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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调查方法及样本特征
这次问卷调查采用配额抽样。调查地点选取了北京市原城八区(东城、西城、崇文、宣武、朝阳、海淀、石景山、丰台)和昌平区。按照问卷调查设计方案,朝阳区和海淀区各发放问卷74份,其他7个区每个区发放问卷36份。调查地点选取停车场和加油站,所有被访者都是在停车场停车或在加油站加油的车主。经统计,在回收的401份问卷中,访问到的女性车主占34.2%,男性车主占65.8%。北京市本地车牌车主占83.7%,外地车牌车主占17.3%。访问到的车辆品牌共57种,款式100多种。
二、燃油消费税调整及其政策影响
(一)燃油支出变化及其对车主用车行为的影响
按照普遍的预期,大幅提高燃油消费税额度必然会带来燃油价格的上涨,也必然会引起车主燃油消费支出的上涨,进而造成用车总成本增加。本次调查结果显示,被访者平均每月油钱支出在500~1000元之间的情况居多。从车辆的年度总开销来看,大部分被访者的车辆年度开销在1~3万元之间。
调查显示,通过大幅度燃油税调整,确实增加了车主的燃油支出。尽管燃油消费税调整的同时,政府取消了公路养路费和二级公路费等收费项目。但是燃油费、车船使用税、维修保养费、停车费和其他费用均不同程度上升了。因此,燃油税调整究竟是增加还是降低了个人的用车成本还需要进一步探讨。
此次燃油税调整的政策目标之一是希望通过提高燃油价格,实现多用燃油多负担,进而推动节能减排。因此政策预期是鼓励车主尽量少开车。从本次调查的情况来看,燃油消费税调整对车主用车行为的影响还是比较大的。
调查显示,有43.4%的被访者认为影响很大,但是没有办法;有13.0%的被访者采取了减少开车、多坐公交的措施来应对;有43.6%的被访者认为开得少、影响不大。由于被访者的家庭收入不同,燃油价格的上涨可能对他们的影响会不一样。
通过分析可以发现,燃油消费税的调整对于不同收入阶层的影响是不同的。总体看来,燃油消费税调整对于低收入阶层更敏感,对于推动低收入阶层改变用车行为的影响要大于高收入阶层。
(二)燃油价格预期及其对车主用车行为的影响
燃油价格的变动趋势不仅是政府关注的焦点,也是老百姓日常谈论的重要话题之一。公众对燃油价格的心理预期不仅会影响政府决策,也会影响消费者的实际行为。本次调查结果显示,有87%的车主认为未来燃油价格将升高,只有13%的车主认为未来燃油价格会降低。而且,我们通过进一步相关分析发现,这种对燃油价格上升趋势的心理预期与车主的性别、年龄、收入、车辆的价格等均没有显著相关关系,这说明被访者对燃油价格上升趋势的预期是一种普遍现象。
如果燃油价格不断上涨,那么车主会不会放弃开车行为呢?调查结果表明:有44.9%被访者表示无论燃油价格多贵他们都将开车。有55.1%的被访者表示,如果燃油价格上升到一定的程度他们会放弃开车。也就是说大约45%的被访者的开车需求是刚性的,乘坐其他交通工具对自己开车没有可替代性。那些无论油价多贵都将开车的人是谁呢?调查结果表明,开车需求的刚性程度跟收入和年龄显著相关。家庭收入越高越不容易放弃开车。家庭月平均收入在5000元及以下的被访者中无论燃油价格多贵都将开车的人占33.3%,而家庭月平均收入在30000元以上的被访者中无论燃油价格多贵都将开车的人达到84.6%。除了收入外,调查结果还显示,年龄也是让车主不放弃开车的重要因素,年龄越大越不容易放弃开车行为。年龄在50岁以上的被访者中,有58.3%的人表示无论燃油价格多贵都将开车,而年龄在20~25岁的被访者这一比例只有32.5%。这种结果可以从两个方面来解释:第一,年纪大一些的人经济能力要强一些,因此对于燃油价格的上涨有更强的承受能力。第二,年纪大一些的人对车的依赖性要强于年轻人。例如,年轻人很容易就可以放弃开车去挤地铁和公交车,但这对于年纪大的人可能会相对困难。
对于那55.1%表示会放弃开车的人来说,他们对燃油价格上涨的心理临界点又在哪里呢?调查结果显示,当燃油价格平均涨到11.02元/升(标准差=3.354)时,那些表示会放弃开车的人将放弃开车。这说明11.02元/升是那些因燃油价格上涨而愿意放弃开车车主的平均心理均衡点。由于收入、心理承受力等方面因素的差异,不同的人对于燃油价格上涨的容忍强弱会有差异。认为燃油价格涨到10元/升将放弃开车的人最多(占39.3%),其次是8元/升,再次是12元/升(占13.7%),排在第四位的是15元/升(占9.1%),排在第五位的是20元/升(占5.9%)。其他价格所占比例都小于5%。
(三)燃油税调整对公路收费站的影响
在调整燃油税的同时,政府取消了公路养路费和二级公路费的收费,以让老百姓真正得到实惠,减少因大幅提高燃油税对老百姓用车成本造成的冲击,同时也有利于从源头上遏制乱收费、乱罚款、乱执法的“三乱”行为。本次调查结果显示,有16.8%的被访者认为感觉到公路收费站明显减少了,有62.7%的被访者表示没有明显感觉到,还有20.6%的被访者表示不清楚。通过进一步分析发现,外地牌照的车主认为感觉到公路收费站明显减少的比例要多于本地牌照的车主。
为了进一步分析到底哪部分人在取消公路收费站这一措施上得到了实惠,本调查又将车辆年平均行驶的里程数与有没有明显感觉到公路收费站减少两个变量做交叉分析得出,开车越多越能从取消公里收费站这一措施中受惠,这实际上对于那些开长途车的车主来说非常有利。
(四)油品选择及其影响因素
不同的油品不仅会对车辆本身有不同的影响,而且对环境造成的影响也有差异。那么人们在选择燃油时主要考虑哪些因素呢?调查结果显示,35%的被访者认为选择燃油时首先考虑的是燃油价格,同样也有35%的被访者选择燃油时首先考虑的是对车的影响,有27%的被访者选择燃油时首先考虑的是环保,另有3%的被访者选择燃油时首先考虑的是其他因素。通过进一步分析发现,车辆的购置价格对于车主选择燃油时首先考虑的因素有显著影响。车辆价格越便宜,车主在选择燃油时越注重燃油的价格。而车辆的价格越贵,车主越不在乎燃油的价格。在选择燃油时对环保的考虑方面,各种价格车辆的车主均没有显著差异。
(五)对城市车辆总量控制措施的态度
2009年北京市车辆总数已经接近400万辆。城市车辆总量过多,不仅会造成道路拥堵,而且会带来停车难、城市空气污染等问题。因此,城市车辆的总量控制是世界大城市面临的普遍问难题。随着城市车辆的不断攀升,北京市也采取了车辆限行等措施来减少上路车辆。由于不同的车辆控制措施对公众会造成不同影响,因此公众对于不同的车辆控制措施会有不同的评价。
其中,实行单双号限行是被访者赞同比例最高的(占44.6%),其次是通过拍卖等措施提高车辆牌照价格、限制牌照数量(占39.1%),排在第三位的是实施拥堵收费、对高峰时段进入城区车辆征收高额通行费用(占33.6%),排在第四位的是提高燃油价格(占15.0%),最后是其他手段(9.6%)。这说明,目前政府采取的限制城市车辆总数的措施基本上得到了被访者的认同。
(六)对燃油税调整政策影响的判断
政府调整燃油消费税的政策目标是出于多方面考虑的,但是公众对此未必能完全理解和认同。除了自身的利益增损之外,对于大幅提高燃油消费税的政策意义的理解和认同也有赖于公众自身素质,如受教育程度、知识结构等。调查结果显示,有53%的被访者认为燃油税调整有利于鼓励少开车、多乘坐公共交通,排在第一位。有46.5%的被访者认为有利推动节能减排产品和技术的应用,比如小排量汽车、先进柴油机技术、混合动力汽车、电动汽车等新能源汽车,排在第二位。有33.5%的被访者认为会增加车主负担、而节能减排效果有限,排在第三位。有30.2%的被访者认为有利于降低购车意愿、缓解城市交通拥堵,排在第四位。有23.2%的被访者认为有利于减少公路乱收费、规范税费征收,排在第五位。最后,有13.8%的被访者认为提高燃油消费税的影响不好说。
(七)对燃油调整相关政策的评价
燃油是一项与民生问题息息相关的物品,大幅调整燃油消费税必然会对老百姓的日常生活造成影响,同时这种利益增损对于不同的社会阶层也不一样。因此,相关政策能否取得公众的认同是政府关注重点之一。2009年,为应对燃油价格波动,北京市根据出租车租价与油价联动机制,从11月25日起,北京乘坐出租车每超过3公里乘客将多付1元钱燃油附加费。加收燃油附加费后,出租车如果按照每天行驶250—300公里计算,油价上涨后,每个月多支出400元以上。每天平均载客在15次至16次,能收15元至16元的燃油附加费,一个月也就在400元以上,基本上可以抵消油价上涨所增加的成本。因此,对于出租车行业而言,因燃油税调整带来的影响基本上转嫁到乘客身上了。北京现行的出租车资费标准已经不低,再多收1元燃油附加费,乘客是否表示理解呢?本次调查结果显示,有45.1%的被访者认为此项政策合理,36.4%的被访者认为不合理,也有18.5%的人认为无所谓。需要注意的是,被访者都是自己开车的人,他们乘坐出租车的可能性要比其他人要小一些,但仍然有36.4%的人认为此项政策不合理。如果访问那些没有开车的人,那么认为不合理的比例应该会更高一些,这说明这项政策公众认同程度并不很高。
长期以来,我国国内成品油价格对国际市场的石油价格变化反映不灵敏,此次燃油消费税调整是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的重要举措之一。一年来的实践表明,国家对成品油价格进行了五升四降九次调整,已经建立起既反映国际市场石油价格变化和企业生产成本,又考虑国内市场供求关系,既反映石油资源稀缺程度,促进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又兼顾社会各方面承受能力的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充分利用了国内国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保障了成品油市场供应,对国民经济平稳运行起到积极作用。但是公众是否了解和赞同呢?调查结果显示,国家通过燃油消费税调整,形成成品油价格机制、引导资源节约的政策基本上得到了被访者的赞同。
三、思考与建议
第一,由于燃油消费税调整对于不同社会阶层造成的影响不同,进而造成他们对制度的认同程度也不尽相同。因此,今后在出台此类政策措施时应充分考虑不同社会阶层的利益和需求,特别是应尽量照顾到低收入阶层的利益,以减少政策的负面影响。
第二,政策出台的时机选择对于政策实施成功与否有重要影响。尽管这次燃油消费税调整正值国际金融危机,但是这一时期同时也是国际油价大幅下跌的时期。从中长期来看,油价趋势是上涨,再加上对燃油消费税调整进行了长期论证和政策宣传,使得本次燃油税调整基本上得到了公众的认同。因此,本次燃油消费税的调整对于今后此类政策措施的出台时机选择有重要借鉴意义。
关键词:大学生;调查报告;实践;创新
中图分类号:G64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08-0307-02
一、大学生写调查报告的现状
完成调查报告的主体为大学生这个群体。因为大学生写调查报告较其他低年级的学生具有一定的优势。大学生的自由支配时间比高中生、初中生要宽松得多,并且大多数大学生都拥有自己的的电脑,物质准备条件较为充足。现今,在全国很多高校中会把完成调查报告纳为大学生的寒暑假作业,这个客观要求给大学生一个完成调查报告的动力。但普遍存在一个问题,那就是大学生完成报告的质量参差不齐,很多主题不外乎老生常谈的内容,所定主题不够新颖。
二、写调查报告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一)对社会调查报告的认知态度
调查数据显示,超过50%的大学生认为写调查报告是非常有必要的,意识到写社会调查报告的重要性,这点非常可贵。而45.33%的大学生错误地认为写社会调查报告只是为了完成老师布置的作业,拿到学校规定的学分而已。显然这种想法是错误的,一旦这种想法在学生脑海里固定下来,则会演变成一种潜意识:随便写写就算完事。所以就以懒散怠慢的态度去完成,这样的调查报告质量基本是不达标的。
