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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实践对创造的作用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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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实践对创造的作用

第1篇:劳动实践对创造的作用范文

关键词 劳技课 创新能力 素质教育

国家教委决定在普通高中开设劳动技术教育,这是实施《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提高教育质量,全面提高学生素质的一项战略措施。

从一定意义上说,高中生的素质决定了劳动者的素质和全民族的素质。我国高中生的基础知识是扎实的,但动手能力差,劳动观点淡薄,依赖性强,缺步艰 苦奋斗精神。加上现在教育领域中旧的教育观点和思维方式,使教育方针得不到 全面贯彻,以智育代替其它“四育”,将学生整天关在教室里,埋在“题海”中,国家教委颁布了七年之久的《全日制普通中学劳动技术课教学大纲(试行稿)》,在学校里得不到认真贯彻。高中劳技课教学总时数还达不到。大纲要求的1/5高中生实际接受劳技教育和培训的只有10%,每年近3000万就业的高中生中绝大多数没有接受正规的职业教育和培训。这种轻视劳技教育,忽视学生素质全面提高,缺乏教育改革紧追感的倾向,将会严重制约我国现代化战略目标的顺利实施。

提高学生素质,必须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确保学生在德、智、体、美、劳等五个方面都得到发展,劳技教育必须给予重视。

一、拓宽学生的知识领域

不言而喻,劳技课是具有广泛的科学文化知识的一门学科。如电工、制图、电脑、摄影、缝纫裁剪、毛线编织、果树栽培、花卉盆景、工艺美术及科技制作等,这些课程中就含有学生所学过的物理、化学、生物、几何和美学知识。至于科技制作,当然要更多地涉及各方面的知识。学习这些知识虽然并非难事,但这些知识都 是高中其他学科教学中所不涉及的,因而,劳技课能够更进一步扩大学生的知识视野,完善知识结构,而且由于接触实际,贴近生活,这些知识对于学生了解实际,认识生活,也是大有裨益的。

二、渗透思想品德教育,培养学生的劳动观

劳动技术课的首要任务就是要在学生学到一定的劳动技能的同时,要在学生的心 目中树立“劳动者光荣、劳动创造美”的观念,对学生进行恰到好处的劳动教育,培养他们劳动观念、劳动态度、劳动习惯、劳动技能,使他们尊重劳动人民的思想感情。劳技教育中的德育渗透,是一项长期的工作,教师要认真地钻研教材 ,根据大纲、并结合学生的思想、生活实际精心设计好每一节劳技课教案,准备好教学内容所需要的教具、学具,采用生动活泼、灵活多样的教学手段,来激发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努力提高劳技课的教学效益。在教学中把握时机,对学生进行恰如其分的思想教育,教育学生要热爱劳动,树立以劳动为荣,以不劳动为耻的观点,培养学生热爱劳动的良好习惯,将来更好地为社会创造财富。

三、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注重学生劳动技能的培养

劳动技术课属于技术性课程,根据劳技课的知识性、教育性、实践性、可操作性的原则,必须理论联系实际,强化学生的劳动能力,实现书本知识和实践能力的结合。美国华盛顿儿童博物馆醒目的地方镶嵌一幅格言:“我听到了就忘记了,我看见了就记住了,我做过了就理解了。”这足以说明“做过”的重要性,有位名人曾说过,“纸上得来终觉浅,绝知此事要躬身”,也说明了实践出真知的道理。

四、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

创新是一个民族的灵魂,是一个国家兴旺发达的永不枯竭的动力。培养学生创新能力是我们教师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

1.提供实践场所,培养劳动技能和创新能力

创新不是凭空臆造的,它是建立在知识的传播、转化和应用基础之上的。劳动课是一门操作性、实践性很强的学科。传统的教学模式一般都是在课堂里教师讲授一些劳动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布置学生课后或回家去实践。课堂教学俨然成了脱离实际的纸上谈兵,当然更谈不上培养学生的创新了。作为教育者,我觉得首要问题是要努力给学生提供实践场所,在实践中培养劳动技能,让学生在劳动实践中培养创新能力。

2.营造宽松氛围,激发创新意识

法国生理学家、诺贝尔奖获得者贝尔纳曾经说过:创造力是没法教的,所谓的创造力教学,指的是学生要真正有被鼓励展开并发现他们想法的机会,如此才能发展他们富有创造力的才能。 在课堂教学中,教师要营造一个生动活泼,宽松的氛围,激发学生创新意识。通过劳动实践对所学技术进行体验,感悟和运用,促进学生个性发展,培养意志品质,增强学生学习自信心。基础教育阶段,对学生创造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培养,不在于学生是否创造了什么。关键使他们学会怎样创造,引导学生养成探究式的学习习惯和学习方法,帮助学生树立创造意识,发展创造思维,为创造型人才的培养打下基础。

五、劳技课各项习惯的培养和落实,可以提高学生的素质

科学技术发展的日新月异,高精尖科技产品,尤其是日常用品的不断涌现,学生带来了极大的学习追求。劳技课上及时、通俗易懂和低起点地介绍最新科技知识,可以让学生产生学习的自信,明确的学习目标更能令学生为可能达到而兴奋。恰当地引出并利用这些学习的动力和兴奋点,能有效地训练常规习惯,提高学生素质。

教师不能让学生的学习活动停留在单纯的兴趣阶段,此阶段只能作为教学的进攻点、突破口,提出并落实一系列的学习要求将更重要。劳技课的要求可以从进教室到出教室落实在学生的每一个行动中。例如 :进教室就立即在指定座位

就座,进入学习状态(从事各种学习活动);不允许将与学习无关的用品带入教室,尤其是食品;上课用品必须带齐;上课禁止随便讲话和做小动作;注意听讲、积极思维、认真笔记;严格按要求完成操作;课后所有物品检查、整理和还原等一些课堂常规,并有配套的落实措施。学生会对这些合理的要求表示理解和接受,在以后的一节节课中落实到行动,为劳技课和今后的全面学习打下良好的习惯基础。

六、结束语

今天的劳技教育就是明天的生产力,劳技课应发挥它的“偶联”作用,充当科学技术、基础知识与生产力的“活化剂”,把基础知识的概念形态转化为物化形态,使无形的知识和技能转化为有形的物质产品。所以,劳技课是全面贯衡党 的教育方针、努力提高劳动者素质和就业能力的重要战略措施之一。

参考文献:

第2篇:劳动实践对创造的作用范文

内容摘要:本文结合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新实践,对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进行了述评,指出了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怎样科学的对待马克思劳动价值理论,着重从四个方面分析了劳动价值论在当代的新发展。

关键词:马克思 劳动价值论 生产劳动

马克思劳动价值论作为经济学领域里的一个重要的理论,它是在批判地吸收了英国古典政治经济学价值论基础之上创立的科学学说,是政治经济学的基石。马克思创立劳动价值论的时代是工业化初期的蒸汽机时代,现在人类已经进人了21世纪,与马克思所处的时代相比,社会经济条件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必须深化对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认识,以解决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出现的各种新情况新问题,因此,不断学习和研究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主要内容及其在当代的新发展是十分必要的。

深化对创造价值的劳动的认识并对生产性劳动作出新的界定

由于所处的时代决定,马克思在《资本论》中重点考察的是物质生产部门,认为物质生产领域的劳动才是生产性劳动并创造价值,而绝大部分非物质生产领域的劳动属于非生产性劳动,不创造价值。在当今时代,随着第三产业的发展,服务性劳动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重要,生产性劳动应当包括大部分非物质生产领域的服务性劳动。因此,应当在理论上充分肯定服务性劳动也是创造价值的劳动,以利于推动第三产业更快的发展。在今天,不仅直接从事生产过程的劳动是生产劳动,而且第三产业的大多数部门,包括交通运输、邮电通讯、金融保险、会计咨询等为生产和生活服务的部门,科研、教育、卫生等为提高科学文化水平和人民素质服务的部门,这些部门的劳动同样是生产劳动,同样也创造价值。马克思指出,随着分工的发展,生产劳动的概念会扩大,随着劳动过程本身的协作性质的发展,生产劳动和它的承担者即生产工人概念也就必然扩大。为了从事生产劳动,现在不一定要亲自动手;只要成为总体工人的一个器官,完成他所属的某一种职能就够了。在当代,生产社会化程度空前提高,劳动分工越来越细,产品生产的链条越拉越长、环节越来越多,交通运输、金融保险、科研教育等与直接生产过程交错或交织在一起,其从业人员已“成为总体工人的一个器官”,他们的劳动理应属于生产劳动,而要创造价值。生产精神产品的劳动同样是生产劳动,同样要创造价值。产品有有形产品也有无形产品,精神产品是无形产品,随着社会进步,精神产品会越来越多,精神产品同样具有使用价值和价值。画家的绘画、作家的文学作品、表演艺术家的演出等等,既具有满足人们精神文化生活需要的使用价值,又凝结着画家、作家、表演艺术家的一般人类劳动,而具有价值。

深化对脑力劳动者在社会生产和价值创造中所起作用的认识

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关于“总体工人”的论述中,对脑力劳动(包括科技人员和管理者的劳动)给予了肯定,认为这些劳动也是创造价值的劳动,但他重点研究的是物质生产领域的体力劳动。在当今社会,科技创新和知识创新越来越重要,科技人员和管理者的脑力劳动不仅作为一般劳动在价值创造中起着重要作用,而且作为更高层次的复杂劳动创造的价值要远远高于简单劳动。因此,应充分肯定科技人员和管理人员在创造价值中付出的劳动,在收入分配方面使他们的劳动报酬与其劳动贡献相一致,以充分调动其积极性和创造性。管理劳动是能够创造价值的劳动。马克思时代,管理和资本是结合在一起的。在当代是应当正确认识企业家劳动的时候了。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一卷,是用的抽象法,资本家的活动都一律被视为剥削活动;但是到了第二卷以后,他又提出了管理劳动的二重性,即承认直接经营企业的管理活动也有创造价值的作用。他们的劳动不仅是生产和创造价值的劳动,而且比起直接从事物质产品生产的劳动来,实际上还是倍加的、创造出更多价值的劳动。管理劳动是指在社会再生产过程中进行的计划、组织、协调、指挥、监督活动的总括,它主要包括协调人与人、人与物、机构与机构的关系,发现和重组各种资源,激发各方面积极性和主观能动性,为全面实现整体目标而协同努力。管理劳动不同于物化劳动,它是一种活劳动,也分为具体劳动和抽象劳动。其具体劳动表现为在特定生产条件下对社会再生产过程进行计划、组织、协调、指挥和监督等活动;其抽象劳动则表现为管理者与其他全体生产人员利用生产资料创造出物质产品,并使自己的劳动(主要是脑力劳动)凝结于新产品之中,与直接生产工人劳动一起形成新价值,实现价值增值。

