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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入交易体系的企业必须建立一套年度碳资产管理制度。在交易体系政府通常根据每年碳排放的固定数量定期向企业发放配额,这些配额可在企业间购买或出售。年底时,企业应向政府上报实际排放量,并交出同等数量的碳排放权配额(可能高于或低于固定配额)。企业每年应定期跟踪碳排放量、碳排放配额的市场价格以及内部减排项目的投资成本。如果实际排放量很可能高于企业持有的配额数量,那么企业应该考虑是否购买配额或投资减排项目。反之,企业可售出不需要的配额,也可留至未来使用。
根据笔者的观察,因为碳排放涉及环保,所以许多企业把碳排放管理交给环境或生产部门负责。同时,笔者也发现许多财务部门认为碳交易与他们无关。事实上,这两方面理解都有偏差。碳排放计算及监控其实是企业碳战略的基础,而企业能否把碳排放管理与资产管理相统一,是企业从碳交易体系中获益的关键。
准备进入交易体系,企业必须首先建立碳排放管理机制。企业要进行碳排放计算并建立内控制度以便确保数据的正确性。因为当原来无价的二氧化碳变成商品,每一吨碳排放都有其实际的价值。因此,数字的正确性很重要。许多传统的内控手段也可以落实在碳排放数据管理中。除了评估排放量,企业必须研究减排的成本以便日后识别出最符合经济效益的碳配额使用方式。
此外,企业还必须建立碳资产管理流程及管理办法。既然碳排放配额类似于金融工具,财务及相关部门必须参与研究内部减排成本与配额市场价格的比较、识别短期及长期的财务风险、研究配额及碳排放对资产负债表的影响、处理配额税务的事情,等等。另外,企业必须制定配额管理操作的权限,还必须建立机制,推动环保生产部门与财务部门的合作交流,定期调整企业的碳交易战略。
一是政策制定时间大致重叠。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的说法,《碳配额管理办法》的起草可肇始于2014年,后在2015年加速,并向国务院汇报此事;2016年初,该办法正式成文。而《积分管理办法》的起点则可追溯到2013年,其草稿也是在2016年初完成的。
二是借鉴对象基本一致。前者明确自己是通过借鉴美国加利福尼亚州的零排放汽车法案,在结合国内新能源汽车发展情况和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立情况后,制定完成的。《积分管理办法》虽然没有明确这一点,但也表示美国加州的零排放汽车法案,通过强制要求企业必须销售一定比例的新能源汽车,起到了推动新能源汽车发展的作用。该办法中最突出的一点,也恰恰是明确设定了对汽车企业生产新能源汽车的强制性比例。
三是两者都在贯彻更高层级的要求。《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12-2020年)的通知》是两个办法共同的制定逻辑起点。此外,《碳配额管理办法》的编制说明里提到了其工作的开展是“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批示精神”;后者的编制说明里也有几乎一样的话:“根据国务院领导的指示”。
四是两项政策目标基本重叠。不管出发点如何,两项政策的最基本政策目标都是发展新能源汽车。只不过国家发展改革委想做的是“加快发展新能源汽车”,而工业和信息化部是“持续推动新能源汽车发展”。五是拟采取的政策路径几乎一致。两部委采取的政策路径,在战略层面上,都是强制性要求汽车生产企业必须满足一定比例的新能源汽车产销目标。区别只是技术层面的,《碳配额管理办法》对不达标的企业允许它们去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购买碳配额;《积分管理办法》则只允许不达标企业在汽车行业内购买新能源汽车积分。
“积分管理”完胜“碳配额”
两项政策有如此之多的相似之处,是不是意味着如果都实施起来,汽车企业的负担会加重?笔者认为它们不会都生效;即便都生效了,也不会造成两次“伤害”。
首先,我们要注意到的一点是,不知道是不是因为时间晚了近1个半月的缘故,工信部主推的《积分管理办法》在这一轮PK中堪称完胜《碳配额管理办法》。这也是应有之意。
一来,从行政职能划分看,工信部是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的“现管”。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固然可以“借道”碳配额管理制度推进新能源汽车发展,但那毕竟拐了个弯。
第二,《积分管理办法》的可操作性明显强于《碳配额管理办法》。前者明确设定了汽车企业在2018-2020年必须达到的电动汽车生产比例,将后者条文中的原则量化了,也提出了2020年的发展目标:200万辆!
第三,在更高层级的博弈中,工信部已经胜出――12月19日国务院的《“十三五”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中,明确提出了要“研究实施新能源汽车积分管理制度”。要知道,按照《碳配额管理办法》的编制说明,该办法是特地把“积分”这个术语换成“配额”的。
笔者想要特别强调一下,我们切不可认为国家发展改革委这一次是“捞过界”了,它的确是在履行自己的职能。因为按规定,碳排放和碳排放权的管理确实是它负责的业务。但尴尬的是,它没有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管理职能,因此无权将《碳配额管理办法》里的原则量化,即不能像工信部那样为汽车企业设立强制性的新能源汽车产销目标。而正是这点差别,使其出台的办法没有可操作性。
也正因为如此,即便两项政策都实施了,《碳配额管理办法》设定的比例也不可能高于《积分管理办法》,因此汽车企业只要能够满足后一个办法,就基本能够达标前一个办法,不至于造成两次“伤害”。倘若,汽车企业可以按照《碳配额管理办法》,把为了满足《积分管理办法》而生产的新能源汽车获得的碳配额进行二次交易,那对企业来说,无异于天降横财。
为什么会撞车?
在看到《积分管理办法》的内容后,笔者特别想和这两项政策的起草者聊聊:它们怎么就能“撞车”呢?
