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教育杂志
CSSCI期刊 北大期刊 CSCD期刊 统计源期刊 知网收录期刊 维普收录期刊 万方收录期刊 SCI期刊(美)
医学杂志
CSSCI期刊 北大期刊 CSCD期刊 统计源期刊 知网收录期刊 维普收录期刊 万方收录期刊 SCI期刊(美)
经济杂志
CSSCI期刊 北大期刊 CSCD期刊 统计源期刊 知网收录期刊 维普收录期刊 万方收录期刊 SCI期刊(美)
金融杂志
CSSCI期刊 北大期刊 CSCD期刊 统计源期刊 知网收录期刊 维普收录期刊 万方收录期刊 SCI期刊(美)
管理杂志
CSSCI期刊 北大期刊 CSCD期刊 统计源期刊 知网收录期刊 维普收录期刊 万方收录期刊 SCI期刊(美)
科技杂志
CSSCI期刊 北大期刊 CSCD期刊 统计源期刊 知网收录期刊 维普收录期刊 万方收录期刊 SCI期刊(美)
工业杂志
CSSCI期刊 北大期刊 CSCD期刊 统计源期刊 知网收录期刊 维普收录期刊 万方收录期刊 SCI期刊(美)
SCI杂志
中科院1区 中科院2区 中科院3区 中科院4区
全部期刊
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的意义范文

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的意义精选(九篇)

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诞生,需要你不断地搜集资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编为你收集了丰富的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的意义主题范文,仅供参考,欢迎阅读并收藏。

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的意义

第1篇: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的意义范文

(一) 少数民族传统艺术文化保护的立法实践

从立法的视角来看,当前我国在进行少数民族传统艺术文化保护时所适用的最根本的法律依据绝大部分来自于 《非物质文化遗产法》。除此之外,各类中央或地方的与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有关的各种规章也被作为法律依据。在少数民族传统艺术文化的保护过程中, 《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起到极其重要的作用。它既体现了我国有关政府部门对发扬我国优秀的民族传统文化的坚定决心,又表明了我国有关政府部门依法行政的自觉意识。

(二) 少数民族传统艺术文化保护中存在的法律问题

1. 权利主体难以认定

在进行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的保护过程中,最为重要的就是确定权利主体,这与知识产权法同样有着十分紧密的联系。众所周知,任何一种优秀的传统文化的形成都不可能一蹴而就,它需要漫长的积累以及数代人的传承。因此,在确定知识产权的主体时往往存在各类意想不到的问题:第一,通常来说,在进行知识产权认定时,时间和独创性的认定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并且其价值往往随着时间的推移呈现出下降的趋势。但是少数民族传统艺术文化却与之相反,其形成过程往往需要不断修改与完善,只有这样才能使文化更加充实与丰富,因此,其价值通常呈现不断上升的趋势,这就使得独创性认定非常艰难。第二,权利主体的认定十分困难,由于少数民族传统艺术文化并不是一个人创造的结果,它是由少数民族民众在特定的地区不断创新的产物。因此,要想确定一个明确的、具体的权利主体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第三,无法明确地界定权利救济的性质。在实际的知识产权认定过程中,少数民族传统艺术文化究竟属于公权力还是私权利成了一大难题。当民族传统文化享有权遭受侵害时,通常采取私权救济的方式来解决问题,但这样的方式往往无法达到预期的效果。但是,如果采用公权力来解决问题,则会使得个体的享有者无法获得充分的权益保障,这就使得权利的救济陷入两难的境地。

2. 保护范围不够广泛

《非物质文化遗产法》 第44条第1款规定:当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时,若涉及到相关的知识产权,其他的相关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也符合应用。第2款规定: 对于传统的医药抑或是工艺美术进行保护时,如果各省市行政管理部门抑或是其他的法律法规有规定的,应当参考相关规定。但需要注意的是,第1款仅仅只作为一个衔接性的规定,并不适用于非物质文化遗产自身的知识产权保护。然而,国务院于1997年颁布实施了 《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 明确地规定: 国家应当全力保护超过百年历史,工艺精良,制作程序完好无缺,使用纯天然原料,富有民族特色,无论是在国内还是在国外都受到极高的赞誉的手工艺品种以及富于技巧性的工艺。但遗憾的是,这一条例使用的是认定制度,所以并不是所有的传统工艺美术等都可以获得国家的支持和保护。除此之外,此条例还对传统的美工技艺实施保密措施,以确保能够从根本上对工艺起到保护作用。《非物质文化遗产法》 第13条中规定:各级政府尤其是主管文化的单位应该从各个角度全方位地掌握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详细情况,并且根据实际情况创建档案以及信息数据库。除了国家明确规定需要依法保密的信息之外,其余所有的相关信息都应当向公众公开,方便公众查找和阅读相关信息。所谓的依法保密表示的是假若档案中的有关资料信息涉及到我国的机密,此时应该依照《保守国家秘密法》 中的相关法律规定保密。

3. 商业化开发导致对传统艺术传承者的侵权

商业化表示的是由于开发当地特有的少数民族文化抑或是传统工艺而吸引了大量游客前往参观,从而使得当地的文化旅游快速发展。但是在这一过程中,由于当地的社会关系受到市场的影响,因此,旅游目的地的各类能够吸引旅游者的少数民族工艺的商品都被大众自然而然地贴上了商品的标签,并且使得淳朴而传统的少数民族文化发生了极大的改变。从积极的角度看,大量外来旅游者的进入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推动当地传统文化的传承和发展;从消极的角度看,外来旅游者的进入将在一定程度上迫使当地的少数民族文化在不知不觉中发生巨大的变化。过度的商业化开发会导致原本淳朴的少数民族文化向庸俗化发展,从而导致传统的艺术文化被歪曲篡改。除此之外,这样的行为也会使得传统技艺持有者的名誉遭受到极大的侵害,同时还会使传统文化无法完好无缺地展示在公众面前。在文化产业化进程中,这种过度的商业化开发,严重地损害了少数民族传统艺术文化的发展,因此,必须通过法律手段对其进行制约。

4. 执法力度不够

在我国许多少数民族传统艺术文化法律保护的过程中,因执法力度不够导致对其保护不够有效。执法力度不够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少数民族传统艺术文化的保护制度并没有得到充分地落实。在我国一些偏远的少数民族地区,由于法制建设较为落后,相关的配套措施没有健全,相关主管部门没有建立当地传统艺术文化档案及数据库,并未建立少数民族传统艺术文化项目名录,导致目前 《非物质文化遗产法》 在当地形同虚设。同时,由于这些地区经济基础落后,对于少数民族地区传统艺术文化保护的投入不足,相关的保护措施难以得到落实,对少数民族传统艺术的保护常常流于形式。第二,缺乏行之有效的惩罚措施。目前,在我国许多少数民族地区,在对其少数民族传统艺术商业化开发过程中发生的侵权行为,由于缺乏相关的法律规制,并没有规定惩罚措施。在大部分情况下,仅仅是通过一些舆论来监督开发者进行整改,而对其过度商业化开发的行为并没有明确的惩戒行为。这也导致近年来存在大量针对少数民族传统艺术文化的违法和犯罪现象的出现。

二、民商法视域下少数民族传统艺术文化法律保护的策略和建议

(一) 加快民族地区立法,明确权利主体

当前,对于少数民族传统艺术文化的权利主体难以认定的问题,笔者认为,假如站在民商法的视角思考,在确立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的权利主体时应当尽可能地从中央和地方的角度出发,在国内应当尽可能地创建一个体系完善、结构严整的权利主体认定机制。针对少数民族传统艺术文化权利主体的认定这一问题,一些少数民族自治地方的法律法规建设远远超过了国家,通过地方立法更好地保护了当地的少数民族传统文化。新疆、四川凉山、阿坝等地都是通过立法的方式使当地的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的权利主体能够更好地得到认定。因此,在少数民族传统艺术文化的权利主体认定和权利救济的方式上,可以由民族地区地方立法来加以明确。这是因为民族地区往往对于本民族传统艺术文化更为了解,对于其权利主体的认定更为有效。

(二) 与其他法律衔接,扩大保护的范围

针对目前法律适用范围存在漏洞的问题,可以通过与民商法中的其他法律进行衔接来解决。第一,可以与 《专利法》 进行更好地补充与衔接。随着时代的进步,很多少数民族的传统技艺也紧跟时代的潮流不断改良创新,使得产品越来越符合现代人的审美需求,此类少数民族传统产品便可以向国家有关部门申请外观设计的专利保护。一般情况下,少数民族传统工艺产品的制作流程不会对外公开,只有某些特定的单位和个人才能掌握这样的技艺,这些技艺的传承者便可以通过创新和改革向国家申请专利。第二,可以与 《商标法》 进行更好地补充与衔接,使得这些经过上百年历史传承留下的传统技艺通过商标法的保护得到更好地延续和发展。第三,应当与 《著作权法》 以及国家正在积极修订的 《民间文学艺术保护条例》 进行更好地补充与衔接。 《著作权法》可以充分发挥其法律效用,将各类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分别集结成册,使其得到更好地传承及发展;《民间文学艺术保护条例》 则可以真正从根本上使得各种传统技艺得到更好地保护。第四,从涉及范围来看, 《非物质文化遗产法》 很难使传统技艺的主体得到保护,只能保护其客体。除此之外,当前我国正在施行的知识产权法也对其中的一小部分内容进行保护,其余的大部分内容都属于民商法的管辖范围。

(三) 建立利益共担机制,防止侵权行为

针对目前对于少数民族传统艺术文化的过度商业化开发带来的侵权问题,少数民族传统艺术在开发的过程中应当更加注重保护,同时创建一个科学实用的利益共担体系,通过行政保护和民事保护的共同支持,进一步促进少数民族传统文化朝着更好的方向不断向前发展。除此之外,为了使得少数民族文化继续发展、创新和传承,国家有关文化主管部门应当为这些优秀的传统技艺建立信息档案,既要鼓励这些传统技艺不断随着时代的发展快速创新,并且积极保护其创新成果。此外,还应当深入保护这些传统技艺的智力源泉,使得传统技艺能够源源不断地向前发展。通过科学合理的商业开发,少数民族技艺的传承者可以从生产出来的商品中获得相应的利益,从而更好地促进传统文化的发展。但遗憾的是,当前少数民族传统艺术文化的开发绝大多数都存在过度商业化的情况,这种开发趋势是无法阻挡的,但开发者在开发的同时也应当注重对传统文化的保护,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尊重少数民族传统艺术传承者的技艺和创作,保障其生存和发展的权利,减少对少数民族传统艺术传承者的侵权行为,实现少数民族传统艺术文化资源的可持续性利用。

