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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垃圾管理处置方案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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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垃圾管理处置方案

第1篇:建筑垃圾管理处置方案范文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六安市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

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等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和其它废弃物。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第四条建筑垃圾处置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

鼓励建筑垃圾综合利用,鼓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优先采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

第五条建筑垃圾消纳、综合利用等设施的设置,应当纳入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专业规划。

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对城市建筑垃圾处置实行科学安排,统一调配。

第六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

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在接到申请后,应在五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遵守建设单位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签订的《文明施工合同》,已核准的处置车辆要有明显标识。

第七条按照《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者建筑垃圾运输单位申请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需具备以下条件:

(1)提交书面申请(包括建筑垃圾运输的时间、路线和处置地点名称、施工单位与运输单位签订的合同、建筑垃圾消纳场的土地用途证明);

(2)有消纳场的场地平面图、进场路线图、具有相应的摊铺、碾压、除尘、照明等机械和设备,有排水、消防等设施,有健全的环境卫生和安全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3)具有建筑垃圾分类处置的方案和对废混凝土、金属、木材等回收利用的方案;

(4)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5)具有健全的运输车辆运营、安全、质量、保养、行政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6)运输车辆具备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或密闭苫盖装置、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和相应的建筑垃圾分类运输设备。

第八条禁止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

第九条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

第十一条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不得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

第十二条居民应当将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与生活垃圾分别收集,并堆放到指定地点。建筑垃圾中转站的设置应当方便居民。

装饰装修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处置建筑垃圾。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并按照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处置,防止污染环境。

第十四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时,应当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按照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运输路线、时间运行,不得丢弃、遗撒建筑垃圾,不得超出核准范围承运建筑垃圾。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第十六条建筑垃圾处置实行收费制度,收费标准由市物价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核定。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因建设等特殊需要,确需临时占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所堆放物料的,应当征得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八条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纠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或者超越法定职权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

(二)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

第十九条公安、交警部门要确定专人积极配合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对处置建筑垃圾车辆的管理。

第二十条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对建筑垃圾管理应实行定人、定岗、定时、定路段、定责。

建筑垃圾管理人员执行公务时必须出示证件,文明执法,秉公办事。

第二十一条违反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的,依照《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39号令)实施处罚。

第2篇:建筑垃圾管理处置方案范文

一、指导思想和整治目标

按照“强化管理,从严执法,集中整治,落实长效”的原则,以《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号)等法规为依据,建立机构,明确职责,部门联动,分工协作,齐抓共管,加强各类工地现场管理,从严审查建筑垃圾运输单位承运条件,从严查处各类建筑垃圾运输处置违法违规行为,坚决遏制各种建筑垃圾运输处置过程中污染道路和市容环境的现象,保持城市市容环境整洁有序。

二、组织领导

成立建筑垃圾处置专项整治活动领导小组,具体组织和领导建筑垃圾处置专项整治活动。其组成人员如下: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具体负责建筑垃圾专项整治的日常协调、指导、监督工作,办公室设在市城管委,市政综合执法处处长方政任办公室主任,工作人员由市政综合执法处、固体废弃物管理处、市城管综合执法支队,各抽调1名工作人员组成。设立综合整治小组,市城管综合执法支队副支队长陶景海任组长,工作人员由城管综合执法支队20人、市交管局6人、市公安局直属机动支队6人、市水务局各堤防管理单位配合3人。东湖、西湖、青云谱、青山湖、高新、红谷滩行政执法分局各指定3名执法队员配合综合整治小组开展整治工作。

三、整治内容

(一)未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手续行为的整治。主要是从严审查建筑运输单位承运条件,整治组将对建筑运输单位承运条件进行抽检;严格查处没有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手续的建设及施工单位。需要处置建筑垃圾的建设、施工单位,必须如实向建筑垃圾管理部门申报处置量,办理建筑垃圾处置审批手续。

(二)建筑工地的整治。辖区内建筑施工工地必须按规定对进出口道路进行硬化,设置冲洗平台,完善车辆冲洗及降尘设施的设置。

(三)建筑垃圾运输整治。主要是强化路面执法管理力度。

1、未经核准擅自处置或者超出核准范围处置建筑垃圾的;

2、个人或者未取得建筑垃圾准运文件的运输单位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

3、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抛撒滴漏、污染城市道路的;

4、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

5、未经许可,夜间组织建筑垃圾运输,产生噪声污染的;

6、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准运证的;

7、车辆无牌、无证、车牌不清、超速、超载的。

(四)建筑垃圾消纳场(点)的整治。主要查处是否按规定消纳到符合要求的消纳场,设置消纳场(点)是否严格实行申报制度,对消纳场进行风险评估,消除安全隐患。

1.凡接收建筑垃圾的专设场地、回填场地等,均属建筑垃圾消纳管理范围。

2.设置建筑垃圾临时消纳场都必须向建筑垃圾管理部门进行申报,经审核批准后方可接纳建筑垃圾。

3.对擅自设置建筑垃圾临时消纳场接纳建筑垃圾的要严格按有关法规进行查处。

4.掌握市消纳场的分布情况,对消纳场进行风险评估,危险较大的要采取措施进行整治,危险性较小的可以进行绿化覆盖以避免水土流失。

四、实施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年12月1日—12月8日)

一是组织召开市、区各相关部门、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以及运输单位等参加的全市建筑垃圾专项整治动员大会;

二是组织涉及建筑垃圾管理与执法的所有人员进行学习培训,熟悉掌握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建筑垃圾承运条件审查以及对各类建筑垃圾运输处置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的各种规定与要求。

(二)集中整治阶段:(年12月9日—12月25日)

各相关职能部门依据职责组织开展专项整治,整治组重点对各类工地和建筑垃圾处置运输情况进行检查,对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从严查处。

(三)总结提高阶段(年12月26日—12月31日)

各相关职能部门对集中整治活动进行查漏补缺,认真总结,交流经验,巩固整治成果,由集中整治转向长效管理。

在此阶段,市城管委将组织人员对各单位开展专项整治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四)长效管理阶段(年1月1日起)

专项行动整治结束后,各区、开发(新)区、市各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管理职能,持续加强对建筑垃圾处置的管理力度,市城管委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检查考评,确保标准化、规范化、常态化管理。

五、工作职责

(一)市城管委负责牵头组织、协调、检查、考核、评比全市建筑垃圾处置和散装物料运输的工作,负责主城区建筑垃圾处置的集中审批和行政执法工作,履行外五区建筑垃圾处置审批年度授权;负责全市建筑垃圾处置和散装物料运输管理和执法工作的督导;负责督促建筑垃圾消纳(中转)场(点)的建设与管理工作;负责牵头组织、协调全市建筑垃圾处置和散装物料运输专项整治工作。

(二)主城区(东湖、西湖、青云谱、青山湖)负责受理辖区范围内建筑垃圾处置审批工作,负责辖区范围内散装物料运输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外五区(湾里区、高新区、经开区、红谷滩新区、桑海开发区)负责受理辖区范围内建筑垃圾处置审批及散装物料运输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各区(新区、开发区)负责建筑垃圾消纳(中转)场(点)的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巡查发现辖区范围内建筑垃圾处置及散装物料运输违法、违规情况并及时通知相关执法队伍查处;负责排查辖区范围内乱倾乱倒建筑垃圾的情况,督促相关单位清理或自行清理。

(三)市建委严格按规定办理《施工许可证》;负责对施工工地规定的道路进行硬化、设置冲洗平台及监督其使用;负责落实施工单位与保洁单位签订保洁协议并监督其认真履行;负责对施工工地进行封闭围档和工程清场时不得高空抛洒垃圾等文明施工行为要求进行监督管理。

(四)市房管局严格按规定办理《房屋征收决定》,负责加强对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装修装饰产生的建筑垃圾的监管。

(五)市工信委负责预拌混凝土场(站)及其出入口环境卫生的监管,加强对运送预拌混凝土物料和运输商品混凝土车辆防泄漏措施的落实,督促企业文明作业。在控制运输期间,对商品混凝土运输车辆的行驶路线接受备案并转市城管委和市公安交管局。

(六)市公安交管局负责对运输建筑垃圾及散装物料运输车辆的路线进行监管,对无证、无牌、车牌不清、超速、超载及对窜线、闯驶、不按规定时间行驶禁行区域的车主进行规劝教育和处罚,严格按照一委六局的通告要求程序办理新的《通行证》。

(七)市水务局负责市建城区内江、河沿岸沙石场出入口的监管,负责配合对非法沙场进行取缔;负责监督指导合法经营沙场硬化沙石场出入口路面,配合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沙石污染道路。

(八)市交通局负责发放《道路运输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一委六局的通告要求程序进行办理。

(九)市园林局负责市管道路种植土的运输管理和绿化管理工作,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种植土在运输和种植过程中污染道路。

(十)市技术监督局负责对相关单位执行的固体散装物料运输车辆密闭装置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进行登记,对相关企业标准会同有关部门及专家进行评审、备案。

(十一)市公安局直属机动支队、各区公安分局负责对建筑垃圾处置专项整治活动中暴力抗法和带有黑社会性质的“小沙霸”、“小团伙”进行严厉打击;负责对围攻、殴打、威慑、谩骂行政执法人员的当事人进行治安处罚。

六、几点要求

1、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建筑垃圾专项整治工作是有效遏止各类建筑垃圾运输处置违法违规现象、彻底改变城市道路环境状况、提升城市形象的一项重要举措。各部门、各单位一定要高度重视这次整治工作,相互配合,做到人员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确保整治工作达到预期成效。

2、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各成员单位要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强化督导检查,确保各项整治任务按计划完成,按步骤扎实推进,取得实效。

