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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火安全管理规则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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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火安全管理规则

第1篇:防火安全管理规则范文

建设工程施工实行总承包和分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实行统一管理,分包单位负责分包范围内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并接受总承包单位的监督管理。

第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落实防火安全责任制,确定一名施工现场负责人,具体负责施工现场的防火工作,配备或者指定防火工作人员,负责日常防火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条 除铁路铺轨、桥涵施工、输电线路架设、地下管线铺设、较小规模的房屋修缮工程和乡村建设工程外,施工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开工前将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措施和保卫方案(以下简称施工组织设计和方案)报送公安消防机构。

第四条 下列建设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方案,由施工单位报送市级公安消防机构:

(一)国家重点工程;

(二)基建投资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

上述范围以外和市级公安消防机构指定监督管理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方案,由施工单位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区、县级公安消防机构。

第五条 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及时对施工单位报送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方案进行审查,并在收到施工组织设计和方案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发现存在问题的,应当明确告知,并提出整改要求。

第六条 施工暂设和施工现场使用的安全网、围网和保温材料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规范,不得使用易燃或者可燃材料。

第七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存放、保管施工材料。

第八条 建设工程内不准存放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和易燃可燃材料。对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和压缩可燃气体容器等,应当按其性质设置专用库房分类存放。

施工中使用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时,应当制订防火安全措施;不得在作业场所分装、调料;不得在建设工程内使用液化石油气;使用后的废弃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料应当及时清除。

第九条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用火管理制度。施工作业用火时,应当经施工现场防火负责人审查批准,领取用火证后,方可在指定的地点、时间内作业。施工现场内禁止吸烟。

第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用电管理制度,并采取防火措施。安装电气设备和进行电焊、气焊作业等,必须由经培训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操作。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不得在建设工程内设置宿舍。

在建设工程外设置宿舍的,禁止使用可燃材料做分隔和使用电热器具。设置的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应当符合有关消防安全的要求。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置临时消防车道,并保证临时消防车道的畅通。禁止在临时消防车道上堆物、堆料或者挤占临时消防车道。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配置消防器材,设置临时消防给水系统。对建筑高度超过24米的建设工程,应当安装临时消防竖管,在正式消防给水系统投入使用前,不得拆除或者停用临时消防竖管。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消防机构对施工单位处警告或者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可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期限向公安消防机构报送施工组织设计和方案的;

(二)施工暂设和施工现场使用的安全网、围网和保温材料不符合消防安全规范,或者使用易燃、可燃材料的;

(三)违反本规定存放、保管施工材料的;

(四)设置宿舍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

(五)未设置临时消防车道,或者影响临时消防车道畅通的;

第2篇:防火安全管理规则范文

    原告诉称:原告没有在仓库用火,对平和县公安消防大队于1998年3月10日认定起火原因是原告用火不慎所致,原告不服,要求重新认定,但被告在没有对起火原因重新认定的情况下,于1998年9月26日做出火灾责任认定书,认定原告对该火灾应负主要责任,原告对该火灾责任认定不服。而漳州市消防支队迟迟不予答复,因而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被告辩称:此案不属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受案范围。即使对火灾事故责任认定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但原告依法已丧失本案的诉权。而且即使原告在法定期间内提出重新认定申请,但在漳州市消防支队逾期不做出决定长达近一年的1999年7月24日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超过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行政诉讼时效期间。

    事实:

    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1998年3月1日22时左右,平和县粮食局后巷旧粮食仓库张泽租用存放农药的仓库发生火灾,卢某挂了119火警电话后,平和县公安消防大队迅速赶到火场灭火。平和县公安消防大队对火灾现场进行勘查。火灾现场位于小溪镇后巷,为高度7米的一座仓库。东侧为张泽的农药仓库,西侧为叶五的医药、兽药仓库,农药仓库与医药仓库设一道4.2米高的墙隔开,窗大多都封上铁网。起火部位在旧粮食仓库东侧第一间(即张泽租用)距北墙5米、东墙3.4米的中部偏东范围。另外,气象局提供的气象资料证明,排除了自然燃烧的可能性。平和县公安消防大队根据现场勘察、调查后,认定是用火不慎引起火灾。并于1998年3月27日将平公消监字(1998)02号火灾原因认定书送达张泽,张要求重新认定。1998年9月29日,平和县公安消防大队向张泽送达平公消监字(1998)01号火灾事故责任书,该责任书认定,张泽没有按照公安部《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执行,对该火灾负主要责任。张泽不服。被告于1998年11月11日将彰公消重字第01号维持火灾原因认定书的决定送达原告。原告于1999年7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审判:

    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作出的火灾事故责任认定是一种行政确认行为,会影响到相对方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人民法院可以受理。被告提出责任认定不是具体行政行为,法院不能受理,理由不充分。原告接到火灾事故责任认定后,在法定的期间内申请重新认定,但被告迟迟没有答复,同时未告知当事人的诉权和起诉期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三十五条之规定,被告辩称原告起诉超过诉讼期限,缺乏法律依据,不予采纳。被告对火灾事故责任的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是依职权做出的,应予支持。维持原责任书。

    解说:

    本案属福建省第一件不服消防事故责任认定案,争议较大,争议焦点有三个:一是火灾责任认定是否属可诉具体行政行为;二是张泽起诉是否超过诉讼时效;三是消防大队对张泽火灾事实责任认定是否合法。经审理后,:1、火灾事故责任认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法院受理本案后,平和县公安消防大队认为,对火灾事故责任认定是公安消防机构履行职责做出的专门性技术坚定结论,不属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后,漳州市中院请示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是否立案,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闽高法行(1999)8号文答复:火灾责任认定不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的不能提起行政诉讼的排除范围,依法审查张泽的起诉。平和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消防大队火灾事故认定涉及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直接影响当事人的财产权和人身权,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张泽起诉符合行政诉讼受案条件。

第3篇:防火安全管理规则范文

一、摊位储存货物问题

商场个体摊位大量储存货物会带来三个问题:一是储存室隐蔽,如果因遗留火种或电器起火,初期是不容易被发现的;二是储存室多为软隔断(非实体墙隔断),顶部通透,且耐火等级不足,起火时会直接蔓延到其他摊位;三是这样的摊位储存必然增加室内商场的火灾荷载,着火时不但蔓延快,而且火灾时间长,难以迅速扑灭。

二、电器设备问题

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和《集贸市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中,都对商场内的电力设置进行了规定。然而,商场火灾案例中,因电器线路引发的火灾和使火灾蔓延扩大的仍为数不少。究其原因,有的是因超负荷用电,有的是因电线短路,有的是因违章使用电热设备,有的是因违章使用电焊等等。

三、防范措施

第4篇:防火安全管理规则范文

关键词:仿古建筑管理对策消防

1引言

台儿庄古城坐落于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内东南部,是古运河畔唯一一座建筑风格融为一体,七十二座庙宇汇于一城,南北交融、东西合璧的文化名城。台儿庄古城规划面积约2平方公里,总建筑面积37万,分为11个功能分区、8大景区和29个景点,古城建设按照“存古、复古、创古”的理念,融入数字古城、节能古城、生态古城的概念。集商贸、旅游、文化、娱乐为一体;融八种建筑风格于一城(北方大院、鲁南民居、徽派建筑、水乡建筑、闽南建筑、欧式建筑、宗教建筑、岭南建筑)。是世界上继华沙、庞贝、丽江之后,第四座重建的古城,世界第三座二战城市,全国唯一海峡两岸交流基地。