管理劳动之所以是一种更为复杂的高智力劳动,是因为:首先,商品的价值是由劳动创造的,对于价值创造的贡献,复杂劳动是倍加的简单劳动。以高知识、高智力为基础的科学管理劳动,显示出了它是一种较之一般复杂劳动更为复杂的“超级劳动”过程。现代企业管理职能要求管理者必须具备更高的素质,既要懂技术,又要懂管理;既要有理论知识,又要有实践经验;既要具备经营决策能力,又要具备市场开拓能力。马克思指出:生产力特别高的劳动起了自乘的劳动作用或者说在同样的时间内它所创造的价值比同种社会平均劳动多得多。其次,管理创新能实现更多的价值增值。管理创新的主要内容包括组织创新、制度创新、观念创新等。管理者是企业生产活动的灵魂,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要取得竞争优势,实现更多的价值增值,关键在于创新性管理劳动。再次,管理劳动又是一种回避高风险、获得高收益的生产劳动。面对市场给企业带来的风险和机遇,每个企业家都要运用自己的全部管理智慧,来迎接未来。

深化认识新生产要素在财富和价值创造中的作用

坚持马克思关于人的抽象劳动是价值的唯一源泉是劳动价值论的基本观点。同时要充分肯定科技、知识、信息等新的生产要素在提高生产效率、促进生产力发展、增加使用价值和价值形成中的重要作用。科学技术本身并不创造价值,价值只是无差别的人类劳动的单纯凝结。但科学技术在生产中的应用可以使劳动对象的范围扩大、性能更好,从而有利于劳动生产率的提高。科学技术还可以为人所掌握,而掌握了科学技术的人可以提高劳动生产率,创造出更多的使用价值和价值。高新技术本身有价值,而且可以转化为新的生产力,但不创造价值,都是人类劳动(主要原因是脑力劳动)的产物,而且往往是复杂程度很高的活劳动的结晶。高新技术一旦在生产中运用就可以转化为巨大的生产力,如生物技术运用于农业生产,既能够大大缩短生产周期,又能够极大地提高产量。高新技术无论多么先进,它的运用无论造成劳动生产率多么大程度的提高,但它终究仍是生产资料,它与当年马克思所说的科学技术不创造价值的观点没有本质的区别。物化的知识凝结有价值,但它本身不是价值,即使是自动化程度再高的机器设备也还需要人操纵才能正常运转,才能生产出合格的产品,否则,再灵巧的设备也会发生故障并造成严重的损失。生产自动化的特点只在于需要较少的活劳动去操作,而不能完全代替或取消活劳动,它和别的生产工具的差别仅在于操作人员的数量不同,就价值形成过程中的地位和作用来看,没有本质性的变化,它对生产力的提高具有巨大的作用,有利于增加使用价值,而不直接加进价值,不是价值的创造者。高新技术在价值形成中具有重要的影响。一方面,从创造价值的劳动的内涵上看,高新技术在生产中的广泛应用,使科技劳动成为创造价值的劳动的主要形态,高新技术的运用与科技劳动者的复杂劳动有着直接的关系,因为,首先,科学技术在生产中的运用,除了使生产资料的效率和效能得到提高以外,对劳动力的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经过教育和再培训的劳动者具有更多的科技知识和更熟练的生产技能,能从事更为复杂的劳动,他们的复杂劳动在相同的时间内可以创造出更多的价值;其次,为了适应技术发展的需要,经过不断教育和再培训的工人将会日益成为掌握更多知识技能和更能熟练操作的“知识工人”,他们在社会再生产过程中会占有越来越重要的地位;最后,由于高新技术之间的相互渗透和相互影响,又会不断形成由高技术科技人员、高水平管理人员和高技能操作人员有机组合而成的集合劳动者,这种同新技术要求相适应的集合劳动者会产生一种“集合力”,所提供的劳动是多倍的更高级的复杂劳动,在单位时间内会创造出更多的价值。另一方面,从创造价值的劳动的外延上来看,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总体劳动在价值的创造上将成为主要形式。在高新技术体系基础上的社会化生产方式中,劳动过程简单化了,劳动不再表现为象以前那样被包括在生产过程中,相反地,表现为人以生产过程的监督者和调节者的身份同生产过程本身发生关系,工人不再是生产过程的主要当事者,而是站在生产过程的旁边,甚至处于工厂之外,所有这些,正象马克思所说的“总体工人”的总体劳动的概念,将随着高新技术的广泛采用而不断壮大,创造价值的劳动的范围也在不断的扩大。因此,高新技术的应用能够造就更为复杂的劳动者,在财富和价值创造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深化价值创造与价值分配的关系的认识

价值创造与价值分配是既有区别又相互关联的范畴。价值创造属于生产领域的问题,而价值分配属于分配领域的问题。价值创造是价值分配的前提和基础,没有价值创造也就没有价值分配。但价值分配又不仅仅取决于价值创造,在实际经济生活中,价值分配首先是由生产资料所有制关系决定的,体现一定的生产关系。价值创造研究的是生产领域中价值是由什么创造的,即价值的源泉是什么。价值分配研究的是价值创造出来以后,在各个要素所有者之间按照什么原则进行分配。因此,价值创造和价值分配是两个不同的问题,不能把它们混为一谈。既不能把价值创造看作是价值分配的依据,也不能把价值分配问题等同于价值创造问题。

价值创造并不直接就是价值分配的依据。马克思的劳动价值理论揭示了劳动是价值的唯一源泉,其他生产要素都不创造价值。但这并不等于说,由劳动创造的价值就应由劳动者自己完全占有。实际上,在任何社会都不可能由创造价值者完全占有价值。这是因为,价值分配并不以价值创造为直接依据,它是随着经济关系性质的变化而进行调整的。这种分配原则的变化和调整,与价值创造并无直接的关系。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一个通行的原则是按要素分配,这是生产要素所有者所有权的实现。所以,按要素分配实质上是按要素所有权分配。按要素分配所依据的不是劳动价值理论,而是市场经济的分配原则。

价值分配原则的变化并不能否定价值创造的理论。按要素分配,意味着各种生产要素的所有者都有权从创造的价值中分到一份利益,但并不能由此推论价值就是由各个要素共同创造的。劳动价值理论不是按要素分配的理论依据,但也不能用按要素分配来否定劳动价值理论。应该看到,在马克思所处的社会历史阶段,企业制度是以业主制为主导的,马克思没有将技术和管理等作为独立的要素纳入价值创造和分割范畴。而在经历了技术、管理和企业制度深刻创新和变化后的今天,管理耗费、研发耗费、营销耗费等已成为价值分割过程中应予补偿的重要因素。党的十六大首次确立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原则,这就将财富的创造与财富的分配内在地统一起来。党的十七大再次强调:合理的收入分配制度是社会公平的重要体现。要坚持和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健全劳动、资本、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制度,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要处理好效率和公平的关系,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

分配关系是由所有制决定的。目前提出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收益分配,既不是对劳动价值理论的否定,也不是对劳动价值理论的简单引申。分配方式或分配制度不是由价值理论决定的,而是由生产资料所有制决定的。马克思关于所有制决定分配关系的原理是从各种不同的社会经济制度中总结出来的,它不会随着社会制度的变化而失效。我国实行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坚持各种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是由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决定的。因此,不能借口时代的变迁而否定所有制及其实现形式对分配的基本决定作用。正确的态度应该是,紧密结合时代的进步和实践的发展,弄清价值创造和价值分配的关系,基于科学的理论,更好地认识和解决实践中产生的各种新问题。

参考文献:

第3篇:劳动实践对创造的作用范文

关键词:马克思 实践主体性理论 新农村建设

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大历史任务。如何从农村的实际情况出发,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这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重大课题。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今天,重温马克思的实践主体性理论,选择其中若干主要思想作分析,探讨其对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指导作用和启迪意义,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马克思实践主体性理论的内涵

马克思自始至终都充分肯定人的主体地位,提出了以实践为基础的主体性思想。

1 人始终是实践活动的主体。

在马克思看来,劳动实践在社会发展和人的发展中起着决定性的作用。他认为“人始终是主体”、“主体是人,客体是自然”。人为了能够生存和发展,首要任务就是与呈现在自己面前的自然客体发生关系,同自然界进行物质、能量、信息的交换,以获取维持自身生命的存在和延续的最基本的生活必需品,人是改造自然的主体,自然是客体。正如马克思所说“创造这一切并为这一切而斗争的,不是历史,而是人,现实的人,活生生的人”、“历史不过是追求着自己目的的人的活动而已”。也就是说人类社会的发展也是在社会实践的基础上,以人为主体而不断生成的自主运动。唯心主义虽然强调了人的主体性,但否定了主体以及客体的客观实在性。而旧唯物主义把主体理解成进行感知活动的感性的人,把人置于自然之下,这都是不正确的。另外,马克思肯定了人是实践和认识的主体,同时又指出现实的人和主体又不是等同的,只有现实的人具备了对象意识和自我意识后,并主动投身于实践,才能成为创造历史和实践活动的主体,具有主体性。

2 在实践中确证人的主体性。

主体性原则是马克思从传统西方哲学中继承下来的,他吸取了其中的唯物主义传统,但又严厉地批判了旧唯物主义哲学的非历史性;吸取了西方传统主体性学说,但又批判了这种学说的唯心主义基础,而确立了自己在实践基础上的主体性学说。马克思以实践为基础的主体性说明,人的认识是积极能动地去认识和改造客观世界,主体性是受社会实践所制约的。马克思说“哲学家们只是用不同的方式解释世界,而问题在于改变世界”。着眼于“改变世界”,是哲学和一切旧哲学的根本区别,是人的主体性的真正基础。在实践活动中,人感受到自己的智慧、才能,体味到自己的力量和坚强的意志,从而了解到人之为人的快乐。

