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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中国是茶的故乡,是茶的起源国和传播中心。中国茶文化有着源远流长的发展历史和丰富深层次的文化内涵。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人们更倾向于追求精神方面的满足,而作为我国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的茶文化也随之复兴,茶马古道等传统文化的复兴进一步推动了茶文化和茶文化旅游的发展。同时近年来逐步占领一定市场份额的民宿也在改进和升级,民宿主们对民宿的设计往往需要一段长时间的酝酿,赋予其能够令人感同身受的文化内涵或者说情怀。然而,环境影响人,学会通过研究顾客对环境的感受能更好地对民宿做出设计。因此,本文将探析环境心理和定向对以茶文化为主题的民俗设计的影响。
一、相关概念
(一)环境心理和定向
定向是一个人进入到某一个环境时的第一行为需要。定向包含了地点定向问题(如“我在哪里?”)和功能定向问题(如“我该做什么?该怎么做?”)两个问题。当顾客进入到一个陌生环境时,顾客可以利用空间线索和以往的经验获来确定他们在哪里,他们将要去哪里,以及他们需要做什么、怎么做。如果陌生环境里不存在空间线索或者无法利用先前的经验,会导致定向力障碍,顾客有可能产生紧张、焦虑和无助等消极情绪。RichardE.Wener认为服务环境中的定向力障碍可以通过合并以下各项的设施设计来减弱:先前经验、设计的易读性和定向帮助。
通过规划设施,特许的服务已经有效的消除了定向力障碍带来的焦虑,,所以,顾客确切的知道该做什么。而在设施设计的帮助下,定向也能使顾客穿越空间进行观察,如银行宾馆布局常采用在入口处设置中厅的形式,使整个空间可以一眼被看到并表达出它的概念,这种布局也易于让顾客通过观察他人的活动以获得行为方面的线索。
(二)茶文化
我国是茶叶的发源地,拥有4000年的发展历史,根据加工手法的不同分为红茶、绿茶、白茶、黑茶、清茶和黄茶六大类。我国茶文化是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之一,历史悠久、文化底蕴深厚。茶文化是茶与文化的完美融合,以茶为载体传播不同相关文化。其既是一种上层文化,又是多民族、多层次的大众文化,是各阶层、各职业以及国家的文化纽带。随着经济的发展,茶叶不仅仅用于冲泡引用,在综合利用茶资源以及茶文化等方面的研究和发展也逐步深入。
(三)民宿及其发展现状
《浙江省民宿管理办法》首次给民宿一个定义:民宿是指经营者利用农村房屋,结合当地人文、自然景观、生态环境资源及农林渔牧生产活动,以旅游经营方式,为游客体验乡村生活提供餐饮住宿的接待场所。定义中强调“农村”和“乡村”,也许指出了与主题酒店等其他类型的酒店的不同之处。笔者认为茶文化元素可以与民宿结合,一是因为民宿多在自然环境、生物资源、景观等原生态条件较好的地方,再者民宿更有“情怀”的存在,二是因为茶文化并不是遥远的事物,只是被现代人遗忘了一段时间,茶文化的传承更多地需要依靠茶园、茶山或原汁原味的东西,那么这样一来,“情怀”和原汁原味是可以很好地融合在一起的。
不可否认,相比传统酒店的标准化服务和装饰,民宿里有情怀的宿主和个性的装饰颇具吸引力。然而,颇具情怀的民宿屡屡亏损甚至倒闭。情怀体现的前提必须是住宿和休息那功能能够得到预约和满足。所以,在目前阶段,相比情怀的温暖,外观和空间的设计以及历史文化等因素更能影响消费者决策。
二、环境心理和定向对以茶文化为主题的民宿设计的影响分析
定向是人到陌生环境的第一行为需要,因此,以茶文化为主题的民宿更应该注重设施设计,以下从设计定位、功能空间设计两个方面简要分析其影响。
(一)设计定位
正如陆羽所说,“茶者,南方之嘉木也”,优秀茶树种多集中于我国的南方,民宿以“茶文化”为主题,应该将市场和资源结合,综合分析民宿的区位因素以及周边环境特征,赋予不同的茶文化内涵。比如安溪因铁观音而闻名,可将主题细分为铁观音文化,融合铁观音的发展历史、茶叶加工、茶的种植采摘和茶艺等方面的特色内容。另外,民宿主应该对某种茶有一定程度的了解和认识,懂茶爱茶,才能将茶文化的内涵更好地表现在民宿中。
(二)功能空间
在功能空间上主要划分为四个功能区:公共空间、观赏空间、餐饮空间和住宿空间。以安溪铁观音茶文化主题为例,民宿的公共空间相对较小,走廊或阁楼等可以作为铁观音茶文化的展示区域和装饰元素米恶化空间。观赏空间可用于茶艺表演及器乐等演出。餐饮空间可以作为体验茶文化的区域,设置茶艺教学区域,让顾客亲身学习茶艺技术和泡茶方法,还有制茶品茶区域,提供DIY茶点,让歌顾客亲身感受安溪铁观音的“观音韵,兰花香”。至于民宿的住宿空间,同样小规模但可以很精致。房间可以很小,10平米左右,但是要有自己独立的门和观景阳台。
三、基于环境心理和定向的以茶文化为主题的民宿设计研究
环境心理和定向是人的第一行为需要,环境心理和定向对以茶文化主题的民宿设计风格影响不大,主要是在细节方面影响较多,在设计时要对目标市场的这个需要进行调研,了解目标市场在环境心理和定向的习惯要求期望,从而对民宿的设计进行调整。在参考其它文献资料以及实際体验后,总结该民宿设计应遵循的设计理念,并且从区位和功能空间两个方面分析环境心理和定向在以茶文化为主题的民宿实际中的应用。
(一)设计理念
1.简约自然:对旅客而言,民宿应该是一个能使旅客放松身心,摆脱城市喧嚣、事业压力和信息繁冗,达到旅游度假的目的的地方。不需要太多传统酒店豪华的装饰,正如茶汤的本质就是水,清澈自然。
2.人性化:比起民宿主的情怀更重要的可能是细节,周到的室内细节更能体现民宿主的用心和民宿的人性化。民宿主会考虑到各种各样的需求,考虑到客人的饮食,在房间的桌子上,民宿主人可以备上一套茶具和茶叶(茶叶根据客人喜好和健康状况赠予),自制的茶点和果脯;考虑到客人需要存储物品,民宿里会有专用的带密码的储物箱,箱子设计感十足,与茶有关,如果客人要也可以作为卖品,出售给客人。
3.本土化:前文中提到民宿的区位选择必须有市场和自然资源,民宿的设施和传播的文化也该符合所在地的特征。假设要在安溪建立一家以“铁观音茶文化”為主题的民宿(据笔者调查,目前为止安溪并没有一家以茶文化为主题的民宿),民宿设计要体现地域特征的文化符号,具体到实践中应该落实到每个特定的区域。比如一个茶叶包,一个门把手、一个指示牌、一个垃圾桶、一副餐具,都可能成为文化的符号。安溪铁观音的品牌是闻名全国乃至全世界的,在用文化符号抽象地描述铁观音时,应该归纳成系统的文化符号,用一套自成体系的文化符号或艺术概念对细节进行包装,会显得相对和谐。
(二)环境心理和定向在以茶文化为主题的民宿设计中的应用
1.区位:据研究环境心理学的专家们,社会背景、文化背景以及自然人对于周围环境的基本态度共同决定了人们对于环境的认知。休闲作为见证社会变化的一个载体和象征,已经突出成为社会发展和文化生活中的重要形式,因此城市人群会倾向于选择近郊民宿躲避生活压力。这就要求民宿多依托于自然人文价值较高的风景名胜区,尤其是以茶文化为主题的民宿,福建有武夷岩茶和安溪铁观音,安徽有黄山毛峰,浙江有西湖龙井,这些优质茶叶品种的产地周围必定有可利用的闲置资源。
2.功能空间:赋予茶文化内涵的民宿,既要保持传统,又要可持续发展。满足游客对于地域传统文化的渴望,又不使当地居民产生排斥,传承民宿地域文化,并对紫色和文化产生自豪感和认同感。因为该主题的民宿更多地需要依山傍水,处于乡村之间,所以在开发设计过程中,应充分最终村庄已经形成的建筑、街道的脉络,在不影响拆迁重建、不毁坏农田和森林的情况下,建设本土化的民宿。总而言之,以茶文化为主题的民宿建筑外形和空间设计在具有地域文化特色的同时,满足游客和当地居民的需求,形成一个可持续的发展模式。
四、结论
【摘要】 目的 用RNA干扰技术抑制神经型尼古丁受体(nAChR) α3亚单位基因表达并观察对神经细胞淀粉样蛋白前体蛋白(APP)代谢的影响。方法 设计并体外合成α3 nAChR的特异性编码siRNA序列的寡核苷酸,退火后克隆至pSliencer 3.1H1 neo质粒中,构建重组质粒α3 nAChR pSilencer 3.1H1 neo。将α3 nAChR pSilencer 3.1H1 neo转染SHSY5Y细胞,用含G418的培养液筛选,挑选阳性克隆后采用实时荧光定量PCR和蛋白质印迹方法检测转染细胞中α3 nAChR mRNA 及蛋白表达水平的变化;并测定分泌型 APP、总 APP 蛋白表达的变化。结果 成功构建α3 nAChR siRNA表达质粒,转染后经G418筛选获得稳定转染重组质粒的细胞克隆株,与对照组相比,α3 nAChR mRNA 及蛋白表达量均降低(抑制率分别为98%和66%);分泌型APP表达下降,总APP水平比较表达水平无显著性差异。结论 α3 nAChR siRNA表达质粒能特异性抑制α3 nAChR 基因表达,α3 nAChR可能通过增加α分泌酶对APP的切割发挥神经保护作用。
【关键词】 siRNA;α3神经型尼古丁受体;神经母细胞瘤细胞;淀粉样蛋白前体蛋白
【Abstract】 Objective To investigate the influence of inhibited gene expression of α3 nicotinic acetylcholine receptor (nAChR) induced by RNA interference on the metabolism of (amyloid precursor peptide (APP). Methods The siRNA coding oligonucleotide sequences targeting α3 nAChR were designed and synthesized. The annealed product was cloned into pSliencer 3.1H1 neo vector. The recombinant α3 nAChR pSilencer 3.1H1 neo vector was transfected into the SHSY5Y cells. The stable clones were screened by G418 medium, and the levels of α3 nAChR mRNA and protein were monitored by using Realtime PCR and Western blotting respectively. The levels of the (form of secreted APP ((APPs) and total APP were also determined by Western blotting. Results Compared with control, the expression levels of mRNA and protein in the SHSY5Y cells transfected with the recombinant α3 nAChR pSilencer 3.1H1 neo vector were decreased by the inhibitory efficiency with 98% and 66% respectively. The protein level of the αAPPs was reduced and no significant change of total APP was observed. Conclusions The inhibited gene expression of α3 nAChR resulted from the recombinant α3 nAChR siRNA can decrease cleavage of APP by (secretase, which suggest that α3 nAChR may play a significant neuroprotective role in the pathogenesis of Alzheimer′s disease.