第3篇:建筑垃圾管理处置方案范文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

乙方(装修人):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

丙方(装修施工单位):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

为了规范小区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以下简称装修)活动及管理行为,维护小区正常秩序和公共利益,根据国家《物业管理条例》、建设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对本小区_________栋_________房装修管理服务事宜,达成本协议。

一、装修项目或方案(可加附页)

1._________;

2._________;

3._________;

4._________。

二、装修期限

装修期限为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如超期装修,乙方应与甲方续签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协议。

三、装修禁止行为

1.破坏或擅自改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2.擅自增加楼面荷载;

3.在承重墙上穿洞或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墙体;

4.将厅、房、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将雨水管用于排放生活污水;

5.破坏卫生间、厨房的地面防水层;

6.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7.破坏或擅自改变住宅外观,擅自在非承重墙上开门窗;

8.擅自改动、接驳燃气管道设施和公共管线;

9.占用、损坏或者擅自变动物业共有部位、共有设施设备;

10.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四、装修管理规定

1.装修施工人员进入小区需佩带《装修出入证》,并接受甲方人员的查验。乙方向甲方申领装修施工人员《装修出入证》____个,交纳押金_________元/个共_________元。

2.装修施工人员一般不允许在装修住宅室内内住宿,如需留人看守施工现场,乙方应向甲方申报登记。

3.装修施工作业应当遵守消防规定,作业现场至少配备2个灭火器。

4.施工时间为每天8:00-12:00、14:00-18:00,其余时段禁止施工。

5.装修施工期间,丙方须对各种管道口采取保护措施,避免杂物进入管道造成堵塞。

6.甲方在履行管理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乙方及丙方不得拒绝或阻碍:

(1)要求乙方或丙方提供有关资料;

(2)进入装修现场进行检查;

(3)制止违规装修行为,要求停工或整改;

(4)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5)采取_________措施;

(6)_________;

(7)_________。

五、室外设施及防盗门窗的安装规定

1.室外各种设施如空调、太阳能热水器等,应当安装在建筑设计预定的位置,尺寸不得超出设计要求。如原设计未预定位置,则按照甲方指定的统一位置进行规范合理安装。空调机冷凝水应当接入管道内,不得滴漏。

2.室外防盗门窗应按规定安装,不得违反有关法规。

3._________。

六、装修材料与装修垃圾的存放、清运与处置

1.装修材料应存放于装修住宅室内内,不得堆放在公共部位或公共场所,因装卸需要暂时堆放的应尽快清理;不及时清理的,经甲方通知后,乙方或丙方仍未做出适当安排的,甲方有权进行处置,处置费用可从乙方的装修保证金中扣除。

2.装修垃圾清运采用下列第_________种方式:

(1)自行清运。乙方或丙方必须于每天18:00前清运堆放在指定地点的装修垃圾;未按时进行清运的,甲方将代其进行清运,清运费用按_________元/车(不足一车按一车计)从装修保证金中扣除。

(2)委托甲方清运。乙方或丙方应在需清运垃圾前一天通知甲方,并将装修垃圾用包装物装载或捆扎后放在指定地点;乙方或丙方须向甲方缴交装修垃圾清运费_________元/车,不足1车按1车计。

3._________。

七、装修保证金及管理服务费用

1.本协议一经签订,乙方即按下列标准向甲方交纳装修保证金:

【】住宅物业每户_________元;

【】非住宅物业每户_________元。

2.装修工程完毕后,经甲方检查确认无违章装修、无损害公共利益及其他业主利益行为的,甲方在验收后_________天(不得超过30天)内将装修保证金退还乙方。

3.乙方按约定向甲方支付装修服务费_________元。

4._________。

八、其他约定

1.因装修造成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损坏、共用管道堵塞、渗漏等,乙方应当立即组织修复;造成经济损失的,乙方应与受损人协商进行合理赔偿。协商不成的,可申请仲裁或者提讼。属于丙方责任的,乙方可向丙方追偿。

2._________。

3._________。

4._________。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

负责人(签名):_______装修人(签名):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丙方(盖章):_________

负责人(签名):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说明

1、本协议文本为示范文本,也可作为签约使用文本。适用于物业管理单位受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申报登记时,与装修人(指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签订。使用之前,双方应当仔细阅读协议示范文本的内容,对本示范文本条款或专业用词理解不一致的,以国家、省、市的法律、法规、文件、规范为准,也可向珠海市建设局、珠海市物业管理处咨询。

第4篇:建筑垃圾管理处置方案范文

一、领导高度重视,投入稳步增加,城管工作开展顺利。

1、各级领导充分重视,城管工作焕发生机与活力。今年,在区第六次党代会、第七次人代会上,提出了大力推进“中提升”战略,实现城市管理向精细化、网格化、人性化发展,进一步提升中心城区管理水平的工作目标,为城市管理注入了强劲动力。一是领导重视程度高。在国际女排赛事、国际儿童电影节、全国卫生城市复查、浙洽会等重大活动保障中,区各级领导多次亲临现场督促和检查城市管理工作,针对城市管理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多次召开部门协调会议,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并形成会议纪要。分管城市管理工作的副区长,多次主持召开联席会议,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急事、要事,每月听取一次工作汇报,年初主持召开了20*年全区城市管理工作会议,部署全年城市管理工作任务。今年9月,我局召开了*城管执法大队成立五周年庆典大会,市、区各有关领导都参加了会议,并作了重要指示,为下阶段我局的城管执法工作进一步指明了方向;二是协调破解城市管理难题。*大同村是一个较典型的城中村,周边群众生活环境较差。为此,区委书记陈利幸曾先后数次组织相关部门人员到大同村蹲点调查、现场办公。在区委主要领导的支持下,我局与区建筑工务局、新碶街道共同制定了大同村河道污染治理方案。把河道污水通过新铺设管道输入城市污水管网,对无法进入管网的河道污水,用吸污设备抽出来并对河道进行定期清淤和冲洗,以减少河道污染对群众生活的影响。为防止农用车在运输垃圾的过程中对环境造成的二次污染,区政府在调研后决定投资200万元,专门建造了高塘片垃圾中转站,由我局负责实施。建成后的生活垃圾中转站占地3亩左右,将有效解决高塘片区的垃圾清运问题;三是建立执法协调机制。为进一步推进城市管理执法权下放工作,落实我区《关于强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基层行政执法工作的实施意见》,20*年8月份,在区委区府统一协调下,我局在*戚家山街道新成立了一支街道行政执法队伍,使我局的城市管理工作在街道乡镇得到了进一步的拓展与延伸。在借鉴大港综合警务室推行多部门联合执法成功经验的基础上,今年5月在区委常委会的协调下,我区又在高塘片成立了由区公安、新矸街道、区城管局共同派员组成的高塘综合警务室,进一步深化了公安协同城管执法的快速反应机制;四是考核机制进一步完善。在城市管理工作向乡镇城乡外延式发展的同时,进一步加强管理,将城市管理工作纳入各街道乡镇目标管理考核,占街道(乡镇)年终目标管理考核的4分。首次将街道(乡镇)自聘的城管队员纳入执法中队考核,对城管队员的行为准则作了详细规定,严防城管队员言语粗暴、管理野蛮等现象的发生。根据区委、区府对我局20*年度工作目标管理考核意见,强化了局属各事业单位的目标考核管理,制定了《20*年度事业单位目标考核方法》,逐项分解指标,充分发挥干部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

2、理顺体制,积极构造“和谐城管”新格局。在区领导的协调下,逐步理顺城市管理机制。针对我区污水处置管理相对混乱的局面,经区政府研究决定,将*开发区岩东污水处理厂建设有限公司与*开发区岩东污水处理厂合并,更名为**岩东排水有限公司。同时,将开发区污水管理处更名为*区(开发区)排水管理处,划归*城管局管理,彻底解决了原来多部门重复管理的局面,使我区污水处置工作的管理体制真正得到理顺;结合全国卫生城市复查的有利契机,在区创卫办的支持下,与华山小学、东海实验学校等五所学校组建了“少年城管学校”,与杜鹃社区、牡丹社区等多家社区签署了“共建公约”,与*最大的企业—申洲公司开展了多次联合专项整治行动。通过学校、社区、企业三位一体的齐抓共管,一种全方位、立体式城市管理模式已具雏型,“文明家园手牵手,和谐城市心连心”的全社会共建*美好新家园的和谐氛围正在形成。

3、转变理念,努力构建“服务型”城管。今年全国“两会”以来,关注民生、共建和谐社会已成为各地政府工作的重中之重。为紧跟时代节拍,根据*区委、区府相关精神要求,结合我区城乡结合部及工业区周边的流动设摊现象难以根治问题,局党委在区领导的支持下,经细致调研多方论证,在大力推行路段分类管理的基础上,从人性化管理、服务广大群众的角度出发,投资100万元,在位于*城乡结合部的高塘村建立两个临时市场,把高塘区域周边的流动摊贩和大排档纳入市场进行有序管理,从而满足低收入人群的购买需求,实现城市管理从“硬堵”向“巧疏”转变,将在一定程度上有效缓和城市管理与特困人群流动设摊之间的矛盾。目前,该项目已进入收尾阶段。与此同时,*城管局面向市民推出了5张极富特色的“城管名片”。五张名片由“市政联系卡、停车导向图、燃气安全卡、社区联络卡、城管服务卡”组成,在管理和执法过程中向市民发放。目前已累计向沿街经营户、企业、学校、社区、城中村发放各类“城管名片”共2万余张,极大方便了市民群众的日常生活,畅通了市民与城管部门之间的联系,在城管与市民之间架起了一座连心桥。

