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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女性保护法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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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女性保护法

第1篇:未成年女性保护法范文

【关键词】儿童虐待;法律保护;美国法

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278(2016)01-137-01

近年来触目惊心的虐童事件不断曝光,儿童遭受来自家庭、学校、社会的虐待,其身心健康受到严重侵害。儿童本应在社会的关爱下健康成长,然而虐待已成为威胁全世界儿童生存问题。各国针对虐童问题形成了各自的法律保护体系,本文以美国为视角,对比分析我国虐待儿童法律保护体系的不足。

一、美国儿童虐待的法律保护体系

震惊全美的“玛丽案”后,美国社会开始重视“虐童”问题。八岁的玛丽在被继母虐待长达八年之久,在各方力量准备营救时,却遭遇了尴尬――美国当时“没有防止虐待儿童法,却有防止虐待动物法”,对儿童的保护竟不如动物。于是在玛丽案审结后,美国迅速开始了建立儿童虐待法律保护体系的进程。1874年,全美第一个防止虐待儿童协会于纽约成立。美国国会分别于1974年、1984年通过了《儿童虐待预防和处理法案》和《儿童保护法案》。美国儿童虐待的法律保护体系有以下显著特点:

(一)以立法确定严厉的惩罚措施

美国通过立法,明确规定了儿童虐待的具体界定,并规定了严厉的惩罚措施。在美国大部分州,虐童都被视为一项重罪,处罚措施根据情节轻重及各州具体规定来决定,轻者父母接受教育,暂时剥夺监护权,孩子被带走保护;重则被判刑;最严重者还会面临终身监禁的严惩。

(二)实行强制报告制度

强制报告制度是美国联邦及各州法律对儿童虐待均要求实行的,该制度规定强制报告者(包括学校工作人员等能经常接触儿童的人员)向当地的法律执行机构报告虐待儿童的案件。法律执行机构接到报告二十四小时内将展开调查,若有证据证明存在虐待等现象,政府会将受虐儿童及时迁出家庭,安置在专门的监护机构。对于强制报告制度的要求以及虐待的标准,美国法律的相关规定非常严格,甚至规定了对虐待儿童现象知情不报者要受到法律的惩罚。

二、我国儿童虐待的法律保护体系不足

我国虽有相应的保护儿童权利的法律规范,但对于儿童虐待并没有形成系统的法律保护体系,缺少专门的法律规制,对被虐待儿童权益的保护力度不够。具体表现在:

(一)纲要式的法律规定缺乏可操作性

《宪法》第49条规定“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民法通则》第104条规定“婚姻、家庭、老人、母亲和儿童受法律保护”,《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0条规定“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这些规定均是纲要式、宣言式的规定,缺乏有力的执行保障,在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犹如一纸空文。

(二)具有补充性的刑法保护的局限性

《刑法》第260条虐待罪的规定为亲告罪,而儿童为无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很难自己告诉;近亲属基于“家丑不可外扬”的考虑选择不告诉,且因未强制规定第三人的告诉义务,虐待行为难以被揭发。其次,虐待罪规定情节恶劣才属于刑法制裁范围,不利于保护受虐儿童。

(三)防止虐待儿童法律法规的缺失

我国虽有《未成年人保护法》,却没有专门的防止虐待儿童法。儿童虐待不仅需要事后的惩罚,更重要的是事前预防。虐待对儿童所造成的伤害难以弥补,对儿童最好的保护就是将虐待提前预防。

三、借鉴

儿童健康成长,国家才能茁壮发展,完善的儿童虐待法律保护体系是国家稳步前进的保障。然而据现行的法律法规,我国尚未形成系统的儿童虐待法律保护体系,缺乏对儿童权利的有力保护。我国应借鉴美国成功经验,尽快完善我国儿童虐待的法律保护制度。

(一)刑法增设虐待儿童罪

现行刑法中虐待罪的规定不足以保护被虐儿童,可考虑增设虐待儿童罪:规定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对犯罪情节要求设置为只要对儿童身心健康造成伤害就构成本罪;不再规定为告诉才处理。

(二)制定专门的防止儿童受虐法律

仅有制裁性的刑法规定难以防止儿童被虐待,制定专门的防止儿童受虐法律,建立预防体制。如规定强制报告制度,规定与儿童经常接触的相关人员具有强制报告义务,以确保虐待出现能及时发现;设立专门调查机构,将调查职责赋予除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外的单位,确保被发现的虐待情形得到及时处理。

(三)制定儿童福利法

未来社会的品质和繁荣取决于当今儿童权利的实现程度,制定儿童福利法,切实保障儿童权利,才能进一步完善我国儿童虐待法律保护体系。

参考文献:

[1]张鸿巍.儿童福利法论[M].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12.

[2]孙林.未成年人保护法律实用全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2.

[3]尚晓援,张雅桦.建立有效的中国儿童保护制度[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1.

第2篇:未成年女性保护法范文

关键词:儿童;儿童权利保护;婚姻家庭法

1959年联合国大会庄严的通过了《儿童权利宣言》中说到:“人类有责任给儿童以必须给予的最好待遇”,同时规定了儿童应有的最基本的权利。现在半个世纪过去了,随着社会的飞速发展,儿童作为一个特殊的群体,越来越多的受到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但是其权利往往被忽视了。

一直以来,在我国由于长期受到封建家长制观念的影响,儿童的权利保护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而通常都是由于问题发生了,才会引起关注,进而想方设法的去采取措施解决问题,自从我国成为《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的缔约国以后,对于儿童权利的保护更加重视了,也先后在立法层面引入了儿童权利保护的思想,但是家庭作为儿童健康成长的最原始活动场所,在我国的婚姻家庭立法中却没有规定儿童在家庭中独立的法律地位,对儿童权利的保护需要更加的完善。

一、儿童权利的内涵

儿童权利,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中规定的最基本的权利就是四种即: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在我国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中也同样规定了这四种最基本的权利,同时还有规定了受尊重和受教育权以及第十条中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不能打孩子,对孩子要绝对尊重。禁止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

二、儿童权利保护在我国婚姻家庭法领域存在的问题及立法建议

家庭权在儿童生存权与发展权的实现方面具有重要的价值。强调家庭保护也是多重责任原则的具体体现。我国多个儿童保护立法都肯定了儿童的家庭保护,这不仅体现在一般性儿童立法之中,也在专门性儿童立法中如《未成年人保护法》中有所体现。尽管如此,我国的家庭保护立法中仍存在一些缺陷甚至空白,需要对此加以适当完善:

(一)完善家庭暴力中的儿童权利保护

家庭暴力虽然是一个古老的话题,但是到目前为止这种现象不但没有得到遏制,反而在这个信息化飞速发展的时代,越来越多的家庭暴力现象被人们所知悉,而在家庭暴力事件中,没有任何防御能力的儿童无疑是受到伤害最多的群体,目前我国还没有专门的家庭暴力立法,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原则性规定在防范对儿童的家庭暴力行为方面难以起到有效的作用,这就要求我国应完善和加强对儿童的家庭暴力立法,应对各种针对儿童的家庭暴力行为进行明确,并对相关责任者的法律责任加以明确,以及司法机关介入家庭暴力的途径及法律责任进行规定。

