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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技体育的目的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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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技体育的目的

第1篇:竞技体育的目的范文

【论文摘 要】 本文针对运城学院在竞技体育优势项目上存在的性别差异大,项目发展不平衡;优势项目不明显,潜在优势项目开发不足;后备人才短缺,缺乏有效培养机制等问题,提出了改进措施。要加强对传统项目的投入与潜在的优势项目开发;加强后备人才的培养力度;注重训练方法和手段的改进,注重重点项目的突破。

随着2008年北京奥运会的落幕,竞技体育的重要性日益凸显,竞技体育的国际规模也日益扩大。高校是培养竞技体育人才的重要途径,担负着为国家培养后继人才的职责。但就目前来看,我国各高校竞技体育的发展水平不同,各竞技体育项目发展不平衡。运城学院作为一所地方院校,其体育代表队参加了历届山西省大学生田径运动会,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目前运城学院与其相关院校的竞技体育的理论研究还属空白,因此,我们对运城学院田径代表队历年的比赛成绩做了统计和整理,力求找出目前运城学院田径运动与相关院校的差距和存在问题,以期为运城学院今后竞技体育的发展提供一定的理论依据和发展方向。

一、运城学院与山西省高校竞技体育优劣势项目的比较分析

1、山西省大学生田径运动会第13-16届奖牌分布统计结果

一个学校的竞技体育实力往往是通过大赛表现出来的。因此,我们统计了第13-16届山西省大学生运动会各学校获得奖牌情况,依据运城学院参加的组别的总分来分析确定山西省大学生运动会前12强的学校。运城学院以专科身份参加专科组比赛时,有4个优势项目,并且位于众多专科院校的前2名。当运城学院以本科院校组和体育院系组参加比赛时,其优势大大减少,运城学院仅有女子短跑,接力跑项目还处于优势地位。本科组和体育院系组一直以来都是竞技实力较强的组别。山西大学、山西师范大学有四个优势项目,而山西大学在第16届运动会中几乎包揽了所有项目的金牌。所以运城学院在碰到这些竞技实力较强的学校时,其优势项目就要拿来和这些较大学校的优势项目来分享。运城学院就显得没有优势了,形势显得严峻。我们必须紧紧抓住这几个项目,同时在其他项目上争取有所突破。

2、运城学院在第13-16届山西省大学生田径运动会中的奖牌统计

根据文献资料,我们统计了运城学院在第13届-16届山西省大学生运动会上各运动项目所获得的奖牌数量。运城学院在参加专科组比赛的前2届运动会中,比赛成绩突出,在所有参加专科组的学校中,运城学院位于前3强的地位。在15届、16届运动会中,运城学院分别以本科组,体育院系组参加比赛。在这两个组别中,分别有山西大学、山西师范大学等竞技实力较强的学校参加比赛。也正因为此,运城学院在这2届运动会中没有获得较多的奖牌。在第16届运动会中有较大的突破,在女子短跑和接力项目中均有奖牌收入。

3、第13届-16届山西省大学生田径运动前3名学校获金牌项目统计与分析(以运城学院参加的组别统计)

在山西省大学生田径运动会中,运城学院参加的组别都不是相同的。在前2届运动会中是以乙组身份参赛。在乙组比赛中,参赛的学校都是各专科学校、晋东南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晋中高等专科学校,吕梁高等专科学校这三所学校是获得金牌数目较多的学校。在第13届运动会中晋东南师范高等专科学校获得金牌的项目不多,在第14届运动会中晋东南师范学校几乎包揽了所参加比赛项目的全部金牌,在其短跑、中长跑、跨栏等优势项目中更是包揽了男女所有的金牌,并在跳跃项目中有所突破。运城学院在前2届运动会中也有金牌收入,但只是少数项目;在第13届运动会上运城学院的优势项目均能保持有金牌获得,但在第14届运动会中,仅有中长跑和投掷项目有金牌获得。第15届、16届运动会运城学院分别以本科院校组和体育院系组参加比赛,由于在这两个组别中有竞技水平较高的学校参加,因此运城学院在这2届运动会的田径成绩受到一些影响。山西大学在第15届运动会中只有四个项目获得金牌,在第16届运动会中几乎包揽了所有项目的金牌,并有多数项目打破赛会记录,在其短跑、中长跑等优势项目的比赛中几乎包揽了男女所有金牌,而在其劣势项目中也有所突破。运城学院从第15届运动会开始,就和这些竞技实力较强的学校参加比赛,第15届运动会中运城学院只获得女子跨栏的铜牌,进入前8名的项目也不多,正因为这样,运城学院的优势项目受到了影响。运城学院在第16届运动会中,获得了女子100米一银、一铜的成绩,并在女子4×400米的接力中获得铜牌的成绩,并在多数项目中进入前八名。在这届运动会中,运城学院不仅巩固了其短跑、接力等优势项目,而且在跳高、跨栏等个别项目中有所突破。在跳高、三级跳远、跨栏这些项目中均进入前8名。运城学院男子团队因为许多原因在这2届运动会中没有获得奖牌,但其竞技实力是不容忽视的。

二、结论与建议

随着田径运动的不断发展,山西省各高校的实力格局有了新的变化。运城学院在近几年山西省大学生田径运动会比赛中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仍然存在以下问题:

1、成绩有所提高,但性别差异大,项目发展不平衡

运城学院女子运动员的竞技水平紧追山西大学、山西师范大学、太原理工大学等高校,在短跑、投掷、中长跑项目中有很大的进步,并获取了优异的成绩。但运城学院女强男弱的局面并没有改善,男子运动员的竞技实力在近2届的运动会中虽然有所提高,但与山西大学等竞技实力强的学校相比,还有一定的差距,男子个别项目还有待提高。

2、优势项目不明显,潜在优势项目开发不足

运城学院虽有女子短跑、男女团队接力跑等优势项目,但其优势却不强,在碰到山西大学、山西师范大学等竞技实力较强的学校时,其优势就会大大减弱。在跳跃、跨栏等潜在的优势项目中,其发掘力度太浅,后备的优秀人员尚不充足,竞技水平不高。

3、后备人才短缺,缺乏有效培养机制

运城学院作为一所高校,每年都会面临新老学生的交替问题。对于运城学院田径运动来说,这种交替有时是致命的。面临每2年举行一届的山西省大学生运动会,运城学院需要足够的优秀后备人才。但从目前的状况来看,运城学院的田径后备人才短缺,个别运动项目缺乏优秀的田径人才。运城学院应采取有效的措施,建立后备人才培养机制,挖掘有潜力的田径运动员,着重培养,只有这样才能保持运城学院田径运动的可持续发展。

因此,运城学院要提高体育优劣势项目,首先要加强对传统项目的投入与潜在的优势项目开发,充分实现优势项目的可持续发展。其次,加强后备人才的培养力度;第三,注重训练方法和手段的改进,在全面提高田径运动整体水平的基础上,注重几个重点项目的突破。

参考文献

[1] 龚波,何志林.我国高校竞技体育项目布局现状及优化策略[J].上海体育学院学报,2009.

[2] 李国忠,张雷.云南高校竞技体育的发展[J].体育文化导刊,2009.

第2篇:竞技体育的目的范文

中图分类号:G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引言

竞技运动是体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以体育竞赛为主要特征,以创造优异运动成绩,目标是夺取比赛胜利。将竞技体育加以改造,应用到警察教育体系中中来,为警察教育学科提供了新的思路,能全面增强体质和技能,提高警察的战斗力服务,增强警察队伍建设,促进公安干警更好的为人民服务。

1竞技运动与警察运动的区别

1.1竞技运动

竞技运动指以创造优异运动成绩为主要目标的而进行的训练和竞赛,最大限度地激发个人和集体在体力、智力和运动能力等方面的潜力。竞技运动是具有竞赛特点和较高技术要求的运动项目的通称。虽然随着科技的发展,有人也将竞技运动又分为体育竞技和电子竞技。但在常用语言中竞技运动特指竞技体育,是体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以体育竞赛为主要特征,以创造优异运动成绩,夺取比赛优胜为主要目标的社会体育活动。目前全世界通行的竞技运动项目有田径、体操、球类、游泳等数十项,各国还有自己的特殊项目,如中国的武术。

1.2警察体育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深入发展,警察执法的危险性和战斗性逐渐显现,警察在执法过程中因各种原因尤其是警体专业技能的不过硬所导致的伤亡逐年增加,引起公安部领导和从事公安教育的学者对公安教育训练内容和体系的反思。以公安教育训练的内容和体系应适当公安执法的现实需要为主的各种研究和改革随之展开。警察体育是在军事体育的孕育中,随着公安教育事业的快速发展、警察队伍的不断扩大、公安教育训练工作的不断加强及人民警察在长期执法实践中逐步发展形成的。

1.3竞技运动与警察运动的区别

竞技和警察体育都是以身体运动为基本手段,但它们侧重方向却不一样,各自的主要手段同作为身体运动的下位概念,体现了人类对身体运动不同价值的追求。竞技运动是在竞技过程中作为竞技手段使用的身体运动项目的总称。它分为技艺性竞技和体能性竞技。前者是运动员专门从事的以完善和提高运动技术为本质的高级竞技运动,它的直接目的是竞技本身,所以又可以称为目的性竞技运动;警察体育性竞技运动是警察业余参加的以增进健康和增强体能,为本质的普通竞技运动,是警察锻炼身体的手段之一,又可以叫做手段性竞技运动。而警察体育运动是身体教育中作为完善身体所用的身体运动,是用于提高警察体质的那些竞技、体操、游戏、武术、舞蹈等的总称。我们只有明确竞技运动和警察体育运动及其各自手段的实质,才能更好地运用警察体育运动来完善警察身体,而不是用来进行运动技术训练。

