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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余泥(含泥浆)、建筑材料(含沙、卵石、灰浆等)及散体物料。
本办法所称处置,是指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活动。
第三条县城区内从事建筑垃圾处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县城市管理局负责全县城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工作。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和本县有关规定,组织实施本县城区建筑垃圾的处置管理;
(二)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证》、《城市建筑垃圾准运证》、《城市建筑垃圾临时消纳证》;负责《城市建筑垃圾运输服务资格证》、《城市建筑垃圾消纳服务资格证》的受理和初审;负责建筑垃圾处置登记核量工作和合理安排各类建设工程回填建筑垃圾;
(三)负责对本县城区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工作的业务管理和检查督促;
(四)负责对本县域区内建筑垃圾产生点、消纳(中转站)点和运输线路实施管理。
(五)负责与本县域区内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签订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书,实施施工现场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
(六)负责建筑垃圾消纳场的设置和管理;
(七)负责上级交办的其它有关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第五条公安、建设、环保、交通、工商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协同县城管局实施本办法。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县城管局应适时组织有关部门参与联合执法。
第六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县城管局提出申请,经核准后方可处置。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等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办理《城市建筑垃圾处置证》。经营性运输单位应当办理《城市建筑垃圾运输服务资格证》,并为实际承运建筑垃圾的车辆办理《城市建筑垃圾准运证》;建筑垃圾消纳场等单位应当办理《城市建筑垃圾消纳服务资格证》。建筑工地、砖瓦厂等需要回填、利用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办理《城市建筑垃圾临时消纳证》。涉及同一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运输单位、受纳单位应当分别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手续,但可委托其中一家单位统一办理。
县城管局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及时到现场踏勘,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颁发核准文件;不予核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未取得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单位,不得从事建筑垃圾处置活动。
取得核准文件的单位确需调整建筑垃圾处置数量、地点、时间、路线等内容的,应当提出变更申请,经核准后方可调整处置内容。
第七条产生建筑垃圾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工程开工前,到县城管局申报建筑垃圾处置计划,签订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书,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还应当办理《城市建筑垃圾处置证》。
第八条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申请《城市建筑垃圾处置证》,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与建筑垃圾运输单位签订的建筑垃圾清运合同;
(二)与建筑垃圾消纳单位(消纳场)签订的消纳合同;
(三)建筑垃圾处置清运计划(主要包括工程项目名称、地点、清运建筑垃圾的工期、数量、时间、路线和消纳场名称等);
(四)建筑垃圾运输单位的《城市建筑垃圾运输服务资格证》和建筑垃圾消纳单位(消纳场)的《城市建筑垃圾消纳服务资格证》。
第九条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理产生的各类建筑垃圾。建筑施工工地进出口道路必须先行硬化或采取其它防止车轮带泥的有效措施,并进行清扫保洁;有专人负责现场管理,对不符合市容环境卫生要求的车辆,一律不准驶出现场。
第十条建筑垃圾运输单位申请建筑垃圾经营服务企业资格的,清运车辆必须按统一标准,符合密闭化要求,并配置相应数量的运输车辆,配备办公用房、停车场地等。
第十一条经营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申请《城市建筑垃圾运输服务资格证》,应当提供下列文件:
(一)运输单位营业执照;
(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三)车辆户籍台帐、车辆行驶证;
(四)运输车辆运营、安全、质量、保养、行政管理制度1份。
第十二条《城市建筑垃圾运输服务资格证》有效期1年。建筑垃圾运输单位需要继续经营建筑垃圾运输业务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延续申请。
运输车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年内不得从事城市建筑垃圾运输工作:
(一)在本年度内有2次以上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二)违法行为情节特别恶劣的。
在本年度内有3台以上车辆违反本办法规定,注销该运输单位的《城市建筑垃圾运输服务资格证》。
第十三条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应当在运输前持运输合同、《城市建筑垃圾运输服务资格证》和车辆基本资料到县城管局申领《城市建筑垃圾准运证》。符合条件的,予以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准运证》。
《城市建筑垃圾准运证》实行一次使用制度,一个工地办理1次,工地转移的,应当交还旧证重新办理新证。《城市建筑垃圾准运证》实行一车一证,运输过程中放置于运输车辆驾驶室的前挡风玻璃上,随时接受检查。
第十四条县城市管理局在确定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的行驶路线、时间,应征求当地公安交警部门的意见。
城市建筑垃圾运输车辆,需要驶经禁行路段的,运输单位应当事先到县交警大队办理《通行证》。
第十五条运输单位运输建筑垃圾时,应当做到:
(一)按指定的地点装载和消纳;
(二)装载适量,覆盖严密,不撒漏、飞扬;
(三)按规定的时间、路线行驶;
(四)驶离现场时车身清扫干净,车轮冲洗干净,不准带泥上路;
(五)随车携带《城市建筑垃圾准运证》;
(六)不得转借、伪造、复制、涂改、买卖《城市建筑垃圾准运证》。
第十六条严禁无牌照、无合法来历的车辆从事城市建筑垃圾运输工作,严禁无证驾驶建筑垃圾运输车辆。
第十七条建筑垃圾消纳场的设置应当符合县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县城区按照合理布局的原则,可分别设置1至2个建筑垃圾消纳场。经营建筑垃圾消纳场的单位,应当办理《城市建筑垃圾消纳服务资格证》。
第十八条需要回填建筑垃圾或者经营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等的单位,应当向县城管局申报办理《城市建筑垃圾临时消纳证》,由县城管局负责统一安排。个人或未取得《城市建筑垃圾临时消纳证》的单位,不得擅自受纳建筑垃圾。
第十九条各类运输车辆进入建筑垃圾消纳场,应当服从场地管理人员的指挥,按要求倾卸建筑垃圾。
第二十条居民住宅因维修、装饰、拆除等产生零星建筑垃圾的,应按城管部门指定的地点清倒,或委托建筑垃圾运输单位清运。
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