(二)加强儿童财产权保护立法

受传统观念的影响,我国极少对儿童独立财产权加以关注,在家庭生活领域儿童的财产都是由其父母或其它的监护人进行保管处分的,儿童并没有对其财产享有独立的占有、使用、处分权的,在家庭领域的儿童财产权立法方面基本上更是空白状态,导致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侵犯儿童财产权的问题难以获得社会的关注,得不到法律的支持。笔者认为,加强儿童财产权保护立法,既是儿童生存权与发展权获得有效保障的要求,也是儿童权利发展的必然结果。

(三)完善探望权制度以此保护儿童权利

探望权,也叫探视权,从民法理论上讲,父母对子女的探望权,是亲权中的一项基本的重要权利,它是基于父母子女关系而享有的身份权的合法体现。因此在探望权行使的过程中应该注意到以下几点,以此更好的保护儿童的权利:

1 扩展探望权的主体范围

现在法律规定行使探望权主体只是离婚后未与子女生活的一方父亲或者是母亲,而在现在实践生活中的事实却是很多父母亲由于工作的原因不能有更多的时间来陪自己的孩子,往往是孩子的祖父母或者是外祖父母打理孩子的衣食起居,所以在父母亲离婚以后,跟孩子的感情很深的往往是这些老人家,在传统的伦理道德中,“隔辈亲”是很正常的现象,所以在立法中将祖父母或是外祖父母加入到探望权的主体当中是很有必要的。

2 正视探望权的双向性特点

探望权具有双向性的特点,即父母亲和孩子都是探望权的权利行使者和义务的承担者,即孩子也同样享有探望父母亲的权利,而现行法律却忽视了子女的主动地位,使其处于被动接受的地位。其表现为:(1)当父或母怠于行使探望权,法律未规定未成年人享有被探望请求权。(2)在子女不愿意接受探望时,父或母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所以从保护子女最佳利益的角度出发,法律应根据子女的意愿赋予在探望权中主动的地位。

第3篇:未成年女性保护法范文

答:你应当与丈夫充分沟通。如果他不让步,而你做引产手术的决心不变,法律是站在你一边的。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7条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虽然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规定“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但这种权利的实现需要一种特定的条件支持,即必须建立在夫妻双方就生育子女达成一致意见的基础之上。鉴于在生孩子问题上女性承受着一定的风险以及比男性大得多的压力,遇到此类分歧时,法律会优先保护妇女的不生育自由权。

学校播放学生早恋,是否侵犯隐私权?

问:上中学的儿子早恋了,学校把儿子和一个女同学的一些不文明行为在全校范围内播放,使我儿子产生厌学情绪。他们是不是侵犯了我儿子的隐私权?

答:《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第四十二条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在判决前,新闻、影视、公开出版物等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据此,可以肯定地说,学校侵犯了你儿子的隐私权。你可以和学校协商解决。

泄露收养秘密是否构成侵权?

问:我妻子不孕,收养了一个小女婴。女儿10岁时,邻居使坏告诉她不是我们亲生的。她受打击很大,离家出走。我能不能到法院邻居?

答:在我国,收养秘密属公民的隐私,受法律保护。《收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收养人送养人要求保护收养秘密的,其他人应当尊重其意愿,不得泄露。”从你来信所述的情况来看,邻居侵犯了你们夫妻的隐私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应当认定侵犯公民名誉权的行为。”所以,你可依照规定要求邻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或者赔偿损失,必要时可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讼,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婆媳能否共同保管未成年人的财产

第4篇:未成年女性保护法范文

1、“N号件”是指胁迫女性(包括未成年少女)拍摄性剥削视频,然后传播到telegram聊天室的“N号房”中,会员进行收费观看的案件。

2、截至2020年3月22日,韩国警方已对涉案的共犯13人进行立案,并拘捕了为首的“博士”赵某。3月23日,赵博士身份公开,此人名叫赵主彬(音)同日,韩国总统文在寅下令彻查“N号房”事件,要求警方调查聊天群所有会员。3月25日,犯罪嫌疑人赵主彬被移送检方。3月30日,据韩媒,韩国“N号房”事件主犯之一李某近日为争取轻判而向法官提出了悔过书。4月13日,赵主彬被送上法庭,首尔中央地方检察厅网络性犯罪专项调查组以违反《儿童青少年性保护法》等嫌疑对赵主彬提出拘留起诉。4月16日,韩国法院透露,赵主彬团伙将从4月29日开始受审。4月17日上午,韩国警方将“N号房”事件赵主彬的共犯姜勋(音译)送交检方,并将其公开示众;姜勋当场连声道歉。

(来源:文章屋网 )

第5篇:未成年女性保护法范文

一、以促进创业就业为重点,推进妇女工作发展

结合我乡实际,围绕经济建设中心,继续加强对妇女的科技知识培训和专业技能培训,确保每次培训的女性比例达到15%,引导妇女学习现代农业科技,科学种田,发展优质、高产、高效、生态、安全农业。继续加强返乡农民工再就业和剩余劳动力转化工作力度,以纺织为中心,农产品加工业为支撑,做好招工、培训、协调工作,争取在本年度输出女性劳动力200人次以上。

二、切实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

1.充分发挥妇联组织的作用。积极参与妇女儿童法律法规的执法检查和监督,坚持依法维权、科学维权、社会化维权,大力推进“维权行动计划”,进一步健全妇女儿童利益协调和权益保障机制,协助党委政府作好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工作,引导妇女通过理性合法的方式表达利益诉求。努力协助解决妇女儿童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

2.大力开展普法宣传教育工作。将《妇女权益保障法》、《婚姻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到法律法规的宣传纳入各单位的普法规划,结合打击“两非”,防止家庭暴力,整合教育、司法、派出所、计育办、办资源,做到涉及妇女儿童的件件有落实,事事有回音。

三、深入开展和谐家庭创建活动

大力推进和谐创建活动,反对虐待老人、虐待妇女儿童等家庭暴力的行为。加强农村妇女思想政治教育,大力弘扬社会主义荣辱观。继续开展“美德在农家”、“洁美家庭”活动,以“讲文明、讲卫生、讲科学、树新风”为主要内容,以改善农村生活环境和提高农民生活质量为切入点,深化“五好文明家庭”创建工作。继续加大对做优秀妇女典型的宣传力度,培养表彰1-2名致富能手,1-2名好媳妇,1-2名优秀妇女干部。

