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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规范商业银行的相关法律法规主要有:1993年3月17日由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的《金融企业会计制度》;1995年5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7号令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由中国证监会的《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制规则》第1号:商业银行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第2号:商业银行财务报表附注特别规定等。而美国规范商业银行的相关法律法规有:1913年12月23日通过、1976年底修订的《美国联邦储备法案》;1980年3月31日国会通过的《美国1980年存款机构放松管制和货币控制法》;1982年10月15日国会通过的《美国1982年97—320号公法》等。
(二)财务报告体系构架的比较
浦发银行财务报告主要由三部分组成,即审计报告、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及利润分配表和现金流量表)及会计报表附注;而花旗银行财务报告除审计报告、会计报表(包括合并收益表、合并财务状况表、合并股东权益变动表及合并现金流量表)、合并财务报表附注外,还包括管理报告、管理当局关于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讨论与分析、近五年部分财务数据汇总表等部分。通过对比我们不难看出美国银行财务报告体系所包含的内容较为丰富,除常规的会计、审计报告及附注外,还有股东权益变动表、管理报告和较长时期内部分财务数据的汇总列示。这些内容对于投资者进一步了解银行经营业绩、发展趋势及评估银行的风险水平有重要的作用。
(三)财务报告构成要素的比较
1.收益表构成要素之比较
这里笔者主要将浦发银行的利润及利润分配表与花旗银行的合并收益表及股东权益变动表加以对比。首先,从时间跨度来看,花旗银行的合并收益表覆盖1997、1998和1999三个会计年度,而浦发银行的利润及利润分配表只包括1998和1999两个会计年度。其次,从报表构成要素来看,花旗银行在利润揭示方面更为详细,如浦发银行净利润形成的要素包括营业收入、营业支出、营业税金及附加、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和净利润等项目。而花旗银行包括收入、扣除利息费用的总收入、保险赔偿金索赔及信贷损失准备、营业费用、所得税、少数股东收益及会计变更累积影响前收益等项目。同时由于花旗银行混业经营的缘故,其在具体要素的内容构成方面与浦发银行不同(如其包括保险费收入、保险赔偿金准备、签订、取得及经营保险的费用等项目,而浦发银行则没有)。值得一提的是其还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提供了其母公司的简化收益表、财务状况表和现金流量表。再次,浦发银行将利润分配表与利润表集成在一起,在净利润之后依其分配顺序最终列示了未分配利润,而花旗银行有关利润分配的部分信息是集中于其特有的合并股东权益变动表之中的,其股东权益变动表中分别列示了以清算价值表示的优先股、普通股和超面值缴入股本、留存收益、以成本表示的库藏股、非所有者权益的累积其他变化、未实现的赔偿等项目。1997、1998、1999年的相关金额和股份数额、股东权益总额及发行在外的普通股总数、非所有者权益变化汇总等内容。此外,花旗银行的合并收益表中还包括基本每股收益、发行在外的加权平均普通股数、稀释后的每股收益及调整后的发行在外加权平均普通股数等项目,浦发银行则未揭示此类的相关信息。
2.资产负债表构成要素之比较
相比较而言,浦发银行的资产负债表要比花旗银行的合并财务状况表在资产、负债各要素的列示方面详细得多。如浦发银行有流动资产、长期资产、无形、递延及其他资产、流动负债、长期负债之分,其将贷款区分为短期贷款、中长期贷款、逾期贷款并计提相应的准备金,将投资分为短期投资、一年内到期的长期投资、长期投资并计提投资风险准备;而花旗银行则没有这样详细的分类,其有关资产、负债项目的详细信息是通过表外附注的形式加以揭示的。在所有者权益的构成方面两者亦有所不同,浦发银行的所有者权益包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而花旗银行则包括以累积清算价值列示的优先股、普通股、超面值缴入股本、留存收益、库藏股、非所有者权益的累积其他变化、未实现的赔偿。
3.现金流量表构成要素之比较
首先,从时间跨度角度来讲,浦发银行仅提供了1999年度的现金流量情况,而花旗银行则同时提供了1997、1998、1999三年的现金流量情况,其信息披露量明显要大于浦发银行,有利于投资者评价银行的收益质量状况及其发展趋势。其次,从报表构成角度来讲,浦发银行提供了直接法编制的现金流量表,并在补充资料中列示了不涉及现金流量的投资和融资活动、以间接法为基础得到的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和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情况三部分内容;而花旗银行则仅以间接法编制了现金流量表。此外,从现金流量表的构成要素角度来讲,花旗银行在将净利润调整为经营活动提供的净现金流量的过程中,由于其可涉猎保险、证券、投机等非银行传统业务进行混业经营,因而其包括了许多浦发银行所没有的项目,如递延保险单取得成本与保险价值的摊销、对递延保险单取得成本的追加、保险单责任准备的变化、投机资本活动等。同时在存贷款增减、股利收支、利息收支等项目的归属上有所不同,如存贷款的增减被浦发银行列为经营活动,而花旗银行则分别列为筹资活动和投资活动项下等。
(四)会计报表附注比较
“黎明股份”,上市号600617,总股本19000万股,流通股7000万股,1998年发行股票,1999年1月28日上市。在1999年度报告中,该公司为了掩饰其经营业绩,虚增资产8996万元,虚增负债1956万元,虚增所有者权益7413万元,虚增营业收入1.5亿元,虚增利润总额8679万元。负责对该公司进行审计的事务所是沈阳华伦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中说:该公司“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该公司1999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1999年度经营成果和1999年度现金流量情况”。这是一份典型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很显然,会计师事务所的工作出现了较大的失误,其影响是深远的,既愧对领导,更愧对股民。我们不是幸灾乐祸,而是出于对注册会计师事业的责任感,觉得有必要对此问题深入探讨一下,目的是以此为鉴,防止再发生类似问题。
按照审计准则的要求,注册会计师在审计一个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时首先要进行符合性测试,包括:审计风险的评价、内部控制调查、重要性标准的估计,以及对销售、收款、采购、付款各环节的测试等等;在符合性测试的基础上制订审计计划,执行实质性测试,开始抄写工作底稿并评价。按审计要求,对实物,包括货币资金、存货、设备等都应实施抽查,抽查比例数量不小于40%,金额不少于60%。华伦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程序上估计不会出什么问题,但为什么这样重大的问题仍然查不出来呢。我们认为有其主观和客观方面的原因:
第一,从审计背景看,原来是财政、审计部门的会计师事务所改制以后,仍然保留政府行为的影子。例如,要照顾哪些公司,要对哪些企业开绿灯,事务所对此无法加以抗拒,事务所事实上成了‘拿人钱财,替人消灾’的机构。
第二,从审计主体看,会计师事务所没有审查销售对方凭证和账册的权利,应收款项尽管可以询证,但对方可以不予理会。而专员办则有权审查任何国有企业的账册。
第三,从审计时间上看,会计师事务所从事上市公司审计的时间非常之短,从企业编制出财务会计报告,到对外公布,前后最多只有两个月时间,而有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都不只为一个上市公司服务,受时间制约的因素也是比较大的。
第四,从审计风险看,会计师事务所有各种风险:
1.有上市业务的风险。上市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众目所望,风险最高,是财政部、审计署、证监会等部门审查的重点。一旦发现问题,有上市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将面临一系列的处罚(主要是行政处罚)。
2.没有上市业务的风险。从审计收入看,有上市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其收入是比较高的,有上市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其待遇也是比较高的,事务所如果没有丰厚的收入,拿什么养活他(她)们?所以,从另一个角度看,没有上市业务的风险比有上市业务的风险更大一些。
第五,从审计人员看,现在能考取上市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基本上都是年轻人,年轻人学理论比老年人快,理解能力高,但实践经验少,在一个会计师事务所里,如果没有很好的使用有丰富实践经验的老年注册会计师(包括有丰富实践经验的非注册会计师),那么出现华伦会计师事务所类似问题的可能性就大得多。
关键问题是:会计问题无论怎样包装,如加上复杂的‘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等,无论什么性质的企业,包括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反映其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的会计要素的实质是不会改变的,这决不是通过什么考试所能解决了的。会计问题,理论固然重要,但更重要的却是实践问题,没有丰富的会计实践经验,考试成绩再好,也是解决不了像“黎明股份”这类的问题的。
《中国财经报》对“黎明股份”事件报导以后,很多有经验的会计师都说,这类问题在纺织、服装业是普遍存在的,所不同的是:上市公司想把业绩说大一点,而非上市公司想把业绩说小一点而已。
虽说“黎明股份”作假的本领确实不小,具有‘均衡性’、‘完整性’、‘多样性’和‘隐蔽性’等特点,作假手段近乎完美的程度。但是,再高明的作假手法,总会露出一些破绽,注册会计师应当努力学会深入分析财务会计报告的方法,首先从财务会计报告中发现这些破绽,再确定审查的重点,问题就比较好解决了。
现在,我们对黎明股份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粗略地看一下,看看能发现什么问题。
1.该企业的主营业务收入为40942.56万元,但主营业务税金却只有82.43万元,税率只有千分之二,这是一组非常不协调的数字。按常规,按增值税额的10%计算,该企业的主营业务税金应当是百分数。再看看期初数,期初的主营业务税率却在千分之六以上。
2.该企业的财务费用是负值,与资产负债表中短期借款8015.34万元明显矛盾。同比期初数,同样有短期借款,但财务费用却为正值。
3.从所得税看,企业的所得税率为20.5%,而期初的所得税率为35.2%,显然这是重大问题,必须作出说明。
4.该企业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是5269.75万元,按规定应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10%,应为527万元,但只提取了345万元,只占可分配利润的6.55%,而期初数却达到了10%。
5.利润分配表中有应付普通股股利1900万元,但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应付股利项目中却无此数,两表相互矛盾。
6.按常理,利润分配表中提取的盈余公积金,都应当在资产负债表中反映出来,但只要细看一下,便不难发现,该企业的盈余公积提取了690万元,而资产负债表中盈余公积却增加了862.66万元,两者相差17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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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这一变革,将会促进公司采取更加合法与规范的会计处理、税收筹划手段,从而以前那种“打擦边球”、虚拟经济业务减少所交税款等等方式,其使用的风险将会增大。为取得一份“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我们有理由相信,公司会更加规范自己的行为,在合法的范围内进行税收筹划。
