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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经济性质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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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经济性质

第1篇:个体经济性质范文

纠正政府在市场运行中的过度干预

近年来居民消费率逐步下降,主因是国民收入分配中居民可支配收入在急剧下降,其次是居民预防性储蓄动机增强,相当一部分人因担心社会保障的不稳定,有积蓄却不敢消费。

在农村,主要是在城市化、工业化过程中本应全部归属农民的土地增值收益,绝大部分被政府与企业所获。2001年~2010年,全国土地出让收入由0.13万亿元增长到2.7万亿元,增长了19.9倍。但农民通过征地拆迁补助和失地补助两项,仅获得土地出让收入的37%。2010年,辽宁、浙江、河南三省征地补偿费占土地收入的比重,分别低到不可想像的10.37%、2.91%和12.99%。

在城市,居民收入增长慢的主因,是薪酬收入偏低、财产收入在下降。过去几年快速发展的传统制造业,资本有机构成高。国企垄断问题严重,分红制度又不健全,且资源税等要素价格便宜,刺激了第二产业的不断扩大。而能促进就业、普遍提高劳动者薪酬水平的劳动密集型经济、服务经济的发展,在各种行政管制及扭曲制度下受到明显抑制。要扭转此局面,问题直指土地增值收益分配制度的改革、收入分配改革、国企改革、利率市场化改革以及重要的产业结构调整等。

过去几年,各地方政府土地收入大幅增加,并以此为杠杆,高倍撬动了金融资源,加快了第二产业投资。特别是垄断性央企,更有条件以独占的优势,积累大量利润和巨额资本,撬动巨额的信贷资金,并实施多元化经营,形成了产业结构的重大扭曲。而对民营投资服务经济的限制过多、门槛过高,资金难以进入。利率、汇率、资源要素价格改革的滞后,再遇上前几年不可忽视的外部需求繁荣的刺激,一拍即合,助推了垄断性、资源性企业更有条件以较低的成本加快扩张。要想彻底扭转此局面,应直指税收改革、国退民进、落实新非公36条、利率汇率资源等要素价格的改革。

要纠正扭曲的结构,仅靠经济体自身的运行解决不了,必须要纠正政府在市场运行中的过度干预,要重新讨论政府在市场运行中的合理边界问题。全球金融危机后中国启动了国内经济结构的重大战略性调整,有利于恢复世界经济的再平衡。而全球经济的恢复和健康发展,也会促进中国经济收窄“结构失衡”的缺口。

土地出让金减少倒逼财税体制大改革

在全国城乡,应尽快出台以“提低、控高、扩中”为主要内容的缩小收入差距改革方案。方案应包括:第一,未来八年中,逐步提高最低工资标准、城镇居民最低养老标准、贫困救助线等。第二,逐年缩小城乡医疗、养老、教育等社会保障水平差距的量化目标。第三,为解决居民预防性储蓄而制定全面、逐步提高国民福利水平的社会保障量化目标。这必然会造成国家财政的入不敷出。由此,可进一步倒逼财税部门通盘考虑财税体制的改革,制定中长期改革预算。为了解决因长期负利率而形成的居民财产损失,也倒逼金融部门制订利率逐年市场化的改革方案。

在农村,要想真正提高农民收入,必须依法改革土地征地制度,把土地级差收入和长期增值收益真正归还给农民。实际上只是在农村经营性用地、宅基地“确权、登记、领证”的基础上,真正回归落实十七届三中全会确立的“建立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建立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两大原则。改革政府垄断经营土地制度,允许农村经营性建设用地可以出租、出让、入股、信托等多种方式进入市场。国家应强调“合法补偿”,而不是“公平补偿”。

财政可在规范、统一契税、房产税等税种改革基础上,形成合理的房产税制度增加财政收入。需要引起警觉的是,今后若土地长期增值收益真正回归农民后,中国经济马上会暴露更突出的问题,一是土地出让金的骤然减少,使原城镇化建设计划中的投资和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捉襟见肘。目前全国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来源中,土地出让金仅占20%,绝大部分资金是通过土地抵押从银行融资,占70%~80%。若土地出让金减少,不仅会影响地方城市建设,还将严重影响农村的教育、农业、水利建设等。绝大多数的地方财政将难以生存。最终必将会要求中央与地方财力和事权的重新划分。

如果此时中央政府需统筹考虑收入分配、社会保障体系改革中新增的财政支出以及多年累积的地方融资平台风险化解等因素,国家财政必然难以维持下去,会不得不倒逼财税体制进行大改革,打破因循守旧,制定中长期的改革预算。当财税改革进行到一定的地步,现实严峻的收支缺口困境决定,会从国企进一步提高分红比例和出售部分国企股权为内容的“国退民进”改革中寻找出路。

土地征地制度改革最大的阻力来自于地方政府,因此在着手这项改革的同时,在理顺中央与地方政府财力和事权关系上,必须有相应配套的财税改革。伴随改革的推行,全国农民将新增千万亿元的收入,政府有关部门对农民及进城变成市民的农民工,在其住房、医疗、养老、教育等制度安排与内容标准上,应配合社会保障体系改革和财税改革,准备政策预案。

用政府资源推进市场经济体制形成

在我国下一轮的改革中,涉及面最广、情况最复杂、历时最长、最需要在短期急处理,中期有安排,长期有预期的改革,是财税体制大改革。特别是在全国地方财政自给率下降到55%左右的情况下,要改革土地征地制度,任务相当严峻。

政府应该认真研究1994年“分税制”以来的经验与教训,适度提高地方政府收入比重,合理测算中长期国家财政的收支缺口及动态变化,全面制订中长期财税体制渐进改革方案,并在上述各项改革的动态过程中,及时修正方案。未来的国家财政出现相当大的收支缺口难以避免,而要真正解决此问题,最有可能实施的制度调整是动用政府手中掌握的现存资源,来推进市场经济体制的最后形成。

第2篇:个体经济性质范文

关键词 金融压制体制 政府干预 掠夺效应 改革逻辑

〔中图分类号〕F83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447-662X(2015)12-0043-08

一、改革金融压制体制已成为突破当前中国经济增长困境的总关口

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以来,中国的经济运行逐步凸显出经济潜在增长率持续下滑、制造业泡沫化、房地产泡沫、影子银行扩大以及地方政府债务高企等五大现象。这五大现象的持续发酵与叠加,导致中国经济增长进入了“新常态”阶段:一是“增速新常态”,即未来五年内中国经济潜在增长率从8%~10%逐步下滑至6%~7.5%,由高速增长阶段过渡至次高速增长阶段;二是“改革新常态”,即为了维持保就业、守住社会安全底线的7%~7.5%的GDP增长率。事实上,中国现阶段的经济发展已经暴露出了需求层面管理和供给层面管理相割裂,金融体系与实体经济相割裂,风险收益获得者与最终承担者相割裂,金融体系发展与经济运行需求相脱离等重大问题。陈道富:《应积极稳妥推进金融市场化改革》,《经济纵横》2014年第2期。如果不对以上问题进行全面且深层次的改革,中国经济7%~7.5%高速增长的内生动力也将持续全面衰退。因此,中国到了必须以全面推进“改革新常态”来维持和推进经济增长内生动力的关键时期。

与此同时,国内学者逐步达成共识的是,当前中国经济增长率逐步回落的主导因素,既不是传统的总需求不足或外部需求波动,也不是传统的周期性经济波动,而在相当程度上是由中国经济、社会与行政体制所蕴含的结构性扭曲因素来主导的。不可忽视的是,中国现行的金融压制体制已经成为导致经济可持续发展能力弱化的核心障碍因素之一。中国金融体系特殊的制度安排,如金融资源配置时的政治性主从次序、地区信贷配额制度、利率管制等,造成中国金融体系存在人为扭曲。Bai J., “Evaluating Latent and Observed Factors in Macroeconomics and Finance,” Journal of Econometrics, vol.131, no.1, 2006,pp.507~537; Huang Yasheng, “One Country, Two Systems: Foreign-invested Enterprises and Domestic Firms in China,” China Economic Review, vol.14, no.4, 2003,pp.404~416.其中,张军等通过研究金融自由化与扭曲的关系发现,如果存在政府干预下的种种扭曲,那么金融自由化更易引起脆弱性与危机。张军、章元:《对中国资本存量K的再估计》,《经济研究》2003年第7期。林毅夫提出“经济发展中的最优金融结构理论”,即经济结构和金融结构都是经济发展的内生变量,在不同的经济发展阶段,要素禀赋结构的不同决定了经济结构的不同,由于经济主体对资金需求规模不同,生产活动的风险特性也不同,与此同时,金融体系的各种制度安排在提供不同规模资金的交易费用和克服不同风险时各具优劣,因此,在不同经济发展阶段,由经济结构所决定的各种金融制度安排在经济中的相对规模,即最优金融结构是不同的。林毅夫、姜烨:《发展战略,经济结构与银行业结构:来自中国的经验》,《管理世界》2006年第1期。Allen和Carletti系统考察了实体经济结构和金融体系结构之间的关系,并将重点放在实体经济的发展与金融体系结构的演变上,结果表明,金融体系结构随着企业的金融需要而发展变化,因而金融体系结构的变迁是由实体经济特征内在决定的。Allen, F. and Carletti, E., “Credit Risk Transfer and Contagion,” Journal of Monetary Economics, vol.53, no.1, 2006, pp.89~111.陈雨露等通过实证分析发现,法律传统、政府治理及管理能力在金融体系结构和金融业组织形式的选择上起着重要作用,并最终影响到金融业运行效率。陈雨露、马勇:《社会信用文化, 金融体系结构与金融业组织形式》,《经济研究》2008年第3期。朱彤等的实证分析发现,除劳动力成本、市场规模、基础设施、工业化程度和开放程度等传统因素外,金融市场扭曲导致中国非国有企业面临严重融资约束,严重阻碍中国非国有企业发展,致使国内有竞争力的企业组织严重稀缺。”朱彤、漆鑫、张亮:《金融扭曲导致FDI大量流入我国吗?――来自我国省际面板数据的证据》,《南开经济研究》2011年第4期。杨龙等进一步研究发现,整体上中国金融发展的规模与效率改善对经济增长有正影响,但其促进作用在区域层面上具有“门槛效应”。杨龙、胡晓珍:《金融发展规模、效率改善与经济增长》,《经济科学》2011年第1期。