【Key words】 Silence interference RNA; α3 nAChR; Neuroblastoma cell; Amyloid precursor peptide
神经型尼古丁受体(nAChR)与大脑学习记忆、智力发育和识别能力等脑功能有关,还具有明显的神经保护作用〔1~3〕。研究表明,尼古丁受体与淀粉样前体蛋白(APP) 的代谢过程有密切联系,在阿尔茨海默病(AD)的发病中起着重要的作用〔2〕。小干扰RNA(siRNA)能特异性结合并切割同源性mRNA,是转录后基因沉默现象的重要机制之一〔4〕。运用siRNA真核表达载体在哺乳动物细胞内合成siRNA能高效抑制特异性的基因表达〔5,6〕。本研究构建了神经母细胞瘤(SHSY5Y)细胞α3 nAChR特异性siRNA真核表达载体,抑制SHSY5Y 细胞α3 nAChR 的表达,来研究APP 代谢过程的变化,并深入研究α3 nAChR在AD发病中的保护作用。
1 材料与方法
1.1 试剂及设备
DMEM培养液购自Gibco Introvagen 公司(英国);普通化学试剂均购自 Sigma 公司;源于人脑的神经母细胞瘤细胞株 (SHSY5Y细胞)购于 German Collection of Microorganisms and Cell Cultures公司(德国);羊抗3、鼠抗β肌动蛋白(βactin )多克隆抗体及辣根过氧化物酶 (HRP) 标记的抗羊及抗鼠二抗购自Santa Cruz公司(美国);Lipofectamine 2000购于Invitrogen公司(美国);pSilencerTM 3.1H1 neo质粒和阴性对照siRNA购自Ambion 公司 (美国);E.Z.N.AENDOfree plasmid Mini Kit购于Omega公司。
1.2 siRNA的设计、合成
根据GenEbank提供的α3 nAChR(NM_000743.2)、siRNA设计原则和BLAST同源分析,利用Ambion公司提供的在线软件(ambion.com/techlib/misc/siRNA_finder.html)设计针对α3 nAChR基因编码区(460~480 bp)的寡核苷酸模板序列:正义链 5′GATCC G TGA CTA CAA GCT GAA GTG GTT CAA GAG ACC ACT TCA GCT TGT AGT CAT TTT TTG GAA A3′;反义链 5′AGC TTT TCC AAA AAA TGA CTA CAA GCT GAA GTG GTC TCT TGA ACC ACT TCA GCT TGT AGT CA C G3′;(由上海生工生物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合成)。此互补序列为两条反向重复序列,两端分别带有HindⅢ和BamHⅠ的酶切位点,中间为9个连续碱基TTCAAGAG A分隔的反相重复靶序列,并以6个T做为RNA聚合酶Ⅲ的转录终止子。
1.3 表达质粒的构建、转化及鉴定
根据Ambion公司pSilencerTM neo试剂说明操作。将模板链退火连接,用T4DNA连接酶将其定向克隆至线性化质粒pSilencerTM 3.1H1 neo H1启动子之后,构建成重组体质粒。将重组体质粒转化DH5α大肠杆菌,挑选单克隆菌落培养扩增。用质粒提取试剂盒抽提细菌质粒DNA,质粒DNA酶切、电泳鉴定插入片段大小,测序鉴定插入碱基序列和方向。
1.4 细胞培养和转染
SHSY5Y细胞常规培养,培养基为 DMEM,加入15%胎牛血清,100 U/ml青霉素,100 U/ml链霉素,于37℃、5% CO2培养箱培养。生长良好的细胞于转染前1 d传代于6孔板,细胞融合率达80%~90%时采用脂质体Lipofectamine 2000进行转染,按转染试剂盒说明书进行操作。设空白对照组、阴性对照siRNA组和α3 nAChRsiRNA组,转染24 h后1×103个细胞/ml传代,0.8 mg/ml G418培养液筛选14 d,挑取阳性克隆并进行扩增培养。收集阳性克隆细胞测定α3nAChR mRNA及蛋白质水平。
1.5 Realtime PCR检测α3 nAChR mRNA 表达
采用 Trizol一步法提取细胞总RNA。将mRNA逆转录反应成cDNA。以逆转录产物为模板进行Realtime PCR。PCR条件:50℃ 2 min,95℃ 10 min,然后以95℃ 15 s、60℃ 1 min进行40个循环。分析实验结果以βactin为内对照,计算α3 nAChR的相对水平。
1.6 蛋白表达水平测定
参照Guan 等〔7〕 的方法提取细胞蛋白并定量测定分泌型APP,收集培养基,13 000 r/min离心15 min后取上清,进行检测。用蛋白质印迹方法检测α3 nAChR亚单位、分泌型APP、总 APP蛋白表达水平。
1.7 统计学分析
数据以x±s表示,用SPSS14.0进行两因素析因设计资料的方差分析和成组设计资料的t检验。
2 结 果
2.1 siRNA表达质粒的鉴定
将α3 nAChR pSilencer 3.1H1 neo重组质粒用BamH I和HindⅢ双酶切,琼脂糖凝胶电泳结果出现64和4 285 bp条带,与实验设计的模板长度相符。将重组质粒进行DNA序列测序结果与模板序列相符,进一步表明α3 nAChR基因的siRNA表达质粒构建成功。见图1。
2.2 转染α3 nAChR pSilencer 3.1H1 neo质粒后mRNA 及蛋白表达水平
转染后SHSY5Y细胞内α3 nAChR mRNA水平(36.846±0.15)较对照组(34.334±0.31)下降98%(P<0.01),而转染阴性对照组mRNA水平(34.64±0.22)与对照组无显著差异(P>0.05)。转染后SHSY5Y细胞α3 nAChR蛋白表达水平(33.7%±8.8%)较对照组(100.0%±5.0%)下降66% (P<0.01),而转染阴性对照组蛋白质水平(99.2%±5.5%)与对照组无显著差异(P>0.05)。
2.3 转染处理细胞 APP 表达水平的变化
转染后SHSY5Y 细胞内分泌型APP表达水平(71.7%±2.1%)较对照组(100.0%±7.1%)下降明显(P<0.05)。转染后SHSY5Y细胞内总APP水平(100.0%±11.4%)与对照组(100.2%±17.3%)无显著差异 (图2)。
3 讨 论
在SHSY5Y神经细胞中,α3和α7是主要的尼古丁受体亚类,与AD的发病有关。研究发现,用RNAi技术抑制α7 mRNA表达后,可使分泌型APP水平下降、脂质过氧化产物含量增加、并增强Aβ的神经细胞毒性作用〔8〕。但是,对α3 nAChR的功能尚不清楚。因此,本研究构建了α3 nAChR siRNA真核表达载体,并转染至SHSY5Y细胞,结果表明siRNA能有效地抑制内源性α3 nAChR 基因的表达。
已经证明在AD脑组织中老年斑的主要成分Aβ是由其前体蛋白APP经分泌酶β和γ水解后形成的,具有一定的神经毒性作用。另一种α分泌酶,剪切于APP蛋白中部,将 Aβ 切成两段,产生分泌型 APP,从而减少Aβ 的产生〔9〕。本研究发现转染 α3 nAChR 基因 siRNA 片段的 SHSY5Y 细胞分泌型APP表达减少,说明抑制 α3 nAChR 基因的表达减少分泌型APP 的分泌,而总 APP 表达水平无变化,从而增加 Aβ 的产生,显示α3 nAChR可能通过增加α分泌酶活性来发挥神经保护作用。而分泌酶将 APP 蛋白在A 区的第16和17个氨基酸之间切开,产生一段可溶性的N端APP片段即分泌型 APP,从而减少Aβ的产生〔10〕。本研究说明抑制α3 nAChR基因的表达可减少APPs 的分泌,而总 APP 表达水平无变化,间接表明APPs 产生,增加Aβ的蓄积,提示α3 nAChR可能通过增加α分泌酶活性来发挥神经保护作用。
参考文献
1 Nordberg A.Nicotinic receptor abnormalities of Alzheimer′s disease:therapeutic implications〔J〕.Biol Psychiatry,2001;49(3):20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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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Paterson D,Nordberg A.Neuronal nicotinic receptors in the human brain〔J〕.Prog Neurobiol,2000;61(1):75111.
4 Elbashir SM,Lendeckel W,Tuschl T.RNA interference is mediated by 21and 22nucleotide RNAs〔J〕.Genes Dev,2001;15(2):188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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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Qi XL,Nordberg A,Xiu J,et al.The consequences of reducing expression of the α7 nicotinic receptor by RNA interference and of stimulating its activity with an α7 agonist in SHSY5Y cells indicate that this receptor plays a neuroprotective role in connection with the pathogenesis of Alzheimer′s disease〔J〕.Neurochem Int,2007;51(67):37783.
关键词:竞技体育;暴力;刑法
当今体育赛场上竞争日益激烈,在万众瞩目下一场大型体育赛事的意义,已经超出了比赛原有的范畴,给观众带来了更激烈精彩的比赛的同时也伴随着体育暴力问题的日渐增多,这些在赛场外足以构成故意伤害罪的行为在运动场上却逃过了法律的制裁,伤害的实施者大多只遭到了职业联盟内部的处罚(禁赛,罚款等),而受害者缺往往因为伤病而遗憾终生。这也引起体育学,法学界的学者展开了对刑法是否应该介入体育竞技暴力的讨论。支持者认为竞技体育领域不应该出现法律的真空,用刑法规制体育竞技暴力将表达法律不允许非必要的体育暴力行为的出现这一观念。反对者则认为竞技体育有其特殊性,身体的对抗性是许多运动项目的魅力所在,刑法的规制将限制运动员在赛场的拼搏精神,降低体育运动的对抗性,阻碍体育事业的发展,对于体育暴力行为的规制各运动联盟内部管理就可以做到。
学界就此问题的讨论大多处于理论阶段,对于体育竞技暴力司法实践方面的研究较为缺少,究其原因,第一是因为相关的案例较少,体育领域的竞技暴力大多采用联盟自治的方式加以规范。第二是因为各国对于体育竞技项目的伦理观念和社会需求不同,如美国的UFC自由搏击,美式橄榄球,冰球等项目,从项目的特性和规则来看产生的暴力伤害几率都相对较高,很多国家却没有发展此类项目。本文结合相关理论、国外相关案例及刑法规制体育暴力的实际操作问题进行分析,认为刑法对于体育竞技暴力需要有一种威慑力的存在,但不能过度干涉,对于体育竞技暴力的规制还需要以联盟自治为主,这是各国竞技体育良性发展的一种趋势。
一、体育竞技暴力概况
对竞技体育领域中体育竞技暴力刑法规制的研究,需要结合刑法理论与竞技体育的特殊性,才能抓住问题的关键,有的放矢。竞技体育是以体育竞赛为主要特征,以创造优异运动成绩,夺取比赛优胜为主要目标的社会体育活动。竞技体育参与者为了战胜对手,取得优异运动成绩,最大限度地发挥和提高个人、集体在体格、体能、心理及运动能力等方面的潜力所进行的科学的、系统的训练和竞赛的过程使得竞技体育具有以下特征:(1)激烈的对抗性和竞赛性;(2)充分的发挥和调动运动员的体能,智能,心理,技能和战术水平(3)按照统一的规则进行竞赛,具有国际性,成绩具有公认性;(4)观赏性和娱乐性;社会的不断发展使得竞技体育发展越来越成熟,各种运动项目也是自古流传至今,更有各名族的传统项目,比如中华武术,日本相扑等等,而随着各种运动的不断普及,喜爱和观看竞技运动的人也逐渐增多,让不同的运动都能长盛不衰,呈现百花齐放的局面。(5)教育性;体育竞赛中运动员挑战身体极限的拼搏精神,竞技比赛中渲染的民族自豪感,以及对青少年兴趣爱好、价值取向都具有一定的教育意义。(6)商业性;社会的发展使得受到广泛关注的以竞技体育为主体的各种体育运动项目,采取商业化的运作手段,获得利益的最大化,并成为推动竞技体育发展的杠杆。这种竞技体育的商业化运作以体育竞技本身所具有的娱乐性所带来的享受、竞技性所带来的刺激为主要产品,以平衡各方面利益达到互利互惠为目的的运作模式使得竞技体育具有商业性特点。