一种可能是,他们的保密能力非常强。按照惯例,两项政策都举行过专家研讨和开会讨论,相关信息竟然都没有在坊间流传开。政策制定者的保密工作也太到位了吧?看上去,这种可能性不大。
那么,合理的解释看上去只有一个:故意的!都知道另一个部委的同僚在作与自己类似的事情,但双方就是没有沟通。
其实更深层次的原因在于我国行政职能的条块分割管理方式,造成了诸多交叉,使得在某一个具体工作完全可能处于类似矩阵式管理的结构上――谁都可以管,也都可以不管,推给对方。
1.银行低碳经济的道路
银行业是重要的金融机构,在低碳经济发展中要做好两点,是要将低碳经济的理念向大众推广,是要研讨低碳金融机制、经营战略、管理体制等。加强向国外金融体制的学习与沟通合作,研发创新国际低碳经济发展理论,研究重点偏重节能减排、清洁能源利用和可再生能源开发等金融产品,要积极开展环保借贷及环保金融产品。银行业想要向低碳经济进行转型,必须大力开展这方面的服务,金融机构要促使那些传统的行业进行转型、加入一些带有环保设施的生产设备、摒弃化石能源、开发新型清洁能源,倾斜与对绿色产业和生态农业的企业提供信贷。
2.低碳经济金融工具的创新
要创立致力于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产业基金和致力于环保企业的基金,并且要将这类企业的债券等金融产品投放到债券市场,尤其要鼓励中小型企业利用这种合法的方法进行融资。同时,也要建设新型低碳经济发展的信贷模式。例如商业银行推出发行的碳基金、碳金融债券、环保企业的债券,完善这类投资产品的风险机制、更要加快相关法律的实行,最重要的是加大对这类产品的监管力度。环保企业可以通过上市、债券、基金等直接融资,这样就可以为这些企业筹集到大量的资金,更好地致力于环保产业、清洁能源的开发,推动了中国低碳经济的发展。
3.金融产品的推行
尽快建立起完善的低碳交易市场,把碳排放权当作一种可以直接交易的商品。金融机构要根据这一点推出新的产品,例如碳排放期货、期权、碳排放信用、碳排放证券等一系列金融工具降低环保项目建设的投资风险。具体的方法是先实物期货、期权,后金融期货、期权:即以国内的三大期货交易所为基础,学习他们的经营模式、契约设计、产品定价、订市商制度、监管体制等,将碳排放交易和期货交易在碳排放交易所率先试点,借鉴电力投资实物期权的设计和交易模式;其次,可以试点以碳排放权为产品的金融期货期权并在交易所进行挂牌交易。
4.学习国际先进的金融机制
我们应借鉴国际一些成功事例的经验,加强对低碳金融的科学研究,这样可以让中国拥有更强劲的话语权,并建立一套完整的低碳经济发展标准,例如配额、排放权交易、排放抵扣、清洁能源、建筑节能标准等。除此之外,政府需要在管理体制层面上构建与之相应的激励机制,大力推广低碳经济金融的理念。政府需要在金融的因素下,建立起完善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打破传统的思维模式,增强金融机构的环保责任意识、发现低碳经济发展条件下的新商机,利用有效的手段,不断优化企业环保信息的披露机制,刺激金融机构与环保产业一同进入节能减排领域。金融机构必须加强行业借贷的风险管理,完善客户信息及分类制度,对借贷审批的资格要严格执行,实行有差别的授信管理制度,加强投资风险的管控,从而降低信贷的风险。低碳经济下的金融发展需要财税、环保及金融管理等各个方面相关的政策来配合,一定要具有有效的协调机制,人行、银监会等部门要做好有关这方面的引导作用,建立与节能减排项目贷款相关联的信贷规模指导政策;中央银行应该要求其他银行加大对环保、节能减排产业项目的信贷支持,创造出一个良好的金融环境来支持低碳经济的发展。外汇管理的政策也需要为其开启碳金融绿色通道,将跨境碳资本自由流动列为逐步实现资本项目可兑换的先行目标。鼓励地方政府建立碳金融公司或者是担保公司,共同分担金融机构发放信贷所产生的损失;引导地方政府在项目建设中起主导作用,在一些政府刺激经济项目贷款方面向绿色信贷开展较好的商业银行倾斜。
二、结语
一、国际碳金融市场的产生与市场结构
国际碳金融市场的产生与碳交易密切相关。碳交易萌芽于1994年生效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以下称《框架公约》)。《框架公约》强调各国应“把大气中的温室气体含量稳定在适当水平,防止剧烈的气候改变对人类造成伤害”确立为发展目标,并建立了为应对气候变化进行国际合作的基本框架。在这一框架下,国际社会开始了温室气体交易的尝试。《京都议定书》的生效加速了碳交易的发展。《京都议定书》不仅设定了发达国家2008~2012年的温室气体减排目标,还创造性地提出了发达国家间的联合履行机制(JI)、国际排放权交易机制(IET)和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间的清洁发展机制(CDM)三种市场交易机制。JI允许发达国家用其在其他发达国家投资的节能减排项目中获得的减排信用抵消减排义务,IET允许具有减排义务的发达国家之间相互转让剩余排放配额,CDM允许发达国家用其在发展中国家实施的减排项目中获取的经核证的减排量(CERs)抵消减排义务。这三种机制使得碳排放权真正成为可交易的无形商品,对国际碳交易的发展起到了极大的推动作用。以碳交易为基础的国际碳金融市场迅速发展起来。国际碳金融市场可分为基于配额的市场和基于项目的市场两类,如图1所示。图1国际碳金融市场结构配额市场的原理在于限量—交易(CapandTrad),即在强制法规约束下管理者对温室气体排放总量加以规定,并将其按照配额分配给各成员,成员可用减排量额度与其他受约束成员进行交易。目前,配额市场包括三个层次:一是国际排放权交易机制下的配额交易(AAU);二是区域性减排机制下的配额交易,如欧盟排放交易体系(EUETS)下的欧盟配额交易(EUA)、美国东北部和中大西洋各洲组成的区域温室气体减排行动(RGGI)等;三是自愿减排交易机制下的配额交易,如芝加哥气候交易所推出的CFI碳金融创新工具和新南威尔士温室气体减排计划下的减排认证(NGAC)。项目市场的原理在于基准—交易(BaselineandTade),在这类交易体系下管理者会针对具体的排放源规定排放基准,如果实际排放水平低于排放基准,经过认证后可获得核准的减排单位并允许流通买卖。项目市场主要包括清洁发展机制下的核证减排单位(CERs)交易和联合履行机制下的减排单位(ERU)交易。
二、国际碳金融市场发展的现状
(一)交易额度不断攀升
自2005年《京都议定书》正式生效以来,国际碳金融市场发展非常迅速。2005年交易额109.90亿美元,2009年达到1360亿美元,是2005年的12.37倍,年均增长184.6%;2005年交易CO2当量7.05亿吨,2009年达到87亿吨,是2005年的12.34倍;[1]2009年配额市场的交易规模达1104.3亿美元,占全部交易总额的81.2%左右,项目市场的交易额为255.7亿美元,占18.8%。配额市场中欧盟排放交易体系占绝对主导地位,交易额达1009.38亿美元,新南威尔士交易所、芝加哥气候交易所、美国区域温室气体排放行动交易额分别为3.09亿美元、1.83亿美元和2.4亿美元。项目市场中清洁发展机制占绝对主导地位,交易额达247.9亿美元,联合履约机制和其他自愿型市场交易额分别为2.9亿美元和3.9亿美元。
(二)参与主体日益增加
碳金融市场最早的参与者可分为三类,第一类是有减排任务或获得温室气体排放配额的企业,这些企业参与碳排放权交易旨在降低排放成本、规避风险和套期保值。第二类是投机者,在碳金融产品的价格涨跌中做空或做多来投机获利。第三类是交易所,一般以中介的身份代表企业或投资机构进行交易。随着交易额的不断增长,大批的金融机构和私人投资者也参与进来。比如,巴克莱资本推出了标准化的场外交易核证减排期货合同,摩根士丹利宣布投资碳信用市场30亿美元,荷兰银行与德国德雷斯顿银行推出追踪欧盟排碳配额期货的产品,参股美国迈阿密的碳减排工程开发商成立了专门为企业减排提供咨询及融资服务的碳信用银行。[2]此外,各国政府及国际组织也积极参与碳金融市场。各国政府对碳金融市场的参与主要表现在完善交易制度、搭建交易平台和设立碳基金方面。国际组织则通过设立专门的碳金融业务部门来促进全球碳金融市场的发展。目前世界银行已通过《碳金融援助计划》激励发展中国家和经济转型国家积极参与《京都议定书》规定的灵活机制,联合国的国际金融公司也为发展中国家提供了碳交易保险、碳信用额度销售、碳产品债权和资产安排等多边贷款和股本融资业务。
(三)金融衍生品层出不穷