2竞技运动警察体育手段化的必要性

竞技运动技术的高难度与警察的学习和掌握之间的矛盾需要解决。竞技运动的迅速发展,使高、新、难的技术运用越来越成 为新的标准,影响着警察的日常身体锻炼观念,很多警察认为自 己锻炼身体也应该采用这个标准,但事实却相反,大多数警察无论从主观还是能力上都是不可能也不需要学习和掌握。 竞技运动规则的复杂性与警察体育规则简单性、实用性、 实战性的差距越来越大。竞技运动的产生往往是源于民众,在技术上由简到繁,在竞赛指导思想上主张“更快、更高、更强”, 向自我的极限挑战。而警察体育不用有那么多条条框框,同时性别区分在日常的警察身体锻炼中也不必要求得很严格。竞技场地和器材的标准化与警察能力之间的差距。大多数的单位在规划运动场地时往往基本以竞技运动项目的标准进行建设,尤其是在器材的配置上采用“标准化”。也许他们的初衷是好的,但却忽略了过于标准的场地器材对警察从事警察体育运 动产生的障碍作用,有些人虽对某些项目感兴趣,但却凶为能力不够而无法在标准器材上活动而被迫放弃。这就需要把竞技运动警察体育手段化,进而更好地指导警察大练兵,使多数警察直接参与警察体育,由此改变警察对“精英体育”的认识。

3竞技运动警察体育手段化的方法和途径

竞技运动警察体育手段化的改造过程主要是从内容、结构、方法、组织形式和场地器材等方面着手,对竞技运动进行改造,应用到警察体育领域。首先要紧紧围绕警察体育手段的实效性、实战性、主体性、基础性、终身性等特点,以及对身体锻炼效应的要求,从体质健康学、运动学、社会学、心理学、教育学等视角对竞技运动项目进行警察体育手段的挖掘和建设。

对一些技术复杂、难度较高的竞技运动项目进行改造,使其简化、娱乐化、生活化等。可以把不同的运动项目进行综合,或将一个项目中的不同练习方法经过变形、创新,演变成新的警察体育运动的手段。或者是把非常复杂的正规的竞技运动项目的动作、战术、规则等进行拆分,借鉴其中适合警察体育运动的部分,作为警察体育手段。如在警队开展半程马拉松、三人制篮球、五人制足球、健美操等运动,来提高警察的组织协调性。其次要全面总结竞技运动训练的内容、方法、手段,并进行有效的筛选与转化,以完善警察体育的手段。同时,在改造过程中要充分考虑到警察体育主体的特点,这里的竞技要遵循教育标准而不是职业竞技标准。

4竞技运动警察体育手段化的应用

竞技运动警察体育手段化的应用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考虑教育因素, 看其是否符合培养公安干警全面发展的需要,包括发展公安干警非智力心里品质和行思想品德教育的因素。( 2) 从人民警察的实际情况出发, 看是否有利于增强公安的的体能素质。身体锻炼应该是以增强体质,、提高身体健康水平为目标的,它是从许多竞技运动和群众运动文化中提炼构成的增强体质的手段。用竞技运动作为体育手段来实现增强警察体质的目的,使得竞技在这里处于从属地位。( 3) 所追求的不再是高难度技巧和运动成绩, 也不必把竞技运动中出现的新动作、新姿势应用到警察体育中来。而是用竞技的方法、原理去追求锻炼效果,把学技术和锻炼身体过程结合起来。 ( 4) 注意锻炼身体的实效性, 看是否在负荷价值阈的范围内。(负荷价值阈指的是为了增强体质所用的锻炼身体运动负荷价值阈,不同于运动量的指标) ,应在有利于公安干警完善身体和增强体质的前提下,简化竞技技巧,使得绝大多数警察经过努力能够掌握的基本技术。(5) 注意身体的全面发展。有些竞技运动经过加工改造后,也许只能解决身体发展的某一方面的问题,有一定的局限性, 因此,应搭配一些身体素质练习,以促进警察队伍全面发展,发挥更大的优势。

5结语

目前我国公安院校警察体育教育还不可能从“强制性”体育模式完全摆脱出来,但合理地借鉴、汲取、采用一些寓教于乐的竞技运动的内容,启发思维、创造情趣,挖掘潜力、寻求成效,将会对丰富警察体育活动,调动自我健身锻炼热情和养成健康习惯等起到促进作用。竞技运动警察体育手段化存在着必然性和可行性。所以,竞技运动警察体育手段化对完善警察身体、提高警察队伍的战斗力有很大的裨益。

6参考文献

第3篇:竞技体育的目的范文

关键词:竞技体育;暴力;刑法

当今体育赛场上竞争日益激烈,在万众瞩目下一场大型体育赛事的意义,已经超出了比赛原有的范畴,给观众带来了更激烈精彩的比赛的同时也伴随着体育暴力问题的日渐增多,这些在赛场外足以构成故意伤害罪的行为在运动场上却逃过了法律的制裁,伤害的实施者大多只遭到了职业联盟内部的处罚(禁赛,罚款等),而受害者缺往往因为伤病而遗憾终生。这也引起体育学,法学界的学者展开了对刑法是否应该介入体育竞技暴力的讨论。支持者认为竞技体育领域不应该出现法律的真空,用刑法规制体育竞技暴力将表达法律不允许非必要的体育暴力行为的出现这一观念。反对者则认为竞技体育有其特殊性,身体的对抗性是许多运动项目的魅力所在,刑法的规制将限制运动员在赛场的拼搏精神,降低体育运动的对抗性,阻碍体育事业的发展,对于体育暴力行为的规制各运动联盟内部管理就可以做到。

学界就此问题的讨论大多处于理论阶段,对于体育竞技暴力司法实践方面的研究较为缺少,究其原因,第一是因为相关的案例较少,体育领域的竞技暴力大多采用联盟自治的方式加以规范。第二是因为各国对于体育竞技项目的伦理观念和社会需求不同,如美国的UFC自由搏击,美式橄榄球,冰球等项目,从项目的特性和规则来看产生的暴力伤害几率都相对较高,很多国家却没有发展此类项目。本文结合相关理论、国外相关案例及刑法规制体育暴力的实际操作问题进行分析,认为刑法对于体育竞技暴力需要有一种威慑力的存在,但不能过度干涉,对于体育竞技暴力的规制还需要以联盟自治为主,这是各国竞技体育良性发展的一种趋势。

一、体育竞技暴力概况

对竞技体育领域中体育竞技暴力刑法规制的研究,需要结合刑法理论与竞技体育的特殊性,才能抓住问题的关键,有的放矢。竞技体育是以体育竞赛为主要特征,以创造优异运动成绩,夺取比赛优胜为主要目标的社会体育活动。竞技体育参与者为了战胜对手,取得优异运动成绩,最大限度地发挥和提高个人、集体在体格、体能、心理及运动能力等方面的潜力所进行的科学的、系统的训练和竞赛的过程使得竞技体育具有以下特征:(1)激烈的对抗性和竞赛性;(2)充分的发挥和调动运动员的体能,智能,心理,技能和战术水平(3)按照统一的规则进行竞赛,具有国际性,成绩具有公认性;(4)观赏性和娱乐性;社会的不断发展使得竞技体育发展越来越成熟,各种运动项目也是自古流传至今,更有各名族的传统项目,比如中华武术,日本相扑等等,而随着各种运动的不断普及,喜爱和观看竞技运动的人也逐渐增多,让不同的运动都能长盛不衰,呈现百花齐放的局面。(5)教育性;体育竞赛中运动员挑战身体极限的拼搏精神,竞技比赛中渲染的民族自豪感,以及对青少年兴趣爱好、价值取向都具有一定的教育意义。(6)商业性;社会的发展使得受到广泛关注的以竞技体育为主体的各种体育运动项目,采取商业化的运作手段,获得利益的最大化,并成为推动竞技体育发展的杠杆。这种竞技体育的商业化运作以体育竞技本身所具有的娱乐性所带来的享受、竞技性所带来的刺激为主要产品,以平衡各方面利益达到互利互惠为目的的运作模式使得竞技体育具有商业性特点。

对于体育竞技暴力行为的概念,法学界和体育学界都从各自的角度进行了界定,但还没有形成统一的认识。曲伶俐等从刑法学的角度认为竞技体育暴力行为是达到了犯罪程度,需要刑法予以规制的,指在正当的对抗性体育比赛中,在比赛时间、比赛场地,参赛的一方运动员以比赛为目的,故意犯规超过必要限度,故意造成另一方参赛运动员重伤或者死亡的攻击[1]。张金成等从体育学的角度认为球员或球迷侵犯他人人身,财产,情感等方面的非理智行为, 甚至对体育运动观念曲解和误导以及任何收买、侵犯、偏离和歪曲的东西都应称为暴力[2]。曲伶俐等从社会调查入手,从社会学角度认为 体育暴力不是单纯的法律问题,也不是正当的业务行为,绝大多数体育暴力行为属于不道德行为和违法行为,严重者属于犯罪行为[3]。阎小良等从体育学和法学的角度认为体育暴力指在体育活动中,竞技人员与竞技人员之间、竞技人员与非竞技人员之间和单纯的非竞技人员之间所发生的暴力行为竞技人员与竞技人员之间的暴力行为,一般由有关的体育社会团体加以处罚;而竞技人员与非竞技人员之间和单纯的非竞技人员之间所发生的暴力行为,则应当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其中竞技人员对非竞技人员进行的暴力行为,应当实行“双罚制”,既要由体育社会团体对其进行处罚,也要求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而依据行为情节的严重程度,可将球场暴力行为分为三类: (1)违反道德规范的暴力行为;(2)一般违法暴力行为;(3)体育暴力犯罪行为[4];谭红春从文化人类学的角度认为暴力一方面对社会秩序起到破坏作用,另一方面恰恰也是另一种新的社会平衡和友好的媒介,体育暴力是暴力的多种样态之一,是暴力在体育运动的中的体现,在这样的语境和意义下,他认为“体育暴力”既表现出暴力的一面,又表现出舒缓暴力、符号转换的功能。[5]

