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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意见:
一.放开政策,放开手脚。
可以说,哪里重视民营经济的发展,哪里的经济总量增长就比较快,社会就比较安定,人民生活水平也会显着提高。因此,加快发展民营经济,是实现县域突破、富民强市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必由之路。全民创业是掀起我市民营经济发展的基矗发展的关键是观念和行动。我市在发展民营经济上的硬件条件(资源、气候等)不差,差的就是外部环境(社会~、人们的观念等),在号召全民创业的同时,各级政府要率先行动起来,坚决冲破一切束缚民营经济发展的思想观念;坚决改变一切束缚民营经济发展的做法、规定;坚决革除一切影响民营经济发展的体制弊端。要使各级领导从允许民营经济发展转变到全力促进民营经济发展上来;使各相关职能部门从消极的“管”转变到积极主动服务上来;使广大群众从“小富即安”转变到积极创业上来。进而,使我市的资本、劳动、技术、管理等一切活力竞相迸发,使一切创造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
二.加大对民营经济的扶持力度。
要通过制定城市基础设施特许经营实施办法,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参与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要允许私营个体经济按照区域卫生规划,投资创办营利性医疗机构。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幼儿教育、职业技术教育、义务教育以及学生公寓、食堂等教育后勤设施;投资文化、体育产业化项目和科普、旅游、民政社会福利设施。建议安排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民营经济发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的规定,市财政应在每年的财政预算中安排一部分中小企业发展资金,主要用于提供创业辅导和服务、提供同大专院校、科研机构对接服务、提供教育培训及信息咨询服务、提供标准与检测服务、提供融资担保服务等。加快形成全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市可安排部分财政性资金,同时募集社会资金,建立双辽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公司。并对其他由政府出资的担保机构进行资源整合,打破现有归属原投资部门管理的界限。鼓励法人资本,民间个人资本和外商资本设立商业性信用担保机构和企业间互助担保机构。切实解决担保机构的风险分但问题,贯彻银行、担保公司、地方政府(财政)三方合理分担办法。
三.加强对私营个体企业的人才引进和培训提高。
要积极开展面向私营个体企业员工的培训工作。要把私营个体企业家培养纳入到全市企业干部培养计划,鼓励私营企业家参加有针对性的理论培训,管理培训和技术培训。私营个体企业与其他类型企业在调干、调工立户方面享受同等待遇。对流向私营企业的人员,原单位要按规定办理工作调动和有关保险结转手续,不得以任何理由设置障碍。
[关键词] 农产品批发市场 市场开拓 策略
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兴衰关系到一个国家农业这一国民经济基础产业的发展。长期以来,由于受二元经济的影响,我国农产品流通体系发展滞后,尤其是大多数农产品批发市场是在个体商户为主体的个体经济的基础上发展而成,长期处于低水平、低投入、低发展的状态。
一、城市销地和集散地综合农产品批发市场多;农村产地专业化农产品批发市场少
由于我国城市销地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发展较快、数量较多,而以前对于产地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重视程度不够、投入不足,相对数量较少,导致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与实际需求相脱节。农村产地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滞后,不能起到农业信息的带动与推广作用,不能有效地调节农产品在全国范围内的供求,导致城市需求的大市场和农村供给的小生产之间的矛盾更为突出。
由于城市兴建的农产品批发市场为适应城市需求的特点,大多数是综合性的;而农村产地农产品批发市场在建设过程中,经营的农产品品种多,缺乏统一合理的区域规划,大多数也是小批量的、综合性的。从整个农产品流通体系来看,农产品流通体系缺乏专业化的产地批发市场,产地批发市场建设滞后,制约了农产品市场开拓。同时,从全国范围来看,我国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差异也同区域经济发展差异一样明显,区域间农产品批发市场发展不平衡,体现在东部地区数量多、较为发达,中西部地区数量少、较落后,不利于中西部地区农产品市场开拓。
二、经营分散、规模小、技术含量低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多;组织化程度高、规模大、技术水平高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少
随着农产品流通体系的不断改革,现代流通方式和现代信息网络技术在农产品流通方面得到了一定程度的运用与推广,农业生产商品化、专业化、区域化的程度不断提高,许多地区批发市场成为生产者出售农产品的主要渠道之一。但是,大多数的农产品批发市场仍处于起步阶段,有待于进一步的发展。许多农产品批发市场仅仅是停留在提供、出租或是租赁交易场地的单一功能阶段,技术含量低,投入不足,提供储运、加工、包装、监督、、结算、质量检测、风险控制和信息等流通辅助功能的能力很弱。
很多地区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发展滞后的原因之一是政企不分。时至今日,许多地区的农产品批发市场依然同政府、行政部门保持着或明或暗的联系,没有真正实现政企分开。
很多农村产地批发市场基础设施建设严重滞后,甚至连基本的交通问题都还没有解决,就更不要说现代化的交易方式和信息网络的建设了。农产品的小生产与大市场的矛盾依然存在,订单农业的发展滞后。农产品销售行为分散,有组织的农民很少,组织化程度偏低。很多的农产品批发市场中介文化水平较低,业务素质不高,缺乏真正帮助、组织农民进入市场、市场策划、咨询评估、业务的市场中介组织,对指导农业生产、农产品流通、降低流通费用的作用有限,不能有效地扩大农产品的市场开拓。
三、个体商户为主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多;集体经济成分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少
目前广大农村地区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大多是由农民个人或农村个体经济兴办的,而许多地方农村供销合作社失去了原有的“商业形式和合作团体”的性质,没有真正成为把农民从商品流通领域组织起来的合作经济组织。供销合作社在农村点多面广,经营庞杂,具有比较强大的干部、职工队伍和比较雄厚的物质、技术力量,然而供销社这些优势在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中的作用没有体现出来。相对而言,个体商户兴建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在很大程度上弥补了农产品流通体系的不足,是农产品流通环节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个体商户也存在很多的弊端,缺乏供销社的优势,如:缺乏农村群众的基础,缺乏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术,运作中盲目性较大等。
很多农产品批发是建立在从农业生产分离出来的专门从事运销业务的农民的模式基础上,根本谈不上现代化运销和储存技术的运用,流通半径过短,而且这种专门从事农产品运销的农民与生产者之间的卖断关系,没有形成一个统一的利益整体,不利于指导农业生产、调动农业生产者的积极性,长期来看,对于农产品市场开拓的作用十分有限,存在日益明显的局限性。
四、纯粹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多;横向联合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少