(四) 加强执法力度,减少违法行为

从前文的分析可知,目前在少数民族传统艺术文化的法律保护在执法上,依然存在执法不严而导致的保护不力的问题。因此,少数民族传统艺术文化的法律保护在执法上应该从两个不同的角度开展工作:第一, 应该在拥有少数民族传统艺术文化的地区建立相关的法律法规。各个少数民族地区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全面开展调查工作,整理相关的数据资料, 为优良的传统技艺以及文化项目创建相关的档案以及信息数据库。除此之外,各级地方政府部门应当从各个方面全力支持传统艺术文化的发展,使其发挥真正的艺术效用。与此同时,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切实依照相关的法律法规严格执法, 保障各类制度的执行,确保相关法律法规能够真正从根本上保护民族传统艺术文化;第二,目前,无论是中央政府部门还是地方政府部门都从各个方面制定了大量的法律法规来保护传统艺术文化,但是由于利益的驱使抑或是其他各个方面的原因,我国每年依然会发生大量与少数民族传统艺术文化的保护有关的违法犯罪事件,针对此类事件,国家各有关部门应当严格执法,对违法犯罪者实行相应的行政处分或处罚,依法追究其责任。通过各级各部门的严格执法,从根本上杜绝犯罪违法行为的发生,切实保护少数民族传统技艺文化。

第2篇: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的意义范文

关键词:少数民族;民族文化;法律保护

一、保护少数民族文化的原因

(一)“民族融合”所引起的文化缺失

我国是一个以汉族为主的多民族国家,比起少数民族,汉族人民生活的地区社会经济发展速度更快,人民生活的水平更高。随着我国社会的不断发展,共同富裕目标的不断向前推进,不同民族间的交往空前扩大,各民族间的交往增多,使得少数民族原有封闭的生活状态被打破,同时这种交流也使得民族地区能够了解外界的不同文化、讯息和事物,强烈的好奇心会促使他们对这些新鲜事物产生强烈的兴趣去了解和追求,这对于本地文化产生了强烈的冲击,使得人民对于本土文化的关注度极度下降,受众群迅速减少。当为了发展经济而促使少数民族和其他地区的人们交流增多时,必然会催生民族文化的融合,在这种情况下本民族文化必然会发生改变或是渐渐消失。

少数民族地区经济的不断发展,必然会促使当地人民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而这也会在一定程度上使得当地人民的生活方式和思想观念等随着这样的发展而发生变动,我们可以看到,在现在的很多少数民族地区,城市化特征非常明显,民族文化的色彩逐渐被淡化,这在青少年身上体现的尤为明显。我们都知道,文化是体现在人们生活的各个方面,当他们的原有的生活方式、环境、思想观念等发生改变的时候,原本体现在自身生活中的文化就失去了其存在的基础环境,这就必然会使得其原有的文化跟着发生改变或消失。

(二)对少数民族文化的保护缺乏足够的重视

少数民族文化保护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没有认清保护少数民族文化的重要性。对于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的不重视直接导致了现在在我国少数民族地区的许多青少年对于自己本地区的文化缺乏足够的了解和关注,对本民族文化缺乏足够的兴趣,没有学习本民族文化的想法和意愿,这使得民族文化的传承面临巨大的考验。比如说,现如今许多的民族传统的礼仪、习惯在生活中被逐渐淡化、一些民族手工艺和技艺很少有人关注。

二、少数民族传统文化在法律上的适用

(一)我国保护民族传统文化的相关法律法规

我国对于民族传统文化保护的法律法规较少,主要体现在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05年加入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国际公约》、以及散见于其他的法律法规中的相关规定,从此我们不难看出,我国并没有专门的用于保护民族传统文化的法律法规。

(二)法律适用中存在的问题

从目前我国法律对于少数民族文化保护的现状来看,我国现在还没有一部专门的针对少数民族文化保护的法律,虽然众多法律都有涉及,但都只是有所提及而已。而且这些法律的相关规定可执行性不强,阻碍了民族文化保护工作的顺利进行,所以现在急需制定有关民族传统文化保护的法律即涵盖有关民族传统文化保护的各个事项的相关法律规范。

现有对于民族文化保护的相关法律规定不管是国家的还是地方的大多都只是原则性的规定,没有对其进行细化,缺乏实施细则,不具有可操作性,这就不利于民族文化的保护工作的顺利进行。比如说,就宪法而言,我国《宪法》第四条规定:“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对于如何具体落实这一规定法律并没有提出具体有效的措施,这就使得执行起来的难度性加大。还有对于如果因为民族文化方面的问题产生的纠纷,法官很难引用具体的法律条文作出判决,因为对于具体的法律责任并没有作出规定,这也加大了法官裁量案件的难度。

三、完善相关法律,保护和发展民族传统文化

(一)国家要制定和完善保护民族文化的法律法规

国家应该根据目前我国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的现状和地区实际状况,制定出一部全面的、能够有效的保护民族文化的法律,这部法律要尽量的涵盖到关于少数民族文化的方方面面,不只是原则性的规定出要对哪些方面作出保护,而且还要有具体的措施的和法律责任的规定,完善的法律规定才能有利于保护工作的顺利进行。同时要根据社会不断发展的需要对现有的相关法律规定适时的进行修改和完善。

(二)少数民族地区立法机关要根据国家的相关法律去制定出符合地区实际的地方条例

我国少数民族众多,地区间有一定的差异,因此在不违背国家法律的前提下,制定出更加符合地区实际的条例,更有利于地方政府文化保护工作的顺利进行,对于民族文化的保护和发展具有更加重要的现实意义。

(三)政府要加强对相关法律的宣传和监督

一部法律出台的目的是为了能够规范和约束人们的行为,建立一定的社会秩序,使社会能够持续稳定的得到发展。当法律被颁布实施后,政府应该完善监督机制,加强监督,以便于在现实的工作中能够真正做到有法必依,依法保护少数民族传统文化。要加强在民族地区普法宣传的力度,使少数民族地区的人民能够了解到相关法律的规定,认识到破坏民族传统文化的行为的危害后果和所要受到的惩处,这样有利于民众更加积极地遵守相关的法律规定,保护少数民族地区文化的传承和发展。

参考文献:

[1]李英龙.论少数民族文化的保护[J].漯河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8,(1).

第3篇: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的意义范文

 

而学校教育作为传递文化知识的主要场所,应该为民族文化的传承开辟一条重要途径。由此,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融入体育课堂进行教学活动是当代云南学校教育发展的新任务,是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文化走向规范化、科学化、普及化的必由之路,也是学校体育改革与创新的一个亮点。

 

从社会历史的发展来看,民族文化的传承与发展,往往都是从学校教育着手。学校教育作为传递文化知识的主要场所,应该为民族文化的传承开辟一条重要途径,现已在实践检验中得到了进一步的印证。

 

云南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文化大多具有教育性、健身性、娱乐性、休闲性以及技术简单易学等特征,符合各年级学生年龄特点,便于教学实施与开展,能够缓解由于教育经费短缺,体育器材、场地贫乏等问题,丰富了课堂教学,促进各个民族之间交流,并且符合国家地方课程的实际以及不同学校不同学生的需要。由此,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融入体育课堂进行教学活动是当代学校教育发展的新任务,是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文化走向规范化、科学化、普及化的必由之路。

 

1 促进区域学校体育教育的全面协调发展

 

学校体育教育作为区域体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其发展状态将成为区域体育全面协调发展成功与否的关键性评价指标,应该给予足够的重视。由于云南各地区经济发展极不平衡,导致全省学校之间的教育发展水平差距较大,区域学校体育教育的发展存在不平衡性和不协调性的事实。

 

因此,探索促进区域学校体育教育的全面协调发展已经成为当下教育工作者主要研究的课题,就当前学校教育发展以及区域现存体育资源的现状来看,学校体育教育与少数民族传统体育项目的融合发展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对促进区域学校体育教育全面协调发展具有深远的影响和推动作用。

 

众所周知,云南拥有数量庞大的少数民族群体,在长期的生产、生活过程中创造了一大批内容丰富、形式多样、内涵深厚以及具有较强健身娱乐功能的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文化。这些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有着与现代体育增强学生体质、体育兴趣的同样功效,可在学校教育中适度设置进行教学传承活动,与现代体育内容有机结合及互动发展模式, 有利于拓展与完善学校体育教学内容、弥补学校特别是农村或偏远学校体育教育条件不足的现状。

 

就此而言,学校教育与少数民族传统体育互动,除了丰富学校体育教学内容及其形式,使其课堂教学更富有内涵性,促进学校特色体育课堂的构设,为推动学校体育教学改革与创新工作的实施创造更多有利因素。

 

部分学校就此作出了尝试并收到了意想不想的效果。例如玉溪师范学院每年一届的少数民族传统项目竹竿舞比赛,竞赛活动是在学校学工部组织下进行,以学校各二级学院为单位报名参加,裁判组对竞赛队的表演内容设计、表演技巧等进行综合评价,对获奖队进行奖励。

 

对于多年一直从事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的笔者来说,有幸在校园感受、观赏整个激动人心的少数民族竹竿舞表演,实属感慨万端。从整个竞赛活动可以看出,表演各单位非常重视该活动,所有参赛队都在竞赛前一个多月就开始构思、设计和排练。竞赛活动现场充满生机与活力,异常精彩和悦目,在约二千多师生观众热烈的掌声下完满结束了活动。可见,少数民族传统体育项目与学校教育活动相结合,丰富了学校教学内容,满足了现代学生了解、认识少数民族文化的要求,一定程度解决好区域学校发展相对滞后与教学改革全面发展的矛盾,对促进区域学校体育教育的全面协调发展是十分重要和必要,也是众多学校教育发展所应承担的新任务。

 

2 促进学校多元文化发展的需要

 

就当前而言,多元文化发展的现状和趋势,确实对部分少数民族传统文化产生了较大的冲击性,还可能导致文化发生变迁性、流变性和断裂性,同时面临着生存诉求和身份认同的危机。但是,文化的多元性使人们能够拓宽视野,进一步了解、认识和吸收各国、各民族的特色及精髓文化,并将之与本民族的优秀文化进行科学合理的整合,促进全球范围内各民族的和谐相处与共同进步。

 

学校作为文化传播与发展的重要基地,应该承担起民族传统文化的传承、创造和生成新文化的任务,也必须对文化的多元化发展趋势做出回应。也就是说,当代学校文化不应该是一元性的,而应该呈现出多样性和多层性等特点。因此,学校多元文化教育方向要呈现不分族群、血缘、语言、习惯和地域,尊重各个族群的文化差异,认可各族群文化存在的价值和作用,并结合多元文化教育背景下的教育理念和文化共识,为构建校园多元文化和谐交融式发展战略创造条件及实现路径,以满足学校多元文化发展以及学生获取多元文化信息要求的需要。

 

在当前多元文化背景下,学校多元文化的发展应关注乡土知识,关注地方现存资源和校本课程的开发利用,要反映地方文化特色,尊重和传承当地优秀文化传统,保证乡土文化占有一定的比例,使学校教育能够成为乡土传统文化展示的平台。笔者认为,学校只有在保证本民族文化或本区域性文化核心延续的前提下,才可以无顾虑地吸收融合外来有益的文化,从而实现学校文化教育的多元化。

 

在云南少数民族世代相传的传统体育、竞技和游艺活动,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在学校多元的文化背景下,适时融入学校教育活动中予以研究、保护的良机。云南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文化与学校教育的传承,一方面承担了本乡土传统文化的保护、延续和发展的重要责任,使区域学生领略民族传统文化的深厚内涵和功能价值,也认识到其他民族文化的重要性、珍贵性,传递保护、传承、发展的紧迫性和必要性,使目前仍然处于非主流的少数民族体育文化不至于在主流文化全面发展的大潮中遗失或停滞。另一方面,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文化与学校教育的融合,让各种文化在相互交流、融合的过程中实现共生,