第二十二条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不得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
第二十三条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未经批准或经批准后不按有关规定堆放场料、渣土,随意倾倒建筑垃圾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二)临街工地不设护栏或护栏设置不符要求,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或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的,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三)施工场地的泥浆、污水外流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四)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五)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六)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责令其撤除,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3000元以下罚款;
(七)未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手续,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责令其立即清除,并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运输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八)任何单位和个人未按指定时间、地点、方式倾倒抛撒、堆放建筑垃圾的,责令清除,给予警告,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九)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影响环境卫生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车辆带泥运行污染路面的,或不作密封覆盖措施,造成泄漏、遗撒的,每辆(次)处以200元以上2000以下罚款。
(十)出借、转让、涂改、伪造建筑垃圾处置和其他有关证书、单据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一、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情况
宁波市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模式为市、区(县)分级管理模式,城市管理局是全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管理工作。各县(市)、区城市管理(建设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处置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建筑垃圾的处置管理工作。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139号令)颁布实施以后,宁波市城市管理局依法对城市建筑垃圾的运输、处置及经营服务企业实行许可管理;宁波市建设委员会对城市建筑垃圾的运输、处置及经营服务企业实行市场准入管理,凡从事城市建筑垃圾经营服务企业,必须取得城管部门颁发的《城市建筑垃圾经营服务企业资格证书》;对建筑工地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采取签署责任书和预收卫生保洁费用的措施。
对全市渣土运输车辆的实施密闭改装管理工作,目前其相关政策正在报批。在建筑垃圾消纳处置管理工作方面,主要以调剂利用回填为主,目前宁波市还没建设有专用建筑垃圾消纳场地。
二、镇江市建筑垃圾管理情况
镇江市(地级市)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模式为统一管理模式,城市管理局是全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其直属单位镇江市特种垃圾管理处(全民事业单位)具体负责组织实施管理工作。在管理体制上从有利于建筑垃圾管理出发,建立与之相适应的管理机制: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机动大队成立四中队,6名干警与渣土管理处合署办公;市城管行政执法支队成立直属三大队也与渣土管理处合署办公。这种管理体制,加大了管理力度,融管理、服务和执法于一体,提高了行政管理效能。
镇江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的地方性法律法规相对比较健全,制定了《镇江市城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管理的暂行办法》、《镇江市城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和特种垃圾管理规定》、《<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准运证><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证>使用暂行规定》、《镇江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业务工作规定》、《镇江市渣土运输行业行为规范》、《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车辆安装使用gps全球定位系统暂行规定》等10多个规范性文件。对建筑工地的监督管理方面,要求各施工工地出入口路面必须硬化处理,配备洗车(洗轮机)设备,并确定一名卫生监督员,不经监督员同意,车辆不准出场。同时采取预收一定数量的卫生保洁费用,以利于开展监督考核。
早在的时候,镇江市对从事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实行密闭装置的改造,由市政府办公室牵头,市城管局、执法局、公安局、交通局、环保局、质监局联合下发通告,提出具体工作要求。为推动这项工作的开展,市政府还决定,采取优惠的鼓励政策,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车辆改造的,市政府给予经费补贴。全市120余辆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市政府共补贴40多万元。同时为了遏制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乱弃土偷倒行为,对车辆利用gps全球定位系统实施全程监控。
在建筑垃圾消纳处置管理工作方面,主要以调剂利用回填为主,目前镇江市政府还没建设有专用建筑垃圾消纳场地。目前,镇江市从事建筑垃圾处置施工单位有18家,其中主城区有5家。主城区有建筑垃圾弃置场4家。为了加强行业管理,镇江市于12月经市民政部门批准,成立了镇江是建筑垃圾处置协会,经过2年多的引导和强化,其行业自律管理步入健康有序的发展轨道。
三、南京市建筑垃圾管理情况
南京市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模式为市、区(县)两级级管理模式,市市容管理局是全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南京市固体废弃物管理处(全民事业单位)受南宁市市容管理局委托,依法按照《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南京市市容管理条例》、《南京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规定》、《南京市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负责对全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情况进行检查、监督、指导、协调工作。主要包括:负责渣土的产生、运输、消纳和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处置的管理;制定全市渣土管理的发展规划和日常整理工作;负责全市渣土管理信息收集、统计及上报工作;指导、协调、检查各区渣土业务管理工作;负责南京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处置核准,核发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准运证;负责南京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场的设置审批;并依法对渣土处置违章行为进行查处。南京市对市区建筑施工工地的监管力度大,对市区主要施工工地的出入口均安装设置无线视频监控设施,对施工工地出入口路面硬化、进出车辆冲洗和保洁行为实施监管。