4、加大城市维护经费投入,切实提高维护管理力度。为确保城市维护经费落实,基本满足正常的设施维护、综合执法需求,根据区财政部门的要求,年初编制并上报城管系统年度部门预算,制定全年城市维护费的分配方案,确保管理资金到位。20*年我区下达城市维护费项目经费预算指标4450万元;区预算追加369.6万元;长江路与明州路等路口改造工程860万元,骆霞线改造一期(长江路—珠江路)改造工程784万元,骆霞线辅道644万元,黄山路拓宽工程393万元,骆霞线(珠江路—海河路)拓宽工程349万元,太平洋工业区道路改造工程782.5万元。全年用于道路、绿化改造资金共计8632.1万元,比去年(7130.6万元)增长21%。

二、加强管理与养护,城市配套服务设施不断完善。

1、市政设施畅通化。以实施市政道路专项改造为重点,不断加强市政设施管养工作。根据区财政1000万市政设施专项维修资金的安排,我们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启动了20*年市政配套设施改造项目,分三期进行改造,主要改造项目为人行道改造、路面改造、停车场改造、背街小巷改造等市政工程共17个工程,涉及30多条道路。目前,第一、第二期项目已基本完成,第三期项目已正式启动。20*年市政处以方便群众出行为出发点,重点解决了群众行路难问题。投入专项资金共311.7万元完成了对镇小路、农技弄、公安路、幼苗路、爱国路等小街小弄的专项改造,解决了城区小街小弄路难行、深积水问题,方便了广大群众日常通行。继续对桥梁实行“一桥一卡”电脑化管理工作,并对新增桥梁进行添加。全年共完成通途路太河桥接坡、明州路规划河桥接坡等桥梁接坡改造9座。完成了大路村、凤洋村等6个村的撤村改居道路照明工程。至11月底,市政设施专项改造共完成砼路面11840平方米、沥青路面3283平方米,新铺人行道17575平方米,安装路灯400杆,改造下水道683米。相比2006年底,*城区新增道路4条,增加道路长度4.4KM,增加道路养护面积15万M2,其中增加人行道面积2.2万M2。各项主要设施拥有指标仍列市区前茅,经综合评定市政设施完好率达90.4%。全年市政设施人行道改造共获得单项奖3项并获得*市市政工程协会城区组市政设施管理优良奖和市政设施资料管理规范奖。20*年城管局市政处被评为省市政行业协会先进单位。

2、绿化景观精品化。实施“增色添香”工程,全年共投入资金963万元,对恒山路(钱塘江路—富春江路)机非隔离带、黄山路(新大路—凤洋一路)中间绿化带、龙角山路等道路共25个绿化工程进行了绿化升级改造,完成总改造面积14.1万平方米。积极做好裸地排查和补种复绿,今年1—11月份累计补种乔木29421株、灌木152274株,补种草坪17357平方米,绿地恢复6400平方米,新种绿地面积2万余平方米。加强与群众生活息息相关的城区公园绿地的改造与升级,投资250万元建设太河沿河公园绿地2.3万平方米;投资20万元,完成小山公园的园灯改造,统一配备了节能灯具;投资15万元,新增中河路小游园1530平方米,有效地提高了城区公园景观效果,为市民提供如诗如画的休闲养身环境。继续抓好园林式居住小区、园林式单位的复查工作,由区绿化办牵头对7个园林式居住小区、14家园林式单位进行了复查,指导新建设小区开展园林式居住小区创建工作。今年共投入500万元,完成了对金港花园、华恒公寓、桃源里小区、景第公寓等四个小区绿化、自来水、管线综合升级改造。20*年3月,*区城管局下属园林处被(市)评为园林绿化管理先进单位。

3、市容环境优美化。根据市城管局提出的大城管、全覆盖的目标及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总体要求,我局通过二年的探索和实践,先后制定并出台了《*区全面推进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实施方案》、《*区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实施细则》、《*区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实施意见》、《*区餐厨垃圾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逐步完成了对全区街道、乡镇市容环境卫生目标考核工作,形成了全区市容环境卫生城乡一体化管理机制,使全区街道、乡镇市容环境卫生面貌得到了明显改善。首先,加大了投入。今年投入460万元在新矸和亚浦街道新建了2座垃圾中转站,全区共投入384.3万元在各街道乡镇新增各类环卫车辆共16辆,其中8吨以上5辆,使保洁面积进一步扩大至城乡结合部和背街小巷。截止11月份,我区城区保洁面积达290万平方米,18小时保洁面积250万平方米,18小时保洁率达到76%,比去年同期上升16个百分点,机扫面积为201万平方米,机扫率达到65%,比去年同期上升5个百分点;其次,规范了各类垃圾处置。1—11月份*城区98家主要餐饮单位中已有80家餐饮单位实施了餐厨垃圾集中清运处置,处置率达到81.6%;全区共规范化处置生活垃圾13.8万吨,处置粪便2.5万吨,查处各类渣土案件65起,处置装潢垃圾18594吨,调剂回填装潢垃圾约6000吨。所有垃圾都在垃圾中转站实行处理分类,妥善处置。全区8座垃圾中转站均设置有有效除臭系统,基本实现了垃圾清洁化处理。再次,完善公厕管理。进一步将社会公厕纳入区环境卫生管理处考核范围规范管理,全年共完成简易公厕改造8座,城区有4座公厕实行24小时免费开放,达22%。其中*城区海韵园、海晨园、星中路公厕率先在全市公厕范围内提供免费手纸,这一方便往来群众的细节创新,成为我区今年公厕管理过程中的亮点,将进一步在城区范围内推广。

三、文明管理,严格执法,城管执法水平不断提高

1、创新执法机制,落实执法责任。一是执法机制不断完善。落实执法管理责任制,实行定时、定员、定岗、定职责、定奖惩的五定考核制度,使工作职责落到实处。推行路段分类管理、明确标准,建立健全巡查机制,加强重要路段的执法力度。实行定点管理与徒步巡查相结合、路段管理与机动巡查相结合的管理形式,初步实现了工作范围的全覆盖。二是抓好队伍培训。为转变城管执法理念和工作方法,强化执法能力,提高执法水平,利用每月一次的中层例会,经常性地开展执法工作研讨;建立以大队案审科为主的执法培训工作小组,定期对各中队进行执法培训,参训率达100%,不断提高基层执法队员执法水平。三是不断创新执法方式。针对城区新疆羊肉摊贩属于少数民族、言语不通、难管理的状况,执法大队率先在全市范围引入“城管课堂”的做法,请精通维语的老师有针对性地给执法队员授课,让每一位执法队员都能掌握简单实用的对话语句,有效解决了这一困扰城区环境的老大难问题;结合*城区小山公园地处城中村,人员相对复杂、夏天夜间流动摊贩人满为患的局面,采取灵活机动的“提前介入、教育为先”的做法。在通过发放告知书、宣传册教育的同时,让执法队员在晚间还末形成市场之前介入蹲点,发现一起,劝告一起,既避免了夜间强行整治可能引发的肢体冲突又收到了极好的效果,为小山公园附近城乡居民营造了一个温馨的休闲娱乐环境。

2、重视队伍建设,加强督察力度。一是加强执法队伍建设。为切实加强队伍管理,大队完善了督察工作方案,建立了一套保障廉洁的监督机制,维护形象的督察机制,奖勤罚懒的奖惩机制及过错追究责任机制。对队员行为规范、到岗到位责任落实、执法效果和形象、依法办理案件情况进行每月一次的督察,每季度一次综合考核,每半年一次全面考核,并及时将每一次的考核结果反馈给队员,保障和监督各中队执法队员依法履行职责、遵守纪律,防止不作为、乱作为等行为出现。为完善中队内部管理,在对4名中层进行轮岗的同时,在大队内部新选拔任用了6名中层干部,使一批德才兼备、富有一线工作经验的队员脱颖而出,充分调动了干部职工的积极性和工作热情。20*年9月,*城管局又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了15名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员,并在12月初完成了培训上路执勤,不仅为行政执法队伍注入了新鲜血液,更如初升的旭日,赋予年轻的城管以朝气与活力。二是以人为本开展工作,在服务中管理,在管理中执法。从人性化管理的角度出发,以服务市民为中心,在服务中坚持原则,严格管理;在管理中,讲究方法,严格执法;在执法过程中,坚持注重日常的宣传教育、服务先行,实行文明管理;对屡管屡犯,视城管法规于不顾的人员,坚决依法处理。相继开展了违章建筑、流动摊贩、夜间施工、渣土乱倾倒等专项行动,使执法队伍进一步得到锤炼,城管形象进一步得以提升。三是健全投诉处理督办机制,解决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为使群众投诉办理情况做到“件件有回复,事事有着落”,执法大队始终坚持接到举报30分钟内赶到现场,并及时将处理结果反馈给举报人,指挥中心做到24小时专人值班,通过建立礼貌接听、准确记录、每日汇总、领导批办、全程督办、征求举报人意见等工作程序,快速、高效地办理了各类投诉,全年共受理各类投诉2737起,无一起重复投诉案件,多次受到区领导、区效能办的通报表扬,多次收到群众表扬信件。20*年*执法大队城区中队先后获得了*区青年志愿服务先进单位、市装备管理先进单位和绿地认养管理先进单位等荣誉称号,新矸中队被评为省级保护母亲河先进集体。

3、加强法制建设,提高办案质量。以市城管系统优秀案卷评比和星级办案能手评选为契机,健全案件审核制度,对中队承办个案进行打分,提高队员对案件质量的重视。强化法制指导和服务,案审科定期对疑难复杂案件和难点热点问题进行分析,向各中队提供法律帮助,提出指导性意见。注重执法公开透明,案件审理工作坚持公开、公正和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使办案人员的自由裁量权受到社会监督。重大、重要行政处罚案件的审理实行例会制度,由大队领导召集各中层干部集体讨论决定。同时,还建立了行政执法错案追究制、行政处罚备案制,进一步完善了处罚程序,要求各中队的执法案件定时上报。从而,既提高了办案效率,又使执法情况得到有效的监督,避免关系案、人情案的发生。大队案审处全年没有发生一起错案,也没有发生一起行政、行政复议案件,保证了办案质量。截止11月底,执法大队共查处各类案件1868起,罚款164.845万元,其中一般程序477起,罚款158.957万元。简易程序1391起,罚款5.888万元,机动车违停抄告1105起,录入交警联网949起,接受处理680起。执法文书制作、案卷装订整洁规范,在区行政执法案卷评比中被区政府法制办通报表扬。

