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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工程监理;安全生产;监理的安全责任
参建各方必须正确认识安全生产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近期全国各地建设工程安全事故频发,这些事故不但造成国家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而且在社会上造成非常恶劣的影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是指在工程建设生产过程中,要努力改善劳动条件,克服不安全因素,防止伤亡事故的发生,使劳动生产在保证劳动者安全健康和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前提下顺利进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关系社会的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了建设工程参建各方的安全责任。为了确保安全生产,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2工程监理单位承担的安全生产责任
2003年11月24日,国务院颁布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并于2004年2月1日起实行,正式提出了监理单位在工程建设中应承担的安全监理责任以及相关法律责任。条例第14条明确了监理单位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的职责: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工程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条例第57条明确了监理单位的法律责任。建设工程安全监理是建设工程监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重要保障。建设工程安全监理的实施,是提高施工现场管理水平的有效方法,也是建设管理体制改革中加强安全管理、控制重大伤亡事故的一种有效手段。参加各方为了追求高额利润,对安全生产投入进行控制。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现状不容乐观。近年来,我国对监理人员在建设工程安全事故中法律责任的追究导致许多优秀监理人员谈虎色变。优秀监理人员无所适从,甚至流失。监理人员应如何有效开展安全监理工作,提高安全生产掌控能力是现阶段监理从业人员面临的新课题。
3. 组建健全的安全组织机构,提高监理部安全生产预控力。
3.1. 组建健全的安全组织机构,总监对其项目监理部的安全工作负责。
3.2编制监理规划和安全监理细则,明确各监理人员在安全监理、文明施工中的人员配备、分工,责任。
3.3对安全安全危险源分析、预控
建筑施工业是一个事故多发的行业。建设工程的特点决定了施工生产的不安全隐患多存在于高空作业、交叉作业、垂直运输、个体劳动保护以及使用电气工具上,伤亡事故也多发生在高处坠落、物体打击、机械伤害、起重伤害、触电、坍塌及拆除工程坍塌等方面。
针对安全生产的特点,监理部做好施工安全危险源的分析和预控。危险源分为存在施工活动场所及施工场所周围区域。
3.3.1施工活动场所隐患源分析:
(1)脚手架(包括落地架,悬挑架、爬架等)、模板和支撑、起重塔吊、物料提升机、施工电梯安装与运行,人工挖孔桩(井)、基坑(槽)施工,局部结构工程或临时建筑(工棚、围墙等)失稳,造成坍塌、倒塌意外。
(2)高度大于2 m的作业面(包括高空、洞口、临边作业),因安全防护设施不符合或无防护设施、人员未配系防护绳(带)等造成人员踏空、滑倒、失稳等意外。
(3)焊接、金属切割、冲击钻孔(凿岩)等施工及各种施工电器设备的安全保护(如:漏电、绝缘、接地保护、一机一闸)不符合,造成人员触电、局部火灾等意外。
(4)工程材料、构件及设备的堆放与搬(吊)运等发生高空坠落、堆放散落、撞击人员等意外。
(5)工程拆除、人工挖孔(井)、浅岩基及隧道凿进等爆破,因误操作、防护不足等,发生人员伤亡、建筑及设施损坏等意外。
(6)人工挖孔桩(井)、隧道凿进、室内涂料(油漆)及粘贴等因通风排气不畅造成人员窒息或气体中毒重大危险源。
(7)施工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临时存放或使用不符合、防护不到位,造成火灾或人员中毒意外;工地饮食因卫生不符合,造成集体中毒或疾病。
3.3.2施工场所周围地段隐患源:
(1)邻街或居民聚集、居住区的工程深基坑、隧道、地铁、竖井、大型管沟的施工,因为支护、顶撑等设施失稳,坍塌,不但造成施工场所破坏,往往引起地面、周边建筑的坍塌、坍陷、爆炸与火灾等意外。
(2)基坑开挖、人工挖孔桩等施工降水,造成周围建筑物因地基不均匀沉降而倾斜、开裂,倒塌等意外。
(3)邻街施工高层建筑或高度大于2 m的临空(街)作业面,因无安全防护设施或不符合,造成外脚手架、滑模失稳等坠落物体(件)打击人员等意外。
(4)工程拆除、人工挖孔(井)、浅岩基及隧道凿进等爆破,因设计方案、误操作、防护不足等造成发生施工场所及周围已有建筑及设施损坏、人员伤亡等意外。
3.1.3对安全危险源的预控
分析识别了工程项目的危险源后,即可对危险源进行安全风险评价,评价围绕可能性和后果两个方面综合进行,一般通过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危险源的评价,让每个监理人员充分参与,详细了解一般危险源和重大危险源的分布范围和存在时段,以便能针对性采取有效措施予以防范。对危险源的预控,应按危险源的评价分级分别对待。一般危险源可督促施工单位按现有的安全控制措施,加强安全管理。对于重大危险源,监理工程师应要求施工单位具体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和安全管理控制措施,改善相应的计划。其后进行控制措施计划,其结果应形成书面记录,一般可与危险源识别、评价结果合并列表记录。在控制措施计划实施前还应进行充分性评审,其主要内容是计划的控制措施是否能使施工安全风险降低到可接受或可容许的水平。是否会产生新的危险源、安全防范资金是否能够保证、是否具有可操作性等。
4监理工程师控制安全生产的方法
我国现行的安全生产方针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施工过程体现在一系列的现场施工作业和管理活动中,作业和管理活动的效果将直接影响到施工过程的施工安全,监理工程师对施工过程的安全监理着重体现在对作业和管理活动的控制上。为确保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理工程师要对施工过程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的控制,对整个施工过程要按事前、事中及事后进行控制,重点要突出事前和事中控制,这与安全生产方针所凸显的“预防”相符合。同时要采取组织措施、技术措施、经济措施、合同措施等方法,加强对施工安全的控制。确保安全控制横向到边、纵向到底,贯穿、覆盖于整个工程项目。
监理人员对施工安全的控制主要体现在监理人员对施工安全所承担的四大监理职责:审核查验职责、安全检查职责和督促整改职责、报告指责,即施工过程安全监理的方法和手段,具体阐述如下。
4.1审核技术文件、报告和报表
对技术文件、报告和报表的审核,是监理工程师对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进行全面监督检查和控制的重要手段。审核内容:承包单位开工(复工)报告、工程进度计划、施工组织设计及方案、施工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有关技术证明文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有关安全物资的检验报告、反映工序施工安全的图表、有关安全设施和施工机械验收核查资料、工程安全防护措施费等。通过审核,第一时间根本性地掌控安全生产。例如:在审核塔吊进场报验时,能禁止不合格塔吊进场,为后续工程安全生产奠定了基础。
4.2现场安全检查和监督
(1)现场安全检查的内容。①监督、检查在施工作业和管理过程中,施工人员、机械设备、材料、施工方法、施工工艺、施工操作以及施工环境条件等是否均处于良好的状态,是否符合保证工程施工安全的要求,若发现有问题及时纠偏和加以控制;②对于重要的和对工程施工安全有重大影响的工序、工程部位、作业活动,监理人员还应在现场对施工过程进行监控;③对安全记录资料进行检查,确保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的有效落实。
(2)现场安全检查的类型有日常安全检查、定期安全检查、专业性安全检查、季节性及节假日后安全检查等。
(3)现场安全检查的方式。①旁站。旁站是指在关键部位或关键工序施工过程中,由监理人员在现场进行的监督活动。在施工阶段,许多建设工程安全事故隐患是由于现场施工或操作不当或不符合标准、规范、规程所致,违章操作或违章指挥往往带来安全事故的发生。一旦安全事故发生后,就会造成人员伤亡或直接经济损失。通过监理人员有效的现场旁站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存在的安全问题并及时解决问题,能有效地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确定旁站的工程部位、工艺和作业活动,应根据每个建设工程的特点、重大危险源部位、施工单位安全管理水平等决定。一般而言,高空作业、爆破作业、深基础工程、地下暗挖工程、起重吊装工程、起重机械安装拆卸施工等高危作业应进行旁站监控。②巡视。巡视是监理人员对正在施工的部位及工序现场进行的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活动。巡视不限于某一部位及工艺过程,其检查范围是施工现场的所有生产安全状况。③平行检验。平行检验是监理人员利用一定的检查检测手段,在施工单位自检的基础上,按照一定的比例独立进行检查和检测的活动。平行检验在安全技术复核及复验工作中采用较多,是监理人员对安全设施、施工机械等进行安全验收核查,做出独立判断的重要依据之一.
