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诞生,需要你不断地搜集资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编为你收集了丰富的个体经济的来源主题范文,仅供参考,欢迎阅读并收藏。
关键词:营改增;经济法理论;思考
一、我国“营改增”的发展现状
我国“营改增”分为三步走,第一步:在部分行业、部分地区进行“营改增”试点;第二步:选择部分行业在全国范围内进行试点;第三步:在全国范围内实现“营改增”,消灭企业营业税的存在。目前我国“营改增”已发展到第二阶段。目前“营改增”的发展中主要存在两大问题,首先,我们应该从经济法理论角度进行营业税改增值税的发展改革,但是我国现今的“营改增”与经济法理论联系的紧密程度还有所欠缺,这就导致在“营改增”的实践中,理论基础不能很好地指导“营改增”的实践。其次,我国“营改增”仅仅在一部分行业试运营,大大拖慢了我国“营改增”全面化实施进程。本文针对上述发展问题,将营业税改增值税的实践与经济法理论紧密结合,以求通过正确的理论体系指导“营改增”的生产实践,进一步推动我国经济飞速发展。
二、“营改增”的经济法理论思考
1.从经济法的调整目标看“营改增”
经济法自始至终所秉持的原则就是协调个体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冲突,整体上提升社会与个体的共同利益,进一步促进社会发展与个体成长。我国“营改增”的发展目标正是不断协调税收领域存在的不利冲突,从问题本身出发,合理合法解决税收矛盾,进而促进我国经济整体上呈现和谐、稳步发展。“营改增”的实施正是为了确保税收的公平合理性,只对部分产品和服务增值部分纳税,减少了重复纳税的环节,进而加快我国财税体制的深入发展,缓解市场主体中存在的利益矛盾,增强市场公平化竞争,增强市场发展动力来源,在“营改增”的发展机制下确保市场安全和谐发展,进而促进各种产业全面协调发展,保障国家税收的同时,减少个体税收负担,刺激个体经济的发展,从而进一步促进我国经济体制合理发展。所以从宏观角度上考虑,经济法的战略目标同“营改增”的战略目标保持着高度的一致性,二者都是为了解决社会进步与个体发展之间存在的冲突矛盾,注重二者同时协调发展,是我国个体经济和公共利益实现双赢,推进我国经济的协调发展。
2.从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看“营改增”
经济法通过法律的强制性,实时监督保障我国个体经济、公共利益的合理合法化发展,经济法实施的途径恰恰启发了“营改增”的实施保障,就是要通过法律法规的保证,在全国范围内为“营改增”的进一步拓展起到安全可靠的保障作用,确保“营改增”可以安全运行。我们需要通过不断实践,发现法律法规存在的不够完善的地方,并及时合理完善现有的法律法规,进而确保“营改增”的全面合理化运行。经济法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法律法规的强制性,全面保障我国公共利益和个体利益的协调可持续发展,这符合“营改增”基本原则,就是公平公正地维护经济市场的利益,将以往以营业税的方式收税改为以增值税的方式收税,将营业税改为增值税,大大地减少了重复纳税的环节,进而确保税收的公平合理性,维护市场公平公正,全面有效地提升企业的竞争意识与竞争力,在充分保障国家收税的同时,尽可能地保障企业乃至个体利益,促进社会公共经济与个体经济利益的协调可持续发展。
3.从经济法的功用价值看“营改增”
税法制度作为经济法制度中占据着相当重要的位置,为国家税收提供了法律上的保障,“营改增”的实施很大程度上减小了重复征税的为企业和个体经济带来的沉重负担,所谓征收增值税并非是要求企业或者个体增加纳税力度,而是只收取增值部分,不再额外收取其他税收,有效改善以往纳税过程中重复纳税等不合理现象,这在很大程度上减小了企业或者个体经济中纳税的压力,促进了市场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经济法主体追求经济效益最大化,这与“营改增”的宗旨相吻合,实现市场经济与企业个体经济的利益最大化,有助于优化产业结构,推进宏观经济的稳定增长,不断减小企业和个体承受的纳税压力可以增强市场竞争活力,合理分配市场资源,促进服务业和制造业等行业的进一步全面发展,与此同时,“营改增”的实现可以为更多的人提供更多的工作机会,提高就业效率和市场资源的有效配置。
三、研究“营改增”的经济法理论的重要意义
无论是从经济法理论的出发点、运作原则还是其功能价值出发,“营改增”都与经济法理论展现出一致吻合的现象,这说明“营改增”的实施同经济法理论发展相同,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社会公共利益和个体企业利益之间产生的碰撞和冲突矛盾。从“营改增”的实质出发,在全国范围内实行“营改增”可以缓解市场主体中存在的利益矛盾,增强市场公平化竞争,增强市场发展动力来源,为更多人提供就业机会,缓解现存的就业压力。“营改增”的实施正是为了确保税收的公平合理性,只对部分产品和服务增值部分纳税,减少了重复纳税的环节,确保税收的公平合理性,维护市场公平公正,在“营改增”的发展机制下确保市场安全和谐发展,可以全面有效地提升企业的竞争意识与竞争力,在充分保障国家收税的同时,保障企业乃至个体利益,促进各种产业全面协调发展,减少个体税收负担,刺激个体经济的发展,从而进一步促进我国经济体制合理发展。
作者:申恒臻 单位:吉林财经大学
参考文献:
民营经济的企业数量占90%以上。
民营经济是指除了国有及国有控股、集体经济、外商和港澳台商独资及其控股的经济组织,它的主要成分是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
民营经济是指除了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外商和港澳台商独资及其控股企业以外的多种所有制经济的统称,包括国有民营经济、个体经济、私营经济、混合所有民营经济、民营科技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类型。民营经济是具有中国特色的一种经济概念和经济形式。
(来源:文章屋网 )
(一)国内民间投资增幅高于国有经济投资、外商及港澳台投资和全社会投资增幅,其中股份制经济的投资增长最快
1998年我国实行积极财政政策以来,在投资领域以连续发行国债拉动整个投资需求的增长,已经取得明显成效。2001年全社会投资增长13%,高于前两年的增幅。同时,由于国债投资集中体现了政府公共投资的意图,主要受益者是国有经济,人们一直担心民间投资被挤出或增势减弱。事实上,除1998年国有经济的投资增幅显著高于民间投资和全社会投资的增幅以外,1999~2001年,分别看,集体经济、个体经济和其他经济的投资增幅基本上都快于国有经济的投资增长速度,其中“其他经济”的投资增幅连续两年高达28%以上(见表1)。在各类经济成份中,股份制经济的投资增长最快,1997~2001年,由1387.21亿元增加到5663.49亿元,5年平均增速高达32.5%;同期,外商及港澳台投资从2893.08亿元增加到2998.69亿元,平均增幅仅为0.7%。
国内民间投资的平均增幅不仅高于国有经济,也高于全社会投资的增幅。1998~2001年,国有经济投资增幅已从17.4%逐年回落为3.8%、3.5%和6.7%,而全部国内民间投资的平均增幅逐年分别高达20.4%、11.8%、22.7%和20.3%,与国有投资增幅放缓的趋势形成鲜明对照。
(二)国内民间投资比重接近国有投资,股份制投资比重明显上升,外商及港澳台投资比重逐年下降,全社会投资对政府直接投资的依赖程度正在降低
近几年,国内民间投资在全社会投资中的份额呈现不断上升趋势,而国有投资、外商及港澳台投资比重则逐年下降。1997~2001年,国有投资、国内民间投资、外商及港澳台投资三者比重分别由52.5%、35.9%和11.6%变为
47.3%、44.6%和8.1%,目前国内民间投资在全社会投资中的份额已经接近国有经济。
90年代以来,国有经济在全部投资中的比重以较大幅度持续下降,2001年与1994年相比,这一比重降低了9.1个百分点。同期,集体经济投资比重小幅度下降,降低了2个百分点;外商及港澳台投资比重下降3.1个百分点;而个体经济投资尤其是股份制经济投资所占比重明显上升,分别上升了3个和11.4个百分点。国家注入大量国债投资以来,尽管国有经济在全社会投资中所占比重在1998、1999年曾有小幅度回升,但是总的看仍呈下降趋势,1998~2001年,国有经济投资比重由54.1%下降到47.3%。同期,在国内民间投资比重的变化中,集体经济投资所占比重略有下降,由14.8%下降到14.2%;个体经济投资比重由13.2%上升到14.6%;其他经济的比重由18%上升到23.9%,其中股份制经济的投资比重由6.9%迅速上升到15.2%(见表2)。这表明,在国债投资集中投向国有经济领域的同时,国内民间投资也渐趋活跃,尤其是股份制经济的投资活力最为强劲,比重上升幅度最大。
通过对比近几年政府直接投资与全社会投资的态势,也可以看出投资自主增长能力逐步增强的趋势。1999~2001年,国债投资(包括国债资金和全部配套资金完成的投资额)占全社会投资的比重逐步下降,依次为8.1%、8.8%、6.5%;预算内投资资金增长率也逐步下降,依次为54.7%、13.9%、13.2%;而全社会投资增长率则逐步上升,依次为5.1%、10.3%、13%。这表明,由于国内民
(三)国内民间投资对全社会投资增长的贡献率有所提高,接近国有经济投资的贡献率
由于近年来整个非国有经济投资的增长速度逐步加快,在全社会投资中的比重不断上升,它们对全社会投资增长的贡献率也逐步提高。1998年全社会投资增长13.9%,其中国有经济的贡献率高达7.52个百分点,而集体经济、个体经济和其他经济的贡献率分别仅为2.05、1.83和2.49个百分点。2001年全社会投资增长13%,其中国有经济的贡献率下降为6.17个百分点,集体经济的贡献率下降为1.85个百分点,个体经济和其他经济的贡献率分别上升为1.9和3.12个百分点。在其他经济中,股份制经济对全社会投资增长的贡献率提高得最为明显,由1998年的0.96个百分点上升到2001年的1.98个百分点;同期,外商及港澳台投资对全社会投资增长的贡献率则由1.46个百分点下降为1.05个百分点;而联营经济等投资的贡献率基本保持在0.08个百分点(见表3)。个体经济投资的贡献率已经略大于集体经济。按照2001年各种经济类型对全社会投资增长的贡献率由高到低排序,依次是国有经济、股份制经济、个体经济、集体经济、外商及港澳台投资经济和联营经济等。国内民间投资对全社会投资增长的合计贡献率,由1998年的4.92个百分点上升到2001年的5.81个百分点,正在接近2001年国有经济投资6.17个百分点的贡献率。这与国有投资、外商及港澳台投资的贡献率分别下降的趋势也形成鲜明对照。
1993~1997年,东部民间投资年均增长23%,民间投资占本地区全
社会投资的比重由46%增加到53.6%,上升了7.6个百分点;中部地区民间投资年均增长32%,所占
比重则由31.7%上升到44.6%,上升12.9个百分点;西部地区民间投资年均增长27%,比重由23.5%上升到32.4%,上升8.9个百分点。这一时期整个国民经济和全社会投资的增长速度相当高,因此东、中、西三大地区的民间投资增长势头也很猛,中、西部民间投资的增幅和所占比重的上升势头都明显高于东部地区。