(二)枯燥居多,趣味较少
每个大学生的认识能力是不一样的,所以在调查中的个人感观也是不一样的。调查中超过50%的大学生觉得做调查报告的整个过程很有趣。这或许是因为他们做的是自已感兴趣的项目,享受其中的苦与乐。而不是为了完成任务而去展开调查,这样子的调查报告质量显然是好了很多。
而有13.33%的大学生觉得调查报告充满了枯燥无趣的味道。面对密密麻麻的文字和数据本来就容易使人产生厌倦感和疲惫感,倘若再加上个人的主观意愿属于消极之态,则调查者在调查过程中更容易产生烦躁的情绪,甚至产生排斥的心理意识,在这样的条件下是无法保证报告质量的。
(三)成员之间沟通、交流有待提高
任何一个小组都不能忽略沟通这一重要的环节。只有在沟通下才会发现问题所在,但讨论频率视小组实际情况而定,重点是看讨论的质量。调查显示,高达70.67%的大学生是遇到问题才讨论的,侧面说明了大多数大学生没有预见性,总是遇到问题才解决,而很少事先去预估接下来可能会发生的问题或困难,这样一旦遇到措手不及的问题困难时,不一定能够及时解决,还可能影响做报告的进度。
然而,在合作期间,部分成员因为意见相左争论不休。在现实中超过一半的大学生在与其他成员合作期间发生过争执,有争执是正常的,但若成员一直互不相让,而导致争论频频出现,这不仅影响同学间的友谊,也极其影响调查报告的进程。
(四)调查报告主题易陷陈腔老调、假大空之围
调查报告的最终意义在于能够解决实际问题,非泛泛而谈。很多调查报告都是在网上以粘贴复制的方法拷贝下来,时代在进步,但是思想却未能跟上时代的步伐,原因一则是大学生态度草草了事,二则是对周边事物的变化敏感度不强,创新思想不足。在陈腔滥调下完成的调查报告实际意义不大,内容甚至已经不适合这个时代对社会的要求,这不仅浪费学生们的时间、精力,也是对社会资源的一种浪费。
(五)出现数据造假、背离事实的现象
做一份调查报告,问卷数量也很重要。当越多人填写问卷时,数据更能反映出大众的真实看法和想法。数据显示32%的大学生捏造过问卷,捏造数据可能会造成事实的失真或不能反映大众的现实情况,失去调查原有的价值。抄袭风气未减,为了应付老师布置的作业,一部分大学生上网复制、粘贴。41.33%调查报告的大部分资料来源于网上,自已再略加修改。
(六)写调查报告时个人主观色彩较为浓厚
一份调查报告能否产生积极的影响,得看里面的内容是否符合客观事实。作为年轻人的大学生,血气方刚,对不合理的事与物总是抱着强烈的批判态度去看待,在这样的情绪下写报告,其内容很容易偏离客观事实,而附带个人情感,有时甚至趋向于偏激方面。这样就不利于调查报告去发挥它的积极性作用,反而会有负面的影响。
三、针对上述问题的解决方法
(一)正确认识社会调查报告
态度决定高度,意识反映于物质。即使社会调查报告是学校布置的一项作业,但不能为了完成作业而忽略调查报告的质量。社会调查报告不仅让大学生提早了解社会,还能提高个人多方面的能力,为以后工作打下基础。
重要的基础取决于社会调查报告的性质。写调查报告不仅要面对大量的数据和资料,还要与成员沟通、讨论,工作量比较大,考验着学生们的时间、精力、毅力和与人交往能力。在开始之前学生们就应该知道完成一份调查报告的将会遇到很多问题,让彼此有个心理准备,并且如果明白了一份好的调查报告将对社会产生极大的意义时,学生们对接下来的工作展开就更有信心与热情,提高完成报告的进度。
(二)积极把枯燥转变为趣味
很多学生抱怨在完成报告的过程中,有时过于枯燥,容易引人疲倦感,如何将枯燥的文字、数据变得趣味,是考验调查者的应变能力。文字可以变得生动逗人,改变古板单一的风格,只要用心去完成,则趣味性大大增加。
(三)沟通你·我·他
没有沟通的合作称不上是合格的合作。在小组合作中,摩擦、误会、争执都是很正常的,假如缺少了这些,报告的质量将大打折扣,只有成员们积极把自己遇到的问题、疑惑提出来,大家互相讨论,集大家之精华,制定出最好的解决方案,只有这样才能真正把问题给解决好,在他人阐述观点时,不能随意打断他人,否则是一种不尊重他人的表现。所以,成员之间要相互尊重、理解,在对有歧义的问题上,大家耐心讨论,把问题解决好。大学生写社会调查报告要有全局性和预见性的观念,在做每个决定时要想好可能会出现的各种状况,准备应急方案,以防万一。
(四)学会借用外力达到更好效果
图书馆、报刊杂志等资源都是现成的,我们在查找资料时可以借用这些资源来给论证我们的问题存在,或者是从这些资料中得到一些启发。当然比这些书籍、资料更好的法宝就是我们的老师,老师无论是在教学还是社会阅历上都比我们强多了,我们可以自己联系指导老师,有不懂的问题可以及时与老师提出讨论,由老师给我们指出调查报告中的不足、错误之处,则可以及时补充、改正,让我们的报告更加完善。
(五)一切从实际出发
我们经常会看到很多雷同的调查报告,要么内容相似度极高,要么报告主题陈旧,毫无新颖可言,基本属于充数的行列,要么内容夸夸其谈,不符合社会现实发展。完成一项调查报告要反映实际情况,并能够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合乎现实的解决方案,只有这样才能凸显报告的存在意义。如何让自己的报告更有新意,需要调查者花心思去发现最新变化的事物,在平日里就应该多观察周围事物,培养自己的敏锐感,发现人们还没发现或还没注意到的方面,从而挖掘出适合的报告主题,远远比模仿别人要强得多。而对应的解决方案也要从实际出发,能够在现实社会实现,而非幻想之计。
(六)加强自我管理能力,抵制抄袭舞弊之风
诚实面对自已的调查数据,诚信是做人的立身之本,也是社会的黄金通行证。作假的数据也不难被发现,一经举报,取消调查报告的成绩,这样的威慑力,可以降低大学生捏造数据。资料来源可以更加多样化,不仅仅局限于网络,可以在书报、期刊等上查找。借助便捷的网络环境,进行网上问卷调查。调查报告就是为了考察实践自立能力,如果抄袭的话,就失去它原有的意义了,也锻炼不了自己的能力。大学生应树立正确的价值观,树立以抄袭为耻的观念。让其他学生监督,如果选出较好的调查报告,可以公示该组的调查报告,一经举报,发现调查内容不实,取消评比资格,让抄袭者收敛一下。
(七)客观分析问题 制定合理方案
由于每个人的生活环境不同、受教育程度的不同等原因,对于每事或每物,我们都会有自己的观点,而在调查报告中我们要反映的是实际问题,不仅对问题的描述要符合客观事实,对于报告中的解决方法更要适合与之相对应的问题。过于主观的去完成调查报告,将可能导致报告里面的内容失实,或对现实产生负面的作用。所以,对于所遇到问题即使再难,都要学会冷静分析,客观评价,唯有这样的社会调查报告才不容易偏离正常轨道。
要想社会调查报告不偏离正常轨道,倒不如自己亲身体验去做一次调查。写一份报告,只有自己亲自实践后,才会发现各种问题,进而想办法去解决自己遇到的问题,每一份优秀的社会调查报告都不是简简单单完成的,除了需要我们花费精力、毅力、耐心外,还需要我们更多时候细心去发现生活中点点滴滴,因为这些优秀的社会调查报告都是源自于生活。当你完成一份调查报告后,会发现你所收获的绝不仅仅只是一份打印出来的社会调查报告,它带给你的好处是我们无法估量的,所以,不要担心自己是否能够完成好,只要用心去完成,收获在等待着你。
参考文献:
[1]吴树青.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3)[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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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学校正职负责人对下列重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制的规定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依照本制度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重大火灾事故;
(二)重大交通安全事故;
(三)重大建筑质量及危房安全事故;
(四)危险药品和化学危险品重大安全事故;
(五)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重大安全事故;
(六)大型活动重大安全事故;
(七)外来暴力侵害重大安全事故;
(八)流行传染病重大安全事故;
(九)食物中毒重大安全事故;
(十)其他重大安全事故。
对重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比照本制度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重大安全事故肇事单位和个人的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民事责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重大安全事故的具体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学校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采取行政措施,对本学校实施安全监督管理,保障本学校师生生命、财产安全,对本学校或者职责范围内防范重大的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的迅速和妥善处理责任。
第五条学校应当每个学期至少召开一次防范重大安全事故工作会议,由学校主要负责人召集有关负责人参加,分析、布置、督促、检查本学校防范重大安全事故的工作。会议应当作出决定并形成纪要,会议确定的各项防范措施必须严格实施。
第六条学校按照职责分工对本学校容易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单位、设施和场所安全事故的防范明确责任、采取措施,并组织进行严格检查。
第七条学校必须制定本学校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并将安全事故应急处理蓣集报区教体局备案。
第八条学校应当对本制度第二条所列各类重大安全事故的隐患进行查处;发现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的,要立即排除。
第九条学校存在的重大安全事故隐患,超出其管辖或者职责范围的,应当立即向有关管辖权或者负有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条学校对学生进行劳动技能教育以及组织学生参加公益劳动等社会实践活动,必须确保学生安全。严禁以任何形式、名义组织学生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劳动或者其他危险性劳动。严禁将学校场地出租作为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经营场所。
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学校违反本规定的,对校长给予撤职的行政处分,对直接组织者给予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构成非法制造爆炸物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应当按照“学校突发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规定的程序和时限立即上报,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并应当配合、协助事故调查,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干涉事故调查。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学校违反前款规定的,对学校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降级处分。