碳金融市场的原生产品主要是配额市场中的碳排放配额和项目市场中的核证碳减排量。碳排放配额主要有欧盟排放配额EUA(EuropeanUnionAllow-ances)和《框架公约》附件I国家间协商确定的排放配额AAU(AssignedAmountUnits)。核证碳减排量主要包括CERs(CertifiedEmissionReductions)和ERU(EmissionReductionUnits)。CERs是《框架公约》附件I国家通过提供资金和技术与非附件I国家开展项目合作获得的减排量,ERU是附件I国家从其他附件I国家获得的减排量。以碳排放配额和核证碳减排量为基础,国际碳金融市场涌现出碳远期、碳期货、碳期权、掉期等金融衍生品。碳金融衍生品交易分为交易所交易和场外交易(OTC)两类。交易所交易的是标准化的碳期货和期权合约,OTC交易的是掉期等衍生品。交易形式上,EUA由交易所结算,CERs更多被场外交易采用。产品形态上,EUA多为碳期货、期权合约,CERs多是远期合约。因碳减排单位一致、认证标准及配额管理体制相同,而时间、地点、价格预期不同,碳金融衍生品市场一般提供跨市场、跨商品和跨时期三种套利交易方式。EUA、CERs和ERU间套利较普遍,如CER与EUA、CER与ERU间的掉期/互换,CER和EUA的价差期权等。2009年欧盟排放交易体系总额1000多亿美元的交易中碳期货占到73%,EUA期权成交89亿美元,CERs期权成交18亿美元,期货期权等衍生品交易占到全球碳交易的85%。
(四)碳基金发展迅速
碳基金是由政府、金融机构、企业或个人投资设立的专门基金,一般以减缓温室气体排放为目的,在全球范围购买碳信用伺机转卖获利或投资于温室气体减排项目。碳基金的资金来源有政府独立出资、政府和企业共同出资、企业自行出资三种。政府出资设立的碳基金一般通过购买CDM项目,帮助企业和公共部门减排温室气体、提高能源使用效率、加强碳处理及低碳技术研发。企业出资设立的碳基金则完全出于投资,从参与CDM项目的转卖中获取利润。碳基金的投资方式主要包括碳减排购买协议和直接融资两种。碳减排购买协议是发达国家之间或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间通过提供资金和技术的方式,实施具有温室气体减排效果的项目,项目产生的温室气体减排量由碳基金收购。直接融资即直接为CDM项目提供股权投资或信贷支持。目前,60%以上的碳基金通过购买碳减排协议方式参与国际碳金融市场,30%以上的碳基金以直接融资的方式为CDM项目提供资金支持。[4]随着碳金融市场的迅猛发展,国际碳基金规模不断壮大。据相关统计,2005年碳全球基金的数量为34只,2009年全球碳基金的数量已达到87只,资金规模达到161亿美元。[5]世界银行碳基金、日本GHG减排碳基金、英国碳基金、欧洲碳基金和德国碳基金是目前国际碳金融市场上最具影响力的碳基金。
三、国际碳金融市场发展的经验
(一)以强化法律法规约束为先导
强化法律法规约束是国际碳金融市场得以快速发展的基本经验。欧盟于2000年最早启动了《欧洲气候变化方案》,德国2002年制定了《节省能源法案》,英国2007实施了《气候变化法案》,日本2007颁布了旨在削减碳排放的《环境税》,澳大利亚2007出台了《国家温室气体与能源报告法》和《碳主张与交易实践法》。总体来看,这些国家支持碳金融市场发展的法律制度主要集中在四方面:一是碳排放交易制度,包括交易主体、交易标的物、碳排放权的初始分配和权利移转、碳排放权交易监管机制及法律责任;二是碳基金的管理制度,包括基金融资方式、分配方式、聘雇制度和监督制度等;三是碳减排项目融资的法律规定,包括引导生态投资、鼓励民间多样化融资的配套法律、法规与政策等;四是碳保险的相关规定,包括保险方式、保险责任的适用范围、责任免除、赔偿范围、保险费率、索赔时效和保险机构设置等。
(二)以健全碳交易制度为保障
完善的碳交易制度为国际碳金融市场的快速发展奠定了制度保障。全球最具代表性的碳交易制度主要有京都碳排放权交易制度、欧盟排放权交易体系、美国区域二氧化碳预算交易计划和芝加哥气候交易所的温室气体自愿减量措施。这些制度基本都是从基准年、管制气体、管制范围、管制对象、承诺期五个方面进行规定。按照这些制度,交易必须经历从核发配额总量到配额初始分配、监测与查证、对超额排放的惩罚这一严格的流程体系。当然,各国交易制度的侧重点有所不同。美国区域二氧化碳预算交易计划对超额排放的处罚和各排放单位的抵换做了详细规定,相关规范远比京都碳排放权交易制度和欧盟排放交易体系严格。芝加哥交易所对市场中排放权的数量及其流动性的控制程度在以上四个制度中最高。
(三)以创新碳金融产品为动力
持续的金融产品创新为国际碳金融市场的发展提供了不竭的动力。碳排放权是碳金融市场的原生产品,以碳排放权为基础,国际碳金融产品种类日趋多样化。目前比较成熟的碳金融产品和服务主要包括绿色贷款、互换合约、环保期货、环保基金、碳交易保险、巨灾债券、富碳产品债权和资产安排、天气衍生品等。[7]在此基础上国际碳金融市场还以碳排放配额和核证碳减排量为基础创新出碳远期、碳期货、碳期权、掉期等金融衍生品。
四、对我国构建碳金融市场的启示
与发展迅速并日趋成熟的国际碳金融市场相比较,我国碳金融市场尚处于起步阶段。虽然我国CDM项目产生的核证减排交易量已经占到世界总成交量的84%,但是由于未充分认识到CDM项目蕴涵的巨大商机,对碳交易的价值、战略意义、操作模式、交易规则不够了解,也没有设立有效的碳交易制度和交易平台,更没有碳基金、碳期货、碳证券等衍生品,我国在世界碳交易产业链中处于最底端。因此,积极构建我国的碳金融市场已迫在眉睫。
(一)健全碳金融法规体系
近年来,我国政府相继制定了《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中国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法案》、《中国应对气候变化的政策与行动》等政策法规,《节能减排授信工作指导意见》、《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出台,也标志着“绿色信贷”、“绿色保险”、“绿色证券”三位一体的我国碳金融制度具备了基本框架。但是,这些政策法规没有从立法上强制要求碳减排,也没有额度分配、检测考核、问责管理等配套政策支持,缺乏足够的操作性。当前,国家发改委、商务部、人民银行和银监会等有关部门应加大协调力度,借鉴《赤道原则》的相关条款,将碳金融发展与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相结合,在原有《节约能源法》、《清洁生产促进法》、《循环经济法》等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制定《碳金融法》,明确碳金融交易的操作办法和管理制度,规范参与主体的权利保护和义务约束。
(二)建立碳交易市场体系
碳交易是碳金融发展的基石,碳金融市场的构建离不开发达的碳交易体系。我国已在北京、上海和天津成立了排放权交易所,山西吕梁节能减排项目交易中心,武汉、杭州、昆明环境交易所也已相继成立。但这些交易所目前还仅限于二氧化硫、排污权指标及节能环保技术的转让,交易无序化、非规范化、同质化趋势明显,地区性壁垒也阻碍了信息的流通,为处于起步阶段的碳金融市场发展带来了负面影响。因此,我国应加快对国际碳交易制度、交易规则和定价规律的研究,在制度设计、区域规划、平台设计等方面吸纳发达国家的经验,积极发展有特色、高效率、分层级的交易市场。一方面完善制度、技术、资金等激励措施,引导市场参与者进行场内交易,提高交易的规范化和有序化;另一方面积极改善交易条件,建立环境电子报价系统,利用网络技术联动各地交易所的交易价格,及时公布企业交易历史记录、CDM减排项目评估情况及国际碳排放权价格波动等信息,增强市场透明度。通过方便的交易平台、透明的信息共享,提高交易效率并逐步构建全国统一的碳交易体系。
(三)培育碳金融中介服务体系
碳排放权及其衍生品属于虚拟商品,开发程序复杂、交易规则严格,交易过程中签订的合同也大都涉及境外客户,内容繁杂、期限较长,非专业性机构一般不具备项目开发和执行能力。因此,国外碳金融项目评估及交易大多由专业性中介机构完成。相比之下,我国的碳金融中介机构数量少、经验缺、专业技能差。这严重制约了碳金融业务的开展。当前应加强对参与碳金融的咨询、评估、会计、法律等中介机构的培育,积极推进中介服务体系建设。一是商业银行要积极拓展碳金融中介业务,可以利用自身的信息资源及网络优势,为企业提供CDM项目推荐、项目开发、信用咨询、交易和资金管理等服务;可以作为CDM项目的咨询顾问,协调项目发起人、国外投资者、金融机构和政府部门之间的业务关系;还可以尝试发行结构型、基金化和信托类金融理财产品,为CDM项目企业提供融资支持。二是投资银行、理财公司应积极开发碳金融理财产品,为投资者提供新的投资渠道。三是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应完善碳金融产品的评估和咨询,为交易主体提供项目评估、风险规避等服务。四是保险公司、担保公司要创新保险产品,通过增信担保机制促进碳金融产品的开发和交易。
1.按《市“十三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要求,实现全区碳排放强度下降18%的约束性指标。(牵头单位:区生态环境局)