通过上述分析,学者们从不同的角度,不同的研究目的对体育暴力的概念做了不同的界定,本文的研究目的是要规制竞技体育领域内的暴力问题,认为体育暴力可以分为观众暴力和竞技暴力,因此对体育竞技暴力概念的理解是相对观众暴力而言的。体育暴力发生的主体都有两类人员,第一为非竞技人员,如观众,赛场工作人员,志愿者等等。此类人员发生暴力事件,完全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公共治安管理条例》、《体育法》等国家相关法律进行规制,情节严重者司法机关有权追究其刑事责任。这类人员所遵循的道德标准和社会秩序与公共大众保持一致。第二类体育暴力的主体为体育竞技人员,如运动员,裁判员,教练员等等,其中又分为竞技人员与竞技人员之间的暴力,竞技人员与非竞技人员的混合暴力两种。竞技人员最大的特征是体育竞技比赛的直接参与者,他的行为都是围绕竞技比赛进行,并受到体育行业内部管理自治的影响,如中国足协拥有对其协会内部人员处罚和管理的权利。那么对于竞技人员暴力的规制必须考虑竞技体育的特殊性,行业内部管理规范,竞技比赛规则,社会舆论导向以及法律保障等诸多手段对其进行综合的管理与规制。

因此本文所涉及的体育竞技暴力行为是指体育竞技参与者,由于体育竞赛诱发的,具有明显违背体育规范的身体攻击行为。主要表现为运动员的竞技伤害行为,运动场斗殴等等。按照暴力主体分可以分为竞技人员暴力和竞技人员与非竞技人员暴力;按照暴力行为情节的严重性分为规则内的暴力,一般违规的暴力,体育暴力犯罪;按照对竞赛规制遵守程度可以分为规则允许的暴力行为,过失犯规的暴力行为,故意犯规的暴力行为,恶意犯规的暴力行为,赛场斗殴暴力行为;按照暴力行为发生的时空特点可以分为竞赛时的暴力行为和竞赛外的暴力行为;按照竞赛的性质可以把体育竞技暴力分为职业比赛竞技暴力和业余比赛竞技暴力。对体育竞技暴力的分类有助于我们对体育竞技暴力行为性质的认识,区别对待不同类型的体育竞技暴力行为。

正常的体育竞技行为,产生一定的身体伤害是允许的,这是由体育竞技的特性所决定。从运动伦理学的角度讲,是一种有限伤害,是合理的[6]。而以体育竞技为名,伤害对手为目的的行为是绝对不允许的,是受到法律所制裁的行为。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如何判断运动员的行为目的非常模糊,在激烈的对抗和竞争中,运动员的行为不能以常人来思考。而对于这种行为在许多项目的规则中,就有避免伤害发生的作用,如拳击比赛中,禁止击打后脑和腰部以下。篮球比赛中带球撞人,阻挡,恶意犯规两罚一掷的惩罚等等。规则的改进也有效的避免了伤害事故的发生。在竞技中理应接受这些规则的限制,但很多情况下,为了达到战术目的,或者运动员私人的仇恨,不以比赛为目的,伤害对方的行为必须强烈禁止,否则竞技体育的良性发展将会被打破。在 2008 年奥运会足球比赛中,中国对比利时,中国运动员谭望嵩为争球而使用粗暴的动作将比利时球员波科尼奥利踢成重伤,以致这名球员失去生育能力,比利时足协随后向比利时法院以故意伤害罪谭望嵩。但要证明谭当时的动作是要伤人而不是正常的踢球却非常困难,因为在高速奔跑中,在亢奋精神的支配下,运动员的动作瞬息万变,轻重缓急不易控制,依据竞技规则去判断是否违规容易,但要从刑法的角度认定谭在主观上具有伤人的故意则太难。

二、英美国家对体育竞技暴力的司法实践

对体育竞技暴力的研究,通过查阅国外期刊常见于一定数量的判例。但各判例由于时期的不同,社会环境、理论理解的不同做出的最后裁决也不尽相同。以下是两个英国的典型判例。

案例一:McCartan案

2003年5月,盖尔足球联赛Westmeath州对Down州的比赛中,James McCartan代表Down州前锋,当时他的对手是Westmeath州队的Kenneth Larkin。双方身体接触激烈,案子的关键在于双方当时的竞争性。Westmeath队的观点是:运动员在争抢之后,Down队员转回又扔出了一拳。McCartan申称他不知道是什么引起的伤害,但是猜测可能是当他要摆脱Larkin的盯防的时候偶然地肘击导致。在此需要注明的是,虽然盖尔足球是允许身体接触的运动,其中的处理规则较难把握。防守者(就像Larkin)经常使用推,拉或者其他阻碍对手的形式,而裁判在竞争激烈比赛中对这种无意识的的粗鲁的行为的判罚也较为难发现。William法官早期慎重的考虑了比赛的竞争性以及当事人当时的行为动机和目的。之后又对英国爱尔兰运动委员会一系列伤害事件做了调查,列了2004年GAA发生的一些了暴力事件,包括下巴损伤,面颊击打,攻击裁判及官员以及U18足球比赛中的群殴。在U18爱尔兰足球冠军竞标赛Counties Laois和Cork的比赛中群殴发生后,GAA为此发表的公开的道歉信。当球迷,教练,裁判,运动员之间的争斗发生后,许多人已经接受了这种伤害。GAA主席要求整改联盟内部纪律体系。

在此案中GAA的内部纪律机制,比赛管理委员会和上诉管理委员会进行了长期的调查,但仍无结果,这也导致了此案件最终进入了法律程序。M法官对GAA(实际上是对爱尔兰运动委员会)提出两个重要的问题。第一,内部组织纪律的腐败已经很长时间。第二,GAA现在的纪律体系已经破败需要大整修。最后M法官强调说盖尔足球是一项激烈身体对抗的运动项目,在此运动中许多意外伤害难以预计,尽管LARKIN在紧密防守对被告是一个强烈的刺激,但是“伤害某人没有法律的正当认可就是犯罪,不论伤害发生在大街上,家里还是足球场上及其他一切地方” 2004年11月1日,都柏林地区法院,James McCartan以违反人身法案(1997)被定罪。William法官推迟宣判,观察被告在赔偿原告伤势恢复过程中的态度。2004年11月22日,McCartan通过慈善捐款的到免罚[7]。此案受到广泛的媒体关注,成为此类案件的典型案例。

案例二:马蒂案

1992 年,英国发生了一起橄榄球案例:诺丁汉队与伦敦队进行的比赛中,诺丁汉队球员马蒂与伦敦队球员瑞斯发生了纠缠,致使马蒂受到了较重的伤害:颌骨骨折,并被打掉两颗牙。在向法庭提供证据时,马蒂详细地描述了整个事件,试图证明瑞斯的合理性,并讲道:“我无法忍受在一项如此钟爱的运动中看到出现这种程度的暴力行为”。瑞斯则辩解说是马蒂一直在对自己犯规,打马蒂只是为了引起裁判的注意,以阻止这种非法的干扰,而没有伤害马蒂的意图。最后皇室陪审团裁决瑞斯无罪。在其后来的辩护词中,说道“如果运动道德的重要元素之一竞赛精神和裁判的权威都要诉诸于类似的诉讼程序来决定,而且这种决定成为体育活动的控制性因素的话,那将是十分不幸的”。此判例被作为体育竞技伤害豁免于司法裁决的经典案例。

两个案例截然不同的最终裁决,但是可以反映一个问题,体育竞技伤害案件国外并不支持进行刑事诉讼,而是首先由联盟自制进行调查和裁决,但是当联盟已经无力处理,此类问题以严重影响体育竞赛秩序时,司法机关适时介入进行裁决,但司法的介入难度较大,耗费的资源较多,如McCartan案中历时17个月。对于竞技伤害责任的承担上,从国外法律来看,此类案件即使宣判也会从轻处理,并且由于其责任认定难,支持通过司法判决的案例占少数。