现行金融体制对实体经济发展表现出显著的“掠夺效应”,造成制造业自主创新能力和产业转型升级能力弱化。当前的金融体系事实上是造成制造业产能过剩、房地产泡沫、影子银行急剧扩张以及地方政府债务高企这五大现象的核心因素。而且,当前金融压制体制已经成为各种利益集团利益关联和冲突矛盾的重要载体。现行的金融压制体制不仅对经济结构调整及转型升级产生了极大的阻碍效应,它还成为引发下一轮中国经济危机爆发的重要因素之一。基于以上原因本文将着重探讨中国背景下金融压制体制形成的原因、对实体经济“掠夺之手”的传导机制以及相应的改革逻辑,从而为中国金融体制改革提供可能的借鉴。

二、中国金融压制特征形成的原因、传导机制与作用效应

1.中国金融压制体制的形成根源与表现

对于一国而言,金融体系的发展或深化必须切合一国实体经济发展的阶段性需求,衡量一国金融体系的效率,不应过度强调金融市场的发达程度或者所谓金融结构的高度化,合理的逻辑是应注重考虑金融结构是否与该国的产业结构、技术特征以及金融生态环境相切合。多数发展中国家中,由于技术高度较低、劳动密集型、风险相对较低的产业占主导,银行体系能够低成本地处理银企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具有较高的金融配置效率;而发达国家以技术程度高、创新需求大、风险相对较高的产业为主导,这就要求应具备与高风险产业相配套的产业发展金融体系,金融市场相应要具备更高的金融配置效率。林毅夫:《新结构经济学――重构发展经济学的框架》,《经济学》(季刊)2011年第1期。依据这样的金融发展结构逻辑,中国正处于以劳动密集型产业为主的发展阶段,形成以银行为主的金融体系是具有合理性的。然而,对于众多发展中国家而言,不可忽略的一个重要现象是,以银行机构为主的金融体系往往容易受到政府的过度干预或不恰当的控制,形成金融抑制或者压制体系。Shaw, E.S., Financial Deepening in Economic Development, New York:Oxford Universtty Press, 1973,p.28; King,R.G., “Finance, Entrepreneurship and Growth,” Journal of Monetary Economics, vol.19, no.2, 1993,pp.513~542.

政府干预行为往往会导致金融体系对实体经济配置效率的扭曲,引致对实体经济的“掠夺之手”效应,从而使得金融压制成为阻碍一国经济增长的重要因素。从中国金融发展的现实状况来看,造成中国金融体系的压制体制特征的主要原因在于:

首先,政府过度干预信贷市场以及政府对金融资源的控制权力超越市场的合理边界,是中国金融压制体制形成的主要动因。一方面,出于对金融改革中风险的过度担心以及外部金融冲击负面影响的考虑,中国对金融体系的市场化改革一直处于谨慎推进进程中,这实质上形成了政府对金融体系的过度谨慎监管原则,虽然经历了30多年的市场化改革,中国的金融体系仍然具有明显的政府管制特征和垄断性质,主要表现为在金融机构和资本市场进入方面的严格控制、银行机构存贷利率的管制、银行信贷配给管制以及资本市场的严格管制等典型的金融抑制政策。另一方面,中国现行的财政分权体制以及以GDP增长为考核机制的地方官员竞争性晋升体制,加剧了各级政府对金融体系的干预动机。在1997年以来自上而下的财政分权制度改革以及中国现行的以GDP增长作为地方各级官员晋升考核机制双重因素的叠加作用下,必然激励各级政府积极采取对微观经济的种种干预活动,来获得地方财政收入和本地GDP增长的优势条件,同时催生和强化政府对经济发展和企业投资的关键――金融体系控制和干预的内在动机,迫使中国陷入了“政府干预-信贷规模扩张-房地产拉动+出口依赖-粗放式GDP增长”的经济增长模式。

其次,中国现阶段政府干预和控制下的金融体系,已经在很大程度上不能满足中国经济结构转型升级对金融体系的内在需求,并且在相当程度上呈现出金融体系“低端路径锁定”和“利益集团俘获”特征。随着一国产业结构的转型升级和对微观经济自主创新能力需求的增加,必然会推动该国金融体系出现由银行体系为主向以金融市场为主逐步转变的动态结构变化趋势。然而,这种动态变化过程并不是必然发生的,尤其在中国当前的发展背景下,已经受到三种类型的巨大阻力:一是出口依赖型发展路径的锁定效应。由于中国的出口优势主要是建立在低成本的劳动密集型产业基础之上,长期的内需不足以及国外品牌产品对中国国内高端本土市场的占据,导致中国形成“投资驱动-出口拉动经济增长”形态的外需依赖型发展模式。出口依赖型发展模式对中国金融体系的发展造成的后果是:一方面,国内与出口产业链相关的庞大实体经济特别是制造业部门,容易受到国外频繁发生的金融危机冲击,导致中国以银行为主的金融体系容易受到外部金融危机的频繁冲击,这就催生中国政府产生对国内金融体系进行政府控制和干预的内生需求,强化了“国外金融冲击-出口波动-GDP增长波动-国内金融市场风险加大-政府干预”的外需影响型金融发展路径依赖特定模式;另一方面,依赖低成本、低技术、劳动密集型的中国企业出口代工模式,导致中国的产业部门并不能自我内生出对金融高端化发展的内在需求,低端的出口模式只需要低端的金融服务。因此,中国当前的这种低端出口依赖模式已经很大程度上限制了中国金融体系高端化的发展路径。二是房地产拉动依赖性发展模式的锁定效应。地方财政收入、地方官员寻租收入、金融机构收入以及投资投机者收入“四位一体”的激励相容机制下,中国现阶段的经济增长在较大程度上陷入了房地产投资拉动型增长模式,从而形成对“房地产投资需求+银行信贷扩张”依赖型的金融体系盈利与扩张模式。这种房地产依赖模式对中国金融体系造成的后果是:中国的各类金融体系均以房地产行业能够提供的贷款利率作为全社会的期望贷款利率,而房地产行业高速发展时期的平均净利润率可以达到30%~60%,造成中国以银行为主的金融体系对其他行业比如制造业所索取的市场真实贷款利率不会低于20%,远远超过制造业自身正常净利润水平所能承担的借贷成本。实质上体现了中国金融体系对实体经济的“掠夺之手”效应。三是利益集团的俘获效应。现阶段不容忽略的是,地方政府及官员、银行金融机构、房地产开发商及投机者这三大与房地产紧密相关的利益相关者,已经在中国国内形成了巨大的利益集团:地方政府会利用对土地要素的所有权和控制权,通过卖地收入来维持当地的财政收入。并且,各级地方官员会利用对房地产行业各个环节掌控的权力来进行寻租活动,满足个人私利;银行等金融机构通过房地产行业的各个环节来获取房地产行业的巨大利益剩余,维持超额的金融垄断利益;房地产开发商以及房产投机投资者利用房地产的持续上涨,来获取额外的投资收益。这三大利益相关者以房地产行业的巨额利益为纽带“不自觉”地形成利益集团,已经“自发”地成为维护房地产泡沫的利益集团,从而固化了中国当前以房地产投资推动的经济发展模式和房地产依赖型的金融压制体系。