 

让现代学校呈现出多元、开放和自由的状态,为创设和谐多元文化服务,促进学校多元文化发展的需要,满足学校各个行为群体的价值观念和审美情趣。但是,学校在面对纷繁复杂的文化信息时,要保持严密的、全面的和自我反省的思维方式,对相关文化进行甄别,以保证其选择的各种文化信息具有优质性、实用性和传承性等特征,使学校多元文化富有新的生机和活力,也让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文化成为学校教育改革、教学创新的巨大资源库,为学校体育教学提供丰富的内容,为学校教育成效的取得提供丰厚的沃土。 3 承担起保护和传承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的任务

 

学校教育作为传递文化知识的主要基地,将为民族文化的传承开辟一条重要途径,现已在实践检验中得到了进一步印证。从社会历史的发展来看,民族文化的传承发展,往往都是从学校教育着手。首先,学校有一大批非常固定的受教育群体—学生,这个群体是民族的希望和未来,必然要求其肩负着传承历史和文化的重要使命,也就是说他们终究是最重要的传统体育文化保护和传承的纽带群体。

 

其次,学校体育是学校教育的主要内容之一,会按相关要求制定相对充分的教学时间。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文化与学校教育融合,这就为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的教育创造了较为充足的时间条件,能够弥补学生放学后忙于课后作业而无暇参与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活动的不足。再次,学校体育教师往往是接受了专门的体育教育教学技能培训,并具有较为系统的教学方法与手段,经过学习和培训活动后普遍具备了“传授者”的条件和优势。第四,学校一般情况下都配置有供体育教学活动开展所需的体育场地和器材,为少数民族传统体育项目在学校的开展、传播提供了基础和条件。实践经验也进一步表明,学校教育是传递文化知识的主要场所,由于其培养目标和培养方式的特殊性和作用下,文化才得以保存、积淀,才得以弘扬、创造和发展。

 

就此而言,学校教育是民族文化传承的内在动力,将为民族文化的传承开辟一条重要途径,承担起保护和传承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的新任务。鉴此,云南不少学校尝试性的将少数民族传统体育项目以课程资源的模式融入到学校体育课程资源体系中来,让广大学生在健身娱乐中接受少数民族传统文化教育,对于学生拓宽知识面,开阔视野都是有益的,丰富了学校体育教学活动内容,满足学校体育教育改革发展需要,形成了教育的区域特色的同时也弘扬、传播了少数民族文化,对促进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的传承与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可见,学校教育传承民族传统文化是对现代学校教育提出的新要求,是学校教育自身发展的内在要求,是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文化传承的一个重要契机,是解决民族传统体育的传承与发展的关键。但是,由于少数民族传统体育项目进入学校进行教学活动还处于初级阶段,传承发展过程中还存在一些有待解决和完善的地方,这也是我们在后期工作中需继续加强、继续努力和继续深化的地方。

第4篇: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的意义范文

然而在媒介时代,大众传播媒介对于传统文化的传播却存在着两面性:从积极的方面讲,大众传媒是传播传统文化的强势工具,尤其是电视、网络媒体,将传统文化视觉化、现代化,使其更符合视觉文化时代的需求而得以广泛传播,令传统走下“神坛”、走向大众,以寻求延续的空间。但从消极的方面讲,由于媒体在经济利益的追求下,在有限时间内为了满足观众的娱乐需求,必然抽离出传统文化中适合于传播或娱乐的部分,这便使传统文化的多元性、深刻性丧失,代之以单一性、肤浅性。

今天,我们在现代社会中的迷失,源于精神意义的空白和缺失,因此我们呼唤传统文化的回归。在媒介时代与视域下,探讨媒介在传统文化传播过程中的作用、方式、特点及存在的问题,是一个颇具意义的话题。

台湾“原住民电视台”,是亚洲最早成立的少数族裔电视台,它属于台湾公共电视的一部分,以强调传统文化价值和族群认同的教育功能为宗旨的,相比较商业电视台来说,它更具有传播文化的自觉和责任,因此,它是研究媒体再现传统文化的良好样本。由于研究对象的特殊性,因此本文所讨论的民族传统文化限于台湾少数民族的传统文化,包括他们的“族语”、祭祀、仪式、文学艺术、教育科技、、思维方式、价值取向等诸多层面的丰富内容。但我们还是可以通过台湾“原住民电视台”的实践,为大陆媒体传播传统文化的方式提供借鉴,而他们存在的问题也是值得我们引以为戒的。

作者通过在台湾“原住民电视台”的实习考察与数据资料的搜集整理,在对几位节目制作人进行深度访谈的基础上,希望能够对此问题提出可供借鉴的意见与建议。此次访谈的对象是“原住民电视台”新闻部、节目部的经理和制作人,受访人工作领域涵盖了研究对象“原住民电视台”的主要节目形式,即新闻和节目,并且作为经理和制作人,访谈对象是最熟悉该媒体运作、制播过程的人,因此具有代表性。

台湾“原住民教育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当局为少数民族文化教育传承发展之需要,应于公共电视、教育广播电台、无线电台及有线电视之公益频道中没置专属时段及频道,并于计算机网络中设置专属网站,并视实际需要设置其他文教传播媒体事业。在体认到没有媒体权就没有发言权的事实后, “原住民电视台”于2004年12月1日正式开台,并在2005年初开始进行节目制播与频道测试,2005年7月1日起正式开播,并经台视文化、东森电视台相继运作下,建立初步基础。2007年元月,“原住民电视台”转由公共广播电视集团营运,转型成非商业性少数民族的公共媒体平台,以提供民众知情的权利为基本原则,在电视平台上做双向传播。

“原住民电视台”的频道标识首先传递了其尊重、保护、传播民族传统文化的意义。台标主体为红色的圆形,右上角配以绿、黄、蓝三色矛形线条。“圆”与“原住民”之“原”谐音;红色代表少数民族热情的性格,绿、黄、蓝三色代表了14个少数民族以其居住地域而划分成的高山、平原、海洋族群;而矛形线条既可以是少数民族祖先赖以生存的工具和武器。也可以代表勇士头冠上的三根羽毛。整个标识像纹面、像刺绣、像编织,无不与少数民族的传统息息相关,充满了原型的辨识度。

一、节目形态分析

“原住民电视台”是一个提供综合性节目的公共电视台,其节目设置包括新闻类、教育文化类、记录报导类和儿童少年类。根据该电视台2008年1―3季度的收视研究报告,其知名度、接触率和频道辨识度都是相当高的,这是媒体对传统文化传播作用的先决条件。

但在对“原住民电视台”频遭识别指标与受访人资料做交叉分析时,我们发现,在不知道该电视台在第16频道的受访者中以10―19岁居多,这一问题是应该得到重视和警觉的,因为这是一种传统在代际间断裂的表现。在现代文化的强势影响下,如果这一问题不能得到充分的重视和解决,那么这一文化断层将越来越无法弥补,直至传统文化成为“博物馆中的历史”以供人们遣忆。

针对这样的问题, “原住民电视台”首先是从“族语”上加以弥补的。因为电视台的工作者都已意识到,纵然语言是一个民族存亡与否的重要指标和维系其文化的纽带,但不可否认的是“族语”在当代台湾少数民族中的使用率急剧下降,尤其是青少年,他们中的很多人已经不能在语言的留存上起作用。因此, “原住民电视台”坚持用“族语”播报新闻,希冀通过对“族语”接触率的提高,来唤起人们对少数民族语言的敏感,进而去关注部落的文化、历史、现状及发展。

“原住民电视台”收视研究报告所提供的数据显示, “族语新闻”的接触率和偏好度都处于相当高的水平。

而对于传统文化深层次内容的传播,该台奉行“本质不变、形式可变”的原则。例如教育文化类节目《原视音雄榜》。它是一档歌曲创作比赛节目,实际上更是一场系统的歌唱选秀比赛,于每周六晚7:30至9:30播出。目前已打造了三季节目,包括“第一季:青春歌手系列”、“第二季:圆梦歌手系列”、“第三季:怀念歌手系列”,以满足不同年龄和风格的选手参赛。该节目由少数民族歌手民雄担任主持,他曾因出演台湾本土电影《海角七号》而备受追捧。比赛分初赛、复赛和决赛。初赛以不分语言、清唱30秒的形式从台湾当地四个赛区中每区选出五位入选者,针对歌唱技巧和台风两项给予评分。20位入选者进入复赛后进入主题竞赛,包括必选曲目和自选曲目,而必选曲目为“族语歌曲”,自选曲目除了唱功的评分指标外,还注重创意的部分,即对传统少数民族歌曲的创造性发展。

通过比赛规则的制定,要求参赛选手必须参加演绎“族语”歌曲的环节,这就使传统文化中语言的因素渗透到节目中。该节目的制作人表示,很多原本不会说“族语”的选手已经开始学习“族语”。同时,通过这种创作比赛,激发少数民族传统的歌谣与现代元素相结合,一方面使传统音乐得以发展;另一方面也显示,能够在媒体面前创作、歌唱、发表自己的“族语歌曲”创作,是一种对本民族传统文

化自信的表现,‘如果要在比赛中走得更远,创作更多优秀的作品,他们只能在民族的传统文化中寻求灵感和素材,于是便产生了对民族传统文化的深入了解和认同。由此,《原视音雄榜》已成功打造了一个展现民族文化自信的典型,即从此节目走向大众的少数民族歌手王洪恩,他以“族语”创作为基础,将少数民族传统的古调加入现代元素,使曲风流行化,因此取得了广泛的认同。通过媒体的包装和宣传,他大量地参与广告录制、演唱会和少数民族传统的祭祀活动等,使少数民族的传统文化展现走出了部落、走向了大众。这样,由“族语”到文化,在媒体塑造的明星效应的催化下,《原视音雄榜》节目找到了传统文化中最易贴近受众的“点”,虽然不是直接传达传统文化的精神,但却通过受众易于接受的形式去渗透和传达传统文化的精神。

这也充分说明传统文化既是延续性的,又是可塑性的。延续性意味着,具有传统涵义的文化元素是相当稳定的,而可塑性则又指明传统未必是一成不变,而是可修饰更改,乃至可重建的。然而传统并不是可以独立自我更新的,只有具有生命力、认知与欲望的人类才可制定和再制、修饰它。所以,传统文化的作用总是在当下。因此,在媒介视域下,我们应当对传统文化进行再认识:传统文化绝不是一种高深莫测、人们理解不了的文化,更不是一种已逝去的文化。从严格意义上说,它以其固有的模式得以传承,也以其特有的方式得到延续,某种程度上甚至可以说就在每个人的身边。特别是在与其它文化的交流、对话与碰撞中,传统文化就会更加突显出来。相应的,媒体所再现的传统文化也就不应是老旧与落后的,而应是具有生命力的。

二、收视动机分析

根据“原住民电视台”2008年1―3季度的收视研究报告,其收视动机统计如下:

通过一段时间对电视节目的接触,受众的收视动机发生了明显的变化:第二季“学习自己的文化”一项显著提升(从16.1%为56.4%),居该季第―位;第三季“寻找族群认同感”一项居第一位,占36.8%,同时“学习自己的文化”一项居第二位,占28.7%。这种变化显示了少数民族族人对于“原住民电视台”频道的产出认知是有极高的族群文化认同及期许的。而首要动机由“学习自己的文化”向“寻找族群认同感”的转移,同样说明了传播效果的产生:受众通过对节目的兴趣,进而产生了学习族群文化的动力,直至由深入了解而产生对族群及族群传统的认同。

“注意一兴趣一认同一行动”的人类认知模式,给媒体对于传统文化的建构与传播指明了方向:首先要引起观众的注意和兴趣,才有可能发挥传播传统文化的功能。传播传统文化既是满足受众的普遍需求,也是传媒保持自身存续与发展的本源所在。只要选择符合受众心理需求的传播方式,传统文化就会被受众认可和接受。针对受众的心理特点和潜在趋向,“润物细无声”,多给受众以反思与自由想象,延伸其主体多样化的生存空间。

三、受众反馈分析

通过三季的收视研究报告,受众最喜欢的五个节目主要为新闻类节目及歌唱类节目,其中新闻性节目占一半以上, “族语新闻”、“每日新闻”及“部落面对面”连续三季为受众最喜欢的节目,且比率较高。这可能与其播出时数皆较其他节目为高,有着正向关系;同时也显示少数民族非常关注族群部落文化及相关新闻议题,他们对族语的敏感度与接受度也将随着对节目的接触而增长。

通过针对“每日新闻”与“族语新闻”之新闻内容需求的调查,74.8%的受访者认为应以部落新闻为主,成为上述论点的有力证据。

而受访者认为最需要增加的节目类型与内容前五名是:一是英语歌唱,占56.5%,二是英语教学,占11.2%;三是介绍各少数民族文化,占7.6%;四是母语教学,占5.9‰五是谈话类节目,占5.3%。

其中“歌唱节目”的比率明显较高,显示受访者对于此类节目的需求度及接受度较高,以歌唱形态的方式,易于引发受众的兴趣。这既是针对少数民族的民族特性,也是寻找易于传播、渗透传统文化的“点”。

而其它显示除了希望提供更多母语教学节目、部落文化,使少数民族族人可以更了解自己的文化等传统文化技能教学节目外,他们也有对于社会技能教学节目及知性节目的需求及期许。针对“母语教学”的需求,“原住民电视台”在强化“族语新闻”播报的同时,已着手制作“大家说族语”第一阶教学节目,并陆续规划有学习手册及学习网站。对于文化类的需求,该电视台正在计划制作采访部落文化的“长者的话”单元,以突显节目内容的深度。

四、结语: “建构的再现观”下的民族传统文化传播

法国学者布尔迪厄曾经指出, “上电视的代价,就是要经受一种绝妙的审查,一种自主性的丧失。其原因是多种多样的,其中之一就是主题是强加的,交流的环境是强加的,特别是讲话的时间也是有限制的,种种限制的条件致使真正意义上的表达几乎不可能有。”这表明学者们已经意识到了媒介再现的不完整性。随着传播理论的深入研究,对于媒介的再现功能已经由“镜像的再现”发展为“建构的再现”:在镜像的再现观之下,研究者追问的是媒体有无客观如实地反映世界真貌,媒体“再现”真实,不仅是一种实务上的可能,也是一种专业伦理。然而当语言与世界的关系转变为建构论的观点,研究者的问题意识也随即转变成媒体研究怎样塑造真实、生产真实甚至发明真实。传统文化作为媒介的“他者”,在被抽离出只适合传播的可以换取收视率的部分之后,被“再现”出来,这种“再现”便是媒体的“建构”。因此, “原住民电视台”所提出的“本质不变、形式可变”的传播民族传统文化之宗旨是必然的,也是可行的。

但对于建构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的方式,台湾“原住民电视台”的实践的确有着借鉴的意义:

1、责任:明确媒体责任,协调各方力量。

在充分认识到媒体传播传统文化之责任与作用的同时,我们又不能完全把文化传承的责任附加于媒体之上,毕竟,媒体的力量是有限的,它要顾及大众的审美趣味和其他需求。所以,我们要明确媒体在传承传统文化的责任范围和功能范围,它只能是打开传承传统文化的一个“点”,吸引人们接触传统文化,而要进一步了解、学习和传承,单靠媒体的力量是不够的,更要有学校、家庭、社会等多方面的力量配合,才能达到最佳效果。

2、观念:媒体应该具有“大文化”的思维观念。

在社会架构之下,在不同的学科体系之下,文化被人为地划分为诸如现代文化与传统文化、主流文化与非主流文化、精英文化与大众文化等等,支撑这些划分方式的无疑是权力与利益。事实上,不同的文化形态只是源于不同的文化环境、地域,历史渊源、民族特性、社会经济、伦理道德、政治形态、语言文字、学术思想、宗教艺术、风俗习惯或表达方式,文化形态之间无所谓优秀与低劣。所谓主流文化,不过是一段时间或一个地域内,处于主要地位或支配地位的文化形态。随着社会环境的变化,社会问题的变迁,人们的思维方式和观念也在变化,随之而来的是主流文化内涵的变化,即主流文化并非是永久性的,它的具体形态或内涵会发生变化,甚至会出现否定性的变化。现在所谓的传统文化被还原到它自身的社会环境中,是可以被称为“现代文化”的。那么,媒体作为传播传统文化的重要工具,媒体,更主要的是媒体人,在不同文化的冲击与碰撞中应该持有怎样的文化观念呢?我想,应该是“大文化”的思维观念,即超越主流文化建构体系,建立平等的文化对话机制。

第5篇: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的意义范文

关键词:少数民族;基本文化权利;集体文化权利;文化自由。

中图分类号:DF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2-6959(2007)06-0021-07

文化和文化活动根植于整个人类社会,是一切人生活尤其是体面生活不可缺少的一种需要,因而从人性的角度而言,文化权利就成为人之为人的一项十分重要的权利。文化权利在当今社会越来越受到重视,首先是因为社会主义社会生产的目的就是要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需要,其中文化需要的比重正在逐渐上升。其次,随着中国现代化进程的推进。我们国民素质提高的步伐落后于经济尤其是知识经济增长的步伐,相应地引发了一系列的社会问题,这些社会问题又反作用于经济发展,使我们的社会进步受到了不应有的影响。再次,文化权利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密切相关。“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就要求我们尊重每一个人的生活方式,特别是他的文化,否则,和谐社会的构建将无从谈起。

少数民族也同样如此。少数民族的文化权利更应当受到加倍重视,这是由少数民族文化的特性所决定的。在现实生活中,少数民族的人们因为人口少等种种原因,在国际社会往往成为易受伤害的弱势群体,他们的人权状况格外令人关注,其文化权利就更容易受到损害。中国在积极加强少数民族人权尤其是文化权利的保障的同时,也特别重视少数民族人权保障领域的国际合作。少数民族文化权利保障的首要议题之一就是少数民族文化权利的界定,如果离开了这一基础,少数民族文化权利保障就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因而探讨少数民族文化权利的内涵就成为本文的第一要务。本文将通过少数民族文化权利与其相关概念的比较来分析其内涵,进而具体界定少数民族基本文化权利。

一、少数民族基本文化权利的定义

(一)关于少数民族文化权利的不同观点

屈学武认为,少数民族享用自己文化的权利,是少数民族权利的内容之一,简称民族文化权。它是指多民族国家或国际社会通过国内立法或国际约法的形式确认和保障少数民族权利主体,按照自己的民族文化方式生活、学习、工作的权利。

翟东堂认为:“少数民族文化权利是少数民族人权最基本的内容之一,是自然的,不可让渡的权利。”他还对少数民族文化权利的外延做出了界定,认为文化权利包括:文学艺术权利、语言文字权利、饮食和服饰权利、节日权利、少数民族用品权利、少数民族建筑风格权利、历史遗址和文化的权利、传统体育权利、新闻出版权利、其它权利等。

肖泽晟认为,对文化权利加以保障的重点,应当是尊重少数民族以及边缘化群体的成员,同他们群体的其他成员一样,共同享有自己特有的文化、信奉和实行自己的宗教或使用自己的语言的权利,并积极采取措施防止这些群体的文化因民族一体化的推进而消失,因为即使没有国家的干预,即使没有存在毁灭它们的恶意,现代社会的权力关系结构、经济制度、大众传媒的影响以及一般的教育政策,少数人文化非常容易在无形中被蚕食和侵吞。从中可以看出,该种观点认为集体文化权利主要是少数民族的集体文化权利。

《世界人权宣言》第二十七条规定,人人有权自由参加社会的文化生活,享受艺术,并分享科学进步及其产生的福利。人人对由于他所创作的任何科学、文学或美术作品而产生的精神的和物质的利益,有享受保护的权利。《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十五条规定,本公约缔约国承认人人有权:参加文化生活;享受科学进步及其应用所产生的利益;对其本人的任何科学、文学或艺术作品所产生的精神上和物质上的利益,享有受保护的权利。本公约缔约国为充分实现这一权利而采取的步骤应包括为保存、发展和传播科学和文化所必需的步骤。本公约缔约国承担尊重进行科学研究和创造性活动所不可缺少的自由。本公约缔约国认识到鼓励和发展科学与文化方面的国际接触和合作的好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27条的规定,在那些存在着人种的、宗教的或语言的少数人的国家中,不得否认这种少数人同他们的集团中的其他成员共同享有自己的文化、信奉和实行自己的宗教或使用自己的语言的权利。毫无疑问,从国际人权法的角度,文化权利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少数人群体(包括少数民族)保持其固有生活方式及文化特性的权利,即在这个问题上,目前国内学者的观点是比较一致的,这一权利可以定义为提供适当方法,包括差别性待遇,以使少数人有别于人口大多数人的特征和传统得以保留,确保少数人的权利得以实现,并在尽可能的程度上与大多数人享受同等的条件。

根据一般的法治理论与平等原则,从外延上说,少数民族的文化权利应包含在公民的文化权利之中。《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十五条中规定的文化权利的内容为每个公民所享有,当然包括少数民族成员在内。但是,如果仔细比较二者的内涵,少数民族由于其相对于普通公民而言的弱势地位,其文化权利具有天然的特殊性,即保持其文化特性以及固有的生活方式的权利,这又是普通公民所不具有的。概言之,从一定意义上讲,二者是一般与特殊的关系。

(二)少数民族基本文化权利的定义

通过以上对不同学者关于少数民族文化权利的概念的比较分析,本人认为,根据相关的国际公约以及中国《宪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少数民族文化权利包含少数民族成员作为一个普通公民所享有的享受文化成果的权利、参与文化活动的权利、开展文化创造的权利以及对个人进行文化艺术创造所产生的精神上和物质上的利益享有受保护权;《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十七条确认了少数民族享有自己的文化、信奉和实行自己的宗教或使用自己的语言的权利。前者是少数民族个人的文化权利,后者既是少数民族的个人文化权利又是少数民族的集体文化权利,这种权利不仅意味少数民族成员个人发明创新及享受更多文化成果等权利,而且意味着少数民族个人坚持自己的文化的权利,即个人出生时所在群体的文化、个人生活环境的文化和个人认同的文化的权利。