在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车辆监管方面,南京市于已经实施渣土运输车辆密闭化改装、和市场准入管理工作,相关的政策法规健全,渣土运输行业自律管理规范。
月22日,南京市政府颁布实施第262号人民政府令,进一步规范渣土设置场的审批和监管,以奖励的措施鼓励部门、单位和广大市民对规定的实施进行监督,加大了建筑垃圾处置监管力度。与此同时,在建筑垃圾消纳处置(调剂)管理方面,南京市固体废弃物管理处制定了渣土(泥浆)处置场的审批条件及标准、渣土处置费补偿标准及审批规定,使渣土(泥浆)消纳处置场的审批和监管工作更加规范化。
四、意见和建议
综合这次考察的情况,3个城市在建筑垃圾处置管理方面的管理模式、体制合理,相应的建筑垃圾处置管理职能明确;建筑垃圾管理相关政策法规比较健全,都有一个互通的建筑垃圾核准信息监控平台和有效的联动机制。结合我们的工作实际,为逐步做好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工作,建议:
1、建立健全建筑垃圾处置核准信息互通监控信息平台,同时制定出台建筑垃圾运输市场准入管理规定并组织实施。促使我市城市建筑垃圾排放、运输、消纳处置核准和监督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化。
一、市建筑垃圾管理情况
市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模式为市、区(县)分级管理模式,城市管理局是全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的行政主管,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机构组织实施管理工作。各县(市)、区城市管理(建设管理)是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处置管理的行政主管,本辖区内建筑垃圾的处置管理工作。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139号令)颁布实施以后,市城市管理局依法对城市建筑垃圾的运输、处置及经营服务企业许可管理;市建设委员会对城市建筑垃圾的运输、处置及经营服务企业市场准入管理,凡从事城市建筑垃圾经营服务企业,城管颁发的《城市建筑垃圾经营服务企业资格证书》;对建筑工地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签署责任书和预收卫生保洁费用的措施。对全市渣土运输车辆的实施密闭改装管理工作,其政策正在报批。在建筑垃圾消纳处置管理工作,主要以调剂回填为主,市还没建设有专用建筑垃圾消纳场地。
二、市建筑垃圾管理情况
市(地级市)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模式为管理模式,城市管理局是全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的行政主管,其直属市特种垃圾管理处(全民事业)组织实施管理工作。在管理体制上从有利于建筑垃圾管理,与之相的管理机制: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机队成立四中队,6名干警与渣土管理处合署办公;市城管行政执法支队成立直属三大队也与渣土管理处合署办公。管理体制,加大了管理,融管理、服务和执法于一体,了行政管理效能。
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的地方性法律法规健全,制定了《市城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管理的暂行办法》、《市城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和特种垃圾管理规定》、《<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准运证><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证>使用暂行规定》、《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工作规定》、《市渣土运输行业规范》、《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车辆安装使用gps全球定位系统暂行规定》等10多个规范性文件。对建筑工地的监督管理,要求各施工工地出入口路面硬化,配备洗车(洗轮机)设备,并一名卫生监督员,不经监督员同意,车辆不准出场。预收的卫生保洁费用,以利于监督考核。
早在的时候,市对从事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密闭装置的改造,由市办公室牵头,市城管局、执法局、公安局、交通局、环保局、质监局联合下发通告,工作要求。为这项工作的,市还决定,优惠的鼓励政策,在规定的内车辆改造的,市经费补贴。全市120余辆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市共补贴40多万元。遏制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乱弃土偷倒,对车辆gps全球定位系统实施全程监控。
在建筑垃圾消纳处置管理工作,主要以调剂回填为主,市还没建设有专用建筑垃圾消纳场地。,市从事建筑垃圾处置施工有18家,主城区有5家。主城区有建筑垃圾弃置场4家。行业管理,市于12月经市民政批准,成立了是建筑垃圾处置协会,2年多的和强化,其行业自律管理步入健康有序的发展轨道。
三、市建筑垃圾管理情况
市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模式为市、区(县)两级级管理模式,市市容管理局是全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的行政主管,市固体废弃物管理处(全民事业)受南宁市市容管理局委托,依法《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市市容管理条例》、《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规定》、《市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全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情况检查、监督、、工作。主要包括:渣土的产生、运输、消纳和建筑垃圾综合、处置的管理;制定全市渣土管理的发展规划和日常整理工作;全市渣土管理信息收集、统计及上报工作;、、检查各区渣土管理工作;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处置核准,核发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准运证;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场的设置审批;并依法对渣土处置违章查处。
市对市区建筑施工工地的监管大,对市区主要施工工地的出入口均安装设置无线视频监控设施,对施工工地出入口路面硬化、进出车辆冲洗和保洁实施监管。
在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车辆监管,市于实施渣土运输车辆密闭化改装、和市场准入管理工作,的政策法规健全,渣土运输行业自律管理规范。
11月22日,市颁布实施第262号令,规范渣土设置场的审批和监管,以奖励的措施鼓励、和市民对规定的实施监督,加大了建筑垃圾处置监管。与此,在建筑垃圾消纳处置(调剂)管理,市固体废弃物管理处制定了渣土(泥浆)处置场的审批条件及标准、渣土处置费补偿标准及审批规定,使渣土(泥浆)消纳处置场的审批和监管工作规范化。
四、意见和建议
综合这次考察的情况,3个城市在建筑垃圾处置管理的管理模式、体制,的建筑垃圾处置管理职能;建筑垃圾管理政策法规健全,都有互通的建筑垃圾核准信息监控平台和的联动机制。的工作,为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工作,建议:
1、健全建筑垃圾处置核准信息互通监控信息平台,制定出台建筑垃圾运输市场准入管理规定并组织实施。我市城市建筑垃圾排放、运输、消纳处置核准和监督管理工作规范化。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拆迁单位和施工单位(以下统称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造物、管网以及单位和个人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垃圾的排放、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
第四条建筑垃圾管理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置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