【关键词】促进公司采取更加合法与规范的会计处理 税收筹划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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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相关法规规定,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基于其公司性质, 应属于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 公司生产经营产生的利润应当首先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在此基础上,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方能将税后利润分配给股东。若投资主体是自然人, 那么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 投资者还应就税后分配利润, 按照“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表1 自然人创办一人公司的税负比较表应税所得额企业所得税率个人所得税率实际税率个人所得税实际税率不超过5000 元18% 20% 34.4% 5% 5%超过5000 元到1 万元(含) 18% 20% 34.4% 15% 15%超过1 万元到3 万元(含) 18% 20% 34.4% 20% 20%超过3 万元到5 万元(含) 27% 20% 41.6% 25% 25%超过10 万元33% 20% 46.4% 35% 35%一人公司个人独资企业超过5 万元到十万元(含) 27% 20% 41.6% 30% 30%于是, 当一人公司惟一股东为自然人时, 就会出现对公司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惟一分配利润股东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经济性双重征税。而且,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 万元,高于普通有限责任公司。因此,自然人设立一个一人公司,其税负加重,进行税收筹划的难度也加大。2、新《公司法》所要求的“强制审计”,限制了税收筹划的手段与操作空间据新《公司法》第165 条规定:公司在每一个会计年度终了时,需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财务会计报表应该按法律法规制定。也就是说,从06 年1 月1 日开始,无论公司大小都必须在每个会计年度报表上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这一变革,将会促进公司采取更加合法与规范的会计处理、税收筹划手段,从而以前那种“打擦边球”、虚拟经济业务减少所交税款等等方式,其使用的风险将会增大。为取得一份“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我们有理由相信,公司会更加规范自己的行为,在合法的范围内进行税收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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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总体情况来看,我国注册会计师较好地扮演了“经济警察”的角色,为提高上市公司所披露信息的可靠性和决策相关性做出了很大贡献。然而,随着我国中小股东保护机制的进步加强,注册会计师的审计风险意识和法律责任意识还有待进步强化。
按照我国的《独立审计准则》,注册会计师根据审计结果和被审计单位对有关的处理情况,形成不同的审计意见,可以出具四种基本类型审计意见的审计报告,即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和拒绝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针对近年来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情况逐渐增多的现象,证监会于2001年12月25日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4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以下简称规则),以规范该类事项的运作。规则指出,如果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因明显违反会计准则、会计制度以及有关信息披露规范,经注册会计师指出后,公司应当进行调整。如果公司拒绝调整,并因此被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则当其定期报告披露后,证券交易所将立即对上市公司的股票实施停牌处理,中国证监会在股票停牌期间将依法对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并作出处理。同时,如果保留意见或否定意见公司利润,并且注册会计师指出了该影响数的,公司应在制定利润分配方案时扣除该影响数;财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上市公司,由于难以确定其财务报告的真实性,故上市公司当年不得进行利润分配。
上市公司披露年度财务报告的目的是向报告使用者提供决策有用的信息。作为独立第三者的注册会计师对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进行鉴证,其根本目的在于提高报告信息的可靠性,增加投资者的决策相关性,以减轻由于“信息不对称”所带来的交易成本。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逐步规范,以及国家相关监管措施的进一步出台,加之上市公司、会计师事务所所处的特定、经济环境及相关政策约束较往年有了较大变化,我国上市公司的审计意见存在明显的年度特征。本文在分析1992—2000年注册会计师出具的非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基础上,探讨非标准无保留意见所传递的信息含量。
非标准无保留意见的统计分析
本文以沪、深两交易所1993—2000年间上市公司为样本,对注册会计师所出具的审计意见按类型进行了统计,我们发现如下特征:
1.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在全部样本中所占的比重在逐年增加,在1999年达到最高峰。
2.1992、1993和1994年度报告中,非标准无保留意见较少,分别为2家、4家和6家,且集中于深市。这可能是因为深圳特区毗邻香港,该地区注册会计师与国际交流较多,审计工作比较接近国际惯例。
3.1995年,意见数明显增加。这是因为1995年12月我国公布了第一批《独立审计准则》,并于1996年1月1日开始实行。注册会计师在出具非标准无保留意见时有章可循,同时《独立审计准则》的公布规范了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行为,提高了审计工作的质量。
4.1997年报中,首次出现了否定意见(渝钛白A)和拒绝表示意见(宝石A)的审计报告各一份。这是因为1997年我国公布了第一个具体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对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会计处理和程序作了具体规定,审计依据更加充分;1997年1月公布施行了第二批《独立审计准则》,同年末财政部提出了会计师事务所脱钩改制的要求,使审计独立性更强,审计行为更加规范。
5.1998年报中,非标准无保留意见的比重继续增加。这是因为1998年1月1日我国施行了《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替代了原来的《股份制试点会计制度》,与后者相比,《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更接近国际会计惯例;同年我国先后公布了《现金流量表》等七个具体准则,我国会计制度在与国际会计惯例接轨上又迈出了一大步;同时1998年末,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均已实现了脱钩改制,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独立性、审计责任意识和风险意识不断增强。
6.1999年年报中,非标准无保留意见的比重仍在提高。这是因为1999年7月我国公布施行了第三批《独立审计准则》。至此我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规范体系已基本形成,注册会计师的业务素质和执业水平大大提高。
7.2000年度财务报告中,非标准保留意见的比重比1999年度有所下降。
被出具否定和拒绝
表示意见的公司特征
自1997年报开始,我国证券市场出现了否定意见和拒绝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1997—2000年年报共有28家上市公司、49次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了否定和拒绝表示的审计意见。
是什么促使注册会计师出具了否定或拒绝表示的审计意见?这些上市公司有何特征?对此笔者进行了分析:
1.盈利能力差。在这28家公司中,2000年度每股收益(以下简称EPS)大于0的只有7家公司,其余的公司的年报中均显示其EPS为亏损,且有18家公司为巨亏(EPS
2.资产质量差。在这28家公司中,每股净资产低于面值的有20家,其中15家为负值,公司已严重资不抵债。根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如公司的每股净资产低于面值,则需对公司实行ST处理,以提示风险。
3.经营风险大。除金帝建设(1998)因为审计范围受限制而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拒绝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外,在其余的29份审计报告中,均对公司的持续经营假设提出了质疑。如PT农商社1999年审计报告中,注册会计师认为“公司连续4年亏损,已资不抵债,并存在大量的逾期借款和大股东及关联单位应收款项无法偿还等现象,无法确认其依据持续经营原则而编制的会计报表的合理性”;注册会计师认为ST郑百文(2000)、ST深中浩(2000)等公司的持续经营假设存在重大不确定性;ST商业网点(2000)等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已受到极大影响。
4.财务风险大。分析这28家公司,发现这些公司的资产负债率都较高,平均资产负债率为127.61%。其中资产负债率高于100%的有15家,9家已严重资不抵债,而ST琼华侨、ST粤金曼、ST郑百文和ST九州的资产负债率更分别高达289.37%、262.31%、235.75%和216.31%。如此沉重的债务负担,加上企业本身资产状况不佳,严重影响了企业的生产经营,使许多企业面临破产的威胁。
5,市场风险大。在这28家公司,有14家为ST公司,5家为PT公司。ST、PT制度是对那些连续亏损、财务状况异常的公司所实行的处理,目的是通过限制交易时间和股价波动幅度,向投资者提示风险,防止过度投机行为。实行这两个制度虽有利于释放市场风险,但与总体样本相比,其市场风险仍较大。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这些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和拒绝意见的公司,基本上都属于业绩差、资产质量差且高风险的公司。
被出具说明段和保留意见公司的特征
1997、1998、1999、2000年年报中分别有92家、137家、175家和154家公司被注册师出具了带说明段的无保留和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那么这些公司具有什么特征呢?笔者对它们的净资产收益率(以下简秆ROE)分布情况进行了统计(1999年报有4家公司因净资产为负值而无法ROE)。