由于辅助农产品交易的信息化建设滞后,农产品批发大多是以现货交易、对手交易为主。很多农产品批发市场的业务范围较窄,仅仅是纯粹从事农产品的批发业务,没有建立起与其它相关企业之间、部门之间、地区之间的横向联合。具体表现在:农产品批发市场缺乏与农业、工业和其他商业组织的联系,农贸、农工、农商联合企业少;农产品批发市场自身之间的联系少;农产品批发市场与相关的电子商务、物流业的联合少,这也是导致我国农产品流通体系低水平发展的原因。没有发达的电子商务这种先进的交易方式和技术的支持,离开现代物流技术,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只能停留在传统的交易阶段,不能更好地扩大农产品市场开拓。
农产品批发市场作为农产品流通与市场开拓的主渠道,其自身也正处于不断探索和发展阶段,出现上述问题是是在所难免的。关键是要重视批发市场建设,因为只有不断加强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才能最大限度地开拓农产品市场。为此必须采取相应的策略,转变农产品批发市场存在的“四多,四少”现象。
参考文献:
[1]文启湘:商业与市场经济研究,陕西人民出版社,1999年
[2]中国人民大学流通改革研究中心,加快推进农产品市场流通体系的建设与创新,商贸经济,2005年第8期
关键词: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对策
中图分类号:F830.61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08)09-0057-02
农村信用社(简称农信社)是由农民入股实行社员民主管理,主要为社员提供金融服务的地方性金融组织,服务对象是农民,服务区域在农村,服务目标是为了促进地方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
一、农信社信贷业务发展面临的主要问题及原因
1.贷款不良率居高不下
农信社经历多次变革,积累了许多不良贷款,处于东部发达地区的情况稍好一点,中西部地区的有些农信社往往还行使着政策性金融机构的职能。导致农信社贷款不良率过高的因素有很多,主要有政策的,社会经济环境、管理体制的原因。
在政策方面:由于农信社经历了多次变革,在计划经济时代,其以基层财政和政策金融机构双重职能为主,地方政府对信用社有较大的干预能力,形成了拨改贷和一些指令性的贷款。
在社会经济环境方面:中国的社会信用体系脆弱,金融信用缺失,在农村地区表现更为突出,许多人对金融信用缺乏认识,信用观念淡薄,出现了大量的“赖账户”。
在管理体制方面:由于农信社长期缺乏一个真正意义上的有权人,造成产权约束缺位,经营管理缺少来自于财产所有者的监督,经营者能否维护农信社的利益取决于其个人是否忠诚、廉洁、敬业。
2.信贷内控制的不完善
长期以来由于农信社面向的借款大多数是相对分散的农民,借款额较小,在给谁贷款、贷多贷少的问题具有较大的主题随意性,缺乏完备的信贷内控制度,具体表现在:
(1)对贷款人审查不严,尤其是借款主题资格、贷款用途偿债能力以及信用状况的审查。出现了有不良贷款记录的人又在同一农信社第二次甚至第三贷款或提供担保。对于担保人的主体资格担保范围及期限审查不严,导致无效担保。
(2)贷款决策虽有集体审批,但贷款责任不清。现行农信社的贷款审批委员会基本由联社正、副主任和信贷、计划、财务、稽核等部门负责人组成,此中模式的贷审会存在一定的弊端;信贷部门的负责人既参与贷款调查又参与贷款决策,难以做到真正意义的审贷分离;审贷委员的决策一定程度上受到联社主任主观意愿的影响,主任说了算等问题仍然存在。
(3)贷后检查流于形式,未能及时预警风险,建立有效的贷后退出机制。
3.信贷品种比较单一
由于地区经济发展的多样性,对贷款营销品种也提出了多样化的要求。近年来,各商业银行纷纷进行了信贷产品开发,相继推广了消费贷款、助学贷款、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等一系列信贷品种。而农信社信贷服务满足于传统方式,一方面贷款方式以抵押、担保为主,难以满足农户、个体工商户和中小民营企业的资金需求。另一方面,金融服务还紧限于“柜台服务”和送货到田间地头,没有品牌,缺乏创新,没有把金融服务系统化。
二、加强农信社信贷业务发展的对策
近年来,农信社在信贷业务发展方面进行多项改革尝试,取得不错的成绩,但由于多种因素的制约,对比我国国有商业银行信贷方面的改革还有很大的差距,针对信贷业务发展面临的问题来采取切实有效的对策。其对策归纳起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盘活不良贷款
农信社在盘活不良贷款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不良贷款比例仍居高不下,而且余下的这些不良贷款大部分都是难啃的骨头。这时根据各地实际的情况,可借鉴商业银行剥离不良贷款的做法,建立资产处置公司实行不良贷款的集中处理和分散处理。对于问题贷款严重,亏损面较大的农信社,可采取集中处理模式,由省政府出资建立或由省联社直接成立一个单独经营机构,来统一处理农信社存在的不良贷款,这便于把分散的力量集中起来,显得更加专业化,也可获得更多的法律支持,更好地把实施依法收贷不良资产,法院强制执行和集中拍卖,这也有利于借助政府的财政资源来帮助农信社核销不良贷款充实资本金。
2.加强贷款营销
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贷款已由卖方市场转向买方市场。农信社必须加强自身建设,利用浮动贷款利率在农信社试点的机遇,加强贷款营销,主要做好以下三个方面的工作:
(1)改变观念,强化贷款营销意识
当前,在不少农信社干部职工存在一种认识,即:农信社资金十分紧缺,供不应求,在农村贷款业务方面基本没有竞争对手,因而加强贷款工作没有多大意义。这是对贷款营销的片面理解,应该改变观念,放弃贷款是“皇帝的女儿不愁嫁”的偏见,这样有利于进一步巩固和扩大农村业务阵地。
(2)深入调查研究,确定目标任务
农信社分布在全国各地,其目标市场,总的来说是农业或农村经济领域,根据各地具体情况不同,则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提供适销对路的信贷产品。因此需要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广泛收集相关信息和资料。
(3)根据目标任务,选择营销策略
首先考虑市场进入策略,除柜台贷款业务外,通过横向联合,纵向深入,在农村时常形成一个庞大的营销网络;其次实行差异化市场营销策略,由于农信社的营销市场存在着很大的差异性,要向不同层次和不同地区的客户提供不同的贷款品种,提供个性化服务;最后采取市场竞争策略,面对同业竞争,要想抢占更多市场份额,利于不败之地,就必须推出高质量的金融产品与服务,在提高服务质量和贷款效益上狠下工夫。
3.积极推出新的信贷产品
(1)农户小额信用贷款
农户小额贷款是指以农户自然人为贷款对象,基于农户的信誉,在核定额度和期限内向农户发放不需抵押、担保的贷款,是农信社的一种创新产品。农户小额贷款采取“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的管理方法,而且农户小额贷款是针对农户放款且额度较小,本身具有分散风险的特点。
(2)农村农户联保贷款
农信社从2004年6月开始试点农户联保贷款,有效解决了长期困绕农民的贷款担保难问题。信用社根据当地村委的推荐,指派包片信贷员逐户上门走访、座谈、了解农户经营项目、发展计划、自有资金、尚缺资金数额以及个人社会信誉记录、经济状况、经营能力和和偿债能力等。通过审核,确定每个农户贷款额度。
具体做法如下:
首先是签订联保贷款协议,所有参与联保小组的成员对联保小组其他成员贷款都要负连带责任,并接受其他组员和信用社的监督检查。
其次是每户签订借款合同,确立借款金额、期限、整个贷款一次核定,分次发放。
贷款发放后,划片包干落实到人,并明确责任,通过信息反馈来达到相互交流情况的目的,信贷员要坚持每月不少于一次上户查看农户生产记录。
(3)个体经济户等级授信贷款
为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合理简化贷款手续,方便城区个体经济户贷款,湖南某县城区信用社在深入调查论证、多放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推出个体经济户贷款信用等级授信管理新业务。
贷款户的信用等级评定程序是:一是客户申报。由客户向信用社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反映信用等级评定标准的呈报审批表,向信用社提供呈报信用等级所必须的资料。二是信贷员(客户经理)调查。根据客户申报,信贷员按授信标准逐项调查,并承担该客户授信贷款额内的第一责任。三是信用社评审定级。四是联社复查评审。五是建档发证。
4.改进和加强农信社信贷管理
(1)加强和完善内控制度建设。信贷内控机制是农信社防范道德风险、实行稳健经营的根本保证。农信社信贷管理必须确立内控先行的意识,农信社每办理一笔业务、每办理一件事情均要有内部制约,有统一、规范的业务操作规程。贷前调查、贷时审查、贷后检查的全过程均要完整、真实的记录,资料档案齐全,做到有案可查。