4、加强装备管理,充实装备力量。为了进一步规范装备管理,我局制定了装备使用登记制度、装备操作规程、装备出行申请制度,大队装备实行分级管理,装备管理责任落实到各中队,建立健全装备管理台帐,中队装备管理实行装备日清点制,大队综合科按月对各中队所使用的执法装备进行核查,将装备使用、管理情况纳入考核范围,使各项装备管理工作责任明确、条理分明。为改善执法环境,在区政府的重视下,不断加强执法队伍装备力量,新购置了执法指挥车1辆,皮卡车4辆,手提式无线调频对讲机12部,数码相机4台,摄相机4台,大大提高了执法通讯的便捷和高效。全年累计投入装备经费100.45万元,比去年同期(68.28万元)增长了47.1%。

四、服务于民,公用行业管理不断规范。

1、节水型城市创建有序推进。在“中国水日”、“中国水周”、第十六个“城市节水宣传周”中,通过在行政大楼、海韵公园、城区各主要路段设立节水广告宣传图片、发放节水手册、展示节水器具,开展节水知识有奖问答等活动,全方位、多层次地进行节水宣传,大力推进节水型城市创建工作。通过一年的努力,继玉兰社区里仁花园、芝兰社区明州花园之后我区海棠社区新艳公寓创建节水型小区顺利通过了*市供节水办考核验收。

2、燃气管理进一步加强。始终坚持为群众服务意识,在区政府的关心和协调下,为通途路以南拆迁安置小区美好家园、滨海锦苑等共计7000户居民安装了天然气管道,解决了居民用气难问题。多次召开*区瓶装液化气市场安全管理工作会议,不断强化“安全第一”意识。对我区5家液化气经营公司、41个液化气供应点和8个瓶组气化站及3家储灌站进行了地毯式检查。区燃气办会同城管执法部门不间断地进行突击性检查。全年共取缔无证液化气供应点20家、暂扣钢瓶80只、罚款15000元;加强燃气安全宣传,组织开展“关爱生命、安全用气”的咨询活动,在海韵园内摆放各类燃气知识安全图片,分发宣传资料,接待群众咨询,听取群众意见,受到了群众的好评,今年我区3家瓶装煤气公司全部被评为市级星级储灌站。

第5篇:建筑垃圾管理处置方案范文

为不断提高我区城乡环境质量,进一步巩固和提高整治效果,改善人民生活环境和投资环境,加快生态城市建设步伐,根据市政府《关于继续深入开展城乡环境综合整治活动的意见》(淄政发[*]19号)的要求,区政府决定*-2010年继续深入开展城乡环境综合整治活动,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以党的*大精神为指导,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全面提高城乡环境质量为目的,用3年的时间,继续深入开展城乡环境综合整治活动。第一年,集中进行垃圾、污染、六乱、绿化专项治理,解决城乡环境脏乱差问题;第二年,扩大范围,提升标准,促进城乡环境综合整治活动向纵深发展,建立起城市管理长效机制;第三年,规范城市管理长效机制,巩固综合整治成果,实现城乡环境整洁、有序、和谐的目标。

二、整治活动范围

全区城乡环境综合整治活动的范围为城区、开发区、城乡结合部和各乡镇驻地,铁路、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县乡道路两侧及所有村庄。

三、整治活动内容

(一)垃圾治理。彻底清除城区、开发区、城乡结合部和各乡镇驻地,铁路、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县乡道路两侧视野范围内村庄积存的垃圾和白色污染,并按照城区“一日两扫、巡回捡拾、全日保洁”,非城区“一日一扫、巡回捡拾”的要求,建立全覆盖的城乡环卫管理体系,实现环境卫生城乡一体化管理的目标。上半年,城区要按照专业化、袋装化、网格化、数字化的要求,建立起全覆盖、全时段的保洁体制。各乡镇、街道、开发区要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环卫管理工作,配足环卫管理和作业人员。区环卫部门要加大对乡镇、街道、开发区环卫工作的指导、监督、检查、考核力度,加大环卫设施建设和管理力度。昆仑镇、洪山镇、城南镇、双杨镇、罗村镇、开发区纳入城区生活垃圾收集处理体系。今年上半年完成一座中型生活垃圾压缩式转运站建设,并配备密闭运输车辆,建设生活垃圾应急堆放场,年内完成原垃圾填埋场治理任务,年底前城区生活垃圾收集率、压缩密闭运输率、无害化处理率全部达到100%,乡镇的生活垃圾(除少数偏远乡镇)要逐步纳入城乡一体化运输处理。加强建筑垃圾管理,实行统管统运,集中处置。(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开发区,区环卫公司,督导单位:区建设局)

*年6月底彻底清除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县乡道路两侧以及公路用地范围内的积存垃圾和白色污染,增加路面清扫车上路频率和上路时间,保证城市道路机扫车数量,确保城市道路机扫率达到国家标准。严格控制并及时清理沿途撒漏,加强扬尘治理,淘汰落后的清扫保洁设备。(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开发区,*公路分局、区环卫公司,督导单位:区交通局)

加强建筑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所有在建主体工程都要使用防尘网,所有工地车辆出入口建设水冲洗装置,防止车辆带土上路,对建筑施工现场地面进行硬化,定期洒水。(责任单位:区建筑工程管理处,督导单位:区建设局)

加强境内河道治理,彻底清理河道内的积存垃圾和漂浮物,加强监管,保持环境整洁。2009年以前,完成*、*河道及留仙湖治理、景观改造,完成城区段清污分流工程管道和橡胶坝建设。城区河道要逐步达到水清、岸绿、坡洁的要求。(责任单位:有关乡镇、街道、开发区,区风景园林局、区留仙湖公园管理处,督导单位:区水务局、区建设局)

(二)环境污染治理。加强大气、水体污染及粉尘治理,企业的废气、废水、烟尘必须达标排放。综合治理烟囱冒黑烟问题,建成区内所有茶水炉以及洗浴场所等的锅炉必须使用清洁燃料;依法关停、取缔污染严重的“土小企业”,对未办理环保手续的企业依法责令停建、停产、停业整顿,所有燃煤锅炉必须配套安装脱硫除尘设备;加强机动车尾气治理,定期检验和监督抽检机动车排气达标情况,机动车路检、抽检率不得低于4%。*年上半年完成*污水处理厂深度处理改造工程,安装在线自动监控设施并联网,出水水质达到国家一级A类标准;年内完善城区排污管网,实现雨污分流,城市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95%以上;年内完成1个居民小区中水回用工程建设,启动1个污水处理厂中水回用工程建设。(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开发区,*交警大队,区建设局,区市政工程公司,督导单位:*环保分局)

(三)城市“六乱”治理。依法整顿城区、乡镇驻地和高速公路、铁路、国道、省道、县乡道路两侧村庄的乱搭乱建。依法拆除整治范围内的违法违章建(构)筑物、简易棚亭、工棚、铁皮房、临时遮阳棚,依法整治残墙、断壁、破房等,使之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对城区及城乡结合部、近郊乡镇沿路两侧30米范围内具备合法手续的破旧建(构)筑物(含村庄民房)墙体统一清洁、粉刷。依法整治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县乡道路沿线两侧的废品收购点。依法拆除整治范围内无手续或手续超期的大型立柱式广告牌和违反规划、无手续或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楼顶广告、墙体广告、立式平面广告和顺街条幅、各类落地广告牌,以及未经批准擅自设置的过街横幅、充气拱门等临时性广告;按照“一店一牌、统一设置位置、统一设置高度、统一设置标准”的要求,规范、整治沿街门头牌匾。依法整治城区主、次干道、窗口地段、背街小巷及近郊镇、城乡结合部的乱堆乱放问题。整治或依法取缔各类越门出摊、店外经营、流动经营、露天烧烤及未经批准的早市、夜市;整治或依法取缔占道经营、洗车、修车、铝合金、广告牌等加工制作点以及门头外摆放货物、展销货品等;依法整治和规范城区内集市、配货市场及劳务市场。清理、涂刷辖区内各种建(构)筑物、墙体、各类城市基础设施、树木及路面上的乱贴乱画。加大执法力度,依法查处建筑垃圾、生活垃圾乱运乱倒行为。(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开发区,区城管大队,督导单位:区城管执法局)

城区城乡环境综合整治。着力解决*城区垃圾清运、环境污染治理、道路治理、城市六乱清理和广告治理、河道治理、绿化治理等问题,力争年内面貌有大的改观。(责任单位:各街道、开发区、区风景园林局、区环卫公司、区市政工程公司、区城管大队,督导单位:区建设局、区城管执法局)