3 人的主体性是自主性、自为性、选择性、创造性的统一。

人作为实践主体的主体性,就是人作为主体在对客体的作用过程中所显示出来的自觉能动性,具体表现为人的自主性、自为性、选择性、创造性。

自主性就是主体在对客体的作用过程中所显示的主人性质。有自主性的人会把自己看成是主动者,把万物视为被动者,“人是万物的尺度”、“人为自然立法”等观念,都是主体性的体现。自主性带有自发、盲目因素。自为性就是主体的自觉性,是扬弃了的自主性。选择性是扬弃了的自为性,它标志着人的意志自由或自由决断的性质。选择性使主体有了更大自由。创造性又是选择性的展开形式,也是人之主体性的最高形式。马克思说“劳动是积极的、创造性的劳动创造性使主体的活动能够将主体内在固有的尺度和客体内在固有的尺度统一在自己的实践活动里,并最终创造出一个全新的对象。

马克思关于主体的自主性、自为性、选择性和创造性的论述是相互联系的,自主性侧重于主体权利,表现为主体对活动诸因素的占有和支配;自为性侧重于主体目的,表现为主体活动的内在尺度和根据。选择性和创造性侧重于主体能力,表现为主体活动的自觉选择和创造;只有四者结合和统一,才是完整的主体和真正的主体性。

二、马克思实践主体理论对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当代启示

马克思的实践主体性理论对我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具有重要启示,人是最根本的,尊重主体性,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决定因素,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根本目的就是要使亿万农民共享改革开放和社会发展的成果,把解决农民生活中最迫切的实际问题作为衡量新农村建设成效的最高标准。

1 要充分肯定农民在新农村建设中的主体地位。

农民始终是农村的主体。改革开放以来,农村的居民达7.5亿左右,接近全国人口的60%;农村居民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所从事的职业虽然也发生了很大变化,但是从事农业的劳动力仍然达3.4亿左右,占农村居民的45%。农民是农村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文化建设和改善环境的主体。新农村建设的最终目的是为了实现好、维护好和发展好广大农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农民应该是新农村建设的最大受益者和最终受益主体。因此,进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决不能仅仅把农民作为政府关爱、扶持的对象。要以农民为本,把农民看做是建设新农村的基本依靠力量,从思想认识上和工作中都把农民作为建设新农村的主体。只有实现农民的主动参与,发挥他们的聪明才智和创造性,新农村建设的政策才能顺利贯彻实施,政策的效果才能真正发挥。

2 发挥农民在新农村建设中的能动性、选择性和创造性。

要充分发挥农民在新农村建设中的能动作用,必须发挥农民主体的能动性、尊重农民主体的选择性、肯定农民的想象力和创造力。

要充分发挥农民的能动性,鼓励农民自觉、主动地参与到新农村建设中来。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让广大农民了解新农村的内涵和建设目标,知晓新农村建设与农民自身的利益息息相关,让农民明白新农村的建设是事关农民切身利益和生活幸福的大事业。只有最广泛地调动广大农民群众的积极性,才能使广大农民群众自发地将愿望和热情转化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强大内心动力和自觉行动。

尊重农民意愿,发挥农民的自主选择性,是保障新农村建设成功推进的一个重要前提。在新农村建设中,要尊重农民的选择意愿。只有农民知道自己最期盼什么、最需要什么,才更能为自身群体的前途负责。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农民创富活力的涌动,才能为新农村建设提供不竭的智慧及力量源泉。

创造性是主体能动性的最高表现。在新农村建设中,主体的创造性表现为在改变自己命运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乃至农业现代化中所体现的创新精神、创业意识、创造性劳动和不断地提升与实现自身的社会价值和自我价值。充分发挥农民的主体作用。让农民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最

大限度地迸发出来,是建设新农村的关键。只有让农民既能成为创造财富的主体、创造历史的主体,又能与其他社会主体一样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促进创造主体与价值主体内在地统一于广大农民的新农村建设实践中,才能真正全面地发挥和实现农民在新农村建设中的主体性。

3 尊重农民在新农村建设中的自利。

在新农村建设中要尊重农民的自利,就是要尊重农民自主选择职业和劳动方式、自主支配劳动对象和劳动成果、自主选择进入市场网络参与市场竞争、自主参与农村基层政权组织的民主管理和自我管理的权利。农民主体的自主性是一个关系到新农村建设能否顺利进行的大问题。改革开放以来的实践都已证明了这一点。凡是农民自主性发挥得比较好的时期,就是农村经济相对繁荣的时期。改革初期的带来了农村的繁荣,与它有效发挥了广大农民的自主性是分不开的。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同样必须发挥农民的自主性。要把“符合农民意愿、带给农民实惠、得到农民拥护”作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必须遵循的重要原则。让农民拥有建设新农村的发言权。在新农村建设中,政府在决定支援农村时要充分听取农民的意见,并从农民的切身利益出发,踏踏实实为农民办实事。地方政府要充分考虑农民对自身价值的认定以及对自身利益的诉求和维护,但不能越俎代庖,切忌盲目地替农民作决定。

第4篇:劳动实践对创造的作用范文

【关键词】 科创;引导

【中图分类号】G629.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4128(2010)09-0046-01

1 课题研究,指导发展

1.1 “科创”教育构建的理念

把握现代劳技教育的目标,强化劳科创教育的整合,发挥课程的共通能力,拓展学生的劳技学习空间,提高劳技课的科技含量,就是提高劳技课本身的质量,现代劳技教育应成为培养学生科学素养的有效载体。在这些理念的指导下, “ 劳技、科技、创造” 一体化教育新体系具有先进性、创新性和推广性价值。我们将研究性学习、社会实践、社区服务、劳技教育充分融合于实践活动中。综合实践课是人文精神与劳科创教育结合的典型课程,它能有效地使学生获得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科劳创教育整合的道路已经开通。这是现代劳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必然结果,也是完全符合当今国际基础教育改革的时代潮流。

1.2 “劳科创”一体化教育的操作模式

以劳技动手实践为基础为原动力(称为“帆” ),以现代科技教育,培养科学素养和人文精神为重点(称为“船” )以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培养为目标(称为“航向” )。

1.3 “劳科创”一体化教育的操作途径

“一体化”教育已经从认知领域拓展到情意领域,改变了科技教育以知识传授为中心,着手培养学生的科学精神、科学态度、科学实践能力和行为习惯。实现了科技教育与学科教育充分整合,科技教育与人文教育充分整合,科技教育与学力教育充分整合,形成了培养学生的科学素养与人格完美同步,走出了一条“科劳”育人的五彩路。

2 课程改革,适应发展

进一步深化“生活与劳动”课改革,改变现有的教学内容、教学计划、知识编排重复等“浪费”现象。加强劳技课与不同学科知识间的整合,以有限的学习时间,不同的学习方式,获取知识技能。我们的做法是适当调整“生活与劳动”课内容,开设校本课程(创造教育课、现代科技课)。

2.1 优化“创造教育劳技课”

在劳技教育中强化科技教育。我校生活类多数内容归于常识课,手工类部分内容与工艺美术合并。强化了课内课外创造教育劳技课的动手动脑实践活动。积极引导学生“在学习中学会创造” 。

①借题发挥,引导联想。

在劳技课教学中,教师对教材内容进行适当的拓展,启发联想,使学生举一反三,触类旁通。教师有意识的点拨,师生的互相启发,培养了联想的品质(方向性、准确性和深刻性)。小发明作品也由此应运而生。

②改变原有,发展求异。

在劳动技能传授课中,我们始终以学生的“动”为劳技课的主要形式。让智慧在手指尖上闪光。学生浓郁的创作兴趣,敲开了了五彩的智慧门帘。

③展示形态,启发想象。

想象是创造的火花。在劳动课教学中,教师结合原作品引导学生变式想象。如在拼盘比赛中,教师注意培养学生,由此及彼发散式的想象力,每人给拼盘取一名,并进行广告语比赛,学生在联想中驰骋万里,想象创造。

2.2 开设“创造性思维训练课”

我们根据创造性思维的三特点(流畅性、变通性、独特性),结合学生的年龄特征和知识水平对学生进行了不同层次的训练,教师们有意识地培养学生由此及彼的发散式思维能力,使学生见景生情,揽物感怀,思绪万千,在联想中学习创造。

在上课中我们应强调“四个主导” 。发挥教师组织驾驭课堂教育、教学活动及其过程的主导作用;发挥教师探索课堂教学模式的主导作用;发挥教师的点拨作用;发挥教师动手演示的主导作用。

3 科劳活动,主体发展

3.1 开展研究性学习,努力提升科学素养。我们在实践过程中落实了“ 四个突出” :突出“ 玩” 中学:激发兴趣。突出“ 创” 中学:培养想象力、思维力、创造力。突出“做”中学:培养实事求是一丝不苟,勇于探索,勇于创新的科学精神。突出“用”中学:运用科学知识与方法解决问题,并有所创造,有所发现。在劳科实践活动中积极引导学生努力做到“ 五个学会” :学会关心环境,学会实践研究,学会创造创新,学会科技服务,学会科学评价。

3.2 小科学院的日常活动是以研究型课程和研究性学习为主要形式,强化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在主体研究中落实。开展小课题研究活动( 开课、结题、科学小论坛、小课题经验交流会、小科学院的年会及科学讨论会) ,指导主题活动的普及。

3.3 增学力――铸造科技金钥匙

①面向全体分层推进:在活动方式上我们采用参与意识的单项研究性学习的普及层和小课题研究性学习的提高层相结合开展活动。在智能学习上,我们努力建立合理的科劳知识与科学方法学习相吻合的层次结构。如低段通过小种植、小养殖着重训练用感官观察;中段通过劳技制作着重训练对事物进行观察,比较后,找出异同点。科学方法学习的层次由“低级科学方法加工”向“初级科学方法” 递进,科学知识学习的层次由对事物的感知发展向理性思考递进。