4.3安全隐患的处理
监理人员应按下列规定对事故安全隐患处理:
(1)监理人员应区别“通病”、“顽症”、首次出现、不可抗力等类型,要求施工单位修订和完善安全整改措施。
(2)监理人员对检查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应立即发出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督促施工单位对安全隐患原因进行分析,制定纠正和预防措施。安全事故整改措施经监理人员确认后实施。
(3)监理人员对检查发现的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行为应立即向责任人当场指出,督促立即纠正。
(4)监理人员对事故安全整改措施的实施过程和实施效果进行跟踪检查,保存检查记录。
(5)发现存在工程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4.4工地例会和安全专题会议
(1)工地例会是施工过程中参加建设工程各方沟通情况,解决分歧、形成共识、做出决定的主要渠道。通过工地例会,监理人员分析施工过程的安全状况,指出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整改意见,要求施工单位限期整改完成。
(2)针对某些专门安全问题,监理人员还应组织专题会议,集中解决较重大或普遍存在的安全问题。
4.5规定安全监理工作程序
4.5.1规定双方必须遵守的安全监理工作程序,这也是监理人员按规定的程序进行安全控制的必要手段。
4.6安全生产奖惩制
执行安全生产协议书中安全生产奖惩制,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促使施工生产顺利进行。
【关键词】:建筑工程;安全管理;安全责任
中图分类号:TU198文献标识码: A
一、 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管理的主要责任
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建筑活动应当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国家的建筑工程安全标准。国家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安全生产许可条例》等法律法规。在建设工程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对应于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的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做出了相应规定,用以保证建设工程的生产安全,同时必须依法履行义务、承担安全生产责任。
1.1 建设单位主要的安全责任
1.1.1 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设计或者施工作业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必须严格遵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依法对格参建单位履行职责,承担相应责任。
1.1.2 建设单位要针对工程的特点、位置、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等计算安全生产费用,并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列入专项资金。针对工程建设安全生产需要的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防护用具、机械设备等必须达到国家检测的合格标准。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进行干预,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
1.1.3 建设单位必须制定建设工程安全实施方案、安全生产措施等有关资料, 并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向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及相关部门申报、备案。
1.2 勘察、设计单位的主要安全责任
1.2.1 勘察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规范、规程进行勘察,对于勘察成果的真实、准确性负责,同时必须达到安全生产的要求。
1.2.2 勘察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进行勘察作业,对于有地下管线的地区,要根据各部门提供的位置图及会签文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保证各类管线的正常使用;确保作业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各类设施不受干扰和安全使用。
1.2.3 设计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进行合理设计,从设计阶段开始注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把住源头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设计单位要根据规范、规程及强制性标准等规定,以充分考虑施工安全作业为前提, 将涉及安全生产隐患的重点部位、关键环节应明确标注在设计文件中,并提出安全生产指导意见。
1.3 监理单位的主要安全责任
1.3.1 工程建设准备阶段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标准及监理规划编制完成“安全监理实施细则”;审查施工单位报送的“施工组织设计”并对其中的安全施工方案、措施、方法等进行专项审查,有针对性的提出反馈意见或审查合格予以批准实施。
1.3.2 工程建设过程中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采取旁站、巡视、平行检验的方法,对工程建设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和控制,及时查处存在的安全事故隐患,预防和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按照相关程序处理安全事故,并依据安全事故等级的处理程序及时报告。
1.3.3 工程监理单位及派出的项目监理部,必须严格要求监理工程师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 规范、规程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安全监理活动,依据合同规定的范围,承担安全生产监理责任。
1.4 建设项目设备供应、工机具提供单位的安全责任
1.4.1 建设工程采购的机械设备和配件,必须选择正规的企业或商家,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标准,工程安全施工操作规程的要求进行安全防范配备好各种设施和装置。
1.4.2 建设工程租赁工程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时,必须验明相关部门颁发的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质量合格证在有效期内,同时符合安全性能要求的方可签订租赁协议。应明确租赁期限、维修责任、保养周期、配件供应、运输责任及各项费用等。
1.5 施工单位的主要安全责任
1.5.1 工程建设施工单位必须按规定取得“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许可证”,方可承揽建筑工程, 并建立以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核心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全面全面管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1.5.2 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必须由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经安全培训合格后负责安全生产管理,并根据工程特点、规模组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进行全面管理。
1.5.3 建设工程的总承包单位全面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总承包单位负责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督管理。分包单位要服从总承包单位的管理,不服从管理出现安全生产事故, 分包单位承担责任。
二、 建设工程主要的安全生产措施
2.1 建设单位应当向勘察、设计、施工等个参建单位提供完整、准确、真实的地下地上的有关资料。
2.2 建设工程施工人员必须经过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达到合格的方可上岗操作,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2.3 施工单位必须以施工现场为单位设立安全生产组织管理机构,按相关要求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进行全面管理。
2.4 监理单位必须根据工程特点、规模、结构类型,依据监理规划,有针对性的编制“安全监理实施细则”包括:安全监理方案、措施、方法、手段;施工安全技术方案、措施等审批流程;安全事故发生时的应急预案;安全事故发生时的申报程序;按安全事故级别配合调查处理方案。
根据《关于开展落实建筑业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年工作实施方案》、《自治区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及关键岗位人员管理若干规定》、《关于进一步强化落实我区建筑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通知》、《关于加强全区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的若干管理规定》和市安委会《加强安全生产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推进方案》要求,为进一步强化落实我市建筑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抓好建筑领域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可靠、安全受控,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按照建设领域“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年”活动要求,各建设单位(房地产开发企业)、建筑施工企业、监理企业以及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均要按照法律赋予的安全生产职责,完善安全管理机构,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并落实执行。各企业必须制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年的相关文件,企业主要负责人必须亲自部署、亲自带队组织开展本企业的安全隐患自查自纠和落实隐患整改工作,并形成企业检查工作通报,确保安全生产责任落到实处,及时消除各类安全隐患。各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在工程动工破土作业前,要做好与供水、供气、供电等企业的联系配合工作,对作业面的地下管线情况做到心中有数,施工前按相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采取安全措施组织施工。