三、体育竞技暴力刑法介入的理论基础

(一)体育竞技暴力罪与非罪的辨析

犯罪的定义按其是否表明犯罪的实质内容可以分为形式定义,实质定义和形式与实质相结合定义三类。形式定义强调其法益侵害性,认为犯罪仅仅是以刑事法律加以禁止或者刑罚予以制裁的行为,但未能揭示出犯罪的实质即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犯罪的实质定义注重犯罪的本质,从犯罪危害社会生存这一本质出发,认为犯罪侵犯了统治者的根本利益是一种的行为,但忽视了犯罪这一社会现象的认定标准是刑法,容易不收现行法律限制而扩大犯罪范围,对法治的实施在实践上有潜在的危险。我国《刑法》第13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老同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这表明,我国刑罚中的犯罪,是一种危害社会已经达到触犯刑罚的程度,并且是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是犯罪形式定义与实质定义的相统一。我国刑法揭示了犯罪的本质特征,其中三特征说是普遍所接受的学说,认为犯罪具有三个基本特征: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刑罚当罚性。其中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首要特征也是本质特征,在犯罪认定和量刑中具有重要意义,是犯罪成立的基础,是确定不同刑事责任的根据。刑事违法性和刑罚当罚性特征都是从这一本质特征中派生而来的。判断体育竞技暴力是否犯罪而是否应当受到国家强制力的制约首先判断是否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而暴力从文化人类学的角度来说,是人类社会的一种特殊原型文化表述,是维持人类社会的集体记忆、社会秩序和潜意识心理平衡的重要的社会实践,“体育暴力”是这种文化的一种延伸和补充,在社会冲突中起着缓冲和平衡的作用,为人类心理能量的释放提供了一个有效的平台,具有很强的实践性和象征意义。从这个角度来说正当的体育竞技暴力没有社会危害性。而从竞技的暴力,赛场的恶意犯规,至对手产生难以忍受的身体伤害,通过竞技体育的教育功能影响人类的行为,从这一角度来说又具有社会危害性。因此社会危害性这一标准界定较为模糊在实践中操作中难以把握。

(二)刑法介入体育竞技暴力的原则

1 以促进竞技体育健康有序发展为原则

刑法介入体育竞技领域时必须以促进竞技体育健康有序发展为原则。因此刑法对体育竞技领域的规制必须有度,规制不能过松,把违规行为全部交给行规处理,让竞技体育成为犯罪的合法手段,这样势必造成竞技体育领域暴力不断,血案频出。也不能过严,让刑法渗透进竞技体育的方方面面,影响体育的激烈竞争性,运动员在参场畏手畏脚。竞技体育领域还是需要本身的管理制度,竞赛规则去规制,只有当行业能不无法解决时才能求助于刑事司法。

2 刑法的谦抑性原则

所谓刑法谦抑,是指刑法应当作为社会抗制违法行为的最后一道防线,能够用其他法律手段调整的违法行为尽量不用刑法手段调整,能够用较轻的刑法手段调整的违法行为尽量不用较重的刑法手段调整。在对体育竞技伤害行为进行刑法规制时一定要慎重,只能对那些单纯依靠比赛规则、 体育法规不能调整的情况犯罪化。如果比赛规则和其他的行业规定已能很好地调整和处理有关情形,刑法的介入就是不经济的,也是不必要的,而且也得不到公众的理解和支持,缺乏社会相当性。比如足球比赛中,背后铲球致人摔倒甚至造成轻伤的情况,由裁判员向犯规者出示红牌将其罚下场即可。如果刑法强行介入,以故意伤害( 轻伤) 罪追究伤害者的刑事责任的话,显然是不妥当的。其次,从国外案例也可以看出对此类案件,刑事裁决时也是竟可能从轻处理。

四、我国体育竞技暴力遏制策略

(一)完善行业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在我国竞技体育暴力首先应寻求行业内部的救济,单项运动协会对本项目的管理规章制度成为首先考虑的对象。首先加大对危险行为,伤害行为的处罚,让那些产生严重伤害后果与可能产生伤害后果的动作的到约束。目前产采用的处罚措施有罚款和禁赛。在美国最严重的处罚是终身禁赛,这对于一名这也运动员来说无疑是最为严重的处罚。其次设立容易引起竞技赛场混乱与暴力的制度,如NBA的零忍让规则,确立的裁判的绝对地位,有效减少现场混乱暴力。

(二)竞技体育规则的优化处理

竞技规则在体育领域来说就是运动员,教练员所遵守的“法律”。越多身体接触,越强对抗性的项目,那么规则就应该更加详细。竞技规则更把运动员场上的行为规范化,让危险遏制在萌芽状态。

(三)提高运动员,教练员文化道德素养

恶意伤害在竞技体育的产生与运动员教练员的文化道德素养有很大的关系,特别是在青少年比赛中,对天赋球员的嫉妒心理,对采取不正当手段取得比赛胜利的偏激,等等都容易造成直接以损害对手为目的。加强教练员,运动员平常的文化素质教育,发扬拼搏的竞技精神,对提高我国整体竞技水平,维持竞技秩序起到促进作用。

(四)刑事司法的适当干预

竞技体育不应该脱离法律的管辖,成为犯罪的一片乐土,刑法在谦抑性原则和促进竞技体育发展的原则基础上,应保留对竞技体育的规制。对那些目的明确,证据确凿的恶意伤人行为予以刑法制裁。

五、结语

体育竞技伤害在体育赛场上时候发生,笔者通过对国外相关案件的分析认为国外目前对于体育竞技伤害暴力的刑法介入抱着谨慎的态度。从案例来看,法院尽可能避免体育领域的案件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只有在体育行业内部机制无法解决是才涉足。理论界对此案件探讨不一,肯定体育领域不能出现法律的真空,但是又不能清晰的界定体育伤害入罪的认定,过严过松都将阻碍竞技体育正常健康发展。笔者提出此类案件首先应从体育领域制定遏制措施,完善体育行业内部规章制度,优化体育竞技规则,提高竞技人员文化道德素养,其次刑法进行适当干预。

参考文献

[1] 曲伶俐.竞技体育暴力行为的刑法解读[J].山东社会科学.2010.3:84-88

[2] 张金成,王家宏,舒钧.我国球场暴力研究概述[J].天津体育学学报,2005,20(3):47-50

[3] 曲伶俐,景年红.关于竞技体育暴力行为的调查报告[J]. 政法论丛,2009.5:53-60

[4] 阎小良,王家力,邓仕琳. 从体育学与法学的视角对球场暴力概念的重构[J].沈阳体育学院学报.2007.4(26):10-12

[5] 谭红春. 对体育“暴力”的文化人类学解读[J].天津体育学院学报.2009.3(24):227-231

第4篇:竞技体育的目的范文

【关键词】 高校体育;教学模式;体育竞技;依托;改革思路

目前,我国的体育教学方式多种多样,根据体育竞技对高校体育教学模式予以改革,是较为新颖的教学模式,因此,促使体育竞技为高校体育教学改革带来正面作用,提高高校体育教育的竞争力。

一、体育竞技概述

1、体育竞技运动员的竞争意识良好

运用竞技体育训练可以强固运动员们的身体素质,提高其身体灵敏度以及反应速度,进而强化运动员的竞争意识,一般而言,竞技体育项目的活动均有较高的挑战性,可以将运动员的斗志激发出来,并且保持持久的意识,此意识会促使运动员们时刻保持竞争意识。竞技体育具有较高的竞争性,进行竞技比赛过程中,对手之间若想取得胜利就必须要打败对手,所以,要求每一个运动员都带着必胜的决心以及激情面对每一场竞赛,但是,竞争体育比赛的看点较高,究其原因所在便是由于竞技竞赛的竞争性太强,而且挑战难度也会相应提高,观赛者在进行观看时会提着一颗忐忑不安的心情,所以竞赛会有较高的看点。

2、体育竞技运动员的心理素质良好

竞技运动员在长期的竞技类竞赛以及日常训练中逐渐磨练出超乎常人的良好竞技心理,日常竞技体育训练过程中,利用教练的引导以及自身心理调节体会,能够促使竞技运动员找到最适合自己的心理状态调节方式,从而更加具备技能技巧以及竞技素质。

3、体育竞技特点鲜明

体育竞技和传统体育比赛项目存在诸多差异,比如国际体育比赛往往较为严肃,而且比赛要求比较苛刻,但竞技体育比赛却有十足的娱乐性,而且通过娱乐开始比赛,那么竞技运动员的压力也会降低。当前竞技体育项目多种多样,而且随着项目数量的增加,其关注度也在不断提高,而且竞技体育的竞技类动作极其优美,也没有传统体育项目的繁琐客套,从观赏性来说竞技体育有着得天独厚的看点,由于竞技体育诞生于民间,通过不断的规范才逐渐变得成熟,所以诞生于民间的竞技体育将会更加容易成为全民健身的首要选择。随着科学的发展和进步,人们不仅关注天气预报,还提高了体育竞技类比赛项目的关注度,竞技体育竞赛往往是通过一些队员组成,和其他体育类比赛相比,具有一定的比赛规模。其次,不仅仅是运动员们,就连教练也能够在竞技类团队中体现其坚实后盾价值,因此竞赛中竞技团队表现出来的所有将是促使竞技竞赛达到顶峰的有力武器,提高竞赛的看点。

二、体育竞技效用

1、加强民族荣誉感

一般而言,体育竞技比赛过程中,中国人都会满腔热血的观看比赛,从而提高了竞技运动员们的激情,促使其为了民族的荣誉而战,奉献出自己全部的理想,竞技运动员们带着荣誉感参加竞技比赛,目的就是为了在比赛中取得胜利,为自己争荣誉,为国争光,无论是何种竞技比赛,竞技运动员们都会全力以赴的面对,因此我国的体育竞技比赛的成绩不菲,均能够取得理想的成绩,从而提高民族荣誉感,我国的国际体育地位不可动摇。

2、发扬体育精神

当前的体育竞技活动越来越成为全球性的项目,被世界各地的人民所关注,各个国家的人们都会为自己的国家呐喊助威,还有很多体育竞技迷甚至放下自己手中的事情全心全意的融入到体育竞赛中来,但是,不管和家人一起为竞技运动员加油助威,亦或和体育竞技迷到现场为竞技运动员加油助威,无论哪种方式,只要关注体育竞赛项目,均能够体现出民族体育精神的凝聚力。