(2)建立严格的贷款管理责任及追究制度。原则上调查人员应当承担调查失误和评估失准的责任;审查和审批人员应当承担审查、审批失误的责任,并对本人签署的意见负责;贷后管理人员应当承担检查失误,清收不力的责任;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重大贷款损失承担相应的责任。
(3)改革和完善现有的信贷审批机制。逐步建立审贷分离、专业审贷、独立决策的贷款审批委员会。对贷款审批委员通过贷款决议,联社主任可一票否决,但贷款审批委员会不同意发放的贷款,联社主任不能同意发放。联社、信用社信贷人员不得既参与贷款调查又参与贷款审批决策,要严格执行审贷分离。
(4)强化贷后管理,对信贷客户全面实施动态监测、动态预警及动态管理。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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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余志海.农村信用社加强信贷管理的对策[J].南方金融,20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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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search on Loan Business ofRural Credit Union
ZHOU Yong
(Economy & Management Faculty, Hunan University of Arts and Science, Changde 415000, China)
(一)个私经济的概念
个私经济即个体经济、私营经济,个私经济是以生产资料私人占有和雇佣劳动为基础,以获取利润为生产经营目的的私有制经济。另外一种解释是:个私经济是一种由私人经营的经济方式,不涉及所有制问题。私人经济直接涉及所有制的问题,很明确就是私人所有制的经济。严格地说,私人经营并不一定就是私人所有,如早几年比较流行的承包制、租赁制,以及集体所有制中的私人经营。但是,私人经营不等于私营经济,私营经济就是私人所有制经济,即私有经济。
(二)个私经济的作用
在我国当前经济体制下,完全意义上的个私经济,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有以下主要作用:(1)活跃城乡市场、增加社会服务、方便人民生活,有利于促进社会主义市场体系的发展和完善。(2)在体制转型和结构调整的现阶段,扩大劳动就业,缓解社会就业压力,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3)从多方面聚集资金,形成新的生产能力,促进社会产品供给的增加。(4)具有灵活的经营模式,弥补旧经济结构中的不足,尤其有利于推动产业结构的调整,促进农村经济工业化和商品化。(5)有利于增加财政收入。(6)有利于促进改革,造就一批勇于开拓、进取的个体私营企业家,培养、锻炼一支有技术、懂经济、会管理的工人队伍。
二、浙江个私经济的发展现状
个私经济的快速发展是我省经济发展的一大特色和优势,也是我省经济的活力所在。个私经济在我省整个经济中占据了“半壁江山”,有的地方甚至超过了80%。2007年1―9月浙江私营企业出口增长率为48.19%,在出口比重比上年同期的33.73%。截至2009年,我省个私经济总产值、销售总额、社会消费品零售额等指标位居全国第一,被誉为“个私经济大省”。
个私经济的大发展,支持了我省经济的高速增长,促进了市场体系的发育和完善,推动了城市化的进程。个私经济作为我省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促进就业、扩大出口、增加财政收入、活跃城乡市场、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都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一)发展速度迅猛
据浙江省工商局统计, 截止2009年12月底,个私经济增长速度迅速,全省私营企业注册资金总量净增980.95亿元,上半年注册资金100万元以上的私营企业增加了7421家,目前全省私营企业的户均注册资金已达216万元/户,比年初增加了15.46万元/户。
(二)从业人员增加
个私经济对社会、经济有很大的贡献,主要表现在:(1)个私企业成为安置就业、减轻社会就业压力的主要通道。2008年6月,全省个体工商户总量达到184万户,半年猛增4万户,从业人员404.29万人。(2)个私经济的良性运行,对国民经济发展的贡献率不断提高。个私经济的资产情况和运行质量好于全社会平均水平,使个私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逐年提高。
(三)品牌意识提高
随着“品牌大省”建设的进一步深入,私营企业的品牌建设成效日益显著。截至2009年12月底,全省私营企业拥有驰名商标303件,省著名商标862件,注册商标(含个人)7.3万只。同时,取得国际认证的私营企业队伍也在不断扩大,分别有1980家私营企业通过了欧洲CE认证、5880家私营企业通过了ISO9000体系认证。
(四)产业结构优化
随着长三角一体化进程的推进,打造先进制造业基地已成为浙江社会各界的共识,特别是通过政府引导、宣传,在一定程度上,极大地激发了个私业主对制造业的投资热情。截至2007年底,我省制造业的从业人员数达380.78万人,远远超出其他行业的平均水平。同时,个私经济块状发展进一步推动了区域特色经济的强化,全省工业园区中,有八成以上企业为个私企业,这些企业行业相关性打,富有区域特色,形成了一个个以市场配置相关联的企业群,具有集约资源、降低管理成本的优势,形成了浙江独特的企业生产配套优势。
三、浙江个私经济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私营企业资金筹集存在困难
当前,困扰个私经济大发展的一个最紧迫的问题就是资金严重短缺。个私经济在发展初期,一般规模小,工艺简单,手工操作多,因而所需的资金少,可以通过自筹加以解决。随着个私经济的发展,其自有资金已难以满足扩大再生产的需要,银行贷款成为企业的主要融资渠道。
虽然通过近年来的金融体制改革,我国政府明显减少了对银行贷款的干预,但事实上地方政府多通过各种方式鼓励银行向国有企业贷款,而私营企业却享受不到同等待遇。因此,银行对不同所有制企业的贷款行为使得私营企业融资难度加大。
除此之外,由于私营企业存在的产权不清、财务制度不健全等诸多问题,以及银行与企业之间信息不对称,形成了银行不愿为私营企业融资。决定了其融资困难。
(二)社会认同度导致私营企业生存环境恶化
社会舆论对私营企业的态度并不客观。媒体、舆论往往将一些企业为追求暴利,在竞争中采取不正当手段的行为扩大化,夸大某些私营企业主摆阔斗富的不良行径,把民营企业家与“贪”、“黑”、生活腐化联系在一起,助长了社会上某些人的“仇富”心理,这不仅使私营企业主对社会公平失去信心,也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和进步。有的政府干部对中小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存有偏见,往往将他们与“假冒伪劣”、“偷税漏税”、“脏乱差”等联系起来。
同时,中小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未能享受“国民待遇”。在各级政府千方百计的吸收外资的过程中,政府的扶持政策往往偏向于大企业、大项目和外资企业,而中小企业在土地使用、立项、纳税、水电气供应、科技成果鉴定和转让、从业人员待遇、与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的结合、参与国有企业资产重组等方面还未与国有、集体和三资企业一视同仁。
(三)技术水平低下,自主创新能力不够
浙江个私经济发展基本上走得都是低成本扩张的道路,而且个私企业所进入的绝大多数领域都是资金门槛、技术门槛都比较低的领域。这就直接影响到个私企业对人才的吸引,影响到整个劳动力队伍素质的提高,影响到企业和产品技术水平的提高,难以形成持久的核心竞争力。除此之外,浙江个私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明显不够强,产品主要以模仿,来料加工的比重较大,原创性、自主性产品较少。
四、浙江个私经济发展的对策及建议
(一)加强创新意识,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
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中提出,要把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作为科学技术发展的战略基点和调整产业结构、转变增长方式的中心环节,大力提高原始创新能力、集成创新能力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能力。缺乏可信技术、缺乏知识产权、缺乏创新能力,企业将没有发展潜力。