第十二条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学校应当迅速组织救助,有关人员应当服从指挥、调度,参加或者配合救助,将事故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第十三条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由教体局协同有关部门组织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并由调查组提出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依照本制度对有关负责人员追究行政责任或者其他法律责任的意见。区教体局依据调查报告,对有关责任人员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举报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有权向区教体局举报学校及负责人不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的情况。教体局接到报告或者举报后,立即组织对事故隐患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五条对重大安全事故以外的其他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追究行政责任的办法,由学校参照本规定制定。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a.施工工序质量检查中施工班组要按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操作,对该工序质量控制点进行自我检查,并作好记录。b.在进行主体分部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时,须按规定及时填写好检验批、分项、分部和单位工程检验评定表,作为完成工作量、考核质量水平的资料。
2质量事故的应急及处置
2.1质量问题处置
1)质量问题的分类:a.轻微质量问题:对分项工程的使用功能、结构安全、寿命没有影响,只需采取简单的返修措施能满足要求,或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元(不含)以下的质量问题。b.一般质量问题:对工程的使用功能、结构安全、寿命有影响,需采取较复杂的返工或返修措施,才能满足要求或预期用途,或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元(含)以上、5000元(不含)以下的不合格。
2.2质量事故应急响应
1)施工现场发生施工质量事故,现场人员要及时采取措施保护现场,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以防事态的进一步扩大。因抢救人员、疏导交通等原因需移动现场物件时,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管现场重要痕迹、物证,并进行拍照或录像。2)施工队现场负责人立即将事故实际情况,及时上报现场施工员,现场施工员必须立即到达施工现场,并立即以口头、电话等形式及时上报项目部质量事故应急小组组长。项目部质量事故应急小组组长接到通知后立即赶赴事故现场。
2.3质量事故的处置
1)质量事故处理的原则。处理事故要按“四不放过”原则进行处理。2)事故处理要形成事故调查报告,报告的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过程、损失情况和原因;技术鉴定情况;确认事故主要责任者,责任单位,提出工程处理的方案及预防措施;对事故责任单位提出处理意见。3)发生事故的项目应按照事故调查报告中的处理方案进行整改,并实施相应的纠正措施,填写《事故处理记录》,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的相关资料应纳入工程档案中。本文来自于《山西建筑》杂志。山西建筑杂志简介详见
3与工程建设有关方沟通
一、市、县环保相关部门职责:
市环保局与各县、区、金巢经济开发区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县环保局)实施建设项目联动监管机制,分工负责,相互配合。
1、市环保局监管科职责市局监管科归口管理和调度建设项目验收工作,组织验收监测和调查报告的内部审查,受理验收申请报告,办理验收审批手续。
2、环境监察支队职责市环境监察支队归口管理和调度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工作,对建设项目现场监督检查进行业务指导,组织建设项目“三同时”执行情况的执法检查,依法查处建设项目违法行为。对市本级及金巢经济开发区建设项目,按项目逐一建立档案管理,每个项目落实2名环境监察人员负责建设项目的全程跟踪监管。
3、监测站职责环境监测站参与建设项目验收监测管理工作,负责验收监测报告和验收调查报告的技术审核,建立技术审核制度;项目单位未建设环保设施,监测站不得进行监测。
4、县局职责县环境保护局负责辖区内建设项目施工期日常监管,按项目逐一建立档案管理,并按每个项目落实2名环境监察人员负责建设项目的全程跟踪监管。受理审批试生产申请并组织开展试生产现场检查。
二“三同时”现场监督检查
1、市环境监察支队和各县环保局须根据环评文件及其批复中的要求组织开展“三同时”现场监督检查,要求项目建设单位定期向市环境监察支队和辖区县环保局报告“三同时”执行情况,并在建设项目开工前向市环境监察支队和辖区县环保局报告开工建设情况。
2、各县环保局对辖区内编制报告书的在建项目,施工期应安排至少两次现场监督检查,并现场拍照;对编制报告表的在建项目,施工期应安排至少一次现场监督检查。市环境监察支队对编制报告书的在建项目,施工期应至少安排一次现场监督检查,并负责依法查处违反“三同时”要求的建设项目。
3、现场监督检查内容
(1)建设内容是否擅自发生重大变动;
(2)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执行情况;若环保设施与批复中要求不一致,须向市环保局监管科提出变更申请,经同意后方可实施;
(3)施工期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情况;
(4)上次现场监督检查的整改要求的落实情况;
现场监督检查应当制作现场检查记录和调查询问笔录。项目建成后,应编制完整的“三同时”现场监督检查报告;
4、“三同时”违法行为查处各县环保局发现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应当及时书面报告环境监察支队,并提出处理建议。环境监察支队应依法予以查处,并将查处情况通报市环保局监督管理科。根据县环保局申请采取“一事一申请”的方法,必要时也可委托县环保局查处。
(1)建设内容擅自发生重大变动的;
(2)超过法定期限开工建设且未重新审核的;
(3)施工期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的;
(4)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主体工程擅自投入试生产的;
(5)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的;
(6)逾期未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的;
(7)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8)存在其他环境违法行为的。
三、验收管理
1、试生产和审批项目建成后,根据建设单位申请,由所在地环保环保局对环境保护设施和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并作出试生产审查决定,抄送市局监管科。试生产的审查决定必须在受理试生产申请后的10日内作出,逾期未作出决定,则视为同意。在规定的试生产期限内不具备验收监测或调查条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向辖区环保局提出延长试生产申请,县环保局负责核实情况、提出意见,报送市局监管科,审核同意见后方可延长试生产。
2、试生产检查内容
(1)环保设施完成情况和环保措施落实情况;
(2)环保设施运转及污染物排放情况;
(3)非工业污染性项目生态恢复情况;
(4)建设单位环保管理情况;
(5)环境保护应急预案编制和实施情况。
3、开展验收监测或调查建设项目依法进入试生产后,辖区县环保局应督促建设单位委托开展验收监测或调查工作。
主要因排放污染物对环境产生污染和危害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委托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有相应资质的环境监测站编制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主要对生态环境产生影响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委托有相关资质的单位开展验收调查工作,编制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表)。
建设项目未获得辖区县环保局同意试生产的审查决定,验收监测和调查单位不得接受建设单位的委托。
4、验收监测与调查时限验收监测或调查单位接受建设单位正式委托后,对具备验收监测与调查条件的建设项目,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监测或调查工作。对于环境影响复杂的建设项目,可先编制验收监测或调查方案,根据审查后的方案适当延长报告编制时限。在验收监测或调查期间发现的重大环境问题和环境违法行为,应书面报告市局监管科。
5、验收申请与受理验收监测或调查报告编制完成并经技术审核后,建设单位应及时向市局监管科提交验收申请。
验收申请材料包括: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表)、验收监测或调查报告、环保执行情况报告、施工期现场监督检查报告、辖区县环保局试生产意见等。对于验收申请材料完整的建设项目,市局监管科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回执,并按《关于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实行公示的通知》要求,对受理的建设项目验收监测与调查结果进行公示。对于验收申请材料不完整的建设项目,不予受理,并当场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
6、验收现场检查受理建设项目后,监督管理科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建设项目验收现场检查,形成验收意见报送局领导审定,对验收合格的建设项目,监督管理科负责办理验收审批文件,并抄送辖区县环境保护局和市环境监察支队。