3、吸引体育健儿投入体育事业中

随着体育竞技的关注度不断提高,也会吸引大量的人融入到体育竞技中来,无论是参与者或是体育竞技爱好者,均能够体现出对体育竞技的创新想法,随着科技和媒体网络的发展,从幼儿其便关注体育竞技项目,并且吸引更多的幼儿爱好于此,在幼儿时期便能够融入到体育竞技项目中来,从而发展了民族体育竞技的能力,并且为民族体育竞技培养了后续人才。

三、体育竞技教学模式要点

1、提高学生身体素质

体育竞技的高校学生必须具备优良的专业技能、专业基本功以及身体体格等,通过体育竞技要求应用于体育教学模式里,从而强化学生体育基本功以及身体素质,全面发展学生身体的各个方面。

2、提高学生心理素质

体育竞技竞赛在全球范围内备受瞩目,是在大众关注的状况下进行的,但是体育竞技运动员要求具备较高的心理素质,所以通过高校体育教学能够培养竞技运动员的心理质素,并且通过结合其他教学方式,对学生的心理素质进行针对性的加强训练。

3、提高学生竞争意识

随着国民经济的不断提高以及计划生育的普及,当前的大学生均是独生子,从小娇生惯养,被家长宠坏了,他们的身上缺乏上一代人们的竞争精神以及意识,但是竞技体育本身便具有极强的竞争精神,并且利用高效体育教学的方式,强化训练学生们的竞争意识,在提高学生体育兴趣的同时,挖掘学生的潜在能量,培养高效学生的竞争精神和意识,促使其在竞赛和体育训练中胜利。比如,利用分队比赛夺冠的形式强化高校学生的竞争意识,并且针对性的进行训练。再或者,通过接力抢球比赛的方式开始比赛,判定哪个队伍抢球数量多,哪个队伍便赢,赢的队伍便获取优先选择训练场地。

4、提高学生学习兴趣

体育竞技本身便具有较高的娱乐性,当然高校体育教学是体育实践课程和体育理论常识共同组成的,在一定程度上仅仅通过体育教师对学生进行死板的课程讲解,从而实现教学目的,不仅影响到学生的学习效果,还限制了学生学习体育的兴趣及热情,但是,依托体育竞技的高校教学模式能够在穿插娱乐性活动过程中,使学生在不知不觉中达到教学的效果,使得学生在枯燥的课堂上提高体育学习的兴趣并且有所放松,让高校学生自主的进行体育项目的训练以及培养体育学习能力。在进行教学过程中,可以通过体育竞技游戏来激发高校学生的体育学习兴趣,比如蹦跳喊对方口号,然后开始接龙游戏,把学生分为两个队伍,并且通过喊字母、单双数等蹦跳喊的方式,如果哪个队伍首先蹦跳到目的地则为胜利。

5、提高学生集体凝聚力

一般而言,体育竞技具有较高的集体凝聚力,而且,进入高校学习的对象主要是刚从中学过渡而来的学生,他们有着单一、个性、自私的性质,对于这样的年轻群体,通告体育竞技强有力的集体凝聚力将其聚集在一起,进行日常体育教学训练过程中,督促学生通过团队力量实现竞赛或是训练,从而让高校学生能够明白仅仅依靠一两个人的力量是单薄的,难以取得一场竞赛的生理,“众人拾材火焰高”,只有将集体的力量集合在一起,才能够实现最后的生理。比如利用团队的拼图接力对高校学生的集体凝聚力进行训练,训练过程中,将其分为两个小组,随后为这两个小组分发拼图,此类拼图具有较大的版面,仅仅依据一两个人的力量是不可能实现的,但是通过接力传递拼图的方式,在商讨和携手的过程中实现拼图训练,能够行之有效的提高高校学生的集体凝聚力以及集体团队精神。

6、提高学生民族荣誉感

体育竞技的胜利与否事关民族的荣誉感和自豪感,任何民族均希望自己所在国家能够在世界之林中独树一帜,在体育竞赛中获取胜利从而谋求声誉和名望,从而在高校体育教学中将这一荣誉感灌输给学生们,从而在一定程度上促使学生加强民族国家荣誉感,并且热爱祖国热爱人民,认识到为祖国出一份力量是多么的荣耀自豪,宣传的“为中华崛起读书”的思想,让自己的国家屹立于世界强国之林。比如进行高校教学过程中,经常播放关于竞技体育的宣传片或者报告,甚至可以让学生们观看赛事直播,从而使其能够产生更多的体会,并且在国家谋求荣誉的一瞬间,使其感受到兴奋和激动,从而让学生们在心里中能够实实在在的感受到国家在获取荣誉后的民族力量的伟大。

四、总结

当前的世界是全球化世界,其最激烈的竞赛当属体育竞赛,主要由于这不仅能体现一个国家的国民身体素质,还能够体现国际体育地位,更彰显民族荣誉感。所以,进行高校体育教学过程中,要依托竞技体育的特点和优势,将竞技体育科学的融入到高校教学模式里,不断提高高校体育学生的体育专业技能以及身体素质。

【参考文献】

[1] 金怡.大学体育教学模式改革研究[J].黑龙江科技信息,2013.9.170-170.

[2] 张建伟.以竞技体育为依托,构建特色体育俱乐部为平台的公共体育教学研究[J].武魂,2013.6.161-162.

[3] 沈艳.普通高校体育教学中竞技教育的缺失及改革思考[J].现代教育科学:高教研究,2011.6.152-153.

第5篇:竞技体育的目的范文

竞技体育是人类挑战自我身心极限的活动,竞技体育活动是以直接或间接的身体对抗的方式进行的,它具有高强度的竞争性和对抗性。竞技体育活动中,运动员的恶意犯规或暴力对抗行为往往会导致其他运动员的身心伤害,甚至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但是有些恶劣的恶意伤害行为却能够借由竞技体育的特殊性竞争性和对抗性,而逃脱体育规则和法律的处罚。

这些恶意伤害行为是真实存在的,是对他人权益的真实侵害,《北方新报》报道,2011年10月31日晚,2011届中国武术散打功夫土争霸赛在海南海口激烈进行着,河南散打选手上官鹏飞被对手崔飞重击头部,瞬间栽倒拳台上;回顾当时的赛况,上官鹏飞和崔飞正处在身心俱疲的赛点,双方互有攻防,紧张对抗;正当上官鹏飞欲退守角落转身之际,崔飞猛地扑去连发三记重拳,拳拳击中对手的后脑,将上官鹏飞打翻在地,昏迷不醒。一个月后,由于头部伤势过重,病情不断恶化,这位曾经入选国家队迎战世界拳台的武术界魔修罗被宣告离开人世。在比赛中,后脑是绝对禁止击打的部位。

二、竞技体育恶意伤害行为的概述

竞技体育恶意伤害行为的范围具有特定性,其中的恶意伤害行为特指违反体育道德、超越体育内涵的故意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行为。相对于刑法要素中客观的行为和结果,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行为是指对他人权益的真实伤害及造成有害结果的客观事实;违反体育道德、超越体育内涵是识别伤害行为是否构成竞技体育恶意伤害的必要前提,它指出此类恶意伤害行为已经超出竞技体育通识的范围,不再具有社会相当性;故意则表明了发生伤害行为时的主体主动故意的心理状态。

(一)竞技体育恶意伤害行为产生的必然性

纵观竞技体育恶意伤害的案例,随着竞技体育的高速发展,此类恶意伤害行为愈演愈烈,其本身具有一定的发生必然性。主要因素有三:1)竞技体育的高强度对抗性。激烈的比赛中,双方运动员身体不断近距离接触,情绪处于极度紧张的对抗状态,身心同时挑战人类极限,伤害行为在所难免;2)竞技体育异化现象。竞技体育掺杂进职业化、商业化甚至政治化的利益,竞技体育复杂化。胜利不单单代表着个人荣誉,更会带来经济甚至政治的利益.例如,法国花样游泳运动员拉加德凭借其出色的竞技成绩出任政治要职;再如,优秀的巴塞罗那军团凭借其傲人的战绩,在本国能够获得一定的政治利益。3)竞技体育的内部处罚体系已不能够完全规制竞技体育恶意伤害行为,而目前我国针对竞技体育恶意伤害行为的法制建设仍然是苍白无力;在内部处罚无果,外部干扰无力的灰色空间,个别运动员在内驱力的作用下,淡化公平竞争意识,片面追求个人利益,不择手段肆意违规伤害,成为必然。

(二)竞技体育恶意伤害行为的严重危害性

竞技体育恶意伤害行为难以避免,并且愈演愈烈。若任其发展,不利于竞技体育的健康发展,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1)竞技体育恶意伤害行为严重侵犯了运动员的个人权益。在激烈对抗的比赛中,恶意伤害行为使运动员身心俱受到伤害,乃至断送了众多天才运动员的竞技生涯。单单加重判罚,是远不足以保障运动员的个人权益的;鉴于恶意犯规、报复伤人等恶劣恶意的伤害行为,保护运动员需要更为严厉有效的惩罚。2)这些行为造成的恶意伤害往往会使运动队遭受重创,影响比赛成绩,长此以往将制约竞技体育的健康发展。3)赛场上的恶意伤害行为,不仅暴露了运动员浅薄的体育道德修养,大行不正之风,同时也为竞技体育事业带来负面影响。