台儿庄古城建设主要表现为古迹修缮、复建和仿古新建。其中仿古新建建筑占古城建设的主要部分。在此,笔者结合台儿庄古城消防安全现状,就仿古建筑的火灾危险性以及消防管理提几点对策。

2 仿古建筑的火灾危险性

仿古建筑指在建筑形式上较忠实地模仿传统建筑,并保证建筑外观、形象、风格上基本反映传统建筑的主要特征,其结构、材料及施工技术方面均反映近现代建筑的主要特征,是近现代的建筑作品。因为仿古建筑的特殊性,为了保护原本建筑式样、功能,在建筑结构、建筑耐火等级、防火间距、消防通道、消防设施等方面往往与现行的消防技术规范和标准不符,具有较高的火灾危险性。

2.1 建筑结构的火灾危险性

台儿庄古城中的仿古建筑多为钢筋混凝土结构,砌体结构、木结构较少。主要通过在钢筋混凝土结构的外观及建筑内部采取一定的措施,不同程度地体现传统建筑结构及装饰风格,或有木柱木梁、木檩木椽,或有木隔扇门窗、或有斗拱挑檐、或有雀替挂罗、或有彩画灰塑等。这些木质材料的大量应用,降低了建筑结构的耐火等级。为展现古风古韵,建筑内部装饰装修以及家具摆设多采用木质、苇箔、棉麻等易燃可燃材料,使火灾荷载增加。仿古建筑中所采用的木料多用油脂含量高的柏木、松木、樟木等优质木材建造,且采用各种木雕技术,从消防角度看不仅增加了木材的表面积,而且使木材更加通透,一旦燃烧,火势蔓延迅速。

2.2 建筑布局的火灾危险性

台儿庄古城集中体现了“北方大院”、“鲁南民居”、“徽派建筑”、“水乡建筑”、“闽南建筑”、“欧式建筑”、“宗教建筑”、“岭南建筑”等八种建筑风格,多以各式各样的单体建筑为基础,组成各种庭院,在庭院布局中,基本采用“四合院”、“廊院”的形式。如古城中的“万家大院”具有典型的鲁南民居特点,就是以一座座单体的房屋、楼台、亭阁组成的类似于“四合院”的建筑布局。这两种布局形式都缺少防火分隔和安全空间。在建筑布局上,为体现其规模壮观,气势宏伟,各个庭院之间廊道相接,建筑物彼此相连,组成较大的建筑组群。这种布局导致建筑之间防火间距不足,有的甚至没有防火间距,一旦起火,火势就会迅速蔓延,形成大面积的燃烧,导致火烧连营的局面。2.3消防通道的火灾危险性

古城中的消防通道最宽处6m,最窄处不足1m,多数通道宽度大多不足3m;通道上往往设置台阶、石桥、木廊等,使大型消防车辆无法通行;一些通道两侧栽种花草、树木,不仅占用了疏散通道,而且增加了可燃物,降低了消防通道的耐火等级,一旦发生火灾,势必影响人员疏散逃生。2.4消防设施存在的危险性

仿古建筑的屋顶多为曲面屋顶,如锥形、穹窿、双曲拱屋顶等,结构复杂,自动消防设施特别是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难度较大;并且为保证建筑的“仿古”、美观,往往以牺牲建筑自动消防设施为代价。古城建筑内已经安装的室内消火栓,由于与古城风格不符,往往被遮挡、掩盖或拆除。2.5 致灾因素多

2.5.1建筑使用性质多样。台儿庄古城集文化、商贸、旅游、娱乐于一体。在文化展示上,围绕大战文化、运河文化和鲁南文化,规划建设运河奏折展馆、兰祺书寓等具有国内外一流水平的博物馆;在经营业态上,主要以国内高端品牌的酒吧、茶楼、客栈和运河沿线及山东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为主,景区内商铺、客栈、茶楼、酒吧、咖啡厅云集;在景区旅游资源开发上,围绕“运河文化”和“大战文化”建有8大景区和29个景点,这些景点以及建筑物性质多样,功能复杂,用火、用电、用油、用气量大,致灾因素多。

2.5.2人员密集。台儿庄古城是国家AAAA级旅游景区,旅游旺季时平均每天人流量达万人。 游客带进火种或易燃易爆危险品,特别是乱丢烟头等行为难以控制;古城内各店铺经营人员构成复杂,流动性较强,消防安全意识相对淡薄。一旦发生火灾,易造成重大伤亡。

2.5.3宗教活动多,火灾危险性大。台儿庄古城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宗教活动场所多,号称七十二座庙宇汇于一城。因此,民间佛教信徒进行烧香拜佛等宗教活动者甚众。宗教活动常见的用火形式主要有烧香化纸、燃点蜡烛、供龛上的植物油灯、灯节等大型用火活动。此外,还有定时的庙会,临时性的超度道场等宗教用火活动,无形之中埋下了众多火灾隐患。

3消防管理对策

3.1做好仿古建筑设计和工程技术防火工作

3.1.1防火间距和防火分隔。新建仿古建筑设计时要特别注意防火间距,应尽可能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要求。对确实无法解决的防火间距,可借鉴古建筑中原有的防火墙设计,设置硬山墙、马头墙、风火檐等,在形式和功能上达到统一;相邻隔墙上应尽量减少门窗、空洞数量和面积,必要时设置防火门窗、防火卷帘等进行防火分隔;也可通过调整或改变使用性质和规模等方式解决。

3.1.2阻燃处理。对新建、修缮工程,尽量采用非燃烧材料或难燃材料,非使用不可的木材应浸泡在磷酸铵、硼酸、氯化镁等阻燃剂里进行阻燃处理。已建成仿古建筑,其主要建筑构件如柱、梁、檩、椽和楼板等主要木质构件须进行阻燃处理,一般可采取在木材表面涂刷或喷涂阻燃物质,在木材表面形成一层阻燃层,以降低木材表面燃烧性能,阻滞火势蔓延。建筑内部装饰装修材料,如胶合板、饰面板等墙面装饰材料也应采取涂刷阻燃涂料、防火漆等方式降低燃烧性能;对各种纺织品饰物应采用阻燃品或用阻燃剂进行防火处理。

3.1.3消防车道。仿古建筑的每个群组都应至少应开辟出一条消防通道;在不破坏整体布局的情况下,尽可能设置环行消防车道,消防通道宽度不应小于4m,路面上不应设置台阶、拱桥等,已设有台阶的,可设置钢质材料的台阶护桥,以便于消防车通行;消防通道上设置的石桥、路面下的管道、暗沟应能承受中型消防车的压力。

3.1.4消防站、消防车辆装备。要因地制宜建设消防站,配置消防车辆装备。消防站的建设不必参照《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的要求,可结合仿古建筑的特点,建设小型、适用的消防站。消防站的建筑形式可设计为与古城建筑群格调相一致;配备的消防车辆装备器材也要与消防通道相适应。如目前台儿庄古城配置了两部中型消防水罐车,还配备了适合在狭窄街道和不平路面行进的2部全地型消防摩托车,在此基础上,结合台儿庄古城“水乡”实际,配备了一艘消防艇,巡逻在古城内河道上。