7、限期整改经审定,对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监督管理科负责办理限期整改文件,并抄送环境监察支队。对逾期未按要求完成限期整改的建设项目,市环境监察支队依法予以查处,并将查处情况通报局监管科。
8、归档对完成验收审批的建设项目,各专家形成的书面意见及相关验收材料由监督管理科按档案管理规定整理归档。
四、廉政及相关要求
1、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行为准则与廉政规定》,验收管理人员不得接收咨询费、专家费,不得指定验收调查单位。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保障XX市医疗保障局网络和信息安全,提高应对网络安全事件的能力,预防和减少网络安全事件造成的损失和危害,进一步完善网络安全事件应急处置机制,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国家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信息安全技术信息安全事件分类分级指南》(GB/Z20986-2007)、《信息安全事件管理指南》(GB/Z20985-2007)、《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A29639-2013)、《信息技术服务运行维护第3部分:应急响应规范》(GBA28827.3-2012)等相关规定。
1.3工作原则
强化监测,主动防御。强化网络和信息安全防护意识,加强日常安全检测,积极主动防御,做到安全风险早发现。
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加强网络和信息安全组织体系建设,明确网络安全应急工作权责,健全安全信息通报机制,做到安全风险早通报。
快速响应,有效处置。加强日常监管和运维,强化人力、物资、技术等基础资源储备,增强应急响应能力,做到安全问题早处置。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市医疗保障局网络和信息安全事件应急工作。
2事件分级与监测预警
2.1事件分类
网络安全事件分为有害程序事件、网络攻击事件、信息破坏事件、信息内容安全事件、设备设施故障、灾害性事件和其他网络安全事件。
(1)有害程序事件。包括:计算机病毒事件、蠕虫事件、特洛伊木马事件、僵尸网络事件、混合程序攻击事件、网页内嵌恶意代码事件和其他有害程序事件。
(2)网络攻击事件。包括:拒绝服务攻击事件、后门攻击事件、漏洞攻击事件、网络扫描窃听事件、网络钓鱼事件、干扰事件和其他网络攻击事件。
(3)信息破坏事件。包括:信息篡改事件、信息假冒事件、信息泄露事件、信息窃取事件、信息丢失事件和其他信息破坏事件。
(4)信息内容安全事件。指通过网络传播法律法规禁止信息,组织非法串联、煽动集会游行或炒作敏感问题并危害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和公众利益的事件。
(5)设备设施故障。包括:软硬件自身故障、外围保障设施故障、人为破坏事故和其他设备设施故障。
(6)灾害性事件。指由自然灾害等其他突发事件导致的网络安全事件。
(7)其他事件。指除以上所列事件之外的网络安全事件。
2.2事件分级
按照事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将市医疗保障局网络和信息安全事件划分为四级: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分别对应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安全应急事件。
(1)Ⅰ级(特别重大)。局网络和信息系统发生全局性瘫痪,事态发展超出控制能力,产生特别严重的社会影响或损害的安全事件。
(2)Ⅱ级(重大)。局网络与信息系统发生大规模瘫痪,对社会造成严重损害,需要局各科室(单位)协同处置应对的安全事件。
(3)Ⅲ级(较大)。局部分网络和信息系统瘫痪,对社会造成一定损害,事态发展在掌控之中的安全事件。
(4)Ⅳ级(一般)。局网络与信息系统受到一定程度的损坏,对社会不构成影响的安全事件。
2.3预警监测
有关科室(单位)应加强日常预警和监测,必要时应启动应急预案,同时向局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通报情况。收到或发现预警信息,须及时进行技术分析、研判,根据问题的性质、危害程度,提出安全预警级别。
(1)对发生或可能发生的Ⅳ级安全事件,及时消除隐患避免产生更为严重的后果。
(2)对发生或可能发生的Ⅲ级安全事件,迅速组织技术力量,研判风险,消除影响,并将处置情况和结果报领导小组,由领导小组预警信息。
(3)对发生和可能发生的Ⅱ级安全事件,应迅速启动应急预案,召开应急工作会议,研究确定事件等级,研判事件产生的影响和发展趋势,组织技术力量进行应急处置,并将处置情况报领导小组,由领导小组预警信息。
(4)对于发生和可能发生的Ⅰ级安全事件,迅速启动应急预案,由领导小组向省医疗保障局、市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市公安局通报,并在省级有关部门的指挥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预警信息由省级有关部门。
3应急处置
3.1网页被篡改时处置流程
(1)网页由主办网站的科室(单位)负责随时密切监视显示内容。
(2)发现非法篡改时,通知技术单位派专人处理,并作好必要记录,确认清除非法信息后,重新恢复网站访问。
(3)保存有关记录及日志,排查非法信息来源。
(4)向领导小组汇报处理情况。
(5)情节严重时向公安部门报警。
3.2遭受攻击时处置流程
(1)发现网络被攻击时,立即将被攻击的服务器等设备断网隔离,并及时向领导小组通报情况。
(2)进行系统恢复或重建。
(3)保持日志记录,排查攻击来源和攻击路径。
(4)如果不能自行处理或属严重事件的,应保留记录资料并立即向公安部门报警。
3.3病毒感染处置流程
(1)发现计算机被感染上病毒后,将该机从网络上隔离。
(2)对该设备的硬盘进行数据备份。
(3)启用杀病毒软件对该机器进行杀毒处理工作。
(4)必要时重新安装操作系统。
3.4软件系统遭受攻击时处置流程
(1)重要的软件系统应做异地存储备份。
(2)遭受攻击时,应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减少或降低损害,必要时关停服务,断网隔离,并立即向领导小组报告。
(3)网络安全人员排查问题,确保安全后重新部署系统。
(4)检查日志等资料,确定攻击来源。
(5)情况严重时,应保留记录资料并立即向公安部门报警。
3.5数据库安全紧急处置流程
(1)主要数据库系统应做双机热备,并存于异地。
(2)发生数据库崩溃时,立即启动备用系统。
(3)在备用系统运行的同时,尽快对故障系统进行修复。
(4)若两主备系统同时崩溃,应立即向领导小组报告,并向软硬件厂商请求支援。
(5)系统恢复后,排查原因,出具调查报告。
3.6网络中断处置流程
(1)网络中断后,立即安排人员排查原因,寻找故障点。
(2)如属线路故障,重新修复线路。
(3)如是路由器、交换机配置问题,应迅速重新导入备份配置。
(4)如是路由器、交换机等网络设备硬件故障,应立即使用备用设备,并调试通畅。
(5)如故障节点属电信部门管辖范围,立即与电信维护部门联系,要求修复。
3.7发生火灾处置流程
(1)首先确保人员安全,其次确保核心信息资产的安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再确保一般信息资产的安全。
(2)及时疏散无关人员,拨打119报警电话。
(3)现场紧急切断电源,启动灭火装置。
(4)向领导小组报告火灾情况。
4调查与评估
(1)网络和信息安全事件应急处置结束后,由相关科室(单位)自行组织调查的,科室(单位)对事件产生的原因、影响以及责任认定进行调查,调查报告报领导小组。
(2)网络和信息安全事件应急处置结束后,对按照规定需要成立调查组的事件,由领导小组组织成立调查组,对事件产生的原因、影响及责任认定进行调查。
(3)网络和信息安全事件应急处置结束后,对产生社会影响且由省级有关部门进行调查的,按照省级有关部门的要求配合进行事件调查。
5附则
1.2 编制依据
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建设部《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省燃气管理条例》及其实施若干规定、《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编制本预案。
1.3 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工协作。各级政府、各部门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积极履行职责,依法确定应急工作程序,有效处置管道燃气因各种原因产生必要组织实施临时管理(接管)的事件。
2.统筹兼顾,协调处置。各级政府部门在市管道燃气临时监管应急程序指导下,密切协调,统筹兼顾,服从调配,形成合力,保障重点。
3.依法行政,按章办事。坚持依法行政,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时做好管道燃气临时管理、接管应急,保障国家、集体、个人利益。
1.4 适用范围
适用于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管道燃气特许经营企业,因违法行为、破产,或单方提出解除协议造成的事件。工业企业为生产、生活配套的自用燃气设施的建设及其运行需要的用气,不适用本预案,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 临时管理、接管规定及形成条件
一、根据《省燃气管理条例》十七条规定,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终止特许经营协议,收回特许经营许可证,依照本条例规定重新进行招标等工作,确定新的管道燃气特许经营企业,并组织实施临时管理:
(一)转让、出租、质押特许经营权的;
(二)转让或者违反特许经营协议约定擅自抵押保障供气的设施、设备的;
(三)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且拒不整改的;
(四)擅自停业、歇业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实施临时管理期间,被收回特许经营许可证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接受临时管理,保障正常供气。
二、根据《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在特许经营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终止特许经营协议,取消其特许经营权,并可以实施临时接管:
(一)擅自转让、出租特许经营权的;
(二)擅自将所经营的财产进行处置或者抵押的;
(三)因管理不善,发生重大质量、生产安全事故的;
