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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法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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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法

第1篇: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法范文

关键词:壮族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与开发 困境 出路

On the Dilemma and Outlet to Protection and Development of Zhuang Historical and Cultural Heritage

――Jingxi County in GuangXi for Example

Jiang Mingwei

(Department of Politics and Law in Baise Collage; Guangxi Baise;533000)

Abstract:The Zhuang historical and cultural heritage which is created and inheritanced by Zhuang people in material and spiritual heritage, thatwith Zhuang characteristic.With the chage of Social structure and economic development model,some people lack of profound understanding to the intrinsic value of Zhuang historical and cultural heritage,while excessive pursuit its economic value, resulting the imbalance between protection and development of the Zhuang historical and cultural heritage.Now the key piont is how to protect intrinsic its cultural value when development its economic value,and make sure it has independent cultural attributes but not economic vassal. and further explorethe way to inheritance the Zhuang historical and cultural heritage.

Key word:Zhuang historical and cultural heritage;protection and development;

壮族历史文化遗产是壮族人民在特定区域和历史环境中辛勤劳作、共同创造并传承的具有壮族特色的物质和精神文化遗产的总称,而今社会转型与经济模式的变迁,壮族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开发也被提上了议事日程,但部分主体由于缺乏对其内在价值的深刻认识或过度追求经济价值等诸多因素,致使对其保护与开发存在失衡问题。广西靖西县是壮族人口聚居最为集中的县份,在历代壮族人民辛勤耕耘民族文化领域与努力创作下积淀了深厚的壮族历史文化,历经多代的传承和时代的变迁,至今仍保留着丰富的壮族历史文化遗产,其表现形式涵盖了历史古迹、风俗民居、戏曲舞蹈和刺绣山歌等多个领域,极富历史文化价值。因此,选择靖西县的壮族文化作为调查研究样本,具有较强的代表意义。

一、壮族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与开发的现实困境

目前壮族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开发尚处于初始阶段,部分主体对壮族历史文化遗产的价值缺乏深刻认识或仅聚焦于其经济价值而摒弃历史文化价值或缺乏相关的法律意识和开发能力,从而使壮族历史文化遗产在保护和开发过程中呈现出诸多失衡问题。以靖西县为例,尽管相关行政机构、开发商与社会团体(如民俗演唱队)等多个主体从多角度、多维度给予壮族历史文化遗产极大的关注与保护和开发,但仍存诸多失衡问题,具体表现如下:以绣球制作重市场需求而轻文化价值;壮剧壮歌关注度狭窄与传承主体缺失;壮居壮服习俗淡化与历史古迹保护乏力等。

(一)绣球制作重市场需求轻文化价值

绣球是壮族人民深入挖掘日常生活的爱情素材,以五谷和丝绸为原料,以手工加以绘制而成的爱情信物,不仅历史悠久而且寓意深刻,是壮族历史文化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元素。宋代周去非在《岭外代答》一文中对绣球制作和寓意曾作详细描述,如“上已日(三月三),男女聚会,各为行列,以五色结为球,歌而抛之,谓之飞驼。男女目成,则女受驼而男婚已定。”据此可以窥看绣球制作历史悠远而且爱情寓意深刻,不仅如此,绣球寓意不仅涉及爱情领域而且还预示着日常生活的吉祥、喜庆和平安等意,其以表示爱情为主线,以表示吉祥、喜庆和平安为辅。因而绣球制作选料极为考究,表层多选用优质丝绸为面料,内部多填充五色五谷,颜色多以红黄为主,图案多以凤凰、鸳鸯、梅兰竹菊为主,字样多以“一帆风顺”、“四季平安”等吉利和祝福之词,不仅外表精美而且意义深刻,极富壮族历史文化特色。诚然,绣球精美的外表和深刻的文化价值为制作商带来了丰厚的经济收入,但随着市场需求量激增与利润吸引力的增强,使得部分绣球制作商重市场需求而轻文化价值。部分制作商为削减成本,制作绣球表层的优质丝绸被劣质布料所代替;内部填充的彩色五谷被无人问津的木削、纸削所替代;外部所绣的图案和花纹的数量有所减少,外形粗糙且凹凸不平;制作和销售人员极少能够阐述绣球的历史渊源历史价值和深刻寓意,使许多购买者仅认识到其美学价值,仅视为颜色鲜艳的室内装饰品,忽视其内在的历史文化价值等。从而使绣球内在核心文化元素被外在肤浅的经济价值所取代,历史文化价值表现缺失。

(二)壮歌壮剧关注度日趋狭窄与传承主体日趋缺失交错纵横

一是壮歌传承主体间的断裂与关注面的日趋狭窄。壮歌是壮族人民为表达日常生活中的喜庆、爱情、亲情和平安等意,以壮文和状语为载体,以劳作休憩时加以对唱的民间山歌。壮歌历经数代的创作与传承形成了内容丰厚,寓意深刻,表达形式多样的壮歌体系,是壮族历史发展的物质和精神的双重的有力佐证,是壮族历史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极富历史文化价值。然而,随着社会结构的转型和经济模式的变迁,壮歌传唱的关注度日趋狭窄与传承的主体日趋缺失问题交错纵横。以靖西为例,从年龄结构来看,目前壮族山歌的传唱以40岁以上的壮族女性为主体,能够完整演唱山歌的更多为50岁以上壮族女性。而壮族年轻人大多数踏出壮族生活文化领域,融入到了多民族多文化的现代社会,逐渐丧失了对壮歌传唱的动力与兴趣,取而代之是社会流行的民族歌谣和民族文化。从表达方式来看,壮歌传唱主要以“三月三”的歌圩节等大型歌会为载体,更多的体现了商业化;而原始的田间地头、山林塘边的传唱方式日趋减少,对于部分壮族人民来说,壮歌已经不再是生活的一部分。总言之,壮歌传唱不仅是传承主体间的断裂,而且也表现为关注面的日趋狭窄,商业化程度高而生活性逐步淡化甚至消失。

二是壮剧传承主体缺失与关注度狭窄。壮剧是以壮族人民日常生活的喜吉之事为素材,以壮族人民自制的乐器为伴奏如马骨胡,牛角胡,土琵琶,田螺箫等,以状语表达感激、欢迎、吉利和喜庆等意的民族戏曲,是壮族历史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极富历史文化价值。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结构的变迁和多元文化的激荡,青年壮族人缺乏对壮剧内在的民族历史文化价值的深刻认识,或视为盈利较少的行业或认为是民族文化的老古董或土货,因而使得青年壮族人不仅缺乏欣赏兴趣更丧失了发乎于内的传承动力。如靖西目前仅存的几只表演队伍,演员多以中老年人为主且大部分成员是兼职演员(平时多为务农,表演时才是演员)。尽管壮族博物馆内的民俗演唱队秉承了先辈的表演精华且创新了诸多节目,甚至荣获国际国内的表演大奖,但仍未解决传承和关注度每况愈下的问题。

(三)壮服壮居习俗淡化和历史古迹保护乏力

一方面,壮服壮居习俗淡化。随着各民族经济与文化的交往和融合,壮族人对民族服饰的制作工艺和文化内涵的认识度和传承力日趋下降,大多数壮族人在日常生活或大型节庆活动中对壮服的需求日趋淡化。而年轻壮族人不仅从民族习惯甚至从内在观念对壮服加以否定。而壮族民居也存在类似问题。无论是在城市或农村,从建构风格到内部装饰的民族特色日趋消磨殆尽。另一方面,历史古迹保护乏力。悠久的壮族历史积淀了深厚的历史文化,遗留了颇多的极富历史文化价值的历史古迹,如靖西的南天国遗址、照阳关和“黑旗军遗址”等。然而,保护主体或由于缺乏对其内在历史文化价值深刻认识或缺乏相关资金或缺乏有效宣传,诸如“南天国遗址”、“照阳关”和“黑旗军遗址”等壮族历史文化古迹仍处于粗放保护和尚待开发状态,不仅部分古迹知名度甚低,还使部分历史古迹的部分建筑已被自然风化或人为破坏,诸多历史文化遗产流失。

二、壮族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与开发关系失衡的内在根源

(一)核心传承主体对壮族历史文化遗产的内在价值认识的缺失

对壮族历史文化遗产的内在价值认识的缺乏是保护和开发失衡的根源。壮族历史文化遗产是壮族人民辛勤劳作和努力创造的富含民族特色的物质和精神的宝贵遗产,囊括了刺绣、绘画、雕刻、演艺、建筑等多个领域,是壮族人民历史发展的物质和精神的有力佐证,是壮族人民的立根之本和生存之基,富有历史文化价值,极具考究和开发价值。年轻壮族人本应作为承担传承本民族特色历史文化遗产重任的核心主体,但这一主体由于大多数外出求学、务工等跨出了特定的狭窄的本民族生活区域,更多地接触其他民族的历史文化和庸俗的潮流文化,使其内在的民族特性日趋丧失,逐渐从“特殊的壮族人”转变为“毫无特色的普通人”。大部分年轻一代壮族人将先进民族文化或潮流文化视为精神的追求对象,没有发乎于内的传承和开发本民族特色历史文化遗产的兴趣和动力,更没有认识到本民族历史文化遗产对本民族存在和发展的意义。更有甚者对本民族仅存的历史文化遗产视为“不入流的土货”和“有失现代人风范”的标志而加以丢弃,使传承的核心主体呈现断层。

(二)开发主体对其历史文化价值与经济开发价值关系的认识错位

多个开发主体对壮族历史文化遗产的历史文化价值与经济价值的关系认识错位是导致失衡的重要原因。政府、民间和商业领域的多个开发主体尽管对壮族历史文化遗产的价值(包括历史文化价值和经济开发价值)有了初步认识,但却因未厘清历史文化价值与经济开发价值的内在关系,或受到GDP政绩观的错误引导,或受资本本性的强烈驱使,其在开发壮族历史文化遗产过程中将更多地将视野聚焦于经济价值开发,轻视文化遗产内在的历史和文化价值。甚至认为经济价值是壮族历史文化遗产的首要和核心价值,把其内在的历史和文化价值视为经济价值的衍生物,颠倒本末,混淆轻重,以致部分主体为获得经济价值不仅未深入挖掘壮族历史文化遗产的内在历史文化价值,更是以牺牲其历史文化价值为代价。如部分绣球制作商,为削减成本,不惜舍去深入表达其历史和文化价值,以致历史文化价值被经济价值所覆盖,以致历史文化遗产完全沦为普通商品。