ROE作为衡量上市公司盈利能力的一项重要指标,近年来一直被监管部门用做控制参数以决定一家公司是否具有配股资格。1996年1月4日证监会公布《关于1996年上市公司配股工作的通知》,规定上市公司要配股最近3年内ROE每年均须在10%以上,从而保证ROE10%成了上市公司行为的重要因素,出现了所谓的“10%现象”。
我们统计发现,在1997年年报中,有26家公司的ROE分布在10—11%区间内(占92家的28.26%),而ROE在9~10%区间的公司仅2家。在1998年度的ROE分布中,ROE在10、11%的上市公司仍较多(占133家的53%),但与1997年相比,这种现象有所改观,而分布在6~10%区间的上市公司数均有不同程度的增加。这是因为1999年3月25日证监会公布了《关于上市公司配股工作有关的通知》,规定上市公司的配股条件为“上市超过3个完整会计年度,最近3个完整会计年度的ROE平均在10%以上;上述指标计算期间内任何一年的ROE不得低于6%”,从而对1999年3月25日后公布的1998年报产生了影响。而对于该日前公布的1998年报,其仍受1996年公布的《通知》的影响。
在1999年度的ROE分布中,6—7%区间的上市公司数(占161家的11.80%)开始多于10~11%区间,出现了所谓的“保六现象”。但由于3年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在10%以上的压力仍然存在,所以ROE在7、10%区间的上市公司数仍相对较多。
在2000年度的ROE分布中,6~7%区间的上市公司数高达25家,而10~11%区间的上市公司仅为12家,“6%现象”十分明显。另外,在以上的ROE分布图中,1997、1998年度ROE在0~10%区间的上市公司分别为32家、6l家,1999年度ROE在0~6%区间的上市公司为38家,2000年度ROE在0~6%区间的上市公司郁6家,但ROE0~1%区间的上市公司1997、1998、1999年、2000年却分别有11家、24家、15家、16家,也即各年度ROE在0~1%区间的上市公司较多。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是《上市规则》规定对连续两年、三年亏损的上市公司要分别予以ST、PT处理,从而保证ROE>0也成了影响上市公司行为的另一重要因素。为了实现“保配”、“保牌”的目的,上市公司利用各种手段进行利润操纵,而这些却违背了《会计准则》和《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注册会计师对此提出了异议,要求被审计单位调整其会计报表。但是,如果根据审计意见进行调整,这些公司将因此丧失配股资格或上市资格,在权衡了得失后,企业宁愿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于是就造成了ROE在0~1%区间和9~10%区间密集分布的异常情况。
解释性说明段的运用分析
另外一个值得注意的现象是:带解释性说明段审计报告日渐增多。从表1可以看出,“无保留意见+说明段”的审计报告,1992年度有2家,所占比例为3.77%;到了2000年度,则有99家,所占比例为9.1%。而“保留意见牛说明段”的审计报告,1992年度没有;2000年度有34家,所占比例为3.13%。
“无保留+说明段”与“保留意见”存在着重大的质的区别。前者是注册会计师在审计工作符合审计准则的要求,审计结果令人满意,财务报表的表达也是公允的、合法的,所采用的会计原则和也是前后一贯的,但认为还有必要披露更多的信息以引起报表使用者特别注意的情形下提出的。而后者则是在以下三种情况下出具的:(1)个别重要财务会计事项的处理或个别重要会计报表项目的编制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而被审单位又拒绝进行调整。(2)审计范围受局部限制,无法按照独立审计准则取得应有的审计证据。(3)个别会计处理的方法不符合一贯性原则
非标准保留意见保留
或说明事项的归类 通过对1992—2000年度非标准保留意见的分析,我们可以将保留或说明事项归纳如下:
1.会计政策变更
要确定一项会计政策变更对审计报告的影响,应取决于该项变更是否符合一被公认会计原则。如符合,则审计人员可对财务报表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以暗示他赞同该项变更。但他不能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而应在无保意见后附注一说明段以表明该项变更应引起财务报表信息使用者的注意。若该项变更不符合一般公认会计原则,那么审计人员应根据变更的重要性程度来确定应发表保留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2.审计范围受限制
当审计人员未能收集到足够的证据以确定财务报表是否根据公认会计原则编制,即表明审计范围受到了限制。审计范围受到限制主要有两类:一类是客户造成的,如由于种种原因,客户不允许审计人员盘点存货或对国外子公司进行实地审计;另一类是由于客户或审计人员均无法控制的情况造成的,如审计约定书在资产负债表后较长一时间才签定,从而使存货的盘点、应收账款的函证等重要审计程序均无法实沲。
在审计范围受限制时,审计人员若能采用其他替代程序来证明被审查的信息是允当表达的,则仍可发表无保留报告。若不能执行替代手续,或即使执行替代手续也达不到预期审计目标,则应根据其受限制程度的重要性程度发表相应的审计意见。一般而言,对于客户主观原因而造成的限制,审计人员应注意客户试图隐瞒舞弊信息的可能性。在这种情况下,国际惯例一般支持注册会计师出具拒绝表示审计意见的审计报告。如为审计人员和客户均无法控制情况造成的限制,则应根据其重要性程度作出相应判断。
3.或有损失
一般而言,或有事项既可能带来或有收益(如客户向侵犯自己专利权的单位或个人索赔),也有可能带来或有损失。但对审计人员而言,或有收益并不重要,这是因为按一般公认会计原则的规定,或有收益只有在实际发生时才加以记录。导致或有损失的事项有未决诉讼、税务纠纷、债务担保和产品质量担保等。
4.期后事项的影响
所谓期后事项是指资产负债表日至审计报告日(即外勤工作结束日)发生的,以及审计报告日至审计报表公布日(即被审计单位对外披露已审会计报表的日期)之间发生的对会计报表产生影响的事项。其重点在于资产负债日至审计报告日之间发生的期后事项。
根据独立审计准则,期后事项一般分为两类:第一类期后事项是指那些在资产负债表日就已经存在,并且对编制财务报表过程中有关估计提供补充证据的情况。对于这一类期后事项,审计人员应提请被审计单位调整会计报表,若被审计单位拒绝调整,则应作为未调整事项处理。第二类期后事项,是指那些在资产负债表日并不存在,而是在资产负债表日之后出现的情况。这些事项虽不影响会计报表金额,但可能会影响对会计报表的正确理解,因而应提请被审计单位披露。
对于第一类期后事项,若被审计单位拒绝调整,则审计人员可根据该未调整事项的重大性发表保留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对于第二类期后事项,若被审计单位已经披露且不太重要,那么审计人员可发表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报告。若该事项甚为重要,即使被审计单位已经披露,审计人员也应在审计报告中加以说明,发表无保留加说明段的审计报告。
5.未调整事项
未调整事项是那些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处理方法与注册会计师的看法不一致,又不愿进行调整,而且这种不一致所产生的差异能够准确地计量的事项。未调整事项通常是由于客户未遵照《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会计制度所造成的。
6.涉及其他审计人员工作的报告
由于上市公司一般都有大量分布很广的子公司、孙公司、联营公司、分支机构或附属公司等,所以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主审会计师事务所,在对成本和收益的考虑下,常会依靠其他会计师事务所代为完成部分审计工作。在这种情况下,主审会计师事务所一般有三种选择:
第一,在审计中不提,发表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这适用于以下几种情况:其一,由其他审计人员审查的部分在整个财务报表中并不重要;其二,其他审计人员声誉较好,如该事务所也是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事务所,或其审计工作系在主审人员的严密监督下完成。其三,主审人员已对其他审计人员的工作进行彻底的复查。第二,在报告中披露,并发表带说明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这种报告通常称为共同意见或共同报告,在对其他审计人员的工作无法复查,或由其他事务所代为审核的部分在整个报表中较为重要时,采用这种类型的报告较为合适。第三,保留意见。如果主审计人员不愿意为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工作承担责任,他就可以根据问题的重要程度,发表保留意见或拒绝表示意见(另一可行办法是由主审计人员扩大审计范围,审计原本由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审查的)。如其他事务所对他们所审查的部分持保留意见的话,主审人员也可以决定是否在总报告中持保留意见。
7.未充分披露:财务报表或附注不完整
一套完整的财务报表,必须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财务状况变动表三张主要报表,以及其他附表及附注说明。如财务报表及附注未按会计准则及相关会计制度的要求充分披露,那么这些报表也称为“未能公允地表达”。在这种情况下,审计人员应发表保留意见或反对意见的审计报告。如公司的财务报表只表达了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而略去了相应的财务状况变动表(或现金流量表),那么审计人员通常也会因为这一省略的报表发表保留意见。
8.对以前年度的期初余额表示保留
注册会计师应当保持应有的职业审慎,充分考虑期初余额对所审财务报表的影响。如期初余额对本期会计报表可能存在重大影响,但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或是注册会计师已查明期初余额存在严重影响本期会计报表的错报或漏报,提请被审计单位进行调整或披露,但被审计单位拒绝调整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对本期会计报表发表保留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9.重大事项或不确定事项说明
有的时候,审计人员可能希望在无保留审计报告别强调已得到适当说明和充分披露的某一事项,以在发表无保留意见的同时引起报表信息使用者的关注。这些重大事项通常包括关联方关系及关联交易的披露,期后事项以及影响财务报表可比性的会计事项等。
不确定事项则是指某个财务报表项目,在资产负债表之前,无法合理估计。不确定事项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会计准则所规定的或有事项。不确定事项可能与未知的诉讼结果、征税机关对客户、纳税申报单的审计、营运资本的严重短缺或不能遵守借款合同条文等事项相关。根据我们的,重大事项的披露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第一,关联方关系及关联交易的披露;第二,说明重大诉讼的执行结果;第三,重点说明利润构成情况,以提醒投资者注意本年利润中的非常项目;第四,重点说明亏损形成原因,或影响主营业务利润之重大不利因素;第五,说明违反《公司法》的情况;第六,说明去年保留事项已消除;第七,其他事项说明。
一、建立健全集团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集团公司为了维护资产的完整和安全,保证经济信息的真实可靠,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必须建立一套完善的内部财务控制体系。该体系必须充分发挥集团母公司财务调控功能,激发子公司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并能有效控制母公司及子公司风险。
(一)建立集团内部的重大经济决策控制制度,规范子公司行为
1.资本运营制度。如投资、筹资。对外经济担保、签订经济合同等。资本运营管理影响集团公司的发展方向,母公司应集权管理,但要给予子公司适当的分权,即母公司可赋予子公司一定限额的管理权,超过权限范围,一律由母公司集体研究决定。同时母公司应建立健全子公司对外投资及筹资的立项、审批、控制、检查制度,并重视跟踪管理,规范子公司的行为。