小城镇环境综合整治。双杨镇、昆仑镇等10个示范镇要率先行动,编制村镇综合整治规划和实施方案,合理确定村镇的建设和整治规模、范围和界限,对村镇整治和建设进行综合布局与规划协调,能够最有效地节约利用土地资源,重点解决农民群众要求最迫切的焦点问题,配套完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今年要把路域综合整治、城乡结合部的脏、乱、差整治、村镇生活垃圾整治作为小城镇环境综合整治的重点,实行乡镇属地管理责任制,并从政策、资金、宣传、管理等多方面入手,做到生活垃圾的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管理,逐渐步入规范化管理渠道。树立大区域村镇环卫意识,加大垃圾处理体系建设,推行“户集村收镇运”的垃圾集中处理模式。在垃圾收集清运方面,强村镇要建设垃圾中转站、垃圾填埋场;经济条件差、偏远乡镇、村可以建设垃圾填埋场,杜绝垃圾乱倒乱放现象;城区周边镇、村要将垃圾清运纳入区环卫一体化管理范畴,由区环卫公司有偿统一清运垃圾;在中心镇或经济条件好的镇、村推广使用流动垃圾车或可移动的垃圾房等垃圾不落地收集设施。在环境卫生管理队伍建设方面,在去年各乡镇成立环卫所的基础上,重点检查各村扫保队伍的配置、人员数量、素质等方面。积极探索推行建立“三清”卫生管理的长效机制,实行村民卫生门前三包制;村民代表义务监督制;环境卫生定期检查评比制,把得分记录到家庭档案中,作为年终“小康文明家庭”的评比依据,有效遏制破坏环境卫生等不文明行为的发生,逐步实现农村环境卫生工作的制度化。加快小城镇建设步伐,要按照“企业向园区集中,人口向城镇聚集”的要求,进一步推广设施齐全、小区功能完善住宅小区,吸引人口向城镇集中,推动旧村改造和迁村并点,治理空心村。(责任单位:各乡镇,督导单位:区建设局)

(四)绿化治理。重点抓好沿水系、沿道路、环城镇、环企业、环村庄“两沿三环”绿化及管理范围内的环境治理,新建林带500公里以上,造林成活率达到96%以上。抓好绿化带日常管理,绿化带内无杂草、垃圾、白色污染,不得种植农作物,无人畜毁坏林木现象,树体管理规范,及时清理死株枯枝并及时补植,做到绿化带整洁美观。加强美国白蛾病虫害防治工作,林木病虫害无公害防治率达到85%以上,林木病虫害成灾率控制在3‰以内。建立管护队伍,配备专职护林员。(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开发区,区风景园林局,督导单位:区林业局)

四、组织领导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继续深入开展城乡环境综合整治活动是建设生态和谐宜居城市的重要举措。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按照认真、专业、实实的政风要求,进一步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完善工作机构,落实活动经费,确保活动顺利进行。为加强领导,区政府确定调整充实区城乡环境综合整治活动领导小组(名单附后)。领导小组下设两个办公室:区城乡环境综合整治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建设局,具体负责全区城乡环境综合整治活动的组织、协调、监督、考核工作;城区城乡环境综合整治活动办公室设在区城管执法局,负责城区整治活动的组织、协调、监督、考核。各乡镇、街道、开发区及有关部门、单位要选准突破口,找好切入点,齐抓共管,整体推进,下大气力抓好整治活动各项工作落实;要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治方案,5月10日前报区综合整治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6篇:建筑垃圾管理处置方案范文

二、区城管执法局按照《市城市管理对集中处罚权试行办法》的规定,行使对城区主干道和重点路段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全部行政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和规划、工商、绿化、水利(水务)、公安交通、市政、环境保护方面的部分行政处罚权。

三、全区环境长效管理工作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实行主管部门全面负责,关部门协助配合和当地政府属地管理的办法,组织开展各项工作。

(一)单位卫生管理

区爱卫办是全区单位卫生管理主管部门,区工商、城管局、各镇(区)政府(管委会)及各企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为协管部门。

区爱卫办要完善对各单位周末卫生日制度的检查考核和奖惩制度,分解落实管理职能,分层次检查考核。

各单位要把办公室卫生、梯道卫生、厕所卫生、建筑物立面容貌等列入卫生管理范围之内,做到办公室物品不乱堆放,梯道上没有烟蒂痰迹,厕所没有结垢积水和异味,及时修补破损的外墙饰面,外墙立面每年清洗1-2次。

各单位要结合本单位的实际,完善卫生管理制度,成立应的检查小组,做好工作台帐记录。各级领导要带头参加卫生日活动,要做到每日一小扫,每周一大扫,每月一考核。要把卫生考核结果与单位目标管理考核奖结合起来,促进卫生管理水平的提高。

区爱卫办采取例行检查和督查结合的方法,全年对各单位的卫生检查考核不少于四次。在检查考核中各单位发现的问题和所扣的分数,计入关主管部门,年终以得分高低,按一定比例评出一、二、三等奖并给予奖励;对存在严重问题且整改不力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并取消文明单位、先进单位的评比资格。

(二)住宅小区管理

区房管局是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区建设局、城管局、规划分局、环境管理处等部门为协管部门。各镇(区)政府(管委会)、有关物业管理公司是居民住宅小区管理的责任单位。

凡新建的住宅小区,均应成立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委员会聘请专业公司实施物业管理。区房管局要按规定监督住宅区资料、物业的移交,收足、管好物业维修基金,加强对物管公司的管理、指导、督查和考核,维护物管与业主双方的利益。

目前暂由建设单位和房产公司自行管理的住宅小区,应按实际情况逐步实行专业化的物业管理。要及时解决居民反映的问题,对违反物业管理条例的行为,由区房管局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城区住宅小区的卫生保洁和垃圾清运工作,按产权所属和属地管理的要求,由物业管理公司或街道办事处负责,物业管理公司和街道办事处应配置必要的卫生设施和保洁人员。

物业公司及单位住宅管理部门应与环卫站(处)签订垃圾清运有偿服务协议,不得随意倾倒垃圾。建筑垃圾和装潢垃圾的清运另按有关管理办法实行。

住宅小区内道路开掘前,施工单位必须向该住宅小区管理部门提供本次施工的管线布局图,经同意批准后方可开掘,并应事先向居民告示。住宅小区道路开掘不得夜间施工(抢险、抢修除外),如开掘,在开掘段必须设置夜间灯光标志。开掘单位和住宅小区管理部门应共同加强管理,确保居民的出行安全。

目前尚未形成小区的楼寓、住宅群(包括单位自建房和农夹居),由规划分局按规划总体要求提出改造意见,建设局逐年安排改造计划。在改造完善实施物业管理之前,卫生由属地环卫站管理,管理费用按规定向产权单位和住户收取。

区创建指挥部对住宅小区环境长效管理定期组织抽查考核,根据各单位实际管理的面积和管理水平拨付补助经费,同时提取部分补助经费用于全年考核总评奖励。

(三)城郊结合部管理

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元和镇政府、黄桥镇政府是城郊结合部管理的主管部门,结合部沿线的社区居委会及村民委员会为管理责任单位。

目前尚未拆迁的居住区的环境卫生应做到无卫生死角,河道无漂浮物、无露天粪缸、无乱搭乱建、下水道畅通、道路基本硬化、空地适当绿化、公共卫生设施配置合理。

已拆迁的区域,管理部门要加强管理,保证基本卫生状况,减少环境污染。结合城市化进程,全面落实区域综合管理。

城郊结合部道路卫生、绿化、市政设施、违章建筑的拆除、“门前三包”等,按属地管理原则,分别由地方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管、规划、公安、国土、建设部门配合。费用由所在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四)建筑工地管理

区建设局是建筑工地管理的主管部门,城管、交通、国土、卫生局、公安分局、交巡警大队、环境管理处等部门为协管部门。

建筑工地应严格执行建设部JGJ59-99标准,在城区主要路段的工地必须设置2.5米高的围挡,一般路段设1.8米高的围挡,围挡材料必须坚固、稳定、整洁、美观。

工地主干道路必须硬化处理,保证排水畅通,适当布置绿化。建筑材料、构件、料具、垃圾必须按布局堆放整齐,做到工完场地清。施工现场设进出口大门和门卫,并按规定设置五牌一图、宣传栏等。

施工现场设置车辆清洗设备,出工地前必须清除轮胎、档板上的残泥、残渣。车辆装载的建材和渣土不得高于档板,散装物品必须设置网罩,车辆运输不得污染路面。

施工作业区与办公、生活区要有明显划分,宿舍床铺、生活用品放置整齐,周围环境卫生、整洁,食堂和厕所必须符合卫生管理要求,坚决杜绝随意倾倒垃圾,及时将生活垃圾清理到指定地点。严禁动用明火,严禁烧煮东西、严禁烧火取暖,严禁私接乱拉电线,严格执行国家关于消防火的规定和规范。

除施工工艺要求连续施工外,晚上10点至凌晨6点禁止施工和搬运材料。夜间施工必须按规定申报审批。

市政工程和拆迁工地必须按应的规定围挡作业,及时清理建筑垃圾,确保道路畅通和行人安全。

国土资源局对收归国有但使用权未出让、拍卖的地块环境实施管理;待建空地必须按规定围挡,产权单位要加强管理,空地内不得随意搭棚、住人、堆放杂物,及时清理杂草垃圾。

(五)废弃物收集点管理

区发展计划局是废旧物品回收利用扎口管理部门,应制定应的管理办法,形成回收管理网络。

严禁占用河道、岸堤、闲地、农田、绿地及租用城区旧房和场地擅自从事废弃物的收集和买卖。收购点的选择必须以不影响市容环境、不造成二次污染为前提。

城管、公安、交通、水务、工商等部门,要组织经常性的检查整治,及时发现并坚决制止城区及城郊结合部严重影响环境的废旧物收集点。

环卫、物业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垃圾箱的管理,垃圾必须做到日产日清。城区道路及公共场所垃圾箱的垃圾,夜间必须清运一次,保证日产的垃圾不在垃圾箱内过夜。各住宅区禁止翻捡垃圾者进入小区翻捡垃圾,未形成安全小区的散住户的垃圾管理,由区域环卫站(处)安排及时清理。严禁卫生保洁员和垃圾清运工翻捡垃圾,对屡教不改者予以除名。要加强对垃圾清运的督查,凡未达到管理要求的,将扣发养护费用和保洁费用。