1997~2000年,东部民间投资年均增长10%,在本地区全部投资中的比重由53.6%增加到56%,上升了2.4个百分点;2000年东部地区有5个省的这一比重超过本省56%的平均水平,分别是福建(63.4%)、浙江(62.7%)、广东(59.9%)、海南(58.2%)、天津(58.2%)。中部民间投资年均增长11%,所占比重由44.6%增加为45.9%,上升1.3个百分点。西部民间投资年均增长19%,所占比重由32.4%增加到37.5%,上升5.1个百分点。这一时期由于亚洲金融危影响和国内经济形势的变化,三大地区民间投资的增长和所占比重的上升幅度均有所放缓,但是在深化改革和扩大内需政策的刺激下,民间投资在不同地区仍然维持了较高的增长势头,尤其是西部民间投资的增幅明显大于东部和中部。同时,在东部一些非国有经济比较发达的省份,民间投资的主体地位进一步增强,发挥了对本地区全部投资的主要拉动作用。
二、民间投资增长加快的主要促进因素
(一)国有经济改革和战略性调整的推进,扩大了民间投资的成长空间
1998~2001年,股份制经济投资的增长速度分别高达40.4%、27.3%、63.9%和39.4%,在整个民间投资中的增长是最快的;股份制经济投资在增势迅猛的“其他经济”投资中占有主要份额(由1997年的30.4%上升到2001年的63.6%),整个民间投资的加速成长实际上是股份制经济投资拉动的。目前民间投资已经遍及国民经济十六大行业,个体经济投资主要分布在农业和住宅方面;集体、私营、联营、股份制经济投资主要分布在批发零售贸易餐饮业、制造业和建筑业。1993~1997年,民间投资在十六大行业中的投资额及占本行业全部投资的比重都有不同程度的上升,其中,增长最快的行业是建筑业、批发零售贸易餐饮业和农林牧渔业,所占比重分别上升了15.69、12.55和11.71个百分点(中经网)。在一般竞争性领域,民间投资主体特别是股份制经济已经显示出强大的经济实力和竞争优势。近几年,一些国有经济垄断的基础设施领域逐步向民间投资开放,对民间投资的产业进入限制有所放宽,民间投资主体在这些领域也日益显示着增长潜力和竞争活力。
(二)法律环境的改善激发了非公有经济投资的积极性
党的十五大召开之后,宪法正式确定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众多的假集体企业纷纷摘掉了“红帽子”,恢复了其私营企业的本来面目。据有关部门对2000多家民营企业进行的随机调查,70%的民营企业准备与其他所有制企业进行联营或股份制改造,愿意参与国有企业的改革。1999年生效的《个人独资企业法》和实施细则,不再对个人独资企业的雇工人数、注册资金设置最低限制。关于非公有经济的法规正在逐步制定,为此类投资主体的快速发展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保障。
(三)西部大开发对各地区民间投资的活跃产生催化作用
西部地区的改革开放步伐正在加快,投资环境逐步改善,为本地各类企业包括民间投资主体的发展壮大创造了有利的体制条件。同时,也吸引更多的东、中部各类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到西部投资,促进了生产要素流动和区际贸易的扩大。据中国企业家调查系统2000年11月的调查,东、中部地区有超过半数的企业已经参与或打算参与西部大开发,生产要素加快流入西部的途径正在逐步拓宽。这不仅为西部民间投资主体带来专门人才、资金、技术、管理经验和信息等本地稀缺的生产要素,还带来新的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东、中部地区的各类企业也找到新的投资机会,扩大了配置资源的市场空间。
(四)预算内资金包括国债投资为激活民间投资创造了条件
一方面,近几年的巨额国债投资正在改善不少地区的基础设施,起到间接拉动民间投资的作用。另一方面,预算内资金对民间投资主体的支持力度也有所加大。1997~2000年,预算内资金在全社会投资总额中所占比重由2.8%上升到6.4%,用于民间投资的比重由12.1%上升到18.5%(见表5)。当然,同期,在全社会投资的各项资金来源中,用于民间投资的主要是利用外资、自筹投资和其他投资,但是预算内资金对民间投资项目的直接支持也是不能忽视的。
三、民间投资面临的制约因素
需要指出,从增长态势看,尽管近两年国内民间投资增幅已经明显回升,但是在一定程度上得益于政府投资的拉动;从全社会投资构成看,国有投资比重仍然偏高。2001年,国内民间投资在全社会投资中的比重(44.6%)仍然低于国有经济(47.3%),股份制经济、集体经济和个体经济各自所占比重更是远远低于国有经济。2000年,中部、西部民间投资总体比重分别仅为45.9%和37.5%,当地国有经济投资比重仍然明显偏高(分别为54.1%和62.5%)。
无论是考虑扩张性财政政策“淡出”的趋势,还是鉴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民间投资的发展仍然不足。民间投资主体面临不少有形和无形的障碍。
(一)市场准入门槛仍然过高,限制了民间资本的进入广度和深度
目前产业准入政策在不同经济类型之间仍然存在很大差别,据调查,非公有投资在将近30个产业领域面临着实际上的“限进”障碍。主要原因是:其一,原有的无形并没有从根本上冲破。尽管国家计委去年12月颁布了《关于促进和引导民间投资的若干意见》,强调要逐步放宽投资领域,使民间投资与外商投资享有同等待遇;但是,部门、行业垄断和歧视性的准入政策仍然存在,如银行、保险、证券、通信、石化、电力、轿车等行业,民间资本一直难以进入。其二,有些领域虽然允许民间资本涉足,但体制导致明显的不公平竞争。如基础设施项目往往由特许公司发起,没有实行招标制度,有资质的私企被排除在外。即使私营资本能够参与项目,但其股份比例必须由特许公司决定,双方地位不平等。其三,前置审批环节繁多,准入条件苛刻。与国有经济和外资经济相比,非公有经济在投资、生产和经营诸方面,面临更多的前置审批,手续杂、关卡多、效率低、费时长
在参与竞争的资格、条件和机会上往往处于不利地位。
(二)税负不公,抑制非公有企业的投资扩张
一是双重征税。非公有企业除了缴纳税率为33%的企业所得税外,还要缴纳税率为20%的个人所得税,投资收益大大削减。二是“低国民待遇”。外资企业利润转增资本金或另行投资,均可按投资额的40%得到所得税返还;国有企业享受技术改造贴息;国有、集体和股份制企业技术开发费以及技术改造投资购买国产设备可以部分抵扣所得税,等等,这些优惠政策都将私营企业排除在外。三是税收优惠打折扣。如所得税减免政策,对外资企业是从获利年度起,对私营企业则从开办期起,而企业在开办初期往往没有利润或者获利甚微。
(三)融资渠道不畅,金融体制不适应民间投资发展需要
无论是直接融资或是间接融资,对民间资本特别是非公有企业开放程度都很低。据国家计委宏观院的研究,中国资本市场目前已形成股票类、贷款类、债券类、基金类、项目融资类、财政支持类六大融资方式,国内外融资渠道多达数十条。但是,对非公有经济仅仅开放了短期信贷和大企业股票融资的渠道,远远满足不了各类非公有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融资的需求。因而,它们不得不主要依靠自筹或其他投资来源。据笔者计算,从全社会投资的资金来源看,1997~2000年,整个民间投资占国内贷款的比重,仅从37.1%上升到38.2%;而占自筹投资的比重则从50.3%上升到56.7%,占其他投资来源的比重从42%上升到59%。绝大部分乡镇企业与私营企业的中长期投资,主要依靠非正规、小范围的借债集资或股权融资,此类融资规模小、成本高、风险大,使投资缺乏稳定性与可持续性。
(四)民间投资的法律保障不力,服务体系很不健全
目前,非公有企业在兼并国有企业、保护土地使用权和知识产权、明晰财产权等方面,合法权益往往得不到有效的法律保障。非法剥夺、损害、侵占非公有企业资产的现象时有发生,吃拿卡要、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的问题尤为严重(据财政部和国家计委调查,截至2001年底,仅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的行政事业收费项目共计313项,其中涉及企业负担的有242项。如果加上地方收费,企业负担的各种名目收费高达数百项),投资者信心和积极性受到挫伤。对非公有企业的行政管理多达20多个部门和单位,但在项目投资方面却没有明确的主管部门、服务机构和管理办法。投资者在履行程序、选择投资方向、争取技术支持等方面得不到有效服务,往往造成投资的盲目性和经济损失。
(五)自身素质较低,制约着民间资本的成长
许多非公有企业存在着管理水平低、信息不灵、人才缺乏等突出弱点,导致投资决策失误;不能适应国内外市场变化和扩大开放的形势,即使一些产业准入限制已经放宽,也难以拓展其经营领域和规模;一些非公有企业存在“小富即安”、甚至挥霍性消费、缺乏投资冲动的倾向,从而限制了扩大投资。中小非公有企业资信等级较低,普遍存在财会制度不规范、信用观念淡薄、借改制之名逃废银行债务、企业之间欺诈频出等问题;大部分中小非公有企业尚未建立起银行信用档案,再加上缺乏可变现抵押资产,致使其难以运用银行贷款扩大投资。
五、几点建议
第一,进一步放宽对非国有经济特别是个体私营经济的投资限制,降低准入门槛。根据“十五”计划和国家计委《关于促进和引导民间投资的若干意见》,切实清理现行投资准入政策,在明确划分鼓励、允许、限制和禁止类政策时,应当体现国民待遇和公平竞争原则,打破所有制界限、部门垄断和地区封锁。凡允许外商投资和国有经济进入的领域,都应当允许其他任何经济类型的企业进入(国家有特殊规定的除外),在持股比例上也不应人为设限。国家应鼓励和支持民营企业通过收购、兼并、控股参股、转让经营权等多种形式,参与国有经济改革和战略性调整,国有资本在改制企业一般不要控股。
第二,加快改革投资体制,拓宽民间投资进入渠道。改革前置审批办法,简化审批程序和手续,加强对民间投资的产业引导。根据基础设施、基础产业、传统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以及现代服务产业的不同行业特点,采取符合市场经济惯例的多样化的项目组织形式和投融资形式,例如公开招标、特许经营、知识产权入股和产业投资基金等等,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这些领域。无论采取何种进入方式,都要确保各类投资主体之间的契约自由和公开、平等竞争,并且形成利益和风险相对应的投资风险责任机制。
第三,加大财税政策对民间投资的引导和支持力度。预算内资金(包括必要的国债发行)应当继续支持民间投资,以参股或补偿形式投入以民间资本为主的项目;对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和公益性事业,要通过收费补偿机制或财政补贴,吸引民间投资进入;技改贴息应当对非国有企业一视同仁。清理不公平税负,实行结构性的减税政策。对国家鼓励类产业的民间投资项目,在投资的税收抵扣和减免、成本摊提等方面应实行与国有投资和外商投资相同的优惠。对个体和私营企业要避免重复征收所得税。对创业阶段的中小企业应当给予必要的减免税支持。同时,严格治理“三乱”,解除民营企业的不合理负担。
摘要:本文从詹姆斯•托宾的q理论出发,分析解释了我国1990-2003年间民间投资的发展状况变化的原因,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一些政策建议。
关键词:托宾Q理论 民间投资 资本边际产出 贴现率
一、托宾Q理论简介
在詹姆斯•托宾的q理论中,变量q表示企业的股票市场价值除以企业资本的重置成本,“资本的重置成本”指的是在产出品市场上购买该企业的厂房和设备需要支付的费用。在最简单的理论框架中,一家企业的q值等于该企业支付的企业每1单位资本的未来红利的贴现值,用r表示。在资本存量固定不变,资本边际产出MPK、折旧率d也不变的情况下,每1单位的资本在每一个时期的红利等于MPK-d,于是q值就等于:
q= (MPK-d)/(1+r) + (MPK-d)/(1+r)2 + (MPK-d)/(1+r)3 + …
