处置的工作
状况;
(三)有关医疗废物管理的登记资料和记录;
(四)医疗废物管理工作中,相关人员的安全防护工作;
(五)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的上报及调查
处理情况;
(六)进行现场卫生学监测。
第三十五条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或者抽查中发现医
疗卫生机构存在隐患时,应当责令立即消除隐患。
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医疗卫生机构
发生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第三十七条发生因医疗废物管理不当导致发生传染病传播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传染病传播的事故有可能发生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第三十八条医疗卫生机构对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监测、调查取证等工作,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和阻碍,不得提供虚假材料。
第六章罚则
第三十九条医疗卫生机构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以下的罚款:
(一)未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或者未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的;
(二)未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
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的;
(三)未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或者未保存登记资料的;
(四)未对机构内从事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采取职业卫生防护措施的;
(五)未对使用后的医疗废物运送工具及时进行清洁和消毒
的;
(六)自行建有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医疗卫生机构,未定期对
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卫生学效果进行检测、评价,或者未将检测、评价效果存档、报告的。
第四十条医疗卫生机构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医疗废物暂时贮存地点、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卫生要求的;
(二)未将医疗废物按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
(三)使用的医疗废物运送工具不符合要求的。
第四十一条医疗卫生机构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医疗卫生机构执业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医疗卫生机构内丢弃医疗废物和在非贮存地点倾倒、
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的;
(二)将医疗废物交给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的;
(三)未按照条例及本办法的规定对污水、传染病病人和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进行严格消毒,或者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排入污水处理系统的;
(四)对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未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的。
第四十二条医疗卫生机构转让、买卖医疗废物的,依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处罚。
第四十三条医疗卫生机构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未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或者未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医疗卫生机构执业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医疗卫生机构无正当理由,阻碍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人员执行职务,拒绝执法人员进入现场,或者不配合执法部门的检查、监测、调查取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医疗卫生机构执业许可证件;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要求处置医疗废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医疗卫生机构执业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医疗卫生机构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本办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七章附则