②模块主题课程优化

第5篇:劳动实践对创造的作用范文

关键词:人的本质;劳动;社会关系;需要

从不同的角度出发,马克思对人的本质做出了三种界定。这三种界定是相互联系,不可分割的。要弄清楚人的本质是什么,首先需要了解本质的内涵,即本质是事物所具有的根本属性。它是由事物的组成成分和内在结构所决定的,通过与其他事物的联系和作用表现出来,是该事物与他事物的区别之所在。也就是我们常说的一事物成为其自身并区别于他事物的属性。由此我们可以得知人的本质的概念,即是指人所具有的使他作为人而与其他事物区别开来的根本特点。人是由动物发展而来的,人的本质首先是指人与动物的根本区别,是指人和动物相区别的根据。对人的本质的界定启示我们需要把握三者之间的相互联系,才能更准确地认识人的本质。

一、 劳动实践是人的类本质

从人和动物的区别角度出发,马克思在《1844 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明确指出:“劳动这种生命活动、这种生产生活本身对人说来不过是满足他的需要即维持肉体生存的需要的手段。而生产生活本来就是类生活。这是产生生命的生活。一个种的全部特性、种的类特性就在于生命活动的性质,而人的类特性恰恰就是自由的自觉的活动。”[1](P96)马克思在这里所说的“人的类特性”就是指人的本质,自由的自觉的活动”是指劳动实践。恩格斯同样指出,“自然界为劳动提供材料,劳动把材料转变为财富。但是劳动的作用还远不止于此。它是一切人类生活的第一个基本条件,而且达到这样的程度,以致我们在某种意义上不得不说:劳动创造了人本身。”[2](P373―374)所以,在人的类本质上认为人的本质是劳动,或是劳动是人的本质。

对劳动是人的本质这一观点,认为:所谓劳动,我们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理解。

首先,劳动是人和自然之间的物质交换过程。人是生活在自然环境中的人,人从一出生就与自然界密不可分。然而,人本身也作为一种自然力存在,这就与自然物质相对立。人的自然属性要求人必须通过一定的方式来满足自身生存发展的需要,此时人就要运用自身所特有的肢体和大脑等来进行自然物质的索取。正如物理学上所讲,力的作用相互的,在这一过程中,人自身所有的自然力与自然界发生作用时,人在改变自然界的时候,同时人自身所拥有的自然属性也在接受着改变。通过与自然界发生一定的交往和作用,人自身所隐藏的潜力就得以发挥出来。

其次,人的劳动以使用工具为特征。人的本质首先是指人与动物的根本区别。人和动物在自然生活中都能够借助某种特定的工具来满足自身的需要,人同样也能够使用同样的方法来满足自身的需要。那么这就意味着任何动物是一样的吗?答案当然为不是。“劳动资料的使用和创造,虽然就其萌芽状态来说已为某几种动物所固有,但是这毕竟是人类劳动过程独有的特征”。[3]生活在自然界中的人,不仅需要通过自然所自有的物质来辅助满足人的生存发展,而且更为重要的是要通过人对劳动资料加以创造来达到一定的目标。通过生产创造的工具,运用工具代替人的自然力,从而放大人自身所有的自然力,达到对自然进行改造的目的。

再次,劳动是一种自觉的、能动的活动。“蜘蛛的活动与职工的活动相似,密封建筑蜂房的本领使人间的许多建筑师感到惭愧。但是,最蹩脚的建筑师从一开始就比最灵巧的蜜蜂的高明的地方,是他在用蜂蜡建筑蜂房以前,已经在自己的头脑中把它建成了。劳动过程结束时得到的结果,在这个过程开始时就已经在劳动者的表象中存在着,即已经观念地存在着。”[4]劳动实践是人和动物相区别的根本标志,动物的劳动是自身在自然界中本能的反应,而人的劳动则是打上了人所特有的属性烙印,是一种有意识、能动的劳动。在人的劳动过程中首先有观念上的存在,然后通过实践活动将观念的东西变为现实存在的事物,这一过程只有拥有能动作用的人可以做到。

人所具有的社会性也是任何动物相区别的显著特征之一。生活在自然界中的人不是孤立存在、互不相关的人,随着历史的不断发展,人对自然界的改造不断受到挑战,人们如果不以一定的关系结构结成一定的整体,就无法与自然界相抗衡,就不能够征服自然界,从而从自然界中获取满足自身需要的物质。在社会分工的基础上,人的社会性就体现出了人是与动物相区别的社会化的人。

从以上论述中可以得出,劳动实践是人类所特有的本质特征,对整个人类社会的存在和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人的本质就是劳动实践。

二、 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是人的现实本质

站在不同的视觉上,对人的本质会有不同的结论。在人的本质是什么的问题上,除了肯定劳动是人的本质以外,还从现实关系中去考察人的本质问题。从而提出来人的本质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的界定。

在《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中,马克思指出:“人的本质不是但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5](P60)马克思站在现实性上考察人的本质问题并不是将劳动是人的本质这一界定进行了否认,相反,人的本质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的观点是与人的本质是劳动这一结论是完全一致的,并且它是作为一种考察人的本质的具体途径来阐述人的本质问题。

马克思指出的人的本质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对此可以从以下三方面来理解:首先,人的本质具有社会性。人是自然人和社会人的统一,从人与人的关系角度考察人的本质问题,就是要在人的自然属性的基础之上把握人的社会性。正如马克思在《费尔巴哈》文章上说到:“任何人类历史的第一个前提无疑是有生命的个人的存在。因此,第一个需要确定的具体实施就是这些个人的肉体组织以及由此产生的个人对其他自然的关系”[6](P67),所以人具有自然属性。但是具有自然属性的人只是生物学上的人,而马克思在此讲的是处于现实中的人,所以人的本质还具有社会性。其次,人的本质不是由某一单方面的关系所决定的,而是全部社会关系的总和所决定的。社会是由人组成的,但不是简单的并列相加,而是按照一定的社会关系相结合而来的。人是社会人,是出于一定社会关系中的人。离开人,社会就不复存在;离开社会,人也不能生存和发展。两者是相互联系,不可分割的。人是社会人,是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相统一的双重属性的人,所以谈论人的本质问题不能离开处于现实社会关系中的人。再次,人的本质是现实性和历史性的统一。对人与人的关系要从纵向和横向两个方面来进行考察,即人与人的关系不仅包括处于不同时代的人的相互关系,而且还包括同一时代出于不同社会地位的人的相互关系。同时,社会关系是处于不断变化和发展之中的,所以要认清人的本质的阶段性、变动性,用变化发展的眼光看待人的本质问题。

三、 人的需要是人的内在本质

人的本质问题一直是学术界所争论的话题,在我国,对人的本质的定义主要是从劳动是人的本质和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的研究占大部分,对人的本质是需要的论述则很少甚至不足。马克思认为需要是个人和社会相连接的纽带,是人的一种天然必然性,是一种内在的必然性。这就证明,在人的内在规定性层面,人的本质是需要,或需要是人的本质。对这一观点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来分析:

首先,人的需要是人进行劳动创造活动的根据。任何事物的产生、存在和发展,都有其自身的原因和根据。人的劳动活动的产生、发展也有其原因。原始社会时期,人们为了生存需要,开始使用简单的工具进行低级的物质生产。到了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时期,人们的需要不断扩大和增加,就使得社会分工的出现。直到现今的人类的劳动活动,人们不再仅仅为了满足生理上的需要而只进行物质生产活动的深化,而且还有了精神层面的需要,这就使得人类的劳动活动向创造丰富精神生活的环境和平台。

其次,人的需要具有能动性。人的需要是被主体意识到了,并希望得到满足的需要,客体一旦为人所意识到,就能激发人本身所蕴含的欲望和要求,指导行为的开展。人的实践活动和需要是相互统一的,人们的实践活动能够满足实现人的需要,反之,人的需要能够促进人的实践活动。为了更好地实现自身的需要,人们就会通过一定方法的使用,在经济发展的宏观大环境下进行人的满足需要创造性的劳动活动。

再次,人的需要具有发展性。虽然在人的需要会受到经济的、政治的、文化的和社会的等等因素的影响和制约,但就其长远的发展趋势来看,人的需要具有不断更新、向前发展的态势。随着人的需要的深化和扩展,会创造出新的需要和新的对策,新的需要得到满足以后又会产生更高层次的需要。需要的发展能够激发人的更高的劳动热情和积极性,从而使人的潜力得到不断的迸发,人的本质也将在这一过程中得到更加充分的展现。此时,虽然需要是人的本质受到社会关系等因素阻碍,但在这一过程中,通过人的劳动与利用社会有利关系的支撑,最终是能够实现满足人的不断更新、不断上升的人的需要。从而展现出来三者马克思关于人的本质的三个界定不是相互孤立的,而是相互联系,不可割裂的。(作者单位:西华师范大学学院)

参考文献:

[1]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 42 卷[M]. 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

[2]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 第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3] 马克思.资本论.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23:204

[4] 马克思.资本论.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23:202

第6篇:劳动实践对创造的作用范文

内容提要: 劳动理论是认知知识产权的一种重要理论。该理论可从洛克的财产权劳动学说找到渊源和依据。在劳动理论视野中,知识产权可从不同的层面加以认识,其中增加价值理论是一种重要的理论,它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知识产权制度的本质。知识产权的增加价值理论主要可从以下几点加以认识:智力创造性劳动是社会性劳动,这决定了智力产品或者说知识产品具有社会产品的性质;在知识产品的流通上,市场的相互作用的利益也是社会性的;建立在创造性要求基础上的知识产权使劳动增加价值变得更现实。

洛克的自然法理论,特别是他的劳动为财产权提供了正当性的基础观点,能够很好地阐释现代知识产权制度的正当性。自然权利观点可以说是关于知识产权制度性质的一个很重要的哲学层面。自然法理论已成为解释知识产权产生缘由的最重要的理论之一。运用洛克的财产权劳动理论及其相关的理论来佐证智力创造者的财产所有权的正当性,在国外已有一些学者做出过初步探讨,得出的结论是,与对有形财产权的正当性相比,财产权劳动理论更适合于对知识产权制度的佐证。笔者通过对洛克理论和知识产权理论的研究,也认同此结论。