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管和指导,按照企业“必须执行的规定、必须履行的职责、必须具备的安全条件、必须执行的行业标准和必须承担的法律责任”等要求,责成企业主动全面开展安全隐患自查自改,实现由“政府抓安全”向“企业要安全”转变。各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在对辖区建筑工程进行日常监管中,重点检查企业是否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制定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年实施方案和排查检查文件,是否认真组织开展安全隐患自查自纠、是否落实隐患整改工作。对企业存在不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责任义务,发现一处处罚一处,对不履行建筑安全生产责任、降低安全生产作业条件和事故责任企业及负责人,依照法律规定暂扣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限制企业参加招投标活动,并对责任单位和责任注册执业人员记载不良行为和停止执业资格,情节严重的清出建筑市场。
二、全力落实建设工程质量提升年活动
为进一步强化建设工程质量责任意识,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全面提升建设工程质量水平,切实保障工程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市政府将2014年确定为市“建设工程质量提升年”,我局制定了《市2014年建设工程质量提升年活动实施方案》,要求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量检测、商混生产企业要进一步健全质量保障体系,完善质量管理制度。各建设(开发)、监理、施工企业,结合本企业实际制定建设工程质量提升年的实施计划,并开展认真彻底的自查自纠活动,深入细致地发现问题,边查边改,消除隐患。
各质量监督站在对辖区建筑工程进行日常质量监督中,重点检查企业是否建立健全长效机制,是否制定2014年建设工程质量提升年活动实施方案并认真组织开展自查自纠活动情况,对检查发现的质量问题是否边查边改,消除隐患。
三、严格落实施工现场岗位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
进一步强化对“施工企业项目经理、监理企业项目总监理工程师、项目部关键岗位管理人员”依法履行法律责任和岗位履职的监督检查,重点监管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以及关键岗位管理人员到岗履职情况,强化企业及人员对工程现场重点部位、关键环节重大安全隐患治理的控制,及时发现并消除隐患,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
四、积极开展创建质量安全标准化工地活动
倡导各施工企业按标准化施工,争创区市各级安全文明标化工地。2014年,政府投资重点项目、保障性住房、一类取费的工程项目和一级及其以上建筑总承包施工资质企业施工的工程项目,必须实施质量安全标准化工地管理,二级建筑总承包施工资质企业施工的工程项目,其标准化工地达标率不得低于企业在本市施工项目总数的80%,总体我市标准化工地达标率不得低于80%。重点推广安全防护设施的定型化、标准化、工具化,塔吊监控设备和远程监控系统等先进的安全防护措施。杜绝使用不合格安全网、不符合消防规定的临设、不符合规定的起重机械,强化建筑工地安全生产制度落实和企业岗位人员安全履职。通过标准化,提高企业管理能力和生产水平;通过标准化,减少各类质量安全隐患;通过标准化,提升建筑行业的整体水平。
关键词:建设工程;项目;安全控制;措施
中图分类号:TU19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施工企业建立安全管理体系,是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一项主要内容,而建立施工安全管理体系必须贯彻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安全生产 ”是施工企业在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及进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一项必不可少的工作内容。安全工作的好与坏直接决定着施工企业的前途和命运。拥有良好的安全作业环境,可以使国家和集体财产免受损失,职工生命安全得到保障,也能给施工企业带来非常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信誉,否则会给施工企业带来巨大损失。
一、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管理的特点
1、工程项目安全管理是一次性安全管理
因为建设工程的设计和施工都具有单一性,因此其与其他产业如制造业的重复生产有着本质的区别,建设项目的一次性特征,对项目生产的知识和经验的累积都有着较高的要求,而且本次安全管理的知识和经验,无法或者说很难再应用到其他工程项目的安全管理中。
2、施工现场具有不确定性
建设项目施工过程往往是高空露天作业,很容易受到自然条件的影响,而且在工程项目中的生产地点也带有一定的随意性,工程项目需要不断的变换场地,具有较大的流动性,而且生产周期很长,影响作业质量的可变性因素较多,现场施工安全管理工作难度较大。
3、资金投入金额较大
建设项目往往都是以大量的资金投入作为基本前提,比如三峡工程,仅一天的工程投资就达到了3223 万元,巨大的资本投入使得项目安全管理受到多方面条件的制约,一方面是对施工资源具有较大的约束,另一方面对社会经济的影响也较大。同时也受到社会政治的影响。
二、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管理的措施
1、建筑工程项目勘察设计阶段安全管理措施
在建筑工程项目勘察设计阶段,建设单位务必要以书面形式与具备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所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水、 电、 气、 热 、邮电通讯等。地下管线及地质资料等相关事项签定合同,这样起到在建设工程项目过程中的制约作用。 具体要求勘察设计单位在建设工程项目进度中应当提供建筑工程全面、 准确的地质测量和水文资料,并按照建筑安全标准进行设计,以保证建筑结构的安全和作业人员的安全。
2、 建筑工程项目准备阶段安全管理措施
建筑工程项目单位在编制招标文件时,由具有一定资历理论基础和丰富工程项目经验的专业建设工程安全工程师和技术人员同共参与,其中在承揽项目的技术和安全要求上具体载明;在建设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的相关作业环境和建设工程项目相关安全措施,所需费用以专项费用来计提,不要列入建设工程项竞价来算;建设工程项目招标规范中,承包单位建设全程安全业绩要纳入评标标准;由相关建设工程项目安全专家来参与安全方面的评标工作。 制定合理工期,建设单位要与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监督单位签定合同。 建设单位在申请施工许可证之前,应当向当地建筑工程安全监督机构提交工地安全方案,其中包括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各自的安全责任、 该项目的安全风险评估报告、 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及安全生产专项施工措施。建筑工程项目单位在备一切相关建设工程项目材料中,不得购买或者强行要求建设施工单位购买、 提供、 使用不符合安全卫生标准的建筑材料、防护用品及机械设备;不得为施工单位指定上述产品的生产厂 、供应商 、生产经营单位为建筑工程提供的安全防护用品 、零配件、 建筑材料等应当符合安全卫生标准和噪声控制标准,并按照生产和安装标准对其产品配齐有效的保险、 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同时提供检测合格证明及下列资料:产品的生产许可证;产品的有关技术标准、 规范;产品的有关图纸及技术资料;产品的技术性能 、安全防护装置的说明。 在建设工程项目施工中要加大力度抓好材料管理 。这项工作对建设工程项目的性能,保质,安全上起重要作用。 要做到把材料全方位、 全过程的安全检测,评测,验收管理。 在建设工程项目的现场勘察、 设计到竣工验收等一系列安全工作上有意识科学地进行策划、 组织、 指挥协调 、监督控制和改进来发展安全管理工作 。公司和项目部组织施工技术人员编制施工安全方案。 审批后的施工安全方案即是作为建设工程全程项目安全施工的依据。 施工安全单位,由材料部门根据项目部编制方案产品来采购和领用,如施工过程中发现超出安全的用料,材料管理人员必须立即查核,必须保证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用料方案标准来对材料使用,强化材料安全的严格性。 公司材料采购实施招投标,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材料由公司安编制审核通过的方案清单来对材料采购,来例于安全范围的其它材料由项目部自行采购,采购时采用 “安全评测,总量订货,分批采购” 出现安全和积压 、浪费、 材料的采购量和单价要有专门机构监控。 项目部应使用委托书约定所委托的采购材料的质量、 价格、 服务、 验收办法、 交货时间,保证工程的进度而出现安全问题。
3、建筑工程项目实施阶段安全管理措施
建筑工程项目监理单位要将建筑工程施工方案的安全审查相关内容纳入建设工程项目监理范围,具体要做到建设工程项目实施安全、质量、工期和投资四项同步控制。建设工程项目单位不得要求施工单位违反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建筑工程项目施工单位应当建立以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为核心的分级负责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设立安全生产管理部门,配备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安全工程师,并向工程项目派驻项目安全工程师。项目安全工程师负责有关安全生产保证体系有效运行和实现安全管理目标的人员、物资、经费等资源计划,对项目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实施过程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参与安全技术交底和安全防护设施验收,纠正和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验证预防措施和应急预案。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单位应当接受建筑工程安全监督机构的监督管理,分阶段向当地建筑工程安全监督机构申请安全审核。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单位应当针对下列工程编制专项安全施工方案:土方开挖工程;模板工程;起重吊装工程;脚手架工程;施工临时用电工程;垂直运输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拆除、爆破工程;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同时,进入施工现场的垂直运输和吊装、提升机械设备应当经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单位应当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天气条件的变化,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单位的项目经理、安全管理人员应当经过上级安全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4、建筑工程项目竣工验收阶段安全管理措施
在建筑工程项目施工完成之后,施工单位需要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同时对相关资料进行收集和整理,对项目竣工阶段的各项指标进行安全评价,同时向安全监督机构提交《单位工程竣工施工安全管理资料》,只有提供完备的项目竣工安全管理的相关资料,才能够对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工作的成效给予客观的评价,施工企业提供的安全管理相关的资料,也是评价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是否实现了全过程的安全管理的一个重要依据,同时也是工程监督机构对工程项目成果进行评价和考察的一个参考依据。同时应当注意的是,提交的安全管理资料应当确保其正确性和客观性,该资料的完善程度和准确程度,直接体现了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和管理的相关工作工作是否有效的执行,这其中应当包括:台账、报表、原始记录等,并按有关规定去建立、收集和整理,确定种类、格式;确定安全部门或相关人员,收集、整理包括分包单位在内的各类安全管理资料,进行标识、编目和立卷,并装订成册;安全记录的贮存和保管,要有专人负责,贮存的环境应利于保存和检索。