[关键词]高中;班级管理;方法
[中图分类号] G63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4-6058(2017)18-0073-02
班级是学校教育的基本单元,也是高中生学习发展的平台,承担着教育的神圣使命,而班级管理直接影响高中生人格的发展和素质的提升。科学管理下的班级就像一个发光的太阳,能为高中生的发展提供源源不断的正能量。因此,研究有效的班级管理方法对于提高高中生的人文、科学素养,促进高中生全面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一、班级管理必须把握好的原则
1.平等原则
班级管理的基本原则之一是平等,它也是体现班级管理者人格魅力的重要方式。一般情况下,教育会受到社会价值取向和功利因素的影响,导致成绩好的学生得到教师更多的关心和教育资源,而往往忽视和边缘化成绩差的学生。教师应该以宽容和平等的态度、精神、人文关怀来对待每一名学生,鼓励更多的学生,树立“有教无类”的教育理念,找到学生的闪光点,让学生能体验到成功与进步。
2.欣赏原则
欣赏是对一个人某些方面的肯定和赞美,它能给人更多、更持久的激励,甚至影响或改变一个人的一生。教育家乌申斯基曾说过,学生讨厌的是不会表扬或肯定他们的教师。高中生处于身心生长期,自尊心强且非常脆弱,心理承受力差,教师需要关心、照顾和欣赏他们。因此,高中班主任应做到理解学生,尊重学生,用欣赏的眼光看待学生,给予学生更多的信任、表扬和期待,培养学生的自信心。
3.有序原则
班级是由学习小团队组成的,每一个团队由单个学生组成,因此教师还要注意科学有序地管理,区分轻重缓急,不是眉毛胡子一把抓,也不是十个手指扣在一起。例如,当一个班学生最后阶段的英语学习成绩明显落后的情况下,应采取措施,营造浓厚的英语学习氛围,而不应在同一时间去抓数学的学习,这就要求班主任把握好重点。另外,要建立健全班级规章制度,班主任和学生干部实行监督,帮助全体学生养成遵守班级管理规定的习惯。比如笔者管理班级时,会严格要求学生站得像尊雕像,坐着像块磐石,笔者认为这种严格的要求对培养学生的学习精神是非常有用的。班主任要建立良好的管理渠道,保证管理的顺利开展,让学生、学生干部、家长之间的信息沟通顺畅。这就要求班主任平时利用班会、网络、移动通信设备等手段与学生和家长保持有效沟通。
4.整体原则
任何一个班级都是由个体组成的整体,它不仅是每个学生的总和,也是学生学习过程中的运行系统,而且是师生相互学习、相互促进、共同繁荣的系统。在一个班级里,班主任具有管理的权威和责任,让每一名学生在课堂学习和生活中得到有效的教育及监督。班主任有权对班上所有重大问题做出决定,协助班主任工作的人主要是学生干部,他们共同构成班级管理制度的主体。班级经常作为一个整体出现,例如,在评价班级成绩时,经常是统计班级平均得分,以评估班级整体成绩。
二、班级管理的创新策略
1.建立和谐师生关系
我国“尊师重道”的传统教育观念,形成了大多数人“一日为师,终身为父”的落后教育思想,这种思想o班级管理带来负面影响,形成教师与学生之间的交流障碍,学生惧怕和教师沟通,不愿意交流。因此,作为班级管理者,班主任要改革教育观念。要热爱和尊重每一名学生,将学生当作知己,进行情感上的沟通,通过与学生共同参与体育活动、课外实践,走进学生的内心世界,多采用引导、讨论的方式教育学生,少用强迫的方式管理学生。
2.言传身教,以身作则
作为一名班主任,要管理好学生,必须从自己做起,自身要具备良好的素质。班主任默默地用良好的道德素质、用自己的人格魅力去感染学生,激发学生将正确的伦理道德逐渐变成自己的道德观,想培养学生的高尚品德,就必须努力加强自身的道德修养,以身作则才能提高学生的道德水平。教书育人是教师义不容辞的责任,而作为班主任,最关键的是引导学生学会如何生活,如何做一个有用的人。新时代的班主任应具有爱心、具备乐于助人的高尚情操;爱集体、注重团结协作;诚实守信、具有高尚品格和进取精神。用言传身教教育学生,通过实际行动引导学生,为学生树立榜样。
3.细化管理责任,全员管理
班级的日常事务要分配到每一个岗位,给每一名学生。班级管理委员会的日常管理工作是检查各项任务的完成情况,并及时进行补充。例如,课堂礼仪规则的检查、教室的清洁卫生、公共区的清洁、寝室的卫生等具体事项都尽量细化分配给学生,让学生去进行监督。如发型、学校证件佩戴、课堂纪律、迟到早退现象、作业上交、课间安全等可以分配给学生来进行监管。
4.树立班级目标,进行集体激励
班级是构成学校的基本单位,班级管理是学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有效的班级管理是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秩序、保证教学质量、实现教学目标的可靠保障。笔者多年的班主任管理经验表明,在平时的工作中,如果能充分挖掘所有的激励方法,创设激励情景,将不断给班级管理带来新的动力,从而更好地建设班集体。因此,作为一名班主任,笔者根据班级目标及其实际情况来指导学生制定阶段学习目标,然后全班范围内组织讨论,认真研究并提出修改意见。最后形成大家集体认可的意见,并在教室中最醒目的地方张贴,以便时时可以看到,让学生根据目标自我调整,自我激励。通过集体目标激励使班级拥有强大的凝聚力,对学生的心理行为产生了极大的激励,强化团队精神,将班级管理引向正确的方向。