2.完成单位地区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年度降低目标和单位地区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累计进度目标。(牵头单位:区生态环境局;配合单位:区统计局)
二、基础工作与能力建设
3.完成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目标,并开展相关考核。(牵头单位:区发改委;配合单位:区统计局)
4.推进可再生能源项目建设,实施节能降耗战略,控制能源总量,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力争达到市政府下达目标。(牵头单位:区发改委;配合单位:区生态环境局、区工信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交通运输局、公安分局、区住建局、区统计局)
5.完成煤炭占能源消费总量比重同比下降目标,完成天然气占能源消费总量比重同比上升目标。(牵头单位:区发改委;配合单位:区工信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生态环境局、区统计局)
6.第三产业增加值比重高于上年同期水平。(牵头单位:区发改委;配合单位:区统计局)
7.完成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强度同比下降目标。(牵头单位:区工信局)
8.完成化肥使用量增量同比持平目标。(牵头单位:区农业农村粮食局)
9.完成造林面积年度计划任务。完成森林抚育面积年度计划任务。(牵头单位:区农业农村粮食局)
10.完成绿色建筑占新建建筑比重年度任务目标。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比例超过全市平均水平或完成年度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目标。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牵头单位:区住建局)。
11.统计大型公共建筑安装能耗监测系统数量,并制定相应管理制度,含能耗监测记录、能耗统计、能耗分析、能耗审计等情况。(牵头单位:区政府办)
12.完成交通运输二氧化碳控排工作目标,组织开展车船路港低碳交通运输专项行动并取得良好效果。(牵头单位:区交通运输局)确保道路运输新能源(纯电动、混合动力、燃料电池)车辆或清洁燃料车辆保有量比上年增长8%及以上。(牵头单位:区交通运输局;配合单位:公安分局)
13.组织开展低碳生活方式的宣传及评选等活动。(责任单位:区应对气候变化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14.加强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低碳化处理工作。(牵头单位:区城管局)
15.在本区行业开展碳普惠制工作。(牵头单位:区生态环境局)
16.开展低碳技术或示范的推广和应用工作并取得良好效果。(牵头单位:区科技局)
17.助推企业申报低碳产品认证。(牵头单位: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配合单位:区科技局、区发改委、区工信局、区生态环境局)。
18.健立完善基础统计与调查制度及职责分工。(牵头单位:区生态环境局;配合单位:区统计局)在统计部门配备相关专业人员。(牵头单位:区统计局)
19.安排资金支持应对气候变化或低碳发展相关工作。(牵头单位:区财政局)创新气候投融资机制,设立相关基金或明确金融支持的具体方式,开展相关试点工作。(牵头单位:区金融办;配合单位:区财政局)
三、认真谋划“十四五”应对气候变化工作
20.研究制定我区二氧化碳排放峰值目标、达峰路线图和总量控制措施。把应对气候变化目标任务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结合实际开展本地“十四五”应对气候变化规划思路研究,推动二氧化碳达峰路线图行动方案和配套措施的实施。(牵头单位:区生态环境局)
四、配合完成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相关工作
21.根据省市主管部门统一部署,推动温室气体排放管理与污染防治监测、管理、执法、考核等体系有效衔接融合。核实我区拟纳入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发电行业重点排放企业名单和相关信息,指导企业做好碳市场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系统和交易系统的对接工作。加强对碳排放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和第三方核查机构的管理,高质量完成重点企业碳排放报告和监测计划的核查工作。按照省市统一部署开展碳交易市场能力建设,提高企业参与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能力。加快完善温室气体排放重点企业管理工作机制,积极配合开展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相关工作,切实提高温室气体数据管理的能力和水平。有效配合省市主管部门,对纳入碳市场企业核查,组织全区重点企业按时报送年度排放报告和开展碳市场能力建设活动。(牵头单位:区生态环境局)
五、加强应对气候变化工作体制机制和能力建设
22.发挥区应对气候变化领导小组统筹协调作用,推动各项工作落实。召开会议,印发应对气候变化或低碳发展年度工作重点,组织协调布置相关重大工作。建立区应对气候变化工作技术支撑机制,加强队伍建设。加强与大专院校、科研部门合作,更好地发挥科研机构的技术支撑作用。按省市主管部门要求开展碳排放权交易、适应气候变化、非二氧化碳温室气体排放控制等应对气候变化领域的相关研究工作。积极参加省市生态环境部门的培训、参与学习与交流,加强应对气候变化队伍建设和能力建设。推动应对气候变化工作与环境污染治理和生态保护工作统筹融合、协同增效。加强温室气体与大气污染物排放协同控制。促进适应气候变化工作与生态保护和修复等工作协同推进。(牵头单位:区生态环境局)
六、积极推进应对气候变化专项工作
做好市生态环境局对区政府2019年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目标考核迎检和本区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目标考核工作。鼓励和引导企业公布温室气体排放信息和控排行动措施,组织企业参与自愿减排交易、碳足迹、碳标签等机制及其产品(或标的物)创新和试点工作。推进低碳技术应用和低碳标准、低碳产品认证工作。(牵头单位:区生态环境局)
要:公认会计准则缺位使得与碳排放权有关的资产、负债的确认与计量、排放配额远期买卖合约的会计处理存在重大差异;报告边界和营运边界界定的不可比,影响了信息披露的质量。碳排放权的政治特性决定了会计准则制定必须更多地关注会计的目标,决策有用性要求企业以供应链为基础区别排放源,同时披露基于控制权和股权比例的排放信息,通过管理层讨论与分析实现碳排放报告与主流财务报告的有效融合。
关键词:碳排放;会计实务;信息披露;差异分析;经济后果
中图分类号:17234.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0892(20101 04-01 10-06
从气候变化观点看,在何处产生碳排放不存在差异,但就国际政治观点而言,碳排放不仅是一个经济问题,更是一个政治问题。自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nternational Accounting Standard Board.IASB)2005年6月撤消《国际财务报告解释公告第3号――排放权》
(International FinancialReposing Interpretations Committee 3:Emission Rights,IFRIC 3)以来,不存在国际公认的针对碳排放权交易的会计准则。自愿披露占主流的碳排放报告降低了信息的可比性和决策有用性。分析总结相关差异及其对企业价值的影响,具有重要的理论与现实意义。
一、碳排放权交易会计处理方法的差异分析