人权事务委员会《关于“第27条”的第23号一般性意见》中也指出,虽然依照第27条受到保护的权利是个人的权利,他们取决于少数人群体维持其文化、语言和宗教的能力。对文化权利的保护,包括与土地资源的使用有联系的特定生活方式,这种情况在土著人中尤其如此。这种权利可能包括打渔、狩猎等传统活动和受到法律保护的住在保留区内的权利。其实,前述的少数民族文化权利的两个方面又不是可以截然分开的,它们是紧密地结合在一起的,这是因为:

首先,少数民族所进行的文化活动与创造在大多数情况下是植根于其传统文化的,少数民族保持 自己的传统生活方式是其参与文化活动和开展文化创造的一个重要前提,这些活动本身就是少数民族在享受自己的文化成果。

其次,少数民族“对个人进行文化艺术创造所产生的精神上和物质上的利益享有受保护权”这项权利主要由知识产权法加以规定,而知识产权法也是保障少数民族文化权利的一个重要手段。从保护措施上看,前述的少数民族文化权利的两个方面也是有共通之处的。

鉴于本人的能力以及本文的篇幅限制,本文所探讨的少数民族基本文化权利,主要指中国内部的各个少数民族集体保持其传统生活方式的权利,这是因为生活方式在人们的整个文化中居于核心地位。

二、少数民族基本文化权利与相关概念的比较

(一)集体文化权利

肖泽晟认为,从广义上讲,文化权利既包含了自由权意义上的文化活动的自由,也包括受益权意义上的文化权利。联合国的《世界人权宣言》和两个人权公约主要就是在这个意义上使用的,并得到了多方面的系统阐述。文化权利有个人的文化权利与集体的文化权利之分。作为集体的文化权利,指的是一个国家内的各群体,不被强加异域文化而得以保留自己有个性的文化(包括艺术、历史、文化财富等),以及发展自己有个性的文化的权利。作为个人的文化权利,指的是人人有权要求国家积极采取措施保障自己可以自由参加文化活动,自由进行科学研究和创作活动,享受本人参加文化活动所产生的精神或物质上的利益,并分享科学技术进步的成果。

2006年1月,联合国经社理事会对经经文公约第15条发表了第17号一般性建议,强调该条源自所有人的尊严和价值,这使人权与知识产权相区别,这种权利属于每个人,在一定条件下属于个人或社区组成的群体。从中可以看出。经社理事会也认为文化权利是可以作为集体权利而存在的。因而,少数民族文化权利既是集体文化权利,也是个人文化权利。

(二)少数民族文化自由

认为,自由是以必然性为根据的。每个人所能进行的对别人没有害处的活动的界限是由法律规定的。法学意义上的自由是指在法律容许的范围内的自由,法的目的是实现人的自由,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法律规定自由的性质、种类和范围;二是法律通过将自由转化为权利和设定法律责任两种方式来保护自由。

当自由转化为权利时,以自由权利形式表现出来的意志已经是国家的意志,由国家强制力加以保障的。对这个问题,可以从历史和规范两个角度进行分析。

从历史的角度看,在早期社会,法律对文化的规定较少,对权利的规定也很少,人是自在之人。在社会的发展中,因人类生活的复杂化及面临的问题的增加,越来越多的自由客观上需要法律的界定,关于权利的法律也多起来了。从规范意义上看,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的行为都是自由的,换言之,法律为人设定了自由的空间。另外,法律没有规定的,当然这里仅指赋权性规定,皆是人的自由空间。而这样的自由也是有界限的,即以不侵犯别人的权利为界限。此外,还有公共利益、公共道德、善良风俗等因素对法律的立法缺失的补充。因而,法律上的权利与自由的内涵是一致的,只是在其对应的义务的实现方式上存在着细微差别。简单地讲,与权利相对应的义务,强调义务人的积极作为来配合权利人行使其权利,多数情况下,没有义务人的履约行为,权利人的权利将无法实现;而与自由相对应的义务,则强调义务人的消极义务,即只要义务人不干涉、不阻碍、不作为,自由的享有者就可以顺利实现其自由。

(三)少数民族基本文化权利与集体文化权利、少数民族文化自由的比较

基于目前的资料,我们有理由认为,联合国的相关文献为我们确定了一个经典的文化权利的内涵,主要集中于文化权利的范围方面,但由于社会生活的不断变迁,文化权利的内涵会有新的发展加之世界上存在着众多发展程度不一的不同民族(种族、族群、文化集团),因而必然会对文化权和这一概念基于不同的立场而有多种理解,中国《宪法》对文化权利的规定比较明确,但不是特别全面。

这里所谈的“少数民族基本文化权利”与肖泽晟教授所说的“集体文化权利”的内涵是基本一致的,前者包含在后者之中。之所以不使用两位学者所使用的这两个概念,是因为少数民族的集体文化权利并不限于“少数民族保持自己的传统生活方式”的权利,还包括其对民间文学艺术表达和传统知识的权利或者说“文化产权”。其实,依照规范的法律术语,个人权利(个体权利)应称之为“自然人权利”,集体权利应称之为“组织权利”,因为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作为一种法律主体的表述方式,可见于很多部法律文本中,由于个人权利和集体权利是大家约定俗成的术语,可能这也是一种“文化”,本文也使用这一术语。本文主要是从集体文化权利的角度探讨少数民族保持其固有的生活方式的这一基本文化权利的。

少数民族的文化权利与文化自由也不例外。文化自由是人们所拥有的一种选择自我身份的自由――是什么样的人就做什么样的人,想做什么样的人就做什么样的人――以及不被剥夺其他重大选择的自由。文化群体的价值、制度和生活方式得不到尊重或承认,受到基于文化身份的歧视和处于不和境地时,文化自由就遭到了侵犯。

而少数民族的文化权利则要求政府履行积极的作为义务,提供各种支持或创造必要的条件来促使少数民族能够顺利实现其文化权利。在目前的国际人权法的体系内,少数民族的文化自由已经上升为一种法定的权利,即少数民族的文化权利。事实上,我们平时所谈到的少数民族的文化权利是包含少数民族的文化自由在内的。

通俗地讲,我们保护少数民族传统文化时必须要尊重这种文化的创造者――少数民族――的意愿,而不能违背它的意愿,不管涉及的是个人还是群体,不能用强迫的办法,必须尊重少数民族的选择自由。这不只是因为我们要尊重主体的自由,也因为没有主体的配合,我们就不能达到保护的目的。我们没有理由要求少数民族生活在一种“不变的”状态里面。因此,要保护好少数民族的传统文化,重要的是为少数民族提供选择和创造的机会,即尊重他们的文化自由。例如,我们要保护少数民族的传统文化,就应该给这种文化的拥有者从小就具备了解自己文化的机会,让他们有可能对自己的语言和文化产生认同感,有可能去创造和发展自己的文化。如果给了他们这种机会,即使最后他们选择了离开,我们也应当表示尊重,因为这是少数民族的文化自由。而对于我们这些“局外人”,要充分尊重少数民族对文化自由选择的权利,给他们提供自由发展的空间,维护其自由发展的轨道,使他们能够自觉地选择、采借、整合外来文化,实现本民族文化的传承与发展。

三、少数民族基本文化权利内涵的界定

少数民族基本文化权利内涵的界定主要是界定少数民族传统生活方式的范围,以及少数民族传统生活方式在少数民族传统文化中的地位。将这样两个基本问题搞清楚了,少数民族基本文化权利的内涵也就明晰了。

(一)对少数民族传统文化范围的界定

由于少数民族传统文化内涵的丰富性,少数民族传统文化属于在外延上不确定的概念。人们可以主张保护的对象到底有哪些,分别是什么,等等,都是无法准确回答的问题。此外,这种对象的不确 定性还在于,少数民族的传统文化会随着自然与社会的发展变化而呈现出动态变化的状态。

这也给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的保障增加了相当的难度。一般认为,少数民族的传统文化包括有形文化财产和无形文化财产两大部分,联合国教科文组织1972年通过的《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保护公约》使世界各国的文化遗产(文物、建筑群和遗址等)、自然遗产、文化与自然双重遗产得到了前所未有的重视、珍惜和保护,其保护范围相当于有形文化财产,包括少数民族的有形文化财产,即少数民族的文物、建筑群和遗址等。

少数民族的无形文化财产应包含在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个概念之中。根据《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最后文本里的定义,非物质文化遗产指的是“被各社区、群体,有时是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社会实践、观念表述、表现方式、知识、技能,以及与之相关的工具、实物、手工艺品和文化场所。这种非物质文化遗产世代相传,被不同社区和群体在适应周围环境和自然的过程中和与其历史的互动中不断地再创造,为他们提供持续的认同感,增强对文化多样性和人类创造力的尊重。”根据这个定义,非物质文化遗产包括五个大的方面:一是口头的传统和表现方式,包括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媒介的语言;二是表演技艺;三是社交习俗和仪式节庆事件;四是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五是传统手工艺。这是一种立足于整个世界范围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需要,适用于各国、各地区、各民族的一般的、普遍的分类方法。可以通过少数民族基本文化权利进行保护的不是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的全部,我们可以排除的是前述的有形文化财产,尤其是列入中国《文物保护法》第二条规定范围的文物,这些文物属于国有。这些有形文化财产,不管是可移动的还是不可移动的,都应该从少数民族基本文化权利的保护中排除。下面我们来具体分析少数民族传统文化中的无形文化财产中哪些可以成为少数民族基本文化权利的客体,对于无形文化财产,现在通用的名称是“非物质文化遗产”。

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法律保护是非常必要的,但本人认为,不能“毕其功于一役”,通过一部法律来解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全部问题,而应根据不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自身的不同特点以及在其保护方面所面临的问题进行分类保护。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中,出于法律保护研究的方便,可以粗略地分为这样三个大类,民间文学艺术表达(包括口头的传统和表现方式、表演技艺等)、传统知识(包括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传统手工艺等)和传统生活方式(包括社交习俗和仪式节庆事件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五个方面可以归到前面所提的三个大类中,同时适应目前的立法现状。这样的分类仅是为了研究的方便而做的粗略分类,事实上,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的各个方面是交织在一起的,很难做出明确的区分和分类。前述几种分类方式都是非常有科学道理的,前辈学者对文化分类所做的“二元结构说”、“三元结构说”、“四元结构说”等分类方法都是有科学道理的,尤其是“四元结构说”中所单独列出的“行为文化”这一类应属于传统生活方式的范畴,包括人的行为模式、生活方式、生产方式、婚姻与家庭方式及各种风尚习俗、节日等。

对于民间文学艺术表达,《伯尔尼公约》第15条中规定,对于未发表的作品,如果作者身份不明,但有充分理由可以认定该作者是本联盟某一成员国之国民,则该国可立法指定某主管机构代表该作者在本联盟成员国内维护与行使该作者的权利。成员国在指定后应以书面声明方式通知wIPO总干事,后者再将此声明通知其他成员国。中国《著作权法》也将“口述作品”作为作品的一种进行保护。并授权国务院对民间文学的保护制定行政法规。可见,只要延长作品的保护期限,对于民间文学艺术表达的法律保护问题,可以在著作权法的范围内解决。