实际上,从对自然法的罗马法根源的考察可以看出,在对待占有这一问题上,罗马时期即确认了“一个人通过自己的劳动和努力所创造的东西属于他自己”的观念。从18世纪以来,财产的全部概念在某种程度上是建立在上述这样一个观念上。在一定的意义上,财产的概念因而根植于自然法中。在后来的几个世纪中,特别是17、18世纪以来,这种观念越来越与“智力财产”或者说“智力产品”挂钩。在知识产权制度产生后至逐渐完善的过程中,人们也逐渐将劳动的自然权利的观念扩展到智力财产或者知识产权领域。人们发现,借助通过自己的劳动和努力所创造的东西属于他自己的观念和原则,把财产的概念和智力产品联系起来,可以为知识产权的正当性提供基础。这使得个人就其智力上的创造主张自己的财产权的全部观念在论证知识产权原理上具有重要地位。例如,Kolher指出,关于知识产权法的起源,财产与知识产权的哲学基础是建立在劳动基础上,或者更准确地说,是建立在对物的创造上。某人创造了一个新的物,他对于该物享有权利。 [1]

在18世纪那时的法学作品已经确认,当某一个人基于自己的劳动和努力而对某物实施实际控制时,该物属于他自己。并且特别强调制作人、作者、画家在创制新物中的劳动与努力。他们所确认的个人对于因为智力劳动和创造所产生的东西应该被赋予财产权的原则,为佐证知识产权制度的正当性起了重要作用。在18世纪的自然法中,“智力财产”原理受到重视。该原理即是建立在个人有对自己的智力上的创造主张财产权、智力财产的创造者对于其智力创造物享有专有权的基础之上。这在很大的程度上包含了对专利和著作权制度的确认。因而,这种具有深深的自然法根源的关于智力财产的观念,也深深地影响到了知识产权立法。这一观念与当代知识产权制度也完全相契合,在早期可以说促成了世界上第一部著作权法——1709年《安娜女王法令》的诞生,以及后来的法国《文学艺术产权法》的诞生。

同时,智力财产原理在早期的英美司法实践中也被清晰地体现出来。如作者对于其作品的权利不只是人为创造的特权的思想,也建立在自然法基础之上的智力财产原理之中。在18世纪的Millarv.Taylor一案 [2]中,王座法庭认为,《安娜女王法令》并没有移除普通法所确认的出版了的作品的文学产权。上议院在解释保护文学产权的正当性时指出:作者有权就其智力与劳动的成果进行收获,这是正当的;而未经同意,其他人不应该使用他的名字,这也应是正当的。反面论证的例子则是关于商标的案件。在1879年美国最高法院一个案件中, [3]法院使用劳动理论模型主张商标不受保护。法院一方面提到,被保护的创作物是智力劳动的果实;另一方面则指出,商标不受保护是因为它不是有头脑的作品,因为它没有想象、没有天赋、没有劳动的思想。当初美国最高法院拒绝赋予商标以财产地位,主要是因为在他们的创造物中没有明显的劳动。 [4]又如在19世纪美国最高法院的Wheatonv.Peters一案中,法院认定一个文学人有权对他的劳动产品像社会的其他的成员一样拥有。 [5]这些观点无不隐含了作者对其作品的权利是自然权利而不是通过立法人为地授予的这样一个深层次的观念。可以说,自然法原则在法律中的确认,连同其对18世纪的哲学的影响,进而形成了财产权与知识产权概念具有正当性的基础。自然法原则在确认知识产权上起了主要的作用。确信一个付出了智力上劳动和努力的个人创造者有权享有其劳动果实,确立了解释知识产权正当性的基础。在当代,关于知识产权正当性的财产权劳动学说的自然权利观点,仍是知识产权理论上一种重要的观点。

以下将在劳动理论的视野中探讨佐证知识产权正当性的一大理论——增加价值理论。

增加价值理论主张,当劳动产生了增加的价值时,劳动者对物的增加的价值享有某种利益与权利。增加价值理论与值得理论中的避免理论不同,它不考虑劳动是否为愉快或者不愉快的性质,关注的是为何劳动为社会层次上的财产提供了正当性。

关于增加价值理论,可以联系到洛克学说的一个论点。该论点涉及到个人施加的劳动不足以解释商品的整个的增加的价值,而只是解释增加的价值。对洛克理论批评的一点也就是它不能解释完全所有权的正当性。如果借助于经济学理论,在解释授予个人的权利方面,也不能确信一个特定的权利在所有的情况下会产生有价值的结果。为此有的学者提出了一种以制度结构为基础的“兼顾”劳动理论与经济学理论的提供正当性的模式,并将其运用到为知识产权与工业产权提供正当性上。

该模式认为在形成制度的规则中,两种类型将被区分:结构性规则和确定地位的规则。结构性规则确定了在不同的个人之间分配的权利和义务的界限。确定地位的规则确立了这些界限是怎样由结构性规则来定义的,这将在特定的个人之间来分配。另一方面,一套或者是同一套结构性规则能够总是与一套以上确定地位的规则相结合。可以将形成制度的一套结构性规则称为制度性结构,而能够与任何制度性结构相结合的一套确定地位的规则可以被称为确定地位的变量。根据这种理论,关于财产权的经济学理论与洛克的劳动理论可以以下流行的方式被解释:前者涉及到对于私人所有权和无形财产的制度性结构的正当性问题,后者涉及到法律制度中确定地位变量的合理解释。

基于此,经济学理论具有这一含义:权利群弥补了私人所有权和无形财产(自然,假定获得生产和革新的理想的水平的合乎需要性),在社会上的存在是合乎社会需要的。在这方面,洛克的劳动学说表明,可被容许的确定地位的变量反映了每个人对于他自己劳动果实、天赋和能力的权利。简言之,关于知识产权和工业产权,维护这一制度的正当性在于:(1)它有一个与社会对于创造性和革新相关联的、正当地建立在结构主义考虑之上的制度性结构;(2)在确立作者和发明者作为由制度性结构建立的权利的所有人上,它包含了确定地位的变量,而该变量在结果主义的意义上是被容许的。在结构主义方面——财产权的经济理论——是与结构性问题相关而不与确定地位的问题相关,像权利的赋予这样很明确的问题。另外,对全部物的占有,容易被认为是通过确定了物的内容,某物进入了财产权的范围,这被认为是财产权经济学理论上的一个结构上的事情,而不是劳动理论所关注的。与劳动理论相比,财产权的经济学理论似乎更能够有力地证明财产权覆盖整个“物”,而不是仅仅覆盖到“增加的价值”。 [6]

关于基于劳动的自然权利,曾有学者担心授予的财产权与增加的价值不相符合。例如,RobertNozick怀疑为什么一个人拥有他施加了劳动的东西而不是失去他的劳动。他曾设想如果某人把一瓶西红柿酱投到海里,该人是应该得到海洋还是失去西红柿酱。 [7]他的观点是,不能因为私人宇航员在火星上扫干净一块地方就能够占有整个火星甚至宇宙,也不能因为向大海投了一瓶西红柿酱而拥有整个大海。也就是说基于劳动的自然权利也要考虑到物的增加的价值。

对此,他明确地指出,对某物的劳动改善了它,使它更有价值;任何人都有权占有一个他创造了其价值的东西。 [8]比较而言,增加的理论更加适合于知识产权。当思想的创造者在与他人分享自己的思想时,通过允许他人从思想的公有中以较少的劳动获取财产而为他人增加了一些价值。知识产权的法律史就包含了许多增加价值的足印,知识产权的立法史不断地反映了发明家、作家和艺术家把增加的价值贡献给社会。

增加价值理论在论证知识产权正当性方面可从以下几点理解:

1.智力创造性劳动是社会性劳动,这决定了智力产品或者说知识产品具有社会产品的性质

与有形物仅仅与劳动联系起来不同,知识产品的无形性特征决定了能够比较容易地区分共有领域的东西和劳动者本人创造了价值的东西。在确定知识产品的正当性及其相关问题时,考虑智力劳动者增加的价值能为知识产权的确定和保护提供合法的基础。从劳动者劳动的成分看,劳动的内容包括在知识产品中的社会性劳动和个人性劳动。 [9]所谓社会性劳动,它涉及的是知识产品成本或者说智力创造具有社会性:个人从社会中学习了知识,这些知识是当代和以前数代人积累下来的人类共有的财富。个人运用这些知识创造了各种各样的智力创造物,这使得智力创造物建立在人类共享的社会知识的基础之上,使其成为社会性产品。或者说,智力产品——知识的大厦,是社会性的产品,这种个人投资劳动的产品包含了其他很多人的劳动。该创造物的价值不能完全归功于他的劳动。例如,考虑一下轮子。轮子对人类的全部价值不能都归功于最初的发明者。再考虑一下智力作品的产生。新作品的创作涉及到借用以前存在的作品或构建在以前存在的作品之上,以作为自己的素材。例如,新作品的构思,既包括了作者的表达上的贡献,也包含了以前作者创立的特点、情势、情节、细节等。以前的作品为新作品的创作提供了一些创作的原材料。作出构思的作品的生产人偏向于表达受到保护,以补偿其投资。但他们又偏向于思想不受到保护,以使其生产成本较低。这样一来,个人不能对智力产品的所有价值主张权利。由于知识产品本质上是社会性的产品,即令人们确认这些产品的价值完全是人的劳动的结果,这种价值却不能完全归功于某一特定的劳动者。

2.在知识产品的流通上,市场的相互作用的利益也是社会性的

一个在技术上产生重大突破的发明的发明者不能对于该发明具有完全的市场价值,该发明的市场价值是通过社会中的不同的人的相互作用的产物。市场产生的价值和智力创造物的承载体都是社会的产品。如果仅仅将智力劳动者所生产的产品的市场价值作为该创造者创造的完全的价值,就会否认了其他人在其上的贡献,这种贡献甚至可能是巨大的。换句话说,当该智力创造者就智力产品主张市场价值时,这种市场价值应当被所有这些人分享——他们的思想对产品的最初形成做出了贡献。这些贡献者的大多数没有主张获得公正的份额的事实并不是把整个的市场价值给予最后一个贡献者的原因。智力产品来自于很多人的劳动,在市场价值分享方面,除了最后的贡献者外,其他人有权分享。