在每一个未来时期MPK都相同的这样一个简单的设定下,q的表达式可以记为:
q = (MPK-d)/ r
在q大于1时表明下一期资本的意愿投资大于本期的实际投资,投资增加,而当q小于1则表明下一期资本的意愿投资小于当期实际投资,所以投资减少。由于d一旦确定,在一定年限内不会发生变化,因此,决定q的主要因素为资本的边际产出和贴现率。
二、我国民间投资的发展状况
所谓民间投资是指非国有经济投资中扣除外资和港澳台投资的部分,它包括联营、股份制、集体、个体和私营及其他经济类型的投资(这里我们就粗略地把其等同于非国有经济)。民间投资在我国经济增长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改革开放以来,为了解决就业和搞活经济,我国非国有经济得到了飞速发展,民间投资取得长足的发展。表A的数据反映了1990-2003年我国各经济类型固定资产投资增长速度,我们这里就用固定资产投资的这些数据来分析我国民间投资的发展。
根据表A,我们大致可以把1990-2003年我国民间投资的发展分为三个阶段:
1.1990-1993年,民间投资高速增长。集体经济和个体经济固定资产投资都高速增长,增幅分别从-7.1%到70.5%,从-3.0%到20.8%;在1992年,集体经济投资增长率达到了94.8%且相当于国有经济增长率的2倍。
2.1994-1999年,民间投资增长缓慢。集体经济投资增幅急剧下降(1999年仅增长了3.5%);个体经济投资增长率虽在前几年有所上升但在1997年开始就大幅度下降了;1998年,集体经济和个体经济投资增幅仅约国有经济增长率的1/2。
3.2000-2003年,民间投资增长速度有所回升。集体经济和个体经济投资增长率均回升并超过了国有经济投资增长率。
资料来源:中国统计年鉴2004
注:其他经济类型包括联营经济、股份制经济、外商投资经济、港澳台商投资经济等国有、集体和个体经济以外的经济成分。
三、用托宾Q理论来解释我国民间投资的发展
在q = (MPK-d)/ r中,由于d一旦确定,在一定年限内不会发生变化,决定q的主要因素为资本的边际产出和贴现率。下面笔者就试图从资本边际产出和贴现率两个变量的变化引起q值的变化,从而再引起投资的变化来解释我国民间投资不同阶段的发展状况。
(一)1990-1993期间我国民间投资高速增长的原因
1.对于非国有经济的原始积累来说,具有廉价的生产要素供给。以乡镇企业为例,其起步时的资金主要来自集体经济的积累,另有少部分来自银行和信用社贷款,那么加权平均之后,资金成本率r就很小或近乎于零,而个体经济则几乎全部为自筹资金,r的值就更小了。从而q值就增大了,投资增长很快。
2.非国有经济一起步就有相对丰富的市场机会,这为MPK扩大提供了广阔的市场。非国有经济则以其劳动力丰富的优势,进入长期受到压抑的轻工业产业部门,因而迅速扩大规模,而这时恰好是居民收入迅速增加,消费档次尚未升级的时期,乡镇企业的低质廉价产品符合了市场的需要,由宽松的市场环境决定了MPK的提高。MPK的提高必然导致q值的提高,从而投资迅速扩张。
(二)1994-1999期间我国民间投资增长缓慢的原因
1.就MPK而言,其数值不断下降。这里有两个制约因素,一是规模,二是技术。通常而言,企业需要发展到一定规模才能享受由早期的固定资产投资所带来的收益,即获得规模收益。然而非国有经济受到本身的实力小,投资者自身能力的约束以及国家对其进入行业的限制,其发展壮大受到很大的束缚。影响资本边际产出的另一个关键原因是技术水平,即企业的创新能力。非国有经济技术起点低,获取资本困难以及高素质人力资源的缺乏,企业技术水平落后。此外,低水平重复建设现象严重,政治地位低等问题,都导致了资本的边际产出下滑,直接导致了投资者投资意愿的下降。
2.非国有经济存在很高的资金获取壁垒,资本成本r不断上升。非国有经济在起步阶段资金主要来源于自有资金,随着规模的扩大,需要的资金越来越多,自有资金显然不能满足投资需求,使得非国有经济信贷规模超额扩大和高比例负债经营局面形成,此时的r显然高于自有资金为主时的r。而且,在这期间,非国有经济融资困难日益突出,虽然向银行贷款的名义利率与国有企业相同,但由于存在着贷款困难,企业为了获得一笔贷款需要进行多方游说,并且相关的公共费用使融资的实际成本迅速上升。
(三)2000-2003期间我国民间投资增长速度有所回升的原因
1.我国高科技和现代服务业加速发展,建设了一大批水利、交通、通信、环保和能源等基础工程以及西部大开发为民间投资的发展提供了广阔的天地,这些领域的资本边际产出MPK相对较高,引起投资需求的增长。
2.近年来,随着国家与地方采取了一系列促进民间资本投资的配套政策,如国家发改委规定证券监管部门和国有商业银行对民间投资者一视同仁;对处于创业阶段的民间投资者可以给予一定的减免税支持;在实行优惠政策的投资领域,其优惠政策对民间投资同样适用。这一系列的政策都使民间投资的成本r下降了,从而引起了投资增长的回升。
四、加快我国民间投资发展的几点建议
虽然近几年来民间投资增长速度有所回升,但是由于受到一些限制,总体来看增长还是乏力的。根据托宾Q理论,笔者从提高资本边际产出和降低贴现率两个方面提出一些政策建议:
(一)提高民间投资的资本边际产出
第一,调整市场准入政策,扩大民间投资领域,允许民营企业进入基础设施和服务领域等边际产出相对较高的行业。应当鼓励民营企业尽快进入电力、水利、公路、机场、公共工程、城市改造、粮库和旅游等设施的建设,对于电信、金融、保险、教育、卫生、医疗、文化和体育等行业,也应抓紧制定政策,降低民营企业的准入条件。
第二,提高民间投资的自身素质。许多民营企业信息不灵,人才短缺,导致投资决策失误、产品质量低下等严重后果,很难适应千变万化的国内外大市场和扩大开放的形势,即使一些产业准入限制已放宽,也难以拓展其经营领域和规模。可想而知,边际产出必定低下。为了解决民营企业这种状况,应依靠科技进步,实现技术创新,注重人才问题,顾及多方因素,不断提高其自身素质。
(二)降低民间投资的贴现率
民营企业融资困难是不争的事实,由此导致贴现率居高不下,投资增长缓慢。为解决融资难的问题,应采取如下措施:
第一,建立和完善为民间投资服务的金融组织体系。打破国有融资银行高度垄断的局面,规范发展地方性中小金融机构,配合民间投资需求,在合理布局和适度竞争的原则下,为民间投资提供金融服务。鼓励和帮助民营企业利用国外政府和商业贷款。调整民间投资的信贷政策,各商业银行要把支持民间投资作为信贷工作的重要内容,制定有针对性的贷款政策和管理办法,在规范民营企业财务管理的基础上增加对民营企业和民间投资项目的贷款。
第二,要利用资本市场拓宽融资渠道。对一部分经营管理好,利润率较高,且有较好发展前景的民营企业,经过严格的审批手续后,应允许其向社会发行一定数量的债券。对那些规模还比较小、尚不具备上市条件的,可考虑选择几家效益好的企业,与大型国有企业捆绑在一起上市融资。
[参考文献]
[1]杰弗里•萨克斯,费利普•拉雷恩.全球视角的宏观经济学,上海人民出版社.
[2]中国统计年鉴,2004.
[3]陈有棠,卢莉.对我国当前民间投资现状的分析与思考.重庆商学院学报,2001.2.
关键词:民间融资;模式;规模;评判
JEL分类号:E62 中图分类号:F83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1428(2012)02-0104-05
浙江台州是股份合作制的发祥地,是全国民营经济最为发达、民间融资最为活跃的地区之一。近年来,台州民间融资呈现出组织化、信息化趋势,从早期各种形式的“会”逐渐向专业化程度更高的融资组织演变,同时还出现了依托互联网的新型网络借贷公司。为了解在本轮稳健货币政策和流动性收紧的背景下,台州民间融资发展的最新情况,人民银行台州市中心支行对此进行了专题调研。
一、民间融资的主要模式
模式一:亲友圈互模式
亲友圈互模式是指建立在一定的亲缘、地缘、商缘等关系基础上,亲朋好友之间的融资方式。这种方式一般不以盈利为主要目的,体现的是借贷双方之间的互,因此,借贷双方关系具有不稳定性。借贷关系可能随时终止或互换。
这种模式的主要形式有:亲友情的救助救急型借贷,主要是为解决临时的生产性或生活性资金需求。如生产中缺少部分生产资金、生活中遇到生病等意外情况,亲戚、朋友间发生的借贷,这种方式的借贷利率一般很低甚至零息。有业务往来的朋友圈互助型借贷,主要是发生在业务上有一定往来的朋友之间的借贷,以解决其暂时的资金周转困难。亲友圈的投资型借贷,相较于前两种形式,这种形式的资金借贷更多地以一定的盈利为目的,其借款的利率相对稍高,但这种借贷关系不连续、不连贯。亲友圈互融资模式是当前台州民间借贷的主流,所占份额达到九成以上。
模式二:职业化逐利性模式
职业化逐利性模式是指一些组织机构个人以收取高额利息为目的,并以民间借贷作为营生手段的融资方式。这种模式主要形式有:有组织跨界经营的融资形式,如典当行、担保公司、投资咨询公司、物资调剂商行等,这些机构都有一个公开合法的身份,在成立之时有明确的业务经营范围,但在实际运行中往往超范围经营,更多的是依靠“资金掮客”从事民间融资业务。个体高利放贷形式,在调查中发现,在台州存在很多高利放贷者,这些人拥有大量的资金,并对当地的形势非常了解。平时带着现金直接上门询问企业是否需要资金,以收取高额利息作为其营生手段。非法集资,近年来,出现一批专门从事非法集资活动的集资人。甚至有少数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进行集资;集资人许诺以超出银行利息数倍的高额回报,一些群众纷纷冒险参与,也有人利用自身广泛的人际关系和较强的活动能力,低息吸收资金后再以高息转借给别人,充当融资掮客。从中赚取利差。
二、民间融资的规模测算
(一)基于理论模型的民间融资规模测算
国际上对民间融资规模的统计和测算,通常的是采用对“未观测金融”(Non-observed Finance。NOF)的测度。我们采用NOF方法,从农户和私营个体经济所创造的生产总值与其所获得的贷款的不匹配程度这个维度来测算民间融资的规模。假定社会经济主体创造产值需要一定的资金支持,用贷款与GDP的比值来表示,定义为“单位GDP贷款系数”。农户和私营个体经济与全社会经济主体平均的单位GDP贷款系数的差值反映产出与融资的不匹配程度,该差值与这部分经济体创造的GDP的乘积即为民间融资总额。由于农户和私营个体经济贷款、农户和私营个体经济单位创造的GDP并非现成的统计指标,我们对现有数据进行了整理汇集,并按一定标准进行分割,通过公式计算,得到全市民间融资余额约为1552亿元(如表2)。
(二)基于抽样调查的民间融资规模测算
首先,测算企业民间融资规模。根据不同规模的样本企业分别计算样本企业的户均民间融资额,再按照企业户数计算企业的民间融资总额。这里的企业户数采用2008年经济普查的处于营业状态的企业数,根据工商注册企业数的增长率换算得到2010年企业户数(如表3)。
测算得到企业民间融资余额约为516亿元。由于样本中的小型企业多为银行贷款客户。导致小型企业样本的贷款与民间融资比过高。从而使得这种方法计算的企业民间融资总额偏小。针对上述问题,我们对样本数据进行适当调整,综合判断企业民间融资余额约在300-400亿元之间。
其次,测算居民家庭民间融资规模。通过分别计算个体工商户和农村住户样本的户均民间融资额,再按照各自的总户数测算居民家庭民间融资总额(如表4)。
测算得到居民家庭民间融资余额为1467亿元。由于农户样本分布范围多集中于城市边缘,这部分农户收入较高、融资需求较大,以及用个体工商户代表非农户,这两方面原因可能导致测算的居民家庭民间融资额偏大。经适当调整,我们判断居民家庭民间融资余额约在1200-1400亿元之间。
(三)基于典型调查的职业化逐利性民间融资规模测算