(四)擅自停业、歇业,严重影响到社会公共利益和安全的;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三、根据《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在协议有效期内单方提出解除协议的,应当提前提出申请,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申请的3个月内作出答复。在主管部门同意解除协议前,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必须保证正常的经营与服务。
四、获得特许经营企业依法申请破产的。在未确定新的特许经营企业前,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必须保证正常的经营与服务。
3 机构组织与职责
3.1 应急领导机构
成立市管道燃气临时管理(接管)应急处置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办公室分管主任、市建设局局长、市财政局长任副组长,市委宣传部,市监察局、发改局、经贸局、民政局、市劳动保障局、公安局、消防大队、安监局、质监局、交通局、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司法局、物价局、广电局等部门分管领导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总指挥部设在市政府总值班室。
市应急处置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市建设局分管副局长担任,办公室成员由市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指定专人参与组成。应急办公室作为日常办事机构,办公室设在市建设局。
3.2 工作职责
3.2.1 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市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按照本预案应急处置的相应职责,负责组织实施相应的应急处置工作,并制订应急处置工作方案报市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
具体工作职责分工:
(1)市建设局:负责事件监控;保证本市居民,重点是市中心城市居民生活用气;负责需要重新招标,确定新的燃气企业特许经营方案。
(2)市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负责清查企业经营的违法行为。
(3)市财政局:负责落实应急救援经费保障,并及时足额拨付到位;负责紧急情况下动用财政资金应急使用;负责组织相关单位进资产保护。
(4)市司法局、监察局:负责政府部门需求的司法服务,行政监察或案件案件查处。
(5)市发改局、经贸局:负责因事件造成需要与国家、省、市发改、商务等部门协调调拨燃气解决供应紧缺急需调配。
(6)市安监局、质监局、建设局、消防大队:负责临时管理(接管)安全生产监管。
(7)市公安局、消防大队:负责应急的治安保卫、可疑因素的排查和事故防范监控工作,涉及刑事案件处理;负责因管道燃气引起的消防事故救急处理。
(8)市委宣传部、市广电局、市新闻单位:在应急状态下要加强新闻舆论监督;对突发事件、异常情况的报道要本着有利于社会稳定的原则,坚持新闻的真实性,防止不实报道和炒作;根据市政府办公室或市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意见事件应急新闻通稿;教育引导城乡居民正常对待和应对突发事件。
(9)市劳动保障局负责劳务人员权益保障、工伤劳保理培协调工作;
(10)燃气企业、储配库(站):服从市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统一指挥和气源调配,保证因临时管理(接管)所需供气。
(11)各乡镇政府负责属地安全保障、事件调查协助工作。
3.2.2 市应急处置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市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1)负责管道燃气临时管理、接管事件信息监控、预警监测、情况收集、预警分析和工作报告;
(2)依据应急事件等级,提出预警方案报市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审批;
(3)组织联络、协调和实施临时管理,保障重点;
(4)提出应急处置意见,供市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决策;
(5)负责应急事件情况反映,应急解除,并总结应急处置情况,上报、省相关机构。
4.事件分级
依据管道燃气经营企业违法违规因素或其它情况造成后果程度,由低至高启动实施临时管理(接管)应急预案。管道燃气临时管理(接管)应急事件分为三级:Ⅲ级(蓝色)、Ⅱ级(橙色)、Ⅰ级(红色)表示。
(一)Ⅲ级预警(蓝色):指管道燃气经营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处于初步状态,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启动相应预案即可处置的事件。当发生下列情况时,启动“蓝色”预警: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私自正在与其他企业转让、出租、质押特许经营权的;或者正在转让或者违反特许经营协议约定擅自抵押保障供气的设施、设备的;燃气运行存大重大安全隐患,但还未造成事故。
(二)Ⅱ级预警(橙色):指违法事实已形成,事件的处置需向分管副市长报告。《省燃气管理条例》、《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规定情况之一发生时,启动“橙色”预警。
(三)Ⅰ级预警(红色):指违法事实已形成,而且造成燃气供应和重大公用安全的隐患的需向市政府报告。当下列情况发生时,启动“红色”预警:违法企业经营者逃避事实,转移资产资金,停止经营,相关人员均外逃,公司处于无人经营管理情况状态,燃气供应及安全管理处于紧急状况。
5 应急处置措施
5.1 应急处置原则。
发出蓝、橙、红色应急预警信号后,市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其成员单位自动进入应急响应状态,并保持日常通讯畅通。进入紧急状态后,必须按照“统一领导、分级处置,反应及时、措施果断,加强合作、保障重点”的总原则实施应急处置工作。
5.2 应急处置措施。
1.蓝色(Ⅲ级)预警处置措施:市燃气主管部门立即启动本级应急处置方案并组织实施。(1)协调组织相关部门组成调查小组介入事件调查;(2)依法责令违法企业整改处理;(3)提出事件处理方案;(4)责令经营企业保障管道燃安全和正常供应。
2.橙色(Ⅱ级)预警处置措施:除采取Ⅲ级预警措施外,同时采取以下应急处置措施:(1)召开市应急处置领导小组会议,分管副市长批准实施紧急处置方案,各成员单位启动应急处置工作;(2)市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制订临时管理(接管)职责方案,并组织实施;(3)市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制订应急处置方案报市政府和市、省相关部门机构。
3.红色(I级)预警处置措施:除采取II级、Ⅲ级预警措施外,同时采取以下应急处置措施:(1)召开市应急领导小组会议,报市政府批准实施紧急处置方案,各成员单位启动应急处置工作;(2)制订应急处置方案报市政府和市、省相关部门机构;(3)在上级政府批准下启动重新进行招标各项工作。
6.应急结束
应急结束后,根据应急事件等级由市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提出,市政府决定预警解除,市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宣布应急解除,并通过新闻媒体解除公告。
7 后期处置
(一)总体评价。
1.市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在应急解除后做出书面报告报市政府。
2.市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整理和审查所有书面报告、应急记录和文件等资料;总结和评价突发事件原因及在应急期间采取的主要行动。
(二)调查报告。
1.管道燃气临时管理应急处置事件调查应严格遵守《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省燃气管理条例》的各项规定。
2.事件调查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1)调查中查明的事实;
(2)事件原因分析及主要依据;
(3)事件结论;
(4)各种必要的附件;
(5)调查中尚未解决的问题;
(6)经验、教训和预防事件再次发生的建议。
(三)法律诉讼。
因管道燃气经营企业违法行为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政府财产损失、人民群众财产损失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应依法对经营企业和违法责任人进行法律诉讼及提出赔偿。
8 应急保障体系
1.安全隐患处置保障体系。当各级预警启动时,安全隐患事件的处置在市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组织指导下进行,采取安全保障措施,出现燃气安全事故时,启动《市城镇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2.市场供应保障体系。当各级预警启动时,市场供应事件按《市城镇燃气供应应急预案》程序进行。
3.应急控制保障体系。当各级预警启动时,应向分管副市长报告,事件的处置在市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的组织指挥下进行,启动应急控制保障措施:
4.政府处置保障体系。当必须启动I级预警启动时,事件的处置在市政府的统一组织领导下进行,并紧急启动政府救援保障措施:
(1)政府相关部门协助临时管理;
(2)重新制定招标方案,报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审批;
(3)重新进行招标,确定新的管道燃气企业;
第一条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条例;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定。
本条第一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四条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严格履行职责,及时、准确地完成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事故发生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配合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