3.1.5消防设施器材。在仿古建筑范围内,应设计、布置消防供水系统。充分利用台儿庄古城水量充足,水网分布广的特点,设置环状消火栓供水管网、消防水喉、鹤管、取水码头以及手台消防水泵相结合的消防供水系统,满足灭火实战需要。应按照《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的要求,配备足够的移动式灭火器,可按照每建筑面积100配置2具,二层及二层以上的建筑,每层配备不少于2具4ABC干粉灭火器的标准进行配备。在不影响原有建筑结构的完整性和古建筑艺术风格的前提下,在重点建筑内或按照《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01)(2005年版)第4.1.1条规定的场所,应安装闭式自动或简易喷水灭火系统,火势容易蔓延的场所或区域应安装水幕。

3.2做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3.2.1要健全组织机构,完善规章制度。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公安部73号令有关规定,参照《古建筑消防管理规则》有关要求,成立防火安全领导小组,建立专兼职、志愿消防队,明确各级防火责任人,逐级落实防火安全责任制和岗位防火责任制;要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并严格落实各项安全操作规程。

3.2.2要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要经常性地开展消防宣传,通过发放宣传标语,张贴宣传画,设置宣传站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普及消防安全常识,提高全员消防安全意识;要加强从业人员岗前和定期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定切合实际的灭火疏散应急预案并经常组织演练,切实提高群体防范能力。

3.2.3要加强消防设施和器材日常管理维护。发现擅自停用、挪用、遮挡、损坏、拆除或埋压圈占消防器材设施的行为,要及时制止,必要时,移交执法部门依法进行处罚;要加强自动消防设施管理,严格消防控制室值班和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持证上岗制度;要加强安全疏散设施器材的管理,确保消防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火灾应急广播系统完好有效。

3.2.4要定期地组织开展防火检查和每日防火巡查,及时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防火检查应至少每月开展1次,由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有关部门,围绕消防安全管理的各个方面进行细致的检查;防火巡查应每日进行,按照营业期间每2小时巡查1次的频率进行,防火检查和巡查都应填写记录,并由负责人和当事人签字存档。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能当场改正的应责令当场改正,不能当场改正的,应及时反馈,并采取有限措施加以整改。

3.2.5严格用火、用电管理。在仿古建筑物内使用煤炭、液化石油气、柴油、酒精等燃料的,必须制定严格的防范措施,有专人负责监管;设置的炊煮炉灶与烟囱的设置,必须符合防火安全要求。设置“严禁烟火”等醒目标志,警示游人不要在公共场所和旅游景区内吸烟;要加强动火管理,严格动火审批手续。进行电气焊、木材加工和熬炼桐油、沥青等明火作业,必须经批准后发给动火作业许可证,并落实防火和灭火措施后方可进行。 要对拜祭用的香火实行严格管理,香炉、焚纸炉应在殿堂门外的安全地方采用不燃材料设立,并有专人值班巡查,经常清灰;禁止在仿古建筑区燃放烟花爆竹等。要严格用电管理,严禁乱拉乱扯电源线路,在殿堂内禁止使用碘钨灯等大功率照明灯具和电炉、电水壶等电加热器,所用照明灯具不准靠近可燃物;营业结束离开时,要做到人走电断。

3.2.6加强综合治理,形成安全保障的合力。仿古建筑主管部门要积极会同规划、建设、公安、消防、民政、旅服委等部门,协调配合,齐抓共管,把消防安全管理纳入到综合治理中去。充分发挥街道、居委会、公安派出所等基层组织的作用,真正使消防工作深入到每个社区,每个家庭,教育到全体居民群众,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第5篇:防火安全管理规则范文

第一条为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范危险化学品经营销售活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销售活动,适用本办法。

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和城镇燃气的经营,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销售实行许可制度。经营销售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并凭经营许可证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注册手续。未取得经营许可证和未经工商登记注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销售危险化学品。

第四条经营许可证分为甲、乙两种。取得甲种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可经营销售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危险化学品;取得乙种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只能经营销售除剧毒化学品以外的危险化学品。

甲种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发证机关)审批、颁发;乙种经营许可证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发证机关)审批、颁发。成品油的经营许可纳入甲种经营许可证管理。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国经营许可证审批、发放工作的监督管理。

省级发证机关和市级发证机关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营许可证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经营许可证的申请与审批

第六条危险化学品经营销售单位(以下简称经营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建筑物符合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和《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等规定,建筑物应当经公安消防机构验收合格;

(二)经营条件、储存条件符合《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GB18265)、《常用危险化学品储存通则》(GB15603)的规定;

(三)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主管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经过专业培训,并经考核,取得上岗资格;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五)有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七条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自主选择具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本单位的经营条件进行安全评价。

第八条安全评价机构应当对申请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是否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逐项进行评价,并出具安全评价报告。

第九条申请甲种和乙种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应当分别向省级发证机关和市级发证机关提出申请,提交下列材料:

(一)《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二)安全评价报告;

(三)经营和储存场所建筑物消防安全验收文件的复印件;

(四)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产权或租赁证明文件复印件;

(五)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主管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专业培训合格证书的复印件;

(六)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第十条发证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和现场核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经营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经营单位名称;

(二)经营单位住所(地址和经营场所);

(三)经营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

(四)经营单位的经济类型;

(五)许可经营范围(剧毒化学品应当注明品名,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当注明类项;成品油应当注明油品名称);

(六)发证日期和有效期限;

(七)证书编号。

第十二条经营单位改建、扩建或者迁移经营、储存场所,扩大许可经营范围,应当事前重新申请办理经营许可证。

经营单位变更单位名称、经济类型或者注册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应当于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办变更手续,换发新的经营许可证。

第十三条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后,经营单位继续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应当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换证申请,经审查合格后换领新证。

第十四条发证机关应将经营许可证的发放情况,及时向同级公安、环保部门通报。

第十五条经营单位不得转让、买卖、出租、出借、伪造或者变造经营许可证。

第三章经营许可证的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发证机关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定的条件及程序,审批、发放经营许可证。

第十七条发证机关应当加强对经营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经营许可证审批、发放档案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市级发证机关应当将本行政区年度经营许可证的审批、发放情况报省级发证机关备案。省级发证机关应当将本行政区年度经营许可证的审批、发放情况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第十九条发证机关应当对本行政区内已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经营单位应当接受发证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阻挠。

第四章罚则

第二十条未取得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由省级发证机关或市级发证机关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发证机关吊销经营许可证:

(一)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经营许可证的;

(二)不再具备经营销售危险化学品基本条件的;

(三)转让、买卖、出租、出借、伪造或者变造经营许可证的。

第6篇:防火安全管理规则范文

上海市仓库防火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本市仓库的防火安全管理,保障国家和集体财产的安全,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室内仓库的建设、设计、使用单位均应遵守本规定。

各级公安消防监督机关负责监督检查本规定的实施。

第二章 组 织 领 导

第三条 仓库的主管部门和仓库负责人,应加强对仓库防火安全工作的领导。

各类专业仓库及中转仓库应建立防火安全委员会或防火安全领导小组,其他仓库须确定一名单位领导担任防火负责人。防火负责人的确定和变更,应向有关的公安消防监督机关备案。

第四条 火灾危险性大、储存物资价值大或距离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大型仓库,应建立专职消防队,并配备消防车辆,其他各类专业仓库应配备专职消防干部;企业附属仓库也应有专职或兼职消防人员,负责做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五条 各类仓库均应建立义务消防队,队员人数应不少于仓库职工总人数的百分之七十。义务消防队员应掌握防火、灭火知识和技能,并应轮流参加住库值班。

第六条 各类仓库均应建立防火档案,制订灭火作战预案。

第三章 仓 库 建 造

第七条 凡新建、扩建、改建危险物品仓库和大型可燃物资仓库,在办理用地选址和建筑工程执照手续时,须将建筑设计图和有关资料送消防监督机关审核;其他物资仓库在办理建筑工程执照时进行审核。工程竣工后须经公安消防监督机关验收合格,方能投入使用。