为区分亲友圈互和职业化逐利性这两种不同运作模式的民间融资,我们单独对民间融资中的职业化逐利性模式进行了测算。该测算主要采用典型调查法,据台州市黄岩区某多年从事民间借贷的业内人士估算,当地专业从事民间融资的个人、组织和机构当前的民间融资额大概在9亿元左右。黄岩区的民间融资活跃程度,相对于玉环、临海等较为活跃的县市来说,在全市居于中游位置。考虑到职业化逐利性民间融资主要依托中介机构或组织,我们根据中介数量比例进行测算,涉及民间融资的中介主要包括担保公司、投资咨询公司、寄售商行、调剂商行、典当行等,全市合计707家,黄岩区43家,占比6.08%,按比例放大得到全市专业化民间融资规模约148亿元。根据我们对台州辖内各县市的GDP规模、存贷款规模、存贷比、现金出入情况的对比分析,上述规模基本合理,综合判断全市职业化逐利性民间融资余额约在100-150亿元之间。
(四)关于民间融资规模的验证与结论
1、民间融资总规模。通过两种方法测算2011年6月末台州的民间融资规模,一是基于NOF理论模型得到的数值是1552亿元,二是基于抽样调查得到的数值约为1500-1800亿元,前者落在后者区间之内,两种方法相互验证,因此,我们认为这个数值区间是合理的,最终判断全市的民间融资总规模约为1500-1800亿元,区间中值为1650亿元。
2、民间融资两种模式的规模比例。通过典型调查
法测算得到职业化逐利性民间融资规模约100-150亿元,区间中值125亿元,轧差所得亲友圈互民间融资规模约1350-1700亿元,区间中值1525亿元,两者比例约为1:12.2,可见亲友圈互民间融资是民间融资的主要模式。
3、民间融资与贷款的比例。2011年6月末,全市金融机构本外币贷款余额3300.41亿元,全市民间融资余额约1650亿元,民间融资与贷款的比例约为0.5:1。我们曾对2005年末全市民间融资余额作过测算,当时的民间融资与贷款的比例约为0.65:1,说明台州的民间融资与贷款的比例总体趋于下降。这里有两方面原因:一是正规金融的快速发展促进了民间融资阳光化。“十一五”期间,全市正规金融机构或组织的大量增加引导和吸收了部分民间的资金进入正规金融体系。二是正规金融的发展速度超越经济发展速度从而压制了民间融资的发展空间。
三、民间融资的运行趋势及特点
(一)需求:民间融资较为活跃,主体差异明显,户均额度呈放大趋势
调查显示,样本中41户(69.49%)居民家庭近半年发生过民间借贷行为,企业为25户(60.98%),融资现象普遍且活跃度相对较高。从民间融资规模来看,户均额度呈放大趋势,其中,企业户均民间融资余额为354.2万元,是2009年户均融资余额的3倍之多:居民家庭的户均融资余额为18.48万元。不同主体活跃程度差异明显,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居民家庭民间融资活跃程度高于企业,调查显示居民家庭活跃度比企业高9个百分点,主要原因是企业借贷手续较复杂。而且资金借出者难以真实了解企业经营状况,更多的是倾向于把资金借给知根知底的企业主个人,与台州当地3家城商行或者小额贷款公司绝大多数对小型企业的借贷是直接对接企业主个人相印证:非工业企业活跃程度高于工业企业,其中非工业企业融资活跃度为66.67%,高于工业企业13.73个百分点,主要原因是工业企业一般视需求确定生产量,在接单后开工生产,经营状态较稳定,资金需求平稳,可事先寻求银行等金融机构的支持,而非工业企业由于临时性资金需求较多,更多寻求融资效率较高的民间融资来解决:小型企业活跃程度高于中型企业。其中小型企业的借贷活跃度为64.71%,高于中型企业21.85个百分点,主要由于小型企业通过正规渠道融资难度较大、可得性低所致。
(二)途径:亲友圈互融资主流地位强化。实体企业转向经营资金现象有所显现
民间借贷资金来源主要是民营企业和居民家庭的闲置资金等,以在亲朋好友圈之间流动为主。从以上对台州民间融资规模的测算结果来看,通过亲友圈的资金约为1525亿元,通过职业化渠道的资金约为125亿元。问卷数据显示,融入资金方面,体现亲友圈借贷的“其他个人(不含股东、本单位职工)”、“其他企业”的融入方式共占样本总融入资金额的79.34%,这一比例较2009年下半年上升31.38个百分点;融出资金构成中以“自有资金”为主导,占融出资金总量的比例高达94.98%。从借贷资金来源可以看出亲友圈互的融资模式是民间融资的主流并有强化的趋势,同时也反映出在当前通胀压力显现、银行存款“负利率”现象下,民间资金追求保值增值的意愿强烈。
值得关注的是,民间融资市场上也有部分资金来自银行贷款,有的企业在当前经济不景气的形势下。通过经营信贷资金赚取利差,民间融资成为了代替或部分代替实业经营的盈利方式。如一家样本企业,资产总额3200万元。融出资金余额1018万元,其中有150万元融出资金系“通过银行等非民间融资渠道借入的资金”。应关注相关风险。一旦企业融出资金未得到偿付,不仅会企业自身生产经营带来不良后果。也将牵涉到银行信贷资产质量。
(三)用途:民间借贷行为总体合理,少数高利转借、赌博等非常规用途有上升苗头
调查显示,现阶段民间融资用途总体趋向于合理。居民家庭借款主要用于个体经营以及一般性生产经营,选择用于“个体经营”的占总生产频数的43.86%。其中农村住户侧重于“购买修建房屋”、“农业生产”、“生活支出”三大类,个体户借款用途则集中在“个体经营”、“购买修建房屋”和“偿还欠款贷款”方面。企业借贷主要用于资金周转、临时性资金需求以及初创期投资的资本金,选择用于“流动资金”周转占比为57.14%,选择用于“过桥资金”和“企业初创期”也均高达17.86%。主要体现民间融资是一种临时性辅助功能,也是企业初创期外源融资的主要方式。
不容忽视的是。一些非常规用途的民间融资给社会造成了负面影响。近年来,一些非法组织或合法机构非法从事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等活动,严重扰乱了金融秩序,给地方经济带来较大负面影响。2011年上半年,台州立案非法集资案件起数及涉案金额分别是去年同期的3.25倍和2.79倍。特别是近期发生的温岭市石塘镇“日日会”爆发倒会现象,涉案数千人、金额上亿元。这些资金主要用于高利转借、房地产投资投机、股票期货以及赌博等,一旦风险爆发,影响恶劣、危害较大。
(四)成本:利率重心上移、结构差异较大,居民借贷利率与银行利率呈反向关系
从样本情况看,居民间融资平均利率为15.64%,企业间借贷平均利率为15.95%。但相比2009年下半年,民间借贷利率重心上移,其中企业借贷利率分布变化不大,个人借贷成本则弹性较大,居民家庭样本借贷月利[1‰,10‰]区间比重由67.82%下降至43.9%,而[10‰,20‰]利率区间分布则由17.33%骤升至56.1%。从人民银行台州中支民间借贷利率监测数据来看,2011年台州民间借贷利率也呈上升态势,6月份民间借贷加权平均利率为23.07%,比去年同期上升566个基点,增幅高达33.02%。同时,利率结构差异较大,其中反映农户及企业等一般社会主体间借贷的普通借贷利率为17.45%。而反映融资性中介机构与一般社会主体间以短期垫资为主的隐蔽借贷利率则高达30.36%。
总体上看,民间融资短期化现象明显,且居民家庭借贷利率与融资期限的关系与银行呈反向关系。由于居民家庭民间借贷风险相对企业较低。主要体现资金的使用效率。考虑到短期资金借贷关系结束后很难较快找到下一借贷对象,资金闲置导致短期综合成本较高。而长期借贷关系则代表稳定的收入预期,故利率与期限出现反向关系。企业借贷利率则与银行一致。体现资金的占用成本,与借贷期限呈正向关系。
(五)风险:总体违约率较低,但交易方式相对原始
调查显示,民间融资风险基本可控,违约率相对较低。企业样本中96%的借贷能按期偿还,居民家庭样本中92.68%的借贷款项如期偿还,只有少数出现延期偿还,但均未出现不能偿还借款的现象。然而,民间融资的交易方式仍相对原始,借贷手续极其简单、不够规范。多数仅凭口头承诺或一张借条即可成交,
且极少对借贷期限、借贷利率以及还款方式进行明确。仅有8%的企业样本和8.33%的居民家庭样本签订正式的借贷合同;在交易条件上,很少通过第三人担保或以物资、房产证等实物作抵押,绝大多数仅凭信用交易,分别有84%的企业样本和76.2%的居民家庭样本通过该方式交易,存在一定法律风险。
四、对民间融资的评判
(一)作用非常关键:民间融资是民营企业的“孵化器”
在正规金融与民间金融并存的二元金融结构下,民间融资对民营经济部门生存和发展的意义十分重大。企业生命周期理论和优序融资理论表明,企业在初创期除了依赖于自身积累为主的内源融资,民间融资可能是其最重要甚至唯一的外源融资渠道,融资顺序上民间融资也必然先于银行贷款。因为民间融资与民营经济主体“短、小、频、急”的融资特点能够更好地匹配,特别是亲友圈互的民间融资利率不高、期限灵活、能有效降低信息不对称性。尤其适合小微企业和个体经济部门的融资需求;而以银行为代表的正规金融则出于成本考虑往往“亲大疏小”,民营企业在初创期规模小、实力弱,几乎得不到银行贷款,即使成长期的民营企业。其贷款的成本高、可得性低,获得信贷支持也较为有限。因此,民营经济的发展不断内生出对民间融资的需求,而内生的制度往往具有强大的生命力,也更匹配民营经济的融资需求。
(二)成本并不高昂:民间融资平均利率大体合理
传统观念往往将民间融资等同于高利贷。实际上,无论从民间融资自身还是与银行贷款的比较来看,民间融资的总体成本并不高昂。从民间融资内部结构比例看,亲友圈互模式这种主流的民间融资体现的是互帮互助,利率并不高,而职业化逐利性模式民间融资的利率较高,其中也存在媒体曝光较多、利率奇高的非法集资和高利贷,但这部分民间融资并非主流、占比较小,因此总体来看,民间融资的平均利率大体上还是合理的。从民间融资与银行贷款的成本比较看,虽然银行贷款的名义利率与民间融资利率相比有优势,但其他的诸如审批时间、非常规手续费、搭售理财产品等隐性成本推高了银行贷款的实际成本,更重要的是,对于小微企业和个体经济主体来说,银行贷款的可得性较低,因而导致民间融资这种便捷快速的融资渠道被市场所认可,民间融资这种反映真实资金成本的利率水平为市场所接受。
(三)风险总体可控:民间融资风险应区别看待
利率就是对资金风险的定价。民间融资作为一种市场化的融资方式,其利率基本不受政策管制影响。能够全面反映资金供求的风险水平。从利率与风险的对应关系看,民间融资中亲友圈互这种主流模式的利率不高,民间融资整体平均利率大体合理,因此。民间融资总体风险仍是可控的。具体来讲。亲友圈互模式民间融资在实际运行当中的利率不高,而且其借贷关系依靠地缘、亲缘、商缘等维系,同时具有借贷双方信息对称、道德约束较强的特征,因此这部分民间融资的风险不大,反而有利于帮助借款主体度过暂时性的资金困境,实现持续性的生产经营,对维护社会稳定有正面作用。职业化逐利性模式民间融资中,非法集资实质是以高额回报为诱饵的“圈钱”行为,高利贷则大大增加借款者的财务负担并容易引发资金断链,这部分民间融资才是风险的主要根源,但其仅仅是职业化逐利性模式民间融资中的一部分,在全部民间融资份额中占比较低。因此,必须对民间融资风险总体可控有一个清晰、客观的认识,同时也应区别对待不同形式、不同风险的民间融资。
(四)流向有悖政策:民间资金或进入宏观调控限制行业
由于民间融资处于金融监管体系之外,其不确定性会削弱甚至抵消货币政策的实施效果。尽管民间金融的利率与央行的基准利率走势是一致的,但是,民间融资的流向可能与央行的政策相悖。由于民间资金的自发性、盲目性、趋利性、不可控性等特征,使得其往往不受国家政策导向的控制,而流入一些国家宏观调控的重点目标行业,如房地产业、“两高一资”等行业,一定程度上削弱和抵消了宏观调控的成效,不利于调控目标的实现。
五、政策建议
(一)创新金融组织体系,着力培育新型金融组织与金融业态
一是大力发展贷款公司、金融消费公司、住宅金融公司等金融业“专卖店”。引导设立该类组织有益于对市场进行细分。二是培育发展小额贷款公司、资金互助社、粮食基金会等新型微小金融组织。三是引导设立新型金融业态。设立政府引导基金、风险投资基金(VC)、私募股权基金(PE)等。
(二)优化现有金融结构,着力发展服务小微企业与个体经济的金融机构
一是鼓励发展注重服务小微企业与个体经济的银行机构。二是应借鉴招商银行小企业信贷中心独立、专业、专注的运行模式,创新国有银行、全国性股份制银行支持小微企业与个体经济制度与模式。
(三)解放思想尊重事实,着力规范现有隐性的民间融资机构