鼓励对建筑垃圾进行综合利用,提倡单位和个人优先采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
第五条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市容环卫部门),负责本市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并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市容环卫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
集中行使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简称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实施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
建设、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房产住宅、财政、物价、交通、公安交通、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及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建筑垃圾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建筑垃圾的排放、运输和消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行政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排放、运输和消纳建筑垃圾。
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在工程开工前5日持建筑垃圾处置计划和有关批准文件,向市市容环卫部门提出建筑垃圾排放申请,经核准取得《建筑垃圾处置证》后,方可排放。
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应当持《车辆行驶证》、《道路运输证》、运输车辆密闭合格证明等有关资料,向市市容环卫部门提出建筑垃圾运输申请,经核准取得《建筑垃圾处置证》(一车一证)后,方可运输。
设置建筑垃圾消纳场的单位,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市市容环卫部门提出申请,经核准取得《建筑垃圾处置证》后,方可从事建筑垃圾的消纳活动。
市市容环卫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核发许可证;不予核发的,应当告知原因。
第七条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在办理工程开工手续时,应当将《建筑垃圾密闭运输方案》提交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备案;属于拆迁工程的,应当向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建设、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建筑垃圾密闭运输方案》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八条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将建筑垃圾运输发包或者分包给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签订发包或者分包合同。建筑垃圾运输发包或者分包合同应当约定运输单位对建筑垃圾必须做到密闭运输、不沿途洒落、在指定的地点倾卸等文明运输的事项。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对运输单位履行合同情况进行监督,违反合同约定经提示仍不改正的,可以解除合同。
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将发包或者分包合同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属于拆迁工程的,应当向工程所在地的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对产生的建筑垃圾及时清运,保持工地和周边环境整洁;
(二)按照有关规定设置围挡,做到施工出入口硬化铺装;
(三)将车厢外侧的残留垃圾打扫干净,避免沿途洒落;
(四)配备相应的冲洗设施,将运输车辆轮胎冲洗干净后,方可驶离工地。
第十条单位和个人因装修房屋产生的建筑垃圾,本区域已实行物业管理的,应当按照物业管理企业指定地点临时堆放,并采取措施围挡、苫盖,在2日内及时清运;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应当按照街道办事处指定地点临时堆放,并采取措施围挡、苫盖,在2日内及时清运。
物业管理企业、街道办事处应当在不影响市容环境卫生、街路畅通的情况下,在所管辖区域内指定建筑垃圾的临时堆放地点,并督促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及时清运。
装修房屋产生的建筑垃圾,可以委托街道办事处、物业管理企业联系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个人有偿清运,也可以根据情况自行清运。
自行清运装修产生的建筑垃圾的,应当采用袋装运输或者密闭运输的方式,并在指定的地点倾倒。拉运袋装建筑垃圾的车辆,可以不办理《建筑垃圾处置证》。运输中要扎捆结实,苫盖严密,防止途中洒落。
第十一条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车辆应当按照《哈尔滨市自卸汽车密闭厢盖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密闭,经具有资质的产品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市市容环卫部门应当将经核准的车辆在市政府公共信息网站和报纸等媒体上公布,方便社会使用,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承运经市市容环卫部门核准排放的建筑垃圾;
(二)按照承载限额装载,封闭严密,不沿途撒落;
(三)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建筑垃圾处置证》,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四)按照公安交通部门指定的运输路线和时间行驶;
(五)在指定的消纳场倾卸,服从场地管理人员指挥,并取得回执以备查验。
第十三条设置建筑垃圾消纳场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市容环境卫生、环境保护、国土资源等有关管理规定,并按照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建筑垃圾消纳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消纳场区四周应当设置不低于2米的实体围墙,并配备防污染的设施;
(二)配备专人管理,保持场地设施完好、卫生整洁;
(三)建立完善的消纳登记回执制度,及时登记并发放回执;
(四)不得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的垃圾。
第十五条需要利用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持产生建筑垃圾单位的同意证明、需求数量、雇佣车辆等有关资料,向市市容环卫部门申报,经市市容环卫部门核准后方可利用。
建筑垃圾的利用单位应当建立接收登记制度,并设专人对接收建筑垃圾的情况进行登记管理。接收结束后,应当将接收登记的记录报市市容环卫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市市容环卫部门应当设立并公布举报受理电话,接受社会对建筑垃圾的排放、运输、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的监督和投诉。
第十七条建筑垃圾的处置实行有偿服务,收费标准按照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据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进行处罚:
(一)未经许可,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
(二)随意堆放、倾卸建筑垃圾的;
(三)未经许可,擅自设置建筑垃圾消纳场的;
(四)建筑垃圾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
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据《哈尔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进行处罚:
(一)未按照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围挡的;
(二)未对施工出入口进行硬化铺装的;
(三)未将施工工地驶出车辆轮胎清洗干净的。
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自行运输装修垃圾未采用袋装运输的,责令改正,属于经营行为的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不属于经营行为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二)未将运输车辆车厢外侧的残留垃圾打扫干净的,责令改正,处以每车100元罚款。
(三)未按照指定地点堆放装修产生的建筑垃圾或者未采取措施进行围挡、苫盖的,责令改正,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四)未及时清运装修产生建筑垃圾的,责令限期清运,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清运的,由街道办事处或者物业管理单位代为清运,所需费用由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五)未使用密闭车辆运输建筑垃圾的,责令改正,处以每车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六)运输车辆未封闭严密、沿途撒落或者超过承载限额装载建筑垃圾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七)运输车辆未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证》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200元罚款。
(八)建筑垃圾消纳场未建立接受登记回执制度或者未及时发放回执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车辆有超承载限额装载、沿途洒落、随意乱卸建筑垃圾等行为,一年内经过两次处罚仍不改正的,除按照以上规定处罚外,一年内不予重新办理《建筑垃圾处置证》。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三条建设、房产住宅、交通、公安交通、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建立建筑垃圾管理工作责任制,落实监管责任。行政执法人员监管不利,工作失职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四条侮辱、殴打市容环卫管理人员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或者阻挠其执行公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指导思想
(一)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我市创建工作的总体要求,结合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和扩权强镇改革,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按照“消纳规范化、清运市场化、管理信息化”的原则,进一步加强建筑垃圾监管,形成部门各负其责、条块联动、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构建立体化、全程化的建筑垃圾管理体系。
二、总体目标
(二)通过加强监督管理,有效落实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和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的各项规定,各类建设工程施工环境整洁、文明,进出施工现场车辆清洁行驶,建筑垃圾全面密闭化运输,杜绝擅自处置、乱堆放、乱倾倒建筑垃圾现象,营造整洁卫生、规范有序的城市环境。
三、适用范围
(三)本意见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等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
(四)本意见适用于我市中心区(环城南路—环城西路—环城北路—37省道范围内)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我市其他区域的建筑垃圾处置由各镇街参照本意见执行。
四、建筑垃圾处置管理
(五)加强建筑垃圾源头管理,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置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
1、居民应当将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与生活垃圾分别收集,并堆放到指定地点。
2、装饰装修、土建、土石方平整等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处置建筑垃圾,防止污染环境。
3、已经实施土地储备的空置地和拆迁工地,土地储备单位或者拆迁单位应当负责设置围墙围挡;尚未开发的建筑工地,由建设单位负责设置围墙围挡。
4、建设工程在招投标时应包含建筑垃圾处置条款,并在发包合同中明确对违法处置相关建筑垃圾的处罚措施。
5、施工现场必须采用全封闭围墙围挡作业,设置安全设施和警示标识;要硬化出入口路面,配备车辆冲洗设施,合理安排建筑垃圾运输线路的清扫保洁人员,定时冲洗被污染的路面;及时清运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不得交由个人或者未经核准的建筑垃圾处置单位运输处置,不得随意倾倒、抛洒或者堆放。
(六)加强许可管理,城市建筑垃圾处置依法实行核准制,收费标准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1、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统一负责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者建筑垃圾运输单位申请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需具备以下条件:
(1)提交书面申请(包括建筑垃圾运输的时间、路线和处置地点名称、施工单位与运输单位签订的合同、建筑垃圾消纳场的土地用途证明。其中消纳场所应当固定,应与村居签订协议并取得镇、街道的同意意见);
(2)有消纳场的场地平面图、进场路线图、具有相应的摊铺、碾压、除尘、照明等机械和设备,有排水、消防等设施,有健全的环境卫生和安全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3)具有建筑垃圾分类处置的方案和对废混凝土、金属、木材等回收利用的方案;
(4)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5)具有健全的运输车辆运营、安全、质量、保养、行政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6)运输车辆具备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或密闭苫盖装置、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GPS定位监控系统和相应的建筑垃圾分类运输设备。
2、运输建筑垃圾时,应当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并按照核准文件规定的运输路线、时间运行,不得超出核准范围承运建筑垃圾和丢弃、遗撒建筑垃圾。
(七)加强城市建筑垃圾消纳场管理,消纳场由各镇街牵头组织落实。
1、消纳场地的设置应当纳入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专业规划、符合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的要求。
2、申请设置建筑垃圾处置消纳场地的单位,应持与产权单位签订的使用协议、用地性质证明和镇街同意设置(或租用)的书面意见,向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备案。
3、建筑垃圾处置消纳场地应具备相应的机械设备、照明设备,配备专人负责,及时平整场地,保持周边环境卫生整洁。
4、建筑垃圾处置消纳场地应具备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管理措施,并根据场地状况合理分类受纳和处置。
五、职责分工
(八)创建办负责协调、指导、检查、考核建筑垃圾处置工作。