近年来,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的一个更为重要的并逐渐为世界各国所重视的领域是少数民族的传统知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对传统知识范围的探索经历了一个过程,最初认为传统知识既包括产业领域的技术性知识,又包括民间文学艺术。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对于传统知识的定义,传统知识是指“基于传统的文学、艺术或科学作品;表演;发明;科学发现;外观设计;标记、名称和符号;未公开信息;和所有其他在工业、科学、文学或艺术领域内产生的基于传统的发明和创造”。即把传统社区的全部知识活动和知识生产的产物划入其界域,所有一切在工业、科学、文学和艺术领域内,以传统为基础的由智力活动产生的一切创新和创造,都属于传统知识的范畴。后来对二者进行了区分,把传统知识界定为产业领域内的技术性知识,即在狭义上使用这一概念。(本文也是在狭义上使用传统知识这一概念)由于传统知识蕴涵着重大的经济价值,并成为生物科技时代技术创新的强有力的推动力,因而日益被世界各国所重视。国内学者对传统知识也有不同的看法,本人认为,传统知识的概念包括在非物质文化遗产当中,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对于传统知识的定义的内容,即使是广义的传统知识,即“在工业、科学、文学或艺术领域内产生的基于传统的发明和创造”,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的“观念表述、表现方式、知识、技能”可以囊括传统知识的这些方面,因而,我们没有必要单独为传统知识立法进行保护,但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为某一方面的传统知识进行单独立法,这些内容都可以认为包括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之中。关于传统知识,由于中国各地区都有着丰富的传统知识,中国的少数民族在这个问题上不具有特殊性,应该进行一体的共同保护,而不必特别强调少数民族的传统知识,尤其是地理标志是有效的保护途径之一,因而,对于少数民族的传统知识也不必单独立法。

(二)少数民族传统生活方式是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的核心

对于少数民族的传统生活方式,则主要是由于各少数民族的传统生活方式有别于主流社会的生活方式,这里的“生活方式”,根据《中国大百科全书・社会学卷》“生活方式”条目,是指不同的个人、群体或社会成员在一定的社会条件制约和价值观指导下,所形成的满足自身生活需要的全部活动形式与行为特征的体系。也有学者指出,生活方式是主体凭借一定的社会条件把生命纳入一定的文化模式而呈现的稳定的活动,活动的内容可以划分为四个方面,即劳动生活方式、物资消费生活方式、社会政治生活方式和文化娱乐生活方式。

应对其进行特别的保护,应成为少数民族基本文化权利保障的主要对象,主要有生活状态、本土风格、习俗、风俗、仪式、礼节、争端解决方法、管理方法、宗教、民间信仰、崇拜、语言等。当然,少数民族基本文化权利保障的对象还包括与其生活方式不可分割的一些其他传统文化。因而,少数民族文化权利也包含少数民族保持其固有的生活方式的权利,因为不同的生活方式造就了不同的民族特点,从一定意义上讲,保障少数民族的文化权利就是保护其传统生活方式。就是保护这个民族。当然,少数民族传统生活方式中一些偏狭的、排他的、封闭的和落后的因素应予以排除。与此相对应的主流社会的生活方式因为其处于强势则不需要对其提供特别的保护。

虽然学者对“生活方式”一词有不同的理解,但正如马克思、恩格斯在《费尔巴哈》中所说:“人们用以生产自己必需的生活资料的方式,首先取决于他们得到的现成的和需要再生产的生活资料本身的特性。这种生产方式不仅应当从它是个人肉体存在的再生产这方面来加以考察。它在更大程度上是这些个人的一定的活动方式,表现他们生活的一定形式,他们的一定的生活方式。”

第6篇: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的意义范文

(云南民族大学教育学院,云南 昆明 650000)

【摘要】笔者从民族地区学校教基本现状、学校背景下民族文化传承的现状进行讨论,针对民族文化传承存在问题提出对策和建议。

关键词 学校;文化传承;民族地区

文化传承,是指文化在民族共同体内的社会成员中作接力棒似的纵向交接的过程。[1](p17)民族文化传承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民族文化传承是指一个国家(可以是多民族国家也可以是单一民族国家) 的文化传承,例如中华民族的文化传承;狭义的民族文化传承是指某单一民族的文化传承,例如汉族或彝族的文化传承。[2]本文探讨的民族文化传承是狭义的民族文化传承,特指少数民族的文化传承。

1 民族地区学校教育基本现状

民族地区的大部分学校都有地方性教材,其主要内容包括当地的一些民族历史文化、民风民俗和一些劳动技艺等。但是,这些教材很少真正进入学校的课堂。也有一些民族地区的学校结合本民族的文化特点,开设了一些富有地方特色的课程,如侗族大歌、芦笙等。但是,这样的教学活动在民族地区很少见,地方性课程在整个课程体系中所占的比例和学校对这些课程的重视程度都显不足。民族地区学校的教学内容和全国其他地区基本一致。[3]

2 学校视野下的民族文化传承现状

少数民族学校在传授主流文化的同时,还要担负起传承本民族历史文化和培养本土人才的重要责任。随着我国社会现代化的发展,少数民族地区学校教育存在传承民族传统文化功能缺失的事实。[4]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2.1 传统文化流失

我国一些少数民族至今没有自己的文字,文化传承主要靠口传心授,这在很大程度上增加了学校文化传承的难度,导致了传统文化的流失。其次,在现有教育体制下,学校教育的内容主要是以普世性知识为主,忽略了少数民族传统文化。此外,少数民族文化传承离不开国家的支持,在现代化建设过程中,国家重视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建设,但是对民族文化建设的重视程度不够,这也是导致少数民族传统文化流失的一个重要原因。

2.2 民族文化传承流于形式

有的学校实行双语教学,但仅停留在翻译教材,根本没有涉及本民族的文化内容,仅仅流于形式。[5]国家要求少数民族文化进学校、进教材、进课堂,但是由于缺少相应的评价体系和考核机制,导致学校教育中的民族文化传承流于形式。

2.3 学校教育与家庭和社区教育分离

我国的民族文化能够发展到今天,是家庭、社区和学校一起发挥文化载体的教育功能的结果。然而,现今大部分民族地区实行的是全国统一的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忽视了日常生活中劳动技术的培养,脱离了当地实际生活环境。

3 民族地区学校民族文化传承存在的问题透视

3.1 对少数民族文化内容的误解

由于课程知识作为国家法定知识过多地体现了国家利益,结果使得乡村社区人民的文化和利益被严重地忽视了,并且由于“传统”与“现代”、“野蛮”与“文明”、“落后”与“先进”、“城市”与“乡村”、“西部”与“东部”、“汉族”与“少数民族”、“地方大民族”与“地方小民族”等等一系列过于僵化的“二元对立”的意识形态及其在国家发动的过于强制的“政治运动”或“经济改革”实践,使得西部的、乡村的、少数民族的、小民族的文化被污名化了,被标定为“传统的”、“落后的”、“待开发的”、“待发展的”。[6]

虽然强调民族文化传承的使命意义,但是却没能从学生角度出发思考问题,没能消除学生对本族文化的疑惑和误解。

3.2 少数民族本土课程流于形式

我国各少数民族地区学校教育内容在进行跨文化教育时,大多数是效仿汉族。要改变这一点,第一个难关就是要突破目前教材的一统性,只有做到这一点,少数民族的文化才能得以保存,文化传承才得以进行。比如本民族的语言,少数民族学生天天在用,但在统编教材中却无这方面相应的内容。即使在民族教育中排上了民族语文这一内容,但主管教育工作的领导者,从来不把这样的课文列为正式课程。用当地教育主管部门负责人的话来说就是:“民族语文是一根拐杖,学习民族语文是为了更好地学习汉语。”按照这样的理解,民族语文永远是辅助品。归根到底,民族语文还不算一门独立的课程。形成急需用的进不了教学内容,不急用的却塞进了教学内容。[7]

4 对策和建议

4.1 强化民族认同,重视民族教育

少数民族文化的传承取决群众对本民族文化的认可程度。政府可以采取措施提高民族文化在学校教育体系中的地位,包括日常教学以及考核机制等。将民族文化传承与学生发展结合起来,展现少数民族传统文化中的优秀文化,增强民族自觉意识。

4.2 注重本土教材和校本课程的开发,重视教师作用

民族地区学校具有独特的环境资源、课程资源、师资队伍和普及传播优势, 完全有条件开发民族文化校本课程,以传承、发展民族文化。[8]建议编写适合少数民族学生智力发展地方和学校课程材料,适当增加具有民族特点的教育内容,使学校有特色、教师有特点、学生有特长。[9]

教育实施的主体是教师,应特别注重教师作用。在少数民族地区,应为教师提供语言适宜、文化适应的素质培训。有学者认为,教师的价值观改变是最重要的,其次是教学能力提升,最后是文化反思。[10]教师各方面的发展,为文化传承工作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4.3 开展多样的民族文化教育教学活动

民族地区学校在校园文化建设上必须立足民族主体文化本质,才能真正起到传承民族文化、培养学生文化认同的意义。民族地区学校可以在校园环境、主题文化活动、学生课余活动等方面加入民族文化元素。以学生为主,让其在耳熟目染中接纳本民族文化。

参考文献

[1]赵世林.云南少数民族文化传承论纲[M]. 昆明:云南民族出版社,2002.

[2]曹能秀,王凌.少数民族地区的学校教育和民族文化传承[J].云南师范大学学报:哲社版,2007(2).

[3]刘慧群.民族地区学校教育与民族传统文化接轨问题研究[J].教育文化论坛, 2010,1.

[4]吴晓蓉.我国民族地区学校教育质量提升对策研究[J].民族教育研究,2009,6.

[5]孟庆娟.多民族一体化学校中的民族文化传承研究[D].西南大学,2008,6.

[6]巴战龙.学校教育与地方知识关系探究:基于一项裕固族乡村社区民族志研究[J].北京,2010,4.

[7]孙萍.民族地区学校教育与民族文化关系探究[J].教育理论研究,2011,11.

[8]余彭娜.开发民族地区校本课程 传承发展民族文化[J].黔南民族师范学院学报,2009,5.

[9]乌云达来,吴宝柱.浅谈少数民族学校走出困境的最佳途径[J].黑龙江民族丛刊,2001,3.