四、加强家庭教育工作,搭建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服务的平台

认真贯彻中央关于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重大战略部署,以“以德育人、为国教子”为主题,深入开展“双合格”教育、小公民道德建设宣传实践等活动。积极探索单亲家庭、农村家庭教育的新模式,关注农村城区留守儿童的思想道德和身心健康问题不断加强家庭教育指导员队伍建设,更好地发挥他们在传播家庭教育知识、提高家庭教育水平中的示范、辐射和带动作用,切实担负起指导和推进家庭教育的重要性责任。“六一”期间,发动各校学生参加文艺汇演,积极营造热爱儿童、关心儿童成长的社会氛围。

第6篇:未成年女性保护法范文

妇女儿童事业发展是社会发展的重要标志,是衡量社会进步程度的尺度,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环节。 “十二五”期间,__镇将妇女儿童发展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统一安排部署,同步组织实施。近年来,镇党委、政府和妇儿委成员单位认真贯彻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切实加强对妇女儿童事业的领导,形成了党委重视、政府统筹运作、妇儿委办牵头协调、职能部门各司其职、社会支持、群众参与、齐抓共管的良好工作格局,有力地推动了妇女儿童工作目标的全面实施。

(一)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的程度进一步提高。通过各类培训和多岗位锻炼,女干部的综合素养以及在组织决策中的影响力得到进一步的增强。2014年,全镇镇人大代表 93人,其中:女代表23人,占总数的24.7%。镇党政领导班子中有5名女性,全镇新发展党员24人,其中女性5名,占新增党员总数的20.8%。村两委中各有一名女性委员。

(二)妇女就业能力和机会增加。近年来,__镇加强对妇女就业的指导工作。通过与镇劳保所合作建立了妇女就业培训基地,聘请技术人员、专家在家政、缝纫、养殖、电脑、织网等方面进行专业技能培训。近年来,共举办专业技能培训16批次,为广大妇女就业、致富创造了机会。

(三)妇女儿童健康水平得到进一步提高。以贯彻《母婴保健法》为主线,深化卫生制度改革,创新服务措施,妇幼保健服务水平得到进一步提高。2014年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率达到100%。妇女病普查率逐年递升,2013年达到75%。儿童计划免疫四苗接种率达99%。积极落实农村贫困妇女“两癌”患者的扶助政策。

(四)儿童受教育水平明显提高。3--6岁儿童入园率逐年提高,2013年达到98%;小学学龄儿童净入学率达到100%;初中学生毛入学率达到100%;全镇10名适学孤儿得到资助;中、小学、幼儿园建办家长学校6个。

(五)妇女儿童生存发展环境得到极大改善。农村改水受益率从2010年的98%提高到2013年的99%。2013年,全镇城镇居民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1760人,其中,妇女727人,儿童144人。

(六)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加大打击侵害妇女儿童的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力度,加强对“黄、赌、毒”的专项整治,建立完善妇女儿童维权站29个。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政府管理,完善工作机制。

一是加强领导。镇党委、政府历来高度重视妇女儿童工作,坚持以“平等发展”、“儿童优先”为原则,将妇女儿童发展规划的主要指标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纳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经常听取妇儿工作汇报,每年召开2次全镇妇女儿童工作会议,并成立妇女儿童工作领导小组及时研究解决妇女儿童发展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及时对“两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监测、评估,每年做一次监测评估报告。

二是健全制度。建立健全妇儿工委工作制度,制定办公室工作制度、成员单位和联络员工作职责,分解目标任务,做到纵向上下衔接,横向左右沟通。

(二)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氛围。

主要开展以宣传“贯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为主题的活动,并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和“三八”、“六一”等节日,全方位、多层次的媒体宣传,动员社会力量关心、支持、参与妇女儿童规划的落实工作,为实施“两规划”工作创造了良好的社会环境。近年来,开展宣传月、宣传周大规模宣传活动20多场次。

同时注重开展有关法律法规宣传。将《妇女权益保障法》、《婚姻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女职工

劳动保护规定》等法律法规纳入全镇普法规划,增强妇女群众的法律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协调各方力量,解决妇女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婚姻、家庭暴力等方面的突出问题,进一步营造关心妇女、爱护儿童的良好社会氛围。(三)认真履行职责,促进妇女儿童工作重点目标的落实。

镇有关部门认真履行职责,加大工作力度,落实目标责任,制定完善政策措施,着力解决妇女儿童发展中的突出问题,为妇女儿童重点目标顺利实施提供了有力保障。

政府逐年增加规划重点目标的经费投入。2014年,新建的标准化初级中学投入使用。镇域内__高级中学为省级四星级中学,2014年增建男、女生宿舍楼。并积极争取上级投资,以__镇中心卫生院为平台,不断完善妇女儿童就医设施。2014年,拨付专项资金,以镇文化站、社区服务中心为平台,搭建镇妇女儿童活动中心,为全镇妇女儿童开展丰富多彩的活动提供了阵地保障和资金保障。2014年,成功创建为省级妇女儿童活动中心示范点。

镇政府及中小学校认真落实《义务教育法》,改善农村基础教育设施和教育环境,巩固提高“普九”成果,严格落实国家“两免一补”政策,提高适龄儿童入学率。

镇水利站抓住国家实施农村人饮解困项目的重要机遇,积极争取项目,超额完成了农村饮水、改水项目、抗旱应急等工程建设任务,解决了3.8万人的饮水困难和饮水安全。

镇计生站开展为困难妇女免费进行妇科普查活动,使更多困难妇女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关怀。

镇妇联会同劳动所通过开展各类职业技能培训,不断加强对女职工职业技能的培训和对用人单位的政策宣传力度,切实提高女性就业率,维护男女平等就业的权利。引导妇女转变择业观念,鼓励女性实现自主择业,组织劳务输出,帮助1210名农村妇女脱贫致富。

镇妇联会同司法所、公安派出所开通维权热线,为女职工、农村妇女提供劳动权益保护咨询服务。

积极创建村级妇女儿童之家,完善配套设施建设,使妇女儿童之家真正成为妇女的娘家人,儿童的庇护所。近年来,成功创建5个县级示范点,3个市级示范点,3个省级示范点。

关工委、派出所等部门加强对“网吧”营业场所的监督管理及打击力度,净化青少年健康成长的环境。

近年来,__镇妇女儿童工作获得了长足发展,妇女自身取得巨大进步,儿童优先发展观念深入人心,但是由于经济社会等主客观方面的原因,该镇妇女儿童工作的发展还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

(一)妇女儿童生存的环境有待进一步优化。由于经济发展、地域等因素的影响,部分农村的卫生状况仍然较差,再加上他们生活质量不高,生活的方式方法习惯性,她们的观念有待转变。

(二)重视流动人口子女的健康与教育。随着__经济的发展,流动人口的增加。加强对流动人口中的孕产妇、儿童逐步实行保健管理,提高流动人口中儿童的保健覆盖率;切实保障流动人口子女的受教育权利,完善他们的就学制度。