(九)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建筑垃圾运输单位的资格审查;核准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及清运时间、路线;查处建筑垃圾运输、堆放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负责城区主要街道无主建筑垃圾的清运工作。
(十)各镇街负责牵头协调、落实建筑垃圾消纳场的场地安排,在有条件的社区设置建筑垃圾收集点,落实人员进行规范化管理,并向社会公布;督促社区、居委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公司加强对居民住宅修缮、装饰建筑垃圾的管理;加强辖区范围内建筑垃圾的巡查发现工作,督促社区建立巡查联络制度,建立与创建、执法、环卫等部门的巡查信息抄告和工作对接机制;负责向社会各界广泛宣传建筑垃圾规范化管理的举措、要求,公布服务电话;负责辖区清扫责任范围内路面无主建筑垃圾的清运工作。
(十一)建设局负责支持配合做好建筑垃圾处置场所规划等相关工作;加强对施工工地的现场管理,督促施工单位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积极调研、推广建筑垃圾无害化处理、资源化回收利用模式。
(十二)公安局负责协助执法局做好相关车辆检查工作,对在巡查中发现的无牌无证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进行查扣,配合相关部门处理随意倾倒、抛撒、沿途遗漏建筑垃圾的车辆,根据其违法性质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十三)交通局负责对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车辆进行道路运输许可证审核;查处无从业人员资格证、道路运输许可证的建筑垃圾违法运输行为;查处建筑垃圾运输污染公路、超限运输行为。
(十四)国土资源局负责查处违法处置建筑垃圾破坏耕地行为。
(十五)工商局负责建筑垃圾运输单位的营业执照办理和年审工作,对不符合条件或不达标的单位不予发证、年审。
(十六)物价局负责按照建筑垃圾类别,对我市建筑垃圾清运价格做出最高限价,规范建筑垃圾消纳场地收费标准。
(十七)财政局负责做好建筑垃圾清运管理的经费保障工作。
(十八)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负责加强对建设工程申报材料的检查,监督工程招投标单位明确建筑垃圾处置条款。
六、工作要求:
(十九)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加强建筑垃圾规范化管理的重要意义,把建筑垃圾规范化管理作为提升城市环境档次的一项重要内容,作为建设国际商贸名城的一项重要举措,根据本意见精神,结合自身职能制定细化的工作方案。
一、本通告所称建筑物料,是指在新建、改建和扩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网以及装饰装修房屋、城市绿化等过程中使用的砂石、水泥、土方、混凝土、涂料等散体物料。本通告所称建筑垃圾,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网以及城市绿化,河道、市政设施清淤、装饰装修房屋等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余泥及其它废弃物。
二、本通告所指的运输车辆主要包括:城区范围内从事建筑物料、建筑垃圾运输的车辆;商砼企业运输车辆;经营性货场、堆场等散装物料运输车辆;途经城区的运输建筑物料、矿石、煤炭(渣)等的车辆。
三、从事建筑物料、垃圾运输的车辆必须实行密闭运输。要求车箱板必须牢固密闭,无破损变形;运输时必须采用蓬布苫盖等密闭措施,严禁运输途中撒漏、飘散和扬尘污染;商砼企业运输车辆必须车容整洁,并采取必要的防漏措施。
四、从即日起,市区内运输建筑物料、建筑垃圾实行限路线、限时间、限车速、限载重的“四限”管理。
(一)建国路、大众街、共和路、花园南街、花园北街、南小街、北小街、翠南路、东大街、西大街、南大街、北大街、东关大街、长江路、黄河路、同仁路、西关大街、五四大街、冷湖路、昆仑大道(共和路口至同仁路口)、七一路(报社路口至建国路路口)等道路禁止核定载重量4.5吨以上(含4.5吨)的运输车辆通行。
(二)运输建筑物料和建筑垃圾的车辆在上述道路通行时间为凌晨0:00至7:00。
特殊情况需用4.5吨以上车辆以及规定时间外在禁止通行的道路运输建筑物料、建筑垃圾的,须到辖区交警部门办理车辆临时通行证。
(三)团结桥以西、柴达木路(湟水路)以东、祁连路(互助路)以南、南山路(南川东路、南川西路、香格里拉大道)以北范围内运输建筑物料、建筑垃圾的车辆行驶速度不得超过40公里/小时;其他区域不得超过60公里/小时。同时,上述区域内禁止运输车辆鸣号。
(四)建筑物料、建筑垃圾装载不得超过车厢高度。
五、运输车辆上路行驶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和保险标志,随车携带机动车驾驶证以及车辆临时通行证、建筑垃圾准运证等证件。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间和线路行驶,并做到车容整洁,礼让三先,文明行驶。
六、加强对城区建设工地的管理。城区内所有建筑(拆迁)工地一律围档施工,并保持围档整洁。建筑工地出入口道路必须硬化和设置冲洗装置,运输车辆必须经清洗后方可出场。车辆夹带泥土上路行驶污染路面的,视为遗撒建筑垃圾。施工单位在工程施工中,必须采取有效的“降尘”、“降噪”措施,严防扬尘污染和噪音扰民。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须与所在地区的城管、建设、环保等部门签订环境卫生、控制扬尘和噪音污染的责任书。
七、实行工程证件办理部门间相互备案制度。从即日起,办理“建筑施工许可证”、“房屋拆迁许可证”、“建筑工地车辆临时通行证”、“城市建筑垃圾准运证”等证件时,须在建设、房产、公安交警和城管部门同时备案。未取得其他“三证”的,不予办理“建筑垃圾准运证”。建筑垃圾必须按相关部门指定的地点倾倒,禁止随意倾倒建筑垃圾。
八、所有工程建设、施工以及从事建筑物料、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严格遵守本通告。对违反通告规定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音污染防治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市建设工地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从重处罚;情节严重的,对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将按照上述法律法规规定的最高额度予以处罚。
九、各级城管、建设、房产、交警、环保等部门要进一步加大专项治理力度,加强对建设工地的管理,强化建筑物料、建筑垃圾运输环节的监督检查,密切配合,联合执法,保证运输建筑物料、建筑垃圾秩序良好,市容环境卫生整洁。
一、主要工作任务和目标
加快推进运输车辆密闭改装,提高改装质量,满足建筑垃圾运输需要;有效治理超高、超载和撒落等违法运输建筑垃圾问题,规范运输行为;逐步扩大密闭运输范围,全面实现散装物密闭运输,最大限度地减少撒落和扬尘污染,降低环境维护成本,提高城市环境质量。
二、工作重点和责任分工
(一)加快推进敞口运输车辆密闭改装。对我市现有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大吨位车辆进行详细调查摸底,引导和组织运输单位和个体运输车主尽快实施车辆改装,确保基建工地施工残土及散装物料拉运的需要。加强车辆改装质量监督,依据车辆改装技术标准,组织专家和有关人员充分论证,选择改装质量可靠和售后服务优良的企业进行改装,保证改装车辆经济实用、安装方便和使用安全。督促车辆改装厂对已改装的车辆搞好售后服务,对存在质量问题的,要进行及时维修,达到标准后方可使用(此项工作由市城市管理局、市交通局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
(二)加强建筑和拆迁企业管理。规范建筑和拆迁工程发包行为,禁止将施工土方和拆迁弃土运输项目层层转包,随意压低价格,损害运输单位和车主利益,保证运价公平合理。在建筑拆迁工程发包合同中,必须明确规定施工方使用密闭车辆拉运建筑垃圾,并严格要求车主不得超高、超载。对违反规定的,要追究责任,并依法本文来源:文秘站 予以处罚。实行建设施工土方和拆迁弃土运输备案制度,所有建设和拆迁单位都要在土方施工和拆迁施工开工前,将运输时间、期限和运量等报主管部门备案,签订“文明运输承诺书”,从源头上遏制野蛮拉运行为发生(此项工作由市建委和市房产住宅局负责)。
(三)加大执法监管力度。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道路交通、交通运输和市容环卫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加强对建筑垃圾运输的监管,依法严厉查处无牌照无许可证等违章运输建筑垃圾及其他散装物车辆,严格查处不具备车辆运输手续的非法营运行为,集中整顿不使用密闭车辆及超高、超载、沿街撒落等问题,保证建筑垃圾运输达到平厢装载、盖严运输和遵章行驶,杜绝超高、超载及密闭装置关闭不严造成撒落的问题(此项工作由市交通局、市交警支队和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