(六)摊点管理

区城管局是露天摊点管理的主管部门,工商、卫生、公安分局、交巡警大队、各镇政府为协管部门。

摊点管理应疏堵结合,采取错时、错路的方式,为小商品经营者提供临时场地。与市民生活关的摊点服务(如早点、报亭)移入小区,作为社区服务项目。

逐步减少经批准临时占道经营的水果摊点和点心摊点,原有临时摊点经营时间需经城管局审核;摊点严禁经营湿点,食品容器必须有防蝇防尘措施。

车站、广场等公共场所禁止设置摊点。制止算卜、露宿、乞讨等行为。

对擅自设摊占道经营等行为,由区城管执法局按《市城市管理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行办法》予以处罚;卫生局应对点心摊点进行经常性检查,按《食品卫生法》严肃处罚各类违法行为。对无证无照的流动摊贩,由城管局牵头,工商、公安配合予以取缔。

各镇、街道办事处要以完善社区服务为出发点,在具备条件的住宅区内选择合适的地方,适量设置便民服务摊点,统一办理证照,专人负责管理,不得影响住宅区秩序和卫生。

为营造城市文化氛围,合理布局书报亭,在公共场所及站台边适当增设阅报栏,严禁书报亭经营其他商品。

(七)市场管理

区工商局是市场管理的主管部门,技监、卫生局及市场举办部门为协管部门,各市场管委会是市场管理的责任单位。

市场必须按各自不同的特点制定管理制度,引导经营者遵纪守法、文明经营、优质服务。

市场内卤菜熟食经营者必须“三证”齐全,按卫生部门的规定做好消毒、防蝇、卫生等工作,禁止出售变质食品。

经贸、卫生、工商等部门要加强对屠宰场所和集贸市场的管理,严禁垃圾猪肉流入市场。要追查垃圾猪的饲养点,一经发现坚决取缔。

农贸市场应合理设置家禽、水产斩杀摊位,设置专用的过滤池,及时清理废弃物,并使用专用垃圾袋。

市场内必须设置公共厕所和废弃物桶,配备充足的保洁员,及时清理场内垃圾,经常清理疏通上下水道,落实除害消杀措施。

严禁场外设摊,严禁车辆进入市场。必须配备专人,严格管理车辆停放秩序,保持停车场地的卫生,认真履行“门前三包”责任。

工商局应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经常性的检查,严肃处理各类违法违章事件。

(八)除“四害”消杀管理

区爱卫办是除“四害”消杀管理的主管部门。

根据“四害”消杀规律和实际情况,及时制定除“四害”工作计划和技术方案,定期组织除害消杀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加强除害工作的技术指导和除害药物管理,认真开展“四害”密度监测工作。

坚持突击与经常、治标与治本、化学防制和物理防制结合,广泛、深入开展除“四害”工作,实施科学除害,确保“四害”密度控制在国家标准范围之内。

认真组织除“四害”达标复查工作,在总结、完善除“四害”示范小区的基础上,全面推广除害管理措施。城乡联动,完善除害消杀网络。

除害药物由区爱卫办报市爱卫办统一招标采购。各单位所需的消杀药物,由爱卫办根据需求数量统一发放,按要求落实除害消杀工作;各镇除害消杀工作由爱卫办统一布置,药物统一配置,费用各镇自负。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用的急性剧毒鼠药和其他禁用药品。

加强对除“四害”工作的检查考核,重点抓好各类市场和饮食业的除“四害”工作。

(九)公共广场管理

各地行政主管单位是公共广场的主管部门,负责对公共广场的管理,城管局、公安分局、交巡警大队、环境管理处为协管部门。

公共广场、小游园是政府提供给市民游憩、娱乐、运动、观赏的场所,全体市民必须爱护公共广场的绿化、亮化等其他公共设施,开展各项健康的活动,服从管理人员的管理,不得违反公共广场管理办法。

有关单位使用公共广场,必须报管理单位审批,并服从使用安排。城市广场只能安排区委、区政府举办的重大活动,原则上只能安排公益性活动,不得安排商业性活动。

公共广场使用单位必须按规定交纳临时占用费和卫生保洁费,若在使用过程中造成公共设施的损坏,必须全额赔偿,情节严重者将按规定处罚,直至追究领导责任。

(十)环境卫生管理

环境管理处是城区环境卫生的主管部门,城管、建设、交通、工商、卫生、环保局为协管部门,开发区管委会、各镇政府等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中心城区所有道路、桥梁的清扫保洁由环境管理处负责,新增道路由交通局完工后移交环境管理处保洁,保洁费用由区财政统一核算、下拨。

各镇政府、开发区道路保洁办法和经费由各镇(区)自行组织和开支。

城区垃圾的收运和处理由环境管理处负责,物业公司管理的住宅区的垃圾必须运至指定的垃圾中转站,并根据协议支付垃圾处置费用。城区各单位的垃圾均由环卫部门实行有偿清运和处理服务,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从事垃圾清运和处理服务。

城区公共厕所和住宅区化粪池的粪便清运由环境管理处负责,经费经核定、考核后由区财政下拨,各单位内部化粪池管理由各单位自行负责,有条件的可由区环境管理处实行有偿服务。

(十一)交通秩序管理

区公安交巡警大队是道路交通秩序管理的主管部门,城管、交通局等部门为协管部门。

市民应做到文明开车、文明停车、文明骑车、文明乘车、文明走路。

城区道路上行驶(走)的各类车辆、行人,必须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及应的省、市地方通法规或规定,严格遵守交通信号、标志、标线,文明、安全参与交通,确保城区道路畅通有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依法对交通违章行为进行查处。

机动车必须停放在停车场及公安、城管共同设置的道路临时停车点内,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未设停放地点的路段,非机动车的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对随意停放的车辆,由公安交巡警大队和城管部门按各自的职责,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和清障。

对在我区营运的外来运输车辆,要按规定办理准行手续,并指定停车地点、运行时间、运行路线。

交通局应加强对三轮车、人力板车的管理,逐步减少三轮车和人力板车在城区的运输作业。要加强对机动客、货运车辆的管理,组织精干力量,重拳打击黑车,加强对出租车的管理,保障运输市场的良好秩序。

城管局应加强人行道停车秩序的管理,城区道路新建的人行道上禁止停放机动车。结合“门前三包”对人行道外非机动车停放实施专人管理,保证市容整洁。

(十二)河道管理

区水务局是城市河道的主管部门,城管、交通、环保、建设局、公安、规划分局、环境管理处等部门为协管部门。

根据建设水路景观的规划,在城区范围内,除正在作业的运输船舶外,严禁停泊收废旧物资、开设水上餐厅及出租住宿的船只。凡进入城区河道作业的运输船舶,事前必须报交通主管部门,在作业结束后必须迅速离开。禁停河段必须设置标志牌,加大巡查和清障力度,确保河道秩序。

规划部门应编制水运码头规划,原有码头应根据实际改建或逐步迁移,交通、建设、城管、公安等部门必须加强对码头的管理,杜绝运输船只和车辆对河道及路面造成污染。

城区污水尚未并网区域内的餐饮业、浴场、加工作坊等单位的污水必须处理后排入下水道,环保部门应加强对上述区域、各单位的污水处理监督。

河道管理部门和环卫处根据责任分工,必须加大河道保洁力度,及时清理水面漂浮物和滩边垃圾,合理安排清淤时间,定时换水,加强对防汛设施和河道设施的巡查和维护,确保水体清洁。

河岸环境卫生属地管理,沿河各单位、住宅区居民禁止向河道抛洒垃圾,河岸遗留的卫生死角由属地管理部门负责管理。

(十三)道路、路灯和绿化的管理

区建设局是城区道路的主管单位,城管、交通局、公安、规划分局、环境管理处等部门为协管部门。

根据道路建设规划,由交通局进行道路建设施工,建设局对已启用道路进行综合管理和修缮;进行道路开挖需向建设局、交通局和公安交巡警大队提出申请,领取《道路开挖许可证》,配齐并经验收合格交通安全设施后方可施工,施工过程中不得影响交通正常秩序,完工后应及时恢复原状;公安交巡警大队应当主动配合城管执法局对路面抛冒滴漏现象进行严肃查处。

区发展计划局是城区路灯灯光景观的主管单位,负责对主次干道、街巷的路灯灯光景观的规划、建设、管理和维护。

区农发局是城区绿化的主管单位,负责城区绿化规划建设、管理和监督检查,园林、公园、小游园以及城区绿化养护保洁工作的监督管理;负责对园林、风景区、古树名木和单位绿化的监察。

城管执法局在巡逻值勤中对发现市政道路、路灯设施、绿化树木需要修缮的,应及时书面函告建设局、发计局和农发局。

(十四)乡镇卫生管理

各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卫生工作宣传力度,增强卫生意识,促进卫生工作。切实建立健全长效管理制度,保障长效管理经费,组织专业保洁队伍,充分发挥镇创建办、爱卫办和城管中队的作用,加大检查考核力度。

镇(区)环境卫生保洁试行包干责任制。采取确定保洁面积,确定保洁要求,责任到人。实行清扫与巡视保洁结合,质量与报酬直接挂钩。

加强镇容镇貌管理,各镇(区)要全面推行“门前三包、门内达标”责任制,搞好单位卫生,完善市政设施,落实绿化养护责任,规范广告设置。

在巩固农村“三清”的基础上,要积极创建省级卫生村,加强对薄弱自然村的投入力度,缩小组与组之间的差距。加大农村绿化建设的力度。

第7篇:建筑垃圾管理处置方案范文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管理,创造文明、整洁、优美的城市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市中心城区。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委员会代表市人民政府统一组织领导城市管理工作;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具体协调、督促城市管理的各项工作,负责本规定的实施。