对职业化逐利性模式,引导规范是主方向,逐步引导能正常运转隐性民间融资组织阳光化。对亲友圈互模式,适当宽容是主基调。在完善法律、借贷环境的基础上对其适当宽容。
(四)精准打击非法集资,着力维护金融市场秩序与社会稳定
一是建立完善的“举报制度”,应完善跟踪制度。从速处理,使之成为掌握非法集资信息的重要渠道之一。二是完善人民银行监测体系。对民间借贷进行定期调查,了解民间融资最新形势,及时反馈信息。三是健全由公安、法院、经贸、工商、人民银行等多部门组成联合查处机制。
(五)建立健全法律法规,着力营造民间融资良好的发展环境
一是建立民间融资方面的纲领性法规,如《放贷人条例》。二是修订完善现有《贷款通则》、《民法通则》等相关条款。明晰合法民间融资行为的界限。三是制定配套实施细则。明确放贷人在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现金管理、反假币、金融统计和监测等方面的义务和法律责任。
参考文献:
[1]丁傻峰,刘惟煌,钟亚良,民间融资市场与金融制度[J],金融研究,2005,12
[2]李建军,中国未观测信贷规模的变化:1978~2008年[J],金融研究,2010,4
[3]林毅夫,孙希芳,信息、非正规金融与中小企业融资[J],经济研究,2005,7
[4]史晋川,叶敏,制度扭曲环境中的金融安排:温州案例[J],经济理论与经济管理,2001,1
[5]王曙光,邓一婷,民间金融扩张的内在机理、演进路径与未来趋势研究[J],金融研究,2007,6
[6]扬福明,黄筱伟,非正规金融与正规金融协同性的实证分析:温州案例[J],上海金融,2009,4
关键词:农村正规金融;民间借贷;农村经济发展;新疆
中图分类号:F832.3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439-8114(2012)21-4933-04
The Correlation among Xinjang Rural Formal Finance,Informal Credit and Rural Economic Development
HUANG Wen-sheng
(Urumqi Vocational University, Urumqi 830002,China)
Abstract: The demand for capital is increasing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economy in Xinjiang rural area and it can not be met fully relying on its own capital accumulation. Consequently, it is necessary for substantial infusion of external funding. However, the self-sufficiency rate of finance is low and the rural formal finance is repressed, resulting in the demand for informal credit. Considering formal finance and informal credit as a whole and financial supporting to agriculture, the effect of formal finance and informal credit on rural economic development using gray correlation analysis was studied.
Key words: rural formal finance;informal credit;rural economic development; Xinjiang
在已有的文献中人们从理论和实证两个方面都证明了金融与经济发展之间存在复杂的关系,不同的国家、不同的经济发展阶段、不同的制度类型和背景、不同的研究方法得出的研究结论也存在差异。
国内外学者的研究主要有以下3种观点:①供给主导(Supply leading):金融发展能够有效地促进经济的发展。Gurley等和Mckinnon的金融抑制和金融深化理论,使人们逐渐认识到金融发展在经济增长中的重要作用并开始探讨金融发展的路径。宾国强采用OLS和Granger因果检验的方法分析了我国实际利率、金融深化和经济增长之间的关系,回归结果验证了Mckinnon的观点。②需求跟随(Demand following):金融的发展只是被动地对经济发展做出反应。Robinson认为是经济增长带动了对金融服务的需要。Lucas和Stem等经济学者认为金融在经济增长中的作用被过分夸大了。韩延春认为技术进步与制度创新是经济增长的最为关键因素,而金融发展对经济增长的作用极其有限。③金融发展与经济增长互为因果。Demetrlades等通过对16个国家样本进行分析,得出了金融发展与经济增长之间存在互为因果关系。史永东利用Granger因果关系和基于柯布—道格拉斯生产函数框架下的计量分析,得出中国经济增长与金融发展在Granger意义上存在双向因果关系[1]。
有关农村金融发展与农村经济增长关系的研究,大多被隐含在金融发展与经济增长的研究之中。徐笑波等学者较早将金融深化理论应用到农村金融领域。安翔等运用时间序列数据的回归分析等方法也证明了农村金融对农村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2]。
大多数学者在分析农村金融与农村经济发展之间关系时,往往将农村正规金融与民间借贷割裂,把农村正规金融视为农村金融的整体,或者只考虑民间借贷。我们将正规金融与民间借贷视为一个完整的农村金融生态,再考虑财政支农的因素,运用灰色关联分析方法,探求农村正规金融、民间借贷及农村经济发展的内在关联。
1 新疆农村资金配置现状
1.1 财政收支缺口较大,不能满足农村经济快速增长对资金的需求
与发达地区相比,新疆财政的自给率较低,加之农业部门盈利能力相对较低,在一定程度上致使地方政府缺乏增加农业投入的积极性和内在机制。以2007年为例,地方财政缺口509.3亿元,财政支农的资金占一般预算支出约12%(图1)。虽然财政支农力度在逐年加大,但相对于农村庞大的金融需求还是偏小。仅以涉农企业为例,2007年新疆财政对龙头企业的扶持资金投入有限,仅有57家龙头企业获得财政资金,且数额较小。同时新疆财政支农占农业GDP比重一直处于较低水平,维持在4%~9%,而财政资金更多的是起到示范和引导作用,尚无法成为资源配置的主体。因此,农村经济对金融信贷资金的依赖程度较高。
1.2 农村正规金融抑制阻碍了农村经济的又好又快发展
国际上通常采用戈德史密斯提出的金融相关率(FIR)和麦金农提出的货币化率(M2/GDP)指标来衡量金融发展水平。根据表1可以看出,新疆农村金融资产总量(包括农村现金流通量、农业存款、农户储蓄存款、农业贷款、乡镇企业贷款和农村保费收入)由1993年的125.63亿元增加到2007年的680.78亿元;农村M2(包括农村现金流通量、农村居民储蓄存款数额和农业存款额)由1993年的94.78亿元增加到2007年的475.86亿元;农村金融相关率(农村GDP由农林牧渔总产值代替)曾由1993年0.63上升到2002年的0.94后降至2008年的0.72;农村货币化率曾由1993年的0.48上升到2002年的0.69后降至2008年的0.52。主要原因是2002年后受国有商业银行从农村金融领域大幅度撤退,以及农村金融机构商业化的经营目标,使得农村贷款规模停滞不前、农村金融资产增长缓慢。根据国际上通用的金融相关率在1/5~1/2之间处于金融结构初级阶段、在1左右来衡量金融结构是否达到了高级阶段的标准,新疆农村金融的发展基本上超越了初级水平,处于中级阶段。由于新疆农村金融结构的滞后,必然引起农村金融体系运行效率低,造成农村金融抑制阻碍了农村经济的又好又快发展[3]。
2 新疆农村民间借贷规模测算
由于农村民间借贷的隐蔽性,准确估算其规模比较困难。借鉴中国农业大学郭沛[3]的估算方法,所采用的规模估算建立在如下假设之上:①农村民间借贷的主体是农村私营个体经济和农户;②农村私营个体经济占全疆私营个体经济的70%;③私营个体经济以固定资产投资为主;④私营个体投资来源于自身积累和农村正规与非正规的借贷;⑤私营个体分别按5.5%(窄口径)和26.0%(宽口径)估算来自于非正规渠道的融资数额(表2);⑥有农村非正规借贷行为的农户占农户数量的40%。
3 新疆农村金融发展与经济增长
3.1 研究方法
大多数关于金融发展和经济增长关系的实证研究都采用回归分析方法。回归分析是一种通用的方法,但因变量分布规律、样本量、统计数据质量的约束,实际应用中会导致方法的失效和结果的歪曲、颠倒。本研究采用灰色关联分析方法,弥补了回归分析所导致的缺憾。无论样本量多少或有无典型的分布规律,这种方法都可以应用,而且计算量小,计算十分简便,一般不会出现量化结果与定性分析结果不符合的情况。
灰色关联分析是对系统中各因素间关联程度的量化比较,实际上是对动态过程发展态势的量化分析。灰色关联分析最终体现为对关联度系数的计算,关联度系数是对因素之间关联程度大小的一种定量分析。关联度系数越大,关联程度越大。进行关联分析首先要指定参考数(序)列。一般地,因变量构成参考数列Yi,自变量构成比较数列Xi。给出比较序列和参考序列数据之后,在对时间序列作初值化处理的基础上,计算比较序列和参考序列之间的关联系数和关联度,进而利用关联度矩阵分析各个比较序列对参考序列的影响程度。
3.2 指标选取与数据说明
1)农村金融发展水平指标的选取。新疆农村金融体系主要包括农业银行、农村信用社、农业发展银行,但由于农业发展银行的直接业务对象是商业部门,对农业和农村的直接金融支持主要来自于农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因此,本文所指的农村金融机构只包括了农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考虑到数据的可获得性和影响的重要程度,本文选取了以下反映农村金融发展水平的指标:①农村正规金融发展水平指标,FIR;②农村正规金融发展效率,存贷比例;③农村正规金融贷款总额;④财政支农支出总额;⑤民间借贷规模。
2)农村经济发展水平指标的选取。《新疆统计年鉴》中反映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基本情况的主要指标有农村基本情况、农业生产条件及生产情况、耕地、农林牧渔业产值、主要农产品产量、农业商品产值和商品率、乡镇企业数量等资料。而农村经济发展主要表现在农村经济增长和农村收入水平提高等方面。因此,本文选取了农林牧渔业增加值、乡镇企业增加值、农村居民年人均收入作为反映农村经济发展水平的指标[4]。
3)数据来源。有关新疆农村金融的各项指标来自于中国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的统计资料、对民间借贷的常规监测及2009年对全疆14个地州民间借贷的专项调查。新疆农村经济发展的各项指标主要来自于《新疆统计年鉴》2004-2009年各期。
本项研究中,母因素——农村金融各项指标为:x1(农村正规金融发展水平):FIR(%);x2(农村正规金融发展效率):农村贷款余额/农村存款余额(%);x3(农村正规金融贷款):农村贷款余额(亿元);x4(财政支农规模):财政支农总额(亿元);x5(民间借贷规模):民间借贷总额估计(亿元);子因素——农村经济发展状况指标为:y1:农林牧渔业增加值(亿元);y2:乡镇企业增加值(亿元);y3:农村人均纯收入(元)。
本文所用各数据见表3。
3.3 结果及分析
计算各母、子因素间的关联度,形成关联矩阵R(表4)。
从关联矩阵可以看出:
1)财政支农资金投资的总体效益不高,没有充分发挥对农村社会经济应有的促进作用,尤其是对农民收入的增加。其与农村经济发展的关联度仅在0.6左右,是所有对农村经济发展影响因素中最小的。这可能是由于新疆财政支农占财政总支出及农业GDP的比重较小,财政资金更多的是起到示范和带动作用。虽然财政支农的投入量在逐年增加,但其支援农村生产方面的范围越来越广,而且各部门事业费支出一直偏高,平均比重达60%以上,生产性支出少,非生产性支出较多,必然弱化了财政支农对农民增收和农业发展的带动作用。
2)农村正规金融各发展指标对农村经济发展的影响效果不同。农村正规金融贷款规模是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影响因素,其与农村经济发展的关联度比其他因素的大;农村金融发展效率(存贷比)关联度较小,这可能是农村资金外流没有很好地支持农村经济发展;农村金融整体规模的关联度在农村正规金融各项发展指标中最低,可能是由于新疆农村金融的FIR只有0.7左右,农村金融结构还比较滞后,农村金融体系的效率不高,所以与农村经济发展的关联度最低。农村贷款规模与乡镇企业增加值的灰色关联度在第三列的元素中最小(0.885 151),说明农村正规金融对乡镇企业的贷款支持力度不够,在一定程度上证明了乡镇企业“贷款难”现象的确存在。农村贷款规模与农民纯收入的灰色关联度为0.944 742,这与近年来农村信用社先后推出了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农户联保、抗震安居工程、农户妇女自主创业、林果业、农机具消费贷款等多项惠农贷款有关。
3)农村民间借贷对农村经济发展的贡献比较突出。民间借贷规模与农业经济发展的关联度都比较大,其中民间借贷对乡镇企业的贡献最显著,这可能是农村正规金融不能很好满足乡镇企业贷款需求,民间借贷起到了很好的“补缺”作用[5]。其次民间借贷与农民增收的灰色关联度在0.9以上,说明民间借贷在农民日常生活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对农民增收发挥了比较大的作用。与农业增加值的灰色关联度为0.867 643,小于农村贷款与农业增加值的关联度0.952 629,说明民间借贷主要是对农民增收、乡镇企业增加值关联度比较大,在农村经济发展的其他领域,农村正规金融发挥着更大的作用[6]。
4 结论
1)农村正规金融贷款规模和民间借贷与农村经济发展的关联度都比较大,说明二者对农村经济的发展都有着重要贡献。
2)农村正规金融与农村经济发展指标的关联度由大到小的顺序(农林牧渔增加值、农村人均纯收入、乡镇企业增加值)刚好与民间借贷的关联度顺序(乡镇企业增加值、农村人均收入、农林牧渔增加值)相反,说明二者互为补充。
3)民间借贷是农村金融生态不可或缺的重要因素。农村正规金融与民间借贷有着各自的比较优势:正规金融可以通过吸收存款和从中央银行获得再贷款得到大量资金,具有规模优势、政策优势及人才优势;民间借贷基于血缘、地缘和人缘关系,具有信息甄别优势、交易成本优势和独特的隐性约束优势。民间借贷在一定范围内的成长不仅不会阻碍,反而有利于正规金融实力的壮大和效率的提高,二者发挥各自的优势,协调农村民间借贷与正规金融的关系是优化农村金融生态的重要选择[7]。
参考文献:
[1] 朴松花.金融发展与经济增长关系研究综述[J].理论前沿,2009(21):47-48.
[2] 安 翔.我国农村金融发展与农村经济增长的相关性研究[J].经济问题,2005(10):49-51.
[3] 郭 沛.中国农村非正规金融规模估算[J].中国农村观察,2004(2):21-25.
[4] 邓 莉,冉光和.重庆农村金融发展与农村经济增长的灰色关联分析[J].中国农村经济,2005(8):52-67.
[5] 吴成颂.农村非正规金融与正规金融联接的模式与制度安排[J].农业经济问题,2009(5):29-33.
[6] 卢 慧.经济增长与民间金融发展:市场化制度的转轨[J].财经论丛,2008(2):43-51.
[7] 钱水土,陆 会.农村非正规金融的发展与农户融资行为研究[J].金融研究,2008(10):174-186.
收稿日期:2012-07-26
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10YJC90100)
2、具体变更的内容如下:
取消申请的身份限制。省工商局相关负责人解说,《暂行条例》规定的申请设立个体工商户的人员范围为“有经营能力的城镇待业人员、农村村民以及国家政策允许的其他人员”,《条例》扩大为“有经营能力的公民”。这也就意味着,许多有经营能力的人在原有工作之外,如果工作单位没有禁止,就都可以兼职成为个体工商户,这样可以推动更多社会人员开展自主创业,推动个体经济的发展。
从业人员人数再无限制。根据《暂行条例》规定,个体工商户可以根据经营情况请一两个帮手;有技术的个体工商户可以带三五个学徒。个体工商户从业人数最多为8个人。《条例》对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的人数不再进行限制。实践中,对人数的限制规定已是形同虚设,特别明显的就是饭店行业和娱乐行业,从业人数已经超过几百人,所以取消人数限制是必然的。
放宽经营范围。按照《暂行条例》的规定,个体工商户只能在国家法律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从事经营工业、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及其他行业。新《条例》规定只要法律和政策不禁止的行业,就可以进入。“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范围大大拓宽了。”该负责人表示。
营业执照不再有期限。据该负责人介绍,《条例》取消了《暂行条例》中有关“个体工商户自行停业超过六个月的,由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收缴营业执照”的规定和关于“个体工商户异地经营需向原登记机关备案和向异地登记机关申领临时营业执照”的规定。营业执照也由过去的四年有效期限变为长期有效,因此无需每四年更换一次营业执照,但每年仍需按规定验照。此外,个体工商户异地经营的,经营者可直接在经营地登记机关办理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同时还取消了个体工商户管理费。
关键词:经济;发展;协调机制
1992年的十四大以来,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变为“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经济的转型,对全社会都有着重要的影响,国有企业也不例外,其中的社会保险与和谐劳动关系的协调机制也发生了变化。中国目前正处于经济社会转型时期,国家、政府都高度重视人才在就业问题上所面临的处境,国有企业社会保险与和谐劳动关系的协调,成为了全社会共同关注的问题,本文就此展开阐述。
一、建立国有企业社会保险与和谐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影响
我国的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以人为本,企业也是这个道理,没有人作支撑,再优渥的办公环境,再高端的管理模式,再先进的操作设备也都是空话。在社会经济不断发展的大前提下,用人企业不论国有企业还是民营企业,他们都会看重对企业员工维护的工作,企业与员工之间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这是根本前提,这会促使员工愿意在这个环境下继续工作;社会保险会帮助员工解除后顾之忧。双方只有都达到共识,企业为员工带来和谐的劳动关系和有保障性的社会保险,员工也会回馈企业一定的经济效益,这样才能达到共赢。只有企业和员工都达到了共赢,社会才会稳定发展,经济也会持续攀升,国家的整体实力也会得到壮大[1]。
二、劳动关系与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概念
(一)劳动关系的基本概念。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生产劳动者之间建立的合法的互相带来效益的关系。用人单位所指的就是由我国境内的国有企业,民办企业与个体经济组织构成的,也包括公益组织、事业单位,国家单位等。生产劳动者就是指有劳动生产能力,并具有合法年龄,为用人单位付出劳动收获报酬的人群。(二)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概念。社会保障制度指依据法律规定,以非强制性的手段使用人单位为单位内部的员工缴纳社会保险,保险的费用分别有国家,企业和个人共同承担。社会保险包括: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养老保险、住房保险以及失业保险[2]。
三、国有企业社会保险与和谐劳动关系之间的联系
(一)和谐劳动关系的保障性是社会保险。我国的一些个别行业,如农民工、自由职业者以及个体经济组织者,他们虽然工作灵活性较强,可往往生活上没有一些固定保障,因此,我国多数的人群都选择了正常的去企业里面工作的模式。据我国法律规定,企业与个人一旦出现雇佣关系就应该签订法律合同。合同内容明确规定用人企业所承担的义务与责任,个人要为企业的发展付出劳动,作出努力。企业要承担的义务中,最重要的一点就是为个人提供社会保险,这样对个人的基本生活以及经济收入提供了保障。(二)和谐劳动关系的调节作用是社会保险。未来的事情很难预测,谁也不知道明天的天气情况如何,可就怕生活中突然出现意外,员工在工作中也是如此。例如受伤和失业,企业为员工购买的社会保险就包括了工伤保险和医疗保险。医疗保险避免了员工出现意外时,企业逃避责任,不为员工的健康买单;失业保险保证了企业在经营不利面临倒闭时,员工失去了生活来源,基本生活可以得不到保障,员工在再就业难的问题。(三)和谐劳动关系的稳定作用是社会保险。目前我国的国情是收入和房子的价格不能形成正比,不论哪个地区的房价都会高于员工的收入。大多数员工尤其是刚就业的员工,他们的居住条件基本没有保障,企业为员工缴纳了社会保险就会使员工在居住条件上的问题上得到合理解决。一些女性员工在合适的年龄都会选择结婚生子,这个时候也是距离他们踏入工作岗位不长的时间,女性员工一旦这样做了面临的结果就是没有了收入,同时还会有很大的支出,这会使中低收入的家庭陷入了更大的困境,而社会保险也会分担这些问题。谁也不可能永远年轻,人终有老去的那一天,年纪的逐渐增长就会造成工作能力逐渐丧失,跟不上时展,这样就会导致退休赋闲在家,人一旦没有了收入就会没有了安全感,社会保险就会为年纪大的人提供退休金的支持,解决上述问题[3]。
四、结语
综上所述,上文主要阐述了建立国有企业社会保险与和谐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影响,劳动关系与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概念和国有企业社会保险与和谐劳动关系之间的联系三方面内容。国有企业的劳动关系复杂多样,伴随着国家经济的持续发展还会涌现出新的矛盾,合理的解决好企业与员工之间的和谐关系,能够促使企业劳动资源的保证,员工的日常生活也会得到保证,作为这项工作的研究者还要持续努力,提出新问题,交出新方法,为我国和谐社会的建立贡献出绵薄力量。
作者:张世生 单位:鸡西矿区社会保险局
参考文献:
[1]苑文华.国有企业社会保险与和谐劳动关系协调机制探析[J].现代经济信息,2015,(22):70.