(三)加大培训力度,广开就业渠道,为妇女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由于女性自身竞争上的弱势,其择业范围受到限制,再就业难度较男性要大。该镇就业服务中心要根据妇女职业的需求和从业的特点,利用现有教育培训资源,面向妇女大力开展各种技能培训,提高妇女的就业能力,拓宽她们的就业渠道。

(四)留守儿童保护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教育管理还有待进一步加强。大多数留守儿童没有得力的监护人监管,导致不少留守儿童在生活上缺少关照,生理上缺少关爱,行为上缺少规范,其教育管理是一大社会难题,部分留守儿童存在性格孤僻、厌学、打骂、偷盗等不良习性,令人担忧。

(一)加强宣传引导,优化发展环境。 要进一步加大《妇女权益保护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加大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妇女儿童发展规划的舆论引导力度,进一步改善妇女的生存、发展环境,增强全社会尊重妇女、关心妇女成长的意识。

(二)进一步加强妇女儿童权益保障机制。建立长期整治的有效机制,建立弱势妇女儿童救助网络,进一步发挥乡镇、村基层调解组织的作用,使有困难的妇女儿童及时得到救助。

第7篇:未成年女性保护法范文

2009年,我和妻子在一次婚宴上认识,一个月后闪婚。婚后不久我们发现彼此性格并不是很合得来,而且我发现妻子有很多暧昧的对象。我们两人经过吵架、冷战,最后于结婚三个月后协议离婚。

离婚后,我们并没有断绝关系,有时还一起吃饭逛街。离婚后一个月,前妻发现自己怀孕了,便想和我复婚。对于复婚一事,我有点犹豫。前妻提出双方可以通过签署婚前协议来约束彼此,防止婚姻再次破裂,并保证以后坚决不再与其他男士发生暧昧关系。看到她态度如此真诚,我最终同意了复婚。

我们签订了协议。协议约定:妻子自愿将个人财产作为婚后双方共有财产。如再离婚,其双方名下所有财产均归男方所有;女方所欠债务由本人负责偿还;女方只带走日常用品和衣服,其余物品都归男方。

复婚后,我们又因为一些琐事争吵。妻子先后两次离婚并提出,婚前签订的协议剥夺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不符合法律规定,要求法院判决两人名下财产归各自所有。

我认为,婚前协议对夫妻离婚后财产的分割已经做了明确约定,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财产的分割理应根据婚前协议执行。

请问,如果他们再离婚,是否按照所签的婚前协议来分割共同财产呢?

读者 张倩倩

张女士:

你好。《新婚姻法》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因此,协议中这位男士的妻子关于“自愿将个人财产作为婚后双方共有财产”的约定是有效的,如果他们再次离婚,应将其妻子的个人财产作为夫妻双方的共有财产进行分割。

同居期间我怀孕流产,能让男朋友赔偿吗

我分管村里的妇女工作,经常会遇见一些妇女意外怀孕要求男方赔偿的事件。

前几天,村里一个妇女来找我,讲述了她的事:一次偶然的机会,我认识了我的男朋友,双方感觉都不错,交往两个月我们便开始了同居生活。几个月后,我意外怀孕了,我要求结婚,他坚决不同意并要求我将孩子打掉。

我坚持要这个孩子,他竟然提出了分手,并开始同别的女人交往。无奈之下,我到医院做了人工流产,住了三天院,医生建议休息一个月。

趁我住院的时候,他把房间里的东西收拾好从我们租住的出租屋里搬了出去,把我当成陌生人,不闻不问。我失望至极,我们的感情确实已经没有维系的必要与可能了。但一想到我为了他所受的伤害,心里难免有些不平衡。

请问:她能不能以她男朋友始乱终弃,让其怀孕但不承担责任为由,要求男朋友赔偿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等费用呢?

读者 陈珍

陈女士:

您好。我国《民法》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侵权责任法》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

上述两项规定即为法律上的“公平责任原则”,在当事人双方对损害结果的发生都没有过错时,根据具体情况分担损失。

恋爱期间,男女双方所承担的更多的是道义上的责任,属道德规范调整的范畴。你与男友均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双方未婚同居,均属自愿。婚前同居,虽有违我国的社会公德和公序良俗,但并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同居期间,这位女士怀孕并做了人工流产,对自己的身体造成了一定伤害,并因人工流产后产生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和必需的营养费等费用而造成了实际损失。

所以,根据上述公平责任原则,她可以要求男友给予一定的补偿。

我和老公没有离婚,可以索要抚养费吗

2000年的冬天,我和老公结婚,我老公在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上班,我在本市的一家工厂上班。婚后不久,我们有了一个女儿。

2005年底,因为工厂不景气,我下岗了。我和老公因为经济问题经常争吵,渐渐地我们开始分居。一次大吵之后,老公从家中搬了出去,在单位附近租房住。无奈之下,我只能平时干点零活赚点钱维持我和女儿的正常生活。

今年女儿开始上学,我实在负担不起了,多次向老公索要女儿的抚养费,老公非但不给,还说我下岗后不出去工作,弄得家不成家,我是蛀虫。

请问,我们虽未离婚,我可以向老公索要女儿的抚养费吗?

读者 李春花

李女士:

你好。《新婚姻法》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不得虐待、遗弃未成年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弃婴。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根据以上规定,抚养未成年的子女是父母的法定职责和义务,你与老公因为在日常生活中有矛盾而造成你老公不愿履行抚养女儿法定义务,已经侵犯了未成年子女的受抚养的合法权利,而且在你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女儿抚养费时,而他又有能力支付相应的抚养费却拒不支付,已侵犯到了你和你女儿的生存权,而生存权是最大的权利,是应当首先得到保护的。

第8篇:未成年女性保护法范文

(一)、未成年人犯罪的现状和特点

一、犯罪年龄愈来愈低龄化

据统计,20__年至20__年三年间,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比例,20__年为7.8%,20__年为8.4%,20__年为8.9%。虽然该年龄段犯罪比例上升不是很大,但由于未成年人犯罪基数的逐年上升,其绝对数量已明显呈现上升趋势。

1、同时女性未成年人犯罪增多。过去鲜有的未成年女性犯罪案件,近年来却不断出现。我市人民检察院近年来受理的案件中,有女性未成年人伙同男性未成年人共同抢劫的;也有参与贩卖的,甚至有伙同男性共同的案件发生。

2、无业未成年人在犯罪中呈现上升趋势。20__年至20__年间,无业未成年人在当年未成年人中所占比例分别为63%、68%和74%。无业未成年人一直是未成年人犯罪中的主要组成部分,不仅如此,每年还在以一定的速度上升。未成年人犯罪的惯犯和累犯较多。据统计,被查获的未成年罪犯中,有违法经历的占大多数,曾被法院判刑的也有约4.1%的比例。

3、本地户籍未成年人犯罪屡有发生。虽然在数量上相对于外地户籍未成年人犯罪而言比较小,但所占比例都超过10%,多的年份如20__年度,本地未成年人犯罪占未成年人犯罪总数的25%。