上面提到的市场的相互作用的利益,实际上也是个人之间相互的行为产生的增加的市场价值或者增加的知识公共积累。这些个人之间相互作用的产品、市场价值和共享的知识信息在一定的意义上是由社会享有或者由社会来使用的。不过,信息和知识是无数的个人努力和劳动的结晶,是社会产品,与主张知识信息由社会享有或者使用,这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从一定的意义上讲,这里涉及到知识和信息的“社会所有权”。虽然现实中,没有人为集体智慧的使用付费,在教育等领域已经间接地做到了:当父母为孩子的教育付费时,可以看成是社会知识宝库中的一部分已经被公正地购买了。这种形式,通过各种教育形式被扩展了,甚至还延伸到了不再接受教育的人们。所以,如果说社会以对一些知识信息的储藏提出补偿的主张,那么个人通过教育等形式已经公正地购买了这种信息。另一方面,社会占有了源于最初的智力创造者创造的知识和信息,以及对这种知识和信息的利用,社会也没有理由要求被补偿。智力创造者因为其智力产品的创造行为而对社会的增加的价值——虽然这部分价值至少最终是由社会享用,为智力创造者主张对该智力产品的权利提供了充分正当性。

3.建立在创造性要求基础上的知识产权使劳动增加价值变得更现实。

尽管知识产品的生产是一种社会性的劳动,它仍然是立足于个人创造性劳动的基础之上。正是创造性劳动增加了有形物的价值、促进了社会的进步。没有谁能够否认技术进步在人类文明和发展中的巨大作用和影响。技术进步无疑是无数创造性劳动的结晶。也正是无数智力创造者的智力创造性劳动,使人类思想的宝库不断地推陈出新,使“公共商品”永不枯竭。如在Mazerv.Stein一案 [10]中,法院所指出的一样:通过由值得报偿的知识产权创造者所进行的智力劳动的努力,公共商品增加了。 [11]换言之,他们对于公共商品的贡献使对其以财产权进行报偿具有正当性。当然,法院的这一解释带有激励论的味道。更精确一点地说,它是一个工具主义的规定,旨在报偿那些为社会带来了增加价值的人们;“通过分别赋予创作和发现的专有权,以促进科学和实用艺术的进步”。 [12]这些司法观点看起来是将劳动正当性的标准与工具主义的主张结合起来了,不过这种结合依然是建立在增加的价值之上。

与增加价值相联系的创造性要求在知识产权制度上在一般意义上最典型地体现为专利法中对专利性发明的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的“三性”要求。特别是其中的创造性要求。在专利立法上,专利性发明被要求与现有技术相比有足够的进步,不是本领域的专业技术人员一眼就能看得出的。

无论是我国《专利法》所说的“创造性”还是西方国家专利法所说的“非显而易见性”,都提出了增加的价值问题。为了满足专利制度促进技术进步的需要,申请专利的发明显然需要一些新的价值。在专利司法实践中,对争议的专利的增加价值的要求也经常可以看到。例如在美国,有法院主张专利法要求对现有技术的“修补”具有更大的价值。 [13]当然,专利法要求的“增加的价值”只是相对而言的。那些具有突破性意义的发明对现有技术的增加价值比一般性的发明的增加价值可能要大得多。专利法要求的增加的价值只是一个适度的价值,理由是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看出几乎是作为一种直觉的事情。就“实用性”来说,对实用性标准的测试也支持了对增加价值的理论解释。 [14]美国的很多法院主张“向前发展了一步”或者“比先前发展了”成为实用性要求的关键的一部分。 [15]当然,在从增加价值的程度上理解有用性或者实用性,依然存在不同的认识。如在美国的Lowelv.Lewis一案 [16]中,Story法官这样表达了他的观点:法律需要的只是,该发明对于良好的秩序和社会道德没有损害。因此,“有用的”是与有害的、不道德的行为相对照的。但如果发明这方面的缺陷较多,无论它是更有用还是有用性不够,是一个与专利权人利益相关的事情,而不是公众的重要性问题。如果是极端地有用,它会被陷入蔑视和不体面之中。 [17]另外,再从新颖性的角度看,新颖性的要求保证了获得专利的发明的独一无二性,从而避开了对重复劳动授予权利。从增加价值的角度看,新颖性条件的满足促进了“公共商品”总量的增加,相应地增加了专利的社会效用。

以上阐述的要点是专利法对发明专利的要求涉及到增加价值问题。这里还有必要再考虑一下一种特殊的情况,那就是有些取得了专利的发明是无效力的、对社会没有增加价值的。例如,PeterRosonberg提出,为满足标准的操作性,发明人不需要使其发明比完成同一结果的现存手段更好或一样。法律不需要问,该发明的有用性是怎样的。一个装置可能运行不是很好,但还是能运转。 [18]还有的学者提出,一个可能不如完成同样结果的现存手段那样有效果或者有效率的发明没有增加对于社会的价值,但专利法包含了这样的发明。例如,某人可能对于一个晶体管计算机拥有专利,虽然很难想象一个技术复杂到能被它的后继者所取代。虽然后续技术为人们保留了一定的旧技术,但芯片技术取代晶体管技术是如此的彻底,以至在计算机专利申请中对于晶体管方面增加的任何价值都是极小的或是根本就不存在的。类似的情况,假设新的选举依赖于机器统计,错误率在任何选举中不超过百分之十。不仅这种糟糕的事存在,它的运用根本就没有价值。如果人们确信机器的错误率有百分之十,他们就完全靠手工统计。如这种“可操作的机器”不能获得专利,那它是增加价值理论的一个证据。如果他可以被获得专利,那么专利的授予很明显地不需要考虑增加的价值。 [19]其实,上述观点是值得商榷的。由于技术的更新很快,取得专利的发明的价值可能因后续发明的出现而大打折扣,但这并不能否认专利涉及的增加价值的要求。根据这种要求,像上面提到的“可操作的机器”就是不能够获得专利的。

我们可以接着分析一下著作权制度与增加价值的关系问题。在著作权法中,有对作品的创造性的要求,但没有新颖性要求。即使是在创造性的层面上,也比专利的要求低得多。严格地说,用“独创性”一词更准确。独创性要求排除了非独创性作品受著作权保护的地位,是促进社会文化进步的一个有力手段。独创性要求也保障了著作权法的积极的社会效用的出现。当然,在实践中,独创性可能是一个比技术问题更富有争议性的问题,以致在有些情况下,作者等人在诉讼之前很难知道他们确实有财产权。不过,独创性在实践判断中的困难并不能否认这一标准在确定作品性的重要作用,以及在司法实践中具有的重要意义。例如,在19世纪的Burrow-GilesLithographoCo.v.Sarony案件中,美国最高法院认为,平板图可以获得保护,只要它是一个“独创的艺术作品”。 [20]美国最高法院在另外一个案件中裁决,“福特总统回忆录的那些方面展现了作者的独创性”,因而受保护。 [21]但是,独创性并不是指思想的独创性。一部作品可能根本不存在独特的思想,但照样可以满足保护的要求。在Time,Inc.,v.BernardGeisAssociates一案中,Kennedy的电影被认为有独创性,为这类标准提供了一个解释。很明显,Za2pruder没有独创性思想——在它那一位置的大多数人装备一台照相机都能够照下来那一悲剧事件。该案是在非戏剧性照片和公共事情与地点的电影这些类别的保护上的一个显著性的例子。 [22]

可能会有人提出,著作权法没有确保增加价值的要求; [23]相反,很多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是没有多少价值的,一部作品可能在学术水平、风格、内容上几乎没有什么值得肯定的地方,像一首拙劣的诗,但这仍然不影响它的著作权性。其实这里是混淆了作品质量的好坏与著作权保护的价值的关系。著作权保护没有价值标准、创造高度的标准,这既是考虑到实践操作的可行性问题,更是考虑到著作权保护的功能。需要进一步理解的是,作品虽然没有价值标准、创作高度的标准,却与作品的独创性的要求并不矛盾。这里可以用上面提到的美国1903年Bleisteinv.DonaldsonLithograph2ingCo.案为例加以分析。在该案中,原告试图保护他的用于马戏团做广告的三幅平板画。被告则提出在授予之前应有一些艺术上的成就。最高法院则认为印制不会因为有限的艺术性而受到影响。Holmes大法官代表大多数人的意见写道:在其中的一个相当适中的艺术层次是不可减损的。除非在行为的语言方面有一个限制,他可以对于该物获得。另外,艺术性的要件明显地包含了价值的社会判断或者创造物的价值。将其减低为一个“适中的艺术层次”意味着从客体价值的社会判断到那个价值的主观的、个人的判断。这样可以对于更多的个人表达给予保护。

我们需要看到的是著作权保护在增进人类文化产品总体价值方面的作用。虽然著作权保护只涉及到思想的表达形式,而不是思想本身,思想表达形式的独创,足以体现智力创作中创造性劳动的投入和在增进人类文化公有宝库中的作用——尽管每一部作品的这种作用都是有限的。一部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可能因为思想陈旧、内容平庸、表达方式单调而缺乏社会价值,但这不是否认就著作权保护的作品总体来说,作品这种精神创造的有形表达在人类文明与进步中的巨大作用和价值。即使是对单个的作品而言,“增加的价值”的衡量在实际中的著作权保护中仍然是体现了的,理由是越是有价值的作品其被授予的著作权的行使就越充分。