第7篇: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的意义范文

关键词:东北少数民族;冰雪运动;高等学校;传承

中图分类号:G64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4107(2013)12-0050-02

在中华民族发展历程中,东北少数民族创造了纷繁多样的冰雪体育运动项目。这些运动项目融美体、健身、育心、娱乐于一体,是从东北少数民族的生产生活实践中发展而来,其民族个性特征非常显著。这些冰雪体育运动项目传承民族传统文化,具备雄厚的群众基础和发扬民族传统文化的教育意义,但是并没有得到应有的保护、开发以及引入高校教学。我国东北少数民族传统冰雪体育运动在高校体育教学中如何定位,高校又应如何传承、弘扬我国优秀的民族传统体育文化,是我们面临的重要课题。在大学体育课教学中,恰当地引进东北少数民族传统冰雪体育运动项目,扩展高校的体育课程内容,对于传承东北少数民族传统体育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历史价值。本文旨在研究高校传承东北少数民族传统冰雪体育文化,构建东北少数民族传统冰雪体育文化和当代体育文化相融合的民族传统冰雪体育教育课程体系,为普通高校体育教学深化改革提供参考。

一、东北少数民族传统冰雪体育的概况

我国东北地区具有气候寒冷、冰雪资源丰富的鲜明特色。对冰雪资源的开发是围绕生产及生活展开的:第一,利用冰雪资源生产淡水服务于生产和生活。比如:灌溉草原、农田及饮用。第二,利用冰雪所提供的条件,借助于特定的设施、工具,进行冰上、雪上交通运输。比如赫哲族人,元朝时已利用狗拉爬犁作为寒季交通工具。第三,以冰雪为原料,建筑房屋。如鄂伦春族冬季打猎挖雪屋过夜。冰雪文化开发的主要标志是冰雪运动和冰雪艺术的产生。最早的冰雪运动是滑冰及滑雪,它们分别形成于17世纪初和17世纪中叶。同时,冰雪艺术亦开始萌芽,人们创造出具备民间艺术性质的冰雪艺术,如用水作材料,用桶、盆、瓢、碗等器皿,将水冻成空心冰罩,制作冰罩灯;或用雪堆成雪人、雪雕等。

我国东北地区是一个多民族聚居的地方,世居在这里的少数民族有满族、蒙古族、朝鲜族、锡伯族、达斡尔族、鄂伦春族、俄罗斯族、鄂温克族、柯尔克孜族、赫哲族等。他们雄踞雪覆的崇山峻岭,驰骋于冰雪的平原旷野,从男耕女织、撒网捕鱼、严冬围猎、捉狍套鹿,到冰帆雪橇、林海狩猎、高山滑雪、雪原逐鹿,映射出千百年来东北少数民族人民兼收并蓄、融合发展、推陈创新、镌冰绘雪的辉煌。正是居住在这块冰原土地上的东北各族人民拼搏、创造、传承、总结、发展、升华而成了东北少数民族灿烂的冰雪体育。

东北少数民族传统冰雪体育是指东北地区的少数民族开发的具有浓厚东北少数民族文化色彩和特征的冰雪体育运动,它展示了民族文化的纵向传承关系和横向融合关系,是本民族的一种教育手段。在华夏五千年文明发展史上,东北少数民族由于地理环境、风俗习惯、和生活方式的不同,根据生产需要发展出了以狩猎、捕鱼、采集等为主要内容,多姿多彩的具有浓厚东北少数民族风格和独具地方特色的传统冰雪体育项目,如满族的滑冰、滑雪、雪地走、雪地摔跤、雪地射箭、雪地爬犁、打冰爬犁、打冰尜、雪地足球等,这些少数民族冰雪运动,其形式纷繁多样,内容缤纷多彩,趣味醇厚,简便易行,具有独特的民族艺术风情。不仅培育了人们坚强的意志和勇敢向上的精神,而且为中国乃至世界冰雪运动作出了显著的贡献。所传承的滑雪、滑冰项目成为速度与力量的象征和强者的表现,向世界展示了人类独特的运动之美,在历史发展的进程中发挥出强身健体和高尚娱乐及技击对抗的重要功能,充分展示了东北少数民族传统冰雪体育文化枝繁叶茂,具有强大生命力。

二、东北少数民族传统冰雪体育在高等学校传承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目前我国高校体育教学改革正不断深化,其中体育课程的改革日益成为改革的重点。从21世纪知识经济社会及其发展的视角,以现代教育思想、观念的理论研究为基本方法,可以看到当前高校体育教学主要是现代各种竞技体育的单一教学模式主导着高校的体育教学活动,并因此而导致高校体育教学内容进入单一性误区。东北少数民族冰雪体育项目形式多种多样,内容多姿多彩,迎合了高校大学生活泼好胜、进取向上的特点和师生的身心、情感愿望的需求,使高校体育不拘一格、丰富多变,能够丰富学生的校园文化生活,陶冶身心,改善生活质量,提升全面素质。所以,把高校体育与东北少数民族传统冰雪体育相融合是高校体育教学改革发展的需要,是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高校体育教学新体系的历史必然。

高校作为科学文化教育的主要阵地,使得传承东北少数民族传统冰雪体育文化颇具可行性。第一,东北少数民族传统冰雪体育文化融合了民族文化之精粹,具有可传承性,铸成了高度综合的文化样态。把东北少数民族传统冰雪体育项目融入高校体育教学课程,能够传承东北少数民族冰雪体育文化,使学生的体育教育和健康教育与优质的体育文化相得益彰,完成高校体育的育人功能。第二,能够改善单调呆板的传统体育课堂教学内容。东北少数民族冰雪体育项目的多样性,决定了在体育课中开展这些项目可以丰富高校体育课的教学内容,增加学生选修课种类,增进学生强健体魄,培养学生人文内涵,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第三,能够培育学生的终身体育意识。学校体育是基础教育、素质教育、终身体育的重要组成部分,东北少数民族传统冰雪体育项目纷繁多样,易于练习、推广和普及,能够适应各种性格、不同体质学生需要,学生可按照自己的爱好和运动方式、运动强度等方面任选适合自身特点的运动项目,从而使学生掌握适合终身锻炼的技能,使其在今后工作、生活中乃至退休养老都能够进行体育锻炼,进一步实现学校体育与终身体育目标的融合。

三、高等学校传承与发展东北少数民族传统冰雪体育的策略

东北少数民族传统冰雪体育由于具有多元化、多样化、艺术性、普及性、趣味性的特征,其所蕴涵的丰富而深刻的民族传统文化内涵,能够满足现代化人格培养和社会多元化的需求。对东北少数民族冰雪体育进行研究,保护和继承,能够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体育运动需求,增强民族凝聚力。在高校教育、体育和终身体育教育中传承东北少数民族传统冰雪体育,应该采取以下策略。第一,重视民族冰雪体育,转变思想,将东北少数民族传统冰雪体育作为高校体育教育的核心内容。要转变一些高校在体育教学中重视现代体育、轻视民族传统体育的不良现状,用新理念、新思维来研究、传承民族传统冰雪体育,推进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真正走入象牙塔,培育典型性的民族冰雪体育运动项目融入高校课堂,使学校成为开发民族体育人才资源的重要阵地。第二,在高校体育教学中构建具有民族特色的冰雪体育教育课程体系。要从提升大学生创新素质入手,因材施教,因地制宜,选取冰雪体育项目,融合各种体育教育思想模式,重在提高学生身心素质,形成以终身体育为指导,以冰雪体育课程改革为重心,体育与健康相贯通的多种教学模式并存的课程内容目标,构建出高校民族传统冰雪体育教育课程体系。第三,加强师资队伍建设,优化教师结构,提高教师业务素质。目前,高校的体育项目比较单一,体育教师受自身专业限制,在教学时只能围绕自身专业开展教学。因此,高校应结合实际情况,引进具有高水平、高学历的民族传统冰雪体育教师,优化教师学历层次,鼓励在职教师学习和进修民族冰雪体育运动项目。培养体育教师不仅具有民族传统冰雪体育运动项目的技术,又要深入研究民族传统冰雪体育各类健身、养生、保健的功能机理,全面掌握东北少数民族传统冰雪体育的技术和理论,培育优秀的师资队伍,提升高校民族传统冰雪体育教学水平。

综上,东北少数民族传统冰雪体育项目内容和形式别具特色,丰富多彩,融竞技性、娱乐性、健身性于一体,具有道德教化作用,蕴涵着民族文化精髓。东北高校体育教学应把重点放在东北少数民族传统冰雪体育运动项目与当代体育运动项目相融合上,在高校体育课程中增加民族冰雪体育课程的门类,加强体育师资队伍的建设,普及民族传统冰雪体育,从而增强学生参与体育锻炼的积极性,掌握民族冰雪体育文化内涵,体验民族传统冰雪体育的独特魅力,提升民族自信心和凝聚力,传承民族冰雪体育文化,培养终身体育意识,为高校体育教育改革的进一步推进和高校体育的蓬勃发展助力。

参考文献:

第8篇: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的意义范文

关键词:民族音乐音乐教育佤族

千百年来,少数民族群众在生产生活实践中创造出的独具特色、丰富多彩的民族文化,是增进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及社会稳定的重要文化基础。我国有56个民族,各民族历史悠久,有不同的民族文化和风俗习惯。我国各民族都是中华民族的一份子,共同创造了我们几千年的悠久文化。少数民族地区不仅有着令世界惊叹的自然风光,也同样留下了丰富多彩的文化遗产。这些地区都是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各民族都有着自己灿烂的音乐特性、歌唱精巧、独到的乐器更是各具特色。这些极富原创性、独特性音乐已大大超越音乐本身的范畴,更传承着很多源远流长的生活习俗、民风的文化形态。这些音乐不仅是中国的骄傲,也是世界的财富。

云南是我国民族最多最复杂的省份,其中有15个少数民族为云南独有,并且每个民族都有各不同的历史背景和文化传统,有各具特色的文化个性和文化特征,致使云南少数民族的音乐资源丰富多彩、色彩斑斓。各民族在不同的生存背景下孕育了风格各异的民族文化,这是我们文化资源中相当丰富和宝贵的一笔财富。但在全球化、经济一体化、以及外来文化的冲击下,各地的原生态音乐文化资源正面临着强大的冲击和破坏。西部开发的实施在为西部地区经济腾飞带来机遇的同时,也将会给西部的民族文化产生诸多影响。如何弘扬传承民族音乐,民族音乐如何推陈出新,如何解决民族音乐资源严重流失和人才匮乏成为目前急需解决的难题。

“保存”与“发展”是新时期边疆少数民族传统音乐文化保护工作的中心内容,也是我们音乐教育者的责任。因此,我们的思想观念应该与时俱进,接受少数民族文化发展更新这一客观现实。但我们也不能忽视另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即在西部开发的背景下,边疆少数民族地区所经历的发展并不是那种由历史积累所形成的一点一滴、自然而然的渐变式进化过程,而是一种历史发展的突变,这种变化是由初级到高级的直接跨越,在文化传承上很容易产生断层现象。如果旧的文化形态不能及时予以记录保存,许多珍贵的历史文化遗产将会销声匿迹,无迹可寻。人类历史上有多少遗失的文明,多少永远无法解开的历史谜团,为后世留下了永久的遗憾,这种损失一旦产生,是无法弥补的。

在当代,教育与媒体具有巨大的社会影响力,当教育与媒体结合起来,必将产生不可估量的影响,从这个角度来说,青歌赛设立原生态组别代表了一个很大的突破。媒体的进步反映了社会需求,也体现了社会理念的革新。去年的政府工作报告特别提出“重视保护少数民族文化遗产”,体现了国家对少数民族文化的重视。去年的“两会”上,代表委员们一致认为,少数民族传统文化是中华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华民族共有的精神财富,保护和发展少数民族传统文化,对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增强中华民族的凝聚力和创造力具有重要意义。在全球化时代,少数民族音乐文化不可避免地受到外来音乐文化的强烈冲击,一些有价值、有特点的少数民族音乐文化正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危机。部分少数民族音乐文化由于没有得到较好传承,一些已濒临灭绝,另一些甚至已经消失了。