从未成年人实施的犯罪类型上呈现的特征上看。

1、犯罪类型以侵财型犯罪为主,但是暴力型犯罪上升较快。综合三年间未成年人暴力犯罪与侵犯财产犯罪有关数据可见,“两抢一盗”等侵财型犯罪仍然是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类型,但暴力型犯罪比例为32%、39%和49%,上升较快。其中,未成年人犯罪中既属于暴力犯罪,又属于侵财犯罪的抢劫罪,所占比例很大,分别为21%、25%和24%。

2、共同犯罪持续上升。据不完全统计,20__年至20__年,我市人民检察院受理审查的未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占当年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比例分别为61%、66%和69%。这说明,未成年人犯罪大多为共同犯罪,有的是成年人带未成年人共同犯罪,有的是未成年人团伙犯罪,另据观察,这类共同犯罪的主体往往是同一地方的人,很多是老乡,这与未成年人年龄小,依附性强有着重要关系。

3、重大案件有增多趋势。从人民法院判决的情况分析,被缓刑和免于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在近三年中分别为18.4%、14.5%和5.6%,其余均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等刑罚,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也有出现。这表明,未成年人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在增加,案件向重大、特大发展。

(二)、未成年人犯罪的成因及案例分析

我们认为,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可从影响未成年人正常发展的社会环境和未成年人的心理变化两个方面加以探讨,以下结合案例进行阐述。

一、社会环境和未成年人犯罪

首先是宏观环境的影响。近年来中国社会结构发生了强烈的变迁。与成年人相比,未成年人面对不断变化的社会,更加显得茫然不知所措。不断涌现的新生事物,使他们的欲望不断膨胀,但他们的能力使他们很难通过合法的手段去实现这种欲望,为了满足欲望,他们很可能不择手段,实施越轨甚至犯罪。加上当前我国贫富差距日益加大,他们在与别人的比较中,体会到一种贫困感,这种心态加大了他们心理的失衡,更加促使了犯罪的发生。

【案例一】王某坤、张某州、张某雷、庞某强、孙某东、曹某成及安某均是河南来常熟打工的未成年人,到常熟没有多久。20__年某月,他们在常熟市某路段,采用拦路、拳打、脚踢、搜身等手段,抢劫手机、人民币、自行车、手表等物。共采用类似手段抢劫三次,涉案金额为人民币1577元。承办人在审查期间讯问犯罪嫌疑人时,犯罪嫌疑人供述,过来打工找不到工作,最近没钱花了,所以“在路上拦住别人搞点钱花花,反正这边人有钱。”

随着社会户口制度的逐渐放开,人口的流动性随之加大,农村到城市的迁徙正在发生。未成年人是迁徙大军的一员。像本案中的这七名犯罪嫌疑人一样,从河南等落后农村到经济开放地区打工赚钱的未成年人很多,但是,城市不可能完全吸收涌入求职市场的所有人,另外,这些寻找工作的农村剩余劳动者,往往也缺乏相应的技能适应城市的工作和生活。这些远离故土来异地“淘金”的孩子们,在失去了传统的家庭制约的情况下,在消费需求严重失衡的内心冲突驱使下,往往会选择犯罪。另外,在办案中我们也了解到,类似本案这样因为没有钱花而采用盗窃、抢劫、抢夺手段“搞钱”的来常打工者不在少数,他们的高消费欲望和实际收入的不平衡,促使他们实施了侵财犯罪,这也就是侵财型犯罪成为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类型的原因。

其次是微观社会因素的影响。1,网络、电视、电影等传播媒介的影响。传播媒介的对未成年人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他们的很多行为举止都可能是从这些媒介中学习的结果。渲染暴力、等思想的传播媒介在某种程度上对青少年犯罪有很强的诱发作用。

【案例二】王某刚满16周岁,是河南籍来常打工人员。20__年春节前,由于没有钱回家了,便持刀至常熟市某乡镇一条小路上,对单身女青年实施抢劫。因该女青年没有钱,王某便对其腹部连捅数刀,并一刀将被害人喉骨割断,至被害人死亡。而后又对被害人的尸体实施奸。王某称,从电视上看到这样来钱快,又因为看了黄色网站才产生了的想法。

纵观本案,王某这名少年的所作所为,确实荒唐至极,让一般人难以想象,剖析其犯罪动机和犯罪目的,似乎只能以幼稚、无知、冲动来解释。但是这样一名年幼的孩子,为何会犯下如此的重罪,值得我们细细思考。部分传媒宣

扬的暴力内容诱发了未成年人的仿效。对于成年观众而言,传媒暴力不至于引发他们对这种行为的仿效,但是对于天好模仿、不喜欢循规蹈矩的未成年人而言,他们很可能效法传媒所宣扬的暴力行为。一方面他们可以学习到一些犯罪技巧,另一方面他们也可以把传媒暴力作为自己行为正当化的依据。很可能在他们看来,社会充斥着暴力,自己的暴力行为也是无关紧要的。而网络文化的泛滥也是犯罪的重大诱因。网络发达以后,对有条件接触电脑的未成年人而言,只要鼠标一点,不断增加的站点就能使他们得到的文化,互联网的普及使得文化的传播达到前所未有的程度,加上未成年人对性的冲动和好奇,很容易导致未成年人走上性犯罪的道路。

2、不良交往的影响。许多未成年人一开始并没有犯罪意识和犯罪动机,往往是由于朋友的引诱、唆使,才产生犯罪的动机。如案例一中提到的庞某强,一开始并没有抢劫的意识,后来在王某坤等几个朋友的引诱下,参与了一次情节,之后他认识到这是违法行为,不愿意再抢,但朋友告诉他你干过一次就是犯罪,再干也是一样。经不起朋友的劝说,庞某强索性抱着“破罐子破摔”的心态,一次又一次的参与了抢劫。

3、家庭因素的影响。家庭是人一生中接触的第一个学校,父母则是人生的第一个老师。家庭对未成年人的社会化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一个良好的家庭环境对于未成年人形成健康人格有莫大的帮助,如果家庭破裂、父母不合、行为不端、教育不当,都会极大阻碍未成年人的社会化,甚至会导致其越轨及犯罪行为。据调查发现,缺陷家庭即存在父母双亡或者一方亡故、分居、离婚、再婚等情况的家庭对引发未成年人犯罪起了一定的作用。家庭关爱的缺失使其心灵扭曲,容易受不良因素的引诱,这种家庭的未成年人往往经济失去保障。另外,父母自身的缺陷和错误的家庭教育也与未成年人犯罪有着直接联系。有的父母自身道德败坏,吃喝赌、作奸犯科,不仅很难管教子女,还可能成为子女仿效的对象。本院曾经审查过类似的案件,父亲因盗窃被,儿子在不久之后也同样因盗窃被。还有的父母教育方法不当,要么过分溺爱子女,致使他们性格脆弱、任性、自私或者好逸恶劳、贪图享乐;要么对子女放任不管,致使子女性格孤僻冷漠;要么采用简单粗暴的教育方式,子女不听话动辄拳脚相加,致使孩子丧失了自尊,从而破罐子破摔、甘于堕落。