各级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应根据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城市管理相关工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教育机构以及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城市管理工作的宣传教育,不断增强市民文明意识,树立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创造良好的城市管理环境。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优美城市环境的权利,维护城市整洁、爱护公共环境卫生和公共设施的义务,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责任进行规劝、批评和检举。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城市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城市市容管理

第七条城市容貌管理应当遵守本章规定和《**市城市市容规定》。

第八条城市主要道路两侧和景观区内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公共设施应当保持整洁、完好、美观,对影响市容观瞻的脏污外墙、残垣断壁等,责任单位或个人应定期进行清洗或粉刷、整修。

具有特色风格及历史价值的建筑物、构筑物(包括历史遗迹等),根据规划要求保持原有风貌,并设置专门标志,不得任意改动和拆除。

第九条城市主要道路两侧和景观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应当按照景观灯光规划要求设置景观灯光设施。景观灯光设施应当保持完好,并按规定的时间开启。

第十条户外广告设置的审批与管理由市户外广告管理领导小组统一领导,

市户外广告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中心城区范围内禁止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建筑施工场地周围必须构筑高度不低于2米的遮挡围墙并粉刷,工程竣工时,即时拆除各种临时工棚、设施、围墙等,并将现场清理干净。施工场地出入口地面应硬化,出场车辆轮胎必须冲洗干净,不得带泥。泥(污)水必须经处理后排入市政截污管网。

第十二条室外的各类摊点摊位,允许经营的,由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会同规划与建设、行政执法、工商、卫生、公安(交警)等部门统一安排到不影响市容和交通,又便于经营的地点规范经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桥梁及其他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兜售物品。

第十三条在城市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保持车容整洁;利用车辆张贴、设置广告或者宣传品的,须经有关部门批准,并保持整洁、完好,出现陈旧、污损的,应当及时清洗、修复、更换。

第三章城市环境卫生管理

第十四条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有关标准。

第十五条城市公共广场、城市道路、国省道过境段以及城乡结合部道路的环境卫生,由市市容环卫主管部门、市公路管理部门、**经济技术开发区、吴兴区按职责分工负责。城市道路应制定分级保洁标准。

城市河道的清障疏浚、环境卫生由市水利部门和市容环卫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居民住宅小区环境卫生由该小区物业公司负责。

第十六条单位应按环卫部门规定的地点、时间、方式倾倒垃圾、废弃物,也可委托环境卫生专业单位有偿保洁、清运。禁止随意倾倒。

施工单位应当在建设工地设置符合规定要求的临时厕所和生活垃圾容器,并按规定自行处置,或委托环境卫生专业单位有偿清运处理。

第十七条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定期组织疏通市政排污管网。市政排污管网污水外溢时,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及时清除、疏通;人为原因造成的,责任者应当承担相应费用。

第十八条居民住宅区内禁止饲养鸡、鸭、鹅、兔、羊、猪、肉鸽等家畜家禽;饲养信鸽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报同级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批准。

第十九条居民饲养的犬只必须注册登记,注射疫苗。对犬只在道路和其他公共场所排泄的粪便应当即时自行清除。

禁止携带犬只进入下列场所:

(一)公交车辆;

(二)国家机关及学校、儿童专用活动场所;

(三)影剧院、博物馆、图书馆、歌舞厅、体育场馆、游乐场所等公共文化场所;

(四)餐厅、商店、市场、医院、候车(船)室等公共场所。

第二十条在公共场所禁止下列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

(二)乱扔瓜皮果壳、纸屑、烟蒂、饮料罐、口香糖等废弃物;

(三)乱丢废电池等实行单独收集的特殊废弃物;

(四)在露天场所和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

(五)有损环境卫生的其它行为。

第二十一条居民应当自觉维护住宅区的整洁,遵守生活垃圾袋装化的规定,不得占用公共场所堆放杂物。装修垃圾应当在物业公司或者居民委员会指定的地点堆放。

第二十二条餐饮业经营者不得占用人行道、绿地等公共场所摆设桌椅、器具,从事经营活动和进行宰杀畜禽、清洗蔬菜食品等活动。

经营中产生的餐厨垃圾,业主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自行收集和处置,或者委托有关环境卫生专业单位有偿收集和处理;污水应采取油污过滤措施后排入下水道。

第二十三条各类商品交易市场的举办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保持场内和周围环境整洁,并做到垃圾日产日清;场内经营者应当保持摊位和经营场地周围的整洁。

第二十四条医院、疗养院、屠宰场、生物制品厂等单位产生的有毒、有害废物以及动物尸体,应严格按环保和疾病控制的有关规定处置,不得混入生活垃圾,随意倾倒、排放和遗弃。

第二十五条城市公共绿地应当保持整洁、美观,养护单位应当及时清除绿地内的垃圾杂物。在道路两侧栽培、修剪树木或者花卉等作业产生的枝叶、泥土,作业单位应当及时清除。

第二十六条举办节庆、文化、体育活动,经批准临时占用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的,应当保持周围环境卫生整洁;活动结束后,活动举办者应及时清理废弃物和临时设施。

第二十七条产生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向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申报产生量和处置方案,取得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许可,并按核定的路线运至指定场所,或委托环境卫生专业单位有偿清运。

禁止擅自处置建筑垃圾、工程渣土。

第二十八条废品收购经营者应当保持经营场所周围环境卫生整洁,采取措施防止污水外流或者废弃物向外散落。

第二十九条禁止向城市供水取水口水源保护区倾倒垃圾、排放污水;保护区范围内不得设置与供水无关的码头。

船舶应当配备残(废)油、垃圾、粪便收集容器,并保持正常使用,依照有关规定处置,不得向水体直接排放。

第三十条生活垃圾集中处置应当符合有关技术规范要求和环境卫生质量标准。

鼓励按照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对废弃物进行回收利用。

第三十一条中心城区范围内已建的燃煤锅炉,逐步予以淘汰,以燃气锅炉或集中供热供气替代。

机动车排放的尾气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

第四章城市道路交通管理

第三十二条车辆驾驶员和行人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

第三十三条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划分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机动车在机动车道行驶,摩托车应当在最右侧车道行驶,非机动车(包括电动车)、残疾人专用车在非机动车道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

(二)车辆应当按照交通信号指示通行,必须遵守交通标志、标线的规定;通过人行横道时,机动车必须减速慢行,主动避让行人。

(三)自行车、电动自行车限载一名十二周岁以下未成年人;

(四)各类拖拉机一律不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

(五)禁鸣区域禁止鸣按机动车喇叭。

第三十四条城市公交车辆应按规定的线路和站点行驶、停靠;线路和站点的调整需经有关部门批准,广泛听取公众意见,并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五条履带式车辆需要在城市道路或国、省道城市过境段上行驶的,须经市政管理部门或公路管理部门同意,并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

第三十六条行人在城市道路上行走,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须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

(二)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穿道路时,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行人过街设施,注意避让车辆,确保安全后通过;通过设置有交通信号灯的路口或道路,应当或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

(三)不准在车行道上拦乘出租车、中巴车等机动车辆。

第三十七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等,应当按标准配建、增建停车场(库)、设置公交站;依法应当作交通影响分析的,在项目报建审批阶段须,应经规划与建设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共同审核同意后方可施工。

新建、改建道路应设置港湾式公交停靠站点,原有道路的公交站点应逐步改造为港湾式,站台应设置在交叉口的出口道,双向对称、错开布设,错开间距应不小于30米。

第三十八条城市中的临时停车场地,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共同统一规划、设置。

根据道路交通需求,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建设行政管理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可以在城市道路范围内施划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泊位。

第三十九条机动车辆必须在停车场或在城市道路准许停车的地点停放,不准任意停放,妨碍交通;自行车必须在人行道上划定的停车线内停放。

第五章城市道路管理

第四十条市政管理部门和公路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城市道路和国省道过境段的管理。

第四十一条道路应当经常保持平坦、完好、通畅,路面出现坑凹、碎裂、隆起、溢水等情况时,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组织修复。

第四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损坏道路及其设施。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堆放物料、摆摊设点、维修车辆、搭建建(构)筑物。

第四十三条城市道路挖掘、修复按照《**中心城区城市道路挖掘修复管理实施办法》执行。

第六章环境保护与饮食业卫生管理

第四十四条禁止在居民区内开办超过国家规定的噪声排放标准、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加工(生产)企业和作坊。

居民楼内,不得开办产生噪声污染的娱乐场所。

第四十五条禁止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文化娱乐场所,必须采取相应的隔音措施,达到国家规定的噪声标准,并限制夜间营业时间。

第四十六条建筑工地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除抢修、抢险作业和经许可外,禁止夜间(晚10时至晨6时之间)进行施工作业。

第四十七条除规划作为饮食服务用房外,居民住宅楼或商住楼内不得新建产生油烟污染的饮食服务经营场所。

第四十八条新建或改建、扩建的饮食业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有关环保要求进行审批。

饮食业经营者,必须采取措施,防止油烟对附近居民的居住环境造成污染,排放油烟、烟尘不得超过规定标准。

第四十九条餐饮业经营者必须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做好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培训工作,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卫生管理人员,保证食品卫生、安全。

第五十条饮食业经营场所必须符合相应的卫生要求。贮存、加工、销售场所应当保持清洁,有防鼠、防潮、防蝇、防尘措施。

食品应当分类存放,并定期检查,及时处理变质或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

第五十一条餐饮业经营者发现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故时,必须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保留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设备和现场,积极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开展食物中毒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五十二条城市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以及城市管理工作相关职能部门按职责做好本规定的实施工作,指导纠正和依法查处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五十三条城市管理有关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必须执证上岗、亮证执法、文明执法。

第五十四条阻碍城市管理有关部门工作人员依法履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五条城市管理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城市管理活动中、、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8篇:建筑垃圾管理处置方案范文