参加事故调查处理的部门和单位应当互相配合,提高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效率。
第六条工会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处理,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报告和依法调查处理。
第八条对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二章事故报告
第九条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通知公安机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
(一)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二)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三)一般事故上报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应当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接到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
必要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第十一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第十二条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
(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五)已经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第十三条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第十四条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十五条事故发生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其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
第十六条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
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第十七条事故发生地公安机关根据事故的情况,对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立案侦查,采取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犯罪嫌疑人逃匿的,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追捕归案。
第十八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值班制度,并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受理事故报告和举报。
第三章事故调查
第十九条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级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二十条上级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查由下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事故。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因事故伤亡人数变化导致事故等级发生变化,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由上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另行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二十一条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事故,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不在同一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调查,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派人参加。
第二十二条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应当遵循精简、效能的原则。
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事故调查组由有关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工会派人组成,并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
事故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
第二十三条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知识和专长,并与所调查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第二十四条事故调查组组长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指定。事故调查组组长主持事故调查组的工作。
第二十五条事故调查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二)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三)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四)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五)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第二十六条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并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事故调查中发现涉嫌犯罪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及时将有关材料或者其复印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事故调查中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进行技术鉴定。必要时,事故调查组可以直接组织专家进行技术鉴定。技术鉴定所需时间不计入事故调查期限。
第二十八条事故调查组成员在事故调查工作中应当诚信公正、恪尽职守,遵守事故调查组的纪律,保守事故调查的秘密。
未经事故调查组组长允许,事故调查组成员不得擅自有关事故的信息。
第二十九条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
第三十条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
第三十一条事故调查报告报送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后,事故调查工作即告结束。事故调查的有关资料应当归档保存。
第四章事故处理
第三十二条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做出批复;特别重大事故,30日内做出批复,特殊情况下,批复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长不超过30日。
有关机关应当按照人民政府的批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处分。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按照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的批复,对本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
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应当接受工会和职工的监督。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事故处理的情况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有关部门、机构向社会公布,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二)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
(三)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
第三十六条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二)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三)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
(四)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五)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六)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第三十七条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二)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三)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的;