4、学校教育方面的影响。一般来说,未成年人可以通过学校的系统教育让他们学会社会生活所必需的技能,并且在学校的长期教育下培养起一定的道德和法制观念。如果未成年人缺乏在学校受教育的机会,他们一般都会缺乏应有的社会生活技能,很难找到合适的工作,加上道德法制观念的薄弱,他们实施违法犯罪也就不足为怪了。在办案过程中,我们发现,初中以下文化程度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占了绝大多数,这些“80后”甚至是“90后”的人,还没有完成九年义务教育就辍学,但不同于以往的是,念不起书不再是主要的原因,主动选择辍学却成为主要的原因。特别是在落后地区的农村,教育质量低下,加上现今大学的高收费及大量找不到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到“外面的世界”去打工赚钱当然比坐在教室里更有诱惑力,于是有很多人选择了主动辍学,庞大的农村辍学队伍无疑造成了较大的社会不稳定因素。

二、心理变化与未成年人犯罪

未成年人的生理逐渐在走向成熟,其心理不可避免的会有一些变化。在这个走向心理成熟的过程中,他们的自我意识开始强化,对父母、老师的权威开始怀疑甚至反抗;他们的自尊心变得过强,一方面希望得到尊重,另一方面却没有学会尊重别人,往往自以为是、唯我独尊;而他们的自制力确较差,容易受外界环境的影响和支配。

面对未成年人这些心理上的变化,如果不能正确的加以引导,往往会有一些不健康的表现,甚至引发违法犯罪:一是逆反心理加强,他们可能通过对抗学校和家长,来体现自己价值;二是养成自私自利的习气,强烈的占有欲使他们无视道德法纪,为所欲为;三是呈现郁闷不乐、焦虑烦躁的心理状态,情感无所依托,情绪起伏不定;四是造成孤僻的性格、冷漠封闭的心理,遇到问题不会与人交流,而是采取极端手段去处理问题。

通过下面两个案例就可以看出上述问题。

【案例三】周某是刚从中专毕业的学生,尚未满18周岁,常熟本地人,在常熟市某汽车销售店做汽车修理工人,工作辛苦,收入尚可。但在20__年3月间,周某三次通过偷配公司财物室、经理室的钥匙盗窃公司现金、笔记本电脑等。问其参与盗窃的原因,周某坦言因为工作以后要和同事、同学出去吃喝、唱歌等,钱不够用,又不好意思问家里拿。

这个案例中的周某犯罪是由高消费引起的。近年来,越来越多的未成年人,在消费水平上令人瞠目。这与他们追求自我独立的心理不无关系,他们用这种方式满足自己的虚荣心,与人攀比,追求高级享受。一方面加重了家庭的负担,另一方面滋长了不劳而获、追求享乐的风气。很明显,周某的父母没能教导孩子怎么正确的消费,也没有教导其正确的处理友情、人情关系等。而周围的消费环境,如营业性歌厅、酒吧等这些场所也刺激了周某的高消费,而这些地方正是不适宜未成年人进入的,但却没人监管或者监管不力。

【案例四】李某刚满15周岁,是苏北来常人员,母亲已经亡故,父亲不知去向,和年迈的奶奶生活。在20__年4月,李某仅为被人打了一拳心里憋着生气便持刀捅了对方腹部一刀,被害人因失血过多而死亡。李某说,我当时心里很委屈,他凭什么打我,我就在心里暗自打算好那天晚上要捅他一刀。当承办人问他心里有委屈怎么没有和周围的朋友说,而是准备了刀捅人时,李某说我不会和别人说这些的,他们不会帮我讲话的。

从这个因为熟人间一点点的矛盾引发的血案可以看出,李某孤僻冷漠的性格与悲剧的发生不无关系。处在这个年龄段的李某,平时没有人交流和管教,对周围人又缺乏信任。家庭的缺陷养成了李某这样的性格,缺乏疏导和沟通及强烈的自尊心使李某“憋在心里的气”无法发泄,在犯罪时不去想或想不到自己行为的后果,最后却用刀子解决问

题。

总之,未成年人犯罪的滋生和蔓延是复杂的家庭、学校及其他社会环境因素与特定的主体因素相互影响、交互作用的结果。

(三)、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

结合上述对未成年人犯罪的现状及成因的分析,我们拟从社会预防、家庭预防、学校预防及未成年人自我预防四个方面阐述对未成年人犯罪预防的思考。

一、社会预防

在大力发展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的同时,重视社会和谐发展,努力消除社会不稳定因素,同时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各机关团体可以对青少年进行人生观、世界观等方面的教育,密切关注和热情关心有不良品质和劣迹的青少年,及时发现他们的罪前征兆,如人际关系恶变、物质欲望膨胀等,及时采取措施,将可能发生的犯罪行为控制在酝酿与预谋阶段。另外,优化未成年人成长文化环境,一方面抓文化市场的管理,整顿黑网吧等场所,另一方面要大力加强图书馆、博物馆、少年宫、青年之家等场所的建设,以丰富他们的精神生活,开展正当的文体活动,陶冶情操,培养品格。与此同时,要动员全社会力量,加强同犯罪现象作斗争,新闻舆论部门等媒介要扬善除恶、弘扬社会正义之风。作为我们检察机关,在严格依法办案的同时,不能就案办案,要积极从案件中发现新问题,多思考、多总结,与有关部门配合,通过发检察建议等形式,提醒社会各界为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工作多出力、出好力。

二、家庭预防

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犯罪预防,必须重视和搞好家庭教育,切实解决家庭教育中存在的问题,提高家庭教育水平,加强和发挥家庭教育在预防犯罪方面的作用。首先,家庭教育要从小抓起,从小事抓起,须知“千里之堤,溃于蚁穴”;其次家长对孩子的教育要注意方式和策略,既要严格要求又要耐心教育,以理服人,而不是予以责骂、讽刺,甚至毒打;最后,家长要注意以身作则。家长的一言一行对孩子都有示范作用,家长应当规范自身的行为,使自己成为孩子学习的榜样。我们检察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案件时,要尽量挖掘未成年人的犯罪原因,如果涉及到家庭方面的,尽量与家长配合,做好未成年人犯罪后的心理引导、疏通,防止未成年人再犯罪。