第八条 各类专业仓库应设在交通方便、消防水源充足的地点。其中,危险物品仓库、易燃物资仓库不应设在居民聚集、建筑耐火性能差的区域内;遇水容易发生燃烧、爆炸的危险物品仓库,应布置在地势较高的地点,库房的室内地面应高于室外地面零点三米以上。

第九条 危险物品仓库和大型可燃物资仓库内部应将库房区、生活区、辅助区分开设置。库房区与生活区、辅助区之间应用实体围墙隔开,其耐火极限不得低于四小时、高度不得低于三米,或用其他防火措施进行分隔。危险物品仓库应单独建造,并不得设在地下室和半地下室内。

储存可燃或易燃物资的企业附属仓库不应与生活用房和明火作业的生产性建筑组合建造。

第十条 大型专业仓库不应设在易燃、易爆的石油化工区域内;确须设置的,须与石油化工企业保持不小于五十米的防火间距。

第十一条 危险物品仓库和大型可燃物资仓库应与明火地点及使用蒸汽机车头的库外铁路中心线保持三十米的防火间距。

第十二条 甲类物品库房与其他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下表规定执行:

甲类物品库房与其他建筑物的防火间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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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储存物品类别| 甲 类

\ |----------------------------

防火 \储量(t)| 3、4项 | 1、2、5、6项

间距 \ |---------|------------------

(m)\ | ≤5 | >5 | ≤10 | >10

建筑物名称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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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建筑、明火或散 | | | |

发火花的地点 | 30 | 40 | 25 | 30

----------|----|----|------|-----------

其|耐火|一、二级 | 15 | 20 | 12 | 15

他| |三 级 | 20 | 25 | 15 | 20

建| | | | | |

筑|等级|四 级 | 25 | 30 | 20 | 25

---------------------------------------

注:(1)甲类物品库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二十米,但本表第3、4项物品储量不超过二吨,第1、2、5、6项物品储量不超过五吨时可减为十二米。

(2)甲类库房与重要的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五十米。

第十三条 乙、丙、丁、戊类物品库房之间、库房与其他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下表规定执行:

乙、丙、丁、戊类物品库房的防火间距

---------------------------------

\ 耐火 | | |

防火 \ 等级 | | |

\间距 \ | 一、二级 | 三级 | 四级

(m) \ | | |

耐火等级 | | |

------------|-------|------|-----

一、二级 | 10 | 12 | 14

| | |

三 级 | 12 | 14 | 16

四 级 | 14 | 16 | 18

---------------------------------

注:(1)两座库房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总占地面积不超过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的一座库房的面积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2)高层库房之间以及高层库房与其他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增加三米。

(3)在防火间距范围内如设有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少。

(4)与甲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规定增加二米。

(5)甲类和乙、丙、丁、戊类物品的分类见附录。

第十四条 库房与本单位围墙的距离不宜小于五米,并应满足围墙两侧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的要求。

第十五条 各类仓库库房与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可燃、助燃气体储罐,液化石油气储罐,室外变(配)电站及加油站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下表规定:

各类库房与液体储罐、气体储罐、室外变配电站、加油站的防火间距

-------------------------------------

\防火 \ | | |

\间距 \ 耐火等级 | | |

\(m) \ | | |

\ 一个 \ |一、二级| 三 级 |四 级

名称 \罐区的总 \ | | |

\ 储量 \ | | |

---------------------|----|----|----

甲乙类 | 1~50 | 12 | 15 | 20

| 51~200 | 15 | 20 | 25

液体 | 201~1000 | 20 | 25 | 30

(立方米)| 1001~5000 | 25 | 30 | 40

------|--------------|----|----|-----

丙 类 | 5~250 | 12 | 15 | 20

| 251~1000 | 15 | 20 | 25

液体 | 1001~5000 | 20 | 25 | 30

( 立方米) | 5001~25000 | 25 | 30 | 40

------|--------------|----|----|------

可 燃 | ≤1000 | 12 | 15 | 20

| 1001~10000 | 15 | 20 | 25

气体 | 10001~50000 | 20 | 25 | 30

(立方米)| >50000 | 25 | 30 | 35

------|--------------|----|----|------

助 燃 | ≤1000 | 10 | 12 | 14

| 1001~50000 | 12 | 14 | 16

气体(立方米)| >50000 | 14 | 16 | 18

------|--------------|----|----|------

液 化 | ≤10 | 12 | 13 | 20

| 11~30 | 18 | 20 | 25

| 31~200 | 20 | 25 | 30

石油气 | 201~1000 | 25 | 30 | 40

(立方米) | 1001~2500 | 30 | 40 | 50

| 2501~5000 | 40 | 50 | 60

------|--------------|----|----|------

室外变 | 5~10 | 12 | 15 | 20

| >10~50 | 15 | 20 | 25

〔配〕电站t| >50 | 20 | 25 | 30

------|--------------|----|----|------

汽车加油 | | | |

机及地下 | | 10 | 12 | 14

储 油 罐| | | |

--------------------------------------

第十六条 各类库房的耐火等级和层数、面积应符合下表的要求:

各类库房的耐火等级、层数和占地面积

--------------------------------------------

| | 最 | 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平方米

储存物品 | 耐 火 | 多 |------------------------

| | 允 | 单层库房 | 多层库房 |高层库房 |库房的

| | 许 |------|------|-----|地下室

类 别 | 等 级 | 层 |每座|防火 |每座|防火 |每座|防火|半地下

| | 数 |库房|墙间 |库房|墙间 |库房|墙间|室防火

| | | | | | | | |墙间

---------|-----|---|--|---|--|---|--|--|----

|3、4项 | 一级 | 1 |180 |60 | | | | |

甲|------|-----|---|--|---|--|---|--|--|----

|1、2、5、| | | | | | | | |

|6项 |一、二级 | 1 |750 |250 | | | | |

--|------|-----|---|--|---|--|---|--|--|----

| |一、二级 | 3 |2000|500 |900 |300 | | |

|1、3、4项|-----|---|--|---|--|---|--|--|----

乙| | 三级 | 1 |500 |250 | | | | |

|------|-----|---|--|---|--|---|--|--|----

| |一、二级 | 5 |2800|700 |1500|500 | | |

|2、5、6项|-----|---|--|---|--|---|--|--|----

| | 三级 | 1 |900 |300 | | | | |

--|------|-----|---|--|---|--|---|--|--|----

| |一、二级 | 5 |4000|1000 |2100|700 | | |150

| 1项 |-----|---|--|---|--|---|--|--|----

| | 三级 | 1 |1200|400 | | | | |

丙|------|-----|---|--|---|--|---|--|--|----

| |一、二级 |不限 |6000|1500 |3000|1000 |2800|700 |300

| 2项 |-----|---|--|---|--|---|--|--|----

| | 三级 | 3 |2100|700 |1200|400 | | |

--|------|-----|---|--|---|--|---|--|--|----

| |一、二级 |不限 |不限|3000 |不限|1500 |4000|1000|500

| |-----|---|--|---|--|---|--|--|----

丁| | 三级 | 3 |3000|1000 |1500|500 | | |

| |-----|---|--|---|--|---|--|--|----

| | 四级 | 1 |2100|700 | | | | |

--|------|-----|---|--|---|--|---|--|--|----

| |一、二级 |不限 |不限|不限 |不限| 2000 |6000|1500|1000

| |-----|---|--|---|--|---|--|--|----

戊| | 三级 | 3 |3000|1000 |2100|700 | | |

| |-----|---|--|---|--|---|--|--|----

| | 四级 | 1 |2100|700 | | | | |

--------------------------------------------

注:(1)高层库房、高架仓库和筒仓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储存特殊贵重物品的库房,其耐火等级宜为一级。