(三)资金支持的匮乏与法律约束的缺失

首先,资金缺少是保护和开发协调发展的重大障碍。壮族历史文化遗产所处多属边远山穷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低,国家和政府的财政大部分偏向农业和工业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和开发的比例较小;而对于民间个人和民间组织而言,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开发所需资金较多,部分个人和组织无力承担,即使部分民间资本欲投入保护与开发,又因历史文化遗产开发的收入利润低和见效速度慢等弊端而望而退步。如靖西县壮族历史博物馆民俗演唱队,尽管表演的节目民族特色鲜明、文化内涵丰富且荣获国际国内大奖,但因缺乏财政和民间资本的有力支持,其社会影响仅局限于本民族活动区域。且管理模式仍处于粗放水平(演员平时为工为农),从而使保护和开发有心而无力。其次,缺乏强有力的法律约束。尽管近年来国家和政府对于民族历史文化遗产日趋重视,依据社会发展所需陆续出台了保护民族历史文化遗产的系列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政策(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关于加快广西文化发展的决定》、《2001―2005年广西文化发展总体规划》等),但由于法律法规和管理政策宣传力度低或覆盖面狭窄或缺少认同感,使广大的壮族人民群众对本民族历史文化遗产的认同、传承和开发仍处低法律意识状态,甚至部分民众不顾及法律法规和管理政策的相关规定,仍对民族历史文化遗产粗犷式开发和我行我素式的破坏,从而使壮族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开发缺少法律法规和管理政策的有力保障和约束,使其保护和开发难以协调发展。

三、壮族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与开发关系失衡的解决路径探微

(一)以家庭为核心、以社会为辅助建立立体传承网络

第一,以家庭为重心培养核心传承主体。家庭教育作为育人的初始阶段,父辈依凭言传身教的方式将自身理论知识、风俗习惯、伦理道德等潜移默化地传给子女,以血缘亲情关系持久有效地对子女思想和行为产生影响。家庭应承担起培养壮族历史文化遗产传承主体的重任。因为承担壮族历史文化遗产传承的核心主体是年轻壮族人,而年轻壮族人之所以丧失发乎于内的传承本民族历史文化的兴趣和动力则在于家庭教育关于本民族风俗习惯和历史发展等内容的传播缺失,以致子女从父辈的言行身教中无法深入了解和把握本民族的特色历史文化,从而难以以“特色的民族人”身份对本民族历史文化产生认同感,更难以担负传承的重任,以致传承主体断层。毋庸赘述,为解决传承主体的断层问题,壮族家庭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首先,壮族历史文化应成为壮族家庭的教育内容。壮族家庭的教育内容不仅应包含了适应社会发展所需的理论技能和伦理道德,也应包括民族自身的历史文化(如壮族起源、发展历程和现实状况;壮族特有的生产技能、风俗习惯和文化古迹等)。其次,壮族历史文化的家庭教育应依据不同年龄分层次加以开展。对尚处于幼年阶段的教育对象,可用富含壮族历史文化的图片、动画和小故事等为素材加以教育,培养对本民族的浅层次认识和兴趣;对于青年阶段的教育对象可采取深层次的理论教育和社会实践相结合的教育方法,既让其从理论上系统地把握本民族的历史文化,又通过实践活动加深认识本民族历史文化对本民族的价值和提高对本民族历史文化的认同感(如参观文化古迹、壮剧表演或从事和参加壮族特色的生产活动或娱乐活动等)。总言之,依凭壮族家庭教育使年轻壮族人认同自身的民族身份,以壮族人的姿态承担起传承本民族历史文化之重任。

第二,以社会为辅助,拓展传播渠道,形成覆盖广西乃至全国的传承网络。从传播主体的视角看,社会传播主体不仅包括当地政府也包括个人和组织。作为社会传播的重要主体政府可以文件和会议为载体向广大壮族民众普及壮族历史文化遗产对壮族生存和发展的重要性和内在价值,增强他们对本民族文化的认同感和传承的责任感;引导和鼓励个人和组织积极参与壮族历史文化遗产的传承和开发;以树典型、抓先进为勉励模式,奖励从事传承壮族历史文化遗产的先进个人和组织等。作为壮族个人和组织而言,不仅应认识民族历史文化遗产对民族生存和发展的内在价值,更应发乎于内地积极投身于民族历史文化遗产的传承和开发工作(如壮歌壮剧民间组织不仅需要秉承先辈创造的歌曲和歌剧,更应结合民族发展,深入挖掘民族特色,创造更多富含民族文化价值的歌曲和戏剧,并将其推广到省内外,扩大影响力)。从网络媒介来看,传承壮族历史文化不仅需借助书刊、杂志和报纸等传统媒介,更需覆盖面广和成本低廉的现代网络媒介。如政府可专设壮族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和开发网站,系统介绍壮族历史文化遗产的概貌、发展历程和保护和开发现状等;个人和组织可设置有关壮歌、壮剧等专门网站或积极向各国内知名网站推荐具有民族特色的新闻素材等。总言之,以家庭为核心培养核心传承主体,以社会为辅助拓展传播渠道,从而实现民族文历史化遗产传承与开发的协调发展。

(二)开发主体应厘清壮族历史文化遗产双重价值的内在关系

历史文化价值和经济开发价值是壮族历史文化遗产融入市场经济后呈现出的双重价值,能否厘清其历史文化价值与经济开发价值的关系直接关系其传承和开发的协调发展问题。诚然,作为开发主体应深刻认识到历史文化价值是壮族历史文化遗产的首要价值且具有不可或缺性,而经济价值的产生是以历史文化价值为本源,是历史文化价值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价值范围延展。如果单纯地摒弃历史文化价值,那么经济价值将失去依存载体而变得日趋萎缩。因而,开发主体应将深入挖掘和开采壮族历史文化遗产的历史文化价值作为主线贯彻整个开发过程,拓宽和延展经济价值依附载体的纵向和横向维度,方能实现经济价值的持久增长。其次,历史文化价值传承和开采以经济开发价值的实现为外在动力。历史文化价值的传承和开采需以物人、人力和资金作为外在保障,如果单纯依靠政府财政补贴和外来捐助,缺乏把历史文化价值在转化为经济开发价值,那么不仅会增加政府财政负担,也会给传承和开采工作增添许多外在的变数性,更使开发主体对历史文化价值的传承和开采缺乏内在动力和兴趣。因而开发主体在尊重其历史文化价值同时,从市场需要的视角努力把历史文化价值转化为经济开发价值,使其历史文化维度和经济开发维度的双重价值得以协调实现。

(三)拓展资金来源渠道,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拓展资金来源渠道是解决失衡问题的重要途径。从政府的视角看,政府应对民族历史文化遗产的传承和开发给予重视,依据地区经济发展状况,以年财政收入为基准,按照相关比例设置民族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制定关于民族历史文化遗产传承和开发的优惠招商引资政策,如减免税收、奖励投资等,积极引导民资和外资投入民族历史文化保护和开发领域;拓展壮族历史文化遗产增值渠道,以深入挖掘其历史文化价值为主线,实现历史文化价值转化为经济价值的多渠道,如举办大型民歌会、壮族特色的文化旅游节等新渠道。从个人和组织视角看,应依据社会发展需求,积极响应政府号召,抓住政府优惠政策,积极投资于民族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开发领域;以深入开采遗产的历史文化价值,实现历史文化遗产的多渠道增值,如增添绣球的文化内涵、创新壮剧壮歌的曲目、举办民族特色活动等。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是解决失衡问题的外在保障。从法律法规与社会需要的视角看,尽管国家和政府已出台了一系列有关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法规,但有关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法规的制定仍处初步阶段,其内容覆盖面与社会发展需要之间仍存较大差距,因而相关的立法部门应立足社会发展,着眼历史文化遗产的传承与开发,不断完善有关民族历史文化遗产传承和开发的法律法规。从法律法规宣传的覆盖面与效果视角看,法律法规宣传覆盖面小与效果差成为目前亟待解决的棘手问题。为解决此问题,从宣传媒介来看,既需借助传统的传播媒介(如标语、传单、基层会议和报纸等),也需大力利用网络等现代传播媒介和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方式,形成以传统媒介为主,网络传播为辅的立体传播网络。从传播主体来看。既需政府部门借助文件和会议的方式加以宣传,也需个人和组织(村委会、居委会或民族文化组织等)的积极参与和身体力行,从而使壮族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开发走向法制轨道。

参考文献:

【1】王宁.非物质遗产的界定及其价值[J].学术界,2003年03期.

【2】黄家信.论壮族的历史文化特点[J].学术论坛,2004年03期.

第2篇: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法范文

厦门市鼓浪屿文化遗产核心要素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鼓浪屿文化遗产核心要素的保护与管理,履行对《保护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公约》的责任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厦门经济特区鼓浪屿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鼓浪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鼓浪屿文化遗产核心要素(以下简称文化遗产核心要素),是指列入鼓浪屿申报世界文化遗产目录的核心要素,是鼓浪屿遗产价值最突出的物质见证。文化遗产核心要素根据权属情况,分为以下三类:

(一)鼓浪屿文化遗产保护机构管理的文化遗产核心要素,包括直管、代管、托管的文化遗产核心要素;

(二)其他单位或私人管理的文化遗产核心要素,包括其他单位自管、私人管理的文化遗产核心要素;

(三)其他列入文化遗产核心要素的场所、遗址。

第三条 全面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基本方针,确保鼓浪屿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发挥文化遗产的公益性。

第四条 本办法涉及文化遗产核心要素保护管理工作所需相关经费纳入鼓浪屿文化遗产保护机构部门预算。

第二章 保护管理与监测机构

第五条 鼓浪屿文化遗产保护管理机构(以下简称鼓浪屿文保机构)在文化遗产核心要素的保护管理工作中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和落实有关文化遗产核心要素保护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政策;

(二)加强鼓浪屿文化遗产核心要素的日常维护、修缮利用和监管工作,并定期向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提交有关报告;

(三)编制文化遗产核心要素保护方案,研究制定鼓浪屿文化遗产核心要素保护利用相关政策法规;

(四)组织编制实施文化遗产核心要素保护规划,对鼓浪屿文化遗产核心要素所有人、使用人、管理人或相关单位(以下简称业主方)的维护、修缮、利用方案等进行初审,协助业主方按文物保护等级进行报批,经批准后开展相关工作;

(五)监督业主方在批准范围内开展相关活动,加强文化遗产核心要素的竣工验收评估工作;

(六)制定文化遗产核心要素巡查制度,建立专业的巡查队伍,开展定期巡查工作;

(七)指导和监督鼓浪屿文化遗产核心要素的监测工作,协调其它涉及保护管理的部门或机构配合完成各项监测工作;

(八)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文化遗产核心要素的保护工作,对在文化遗产核心要素保护中按规定要求开展工作的,可适当给予补贴;效果突出,对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或者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具体奖励程序和标准参照《厦门经济特区鼓浪屿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条例实施细则》执行。

第六条 非国有文化遗产核心要素的所有人应向鼓浪屿文保机构报备房产权属证明材料。

第七条 各驻岛其他单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各自职责协同做好保护鼓浪屿文化遗产核心要素的工作。