综合上述,对于建筑企业来说,安全生产永远是第一位,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成效的好坏,直接影响着其施工质量的好坏,因此,需要在建设工程项目的各个阶段都加强安全管理工作,确保每一个环节都顺利完成,以此确保整个建设工程的质量不受影响,使安全管理工作的成效凸显,促进我国建筑业和建筑施工企业的迅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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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监理、安全、控制
随着建筑行业体制改革的发展及深入,建设管理制度的全面推广,参与建设工程的各参建单位都已经认识到:抓好建筑施工安全工作,不仅是员工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保障,也是保证建设工程施工工期和发挥投资效益的基础。为此,2003年11月24日国务院颁布第393号令通过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并于2004年2月1 日起实施。随着《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颁布和实施,安全监理工作成为建设工程监理工作内容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与质量、进度、投资共同构成一个完整的目标控制体系,并在监理委托合同中以合同条款的形式予以明确。随着安全监理的加入,扩大了监理的业务范围,增加了监理单位的责、权和应履行的义务。
一、学习条例.充分认识安全监理责任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是我国第一个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行政法规:
《条例》第14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向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条例》第16条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一)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二)土方开挖工程; (三)模板工程; (四)起重吊装工程; (五)脚手架工程; (六)拆除、爆破工程; (七)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对前款所列工程中中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上述规定明确地表达了建设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和监理单位的安全监理责任,使监理工作在原来的“质量、进度、投资”三控制,“合同、信息”两管理,组织协调的基础上,增加了安全监理的工作内容,这就要求监理人员不断提高水平具备承担安全监理责任的能力。
二、查找原因,确认安全事故的主要成因
施工过程中造成安全事故的主要原因有:安全意识不强;操作人员行为不安全;技术不规范;生产环境不良;材料、设备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等。分析可知造成安全事故的关键是人和物的不安全因素。解决相关因素后,意外伤害事故的发生的概率将降低或者避免。
三、方案先行、预控为主,严把监理审核关
监理人员以“预防为主,安全第一”唯一原则,以熟知的安全法律法规、安全管理知识及安全技术措施,严格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如:
1.审查施工单位的安全资质是否符合现行标准,抽查相关人员上岗证书及教育培训记录,抽查施工现场,审核施工单位资质与施工项目范围是否相符;
2.检查施工单位项目经理部,确保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3.督促施工单位控制分包单位的资质及人员资格,制定相应分包单位管理制度;
4.抽查施工单位对安全设施所需要的材料、设备及防护用品的供应单位的控制要求,抽查生产许可证及相关资料。
5.审核施工单位“安全生产方案”、监控项目安全技术管理体系运行情况;
(1)督促施工单位进行危险源识别、评价,对重大危险源制订有针对性的应急预案;
(2)审核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应结合项目的实际及危险源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安全技术措施应有针对性并切实可行,施工组织设计应经过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组织有关部门审核;
(3)审核施工单位编制的专项安全技术方案,要求其具有针对性及可行性,要求针对专业性强、危险性大的施工项目编制有针对性的专项安全技术方案,应进行必要的计算及专家论证,要求施工单位对方案进行交底、检查及验收;
(4)抽查施工单位的安全技术交底,督促施工单位建立健全各级安全技术交底制度,封闭并将书面交底记录报监理单位备案;
6. 监控施工单位对现场的设备、安全防护设施及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管理:
(1)施工单位应制定设备安装、验收、检测、使用、保养维护等制度,购置设备应有生产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租赁设备的应符合相应的资质要求并向监理单位备案;
(2)审核施工单位拆装大型起重设备的专项方案,拆装单位的资质及人员资格应符合有关规定,验收及交接并向监理单位备案,定期的检测及维修应符合有关规定;
(3)审核施工单位对现场的平面布置及安全防护设施,检查现场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是否规范、有效;
(4)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安全检查工作必须是全面的、连续性的,一旦发现安全隐患,必须及时以监理工程师通知等形式书面向施工单位(抄送建设单位及相关单位)提出整改要求,督促施工单位及时落实整改工作,力求尽可能地消除安全隐患,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
(5)制止施工单位违章作业,必要时下达停工令。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它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国家鼓励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推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管理。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建设单位因建设工程需要,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询前款规定的资料时,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及时提供。
第七条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第八条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第九条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十条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它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
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它有关部门备案:
(一)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
(二)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
(三)拆除施工组织方案;
(四)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
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规定。
第三章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及其它有关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十二条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
勘察单位在勘察作业时,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
第十三条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
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设计单位和注册建筑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对其设计负责。
第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第十五条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
第十六条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
出租单位应当对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安全性能进行检测,在签订租赁协议时,应当出具检测合格证明。
禁止出租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
第十七条在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当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并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当自检,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并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验收手续并签字。
第十八条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使用达到国家规定的检验检测期限的,必须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检测。经检测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
第十九条检验检测机构对检测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当出具安全合格证明文件,并对检测结果负责。
第四章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二十条施工单位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动,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第二十一条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二十二条施工单位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它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四条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它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第二十五条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一)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二)土方开挖工程;