要切实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健全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加大保护知识产权的执法力度。知识产权是人们在科学、技术、文化艺术等领域从事智力活动而创造的财富,是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的有力武器。
另外,要让企业成为自主创新的主体,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企业要想成为创新的主体,就必须认识到在产品和服务的研究、开发、管理的整个过程及其各个环节、各个阶段都可以创新的事实,要善于把问题转化为机会,以积极的态度全方位的创新。
(二)加快产权制度改革
私营企业要想摆脱改变私企自身的产权、管理和用人制度,就要首先对其自身进行改造和转变。因此,应该对其产权形式进行改造,转变成为股份合作制。股份制是一种产权组织形式,它的优点在于:能加速社会资本的集中;有利于减轻投资者的风险,使社会生产的管理职能与资本所有者相分离,实现管理的专门化。并且,转变成股份合作制后,可以拓宽私企的融资渠道,扩大企业的经营规模,实现更大的效益。股份制的经济形式,是快速发展生产的强有力的手段、方法和工具。从某种程度上说,股份合作制是现代化大生产对资本运营的必然要求。其次,要敢于把经营管理的权力下放,私企应认清自己在管理上的劣势,让管理专才来带领企业进入新的高度,只有这样,私企才能保持它的活力。
(三)进行合理的管理模式的转变
目前,企业管理模式已成为个私经济跃上新台阶的一大阻力。随着企业规模的扩大,单一管理模式的弊端日趋明显。
对于正处于由创业型向规范型转变的私营企业来说,当务之急就是要打破“一人包打天下”的家庭式管理,实现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根据自身实际的情况,建立决策层、经营层和管理层三权分立的治理结构,建立起科学的企业领导体制和组织管理制度,实现制度创新。同时还要强化人才观念,市场竞争的本质是人才的竞争。要打破家族的狭隘眼界,面向社会招聘和选用人才,充实管理和技术岗位;并要在共同遵守企业规章制度的前提下,充分信任,放手使用;另外,建立有效的竞争机制和激励机制,使企业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的报酬和他们的能力水平与实际贡献相挂钩,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还可以将企业的股权作为报酬的一种形式,根据各级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贡献大小分配,将企业的利益同技术管理人员的利益紧密结合起来,有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
(四)营造一个适宜个私经济发展的法制政策环境、社会环境
首先,政府应改善舆论环境,引导社会正确看待私有财产,认识到只要是合法经营所得的私有财产都应得到保护,私营企业主为社会做出了贡献,应该得到社会的尊重。
其次,政府要完善私营经济财产权益的确认和保护制度、公平税赋、完善地方性法规。对有关国有、集体企业享有的退税政策,私营企业也应当公平享受。减轻私营企业的负担,对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行为要作出明确的处罚规定。与此同时,要努力营造一个行政机关严格执法、司法机关公正司法、公民和各社会组织自觉守法的良好法律环境。
关键词:基本经济制度;社会主义;资本主义
一 引言
经济制度是指国家的统治阶级为了反映其生产关系的发展要求,而建立的有利于其统治的经济秩序,包括各种有关经济问题的规则和措施,这些都是为了维护和发展这种经济秩序而实施的。
经济制度在本质上其实就是生产关系,而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有什么样的生产力就有什么样的生产关系。另一方面,生产关系对于生产力也有反作用。作为一个社会经济基础的经济制度,决定了其政治制度和社会意识形态等上层建筑,并受到政治法律制度的保护。先进的社会经济制度,会推动生产力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落后的社会经济制度,会阻碍生产力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
中国当代的基本经济制度,与经济学有着极其深厚的渊源关系;也吸收了许多西方经济学中的可贵经验,从而建立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经济制度。本文从基本经济制度概念的阐述入手,对于当代中国的基本经济制度进行了描述和阐发,对中国在经济制度方面的探索和对经济学的突破做了概括,并指出了未能解决的问题和今后的发展方向。
二 基本经济制度
基本经济制度划分为三个层次,在生产资料所有制层次,所有制是一种意识形态,它是基本经济制度的基础,生产、分配、交换、消费的性质均取决于生产资料归谁所有,这也是区分不同社会经济制度的根本标志。所有制问题所侧重的主要是社会公平问题,而不是效率问题,若社会两级分化严重,就必然导致剥削程度的增加,即社会不公平现象的增加,达到一定程度就会引发社会动荡。
在产权制度层次,我们注重的是所有制的法律形式,产权制度仅仅是所有制在法律层面上的一种形式。是指在既定的所有制下,经济主体在经济活动中拥有的行为权利,既包括个经济主体之间的市场中形成的制度,也包括企业内部形成的制度。
在资源配置调节层次,我们主要关注资源配置方式,即资源在部门、地区、各生产单位间的流动和分布,主要有两大类:市场调节机制、企业内部调节机制。
西方经济学更多地关注第二个和第三个层面,特别是第三个层面;而马克思则主要关注第一个层面。两者之间的重要区别在于第一个层面,关于生产资料所有制上的区别。
一个社会的所有制及其结构,决定或影响着其他的经济制度,并决定社会的根本性质;而一个社会形态的性质,并不取决于它存在着多少种所有制形式,而主要取决于占主体地位、起支配作用和决定作用的所有制形式。这也是中国对基本经济制度探索的成果。
三 中国的基本经济制度
中国基本经济制度自改革开放以来共经历了三个阶段,取得的巨大成就是有目共睹的。
第一阶段(1978—1987)是基本经济制度的雏形阶段。
第二阶段(1987—1997)是基本经济制度的形成阶段。
第三阶段(1997—今)是基本经济制度的确立完善阶段。
党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探索形成了自己明确的观点:国有经济、集体经济、个体经济、私有经济、外商独资经济等多种所有制并存;按劳分配、按生产要素分配等多种分配方式并存;计划配置、市场配置等多种资源配置方式并存。
四 中国经济变革的成就
我们经过自己的探索、调整、完善,确立了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从而在经济建设中取得了巨大的成就。
从1978年到2007年,我国GDP的增速,30年中增加了几十倍,同比实际增速在1993年达到最高,年均增长率为14%,而1998年受亚洲金融风暴的影响,回落到7%左右,但其后逐步回升,重新达到了两位数,并保持了相对高的增长速度。
1978年—2007年,中国的财政收入增长速度也非常快,从开始的3千亿元达到5万亿元。而从1978年到2007年农村居民的人均纯收入也从不到100元增长至超过400元。
五 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优越性和弊端
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具有更加重要的优越性。计划经济具有高效性和稳定性的优点,政府对经济的掌控能力远远高于西方国家,国家可以“集中力量办大事”。而政府控制经济的运行可以减少大的波动,有利于稳定。政府的主导作用可以消除市场经济带来的宏观经济波动。作为核心的国有企业不仅可以带动其他企业的发展,还能提高整个社会的就业率,自然对社会购买力的提高也做出巨大贡献。
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也存在缺陷:计划经济容易导致资源配置的无效率,行政干预造成市场主体处于被动地位,加上政府管理压力太大,不可能拥有完全的市场信息,这种情况下的计划,就有非理性的可能。计划经济也缺乏激励,按劳分配和按要素分配造成了矛盾。并且缺乏竞争会导致经营主体缺乏主人意识,国有企业占据了市场的主体地位。
六 结语
在基本经济制度原理之下,我国进行了艰苦卓绝的探索,并有了较大突破。