鼓励居民委员会建立群众性的自治保护组织,对文化遗产核心要素进行保护。鼓浪屿文保机构应当对群众性保护组织的活动给予指导。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文化遗产核心要素的义务,均可以向鼓浪屿文保机构及相应文物行政部门提出文化遗产核心要素保护和管理的建议,有权检举、揭发和制止违反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八条 鼓浪屿文化遗产核心要素监测机构(以下简称监测机构),负责全面开展鼓浪屿文化遗产核心要素的日常监测工作,建立遗产区核心要素的档案库和数据库,为文化遗产核心要素管理提供技术支持。监测机构在文化遗产核心要素的监测工作中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监测系统的运行维护,监测数据的采集、整理和分析等具体工作,定期汇总监测数据,交由档案管理部门统一保管。

(二)构建具有鼓浪屿特色的监测指标体系,明确监测指标和预警阈值,合理设定监测频度。

(三)细化监测对象、确定监测范围和监测分级,做好鼓浪屿监测预警系统与国家监测平台的衔接,实现互联互通。

(四)实行人工巡查制度,并纳入监测系统平台统一管理。与业主方建立有效的沟通机制,遵守监测工作流程,做到规范操作,文明巡查。

(五)及时向鼓浪屿文保机构及相应文物行政部门上报监测对象出现的异常或可能出现的安全隐患。

(六)依照相关规定,对阻碍文化遗产核心要素监测工作的业主方,造成监测工作无法开展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七)鼓浪屿文保机构授予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业主方在文化遗产核心要素的监测工作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积极配合监测机构人员入户开展正常监测工作,为监测工作提供便利,主动反映文化遗产核心要素本体现状。

(二)发现监测对象出现异常或可能出现安全隐患时,及时告知监测机构,未经许可不得私自实施维护工作。

(三)保护监测设备,发现监测设备损坏时主动告知监测机构,未经许可不得私自拆修监测设备。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日常维护与修缮

第十条 本办法所称的日常维护,是指在维持文化遗产核心要素外观和内部结构不变的基础上,针对轻微损害所做的巡视检查、保洁、小修保养等养护工作。

第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修缮,是指在不改变文化遗产核心要素外观和内部结构的情形下,对建筑本体所必需的结构加固处理和维修,包括结构加固而进行的局部复原工程、对建筑的外立面进行整修以恢复原貌的活动等。

第十二条 文化遗产核心要素日常维护与修缮工作,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小修保养及修缮工作必须由取得文物保护工程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相关保养修缮方案应报鼓浪屿文保机构初审并按文物保护级别报相应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 文化遗产核心要素维护、修缮工程在施工过程中接受鼓浪屿文保机构及相应文物行政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十四条 鼓浪屿文保机构应优化文化遗产核心要素的维护、修缮的管理审批机制,提升工程的研修深度和实施水平,培养专业队伍,形成反应快速、高效的维护、修缮机制。

第十五条 文化遗产核心要素的所有人、管理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规定开展日常维护和修缮。属国有产权文化遗产核心要素由管理人负责修缮、保养;属非国有产权的由所有人负责修缮、保养。属非国有产权的文化遗产核心要素有损毁危险,所有人不具备修缮能力的,鼓浪屿文保机构及相应文物行政部门给予帮助;所有人具备修缮能力而拒不依法履行修缮义务的,鼓浪屿文保机构及相应文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抢救修缮,所需费用由所有人负担。

所有人委托他人或单位管理和使用的,应当与管理人签订协议,明确维护、修缮的责任及相关权利让渡等条款,并向鼓浪屿文保机构备案。

第十六条 文化遗产核心要素的业主方委托政府修缮或自行修缮建筑,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鼓浪屿文保机构给予奖励:

(一)列入年度保护整修计划并及时申请修缮;

(二)修缮设计方案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并按规定程序经相应文物主管部门审批;

(三)修缮工程严格按设计方案进行施工且未发生安全事故;

(四)工程完工后及时进行竣工验收,并验收合格;

(五)修缮工程的施工费用经财政审核机构审核并作出工程造价决算意见书。

第十七条 对符合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文化遗产核心要素修缮,业主方委托鼓浪屿文保机构统一进行修缮的,修缮经费由鼓浪屿文保机构承担。

自行修缮的业主方按财政审核机构出具的工程审核决算价向管委会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批后,由鼓浪屿文保机构根据文化遗产核心要素所属保护级别给予奖励,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分别最高可给予不高于工程审核决算价80%、50%和30%的奖励。

第四章 保护与利用

第十八条 文化遗产核心要素保护、利用工作应符合《鼓浪屿文化遗产地保护管理规划》等相关要求,国有产权的文化遗产核心要素除可建立博物馆、保管所或者辟为参观游览场所外,作其他用途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经鼓浪屿文物保护机构批准,并向相应级别的文物行政部门和人民政府进行逐级报批。

第十九条 国有产权的文化遗产核心要素不得转让、抵押,用于建立博物馆、保管所或者辟为参观游览场所的,不得作为企业资产经营。

第二十条 国有产权的文化遗产核心要素,业主方与其他机构合作开展经营活动的,应当签署合作协议。合作协议签署前,应当报鼓浪屿文保机构批准;并逐级上报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合作协议有效期不得超过5年。属于租赁设立民办博物馆的,依照《国家文物局关于民办博物馆设立的指导意见》办理。

第二十一条 非国有产权的文化遗产核心要素用作其他用途,以及涉及转让、抵押、合作、出租、出借的,事先由所有人向鼓浪屿文保机构备案。用作其他用途的,还应符合鼓浪屿文化遗产保护规划,坚持保护为主、合理利用的原则,引进符合鼓浪屿业态扶持政策的优质项目入驻。

第二十二条 经政府部门投资修缮、布展及管理的非国有产权的文化遗产核心要素,鼓浪屿文保机构应与所有人签订协议,明确权利让渡等有关事宜。所有人转让文化遗产核心要素的,应履行事先签订的协议,偿还政府部门前期投入文化遗产核心要素的修缮及布展资金,同等条件下政府部门有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三条 文化遗产核心要素保护利用工作必须遵守不改变文化遗产核心要素原状的原则,业主方负责保护建筑物及其附属文物的安全,不得损毁、改建、添建或拆除文化遗产核心要素。

第二十四条 文化遗产核心要素中属鼓浪屿文保机构管理的,由鼓浪屿文保机构依法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保护和利用的具体工作,按《鼓浪屿文化遗产地保护管理规划》等相关要求,发展鼓浪屿文化产业,引导鼓浪屿业态升级,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 鼓浪屿文保机构借用非国有产权的文化遗产核心要素作为申遗展示场所的,经鼓浪屿文保机构与业主方协商,签订租赁协议并支付相应租金,明确维护、修缮的责任、展品保存的义务及相关权利让渡等条款。对业主方自行管理的展示场所,鼓浪屿文保机构按鼓浪屿申遗活动项目以奖代补暂行规定及鼓励扶持文化产业发展的相关文件给予相应补贴。租赁协议期满后,由鼓浪屿文保机构按约定收回政府投入的各类资产。

第二十六条 对危害文化遗产核心要素安全、破坏文化遗产核心要素的,鼓浪屿文保机构及相应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依据情节轻重,会同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五章 其 他

第二十七条 同一文化遗产核心要素可享受多项政府奖励、补助或补贴时,可择优享受,但最终获得的合计奖励额度最高不超过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相应比例。

第3篇: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法范文

摘 要: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问题,引起了各界的广泛关注。一系列关于抢救、发掘与保护的活动也全面展开。通过对日本《文化财保护法》中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的探究,期望对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有所借鉴。

关键词:《文化财保护法》;无形文化遗产;人间国宝

中图分类号:D911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11)01-0234-01

1 日本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制度

1.1 人间国宝的认定

在日本,“重要无形文化遗产保持者”被国民称为“人间国宝”。 法律规定,如果被认定为“人间国宝”就有义务将其技艺、技能及其作品等进行公开和传承给后世,如果拒不外传,或者因为其他原因不传承其技能,将被解除或者取消其资格。 对 “人间国宝”的认定,必须依据《文化财保护法》所规定法定程序展开。指定及认定工作通常是不定期地在文部科学省下面的文化厅组织进行的;由数十位专家和有识之士组成的文化审议会就“人间国宝”因死亡等原因而解除认定的情形,就其艺能和工艺技术领域的发展状态等,进行专业性的调查与研讨,其结论将最终成为文部科学大臣认定人间国宝或重要无形文化遗产保持团体的基本依据。 上述指定程序一经完成,国家就会依据《文化财保护法》采取各种必要的措施,对文化遗产实施保护。

1.2 引入非物质文化遗产登录制度

在日本,对历史文化遗产实行保护的历史已有100多年。多年来,日本保护文化遗产一直采用的都是指定制度。这种制度实行的是有局限的重点保护政策。2004年,日本《文化财保护法》通过新的改订,进一步扩充了保护非物文化遗产的登录制度。所谓登录制度就是将文化遗产进行注册和登记,以此来认定其资格,确定历史文化价值,然后用一定的法律、法规加以约束,并通过媒介公布于众,进行大量的舆论宣传,来提高民众的保护意识。日本正在积极推进“文化财登录制度”,通过这种新的“文化财登录制度”,它有“保护10万件历史遗产”的决心。 现在,登录制度已成为世界各国普遍采用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方式。实践证明,它也是一种有效的方法。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对“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采用的也是登录制度。

1.3 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机构

日本《文化财保护法》经过几次重大修订,逐渐完善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机构。文部省在1950年组建“文化财保护委员会”,并任命5位国内一流的文化专家担任委员。委员会之下设有四个文化财保护审议会,专职负责文化财保护的技术咨询、专业指导、调查审议和相关的事务性工作。日本在1954年,又明确规定各地方必须组建“地方公共团体及教育委员会”,来负责地方的文化财保护工作。1986年,日本将 “文化财保护委员会”废除,其承担的指定与解除国宝的工作由文部大臣直接担任,文化厅长官决定其他事务性工作。地方政府亦设置“文化财保护审议会”,和民间团体共同保护本地的文化财产。研究工作方面,日本成立了国立文化财研究所和奈良国立文化财研究所,还有许多民间研究机构主要分布在日本的大学和图书馆,它们除了做有形文化财产和无形文化财文献资料的保管工作外,还做一些启蒙和推广活动,成为日本有形文化财和无形文化财保护、研究和教育的基地。

2 日本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泱泱中华,拥有灿烂文明的五千年历史,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当丰富,所以对其保护的任务也十分艰巨。笔者认为,在学习与借鉴日本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经验上,主要是逐渐将保护法制化,通过法律来确定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

(1)创建具有中国自身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制度。考虑通过法律法规来明确传承人的法律地位,并对传承人的各种传承活动给予支持。每年支付其“特别助成金”以改善其生活和培养后继传人的条件,支持其保持和提高专业技能或培养传承者的各种努力。对于由重要无形文化遗产的保持者团体或地方公共团体所进行的旨在培养无形文化遗产后继者的事业,或有关重要无形文化遗产的公开表演等事业给予部分经济资助。

(2)积极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登录制度。将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注册、登记;通过登录,认定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资格;确定它们的历史文化价值,用一定的法律、法规的条例加以约束。

第4篇: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法范文

关键词:断裂;植入;置换;替代;完善

Abstract:Although China has made great achievement in cultural heritage protection,it is still lacking for a integrant system of protection and abundant space levels in the view of a higher standard,which makes the symphony of historical and cultural heritage become unimposing and powerless.This article attempts to discuss the missing link and level in China’s protection system ― the problem of taking countermeasures on fracture sites in historical context by introducing the experience of historic and cultural heritage protection in France.