(三)模板工程;
(四)起重吊装工程;
(五)脚手架工程;
(六)拆除、爆破工程;
(七)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它有关部门规定的其它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对前款所列工程中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工程的标准,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它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七条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第二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信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做好现场防护,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或者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办公、生活区的选址应当符合安全性要求。职工的膳食、饮水、休息场所等应当符合卫生标准。施工单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应当符合安全使用要求。施工现场使用的装配式活动房屋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
第三十条施工单位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应当采取专项防护措施。
施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施工现场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振动和施工照明对人和环境的危害和污染。
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围挡。
第三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信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设置明显标志。
第三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
作业人员有权对施工现场的作业条件、作业程序和作业方式中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在施工中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作业人员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
第三十三条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施工的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等。
第三十四条施工单位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查验。
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必须由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废。
第三十五条施工单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施工起重机械,在验收前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
施工单位应当自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它有关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着位置。
第三十六条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它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第三十七条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施工单位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第三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意外伤害保险费由施工单位支付。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对全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它有关部门应当将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有关资料的主要内容抄送同级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
第四十二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进行审查,对没有安全施工措施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它有关部门对建设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进行审查时,不得收取费用。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安全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
(四)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第四十四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它有关部门可以将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委托给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第四十五条国家对严重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实行淘汰制度。具体目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它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它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对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及安全事故隐患的检举、控告和投诉。
第六章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四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四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工程施工的特点、范围,对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制定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组织编制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工程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按照应急救援预案,各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五十条施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规定,及时、如实地向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它有关部门报告;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还应当同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上报。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事故。
第五十一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当做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物。
第五十二条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罚与处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它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施工单位颁发资质证书的;
(二)对没有安全施工措施的建设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四)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它行为。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未提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
建设单位未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关资料报送有关部门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
(二)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
(三)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
(二)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
(二)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
(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四)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第五十八条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价款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出租单位出租未经安全性能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的;
(二)未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的;
(三)未出具自检合格证明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
(四)未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移交手续的。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有前款规定的第(一)项、第(三)项行为,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它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
(二)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
(三)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信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
(四)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