在所有制的形式与格局选择标准上,重新确立了生产力标准,可以用“三个有利于”衡量,其中的关键是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应生产力发展的客观规律。在所有制结构上,突破了单一公有制,形成了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格局,并且同一种公有制完全可以有多种实现形式。在所有制性质的区别上,破除了“公”好“私”坏的观念,公和私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组成部分,二者可以融合渗透。尤其重要的一点是,突破了国有经济比重越大越好的观念,公有资产在社会总资产中要占优势,但这个“优势”,不是简单的数量和重量之比,而要从经济规模、资本的增值能力等这些关系国计民生的经济命脉以及控制国民经济发展方向等各种因素多方面衡量的综合控制力。
当然,我们对基本经济制度的探索还处在初级阶段,许多问题未能解决。对于这些重要问题的解决,我们应该全面进行理论创新,从理论上界定和规范国家所有制,想方设法推进国民收入分配制度的改革,提高居民收入占国民收入的比重,而这一切都要建立在坚决坚持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基础之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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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西奥多·舒尔茨,吴珠华等译,论人力资本投资,北京:北京经济学院出版社,1992
[3] 阿萨·林德贝克,张自庄、赵人伟译,新左派政治经济学,北京:商务印书馆,1980
摘要:经济转型是我国经济发展的必经之路,却也是一个复杂又缓慢的过程。经济法作为对经济关系调整的一部法律在经济转型的过程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那么,到底我国处于什么样的经济转型状态,特点有哪些,经济法如何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辅助经济的发展与前行。本文将在一方面解读我国经济的转型特点,而另一方面诠释经济法在经济转型中的重要作用。
关键词:经济转型法律制度;经济发展
目前我国经济处于不断完善的过程中,许多经济问题也在不断地涌现成为前进步伐的阻碍。而我国是依法治国的国家,在经济上依托经济法进行管理和调节经济,成为有效的杠杆,有助于经济在全面的发展,通过经济法发挥的各类作用使得经济在转型中更加顺畅又具有一定的安全性。
一、经济转型及其特点
1.经济转型的概念
经济的转型就是经济发展的重要升级,从一种运行状态下改变思路、目标、条件以及过程转化成另一种运行状态。由此可以从两个层面来看,一个是宏观的经济,由三大产业的重构进行的调整,传统农业转向现代农业,传统工业转型现代技术工业,服务业转型至新型服务;另一个是从微观经济上来说企业通过对生产率的调整导致的产业链提升,企业通过节约劳动率、开拓新的科技技术带动产品的升级或者服务的升级,通过提高整体效率进行的微观经济转型。同时经济转型又分为体制的转型和结构的转型,一个是从一段时间内创新的市场经济进行的体制转型,按照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应生产力性质这一客观规律的要求,对不适应社会生产力发展的国民经济管理制度和管理方式进行的改革。另一个是实现经济增长的从传统转入现代的社会转型,主要是依托科技的发展进行的现代经济的转型。不管是哪个层面及哪种形式都属于一段时期的根本变化导致的经济上转变。
2.经济转型的特点
第一,政府主导经济却不参与经济。经济转型是在政府的主推之下进行的,具有一定的广泛性及变革性,需要由政府协调各职能部门进行的转型的推动,在市场经济中政府有宏观调控的功能,由此形成一定的计划经济。但是由于企业是市场的根本,企业自主发展才是长久生存的路线,政府仅是在经济的转型中给予一定程度上的引导和帮助,却未能实质参与经济的发展。第二,通过法律进行经济的约束。在经济发展的过程中法律起到了至关重要的地位,通过各类法律的约束使得经济转型中有一定的指导方向,在经济基础的搭建过程中,通过法律的制约完善上层精神建筑的构建。经济发展与精神发展同步转型,共同进步。这里面的法律主要是指经济法,经济法作为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主要就是针对经济上的各类问题进行法律上的规范,从而起到对经济转型的促进作用。
3.我国经济转型的现状
由于我国地域南北跨度较大,无论从人口、环境、生态等各个方面都有较大的区别,这就形成了南北经济的差异化。北方经济转型主要以产业结构调整为主,发展替代产业持续技术进步;而南方重点在于推动产业的技术进步,转变增长方式进行的开放式经济发展。现如今,我国经济转型的现状是通过开发和应用先进的技术,运用现代技术进行传统产业的改革,可持续发展经济。同时在发展的过程中要进行环境污染的治理和控制,提高产品品质,用科技化带动产业化。
二、经济法在经济转型中的作用
1.经济法的调整作用
经济法同社会经济的关系更为密切,与经济基础更为直接,主要就是调整经济关系。经济法是在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律上形成的法律,通过对市场主体的把握、市场客体的规范逐步形成一定的创设性作用,不仅承认国家在经济中发挥的引导作用,同时使市场符合生存规律进行自我经济的发展。经济法通过调整的作用在经济转型的过程中将“有形的手”和“无形的手”相结合,有效统一,在经济转型的发展中调整辅助整体的经济升级。我国经济法是调整经济管理以及和经济管理密切相关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经济管理关系是国家、社会组织、个体经济之间的经济关系。经济法的调整作用是与我国的基本国情相符合的。经济法调整一定的经济关系,正是为经济制度的基础服务的,同时,对于我国的立法要求相适应,经济法是政、企分开,适应经济转型的改革,运用经济法理念重新定位市场经济。加快经济转型的步伐,调整经济转型中的经济管理问题,有利于开拓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新蓝图。
2.经济法的维护作用
在日益发展的今天,经济转型中常有经济秩序的混乱,市场是不具有秩序调节功能的,政府在调节市场秩序时是有较大优势的,但是不能完全依托政府的管理,更多的是要从经济法律层面进行经济法治的制约与维护。在很多经济秩序的问题上都是因为法律的不健全导致的,比如偷税漏税问题的出现是税法对于税务要求的松懈;假冒伪劣产品的泛滥是产品质量法的监管不力。所以,经济法律制度的完善是推动经济转型的有力保障。在经济转型的过程中市场失灵是不可避免的问题,它是有损社会整体利益的。市场的自由竞争机制和优胜劣汰效应可以为市场主体带来创新的压力和动力,促使和激励市场主体将其资源投向最有效率的领域,因此市场是配置资源最基本的手段。但源于市场主体的自利性、短视性等缺陷所导致的市场经济的自发性和盲目性,使得市场也有失灵的时候。市场失灵简单地说就是指市场机制不能有效发挥作用的情形。因此,通过经济法的有效维护使得市场平衡。同时由于市场经济在转型的过程中更加注重公平竞争、良性循环竞争,经济通过法律的维护手段使得经济转型的过程要避免恶意竞争、垄断等不良经济行为的发生,企业通过合理交易和良性发展得到经济的全面转型,过渡到新的经济时期。
3.经济法的约束作用
经济学家亚当•斯密在《国富论》中提出,在经济发展的过程中有一双看不见的手是市场经济平衡发展的经济规律,这种模式的主要特征是私有制,企业为自身发展考虑,都有获得市场信息的自由,形成自由的竞争,无须政府干预经济活动。在经济规律中,市场机制是资源配置的一种十分重要的手段。它能通过供求、价格、竞争之间的相互作用与影响,推动资源的合理流动与分配,提高资源的使用效率,从而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经济法是促进各类商品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通过深化流通体制的改革,发展现代流通方式,辅助市场变化,改变了计划经济条件下流通渠道单一、供应短缺、运行僵滞的局面。同时,经济法使得各要素的市场通过有规律的法律制约不断完善,形成了包括劳动力市场、资本市场、房地产市场、技术信息市场等在内的比较完备的市场体系。由此,使得经济在转型中适应全球化经济的步伐和开放式经济的新形势。经济法通过法律各类条文条例的制约使得经济逐步走向正规化发展。除此之外,另一双有形的手就是政府,经济法对政府的职能有了明确的定义,使得政府不得干预经济的发展。我国改革开放以来,政府机构参与经济发展的事件屡见不鲜,行政管理使得较多的企业失去了主观能动性,在产品的创造力上也没有太多的建树。而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逐步认识到政府参与经济的弊端,也将政府划分出三种身份,一个行政管理者,引导发展;一个是经济管理者,在经济发展中的辅助作用;一个是国有资产所有者。要不同身份的职能明确。不仅要通过经济法实现政府经济管理职能的转变,更多的是要通过经济法的平衡,使得政府“简政放权”起到真正的作用。因此经济法的约束作用将推动市场经济转型的平衡发展。
结束语