(四)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第四十条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对事故发生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有关人员,依法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执业资格、岗位证书;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为发生事故的单位提供虚假证明的中介机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及其相关人员的执业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参与事故调查的人员在事故调查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事故调查工作不负责任,致使事故调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
(二)包庇、袒护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或者借机打击报复的。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故意拖延或者拒绝落实经批复的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意见的,由监察机关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三条本条例规定的罚款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
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和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没有造成人员伤亡,但是社会影响恶劣的事故,国务院或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认为需要调查处理的,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发生的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参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TheguidancefordevelopingHSEimplementationprogram
inworkunitsofoilfieldenterprises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基层队实施HSE管理的基本内容和要求,旨在指导基层队编写HSE实施程序。
本标准适用于油田企业地震队、钻井队、试油(作业)队、采油(采气)队、测井队、录井队、联合站、油气处理站(库)、浅海钻井(采油)平台等基层队。
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Q/SHS0001.1—2001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安全、环境与健康(HSE)管理体系
Q/SHS0001.2—2001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油田企业安全、环境与健康(HSE)管理规范
职业安全卫生管理制度中国石化[1999]安字467号
3基层队实施HSE管理的要求
3.1建设类基层队
a)地震队、钻井队、测井队、录井队、试油(作业)队、浅海钻井平台等属建设类的油田企业基层队,应在施工前或对外承包工程完成投标书中,完成HSE实施程序的编写工作。
b)编制HSE实施程序时,应根据业主招标通知书中HSE管理的要求进行,并与业主的HSE管理体系保持一致。
c)HSE实施程序编制完成后,应作为项目标书的一部分交业主审查。
d)作为承包商,施工过程中应自觉接受业主委派的HSE管理人员的监督。
3.2运转类基层队
采油(采气)队、联合站、油气处理站(库)、浅海采油平台、气体处理装置等属运转类的油田企业基层队,应在投产前或正常生产中编制HSE实施程序。
4建设类基层队HSE实施程序
4.1HSE实施程序的编制要点
4.1.1基层队概况描述
主要内容包括:
a)工作类型;
b)人员状况;
c)工作性质;
d)工作量;
e)主要设施与设备;
f)HSE管理状况;
g)主要生产作业班组情况等。
4.1.2调查报告
基层队开工前或在对外承包工程投标书完成前,应对生产(施工)区域进行全面的调查,并形成调查报告,调查范围包括:
a)地理位置、自然环境(地形、地貌、气候);
b)社会环境
1)施工所在地的工业、农业、宗教、经济发展状况、社会治安状况、卫生防疫情况;
2)现场所在行政辖区单位的名称、地址、距离、负责人、联系电话;
3)企业治安主管部门和辖区治安单位的名称、地址、距离、负责人、联系电话;
4)企业HSE主管部门的名称、地址、距离、负责人、联系电话;
5)距现场最近医疗单位及地、市级医院的名称、地址、距离、路线图以及负责人、急诊、外科的联系电话;
6)最近集贸市场(可提供基本生活物品)的地址、距离;
7)项目投资及管理单位的名称、地址、距离、负责人、联系电话;
8)业主现场HSE监督的姓名、住址、联系电话等。
4.1.3领导承诺和方针目标
4.1.3.1领导承诺
a)基层队领导应对本单位的员工作出书面承诺,当对外承包工程时,可经授权对外作出承诺,并接受上级管理部门、领导和员工的监督。
b)员工的承诺可参照中国石化[2000]安监字6号文件的要求和应履行的HSE职责,结合本岗位的实际,由本人以文字形式提出,并以适当的形式予以公示,接受本单位领导和员工的监督。
4.1.3.2HSE方针
基层队HSE方针应与公司的方针保持一致,即: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全员动手,综合治理;
改善环境,保护健康;
科学管理,持续发展。
4.1.3.3目标
a)基层队提出的HSE目标应符合或严于企业、二级单位的HSE目标;
b)HSE目标应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应体现对本单位各项HSE管理工作的控制;
c)具体的工作和活动,应制定详细目标和量化指标;
d)通过实施HSE管理,实现无事故、无污染、无人身伤害。
4.1.3.4责任
基层队正职领导是HSE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在以下方面负领导责任:
a)组织实施安全、环境与健康一体化管理,提高基层队的HSE管理水平;
b)通过岗位的HSE表率,树立正确的行为榜样,不断强化和奖励正确的HSE行为;
c)组织制定基层队HSE职责和HSE业绩的管理考核细则,并定期组织检查考核;
d)通过各种形式,搞好职工的HSE教育,提高职工的HSE意识和专业技能;
e)定期组织HSE检查,积极消除事故隐患。
4.1.4组织机构、职责、资源和文件控制
4.1.4.1组织机构
a)基层队成立HSE管理领导小组:
组长:由队长担任
副组长:由主管HSE副队长担任
成员:由其他队领导、HSE管理人员、工程(工艺)技术员、设备技术员等组成。
b)制定基层队HSE管理组织机构图。
4.1.4.2职责
应明确基层队领导、管理人员和员工的HSE职责。
4.1.4.3职责考核
a)考核原则
1)基层队领导、管理人员和员工都应接受HSE职责的考核;
2)对HSE职责落实情况应定期检查、考核;
3)基层队领导、管理人员和员工应有HSE业绩、职责考核指标,并将履行情况记录存
档,并反馈至每位员工。
b)考核方式
1)基层队应建立HSE职责定期检查考核制度;
2)基层队队长的考核由上级HSE管理部门进行,基层队管理人员和员工的考核由基层
队长牵头,基层队HSE领导小组进行考核和公布;
3)考核内容应纳入基层队的年度经济责任制考核指标,按HSE职责履行情况,做到奖
惩兑现;
4)基层队通过HSE考核程序的实施,及时改进考核程序,严格HSE职责考核,逐步
提高HSE业绩水平。
c)考核内容
HSE考核内容主要包括HSE表现和业绩两个方面,主要内容有:
1)基层队领导
——HSE承诺兑现、目标实现情况;
——HSE职责的履行情况。
2)管理人员
——HSE职责的履行情况;
——对所管辖专业履行HSE情况的监督、检查、考核情况;
——对未能认真履行HSE职责,因管理失误造成事故的处理情况。
3)员工
——HSE职责的履行情况;
——遵守和执行各种规章制度的情况。
d)考核奖惩
基层队领导、管理人员和员工的HSE职责考核情况要与其经济利益挂钩,并在经济考核
中实行一票否决制。
4.1.4.4资源
a)人力资源
按照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的要求,关键生产装置必须配备安全工程师,要害单位(钻
井队、地震队、联合站、建筑安装施工队等)设专职HSE管理人员,其他基层队设兼职HSE
管理人员。
b)培训
1)培训要求
——开工前,应对所有员工进行相应的岗位培训,并具有相应合格证书。
——特种作业人员应持有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操作证。
2)培训内容
——安全知识培训;
——医疗保健与急救培训;
——环保知识培训;
——岗位技能培训;
——求生和营救培训;
——工作标准与技术操作规程的培训;
——应急预案培训等。
3)培训考核
培训结束后,必须进行严格考核,将考核结果与员工的奖金挂钩。
4)培训的具体要求,按Q/SHS0001.2—2001中4.2.5.1的规定执行。
b)物力资源
1)基层队领导应保证基层队HSE实施程序运行所必需的物质条件,保证抢险救火、隐
患整改等重点工作的顺利进行;
2)基层队领导应为HSE管理人员提供必备的工作用品、用具。
4.1.4.5文件控制
基层队应按Q/SHS0001.2—2001中4.2.7的要求,确定基层队控制的管理文件和技术资料,制定文件管理制度、保密制度,保存现行有效版本。
4.1.5风险分析和隐患整改
基层队应在施工前或直接作业开始前,对装置(设备)的固有危险性、作业场所的危害因素、工艺操作过程的危险性、主要生产环节和直接作业环节的危险性进行风险分析,提出并组织实施针对性的预防控制措施。
4.1.5.1风险分析
a)生产装置(设备)、作业场所的固有危险性分析
1)工艺过程及物料、产品的火灾爆炸危险性、重点危险部位、已采取的安全技术措施;
2)生产、工作场所的物理性化学性危害因素、危险源点、危害范围、危害程度、已采
取的防护控制措施;
3)环境污染的可能性、三废处理措施和检测控制手段;
4)针对固有危险性分析,提出、编制和实施HSE工程技术措施和HSE管理措施。
b)主要生产环节和直接作业环节的风险分析
1)列出基层队的主要生产环节、直接作业环节和关键操作的项目内容;
2)对每一个生产环节、作业环节和关键操作可能产生的危险能量、危害形式、危害范
围、危害的程度进行分析预测;
3)根据分析预测情况,编制、实施针对性的安全处理措施和安全防范措施;
4.1.5.2隐患整改
a)基层队应在施工前和在生产过程中,组织开展定期HSE检查,对查出的问题和隐患,及时进行整改。
b)在隐患整改过程中,应落实整改负责人、防范措施、完成时间和验收方式。
c)基层队无法进行整改的隐患,应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并记录予以保存。
4.1.6承包商和供应商管理
4.1.6.1承包商管理
a)施工前的准备
1)组织对承包商施工人员进行HSE教育。
2)建立施工现场的HSE管理监督制度,落实专人负责施工现场的监督和管理。