Key words:fracture;implantation;replacement;substitute;perfect

中图分类号:C91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4144(2011)-10-51(4)

1引言

近年来,我国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与利用工作得到了全社会的关心和支持,在工作中积累了许多成功的经验,取得了许多保护成果,步入了世界文化遗产保护与利用工作的重要行列。然而,我国的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仍存在不少困难和问题,从更高标准要求来看,还显得缺乏完整的保护体系和丰富的空间层次,使得历史文化遗产这部交响乐显得单薄并缺乏力度。

比如说,人们对于历史文化遗产集中的区域和断裂的地段在保护意识上存在不同的认识。相对于历史文化遗产集中的区域而言,其建筑的历史价值集中而突出,因而建筑和空间的特征应该被充分保护的观念比较容易被人们接受和认同。而在历史文化遗产断裂的地段,建筑和城市空间的特征往往隐藏在极为寻常的城市环境中,加上目前国内的法律法规对这些区域缺少必要的保护要求,因此历史文脉断裂地段的保护往往被人们忽视。

其实,不论是历史文化遗产集中的区域还是断裂的地段,大都是从当代人的观点出发而进行的界定,这种认定标准将随着城市的发展和人的观念的更新而改变。现在的遗产集中区域也许到了将来就不再是重点关注的对象,而今天认为没有必要保护的历史文脉断裂地段也可能在今后成为重要保护的区域。

众所周知,法国是文化遗产大国,也是文化遗产保护的先进国家,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一直走在世界的前列。它的许多经验对世界各国,特别是西方国家都产生过重要影响。如今,法国人不再局限于对作为国家象征或者历史见证的那些特殊的历史建筑遗产进行修复,而更加致力于对历史地段内的居民生活环境的改善以及对历史文化遗产的再利用,从而保持历史文化遗产的活力并使其价值在新的时代得到提升。因此,借鉴法国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经验,有利于进一步唤起全社会文化遗产保护的自觉行为,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国内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体系。

2法国现行遗产保护体系的构成

法国的遗产保护体系包括历史建筑、景观地、保护区,以及建筑、城市和风景遗产保护区等主要内容,它充分体现了国家对公众利益的保护,该体系的形成过程可以分为三个阶段。

2.1第一阶段:对单体建筑的保护

在这一阶段,人们已经认识到文化遗产的重要历史价值,然而此时的认识片面而肤浅,仅认识到单体建筑的价值,却未认识到其所依附的历史文化区域的整体价值。单体建筑虽然保护得很好,但是其周围环境却遭到破坏性的开发和管理,严重影响了建筑所在区域的环境,城市的肌理和地区的文脉也在不断地被破坏、被摧毁。另外,这一阶段很少涉及再开发和利用的问题。这一时期,重要的保护法律是《历史建筑保护法》(1913年颁布)。

2.2第二阶段:由对点的保护扩展至对面的保护

“孤立的杰作是死亡的杰作”[1],认识到建筑物并非是独立存在的,而是与周围环境紧密联系在一起的。由点到面的保护策略使得对历史文化遗产的评价由单体建筑质量的优劣变为对整个街区的历史价值的总体评价。保护思想的变化也使得更多的建筑被划入保护区的范围。

在政府财政资金有限的情况下,如何维持众多文化遗产的保护费用,成为一个需要解决的问题。因此,通过何种手段与方式使被保护的历史文化遗产得到振兴与再利用,产生经济收入,就成为了第二阶段保护的一个重要内容。这一时期,重要的保护法律是《景观地保护法》(1930年颁布)、《历史建筑周边环境》(1943年颁布)和《保护区法》(1962年颁布)。

2.3第三阶段:制定更具有针对性的、特别的和地方化的保护政策

新的政策强调如何通过有效的管理和使用来振兴历史文化遗产,使其产生经济收入,为街区的保护和改善提供经济支撑。因此,这一阶段的保护其实质是如何在保护的前提下更大化地利用历史文化遗产,使其产生应有的经济价值。如果说之前的保护是注重对历史特性的保护,那么这一阶段保护就更加关注历史文化遗产的未来发展。这一时期,重要的保护法律是《建筑、城市和风景遗产保护区》(1983年颁布)。

由以上保护体系的三个发展阶段可以看出,法国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体系的建立不是一蹴而就的,甚至于对于保护观念的确立也是经过了长期的呼吁和论争。[2]法国的实践表明,在对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中也曾出现过偏重于对遗产丰富的区域关注,而忽视了历史文脉较为薄弱的地段,这样带来的危险是城市环境的两极分化,甚至是城市整体性被人为地割裂。现在,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思想已渗透到法国的每个角落,这是对文化遗产价值认识不断深化、保护实践不断发展的过程。

3法国历史文脉断裂地段的类型及特点

3.1空间类型

3.1.1“点”状类型――历史建筑功能衰败的地段

该地段仍旧保留有部分历史建筑,但是随着城市生活方式和运转方式的更替以及在城市中生活的人的变化,历史建筑的原始使用功能不再适用于当代的城市生活。对于这些历史建筑来说,它们之所以能够保存至今,多半是由于它们在建造之初对城市而言是非常重要的,从而动用了最好的工匠,运用了最好的建筑材料和建造技术。而对于今天的城市,这些建筑已逐渐丧失了其初始的使用功能,因为有些功能于今天的我们不再需要。建筑因人的使用而存在,如果没有人的使用,建筑也就失去了存在的基本价值。没有人去使用的建筑,将逐渐衰落并最终沦为废墟。[3]因此,这种类型的地段也是传统风貌与现代生活格格不入的区域。

3.1.2“线”状类型――公共空间遗失殆尽的地段

该地段是指那些在构成整体城市形态中起重要作用的公共空间,如重要的城市广场、古城墙、绿地、河流和道路,这些要素构成了城市形态中的骨架部分。作为重要的城市公共空间,一旦这部分要素在城市纹理中出现问题,其产生的影响不仅是局部地区的,也是城市整体的;不仅是具体使用上的,也是心理感受上的。因而,对这类地段的缺陷进行空间弥补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3.1.3“面”状类型――空间品质整体较差的地段

该地段一般是整体品质恶化或土地空置,需要集中整治的区域。整治目标通常通过城市功能的改换来达到,它使原来缺少认同感的地区产生人口聚集的效应,使地区重新获得活力,使土地得到升值,使环境得到改善,促进该地区的自我良性发展,并使该地区的城市纹理得到重组。由于需要大规模的整治,大部分阻碍地区发展的不良物质要素将被剔除,由新的要素进行填补。而与此同时,对体现地区空间特征的城市纹理要素,应在剔除的过程中有选择地提取出来,并成为形态改造活动的基础。

3.2现状特点

3.2.1历史生活的真实性

历史文脉断裂地段仍然代表了城市的特色空间,但由于这样的特色往往还夹杂着其他城市要素或是正在被相邻的城市环境所削弱,因而人们对这类环境不认为有多少重要的价值。然而这样的城市地区对构成城市整体环境的连续性和完整性不可或缺,它是实现城市空间多样性的重要基础。这些空间的所谓“特色”实际上是城市生活的真实写照,它们是城市历史发展最忠实的代言人,这些区域所呈现的市井景象反倒是更为真实的,也是真正属于城市自己而不是旅游者的。

3.2.2空间环境的复杂性

历史文脉断裂地段的空间特征往往呈现出广泛的多样性和复杂性,其中既包含应保留和继承的部分,也包含因各种城市问题而带来的需要调整和重组的部分,各类要素在这些地区混杂和交织在一起,虽杂乱无章,却有其生存的自然规律和旺盛的生命力。

3.2.3城市问题的多样性

历史文脉断裂地段一般是功能老化的用地,抑或是城乡交错的结合部,城市功能和景观面貌杂乱,既有独特的旅游文化资源与日渐平淡的城市形象的交错,又有纯朴深厚的历史底蕴与恶劣自然环境的交错。通常说,这类区域已造成对城市空间环境的严重影响,并成为一些社会问题的根源,它们破坏了城市空间的连续性和整体性,阻碍了城市机能的完善和进一步发展。

3.2.4历史特征的动态性

历史文脉断裂地段通常还有体现当地历史和空间特征的有价值的城市要素,这些城市要素在地区的发展中仍有被利用的价值,不论这种价值是功能性还是景观性的,当地的记忆以及这些记忆的物质和非物质要素应始终动态地延续下去。

4法国历史文脉断裂地段的改造方式

4.1全新要素的空间植入

法国虽然从中央到地方、从政府到民间拥有很多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法规与条例,但在对传统文化遗产的保护中往往不拘一格,不排斥现代创新,并时常采取新要素介入的方式。当然,新要素的介入须保持一定的规模,必须充分尊重并适应被保护的要素。新要素介入的目的,归根到底是提升历史建筑的价值,而不是抛弃原有的形态特征,以新的内容取代。

在这方面,最为著名的无异于由华裔建筑师贝聿铭设计的卢浮宫三个玻璃体金字塔。大的金字塔为博物馆的地下入口,其他两个作为地下展厅,由此,形成地上地下博物馆的组合。三个金字塔在功能上,使观众的参观线路变得更为合理,可以直接去自己喜欢的展厅,而不必穿过其他的展厅;在艺术上,也实现了古与今的对话。因此,贝聿铭对卢浮宫的改造不仅仅是地面上矗立着的玻璃体金字塔,还包括了卢浮宫庞大的地下博物馆,这使卢浮宫的文化遗产价值得到了更完美的发挥。

4.2建筑功能的空间置换

要使历史文脉断裂地段的历史建筑继续生存下去并继续成为城市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必须使它成为人经常使用的场所。这不是靠长期维修维持其漂亮的外表就能实现的。最积极的方法是改善或改变其使用功能,使之以新的功能适应于当代城市。改建为博物馆、展览馆等公共设施是法国对历史建筑最常见的使用方式。