其次,导致中国经济潜在增长率的持续下降以及经济结构转型升级能力的弱化。中国现阶段的“银行+房地产”式的金融体系发展模式,造成了金融体系的三大错配――期限错配、结构错配和方向错配,导致了中国经济潜在增长率的持续下降以及经济转型升级内生动力的弱化。具体表现在:(1)二元分割的金融压制体系导致银行信贷投放集中于政府基础设施项目、土地开放项目、房地产相关行业等部门,而真正需要资金的新兴战略企业、高创新企业以及对调整经济结构具有决定作用的中小微企业部门却被排斥在正常的金融体系之外。导致中国当前的金融体系对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提升产生了相当程度的抑制效应,造成特定行业的产能过剩现象的发生;(2)“货币空转”和“挤出效应”现象突现。2000年以来,中国逐步出现了制造业部门和金融部门利润率差距分化加大的现象,金融与制造业部门净利润率的差距由2000年的4%逐步扩大到2013年的8%以上,2013年金融部门的净利润率达到16%,远超制造业部门的8%。数据来源:作者根据历年《中国统计年鉴》《中国工业统计年鉴》数据整理计算获得。与此同时,出现的另一个重要背离现象是,中国不断攀升的社会融资总量以及表外融资与债券融资的大幅增长,与持续下行的经济增速、宏观经济产出持续下降以及实体经济部门普遍出现的融资难融资贵等现象,却形成了巨大的反差和背离。事实上,中国金融体系释放出来的货币并未进入实体经济部门,并没有对实体经济中的工业生产、制造业投资以及生产业发展形成支撑作用。林毅夫、孙希芳、姜烨:《经济发展中的最优金融结构理论初探》,《经济研究》2009年第8期。相反,而是在金融虚拟经济部门内形成了“空转”式循环,导致了中国货币政策的微观传导机制的失效。而且,银行资金进入股市,信托公司、高利贷等机构,以及实体经济的“虚拟化”,这对中国实体经济部门的转型升级投资和自主创新能力提升造成了突出的 “挤出效应”;(3)导致货币产出效率和社会整体投资效率急剧下降。金融危机以来,中国“货币超发”现象日趋严重与中国的货币-经济产出效率大幅下降有直接关系。中国货币流通速度在经济危机中急剧下降,由2008年的063急剧下降至2012年的051,货币流通速度下降近20%,货币流通速度下降,因而货币扩张对经济产出的刺激效果下降。张茉楠:《中国经济新阶段需要创新经济治理框架――2013中国宏观经济走势与未来政策取向》,《发展研究》2013年第11期。始于1994年的中央和地方的财税分权体制改革,极大地激励了各级地方政府对地方银行体系信贷资源的控制动机以及土地财政依赖型的发展驱动模式,大量增量资金投向投资驱动型的领域,导致全社会财政资源的严重错配和投资效率的大幅降低。

最后,加剧了经济运行风险和经济领域泡沫的膨胀。一方面,金融体系资金在房地产行业内部的循环,成为推动中国房地产价格持续上涨乃至房地产泡沫形成的重要动力源之一。通过金融体系这个核心环节的联结和传递,中国的房地产行业中已经形成地方政府的土地财政依赖体系、地方官员权力寻租活动、金融机构谋求高额收益、房地产商赚取超额利润、社会投资投机者寻求快速财富积累的巨大利益集合体,成为支撑和催动中国房地产价格持续上涨和泡沫形成的社会利益集团。“银行信贷、房地产投资拉动、地方财政收入、招商引资优惠条件”的地方政府发展模式,将房地产泡沫风险、地方债务风险和金融体系风险紧密连在一起,成为现阶段中国经济增长在短期内难以消除和解决的巨大风险来源。另一方面,金融资金在金融体系内部的循环,造成整体经济债务比率的持续上升以及银行隐性不良资产的高风险。实际上,中国金融体系的“金融空转”以及流动性自我循环与膨胀,均蕴含着巨大的金融风险,一旦经济增长出现持续较大幅度下行状态、面临通缩风险的概率加大或者受到外部金融危机的冲击,金融风险就可能会集中爆发,成为诱发经济危机的重要因素。

三、现阶段中国金融体制改革的基本目标与内在逻辑

基于以上分析,针对中国金融压制体制的基本特征以及造成的问题与风险,现阶段中国金融体制改革的核心目标应该是:(1)瞄准与经济结构转型升级相关的内在需求;(2)瞄准与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提升与创新型驱动发展国家战略实施相关的内在需求;(3)瞄准与服务中小微实体经济全程发展相关的内在需求;(4)瞄准与扶持居民消费能力合理稳步扩张相关的内在需求;(5)力主在全面改革中逐步控制和抑制房地产泡沫风险、地方债务风险与金融体系内在风险。曹凤岐主编:《金融市场全球化下的中国金融监管体系改革》,经济科学出版社,2012年,第35页。具体来看,中国现阶段金融体制改革可能的内在逻辑可从以下三个方面来加以理解:

1.金融中介机构的改革思路与次序

第一步:适当调整准入门槛和监管机制,增加中小银行机构的供给数量,通过有针对性地扩大中小微企业等实体经济的银行贷款覆盖面,逐步解决融资难问题。中国现行的银行体系结构存在的一个突出问题就是,政府干预与控制下的银行机构体系与实体经济的规模分布和内在需求,存在严重的不配合现象:金融机构规模的不契合和融资内在需求的不切合。现行银行体系是以严格防范贷款风险和谋求商业利润为核心目标的,而谋求商业利润基本是以社会中能够提供最高贷款利率的房地产行业盈利水平作为参照利率。中国银行体系现行的严格要求与中小微企业和民营企业发展阶段的内在需求并不切合:一方面,出口导向发展背景下的中国绝大多数中小微企业在全球价值链分工体系中本身就是处于微利状态,根本就没有能力支付15%以上的银行贷款利率;另一方面,中国现阶段形态多样的以劳动密集型生产方式为主的中小微企业,不能够满足银行机构按照零风险需要严格设计的抵押担保机制要求,因此,银行体系现行的严格监管机制以及绝对利益导向的发展模式,已经不适合中国现阶段中小微企业的实际能力和运行模式。基于以上认识,提高中小银行机构数量与强化银行机构的适度竞争性是金融中介体系改革的第一步。

第二步:调整对银行业的风险管控机制,通过促进银行效率提升来降低银行体系的交易成本和贷款成本,解决融资贵问题。特别需要重视的是,当前增加中小银行机构以提高银行业的竞争度,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银行体系索取的贷款利率水平超过中小微企业实际支付能力的内在矛盾。现阶段,与降低银行业的进入壁垒、增加中小银行机构数量相配合的银行业改革政策,是进一步合理规范银行特别是对中小银行业的风险监管机制,通过激励银行业进行业务创新和风险管理能力的提升,来降低银行业的整体成本,从而为降低银行业贷款成本创造内部条件。

第三步:通过鼓励银行业以混业经营为主的制度创新,扩展中小银行机构的业务创新范围,以覆盖中小微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提升和长期发展的全程需求。在中小微企业发展到一段阶段后,需要鼓励中小银行机构的业务创新和混业经营,通过中小银行机构向天使基金、担保机构以及投资银行业务的扩展与融合,来满足中小微企业的全程性发展需求。解决中小银行机构服务中小微企业的风险控制和盈利难题,平衡贷款利率的高低和贷款收益。中小银行机构可以在中小微企业发展初期收取相对降低的贷款利率来扶持企业成长,而在中小微企业发展成为较大规模企业阶段收取相对较高贷款利率来弥补和平衡初期收益,同时通过全程服务中小微企业的各种业务需求来实现银行总体盈利的动态长期均衡。

2.金融市场的改革思路与次序

第一步:规范企业制度、法制环境和监管机制。由于银行体系本质上是与中国现阶段的产业结构特征和技术特征相契合的,因此,现阶段金融市场发展并不是采取排斥银行金融中介机构发展空间的策略,二者应是功能互补的发展格局。金融市场扩张和改革的前提是金融外部的企业市场机制改革必须到位,中央和地方的财政分权体制等一系列关系必须理顺。

第二步:构建多层次资本市场。从现实来看,构建多层次资本市场的核心是提高金融资源的市场配置效率,主要途径包括:一是发展非银行金融机构,包括保险、券商、信托、期货、基金、PE等;二是发展信贷以外直接融资市场,包括股票、债券、资产证券化等;三是发展民营金融机构,股票市场发展的重心将转移至创业板以及场外市场,逐渐形成“正金字塔”型的资本市场结构。

第三步:妥善考虑开放资本市场的时机。在当前金融扭曲以及金融压制体制没有得到解决的情况下,资本账户开放带来的后果很有可能是增大金融风险与危机爆发的概率。特别是在当前经济增速持续下行后部分地区房地产泡沫破没产生的地方债务风险问题、利率市场化问题、国企改革问题等等还没有解决之前,这些因素就决定了中国资本项目下的开放不可能是一步到位、完全彻底的开放格局。

3.金融监管的改革思路与次序

第一步:全面规范政府对金融市场的干预机制,全面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短期来看,适当降低和创新银行体系对实体经济贷款活动的保障资质机制和监管机制,减少和消除政府干预对金融体系的不合理作用,强化市场主体的法制建设,构建升级版的金融生态环境。

第二步:构建中央和地方相互补充的多层次金融监管机构。随着中国金融业混业经营的发展,多层次金融市场包括了金融衍生品市场形成与发展,以及金融市场国际化的深化,但当前实行的严格的分业金融监管体系,已经很难适应中国经济的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实施。从较长时期来看,中国必须实现金融统一监管或综合监管的改革,变分业监管为统一监管,建立统一监管、分工协作、伞形管理的金融监管体系。

第3篇:个体经济性质范文

【关键词】中职;数学课堂;有效性;途径

中职学生是一个特殊的群体,经历了中考的挫折,跨入中职学校,基础差、学习自信心不足等是他们最显著的特点.因此,作为中职的数学教师要因材施教,让学生学到必需的、够用的、有价值的教学知识.使得数学教学趋于大众化、呈现多样化.让学生增强学习数学的兴趣和自信心.从而显著地提高中职数学课堂的有效性.