(2)独立建造的硝酸铵库房、电石库房、聚乙烯库房、尿素库房以及车站、码头、机场内的中转仓库,其占地面积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一倍,但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3)装有自动灭火设备的库房,其占地面积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一倍。

第十七条 库房的防火间距内不准搭建任何建筑物。装卸作业需要搭建雨棚时,须经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关审核,并在不影响防火分隔和消防施救的前提下,用非燃烧材料搭建。单层库房搭建的装卸作业雨棚屋面应高出库房屋面零点五米以上,多层库房的装卸雨棚宜搭建在库房的连接

体上部。

装卸作业雨棚不得作为临时仓库使用。

第十八条 库房的防火墙上,除了经过消防监督机构批准开设的甲级防火门外,不得开设其他任何门窗洞口。多层库房的楼板上不得任意开设吊装孔或安装垂直运输带等设施。必须设置时,应采取可靠的防火分隔措施,并经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关审核。

第十九条 库房仓间内不准设置更衣室、休息室、办公室、收发室,或用可燃材料搭建阁楼、分隔小间。

第二十条 库房或每个防火隔间的安全出口不宜少于两个。

面积不超过一百平方米的防火隔间,可设置一扇门,库房的门应向外开启或靠墙的外侧推拉,但甲类危险物品库房不应采取侧拉门。

占地面积不超过三百平方米的多层库房可设一个疏散楼梯;室内疏散楼梯应设置楼梯间,其中可燃物资库房和高层库房应设置封闭楼梯间。

高度超过三十二米的库房应设置消防电梯。

第二十一条 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库房的地面,应采用不发火花的混凝土地面或其他不易产生火花的地面。

第二十二条 储存自燃物资和危险物品的库房,应有隔热降温设施和良好的通风条件。

第二十三条 多层或高层仓库应在楼地面或外墙上开设排水洞口,两个洞口之间的距离不应大于十二米。排水洞口不得高于楼地面二十厘米,其口径不得小于七十五平方厘米,以满足灭火时排水的需要。

第四章 储 存 管 理

第二十四条 库房储存物资应严格按照设计单位划定的堆装区域线和核定的存放量储存。

第二十五条 库房内储存物品应分类、分堆、限额存放。每个堆垛的面积不应大于一百五十平方米。库房内应留出二米宽的主通道。仓库内堆放物品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堆垛上部与楼板、平屋顶之间,应留出不少于零点三米的顶距(人字屋架从横梁算起);

(二)物品与照明灯之间应留出不少于零点五米的灯距;

(三)物品与内、外墙之间应分别留出不少于零点三米和零点五米的墙距;

(四)物品堆垛与柱之间应留出不少于零点一米的柱距;

(五)物品堆垛与堆垛之间应留出零点一米的垛距。

第二十六条 库房内需要设置货架堆放物品时,货架应采用非燃烧材料制作,并留出二米宽的主通道。

第二十七条 自燃物品和危险物品不得与一般物资以及性质相互抵触或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混放,必须分房分间储存,并设置表明储存物品的名称、性质和灭火方法的标志。

储存自燃物资和危险物品的库房其内部温度不得高于30°C,并应指定专人定时测温,对超过规定储存温度的,应采取有效的降温措施。

第二十八条 储存危险物品和可燃品(包括包装是可燃材料的)的库房内不得进行物品试验、封焊、设备维修、焊割等作业。分装物品,应在单独的隔间内进行。

第二十九条 新入库的物品应有专人负责检查,发现带有火险隐患的物品时,须采取排除措施,对排除后尚可能发生隐燃的物品应存放到安全地点观察三十六小时,方可入库存放,入库后应标上标记,二十四小时内应继续派人负责监护。

第三十条 仓库工作人员用过的油棉纱、油手套、工作服、鞋帽等物品应存放在专门房间内,不准放在库房内。

第三十一条 库房的杂物应及时清除,拆箱、拆包下来的易燃、可燃的包装、垫衬等材料应存放在库外安全地点。不准堆放在库房区内。

第三十二条 进入仓库的人员不得携带火种。领发料不得在仓间内进行。

第五章 装 运 管 理

第三十三条 进入危险物品、可燃物品库区的蒸汽机车和内燃机车、拖拉机必须装置防火罩,并应减速行驶。蒸汽机车应关闭风箱和送风器,并不得在库区内清炉。

第三十四条 拖拉机、柴油机汽车不准进入库房内装卸物资。进入库房的电瓶车、铲车及其他堆装机械必须有防止打出火花的安全防火装置。

第三十五条 装过危险物品和植物油脂的车、船未经清洗干净,不准进入库区装运其他货物。

第三十六条 装运易燃物资的船舶上不准生火做饭,不准用煤油灯照明,不准吸烟或使用其他明火。

装运易燃物资的车辆,应将物品用苫布覆盖严密,随车人员不准在车上吸烟。

第三十七条 储存危险物品和易燃物资的仓库内,设有吊装机械设备的金属钩爪及其他操作工具的,宜采用不易产生火花的金属材料制造,防止摩擦、撞击产生火花,引起火灾。

第三十八条 汽车、拖拉机在装卸易燃物资时,排气管一侧不准靠近易燃物资。各种车辆,不准在库区内修理,不准在库房内、库房的防火间距或主要通道上停放。

第六章 电气设备的安装和管理

第三十九条 库区内的电气设备,应由持有合格证书的电工进行安装、维修。

第四十条 储存甲、乙类危险物品和可燃粉尘的库房,应根据物品的危险性质,安装防爆、隔离或封闭式的电气设备。

第四十一条 各类库房的电气线路的主线应架设在库房外。引进库房的电线宜采用铜芯橡皮线,并加金属或硬质塑料套管保护,不应使用塑料线和再生橡胶软线,不宜在库房的闷顶内架设电线。

第四十二条 库区的电线一般应采用地下电缆线。采用架空线的,架空线不得在仓库屋顶上方通过。高压架空线与危险物品仓库的间距不得小于电线杆高度的一点五倍。道路上的线路与库房内的

照明线路应分开独立设置。

第四十三条 库房内不准架设临时电线。库区内需架设临时电线的,必须经仓库防火负责人批准,时间不应超过半个月,到时应及时拆除。

第四十四条 库房内应采用白炽灯照明,不应使用普通行灯、日光灯照明,严禁使用碘钨灯照明,采用其他新光源照明的,应有可靠的防火安全措施,并须事先经消防监督机关认可。电灯应固定安装在走道的上方,并加金属网罩保护。储存易燃物资的库房内,白炽灯泡的功率不宜大于

六十瓦;储存可燃物资的库房内,白炽灯泡的功率不应大于一百瓦。

第四十五条 库房内不准使用电熨斗、电炉、电烙铁等电气设备。需采用干燥机、干燥灯、摇窗机等电气设备时,必须采取可靠的防护措施。

第四十六条 库区的电源应设总闸和分闸。每个库房应独立安装开关箱;开关箱、电源插座应设在库房外或楼梯间内;开关箱上应安装电源开关的指示灯,并安装防雨、防潮等防护设施。