5.培养自我管理意识,建立自主管理机制
(1)和学生一起完善班级管理规章制度。高中班级管理需要以完善规范和管理规章为依据,以使班级干部在管理过程中有可以依据的制度。在实践中,班主任要用民主讨论的方法,调动全体学生参与班级管理规章制度的讨论,通过充分的讨论,集思广益,提出科学的意见和建议,从而制定合理有效的规章制度。针对学生提出的各种建议,班主任应该和学生共同对这些建议进行分析及比较,最后形成一套所有学生都愿意遵守的管理制度,为顺利进行班级管理工作提供制度保障。
(2)传统的班级管理中,班干部只由班主任选拔的话,学生不容易接受和信服,在这种情况下,班干部不能充分发挥其在班级管理中的作用,对班级管理也有不利影响。因此,班主任应让学生通过民主选举的形式,选出他们信服的班干部,为班级的自主管理做铺垫。
综上所述,班主任要在高中班级管理的过程中创新方法,鼓励学生参与班级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学生的主动性,认真落实班级规章制度,提高学生自我管理能力。班主任负责管理工作的总体规划,通过建立一支合格的班干部队伍,协助其做好班级管理工作,充分发挥班干部的榜样作用,使班级管理工作取得良好的效果。
[ 参 考 文 献 ]
第二条用人单位是聘用人员的管理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聘用人员,是指服务于本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不列入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序列,以合同形式聘用,不担任行政职务,不行使行政权力,从事技术性或辅工作的人员。
第四条聘用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是:遵纪守法,品行端正,符合聘用岗位所需的资格条件。
第五条聘用人员所从事工作不能涉及国家秘密。
第六条聘用人员分为五类,第一类是指具有正高级职称的人员,第二类是指具有副高级职称的人员和取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第三类是指具有中级职称的人员和取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第四类是指具有助理级职称的人员和取得学士学位的本科生,第五类是指一般业务及勤杂人员。
第七条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实行职责、能力与效能相一致和精简的原则。
第八条人员招聘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拟定使用聘用人员计划。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拟定使用聘用人员计划,包括聘用原因、聘用人数、经费开支形式、聘用人员类别、岗位以及本单位人员编制使用情况等。用人单位应于每年9月向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申报下一年度的使用聘用人员计划。
(二)审定使用聘用人员计划。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市人事局和市财政局按照解决单位缺编和确因工作需要的原则,审核各单位的使用聘用人员计划,于每年12月底前报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定。
(三)招聘聘用人员。聘用人员的招聘由用人单位负责,其中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类人员的聘用须经由市人事局、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才能签订劳动合同。同等条件下,现职编外人员优先考虑聘用。
(四)办理聘用手续。由用人单位与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明确聘用期限、双方的权利义务、薪酬待遇、合同变更、解除、违约责任等,而且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并由市劳动部门鉴证。劳动合同期为1年,期满后可根据市编委核定本单位下一年度使用聘用人员计划情况进行续聘,每次续聘期限为1年。临时性工作,可按课题、项目或工作需要签订短期合同。聘用人员办理聘用手续后,应报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聘用人员与用人单位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双方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申请仲裁或诉讼。
第九条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或聘用人员应当提前30天通知对方。
第十条聘用期间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对聘用人员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是否续聘的依据。