2.资金管理制度。为降低资全成本,控制企业的负债规模,改善企业的债务结构,母公司应当建立以现金流为核心的内部资金管理制度,明确资金调度的审批权限和程序,落实资金管理责任通过依法设立的内部金融机构,或借助银行网络,利用合法的金融工具,对企业资金实行统一集中管理,有利于母公司控制子公司,从而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降低风险。
3.资产管理制度。在此是指狭义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的管理。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对资产的产权变动及或有产权变动实行限额审批制或备案制。对子公司资产的现状、存量、增减变动的情况实行动态管理,出具季度固定资产状况报告,并根据财务制度,制定合理的折旧方法等等。
(二)制定企业一般性经济业务的会计控制制度
针对经营活动中的购入、销售、收款、付款、理财等各环节及有关财产、物资的收发保管和货币资金收支、费用标准制度等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及相关的操作程序控制。这些控制主要包括不相容职务分离制度、授权与审批制度、财产的实物控制制度,以及收支管理制度(成本费用管理制度、债权债务管理制度、收入分配管理制度)、财务检查与财务内部控制制度、财务管理及会计基础工作等。
二、建立财务预算制度
财务收支预算是集团目标管理的有效手段,是将企业集团的决策目标及其资源配置规划加以定量化并使之得以实现的内部管理活动或过程。集团公司根据企业发展规划提出一定时期内的总目标,据以编制公司的长期规划和年度规划,并将各项指标分解下达给各子公司。通过预算明晰企业经营者各部门和各个员工的权限和责任区域,从而强化财务控制功能。
(一)预算编制宜采用自上而下。自下而上、上下结合的编制方法
预算编制要进行上下沟通,一般要经过预算指标的提出、综合平衡、审议下达、控制执行。信息反馈。预算调整等若干环节,形成最终预算,经企业最高决策层审批后,成为正式预算,逐级下达各部门执行。
(二)预算确定后要实行动态跟踪、实时监控
为了保证预算管理的有效实施,子公司要做到月度有简要说明;季度有分析,中期向集团报告财务预算执行情况,不断调整偏差,确保预算目标的实现,实现母公司对子公司经营活动的动态管理,充分发挥预算管理在公司日常运营中的作用。
三、完善激励、约束制度
企业集团的最大优势在于整体性,要使其得以充分发挥,需结合于公司预算执行情况,制定利润分配制度及奖惩分明的业绩考评制度,将奖励与惩罚、激励与约束有机地结合起来。
(一)利润分配制度
授权经营集团公司作为国有资本的投入者,其利润分配是集团利润分配的核心内容。母子公司以控股方式形成;对应的是按股份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母公司在制定分配方案时,要兼顾母子公司利益所得。子公司税后利润既要按一定的比例留存母公司,使集团的长远发展有一定后劲,同时也要保证子公司业务增长需要和职工的权益得到保障,有助于调动成员企业及其员工积极性、创造性与责任感。合理的利润分配制度会提高集团的财务资源配置效率。
对于子公司的工资、奖金的分配应根据子公司经营规模,实行总量控制;建立健全对子公司工资奖金分配的检查和控制制度。子公司要严格按照母公司所规定的工资奖金计提原则,在计提工资金额范围内自主分配。
(二)业绩考核评价办法
1.确定适当的国有资本保值增直率。集团公司可根据同行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标准值及企业三年的经营状况,结合市场以及企业的具体实际;确定适当。切实可行的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
2.完善子公司的考核指标体系。以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为主,以净资产收益率、总资产报酬率、利润增长率、销售增长率等为辅构成的考核指标体系,全面考核企业的绩效。
3.制定精确、公平的激励机制。集团公司需系统分析、搜索各类与激励有关的企业信息;综合分析,制定科学的、多种形式相结合的合理的激励机制;该机制要与集团公司年初下达的各项考核体系相结合,明确将目标考核同总经理的年薪挂钩,建立风险金制度;激发子公司员工的竞争意识,充分发挥人的潜能。
四、健全财务信息监控制度
(一)财务报告及重大财务情况通报制度
财务报告是最为核心的信息报告载体与来源途径。要充分发挥财务信息的决策价值与控制功能,总部必须以制度的形式从信息质量标准、报告标准、内容结构以及组织程序等方面确立一整套明晰的、可操作的信息报告规范,包括财务信息质量标准、财务信息报告标准、财务信息报告结构内容、财务信息报告组织程序等。
(二)内部财务分析制
健全企业财务分析制,要形成月有简要分析,季有分析,年度有财务状况说明书。通过定性与定量分析,及时评价企业财务状况、预算执行情况、管理水平、发展趋势,并找出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纠正偏差,解决问题,以保证经营活动的顺利进行。
(三)财务总监或财务主管委派制
为切实加强对子公司财务管理工作的指导、检查、监督,集团公司可向各子公司委派财务总监或财务总管。其职责在于负责组织、领导派驻单位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参与子公司重大经济决策,建立健全和完善于公司内部财务制度,对子公司各类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控制。委派人员的人事、工资、奖金、福利由集团公司负责。
(四)内部审计制度
集团公司为了保证财务数据的真实、可靠,监督、评价子公司的经营状况,必须建立内部审计制度。
1.开展财务收支审计。以强化集团公司资产控制为主线;必须对子公司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财务收支审计工作,并对一定金额的工程项目、对外投资、经济合同等进行专项审计。
2.实行常规的年审制度。年度终了,对子公司全年的经营情况全面审计,根据审计报告,确认各子公司经营者的经营成果,考核各项指标完成情况,兑现奖罚。
3.实行经济责任离任审计制度。对子公司领导高任实施审计,审查评价子公司责任主体的经营业绩及经济责任履行情况,从而进一步强化对领导干部的监督和管理。
为做好上市公司2000年年度报告披露工作,根据《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二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0年修订稿)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上市公司有关人员应认真学习年报准则、《关于上市公司2000年年度报告披露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0〕202号)和本所相关规则、文件,严格按照年报准则和本所规定的时间编制、报送和披露经公司董事会通过的2000年年度报告。
二、凡在2000年12月31日之前上市的公司,应于2001年4月30日前完成年度报告的编制、报送及披露工作。其中,年度报告全文登载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本所网站上(www.sse.com.cn),年报摘要刊登在指定报纸上。上市公司可以在自己的网站或网页上披露年度报告,但披露时间不得早于指定网站。
在2001年1月1日至4月30日期间新上市的公司,如在上市公告书中披露2000年度业绩的,公司上市公告书在见报的同时应全文上网披露;如在上市公告书中未披露2000年度业绩的,公司应于2001年4月30日前按要求披露2000年年度报告。
三、上市公司在2001年4月30日前确有困难,无法完成2000年年度报告的,公司应在2001年4月15日前向本所提出延期申请,经批准后在报刊上公布延期披露2000年年度报告的原因及最后期限。上市公司延迟至4月30日后公布年度报告,未向本所提交申请或经申请未获批准的,本所将对其股票实施停牌,直到上市公司公布年度报告。
四、为避免上市公司年度报告过于集中披露,根据均衡披露原则,本所每日最多安排25家上市公司公布年度报告。上市公司应按照本所确定的时间,安排2000年年度报告编制工作,并于已确定的日期披露年度报告。如确系特殊原因,公司需提前或推迟披露年度报告,则必须提前五个工作日向本所提出书面申请,陈述理由并明确变更后的拟披露日期。本所将根据实际情况,经审核后决定是否接受申请。本所原则上只接受一次变更申请。
五、公司应在审计报告出具后两个工作日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工作,并且在董事会依法履行年度报告审议程序后两个工作日内由专人向本所报送以下文件:
1、2000年年度报告正本及摘要(打印稿)各一份;
2、审计报告原件一份;
3、包括年报信息采集文件(report文件、pdf文件)和含完整财务报表在内的年度报告正文(word文件)等文件在内的磁盘一式两份;
4、董事会审议通过年度报告的决议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年度报告中监事会报告的决议各一份;
5、2000年年度报告披露申请表、年报登记表、拟披露的公告及相关的公告披露申请表各一份;
6、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公司应另行准备足够数量的年度报告摘要文本及磁盘,以供指定报刊排版之用,刊登的年报摘要字号应不小于六号字。
六、上市公司应采用本所提供的相关年报编制软件,生成report文件和pdf文件存入磁盘报送本所。公司应保证信息采集系统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在报送电子文件之前,公司应进行查毒杀毒以确保磁盘不含计算机病毒。
七、上市公司应在公布年度报告前一个交易日下午3:30之前将第五条所述文件送达本所。在本所办理登记并获得书面确认后,公司方可自行与选定的指定报刊联系年度报告摘要刊登事宜。
八、公司董事会作出的200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应与公司年度报告一并刊登。
九、在上市公司2000年年度报告正式披露之前,如果其年度业绩已经提前泄漏,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公布公司2000年未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包括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净资产等。
在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过程中,如发现经审计的财务数据与已公布的财务数据出现重大差异(即差异在10%以上)时,公司应立即刊登公告解释差异内容及其原因。
十、如果预计2000年度将出现亏损,上市公司应在2000年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刊登预亏公告;如果预计出现连续三年亏损的,上市公司应在2000年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三次提示公告。
从总体情况来看,我国注册会计师较好地扮演了“经济警察”的角色,为提高上市公司所披露信息的可靠性和决策相关性做出了很大贡献。然而,随着我国中小股东保护机制的进�步加强,注册会计师的审计风险意识和法律责任意识还有待进步强化。
按照我国的《独立审计准则》,注册会计师根据审计结果和被审计单位对有关问题的处理情况,形成不同的审计意见,可以出具四种基本类型审计意见的审计报告,即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和拒绝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针对近年来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情况逐渐增多的现象,中国证监会于2001年12月25日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4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以下简称规则),以规范该类事项的运作。规则指出,如果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因明显违反会计准则、会计制度以及有关信息披露规范,经注册会计师指出后,公司应当进行调整。如果公司拒绝调整,并因此被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则当其定期报告披露后,证券交易所将立即对上市公司的股票实施停牌处理,中国证监会在股票停牌期间将依法对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并作出处理。同时,如果保留意见或否定意见影响公司利润,并且注册会计师指出了该影响数的,公司应在制定利润分配方案时扣除该影响数;财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上市公司,由于难以确定其财务报告的真实性,故上市公司当年不得进行利润分配。