第四十七条 库区及库房内使用行车等吊装机具时,应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并根据储存物资的性质,采取相应的防爆、防火安全措施。

库房内的行车等吊装机具,每年应进行绝缘检查摇测,发现可能引起短路、发热或绝缘不良现象时,须立即修理。

第四十八条 库房内的电气设备和线路,禁止使用不符合规格的电气保险装置。不准超过安全负荷运行。工作人员离开库房时应切断电源。

第四十九条 库房内调换新的电气线路时,应将原有陈旧电气线路全部拆除。重新使用库房内长期不用的电气线路和设备时,应经电工全面测试检查,符合安全要求的,可以使用。

第五十条 库区内的消防泵、事故照明、消防电梯等设备应有安全备用电源。无安全备用电源的,可在电业引进线总开关的上桩头单独引出。

第五十一条 变压器室应达到一级耐火等级的要求,单台容量超过630千伏安的可燃油浸电力变压器室,必须独立建造。单台容量小于630千伏安的可燃油浸电力变压器室,除甲、乙类危险物品库房外,可附设在单层库房旁或附设在多层库房的底层,附设在单层库房旁的,须用防

火墙分隔。

第五十二条 库房应根据当地的地形条件和周围环境安装防雷装置。每年雷雨季节前应对防雷装置进行一次全面测试检查。

第七章 火 源 管 理

第五十三条 库区内严禁吸烟和带进火柴、打火机,严禁使用明火照明。库区及周围五十米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第五十四条 在库区内焊割、使用喷灯或熬制柏油等明火作业,须按三级动火制度审批后方能进行。除储存非燃烧性货物的仓库外,严禁在储有货物的库房内进行明火作业。

第五十五条 库房内严禁用明火、电炉或红外线炉等设备取暖。使用热水取暖不应超过130°C,使用蒸汽取暖不应超过110°C,取暖的管道和暖气片与可燃物的间距应不小于零点一米。取暖设备上不得烘烤衣物等可燃物。

第五十六条 库区内的枯叶、杂草和仓库清出的废旧可燃物应及时清除,严禁在库区用焚烧方法处理。

第八章 消防设施的设置和管理

第五十七条 各类物资仓库应按照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设置、安装室内外消防给水设备。无市政供水的地区,可利用天然河流,或设置消防蓄水池,保证消防供水。

第五十八条 各类仓库的库区和库房,应根据储存物资的性质,成组配备相应灭火器,一组灭火器不应少于四只。一般物资仓库可按仓间面积每一百平方米配备一只灭火器的标准设置。单层库房的灭火器宜布置在库房出入口的外墙上,多层库房的灭火器宜布置在每层楼梯的平台处。

第五十九条 大型易燃物资仓库应设置烟雾、感温等火警自动报警设备。储存贵重物品、易燃物资的仓库和高层可燃物品仓库及高架仓库,除应设置火警自动报警设备外,还应设置自动灭火装置。

第六十条 各类大型专业仓库,应与就近辖区公安消防队设置直线电话。

第六十一条 仓库的各类消防器材设备和防火设施,应有专人负责管理,任何人不准擅自拆除、移位和挪作他用。消防车辆报废,须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和消防监督机关同意。

第六十二条 库区内的消火栓、消防水池、消防管道、自动报警和自动灭火系统、安全疏散楼梯、通道等应保持畅通和正常使用。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三条 对已经建成使用的仓库不符合本规定的,应予以整改。对有条件整改而不加整改或火灾危险性大而无法整改的,由公安消防监督机关责令其停止使用。

第六十四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定义:

(一)高层仓库:高度超过二十四米的两层及两层以上的库房。

(二)高架仓库:货架超过七米的机械化操作或控制的货架库房。

(三)大型仓库:一般指室内外堆货面积在一万平方米以上的危险物品仓库,或堆货面积在十万平方米以上的一般货物仓库。

(四)企业附属仓库:企业内存放原料或成品的储存仓库。

(五)易燃物资仓库:系指储存化纤、纸张、棉、毛、丝、麻、稻草、竹、木等原料及其制品的仓库。

(六)非燃烧材料:非燃烧材料系指在空气中受到火烧或高温作用时不起火、不燃烧、不碳化的材料,如建筑中采用的金属材料和天然或人工的无机矿物材料。

(七)明火地点:室内外有外露火焰或赤热表面的固定地点。

(八)散发火花地点:有飞火的烟囱或室外的砂轮、电焊(割)及非防爆的电气开关等固定地点。

(九)封闭楼梯:设有阻挡烟气的双向弹簧门的楼梯间,高层库房封闭楼梯间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耐火极限不低于零点九小时的防火门)。

(十)库房内主通道:指贯通库房内主要入口纵向或横向的通道。

第7篇:防火安全管理规则范文

消防安全整改报告

一、总平面及平面布置

1、五层现状为仓库及办公,擅自改变使用性质,不符合消防验收(验收使用性质为展厅);

整改方案:1、需要消防队技术指导处理。

2、天井设置写字间,擅自改变使用性质;

整改方案:1、需要消防队技术指导处理

3、商铺装修占用中庭的建筑面积,擅自改变使用性质;

整改方案:1、需要消防队技术指导处理

第2-3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条之规定。

二、防火分区

1、商铺装修影响了防火分区和防烟分区的划分,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2001修订版)第5.1.1条的规定,应符合规范要求;

整改方案:1、需要消防队技术指导处理。

4、设备间堆放杂物、管道穿越防火隔墙处未进行防火封堵,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整改方案:1、已整改完成

三、安全疏散

1.

疏散楼梯设置形式不符合要求,部分楼梯间内设置功能性房间,不能自然采光及通风,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2001修订版)第5.3.7条的规定,应按照规范要求进行整改;

整改方案:1、30日前步梯间仓库取缔,并对仓库封堵。

2、部分商户疏散存在问题,大于120平米,未按要求设置两个安全出口,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2001修订版)第5.3.1条的规定,应至少设置两个安全出口;

整改方案:1、15日完成商户排查,对存在120平米以上不满足两个消防疏散通道商户进行统计。

2、20日前与商户完成逐户整改措施的确定。

3、对不符合要求的铺位下限期整改单,本月底完成不符合条件的整改。

4、营运部负责提供超120平米的统计,宋阳负责核实违规装修统计,并下整改通知和整改方案报经理审核。

5、4月30日完成整改完毕。

6、部分楼梯间内梯段设置运货钢板,导致疏散宽度不足;

整改方案:已经整改完毕

4、二层以上货物占用疏散通道;

5、疏散通道设置货物,影响疏散;

6、一期、二期中间消防车通道摆放货物,影响消防车通行;

整改方案:(4、5、6条)1、15日以前对消防车通道商户粘贴货物摆放警示线,确保消防通道保持5.5米使用宽度,并书面通知商户放货规范。

2、制定对经营占道的商户处罚制度,对违反消防要求的商户通过下整改单、二次以上下500元罚款单,严格要求商户规范经营。

3、宋阳负责按时间节点完成,预计16日前完成所有规范。

以上3-6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四、消防设施

1、营业区未设置排烟系统、三层B3058机械排烟口设置在商铺内,建议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版)第8.5.3条的规定设置排烟设施;

整改方案:1、对商户门头及卷帘门开排烟口。

2、部分楼梯间疏散门为普通门;

整改方案:1、已确认为防火门。

3、防火卷帘下方、中庭防火卷帘内摆放展架、货物;

整改方案:1、通过书面和微信加强引导与通知。

3、对所有消防卷帘下更换禁放标识,明示消防规范。

4、制定对经营占道的商户处罚制度,对违反消防要求的商户通过下整改单、二次以上下500元罚款单,严格要求商户规范经营。

4、6层卷帘机配电箱因断电导致防火卷帘无法启动;

整改方案:1、本周完成6层卷帘电机的采购预计费用1500.