巴黎的奥赛博物馆,就是在废弃的火车站基础上改造而成,在保持原来建筑的整个框架、结构、空间不变的情况下进行的功能置换。改造后的奥赛博物馆很快成为巴黎人流连的地方,不仅因馆藏丰富的印象派作品的吸引,也还因为经保护和更新的美术馆本身就是一件杰出的艺术品。如今,奥赛博物馆已经成为与卢浮宫、蓬皮杜中心并列的巴黎三大艺术中心之一。

4.3历史要素的空间替代

巴黎城墙是在城市建设持续扩展和城市安全受到威胁的情况下修筑起来的,前后共有5道城墙,经历了3世纪末高卢―罗马人所建的防御用的第一道城墙;13世纪初国王菲利普・奥古斯特修筑的城墙;1356年国王查尔斯五世修筑的城墙;18世纪包税人城墙;1841~1845年新建的巴黎的最后一道城墙――蒂埃尔城墙等不同历史时期的变迁。巴黎古城墙是巴黎城市风貌格局的重要组成部分,记录了城市变迁的历史。这些不同历史时期的城墙虽大多消失,但法国人却在原有基础上,结合城墙环境,以新的方式加以空间替代,继续影响着城市形态、城市发展和城市居民的生活方式和游憩行为。

结合城墙环境形成的风貌区主要有:(1)菲利普・奥古斯特修筑的城墙。其时,它就与塞纳河和卢浮宫共同组成城市防御体系,如今是巴黎城区的生态绿带。(2)查尔斯五世修筑的城墙――新林荫大道。16世纪,火炮技术的进步使查尔斯五世时期的城墙部分坍塌,并于1670~1676年期间被拆除,在原址上建起了新林荫大道,沿路密植树木,成为巴黎人最喜欢的散步场所之一。(3)包税人城墙――林荫公路。包税人城墙寿命短暂,不久后被拆除变成林荫公路。(4)蒂埃尔城墙――交通干道。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德军的炮弹射向巴黎,面对现代化的战争武器,古老的城墙陷入无能为力的尴尬境地。此后不久,郁郁葱葱的城墙墙基成为巴黎人休闲散步的场所,各种小市场、小酒店、马戏表演和集贸市场应运而生,使这里充满生机。

4.4公共环境的空间完善

空间品质整体较差的地段,往往与其周围城市景观不连续,降低了城市生活环境的整体品质,造成了文脉的断裂。对于这些区域,通过大规模的公共环境完善,可以树立这些空间在城市中的重要地位,特别是对其历史文化的表现和强化。

香榭丽舍大街的改造可以说是经典案例之一。这条著名的街道始建于17世纪后期,作为一条被世界认同的繁华的商业街,大街的商业发展几乎覆盖了其他所有功能,门面的装修、广告牌的加设都使这条著名的大街面貌愈显平庸,加上拥挤的人流和街边停满的车辆,香榭丽舍大街逐渐失去其原有的气质。这些促使巴黎市长希拉克开始推行香榭丽舍大街的复兴计划,提出了几个需要达到的基本目标,其中包括:

(1)重现公共空间的价值。增加步行空间,并使露天咖啡座有足够的面积;在人行道上加种一排树木,以恢复大街作为散步的林荫道的本来形式;重新布置街道家具。

(2)恢复建筑立面的面貌。对店招以及广告的设置制定了新的规定;对建筑立面的改造方式进行细致研究;将沿街6幢建筑列入历史建筑补充名单,加强保护力度。

(3)对大街的公共使用功能进行干预。调整商业活动所占比例,鼓励增加传统性的公共设施,如电影院,旅馆等。

通过这些措施的实施,逐步恢复了大街原有的城市生活气氛,使其避免演变为一条丧失特色的平庸商业街,而让香榭丽舍的气质永远与它的名字相匹配。

5结语

一位欧洲历史学家曾针对北京的旧城改造说:“我们现在有的,你们将来都会有;而你们现在有的,我们永远不会有。”这句意味深长的话提醒我们应从一个全新的角度来审视对历史文脉的挖掘与传承。说起文化,中国和法国无疑分别是东西方的杰出代表[4],论起遗产保护,法国今天所取得的成就也将会是中国的明天。当然,中国在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道路上不能简单的复制与模仿,而应在打开门户、虚心求教的同时,客观地直面自己城市存在的问题,从中探索出适合自身的一套保护思路。

参考文献:

[1]邵甬.法国建筑・城市景观遗产保护与价值重现[M].上海:同济大学出版社,2010:115-116.

[2]邵甬,阮仪三.关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制建设――法国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制度发展的启示[J]. 城市规划汇刊,2002 (3):57-65.

第5篇: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法范文

1 历史文化名城需要法律保护

目前,国内许多城市都在大拆大建,用大都市、大发展的思路改变城市的面貌,一些历史文化名城也不例外。在有些城市老城区全面进行更新改造的过程中,一些历史街区边规划、边招商、边拆迁,面对当地居民和文物保护专家的质疑和抗争,规划一变再变,寻求建设与保护的平衡,有的项目规划通过后,确定有保留价值的历史建筑已悄然无踪。有些老城区在改造项目立项后六七年甚至十年因保护与建设规划未确定,一直无法动工,致使原需保护的文物与历史建筑受到不同程度的破坏,令人十分痛心。

用大建设、的思维方式进行老城区改造,只能是大成本、大破坏的结局。长期以来,这些大规模破坏历史环境、历史建筑的现象尽管受到社会各界和民间组织的质疑和谴责,但一直未能得到有效的制止,一方面是部分地方政府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另一方面是我国文化遗产保护方面相关法规还不健全,文物保护法也不完善,对历史名城、历史环境、历史建筑保护缺乏有效的法律依据。对历史文化名城老城区,我认为应该用保护改善为主的方式,不能用更新改造为主的方式,更不能用大规模开发建设的方式。国家和各地方政府都应尽快建立和完善历史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体系,使历史名城建设有法可依,历史环境、历史建筑能够真正受到法律保护。

历史文化名城建设规划应建立在保护的基础上,必须保护城市的风貌,包括建筑风格、生活环境、风俗民情等,以调整改善为主,把历史环境、历史文化的整体保护作为重要内容。在历史街区的新建筑要尊重历史环境和历史建筑,和谐共存,城市规划要对历史文化和城市特色负责,更要向城市的居民和未来负责。这些保护与建设的规范和要求需要尽快立法解决,依靠道德自律,缺乏约束力,靠不住。

文物保护工程也需要法律法规来规范。近年来破坏文物、破坏历史建筑的事屡见不鲜、屡禁不止。有些工程打着保护的旗号,任意选择施工队伍,任意改变建筑原状;有些工程打着复古的招牌,拆真古董、造假古董,无中生有、画蛇添足;有些国家级文物保护工程中标单位没有文物保护资质等等,这些充分说明文物与历史建筑保护工程市场存在许多违法违纪问题。如果不能用法制从根本上解决这些问题,破坏、修坏文物和历史建筑的行为就不会停止。文物保护法需进一步明确规范招投标行为,对违法、违规行为要追究法律责任,建立问责制。

2 实行专业管理、建立登录制度

我国目前对文物与历史建筑的管理是文化部门,国家有文物局,有些省设文物局,大城市设文物处,中小城市设文物科,现有的政府各级文物保护机构不论是管理权限还是保护力度都是有限的,现行的文化遗产保护力度与我国是世界四大文明古国的身份是不相称的。

从这些年文物与历史建筑保护实践中的经验教训来看,文物保护主管部门在城市建设和规划方面应有专业保护的决策权与管理权。一些城市特别是历史文化名城、老城区规划建设是以规划部门为主,按《国务院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规定,应由规划部门与文化部门共同负责,但实际操作上往往不是保护先行,而是规划先行,规划做好、定好了再征求文化部门的意见,在建设先入为主的前提下,对保护作些相应的调整。这个程序不是建立在保护的基础上,作为历史文化名城应立足于保护先行,先由文化部门提出保护范围内容和要求,再由规划部门做规划。文化部门在历史文化名城的地位应提高到一个能直接参与城市建设规划决策的地位。历史文化名城要有独立常设的名城保护委员会,对城市保护与建设有决策权,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是历史文化名城的一项重要工作,应由行政首长亲自负责。

有些历史文化名城,为了改变老城区的面貌,除了受法律保护的文物外,其他什么都能拆。在一些地方官员眼里,除了文物有《文物法》保护,历史建筑不受法律约束,破坏有保留价值但未列入保护名单的历史建筑成本很低,拆除了也不会有严重的后果。这与我们文物保护法及相关的法律不健全、长期保护意识宣传不到位有很大关系。二00八年国务院关于《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对历史建筑保护有了明确的定义和要求,第四十七条“历史建筑是指经城市县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公布的具有一定保护价值,能反映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也未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建筑物、构筑物。这一条虽然对历史建筑作了定义,但确定的程序没有以专业部门为主,公布的时间没有期限,都是由政府行政决定,没有充分体现专业管理和民众参与,使保护历史建筑缺乏依据和支持。一些历史文化名城的城市虽然早已进行过文物普查登记,但由于信息不透明,迟迟不公布,为在城市改造中破坏历史建筑、历史环境埋下了伏笔。为此,许多专业人士建议首先在一些历史文化名城推广和完善文物登录制度。根据文物普查成果,由文化部门牵头组织由专业人士民意代表参与,共同确定文物与历史建筑,及时向社会公开登录信息,让全社会都能参与文物和历史建筑的保护监督。

3 建立历史名城基金保障制度

文物与历史建筑的保护资金投入不足是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我国历史文化名城对文物的保护资金,无论从筹集投入还是运作方面都十分薄弱,与国外一些发达国家相比,资金保障制度差距很大。我国对文保单位的保护与修缮费用,国家只提供少部分经费,主要由地方政府承担。地方政府主要从基本建设筹集资金,房屋维修费专项拨款,有些是由文物使用单位自筹资金。国家、地方政府投入有限,许多文物虽列为国家级文物、世界文化遗产,但长期不受重视,没有资金保障得不到保护与维修,导致逐年自然损坏。未列入文物的历史建筑就更不用说了。

资金保障制度是一些国家成功的经验,我们可以借鉴国外一些经验,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资金保障制度。如日本保护经费是以补助金贷款和公用事业费为主,补助金由国家和政府提供的专项财政拨款,是保护历史文化遗产最重要的资金来源。日本文物保护事业费用占文化部门总预算3/4之多,各地文物保护费用约50%来自国家拨款。日本政府提供税收优惠政策,对历史文化遗产相关的固定资产税、遗产税及城市规划税等税收实行免税。英国文化遗产保护费用一半以上也是由国家拨款,全英6000多个历史建筑保护区有2000多个由国家资助,其余主要由地方政府提供资金补助,如果私人房产无力进行历史建筑维护,地方政府可通过协商购置私人房产并向国家提出购房补助申请。英国采用经济优惠政策和税收优惠政策,鼓励业主对历史建筑进行维修。据我所知我国只有北京有民族建筑研究会,文物基金会,但我们从未感受到文物与历史建筑保护基金的大力支持,只是每年开会时北京上述二个社会组织和我们有联系。