3)检查承包商施工设备的安全状况,审查承包商施工项目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
4)配合承包商对施工项目的固有危险性进行分析,制定应急预案。
5)制定和实施与生产系统相关的隔离措施。
6)制定和实施易燃易爆、有毒物料的管理控制措施。
7)办理有关作业许可证和车辆进装置通行证.。
8)将施工作业的时间、地点、项目内容、施工队伍、基层队授权的负责人、HSE事项,
以文字形式通知生产岗位和基层队相关人员
b)施工过程中的监督检查
1)监督检查承包商施工人员安全作业票证制度的执行情况及施工人员的遵章守纪情况,
提出纠正、处理意见。
2)建立与承包商进行协调、联系制度,协调解决生产施工中出现的问题,防止生产、
施工出现管理脱节和配合失误。
3)检查承包商施工人员对异常情况下的应急反应处理能力。
4)将施工作业地点列入生产班组临时巡回检查的范围,岗位人员按时检查施工作业点
的施工作业情况和施工作业人员的违章现象,及时予以纠正和处理。
5)协助承包商进行事故调查。
c)施工后的现场交接
施工完毕后,应与承包商进行现场交接、确认。
4.1.6.2供应商的监督
a)制定供应商送料接卸监护管理规定,指定专人负责车辆、人员和接卸过程的安全监护工作;
b)制定供应商现场技术服务安全管理规定,明确本单位技术负责人和供应商技术服务人员的HSE职责和权限。
c)制定设备(仪器、材料)的入库、使用和管理制度,以确保使用安全。
d)建立供应商所供原料、材料在使用过程中的质量跟踪制度,并随时反馈到HSE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
4.1.7装置(设施)设计和建设
a)基层队应安排工艺、设备技术人员参与装置(设施)的建设,对施工过程实施监督,保证施工队伍按照设计图纸的要求进行施工。对施工过程中的技术、工艺、设备变更,按照变更管理的要求执行。
b)基层队应与外来施工队伍签定“安全责任书”,明确施工队伍在施工过程中应遵循的有关事项及违规处罚规定,并对施工人员进行施工前的HSE教育。
c)基层队应安排HSE管理人员对施工(建设)现场进行监督,对违反HSE管理要求的施工人员,有权制止。对严重违章的,应中止其施工。
4.1.8运行和维修
4.1.8.1要求
a)对所有新安装和改造的设备,要进行开车前、开车后审查。审查情况要记录存档,确认建设(建造)与设计相符,所需的验证试验全部完成并被接受,所有建议(偏差)都有了结论并得到指定技术主管部门的批准。
b)设置关键运行参数并定期监测。为保持装置在规定参数范围内运行,员工应清楚自己的职责和义务。
c)编制明确的开车、操作、维修和停车规程。
d)停车维修和改造的设备再次投用前,要进行检查和试验,并记录检查结论和实验结果。具体按中国石化[1999]安字467号文件中《安全检修制度》和《改扩建、检修施工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执行。
e)制定综合性的“三废”管理办法,确保“三废”排放量降到最低,得到复用、循环或进行了恰当的处置。
4.1.8.2基层队应制定和完善以下有关管理规定和制度
a)设备拆迁及安装安全要求;
b)现场消防器材的配备及防火安全要求;
c)工业动火管理;
d)隐患报告制度;
e)营区(营地)HSE管理;
f)会议制度;
g)健康管理;
h)危险物品管理;
i)设施、设备的管理;
j)作业许可证管理;
k)用电管理;
l)环境保护管理;
m)采购管理;
n)HSE检查制度;
o)事故管理;
p)HSE检查考核制度;
q)HSE实施程序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制度等。
4.1.9变更管理和应急管理
4.1.9.1变更管理
对人员、工作过程、工作程序、技术和设备(设施)等永久性或暂时性的变化,应进行有计划地控制。
a)变更提出者应按统一要求填写《变更申请表》,经基层队领导签字审查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b)变更实施过程中,针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故,基层队应配合变更主管部门制定应急预案,并明确项目负责人、项目监护人及HSE监督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c)基层队应将变更实施方案和应急预案通知有关人员;
d)变更实施结束后,基层队应对变更项目进行初步验收,提出初步验收意见;
e)对有关工艺、技术、操作规程、工作程序等变更,应及时组织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使其掌握新的工作程序或操作方法。
4.1.9.2应急管理
在作业开始前,针对有可能发生的着火、爆炸、有毒有害物质泄漏、中毒、机械伤害、环境污染等突发事件,成立应急小组、制定应急程序、准备应急物资并进行应急演习,保证每个员工都熟悉应急程序。
a)编制应急预案应做以下工作:
1)对可能发生的事故险情进行识别和分类;
2)明确应急组织;
3)确定应急抢险原则;
4)明确应急后勤保障系统(通信、消防、医疗卫生、物资供应及应急调度系统);
5)明确应急可依托的力量;
6)明确详细的应急行动程序等。
b)应急预案的主要附件
1)平面布置图;
2)区域位置图;
3)工艺流程图;
4)危险点源图;
5)消防设施图;
6)逃生路线图;
7)监控设施分布图等。
c)其他规定,按照Q/SHS0001.2—2001中4.7.3的要求执行。
4.1.10检查和监督
基层单位每月应组织一次全面的HSE检查。常规的HSE管理工作检查,包括日常、定期和不定期等方式;
4.1.10.1日常检查
a)生产岗位的班组长和工人应严格履行交接班检查和班中巡回检查,并对安全监控危险点进行重点监控;
b)非生产岗位的班组长和工人,应根据本岗位特点,在工作前和工作中进行检查;
c)基层单位领导和HSE管理人员,应每天、每班深入现场,进行HSE检查,发现问题和隐患,及时组织整改,本单位无法整改的,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并记录予以保存。
4.1.10.2定期检查
a)季节性检查
基层队应组织有关人员开展季节性HSE检查:春季以防雷、防静电、防解冻跑漏为重点;
夏季以防暑降温、防台风、防汛为重点;秋季以防火、防冬保温为重点;冬季以防火、防爆、
防煤气中毒、防冻防凝、防滑为重点。
b)节日检查
节日前对安全、保卫、消防、生产设备、备用设备等进行检查。
4.1.10.3检查人员应将检查情况记录在《HSE检查台帐》上。对查出的问题和隐患,应分类整理和登记。
4.1.10.4基层队对上级下达的隐患整改通知单,应积极的组织整改。整改结果要在规定时间内反馈到《隐患整改通知书》签发单位。
4.1.10.5基层队应编制下列直接作业环节和危险源点的安全监督要点:
a)用火作业;
b)进设备作业;
c)破土作业;
d)临时用电作业;
e)高处作业;
f)设备仪表维修作业;
g)物料装卸作业;
h)气瓶充装作业等
4.1.10.6奖惩
基层单位应制定检查考核制度,对检查中发现的违规、违纪人员进行必要的处罚,对发现重大隐患,避免重大事故的有关人员进行奖励。
4.1.10.7检查和监督的其他要求,按Q/SHS0001.2—2001中4.8的规定执行。
4.1.11事故处理和预防
a)发生有人员伤亡的事故时,基层队应及时抢救伤员、保护现场、采取防止事故蔓延和扩大的措施。
b)应积极配合上级部门进行的事故调查。
c)事故处理要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
d)应通过不同形式和途径的HSE教育,提高员工预防事故的能力,规范员工的安全行为。
e)其他要求,按Q/SHS0001.2—2001中4.9的规定执行。
4.1.12审核、评审和持续改进
a)基层队应定期开展内部审核活动,并积极配合上级单位对其进行的HSE管理体系内部和注册审核,不断提高HSE管理水平。
b)基层队领导应定期组织开展HSE管理体系评审,根据评审结果不断修订、完善本单位的HSE实施程序。
c)审核和评审的具体要求,按Q/SHS0001.2—2001中4.10的规定执行。
4.2HSE实施程序的审批和实施
4.2.1审批
HSE实施程序编制完成后,应报上单位HSE主管部门审查,管理者代表审批后方可实施。
4.2.2实施
基层队应严格按照HSE实施程序的要求开展各项工作:
a)定期为上级部门和业主完成HSE表现报告;
b)自觉接受业主HSE管理人员的监督和检查;
c)选派合格的HSE管理人员,对施工现场进行HSE管理;
d)每位员工都必须严格遵守HSE管理规章制度及工作程序,不得损坏生产设施、危害双方人员的健康与安全。作业中的不安全行为一经发现,应立即纠正;
e)发生突发事故,应执行应急预案,向上级主管部门和业主HSE监督报告,并记录予以保存。
5运转类基层队HSE实施程序
5.1HSE实施程序的编制要点
5.1.1基层队(站、库、装置、平台等)概况描述
主要内容包括:
a)工艺简介;
b)主要工艺参数;
c)人员状况;
d)主要设施与设备;
e)上一级公司HSE管理简况;
f)主要生产班组情况等。
5.1.2调查报告
装置(站、库、平台等)投产前,或正在运行中,都应对所在区域进行全面的调查,并形成调查报告,调查范围包括:
a)地理位置、自然环境(地形、地貌、气候);
b)社会环境
1)装置(站、库、平台等)所在地的工业、农业、宗教、经济发展状况、社会治安状况、卫生防疫情况;
2)装置(站、库、平台等)所在行政辖区单位的名称、地址、距离、负责人、联系电
话;
3)企业治安主管部门和辖区治安单位的名称、地址、距离、负责人、联系电话;
4)企业HSE主管部门和当地环保部门的名称、地址、距离、负责人、联系电话;
5)距装置(站、库、平台等)最近医疗单位及地、市级医院的名称、地址、距离、路线图以及负责人、急诊、外科的联系电话等。
5.1.3领导承诺、方针目标和责任
按4.1.3的要求执行。
5.1.4组织机构、职责、资源和文件控制
按4.1.4的要求执行。
5.1.5风险分析和隐患整改
a)油气站(库)、联合站、气体处理装置、浅海采油平台等,在项目建设前,应开展劳动安全卫生评价和环境影响评价,正常开工后,应按公司的要求,定期开展安全风险评价。具体要求按Q/SHS0001.2—2001中6.0的要求执行4.5的规定执行。
b)生产过程中,每个班组、员工都应开展风险分析和隐患整改活动,具体要求按Q/SHS0001.2—2001中4.1.5的规定执行。
5.1.6承包商和供应商管理
按4.1.6的要求执行。
5.1.7装置(设施)设计和建设
按4.1.7的要求执行。
5.1.8运行和维修
5.1.8.1要求
按4.1.8.1的要求执行。
5.1.8.2装置(站、库、平台等)应制定、完善并实施以下有关管理规定和制度
a)工业动火管理;
b)隐患报告制度;
c)健康管理;
d)环境保护管理;
e)用电管理;
f)消防器材的配备及防火安全要求;
g)危险物品管理;
h)设施、设备的管理;
i)装置工艺、技术管理;
j)开工、停工程序;
k)装置检修管理规定;
l)会议制度;
m)培训制度;
n)职工公寓HSE管理;
o)作业许可证管理;
p)特种作业人员管理;
r)外来施工队伍(人员)管理;
s)事故管理;
t)HSE检查考核制度
u)HSE实施程序内部审核和评审制度等。
5.1.9变更管理和应急管理
按4.1.9的要求执行。版权所有
5.1.10检查和监督
按4.1.10的要求执行。
5.1.11事故处理和预防
按4.1.11的要求执行。
5.1.12审核、评审和持续改进
按4.1.12的要求执行。
5.2HSE实施程序的审批和实施
5.2.1审批
HSE实施程序编制完成后,要报上一级公司HSE主管部门审查,经管理者代表审批后方可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