以碳减排为目的的排放权交易的种类很多,比较有代表性的是总量管制与交易模式fcap-and-tradetrading scheme)和基线与信用额模式(baseline-and-credit trading system)。在总量管制与交易模式下,管理当局设定排放权交易机制调控范围内所有企业在规定期间允许的碳排放配额(emission allowancel,并以无偿或拍卖的方式进行分配。获得排放配额的企业可以选择减少排放、出售多余配额;或增加排放、购买额外配额。到期末,企业须向管理当局上交与该期间实际排放量相当的配额。基线与信用额模式则由管理当局设定最高排放基线(baseline),到期末,向实际排放量小于最高排放基线的公司发放排放信用额度(credit),并要求超标准排放的公司提交超额部分的信用额度。上述两种模式都设立了最高排放标准,但两者在交易机制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在总量管制与交易模式下,企业在收到排放配额时即可将其售出,并利用远期合约进行回购,因此,可用于交易的额度大、时间长,能达到融资的目的;在基线与信用额模式下,只有结算出差异额后才可以进行交易,可用于交易的额度小、时间短。
与这两种排放权交易制度有关的会计处理主要涉及与排放权相关的资产、负债的确认与计量,排放配额远期买卖合约的会计处理等问题。调查显示,权威准则的缺位使实务中存在六种关于欧盟排放权交易机制(Eu ETS)的会计处理方法,如果考虑EU ETS在财务报表的列示,则会计处理方法有15种之多:
(1)排放配额资产的确认。虽然有24%的受访者将免费获得的排放配额确认为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14%的受访者将对方科目计人递延收入,10%的受访者直接计入利润表项目),但76%的受访者则依据IAS20《政府补助会计和政府援助的披露》以名义金额计量。将排放配额资产列示为存货、无形资产、其他流动资产的比例分别为15%、65%和20%;对于外购的排放配额,这一比例分别为11%、58%和31%。
(2)排放配额的后续计量,包括排放配额资产的摊销、价值重估与销售。14%的受访者进行摊销,其中,个别企业只对外购的排放配额进行摊销;86%的受访者则在排放配额被消耗或出售后,在利润表上确认相关费用;有21%的受访者对排放配额资产实施价值重估,并将价值变动直接计入利润表相关项目。对于初始确认为递延收入的企业,50%的受访者以实际排放量为依据确认当期损益,25%的受访者则以直线法分期确认损益,但当期损益在利润表的列示项目,有的反映为收益增加,有的则反映为销售成本减少,还有的反映为其他收入。以名义金额计量的排放配额的销售收入,有86%的受访者直接计入当期利润表,并大多反映为销售成本的减少;7%的受访者则将处置收益计入递延收入,在剩余的年度内分期确认损益。
(3)交付配额义务引发负债的确认与计量。16%的受访者沿用IFRIC3,73%的受访者以已获得的排放配额的账面价值进行初始计量(但对由远期排放配额对冲的排放负债,有26%的受访者以远期合同价格为计量基础)。会计期末,依据排放权配额的市场价值进行后续计量,当预计的排放超过持有的排放配额时,70%的受访者以生产单位为基础,通过预先评估年度内的排放缺口确认排放负债,15%的受访者在实际排放超过持有的配额时按实际发生额确认排放负债。
(4)排放配额远期买卖合约的会计处理。70%的受访者认为市场足够有效,可以提供可靠的远期价格曲线,能确定排放配额远期合约的公允价值;53%的受访者依据IAS39俭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以公允价值计量,但其中46%的受访者将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列入利润表,7%的受访者在现金流量对冲会计下将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列入资产负债表所有者权益项目:40%的受访者以应计制为基础,以自用为前提,认为IAS39不适用。
针对上述调查结果,普华永道会计公司(Pricewaterhousecoopers,PwC)依据IAS8《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及差错》,在与现行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不矛盾的前提下,认同如表1所示的三种会计处理方法:
针对上述实务处理的多样化和已实施排放权交易国家会计准则制定者的请求,2007年12月,IASB通过投票表决,以10票赞成的结果,重新启动关于排放权交易会计处理的研究。预计将于2011年上半年正式的会计准则。2009年3月,IASB讨论了企业免费获取的、可交易抵消工具(tradable offsets,包括总量管制与交易模式下的排放配额和基线与信用额模式下的信用额度)的初始会计处理。IASB认为,可交易抵消工具符合IASB概念框架关于资产的定义,以公允价值进行初始计量更具有透明性和决策有用性。对可交易抵消工具的会计处理,有三种备选方案:无给付对价转移模式(Non-reciprocal transfer model)、补偿模式(Compensation model)和履行义务模式(Performanceobligation model)。其中,无给付对价转移模式主要考虑获得可交易抵消工具时是否会招致现实的义务,认为排放项目停产后有义务交回该工具的,应确认为负债,否则,确认为利得。履行义务模式认为,排放权交易机制的引入不是鼓励排放,而是通过引入排放成本使企业逐渐降低排放量。因此,企业得到可交易抵消工具,是以承诺将排放量降低到允许的排放标准以下为前提的,可交易抵消工具应初始确认为负债而不是利得,期末,对实际排放量小于得到配额的部分确认为收入。补偿模式认为,
可交易抵消工具不是免费发放的,是对排放权交易机制引入可能导致企业未来遵循成本增加事先给予的补偿。在针对这三种模式的讨论中,赞同无给付对价转移模式、履行义务模式的票数各为6票.补偿模式被一致否决。
二、碳排放信息披露的差异分析
目前,碳排放信息披露多属自愿披露,在披露内容、方式等方面都存在差异,其中,显著差异体现在企业碳排放报告边界和营运边界的界定。碳信息披露项目(The Carbon Disclosure Project,CDP)的统计调查以《温室气体协议:企业核算和报告准则》
(The Greenhouse Gas Protecol--A CorporateAccounting and Reporting Standard,GHG)为依据。GHG建立了一套温室气体核算语言,被公认为是确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责任的国际最佳实践。依据GHG,对于部分拥有股权的被投资者碳排放信息的统计,报告边界的界定存在控制、共同控制、重大影响和其他四种情况。值得注意的是,以控制权基础计算的碳排放量和以股权比例基础计算的结果存在一定的差异,如表2、3、4所示:放量为710吨;乙公司以控制权为基础计算的碳排放量为1200吨,依股权比例基础计算的碳排放量为1040吨。当碳排放权成为稀缺资源时,不同的计算基础决定了该资源在利益主体之间的分配格局。
企业营运边界的界定与其价值链相关,当考虑一家企业的碳足迹时,GHG认为存在三种不同的范畴适用于碳排放报告营运边界的界定:
(1)直接排放,指报告主体所拥有或控制的生产设施或交通工具产生的排放;
(2)用于生产的外购电力、热和蒸汽所导致的间接碳排放;
(3)其他间接排放,包括公司上下游作业链产生的排放。由于执行标准的可选择性和碳排放信息收集体系的缺乏,在参与CDP项目的100家中国公司中,2008年,有2家公司采用了GHG的统计方法,1家公司采用了ISO 14064-1标准《组织层次上对温室气体排放和清除的量化和报告的规范及指南》,但只有l家公司具体披露了范畴1和2的碳排放信息。2009年,有2家公司采用了GHG的统计方法,1家公司使用ISO 14064-1的温室气体核算方法,3家公司提供了范畴l的排放量信息,2家公司提供了范畴2的具体数据。针对由于缺乏统一披露标准导致的CDP参与率低的现状,2009年,气候披露标准委员会(Climate Disclosure Standards Board,CDSB)了《CDSB报告框架》(cDSB ReportFramework)征求意见稿,并与PwC联手了全球首份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模版(Greenhouse GasEmissions Report)。
三、碳排放会计处理及信息披露差异化的经济后果分析
会计政策的选择将导致企业财务业绩的差异,影响公司的价值,对企业、政府、投资者、债权人等利益相关者的决策产生影响,进而影响IASB相关会计准则的制定。
1、排放配额的不同会计处理对财务报表和财务指标的影响