三、学校预防

为了巩固学校这块培养国家接班人的阵地,加强学校这道防线,应从以下方面入手:1、加强德育教育,扭转学校教育中存在的片面追求升学率,只重视智育忽视德育的倾向,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2、加强文化教育。普及义务教育,提高教学质量,全面推行素质教育,使教育结构多元化,大力发展各种职业技术教育,以满足不同岗位对不同人才的需求,增加学生的就业能力,实现学校到社会的平稳过渡。3、加强法制教育。未成年人不知法、不懂法是他们犯罪的重要原因之一。在学校中设置法制教育的课程,从小培养其知法、守法意识,使其养成守法习惯。检察机关在办理案件的同时,要采用各种丰富多彩的形式参与未成年人犯罪预防的工作。可以通过与各级学校联系,采用“以案说法”、“模拟法庭”、上法制课等形式,借学校这个平台,向广大未成年人宣传法律。

四、未成年人自我预防

第9篇:未成年女性保护法范文

(一)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逮捕条件应从严把握,慎重适用

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时,应根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的事实、情节、主观恶性、有无监护、是否具备社会帮教条件等综合考量其社会危险性,以认定其是否有逮捕必要性,慎重适用逮捕强制措施,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对于罪行较轻,主观恶性不大,具备有效监护条件或者社会帮教条件的,没有社会危险性或者社会危险性不大,不致妨碍诉讼正常进行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一律不予批准逮捕。对于罪行比较严重,但主观恶性不大,有悔罪表现,具备有效监护条件或者社会帮教条件,不具有社会危险性,不致妨碍诉讼正常进行的一些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也可以依法不予批准逮捕。在审查批捕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可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调查。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如发现年龄证据缺失或者不充分,或者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人基于相关证据对年龄证据提出异议等情况,可能影响案件认定的,在审查批捕时,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补充证据,公安机关不能提供充分证据的,应当作出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并通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对已经批准逮捕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适时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经审查没有继续羁押必要的,应当及时建议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最大限度地降低对涉罪未成年人的批捕率。

(二)正确理解逮捕必要性内涵,构建逮捕必要性审查机制

逮捕必要性,可以从二个方面理解和把握:一方面具有法定的社会危险性;另一方面有证据证明采取取保候审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两者有机结合,才能完整地构成逮捕必要性的法律内涵。社会危险性是指犯罪嫌疑人给社会带来新的危害可能性,它不同于社会危害性,两者具有不同的内涵和外延。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本质特征,是刑法对犯罪作出的否定性评价,是主观危险性和客观危害性的统一。社会危险性不具有危害后果的现实性特点,只是一种可能性。社会危险性包括犯罪嫌疑人罪行危险性和人身危险性。罪行危险性是指基于犯罪嫌疑人的罪行因素致使犯罪嫌疑人可能给社会带来的危险性,人身危险性是指基于犯罪嫌疑人人身因素给社会带来的危险性,二者共同构成社会危险性的法律内涵。符合罪行危险性和人身危险性条件,即应当认为该犯罪嫌疑人具有社会危险性。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有逮捕必要性,仅仅审查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社会危险性是不够的,在考察社会危险性的同时还需要考量二个因素:其一,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是否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其二,为了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应当首先考虑适用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等措施。之所以如此,是由逮捕的性质和特点决定的,逮捕和刑罚一样,如双刃剑,用之得当,则国家、社会和个人均受益,用之不当,不仅个人的权益受到践踏,而且国家利益、社会秩序和国家尊严、公平正义的司法宗旨均受到损害。禁止滥用逮捕权,最大限度地控制逮捕,尽可能少捕,只有在不牺牲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不得不逮捕犯罪嫌疑人时,才适用逮捕措施,这是逮捕必要性原则的核心思想。[1]对于一般成年犯罪嫌疑人适用逮捕措施尚且如此,对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则更应当严格限制逮捕措施的适用,对逮捕必要性的审查则应更加严格。侦查机关在侦查阶段,就要严格收集逮捕必要性证据材料,检察机关在审查批捕阶段要对侦查机关移送的逮捕必要性证据进行严格审查,如侦查机关没有收集移送逮捕必要性证据的,应当要求其收集移送。

(三)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查批捕程序上,应严格遵循特别程序

首先,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审查批捕时应当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律师意见。这是检察机关审查批准逮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必经程序,否则,不能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即不能够以书面审查方式批准或者决定逮捕未成年人。讯问和听取辩护人意见的目的是进一步了解核实案情和有关情况以及逮捕未成年人的必要性。其次,在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时,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人到场,这是法定要求,而非酌定要求。在无法通知、或者法定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合适成年人到场,即未成年发罪嫌疑人的其他近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通知法定人或者合适成年人到场,旨在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并履行监督、沟通、抚慰、教育等职责。其三,在讯问女性未成年人时,必须有女性工作人员在场。其四,对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此外,基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慎捕原则,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考核,不应以逮捕率作为工作考核指标,而应以未成年人的保护工作、帮教成效等为考核指标。

二、构建以“双向保护”为原则的审查工作机制

所谓“双向保护”原则,是指保护未成年人和保护社会两个层面的有机结合原则。其基本含义是指,未成年人司法既要注重保障社会的安全、秩序,也要注重保护涉罪未成年人,力求把两者结合起来,做到保护社会和保护未成年人的有机统一。双向保护原则不是未成年人司法理论一开始就提出来的,而是在对未成年人司法理念困境与出路的探讨中提出的两个具有前后派生关系的理念,即未成年人保护理念与未成年人责任理念。未成年人保护理念是指将未成年人犯罪和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看作是社会弊病的征兆,将未成年人犯罪者和不良行为者看作是社会不公和社会弊端的受害者,认为国家对这些受害者负有照料、帮助、矫治并使其最终走向正常生活道路的义务这样一种理念。[2]所谓未成年人责任理念[3],是指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的主要任务在于使未成年人对其不法行为后果承担认知、消除甚至接受惩罚的义务。与以往未成年人保护理念强调未成年人利益和行为人的人格特征相比,责任理念更加关注未成年人的行为和后果特征,强调社会、社区的安全、利益以及对受害人的保护和补偿。然而在实践中要真正做到“双向保护”是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的“本身难题”[4]。就未成年人司法制度从普通司法制度中独立出来的初衷和价值来看,在一定程度上它强调的是对于未成年人的保护。无论是《儿童权利公约》、《利雅得准则》、《联合国保护被剥夺自由未成年人规则》等国际法,还是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国内法,这一点都有较为明显的体现。因此,根据《儿童权利公约》所确立的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在处理未成年人司法制度本身难题时,应当以未成年人利益为第一位,以社会利益为第二位,并在此前提下追求未成年人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的统一和均衡。据此,笔者认为,应以保护为主导,以未成年人责任为补充来建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查工作机制。

(一)构建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不和附条件不工作机制

1.对未成年刑事案件坚持慎诉原则。依法能不的坚决不,对于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不的决定(法定法定不);对于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虽然已经构成犯罪,但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案件,可以作出不的决定(相对不)。比如犯罪情节轻微的初犯、过失犯、未遂犯、被诱骗或者被教唆实施犯罪,确有悔罪表现的,可以依法作出相对不的决定;对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条件的,也要坚决作出存疑不的决定。对于必须但可以从轻减轻处理的,要依法提出轻缓量刑建议。对于可以不判处监禁刑的,要依法提出适用非监禁刑的建议。