经济法的有效贯彻和实施有效地促进了经济的转型,使得经济在快速发展过程中有一个良好的制度保障,它的作用是不容忽视的。通过经济法的保障使得政府在经济发展中起到辅助的作用,不干预经济的发展,并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同时,通过经济法保障市场经济安安全,完善市场配套经济发展,有效地推动社会经济的进步。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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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民营上市公司;经营绩效
中图分类号:F27文献标识码:A
一、问题的提出
近年来,长江三角洲的江浙沪三个地区的民营经济都处于蓬勃向上的发展势头。但是从它们的民营经济历史发展过程看,它们却各有着不一样的历史渊源和发展模式。江苏民营企业主要是乡镇企业改制的产物,浙江的民营企业主要是以家庭经营为基础的个体经济而发展起来的,上海的民营企业则是国企改制的产物。可以看出,三地虽然同属于长江三角洲区域,却存在这不一样的民营经济的发展模式。往往由于三地区不同的民营经济发展模式对民营上市公司的经营绩效的表现也会不一样,所以引发了本文试图将长江三角洲分成江苏省、浙江省和上海市这三个区域进行实证比较研究,探索江浙沪民营上市公司的经营绩效差异的原因,从而对于整个长江三角洲区域民营经济的发展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
二、理论分析
不一样的民营经济的发展模式,往往会带来不一样的公司治理和经营绩效。以乡镇企业改制为主的江苏民营企业,它的特点是以集体经济为主,乡镇政府主导民营企业的发展。浙江的民营企业主要是以家庭工业为基础和以专业化市场为纽带的运行模式。上海的民营企业是在“国退民进”的浪潮中逐渐发展和壮大起来的。产权制度对企业的发展起着重大的作用,往往越是清晰的产权就越会促进企业的不断发展。近几年的研究表明,浙江以“温州模式”为代表的私营企业高速发展的一个重要前提就是它们的民营企业从一开始就非常注重企业产权的界定和明晰。企业产权明晰是建立自我发展和自我约束机制的关键,只有产权明晰了,才能保证企业资产的保值增值,才能保证企业不断增加投入,促进企业绩效的不断提高。而以“苏南模式”为代表的江苏民营企业在本质上是“政府干预模式”。乡镇企业虽然在名义上归社区全体成员所有,但控制权实际上掌握在乡镇基层政府手中,因此乡镇企业是一种产权模糊的合作性组织。那么以乡镇企业改制的江苏民企往往也会带有很多历史遗留的产权不清晰等特点,虽然近些年江苏的民企已经逐渐意识到了这个问题,也在尽力进行产权改革,但是却在改革的过程中存在着各种各样待解决的问题。由国企改制的上海民营企业,从一开始“国退民进”的浪潮中进入的都是一些绩效较差的国有企业,它显著存在着严重的企业产权不明、政企不分、所有制实现形式单一等制度弊端,因此这样的发展模式导致民营企业的治理绩效也总是会存在更加严重的问题。
谢玲芳、朱晓明(2005)以截至2003 年底在沪深两地上市的中国民营公司为样本,分析了现金流权、控制权及其分离系数对公司价值的影响,研究发现现金流权的增加有利于公司价值的提高,现金流权小而控制权过大的股权结构便于大股东侵占小股东的利益,从而导致公司价值的降低。我国民营上市公司的最终控制人是自然人或家庭,作为“理性人”的自然人或家庭显然有着剥夺公司利益的动机,通常都会通过构建复杂的金字塔控股结构和较小的现金流量权来达到内部控制,从而来剥夺公司和小股东的利益。当构建的金字塔控制层级导致的控制权和所有权分离到一定程度时就会产生较高的成本,引发对上市公司的掏空行为,降低公司的绩效。但是随着现金流权的不断提高,将对这样的行为起到一定的制衡和约束作用。
自从1978年以来,我国开始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市场化进展取得了举世公认的成绩。这充分说明市场化进程对经济的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对于不同地区的上市公司来说,虽然其所处的国家大环境是一样的,但其所处地区的市场化进程、政府干预程度、法治水平却相差甚大,很不平衡(樊纲、王小鲁,2003)。可以预期,在一个市场化进程较快的地区,上市公司中小股东受到的利益侵害程度相对市场化进程较慢的地区更轻,从而在这一地区的上市公司包括民营上市公司的绩效也较好。夏立军和方轶强(2005年)将樊纲与王小鲁(2003)通过政府与市场的关系、非国有经济的发展、产品市场的发育程度、要素市场的发育程度以及市场中介发育和法律制度环境五个指标体系得出的各地区市场化相对进程得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得分以及市场中介发育和法律制度环境得分,分别作为各地区的市场化指数、政府干预指数以及法治水平指数。研究结果发现,上市公司所处地区的市场化进程越快、政府干预越少、法治水平越高,则公司价值越高。
表1和表2为江浙沪民营上市公司的总体样本的回归变量的描述性统计结果。从表2中我们可以看出,主营业务资产收益率CROA的均值为0.063,最大值为0.503,最小值为-0.662。所对应的所有权比例Own的均值为0.228,最大值为0.725,最小值为0.024和两权分离程度的均值为1.839,最大值为7.021,最小值为1。由数据的结果来看,江浙沪三地的所有权比例处于较低水平,但是却存在着一定程度的两权分离。市场化指数IndexMar的均值为7.891,最大值为8.32,最小值为7.04,与全国其他省份的市场化指数相比,江浙沪三地的市场化指数是处于较为领先的地位。根据表2的统计结果显示,IPO比例的均值为0.606,这说明江浙沪三地有超过半数的民营上市公司都是通过IPO上市的。但是,结合表1的分地区的统计结果来看,浙江的民营上市公司几乎都是通过IPO方式上市的,江苏的民营上市公司也有超过半数的通过IPO方式上市,上海的情况最差,只有占上海民营上市公司的1/3的数量是通过IPO的方式上市的。结果表明,浙江的IPO最多,江苏居中,上海居于末尾。从最终控制人家族控股的这个指标来看,家族控股Family比例的均值为0.734,江浙沪三地大多数的民营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都是家族控股的。并且结合表1的情况来看,江苏的民营上市公司家族控股的比例为78%,浙江的民营上市公司家族控股的比例为79%,上海的民营上市公司家族控股的比例为46%。因此,从统计的结果得知,浙江和江苏的最终控制人家族控股的比例都较高,而上海的最终控制人家族控股的比例却较低。Debt的均值为0.52,最小值0.123,最大值2.555,说明江浙沪三地的民营上市公司还是存在着一定程度的财务风险。(表1、表2)
三、研究结论
本文对长三角2004~2007年的民营上市公司发展模式和经营绩效进行了论述。研究发现,由于江浙沪三地的民营企业发展模式的不一样,对于民营上市公司而言,民营企业的上市方式就会存在差异。本文通过对三地进行分析发现,江浙沪三地中浙江的IPO上市比例最高,江苏居中,上海的IPO上市比例较低;民营上市公司以IPO上市比例越高的地区其经营绩效越好,而以非IPO上市比例越低的地区其经营绩效相对较差。研究还发现,江浙沪三地中市场化程度的排名为浙、苏、沪;市场化进程较高的地区其绩效也相对较高,这说明市场化进程对民营上市公司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本文还追溯了江浙沪三地的股权结构,发现金字塔控股是普遍的现象。作为“理性人”的实际控制人当构建的金字塔控制层级导致的控制权和所有权分离到一定的程度时就会产生较高的成本,引发对上市公司的掏空行为,降低公司的绩效。但是,随着现金流权的不断提高,将对这样的行为起到一定的制衡作用。已有的研究认为所有权和控制权的分离对企业价值的影响是两方面的,既可以缓解融资约束,也可以用来剥夺小股东,但是对公司价值的影响要看实际控制人是“企业家”还是“资本家”而定。
四、政策建议
根据我们的研究结论提出以下几点政策建议:
1、结合江浙沪三地的情况,本文认为应该尽快地去除那些由于历史原因――改制而造成的弊端,明晰产权,促进多元产权主体对民营上市公司经营活动的监督和约束,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高民营上市公司绩效。
2、加强对三地的民营上市方式的监控。买壳和管理层收购(MBO)方式上市的公司由于上市方式的本身缺陷,导致这两类上市的公司在上市以后绩效相对较差。现在管理层收购(MBO)上市方式已经被监管层叫停,但买壳上市方式仍存在,监管层应该更多地去鼓励和引导企业通过IPO方式上市,对买壳上市方式应该严格控制。事实证明,只有通过IPO上市的方式,才能从真正意义上促进民营上市公司经营绩效的提高。
(作者单位: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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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谢玲芳,朱晓明.股权结构、控股方式与企业价值――中国民营上市公司的实证分析[J].上海交通大学学报,2005.10.