易言之,作品的价值与作品是否受到著作权保护没有必然的联系,著作权的实现程度却与作品的价值有很密切的联系。那些流芳百世的作品就是个很好的例子。作品的价值最终是由社会来决定的。虽然在著作权法中可能具有增加价值的要求,分配及作品的价值认定却不能保留在著作权法中。有趣的是,在著作权司法实践中,增加价值的理论也可以领略到。例如,在Sheldonv.Metro-GoldwynPictures一案 [24]中,一个适中的著作权分配原则建立了。在该案中,法官Hand和Hughes认为,当被告侵权电影只使用了原告剧本很小的一部分,且专家测试电影的成功使其成为大众明星时,被告侵权利润仅百分之二十分配给原告。 [25]但甚至Hand做了这样的判决以后,他对分配问题仍评论到,“严格地说,问题仍没有解决”。 [26]分配制度在著作权模式中作为一个理想的模式出现,这体现了人们把增加的价值的理论作为一个规范的标准的深信:被贡献了的社会价值应被获酬。 [27]在保护的增加价值方面,我们还可以从著作权制度对精神权利的保护方面略加说明。这里以保护作品完整权为例。保护作品完整权是一种典型的纯粹的精神权利。这种权利在《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和大多数国家的著作权法中都做了规定。司法实践中这方面的案件常常可见。保护作品完整权的正当性可以从智力作品的“人格性”得到说明,但从对这种权利的保护的社会价值和利益的说明来看,也可以为其提供正当性。简单地说,文化作品的保存对于所有现代社会变得越来越重要。保护作品完整权的确立使得智力作品的原貌被完整地保存下来,从而能够满足实现社会文化完整性的目的。换言之,保护作品完整权的实施能够使作品的最初形式被保存,能够有效地服务于文化流转。在阻止对作品的歪曲、篡改中,作品的原貌被维护,从而实现了智力作品文化流转方面的社会价值与利益。正如RobertaKwall所言“,对创造者个人权利的保护,使社会能够维护它的文化继承的完整性。公众享有创造者在最初形式中的劳动果实的权利和从这种创造物中获得的文化继承的权利无时间限制”。 [28]

此外,在涉及到对信息的准财产保护的一些案件中,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禁止似乎也是基于增加价值的理念。例如,美国国际新闻服务公司诉联合出版社一案, [29]开辟了对于聚合的信息的准财产的保护。该观点涉及到了不正当竞争原理和禁止一方当事人占有另一方当事人的劳动产品的关于财产方面的观点。 [30]此种占有发生的情况仅仅是获得产品的当事人相信该产品具有一些价值。从不同的角度来表达这种占有,人们不会以为取走了某个人的无价值的劳动是不正当竞争。该案涉及到不正当竞争是对另外一个人竞争优势的窃取———该“优势”具有社会价值。聚合信息的保护范围依赖于不公平竞争模型,它有必要借助于增加价值理论。如果劳动果实没有显著的价值,偷窃这种果实是对社会不友善的行为,但不是不正当竞争。相类似的情况是,在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中,权利人也提出了对社会价值损失的主张。在商业秘密诉讼中没有法院会对于没有价值的商业秘密进行案件测试。 [31]不公平竞争和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原则也根植于价值增加理论,这说明有些知识产权种类是在财产代表了对社会增加价值的环境下被审视的。当知识产权制度通过立法等形式被创造得更系统化时,财产理论似乎更倾向于报偿社会价值理论。

增加价值理论在知识产权法上的适用表明,对智力劳动果实的自然权利,没有同时确立智力创造者对该产品获得的整个的价值的拥有。知识产权在一定意义上是社会创造的现象,在市场和与他人的相互作用中获得的市场价值与智力劳动者个人性地使用和占有其劳动产品是相当不同的两个方面。

注释:

[1] Keith,Natural Law Principle Underlying Intellectual Property,12 The Southern Africa Law Journal506,(1990).

[2] (1769)4Burr2308,98ER201.

[3] 100U.S.82(1879)。美国最高法院认为,商标是建立在先占的基础之上。参看TrademarksCases,100U.S.at94.

[4] 100U.S.82(1879)。在该案件中,法院指出,没有对商标提供像和专利类似的宪法保护。从对美国宪法关于知识产权的条款的规定看,确实没有体现对商标的保护.

[5] 33US(8Peters)591(1834).

[6] Horacio M.Spector,An Outlineof a TheoryJustifying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8 European Intellectual Property Review(EIPR)270(1989).

[7] Nozick,Anarchy,Stateand Utopia(NewYork:BasicBooks,1974,175),175-82.

[8] Nozick,Anarchy,Stateand Utopia(NewYork:BasicBooks,1974,175),175-82.

[9]这里的个人性的劳动是一种创造性的劳动,下面将接着分析创造性劳动在增加价值方面的作用.

[10] 347U.S.201(1954).

[11] 347U.S.201(1954).

[12]美国宪法第1条,ξ8,cl.8.

[13] Grahamv.HornDeere,383U.S.,1,25,(1965).

[14] Brennerv.Manson,383U.S.519,533-36(1965)(要求显示积极的社会利益以满足实用性的要求).

[15] Connellv.Sears,RoebuckandCo.,559F.Supp.229,245(N.D.Ala.1983).Brown-Bridge Mills,Inc.v.Eastern Fine Paper,Inc.,700F.2d759,763(1stCir.1983).

[16] 15f.Cas.1018(C.C.D.Mass.1819)(No.8,568).

[17] 15f.Cas.1018(C.C.D.Mass.1814)(No.8,568).

[18] P.D.Rosenberg,TheFoundationofPatentLaw,1-03(2DED,1985),ξ8.03,8-8.

[19]参看JustinHughes,ThePhilosophyofIntellectualProperty,77GeorgetownLawJournal323(1989).

[20] 111U.S.53(1884).

[21] Harper and Rowv.Nation Enters.,471U.S.539,547(1985).

[22] 293F.Supp.130(S.N.N.Y.1968).

[23]关于价值是不是确定的前提条件,在美国先前的案件中,存在不同的看法。自1903年的Bleisteinv.DonaldsonLithographingCo.一案中被消除。参看188U.S.239(1903).

[24] 106F.2d45(2dCir.1939),309U.S.390(1940).

[25] 106F.2d45(2dCir.1939),310U.S.50(1940).

[26] 106F.2d45(2dCir.1939),314U.S.49(1940).

[27] Harperand Rowv.Nation Enters.,471U.S.539,547(1985).

[28] Kwall,CopyrightandtheMoralRight:IsanAmericanMarriagePossible?38VanderbiltLawReview,170,69(1985).

[29] 248U.S.215(1918).

[30] 248U.S.234-35(1918).

第7篇:劳动实践对创造的作用范文

第一,对于我国一些医院管理较为落后的传统公司而言,许多医院都实行了职工绩效工资的方案,职工除获得基本工资外如果实现了盈利或者创造了业绩还会获得一些与之挂钩的效益工资。对于上述这种职工参与分配企业利润的情况是人力资源权益会计实行的先行方式,之所以仅仅称之为先行方式是因为劳动者享有的权益只是分享利润这一点,对于医院的决策、控制权和管理权等等都无从体现,但无论如何这表明医院已经开始真正重视职工的“主人翁”地位。  第二,对于我国一些医院管理较为先进的上市公司而言也开始推行目前西方流行的股票期权计划和员工持股方案,这实际上也是对劳动者权益的认可,不过其形式仍局限于拿出一部分原属于物质资本家的股权分给员工,而不是直接确认人力资源所有者投入医院的人力资产。

第三,人力资源会计的确认。人力资源是医院可以实际控制的。当劳动者与医院通过签订劳动合同建立雇佣与被雇佣关系时,医院通过支付工资报酬,也就获得了对该劳动力资源的控制权,即医院取得或控制了该劳动力的使用权。

人力资源是可以为医院带来未来经济收益的经济资源。人力资源是反映人的劳动能力,而非劳动者本身,而劳动者的这种劳动能力显然是可以带来未来收益的,这一点勿庸置疑。诚然,人力资源对医院所提供的未来利益难以像固定资产那样加以合理的预计与确定,但是“提供的未来利益的确定性”并非是一项经济资源被确认为资产的必要条件,事实上无形资产所带来的经济利益就无法事先准确地确定,将其视为资产,那么人力资源就应得到同等待遇。  三、医院人力资源会计应用存在的问题  1.医院文化与人力资源会计运用不相适应。我国大多数医院文化还处于比较低层次,医院管理者急功近利,对于医院长久发展少有规划,不了解文化对医院战略的意义及提升价值医院重要作用,而把医院的成功完全归功于领导者个人的成功,忽视医院医生的价值,不重视对人力资源的投入和人才培养,不重视人才流动对医院产生的影响。这种企业文化缺失导致医院人力资源管理事倍功半,并对于人力资源会计实施产生了消极的影响。  2.对人力资源会计认识存在着观念障碍。传统会计已经应用了很长的时间,财务人员及医院管理者习惯于传统会计的信息体系,而人力资源会计是会计的一个新的领域,人才是医院最重要的资源已经成为企业的共识,可是人有着与物质资产很多不相同的性质,有自主性和能动性,能否把人力资源会计纳入到会计核算体系中去,还存在着很大的分歧。  四、加强人力资源会计在医院中应用的对策

第8篇:劳动实践对创造的作用范文

[关键词]少先队员;脑力劳动意识;培养

[中图分类号]G6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3712(2014)27-0026-02

一、研究背景

马克思说:“劳动创造了美。”劳动使人本身进化得越来越美丽,劳动还让人产生了丰富的感情。前书记处第一书记陆昊同志在全国少工委五届五次全委会讲话中指出:“劳动意识是少年儿童形成完善人格的必备素质。我们开展劳动意识教育,就是要让少年儿童懂得财富是劳动创造的、幸福生活是劳动创造的,同时,随着时代的发展,劳动方式有很多种,种地、扫地是劳动,读书、学习、思考问题也是劳动。”陆昊同志不仅对“劳动意识”做了深入浅出的解释,而且把劳动意识的内涵、外延作了比较明确的阐述,尤其强调了脑力劳动也是劳动。

脑力劳动是劳动者以大脑神经系统为主要运动器官的劳动,与“体力劳动”相对。脑力劳动是只有人类才具有的运动形式。脑力劳动对创造性地开展自然、社会科学研究有重要作用,是社会进步的重要基础之一。因此,培养少先队员的脑力劳动意识是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的重要体现,是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接班人的重要内容。