第6篇: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法范文

【关键词】 新技术 文化遗产保护 文物保护工作

近年来,我市文物保护工作呈现繁荣发展的喜人局面,厚重的历史文化充分彰显了我市独特的文化魅力,目前,各级党委和行政部门已把文物保护工作纳入了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纳入城乡建设规划;纳入财政预算;纳入体制改革;纳入各级领导责任制。对我市文物保护工作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文物经费逐年增加,机构得到了调整和充实,各方面关系渐渐理顺,文物保护工作得到了各级领导的重视,逐渐确立了在地方政府行政工作的重要地位。世界遗产保护事业在保护我市文物古迹、自然景观,促进我市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宣传我市的悠久历史与灿烂文明,展示我市的壮丽山河与自然风貌,扩大中华文化的国际影响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已成为我市坚持社会可持续发展战略、繁荣通化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也为振兴通化东北老工业基地建设,实现二次创业提供了良好的文化氛围。

但从目前情况分析,我市的文物保护工作仍存在着不容忽视的问题和困难,距离《世界遗产公约》的要求还有一定差距,主要表现在法制建设有待加强,保护资金相对不足,专业人才普遍缺乏,重大项目决策程序仍不够完善、保护与利用矛盾较为突出,有些地方甚至出现一些建设性破坏等现象。针对上述问题提出以下建议。

1 各级党委、政府要进一步端正和提高对文物保护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事业已成为全球文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全世界人民精神和社会文化生活的构建,对保持人类文化多样化、生态多样性和促进世界各国、各民族之间的互相尊重和理解,对历史人文环境、自然演变的科学印迹和优美自然景观的保护和延续,进而对人类文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都具有不可替代得意义和作用。妥善保护和保存世界遗产,是一个国家法制健全、社会安定和民族团结、文明进步的标志。保护好我市的世界遗产,是对全市人民进行爱国主义教育和优秀传统文化教育的需要,是国家生态环境建设和可持续发展的需要,关系到我国人民特别是子孙后代的生存环境和生活质量,关系到国家与社会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也关系到国家与民族的国际形象。做好世界遗产的保护工作,是全市有关部门的重要职责,也是当代人义不容辞的历史使命。

2 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管理工作,做好规划,完善制度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和规划、环保、国土资源等多方面的法规。在实际工作中,一些地方对现行相关法律法规了解不够、执行不力,甚至有法不依、各行其是。在制定和完善各种相应的保护措施,规范保护程序,建立和健全保护机构,落实保护责任制的同时,各地应进一步宣传并贯彻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有关法规,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进行大张旗鼓地宣传,使全社会都能够知法、懂法、守法,提高全市人民的文物保护意识。切实文物保护法规执行情况的日常的监督检查,对严重违背法规,损害世界遗产的事件,必须依法查处,坚决予以纠正。

3 正确处理保护和利用的关系

有效保护、保存和展示文化和自然遗产,是《世界遗产公约》的基本要求。从世界范围看,对世界遗产的主要威胁来自于错位开发和超容量开发。我市的世界遗产也面临同样的威胁。

世界遗产是具有特殊重要性、珍稀性和脆弱易损性的不可再生资源,必须把对遗产的保护放在第一位,一切开发、利用和管理工作,都应以遗产的保护和保存为根本。这是世界遗产事业存在和发展的基础。要清醒地认识到,对世界遗产的保护、管理和利用,有很强的专业性、政策性和敏感的国内外影响;任何遗产地都有其科学的容量和适宜的开发方式,要坚决反对无限度无规划的恶性开发和使用。凡涉及世界遗产的重大建设项目、开发利用计划和管理体制的事项,均需符合国家有关保护法规和有关保护规划要求,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各级党委、政府要坚定不移地遵循“严格保护、科学规划、依法管理、永续利用”和‘保护为主,抢救第一”的基本方针,把保护人类文化遗产同环境保护、生态保护、经济发展的整体规划结合起来,并经依法审批。各地要从大局出发,努力使局部利益服从整体利益,眼前利益服从长远利益,妥善处理好保护和利用的关系,切实保障世界遗产的完整和真实。

4 树立“公约意识”,遵守国际规则

《世界遗产公约》在国际社会具有广泛的重要影响。它的各项具体规定和要求,应得到切实尊守。这不仅是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也是中国政府旅行国际承诺的具体体现。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关于在国家一级保护文化和自然遗产的建议》中,对《世界遗产公约》各个缔约国的文化和自然遗产的保护,从国家政策、行政组织、保护措施、教育和文化活动、国际合作等方面都具体提出了建议和要求,反映了国际社会对文化和自然遗产保护的先进理念,值得我们高度重视。在我国加入WTO之后,更应该牢固树立“公约意识”,增强依照《世界遗产公约》开展工作的自觉性和主动性,杜绝忽视相关国际公约和准则的随意性做法。要认真、完整地履行申报世界遗产时的承诺。

第7篇: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法范文

一、文化遗产保护的总体目标到2010年,在对文化遗产资源全面普查的基础上,建立完备的文化遗产资源档案和数据库;重要文物保护单位险情基本排除,抢救一批珍贵、濒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文化遗产保护法制建设不断得到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长效管理机制逐步建立;文化遗产保护和展示的基础设施逐步完善,文化遗产保护队伍整体素质有较大提高。到2015年,初步实现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制化、科学化和规范化,以政府保护为主、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文化遗产保护体制基本形成,保护文化遗产成为各级政府及社会各界的共识和自觉行动,文化遗产对经济社会发展的促进作用显著增强。

二、加大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力度

(一)加强文物资源调查研究。*年抓好文物资源普查试点,三年内完成调查、登记工作,建立完整的文物资源档案和数据库。推进文物普查成果转化,根据文物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公布为不同级别的文物保护单位。尚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由所在地政府文物行政部门予以登记并公布,建立档案。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保护措施,保护不可移动文物本体及周边环境的完整性。

(二)制定科学的文物保护规划。根据文物资源状况,结合各地实际,制定文物保护总体规划,将其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建设规划,并与环境保护、基础设施改造、旅游发展等规划相衔接。要统筹安排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的编制工作,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具体组织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的编制,经省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文物保护利用要严格按照规划实施,禁止过度开发和不合理利用破坏文化遗产。

(三)正确处理文物保护和基本建设的关系。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注重基本建设中的文物保护工作,严格执行重大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制度。凡涉及文物保护事项的基本建设项目,必须依法在项目批准前征求文物行政部门的意见,进行必要的考古勘探、发掘并落实文物保护措施以后方可实施。基本建设工程涉及的文物保护单位要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因特殊情况需要迁移和拆除的应依法履行审批程序,并注意保存文物的历史信息,建立完备的文物档案。

(四)切实抓好重点文物维修保护工程。按照全面保护、重点维修的原则,当前重点维修保护一批文化内涵丰富、利用潜力较大、急需抢救的重要文物保护单位,排除重大文物险情。规范文物维修工程的管理,完善工程审批程序,建立健全文物保护维修招投标和工程监理、验收制度。实施文物维修保护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单位资质认证,文物维修保护项目必须由取得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单位承担,确保工程质量。

(五)推进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保护工作。在推进城市化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过程中,要切实保护好历史文化遗产及其环境,把保护好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等文化遗产作为城市化战略的重要内容。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文物部门启动我省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普查工作,重点是张家口、承德地区和太行山地区,摸清我省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底数。公布第一批省级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积极指导和推动保护规划的落实,对历史民居、临街店铺及公共建筑进行保护性修复,对基础设施进行建设和改造,对环境进行保护和整治。依法严肃查处违反保护规划、随意建设等各种破坏行为,建立群众参与监督和跟踪检查制度,调动广大群众参与保护的积极性。

(六)进一步加强博物馆建设。积极发展博物馆事业,重点抓好*博物馆建设,到2010年,每个设区市都要建成一座功能完备的博物馆,具备条件的县(市、区)建设填补博物馆门类空白和体现行业特性、区域特点的专题性博物馆,鼓励设立非国有博物馆。加强民族民俗类博物馆建设,抢救保护民族民间文化遗产和民间手工艺。改善博物馆陈列条件,充实、丰富、创新展览内容,强化精品意识,不断推出适应社会需求的陈列展览。提高博物馆服务水平,坚持向未成年人等特殊社会群体减、免费开放,充分发挥博物馆在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中的作用。

(七)强化馆藏文物的保护和管理。根据本地馆藏文物状况,建设设施完善、达到国家安全技术防范标准的文物库房,提高馆藏文物保管条件。规范馆藏文物保护管理,建立和完善保管制度,落实文物安全责任制。实施文物调查及数据库管理系统建设项目,建立全省博物馆文物信息数据库,制定和完善保护措施。积极推广科学技术在馆藏文物研究、保护、展示等方面的应用,提高馆藏文物保护的科技含量。

(八)加强文物市场的调控和管理。依法实施文物流通市场行政许可,严格把握准入条件。加强文物流通领域的管理和执法检查,规范文物市场秩序,取缔非法文物市场。规范文物经营和民间收藏行为。完善文物出入境鉴定审核工作,依法加强对文物销售、拍卖前的审核备案,严防珍贵文物流失。做好社会文物征集工作,补充藏品缺项。

三、努力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制度和保护体系

(一)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实施规划。要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积极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创新与发展,探索弘扬传统文化的有效措施,制定长远保护目标和阶段性工作任务,以*省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为抓手,带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整体开展,逐步建立起比较完备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制度和保护体系。

(二)认真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普查。全面了解和掌握本地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状况,确定一批具有较大历史价值、特色鲜明,又处于濒危状态、急需抢救的项目,制定保护名录,并运用各种方式,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真实、系统和全面的记录,建立全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资料和数据库。

(三)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体系。要按照《*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审暂行办法》,严格评审标准和程序,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进行认定,建立省和市、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逐步形成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体系。

(四)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研究、认定、保存和传播。要切实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研究,加大相关学科建设力度;对各种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科学认定,制订专门保护方案,通过多种方式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存。建立健全实物资料征集和保管制度,防止珍贵实物与资料遭到毁弃或流失;要充分发挥各级公共文化机构的作用,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研究、展示和传播。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库、博物馆或展示中心。

(五)建立科学有效的传承机制。要重视建立以人为核心、科学有效的传承机制。采取鼓励代表作传承人(团体)对列入各级名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进行传习活动,开展创建民间传统文化之乡等活动,使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传承后继有人。要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队伍建设,建立科学完善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人才培训体系。