论文摘要:从经济法产生﹑法律部门划分标准﹑经济法与几个法律部门的关系﹑经济法的重要作用出发,拟探讨经济法的独立法律地位。
在我国,“经济法”这一概念的出现和使用开始于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经济法在我国发展的这二十多年中,其是否是独立的法律部门这一基本理论问题,一直是学者们争论的焦点问题,笔者通过对以下几个方面的论述,以期阐明经济法的独立法律地位。
一、从经济法的产生看经济法的独立法律地位
经济法一词最早出现在法国空想社会主义者摩莱里1775年撰写的《自然法典》中。现代意义的经济法产生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的欧美国家,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过度的自由竞争引起生产和资本的不断集中,垄断市场的倾向日渐显著,产生了各种市场弊端,资本主义的矛盾空前激化,资本主义国家政府开始改变经济政策,加强对自由市场的干预,国家对自由市场干预的法——经济法应运而生。
从上面经济法的产生过程,可见经济法的出现是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虽然市场在优化资源配置方面有其天然优势,但是市场又存在着盲目性和滞后性,易导致不正当竞争及垄断行为产生等弊端,为保障社会化大生产的顺利进行,就必须同时发挥市场及国家必要干预两方面的共同作用,而经济法既在微观领域对经济进行规制,又在宏观方面对经济进行整体调控的特性,恰好满足了这种社会需要,是其他法律部门不能替代的。
二、从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看经济法的独立法律地位
法律部门,一般而言是指调整因其本身性质而要求有同类调整方法的那些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在法学理论界,对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主要有两种看法:一种是“一元说”,是仅以法律调整对象的不同作为划分标准。因为这种划分标准过于单一,无法对纷繁复杂的法律体系做出较为科学的划分,这种学说已为学界所抛弃;一种是“二元说”又称“主辅标准说”,这种划分方法由前苏联法学家提出,至今仍被许多学者所接受。“二元说”以调整对象为划分法律部门的依据。其中,调整对象标准是调整同一性质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构成一个法律部门,而调整方法主要指权利义务模式及法律责任的确定方法。
(一)经济法具有特定的调整对象
经济法是调整发生在政府、政府经济管理机关和经济组织、公民个人之间,以社会公共性为根本特征的经济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这一点决定了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特殊性——社会公共性,经济法所调整的经济管理关系不是一般的经济管理关系,而是具有社会性的经济管理关系。具体而言有两大类:
1、微观经济管理关系。微观经济管理关系是具有社会公共性特征的经济管理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它是政府或政府授权部门在建立和维护自由、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中形成的管理关系。它主要发生在政府及其授权部门与市场经营主体之间、社会经济团体与市场经营者之间,包括在税收征管、金融证券监管、贸易管制、价格监督、技术监督、企业登记管理、交易秩序管理等活动中产生的经济关系。建立和维护自由、平等的市场竞争秩序,就必须由国家对市场经营主体的行为进行管理和干预,而且也只能由国家进行管理和干预。为此,我国已相继出台了一大批此类法律,如《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广告法》等。
2、宏观经济管理关系。宏观经济管理关系是具有社会公共性调整的经济管理关系的另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是中央和省两级政府及其法定的宏观经济管理部门实施对国民经济与宏观管理调控,而发生在宏观经济领域里的经济管理关系,主要包括在计划和产业政策的制定、实施,国家经济预算及其主导之投资,税收、金融、物价调节,土地利用和规划,标准化管理等活动中产生的经济关系。
实行宏观经济法律调控是当代资本主义国家经济发展的普遍趋势。当自由竞争资本主义进入垄断资本主义阶段后,国家对宏观经济的干预甚至到了大规模的程度。在我国,要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其中必须要建立、建全经济结构的优化,引导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的发展,以推动社会进步。
因此,我们说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经济管理关系,是其特有的,也是其他法律部门的调整范围无法涵盖的。
(二)经济法具有特定的调整方法
经济法的调整方法的独特性是许多学者予以否定的,因为我们在大量的经济法的法律法规中看到的调整方法(即权利义务模式及法律责任)主要是采用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三大责任方式综合适用,是对这三种责任方式的综合化和系统化,但是法律责任方式的种类是有限的,它们已经被业已存在的法律部门所采用,经济法作为一个新兴的法律现象,也只能采用这些种类有限的责任方式,而且这种三大责任方式综合适用的调整方式又恰恰在一个方面说明了经济法调整方式的独特性。
随着社会经济和法制的发展,也有一些新型的调整手段被“挖掘”出来,适用于经济法领域,诸如程序的、褒奖的、社会性的,等等。我国学者对此研究得较多的是奖励手段(也有将其称为褒奖手段)。另有一种新型的法律调整手段,有著作将其称之为“专业暨社会性调整手段”,包括专业调控及专业约束和制裁。勿庸置疑,传统调整手段和这些新型调整手段,构成了经济法这种公私法融合之新型法律部门的独特的调整方法。
三、从经济法与几个法律部门的关系看经济法的独立法律地位
有些学者认为经济法不能作为一门独立的法律部门,是因为他们或认为经济法仅为民商法的补充,或认为经济法对社会关系的调整作用完全可以由行政法代替。所以,为了阐明经济法的独立法律地位,我们就必须对经济法与民商法、行政法的关系有一个清晰的认识。
(一)经济法与民商法的关系
经济法与民商法的相同点在于,主体中均包括企业、法人、公民等;二者都有特定的调整对象,并且都涉及对一定范围的经济关系的调整。
它们二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1、调整范围不同。民商法主要调整平等、等价的产权关系和流转关系,着眼于微观的交易安全,重在保障个别主体的财产及人身权益;而经济法主要调整公共性经济关系,着眼于宏观的秩序和利益,一般不涉及个人的人格、财产和交易关系。2、调整方法不同。民商法对于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自然人和法人,采取了民事制裁的方式;而经济法正如以上所述,采取了综合性的责任方式。3、根本作用不同。民商法的根本作用是保证各种合法主体能够按照意思自治的原则参与经济关系及从事其他活动,保证其合法意志能实现;而经济法的根本作用是为了保证社会有一个正常、自由的竞争环境,从而使社会经济能够协调、稳定的发展。4、性质不同。因为民商法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是平等关系,所以民商法是典型的私法;而经济法是“以公法为主,公私兼顾”的法。
(二)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经济法与行政法的联系在于,两个部门法的调整方法都存在行政责任方式,而且二者也都调整一定范围的经济管理关系。但二者的区别也是相当明显的,主要表现在:
1、调整范围不同。行政法调整的是关于国家行政组织及其行为,以及对行政组织及其行为进行监督的社会关系;而经济法调整的是国家在协调经济运行中所形成的社会关系。虽然二者都调整一定范围的经济关系,但调整经济关系的角度和深度不一样。行政法调整微观经济关系,是对个别、具体、特殊的经济关系的调整,经济法则调整宏观经济关系,主要包括税收关系、金融关系、计划关系、财政关系等,是国家从长远利益、整体利益考虑对经济所作的调整,具有一般性、抽象性和普遍性。2、调整方法不同。行政法以大量的行政责任方式为主;经济法的调整方法如上所述。3、原则不同。行政法的原则是依法行政、廉洁高效;而经济法以维护公平竞争、平衡协调及责权利效相统一为宗旨。4、目的不同。行政法是国家本位法;在经济法中,国家干预经济活动是为了保证整个国民经济在现有基础上更快地发展,所以经济法是社会法,为了维护全体人民的利益而产生。5、国家权利大小不同。行政机关管理的是具有特殊性的社会关系,使行政活动成为一种纯粹的社会活动和组织活动,因而行政机关在进行活动时往往无具体明确的法律可依,在行政立法和行政司法中,行政机关就享有较高的自;而在经济立法中,法律法规的最根本依据是客观经济规律,经济法是对客观的、固有的、稳定的经济规律的一种反应,因此国家在颁布经济法和执行经济法时的自较小。
四、从经济法的重要作用看经济法的独立法律地位
经济法这一法律部门是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应运而生的,不是任何法学学者的臆造,它在促进、稳定社会经济发展方面起着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是其他任何部门法都不可替代的。