对于体育竞技暴力行为的概念,法学界和体育学界都从各自的角度进行了界定,但还没有形成统一的认识。曲伶俐等从刑法学的角度认为竞技体育暴力行为是达到了犯罪程度,需要刑法予以规制的,指在正当的对抗性体育比赛中,在比赛时间、比赛场地,参赛的一方运动员以比赛为目的,故意犯规超过必要限度,故意造成另一方参赛运动员重伤或者死亡的攻击[1]。张金成等从体育学的角度认为球员或球迷侵犯他人人身,财产,情感等方面的非理智行为, 甚至对体育运动观念曲解和误导以及任何收买、侵犯、偏离和歪曲的东西都应称为暴力[2]。曲伶俐等从社会调查入手,从社会学角度认为 体育暴力不是单纯的法律问题,也不是正当的业务行为,绝大多数体育暴力行为属于不道德行为和违法行为,严重者属于犯罪行为[3]。阎小良等从体育学和法学的角度认为体育暴力指在体育活动中,竞技人员与竞技人员之间、竞技人员与非竞技人员之间和单纯的非竞技人员之间所发生的暴力行为竞技人员与竞技人员之间的暴力行为,一般由有关的体育社会团体加以处罚;而竞技人员与非竞技人员之间和单纯的非竞技人员之间所发生的暴力行为,则应当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其中竞技人员对非竞技人员进行的暴力行为,应当实行“双罚制”,既要由体育社会团体对其进行处罚,也要求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而依据行为情节的严重程度,可将球场暴力行为分为三类: (1)违反道德规范的暴力行为;(2)一般违法暴力行为;(3)体育暴力犯罪行为[4];谭红春从文化人类学的角度认为暴力一方面对社会秩序起到破坏作用,另一方面恰恰也是另一种新的社会平衡和友好的媒介,体育暴力是暴力的多种样态之一,是暴力在体育运动的中的体现,在这样的语境和意义下,他认为“体育暴力”既表现出暴力的一面,又表现出舒缓暴力、符号转换的功能。[5]
通过上述分析,学者们从不同的角度,不同的研究目的对体育暴力的概念做了不同的界定,本文的研究目的是要规制竞技体育领域内的暴力问题,认为体育暴力可以分为观众暴力和竞技暴力,因此对体育竞技暴力概念的理解是相对观众暴力而言的。体育暴力发生的主体都有两类人员,第一为非竞技人员,如观众,赛场工作人员,志愿者等等。此类人员发生暴力事件,完全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公共治安管理条例》、《体育法》等国家相关法律进行规制,情节严重者司法机关有权追究其刑事责任。这类人员所遵循的道德标准和社会秩序与公共大众保持一致。第二类体育暴力的主体为体育竞技人员,如运动员,裁判员,教练员等等,其中又分为竞技人员与竞技人员之间的暴力,竞技人员与非竞技人员的混合暴力两种。竞技人员最大的特征是体育竞技比赛的直接参与者,他的行为都是围绕竞技比赛进行,并受到体育行业内部管理自治的影响,如中国足协拥有对其协会内部人员处罚和管理的权利。那么对于竞技人员暴力的规制必须考虑竞技体育的特殊性,行业内部管理规范,竞技比赛规则,社会舆论导向以及法律保障等诸多手段对其进行综合的管理与规制。
因此本文所涉及的体育竞技暴力行为是指体育竞技参与者,由于体育竞赛诱发的,具有明显违背体育规范的身体攻击行为。主要表现为运动员的竞技伤害行为,运动场斗殴等等。按照暴力主体分可以分为竞技人员暴力和竞技人员与非竞技人员暴力;按照暴力行为情节的严重性分为规则内的暴力,一般违规的暴力,体育暴力犯罪;按照对竞赛规制遵守程度可以分为规则允许的暴力行为,过失犯规的暴力行为,故意犯规的暴力行为,恶意犯规的暴力行为,赛场斗殴暴力行为;按照暴力行为发生的时空特点可以分为竞赛时的暴力行为和竞赛外的暴力行为;按照竞赛的性质可以把体育竞技暴力分为职业比赛竞技暴力和业余比赛竞技暴力。对体育竞技暴力的分类有助于我们对体育竞技暴力行为性质的认识,区别对待不同类型的体育竞技暴力行为。
正常的体育竞技行为,产生一定的身体伤害是允许的,这是由体育竞技的特性所决定。从运动伦理学的角度讲,是一种有限伤害,是合理的[6]。而以体育竞技为名,伤害对手为目的的行为是绝对不允许的,是受到法律所制裁的行为。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如何判断运动员的行为目的非常模糊,在激烈的对抗和竞争中,运动员的行为不能以常人来思考。而对于这种行为在许多项目的规则中,就有避免伤害发生的作用,如拳击比赛中,禁止击打后脑和腰部以下。篮球比赛中带球撞人,阻挡,恶意犯规两罚一掷的惩罚等等。规则的改进也有效的避免了伤害事故的发生。在竞技中理应接受这些规则的限制,但很多情况下,为了达到战术目的,或者运动员私人的仇恨,不以比赛为目的,伤害对方的行为必须强烈禁止,否则竞技体育的良性发展将会被打破。在 2008 年奥运会足球比赛中,中国对比利时,中国运动员谭望嵩为争球而使用粗暴的动作将比利时球员波科尼奥利踢成重伤,以致这名球员失去生育能力,比利时足协随后向比利时法院以故意伤害罪谭望嵩。但要证明谭当时的动作是要伤人而不是正常的踢球却非常困难,因为在高速奔跑中,在亢奋精神的支配下,运动员的动作瞬息万变,轻重缓急不易控制,依据竞技规则去判断是否违规容易,但要从刑法的角度认定谭在主观上具有伤人的故意则太难。
二、英美国家对体育竞技暴力的司法实践
对体育竞技暴力的研究,通过查阅国外期刊常见于一定数量的判例。但各判例由于时期的不同,社会环境、理论理解的不同做出的最后裁决也不尽相同。以下是两个英国的典型判例。
案例一:McCartan案
2003年5月,盖尔足球联赛Westmeath州对Down州的比赛中,James McCartan代表Down州前锋,当时他的对手是Westmeath州队的Kenneth Larkin。双方身体接触激烈,案子的关键在于双方当时的竞争性。Westmeath队的观点是:运动员在争抢之后,Down队员转回又扔出了一拳。McCartan申称他不知道是什么引起的伤害,但是猜测可能是当他要摆脱Larkin的盯防的时候偶然地肘击导致。在此需要注明的是,虽然盖尔足球是允许身体接触的运动,其中的处理规则较难把握。防守者(就像Larkin)经常使用推,拉或者其他阻碍对手的形式,而裁判在竞争激烈比赛中对这种无意识的的粗鲁的行为的判罚也较为难发现。William法官早期慎重的考虑了比赛的竞争性以及当事人当时的行为动机和目的。之后又对英国爱尔兰运动委员会一系列伤害事件做了调查,列了2004年GAA发生的一些了暴力事件,包括下巴损伤,面颊击打,攻击裁判及官员以及U18足球比赛中的群殴。在U18爱尔兰足球冠军竞标赛Counties Laois和Cork的比赛中群殴发生后,GAA为此发表的公开的道歉信。当球迷,教练,裁判,运动员之间的争斗发生后,许多人已经接受了这种伤害。GAA主席要求整改联盟内部纪律体系。
在此案中GAA的内部纪律机制,比赛管理委员会和上诉管理委员会进行了长期的调查,但仍无结果,这也导致了此案件最终进入了法律程序。M法官对GAA(实际上是对爱尔兰运动委员会)提出两个重要的问题。第一,内部组织纪律的腐败已经很长时间。第二,GAA现在的纪律体系已经破败需要大整修。最后M法官强调说盖尔足球是一项激烈身体对抗的运动项目,在此运动中许多意外伤害难以预计,尽管LARKIN在紧密防守对被告是一个强烈的刺激,但是“伤害某人没有法律的正当认可就是犯罪,不论伤害发生在大街上,家里还是足球场上及其他一切地方” 2004年11月1日,都柏林地区法院,James McCartan以违反人身法案(1997)被定罪。William法官推迟宣判,观察被告在赔偿原告伤势恢复过程中的态度。2004年11月22日,McCartan通过慈善捐款的到免罚[7]。此案受到广泛的媒体关注,成为此类案件的典型案例。
案例二:马蒂案
1992 年,英国发生了一起橄榄球案例:诺丁汉队与伦敦队进行的比赛中,诺丁汉队球员马蒂与伦敦队球员瑞斯发生了纠缠,致使马蒂受到了较重的伤害:颌骨骨折,并被打掉两颗牙。在向法庭提供证据时,马蒂详细地描述了整个事件,试图证明瑞斯的合理性,并讲道:“我无法忍受在一项如此钟爱的运动中看到出现这种程度的暴力行为”。瑞斯则辩解说是马蒂一直在对自己犯规,打马蒂只是为了引起裁判的注意,以阻止这种非法的干扰,而没有伤害马蒂的意图。最后皇室陪审团裁决瑞斯无罪。在其后来的辩护词中,说道“如果运动道德的重要元素之一竞赛精神和裁判的权威都要诉诸于类似的诉讼程序来决定,而且这种决定成为体育活动的控制性因素的话,那将是十分不幸的”。此判例被作为体育竞技伤害豁免于司法裁决的经典案例。
两个案例截然不同的最终裁决,但是可以反映一个问题,体育竞技伤害案件国外并不支持进行刑事诉讼,而是首先由联盟自制进行调查和裁决,但是当联盟已经无力处理,此类问题以严重影响体育竞赛秩序时,司法机关适时介入进行裁决,但司法的介入难度较大,耗费的资源较多,如McCartan案中历时17个月。对于竞技伤害责任的承担上,从国外法律来看,此类案件即使宣判也会从轻处理,并且由于其责任认定难,支持通过司法判决的案例占少数。
三、体育竞技暴力刑法介入的理论基础
(一)体育竞技暴力罪与非罪的辨析
犯罪的定义按其是否表明犯罪的实质内容可以分为形式定义,实质定义和形式与实质相结合定义三类。形式定义强调其法益侵害性,认为犯罪仅仅是以刑事法律加以禁止或者刑罚予以制裁的行为,但未能揭示出犯罪的实质即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犯罪的实质定义注重犯罪的本质,从犯罪危害社会生存这一本质出发,认为犯罪侵犯了统治者的根本利益是一种的行为,但忽视了犯罪这一社会现象的认定标准是刑法,容易不收现行法律限制而扩大犯罪范围,对法治的实施在实践上有潜在的危险。我国《刑法》第13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老同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这表明,我国刑罚中的犯罪,是一种危害社会已经达到触犯刑罚的程度,并且是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是犯罪形式定义与实质定义的相统一。我国刑法揭示了犯罪的本质特征,其中三特征说是普遍所接受的学说,认为犯罪具有三个基本特征: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刑罚当罚性。其中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首要特征也是本质特征,在犯罪认定和量刑中具有重要意义,是犯罪成立的基础,是确定不同刑事责任的根据。刑事违法性和刑罚当罚性特征都是从这一本质特征中派生而来的。判断体育竞技暴力是否犯罪而是否应当受到国家强制力的制约首先判断是否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而暴力从文化人类学的角度来说,是人类社会的一种特殊原型文化表述,是维持人类社会的集体记忆、社会秩序和潜意识心理平衡的重要的社会实践,“体育暴力”是这种文化的一种延伸和补充,在社会冲突中起着缓冲和平衡的作用,为人类心理能量的释放提供了一个有效的平台,具有很强的实践性和象征意义。从这个角度来说正当的体育竞技暴力没有社会危害性。而从竞技的暴力,赛场的恶意犯规,至对手产生难以忍受的身体伤害,通过竞技体育的教育功能影响人类的行为,从这一角度来说又具有社会危害性。因此社会危害性这一标准界定较为模糊在实践中操作中难以把握。
(二)刑法介入体育竞技暴力的原则
1 以促进竞技体育健康有序发展为原则
刑法介入体育竞技领域时必须以促进竞技体育健康有序发展为原则。因此刑法对体育竞技领域的规制必须有度,规制不能过松,把违规行为全部交给行规处理,让竞技体育成为犯罪的合法手段,这样势必造成竞技体育领域暴力不断,血案频出。也不能过严,让刑法渗透进竞技体育的方方面面,影响体育的激烈竞争性,运动员在参场畏手畏脚。竞技体育领域还是需要本身的管理制度,竞赛规则去规制,只有当行业能不无法解决时才能求助于刑事司法。
2 刑法的谦抑性原则
所谓刑法谦抑,是指刑法应当作为社会抗制违法行为的最后一道防线,能够用其他法律手段调整的违法行为尽量不用刑法手段调整,能够用较轻的刑法手段调整的违法行为尽量不用较重的刑法手段调整。在对体育竞技伤害行为进行刑法规制时一定要慎重,只能对那些单纯依靠比赛规则、 体育法规不能调整的情况犯罪化。如果比赛规则和其他的行业规定已能很好地调整和处理有关情形,刑法的介入就是不经济的,也是不必要的,而且也得不到公众的理解和支持,缺乏社会相当性。比如足球比赛中,背后铲球致人摔倒甚至造成轻伤的情况,由裁判员向犯规者出示红牌将其罚下场即可。如果刑法强行介入,以故意伤害( 轻伤) 罪追究伤害者的刑事责任的话,显然是不妥当的。其次,从国外案例也可以看出对此类案件,刑事裁决时也是竟可能从轻处理。
四、我国体育竞技暴力遏制策略
(一)完善行业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在我国竞技体育暴力首先应寻求行业内部的救济,单项运动协会对本项目的管理规章制度成为首先考虑的对象。首先加大对危险行为,伤害行为的处罚,让那些产生严重伤害后果与可能产生伤害后果的动作的到约束。目前产采用的处罚措施有罚款和禁赛。在美国最严重的处罚是终身禁赛,这对于一名这也运动员来说无疑是最为严重的处罚。其次设立容易引起竞技赛场混乱与暴力的制度,如NBA的零忍让规则,确立的裁判的绝对地位,有效减少现场混乱暴力。