在总量管制与交易模式下,对免费获得的排放配额,按公允价值模式计量与按名义价值模式计量相比存在重大差异。虽然按名义价值对免费排放配额进行初始计量不产生资产、权益和损益,但会造成同一项资产(免费获得和外购的排放配额)存在不同的计价基础,且给企业通过出售排放配额“制造”利润提供了较大的空间。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下,企业的资产规模较大,如果同时确认递延收入,则会增加权益,递延收入采用不同的标准向利润表释放将影响以后期间的损益;如果将免费获取的排放配额直接计人获得当期的利润表,则会人为增加当期利润,且有可能造成收入与费用的不配比。而排放配额在资产负债表不同项目的列示,则对企业的资产结构、资产的分期摊销、跌价准备与减值准备、资产处置损益、偿债能力、运营能力、盈利能力等信息产生重大影响。对超额排放部分对应的排放配额提交义务确认时间上的差异,长期看,虽然对企业财务信息没有影响,但会影响企业的中期报告或年度报告。此外,除受供求关系影响外,超额排放的处罚标准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排放配额市场价的公允性,甚至为排放配额设定了最高市价。
2、IASB关于可交易抵消工具会计处理存在的问题
IASB关于可交易抵消工具的初始会计处理,无给付对价转移模式和履行义务模式各有利弊。排放权交易机制的作用机理是通过增加额外成本达到减少排放的目的,排放配额的分配是为了企业降低与之相关的增量成本,无给付对价转移模式下利得的初始确认显然不符合经济实质;当连续几年的排放配额被一次分配时,无给付对价转移模式将违背会计配比原则。对于其他条件完全相同的两个排放主体,仅仅由于排放项目停产后对多余配额是否需要交回的制度规定不同,无给付对价转移模式将使两个企业的利得和负债规模出现差异。而多余的配额是否需要交回是一项管理制度,不同国家、甚至同一国家的不同地区之间可能存在差异,由此将造成会计信息的横向不可比。履行义务模式虽然部分克服了无给付对价转移模式的缺陷,但不像其他有约束力的协议,企业只有在实际产生排放时才有义务上交排放配额;退一步讲,如果没有获得排放配额,当将来产生排放时,企业对排放配额的外购将导致未来预期成本的增加。因此,应该将获得的可交易抵消工具确认为未来而非现实的负债。所有这些,都是会计准则制定者和政策制定者需要考虑的问题。
3、碳排放信息披露差异引发的经济后果
随着国际社会对气候变化的关注,公司产品和服务的碳浓度、来自气候变化的监管风险、供应链风险、产品和技术风险、诉讼风险、声誉风险等因素将影响公司的成本水平、资产组合、供应链、经营活动的空间范围。公司决策层依据相关信息分析碳排放权的市场价格,权衡购买排放额度的支出与减排引致的成本支出,根据公司的资源、能力与风险偏好,进行战略选择与决策。股东的决策将越来越多地受到碳管制制度的财务后果的影响。公司更大范围的利益相关者,如顾客、员工、所在社区也希望了解碳减排管制对公司战略的影响。所有这些,都说明了公司对碳减排措施实施有效沟通的必要性。但是,公认信息披露指南的欠缺,加大了会计人员的选择难度,对上市公司的会计人员而言则更是如此。
四、提升碳排放信息披露质量的对策
排放权交易制度的有效运行,碳税和反倾销的实施都需要有精确的碳排放数据作支撑,拥有一个健康的、可量化的、能提供可靠及可鉴证数据的报告系统,保证所披露信息的透明度、可比性、精确性,是企业在低碳经济时代获取竞争优势的重要保障。
1、碳排放权交易会计准则制定应遵循的原则
从技术角度而言,碳排放权交易的特殊性决定了其会计准则的制定,在不与财务会计概念框架相矛盾的前提下,可以不受制于现行的会计准则。从经济后果而言,虽然会计准则制定是不同利益团体之间博弈达到均衡的过程,但迄今为止,没有任何一项会计准则的制定会像碳排放权交易会计准则那
样受到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决策有用性决定了会计的最终目的是为利益相关者的科学决策提供信息支撑。因此,会计准则的制定应尽量减少政治力量的干预,客观真实地反映经济实质。
2、科学选择报告边界与营运边界
在设定报告边界和营运边界时,必须考虑信息披露不同目的的需求,包括企业参与自愿性推动计划的需要,有效管理碳排放风险的需要,满足碳排放市场交易及政府对申报管制的需要。依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碳排放报告边界的界定应与公司财产的组织边界和经济状况相一致,以控制权为依据来编制。当碳排放成为一种法律责任时,以股权比例为基础计算的排放量具有较强的透明度。因此,建议企业同时报告以控制权基础和股权比例基础计算的碳排放信息。政府管制通常将重点放在企业的直接排放上,但英国的排放交易机制要求参与厂商同时提供来自外购电力、热及蒸汽所产生的碳排放量。对于拟加入碳排放交易系统的公司,最好以范畴1和2来编制严谨且可鉴证的排放报告。如何消除间接排放的重复计算是制度设计者应慎重考虑的问题,对于风险管理而言,如果仅将焦点放在直接排放上,有可能漏失主要的碳排放减量的机会与风险。估算来自公司营运上下游的间接碳排放,将有助于公司在整体价值链中与其他厂商共同合作来削减碳排放,并分享利益。
3、实现碳排放报告与主流财务报告的有效融合
中小企业对治污没有任何积极性与主动性,在没有外部压力的情况下不会积极主动的参与治污项目,直接导致中小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外部不经济最终转嫁社会,同时造成对环境的污染。企业环保工作并没有真正纳人中小企业生产经营的正常轨道,形成中小企业环保部门工作被动地围绕中小企业生产经营进行工作的局面。资源的稀缺与环境的外部性迫使企业必须转变现有的粗放型经济发展模式。首先,粗放的经济增长模式需要持续大量的消耗不可再生资源,目前的资源状况已不足以满足我们发展的需求以及发展所带来的这些不可逆转的环境伤害。其次,日益严重的环境污染和气候变化迫使我们寻找新的生态发展模式,是现代社会得以生存与发展的内在要求和迫切需要。无论是从资源的稀缺还是环境问题的角度,我们都必须积极转变经济发展模式,实施低碳经济。在我国,目前的碳排放控制所采取的末端治理措施治理方法在三个方面产生了不利的影响:一是末端处理意味着更多的资源投人;二是碳排放控制处在末端,一定程度上鼓励了生产与消费的碳排放;三是目前技术条件下,末端治理不能完全达到零排放甚至有新的碳排放或其他污染物产生。为了保证资源的持续利用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由末端治理转向源头治理是生产的必然选择,从产品的设计、生产、运输和消费都以最小的排放、最少的资源输人达到最大的产品产出,从而减小经济增长对环境的压力。
二、促进中小企业低碳发展的对策
2.1中小企业环境污染的治理措施
其一,积极研究、推行低碳发展模式。在市场经济中,政府推动低碳发展的主要角色应是营造有利于低碳发展的环境,也就是为低碳发展的广泛开展创造良好的法律制度、政策环境和文化氛围。尽快出台低碳发展相关法律;抓紧制定低碳模式的有关政策措施;加大对科技技术进步和资源与环境保护的投人;加大对低碳模式的舆论宣传。其二,加强中小企业绿色技术创新。由于中小企业所处行业、技术水平、规模、发展环境以及企业体制等呈现无限的多样性,可以通过产品创新、服务创新以及工艺创新等方面来提升中小企业的创新能力。其三,深化和发展环境政策。积极建立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共同建设的一体化决策机制,使环境保护能够促进经济发展;建立并完善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同时建立有效实施机制及完备有效的监督体制;大力发展清洁生产,建立综合污染控制及过程控制体系;大力开发各种创新的环境经济手段,利用市场的力量发展自发的低碳可持续发展机制;其四,建立中小企业污染防治投融资机制。政府可以让社会中介机构承担融资和投资事务,但企业最终必须承担污染防治的成本。为提高中小企业治污的投资效率,国家应鼓励在条件具备的地方建立中小企业工业园,实行污染集中治理;对分散治理,鼓励采取委托治理等专业化模式。
2.2促进中小企业低碳发展的市场手段
其一,全面发展低碳产品消费群体。要解决消费者对环保产品认识不足,就要大力宣传环境友好产品。当然企业在这一方面努力是非常必要的,首先要确保产品质量,才能建立良好的环保产品口碑[3]。其二,利用市场那只“无形的手”促进低碳技术研发。提高低碳产品生产技术水平,减低成本,增加低碳产品的需求量。从企业角度来说,在产品设计和生产过程中,应当从绿色环保的角度来进行定位、设计、选材,贯彻绿色设计的意识,使设计出来的产品在整个生命周期内符合“低污染、省能源”的原则。
2.3强化规范经营意识,提高自我低碳意识