一、根据学生的知识现状设计教学方案

教师要能掌握学生的实际学习水平,把握学生学习倾向,要知道学生对数学的了解程度,即本学科知识的基础,根据学生的知识现状设计教学方案.由于现在中职的学生基础普遍较弱,因此在设计教学内容时应多注重课本的基础知识的讲解、训练以及检测.由于学生掌握知识的能力较慢,因此教学进度要慢一些,不是一节课的教学内容越多越好,而是要看学生掌握了多少.设计的学习方案要最大限度地适应学生的学习需要.了解学生对本学科的期望值.如果期望值过高,往往会使学生对学习产生失望的情绪,而期望值过低,则会使学生对学习缺乏内动力.所以,教师有责任了解学生的期望值,充分利用“最近发展区”原理.根据学生学习的状况不断地调整自己的教学方案,使他们在单位时间内获得最大的收益.

二、教学过程中要因材施教

根据时代的特点,教师应该不断调整思想,发展观点,注重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在教学过程中根据不同学生的学习能力、认知水平以及自身素质,教师选择适合每名学生特点的学习方法来有针对性地教学,发挥学生的长处,弥补学生的不足.在教学过程中,较容易的问题让基础弱的同学来回答,一般问题由中等生来回答,较复杂问题由基础较好的同学来解决.使每名学生的能力都得到发挥,都有收获、进步,都能得到发展.进而提高了数学课堂的教学效果.

三、以教师为主导,以学生为主体

教师要摆正自己在教学中的位置,真心诚意地把学生当作学习的主人,恰当地发挥主导作用,要努力提高“导”的艺术,从而在教学中恰到好处地去启发、点拨、设疑、解惑.教师在课堂教学过程中,少一点讲解、分析、提问,多一些引导、点拨、激励,彻底改变那种牵着学生走的状况,把主动权交给学生.课堂上要尽可能给学生多一点思考的时间,多一点活动余地,多一点表现自己的机会.许多学生特别是中职的学生喜欢表现自己,喜欢自由自在地学习,所以要让学生们在每一堂课都有精彩的表现,能体验成功的愉快.为了促使学生主动学习,可以采取班级集中授课式、小组合作交流讨论式、辩论式和个别辅导学习相结合的综合模式.

四、设计有一定层次的练习

中职学校的学生也参差不齐,成绩差别也较大.应该设计既有弹性又有层次的练习,使学生有选择的余地,目的是为了让学困生 “吃得了”,中等生“吃得好”,优等生“吃得饱”,在练习设计上应遵循“下要保底,上不封顶”的原则.设有“必做题”和“选做题”.练习层次化,主要在于练习题设置与要求上,教师要精心设计不同层次的练习题,而且有些题目对不同层次的学生进行分层要求,对学困生可以只要求一题一解,就题论题,落实课程目标的基本要求.而对优等生则可以要求高一些,沟通知识的横向联系,使学生从不同的角度去分析问题,以发展学生的创造性思维.同时还可以做到:提出不同的练习要求和练习内容供学生选择,由学生决定练习的内容和练习量.把练习的主动权交给学生,使练习达到预期的效果.

五、激发学习兴趣,调动学生积极性

爱因斯坦说过:“兴趣是最好的老师.”在教学中,教师只有正确恰当地培养学生的学习兴趣、树立学生的学习信心,才能引导他们自主学习数学、自觉运用数学、主动探究数学.这样才能提高课堂教学效果,使他们学好数学.适当、巧妙运用有关资源能有效满足学生的心理需求.教师要努力把握以 “学生为中心”的服务思想,关注学生学习的需要与兴趣,激发兴趣、启动认知.精心设计学习资源,变换表达式,引导观察、建立表现、架设疑问、激发思维、创设情境、激发求知欲.注重多种学习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合理使用,提高学习资源的吸引力,激发学生对学习资源的浓厚兴趣.创造一个良好的课堂气氛,充分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主动性.使学生的思维更活跃,探索热情更高涨.

六、真心关爱每一名学生

作为数学教师不能简单地认为就是传授数学知识.教师要真心关爱每一名学生,把师爱洒向每一名学生的心田.对学生的真诚关怀、对学生的宽容和尊重是营造良好数学学习环境的要素.

随着新课改向纵深发展,提高中职数学课堂的有效性已经成了一个战略性问题,这就要求每一位教师根据学生的实际情况通过教学方式、教学方法和教学观念的改变有效促进学生的成长.抛开形式主义的束缚和功利主义的诱惑,潜心钻研,勇于探索.

【参考文献】

[1]王T.特色教育探索・教师篇[M].上海: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05.

[2]杨建.成为富有创新能力的教师[M].广州:新世纪出版社.2006.

第4篇:个体经济性质范文

>> 我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对我国高职院校实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思考 我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问题和对策 我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存在的问题、成因及解决办法 我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矫正难的原因及完善策略 我国高职院校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阻力及消解对策 浅谈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中出现的问题及对策 高职教育实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思考 高职院校实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必要性分析 对高职高专实施职业资格证书的思考 档案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建立的行政环境分析 浅谈职业资格证书在事业单位中的使用及完善 论高职院校职业资格证书与教学改革的实施及结合 国外学历证书与职业资格证书衔接的比较及启示 “简政放权”背景下我国体育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改革 高职高专艺术设计大类专业职业资格证书问题研究 电子技术专业教学与职业资格证书衔接的现状及策略 食品类专业在校生职业资格证书调查分析及建议 三种英国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系列介绍专题(三) 常见问题解答 当前所在位置:l.

[3]朱寒笑,曹京华.关于推行《社会体育指导员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思考[J].成都体育学院学报,2006(6):3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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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国家体育总局.2007年中国城乡居民参加体育锻炼现状调查公报[EB/OL].[2011-08-25]/jrzg/2008-12/17/content_1180856.html.

第5篇:个体经济性质范文

「基本案情

原告常某是小说《风往南吹》的作者。该小说创作完成后,首先在“黄金书屋中文网站”发表,但未注明“未经许可,不得转载”字样。常某于2001年11月19日与某出版社签订了出版合同约定,该出版社在中国大陆地区享有《风往南吹》(署名“淹死的鱼”)中文本的专有出版权,合同有效期6年。2002年1月同名图书出版10000册,每册字数300,000字,定价22.80元。《×××报》系被告×××报社主办,其未经常某许可将30万字的《风往南吹》仅作文字(技术)性修改、删节到约5万字,基本保留了原小说的主要情节、人物、冲突和构思等精华形式部分。从2002年4月19日至5月12日分24期在《×××报》上连续转载,作者署名为“淹死的鱼”。此后,×××报社曾邮汇稿酬2500元被退回。2002年8月12日,常某诉讼至法院。

原告诉称:被告×××报社未经我许可,擅自对我创作的小说《风往南吹》进行删节、修改,并在其主办的《×××报》上连续刊载,侵犯了我对《风往南吹》作品的著作权,给我造成了不良影响和财产及精神损失。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210000元、精神损失60000元,并承担因诉讼而产生的一切费用。

被告辩称:(1)我社编辑是从“黄金书屋中文网站”下载原告的作品,该网站没有注明“未经允许不得转载”字样;(2)在转载过程中,我社取得了常某的许可,并在转载后按规定及时支付了稿酬;(3)限于篇幅,报纸转载小说作品进行必要的缩减是行业惯例,我社没有故意歪曲原作品的内容;(4)我社没有通过转载常某的小说获利,赔偿损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常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裁判

一审法院认为:1、原告对其《风往南吹》作品享有著作权。2、被告×××报社转载《风往南吹》不构成法定许可使用。×××报社未经常某许可,擅自在其主办的登有商业广告的报纸上连续转载《风往南吹》小说作品,为其商业目的扩大了该作品的传播范围,侵犯了常某的作品复制权和获得报酬权。同时,常某与×××报社之间并无许可使用合同,也未向《×××报》投稿,故×××报社无权对常某的作品进行任何修改。×××报社对常某的《风往南吹》作品进行的擅自修改、删节,侵犯了常某的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因此,×××报社应依法承担侵权责任,消除影响,向常某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由此给常某造成的合理的经济损失。3、原告常某的精神损害赔偿不予支持,物质赔偿请求不能获得全部支持。鉴于×××报社转载常某作品所获利润及常某由此所受经济损失均难以确定,故对×××报社应赔偿常某经济损失的数额,法院认为可依职权予以酌定赔偿额5万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决:⑴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被告×××报社在其主办的《×××报》上刊登声明向原告常某公开致歉(致歉内容须经法院审核,如被告×××报社拒绝履行该义务,法院将在报纸上刊登本判决书有关内容,费用由被告×××报社负担)。⑵、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被告×××报社向原告常某赔偿经济损失共50,000元。⑶驳回原告常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6560元,由原告常某负担1560元,被告×××报社负担5000元。