(二)竞技体育规则的优化处理
竞技规则在体育领域来说就是运动员,教练员所遵守的“法律”。越多身体接触,越强对抗性的项目,那么规则就应该更加详细。竞技规则更把运动员场上的行为规范化,让危险遏制在萌芽状态。
(三)提高运动员,教练员文化道德素养
恶意伤害在竞技体育的产生与运动员教练员的文化道德素养有很大的关系,特别是在青少年比赛中,对天赋球员的嫉妒心理,对采取不正当手段取得比赛胜利的偏激,等等都容易造成直接以损害对手为目的。加强教练员,运动员平常的文化素质教育,发扬拼搏的竞技精神,对提高我国整体竞技水平,维持竞技秩序起到促进作用。
(四)刑事司法的适当干预
竞技体育不应该脱离法律的管辖,成为犯罪的一片乐土,刑法在谦抑性原则和促进竞技体育发展的原则基础上,应保留对竞技体育的规制。对那些目的明确,证据确凿的恶意伤人行为予以刑法制裁。
五、结语
体育竞技伤害在体育赛场上时候发生,笔者通过对国外相关案件的分析认为国外目前对于体育竞技伤害暴力的刑法介入抱着谨慎的态度。从案例来看,法院尽可能避免体育领域的案件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只有在体育行业内部机制无法解决是才涉足。理论界对此案件探讨不一,肯定体育领域不能出现法律的真空,但是又不能清晰的界定体育伤害入罪的认定,过严过松都将阻碍竞技体育正常健康发展。笔者提出此类案件首先应从体育领域制定遏制措施,完善体育行业内部规章制度,优化体育竞技规则,提高竞技人员文化道德素养,其次刑法进行适当干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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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体育从二战以来有了很大的发展,一大批理论和成果涌现出来,但相对于其他的成熟的学科来说体育还很年轻,体育学还没有奠定真正的基础,也没自己固定的研究方法,主要还是借鉴其他成熟学科的方法来研究体育。这样我们会发现一个问题,就是借鉴其他学科来研究体育的人,最后成了他所借鉴学科的人。
2.体育的概念不清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由于体育概念划分得不明确,致使这个领域的一些下属学科的划分不清楚,有互相重叠的现象,学科与学科之间的界限不明确。第二,由于体育概念的不清楚,致使整个体育体系的建立有混乱。第三,由于体育概念的不清楚,致使我国体育与世界的接轨有障碍。
二、近25年来体育概念的发展状况
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曾较大规模的对体育的概念研讨了3次,即第一阶段,20世纪70年代后期至20世纪80年代初,确立了体育是教育的组成部分。第二阶段,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确立了体育是文化的组成部分。第三阶段,20世纪90年代初至今,确立了人的发展与社会发展在体育中具有高度的统一性。
第一阶段,20世纪70年代后期至20世纪80年代初,确立了体育是教育的组成部分。1980年,《成都体院学报》第一期发表了胡晓风先生“关于体育科学体系的若干问题”的文章,将体育作为一种社会现象,是教育的组成部分,确立、提高了体育的社会地位。最大的贡献在于肯定了“人”的价值。1982年6月,林笑峰先生在《体育和体育方法》中对体育的定义,对于当时的学校体育是有贡献的,这种定义把体育教学与运动训练分开,为体育教学在学校中争得了一席之地,对于后恢复学校体育在教育中的地位有一定的积极作用,有利于学校体育面向全体学生,并增强学生的体制,但把体育只当作体质教育,应该说是很不全面的。这种思想与同期日本有些学者的观点有相似之处。1983年,《体育科学》第二期发表了刘秉果先生“体育概念应如何确定”的文章,他在文章中从《现代汉语词典》和《新华词典》中引得体育条,也是把体育作为教育的组成部分。
第二阶段,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确立了体育是文化的组成部分。中国在这一阶段对体育概念的研究,从三本比较权威的著作中,即1986年3月第三次印刷的《中国大百科全书•体育》、1988年8月曹湘君先生的《体育概念论》和1988年3月第3次印刷的高等教育出版社《体育理论》中可以看到以下几个特点:1.在中国大体育概念已经确立,包括体育(狭义的)、竞技运动、身体锻炼和身体娱乐。尽管这种不合逻辑的划分遭到任海先生等人的批评,认为“这种不合逻辑的划分将竞技体育与学校体育和大众体育人为的割裂开来看,歪曲了它们之间的关系。”这种批评用今天的眼光看也是对的,但遗憾的是中国体育界至今没有找到一个能较好代替这种划分,并能让大家接受的新的划分方法。2.体育概念的内涵扩大。3.把体育作为文化的组成部分,进一步提高了对体育的认识水平,即体育在社会中的地位。
第三阶段,20世纪90年代初期至今,确立了人的发展与社会发展在体育中具有高度的统一性。1995年,高等教育出版社的《体育概念》,对体育定义得相当全面,突出特点是:1.既肯定了人个体发展,又肯定了社会对人发展的社会需求,二者具有高度的统一性。2.注重人健康的生物观、心理观和社会观的统一。3.这个定义是以日本、美国、前苏联等学者在体育的:“育人机制”的基础上定义的。4.将体育归入教育、文化、社会现象之中。1999年,在《体育与科学》第2期,韩丹先生发表了“论中国体育:一分为三”的论文,较全面地对体育及进行了定义,并发表了一系列有关体育概念的文章。但对体育的定义不够准确,并且有用被定义概念解释想要定义概念的情况。
由于中国对国外有关文献研究的滞后性,国外对sport的定义仍基本延续了历史的定义方法。这从另一方面也表明国外以前对体育概念的研究较深入,因此,才具有如此好的稳定性。通过以上对我国体育概念的历史研究可以看出:1.体育的内涵随着社会的发展逐渐扩大。2.研究体育概念的视角逐渐扩大。但也不难看出研究中对体育的概念定义得过于笼统、宏观、不具体、针对性不强,经常用一个统一的概念概括了所有体育的组成部分,对社会体育,学校体育,竞技体育等方面的关系界定不够清楚,对体育的上位概念及最邻近的属概念界定含糊,对physicaleducation;physicalculture;sport;athletic等都翻译“体育”不够准确。
三、结论
对中国体育概念的历史研究得出以下结论:1.体育是文化、教育的组成部分。2.体育的内涵随社会的发展逐渐扩大。3.“人”成为体育的主体,成为具有社会性和个性的统一体。4.研究体育概念的视角逐渐扩大。5.注意到了体育与社会、政治、经济等方面的联系,同时也关注体育内部各组成部分之间的研究。
存在的不足之处是:1.研究不够深入,缺乏研究的思想基础,研究结论不够确定,反映体育的本质不够。2.对国外资料的理解不够精确,对physicaleducation、physicalculture、sport、athletic等都翻译成“体育”,不够准确,并且研究滞后。3.对国外的学习借鉴,多于自己独立的思考和创新。4.概念定义的过于宏观、笼统、不具体、针对性不强,经常用一个统一的概念概括所有体育的组成部分。5.对社会体育、学校体育、竞技体育等方面的关系界定不够清楚。6.对玩、游戏、休闲、娱乐、身体教育、sport、竞技、工作之间的关系研究不够深入。
四、建议
1.中外体育概念的研究应具有互补性。中国在学习借鉴国外研究成果的基础上,要深入研究,不断创新,有独立的见解,为世界体育的发展作贡献。
2.中国对体育概念的研究应不断具体化,加强研究的针对性和科学性。
3.中国对体育概念理解的内涵不断扩大,要界定组成部分及其之间的关系。并应该注意这种趋势,避免内涵扩大给体育造成的负面影响。
【摘要】思考问题、解决问题和思维的逻辑起点是概念。思考和思维最基本的单位是概念,人是通过一个一个概念来思考问题的,有时候可能是不自觉的,但是大脑肯定是经过这一个过程的。所以在研究每一个领域时必须首先要做的是弄清楚该问题的概念,体育当然也是如此。
【关键词】概念体育概念
参考文献:
摘 要 随着竞技体育的盛行和发展,身体运动功能训练作为当前先进的运动训练理念之一越来越被运动员们认可,它在提高竞技成绩方面起着很大的作用。本文运用文献查阅和逻辑分析以及比较等方法对身体运动功能训练的研究现状和进展进行简要的解析和描述,希望能为后面的学者提供必要的依据和参考。
关键词 身体运动功能训练 竞技体育
近十年来,身体功能训练日益成为训练理论和实践的热点,我国也开启了这样的道路。早在2012年,为了备战伦敦奥运会,国家体育总局批准同意成立“备战伦敦奥运会国家队身体功能训练团队”,通过系统的身体功能训练,可以发现运动员的体能训练及竞技水平方面有显著的改善,从而掀起了国内新一轮体能训练的――功能性训练。当前国内功能性训练领域不像国外那般先进,我国关于功能性训练也存在学术研究滞后,近几年关于身体运动功能性训练的文献屈指可数,根据文献结论来看依然存在训练实践盲目、概念原理歧义以及理论认知模糊等现象的问题,相对于欧美其他体育大国来说,中国还是处于比较劣势的位置。本文主要从身体功能训练的概念以及研究现状等方面进行论述,希望从中发现规律实现身体功能训练的本土化。
一、身体功能训练的概念
功能训练是目前运动康复领域与体能训练界都认可的一个概念,对于这个概念的解释,不同的专家和学者有不同的观点,美国运动医学学院认为所有功能训练形式都包含有运动链和运动三维平面中的加速、稳定和减速的动作;“功能训练之父”Gray将其定义为:发展身体被设计的动作;有大量实践经验并指导过亚特兰大奥运会运动员的体能教练Mike Boyle将其解释为:训练运动的动作[1]。从以上表述来看,对于功能性训练的定义似乎各不相同,但从中分析可知道:第一种定义是从运动生物力学的角度指出功能训练的动作特点要素,阐明了动作衔接的加速度、功能平衡状态和多维度等特点;第二个定义是基于解剖学理论,解释功能性训练是将训练动作建立在人体解剖结构基础上的专项技术动作的训练;第三种定义运用了人体运动生理中神经控制肌肉机制的理论,强调的是我们在运动过程中要强化运动程序。
二、我国身体运动功能训练的研究现状
查阅身体功能训练的相关文章,发现我国的身体运动功能训练主要集中于以下几个领域:
(一)身体运动功能训练早期运用在康复领域中
在激烈的竞争中,运动员为了获得好的比赛成果,不顾后果的想增加运动负荷量来提高训练和比赛成绩,这样的做法自然而然地会造成运动损伤,在康复的过程中,就需要把运动功能训练作为康复的重要依据。骆学锋将运动功能训练应用到了膝关节运动损伤恢复方面,他指出不仅要关注运动损伤后的功能性训练,还要在身体运动功能训练过程中把“动作”“预康复”作为训练控制的标准程序,始终贯穿于整个康复过程中[2]。
2006年我国开始重视功能性训练,在2008年北京奥运会后,提出身体运动功能训练对于运动员的力量训练具有重大的价值,在2012年伦敦奥运会之后,功能性训练更是推广到了全国各个地区,着重在医疗康复和竞技体育等多个领域。
(二)身体运动功能训练在竞技体育领域中的运用
竞技体操一直都是中国体育比赛的优势项目,在此基础上,中国优秀体操运动员梁富亮以自己为研究对象,在国家体育训练中心进行了长达7个月的训练,将身体运动功能训练的理念应用到体操项目上,结果发现,身体运动功能训练作为一种新型的训练方式对竞技体操项目有促进的作用[3]。
刘超在经过一系列的研究后指出,身体运动功能训练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提高运动员射门技术的稳定性、力度、准度。特别注意的是,需要结合多种训练方式才能让运动的水平得到全面的提高[4]。
(三)身体运动功能训练日益被引进学生课堂中
身体运动功能训练不只是针对于运动员,现在也慢慢的走进了中小学生的教学课堂中,这种训练方式在中小学生的体质健康方面起着促进作用。
(四)身体运动功能训练在其他方面的应用
李诗芬研究了身体运动功能训练对老年人的作用,杨杰等人也谈到了身体运动功能训练能够有效地预防军事训练损伤。
综上所述,国内对于身体运动功能训练的研究起步较晚,所涉及的领域比较狭窄,但是发展空间大。我们应该借鉴国外的研究成果,取其精华,将身体运动功能训练这个理念引入到各个领域中。
三、结论与展望
关于身体运动功能训练的研究主要来自于美国,现在渐渐地被引入国内,在医疗康复、竞技体育、学生课堂等领域都有很大的价值。但是目前,人们对身体运动功能训练的认知还处于萌芽阶段,对于其理念还存在着很大的质疑和偏差,甚至还有盲目应用的问题。中国本土化的身体运动功能训练理论体系的构建及创新应该立足于中国体育的实际情况,对于强势来袭的欧美体育文化及产品我们应该要谨慎,不能脱离实际的“粘贴、复制”,这样只会有害而无一利,反之,我们应该要通过挖掘传统体育文化精髓与总结奥运优势项目经验,取其精华去其糟粕,最终构建我国的功能训练理论框架,从而将我国的体育事业发扬光大!