上市公司披露年度财务报告的目的是向报告使用者提供决策有用的信息。作为独立第三者的注册会计师对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进行鉴证,其根本目的在于提高报告信息的可靠性,增加投资者的决策相关性,以减轻由于“信息不对称”所带来的交易成本。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逐步规范,以及国家相关监管措施的进一步出台,加之上市公司、会计师事务所所处的特定政治、经济环境及相关政策约束较往年有了较大变化,我国上市公司的审计意见存在明显的年度特征。本文在分析1992—2000年注册会计师出具的非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基础上,探讨非标准无保留意见所传递的信息含量。
非标准无保留意见的统计分析
本文以沪、深两交易所1993—2000年间上市公司为样本,对注册会计师所出具的审计意见按类型进行了统计,我们发现如下特征:
1.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在全部样本中所占的比重在逐年增加,在1999年达到最高峰。
2.1992、1993和1994年度报告中,非标准无保留意见较少,分别为2家、4家和6家,且集中于深市。这可能是因为深圳特区毗邻香港,该地区注册会计师与国际交流较多,审计工作比较接近国际惯例。
3.1995年,意见数明显增加。这是因为1995年12月我国公布了第一批《独立审计准则》,并于1996年1月1日开始实行。注册会计师在出具非标准无保留意见时有章可循,同时《独立审计准则》的公布规范了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行为,提高了审计工作的质量。
4.1997年报中,首次出现了否定意见(渝钛白A)和拒绝表示意见(宝石A)的审计报告各一份。这是因为1997年我国公布了第一个具体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对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会计处理和程序作了具体规定,审计依据更加充分;1997年1月公布施行了第二批《独立审计准则》,同年末财政部提出了会计师事务所脱钩改制的要求,使审计独立性更强,审计行为更加规范。
5.1998年报中,非标准无保留意见的比重继续增加。这是因为1998年1月1日我国施行了《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替代了原来的《股份制试点企业会计制度》,与后者相比,《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更接近国际会计惯例;同年我国先后公布了《现金流量表》等七个具体准则,我国会计制度在与国际会计惯例接轨上又迈出了一大步;同时1998年末,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均已实现了脱钩改制,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独立性、审计责任意识和风险意识不断增强。
6.1999年年报中,非标准无保留意见的比重仍在提高。这是因为1999年7月我国公布施行了第三批《独立审计准则》。至此我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规范体系已基本形成,注册会计师的业务素质和执业水平大大提高。
7.2000年度财务报告中,非标准保留意见的比重比1999年度有所下降。
被出具否定和拒绝
表示意见的公司特征
自1997年报开始,我国证券市场出现了否定意见和拒绝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1997—2000年年报共有28家上市公司、49次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了否定和拒绝表示的审计意见。
是什么促使注册会计师出具了否定或拒绝表示的审计意见?这些上市公司有何特征?对此笔者进行了分析:
1.盈利能力差。在这28家公司中,2000年度每股收益(以下简称EPS)大于0的只有7家公司,其余的公司的年报中均显示其EPS为亏损,且有18家公司为巨亏(EPS<-0.30),其中PT农垦商社已连续6年亏损,2000年度的EPS为-1.06元;而ST粤金曼2000年度EPS更达-3.428元,从而成为2000年报中令人关注的焦点之一,更成为继PT水仙之后第二家被终止上市的公司。
2.资产质量差。在这28家公司中,每股净资产低于面值的有20家,其中15家为负值,公司已严重资不抵债。根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如公司的每股净资产低于面值,则需对公司实行ST处理,以提示风险。
3.经营风险大。除金帝建设(1998)因为审计范围受限制而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拒绝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外,在其余的29份审计报告中,均对公司的持续经营假设提出了质疑。如PT农商社1999年审计报告中,注册会计师认为“公司连续4年亏损,已资不抵债,并存在大量的逾期借款和大股东及关联单位应收款项无法偿还等现象,无法确认其依据持续经营原则而编制的会计报表的合理性”;注册会计师认为ST郑百文(2000)、ST深中浩(2000)等公司的持续经营假设存在重大不确定性;ST商业网点(2000)等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已受到极大影响。
4.财务风险大。分析这28家公司,发现这些公司的资产负债率都较高,平均资产负债率为127.61%。其中资产负债率高于100%的有15家,9家已严重资不抵债,而ST琼华侨、ST粤金曼、ST郑百文和ST九州的资产负债率更分别高达289.37%、262.31%、235.75%和216.31%。如此沉重的债务负担,加上企业本身资产状况不佳,严重影响了企业的生产经营,使许多企业面临破产的威胁。
5,市场风险大。在这28家公司,有14家为ST公司,5家为PT公司。ST、PT制度是对那些连续亏损、财务状况异常的公司所实行的处理,目的是通过限制交易时间和股价波动幅度,向投资者提示风险,防止过度投机行为。实行这两个制度虽有利于释放市场风险,但与总体样本相比,其市场风险仍较大。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这些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和拒绝意见的公司,基本上都属于业绩差、资产质量差且高风险的公司。
被出具说明段和保留意见公司的特征
1997、1998、1999、2000年年报中分别有92家、137家、175家和154家公司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了带说明段的无保留和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那么这些公司具有什么特征呢?笔者对它们的净资产收益率(以下简秆ROE)分布情况进行了统计分析(1999年报有4家公司因净资产为负值而无法计算ROE)。
ROE作为衡量上市公司盈利能力的一项重要指标,近年来一直被监管部门用做控制参数以决定一家公司是否具有配股资格。1996年1月4日证监会公布《关于1996年上市公司配股工作的通知》,规定上市公司要配股最近3年内ROE每年均须在10%以上,从而保证ROE10%成了影响上市公司行为的重要因素,出现了所谓的“10%现象”。
我们统计发现,在1997年年报中,有26家公司的ROE分布在10—11%区间内(占92家的28.26%),而ROE在9~10%区间的公司仅2家。在1998年度的ROE分布中,ROE在10、11%的上市公司仍较多(占133家的53%),但与1997年相比,这种现象有所改观,而分布在6~10%区间的上市公司数均有不同程度的增加。这是因为1999年3月25日证监会公布了《关于上市公司配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上市公司的配股条件为“上市超过3个完整会计年度,最近3个完整会计年度的ROE平均在10%以上;上述指标计算期间内任何一年的ROE不得低于6%”,从而对1999年3月25日后公布的1998年报产生了影响。而对于该日前公布的1998年报,其仍受1996年公布的《通知》的影响。
在1999年度的ROE分布中,6—7%区间的上市公司数(占161家的11.80%)开始多于10~11%区间,出现了所谓的“保六现象”。但由于3年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在10%以上的压力仍然存在,所以ROE在7、10%区间的上市公司数仍相对较多。
在2000年度的ROE分布中,6~7%区间的上市公司数高达25家,而10~11%区间的上市公司仅为12家,“6%现象”十分明显。另外,在以上的ROE分布图中,1997、1998年度ROE在0~10%区间的上市公司分别为32家、6l家,1999年度ROE在0~6%区间的上市公司为38家,2000年度ROE在0~6%区间的上市公司郁6家,但ROE0~1%区间的上市公司1997、1998、1999年、2000年却分别有11家、24家、15家、16家,也即各年度ROE在0~1%区间的上市公司较多。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是《上市规则》规定对连续两年、三年亏损的上市公司要分别予以ST、PT处理,从而保证ROE>0也成了影响上市公司行为的另一重要因素。为了实现“保配”、“保牌”的目的,上市公司利用各种手段进行利润操纵,而这些却违背了《企业会计准则》和《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注册会计师对此提出了异议,要求被审计单位调整其会计报表。但是,如果根据审计意见进行调整,这些公司将因此丧失配股资格或上市资格,在权衡了得失后,企业宁愿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于是就造成了ROE在0~1%区间和9~10%区间密集分布的异常情况。
解释性说明段的运用分析
另外一个值得注意的现象是:带解释性说明段审计报告日渐增多。从表1可以看出,“无保留意见+说明段”的审计报告,1992年度有2家,所占比例为3.77%;到了2000年度,则有99家,所占比例为9.1%。而“保留意见牛说明段”的审计报告,1992年度没有;2000年度有34家,所占比例为3.13%。
“无保留+说明段”与“保留意见”存在着重大的质的区别。前者是注册会计师在审计工作符合审计准则的要求,审计结果令人满意,财务报表的表达也是公允的、合法的,所采用的会计原则和方法也是前后一贯的,但认为还有必要披露更多的信息以引起报表使用者特别注意的情形下提出的。而后者则是在以下三种情况下出具的:(1)个别重要财务会计事项的处理或个别重要会计报表项目的编制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而被审单位又拒绝进行调整。(2)审计范围受局部限制,无法按照独立审计准则取得应有的审计证据。(3)个别会计处理的方法不符合一贯性原则
非标准保留意见保留
或说明事项的归类通过对1992—2000年度非标准保留意见的分析,我们可以将保留或说明事项归纳如下:
1.会计政策变更
要确定一项会计政策变更对审计报告的影响,应取决于该项变更是否符合一被公认会计原则。如符合,则审计人员可对财务报表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以暗示他赞同该项变更。但他不能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而应在无保意见后附注一说明段以表明该项变更应引起财务报表信息使用者的注意。若该项变更不符合一般公认会计原则,那么审计人员应根据变更的重要性程度来确定应发表保留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2.审计范围受限制
当审计人员未能收集到足够的证据以确定财务报表是否根据公认会计原则编制,即表明审计范围受到了限制。审计范围受到限制主要有两类:一类是客户造成的,如由于种种原因,客户不允许审计人员盘点存货或对国外子公司进行实地审计;另一类是由于客户或审计人员均无法控制的情况造成的,如审计约定书在资产负债表后较长一时间才签定,从而使存货的盘点、应收账款的函证等重要审计程序均无法实沲。