一审宣判后×××报社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过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解析

笔者认为,×××报社未经作者许可,将30万字的《风往南吹》予以复制后进行文字(技术)性修改、删节,成为5万字的连载小说予以刊登,基本保留了原小说的主要情节、人物、冲突和构思等表现形式的精华部分,没有付出任何创造性劳动,属于一种广义的复制转载行为,不属于法定许可形式。因为报社未经许可从网络转载到报刊,首先违反了著作权法第47条的规定,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复制权;其次《×××报》套印广告的商业性使用损害了专有权人的经济利益,直接或者间接地影响到网络站点的访问量,同时也影响同名书籍作品的销售量,影响了作品的正常使用后的获取报酬权;而且报纸在刊登作品时插播广告获利也不合理的损害了作者和出版社的合法权益。因此应当认定报社侵犯了作者的复制权、发行权和获取报酬权。具体理由如下:

一、准确理解网络司法解释规定的法定许可

2000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参照伯尔尼公约、TRIPS协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下称版权条约)的相关规定和国际惯例,结合我国实际颁布了《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网络司法解释)。其中第3条规定,“已在报刊上刊登或者网络上传播的作品,除著作权人声明或者上载该作品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受著作权人的委托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以外,网站予以转载、摘编并按有关规定支付报酬、注明出处的,不构成侵权”。对此权威的解释是,“面对普遍存在的报刊、网站上的作品被相互转载的情况,为了使网络上这种无序的违法使用作品行为得到及时、有效的控制,考虑到转载人在转载他人作品前也难以找到著作权人取得许可并支付报酬的实际情况,以及促进网络信息传播,考虑网络产业与著作权人的利益平衡等,将1990年著作权法第32条第2款关于报刊转载的规定扩大解释于网络环境。……有两点应当明确,一是网络上允许转载的作品的范围不得超过第32条规定的作品范围;二是使用作品应当注明出处。当然当有关法律对网络转载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后,应当按照该法律规定办理。”①网络司法解释对于原著作权法第32条规定的法定许可扩大了适用范围:一是明确报刊刊登作品的法定许可可以适用到网络环境下,即除了报刊转载或摘编其他报刊刊登的作品外,网站也可以参照该条件转载、摘编其他报刊刊登的作品。二是明确法定许可作品的范围除了报刊刊登的作品外,包括在网络上面刊登的作品。但是仅仅限于网络转载、摘编其他网站刊登的网络作品一种形式。有不少人认为按照网络司法解释理解适用法定许可的范围应当扩大到包括报刊登载网络作品,但没有法理依据。因为允许网络的转载与摘编其本质上是“给作者对于作品所享有的权利施加了限制,是给以网站的侵权豁免。这种侵权豁免就是著作权法体系中的法定许可。”②而法定许可导致侵权豁免必须有法律的明文规定。故笔者认为结合网络司法解释和著作权法第32条的规定,法定许可规定的作品范围应仅限于网络登载报刊作品以及网络登载网络的作品,不适用于本案报刊登载网络作品的情形。

二、准确理解合理使用

所谓合理使用,是指根据法律的规定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不经著作权人的许可而使用其已经发表的作品。不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但是必须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合理使用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广义的合理使用就是国际公约、条约和国际惯例中规定的版权的限制与例外,包括合理适用、法定许可和强制许可等。而狭义的合理使用是指我国著作权法第22条规定的合理使用。

1、从伯尔尼公约、TRIPs协议到版权条约均规定了版权保护的限制与例外的原则,具体限制与例外留待各国自行立法予以解决。其中《伯尔尼公约》第9条、第10条,TRIPs协议第13条,版权条约第10条均规定:版权的限制与例外限定于某些特殊情况下,不得与作品的正常利用相冲突,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作者的合法权益。在解释版权条约第10条时世界版权组织专家委员会特别指出,“如果认为复制与作品的正常利用相冲突,则复制根本不得准许。如果认为复制不与作品的正常利用相冲突,下一步应考虑其是否不合理地损害了作者的合法利益。只有当这种情况不存在时,才可能在特殊情况下颁发强制许可或者规定不需要支付费用而使用。”对TRIPs协议第13条的理解“第一,在处理专有权和对专有权的限制与例外的关系时,应以保护专有权为基础,以对专有权的限制或例外为例外,例外应服从原则。如果对专有权的限制或例外对专有权产生了不合理的后果时,应对限制或例外进行适当的限制;第二,对专有权限制不得与作品的正常使用相冲突,同时不得不合理地损害权利持有人的合法利益。”③而在网络环境下,“按照版权条约的声明的解释,版权条约既没有缩小也没有扩大《伯尔尼公约》允许的权利限制和例外,但是从版权条约第10条第2款看,原来《伯尔尼公约》允许的某些权利和例外,可能会由于在数字化网络环境里与作品的正常利用相冲突或者不合理地损害作者的合法利益而受到削弱和限制。”④

2、为此欧洲议会与欧盟理事会2001年5月22通过并已生效的《协调信息社会版权和相关权特定方面的指令》延续大陆法系一贯的严谨,其中第5条专门穷尽列举了复制权的例外与限制各种情况。该指令的列举是穷竭性的,除此以外,成员国不得保留适用其他的权利限制与例外的权利。⑤欧盟上述列举的限制与例外内容几乎占该指令全部内容的四分之一。在强调判例的英美法系的代表――美国著作权法衡量使用行为是否合理通常考虑:作品使用的目的和性质(the purpose and character of use )、被使用作品的性质(the nature of the copyright work )、所使用作品的数量与程度(the amount and substantiality of the portion used in relation to the copyright work as a whole )使用对作品潜在市场价值的影响(the effect of the use upon the potential market for or value of the copyright work )⑥。

3、我国著作权法本身没有规定合理使用原则,倒是在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1条规定了与上述国际条约、公约内容一致的合理使用原则。著作权法参照欧盟的立法方式列举了合理使用的几种情况,合理使用的条文也仅一条(第22条)。需要强调的是著作权法破天荒地没有使用“等”情况,仅限于列举的12种合理使用的表现形式。与本案件有关的报刊等媒体刊登问题主要在著作权法第22条第1款第(三)、(四)和(五)项规定了“为报道时事新闻”的再现与引用、“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刊登与播放和“公共集会上的讲话”的刊登与播放,限定了文章的类型和刊登与播放的场合,本案小说类作品显然不属于上述三种情况的任何一种。现行著作权法对于法定许可的规定也是参照欧盟的体例,分别列举规定在第23条、第32条第2款、第39条第3款、第42条第2款和第43条⑦。由于法定许可规定的分散特点,故无法得出是否还有“等”情况,也导致了司法实践中对于著作权法规定的法定许可是否列举穷尽理解产生歧义。其中第32条第2款的法定许可与本案有关,该条规定作品的范围应当是明确的,即仅仅指向报纸、期刊投稿被采用后刊登在报刊上的作品,而不包括其他途径发表的作品。因为1992年国务院颁发的《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第13条规定,报刊转载“外国作品”,除时事文章外,其余的应当事先取得著作权人的授权。参照国际公约、条约和国际惯例,同时结合国民待遇原则和侵权的豁免应当有法律明文规定原则,应当限制法定许可的范围仅在著作权法已经列举的情形范围内。故笔者认为著作权法列举的法定许可没有将网络到报刊的转载行为列入其许可范围,因此超出法律已经明确规定的范围将从网络复制到报刊作为法定许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三、著作人身权利损害的救济

大陆法系国家一直认为作品是作者人格的延伸,精神权利是作者权不可分割的部分。伯尔尼公约第6条之二(1)明确规定了著作人身权利的最低标准是保护作者的署名权和尊重作品权。我国著作权法第10条第1款第(一)、(二)、(三)和(四)项规定的著作权人的人身权包括署名权、发表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四个方面。对侵犯著作人身权利的行为造成损害的救济(一般称为精神损害赔偿,但笔者认为称为精神损害救济更合理)的理解问题,在知识产权的理论界和司法实践部门之间一直存在分歧。概念认识不同,往往混淆承担侵权责任与承担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区别。民法通则第120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著作权法第46和47条进一步明确,“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这里的“赔偿损失”应当理解为既包括对侵害著作权人的财产权利造成的损害的赔偿,也不排除对著作权人的人身权造成的精神损害支付抚慰金,否则是片面的。按照2001年3月10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规定的精神损害赔偿适用条件是:如果未造成严重后果,对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一般不予支持,因为根据具体情形判令其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已经足以弥补作者的精神损失;只有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前述的救济手段不能够弥补作者的精神损失的,法院才可根据受害人的请求判令侵权人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笔者认为上述两种救济方式构成著作人身权利损害救济的完整内容。按照著作权法第46、47条规定的侵权行为构成要件来看,一般认为对于著作权人的人身权利构成侵犯,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采用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是著作人身权利损害救济的一种手段。至于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是强调侵权行为的危害达到恶劣程度、造成了严重的后果方能采用的另外一种救济手段。何为恶劣、情节严重还要结合个案具体分析,不宜统一标准,主要看救济的效果是否足以弥补作者受到的损害。另外,“精神损害赔偿金的性质为精神损害抚慰金,即是一种补偿性的赔偿,而非惩罚性赔偿,因而应避免出现过高的赔偿额。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应参照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多方面的因素综合考虑。” ⑧ 故本案虽然是否侵犯修改权和作品完整权存在争议,但如果构成修改权和作品完整权的侵权,也仅应判决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不必判决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四、需要进一步完善的立法问题