三、竞技体育恶意伤害行为罪与非罪的分析

竞技体育伤害是体育竞技活动中无可避免的问题。竞技体育恶意伤害行为的罪或非罪?如何在竞技体育的可持续发展与相对人利益保护之间找到平衡点?考虑到竞技体育的特殊性,笔者做出以下考虑分析。

(一)竞技体育恶意伤害行为的罪与非罪的三个争议

第一,现有的竞技体育行业内部自治能否很好地规制竞技体育恶意伤害行为。

竞技体育行业内部规范在应用中不能有效区分恶意犯规的程度,也没有严格的处罚标准,实践中对该行为处罚过轻。竞技体育行业内部自治机制的强制力和处罚力度有限,甚至有些竞技者有意识地利用规则来规避处罚。

第二,对于竞技体育恶意伤害行为,我国现行法律体系能否约束并执行有效的惩罚。

在我国打击犯罪的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几乎找不到竞技体育犯罪相关的条文,处罚竞技体育恶意伤害行为无法可依;作为体育的基本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其容量仅56条,履待再次修订。保民基本大法民法亦不能完全解决该行为造成的严重伤害后果。因此,一旦发生竞技体育恶意伤害行为,刑法只能作为其他法律规范调整无效时最后的救济手段。

第三,竞技体育行为是否具有刑事违法性和社会危害,是否排除其正当化事由。

竞技体育恶意伤害行为符合我国刑法分则中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具备了刑事违法性。竞技体育恶意伤害行为给社会造成消极的示范作用,即竞技体育领域是一个无视体育公平公正原则,滋生于法网之外的灰色地带、道德示范的领域,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竞技体育恶意伤害行为,已然是超出体育内涵的恶意侵犯,不应当被体育道德所包容,因此,也不具有社会相当性。

综合以上考虑,笔者认为,在一定的条件下,竞技体育恶意伤害行为应当为罪。

(二)竞技体育恶意伤害行为罪与非罪的理论依据

依据《大陆法系统通说》,行为无价值论和结果无价值论是致力于保障当事人法益和人权的理论。行为无价值论,认为行为本身恶是违法性的根据;而结果无价值论,认为犯罪行为导致的危害结果是违法性的根据。这两种理论争论已久,主要分歧在于是行为抑或是结果,哪个才是违法性界定的根据。笔者认为,适用其中任一种都可能导致不当入罪,两者兼用,融合适用更符合竞技体育恶意伤害行为的复杂性。

在竞技体育恶意伤害行为的案例中,结果无价值论是其罪与非罪界分的直接证据,行为无价值论是间接证据。以拳击比赛为例,拳手违反规则,击打禁止部位对方的后脑,首先考虑伤害行为危害的后果:导致重伤乃至死亡的危害结果,应当追究该拳手的刑事责任;如若只是造成轻伤或者没有致伤,则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同样,在比赛中,拳手迎面击打对方运动员头部致伤甚至致死,击打部位符合拳击规则,该行为则具有社会相当性,不应当视为犯罪行为。

(三)竞技体育恶意伤害行为罪与非罪的界分标准

不同于一般的伤害行为,竞技体育恶意伤害行为罪或非罪的分析必须结合其高强度对抗性的特点。竞技体育恶意伤害行为罪与非罪的界分标准分为体育行业自治规范和犯罪构成理论两大类。

体育行业自治规范标准的内容主要是体育规则、项目的对抗性、比赛的性质等。第一,着重参考体育规则。体育规则是体育行业标准的核心,是体育行业的成文法。体育规则主要包括各级体育组织的规章制度、技术规范和纠纷解决规范等。第二,关注比较项目的对抗性。不同项目,不同对抗,恶意伤害的发生概率也有所不同。相对于隔网对抗的项目,同场竞技项目中冲撞的概率更大,风险要大,考虑该项目产生的伤害行为的容忍性应当更大。第三,考虑比赛的性质。相对于普通比赛,决赛的氛围更紧张,运动员的精神状态更紧张,发生伤害的概率更高,考虑该比赛产生的伤害行为适当提高应用标准。

犯罪构成理论标准主要有严重的伤害结果和行为目的。严重的伤害结果是竞技体育恶意伤害行为为罪的必备条件,如果没有严重的伤害后果,该行为不应入罪;反之,则依据上述做入罪考虑。伤害结果的标准具体可参考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制定的《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结合竞技体育的特殊性,实践中应适当提高应用标准。

发生竞技体育伤害行为时,运动员的主观心态是复杂的,因此,竞技体育恶意伤害行为被判定为犯规行为后不能直接入罪,应当判断其行为目的,笔者赞同基于比赛目的的伤害行为不应入罪的观点。

第6篇:竞技体育的目的范文

关键词:中学;田径类项目;教学内容

一、田径类项目在中学的现状

1.田径类项目认识现状。为中学培养师资的高等体育教育专业,把“定向越野”、“户外运动”和“野外生存生活”充实到了田径类课程内容中,姑且不谈其在中学阶段实际操作的可行性,但其积极的态度和开拓性的思维及实际行动,必将对中学体育教学产生积极的影响。中学体育与健康课程中把田径项目改称为田径类项目,对其内容进行了拓展和完善。高中阶段又对田径类项目作出了必修1学分的要求。可见,在中学阶段,既认识到了为田径类项目的重要性,又深刻意识到了原有田径项目存在的诸多不足之处。田径类项目在中学体育教学中的地位不容动摇,不能因学生不感兴趣就轻言放弃,应舍弃的是陈旧、落后的教学内容和教学观念而并非田径类教材。

2.田径类项目教学现状。当前,中学体育田径类项目教学现状不容乐观,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新课标理念下,体育教师和学生大多偏爱于娱乐性较强的项目,片面追求教师易教、学生好学,而忽视了田径类项目的基础性锻炼作用;部分体育教师受以往机械地执行大纲的影响,没有积极地对田径类项目进行改革,以致学生不愿学;因具体形势的需要,某些校领导还是希望看到队伍整齐、统一练习的“正规化”的体育课和能在运动会上为校争光的运动训练。

二、对田径类项目改革的设想

1.原有项目的继承与发展。原有田径项目也并非一无是处,需要有选择地继承和发展,并对其进行改造、改进,以适应目前教学的需要而不是简单地弃置不用。例如,原有的田径项目多为呈现个人主义的比赛,可以设法将其改造为团体项目,即扩大了参与面,又培养了学生的团队意识;原有的接力赛弊端就是等距离性、灵活性差,可以让学生自定为异程接力,以体现团体意识并尽己所能。

2.田径类项目竞技性的重新认识。田径类项目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具有竞技属性,以往对竞技性有较偏激的理解,认为竞技就是夺第一、破纪录。这种认识限制了田径运动在中学的开展,原因在于只有少数学生体验到了胜利的喜悦和运动的乐趣,而多数学生收获的则是失败和无奈。另外,也不能一味地淡化田径类项目的竞技性,以防止降低了项目的趣味性、娱乐性及学生的参与激情。按照竞技性的竞技强度和呈现程度,可以把竞技性分为纯竞技、亚竞技和潜竞技三个层次,以满足不同层次学生的需求。

3.田径规则的改革。田径运动的高度竞技化,一方面是由于竞技水平的提高,另一方面就是因为规则的完善。这些对竞技体坛起到了很大的推动作用,但对田径运动在中学的开展是不利的。正规的田径场、标准化的器材,给人的第一感觉就是训练和比赛。规则要在公平、公正,有利于安全和教育的原则下进行修改;场地应根据学校实际情况进行修建;器材更应开发出实用化、多样化的产品。

4.加强与其它项目的融合。中学阶段的体育教学不应把各个项目独立地分割开来,尤其是作为基础的田径类项目,更应加强与其它项目的融合,以弥补自身存在的不足。为完成教学目标,真正体现出田径类项目的基础性作用。

5.项目内容的拓展完善。以往的田径教学,拘泥于跑跳投等内容,缺乏注入新的成分,日趋成熟的项目,具备了完善的规则以及标准化的练习手段和方法,却限制了自身的发展,学生不会喜欢一成不变且毫无兴趣的东西。田径类项目的内容需要不断地创新、更替,以满足不同学生的不同需求。

三、建议

1.学校领导应转变现有观念。中学领导应转变以比赛和升学来评价体育教师工作业绩的做法。特别是在高中阶段,校领导往往以参加比赛的名次作为对外宣传的窗口,以考取高校体育专业的多少来评价体育工作的好坏,虽说这对体育教师的工作有一定的肯定作用,但总的来说却是阻碍了学校体育工作的全面发展。

2.体育教师应强化创新意识。新课标赋予了体育教师更大的权力,对教学内容的选择有了更大的空间,同时,也更需要体育教师具备较强的创新意识。没有创新,体育教师就只能按部就班地照章向学生灌输知识,甚至无内容可教。

3.田径类项目应赋予新内涵。不应单单从竞技比赛的角度理解田径类项目,而应从体育文化、个体心理体验、发展体能、增进健康、娱乐交流等方面全方位地对田径类项目进行解析,以便适应教学的需要,并得以培养学生的终身体育意识。

作者:洪春水 单位:福建省厦门市东山中学

参考文献:

第7篇:竞技体育的目的范文

摘 要:通过分析江西高校竞技体育水平的历史与现状,研究制定出其后备人才培养与发展的战略目标,以及实现江西高校竞技体育在中部地域崛起的方略。

关键词: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高校;扛西省

中图分类号:G808.17(25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3612(2006)02―0177―03