在审计范围受限制时,审计人员若能采用其他替代程序来证明被审查的信息是允当表达的,则仍可发表无保留报告。若不能执行替代手续,或即使执行替代手续也达不到预期审计目标,则应根据其受限制程度的重要性程度发表相应的审计意见。一般而言,对于客户主观原因而造成的限制,审计人员应注意客户试图隐瞒舞弊信息的可能性。在这种情况下,国际惯例一般支持注册会计师出具拒绝表示审计意见的审计报告。如为审计人员和客户均无法控制情况造成的限制,则应根据其重要性程度作出相应判断。
3.或有损失
一般而言,或有事项既可能带来或有收益(如客户向侵犯自己专利权的单位或个人索赔),也有可能带来或有损失。但对审计人员而言,或有收益并不重要,这是因为按一般公认会计原则的规定,或有收益只有在实际发生时才加以记录。导致或有损失的事项有未决诉讼、税务纠纷、债务担保和产品质量担保等。
4.期后事项的影响
所谓期后事项是指资产负债表日至审计报告日(即外勤工作结束日)发生的,以及审计报告日至审计报表公布日(即被审计单位对外披露已审会计报表的日期)之间发生的对会计报表产生影响的事项。其重点在于资产负债日至审计报告日之间发生的期后事项。
根据独立审计准则,期后事项一般分为两类:第一类期后事项是指那些在资产负债表日就已经存在,并且对编制财务报表过程中有关估计提供补充证据的情况。对于这一类期后事项,审计人员应提请被审计单位调整会计报表,若被审计单位拒绝调整,则应作为未调整事项处理。第二类期后事项,是指那些在资产负债表日并不存在,而是在资产负债表日之后出现的情况。这些事项虽不影响会计报表金额,但可能会影响对会计报表的正确理解,因而应提请被审计单位披露。
对于第一类期后事项,若被审计单位拒绝调整,则审计人员可根据该未调整事项的重大性发表保留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对于第二类期后事项,若被审计单位已经披露且不太重要,那么审计人员可发表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报告。若该事项甚为重要,即使被审计单位已经披露,审计人员也应在审计报告中加以说明,发表无保留加说明段的审计报告。
5.未调整事项
未调整事项是那些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处理方法与注册会计师的看法不一致,又不愿进行调整,而且这种不一致所产生的差异能够准确地计量的事项。未调整事项通常是由于客户未遵照《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会计制度所造成的。
6.涉及其他审计人员工作的报告
由于上市公司一般都有大量分布很广的子公司、孙公司、联营公司、分支机构或附属公司等,所以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主审会计师事务所,在对成本和收益的考虑下,常会依靠其他会计师事务所代为完成部分审计工作。在这种情况下,主审会计师事务所一般有三种选择:
第一,在审计中不提,发表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这适用于以下几种情况:其一,由其他审计人员审查的部分在整个财务报表中并不重要;其二,其他审计人员声誉较好,如该事务所也是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事务所,或其审计工作系在主审人员的严密监督下完成。其三,主审人员已对其他审计人员的工作进行彻底的复查。第二,在报告中披露,并发表带说明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这种报告通常称为共同意见或共同报告,在对其他审计人员的工作无法复查,或由其他事务所代为审核的部分在整个报表中较为重要时,采用这种类型的报告较为合适。第三,保留意见。如果主审计人员不愿意为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工作承担责任,他就可以根据问题的重要程度,发表保留意见或拒绝表示意见(另一可行办法是由主审计人员扩大审计范围,审计原本由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审查的内容)。如其他事务所对他们所审查的部分持保留意见的话,主审人员也可以决定是否在总报告中持保留意见。
7.未充分披露:财务报表或附注不完整
一套完整的财务报表,必须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财务状况变动表三张主要报表,以及其他附表及附注说明。如财务报表及附注未按会计准则及相关会计制度的要求充分披露,那么这些报表也称为“未能公允地表达”。在这种情况下,审计人员应发表保留意见或反对意见的审计报告。如公司的财务报表只表达了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而略去了相应的财务状况变动表(或现金流量表),那么审计人员通常也会因为这一省略的报表发表保留意见。
8.对以前年度的期初余额表示保留
注册会计师应当保持应有的职业审慎,充分考虑期初余额对所审财务报表的影响。如期初余额对本期会计报表可能存在重大影响,但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或是注册会计师已查明期初余额存在严重影响本期会计报表的错报或漏报,提请被审计单位进行调整或披露,但被审计单位拒绝调整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对本期会计报表发表保留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9.重大事项或不确定事项说明
有的时候,审计人员可能希望在无保留审计报告别强调已得到适当说明和充分披露的某一事项,以在发表无保留意见的同时引起报表信息使用者的关注。这些重大事项通常包括关联方关系及关联交易的披露,期后事项以及影响财务报表可比性的会计事项等。
不确定事项则是指某个财务报表项目,在资产负债表之前,无法合理估计。不确定事项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会计准则所规定的或有事项。不确定事项可能与未知的诉讼结果、征税机关对客户、纳税申报单的审计、营运资本的严重短缺或不能遵守借款合同条文等事项相关。根据我们的研究,重大事项的披露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第一,关联方关系及关联交易的披露;第二,说明重大诉讼的执行结果;第三,重点说明利润构成情况,以提醒投资者注意本年利润中的非常项目;第四,重点说明亏损形成原因,或影响主营业务利润之重大不利因素;第五,说明违反《公司法》的情况;第六,说明去年保留事项已消除;第七,其他事项说明。
一、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难以胜任保护债权人利益
我国《公司法》 规定的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包括两层含义,其一是最低出资额度 ,其二是注册资本要实际、足额缴纳(即股权出资价值的强制) 。公司法律、法规设置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配套规则,可以概括为四个方面。第一是限制出资方式:可以出资的财产有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以上述四类财产以外的其他财产出资的,要符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有关规定;另外明确禁止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规定最低货币出资比例。第二是规定出资金额的确认规则,包括验资和非货币财产出资评估两项制度。第三是禁止抽逃出资,设定严格的减少注册资本的程序。第四是限制利润分配:规定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和提取法定盈余公积 后才能分配利润;以法定盈余公积转增资本时所留存的法定盈余公积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规定股东出资溢价要列入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得用于弥补亏损。
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及其配套规则的核心是“维持注册资本和实缴资本一致” ,保证公司存在着一个固定的,理论上会不断增加的资本数额。其立法用心十分明显,就是以公司资本奠定公司的经营能力和责任能力,以公司资本作为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基本保障,此所谓典型的资本信用 (赵旭东,2003)。2005年修订后的《公司法》虽然对资本制度进行了“松绑”,降低了公司股东出资的门槛,但是仍然坚持“以资本担保债权”的思想,对债权人的保护措施仍然是几乎全部寄托在股东出资环节上,“意图强化股东的出资责任,设置各种机制保障公司资本按时足额到位来保护债权人”(郭雳,2012)。社会上仍然以资本来衡量和评价公司信用,如注册资本金额是“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中的重要指标,又如借款人的注册资本金额是银行发放贷款的重要参考依据等。
一般而言,股东的出资具有经营功能和债务清偿功能,但股东设立公司应该考虑的问题是如何经营而不是如何偿债;如何经营是根本问题,如何偿债是经营的后果问题。从公司经营的角度,只要股东认可和同意,任何具有经营价值的财产都可以出资。实际上,法律明确禁止出资的财产等都具有极强的经营价值。如,有的公司可以在几乎没有任何资产的情况下仅靠其卓越的信用而获得经营的资源;对有些公司来说,要从事经营和取得经营佳绩,并不需要太多的资金和实物,或者要获得资金和实物并非难事,困难的是如何得到需要的人才和管理能力与技术。另外,应该由公司股东主要根据经营实际需要而不是偿债的需要(企业破产时除外)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额、增加或者减少认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
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及其配套规则虽然涉嫌干涉公司的自主经营权利,但是如果能够起到保护债权人利益的作用,也是值得欣慰的。但是实践表明,除了规则的僵化和不合理给公司造成的种种不便之外,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及其配套规则很难起到保护债权人利益的作用。第一,赵旭东(2003)指出“道理显而易见,公司资本不过是公司成立时注册登记的一个抽象的数额,而决不是公司任何时候都实际拥有的资产。”只有公司尚未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时,公司资产纯粹就是股东出资的财产构成,此时资产才会等于资本。公司成立后总是要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只要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就必定要将股东出资的财产(如货币)拿去投资、经营,购买不同的资产,支付不同的账款,转换成各种形态的资产。随着生产经营活动,公司会出现赢利或者亏损,资产会出现增值和贬值;公司资产与资本的脱节是公司财产结构的永恒状态。公司资本是个静态的衡量,公司资产是个动态的变量;用一个静态的假定去约束一个动态的过程,公司的法定资本制度是一个典型的“刻舟求剑”的方式(邓峰,2002)。第二,只要股东控制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股东和董事之间达成了一致,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及其配套规则都可以被规避。例如虽然禁止自然人姓名作为出资,但是自然人可以先用货币出资,然后和公司签订合同,有偿授权公司使用自然人姓名,这样就通过“货币出资+合同”完成了对法律的规避。所有出资方式的限制都可以被这种分步走的方式架空,法律的禁止只是增加了当事人税收等费用。通过分步走的方式,还绕开了非货币出资评估的规定,回避了股东对非货币出资资产“后续”价值保证义务。又如公司可以通过高价收购股东的劣质资产、低价将优质资产出售给股东,向股东借入高利息资金,给股东提供低利息或者无息借款,等方式达到抽逃出资的目的,规避禁止抽逃出资、减少注册资本程序限制、利润分配限制等规定。通过循环持股,股东可以很隐蔽的达到抽回出资的目的。第三,资本维持后续监管不力,仅靠验资制度难以担当保护债权人利益的重任。在实践中,股东借钱投资设立公司或者增加资本的现象非常普遍,市场上出现了(高利息)代垫资金并且代办营业执照的中介机构。中介机构将营业执照办妥交给股东手里时候,所代垫的资金已经抽回去,公司只剩一个空壳。注册资本实缴制产生了中介机构这一非法行业。工商部门对资本维持情况监管不重视,对代垫资金成立公司行为惩罚不力,是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和验资制度流于形式的重要原因。财务审计制度是监督公司资本维持情况的有力制度,工商部门却不予充分利用。《企业年度检验办法》(2006)第7条明确规定了所有公司强制审计制度,但是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于2007年2月15日的《关于加强和改进企业年度检验工作的通知》(工商企字[2007]33号)文件以减轻企业负担和增强监管的针对性为理由,只要求小部分公司在年检时提交审计报告,免除了大部分企业提交审计报告的法律责任。很显然这是忽视对公司在注册资本方面的违法行为监管的表现(蒋品洪,2013)。