现行著作权法第58条规定“计算机软件、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计算机软件的保护条例不久就颁布了,但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相关保护条例至今没有出台。由于网络司法解释颁布时著作权法没有修改,因而实践中对网络司法解释中转载作品的形式与范围是否继续有效,能否扩大范围等产生了分歧。笔者认为理解上述问题时应考虑:

1、首先是一个上位法与下位法的关系问题。应当说著作权法是上位法,而2002年最高法院的著作权法司法解释属于著作权法的下位法。网络司法解释公布时现行著作权法虽然还没有颁布,但是十分巧合的是1990年的著作权法的第32条与现行著作权法第32条基本一致,故依据该条规定的作品范围所作司法解释的精神不违背新的著作权法。但遗憾的是,现行著作权法的立法背景和相关内容已经说明问题。我国为了加入WTO,充分考虑TRIPs协议和版权条约有关网络的规定,在现行著作权法中已经规定信息网络传播权、对技术措施和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保护、明确界定了发行权与出租权的定义等与网络有关的内容。而对于网络司法解释已经规定的诸如网站经营者的权利义务等内容并无涉及。但著作权法关于法定许可中转载作品的范围规定仅限于报刊刊登的作品,并未包括网络作品。甚至连网络司法解释已经确认一年多的网络转载报刊作品、网络转载网络作品的行为,也没有在该著作权法中纳入法定许可的范围。立法者的疏忽和等待心理造成了司法实践的混乱,既然上位法著作权法没有规定网络作品的转载,下位法著作权司法解释也就无法予以明确,更无论扩大到报刊转载网络作品的范围。

2、其次是一个后法与先法的关系问题。网络司法解释在先,应当为先法;著作权司法解释在后,应当为后法。通常的法理是,就同一个问题的解释后法优于先法。且著作权法司法解释的24条也明确规定“以前的有关规定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对于著作权法第32条规定的转载作品范围,应当以2002年12月的著作权法司法解释为准。该解释规定仅限于其他报刊已发表作品,也就排除从网络到网络、从报刊到网络为法定许可使用的法理基础;更不包括从网络到报刊的转载为法定许可使用。任何自行扩大范围的解释均与法理不符。

3、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庭长蒋志培、副庭长罗东川近日出席修改网络著作权司法解释征求意见会,听取对网络司法解释的修改意见。出席会议的有软件联盟、微软、国际唱片协会、美国电影协会等单位的代表、专家、律师等。最高法院明确:著作权修改以后,有关网络传播权明确规定在该法中。在主管机关有关实施条例没有作出的情况下,最高法院的网络司法解释仍旧适用。⑨   网络已经逐步走向成熟,门户网站也走向多元化经营,因此在修改网络司法解释时,究竟是沿用原规定网络到网络、报刊到网络的转载、摘编适用法定许可的形式;还是同时参考美国著作权法的合理使用衡量的因素的形式值得斟酌。因为从网络司法解释实施的情况看,即使从网络到网络转载、摘编行为属于法定许可,但是仍然有转载、摘编过程中侵犯著作权或者不正当竞争的问题存在。是法定许可规定形式本身存在问题,还是具体侵权行为本身过于复杂,导致不宜笼统规定整个一类形式到另外一类形式是否法定许可有“一刀切”的嫌疑。如网站摘编、转载另外网站刊登的作品导致侵权诉讼就已经在我国知名的门户网站搜狐与新浪之间发生纷争⑩;另外转载、摘编他人网页导致的网页著作权侵权(不正当竞争)纠纷,都属于网站摘编、转载他人网站作品形式下的个案,最终法院均作出了侵权判决。故笔者建议,取消以是否简单地注明“未经许可不得转载”为侵权豁免的标准,而参照著作权法中合理使用、法定许可的相关规定重新制定划分是否属于侵权豁免的标准;同时引入美国著作权法合理使用的衡量因素,综合确定是否法定许可的标准。

因此《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没有出台前,有鉴于为了避免网络司法解释中转载作品的范围和类型的理解不一致,笔者建议最高法院对2002年著作权法司法解释没有涉及的网络作品合理使用及其范围问题,应尽早出台补充解释予以修改和明确,以免引起不必要的混乱。

五、出版社的地位与权利

本案中在《×××报》发生侵权行为前的2001年11月,常某已经与某出版社签订了《图书出版合同》,约定该出版社在中国大陆地区享有《风往南吹》(署名“淹死的鱼”)小说作品中文本的专有出版权。作者将其作品的“专有出版权”许可给出版社,从合同约定的具体权利义务来看,实际上是将其享有的对作品的复制、发行等使用权转让给了出版社。因此考虑到报社的侵权行为同时损害了出版社的合法权益。故笔者认为作为必要的共同诉讼,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通知出版社作为共同的原告参加诉讼。⑾

注释

①见蒋志培著《入世后我国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99-200页。

②孙秋宁《浅析网站的法定转载摘编权》载北京大学《网络法律评论》第一卷。

③分别参见唐广良、董炳和著《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知识产权出版社,2002年版第165和199页。

④见孟祥娟著《版权侵权认定》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204页。

⑤见曾明等翻译 欧洲议会与欧盟理事会2001年5月22日《协调信息社会版权和相关权特定方面的指令》相关内容,载《中国版权》2002年第3期第62-64页。

⑥见陈亚丽《小议网络环境中的合理使用》载北京大学《网络法律评论》第一卷。

⑦见许超《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修订简介》载《中国专利与商标》2002年第4期。

⑧张晓津《知识产权侵权精神损害赔偿的理论与实践》载中国民商法律网。

第6篇:个体经济性质范文

原参加农业生产劳动时间(下同)不满5年的,月标准不得低于60元;满5年不满8年的,月标准不得低于70元;满8年不满15年的,月标准不得低于80元;满15年不满20年的,月标准不得低于95元;满20年不满30年的,月标准不得低于115元;满30年以上的,月标准不得低于130元。

上述起点工资指企业以各种工资形式支付的工资。不包括各种价格补贴、津贴、奖金及洗理费、交通费等福利性补贴。

各企业原有的农转工人员,现档案工资低于上述标准的,可按上述标准改过来。对以前低于上述标准的部分一律不予补发。

二、各企业给予农转工人员的实际应得的工资、奖金等待遇,应根据本人完成生产、工作任务的情况和按劳分配原则合理确定,具体分配办法由企业自行决定。

三、符合《安置办法》第四条规定限期安置的农转工人员从市政府批准进地开工建设之日起至安置工作时止,由建设征地单位按照本通知规定的起点工资标准、核定的生活补贴和在职职工享受的各种补贴标准支付给本人。他们的医疗费按国家规定给予报销。

同时,建设征地单位应负责:

(1)为待安置的农转工人员按国有企业缴纳退休统筹基金的比例,以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缴纳退休统筹基金;待安置的农转工人员个人以实际收入为基数按国有企业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2)为待安置的农转工人员,按上年全市企业缴纳待业保险费月人均标准和市政府批准的待安置农转工人数(应附花名册),按季到被征地所在的区、县劳动局待业保险机构缴纳待业保险费。农转工人员落实安置单位后其待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负责缴纳。

四、关于农转工人员办理求职登记问题(一)办理求职登记的人员范围:

凡符合《安置办法》第八条第五款、第七款规定的人员,均可以给予办理求职登记。

(二)办理求职登记的农转工人员需持下列证明:

属自愿自谋职业的人员,需持经过公证机关公证后的本人与有关单位签订的自谋职业协议书和城镇居民户口簿。

(三)上述人员应到本人户口所在街道、乡、镇劳动部门办理求职登记手续,如本人户口所在街道、乡、镇尚未设立劳动部门的,应到所在区、县劳动局指定的地点办理求职登记手续。

五、按照《安置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正在劳动教养或服有期徒刑的人员的安置补助费的收、管、付问题:

(一)按《安置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建设征地单位向区、县劳动局拨付安置补助费时,各区、县劳动局应审核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接收经批准撤销村或队建制农业户口全部转为非农业户口,正在劳动教养或服有期徒刑人员安置补助费名册》(样表附后),按市政府规定的安置补助费标准收取,并将此项费用存入他们的名下。此项安置补助费由区、县劳动局按规定集中管理,切实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如有挪用要分别追究有关人员和领导的责任。

(二)正在劳动教养或服有期徒刑的人员,解除劳动教养或刑满释放后,履行了就业登记手续,并有用工单位招用或从事个体经营的,其安置补助费按下列规定拨付:

1.由用工单位正式招用的,凭招用单位的录用证明,由区、县劳动局将安置补助费通过银行一次全额拨付给招用单位。

2.本人自愿从事个体经营的,凭其个体营业执照,由本人提出申请并在《经批准撤销村或队建制、农业户口全部转为非农业户口,解除劳动教养或刑满释放从事个体经营的人员领取安置补助费申请表》(样表略)上签字,经过公证机关的公证后,支付给本人。