2、对市场所有消防卷帘进行统一测试,确保100%使用正常,对不正常消防卷帘和损坏配件统一购买。

3、4月30日完成整改

5、前室及楼梯间正压送风风量不足,楼梯间送风格栅损坏;

整改方案:已完成全部整改

6、防疫期间造成首层疏散门打开,未保持常闭;

整改方案:已全部整改

7、部分防火门缺少顺序器;

整改方案:1、15日完成全部防火门顺序器统计报物资采购。

2、物料到货一周内完成更换。

3、工程物管经理牵头按时间节点落实任务。

8、一层西北侧楼梯间设置杂物间,前室及楼梯间的门敞开,未保持常闭,部分防火门门把手损坏,封堵不严;

整改方案:1、15日完成全部防火门顺序器统计报物资采购。

2、物料到货一周内完成更换

3、工程物管经理部牵头按时间节点落实任务。

4、4.25日前完成杂物清理。

9、消防设施联动不充分;

整改方案:1、由经理牵头16日前完成各区域设备测试。

2、由经理牵头整改落实问题整改。

10、疏散指示标志数量不足,部分损坏,地面缺少保持视觉连续的疏散指示标志;

整改方案:已完成整改,补贴300张

11、卷帘下堆放商品、货物的现象较为普遍;

整改方案:(4、5、6条)1、15日以前对消防车通道商户粘贴货物摆放警示线,确保消防通道保持5.5米使用宽度,并书面通知商户放货规范。

5、制定对经营占道的商户处罚制度,对违反消防要求的商户通过下整改单、二次以上下500元罚款单,严格要求商户规范经营。

6、宋阳负责按时间节点完成,预计16日前完成所有规范。

12、部分消防设施未进行维护保养;

整改方案:已与维保单位进行全部测试,4.30日完成全部测试保养,确保设备100%使用。

以上第2-12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四、五项之规定。

五、消防安全管理类

1.

6-8层部分库房货物摆放不符合

《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第18条“五距要求”,顶距应为30厘米以上,灯距不应小于50厘米,墙距应为50厘米以上,柱距不小于30厘米,垛距应为100厘米以上,主要通道宽度不小于2米;

整改方案:1、对商户发放仓库使用要求(盖章),落实整改责任,张贴仓库明显位置。

2、五月中旬前完成库房清查,对严重违规的仓库下整改通知,督促整改,对过期不整改的做断电督办执行。

3、对商户张贴五距使用规范。

4、安全主管负责各项库房整改的落实。

2、消防设施标识、标志标准化管理不到位,如排烟口可按分区编号,排烟风机也未标号、防火卷帘标识应规范标识管理;

整改方案:1、15日完成损坏及缺失标识数量报张瑶审批制作。

2、17日以前完成更换

4、部分商铺用电管理不规范,如部分商铺使用饮水机、电热水壶、电暖宝、电暖气等;

整改方案:1、首先下发禁止电热水壶、电暖宝、电暖气等;

2、安全主管负责安排人员进行排查,一旦发现下处罚单,并没收禁用电器。

4、单位员工消防设施操作不熟练;

整改方案:1、完成全员消防设施培训及实操联系,落实部门负责人消防知识监管制度,确保本部门员工熟练掌握消防知识,并与考核挂钩制度。

2、消防部门每天对所有员工抽查3个以上员工消防知识并报综管部。

5、消防管理体系:已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但管理人以下的具体消防工作分工不明确;

6、四个能力建设水平较低;

整改方案:1、制作商户消防知识明白卡并统一张贴,铺位老板监督落实。

2、楼层管理负责监督抽查,对消防不达标的服务员回家待岗直至符合。

7、商户的员工流动性大岗前培训不到位;

整改方案:1、制作商户消防知识明白卡并统一张贴,铺位老板监督落实。

2、楼层管理负责监督抽查,对消防不达标的服务员回家待岗直至符合。

8、防火巡查流于形式,责任不落实;火灾隐患整改不到位,缺乏反馈;

整改方案:1、更换更实用的性防火巡查记录。

2、落实巡查任务,做到巡查谁记录谁反馈主管跟进处理解决的签字流程。(图片、问题、解决请款、反馈)

9、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不掌握应急处置程序;

整改方案:1、加强应急处置培训,接警做到携带灭火器、对讲机、呼吸器,确认报警地点,接警迅速赶扑现场确认火警情况。

2、每周每班做一次实战演练,并做好培训记录。

3、负责人和消防管理人每月做随机测试,对不合格操作严格考核。

10、检测报告检测范围小于实际建筑面积(约小5000平米)。

整改方案:1、与检测单位沟通18日以前完成2020年检测,确保检测范围100%全方。

2、张洪牵头按时间节点落实检测及报告问题原因。

11、增设购买器材装备,增加救援点,加强微信站消防人员技能培训,业务培训,同时加强与其他微信消防站的联勤联动。

整改方案:1、周四集体学习区域联动预案,加强联动意识。

2、与消防队沟通增设消防器材的明细清单。

3、优化消防培训和实战演练(每周一次),本周做一次随机演练锻炼应急检查。

4、每周组织随机演练演习。

5、消防主管负责培训,赵志勇负责每周检验。

6、已购买消防缺少装备。增加维修消防应急处置点。

第8篇:防火安全管理规则范文

关键字: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环境保护)

中图分类号:X324文献标识码: A

一、1.1首先我们从安全生产措施中的施工防护措施开始阐述。对所有进场人员进行各分项工程的安全交底工作,以此来提高每个职工的安全意识,并落实安全责任制人。现场工作人员应该严格遵守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坚持利用“三宝”,进入现场必须佩带好安全帽;1.2电锯电刨要有防护装置,卷扬机、搅拌机等要用有经验的机工进行操作,并制定安全操作规定,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定。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各个施工班组必须认真落实本工种工序的安全措施;1.3现场的机具、设备、材料要认真维护,有序堆放,摊不得过大,也不可太高。材料分类分区堆放(如木材、石材、砂、石、砌块、钢材等)并做好材料标识。

2、用电安全措施方面 ,现场所有的各类机电设备必须符合安全标准,电器设备由临设电工统一管理,电器设备派专人管理、操作。 保证用电安全,现场总厢及分箱装设端正、牢固,防尘、防雨箱内接线采用绝缘导线,不得出现外落带电部分。 凡在一般场所使用的 220 V照明必须按规定布线和装设灯具,并在电源处加装漏电保护器,特殊场所按规定使用安全电压。而且每台用电设备必须设有各自专用的闸箱,实行“一箱一闸”,严禁同一开关直接控制两台以上的用电设备。

电焊设备则应该单独设制开关,电焊机壳作好接地保护,一次线长小于 5 米,两次线长小于 30 米,两侧接线压应牢固,并设防护网,不得借用金属管道及脚手架管做回路地线,焊接线应无破损绝缘良好。

3、建立以项目经理为施工地第一管理梯队的消防管理机构,以及工地防火负责人,全面负责工地消防安全和发生火情的报警和扑救工作。场区内应明显位置设消火栓,木工棚、料库、电焊作业面设消火栓、灭火器、消防水桶、沙箱、铁锹做紧急时刻使用,任何人不得随意挪动及私用。并且现场临时建筑要符合要求,不得使用易燃材料进行搭设。