第十一条市财政局根据市编委核定各单位的聘用人员数、聘用人员的类别拨给经费,标准分别是:第一类人员每人每年9.5万元、第二类人员每人每年5.5万元、第三类人员每人每年4.5万元、第四类人员每人每年3万元、第五类人员每人每年2万元。上述经费标准包括聘用人员的薪酬、缴纳社会保险费及公用经费的开支。聘用人员经费由市财政局按上述标准每月拨给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调整各类聘用人员的经费供给标准,合理确定聘用人员的薪酬。除特殊情况外,上调的幅度原则上不能超过市财政经费供给标准的20%。超出财政供给部分,由用人单位从公用经费中调剂解决。
今后,根据用人单位的实际需要和劳动力市场用工薪酬变化等情况,对各类聘用人员的供给标准作适当调整。
第十二条聘用人员的薪酬。用人单位按月发放聘用人员薪酬,薪酬标准由用人单位确定,但应遵循以下原则:用人单位发放给每个聘用人员全年的薪酬(含奖金和补贴)及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总金额原则上不低于财政核拨该类人员经费标准的80%。
第十三条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类人员具有的专业技术职称必须符合与所在岗位从事的工作性质,才能享受相关薪酬标准。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已签订劳动合同的聘用人员办理各项职工社会保险。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聘用人员按比例支付。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应为聘用人员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个人所得税及有关税费。
第十六条各用人单位每年1月20日前要将本单位上一年度实际使用聘用人员的数量、类别、薪酬发放、社会保险购买情况报市财政局。
第十七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各镇(区)参照执行。
关键词:以人为本;高职护理;班级管理
中图分类号:G717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3)08-0028-03
在新时期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是一项重大而紧迫的战略任务,各高校应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思想,将以人为本的教育理念和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结合起来,使学生在严格教育管理中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思想政治教育就是实现以理服人的教育效果,而以理服人即以真理服人、以事理服人、以情理感人。由于高职护理专业的学生96%均为女生,而女大学生有着特殊的生理、心理、安全、交往、尊重的需要,因此,贯彻以人为本的教育理念在高职护理专业班级管理教育中更有着不言而喻的作用。
一、高职护理专业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现状。
1.高职护理学生与当代大学生的共同特点。高职护理专业学生有着与当代大学生一样的时代背景。在改革开放的社会背景下,随着对外开放的扩大,世界范围的各种思想文化相互激荡、相互渗透,无不在影响着大学生世界观、价值观和人生观的确立。在现代社会中,个人社会化有多种实现途径,如家庭教育、学校教育、社会教育、朋辈教育、传媒影响等,这些都造成大学生们思想多元化,自我主体意识较强,注意个人价值的实现和利益的获得。另一方面,由于大学生正处青春发育期,心智并未完全成熟,接受信息很快,但分析信息的能力欠缺,容易受到外界的干扰,受文化糟粕的诱惑和迫害,抗受挫能力较低。开放的社会带来了多元价值观念的相互激荡,理想主义的教育内容和现实主义的社会生活,高尚人格的高成本和道德弱化的低成本,主流信息的单一和非主流信息的开放,充满矛盾与对立的社会生活造成了当代大学生复杂的价值观。
2.高职护理学生专业方向特点。随着高校历年的扩招,在校生不断扩大,其中高职学生的增加远远高于本科学生。特别在医学院校中,因着护理专业就业率高的原因,造成了护理高职生的人数也远远高于其他高职专业的学生。因此,护理生的人数在逐年增加中。但是,由于现行社会的机制运行和人们的传统观念问题,社会对护士的认同感较低,因而护理专业的学生常常会产生自卑感、失落感,导致学生对专业认同度不高。高职护理学生相较于护理本科学生而言,更加剧了这样的失落感。更甚者,很多高职护理学生之所以选择这个专业,大多不是源于个人的初衷,而是源于高考失利后,家长认为这是个就业率高的专业而帮助儿女们做出的选择。学生入学后,基本相同的课程,本科生学四年,高职生只学三年,在三年的专科课程学习中,学习任务繁重,压力大,过大的压力使学生产生逆反心理,学习积极性下降。
3.高职护理学生的性别特点。护理专业受专业性质的影响,女生人数是专业总人数的96%以上,男女比例严重失调,而且多为18—23岁的学生。女大学生作为新一代的知识女性,有着自身的特点与成长规律,面对复杂的社会环境、挑战与压力,女生会比男生暴露出更多的问题。高职护理专业班级的管理和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不仅要考虑女护生的心理、生理特点,也要顾及男护生的特点,必须要结接合以人为本的教育理念,灵活运用教育的方法,理解学生,注重情感沟通,注重个性化的指导。