竞技体育的发展是离不开人才的竞争,普通高校竞技体育后备人才的培养和管理,是关系到高校竞技体育事业成败与可持续发展的战略问题。江西地处我国中西部地区,历史上江西高校竞技体育水平不高,其主要原因之一是后备人才水平较差,它是制约扛西高校竞技体育水平发展的根本性问题。随着江西经济在中部地区的崛起,依据高校应积极贯彻我国竞技体育发展纲要的规划:优秀运动队要逐步向院校过渡的战略目标。扛西高校当前后备人才培养薄弱且有待加强的现实必须正视,实施开发竞技体育后备人才资源战略。

1 研究方法

1)文献资料研究;2)专家访谈法;3)调研法。

2 结果与分析

2.1 江西高校竞技体育成绩历史的回顾 江西高校竞技体育自1984年首次参加第1届全国大运会,以及全国大学生各单项竞技比赛以来,成绩和水平是很不理想的,尤其是在1996年第五届大运会以前,与金牌无缘。在1996年五届大运会上,原亚洲链球冠军毕忠、代表江西高校“乙组”参加比赛,为江西高校代表团实现了“0”的突破,这之后在2000年六届大运会,每年举办的CUBA篮球联赛、兴华杯排球联赛、菲利浦足球联赛均未进入8强决赛过,大多是在预赛中名落孙山,参加田径、游泳等其它各单项比赛时,成绩全国排名落后。竞技水平一直未有起色。

2.2 江西高校竞技体育后备人才的现状分析 自1986年以来,江西有3所高校试办高水平运动队的资格。但招生来源主要集中在奉省,按规定以达到国家―“级技术等级运动员为录取标准,在项目布局分别有:篮球、排球、足球、田径、羽毛球、乒乓球、武术、游泳、健美操等(表1)。

从历史数据分析呈现以下特点:1)招生名额每年3所院校平均有30~50个特招人员指标,具备一定的体育后备人才规模。2)后备人才的年龄比较轻、大多数为高中毕业生和少体校毕业的学生,但经历过省、市级专业队受训人员屈指可数。3)运动成绩水平不高,缺乏真实性和可信度,能达到1级运动员水平寥寥无几,达到2级运动员水平比例不高。4)大多数人未经过系统训练,未参加过全国或省级大型的体育比赛的锻炼。5)教练员少,且训练水平不高,尤其缺乏具有运动员经历的教练员,不能实施系统的、周期性的科学训练,导致竞技能力水平的下降。

在2004年第七届全国大学生运动会的预赛中,运动成绩(表2)。男子篮球、女子篮球,在南方赛区排名倒数第2,未能出线进入16强。男子足球、女子排球同样遭淘汰,女子足球未派队参加,只有男子捧球出线进入16强。田径通过省内选拔成绩不理想,能进入决赛资格的人数不多,并且成绩一般,达到1级运动员水平的只有4人,(表3)大多数项目不具备夺冠、夺牌的实力,在9月份上海刚结束的大学生运动会各项比赛结果证实了上述观点。

3 对策研究

3.1 加强高校竞技体育后备人才资源的开发和培养 当前对高校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开发和培养,必须解决好三个热点和难点问题,即后备人才培养、后备人才激励和后备人才市场资源的开发,它是研究高校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可持续发展的核心问题。在中国体育改革方针指导下和市场经济条件下,对高校竞技体育后备人才的现状如何改进和提高,加强其后备人才资源的开发和培养的研究是现实迫切需要的。这是因为后备人才资源和培养可以弥补高校体育物质资源的不足;培养高素质的竞技体育后备人才资源可以对高校竞技体育发展起到事半功倍的效应:高校竞技体育的发展需要充足的优秀的后备人才资源作保障;同时也是当前江西高校竞技体育发展规划和制定政策的坚实依据。

3.2 实施2008-2012年江西省高校竞技体育目标工程 要想尽快与其经济发展在中部地区同时崛起,跨人全国高校体育先进水平,就应该在竞技体育后备人才资源开发和培养这一环节进行改革和创新。同时考虑到我省高校竞技体育当前面临的实际困难,各高校必须创新竞技体育后备人才的引进机制,以全国大运会、世界大运会、省运会、及全国大学生各单项比赛的周期为依据,科学规划高校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发展战略目标。要建立和实施2008-2012年江西高校竞技体育目标工程,并要正确处理好以下几点关系,以保证我省高校竞技体育持续、快速发展。

3.2.1 近期需要和长远目标的关系 实行体育后备人才战略必须是立足当前,着眼于未来,既要有一种跨越式、追赶性的紧迫感,抓紧培养竞技体育的后备人才,又要有前瞻性,适当提前于各高校的发展速度,储备后备人才,增强后劲。

3.2.2 培养高水平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和满足各项目人才需求的关系 竞技体育对后备人才的需求具有层次与项目的多样性,要实现江西高校竞技体育崛起,首先要培养和选择一批有影响和夺冠实力的尖子人才,使我省在全国大运会、甚至世界大运会等一系列比赛中能够创造佳绩,并占有一席之地,改变落后面貌,让人刮目相看。

3.2.3 后备人才开发战略整体性和结构性的关系 制定后备人才培养和规划,要搞好整体设计,做到整体推进总体提高。但必须出突破点,实现“零的”突破,改变当前各高校竞技体育优秀后备人才资源不足和项目分布不合理的情况,要采取宏观调整和市场调节、政策引导等手段加以完善。积极处理好自力培养人才和引导、引进竞技体育后备人才的关系。

3.2.4 引进和培养商水平后备人才要从省级各高校具体情况出发,注重实效,不宜相互攀比,其培养目标应做到:1)人才水平高起点。2)项目分布相对集中。3)水平结构相对灵活性。4)引进人才的真实性和成绩可靠性。5)省内人才“品牌化”。6)后备人才运动成绩高效率。

3.3 必须强调“突出重点”项目的后备人才的发展战略 在制订后备人才培养总体方案时,进一步加强重点项目和潜优势项目重点人才培养,并且这一项目必须是我省基础好,有常年保持优势的项目、具备夺冠实力的(如部分田径、游泳项目、健美操等)。同时继续发展好省内高校竞技体育后备人才来源的协作单位,做好协调,集中优势力量做好“品牌”竞技项目的后备人才的培养,以求得更高的竞技效益,达到更快、更好地提高各高校竞技体育的总体水平。

3.4 加强自身管理水平,适应现代社会发展的需要,改变观念,树立体育人才目标市场机制 扩大我省高校竞技体育后备人才资源数量,提高其质量。同时大力宣传各高校优势学

科的“品牌效应”、并及时建立优化机制和后备人才奖励机制。积极引进高水平的后备人才选择其学科专业的学习深造,吸引获奥运会项目及全国比赛前3名运动员免试进入江西各高校优势学科专业学习。为了快出人才、出高水平人才,目前应以在国家队和地方运动队以及各级各类体校中已注册的、年轻的优秀运动员为重点对象(如游泳运动员欧阳鲲鹏,雅典奥运会冠军杨文军,已录取为江西师大学生就是典型个例)。以建立一批高水平的后备人才基地,作为实施工程的重点保证。

3.5 灵活的管理模式结合我省各高校学分制改革现状与发展方向,充分利用各高校教学学分制改革时机,灵活利用弹性学制的政策,(本科学制允许延长5~8年完成学业),制定相应优惠招生政策和本硕连读生管理机制(目前南昌大学,江西师大均具备这种条件),并从省外(竞技水平比较高的省市)引进优秀的竞技体育后备人才进入我省高校学习,同时各高校可以灵活招收在役优秀运动员或与省市体育局联合办队(即某些项目的运动队成建制进人高校),一方面运动员可以接受高等教育,另一方面可代表高校参加比赛。实行运动员”身份学生化、管理学籍化”[2]。建立新兴的学籍管理模式,最终实现双赢目的。近年来华东交大与火车头体协“体教结合”模式取得了一定的成功。

3.6 充分利用和发挥高校自身体育人力,物力、环境资源优势 创建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基地,即青少年运动员俱乐部,以免于中间环节,节省人力、财力,开办重点应是我省竞技体育的优势项目,依靠教育,依托教育来培养后备人才。同时选拔优秀教练员承担高水平后备人才的培养任务,建立教练员目标责任制,严格选聘、考核、管理制度,建立和完善激励机制。如江西师大体院青少年运动员俱乐部,已批准为国家竞技健美操后备人才培训基地单位。目前已有5人达到健美操运动健将级,11人达到1级运动员水平,特别是健美操男子六人操和少年组男单项目,今年6月初代表中国队参加在保加利亚举行的世界健美操锦标赛,荣获男单少年组铜牌一枚。实现了创办青少年竞技体育俱乐部的目标与宗旨。

3.7 进一步大力宣传今年江西师大和华东交大已批准单独招收运动训练专业学生的政策 扩大后备人才的资源范围和竞争机制,做到科学训练好现有人才,同时吸引外来人才,造就未来人才,使后备人才链不断发展壮大,最终实现各高校竞技体育后备人才的水平真实性和可信性。

3.8 建立和发晨与省外体育中学、少体校、青少俱乐部等单位的友好协作关系 抓住家长对子女择业意向:即由“运动员大学生”转为“大学生运动员”[3],以拓展我省高校竞技体育后备人才的选择空间,并引入市场机制进行运作管理。增加双方的诚信度,使各高技体育后备人才来源得到稳定的发展。南昌大学2003年成功引进山东潍坊少年男女排球队就是典型的模式。

3.9 应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建立和完善我省高校竞技体育后备人才来源数据库(主要对象应是年龄在1988年以后出生的运动员为主),并对其机能指标、运动成绩等方面进行动态的数据化管理与评价,扩大各高校选择竞技体育后备人才的视野,为科学输送我省高校竞技体育后备人才服务。通过建立国内青少年竞技体育后备人才数据库系统,能够及时参与国内高校竞技体育后备人才目标市场机制的竞争,加强了针对性、可选择性、避免盲目性。

参考文献:

[1]周绍森,等.扛四在中部地区崛起方略[M].南昌:江西人民出版社,2002.6.