六、农转工安置在乡、镇、村办企业工作的,由乡、镇农工商总公司将企业为个人按国有企业缴纳退休统筹基金的比例,以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缴纳的退休统筹基金和个人以实际收入为基数,按国有企业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上缴其所在区、县退休基金统筹办公室。

安置在乡、镇、村办企业工作的农转工人员的待业保险费,由当地农工商总公司按安置单位和农转工人数(并附农转工人员花名册),分季向企业所在地的区、县劳动局待业保险机构缴纳待业保险费。

第7篇:个体经济性质范文

【关键词】一行三会 金融监管

一、绪论

中国的金融监管体系发展至今,在改革开放以来的无数次改革中,最终形成了现下以中央银行为主、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并行的“一行三会”模式。然而随着市场化程度的加深,资本市场开放程度的加深、经济对外依存度的变化都意味着未来的金融危机对我国的影响只增不减。我国金融行业混业程度逐渐加深,金融监管的不足却体现在监管法制建设、运作体制建设与一行三会协调配合等多个方面。危机后的我国纵使金融改革成绩值得认可,但仍需要一个健全的、协调性更强的金融监管体系。本文以防范未来金融风险、保持金融市场稳定为目标,对英国在次贷危机后的改革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对我国“一行三会”的金融模式的发展路径提出建议。

二、我国现下金融监管体制存在的问题

(一)“一行三会”的形成

我国市场经济的金融监管体系历程分为发展初期、发展中期、稳定发展时期和成熟时期四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1979年到1991年,改革开放后我国一步步恢复和设立了四大国有银行并实现了金融业的对外开放,在此之后中国逐渐形成了以人民银行为核心,专业银行为主体的金融组织体系基本形成。而在1986年,国务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赋予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的职责,主要是为了保证国有银行对政府政策的资金支持。但监管手段的落后与风险防范机制的缺失,一定程度上导致了金融混乱与宏观调控失灵。

第二个阶段是1992年到1997年,证监会、保监会的成立承接了证券和保险行业的监管,随着《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国务院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一系列法规的出台,确定了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的监管地位,最终形成以市场经济为基础的分业监管模式。

第三个阶段是 1999年至2002年,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为我国金融市场造成了巨大的损失,我国不得不推出更加细化高效的监管措施,逐渐形成最基本的监管体系。除了细化人民银行、证监会、保监会分工协作的分业监督体系并通过撤销省级机构以加强人民银行的宏观调控能力外,还通过取缔海南发展银行等一批不良金融机构、剥离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以处理风险暴露问题。

最后的阶段是2003年后金融监管改革成熟时期。2003年4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成立后,人民银行将银行业的金融监管职能转交给银监会,“一行三会”的金融分业监管体系正式形成,其中人民银行负责金融稳定协调机制的规划,与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分工明确。

(二)金融监管体系缺乏分工和协调机制

(1)“三行一会”的内部协调机制。当下我国金融业总体依然是分业经营和监管,这一模式的优势在于专业性和效率性更强。但国有商业银行股改上市后,企业效益在其发展目标中所占的份额越来越大,再加上资金实力充足,便逐渐显示出混业趋势。监管进行时,一行三会各司其职,而对规定中尚未界定的风险类型置若罔闻。再加上四家金融监管部门的目标不能同意,尽管协调机制需求迫切,却没有一个机构能担起全局掌控的大任,比如人民银行和银监会存在监管领域上的重合与目标上的差异,却从未出现过明确的协调机制条文来处理冲突问题。尽管在2003年修订后的《人民银行法》建立了包括一行三会的金融监管联席会议制度,但这一制度只具备协商功能,没有致力于推出过功能性、规范化的文件。

“一行三会”致力于实现各自领域的高强度的细化监管,但我国当下金融行业在产品和服务上的创新发展日新月异,机构合并和业务重组等模式也为金融机构的业务交叉提供更多可能性,分业监管出现了许多金融监管空白。比如依靠网络的电子支付工具至今没有全面的金融法规对其监管。现有的政策政策措施并不能覆盖所有的互联网金融业务,而且缺乏针对性,政策的推出存在滞后性;此外从国外引入的金融产品,如次贷衍生产品,和国内金融创新产品也没有相关法律法规,比如我国国有商业银行持有美国次级抵押债券在次贷危机就让其资产蒙受损失,足见我国的金融监管政策更新跟不上金融发展速度。

(2)“三行一会”与外部金融机构的协调机制。除了内部沟通的欠缺,“三行一会”还存在与监管对象的联系问题。由于属于国家机关,四家机构在权本位思想影响下难以实现监管服务并行的理念,比如银监会有校正金融机构非合规行为和协助金融机构遵守监管要求的职责,但由于缺乏和监管机构的良性互动,在监管进程中信息不对称现象严重,使得监管效率很低。

同时对外资银行在国内分支和母公司的监管、存在问题。金融风险存在关联性,为了有效防范国外金融机构的风险传入对我国经济体系造成的影响,时刻关注这些金融机构状况、加强并拓宽信息沟通的渠道与效率,也是监管部门的职责之一。

(三)金融监管体系缺乏对多元化金融的监管

第8篇:个体经济性质范文

为了贯彻执行市政府的《北京市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雇工劳动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1989年第6号),建立和完善雇工登记管理制度,现将《北京市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雇工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发给你们,请根据本区、县的实际情况,结合实施《北京市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雇工劳动管理暂行办法》,一并贯彻执行。

附:北京市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雇工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雇工登记管理制度,加强雇工管理,根据市政府的《北京市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雇工劳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雇工登记管理,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市劳动局主管全市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雇工登记工作,区、县劳动局主管本区、县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雇工登记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劳动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雇工登记项目的填写、变更以及核发《用工簿》等日常工作。

第四条  雇主雇工,必须持本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营业执照,到其经营场所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劳动行政管理机关,填写雇主登记表(表样附后),申领《用工簿》。

营业执照注明经济性质为家庭经营或合伙经营的个体工商户,以及私营企业中的合伙企业,其家庭经营成员和合伙人分别填写家庭经营成员登记表(表样附后)和合伙人登记表(表样附后)。

受雇职工持《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有关证明,填写受雇职工登记表(表样附后)。

第五条  雇主雇工前,雇佣双方当事人必须签订劳动合同书,雇主按有关规定为受雇职工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六条  根据《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受雇人员办理雇工登记,应当持有相应的求职证明:

(一)本市城镇待业人员持《北京市城镇待业人员求职证》;

(二)本市城镇社会闲散人员、退休人员和农村村民持本人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劳动行政管理机关开据的求职证明;

(三)外省市人员持雇主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区、县劳动局开据的求职证明(样式附后)。

第七条  受雇人员办理雇工登记后,其求职证明由登记机关做如下处理:

(一)本市城镇待业人员的求职证明,由登记机关予以保存,待雇佣关系解除后发还本人;

(二)本市城镇社会闲散人员、退休人员和农村村民的求职证明,由登记机关予以注销;

(三)外省市人员的求职证明,由登记机关返还本区、县劳动局注销。

第八条  区、县劳动局负责调剂本区、县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受雇职工中,本市与外地劳动力的比重。优先推荐本市城镇待业青年和待业职工受雇,本市劳动力资源不能满足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用工需要,可为已在本市公安机关申领在京《暂住证》的外省市人员开据求职证明。对已经受雇,但未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准备到其他企业(户)受雇的外省市人员,区、县劳动局不予开据求职证明。

第九条  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后,受雇职工需要转户受雇的,要持受雇职工登记卡由原登记机关办理迁出手续,迁入地的登记机关办理迁入手续。办理迁入手续时,受雇职工不再向登记机关出示求职证明。受雇职工持受雇职工登记卡办理迁出、迁入手续的间歇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

第十条  雇主申领《用工簿》以后增加或减少受雇职工,雇佣双方当事人持《用工簿》到登记机关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一)增加受雇职工,雇主按本规定第五条,受雇职工按本规定第四条、第六条或第九条的有关规定,办理雇工登记手续;

(二)减少受雇职工,雇佣双方当事人到登记机关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受雇职工除需要转户受雇的以外,其受雇职工登记卡由登记机关予以注销。

第十一条  《用工簿》是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雇主与受雇职工的劳动关系证明,包括雇主登记卡、受雇职工登记卡以及家庭经营成员登记卡和合伙人登记卡。

《用工簿》登记事项变更时,雇佣双方当事人要及时到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二条  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缴销、被收缴或者吊销营业执照,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劳动行政管理机关收缴《用工簿》。

全市每年统一核验《用工簿》(具体时间验簿前通知),雇主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办理验簿手续的,由登记机关收缴《用工簿》。

第十三条  《用工簿》由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雇主保存,不得涂改、转借。如有遗失,要及时向登记机关报失,经核实后可予补发。

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凡有较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雇主都要做到亮簿用工。

第十四条  劳动行政管理机关办理雇工登记手续,按规定向雇主和受雇职工收取如下费用:

(一)区、县劳动局为外省市人员开据求职证明,向求职人员收取求职登记费3元;

(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劳动行政管理机关每办理1人次雇工登记,向雇主收取雇工登记费3元;

(三)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劳动行政管理机关向雇主收取《用工簿》塑料皮(每副)成本费2元;劳动合同书(每本)成本费1元;《用工簿》登记卡(每张)成本费0.50元。

第十五条  本规定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市劳动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1989年5月1日起施行,过去办法有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附表一:雇主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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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  性  |      |婚姻|      |文化|          |

|  |      |      |      |    |      |    |          |

|名|      |  别  |      |状况|      |程度|          |

|-|---|---|---|--|------------|

|原|      |户  口|      |出生|                        |

|身|      |      |      |    |        年    月    日  |

|份|      |类  别|      |日期|                        |

|-----------------------------|

|常住户口所在地|                                          |

|-------|---------------------|

|  现在京住址  |                                          |

|-------|---------------------|

|经营场所所在地|                                          |

|-------|---------------------|

|企业(户)名称|                                          |

|-------|---------------------|

|  从事行业    |                |经济性质|              |

|-------|---------------------|

|申请雇工人数  |        |登记日期|        年    月    日|

|-------|---------------------|

|              |                                          |

|  备      注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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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表二:家庭经营成员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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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性别|        |婚姻状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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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程度|            |户口类别|        |原身份|      |

|-----------------------------|

|与雇主亲属关系|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

|常住户口所在地|                                          |

|-------|---------------------|

|  现在京住址  |                                          |

|-------|---------------------|

|经营场所所在地|                                          |

|-------|---------------------|

|企业(户)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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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日期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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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9篇:个体经济性质范文

【摘要】在当前中国经济 “新常态”下,以往需求侧的三驾马车难再发力。经济依然要增长、收入要提高、劳动力要就业,还需要从供给侧来想办法。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在15年末提出,旨在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实现要素最优配置,提升经济的数量特别是质量增长。本文并非来定义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是什么”,或是论证“为什么”要进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而是想通过分析山东省家电制造业的现状,探讨制造企业借助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春风如何提升自身创新能力,才能创造更高效的供给,创造新需求。毕竟经济增长到底看GDP,而最终GDP又是靠企业实打实一块钱一块钱做出来的,顶层的体制、机制设计再完美,要落实到前线的企业创收头上来才算有效果。

【关键词】改革背景 企业创新 能力提升

一、我省家电制造业的发展现状

截至到2015年,全省家电行业共280 余家规模以上企业,包括海尔、海信、澳柯玛、小鸭、皇明等国内外著名品牌,其中世界名牌1个(海尔,其中海尔空调、海尔冷柜、海尔电热水器入选世界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20个。制冷电器、空调器、清洁电器、厨房电器、电暖器具、整容保健电器、声像电器等8大类30多个品种门类齐全。自海2012年到2015年,280余家规模以上企业累计实现主营业务收入从2131.4亿元增加到2642.01亿元,年均增长7.42% ;利润总额由125 亿元增加到174.69 亿元,年均增长11.80% ;利税总额由199.5 亿元增加到260.13 亿元,年均增长9.25%。在家电行业“十二五”末,全省家电行业规模以上企业累计实现主营业务收入居广东、安徽、江苏之后,位列全国第四位。相比较于“十一五”期间主营业务收入、利润、利税额的动辄几倍增长,进入新常态之后,我省家电行业在“十二五”期间的发展速度明显放缓。

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呼唤企业创新

长期来看,经济增长是继续下行直到真正见底、在底部平稳住、或是起底回升,都是有可能的。在经济增长换挡期、结构调整振动期、前期刺激政策消化期的“三期叠加”的现状下,未来宏观经济大方向怎么走,政府顶层的体制机制设计是指挥棒,归根结底还是要落实到每个微观企业的创新能力提升上。

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企业创新能力的提升提供了有利的政策环境,这体现在政府的有效制度供给上:政府在行政干预、行政审批上多做“减法”,“砍掉大包大揽的手”;同时在有效服务上多做“加法”,找准改革的发力点和突破口进行“精准抉贫”。

三、家电企业创新能力提升探讨――以海尔空调为例

企业创新能力如何提升,这是个大命题。毕竟不同企业的规模、所处行业、宏观经济环境等不同,其适合走的创新路子必然不尽相同。前文所述,企业“要创新”是共识,但“怎么创新”各家有各家的门道。本文仅以海尔空调为例,探讨其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背景下的创新能力提升的可行可试策略,以期为我省家电制造行业的转型升级提供一点思路。

本文论点是 “创新力”,而非 “竞争力”,原因在于企业创新能力提升将刺激更多的市场需求,是企业间的“正和博弈”;而企业竞争能力提升往往是企业间你增我减的“零和博弈”。在国际市场上强调企业竞争能力提升,争取更大市场份额无可厚非,而在国内市场上强调企业的创新能力似乎更具意义。讨论企业创新,不可回避的一个问题,什么是创新?定期推出新产品、采取新技术固然是创新,除此之外,组织创新、驱动机制创新、渠道创新、互联互通等都应视为创新的形式。

海尔是世界第一白色家电制造商、中国最具价值品牌。海尔家电,走过80年张瑞敏挥铁锤,砸冰箱名牌战略阶段、90年代的多元化战略阶段、1998年到2012年面向国际市场的国际化战略和全球化战略,自2012年后正式进入旨在建立互创共赢生态圈的网络化战略。

海尔空调隶属于海尔集团,1985年成立至今成绩斐然,已成为中国空调行业的引领者。2013年6月,世界影响力组织(WIO)的全球家电市场调查研究指数,海尔空调入选世界名牌产品,这是国内空调市场上唯一的世界名牌产品。往昔辉煌历史不再赘述,根据国家信息中心在2015空调行业高峰论坛上的数据显示,2015冷年空调市场销售量同比下滑5.4%,而销售额同比下滑10.50%。2016冷年空调行业销售量和销售额双双增长,面对喜人成绩的同时企业也深知,真正拉动2016冷年空调市场火爆的是“烧烤模式”的气候因素。 过去的库存积压、内外需市场乏力等问题依然存在,空调市场仍未实现真正的触底反弹。

面对诸多问题,空调企业们尝试过不同的解决方案,例如2015冷年的价格战,但低价终究未给疲软的空调市场需求注入多少催化剂。占空调销售额大成的中高端空调消费者需要的不仅仅是一台低价空调,而是一台用得住、功能完善、性价比合理的健康空调,他们更期待看到空调制造企业的“新意”。举个例子,每年九月新品iPhone,果粉们总能发现新产品的许多创新和改进,而每一处细微的创新和改进,都是苹果在综合分析用户对原有产品反馈的基础上所进行的设计。类似地,空调制造企业在转型升级过程中所进行的产销模式转变、服务探索等要以用户为导向,实现消费升级。

(一)精准定位,有所为有所不为

空调行业传统卖点如“无氟”“变频”“除甲醛”等,各企业已经基本实现同质化,难再有新意。伴随智能家居近两年的火热,空调作为最重要的白色家电之一也正在走向智能化。传统空调的用户痛点比如不能远程操控空调、离家时总是忘记关闭空调、空调遥控器总是找不到等,智能空调能够实实在在解决这些痛点,2015年来,海尔、海信、格力等空调品牌先后在智能化领域做出探索。海尔空调作为海尔家电的一部分,其智能化战略服从服务于集团整体智能家居战略布局。

智能家居经历了萌芽期、开创期、徘徊期,目前处于融合演变期,各家企业都在进行不断尝试和经验积累,为即将到来的爆发期做准备。对目前国内在做智能家居的企业进行分类,不难发现大致可以分为三类:只做联接、只做家电、联接与家电兼而有之。前者如华为,只做“管道”和“联接”,只聚焦在自己擅长的领域,邀合作伙伴共同打造开放的云生态,所以“联接”的华为有更多的合作伙伴;中者如格力,专注于保持一贯高品质,但是由于产品结构较为单一,难以打造自己封闭的智能家居生态圈,故也适时地与阿里智能等合作,如今年推出的大数据反向定制的智能空调;后者如海尔,继续做好硬件家电的同时,也通过与伙伴合作打造共赢的平台,形成开放的生态圈。

(二)跨界合作,互联互通

拥有惊人手机用户数量的移动终端巨头苹果于2014年推出智能家居平台HomeKit,在该协议下消费者可以通过苹果手机等移动终端控制家中灯光、门锁、摄像头、插座开关等智能设备。海尔抓住时机,成为首家进入该平台的空调企业。两巨头的跨界合作实现的互联互通的结果都是两家愿意看到的:对于苹果来讲,经过30余的发展,海尔已成为中国空调市场的引领者, 此次俩家合作苹果将获得海尔数量巨大的忠实用户群;同时对于海尔来讲,接入HomeKit意味着与数以亿计的“果粉”更进一步,苹果手机与海尔智能家电的兼容对接,让“果粉”更便捷地使用海尔智能家电,提升用户体验。类似跨界合作还有美的空调与小米智能家居合作开发的“i青春”智能空调等。

(三)市场拓展创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