二、调查结果分析

笔者对石家庄市裕华区方北小学200名少先队员进行了关于“劳动意识”的问卷调查,其中有7道题涉及培养脑力劳动意识的内容。调查结果显示,有35.49%的队员认为“坐办公室”不是劳动,说明有相当一部分队员认为脑力劳动不是劳动;有53.22%的队员认为科学研究不是劳动,说明还有一半以上的队员对科学研究和脑力劳动的理解存在误区;有22.07%的队员能够更深一层地认识到体力劳动者也需要动脑筋,也需要脑力劳动这一道理,知道一切劳动都离不开知识;只有1.74%的队员认为“遇到难题不放弃”是在提高自己的劳动意识。总的来说,队员的脑力劳动意识还很薄弱,也不知道如何培养自身的脑力劳动意识,而且多数队员不理解脑力劳动的艰辛,都片面地想从事以脑力劳动为主的工作。在这样的背景下,培养队员的劳动意识特别是脑力劳动意识显得尤为重要。

三、对策与方法

所谓培养脑力劳动意识是指教育、引导和启发队员正确积极地思维,科学地学习,不断提高学习效率,养成良好的思维习惯,使他们变得更加聪明,为将来进一步学习奠定基础。因此,针对少先队员脑力劳动意识现状,我们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欣赏脑力劳动成果,感受脑力劳动的意义

脑力劳动成果即智力成果,主要指依靠人类脑力劳动所创造的劳动成果,表现为科学技术成就、发明创造及文学艺术作品等。脑力劳动是社会进步的源泉,脑力劳动成果可以改变我们的生活。

少先队不仅可以通过“走进世博”“方寸看世界”“脑力劳动成果展”“科学带给我们幸福”等活动,让队员了解当今世界的先进科学、机械、医疗等技术,也可以通过欣赏动听的世界名曲、阅读世界名著等,使队员感受到智慧的魅力。更重要的是,通过挖掘这些劳动成果背后的故事,可以使学生树立正确的劳动观,懂得艰辛的脑力劳动是科学发展、社会进步和建设社会主义的根本保证,也能让队员意识到脑力劳动成果来之不易,是辛勤的脑力劳动换来的,也需要珍惜和爱护,不能窃取。

(二)热爱脑力劳动者,了解脑力劳动的艰辛

劳模中不但有从普通工人成长起来的技术工人,还有像“水稻专家袁隆平”“数学家熊庆来”“医学家张孝骞”那样的脑力劳动者,他们努力工作,默默奉献,在各自的工作岗位上不断创新,不断为社会创造价值。引导队员搜集他们的故事,了解他们的日常工作情况,感受脑力劳动的艰辛。

还可以让队员采访自己身边那些从事脑力劳动的人,如教师、医生、记者、企业经理、公务员等,了解他们的工作量和劳动强度,增强他们对脑力劳动的认识。

(三)培养脑力劳动意识,争当脑力劳动小模范

1.激励刻苦学习科学文化知识

学习是少先队员的主要劳动,所以对少先队员进行脑力劳动意识培养的一个重要目标就是培养他们对知识产生无限渴望的情感。我们也要重视对少先队员的脑力劳动方法的指导,激发他们的内动力,让他们学会独立思考和分析问题,掌握以简驭繁的基本原理。还要对他们进行理想教育,让他们认识到学习不仅是为了个人,还是为了民族和国家。

2.开展丰富多彩的少先队活动

活动是少先队的生命。培养少先队员的脑力劳动意识,必须依托丰富多彩的少先队活动。通过走访、参观、宣传、召开主题中队会等形式,开展“方寸寻智者――邮票中的脑力劳动者赞”“小眼睛看三年大变样――访道桥设计者、城市规划者”“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哪个更重要辩论会”等活动,还可以利用少年科学院、红领巾等社团活动,帮助队员掌握脑力劳动的方法,提高队员的脑力劳动意识。

3.开展创新教育

脑力劳动属于创造性劳动。创造性劳动不仅是推动人类社会进步的根本力量,而且还体现了人的本质特征。因此创新是脑力劳动发展的目标和方向。

开展创新教育首先要激发队员对科学的探究欲。探究欲是人的天性,但往往由于后天教育的不当,这种天性会逐渐被泯灭,所以激发和保持探究欲是十分重要的。其次要培养队员的科学探究精神和创造精神。当一个人的主观能动性被充分调动起来时,他将会有很大的创造力。最后要提高队员的科学探究能力。学生的能力是无法通过灌输形成的,必须通过其亲身体验,在活动中逐步培养。

4.引导队员积极参与实践

离开了社会,少先队员的脑力劳动意识的培养就成了“无源之水”。所以要让少先队员紧跟时代潮流,了解脑力劳动成果的最前沿,体验脑力劳动的伟大,体验脑力劳动需要人人参与,体验社会发展人人有责。不断的实践会使少先队员的才智逐步发展,逐步产生创新的精神和愿望,闪耀出创造的火花。因此,鼓励队员从小就能搞小制作、小发明、小改革。随着年龄的增长、知识的积累,当他们走上工作岗位后,就能创造性地劳动,进而进行大制作、大发明、大改革。

另外,我们还应该让队员体验到脑力劳动有艰难也有甘甜,使他们从内心深处感到脑力劳动是一件非常幸福的事情,而不是无聊和痛苦的,更不是一种负担。

总之,培养少先队员的脑力劳动意识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长期教育的过程。要通过创新教育等丰富的少先队活动,为队员提供充足的实践机会,帮助他们找到适合自己的思考和解决问题的方法,养成良好的脑力劳动习惯。同时也要重视脑力劳动与体力劳动相结合的教育,让队员知道体力劳动同脑力劳动一样是光荣的,不能片面地崇拜脑力劳动,要树立正确的劳动意识。

参考文献:

[1] 关颖.少年儿童劳动意识和劳动习惯影响因素的实证分析[J].道德与文明,2012(1).

第9篇:劳动实践对创造的作用范文

总书记指出:“创新是一个民族进步的灵魂,是一个国家兴旺发达的不竭动力。”创造需要人才,而创新人才源于创新教育。近些年来,我国把素质教育作为我们基础教育的重要内涵,而素质教育的根本目的是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使学生得到全面发展,成为有个性,有创新意识,有创造能力的人才。劳动技术教育是素质教育的重要方面,是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原始基础。

初中劳技课教学的目的就是通过科学知识与劳动技能的有机结合,开发学生的智力和潜能,使学生学会发现、学会创造和创新,实现科学素质的全面提高,为培养创新人才打好基础,因此,在劳动技术课教学中,不再局限于单纯传授几项劳动技能,而应利用劳技课实践性、综合性和社会性的特点,注重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开发学生的创造潜力。

那么,在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大潮中,如何在劳技课中进行创新教育呢?我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探索:

一、改变传统的教学模式,变课堂为学堂,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

俗话说“书到用时方恨少”,就是因为平时劳动锻炼机会少,学生才会觉得读书没有用,才会对学习不感兴趣,学习起来没有动力。爱因斯坦说过:“兴趣是最好的教师。”兴趣是培养学生创新能力的无形动力,是培养学生创新能力的促进剂。如果没有浓厚的兴趣和好奇心,就不会有发现问题的敏锐性,没有浓厚的兴趣就没有执著追求的坚强毅力,就会被困难挡住而无法创新。课堂教学要落实创新教育,就需要教师进行设计一个让学生能够产生浓厚兴趣的、能调动学生兴趣的主题,让学生主动地去探究劳动技能,学生处于被动的学习地位,课堂教学采用的方法是要求学生先听先看教师做,然后再动手自己做。这样不利于学生劳动技能的培养和掌握。劳动技术教育应充分体现学生的主体地位,教师要创设多维互动的教学模式,使课堂活跃起来,要积极创设启发思考、激励探索的教学情境,要最大限度的给学生以表现的机会。教师不必总是站在讲台前讲,可以让学生在学习中充分动脑想,动口说,主动的探索,主动的发现。教师可给予示范点拨,最后学生根据方法再练习,形成技能,获得新知。这样有利于学生思维能力的发展,教学更有针对性。有时,教师还可以和学生一起“学习”,相互配合,相互帮助,教学合一。学生的课桌摆设也可以根据教学情景进行合理的布局和调整,从而使学生兴趣盎然地,在不知不觉中轻松愉快地接受教育,学会劳动,学会协作,学会创新。

二、创设问题情境,诱导学生创造思维

劳懂技术课教学的中心应该体现在“动手和创造”。要开发学生的智力,培养创新和创造力,必须要特别给学生提供敢于想象,敢于创造的空间,给他们充分提出问题、解决问题的自由。学生积极思维是在迫切需要解决某个问题时开始的,提出问题是思维活动的良好开端。在劳技课教学中,教师应该抓住学生学习的各学科知识之间的关系,进行有机渗透,明确提出问题,将学生的注意力吸引到现实生活的问题情境中来,并适度提出学生思考问题的方法和范围,使学生始终处于积极的思维状况。这样学生就会对生活中用具进行有目的的改造、修正并进行主动探索,他们纷纷提出了自己的建议和看法。在整个教学过程中,教师只是提出问题作出适当的引导,主要是给学生创设研究问题的情境,要求学生面临自己遇到的问题情境,亲自感受、探索,查明问题的关键所在,让学生通过比较、联想、分析等环节,自己解决相关问题。学生有了结论的发现权,从而使他们的创造能力在独立解决问题的氛围中的得到提高。

三、鼓励实践,使创新能力得以深化

劳技课一个显著的特点就是学生动手实践,劳动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是不可分割的联合体,因为只有在实践过程中,学生才会发现某方面的不科学、不完美,才会产生创新的需要。所以,在教学中理论的讲授和实际操作要有机结合,互相渗透,通过实践――认识――再实践――再认识,循环往复,达到学生主观认可的创新目的。在手工刺绣课上,同学通过观察作品,研究织绣的步骤、过程,自己设计图案,在上课过程中,学生们在老师介绍了几种针法后开始实际操作。在绣作品的过程中,有的学生硬性的套用某一种针法,导致绣品缺乏层次感,很不美观;有的学生针距选择的不恰当,造成绣品不雅。我就用学生的绣品与作品比较,让学生找出自己的不足,并鼓励他们把自己探索出来的刺绣方法加以实践,通过实践――失败――再实践――再失败――直至成功的过程,同学们就掌握了使绣品产生层次的技巧,让学生发现问题,通过思考解决问题,突破教学难点,不仅提高了学生的动手能力,提高了思维能力以及解决问题的能力,而且也使学生的认识和实践得到了发展和提高,达到了劳技课锻炼学生,培养学生创新能力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