综上所述,如果在公司生产经营活动中资本无法得以维持,那么公司成立时的资本多少并没有意义。认为“债权人知道了法定资本,也知道法律施加了限制,就可以高枕无忧”的想法是荒唐可笑的。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后,债权人利益保护理念应该从“资本信用”转变到“资产信用”上来。
二、债权人利益保护机制重构:完善财务审计与企业价值评估制度
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及其配套规则的过度要求和不当限制,给公司造成了很多对实际经营的困扰,也造成了很多“不切实际的、多余的规则”(邓峰,2009),实际上,股东认缴多少出资额(即注册资本是多少)、以什么财产缴纳出资(即出资方式)、分几次缴纳、每次缴纳多少和什么时候缴纳等事项,都属于公司自主经营决策的范畴。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失去的是一个对债权人的虚晃担保,换来的是对投资者的解放和对债权人更为切实有效的保障。赵旭东(2003)指出:“毫无疑问,任何国家的公司立法都不可能对公司的责任能力不予关注和要求,不可能放任公司对债权人形成的风险,但在欧美国家,这种关注和要求显然主要不是通过资本额的限定来实现的。在经济高度发达的美国和香港,由于没有法定资本的限制,理论上,只有一个美元或者港币都可以设立公司,但却依然有着良好、井然的经济秩序,并未因此而发生公司丧失信用基础和危及债权人利益的后果。”针对现时的市场成熟程度和商业文明程度不高以及社会信用不理想的状况,中国实行严格的资本制度,却屡屡出现公司信用危机,单纯的资本制度在保护债权人利益方面显得软弱无力。债权人在痛定思痛之余,也认识到其利益不应该完全靠公司资本来保护,还要从资本之外找到保护债权人利益的途径。
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后,为了保护债权人利益,法律需要完善以下两个方面监管规定。第一是强化董事和股东的资本维持义务和责任。在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下,资本维持的保护对象不是实收资本而是公司资产,是通过责任机制来保证公司对外的交易应当获得合理的、充分的对价;如果存在着不当的、非经公示的无对价或者对价不足的交易(特别是关联方交易),由董事承担赔偿责任。即使是控股股东通过股东会形成抽逃出资的决议并迫使董事执行决议的,董事也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因为董事有拒绝执行违法的股东会决议的义务,并有向法院的权利(白江,2007)。根据修改后的《公司法》公司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完善公司法人人格否定的操作制度,实行债权人直接要求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机制,股东有责任证明其没有滥用公司法人人格。第二是加强公司信息公开。王坤(2012)指出:“由于信息不对称,商事交易中始终充满风险。充分的信息分享是交易者之间建立信用关系的基础。”公司信息持续、及时、完整、准确的公开,降低债权人获得公司信息的成本。需要公开的信息有:企业年度报告(含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年度财务报表等信息),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及其处罚信息等。公开的方式为建立“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系统”,实行网上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随时查询。还要采取有力的奖励措施来激励举报公司违法违规(含提供虚假信息)的行为,工商部门及时将公司违法违规行为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系统”上向社会公布,提高企业“失信成本”。
如上所述,对债权人利益构成威胁的,不是资本的多少,而是资产的转移和流失。在此,“至为关键的问题是公司资产流向的合理与监控”,必须要建立一套监控公司资产流向的法律制度。该制度包括两个方面。第一是以财务会计制度控制资产流向。财务会计应该全面反映公司经营过程,有责任留下非法资产转移的事实和痕迹,为债权人追究董事、股东责任提供依据,并以此对这些非法行为形成有效的遏制。明确规定财务会计核算混乱,财务账簿虚假、不完整或不准确而无法确定和说明资产去向和变化情况下,推定董事(注:不是财务会计人员)存在舞弊,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第二是建立有效的财务审计制度。审计报告是债权人证明董事和股东是否履行了资本维持义务,并用于追究董事和股东责任的重要证据,也是董事证明其勤勉尽责、股东证明其没有滥用公司法人人格的重要证据。为了提高审计独立性,保证审计质量,必须建立一系列配套制度,包括审计委托人与被审计单位分开、双重审计与审计费用处罚制度,审计报告公开制度,全社会配合审计制度等。
(1)财务审计分为常规审计和特别审计。常规审计是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委托人是不参与经营管理的股东或者主要债权人(一般是作为贷款人的银行),由公司承担审计费用。特别审计是资本维持情况的专项审计,委托人是对常规审计有异议的(并且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股东和任何债权人,或者公司无法偿还债务时的任何债权人,审计费用由委托人承担;但是如果特别审计中查出财务舞弊或者常规审计报告虚假的,委托人有权向舞弊者个人加倍追偿其支付的审计费用。常规审计和特别审计分别由不同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形成行业内部相互监督机制。
(2)网上公布审计报告。注册会计师出具审计报告之前,应该将审计报告和审计后的财务报表上报给主管部门备案,获取备案号;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报告上标明备案号;主管部门应该立即将备案情况、审计报告和审计后的财务报表在官方网站上公布,任何持有审计报告的单位和个人均可随时根据备案号上网查询、核对审计报告。
(3)对常规审计有异议的股东和任何债权人,有权向工商部门提出协助财务审计、审查公司资产流向的要求;公司无法偿还债务时的任何债权人,有权向法院提出协助财务审计、审查公司资产流向的要求;工商部门和法院都应该及时给予协助(主要是获取被审计单位会计资料)。
(4)法律明文规定与被审计单位发生交易往来的所有当事人有配合财务审计的义务,以及不配合财务审计应该承担的具体责任。注册会计师有权到工商部门、税务部门、海关、产权登记机构和银行等单位核实被审计单位资产(包括房屋、土地、机动车、股权、知识产权和银行存款等)、生产经营(包括取得借款、开具商业汇票、支付利息、进出口、开具发票、缴纳税收和对外担保等)情况,并规定这些单位不配合财务审计应该承担的具体责任。
财务审计制度能提高公司资产信息质量,预防、发现和纠正人为的资产转移和流失,可以有力保护债权人利益。但是财务审计报告反映的是公司的账面价值,而非市场价值。债权人除了关心资本维护情况外,更需要了解公司的公允价值(市场价值)及未来获利能力。另外,公司是经营主体而不是“财产的集合”,公司的价值相比起“一堆财产”,就是需要形成不可转让的、独有的东西(即无形资产)。比如可口可乐公司声称,全部的财产都烧光了,凭借可口可乐的名字就可以重建。这些资产是账面没有反映的。现实生活中,公司扩大的途径常常是收购别人的公司而不是收购别人的资产。比账面资产更能体现公司价值创造能力和核心竞争力的因素有:品牌资源,客户关系,人力资源,劳资关系,组织结构,内部控制,研究开发能力和企业文化等。这些因素的存在,会形成公司无形资产,导致“公司的价值”与“公司资产价值的相加”两者之间的脱节,也促使公司信用基础发生变化,即由主要以有形资产为信用基础逐步转化为更依赖于无形资产,有形资产对债权人的担保作用日趋弱化。因此,为了更有效的保护债权人(特别是长期债权人)利益,应该推行和完善公司的企业价值定期评估制度,动态、准确地反映公司的真实资产状况。将企业价值评估报告和公司的企业价值及时公布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系统”中,供债权人更全面的了解公司信息。
三、结语
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是按照“宽进严管”的原则,降低公司准入门槛,强化公司的市场主体责任,促进形成诚信、公平、有序的市场秩序。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同时是转变政府职能,减少政府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直接干预,重新界定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及作用边界,对工商部门如何监管公司资本提出了挑战。作为注册会计师,要正确理解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精神,并把握其给注册会计师行业带来的发展机遇。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后,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工商登记事项,这并不是说股东不要实际缴纳注册资本;相反股东是有义务根据公司经营实际需要缴纳注册资本的,并对缴纳出资情况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工商部门不再收取验资证明文件,并不代表市场不需要注册会计师验资。股东缴纳的注册资本及资本维持情况关系到债权人利益保护,债权人需要注册会计师提供财务审计服务(审计的内容包括实收资本及其维持情况,实际上包含了验资职能)以了解公司(债务人)财务状况和偿债能力,需要注册资产评估师提供评估服务以了解公司的企业价值。
参考文献:
[1]王坤:《公司信用重释》,《政法论坛》2012年第3期。
为做好20*年度外商投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编报工作,根据省财政厅扬州会议精神,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各市(县)、区财政部门可根据本通知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订,贯彻执行。
一、外商投资企业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
(一)凡在20*年底前已登记(新办外商投资企业应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签发法人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按规定办理财政登记)独立核算的外商投资企业(包括筹建期企业、已投产(营业)企业以及清算期企业)均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7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60、6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15条之规定,编制和向当地财政部门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二)外商投资企业应按照《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国务院第287号令)、《企业会计制度》(财政部财会[20**]25号)及有关文件的规定,做好年报编制前的各项准备工作,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办理年终结账工作。