国家主义强调国家对社会的广泛控制,将公民自由纳入国家强制力的范围。自由主义强调社会与国家的区分与对立,要求划定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界限,使市民社会免受国家任意干预。在市场经济模式下,国家主义与自由主义的国家—社会论都已不合时宜。在社群主义视角下,现代国家与市民社会之间主要是一种互动的连带关系。经济法赋予政府经济调控和管理权,但经济法之着眼点必须是宪法基本权之下的经济权利。经济法之意义在于为经济权利的实现提供一种规则之治。保障经济权利,需要完善权利保障体系和权力制衡体系。
关键词:
经济法;宪法;经济权利;国家主义;自由主义;福利国家
当代我国经济法学理论体系的构建基础,仍然局限于“市场失灵”和凯恩斯主义式的国家干预命题[1]32,忽视经济法学所应担当的责任。下面,我们将立足于经济法的价值研究,从国家与社会的关系角度探讨个体基本经济权利的实现。
一、经济法的政治基础
(一)国家—社会关系的宪法考察国家与社会的关系从来就是认识人类有组织活动的焦点。早期学界对国家与社会之关系的典型叙事中,主要存在国家主义模式与自由主义模式两种视角。国家主义视角下,强调国家对社会的广泛控制与高度整合。此时,国家的职能类似于一个全能的、包容全部社会内容的“利维坦”,或称之为“警察国家”。自由主义视角下,强调社会与国家的区分与对立。它基于保护个人自由的思考,将国家对社会的作用限制到最小程度。诺齐克称之为“最弱意义上的国家”,或称之为“夜警国家”。对应于这两种模式,国家宪法也存在着迥异的制度安排与构造。国家主义模式下,宪法制度之核心在于确认国家的绝对力量,将公民自由纳入国家强制力的范围。这种模式发展到极端就成为一种极权主义模式[2],可能消除的制度土壤。自由主义模式下,宪法制度之核心在于设置一套能够制衡国家权力和保障公民权利的法律运作系统,通过建立必要的运行规则划定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界限,使市民社会保持免受国家任意干预的自治[3]。此时,宪法安排下的市民社会在国家之外形成一个独立的强大而有力的社会空间。但是,市场经济模式下由于信息等因素造就的“囚徒困境”以及由于缺乏正当控制所产生的“政府失灵”凸显[4],自由主义模式的制度及其技术官僚的行政体制,越来越不能适应社会所面临的一系列挑战。所以,自由主义模式下的“夜警国家”也为学界所诟病。上述两种模式所内涵的缺陷,都在于简单地将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之间的关系描述为分立与对峙、妥协与抵触。现代国家与市民社会之间主要是一种良性互动的连带关系。如《世界人权宣言》指出:“人人对社会负有义务,因为只有在社会中他的个性才可能得到自由和充分的发展”。正是立足于此种连带关系,现代国家开始走向“福利国家”时代。随着福利国家、大众社会的出现,一国的宪法及法律制度必须对这种齐头并进的“国家化”和“社会化”有所反应。这种反应体现于经济领域,便为宪法与经济法对“国家干预经济以实现公民经济权利”的授权与限权。
(二)国家—社会关系的经济法考察国家主义模式过分强调国家对社会无限度的权力,否认社会个体的自由与个性。自由主义模式下,市场经济领域的自主性和“消极自由”观念决定了其自身的“自发秩序原理”,即市民社会的经济运行允许分散的个人利益和平地进行协调,在资源的组织、分配和产品的生产过程中不需要任何政治决定[3]。可见,国家主义与自由主义均变相地否认了经济法存在的基础。现代中国的市民社会,既不是只受国家支配的非自立存在,也不是自立于国家之外的自我完善的秩序空间,而是通过共同秩序观念与国家体制连接起来的连续体[5]。在这种连续性之下,国家和社会的关系模式应该是一种既能保证社会的独立性与自主性,又能充分发挥国家作为社会总体利益的代表对社会经济生活的协调与控制的模式。国家主义与自由主义所描述的国家与社会图景均非妥切之描述。只有社群主义之下国家与社会的共和与互生,才能正确表达国家与社会的关系。不能将市民社会与国家政府简单地对立起来,重要的是在于确定社会私权力与政府公权力之间的边界,政府的归政府,社会的归社会,让社会成为个体与国家之间孕育创造活力的培养基,成为缓冲摩擦的减震器[6]。由于国家与社会的分离,对个人自由的追求逐渐得到国家的肯定;同时由于分离的适度性,国家保留对社会进行适度干预的权力,有利于协调个体之间的冲突,促进和谐社会状态的实现[7]。而正是在国家力量和社会力量的斗争和妥协中,公法与私法之间进行着相互的渗透和妥协,衍生了经济法这一新的法律部门,以求达到经济良性运行、协调发展之目的[8]。
(三)转型与经济法的产生、发展在近代社会的历史之中,国家的结构经历了从“警察国家”———“夜警国家”———“福利国家”的发展过程。在“警察国家”里,作为者的国家凌驾于一切事物之上,自然也能够凭借其专断力量包揽全部经济生活。但是,循环经济法被行政法所涵摄,无独立存在之可能。在“夜警国家”里,非经法律允许,任何国家机构、组织和个人均不得干预和限制公民的自由和宁静。此时,一切的国家行动尤其是对传统私域中的经济自主加以干涉,均需以法令详细地规定行为要件。这种羁束性规定增加,国家的裁量余地变得极为狭窄,国家取得干预经济的合法性也举步维艰,故循环经济法也无独立诞生之土壤。随着人口的增长与经济的发展,市场不能精确地反映环境的社会价值而产生外部性问题。为解决这种缺陷,需要政府运用宏观调控与直接管制的办法进行干预,规范循环经济,保障可持续发展[9]。完全自由放任的市场极易滋生有损公正的社会问题,国家应当适度介入社会经济生活,以解决市场在保护非股东利益、相关者利益上的失灵。公民对政府的期望值发生了变化,期望国家突破“夜警国家”的藩篱,不再拘泥于维持治安、不干预私人生活的信条,而将积极作为、保障经济生活作为自己的责任。这样,“夜警国家”过渡到了现代“福利国家”。“福利国家”是指国家以社会总体利益的代表的身份,通过国民收入再分配,矫正社会自身所固有的不平等与不公正的趋向,并以此作为保证经济持续增长的一种手段[10]。可以说,正是在步人“福利国家”阶段之后,国家经济权力才摆脱了以往只是作为执行国家统治者意志的工具的角色,而要为国家经济的发展与全体人民的经济权利创造一个发展的空间与秩序。“警察国家”单纯以“国家之手”为调控经济的手段,“夜警国家”又过分强调“市场之手”的力量。而从“市场失灵”或“国家失灵”的逻辑中可以看出,片面强调“市场之手”和“国家之手”的作用,都存在着巨大的隐患[11]。正是在“福利国家”之下“市场之手”与“国家之手”的交互作用,才导致产生了经济法。经济法之目的在于维护社会经济总体结构和运行的秩序与效率,侧重于从社会整体角度来协调和处理个体与社会的关系。这就回应了“福利国家”关注经济权利的要求,彰显了经济法存在的价值与意义。
二、经济法与宪法的关系
(一)经济权利与公权力步入“福利国家”之后,国家之任务就不再限于消极保障人民不受国家过度侵害之自由,而在于要求国家必须以公平、均富、和谐、克服困窘为新的理念,积极提供各阶层人民生活工作之照顾。从这个意义上说,无论是经济法学、行政法学,还是民商法学,都应当是以坚持和捍卫个体权利为出发点和归宿的法学。经济法学、行政法学与民商法学在这个层次上被统一起来,尽管三者的性质和功能截然不同[1]36。“福利国家”要求政府能够多层次、全方位地为经济的良性发展保驾护航,这样也难免会造成对市场经济的负面影响。第一,经济权力对国民经济的介入是一种外力,它未必能够符合经济规律,有可能不能有效调节经济的发展,反而会对正常的经济生活产生破坏。第二,权力天然对权利有一定的侵犯性,因权力天然具有扩张性。单个的社会成员扩充权利的要求和抵制国家权力扩张的努力,同国家机关试图扩大其权力并限制单个的社会成员扩充权利的努力始终同时并存[12]。私人经济从未摆脱过政府的干预,国家干预在任何时候都是必要的,关键是干预的权限要有明确的来源和边界。而循环经济法就是促进经济权利和经济权力耦合的最佳法律形式。它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涉及公民、企业基本经济权利的社会经济关系;一是政府的经济调控和管理权的经济关系。前者是宪法对个体基本权利的规定和保护,后者是宪法对政府经济调控和管理权力的赋予和限制[13]185。或者说,只有经济法既可以赋予经营者和消费者以广泛的经济权利,使其可以自由地参与到生产经营、分配、交换、消费活动中,获取自己的经济利益;又可以更好地保证和规范经济权力对经济生活的介入在合法适度的范围内进行,使经济权利和经济权力达到最佳平衡点[14]。经济法的制度构建可以保证国家权力在市场经济中的自我克制和制度约束,从而实现经济权力与经济权利的良性互动。经济法的内容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通过宏观经济法设置竞争规则,促使增量利益的有序实现;通过国家宏观调控手段的法制化,解决个体活动所无法自行解决的自然和社会影响,使个体利益最大化的普遍持续实现;通过福利政策等手段,保护市场竞争中的弱者,维护其生存权和发展权。
(二)反垄断法的宪法属性维护竞争是经济法的最基本的目的,也是国家的一项最基本的经济政策。具备经济宪法属性或者说能够上升为经济宪法问题的问题,均应该与维护竞争直接相关。对市场经济而言,最基本的秩序就是平等的公平竞争秩序。反垄断法调整的正是限制甚至消除竞争的行为,其直接目标就是保护竞争自由,维护市场经济体制的有效运转。因此,反垄断法能得到经济宪法的美誉。反垄断法之经济宪法地位,取决于其保护对象———竞争自由在市场经济中的根本性作用。考察经济法的发展历史可以发现,对巨型企业的垄断行为进行规制,正是早期经济法的历史使命。20世纪30年代,鉴于垄断经营引发了一系列严重的社会问题,美国就颁布了一些反垄断法规,对巨型企业的垄断行为进行规制[15]。德国的《反限制竞争法》也以防止限制竞争或垄断、确保竞争自由为宗旨。国家通过建立一系列的法律制度,促进和保证市场在竞争的条件下正常运转,在经济生活中发挥着基本经济政策导向和保障作用。其中,反垄断法可谓是“经济自由的宪法”。国家参与经济不是为了改变市场经济国家由市场配置资源的本质属性,而是为了维护市场机制,使市场真正能够发挥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16]。
(三)经济宪法学的任务目前,我国的宪法法权结构状况是:就国家权力而言,政治权力规定多,经济权力规定少;就公民权利而言,政治权利规定多,经济权利规定少;就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对比状况而言,国家权力规定多,公民权利规定少[12]。这些反映了现行宪法作为政治宪法的特点,而经济宪法的要求并未凸显出来。经济法学本身也是将目光往返于国家经济权力与市场失灵之间,存在忽视个体基本经济权利而只重视基本经济制度和政府与经济关系研究的现象。经济法学应重视经济宪法学的研究。在影响经济运行的法律形式中,经济法以对政府经济行为的法律调整为重心,这表明经济法与宪法性经济权力配置和宪法性经济制度安排密切相关。经济宪法是规范经济活动的法律和机构安排的总和,对市场经济体制来说,最重要的是竞争规则和竞争监管机构。根据德国弗赖堡学派的奥尔多(秩序)自由主义思想,自由社会与市场竞争的理想实际上是一个宪法理想[17]。因此,经济宪法必须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第一,通过对经济领域的权力与权利的合理界定、配置和安排,为国家在经济领域中的权力寻求一个社会契约的基础,即研究其存在的正当性及限度问题;第二,经济宪法表面上赋予了政府相应的经济调控和管理权,但是其根本着眼点仍然必须是基本权之下的经济权利,因此必须平衡政府经济调控和管理的权力与公民基本经济权利,促进与保障经济权利的实现。
三、经济法的意义
(一)规则之治经济系统并非作为独立于国家的私人领域而存在。市场经济的法治诉求要求建立一套确定并具有强制性的市场运行规则,并且通过国家政权体系的强制力量加以推行。经济法的意义首先就体现于它为经济权利的实现提供一种规则之治。通过经济法对国家干预经济的范围、重点、方式作出严格的界定,才能使“国家之手”在发挥作用时有法可依,从而实现与“市场之手”的协调状态,最终促进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和健康地发展[11]。具体而言,一方面,经济法规则的构建使得政府在干预经济的过程中,能够获得必要的自由裁量权,以应付复杂多变的现实经济生活。因此,标准意味着政府可能要扮演更多干预的角色,比规则规制中的政府更多干预”。另一方面,经济法规则的构建能够减少市场主体有关法定权利义务的不确定,使得市场主体在市场交易时能够根据法律规范的明确规定做出准确的预期,从而有利于交易的相对安全[18]。同时,针对政府干预的失败,需使政府干预规范化,其中包括约束政府干预经济的权力,规范政府干预的行为,推进管理民主化和法治化[19]。它也能够使政府在干预经济的过程中,根据法律规范的明确规定而确定自己的执法权限,遵守执法程序,从而使政府行为受到规范。因此,规则之治之下的经济法既是一部授权法,更是一部限权法。尤其是对于刚刚建立(或正在转变为)市场经济体制的国家,在宪法或经济法中增加与市场经济要求相一致的相关经济权利的规定,对于促进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健全具有重要的意义[20]114。