木工材料则要认真做好保管存放工作,对干燥木料、涂料、油料、橡胶等易燃物必须专库存放,对氧气、乙炔等压力容器储存的材料,必须统一放在远离火源、热源的地点其仓库耐火等级和防火要求必须符合公安部门制定的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使用后的废弃物必须及时消防库房内配备干粉灭火器。在施工现场应设置足够数量的干粉灭火器、消防水桶、水龙带、铁锹、火勾等灭火工具,设专人管理并定期检查试验确保设备完好。各工种的易燃可燃杂物做到及时清理,做到当日完工当日场清。

电焊施工,施工必须持证上岗方可操作,并办理点火证。焊割点火前必须遵守操作程序,焊割结束或焊工离开现场时必须切断电源,并仔细检查现场,清除火险隐患。离易燃可燃物较近危险较大时,应设专人看火,监护现场。现场严禁吸烟;吸烟需到指定吸烟室,违者实行经济处罚。

为了保证施工安全,工地必须要有组织、有计划地定期进行消防检查,及时消灭安全隐患。

4、保卫工作也是工程施工中的重要环节之一。为了保证施工安全。安保人员必须把现场施工人员登记在册,作业人员则配证上岗,以此来防止闲杂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大门口应设置警卫亭,安排警卫昼夜值班巡逻,并核查进出人员,防止偷盗事件发生。

为防止突发事件的发生,应该与当地派出所密切联系,严防刑事案件的发生。面对紧急情况的发生,要及时拨打火警电话号码 119,匪警电话号码 110和相关单位的联系电话。

二、 文明施工目标计划 。文明施工是施工组织的重大课题,文明施工代表了企业的形象,是项目部组织管理能力的综合体现,也是施工进度、质量、安全的基本保证。

怎样才能做到文明施工呢? 首先应在总平面管理上实施。何为总平面管理?是针对整个施工现场而进行的施工管理,其要求是严格按照各施工平面布置图进行规划和管理。科学、合理地作好平面规划,如:大门处设工程概况、进度计划、总平面图、现场管理制度、防火、安全保卫制度标牌等。供电、供水、排水系统则严格按照平面图布置来完成。现场小型机械均按平面图布置,如有调整应有修改通知上报。力求均衡便于生产,坚持按合理的工序施工,不打乱仗。

其次是重点部位的特殊要求,如:(1)排水系统应确保畅通,设置有坡度的明沟,用钢筋制作盖板盖在明沟上,排入市政管网。工完场清;(2)各施工班组每天完工后要做好班前班后检查,做到活完料净脚下清;⑶ 厕所要规划设计好,并且符合卫生标准,通过化粪池排入市政排污管道,设专人管理、清扫。

最后,要做到道路硬化,平整无积水,晴天无土,雨天无泥;大门整洁醒目,形象设计有特色,“五牌一图”齐全完整。 施工区、办公区划分明确、合理。场内作业各工种要求着装整齐,不许赤膊、赤脚、穿短裤、穿拖鞋操作。

对于现场的机具、设备、构件、材料要认真维护,按规定有序堆放。材料分类分区堆放,做好材料标识。建筑、生活垃圾分类围挡堆放,及时清运。并且严格遵守当地噪声执行标准,根据业主环保部门要求安排作业时间,规定噪声较大的锯、刨、电焊、砂浆机、震捣棒等机具的使用时间。

特别要加强与当地精神文明建设部门合作,积极参与当地组织的社会公益活动,树立我公司良好形象。

三 、环境保护也属于文明施工的范畴,因为它在工程项目中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和重视,这里我们做单独的论述。

我公司在项目施工中,始终依据《 GB/T24001-1996ISO14001:1996 》环境管理标准,建立环境管理体制体系,制定环境方针、环境目标和环境指标,配备相应的资源,遵守法规,预防污染,节能减废,力争达到施工与环境和谐,创建环境保护工作先进现场。重点控制对城市污染、自然环境的破坏、大气污染、噪声污染、废弃物管理等。在制定控制措施时,考虑法规符合性、对环境影响范围、影响程度、发生频次、社区关注程度、资源消耗、可节约程度等。

1、在项目经理部建立保护体系,明确体系中各岗位的职责和权限,建立并保持一套工作程序,对所有参与体系工作的人员进行相应的培训。并且根据现场情况,项目经理部成立专业场容清洁队,每天负责场外周围区域内的清洁保洁,并洒水降尘。

2、为了很好地落实环境保护工作,我部每半月都召开一次“施工现场环境保护”工作例会,总结前一阶段的施工现场环境保护管理情况,布置下一阶段的施工现场环境保护管理工作。并严格执行施工现场环境保护管理检查制度。每半月组织一次由各分保单位施工现场环境保护管理负责人参加的联合检查,根据检查情况按《施工现场环境保护管理检查记录表》评比打分,对检查中所发现的问题,开出“隐患问题通知单” ,分保单位在收到“隐患问题通知单”后,应根据具体情况,定时间、定人、定措施予以解决,项目经理部有关人员监理落实总是的解决情况。

3、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1)为防止对大气污染,土方施工阶段,主要采取淋水降尘措施,现场内不存放土方,回填时另外运土进场。水泥和其他易飞扬物,细颗粒散体材料,安排在库内存放或严密遮盖,运输时要防止遗洒、飞扬,卸运时采取码放措施,减少污染。而对混凝土运输车要加强防止遗洒的管理,要求所有运输车卸料溜槽处必须装设防止遗撒的活动挡板,并必须清理干净后方可出现场,并在出场大门处设置车辆清洗冲刷台,车辆经清洗和苫盖后出场,严防车辆携带泥沙出场造成遗撒。

(2)防止对城市造成污染,必须确保雨水管网与污水管网分开使用,严禁将非雨水类的其它水体排进市政雨水管网。在现场内基础降水的清洁水,在合理利用后,经导向管排入市政污水管线。现场交通道路和材料堆放场地统一规划排水沟,控制污水流向,设置沉淀池,将污水经沉淀后再排水市政污水管线。严防施工污水直接排入市政污水管线或流出施工区域污染环境。并加强对现场存放油品和化学品的管理,对存放油品和化学品的库房进行防渗漏处理,采取有效措施,在储存和使用中,防止油料跑、冒、滴、漏污染水体。

(3)为了防止施工噪声污染 ,现场混凝土震捣采用低噪声混凝土震捣棒,振捣混凝土时,不得振钢筋和钢模板,并做到快插慢拔。

除特殊情况外,在每天晚 22 时至次日早 6 时,严格控制机器噪声作业,对混凝土振动棒、电锯强噪声设备,以隔音棚或隔音罩封闭,遮挡,实现降噪。

模板、脚手架在支设、拆除和搬运时,必须轻拿轻放,上下、左右有人传递。模板、钢管修理时,严禁使用大锤。如果使用电锯切割时,应及时在锯片上刷油,且锯片送速不能过快。电锤开洞、凿眼时,应使用合格的电锤,及时在钻头上注水或油。

同时也要加强对环保意识的宣传。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人为的施工噪声,严格管理,最大限度地减少噪声扰民。

4、对于施工现场的废弃物管理 ,施工现场应设立专门的废弃物临时贮存场地,废弃物要分类存放,对有可能造成二次污染的废弃物必须单独贮存,设置安全防范措施且有醒目标志。运输时要确保不散撒、不混放,送到政府批准的单位或场所进行处理、消纳。对可回收的废弃物做到再回收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