居住在阿佤山深处的佤族是从原始社会直接过渡到社会主义社会的民族。佤族能歌善舞,传统原生态民歌民乐品种繁多,题材广泛,风格独特,其原始、古朴、原汁原味的独特风韵犹如绕梁之音,让人回味。为了保护和传承佤族原生态文化,我们开设了“西盟佤族自治县阿佤文化传承小组”班,聘请了深谙佤族民间文化艺术的老艺人来授课,学生将学习音乐基础、原生态民歌、原生态器乐、民间文化等课程。通过学习,学生将学会表演本民族民间歌舞琴艺,用语言和文字来阐述本民族的历史、文化,具备初步的民族自我传承意识,使佤族文化保护得到良性后续,最终实现挖掘、整理、保护和传承阿佤文化的目的。转贴于

虽然当前在保护佤族传统文化方面我们取得了一定成绩,但由于我们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地处边远和其他的原因,经济匮乏,专业人才缺乏,在文化发展方面投入的资金不够。另外,随着时代的发展,商品经济的冲击,信息传播速度快,很多佤族的年轻一代对自己民族的文化缺乏关注和了解。在这种情况下,佤族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情况不够理想,有的甚至面临濒危状况。佤族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出现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由于佤族的文化核心区范围较小,存续本民族传统文化的自身能力较弱,传统生产生活方式正在发生前所未有的变化,传统建筑、传统生产生活用品等整体性消失速度日益加快。尽管近年来国家和地方政府加大了佤族文化的保护力度,但是现在很多佤族的生活方式已经发生很大的变化,一些独具佤族特色的服装、语言、音乐等文化呈现出逐步消逝的趋势。

第9篇: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的意义范文

一世居少数民族体育文化的民族特征

1体育文化的地域特征

黑龙江省少数民族大多居住于边远的高山或丛林地区,以狩猎或农事生产方式生存,随着时代的变迁和经济发展,转变为从事小农经济为主的产业,故农耕文化是少数民族体育文化的奠基石之一。由于黑龙江省各少数民族地域文化的不同,形成了地域分割后具有各自民族特点的传统文化历史背景,世代少数民族为了生存和繁育后代而迁址至集中居住,在区域相连、环境相同的条件下相互吸收与同化使群居的少数民族传统文化呈现出特有历史特征,这种特征表现出带有明显地域共性。如满族、蒙古族、达斡尔族、锡伯族和鄂温克族等民族都能骑马善射,他们以“骑射”列为民族之根、生存之本,将狩猎为生存的技能传承下来。

虽然居住在不同地域少数民族在传统文化特征的内容和形式有一些相像表现,但从本质来说不同地域的少数民族有着鲜明特点,传统体育项目的文化内涵也有较大差异。因此,居住在不同的少数民族才能够发展风格各异的多元化体育文化,彰显出不同的地域体育文化特征。在各民族劳动生活中提炼出浓缩而独特的体育项目中可以看出:如满族的骑射、蒙古族的摔跤、达斡尔族的曲棍球等体育项目均从不同角度反映出少数民族所需的技能技巧,这些体育项目在各民族间和现代体育竞赛中广为流传,说明地域地理环境是少数民族传统体育产生发展的基础。

2体育文化的民俗、民间特征

调查结果发现:黑龙江省世居少数民俗、民间体育文化具有悠久历史传统和文化积淀,其文化的产生形成了原生态的自然特性。这些居住偏远少数民族的传统体育项目大多具有上百年历史,其传统体育无论是从外在的技术到内在的文化,或多或少都掺杂点现代体育文化的因素,使民族体育文化的原始性和现代性得到了展现。曲棍球是达斡尔族最喜爱的民间体育活动,它历史悠久,一直流传在达斡尔族人民中间。达斡尔族人从小孩就开始玩比较轻有弹性牛毛沾上水团的软球,到了成人玩的是硬球,用杏树根块削成的,坚硬,耐打。场地跟足球场差不多大小,两端分别竖起两根棍子作门柱,比赛双方各11人,1人守门,2人后卫,其余的人进攻,用带拐子的木棒运球、传球和击球,将球打入大门为得分,按得分多少决定胜负。现在曲棍球作为奥运会比赛的项目,人们从游戏的玩耍到正规竞赛可以看出浓厚民族文化色彩和鲜明的健身性、娱乐性及竞技性的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特征,体现了健身、娱乐、教育、政治等多种功能及民族情感和价值取向。

少数民族民俗、民间体育的起源都在边远山区的田间地头或山涧林地,人们利用劳动之余使用生产生活工具自娱自乐、因陋就简的进行体育活动。这些简便而适用的体育文化健身项目非常适合民间体育开展和普及,如摔跤是很多少数民族喜爱的体育项目,蒙古族、朝鲜族、满族、柯尔克孜族、达斡尔族、锡伯族和鄂伦春族都有摔跤活动。在地头休息或夏日游玩时,没有规范的活动场地,也没有专业人员指导,摔跤的动作技法也不是很规范,但是都能展示本民族的特色。这些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文化共性特征不是哪一个民族所独有,而是民俗、民间体育文化相同所共有的特征。

二世居少数民族体育文化的娱乐特征

黑龙江省世居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文化娱乐的内容和形式都是多种多样,具有节日集体娱乐和竞技比赛色彩,但从整体上看这些传统体育项目的娱乐性大于竞技性。在黑龙江省众多的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活动节日之中,依靠民间赛会和节令活动得以开展,依附民俗习惯得以沿袭。

1节日娱乐特征

少数民族集体娱乐特征是以体育比赛和文艺表演形式展示的,其主要目的是为了娱乐、娱神和自娱。在少数民族众多节日里,集体娱乐活动表现出非常浓厚的地方特色和民族文化色彩,活动内容与生产、生活密切相连。虽然各民族的节日民俗从纪念意义和活动内容上不尽相同,但把民族传统体育作为节日民俗的一项重要内容却是相同的,那就是欢庆丰收、欢度佳节将娱乐寓于体育之中,增强欢快的氛围,推动了民俗文化与民族传统体育之间的相互融合与互动发展。

在黑龙江省世居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活动中,集体参加的活动占绝大多数,往往是一个乡镇或者乡镇共同参与抗性的项目。另外,在祭祀、庆典中也以巫师为导师传授某些技能,传授礼仪习俗及部落历史知识,而下一代也会自觉地或在督促下进行模仿学习。这种教育是部落下一代获得技能和知识的唯一途径,也是少数民族传统体育得以延续发展的重要原因。

2家庭娱乐特征

家庭是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家庭教育是一种血缘关系的亲情教育,是一种非正规教育的终身教育。家庭是人出生的地方,也是居住成长的地方,对人一生的发展具有重大影响。人从出世首先迈进的是家庭,第一个老师是父母,所以,家庭在人一生当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是不可忽视的。

少数民族家庭也非常讲究下一代的身心健康。少数民族家庭体育的内容可谓丰富多样,只要有利于孩子成才的体育活动都可采用,民族传统体育项目本身来源于生活,具有简便易行、娱乐性强的特点,还有浓厚的生活情趣。家长在劳动之余或闲暇时同孩子们做体育游戏,这样既增进了亲情,又发展了孩子的运动能力。传统节日中体育活动都涉及家庭生活劳动的内容,家长可以根据自己擅长和孩子的兴趣引导孩子进行本民族的体育游戏活动,配合社会和学校完成本民族文化的传承。

三世居少数民族体育文化的现代特征

1体育文化的时代特征

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文化是时代的产物,经过了漫长的政治、经济、社会、历史过程,形成具有极为丰富的文化信息色彩。但是,伴随着现代化社会的发展,广播电视和计算机网络的普及,各民族人们观念的转变,使传统的少数民族体育项目受到一定冲击,传统体育的技术层面和文化内涵都发生着悄然变化。如骑马是满、蒙古、达斡尔、鄂伦春、鄂温克、柯尔克孜等少数民族最擅长的传统体育。但是,现代的马上技巧运动是马术运动中的一项技术和技巧性比较强的运动项目。它不但要求运动员有良好的乘马技术,而且要在时速50至60公里高速奔驰的马背上能够准确优美地完成各种动作。因此,要求运动员不仅要有熟练的骑术和一定的体操基础,还要很好地调教好所骑乘的马匹,做到人马协调配合。马上技巧运动种类繁多,内容丰富,不断得到发展。

现代与传统少数民族体育文化的融合与发展是总体趋势所致,民族文化与外来文化的交融必然产生新的文化结构。因此,少数民族体育文化与外来文化的整合过程中,逐渐促使外来文化适应本土文化发展的要求,以自身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文化发展为基础,通过与其他文化的交流与学习,吸收现代优秀的民族文化,促进了自身体育文化的发展与繁荣,形成标志着现代与传统民族特色体育文化相融合的现代文化模式。

2体育文化的竞技特征

在社会发展和演变过程中,依附民俗习惯得以沿袭,逐渐由娱乐化朝着竞技化和表演化的方向发展。为了深入贯彻落实民族政策进一步继承和发展民族民间传统体育,增强各族人民体质,保护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定期举办全省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黑龙江省从1982年开始每四年举办一届全省性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2010年7月黑龙江省第八届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在佳木斯市成功举办,本届赛会设竞赛项目9大类共33个小项,表演项目20个。全省13个市(地)、省农垦总局、黑龙江民族职业学院等15个代表团,共750名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参加了本届运动会。创造了竞赛项目和表演项目及参赛队伍和人数最多的一次赛会,受到了各界的广泛关注。

基层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赛会,往往是一个乡镇或者乡镇共同参与抗性的项目。这些活动大都安排在业余时间进行,以增强欢快的氛围。同时,还有许多的体育和文艺表演,其主要目的是为了娱乐。如民族式摔跤、马上项目等少数民族传统体育项目。这些传统体育项目都是近年来对其进行现代化改革的基础上而形成的现代民族体育项目。这些项目既有现代体育的内容,同时也具有深厚的传统体育内涵。

总之,黑龙江省世居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经过历史传承和发展,已经内化于少数民族体育活动中,这些特殊内容是由不同的地域环境和历史因素所造成的,其表现出民族历史文化群体共有与现代体育文化共存的综合特征,蕴含着民族文化特征的不同精神形态。在体育文化的物质层面、行为制度和精神层面上都能反映出体育文化的民族性。因此,整理与保护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文化,梳理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的特征,加强民俗体育发展的理论创新研究,对增强民众体质,美化社会风尚,传承、沿袭具有深厚传统的文化将产生较好的促进作用。

参考文献

[1]井方,吴瑶.关于黑龙江省少数民族文化工作的调查与思考[J].黑龙江民族丛刊,2006(2).

[2]汪凌.我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的文化特征、功能与发展研究[J].成都体育学院学报,2009(10).

[3]白晋湘.民族传统体育文化学[M],北京:民族出版社,2004.

免责声明

本站为第三方开放式学习交流平台,所有内容均为用户上传,仅供参考,不代表本站立场。若内容不实请联系在线客服删除,服务时间:8:00~21:00。

AI写作,高效原创

在线指导,快速准确,满意为止

立即体验
相关热门标签
文秘服务 AI帮写作 润色服务 论文发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