(四)对建筑垃圾运输进行跟踪管理。认真贯彻执行建设部下发的《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对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和个人严格实行建筑垃圾运输许可证管理,并严格要求拉运车辆按指定运输路线和场地倾卸(此项工作由市城市管理局负责)。
(五)逐步扩大密闭运输散装物体范围。制定和完善我市建筑垃圾等散装物运输管理办法,将砂石、煤炭、煤灰、泥浆、散装水泥、白灰和生活垃圾等散体、流体物料纳入密闭运输范围,最大限度地减少散装物运输沿街撒落问题,提高城市环境质量(此项工作由市城市管理局和市政府法制办负责)。
三、实施步骤
(一)起动阶段(200*年2月底前)。完成运输车辆调查摸底、推进敞口车辆密闭改装、对现有密闭改装车辆进行维修和审定改装厂家工作。起草散装物密闭运输管理办法和制定工程发包合同管理办法。有关部门联合通告,召开市、区有关部门及建设开发单位、施工单位、拆迁单位、运输单位参加的动员大会,广泛开展宣传发动,营造良好工作氛围。
(二)实施阶段(200*年6月)。加强对建筑和拆迁企业管理,查处不使用密闭车辆运输和超高、超载、沿街撒落以及无牌照、建筑垃圾运输许可证等违章行为,加强建筑垃圾运输跟踪管理,全面推进建筑垃圾密闭运输。
(三)巩固提高阶段(200*年11月)。加强执法监管,治理非法营运行为,巩固整治工作成果,不断提高治理水平,实现长效管理;在建筑垃圾全部达到密闭运输的基础上,逐步将密闭运输范围扩大到其他散装物。
(四)总结收尾阶段(200*年12月)。认真总结此项工作取得的成果和经验,评比、表彰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研究制定下年度工作计划。
四、保证措施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成立市政府散装物密闭运输推进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城市管理局局长马彬担任,常务副主任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局长马柏成担任,副主任由市建委副主任华文润、市 交通局副局长郭冀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副局长刘俊生、市房产住宅局副局长张同海、市交警支队副支队长战伟、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副局长冯岩担任,工作人员从各部门抽调,负责建筑垃圾等散装物密闭运输工作的组织协调、情况综合、督办检查和行政执法工作,保证建筑垃圾密闭运输工作有效开展。
(二)密切配合,合力推进。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建筑垃圾密闭运输工作,树立全局观念,齐心协力,互相配合,扎实推进,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扯皮,确保各项工作顺利进行。
(三)广泛宣传,深入动员。各部门要从各自职责出发,加强法规和政策宣传,督促建设开发、施工、拆迁和运输等单位自觉遵守有关规定,规范自身行为。城管、公安、交通等部门要积极与各新闻媒体沟通,对违法、违章行为予以曝光,取得社会的广泛支持,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一、工作目标
通过整治活动,加强对违法违章车辆的打击查处力度,有效遏止工程运输车辆违法违章行为,确保城市道路干净整洁。同时,强化工地源头管理,加强监管力度、严把审批关,督促工地强化内部管理,履行市容环卫责任,逐步促进工程运输行业规范发展。
二、工作措施
1、开展联合整治行动。采取各区以块为主,设卡布控的方式,严厉查处一批违法违章车辆,有效遏止工程运输车辆无证运输、无密闭运输、擅自倾倒建筑垃圾、抛洒滴漏、车胎带泥上路等各类违法违章行为,确保城市道路整洁美观,扬尘现象有效改善。
2、严格审批发放建筑垃圾车辆准运证。严把材料审核和现场勘察关,凡未取得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车辆行驶证的,不予办理建筑垃圾车辆准运证;凡未按照规定落实道路运输安全责任和市容环卫责任的,不予办理建筑垃圾车辆准运证;凡未按规定安装密闭运输机械装置和gps装置的,不予办理建筑垃圾车辆准运证。
3、严格审批发放建筑垃圾运输处置许可证。严把资格审核和现场核查关,凡将建筑垃圾运输处置业务发包给不具备建筑垃圾运输处置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不予办理建筑垃圾运输处置许可证。
4、年内建立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运输单位的记分公示制度。对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和运输单位违反工程运输安全规定、违反市容环卫责任等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扣分,对扣分达到规定分值的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运输单位,采取社会公示、一定期限内不予办理建筑垃圾车辆准运证和建筑垃圾输处置许可证等措施。
5、做好建筑垃圾安全运输管理联动工作。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或者运输单位,在安全隐患整改期内,暂缓发放该整改车辆的建筑垃圾车辆准运证,暂缓发放该整改单位新增车辆的建筑垃圾车辆准运证,暂缓批准该整改单位的建筑垃圾运输处置许可证。
6、建立健全在建工地市容环卫责任制度。与全市在建工地签订市容环卫责任书,确保签约率达到100%,并督促工地方认真履行好市容环卫责任。
三、工作步骤
1、摸底检查阶段(3月底前)。对辖区内的各类在建工地逐一统计,建立台帐。在摸底过程中按照下列标准进行检查:
(1)工地出入口进行硬化,有专门的清洗设施,签订《市容环卫责任书》并在显著位置进行公示。
(2)车辆保持外形完好整洁,离开工地大门时做好清理及轮胎冲洗工作,对于细颗粒散体材料的运输、存储做到遮盖密封。
(3)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在开工前办理建筑垃圾处置许可,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不具备条件的建筑垃圾运输单位运输,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未取得建筑垃圾消纳处置许可的单位处置。
(4)用于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应当取得建筑垃圾车辆准运证,建筑垃圾运输单位不得使用未取得建筑垃圾车辆准运证的车辆运输建筑垃圾。建筑垃圾车辆准运证应贴在车辆挡风玻璃右上角位置,不得出租、出借、倒卖、转让、涂改、伪造建筑垃圾车辆准运证。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必须随车携带建筑垃圾运输处置证明。
(5)工程车辆应该按照下列要求运输:建筑垃圾运输辆应当实施完全密闭式运输,泥浆应当使用专用罐装器具装载运输;在驶出施工工地前,车体应在建筑工地围护栏内冲洗干净,不得抛、洒、滴、漏;运输车辆必须按规定的时间和路线行驶。
在摸底过程中发现问题的,要及时督促当事人整改到位。各区要成立工作班子,细化实施方案。要充分利用各类形式、各种手段对本次整治工作进行大力宣传,形成良好氛围。
2、集中整治阶段(4月1日至5月31日)。由各区以块为主,协调相关部门组织开展联合整治行动。根据各区工地分布情况,在重要路口设卡设点,对过往工程车辆进行逐一排查,主要查看:(1)车辆是否办理了准运证,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是否随车携带建筑垃圾运输处置证明;(2)车身是否清洁,有无采取密闭措施;(3)是否存在抛洒滴漏和带泥行驶现象。一经发现问题,严肃进行查处。同时,加强源头管理,对没有按照检查标准整改到位,拒不履行市容环卫责任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追究责任。督促辖区建设施工企业进行自查自纠工程运输承包企业是否具有合法资质,手续是否齐全。环卫部门严把资格审核和现场核查关,发现有审批资料不齐、车辆违章达到规定分值等情况的,不予审批,并将该车辆情况向相关单位进行通报。
3、落实长效阶段(5月以后)。建立长效管理机制,继续开展定期不定期的集中整治,按照机构不撤、人员不散、力度不减的要求,每周开展2次以上专项整治,继续严厉打击工程运输车辆的各类违法违章行为。
四、工作要求
1、深化认识,加强领导。各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统一思想、认清形势,把此项工作作为当前中心工作来抓。要发挥“以块为主”的工作积极性,组织开展好本区的整治工作。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和工作班子,切实加强对本次工作的领导、指挥、协调、监督,推动各项工作顺利开展。主要领导要全面负责,班子成员明确分工,明确责任,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如期全面完成任务,取得良好的效果。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县城区范围内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