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法律的逐步完善和国际化程度的逐渐提高,竞争和生存的规则将更加科学、完善、透明,而违规的成本也将越来越高。强化中小企业规范意识主要体现在四点:一是企业行为要规范,事实也证明的确有部分中小企业被淘汰正是因为经营不规范;二是企业内部规章制度要健全,这是内部高效和成本低碳的保障。三是企业要与国际接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四是企业管理制度创新,使得中小企业在自我意识上能够有效的符合国际轨迹,践行低碳经济模式。
三、总结
能源结构、产业结构不合理:我国目前处于工业化、城市化的飞速发展阶段,化石能源、钢铁、水泥等产品都是工业化和城市化所必需的物质投入。钢材、水泥、电力等的供应保证是大规模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支撑,而这些“高碳”产业是我国经济增长的带动产业,无法通过国际市场来满足中国的巨大需求。因此,提高产业竞争力、应对气候变化就必须降低其碳强度,完善和调整能源结构和产业结构。发展低碳经济的法律法规不完善:虽然我国早在1989年就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来确保我国的环境保护,促进低碳经济的发展,并且此后又陆续颁布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节约能源法》、《循环经济促进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完善,但仍然不可避免地存在着一些漏洞,并且在一些更为详细的规定上存在着一些明显的不足,我国的法律法规急需要进一步的完善和细化。缺乏资金和技术的支持:我国低碳经济发展缺乏资金和技术的支持,这将成为发展我国低碳经济的瓶颈。低碳技术是我国发展低碳经济的关键,涉及面广、难度大是我国低碳技术所面临的难题。低碳技术涉及国民经济生活的各个领域和社会再生产过程,但由于低碳技术发展的局限性,严重制约着我国低碳经济的发展。例如,我国高碳的火力发电仍占发电行业的主体地位,而目前的技术根本满足不了低碳发电的要求。此外,我国政府积极倡导限制汽车二氧化碳的排放,但缺乏新能源动力,太阳能、氢能的利用还处于进一步研究阶段。
二、优化结构完善低碳经济立法和管理制度
优化产业结构,发展低碳产业: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的飞速发展,我国需要优化产业结构,发展高能效和低碳排放的产业。①合理调整产业结构,加快发展第三产业、高附加值的高新技术产业和低能耗产业,大幅降低能源消耗和污染排放强度;②调整高耗能行业结构,淘汰陈旧设备,推广高新技术,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和经济效益,推进清洁生产,改变不合理的产业结构和区域布局;③将低碳发展纳入国家产业振兴规划的原则考虑和当前安排,为低碳发展创造条件。加快低碳经济相关立法和完善管理制度:法律是发展低碳经济的重要保障,面对日益恶化的气候变化和发展低碳经济的必然趋势,应抓紧进行发展低碳经济的相关立法工作。同时,将发展低碳经济作为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突破口,认真做好低碳经济的相关发展规划,明确我国应对全球气候变化的目标和任务,促动我国低碳经济积极、有序和健康发展。政府还应积极地制定一系列相应的激励政策和制度,引导和鼓励国民走低碳经济的道路。此外,还应当建立相应的市场运行规则,如企业市场准入条件、规范项目的竞标方式、企业实施低碳经济发展的效果考核机制等,以提升企业发展低碳经济的信心和发展动力。
三、加强合作立足国情
引导公众参与加强国际经济技术合作:人类共同生活的地球应对全球气候变化单靠一个国家的力量是无能为力的。保护地球,促进低碳经济的有效发展需要世界各国的共同努力。为了适应低碳经济的发展要求,我国应积极加大资金投入,鼓励科研机构和企业进行技术创新,向发达国家学习先进经验,促进低碳技术的国际引进、消化和二次创新,大力发展节能与高效利用技术,并通过逐渐建立相关机制来实现低碳技术的飞速发展。发展低碳经济应立足于国情,分步实施,有序推进:低碳经济是我国走可持续发展道路的重要途径,调整能源、产业结构,革新技术是低碳经济的必然要求。在目前及今后的工作中,应结合国情,有序、分阶段、有重点、有目标地推进低碳经济的发展。应该把发展低碳经济作为节能减排和生态文明建设的一个突破口,并将其作为新的生产和消费增长点。加强教育宣传,引导公众参与: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为了追求一时的经济利润,人们开始肆无忌惮的滥用资源、并任意污染环境,导致资源的消耗和环境的破坏使人类资源与环境面临巨大的压力。这与可持续发展的经济目标是背道而驰的。因此,应当有效利用教科书、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加强教育宣传,全面提高人们的认识水平,使低碳经济理念更为广泛地被公众所接受。
四、结语
关键词:碳排放交易机制;低碳城市;节能减排
中图分类号:F752.6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3544{2010)02-0050-04
随着经济发展、生活水平的提高,人类对提升环境质量的愿望也越来越高。大力发展低碳经济已成为许多国家的追求,创建低碳生存环境正在成为世界的主流。在这一趋势推动下,我国中央政府提出了发展低碳经济,营造绿色家园,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走可持续发展的方针政策。一些地方政府则提出了建设“低碳城市”的城市发展战略,并积极开展了对外合作。例如保定、上海成为首批入选世界自然基金会“中国低碳城市发展项目”的两个城市;在哥本哈根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落幕后,杭州、青岛等城市宣布了建设“低碳城市”的计划,并出台了相应的政策。“低碳城市”的发展建设无疑将会为我国建设和谐社会、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强大的支撑。但是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在目前金融危机的影响还未完全消退,企业生产还未完全恢复的情况下,政府财政资金趋于紧张,既要保增长,又要建设节约型社会,对地方政府和企业都提出了新的挑战。为应对全球变暖,世界各国在《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以及《京都议定书》的框架下利用碳交易进行了有益的尝试,建成了多个、多级别的碳排放市场,为遏制全球变暖趋势做出了积极的贡献,同时我国也在进行碳排放交易的试点工作,这些都为借助市场化的手段建设“低碳城市”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一、国际碳排放交易机制与实践
《京都议定书》规定了三种为减少缔约方温室气体排放的灵活机制,即联合履约机制(简称JI)、国际排放贸易(简称ET)以及清洁发展机制(简称CDM)。其中前两项机制适用于公约附件国家之间,而清洁发展机制(CDM)则适用于公约附件Ⅰ国家和非附件Ⅰ国家之间。由于附件Ⅰ国家可以通过三种灵活的机制,以交易转让或者境外合作的模式来获得温室气体排放权。这样,就能够在不影响全球环境完整性的同时,降低温室气体减排活动对经济的负面影响,实现全球减排成本效益最优。《京都议定书》之后,发达国家相继成立碳排放交易所,发展中国家也借助清洁发展机制,越来越多地融入国际碳市场。欧盟和美国是碳排放交易实践中最具代表性的两个案例,其实践经验对中国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建立和发展有很强的借鉴作用。
(一)欧盟排放交易体系(EUETS)
在国际气候变化谈判中,欧盟一直是推动气候变化谈判最重要的政治力量和践行者。为了帮助其成员国履行《京都议定书》的减排承诺做准备,2003年6月,欧盟立法委员会通过了“排放交易计划(Emission Trading Scheme,ETS)”指令,对工业界排放温室气体设下限额;2005年1月1日正式启动了世界上第一个国际性的排放交易体系――欧盟排放交易体系(EUETS),涵盖了所有27个欧盟成员国,且非欧盟成员国的瑞士和挪威也决定于2007年自愿加入EUETS与欧盟成员国进行排放交易。在该交易体系下,人们采用的是总量管制和排放交易的管理与交易模式。其做法是:欧盟及其成员国政府设置一个排放量的上限,受该体系管辖的每个企业将从政府那里分配到一定数量的排放许可额度――欧洲排放单位(EUA),而所有企业的排放总量不得超过该上限。如果企业能够使其实际排放量小于分配到的排放许可额度,那么它就可以将剩余的额度放到排放市场上出售,以获取利润;反之,它就必须到市场上购买排放权,否则,将会受到重罚。