四、落实责任,进一步加强对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领导

(一)强化政府行为,把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制定文化遗产保护的近期、中远期目标及基本任务。为切实加强对我省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领导,成立省文化遗产保护领导小组,由省政府主管领导任领导小组组长,省直有关部门分管领导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成员名单附后),定期研究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重大问题,统一协调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各设区市、世界文化遗产地和历史文化名城所在地及文化遗产较多的县(市、区)人民政府也要建立相应的文化遗产保护协调机构,切实把文化遗产保护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二)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文化遗产保护涉及面广,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心协力支持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文化、文物部门要切实承担起对文化遗产保护的主导职责,落实文化遗产保护的各项法规制度。建设、规划、交通、水利、国土资源等部门,在制定城乡建设规划和审批建设工程时,应主动征求文物部门的意见,涉及文物保护时应依法征得文物部门的批准。公安、工商、海关等部门要加强文物安全的综合治理,加大打击文物犯罪活动的力度。旅游、宗教等部门要依法合理有效地利用文物资源,确保不对文物造成损害。教育部门要将优秀文化遗产内容和文化遗产保护知识纳入教学计划,编入教材。新闻媒体要加大宣传文化遗产保护的力度,发挥舆论监督作用。

第8篇: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法范文

【关键词】文化遗存 城市(镇)规划 传承

1前言

近年来,随着城市规划的快速发展,文化遗存保护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各级政府把文化建设摆在事关全局发展的战略位置,健全体制机制,加大倾斜支持,加强历史文化遗存保护传承,积极推进文化旅游名镇建设,全社会对文化遗存保护开发的关注度、参与度越来越高,文化遗存保护与经济融合发展的态势越来越明显。但是,问题依然不少。形势令人堪忧。

2文化遗存保护存在的问题

2.1文化遗存破坏程度严重,速度快

由于求快求洋,忽视文化内涵的传承和营造,导致城市建设个性缺失、千城―面。如今,这―现象正加速由城市向文化遗存相对丰富集中的城镇农村扩散蔓延。有资料显示,2005年,全国有代表性民居、经典建筑、民俗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古村落数量为5000个,而到了2012年。仅剩两三千个,近一半的古村落永沅消失,更可怕的是,仍有大批传统建筑面临着被推土机夷为平地,很多古镇名村被野蛮改造的危机。

2.2文化遗存后继乏人的问题十分突出

通过调研发现,目前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以及从事传统文化活动的主要为老人和妇女。因为生活方式和观念的变化,年轻人对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热情不高,存在收徒难、传承难,青黄不接、后继乏人的问题。

2.3文化遗存传承方式落后,器物保存条件简陋寒碜

由于缺资金、缺场所、缺引导、缺整理,家庭相传、收徒相传,学习靠兴趣、传承靠家族、学艺拜师傅仍然十分普遍,有组织、有计划的挖掘整理和传承的非常少。

2.4群众关注度,参与度比较低

文化遗存赖以存在的环境令人堪忧。相当一部分文化遗存成为孤立的物件或建筑,失去了整体风貌、传统格局,历史脉络不复存在。相当一部分群众尤其是年青一代对文化遗存的传承保护漠然视之,冷冷清清已成为绝大多数文化遗存所面临的尴尬境地。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流失原因的问卷调查显示,因公众参与不够占到85.5%。

3文化遗存保护传承存在问题原因分析

文化遗存是一个地区传统风貌、地方特色和民族风情的活化石。历史文化遗存的破坏、损毁和消亡的悲剧一再上演发生,折射的是人们对灿烂文明的不自醒。

3.1思想认识不明确

3.1.1政府层面,对历史文化遗存从经济角度考虑的多,从文明传承视角思考的少,重开发利用轻保护传承,没有把保护传承历史文化遗存作为一种使命来担当、作为一项公益事业来对待,一些地方政府为了短期利益,减少古村落保护对象数量、缩小保护范围或把保护范围化整为零的问题时有发生。

3.1.2社会层面,对历史文化遗存的保护传承,感情漠然,任其自生自灭,一些文化企业单位和组织为赚取利润,忽视文化责任。

3.1.3个人层面,对历史文化遗存的宝贵价值普遍认识不足,尤其是部分年轻人一味崇洋,对传统文化不了解。

3.2政策法规不完善

3.2.1一些历史文化遗存,往往介于“文物”与“非文物”之间,《文物保护法》无法将其全部涵盖,存在保护法律缺位的问题。

3.2.2省级层面有关保护管理的规定还不够健全,缺乏操作性。对如何解决传统乡土建筑产权不清或产权分散与保护文化遗存等方面矛盾,还存在政策的空白和漏洞。

3.3机制体制不健全

目前还没有形成一套历史文化遗存的动态监管信息系统和技术支撑体系。文化遗存保护涉及文化、文物、建设、规划、旅游等多个政府职能部门以及县、镇(乡)等多级行政组织,多头管理、体制不顺的问题还比较突出。

3.4资金投入不到位

各级政府在历史文化遗存保护方面普遍存在无力投入、投入较少、不愿投入的现象。依托文化遗存所发展的企业,扩大再投资能力有限。由于缺乏引导性政策以及平台载体、社会资本、金融资金投资的积极性也不高。

3.5生产生活方式变化的影响

随着工业化、城镇化速度的加快,广大群众尤其是年青一代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以及审美观念、娱乐方式、消费方式都发生了明显变化,影响了人们对文化遗存保护传承的态度。

4文化遗存保护传承措施建议

在推进城市统筹发展中,要保护、传承和利用好文化遗存,就要突出和始终贯穿“文化强”的理念。

4.1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4.1.1各级党委,政府要把保护传承文化遗存作为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来安排。正确处理文化遗存保护与小城镇建设、与新农村建设的关系,积极探索文化遗产保护与促进经济发展的良性循环路子。

4.1.2各级领导干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真正把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牢牢拿在手中,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努力形成不令而行的示范效应。

4.2加大投入,健全机构

4.2.1把保护传承文化遗存作为公益性事业,将保护管理经费足额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并建立逐年增长机制。

42.2探索建立文化遗存保护基金,吸引民间资本投资,鼓励社会团体和个人资助,形成多元投资机制。健全各级文化遗产管理机构,理顺管理体制,确保事有人管、有人干、有能力干。

4.3注重调查,加强规化

省、市、县、镇、村应该组织力量,全面、系统、有计划地对各地区的文化遗存展开调查,理清资源,健全档案,加快建立目录信息资料库。编制完善的保护开发规划,明确控制要求,分门别类制订具体保护、抢救和传承措施。

4.4完善法规、健全制度

4.4.1从省级层面制定完善有关法规和规章以及鼓励社会捐赠、资助的政策措施,尽快建立文化遗存动态监管信息系统和技术支撑服务体系,推进文化遗存保护管理的法制化、制度化和规范化。

4.4.2深化房屋产权、承包经营权改革,推进资源的资产化、资本化,使房屋等资产成为可传承、可增值的资产,引导个人以及社会资本投入。

4.4.3将文化遗存保护纳入政府及有关部门领导的岗位目标的责任考核,建立健全考核督察制度,完善责任追究机制。建立健全政府支持民间保护组织的政策措施,积极引导文化能人、社会组织、人民团体等参与保护和传承。

4.5构建载体、梯次推进

4.5.1结合推进新型城镇化、统筹城乡发展,建设一批文化旅游名镇、名村。规划建设文化遗存演出、演示、传承的场馆设施,集中收藏、系统展示,形成聚集效应。

4.5.2要把文化遗存保护传承与发展文化旅游产业、促进农民增收、增加城乡居民财产结合起来,推进文化与旅游、现代农业、休闲养生等产业的融合发展,全产业链谋划,引进社会资本开发,积极吸引原住民参与,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实现文化价值、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的多赢。

4.5.3建设的文化旅游名镇、名村,需要有诗如画的自然景观、古香古色的建筑群落、完善配套的基础设施以及融合发达的现代产业、有厚重淳朴的文化韵味。

4.6营造氛围、全民参与、开阔眼界、学习经典

4.6.1大力宣传文化遗存保护传承的重要意义以及传筹城乡发展的正确内涵,唤起全民的文化自豪感和历史使命感,使保护传承真正成为全民的主观愿望和自觉行动。

第9篇: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法范文

关键词:泉州 历史文化名城 城市成长 保护

1、引言

伴随中国的快速城市化,许多城市短期内得到迅速成长与扩张,由于城市的盲目扩张,城市传统文化资源破坏,传统城区衰落,许多城市失去个性,城市化质量不高,城市建设阻碍了城市的进一步发展。城市历史文化是城市的发展脉络,如何处理城市发展与保护之间的矛盾,延续城市发展脉络,体现城市个性,促进城市有机发展,这是我国城市发展面临的紧迫任务。

随着经济总量不断增长和城市地位的提升,泉州城市成长迅速,向更大的空间拓展,并提出大泉州发展战略。泉州作为我国首批历史文化名城,旧城风貌在城市不断扩张下,受到严重破坏,古城布局、街巷肌理、历史风貌在部分更新的区域内得不到充分显现,文化名城景观正在消失或受到腐蚀。本文结合历史文献分析,在实证调研基础上,对这一问题进行分析。

2、历史文化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

2.1西方城市历史文化保护

20世纪以前,西方城市对于历史文化保护主要局限于城市单体建筑,没有拓展到整个环境区域。进入20世纪后,保护对象从单体文物建筑扩展到文物建筑及其周边环境,继而扩展对整个历史街区的保护,对历史建筑及其环境的保护成为保护工作的重点。城市中保留了其原有城市的风貌,新区也得到较大的发展空间,使城市良性发展。

城市被看作是一个有机的整体,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经历了长期的发展和演进,从单体建筑到历史环境,从物质实体到非物质实体,保护范围愈加深广。城市的历史文化的对象、范围、深度均得到进一步的扩大。

2.2我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

我国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体系的建立经历了形成、发展、与完善三个历史阶段,以文物保护为中心内容的单一体系的形成阶段,增添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为重要内容的双层次保护体系的发展阶段,以及重心转向历史文化保护区的多层次保护体系的成熟阶段[1]。

我国的城市历史文化保护起步比较晚,而且理论和技术上的研究没有像欧洲那样完善和成熟。2006年5月公布了第六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1080处,现在共有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2351处。省级保护单位约7000处,市(县)级保护单位约3万处[2]。

2.3泉州城市空间的成长及其演化

1982年2月国务院公布首批24个历史文化名城,泉州名列其中。泉州市分别于1983年和1988年编制了两次《泉州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1994年编制了《泉州古城控制性详细规划》。2000年又一次对《泉州古城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修编,编制了《泉州古城保护整治规划》。

3、泉州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存在的问题

尽管泉州有专门针对古城保护规划的政策,但由于商业利益的驱使,政府或居民对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意识还比较淡薄。