(五)未按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的;
(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挪用费用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的;
(二)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
(三)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
(四)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
(五)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
施工单位有前款规定第(四)项、第(五)项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
(二)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三)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四)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施工单位停业整顿;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它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作业人员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冒险作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它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按照管理权限给予撤职处分;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第六十七条施工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经整改仍未达到与其资质等级相适应的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其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十八条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它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
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由公安消防机构依法处罚。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章附则
第六十九条抢险救灾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安全生产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关键词:建设工程;监理;安全;控制;措施
中图分类号:TU714文献标识码: A
当前的建设工程施工的安全生产基础较为的薄弱,相应的施工安全管理保障机制与体系尚不健全;存在着部分地区的安全施工与经营管理意识不强,事故责任落实不到位,安全生产的具体在投放资金比例并不充足,安全生产监理的队伍与管理机构仍然存在着一定的纰漏,安全监理工作仍然亟待解决。因而,对待工程建设监理中的安全监理工作,仍然不可以大意,而要时刻保持谨慎、小心的工作态度,确保安全监理工作真正的落实到实处。
一、建设工程监理中的安全控制的重要性
1、减少项目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如:某住宅项目施工单位为了赶工期,在没有经过工程建设监理人员的同意下擅自浇捣了顶层混凝土楼板。之后,监理工程师在审查过程中发现该批混凝土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并对工程的安全功能有着很严重的影响,于是要求施工单位拆除顶层混凝土楼板重新施工以确保工程质量。在此案例中,监理工程师主要依据工程质量事故实际资料、合同文件以及技术文件资料等,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行使了自身权力,有效解除了工程安全隐患。由此可见,工程建设监理有利于减少工程安全事故的发生。
2、提高工程经济效益,规范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行为。工程建设监理安全监督进一步保证了工程质量和施工进度顺利开展,有利于投资回收,实现投资效益最大化;且在施工过程中进行动态监督管理,有效规范了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行为,最大程度降低了安全事故发生的概率。
3、提高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水平,促进施工行业健康发展。通过工程建设监理安全监督工作对工程进行三重监控,形成安全生产监管相配合的机制,提高了我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在监督作用下促使施工单位改善作业条件,提高安全技术措施,间接地提高施工行业的整体安全生产水平,促进行业进一步健康发展。
4、安全监理是确保工程建设目标的重要保证。建设工程的三大目标是质量、进度和投资,如果没有安全作保障,这三大目标是无法按照预期实现的。
二、建设工程监理中的安全控制措施
1、 健全监理内部安全管理预控工作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是安全管理的方针与生产准则。监理要做好安全监理工作,首先是项目监理人员要从根本上树立预防事故的信念,有序开展预防监管工作。尽可能发现事故隐患并及时处理。进入施工现场后,总监与全体监理人员首先了解项目所处的自然环境、社会环境、技术环境与管理环境,综合分析评价项目监理机构在本工程处的安全环境,确定本工程项目的安全工作管理方略,拟定安全管理方向,提出相关的管理要求,明确安全岗位的工作职责。其次在项目部内部,由总监组织编制含有安全内容的监理规划,明确项目部安全控制的安全管理工作制度、安全控制目标,以安全控制的主要工作环节及其流程等为安全控制总纲要,由安全监理与专业监理工程师根据规划、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编制安全监理实施细则,进一步编制不同分项工程的安全监理措施,由粗到细、由浅入深地完成不同阶段的监理安全控制。
2、施工前的安全监理
(1)书面告知建设单位有关的安全管理责任,协助其及时办理工程项目安全监督手续。
(2)请建设单位提供相关文件,调查了解施工现场及周边环境情况。
(3)通过建设单位要求勘察设计监理单位提供相关文件,了解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的环节的设计说明或指导意见以及工程所采用的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和特殊结构以及预防措施和建议。
(4)对施工单位安全生产保证体系的检查项目,由项目监理机构在第一次工地会议上书面向施工单位告知,由施工单位报检,总监理工程师主持检查。凡有不符合要求的应开具限期整改书面通知,拒不整改的应向建设单位及安全监督部门报告。
(5)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对施工组织设计(安全生产篇)及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技术措施)文件进行审查。
(6)对危险性较大工程或施工作业,项目监理机构(专业监理工程师)应要求施工单位执行专项开工报审制度,并要求施工单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7)总监理工程师组织编制《监理规划》时,应有安全生产管理的内容。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应在施工开始前组织编制安全专项生产管理实施细则。实施细则由专业监理工程师负责编写。
(8)总监理工程师在确定项目监理机构的人员分工时,应对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做出安排,确定安全管理工作的方式、原则、作法。
3、 核查施工单位的安全技术措施
项目监理机构要严格检查施工单位的安全技术措施.在施工组织不到位、施工安全技术措施不落实的情况下不得同意动工;严把施工组织设计、专项安全方案 分部工程作业指导书以及重要作业施工方案的审查关.严禁实施不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的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方案。
(1)审查施组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时重点审查:安全组织机构和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网络;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制度;审查本项目工程施工应用的安全监督手段;审查安全资质和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审核应急救援预案。
(2)审查专项施工方案时重点审查:基坑支护和土方施工方案;模板工程施工方案;脚手架搭拆方案;塔吊等垂直运输设备的安装、使用、维修、保养和拆卸方案;高处(高空)作业的安全防范措施;现场临电方案和安全措施。
4、现场安全的监督与监测
(1)脚手架。脚手架是高空作业中必不可少的设施,脚手搭设不牢,不稳以及使用不当,都容易出现事故,因此脚手架是安全监理的重点之一。首先,脚手结构搭设前对所用材料都要认真挑选,不合格的不能使用,脚手架搭设要牢固、稳定,不仅要有足够的堆料、操作、运输使用面积,同时又能确保在各种天气和规定荷载下,不变形、不倾斜、不摇晃,并且拆、装方便。脚手架起用前,要经常检查,严格控制堆料,不得超载,上下层交叉作业时,要按规定设防护网,发现主杆沉陷、悬空,节点松动,歪斜变形等,要停止操作,认真加固好后使用,大风、大雾、大雨天应暂停使用。
(1)高空作业。工程在施工过程中,高空作业往往是在所难免的,而高空作业防护不当,往往是事故发生的重要因素。因此在安全监理工作中,特别注意此环节中的临边作业,洞口作业及悬空操作。
a)临边作业。建筑物的外墙、阳台、窗台等往往需临边施工,在临边作业时,要按安全规程设置可靠的防护栏、防护网并装安全门。
b)洞口作业。对施工中预留的洞口,要按规定设置护栏,护栏上安装明显标志及通道门,洞口要加安全盖,防止从洞口坠物伤人。
c)悬空作业。对悬空作业所用的防护设施,如吊篮、吊笼、平台、绳索、塔架等均应认真核查,确保安全无误,方准使用,且勿存有侥幸心理。
③施工机械及施工用电。施工机械及施工用电所引起的事故,也是近年来安全事故的一个主要因素, 因此要督促施工单位经常对机械设备进行检查、保养、维修,使其处于良好状态。对于其他一些中小型机械等,也应加强安全防护措施。临时施工用电要按规定安装、接线,并做好保护接地,设专人管理,以避免触电伤亡事故。
(4)落实防火责任制,设立消防组织人员,消防器材准备充分,不得挪用,制定明火使用审批制度,焊接作业要有人负责防护,以防火灾事故发生。
5、安全隐患的处理
安全隐患的处理过程,必须由相应的工作流程来保证实施。具体如下:安全监理人员对于事故的安全整改措施的具体实施过程,进行效果评价,并保存相关的整改检查记录。安全监理人员对于正常的检查过程中,所发现的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行为,应该及时的向相关的责任人指出,并监督其进行整改。
在进行安全隐患的排查过程中,必须对于所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的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并切实监督相关的施工单位进行安全隐患的存在原因的分析与解决,制定出相应的预防和纠偏措施;待安全事故整改措施监理人员确定之后,方可进行下一步的工程实施计划。监理人员应该慎重区分不可抗力、首次出现、“顽症”、“通病”等类型,要求相应的施工单位予以完善和修订,从而进一步提出更加有效的整改措施。
通过本文的分析可知,在当前的建设工程中,我们要明确安全监理工作的重要性,要积极开展建设工程监理安全工作,使安全成为工程监理的重要职责之一,使安全监理工程成为保证工程建设整体安全的重要保障,从根本上提高建设工程的有效性。
参考文献:
[1]农斌.工程建设安全监理的控制[J].企业科技与发展,2009(18):56-57.