第8篇:竞技体育的目的范文

【关键词】竞技体育、运动、训练

随着我国体育事业的迅猛发展,竞技体育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喜爱,受到大众的追捧。竞技体育是体育运动中的一种。在运动训练学的理论研究中,人们常常偏重于对运动训练空间特征,即训练的内容和方法的研究,而却相对忽视了对于运动训练时间特征,即训练的过程、节奏和安排的研究。本文就竞技体育中的运动训练状况做了以下简单的分析。

一、竞技体育

在一个学科的理论体系中,基本概念的选定及其科学定义的给出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基础理论建设,但多年来我国运动训练学界还没有系统地进行这一工作,许多概念的定义存在着明显的逻辑缺陷。一是将概念归于不恰当的类属,二是提出了不应有的理想期望。一切人类的行为都可以归为一种活动过程,把“竞技体育”归结为一种“活动过程”,也不应说是错误,但不准确,类属过大。而如果将其归结为一种“体育活动”,则明确得多,准确得多。中国的运动训练学理论必将会伴随着中国竞技体育的持续发展一步步走向成熟,也会向世界运动训练学界贡献出更多新的科学理论。

二、训练目标导向与控制作用的强化

人的行为都是有目的的,人的一切行为又都是为了实现其目的而展开和进行的,这是人们的一项共识。但是在我们的实践活动当中,又常常会被具体的微观事物所包围,而忘掉了为实现终极目的而做的努力。训练活动当中也是这样,运动员学习、掌握动作技术,本来应该是在神经系统、肌肉反应各个方面都处于良性反应的状态下、在很好的协调状态下才能够做好,运动员在疲劳的状态下即使勉强完成了动作,其动作质量也很难保证。在2000版《运动训练学》教材中,特别强调训练目标对训练活动的导向和控制作用,专门列出一章谈“运动成绩与竞技能力”。发展竞技能力与提高运动成绩,是运动训练活动的直接目的,运动员在训练中完成竞技能力的变化,并在比赛中力求使它变成相应的运动成绩,得到社会的承认。训练是为了比赛,要从比赛的实战出发,紧紧围绕着目标的实现去组织训练活动,才能取得更好的训练效果。这样一个本来是很明确的基本认识,过去却没有得到必要的关注。此前各个版本的运动训练学教材,都没有把训练目标的重要价值给予更为充分的确认和强调。新版《运动训练学》教材的这一变化,则把训练目标的导向与控制作用鲜明地突显了出来。

三、训练理论时空构架的调节

运动训练的空间特征包括训练的内容、训练的方法和训练的手段。运动训练的空间特征和时间特征密切地协同和配合,是实现运动员竞技能力状态良性转移的必要条件。其结论之一为:“运动训练的内容与方法是运动训练活动的空间构成因素,运动训练过程是训练活动的时间构成因素,运动训练的计划是时、空因素协同的组构,运动训练计划的实施则是时、空协同的具体操作。”这条结论看来似乎没有什么新鲜的内容,但却是从时空观这样一个视角来认识运动训练活动,从时间、空间的关系和协同去理解运动训练活动的规律和要求。另外一条结论是:“运动员竞技能力状态转移中,时、空因素良性协同的主要表现形式为:获得同样的转移效果只花费最短或者较短的时间,花费同样的时间可获得最大或者较大的转移效果。”显然,这两种协同的形式正是我们的训练活动所追求的目标。

四、竞技能力的结构

研究并建立运动员竞技能力的结构模型,是实施模式训练的重要工作环节。任何运动员的竞技能力都是由其体能、技能、战术能力、心理能力和运动智能这五种子能力所构成的。运动员竞技能力结构中各个子能力之间的不均衡状态是普遍存在的,呈现着非衡结构,从哲学意义上说,这种现象的存在又是绝对的。但其构成因素中某种素质或能力的缺陷,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为其它高度发展的某种素质或能力所弥补或代偿,从而就使得总体的竞技能力保持在一个特定水平。我们在运动训练过程中,注意充分发挥运动员优势能力的竞技价值。

五、运动训练学理论向竞技体育学理论的扩展

第9篇:竞技体育的目的范文

【关键词】体教结合 教体结合 竞技体育 后备人才培养

“体教结合”与“教体结合”是当今中国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的核心问题,是牵动中国体育体制和教育体制改革的战略性问题。“体教结合”还是“教体结合”,看似文字表述上的一点点差异,其内涵却迥然不同,这两个概念的本质差异决定了我国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的两种模式,即:以体育系统为主通过体工队培养的“体教结合”模式;以教育系统为主通过学校课余训练培养的“教体结合”模式。

一、从“体教结合”到“教体结合”:教育主体地位的回归

我国自1952年中华全国体育总会成立“中央体训班”开始,建立了高度集中和封闭的从“业余体校省市体工队国家队”的运动员培养“三级训练体制”。伴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三级训练体制”造成的学训矛盾、退役运动员就业安置等诸多问题日渐显现。基于此,国家提出了“体教结合”的方针政策,主要措施为:一是体工队学院化;二是高校办高水平运动队;三是加强体校与普通中学的合作和在普通中学试办二线运动队;四是加强体育传统项目学校建设。

由于现阶段竞技体育在凝聚社会力量、提升民族自信心方面的显性作用得到各级政府和社会各阶层的普遍认同,体育部门为主建立的“体教结合”的目标取向不可避免地向竞技体育人才培养倾斜,其做法和观点是从竞技体育的目标价值观出发,遵循竞技体育的规律,使运动训练效果最大化。学训矛盾得不到彻底解决,“体教结合”也因此无法得到很好的贯彻和执行,基本上成了口号。

其实,提出“体教结合”的初衷是解决竞技体育人才培养过程中的学训矛盾,“体教结合”被赋予的含义是“专业化的竞技运动和教育机构结合”,也就是竞技体育人才的培养和学校教育结合。然而,近20年的实践证明,这一矛盾始终难以得到很好解决,“体教结合”并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

竞技体育人才培养要想实现可持续发展,必须依靠学校体育的广泛开展。学校体育是构建竞技体育的基础,少年儿童是竞技体育人才发掘的唯一资源,学校体育活动和课余训练为竞技人才的选拔提供了广阔的天地,那些可塑之才往往首先进入学校体育中的课余训练队伍接受培养。竞技体育人才培养如果不依靠学校体育中的课余训练,就丢失了体育人才基础,也就丢失了尽可能早的竞技人才准备。换一个角度看,现代竞技体育必须有良好的场地、完善的设施、先进的科研手段等等,而这些条件除了体育系统外,在我国目前只有学校具备。

我国教育改革的不断深化,为学校系统开展课余训练创造了良好的环境,为“教体结合”的顺利实施提供了有力的保证。我们应该转变观念、统一思想,充分认识竞技体育在教育中的特殊地位和教育对造就合格竞技体育人才的重要作用,大力推进“教体结合”,把运动训练贯穿于体育教学和课外活动的各个环节,大力发展以健身娱乐为目的、以运动训练为主要手段的学校体育。只有这样,学校体育才能成为竞技与教育的结合部,才能实现自身的持续健康发展,才能提升自己在整个教育界和学校中的地位,体现其在全社会不可或缺的存在价值和获得自然发展。

二、从“体教结合”到“教体结合”:教育性体育教学的纲领性意义

教育性体育教学的认知方面既体现在体育教学的目的层面上,又体现在体育教学的过程层面上。“教体结合”的终极目的是育人,要求教育部门、体育部门和大中小学校转变观念,消除功利思想,充分肯定运动员学生的学生身份,全面育人;学校体育应着眼于全体学生的体质和身心健康,传播体育文化,推动体育运动开展,而不应该演变为“金牌至上”的纯竞技体育训练和比赛。

“体教结合”向“教体结合”转变,不仅是竞技体育人才培养思想的嬗变与升华,也是学校体育功能的回归与完善。关于教育性体育教学过程层面上的认知要求,就是掌握体育的基本知识、基本技术与基本技能。体育课程的本质属性是学生进行运动性认知学习,最主要的功能是学习掌握体育知识技能。在此过程中,无论是增强学生体质,促进学生健康,还是培养学生终身体育的意识、习惯和能力,都是以一定的知识技能为基础的。因此,为完善学校体育的功能,教育系统应该主动承担起培养竞技体育人才的重任。

【参考文献】

[1]杨烨.教育学视野中的竞技体育人才培养[J].上海体育学院报,2006(2):61-64.

[2] 王正伦.“体教结合”辨析――高校办高水平运动队新视野[J].体育文化导刊,2005(1):19-21.

[3] 马志和,徐宏伟,刘卓,等.论我国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体制的创新[J].体育科学,2004(6):56-59.

[4] 虞重干.科学发展观视野中的体教结合[J].上海体育学院学报,2005(5):19-22.

[5] 钟秉枢.社会转型期我国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及其可持续发展[M].北京:北京体育大学出版社,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