参考文献:
[1] 李小伟.让“私人订制”飞入“寻常百姓”家――探索将身体运动功能训练与中小学教学实践相结合的途径[J].体育教学.20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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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梁富亮.中国男子优秀体操运动员梁富亮身体运动功能训练实践研究[D].北京体育大学硕士论文.2013.
关键词:体育概念;名实论;语词逻辑;教育
中图分类号:G80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7116(2009)11-0005-05
The designation and meaning of “physical education”
XIE Song-lin
(Department of Military-based Education,National University of Defense Technology,Changsha 410072,China)
Abstract: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linguistics, by basing his theoretical foundation on the designation and meaning theory, the author analyzed the “designation” and “meaning” the notional word “physical education”, pointed out such a logical error as that the designation of “physical education” is not in conformity with its meaning, and put forward such an opinion as that the “meaning” corresponding to the word “physical education” should belong to such a proximity attribute as “education”.
Key words: conception of physical education;designation and meaning theory;wording logic;education
“体育”这个词耳熟能详,但它的内涵却自其出现在本土以来一直没有得到统一的界定。在1982年,这一问题还引起了国家体委(现在的国家体育总局)的重视,体委特意在烟台组织召开了一次专门探讨体育本质与概念问题的讨论会,并最终把体育区分为“广义”和“狭义”的两种,或称“大体育”和“小体育”,分别冠以“体育运动”和“体育教育”的名称。改革开放以后,随着国内大众体育和竞技体育的快速发展,体育概念外延的不断扩大和体育现象的复杂化,体育概念的争论在21世纪前后再次掀起,各种观点如雨后春笋般出现。本文对各种观点进行梳理,并从语言学入手,以名实论为基础,提出界定体育概念的意见。
1体育概念的争论焦点
目前国内体育界在体育概念上的争论焦点是“大体育”是否成立的问题,在这个问题上可以分成两派:真义体育思想和大体育思想。主张真义体育的学者对国内大小体育的区分和界定提出了疑义。如林笑峰先生[1]毕生呼吁教育体育观,他指出要严格区分“physical education”和“sport”,体育对应的是“physical education”,而不是“sport”。韩丹先生[2-6]在查阅了丰富的外文资料后指出,在国外sport和physical education从来不是一回事。赞同这一观点的还有吴翼鉴[7]、王学锋等[8-9]。龙天启先生[10]对广狭义体育的划分也持反对意见,“广义体育(各种身体活动的总称)和狭义体育的定义上可以看出,这样的划分是不科学的,因为‘广’和‘狭’的区分应该只在于体育对象广、狭的差别,而没有本质上的差别”。也有很多人维护现在的界定方法,他们支持大体育概念的理由,大致有以下种种:首先有些学者声称这样的大体育概念(sport)在国外也存在,中国只是效仿而已;其次有些学者虽然意识到了概念上有不科学的地方,但建议维持原状。如刘秉果先生[11]认为:“体育作为广义概念的使用,是比较恰当的,对于这样一个社会上已经约定俗成、习惯成自然的词语,我们就没必要对它的概念作较大的更动。”又如谭华先生[12]认为“应该维持‘体育是指所有非功利性、非艺术表演性的身体活动’这一规定,因为体育现在已经成为了亿万人约定成俗的语言习惯,改变它的内涵和定义不太现实,不如赋予‘体育’以新的意义和解释,在为数不多的学界人士中谋求一种共识”。再次有张洪潭先生[13]297-302认为“体育”一词不能译成“身体教育”,而应该译成“sport”。最后还有张庭华等[14]认为下定义不能限于形式逻辑,而应该用形象思维或自然语言逻辑。其目的是要否定形式逻辑的概念和本质,为大体育的正当性提供理论基础。
统观体育概念的争论,至少可以得出以下两个事实:1)现在体育界普遍认为体育是竞技体育、大众体育和学校体育的总和,学校体育是大体育的组成部分。这种观点即大体育观,把体育归为“社会活动”或“文化活动”等。如在体育院系统编教材中,把大体育(亦称体育运动)定义为“以身体练习为基本手段,以增强体质、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丰富社会文化生活和促进精神文明为目的的一种有意义的、有组织的社会活动。”[15]2)就广义体育来讲,似乎没有一个现有概念能比较恰当地统领其麾下的三大领域。也就是说,竞技体育、大众体育和学校体育3者根本没有共同的质的规定性――所谓的大体育的本质。学校体育是教育,大众体育是生活方式,竞技体育却是一种产业(竞技娱乐业),可谓天壤之别。由于竞技体育、大众体育和学校体育之间没有共同的大体育的本质,所以导致了大体育的定义在种差规定上一加再加,才导致了把临近的属向上一推再推,以至成为“社会活动”和“文化活动”等的结果。
对于以上体育概念的混乱现状,其中最需要澄清的地方有以下几点:第一,内涵与外延有反变关系――即内涵越大,外延越小。所以在体育外延不断扩大的同时,体育的内涵应该是缩小的,而不是和外延一样不断扩大。第二,一个概念中的种差规定必须能在所有外延中通约,如若不能就不能被定位为种差。就这一点来看,我国体育概念中的很多“种差”根本就不能通约到外延中的三大体育中去。如上面提到的体育院系统编教材中的大体育定义,其种差规定有:以身体练习为基本手段;以增强体质、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丰富社会文化生活、促进精神文明为目的;有意义的、有组织的。其中第二点中的几个目的规定就无法在三大外延中通约,因为竞技体育(高水平竞技运动)就显然不是以增强体质和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为目的的。这里的错误是:广义体育概念中的所有规定都应该是可以在所有体育外延中通约,而不是每一个规定对应一个体育外延。第三,把体育的临近的属说成是“社会活动”或“文化活动”时,其区分能力已经仅限于区分“自然”和“人类”,根本不能把体育与其他人类社会文化活动区分开来。就体育现象来看,至少可以更精确地被归为一种身体运动或身体活动。
2从名实论分析现有的体育概念
以上叙述的是国内体育概念的大概情况。本文在此姑且不论这种把体育分为广义体育和狭义体育,认为竞技体育、学校体育和大众体育共同构成广义体育,并认为与“大体育”这个概念相对应的内涵规定是“社会活动”或“文化活动”的理论是否准确,但仅仅从语言学名实论的角度来看,把体育概念定位为是一种“社会活动”或“文化活动”绝对是错误的。原因在于这一定义(命名)违反了“能指与所指统一”,或者“名实统一”的定义学定律[16]。
“语言可以言说世界,也必须言说世界;世界可以被语言言说,也必须被语言言说,语言和世界是完全同型同构的”[17]。这是语言学的一个主流思想,而这个思想在我国的先秦时期就已经被先贤系统地论证过了,他们包括邓析、尹文、惠施、公孙龙和荀子、墨子等。当时这类理论被称之为“名实论”,其中公孙龙著的《名实论》和荀子著的《正名》都比较详细地论述了名实问题。公孙龙指出,“夫名,实谓也”(《公孙龙子•名实论》),他认为,名的使用得当就是要恰如其分地指谓它所指谓的对象(“其名正则唯乎其彼此焉”)。荀子在《荀子•正名》中也指出,“名闻而实喻,名之用也”。他认为“制名以指实”,名乱就会世乱。“制名”的解释就是“命名”,即用语言符号来代指某一类外界现象。命名过程中用的是符号,但所指的是事物,符号和事物之间必须要对应――“名者,鸣也”,名称意指的就是所指称的那个对象。因此,在用文字对现象命名时,必须是“能指”与“所指”对应,否则该命名就不能成立。
“体育”是一个词,或者说是一个术语。对“体育”这个术语的准确、简要解释就是概念,概念所对应的应该是体育现象。然而在当前的大体育框架中,情况并非如此。
先来看“体育”一词的构成。按照构词结构分析,名词中都有一个主体字,这个字只能是名词,代表该词的属,且常置于词的后部;另外的字对主体字起修饰作用,代表性质,置于主体字之前。如在“步兵”这个词中,“兵”代表属,是个名词,“步”代表特性,意思是“走步的”,用于规定“兵”这个名词的性质[18]。这一结构很容易让我们联想到经典的定义公式――“概念=种差+临近的属”。“体育”这个词是“体”与“育”的结合,这两个汉字组合起来构成了一个在我们汉语语汇中意义明确的词,就像“德育”、“美育”、“智育”一样。按照语词逻辑,“体育”一词中的“育”字应该是临近的属概念,“体”是对“育”的规定,是说明特性的。“育”有生育、养育、培育、教育之意,但能和“体”字组合成有效词汇的只有“教育”和“培育”两种意思。在日常生活中有“身体培育”的说法,只是人们一般不把它简化成“体育”。“身体教育”的说法早已被人们所接受。这就是说,“体育”这个词所指的应该是一种教育,有如“数学”中的“学”代表“科学”,表明“数学”是一门科学;“字典”中的“典”代表“典籍”,表明“字典”是一本书。但“体育”无论如何也推不出诸如“社会活动”和“文化活动”一类的意思。
如此看来,单就“体育”这个词来讲,它既然是“育”,就不能不归“育”管,因此体育只能是属于教育,而不是社会活动或文化活动。
有的学者会认为,教育本身就是一种社会活动和文化活动,所以把体育定义为是一种社会活动和文化活动也未尝不可[19]。但问题是,从定义学来看的话,这样是不正确的,至少是不严格的。“所谓定义,是指对于一种事务的本质特征或一个概念的内涵和外延的确切而简要的说明”[20]。名称不只是一个抽象符号,它既是被定义项,也包含着定义项。被定义项和定义项必须对应,不能多出,也不能有缺失。被定义项多出定义项犯的是外延过宽(内涵过窄)的错误,定义项多出被定义项犯的是内涵过宽(外延过窄)的错误,这样的定义都不完备。如在“单身汉是未婚男人”这个定义中,单身汉是被定义项,未婚男人是定义项;“未婚”与“单身”对应,“汉”也和“男人”对应;“未婚男人”准确地表达了“单身汉”的内涵。很明显,把体育定义为是一种“社会活动”和“文化活动”是犯了内涵过宽的错误,这样不能让人很好地把握体育。
也许还有的人会说,名称只是一个约定,我们可以给他加些新的含义“有亿万人已经接受了这一概念”[12]。这种说法同样是不能成立的,原因如下:首先也是最重要的是,这种说法违反了语言的“经济有效”原则。语言是一个自组织系统,是有生命的,它的目的是用最少的语汇创建一个健康的语言系统,这就是“经济有效”原则。每一种语言的语汇量都有规定,只有是必要的才把它创造出来,相反,认为语汇越多越能有效地实现语言的功能的观点是错误的。荀子说过:“名无固宜,约之以命,约定成俗谓之宜;异于约者谓之不宜”。这句话应该这样理解:在每一次创造新词给外界现象命名时,只能是采取约定的方法,但之后再用这个词时就不能违反先前的约定了。如上分析,“体育”一词不是一个毫无实意的新词,而是一个意义明确的旧词,并且在它最先从日本引入中国本土时,也是指教育。所以就不能再给“体育”约定意义,否则人们就不知道到底应该遵守几千年的“教育”规定和最初从日本引进的“体育”规定,还是遵守刚出现几十年的“体育”规定了。试想假若给“体育”重新约定意义,那么新约定的意义和以前旧有的意义之间势必产生纠葛。如此强加给语言系统的东西将得不到它的承认,最终只能导致语言系统的紊乱。其次,说体育这个概念已经为亿万人所接受,从表面上看确实是如此,但仔细一看却并非事实。严格的说是亿万人都对“体育”这个词有所耳闻,也理解它的一些大概意思,但它的确切意思并没有被大众所了解,包括从事体育行业的业内人士。至少绝大多数青少年家长不同意“电子竞技”也是体育。因此,赋予“体育”一词新的意义之说也是不科学的、不可取的。