[2]刘丽.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分析[J].企业研究,2011(18).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以《安全生产法》、《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为依据,以落实建设工程各方主体责任、治理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和"三违"行为为重点,以遏制建筑施工重、特大安全事故和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为目标,突出重点,源头治本,促进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的进一步稳定好转。
二、总体目标
通过深化专项整治,进一步加大建筑安全监管工作力度,完善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监管法制、体制和机制建设;强化建设工程各方主体责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全面加强企业安全基础管理,改善建设项目安全投入保障条件,探索建立建筑行业安全生产长效机制;进一步提高建筑业从业人员特别是农民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和防护自救能力;建筑施工坍塌、坠落等重、特大事故上升势头得到有效控制,实现建筑业事故死亡人数在*年的基础上下降2%的目标。
三、深化专项整治的重点范围、工作方式和职责分工
(一)深化专项整治工作的重点范围
深化专项整治的重点范围是:以预防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铁路工程建设、公路工程建设、水利工程建设和电力工程建设的坍塌、高处坠落事故为重点。坍塌事故包括深基坑坍塌、边坡坍塌、脚手架坍塌、高宽棚架坍塌、塔吊使用和装卸坍塌、隧道冒顶坍塌等;高处坠落包括临边、洞口坠落、脚手架坠落、工作台坠落、吊篮、升降机坠落、悬索高空坠落等。其中:
1.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以房屋建筑为主,重点是大型公共建筑工程、城中村和城乡结合部等村镇建设工程,以及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
2.铁路工程建设:以新建、改建铁路为主,重点是西南地区地质条件复杂的铁路工程建设,特别是长大隧道和高架桥梁工程项目,以及既有线路的重点扩建、改建工程项目。
3.公路工程建设:以新建、改建高速公路为主,重点是山区地质条件复杂的高速公路工程建设,特别是长大隧道和高架桥梁工程项目。以及农村公路建设中的桥梁、隧道、高边坡等工程项目。
4.水利工程建设:以新建、在建水利工程为主,重点是小水电工程建设项目。
5.电力工程建设:包括列入国家、地方计划内的火电、水电和核电建设项目。重点是大、中型水电建设工程,尤其是地质条件复杂的水电建设工程。
上述未涵盖的内容,由有关部门及单位根据其施工特点进行细化。
(二)深化专项整治的工作方式和职责分工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统一部署,国务院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实施,省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省级安全监管局,下同)支持、配合、指导和督促地方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建设工程各方责任主体,包括中央建筑企业具体落实。条块结合,各方联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1.建设部:负责组织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中,以预防施工坍塌、高处坠落等事故为重点的专项整治。
2.交通部:负责组织实施公路建设工程中,以高速公路长大隧道、高架桥梁为主,预防隧道坍塌、突水突泥、瓦斯爆炸事故,以及模板支架坍塌、高处坠落等事故为重点的专项整治。
3.铁道部:负责组织实施铁路建设工程中,以长大隧道、高架桥梁和铁路铺架为主,预防坍塌、高处坠落、隧道突水突泥以及瓦斯爆炸等事故为重点的专项整治。
4.水利部:负责组织实施水利工程中,以小水电工程为主,预防坍塌、高处坠落等事故为重点的专项整治。
5.电监会:负责组织实施电力工程建设中,以预防坍塌(特别是高宽棚架坍塌)、高处坠落等事故为重点的专项整治。
6.中央建筑企业:结合所承担的各类建设工程项目的专业特点,负责组织实施有针对性的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
7.各省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支持、配合、指导和督促本行政区域内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央建筑企业实施的专项整治工作,落实专项整治的总体部署方案和有关具体实施意见,督促、检查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及时发现和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积极推动和促进专项整治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工作进度安排
深化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总体上分四个阶段进行:
部署阶段: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至4月中旬,国务院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中央建筑企业应根据本行业(或部门)和企业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的特点,研究制定*年深化专项整治的实施方案,部署有关工作。实施方案应抄送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以及地方省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省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也应制定相应的监督、指导实施方案。
实施阶段:4月中旬~9月份,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央建筑企业要将具体实施方案层层落实到本行业(或部门)、企业所有的建设工程,直至最基层单元--项目部(作业队),并按要求开展隐患和"三违"行为自查及整改工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指导、监督和检查;各省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要积极支持、配合地方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掌握工作动态,加强检查和指导。
检查阶段:10月~11月上旬,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及中央建筑企业总部对重点地区、重点企业、重点工程组织开展督查和抽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适时组织联合督查,发现存在突出问题和重大隐患的,要责令认真整改,并严肃处理。
总结阶段:11月上旬~12月份,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央建筑企业对已开展的整治工作进行分析、研究,全面总结,形成阶段性成果。
五、主要任务和措施
(一)依法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理顺关系,明确职责,健全体系,落实责任。各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全面履行政府安全生产监管职责,通过专项整治消除监管盲区和死角。特别是要结合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工作,探索建立村镇建设工程安全监管机制,实施农村公路建设安全监管,加强政府对村镇建设安全和农村公路建设安全的监督、指导和服务;要加强规章制度建设,完善安全监管体系,强化目标责任考核,严肃安全责任追究,提高政府安全监管绩效。
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单位、建设单位、施工企业、监理公司是建筑施工安全的责任主体,必须建立健全和落实以法定代表人为核心的责任体系,切实履行法定安全责任,逐步建立自我约束、自我完善、持续改进的企业安全生产工作长效机制。
(二)强化企业安全基础管理,推进源头政策治本工作。通过专项整治要全面加强建筑施工企业安全基础规范化管理,建立机构,配足人员,落实责任,特别是要加强村镇建设安全监管机构和能力建设,推进建筑施工企业及工地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制定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计取、使用、管理等经济政策的各项具体措施,并落实到建设、施工等责任主体上,确保安全生产投入到位。要完善应急机制,加强重大风险的防范,提高事故的应急处置能力;强化安全技术管理,落实危险性较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制度。
(三)严格执法监管,加大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监管力度。通过深化专项整治,要进一步加大对建筑市场的安全管理和监控;要完善各项制度,强化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动态监管,没有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施工企业,一律不得进入建筑市场参与任何建筑施工活动;对不符合或者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施工企业,要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不予颁发或暂扣、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要严格执法,对违法违规施工、习惯性违章和"三违"行为,依法严厉处罚。
(四)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大对建筑从业人员特别是农民工的安全培训教育力度。要加强对企业法定代表人、建设工程项目经理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意识、管理能力的培训教育,提高从业人员依据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严格管理和施工作业、防范事故灾难和应急处置能力。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国务院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央建筑企业应成立深化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精心组织,周密部署。领导小组要定期汇总情况,分析研究有关问题,及时提出改进意见,推进工作有序开展。各省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要支持、配合、协调地方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做好有关专项整治工作。