欧盟的排放交易制度分两个阶段实施:第一阶段是2005~2007年,第二阶段是2008~2012年。在第一阶段,共有21个欧盟成员国参加。根据“总量控制、负担均分”的原则,欧盟规定至少将95%的配额(EUA)免费分给企业,剩余5%配额采取竞拍的方式分配。企业的二氧化碳排放量每超标1吨,将被处以40欧元的罚款。2008~2012年是第二阶段即正式实施阶段。会员国所释出的排污权有90%必须免费分配给各厂,10%配额采取竞拍的方式分配,罚款额涨至100欧元,吨;通过与JI和CDM项目的接通,市场规模扩大到欧盟以外的国家。
目前。欧盟正在进行的是“排放权交易计划”第二阶段,由于在试运行的第一阶段,各国向其企业签发了过多的排放许可证,使企业缺乏减排动力,导致二氧化碳市场碳信用通胀,从而遭到了世界自然基金会的批评。在正在实施的第二阶段中,欧盟就明显加紧了配额的限制,并且试图将该体系覆盖到更多的行业中去,尤其是近年来排放增长迅猛的航空业。EUETS的交易量不断增长,2007年交易了不到10亿吨,2008年交易额达到28亿吨,占欧盟《京都议定书》气候贸易体系交易总量的80%~90%,成为全球最大的碳排放交易所。
(二)芝加哥气候交易所(CCX)
芝加哥气候交易所CCX是全球第一家自愿减排碳交易市场交易平台,是京都机制以外的碳交易市场。芝加哥气候交易所由会员设计和治理,自愿形成一套交易的规则。交易所的会员自愿做出了有法律约束力的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承诺,以保证芝加哥气候交易所能够实现两个阶段目标:做到在第一阶段(2003~2006年),通过自身减排和购买其他会员多余的信用额度达到每年减少1%的排放的目标;并保证在第二阶段(2007~2010年),所有会员将实现6%的减排量。交易所包含两类机构:一类是CCX的会员,即排放温室气体的实体;另一类是CCX的参与者,即替代物和流动性的提供者。每位会员公司通过减排或补偿购买达到各自的减排量,在维护大气环境稳定、履行企业社会责任的同时,提高企业知名度与美誉度。
CCX目前有会员公司200多个,主要来自航空、电力、环境、汽车、交通等行业,其中包括5家中国会员公司,交易产品涉及二氧化碳、甲烷、氧化亚氮、氢氟碳化物、全氟化物、六氟化硫等6种温室气体。
(三)其他碳排放交易市场
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温室气体减排贸易体系于2003年1月正式启动,它对该州的电力零售商和其他部门规定排放份额,对于额外的排放,则通过该碳交易市场购买减排认证来补偿。2007年澳大利亚加入《京都议定书》后,加快了碳交易的立法。目前澳大利亚政府正在推动参议院通过一项含有11个具体法案的碳交易法案,希望碳交易从2011年开始覆盖全国75%的碳排放,这一举措将使澳大利亚成为继欧洲之后的第二个碳交易平台。
加拿大作为一个远远落后于《京都议定书》目标
的国家,于2008年5月30日成立了蒙特利尔气候交易所,其使命是向加拿大经济中参与解决空气品质和气候变化问题的许多部门提供价格透明度、环保整体性、低成本、广泛的准入和可靠性,促进加拿大的整体减排。
亚洲地区碳交易起步较晚,但正出现迎头赶上的迹象。港交所已经开始研发排放权相关产品,筹备温室气体排放权场内交易,日本也在进行碳排放交易所的筹备工作。
二、我国在碳排放交易机制上的探索
我国开展排污权交易的实践最早是在1991年,原国家环境保护局在16个城市进行了排放大气污染物许可证制度的试点工作。自1994年起又在其中6个城市开展了大气排污权交易的试点。这些试点可以看作是中国排污权交易的起步阶段。1997年北京环境与发展研究会和美国环境保护协会合作开展了排污权交易研究项目,2001年亚洲开发银行和陕西省政府共同启动了由美国RFF和中国环境科学院联合执行的“SO2污权交易制度”。2002年3月1日,国家环保总局在7省市开展二氧化碳排放总量控制及排污权交易试点工作,这是中国迄今为止最大规模的排污权交易的示范工作。
通过这些项目的开展,为我国积累了许多排污权交易的经验。但是客观来讲,这些项目的开展多是在政府主导下或者在企业内部完成的,多数带有很强的行政色彩。在这些交易中市场对于资源的配置作用没有得到体现,也没有相应的经济评估。近几年,我国开始逐步看清自己在碳产业链中所处的地位,开始探索构建自己的碳市场。2008年相继成立了北京环境交易所、上海能源环境交易所及天津排放权交易所,并于2009年11月17日在天津排放权交易所完成国内首笔基于碳足迹盘查的碳中和交易,开启了我国碳排放交易的先河。
三、对我国建设“低碳城市”的启示
可以看出,碳排放权交易已成为国际社会推动全球节能减排的重要手段,我国也在积极探索建设国内的碳排放市场,这些都为地方政府更好地利用经济手段解决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矛盾,以市场手段推动“低碳城市”的建设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1.创建区域内的碳交易试验平台。地方政府可以借鉴国内已有的排污权交易试点经验,在区域内进行以二氧化硫、化学需氧量为主的交易试点,随着试点交易的不断完善和推进,逐步推进节能量等其他创新产品的交易,并及时吸纳国际国内碳排放交易所的先进技术与管理经验,为下一步进行碳交易做好前期准备。随着我国节能减排工作的推进以及国家级碳排放市场的建立和完善,必将逐步建立以省为单位的区域性碳排放市场,发展“低碳城市”的地方政府要以碳交易试验平台运行经验为基础,争取省内的区域碳排放交易中心落户本市,以此进一步推动其“低碳城市”的建设,并扩大其影响力。
2.构建完善的碳交易信息平台。碳交易市场一方面是与虚拟资本、金融创新、绿色技术、低碳信息咨询、新经济所需人力资源和教育培训等等相关的信息经济市场,另一方面是与低碳经济的生产要素和产品市场以及现代服务业的市场相关的企业经济和产业经济的市场。因此,只有构建真实而强大的信息平台,才能最终构建碳市场。地方政府要认识到构建信息平台是极为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加快与国外先进交易体系的交流与合作,通过知识产权入股等形式引入先进的信息技术和管理经验。
3.建立碳交易的法律保障机制。碳排放权的稀缺性来自政府法律强制性设立的排放上限,同时碳市场的运行更需要国家地方相关法律法规的保障。节能减排贯穿整个生产、销售和消费、使用、废气及回收、资源化、再利用的过程,上述各个领域对法制都有要求。只有在法制上对生产者、消费者和使用者以及再利用者的行为加以规定,并配合严厉的惩罚机制,才能保证节能减排工作的顺利推进和碳交易机制的顺利实施。因此,地方政府要以国家法律为指导,加快制定一系列促进节能减排工作和保障碳市场运行的地方法规制度,形成较为完备的法制体系。尽快建立和完善节能减排指标体系、碳排放配额分配体系、监测体系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加强企业以及发电、建筑、交通运输等领域的节能减排管理制度建设。只有制定并严格实施有关节能减排的法制规章,才能使有关职能部门的管理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有所约束,才能激励企业主动节能减排,保证碳交易市场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基础上良性运行。
4.完善市场化节能减排的配套政策。实践表明,运用市场机制,利用经济手段,能最有效地做到节能减排,但必须有完善的配套政策。地方政府应积极配合国家资源品的价格改革,稳妥地推进煤、油、气、电、水等资源性产品的价格改革,运用价格杠杆引导企业节能减排。按照补偿治理成本原则提高排污单位排污费征收标准,通过价格机制的作用,将能源与环境的成本内化到企业的生产决策中去,将节能减排与企业经济效益紧密结合起来,引导企业自觉地实施节能减排行动。完善促进节能减排的财政政策、税收政策,以利于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环境。通过严格的土地、信贷、项目审批等政策措施,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污染产业过快增长。同时完善监督检查机制,保证这些政策措施能够得以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