(二)经济民主与经济自由经济法律规范体系的构成,并非全部源自人们对一切现行法律规范中调整因市场失灵问题和政府失灵问题引起的那部分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进行的归类整理,它必然包括现行法律中关乎个体经济权利实现的规范,且后者更为重要。国家主义与自由主义两大模式固有的缺陷表明,有效率的自由市场经济并不能从政府和市场自身的逻辑推导出来。只有通过经济法这样的社会本位法的调整和规制,运用国家这只“看得见的手”,才能矫正市场失灵,避免企业为单纯追求股东利润最大化而对其他利益相关者利益的侵害[15]。但是,即使国家对经济的干预具有一定的正当性,国家干预也仅仅是一个手段性原则,而个体的经济自由、经济民主与经济平等才是经济法的目标性原则。经济法的基本价值首先仍然在于维护个体的宪法上的经济权利。首先,从个体经济权利实现的客观需要的角度来看,经济自由无疑是最基本的价值取向,它所体现的就是契约正义。我国循环经济法中所采取的干预主义,并非意味着经济激进主义,而仍是在尊重经济自由的前提下进行的经济干预,虽然这种干预在一定程度上压制了个体的经济自由[13]199。有效率的制度体系(也就是正数意义上的经济自由),可以通过对个体财产的有效保护,确保经济活动主体通过生产性活动获取高回报,使社会的精英力量集中在最有价值的领域;营造一个充满活力的、实验性的经济体系,可以容纳各种经济活动的尝试性实验和错误,不同的经济主体由于政府干涉的退位,可以展开有益的自由竞争;通过较低的、稳定的通货膨胀率,确保可预期的、理性的决策行为的形成;促进贸易繁荣,资本投向可以满足人们偏好,并且有高回报率[21]。只有当个体无法积极地实现自身的经济自由的时候,他才能够获得消极性的社会保障权利,也即主张分配正义。经济自由只能通过公平的、无歧视的市场竞争秩序来保障[17]。当然,经济自由也要受制于公共利益的规制。比较而言,对经济自由的规范性干预,比对其他基本权利或自由的干预更宽泛。尽管如此,一般来说,规范性措施应当尊重经济自由的内在价值,不应当损害经济自由的精髓。其次,经济自由是个体的核心经济权利,经济民主则是确保个体的经济自由的手段性权利。经济民主是关于经济权力配置的一种主张,这种主张是针对资本主义政治民主的不完全性和片面性而提出来的,要求将政治事务中的民主原则推广或延伸到经济事务之中[22]。经济民主意味着微观层面的参与市场经济活动的主体多元,只有在个体权利能够进行集中表达和集体防卫的条件下,社会的正义、公平目标才有可能实现。作为一种集体性权利的个体的社会保障权,则是确保其经济自由和经济平等的先决条件或者说先决性权利[1]128。因此,对垄断企业的限制竞争行为要严加管制。对处于劣势地位的中小企业予以扶植,是经济民主的应有之义。经济关涉的是经济领域中的民主政治规则的建构,这种建构的条件性前提是民主政治不得动摇基本的社会产权秩序与市场选择机制,私人经济关系主要交由民商法调整,并由宪法加以固定。经济民主是作为经济垄断或经济专制的对立物而存在的,其基本含义是:在充分尊重经济自由的基础上,通过公众平等参与、多数决定、保护少数的机制,在共同体内实现财富、机会、权利的均衡[23]。经济自由关注的是市场经济制度体系的“质量”问题,需要一个保护产权和促进契约经济的有限政府。但从经济民主与经济自由的关系上看,市场中的“自由竞争”在本质上就是消费者———公众———通过选购决策对某种产品(以及生产它的企业)进行的一种“民主表决”,它是有损于世袭财富寡头而有利于多数人利益的“经济民主”的基础[24]。当代中国的法学对个体的宪法上的经济权利的研究仍然是局部性和分散性的,远远没有形成一个应有的经济权利法学研究体系[1]36。经济法学研究应该跳出“国家干预论”的视野,着力于个体经济民主、经济自由的实现,最终达致经济正义。民主不仅仅是一种政治意义上的自由平等,更意味着社会经济意义上的平等。公共利益高于私人利益,公民权高于财产权。国家社会的繁荣,在于社会所有成员幸福[25]64。
(三)从经济到政治的建构以往研究的重心主要置于政治性场景之中,以政治权利的保障性实现、政治权力的限制性行使为核心,用以确保民主政治图式在法治架构中予以实现[26]。同样,以前经济法研究的要点也在于为经济法的独立性进行合乎正当性的证成,同时为国家干预经济提供支持。这类研究均忽视了个体经济权利之维。从宪法权利出发,如果说生存权可以视为经济权利的合法性的起点和下限的话,那么发展权又可以视为界定经济权利权能内容上限的合法性依据[27]。因此,无论是经济法抑或宪法层面,必须建立起以维护与保障经济权利为中心的结构。一方面,市场经济宪法尤其应当促进自治性协调,应当通过保障经济行为人的行动自由、降低其交易成本的方式约束经济行为人。另一方面,市场经济规则的内容必须保护私有产权,尊重自,保障所有经济行为主体的经济自由[28]。在经济层面,国家的经济权力必须受到制约,防止其过度侵入经济领域,损害个体的经济权利。经济宪法要赋予政府相应的经济调控和管理权,以充分发挥政府的经济能动作用,同时也要在的框架内规范和约束其经济调控和管理行为,防止政府不当的经济调控和管理行为,充分保护个体基本的经济权利[13]。经济法是以人为本的社会整合,必须从根本上注重社会强势与弱势群体间的权利均衡,而这必然要诉诸于宪法人权。因此,从法源上完善对人权的保障,才是治本之道。在政治层面,分权与制衡的理念应当贯穿于经济宪法或经济法始终。从公权与私权的关系来看,经济民主意味着人民相对于公权力管制具有经济地位利益上的自主性或主体性。从精英群体(或富强群体)与人民大众(或贫弱群体)的关系来看,经济民主意味着人民相对于精英强势具有经济地位利益上的自主性或主体性[25]70。宪法需要在经济立法和经济政策的合宪性、经济行政行为权力的分配与监督、经济行政的司法保护方面作出相应的安排与规定。保障经济权利需要完善的权利保障体系,包括权利确认体系、权利实现体系与权利救济体系[20]122。在经济领域简单援引政治规则,可能使正统性社会关系尤其是产权关系的生产与再生产濒于崩溃。除了考虑政府的有限理性、政府的经济人特性、权力天然的扩张性和侵略性,还要考虑如何通过政府的权威来主导经济社会的转型,如何把政府基于社会主义传统而背负的道义责任转化为法律责任[29]。由此,建构一整套经济领域中的规则,使经济领域中的宪法性利益冲突得到调适缓解,达到既实现民主又实践市场经济的双重目的[26]。
四、结语
在当前社会中,经济性的建构体与实体并不会以其现有的形态而被运用(例如企业、工会、经济协会或其他利益代表团体),个别的国家公民也不是在其作为经济主体(例如作为雇主或劳工、生产者或纳税人,或者任何基于经济上的性质或贡献而产生之地位)之特质中,享有政治上的地位与国家公民权[30]。但市场经济法制应当促进自治性协调,应当通过保障经济行为人的行动自由、降低其交易成本的方式约束经济行为人。市场经济规则的内容必须保护私有产权,尊重自,保障所有经济行为主体的经济权利。这就需要重新塑造经济法的价值,将经济民主、经济权利等内涵纳入经济法的精神之中。
参考文献:
[1]吴越.经济宪法学导论:转型中国经济权利与权力之博弈[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
[2]唐士其.国家与社会的关系:社会主义国家的理论与实践比较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47.
[3]吕忠梅,陈虹.经济法原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54.
[4]赵美荣,石珍.司法审查之殇:行政诉讼期限起算基点的功能缺失[J].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1(1).
[5]王真文.史家眼中的中国[M]//张世明.中国经济学历史渊源原论.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2:266.
[6]南山.当代中国社会的转型与发展[M].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2007:137.
[7]张莉莉.经济法自由理念研究[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7:40.
[8]刘文华,肖乾刚.经济法律通论[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98.
[9]赵福江,王雪梅,董英.循环经济动态论的法律思考[M].北京:中国农业科学技术出版社,2012:4.
[10]赵丽江.政治学[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8:39.
[11]张卫华.经济法理论研究与制度创新[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44.
[12]单飞跃.经济意义的追寻[J]//王艳林.法律与贸易壁垒:第2卷.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24.
[13]徐强胜.经济法和经济秩序的建构[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
[14]徐孟洲.耦合经济法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134.
[15]王玲.经济法语境下的企业社会责任研究[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8:126-128.
[16]王晓晔.经济法学[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26.
[17]罗红波.欧洲经济社会模式与改革[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0:65.
[18]黄茂钦.经济法现代性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95-96.
[19]陈乃新.经济法理性论纲:以剩余价值法权化为中心[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161-163.
[20]王方玉.经济权利的多维透视[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9.
[21]浙江大学公法与比较法研究所.公法的变迁:费善诚教授荣退文集[M].杭州:浙江大学出版社,2012:112-113.
[22]吴宇晖.经济民主论[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3.
[23]余少祥.弱者的正义:转型社会与社会法问题研究[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1:77.
[24]秦晖.市场的昨天与今天[M].北京:东方出版社,2012:237.
[25]李路曲.比较政治学研究:第4辑[J].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13:64.
[26]李昌麒.经济法理念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231.
[27]莫纪宏.实践中的宪法学原理[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89.
[28]T托斯福.市场经济的宪法[M].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9:24.
[29]李永成.经济法人本主义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2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