(二)突出重点,全力攻坚。国务院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央建筑企业要依据本行业(企业)的特点,抓住主要问题和薄弱环节,有针对性地制定切实可行,操作性强的实施方案和细则,以点带面,整体推进。同时,应将专项整治工作与本行业(企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有机地结合起来,既要做好日常安全生产管理,又要集中精力抓好专项整治工作,不能以日常工作代替专项整治。要在落实工作责任、难点攻坚上下功夫,真正把深化专项整治工作抓深、做实、做细,务求取得实效。
(三)强化监督,严格督查。为深化专项整治工作,确保工作进度和质量,国务院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央建筑企业要适时对重点地区、重点企业和重点工程项目进行监督检查、抽查督导,及时发现问题,限期整改,消除事故隐患。在深化专项整治期间,及时对正反两方面的典型案例进行通报。
省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要加强与地方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央建筑企业(属地)的联系,了解和掌握深化专项整治工作的动态情况,配合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对专项整治工作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对列入专项整治重点对象仍发生重、特大伤亡事故的,要依法从重从严查处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
关键词:安全管理制度;审查全面;检查督促到位; 报告;安全资料
中图分类号:TU71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国务院颁布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把安全管理纳入了监理范围,将监理单位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所要承担的安全责任法制化,所以监理单位就必须贯彻执行,切实履行《条例》规定的监理职责。如何搞好建设工程监理的安全管理?本文依据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浅显地分析认为应做好如下六个方面的工作:
1.建立监理单位的安全管理制度
1.1监理单位的安全监理责任制
监理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应对本企业监理工程项目的安全监理全面负责,总监理工程师要对所监理的工程项目安全监理负责,并根据工程项目的特点,明确监理人员的安全监理责任。
1.2完善监理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建立健全监理单位的安全监理管理机构,设置人员岗位职责,定期召开企业安全监理例会,沟通交流各监理项目的安全监理工作,针对各项目的安全监理的薄弱环节,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落实。
1.3建立监理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监理单位的总监理工程师和安全监理人员需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后方可上岗,并不定期地进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培训学习,使每位监理人员透彻的掌握工程建设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要求,严格按法律法规要求实施监理安全管理工作。
2.制定包括有安全监理内容的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
依据《条例》的规定,结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包括有安全内容的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明确安全监理的范围、内容、工作程序和制度措施,以及人员配备计划和职责等。《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应当建立监理的安全管理制度,编制监理实施细则,明确安全监理的方法、措施和控制要点,以及对施工单位安全技术措施的检查方案。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一是基坑支护、降水工程,二是土方开挖工程,三是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四是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五是脚手架工程,六是拆除、爆破工程,七是其它包括建筑幕墙安装工程、钢结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人工挖扩孔桩工程、地下暗挖、顶管及水下作业工程、预应力工程、采取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及尚无相关技术标准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3.审查全面
在施工准备阶段做好如下五个方面的审查工作:
3.1审查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09】87号文的附件一规定)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要求,专项施工方案是指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的基础上,针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单独编制的安全技术文件。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专业工程实行分包的,由专业承包单位组织编制,专项方案的审核应当由施工单位技术部门组织本单位施工技术、安全、质量等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核,经审核合格,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专业工程实行分包,专项方案应当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专业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不需要专家论证的专项方案,经施工单位审核合格后报监理单位,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注: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09】87号文的附件二规定)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相关人员参加,专项方案论证后,专家组应当提交论证报告,该报告作为专项方案修改完善的指导意见,施工单位应当根据论证报告修改完善专项方案,并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后,方可组织实施。如因设计、结构、外部环境等因素发生变化确需修改的专项方案,修改后的专项方案应当重新审核或重新组织专家论证。
3.2审查施工单位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是否合法有效。审查施工单位资质,施工单位必须在其资质等级允许的范围内承揽工程。审查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是否存在被依法暂停、吊销、过期现象。
3.3审查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和专职安全员是否具备合法资格,是否与投标文件相一致。项目经理应具有国家一级或贰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且取得安全生产“三类人员”的B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上岗证书。专职安全员应取得安全生产“三类人员”的C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上岗证书。
3.4审核施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是否合法有效。特种作业人员是指从事电工、金属焊接、切割作业、起重机械(含电梯)、机动车辆驾驶、登高架设、锅炉作业、压力容器、制冷、爆破、采掘作业、危险物品作业、经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批准的其它作业人员,必须持有效的上岗证书方可上岗操作。
3.5审核施工单位应急救援预案和安全防护措施费使用计划。针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内容,施工单位要建立应急救援预案,并进行演练。安全防护措施费要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
4.检查督促到位
在施工实施阶段做好六个方面的检查督促工作
4.1检查施工单位在工程项目上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管理机构的建立健全及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督促施工单位检查各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建立情况。
4.2监督施工单位按照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及时制止违规施工作业。对不按专项方案实施的,应责令整改。
4.3定期巡视检查施工过程中的危险性较大工程的作业情况。
4.4核查施工现场施工起重机械、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和安全设施的验收手续。
4.5检查施工现场各种安全标志和安全防护措施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并检查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情况。
4.6督促施工单位进行安全自查工作,并对施工单位自查情况进行抽查,施工单位自查应以《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定期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状况给予评价。
5.正确行使工程暂停工指令,并及时报告
在施工阶段,监理应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进行巡视检查,对发现的各类安全事故隐患,应以书面通知施工单位,并督促其立即整改,情况严重的,监理单位应及时下达工程暂停令,要求施工单位停工整改,并同时报告建设单位。安全事故隐患消除后,监理单位应检查整改结果,签署复查或复工意见。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工整改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或工程项目的行业主管部门报告,以电话形式报告的,应当有通话记录,并及时补充书面报告。
6.建立监理安全资料档案
监理单位应将施工过程的全部安全管理的技术文件、审核或审查记录、巡视检查记录、与安全管理有关的《监理工程师联系单》、《监理工程师通知单》、会议记录、工程暂停工令、报告记录、备忘录,分门别类立卷归档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