3.1城市规划的滞后性

早期福建省政府于1996年批准实施新修订编制的《泉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城市性质定为: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著名侨乡和旅游城市、闽东南重要的工贸港口城市,并且作为福建省三大中心城市之一。但其城市发展空间过于狭小,制约着名城保护。直至2007年泉州市才修编了泉州市总体规划,针对原来城市发展空间过于狭小问题,才将建成区面积由原来的63.7万平方公里(2005)扩展到80万平方公里。

由于保护范围小,泉州各级文物保护单位650处,其中有58处文物保护单位在古城区,有96处文物保护单位集中在古城区及周边地区,很多古迹却没有在规划保护范围内,只是以孤点方式保护,缺乏对周边环境有效控制与管理,旧城保护区出现了一些于城市风貌相悖的建筑,如泉州酒店,华侨酒店,以及高层居住区等对古城风貌的影响。由于周边环境的变化,城市历史文化风貌渐渐消失。

3.2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相关政策尚未齐全

泉州的历史文化保护也基本都是遵照《中国城乡规划法》,《文物法》《泉州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等。作为首批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仅拥有这方面的法律、法规还不够,对保护街区、保护地段需要有较具体、详细的政策作为指引。由于政策不健全,导致很多文物受到破坏,古城风貌的完整性受到威胁。随着大泉州战略的实施,历史文化保护的范围进一步扩大。城市向外扩张的同时,由于没有相应的保护法律规章,很多历史文化古迹受到威胁。

3.3保护责任意识淡薄,城市难以体现“质量”成长

历史文化名城是一种荣誉,也是一种责任。但政府或居民重荣誉,而轻责任,因此对城市老城区不断进行开发利用,建成旅游地、商业区等。在开发过程中忽视了保护这一个最基本的责任,城市成长在体现为在的空间上的增长,但城市成长难以传承城市文脉,难以形成系统的成长,城市成长难以体现“质量”成长。

4、泉州中山历史街区保护成功案例的借鉴

虽然泉州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中在总体中存在一些问题,但在居部保护中也有成功的案例,如泉州市中山路的更新改造。中山路长达2公里多,纵贯泉州古城南北,是泉州一个很重要的轴线,是泉州城市建设从古代向现代过渡的历史见证。其在街区更新手法以及保护方法值得借鉴。

4.1进行分类,采用不同方式进行更新

对中山路的改造中,采用了修复性的保护与整治做法。规划首先将中山路现存建筑分成了三大类,并采取不同的整修措施。第一类:保存类,立面保存完好,能体现中山路近代中西合璧建筑风格,结构良好,仅需简单加固和局部维修,应完全保留。第二类: 修整类,立面因年久失修或改建与中山路建筑风格略有差异,结构质量尚可,需作深入加固和局部复原,可修整后保留。第三类: 重建类,建筑立面与中山路建筑风格严重不协调的改建建筑和结构质量差的危房,应拆除后按与周围建筑相协调的风格进行设计和重建。通过不同的方式,对整个街面、内部空间进行改造,达到一定的成效(图4-1)。

图 4-1:修复前(左)与修复后(右)建筑

4.2 颁布相关的保护规章,引导更新方式

根据《泉州城市规划管理》,对中山路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规定,并用过相关的指标进行控制。如为保护立面、骑楼。规定不得在中山路建筑退台、屋顶加盖建筑物、构筑物及堆放杂物,在街区保护法律在保护规划的严格控制下,中山路整治工程取得了良好的效果,1999年5月,市政府颁布了《关于保护中山路历史文化街区的通知》,对今后中山路的保护管理作出了具体规定,以便能够长期地保护好中山路历史街区风貌。而古城建筑高度的控制,应根据现状建设情况,古城区控制地带建筑高度控制为16m;核心保护区建筑高度控制为7m,建筑层数控制为2层;风貌保护区建筑高度控制为10m,建筑层数控制为3层;风貌重点整治区建筑高度控制为13m,建筑层数控制为4层[5]。

4.3 确定街区发展思路,注重与城市整体的协调

中山路从原先的居住变为商业街,如今又延续着其商业性质。虽在经历了战争和的洗礼,基本上还是保留了骑楼式的风格。经营的店铺面积不大,保持原来的格局。现在仍然是中心市区最繁华的地段,并进一步向其他街区辐射,带动周边的发展。

泉州缺少真正意义上的步行街,而规划将中山路设计成具有地方特色的步行街,这也是符合中山路现在与未来的发展。由于泉州城市中心的迁移,整个商业也随之变化。而原来狭小的进伸也很难满足现在商业业态的发展。因此,只有保护好自己的特色,结合一些现代的元素,与大泉州的整体商业相协调,形成一个整体化,才能使街区可持续发展利用。

5、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战略措施

5.1强化区域规划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中的作用

真正的城市规划是区域规划,通过实施区域发展战略,可以缓解再城市性质、规模、布局方面过于集中的压力;通过整合资源,提升质量。新的泉州市总体规划中,城市空间进一步拓展,实施大泉州战略,将周边的各县市更好的整合,进行功能组合,资源配置,协调发展。但是,泉州的历史文化保护不仅仅囿于古城区的保护,而应该在更大区域的整体保护,从闽南生态文化区的保护角度,加强区域规划,使旧城保护与周边区域发展协调致,并体现闽南文化生态,这样才能更完整地保护历史文化。

5.2注重城市成长特色,保持历史名城格局

世世代代人民的历史古迹,饱含着过去岁月的信息留存至今,成为人们古老的活的见证。人们越来越意识到人类价值的统一性,并把古迹看作共同的遗产,认识到为后代保护这些古迹的共同责任[8]。因此,体现城市特色的造型,一定要根据当地的自然环境和历史文化脉络。城市的特色,最终要提高城市的文化品位和人文素养。注重城市意象的构建,在城市建设过程中,重视城市文化的独特性和重要性,保护好传统文化在城市的传承。泉州有许多文化遗产,可以尝试将南音、木偶等具有泉州特色的文化传统带进课堂,进行文化遗产保护教育,将有利于城市保持其文化特色的发展传承。

泉州作为历史文化名城,集山、水、城于一体,“鲤鱼”的城市平面形态,东西双塔的天际轮廊线,大量的文物和历史文化遗存,典型的传统民居,且有独特的地方艺术风格和高超的建筑技艺,又有相当的规模,在我国传统民居中独树一帜[7]。针对泉州城市发展现状,对于城市格局的保护,已经无法及时保护全貌。只能在控制当前风貌的形势下,进行局部修缮,特别是重要街区和节点的恢复更新。对文化名城保护区内的建筑进行评估存档,拆除违法建筑,保护视觉走廊。同时,在城市建设过程中,重视城市文化的独特性和重要性,保护好传统文化在城市的传承,促进城市发展。

5.3分区分段更新,注重节点保护

分区分段保护是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一个重要内容,也是城市发展格局中重要的内容。近年来,泉州市的涂门街、新门街、东西街等几条街道进行更新改造,很多只停留在表面上的装饰,对各个街区的特色及发展历史缺乏深刻的理解,使得这些街区出现了建设性的破坏,一些街区的风貌也消失了。以西街开元寺节点分析,古城北部古城保护区和“鲤鱼”形态保护带至北部护城河的区域为古城保护建设控制区,建筑应控制5层,高16m。在实地走访调查中考察了开元寺双塔6条视线廊道,而这个格局正随着城市快速发展,受到严重的破坏。最明显地是从西湖刺桐阁望东西塔视线廊道已经消失,其余的几个点也正遭到破坏。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要注重对街区节点保护,注重街区的历史特色,有步骤地进行更新。针对泉州目前现状,应在几个街区和节点转变中,采用渐变的形式,进行过渡。以尊重原有城市整体风貌的同时,又有各自街区的特色。同时,充分挖掘各个街区的文化及特色,进行街区营销。

5.4探索多元化保护利用方式,正确处理新旧关系

泉州的古建筑较多,形式多样,需要有不同的更新方式,加强对不同建筑的单体研究,以及更新手法的改进。老城区的保护很难做,做不好结果不是停滞不前,就是出现断层。老城更新手法运用修旧如旧。而另一种方法则LOFT式的功能置换,但是两种都存在缺陷。而泉州这两种方式只是在几个街区得以运用,其它基本是推倒重建,制造“假古董”建筑。而这种原有的历史家底一旦失去了,就很难再恢复了。因此,在保护时应该注意“宁可保守,不可粗暴”的原则。

5.5健全城市历史文化保护政策法规,完善公众、专家参与的方式

城市化进程加快,对于城市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显得更加紧迫,但仅仅依靠城市规划,公民社会保护意识,很难对破坏行为进行有效的制止。制定相关的法律才有可能产生强制性,比较具体地对城市建设发展进行规范约束。泉州的历史文化保护也基本都是遵照《中国城乡规划法》,《文物法》《泉州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等。作为首批国家历史文化名城这些法律只是在比较微观的层面上进行规范,而对于整个较大区域的文化环境还是缺乏有效的控制,使得历史文化名城风貌遭到严重破坏。因此,可以将保护历史文化名城的内容列入《文物保护法》或尽快出台《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6、结论

城市的贡献和作用,在于它能保存、留传和发展社会文化[9]。对于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国外(主要包括欧洲、北美、东亚等)有着相对悠久的历史并且处于相对成熟阶段,而中国目前仍处于改善的状态之中。泉州是中国首批公布的历史文化名城之一,上千年的历史让泉州拥有许多不可多得的城市家底。近十几年来,泉州城市面貌的改变、更新其速度非常之快。在泉州所有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中,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是最难的,并且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技术含量要求高,许多保护依然无法可依,加之城市规划具有滞后性,商业利益的驱使,这些历史给城市留下的家底正逐渐消失或受到破坏。借鉴了泉州中山历史街区保护的成功案例,认为泉州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应该借助融入区域规划体系之中,注重城市本身的成长特色,协调新旧区之间的分工,处理好新旧区的关系,注重城市更新方法和保护方法的选择,健全城市历史文化保护政策法规,强化名城保护法制。仅有如此,泉州才能真正提高城市知名度,改善城市投资环境、促进旅游事业等发展。

参考文献

[1] 阮仪三,王景慧.王林.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理论与规划[M] .上海:同济大学出版社,1999(8):9

[2] sach.省略国家文物局网站

[3] M.Petersen(1966) 美国规划师协会杂志[J], AIP Journal May,1996

[4] 林林,阮仪三.苏州古城平江历史街区保护规划与实践[J].城市规划学刊, 2006(3):45-51

[5] 泉州市规划局.泉州古城保护整治规划[R],2007:10-20

[6] 阮仪三,王景慧,王林.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理论与规划[M].上海:同济大学出版社, 1999(8):48

[7] 林栋材.泉州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探索之路[J].城乡建设,2003(4):52-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