(三)外商投资企业应在做好年终结账工作的基础上,真实、完整地编制20*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从事旅游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填报“旅游类企业财务会计报告”(表式企业可从我局网站下载或向当地财政部门索取)。从事非金融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含旅游企业)填报“非金融类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具体包括:资产负债表、资产减值准备明细表、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增减变动表、应交增值税明细表,利润表及利润分配表、分部报表(业务分部)、分部报表(地区分部),现金流量表,财务指标补充资料表,会计报表附注及财务情况说明书。财务报告反映的会计信息应当真实、完整,若有关报表无相应数据,也应以空表的形式上报财政部门。按照我市实际情况,除旅游企业编制旅游类企业报表外,其他企业均应编制非金融类企业报表。
(*)20*年度外商投资企业财务会计报表格式和编制说明(编制说明可以到我局网站下载),由财政部和江苏省财政厅统一制发,各外商投资企业应按统一的格式、内容、口径进行填报。做到内容完整、数据真实、计算准确,不得漏报或者任意取舍,并注意报表之间的数据衔接。
(五)为方便外商投资企业填报年度财务会计报表,我局与上海久其软件有限公司签订了合作协议,购买了其《企业财务信息填报系统》的正版使用权,并加以苏州个性化修改,形成了《苏州市财政局外经金融处企业填报系统(网络下载版)》链接在苏州市财政局网站上,免费提供给苏州市(大市)范围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填报年报和季报时使用。已有《企业财务信息填报系统》的企业,也可以直接下载“20*年外商投资企业年报参数”安装后使用。具体使用方法请登录苏州市财政局网站“下载中心”查阅说明。企业报表软件参数将在20*年1月中旬链接在我局网站,请各企业和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密切注意我局网站动态情况。
二、外商投资企业年度财务报告的审计
外商投资企业应就20*年度编制的财务报告的全部报表(包括上述主表、附表、财务指标补充资料表、附注)聘请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注册会计师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和独立审计准则和本通知要求,本着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对上述所列的全部财务报表(包括空表)进行审计并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完整的审计报告,上述所列全部财务报表均应作为审计报告附件内容。企业若聘请外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也必须按此要求执行。
主管财政部门将对已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企业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核查,对于核查中发现的问题将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对于在上年财政核查中发现问题的企业,应按规定及时进行整改,并提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时予以关注。
三、有关企业会计制度、政策的问题
自20*年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新的《企业会计制度》(财会[20**]25号)以来,财政部陆续下发了“关于印发《实施<企业会计制度>及其相关准则问题解答》的通知”(财会[20**]43号),“关于印发《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的通知”(财会[20*]18号),“关于印发《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二)》的通知”(财会[20**]10号),“关于印发《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三)》的通知”(财会[20**]29号),“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对外投资资产评估增减值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会[20**]181号),请企业按规定执行。
此外,外商投资企业在编制20*年度财务报告时,我们强调以下几点:
(一)凡涉及纳税调整事项,外商投资企业必须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制度》(财会[20**]25号)的规定进行日常帐务处理。
(二)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和改进外商投资企业提缴使用涉及中方职工权益资金管理的通知》(财外字[19**]735号)和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权益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苏财工[20**]44号)的规定,对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权益资金管理的问题作如下明确。
1.中方职工资金的权属。外商投资企业按国家规定计提的:(1)中方职工养老、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资金;(2)中方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和20**年底前在成本中提取的中方职工住房补助基金;(3)税后利润中提取的职工奖励和福利基金;(4)企业名义工资与实发工资之间的差额等;均属中方职工权益资金,是企业对国家或职工的负债。
2.中方职工权益资金核算。外商投资企业对涉及中方职工权益的各项资金在分别按有关财务会计规定正确核算外,还要同时设置辅助账簿,全面反映各项资金的来源和用途。对于原独立建立中方帐的外商投资企业,按《会计法》的要求,应于20**年将中方帐纳入外商投资企业核算范围,至20*年底仍保留中方账户单独核算的企业,必须于年度决算前将中方账户并入企业“应付福利费”科目核算。可用于支付为中方职工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并可为中方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
3.中方职工住房公积金。外商投资企业应国家和当地政府的规定为中方职工提取缴纳住房公积金。根据财政部有关文件精神,外商投资企业不再实行原按中方职工工资总额的30%提取住房补助基金的财务制度,企业不得在税前提取该专项资金。企业应按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确认的企业20**年度财务报告中反映的数额,将中方职工住房补助基金余额全部划入外商投资企业有关科目单独反映,且不能以任何名义使用该资金,应留待企业清算时处理。
4.企业提缴的社会保险金。外商投资企业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当地政府的规定及时足额地为中方职工提取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企业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包括:失业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
5.涉及中方职工权益的其他各项资金,对有关内容重申如下:
职工福利费主要用于按规定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职工探亲假路费、生活补助费、医疗补助费、独生子女费、托儿补贴费、上下班交通费补贴、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费、职工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职工浴室、理发室、幼儿园、托儿所人员的工资,以及按照国家规定开支的其他职工福利支出,也可用于支付中方职工的补充养老保险费。根据财政部有关文件规定,外商投资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后,不再按14%计提福利费,除按当地政府规定为雇员提存医疗保险等三项基金外,企业当期发生的福利费,先冲减“应付福利费”科目余额,“应付福利费”不足冲减的,直接计入当期管理费用。外商投资企业应以中方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计提1.5%职工教育经费和2%工会经费。
6.中方职工权益资金提交和使用的监督。外商投资企业的主管财政机关及劳动和社会保障等行政机关负责监督检查企业中方职工权益资金的提缴、使用情况,企业应将涉及中方职工权益各项资金的提取、使用、结余等情况,作为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社会审计的内容之一。企业工会依法对涉及中方职工权益的各项资金的提缴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外商投资企业年度财务报告的报送
外商投资企业应当于20*年4月30日前将其编制并经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的20*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连同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一并报送主管财政机关。市区(不含新区、园区、吴中区、相城区)外商投资企业通过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办公室上报上述资料。未按规定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及审计报告的,财政部门将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相关责任。
今年,仍要求市区外商投资企业除报送年度财务报告及审计报告外,同时报送年度财务报告的数据软盘。并请市区各企业在上报联合年检资料前,将数据软盘报我局外经金融处预审(同上年)。报表参数及操作说明见我局网站,或向受托会计师事务所索取。企业在数据录入过程中,请注意参数格式与书面报表格式的差异,并做好相应的调整,请各会计师事务所给予协助。上报的计算机软盘要求无病毒,数据审核正确,软盘数据与审计报告中所附报表数据要一致。各市(县)、区外商投资企业年报报送时间、方法,由各市(县)、区财政部门自行确定。
另外,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属于企业向财政部门备案登记事项,从20*年1月1日起,市区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在市行政服务中心恢复办理。20*年7月1日至12月31日新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在20*年联合年检之前补办财政登记,需办理变更或注销的企业,仍在市行政服务中心财政窗口办理相关手续。
五、外商投资企业年度财务报告的汇编
各市(县)、区财政部门应认真做好20*年度外商投资企业财务报告的编报工作,财政部门汇总参数将于20*年年初下发。各级财政部门应努力扩大汇编面,提高财务分析质量。我局将按照有关考核办法对我市外商投资企业20*年度财务报告的编报工作进行考核评比。
各市(县)、区财政局应于20*年5月15日前将打印的汇总财务报告、计算机软盘(分户)及财务情况说明书报送我局外金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