还有观点认为把“体育”译为“身体教育”并不是必然或必须,仅仅根据“体育”这个词还可以译出很多其它的意思来。张洪潭先生就持这种观点,他认为把“体育”译为“身体教育”不正确,是一个错误的直译。他说,“任何教育都得通过人的头脑参与方可见效,真不知对‘身体’进行‘教育’究竟何意?某些人想当然的把体育还原成身体教育,岂不知若一定要还原体育一词,还有其他好多可能更适宜的词语:例如身体养育、机体发育、体能训育、体格培育,这些词都符合语法规矩。”张先生[13]297认识到了“体育”这个术语的模糊之处,并主张概念问题是逻辑起点,是最重要的问题。但按他这样说的去做,根本起不到正本清源的作用。不错,任何教育都得头脑参与,但我们仍然可以称“有头脑参与的身体教育为体育”,只要教育的目的在身体而不在脑力。张先生在这里是混淆了教育的对象:教育的对象从来不是头脑,当然也不是身体,而是人。身体不能接受他人的教育,头脑也不能,只有完整活生生的人才能。区分不同性质的教育根据的是教育的目的对象,是受教育者身上教育者想改变、培养的那个部分。体育的目的对象是身体,智育的目的对象是思维。体育必须有头脑参与,但智育也必须有眼、耳甚至整个身体参与。教育的对象只能是活生生的人。张先生还说到“体育(physical education)”一词还可还原成“身体养育”、“机体发育”、“体能训育”和“体格培育”,并认为把“体育”还原为“身体教育”是错误直译。张先生的意思是说把“体育”译成“身体教育”在意义传达上有错误,因为翻译只能分为意译和音译,而张先生并没有提及应该采取音译的方法。那接下来看看“体育”意译为“身体教育”是否不妥。张先生把“体(physical)”字译为“身体”没问题(严格来说physical应该翻译成“身体的”,但按汉语习惯可以省略“的”),但译成“体能”和“体格”显然不精确。因为体能和体格都只是“体”的部分意思。而译成“机体”的话同样是不合适的,因为“机体”是一个生物学概念,而我们谈的是一个社会学概念。所以,“体”字只有被还原成“身体”一词才是正确的;关于“育”字,张先生认为还可以还原成养育、发育、训育和培育。其中训育和培育都包含在教育的意思之内,而如果把“育”还原成养育和发育的话就正好是落入了张先生自己给自己下的套,即错误的直译了。总的来看,张先生是脱离了具体语境,所以才会有这样的误解。就国际范围来看,存在“sport”和“physical education”两个概念是不争的事实,这是一个国际语境。如果要和国际接轨――那就不应该把“sport”译成“体育”,而把“physical education”译成“体育教育”。这样的翻译无法理解,会让我们寸步难行。胡晓风同志[21]讲过一件往事,“我是中国体育科学学会常务理事,又是中国体育发展战略研究会的副会长,因为有外事活动,需要印名片,这‘体育’一字如何翻译,找了许多人还是搞不清楚:结果还是翻成了sport,把sport的帽子给我戴上了。我不是搞sport的!外国人看了我的名片说:你是运动专家?我说:什么都不会。外国人又问:你不是研究sport的吗? 你是sport战略研究会的副会长,你们的sport战略是怎么确定的?我说:我不懂,我不知道sport是什么。差到那里去啦!体育怎么成了sport呢?”胡先生的难堪和无奈可想而知。另外,“体育”一词从学校体育衍化而来,这是一个中间语境,谁也不会把“体育”理解为身体发育,也不会把“体育”理解成身体养育。再者,在今天的现实生活当中人们已经习惯于说“词”,而不再是“字”,像“身体发育”这样的词一般都不会被简化。最后,学校教育由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劳育等组成,这是一个小的语境,我们都知道“体育”意为身体教育,是针对身体进行的教育。出于以上的3个语境,本文认为只有把“体育”译为“身体教育”才是最合适的。
最后是张庭华等人[15]的观点,他们提出了用形象思维给体育定义,自然语言逻辑,家族相似,概念与词源无关和事物没有一个精确的本质等说法。他们利用的工具是和本文所采用的完全背道而驰的思维路线――解构主义。解构主义作为一种方法,其步骤有二:颠覆和改变。颠覆意为对先前的解构、否定;改变意为不再构建,只承认游移和变化。张先生等确实找到了质疑经典逻辑学体系的一种具有威胁性的思想,可以对逻辑、概念和本质产生一定的消解作用;然而事实上他们并不是如解构主义所要求的不再建构,而是在“驳倒”了形式逻辑的概念和本质后,又应用“自然逻辑”去给大体育寻求“合理的”概念和本质。所以本文认为他们并不是解构的,而是纯粹的为了驳斥形式逻辑才采用这种反理性的思维方法。这不得不让人对他们的结论甚至整篇文章产生质疑。另外,在文章中他们引用了“语言没有精确的定义,我们在日常生活中如何使用语词,就是这个语词的定义”和“家族相似”(维特根斯坦)[22]之类的思想,来否定形式逻辑的本质和命题等概念。尽管张先生等的文章整体上已存在前后逻辑偷换的嫌疑,但仅就“自然语言”(日常语言)和“家族相似”概念的理解本文还有一些异议:维特根斯坦所提出的自然语言主要是针对弗雷格和罗素等提出的人工语言而言的,意指离开特殊社会情境的语词和语句其意义都不能确定;相反,语言惟有在日常生活中才能获得它的完全意义。本文认为,语言不能离开情境是事实,但自然语言也绝不可能去否定科学语言的语义和逻辑。因为自然语言的应用基础就是科学语言,不管是在逻辑还是在意义问题上,自然语言都只能是在科学语言的规定范围内的具体应用,这就像自由只能是对必然的认识之后的自由一样。我们应该承认自然语言和科学语言之间的细微差别,但不应该因为这些细微的差别和自己观点的需要就彻底否定科学语言和形式逻辑;就“家族相似”而言,它确有解构的意思在里面,只是张庭华先生等应用这一学说也达不到他们想要达到的目的。因为“家族相似”不仅可以否定真义体育,也可以否定大体育,利用它可以否定一切,其本质是怀疑论的。例如,如果可以用“家族相似”来否定共同的内在本质,只承认在外在形式上有某种相似的话,那我们就不能否定体育和劳动、战争等也有某种外在形式上的相似,进而体育自身也会被我们否定。可见,如果真的如此去讨论、去做,那么体育学将不复存在。窃以为这也不是我们想要的结果。对于维特根斯坦提出的“家族相似”观点,我们应该抓住“家族”一词,而不是没有任何规定性的“相似”。是一个家族最起码说明都是一个姓氏的人员,并且是一个血缘比较近的群体才能称之为一个家族。而家族的内在共性是遗传基因,姑且称这些基因也为本质吧。
3建议
19世纪末语言学开始兴起,紧接着20世纪初兴起了分析哲学,可以说20世纪以来的大部分哲学都是属于分析哲学的。这也许是被科学理性支配的结果,是工具理性盛行的表现。尽管哲学不应该也不可能完全是分析的,但分析哲学作为一种研究方法和研究态度倒是绝对可取的,尤其是对于接近科学(自然科学)的学科而言。科学精神就应该是一种分析精神。本文认为体育概念问题之所以不能解决,其中不乏有语言学的问题。语言是思维的工具,亦或语言就是思维本身,而语词是命题的材料,逻辑的起点。因此,语词的错误决定了体育概念问题的难以解决,决定了体育范畴的无法统一,决定了体育学科体系构建的致命难点。
国内体育概念长期不统一,体育学界人士长期的努力也未见成效,这给社会和体育学的发展都造成了不良的影响。而随着社会的发展,体育现象会更复杂,到时候体育的概念也许会更加模糊。要根本解决体育概念问题,也许最终也得求助于分析的方法。通过本文的分析结果来看,“体育”一词的内在指谓只能是教育,因而建议把大体育中真正属于教育的部分条分缕析出来,“体育”这个名称只能赋予他们;把不属于教育的部分清除出去,取缔它们姓“育”的权力,给它们另取姓名。这就像一个人的姓氏问题,既然姓“李”,就不能否定是李家的人,如果事实上确实姓刘,那就应该把姓氏改过来,否则就会让世人误解。至于当今的三大体育,如果它们确能统一在一个大概念之下的话,如何给它们起名,起什么名都还有待商榷。不过像这种情况,翻译学一般采取音译的方法,如把“sofa”译为“沙发”,又如日本把“sport”译为“斯波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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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学校体育;理念;观念;概念
自上世纪末的后五年起,我国的相关文章中出现了“理念”一词。时至21世纪初的今日,各行各业均在使用“理念”一词。我们学校体育界也同样在频繁运用这个词。“理念”一词,含义是什么、为何如此受到人们的青睐?在人们还没有采用“理念”一词之前,类似的用词是什么?查阅学校体育的相关文章,可以发现是“观念”,再向前一段时间,就要算“概念”。那么这三个词语又有何种联系及区别?
本文试图就这几个问题作一探讨。作者力图从理性上把其作为一种学校体育的文化视点,结合当前学校体育改革实践及理论来论述。更希望能抛砖引玉,引起同行关注。
1 对三个语词的考察
1.1 词意考查 理念1983年1月版的《现代汉语词典》,还未收录“理念”词条。1992年版的《新现代汉语词典》将“理念”注释为观念,如民主理念、人道理念、经营理念。《辞海》指出,“理念”为旧哲学之名词,柏拉图哲学中的“观念”通常译为“理念”。而康德、黑格尔等人的哲学中的“观念”指理性领域的概念,亦称理念。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出:西方哲学大师们并没有对“理念”有一个统一的概说,而却与“观念”、“概念”有着相似的用法;当代中国人仅在十多年前才开始使用“理念”的。
人们现在对“理念”的认识,剔除了古代哲人过分强调的哲学思辨及复杂多义的成分,把它相对简化为“人们经过长期的理性思考及实践所形成的思想观念、精神向往、理想追求和哲学信仰的抽象概括。由此我们可以这样来解释“理念”:是诸理性认识及其成果的集大成。它既包含了认识、思想、价值观、信念、意识、理论、理性、理智,又涵盖了上述思维产品的表现物,如目的、目标、宗旨、原则、规范、追求等,而后者使“理念”这一抽象的概念具有了直观的形象,能更真实地反映和表现“理念”的内涵。这样一种界定也较好地解释了当今社会人们何以如此广泛地运用“理念”的词意原因。
观念《辞海》将其注释为看法、思想。客观事物在人脑里留下的概括的形象。
概念《辞海》将其解释为反映对象的本质属性的思维形式。概念不是永恒不变的,而是随着社会历史和人类认识的发展而变化。
1.2 学校体育界对三个词语的实际使用 20世纪80年代初,林笑峰先生率先提出了体育的概念问题,把体育定义为身体教育或体质教育。这对于后恢复学校体育在教育中的地位起到了积极作用。随之,引发了一场持久的体育概念大讨论。“概念”一词,是这一年代的热点词汇。
90年代初,随着学校体育改革的深人,许多专家学者从新的视野来认识学校体育,提倡从单一的生物体育观念向生物、心理、社会三维体育观念转变。紧接着的又有终身体育观念、素质教育观念的深入探讨。“改革首先需要转变观念”成了人们的共同认识。
新世纪初,“理念”这个词被学校体育界内普遍使用。如现代体育教育理念的思考、我国体育课程改革的基本理念等。考察那些使用理念的文章,我们有这样的发现:多数作者在体育理念使用中,回避了对这个词语本身作必要的说明和界定。这可能有两方面的原因。一是有相当多的作者视体育理念如同体育观念、体育思想一样使用,自然不必解释。二是体育理念”一词的偏爱。念确实是个与体育观念等词相似但又不完全相同,有着难以言传的新意。不管哪个原因,这种现象都显示了人们对“理当我们的视角锁定在“概念―观念―理念”的链上,我们可以捕捉到我国20多年来的学校体育改革的走向轮廓,而学校体育改革的实践又引领着人们使用热点词语的变化。这真是一个有趣而又耐人寻味的现象。
2 三个热点语词使用变化现象的探讨
2.1 社会大背景的影响 如果我们的视线上移到我国的社会大背景上,就会很清楚地看到整个社会的热点语词使用的变化。学校体育与全社会两者之间使用的热点词汇及其变化的同步化,显示了两者之间关系的紧密,也体现了学校体育工作者与时俱进的探索精神。
2.2 学校体育改革实践智慧的展现 近二十多年是我国社会的转型时期,人们的思想开放、观念更新带来了对诸如“体育”、“学校体育”的不同理解;处于不同层次、不同领域的人们对“体育”、“学校体育”又有不同的追求。然而,人们还是偏爱按传统的习惯――用下定义的方式来阐述“体育”、“学校体育”。这样就形成了相关的“概念”泛化,也造成了体育工作者的困惑。随着时间的推移,人们逐步认识到这种“概念”的泛化,其实是各种人们观念的不同、追求的相异。于是人们开始相应地用“概念”、“观念”、“理念”这三个含义相近的语词分别来表示、称呼各自的见解及追求。
2.3 科学术语单义化的趋势 从十九世纪中叶起,西方学术典籍和现代科学技术被大量介绍到中国。为了适应这种情况,填补汉语文言词汇中巨大的术语空缺,学术界就创造出大量的新式词汇,从而形成了现代汉语。正如王力先生所总结的那样:“现代汉语新词的产生,有两个特点:第一个特点是尽量利用意译;第二个特点是尽量利用日本译名。”本文中频繁出现的“概念”、“体育”,也都是直接从日本译名借用过来的。但这个造词的过程也是充满了用词的矛盾、混乱:往往同一语词,几乎用之者一人一义,十人十义,令人迷离恍惚。不过,更为值得注意的是,一批科学学术术语在译成现代汉语过程当中已出现少义化及单义化趋势。正如刘立群博士说的:英语“1aw”词分别被译为现代汉语的“法律”、“规律”、“定律”等词,就是这种单义化的突出表现之一。“概念”、“观念”、“理念”这三个语词的同时存在并且为人们热用,也正符合目前科学术语单义化的趋势,同时也给人们留下了进一步对这三个语词做出单义化假定的课题。