2.积极适用附条件不。附条件不是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专门针对未成年人犯罪所设置的一项制度,适用该制度的案件须具备涉嫌刑法分则第四、五、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1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条件、有悔罪表现等条件。有悔罪表现,不仅要认罪并如实交代犯罪事实,而且要有悔悟的实际表现,如深刻反省犯罪原因、向被害人道歉或赔偿等。“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应当理解为根据案件的具体犯罪事实、情节可能判处的刑罚。实践中要具体案件具体分析,而且要根据各地未成年人多发案件的判决情况进行分析归纳,制定类罪的适用参考标准,以减少执法的随意性。附条件不与相对不都是对已经构成犯罪的案件作不处理,但前者的不是附条件的,它在犯罪事实和情节、主观恶性等方面一般要重于后者,在悔罪表现或被害人谅解程度、不的放心程度当面一般不如后者。对于既可以相对不也可以附条件不的案件,优先适用相对不。

(二)构建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矛盾化解机制

1.推行认罪教育机制和释法说理机制。化解涉罪未成年人与被害人之间的矛盾,取得被害人对处理涉罪未成年人方针政策的理解,是落实少捕、慎诉和少监禁要求的重要前提,因此,必须加强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认罪伏法教育,促其认罪悔罪,主动向被害人赔礼道歉、赔偿损失,以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和宽宥。加强与被害人的联系,听取其意见,并积极宣讲有关处理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政策、原则和方针,做好释法说理工作,以争取被害方对检察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在关注保护涉罪未成年人的同时也要注重对未成年被害人的同等保护,充分维护其合法权益。

2.推行刑事和解机制。对于符合刑事和解条件的未成年刑事案件,要充分发挥检调对接工作机制的积极作用,由人民调解员先行做好相关工作,再由检察人员主持制作调解书,并认真审查达成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严格监督调解协议的执行,及时化解矛盾,修复社会关系。

3.推行办案风险评估预警机制。特别是对社会关注的重大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主动采取适当措施,积极回应和引导社会舆论,有效防范执法办案风险。

(三)推进社会调查机制

审查的过程是一个查验真伪的过程,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审查要切实贯彻全面审查原则,要扩大审查的范围,除了必须查明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以外,还要审查犯罪嫌疑人的出生时间、成长经历,家庭环境,犯罪原因。[5]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267条明确规定了社会调查程序,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根据情况可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调查。”侦查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案件时,除收集、审查或调查案件事实、证据外,还需对导致未成年人犯罪之主客观因素及其形成、发展、演变过程,以及对未成年人特殊性格的形成产生过重要影响的人和事件的情况进行全面调查。检察机关在审查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如果侦查机关没有开展以上社会调查工作,可以要求侦查机关补充调查,也可以自行调查。社会调查报告是一种重要的证据,对审查批捕、审查、审判等均有重要参考价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21条规定:“开庭审理前,控辩双方可以分别就未成年被告人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以及实施被指控犯罪前后的表现情况进行调查,并制作书面材料提交给合议庭。”

三、构建“内整外合”的综合治理机制

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的基本理念在于:尽量减少司法干预,扩大社会教育,把未成年人司法纳入“综合治理”总体战略,作为治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培养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整体的一部分而发挥作用。[6]所谓综合治理,就是运用司法、行政、教育、经济、福利等多种手段来治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综合治理的目的在于“教育预防”——教育改造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把他们培养成建设社会的有用之才。处理违法犯罪未成年人是为了防止他们再犯,而违法犯罪的发生又有其复杂多样的社会原因,因此,治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工作应当置于广阔的社会背景之下,作为一项社会系统工程来推进。因此,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除了上面的案件办理机制外,还需要加强内部整合和外部协作配合机制的建设。

(一)构建检察机关内部相关部门之间的工作协调整合机制

前面笔者已经探讨了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的“五位一体”工作模式,但总体的工作模式并不表示未成年人刑事检察部门就能够对所有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都能够包揽无遗。相反,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是一项综合性工作,需要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才能收到最佳工作效果。比如,未成年人犯罪预防、维权帮教、监督与保护等工作,仅仅依赖未成年人刑事检察部门一个部门的检察官是很难有效达成工作目标的,特别是基层检察院的未成年刑事检察部门,检察官人数原本的就少,要在完成刑事案件审查批捕、审查、诉讼监督等职能工作的同时全面承担犯罪预防和帮教考察等工作是不可能完成的。因此,对未成年人的法制教育、法制宣传、帮扶救助等工作,可以由未成年人刑事检察部门协同团支部、宣传处(科)、机关工会等机构共同落实和推进;对于在押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被执行刑罚的未成年人的保护与帮教工作则由监所部门驻所检察官来履行更为及时和有效

(二)构建检察机关与公安、司法、审判等机关的制约配合机制

在未成年人刑事诉讼过程中,检察只是其中的一个环节,而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与帮教是贯穿整个诉讼过程的工作,因此,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侦查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之间同样要遵循“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

(三)构建检察机关与司法组织外的机构、组织等的合作机制

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与再犯罪是一项系统工程,单凭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的力量难以达到治理未成年人犯罪和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效果,因此,在未成年人司法的全过程中都应当注意发动和运用各种可能的资源,如家庭、学校、社会等共同参与未成年人犯罪的治理和未成年人的保护。未成年人司法制度在治理未成年人犯罪和保护未成年人的作用的有限性已为西方国家实践证实,因此世界上许多国家开始提倡治理未成年人犯罪和未成年人保护中的共同参与,重视发挥司法组织外的机构、组织、社会公众包括未成年人群体在内的各种力量的作用。共同参与、综合治理原则已经成为我国应对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和进行未成年人保护的基本策略。[7]因此,检察要加强与综治、共青团、妇联、民政、学校、社区等有关方面的联系与合作,积极引入社会力量,增强与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工作合力,共同推进未成年人的维权、考察、帮教等工作,不仅有利于缓解自身人员力量不足的问题,有利于保证考察帮教的效果,同时也有利于促进对未成年犯罪人社会管理的创新。

注释:

[1]陈瑞华:《问题与主义之间——刑事诉讼基本问题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77页。

[2]赵国玲、王海涛:《少年司法主导理念的困境、出路与选择》,载《中州月刊》2006年第6期。

[3]在20世纪六七十年代的美国和20世纪七八十年代的欧洲,相当一部分公众和学者对当时的未成年人司法制度提出了尖锐的批评。于是未成年人保护理念遭遇困境,困境促使未成年人责任理念应运而生。

[4]所谓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的“本身难题”是指保护少年利益和保护社会利益之间的矛盾。参见储怀植:《刑事一体化与关系刑法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53页。

[5]陈卫东、张弢:《刑事特别程序的实践与探索》,人民法院出版社1992年版,第30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