二、贯彻以人为本,加强高职护理专业班级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性。
坚持以人为本,立足于人的全面发展,才能真正发挥思想政治教育的主导性。传统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容易陷入一个误区,就是重视他律教育和过分夸大教育者的主导地位,忽视了自我教育和教育客体的能动作用。教育方式是单一的灌输模式,无法调动大学生的积极性、能动性,不能满足大学生自我实现的心理需要,不重视培养大学生的价值感和成就感。麦克菲尔系统而深刻地探讨了以道德情感为主线的学校德育理论,认为:“人类的基本需要是与其他人友好相处,爱和被爱,帮助人们去满足这种需要是组织教育的首要职责。”凡是能满足需要的事物,人们就会对之产生积极的情感和情绪,反之则产生消极的情感和情绪。作做为生理上已是成年人的大学生非常需要教育者对自已真诚、平等、包容,如果大学生感受不到这种情感,则容易产生厌倦和逆反心理,进而影响到学习兴趣和学习热情。高职护理专业学生在本就复杂心理情况下,若不能得到真诚、平等对待,则情绪更容易波动,逆反强度会更大。
三、高职护理班级管理实现以人为本思想政治教育的途径。
在新形势下,教育的主体、客体都发生了的变化,如果仍然只按单向式的教育方式,已不能适应新形势的教育要求。因此,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要在关心人、理解人、尊重的人的基础上,坚持以人为本,建立教育主体、客体的平等关系。高职护理专业由于大部分为女学生,所以需要更多的情感教育和理性引导,建立一个良好的班级氛围对高职护理专业的学生尤为重要。班级作做为教育的主要载体之一,依据班级的特性,能比较理想地的成为教育者和被教育者之间以及被教育者和被教育者之间情感的纽带,实现以人为本的教育方式。依据班级规模的适宜性,更容易营造集体的温暖和师生之间的情谊。辅导员在工作中,要引导学生学会自我管理,营造民主和谐、团结协作、积极向上、竞争有序的集体氛围,利用多种渠道,多种方法建立一个尊重学生、充分发挥学生能动作用的良好环境。
1.辅导员工作必须认真贯彻学校学生工作的指导思想,要以坚持“以人为本”为的理念,以学习为中心、以学风建设为主线、以学生创新能力培养为重点,针对影响学生成长的主要因素,为学生的全面发展和健康成长全务创造适宜的校园环境。首先,高职院校的辅导员应平等对待每一位学生,敞开心扉真诚与学生交流沟通,以无私的爱感化学生,做学生的良师益友。其次,辅导员应从学生的日常生活和学习入手,关注学生多方面的感受和需求,帮助学生解决实际问题,如贫困生的资助、学困生的指导、毕业生的就业等,营造出浓厚的人文氛围,既让学生感受到社会、学校、教师人文关怀的温暖,也使学生认识到思想政治教育是他们健康成长所需要的,是使他们终生受益的,从而自觉接受管理和教育。再次,辅导员应加强班级文化建设,培养学生的参与意识、合作意识与创新精神,充分调动学生干部的积极性、创造性,依靠学生的集体智慧创建严谨的班风和学风以及和谐的师生关系,营造出良好的班级人文环境,使学生在潜移默化中塑造健康人格。
2.辅导员要充分认识到依靠学生干部搞好班风建设的重要性,充分发挥班干的管理作用,贯彻以人为本的管理方式,通过平等、竞争、演讲的方式的选拔班干。班干来自于基层学生,是具体实施学生自我管理、自我教育的一个特殊群体。要使班干充分发挥班干的管理作用,就必须要得到广大学生的认可。因此,班干选拔要通过平等、竞争、演讲的方式的选拔班干:第一,这样方式的选拔不仅能让同学们认可,并且竞选成功者会获得成就感,这将更利于今后的班级管理工作。第二,这样的竞选方式,形式活跃,不仅让参加竞选的学生得到了展示个人风采,提高表达能力的机会,并且让全班同学都能亲历竞争的氛围,使全班学生得到一次学习机会,使班干的选拔过程也成为了提高全体学生综合素质的过程。
3.辅导员要注重个人修养,在工作中要善于发挥自己人格魅力的作用去影响和感召学生,得到学生的认可,使学生自觉地围绕在辅导员身边,这样辅导员才可以有效地开展“以人为本”的地管理方法。辅导员要热爱学生,一视同仁,对学生工作要有强烈的责任感和事业心,用统一的宽严标准来要求学生,督促规范学生,保证学生工作公开、公正、公平。
4.辅导员要着重对学生进行差异化管理和个性化指导。“教育绝非单纯的文化传递,教育之为教育,正是在于它是一种人格心灵的‘唤醒’。这是教育的核心所在。”要体恤个性,因为人的个性越得到尊重,其个性就越容易得到彰显。要体恤个性,努力保护个人积极性,合理引导个人利益。马克思指出:“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从根本上说,思想政治教育就是为了调整或实现个人利益。辅导员要不断创新工作思路,懂得掌握好团体指导和个体指导的方法。在班级管理中结合人性化管理,善于营造竞争机制,在竞争激励机制的压力下的良好氛围下,促进学生集体活动,形成比、学、赶、超的良性竞争氛围,使学生在班集体中发挥个人优势,从不同方面获得满足感,提升个人价值。在面对个性差异的学生时,要坚持“以人生为本”的理念,要采取个别谈话的方式,遵循平等、真诚、尊重、差异、耐心等原则,讲究谈话技巧。充分尊重学生主体地位,体现人文关怀,坚持换位思考的工作方式开展工作。
参考文献:
[1]植秀聪.高校思想政治教育要针对大学生个性特点[J].思想理论教育导刊,2003,(12):73-74.
[2][美]理查德·哈什,等.道德教育模式[M].傅维利,等.译.北京:学术期刊出版社,1989:8,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