【关键词】废油;综合利用;回收;管理

1 餐厨废油的来源、性状及危害

这里所说的餐厨废油是指经烹调后废弃食用油脂的混合物,主要是饭店、家庭及食物加工点煎炸食物后的剩油或从抽、排油烟机中回收的废油。这类油脂较使用前颜色深、粘度大、酸值、过氧化值升高,酸败程度加深。

食用油在高温下长时间使用后,营养价值明显下降,甚至产生多种致病成份,长期食用,对人体健康极为不利,应全部废弃。可是近些年来,有一些不法商贩,将餐馆、食堂等经过多次烹调使用后的餐厨废油收集起来,经过简单处理制成“潲水油”卖给一些小商贩,在加工油条、面点、卤菜时继续使用,严重危害了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如果将这些废油脂直接排入下水道,由于脂肪酸含量较高,不仅会阻塞、腐蚀管道,而且每公斤废油会造成15000m~水面污染,严重时导致水体富营养化。

2 目前国内外废油脂的综合利用状况

餐饮废油是上好的化工原料,可经处理后广泛用于塑料、毛纺、农药、印染、橡胶、化妆品等各种行业。世界各国现在还没有一个统一的处理方案和方法,大都将其作为肥皂、肥料以及生物柴油的原料进行利用。

2.1国外废油脂的综合利用状况

日本每年食用油脂的消费量约为200万t,被废弃部分高达40万t,其中企业单位所产生的餐厨废油回收后用于生产肥皂粉或饲料。餐厨废油脂在欧盟各国通常作为饲料用油,现在正逐步转向生产生物柴油。在奥地利,每年从135个餐馆收集的餐厨废油脂可生产生物柴油1000多吨。法国、英国、意大利等国,也在积极探索废油脂生产生物柴油的技术。

2.2国内废油脂的利用状况

我国废油脂主要是餐饮业和食品加工业随废水排放的油水混合物,水分大、杂质多,其利用方式主要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2.2.1生产有机肥料、肥皂等

南京发尔士化工厂是一家专业从事废油脂加工利用的化工企业,主要生产香(肥)皂、金属皂、涂料等系列产品。废油脂可作为生产肥皂、胶鞋底的原料,销售给化工厂。剩余的残渣可用于发酵产沼气,在发酵副产物——沼渣中加入锯末,可作为有机肥料出售。

2.2.2制造涂料

利用餐厨废油脂溶解塑料,可做成涂料。向塑料中加入餐厨废油脂作为它的溶剂,搅拌下加热升温,使之完全溶解,配成沙石着色涂料,冷却后涂层坚固而且在水中瞬间凝固。产品不仅可做建材,也可用于隧道建筑物堵漏。

2.2.3加工机械用油脂

此类机械加工油加工方法主要是以动植物油、矿物油或它们的混合物为基础油,加入防腐,防锈,,抗磨,乳化剂等在一定温度条件搅拌调配而成,可广泛用于各机械加工行业中,成本低,效果好。

2.2.4生产生物柴油

利用回收的餐厨废油脂生产生物柴油是一条经济、节能、环保的有效途径。首先,利用餐厨废油脂生产的生物柴油的价格要比利用石油炼制的柴油低600元/t左右,在价格上具有明显的竞争优势;其次,生物柴油的低排放特性良好,其燃烧后排放的CO2等硫化物比石化柴油低90%以上,CO和HC排放量比石化柴油低60%以上;第三,生物柴油具有良好的性能,可以延长发动机的使用寿命。

我国一些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和大专院校,已经开展了利用餐厨废油脂制取生物柴油的研究和开发工作。2010年中海油新能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投资建设的6万t/a国家级生物柴油示范项目所产的首批生物柴油,已在海南省澄迈、临高的12家中石化旗下的加油站试销售,开创了国内利用生物柴油的先河。

3 餐厨废油的回收治理与管理

目前,我国餐厨废油综合利用已步入产业化初级阶段,虽然在回收管理方面还缺乏相应的处置经验,但不少城市都积极探索,做出了一些卓有成效的尝试。比如宁波、上海、西宁等城市都先后出台了管理办法,建立了相应的管理机构,明确了政府管理部门、废油脂产生单位及回收处置单位之间的责任,取得了不错的成绩。其回收治理与管理措施主要有以下几点:

3.1明确主管部门责任

各城市均在出台的办法中明确规定了行政主管部门,主要是市城管局或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以及下属各区县环卫部门,从而避免了多头管理,责任不清的局面,使废油脂的有效回收治理彻底落实有了保障。

3.2对餐厨废油产生、收集、运输、处置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做了要求和规定

3.2.1餐厨废油产生单位应当按照主管部门的要求使用油水分离器或隔油池等设施,严禁直接将废水排入城市下水道和自然水体。

3.2.2明确收运单位,主要是环卫部门及由环卫部门招标确定的专业生活垃圾收运单位,个别具备条件的单位也可以经申报批准后自行收运,严禁个人或单位未经批准私自收运。

3.2.3对处置单位的资质、技术、规模都做了要求,处置单位的选定主要是由政府指定、或者招投标产生。

3.2.4建立台账制度,餐厨垃圾收运、处置单位应当建立收集、运输、处置记录台帐,于每季度末向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处申报上季度收运、处置的餐厨垃圾的来源、种类、数量、处置等情况。

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应当及时将有关单位申报的餐厨垃圾产生、收运、处置等情况汇总后,报送市市容环卫局。

3.2.5部分城市规定了违法处罚规定。

第9篇:建筑垃圾管理处置方案范文

第一条为搞好护城河的整治,切实加强护城河的规划、保护和管理,改善人居环境,创建山水园林城市,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护城河的整治要坚持“整体规划、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分步实施”思路。要通过一期治理,使护城河成为安全河,确保河道过水能力满足城市规划排涝标准;通过二期治理,使护城河成为清水河,实现护城河清水长流;通过三期治理,使护城河成为景观河,成为市区的风景线。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内护城河的规划、整治、保护与管理。

第二章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四条加强护城河规划管理,护城河建设、保护和管理必须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城市临河界线的规划由市河道主管机关会同建设、交通等有关部门审定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护城河管理范围内土地、水域的利用,应先经国土、水利等相关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护城河的各类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道路、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工程设施的施工,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护城河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报市水利主管部门审查备案同意后,再报送相关职能部门审批。建设项目经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安排告知市水利主管部门。

第五条城区护城河范围内所有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和经营性项目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项目未经环保审批的发展改革部门不得批准立项,国土部门不得批准用地,建设部门不得发放规划和施工许可证,工商部门不得颁发营业执照,金融部门不得进行贷款,电力部门不得供电。杜绝产生新的污染源,严禁开工不符合产业政策、破坏水环境的高污染、高能耗项目。对污染总量超标、没有环境容量的区域坚决不审批新的建设项目。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对所有新上项目必须配套治污设施,实现达标排放。加强老污染源的限期治理,依法取缔城区“十五小”等严重污染企业;通过调整、改造高能耗、高污染企业,降低水耗和水污染物排放量,实现达标排放。

第六条加大城区第三产业和生活污水治理力度。污水集中处理厂建成以前,积极推广采用小区联片治理的方式治理生活、医疗废水。重点对房地产开发小区、学校、医院和餐饮、娱乐服务业实施区域限期治理,实现达标排放。居民小区由社区组织逐步实施区域治理。护城河排污的排污口的设置和扩大,排污单位在向环保部门申报之前,应当征得市水利主管部门的同意。

第七条护城河河岸上的生活垃圾由市环卫处负责收集和运输。从幸福路口至紫林商厦河段垃圾实行实时定点运输,原市教育局至供电公司河段垃圾实行鸣笛上门收集。产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麻价78号文件规定向环卫部门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八条城市开发建设、修建桥梁、道路和其他设施,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所确定的河宽进行,不得缩窄行洪通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关闭、闲置和拆除护城河环卫设施、场所,确需改变现状的必须经建设(环境卫生)和环保部门核准。

第九条护城河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用地应当纳入城市黄线保护范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改变其用途。非经相关部门同意,护城河的故道、旧堤等,不得填堵、占用;原有工程设施,不得拆毁。

第十条护城河管理范围内,禁止堆放、倾倒、排放污染水体的物体;禁止清洗装贮过油类、剧毒等污染物的车辆、容器;禁止损毁护城河堤岸及通信照明等附属设施;禁止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

第十一条护城河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经市水利、建设等有关职能部门许可同意后方可实施。

(一)摆摊设点、开发建设旅游娱乐项目及设施;

(二)设置广告宣传栏;

(三)封闭护城河,用于其他开发。

第十二条护城河管理范围内的绿化林木、草地,由市水利主管部门组织营造和管理,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砍伐或破坏。

第三章权利、责任和义务

第十三条市环保部门要严格执行各项环境保护监管制度。将护城河作为水污染治理的重点,严防直接向护城河排放超标废水。加强建设项目管理,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对未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对逾期不补办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责令停止建设,可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严重污染水环境的企业,责令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除按照国家规定征收2倍以上的超标准排污费外,可处以20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由市人民政府责令其停产或者关闭;对可能造成严重水环境污染事故、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环保部门可采取临时封堵排污口、封存污染设施等应急措施。

第十四条对护城河管理范围内的阻水障碍物,按照“谁设障、谁清除”原则,由市河道主管机关提出清障计划和实施方案,由市防汛指挥部责令设障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防汛指挥部组织强行清除,清障费用由设障者负担。

第十五条对违反本制度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除责令其限期整改外,还必须移交相关职能部门依照各自执法权限进行查处。

第十六条对违反本制度第七条的规定,护城河沿线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3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

第十七条对违反本制度第十条规定,护城河内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由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罚款,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建设、规划、水利、国土、环保、交通等有关职能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护城河的整治与管理工作。对责任单位行政不作为、执法不到位、服务不到位的对其作出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对工作人员、、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