3 对三个语词的剖析
3.1 三个语词的单义化假定及其关联 从哲学的角度看,语词主要有三大类:专名、类名、理论术语。古代《墨经・经说上》称:“名:达、类、私。”专名(私名)仅指一个特定的对象。类名则指一类事物、一类性质、一类动作等。理论术语即指人们在进行各种理论探讨中所发明、使用的语词,亦称达名、哲学术语。同样从哲学研究层面上看,语词主要存在三类词义:字面义、内涵义、外涵义。专名有两层词义:外涵义和字面义。类名有三层词义:外涵义、内涵义和字面义。大多数理论术语只有两层词义:内涵义和字面义。对于类名及理论术语中的合成词来说,其内涵义与字面义往往会不一致。“概念”、“观念”、“理念”这三个语词属于理论术语。现对这三个语词作如下单义化的假定。
概念一词中的“概”为要略、概括;“念”为考虑、念头。“概念”一词的字面义是头脑中所概括出来的一类东西。其内涵
义是反映、概括一类实际存在事物的特有属性。观念一词中的“观”为观察。“观念”的字面义是观察事物的总看法。其内涵义是人从某一视角观察事物的总认识。理念一词中的“理”为理想、理应。“理念”的字面义是理应的看法;其内涵义是对事物理性的思考及其向往、追求。
上述三个语词有着不同的含义,但又存在着密切的关联,可简约示意为:
概念(事物的实然状态之抽象)一一观念(视角转换下的界定)一理念(事物的应然状态判断)
某一概念,是在原有观念视野下对事物的实际状况的抽象表达,也隐含着相应的某种理念。但随着时代的发展,人们的视点会变化,视角会转换,继而产生新的观念,也会相应提出新的理念。虽然,只有当某一概念所指称对象的实然状态普遍地发生变化之后,概念的内涵才会发生相应的变化;但是,若非有识者不断向原有的观念提出挑战,不断地提出新的理念,原有的观念就难以改变,更难指望新的概念的出现。进一步也可以这样说,对诸如“什么是体育”问题(即概念内涵义问题)的追问,只有在一定的“社会模式”中才有可能得到一个暂时的回答,在不同的“社会模式”中则会有不同的回答。
3.2 三个语词的分说
3.2.1 反思“概念” 正确认识、运用体育概念,有利于体育学科建设及体育学术交流。改革开放之初的体育概念的讨论所引发的学校体育改革即显示了这方面的作用。但体育概念讨论至今,尚无一个定论、体育这一概念有多重含义、常易发生歧义等又昭示了概念的复杂性。依照本文以上论述的思路,与其说概念的复杂性,毋宁说以往在使用“概念”、“观念”、“理念”这三个语词上的混淆。
体育这一语词,是一个类名词。其字面义是身体的教育。体育发端于工业革命时期,原先称呼为体操。当工业文明跃过其早期的偏颇(即指人类智力在文明发展中地位急增,而人类肢体、体力功能被机器工具等取代,导致“体育”在社会中地位的衰落),日益走向完善之时,以人的身心和谐发展目标的现代教育体系应运而生,并从中产生出作为教育范畴的现代体育概念(P.E)及其实践形态――学校体育。这时的体育概念的内涵义就相当于其字面义。但是,20世纪初现代奥林匹克运动的兴起,开始使体育溢出了教育的范畴。特别是近30多年来,国际上不仅体育教育面目一新,大众体育异军突起,竞技运动更是突飞猛进。整个世界的体育面貌已是今非昔比,“体育”一词的内涵和外延都已起了变化。周西宽先生认为,原有的“体育”(P.E)成了狭义的体育概念,事实上存在着一个总概念的体育,并把其简述为:“体育是人类以自身运动为主要手段改造自我身心的行为。”此时的体育的内涵义就与其字面义不一致了。
从哲学、逻辑学方面来说,概念作为反映对象本质属性的思维形式,其内涵只能根据它所指称的对象的“实然状态”规定,即对既成事实的概括,然后按照逻辑学下定义的规则,提示它与同一属概念下的其它种概念之间的差别。这就是科学理论中的概念,或者说是概念的一般定义。但是,在实践理论中另有定义性的陈述。而这种定义性的陈述与概念的一般定义是有差别的。著名分析教育哲学家谢弗勒在他的《教育语言》一书中认为有三种定义性陈述。1)规定性定义:指创制的定义,也就是所下的定义,在同一著作中要求被界说的术语始终表示这种规定的含义。2)描述性定义:指适当描述被界说的对象或使用该术语的方法。3)纲领性定义:它或明或暗地说明“事物应当是什么”。据此,教育家陈桂生论述,许多不同的教育著作对同一教育概念(如课程、教学)所下的成打的定义,其实未必都是真正的定义,而是关于某种教育问题的新价值观念。它们实际上是不同学者倡导的“好课程”、“好教学”观念,是关于它们的“应然状态”的判断,属纲领性定义,也属于对课程和教学的理念的表述。陈先生还进一步指出,在教育学陈述中出现的教育诸概念“泛化”现象,主要原因是教育“理念”与教育“概念”的混淆,尤其是以教育“理念”代替了教育“概念”。
我们学校体育界也同样存在这样的问题。“体育是身体教育或体质教育”,这不能算是对体育下的一般性定义,而是在特定社会―文化情境中的定义,是针对我国改革开放初期的学校体育的“应然状态”的一种体育理念。这种理念,在实践中也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随着改革实践的深入,也必然要被另外的理念所取代。又如,“竞技运动”的概念,长期以来,我国体育理论界把其定义为:“为了最大限度地发挥和提高人体在体格、身体能力、心理和运动能力等方面的潜力,取得优异成绩而进行的科学的、系统的训练和比赛。”实际上,这是一个规定性的定义,有其使用的限定范围。科学的定义应是对历史的现实的竞技运动全部事实的概括。正如周爱光先生所指出的,竞技运动的(科学)定义,应把“大众竞技运动”和“学校竞技运动”包括进去,解释为:“一种具有规则性、竞争性及挑战性、娱乐性和不确定性的身体活动。”再如,有这么两条有关篮球的定义。我国教科书上是这样陈述的:“篮球是用手投篮,以得分多少决定胜负的集体运动项目。”而美国NBA教练员托尼来华讲学时说:“美国NBA认为篮球的本质是通过篮球运动培养全面发展的人。”““实际上,前一条定义是属于描述性定义;后一条定义应属于纲领性定义,表述的是一种篮球运动的理念。
概念的一般定义就是概括实际存在着的一类事物所具有的共同本质属性(即其内涵义)。那么,总概念的体育能否成立,关键就要看其包括的各对象(即其外延)有否共同的本质属性。对此,有不少的研究者都做出了肯定的回答,并且也尝试做出了基本一致的一般定义。如张洪谭教授定义:“体育是旨在强化体质的一切非生产性的人体活动。”又如博士生唐炎近期做出的概括:“体育是以发展人的自然属性为目的的身体活动。”在总概念的体育确立的条件下,学校体育的描述性定义是整个大体育在学校中的反映、缩影;一般定义是通过身体活动进行的教育。
3.2.2 重视“观念” 小概念的体育(P.E)发展成为总概念的体育,这是基于事物发展、变化后对其共同本质属性的概括抽象之结果。同时也可以说,这是人们从过去主要从生物学、教育学层面去认识和界定体育(P.E),转移到从生物学、教育学、心理学、文化学、社会学等多个学科视角来综合观察和界定体育总概念。正如刘吉同志所说:跳出体育看体育,这是对体育加深认识的重要方法。所谓跳出体育,主要是指从不同角度、不同层次、不同方面对体育这个社会文化现象,进行多视角、多层面的“全息”透视。
3.2.3 善用“理念” 人们广泛使用“理念”一词,除了上文提到的词意方面的原因外,还跟当今社会的转型、知识观的转变及改革实践的深入相关。以前,我们常被提问或自问:“什么是社会主义”、“什么是知识”、“什么是体育”。结果是非但回答不准,而且还产生了多种多样的定义,并由此发生了无结果的争论。久而之,谁听到这样的问题,内心都不免心烦、困惑、胆怯。现在我们可以清楚地知道了其根源在于我们一时说不中那个惟一的本质,而人们却偏爱于用下定义的方式来回答。“什么是某某”,这种问法本身省略了任何的语境,不是期望一个具体的人带着个人的成见来回答这个问题,而是期望一个具体的个人一下子能够超越任何语言、文化背景的限止直接切中“某某”的惟一本质。于是,人们聪明地转变了提问方式。上述的问题被转换为:“你对某某是怎样理解的”。这样一来,谁都乐意或可以理直气壮地回答这个问题了。“理念”一词,正好承担起这样的回答,人们纷纷使用“理念”,来展示他们的思想观念、理想追求。
人们在使用理念一词时,也要注意:一是与概念一词相区分,二是要善用理念。2004年第6期的《中国学校体育》发表了卷首文章:试论学校体育新理念中的“度”。此文针对当前实践中一些同志在更新和落实理念时产生的种种不当现象,进行了分析,提出了要正确把握理念的“度”,也就是要善用理念。
关键词: 竞技体育; 后备人才; 培养; 成本投资
中图分类号: G81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009-8631(2010)07-0174-02
从目前我国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的投资与效益现状看,缺乏理性的风险投资意识,不计训练成本或以金牌掩盖成本,造成后备人才培养投资成本高,而人力资源利用效率低的问题,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对我国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的成本投资问题进行科学合理的界定。因此,探索后备人才培养的成本投资的基本特征及其类型,找出影响其成本投资的深层次原因,为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的可持续发展提供理论的支持势在必行。
寻根溯源,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的成本投资问题属于人力资源投资的范畴之内,因此我们应当以人力资本投资为理论依据对其进行界定与分析。
一、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的成本投资界定
竞技体育的可持续发展,必须依靠于源源不断的后备人才的培养。竞技体育后备人才的培养,是需要通过成本投资进行的。依据人力资本的定义,我们可以将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的成本投资定义为:国家、企业或个人通过一定的投入(货币、资本或实物)培养竞技体育后备人才,丰富运动员的文化知识和比赛经验,提升竞技后备人才存量,使得竞技体育水平得以提高的一种投资行为。要进行这种投资,必须有一定的资金支持。
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的成本投资是培养优秀运动员,提高竞技水平,实现奥运争光计划的必经途径。在这样一个过程中,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同样重要。“两手都要抓,两手都要硬。”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的投资是对人自身发展的投资,直接提高竞技体育人才存量,需要资金的支持,因此应将其纳入效益考核的范围之内,注重投资的效益问题,不可盲目投资不计成本。
二、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的成本投资分类
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的成本投资可以按照不同的标准进行不同的分类。本文主要根据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的整个过程,将其投资分为以下几种类型:①运动员选材投资②运动训练投资③医疗卫生保健投资④运动竞赛投资。
三、我国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的成本投资现状与分析
本文将从两个方面对我国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的投资现状进行分析。
(一)宏观层面的指导理论
1. 导致大众体育和竞技体育不协调发展的态势
在工作重点转移时期,高水平竞技运动往往成为体委部门的工作重点,从业余训练到专业训练的整个人才培养都得到了国家的重点投资。体育行政和管理部门有限的人力、物力、财力大部分都投向了竞技体育后备人才的培养和比赛上,使得其始终不敢放松抓“竞技体育”,抓金牌,从而造成了竞技体育与大众体育一手硬一手软,软任务不得不让位与硬任务的事实。这是体制上“一头沉”造成的恶果。
2. 难以形成充满活力的良性发展机制,投资效益差
传统的体育投资观念阻碍着市场经济的体育体制和运行机制的形成。把作为竞技体育后备人才转会流动称为“买卖运动员”,把职业运动员的营业性比赛,统称为“为金钱卖命”。甚至把理应实行经济核算制度当成“一切向钱看”,而予以批驳等等。体育随着经济发展的不稳定性而跌宕起伏,是一种不稳定发展的状态。靠单一的计划机制和政府投资,其市场性、灵活性较差。那种一包到底的人才培养体制始终制约着运动员的训练自觉性和积极性的发挥,使得“要我练”向“我要练”的机制转变难以实现。
3. 竞技体育人才培养投资主体过于单一化,影响了其社会化进程