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个人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园林绿化、道路铺装或单位、住宅小区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
第三条县环卫局是城市建筑垃圾处置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我县城区内清运公司的设立及建筑垃圾的处置管理工作。县房屋征收办负责房屋征收阶段的安全监管,县城管执法局、环卫局共同负责清运阶段的监管。
第四条建筑垃圾处置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积极倡导建筑垃圾综合利用,鼓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优先采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建筑垃圾处置实行收费制度,收费标准依据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县县级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的通知》(政发〔〕10号)的规定,按建筑垃圾处理费2元/立方米,建筑垃圾代运费根据运距按市场价确定。
第五条县环卫局根据建筑垃圾的类别,及时确定建筑垃圾处置方案,统一组织协调清运公司进行清运。
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要向县环卫局交纳建筑垃圾代运费、处理费。清运结束并经县环卫局检查验收符合要求后,由县环卫局分别与县财政局及清运公司进行结算。县环卫局收取建筑垃圾处置费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县政府有关政策执行,必要时可委托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等相关部门代为收取。
第六条建筑垃圾处置实行核准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倾倒、堆放、抛撒或者处置建筑垃圾;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工业垃圾、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
第七条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向县环卫局申请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手续,根据县环卫局核定的数量交纳建筑垃圾处理费,建筑垃圾代运费由单位或个人与清运公司商定价格后交纳。县环卫局负责发放准运证并负责管理、组织清运,根据清运情况与清运公司结算代运费。
第八条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要在工程开工前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图纸等相关资料,向县环卫局申报建筑垃圾处置计划,交纳建筑垃圾代运费和处理费,签订环境卫生责任书。
对国有土地上的建筑物房屋征收后的残值处理,实行公开招投标制度,由县房屋征收办、环卫局、城管执法局共同参与房屋征收招投标活动,现场为中标人办理清运手续。对集体土地上的建筑物房屋征收垃圾,建筑物房屋征收中标单位和个人,向县环卫局申请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手续。未交纳建筑垃圾代运费和处理费的,不得签订房屋征收与补偿合同。
对建设施工垃圾,由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在办理施工手续的同时,到县环卫局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手续。
对城区范围内主次干道、背街小巷、城中村等的建筑垃圾,按属地管理原则,由相关部门及街、区向县环卫局申请办理建筑垃圾
处置手续。
对其他单位和个人产生的建筑垃圾,由单位和个人向县环卫局申请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手续。
第九条县环卫局管理的清运公司运输建筑垃圾车辆,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二)具有健全的运输车辆运营、安全、质量、保养、行政管理制
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三)运输车辆具备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或密闭苫盖装置、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和相应的建筑垃圾分类运输设备。
(四)运输车辆在运输建筑垃圾时,应当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准运证》,并置于明显位置,接受监督检查,不得超出核准范围承运建筑垃圾。要确保车辆密封行驶,不得丢弃、遗撒建筑垃圾。
第十条县环卫局要统一规划设置建筑垃圾及工程渣土处置场地,加强对建筑垃圾及工程渣土处置场地的管理。
第十一条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不得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以及有毒、有害垃圾。
第十二条建筑施工单位要加强对施工现场及周边环境卫生的管理,实施打围作业、封闭施工,硬化工地出入口道路;对工地要洒水降尘,驶出工地的车辆要进行除泥、除尘处理。从事道路或管线施工的,要对施工区域进行有效隔离,防止建筑垃圾及工程渣土扩散污染道路。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城管执法部门依据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
(一)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
(二)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
(三)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
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2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四条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由县城管执法部门依据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五条施工单位未及时申请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县城管执法部门依据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建设、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批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由县城管执法部门依据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由县城管执法部门依据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由县城管执法部门依据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城管执法部门依据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
(二)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存放建筑垃圾的,由县城管执法部门依据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县环卫局、城管执法局组织实施,各街道办事处、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建设、规划、房屋征收、公安、交通、环保、房管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相互配合,共同做好建筑垃圾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