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经济法的重要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促进各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
国家通过制定一系列有关国有经济的法律法规,在法律上确立国有经济在整个国民经济中主导地位。国务院的《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等有关法规有力地保障和促进了集体经济的迅速发展。《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和《个人独资企业法》等经济法规对扶持城乡个体经济和保障私营企业的合法利益起到了很好的作用。另外,对于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法规的制定,改善了外商投资的法律环境,推动了“三资企业”的迅速发展。
(二)保证经济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
建立有中国特色、充满生机与活力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现代化建设的客观要求,经济法对于反映经济规律要求的经济体制改革方向及相关措施做出明确规定,使其制度化、规范化,这样便能从法律上保证经济体制改革朝着正确的方向发展。
(三)保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经济法按照客观经济规律的要求,把各项经济活动都纳入法制轨道,充分发挥市场调节和宏观调控各自的作用,充分发挥计划和市场两种手段的长处,提高资源配置的效益,从而保证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社会是发展的,经济是发展的,法律也是不断发展的,我们不能在更复杂的社会关系需要新的法律部门来调整时,还固守着几个古老的部门法,否定新的部门法的重要作用。因此,从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经济法的独立法律地位已不容置疑。
参考文献:
关键词:产业结构、经济发展、结构调整
1、 现状
经过改革开放20多年来的发展,随着化建设力度假大、进程加快、第三产业的迅猛发展,山西省产业结构状况发生了很大变化, 1997年,山西国内生产总值中一、二、三产业的比例由1991年的16.0:54.9:29.1变为15.2:51.4:33.4,工业总产值中的轻重工业的比例由1991年时的24.7:75.3变为19.2:80.2,到1998年,山西国内生产总值中一、二、三产业的比例则变化为12.9:53.5:33.6,工业总产值中的轻重工业比例变化为16.9:83.1。整个产业结构演变为“二、三、一”的格局。第二产业趋于稳定,第三产业发展较快,第一产业所占比重明显下降。
(一)弊端
山西经济结构是以高度依赖煤炭资源、原材料工业为主具有典型的资源型、初级化特征,全省三分之二的县城经济发展主要依靠煤炭。现在山西产业结构中的潜在矛盾和问题逐渐显现并日渐突出,表现为结构档次低、效益不高、转换功能不强、适应市场能力弱、受控度高、出入市场的主动性差等等。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山西经济结构向趋重演变,结构性问题更加突出,经济增长赖以外迁扩张,运行质量不高,高购入、低产出,高速度、低效益,具体表现在以下几点:
1、基础性产业地位不牢固。农业在国民生产总值中的比重很低,受力控制的成分大,作业方式原始,靠天吃饭的格局没有改变,产业素质低下;运输和邮电通讯业近年来发展很快,但对山西经济发展的瓶颈制约仍然存在;和事业发展缓慢,很难形成经济发展的推动和人才支撑。
2、支柱产业单一,置换缓慢,山西煤炭产业地位相当牢固,在工业总产值中占到25%左右。以煤炭为首的产业位置序列从未发生过根本性变化,受新能源工业的制约和,山西煤炭工业近年来已走向衰落阶段,发展乏力,这是山西经济增长缓慢的直接原因。
3、产业关联度低,产业链短,加工深度不够是导致山西产品的附加值低,市场竞争力弱主要原因。
4、各产业内部结构失衡。农业始终没有解决好种植业与大农业之间、粮食作物与经济作物之间的关系,工业的初级化程度持续扩张,以矿产品位主体的初级产品和原材料产品占到全省工业总产出的三分之二以上,轻重工业严重失衡。
5、产业的外向程度低,对外贸易对国内生产总值的拉动力或贡献率不高,传统的名优产品的市场准备不足,没有形成规模经济。
6、结构趋向同化现象严重,山西地区与地区之间,国有经济、集体经济、个体经济趋同不利于各地区之间各种经济资源、经济成分的优势互补。上述种种问题反映了山西产业结构低级粗放、效益不高的弊端,严重延缓了山西的资源优势向经济优势的转换过程,直接影响了山西的经济发展。
(二)成因分析
山西的产业结构是根据山西的资源特点和国家经济发展的战略需求,经过长期演变形成的。在六五期间,山西根据中央提出的国民经济发展方针,加大了对能源工业的投资和建设力度,全省用于能源建设的投资占整个基本建设投资的41%,这一阶段,由于片面强调能源重工化基地建设的作用,使得山西国民经济中的农、轻、重比例关系没有适应改革开放的要求而发生较大变化。在七五期间由于我国经济迅速发展,对能源需求不断增长,山西把能源重工化基地作为经济建设的重点,但在条件有限的情况下,把更多的资金和注意力投向资源低度开发的煤炭等能源重工业,不仅使得改革开放以来山西成长起来的一些第三产业、新兴产业等由于投入不足而发展缓慢,与其他省市形成鲜明对比,而且还使得建国以来和改革开放以来的第一阶段中发展和成长起来的一些轻工业产业也因为投入不足而日趋萎缩。这种结构失横在八五期间更加明显,这种越来越严重的畸重畸轻的产业结构与市场化程度较低的体制环境,以及对资源的过渡开采和粗加工而使环境不断恶化的状况,使山西经济建设与发展的水平与其他省市的差距进一步拉大。
二、对策与建议
为了遏制三次产业间的协调度下降的势头,在今后的产业调整中,要注意以下几点:
1、首先必须加强第一产业的基础性地位,加大对农业的投入,提高农业的产业化水平。首先提高农民的思想文化水平和科技文化素质,增强市场竞争观念。大力发展生态农业,促进农业稳定增长,保证农业生态良性循环,引导农民进行多元投资。大力发展粮食水果和蔬菜加工业,为农业的中间产品创造新的市场,依靠科学技术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调整农业的产业结构。
2、适度放慢第二产业尤其是工业的发展速度。首先适度限制采掘业,重点转换工业经济的增长方式和提高其经济效益,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加快对传统产业的改造。要充分考虑山西的实际情况,用高新技术改造和提高传统产业,提高工业的整体素质和国际竞争力,同时大力推进信息化,使工业化的发展与信息化能结合起来,互为动力,促进经济的快速发展。3、大力第三产业。首先要重点发展附加值高的产业如:保险、通讯、房地产、信息、咨询等,提高第三产业在总产出的比重,其次继续完善各地区的法规,保证市场活动主体的公平。第三,通过高新技术的开发与运用,推动知识密集型服务业的发展,带动第三产业内部结构的提升。
4、加强业的开发投入,尽快实现旅游资源向优势的转化,使山西成为旅游大省,旅游业集旅游、娱乐、商品消费于一体,对促进服务产业的水平,提高山西产品的知名度,提高山西在国内及国际上的声誉起着重要作用,山西是中华民族古代文明发祥地之一,人文资源丰富,遗迹、名人足迹星罗棋布,其中全国现存完好的宋金以前的木构建筑,72%以上在山西境内,仅存的4座唐代木构建筑,全在山西境内,山西被史学界称为“地上博物馆”,“中国古代建筑的宝库”,山西保存下来的各种不可移动文物有35000多处,国务院先后公布的历史文化名城中山西有五座,列入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有56处,省内文物古迹景点可成为全国之最的约有60多处,从文物的数量与价值来说,山西在全国是相当突出的,谓之文物大省当之无愧,因此要大力宣传,深挖旅游业的发展潜力。
5、大力发展山西优势产品、潜力产品。以潜力产品为切入点,选择具有潜在优势的产品为切入点这是调整产业结构大思路需要回答的关键,优势产品和潜力产品的共同之处都是具有战略带动意义的产品,对一地区的经济增长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而且一般都是规模效益比较突出的产品,其区别在于优势产品是目前已经成为现实的比较优势的产品,而潜力产品则是还没有成为现实的优势产品,通过扶持扩大规模,就能转换为优势产品。由此可以看出,我们调整产业结构的逻辑思路应以优势产品为切入点,但现实情况是目前山西的优势产品太少,不足以承担山西经济增长的重任,另外目前的优势产品是就山西现存的产业结构而言的,这样越扶持越调整很可能导致产业结构的越刚性化,因此应该选择那些不仅具有战略带动性,而且成长性好、市场空间大、技术先进、附加值高、规模效益突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潜力产品为调整产业结构的切入点。
6、加速山西组织模式的改造。目前条块分割的企业组织模式降低了山西企业对市场信息的感应度,是造成山西经济“慢半拍”的重要原因。改造企业组织规模、实施产业链顺序组织企业集团是解决山西经济“慢半拍”的有效措施之一。以往组建企业集团之所以收效不大,问题出在没有按经济办事,集团内部没有真正实现利益一致,许多是长官意志主导的“拉帮派”行为。政府应该制定相关的政策鼓励组建实质性的企业集团,尤其是应当鼓励山西企业与沿海企业、外资企业组建企业集团,只有当山西企业生产过程、经济利益与处于生产链前沿的企业融为一体的时候,山西经济“慢半拍”的现象才可以有效的得以解决。
资料:
吉国玲 《调整经济结构,促进山西经济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