一律由政府机构来投资我国的竞技体育事业,社会、民间办体育的力量没有充分调动起来,政府管理的太多,统的过死。这不仅增加了政府的负担,还打击了基层体委部门和传统体育学校的积极性。
4. 竞技体育人才培养的过程中法治化程度低,制约了其科学化的发展
在投资方面,使用政府财政统一拨发的方法较多,采用经济方法、法律方法的较少,不能充分调动各级体育行政组织和个人的积极性。我国虽然有60多个运动项目协会,但是多数责权利不统一,还不是真正的实体。此外,在整个竞技体育后备人才的培养的投资过程中,缺乏必要的法律监督管理体系,只注重表面工作,而没有实质的深层次监察,从而使得部分国家财产不意流失和浪费。
(二)微观层面,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的成本投资核算理论
对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的成本投资进行核算,需要科学、合理的理论作基础。
1. 必须完善和健全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的资本投资的原始凭证管理
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的资本投资的原始凭证是进行人才培养资本投资活动的书面证词,也是进行投资效益核算的原始凭证。各级体育行政部门经济核算管理人员在处理经济业务时,要特别注意原始记录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具体的数据汇总计算中,对各项投资成本的收集应当科学合理,特别要将传统财务会计中那部分没有被确认的竞技体育人才培养的信息单独地、有目的的记录,使其便利于竞技体育人才培养的资本投资的成本与收益的核算。
2. 各级体育行政与管理部门应有涵盖竞技体育人才培养的资本投资的统一格式的财务报表
为了竞技体育人才培养的资本投资核算的顺利进行,各级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就要提供准确、全面、符合要求的、统一格式的资产负债表、成本费用表等。资产负债表要做到正确反映出用于竞技体育人才培养的资产占有和来源情况。成本费用报表应详细反映每一个成本项目的支出情况,反映总成本、单位成本的高低,反映部门费用各明细项目的支出情况及所占比例。
3. 要充分利用科学的核算分析方法
一般而言,经济活动分析中所用方法是比较多的,如:净现值法、内部收益率法、回归分析法、投入产出法等[7]。这些方法对于竞技体育人才培养的资本投资活动的分析同样起着重要的作用。在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的成本核算中,上述方法具有很强的参考价值。由于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工作十分复杂,有其自身的独特之处。因此,要因时、因地调整合算方法,逐步由以前只能定性分析朝着定量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向发展。
4. 必须有一支高素质的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的财务会计管理队伍
竞技体育后备人才是竞技体育得以发展的基础,只有正确计量有关人才培养的投资成本的情况下,才可能做出合理地人才培养决策。而建立竞技体育后备人才成本分析又是一项技术性和社会性很强的经营管理活动,不但需要会计人员有较高的业务知识,而且需要他们对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有全面系统的了解。只有如此,才可以使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的成本分析更全面、更科学。
四、结论
本文通过对资本的界定,提出了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的成本投资的概念,分析了后备人才培养成本投资的特征及类别。着重从理论和现实投资两个方面研究了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的成本投资进行了分析,得出如下结论:第一,我国现行的举国体育体制导致大众体育与竞技体育不协调发展的态势,难以形成充满活力的发展机制,使得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过程中投资主体单一而且法制化程度不高;第二,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成本投资的会计核算方法上存在不合理之处,应给予科学化的完善;第三,体育事业经费投资的多寡、投资构成的合理与否、竞技体育后备人才数量的多少和质量的高低与竞技体育发展水平密切相关,竞技体育的可持续发展离不开经济支持。随着我国经济水平的不断提高,投资于竞技体育的资金必然也随之不断增加。但是,应注意资金的合理有效利用问题,提高竞技体育的投入与产出率。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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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钟庆才.人力资本产权与实现机制分析[C].广州:暨南大学,2002.
关键词:体育系统;整体现;中国
中图分类号:G80-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7116(2010)10-0011-03
随着“促进中国从体育大国向体育强国迈进的奋斗目标”的确立,方兴未艾的“大体育”理念推动着我国体育事业全面快速发展,体育的内涵得到了极大丰富,业已成为新世纪我们亟待建立和完善体育系统整体观的原动力。然而,从文献及相关的文本中发现:“体育系统”一词完全被作为“体育局系统”的代名词,在行文时存在逻辑关系上的混乱,不能全面反映其内涵,以至于严重影响学术研究的科学性和完整的概念建立,对正确理解和建立体育大系统的整体观及科学决策产生不利影响。因此,正确认识时代赋予体育系统全面内涵,对实施“体育强国”战略具有重要意义。
1 “体育系统”的内涵
1.1 系统概念及属性
系统论通常把系统定义为:由若干要素以一定结构形式联结构成的具有某种功能的有机整体。在这个定义中包括了系统、要素、结构、功能4个要素,并具有整体性、关联性等基本特征。系统中各要素不是孤立地存在着,要素之间相互关联,构成了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每个要素在系统中都处在一定的位置,起着特定的作用。系统论的核心思想是系统的整体观念,“整体大于部分之和”,在研究系统时,必须从整体出发,立足于整体来分析部分以及部分之间的关系,再通过对部分的分析达到对整体的理解。
1.2 “体育系统”的元素构成
体育是指根据人类社会生活的需要,依据人体生长发育、动作技能形成和机体机能提高的规律,以身体练习为基本手段,达到发展身体、增强体质、提高运动技术水平、丰富社会文化生活的一种有意识、有目的、有组织的社会活动。在体育的分类中随着人们对体育价值认识的提升而不断使体育的内涵产生新的变化。按照系统结构分析,体育系统由竞技体育、学校体育、群众体育3个子系统构成。卢元镇从目的和对象视角将体育划分为学校体育、群众体育、竞技体育、娱乐体育、休闲体育、康复体育等部分,子系统的构成得到了细化;体育是整体概念,是社会系统中的一个子系统,根据不同的分类方式,体育的各级系统又有着各不相同的子系统构成。卢元镇按参加体育的群体和活动区域范围,将我国的群众体育又划分为学校体育、职工体育、农民体育、社区体育、民族体育、老年人体育和残疾人体育等等。“对体育概念分类,可以采取很多标准”,无论运用何种标准来划分,这些子系统的要素组成必定具有整体功能和综合行为的统一集合体,共同构成上位系统的全部内涵,具有重要的多元素相互作用的综合特征。同时,各系统也并非是一些子系统的简单组合,而是具有统一性,各组成部分或各层次的充分协调和连接共同影响上位系统的有序性和整体运行效果。
体育系统是由许多总体目标一致又相互作用、相互制约的子系统构成的系统,体育的全面发展靠的是所有子系统的协调发展。子系统具有各自的功能和特点,子系统的结构调整和功能发挥直接影响到体育大系统。正确理解“体育系统”的概念,将有助于从根本上把握“体育系统”的本质特征、目的任务乃至基本途径和方法手段,从而科学地指导体育实践。
2 “体育系统”的整体观缺失与歧义
20世纪70年代末期我国体育界开始研究和使用系统论,80年代中期应用系统论思想研究体育的各种问题,到了90年代“体育系统”的概念逐渐被广泛使用。近年来,“体育系统”的概念在学术论文中运用也越来越多,但出现了许多使用和理解上的歧义。
2.1 子系统从母系统中分离,母系统与子系统内在联系割裂
学校体育是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更是体育系统的重要分支,理所当然的隶属于体育系统,是教育系统和体育系统的子系统。但行文中较多表述成以下关系:“‘体教结合’是体育系统与教育系统联合培养体育人才的一种形式”。体育系统和教育系统两大系统概念并列使用,造成了把学校体育子系统作为无本质(体育属性)关系从体育系统分支出去,造成了学校体育子系统与体育系统成为一对并列关系,剥离了系统的关联性和层次性。研究成果中有很多类似的表述:“体育系统和教育系统的优势互补效应只有在学校内才能体现,……而体育系统内的教练员资源向教育系统内的转移完全能够实现”。诸如此类表述均割裂了母系统与子系统的内在联系。
系统整体中的部分不能脱离系统整体,一旦脱离系统整体就不再是原来意义上的部分了。实施“体教结合”的意义在于促使竞技体育系统中的要素与学校体育的有机结合,是学校体育系统增加发展竞技体育要素,并非是两个并列系统间融合问题,更不是“从过去由体育系统独家包办的单一发展格局,逐步向由体育系统、教育系统、其他体育社会团体等多家参与的多元化格局转变”的混乱关系。这种表述严重扰乱体育系统完整概念的形成和“体教结合”精神的正确领会,无疑使“承担竞技体育发展的主体不明”,责任不清,以至于二者并没有像当初规划的那样齐心协力共谋竞技体育人才培养之事。
2.2 子系统代替母系统,子系统间互相排斥
体育系统中的子系统之间具有重要的关联性和内在统一性。在使用时经常把竞技体育这一子系统的部分工作表述为体育系统,造成了子系统代替母系统,母系统与子系统间的关系混乱。如:“仅在体育系统内部挖潜难度很大,只有协调好体育系统与非体育系统的关系,才能更好地完成2008年的任务,才能推动体育事业与经济社会的持续、协调发展”;为了培养人才我们要“处理好体育系统与非体育系统的关系,不断拓宽体育发展的途径,改变竞技体育人才只靠体育系统独家培养的状况”;从“体育系统一家办向体制外多家系统共同办的方向转变”等等。文中所要表达的是利用学校和社会的力量来培养体育人才之意,但从“非体育系统”词义上看,此种表述已把学校体育系统和社会体育系统排斥于体育系统之外,成为了内外系统的“合作伙伴关系”。歪曲了三者之间的真实联系,导致了理论研究和实际工作中出现了偏差:作者把“我国体育系统的工作人员中25 077名教育及相关专业技术人才作为我们的主要研究对象,……这是我国体育系统首次全面、系统的调查”;研究结果是全国体育系统体育竞赛组织人才队伍中有“裁判员20 079人、日常竞赛组织管理人员3093人、竞赛组织工作人员5850人”;我国体育系统篮球后备人才队伍发展动态的研究中“以2000至2007年我国体育系统篮球一、二、三线运动员、教练员数量动态变化为研究对
象”,等等。虽然这些数据只是来源于各项目训练管理中心的竞技体育系统之内,学校体育系统和社会体育系统的体育人才却没能得到应有的关注和重视,“系统整体的各部分之间的联系,一旦改变或中断,系统整体就会丧失原来的性质和功能”。整体观的缺失,造成了文中研究的对象与“体育系统”词义不符,得到的结论远不能全面反映我国体育人才的整体情况,造成了以偏概全,致使学术研究结果缺乏科学性,因而是不能作为制定体育人才发展规划和资源开发利用的理论依据。
3 “体育系统”的整体观与思想转变
“体育包括学校体育、竞技体育和社会体育3个部分,它们共同构成了体育的整体”。“从现代体育的发展史来看,体育(主要指竞技体育)是从社会走进学校,又从学校走向社会的过程”。可见,社会体育、学校体育及竞技体育本身是相互联系在一起的,并不能完全分开,是统一的整体。我们在“普及与提高”思想的指导下大力发展竞技体育,学校体育系统和社会体育系统在一定条件下,也可以培养出高水平竞技体育人才,这是他们的本质属性所决定的。漠视学校体育和社会体育的作法,或者片面强调后者、忽视前者也是错误的、有害的。在体育的整体发展过程中,各个子系统承担不同的发展任务,体育的各个组成部分之间都应是相互协作、相互促进,才能保证体育的整体发展,否则子系统的薄弱将影响整体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