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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碳排放措施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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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碳排放措施

第1篇:企业碳排放措施范文

(一)碳排放交易机制的设置当前我国规划中的碳交易机制包括两类试点,一是国家层面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机制,一是地方层面的强制减排交易机制。经验证明,要使碳交易机制在一定经济范围内发挥激励减排作用,必须建立强制减排交易体系。而强制减排交易体系可以采取碳排放的总量限制交易或基准信用交易两种形式。总量限制交易指政府对排放量规定一个上限,然后在该上限之下确定额度分配,当这些额度分配完毕就可以自由交易了。[1]现有的国际碳交易市场中,以欧盟的碳交易体系为代表的绝大多数碳交易市场采用的是总量限制交易。一个经济体无法实现全局总量限制时,则可采用基准信用交易方式进行。[2]基准信用交易是总量限制交易的一个变种,它指政府根据个体的排放水平划定一个特定的碳排放基线,并按特定程序进行监测和计算参与方的实际碳排放量,在履行期限届满时,若企业实际碳排放低于碳排放基线,可以将剩余碳信用额度进行交易获取收益;若企业实际碳排放超过设定碳排放基线,就必须购买缺口的碳排放量,以保证履行政府设定的碳减排目标。[3]当前,但凡采取碳强度指标的国家和地区,采用的都是基准信用交易,如瑞士、澳大利亚的新南威尔士和加拿大的阿尔伯塔省。碳强度是指每一美元经济活动的温室气体排放量。中国目前采取的是碳强度指标,发达国家和地区的方法与经验值得我们在设置碳排放交易机制时借鉴。(二)区域间市场衔接2011年中国确定的首批七个碳排放交易试点省市目前已经或正在启动成立碳排放交易市场。值得注意的是,在建立以区域为单位的碳排放交易市场时,因为区域间的经济发展水平、产业结构等情况差别很大,必然会出现交易机制的差异,碳排放标准的差异,核实、监督、处罚机制的差异,以及对产业的配额分配的差异等等。目前各省区市均是本着本区域的实际情况探索建立区域内碳排放交易市场,这就意味着未来中国在形成全国性大市场时必然会出现矛盾和纠纷,因此在当前各省区市的交易机制及相关制度建设过程中是否需要有中央制定的统一的指导原则值得关注。欧盟排放交易体系采用分权化治理模式,成员国在经济发展水平、产业结构、体制制度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因此在排放交易体系中如设定排放总量、分配排放权、监督交易等方面有很大的自,这是欧盟排放交易体系与其他总量交易体系的最大不同。其他总量交易体系如美国的二氧化硫排放交易体系,都是集中决策的治理模式。采用分权化治理模式,欧盟既可以实现总体上的减排计划目标,同时又能考虑各成员国的差异,从而有效地平衡了各成员国和欧盟的利益。欧盟交易体系的分权化治理思想,体现在排放总量的设置、分配、排放权交易的登记等各个方面,这种在集中和分散之间进行平衡的能力,使其成为排放交易体系的典范。[4]

甘肃碳排放交易市场体系的构建

甘肃碳排放交易市场体系需要在市场制度框架构建,该体系主要包括市场核心区、监管措施和奖惩措施三个方面。在交易市场核心区,主要是交易机制的选择和价格形成机制的构建。对甘肃省而言,目前的经济发展水平不高,产业结构偏向于重工业化,技术水平相对较低,选择总量控制的交易机制会影响甘肃经济总量的发展。因此交易机制选择基准信用交易机制是甘肃目前的必然选择,也就是根据不同的行业制定各行业每单位经济活动的温室气体排放标准,通过限制单位经济活动的碳排放量达到节能减排的目标。在此基础上各企业根据自愿减排和强制减排原则以及自身条件进行选择,并在碳排放市场进行交易。碳排放交易市场是碳排放交易市场体系的核心,企业和项目在这个平台上进行自主交易,碳排放权的交易价格可在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管下竞争定价,在这方面可借鉴国外如欧盟一些国家和我国北京、上海等地区的碳排放交易试点的经验。我国因为碳交易时间不长,还没有形成一套完整、科学的交易体系,企业不具备完全依靠市场进行自主交易的能力,政府相关部门不具备市场有效监管的能力,因此甘肃在碳市场建立初期不可能一步到位,形成有效的市场运行机制,建设之初不可能实行完全的市场化,相关部门需要协调、控制碳价格的剧烈波动,将企业的减排成本控制在一个合理区间。当市场发展、发育到一定阶段,企业熟悉和适应了碳交易,相关的规章制度、法律法规比较完善时,才可进一步推动价格市场化,相关部门对价格由控制转变为监管,将价格波动风险控制在一定范围之内即可。此外,在碳排放交易市场体系中,监管措施和奖惩措施是保障基准信用交易机制顺利、有效实施的条件。监管措施一方面需要对碳排放交易市场各交易主体的行为进行有效的监督,建立完善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保证依法交易。另一方面对碳排放要进行科学的检测,建立碳测量中心,提高碳排放数据的准确性,支持更好的碳排放监测,以确保一个公平的碳市场。而且有效的监督、检测、核实是实行奖惩措施的依据。奖惩措施包括处罚制度和激励制度的设置与实施,对于达到碳排放标准或超标的企业或项目,可按照交易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对于不能达标的企业或项目进行必要的处罚。

甘肃碳排放交易的约束条件

(一)实行碳排放交易对经济发展的约束目前实行碳排放总量控制对甘肃的经济总量、能源结构、产业结构、外贸出口和就业方面将产生负面影响。多年来,甘肃经济主要依靠采矿业和制造业两大传统工业,根据2011年《甘肃发展年鉴》统计数据整理知,采矿业和制造业两大传统产业2010年就业人口434061人,占在岗职工总数的23.09%;城镇项目固定资产投资6377830万元,占城镇项目固定资产投资的25.09%,同时外商投资126262万美元,占外商投资总额的20.08%;生产总值占全省生产总值的36%左右。可以看出传统工业对甘肃经济发展和就业有着重要的影响。但与此同时,采矿业和制造业等传统工业的能源消费总量、煤炭、焦炭、原油及电力等主要能源品种的消费量约占总量的75%,因此经济发展与能源消费之间的矛盾十分突出。地方和企业对经济发展目标的追求会阻碍低碳政策的执行,而如果简单地强制实行碳排放总量控制或基准与信用额度交易在当前发展水平下又会约束经济的发展。(二)资金与技术的约束碳排放主要指的是二氧化碳和其他温室气体的排放,《京都议定书》附件中强调除二氧化碳外,还有甲烷、氧化亚氯、氢氟碳化物、全氟化碳、六氟化硫等5种温室气体。对于碳排放的控制,从资金和技术方面看,甘肃的政府和相关行业还存在很大的难度。对政府而言,采用先进的技术手段核算、跟踪企业的碳排放量以确定企业的碳排放配额是建立公正、开放的碳交易市场的前提条件。对于甘肃这样的经济欠发达地区无论是资金还是技术方面都难以达到。对高耗能企业而言,节能减排的实施、技术创新同样离不开资金和技术的大量投入。目前,中国的节能环保产业还在起步阶段,欧美国家在涉及新能源、新材料等环保产业的技术转让中设置众多的技术壁垒。因此,资金和技术的约束将成为甘肃相关部门和企业完成节能减排目标的瓶颈。(三)目标与适应性的约束作为中国经济欠发达地区的产业,采矿业和制造业等传统高耗能、高污染工业一直对甘肃经济产生重要的作用。虽然近年来甘肃工业固体废物、废水、废气及主要污染物处理量逐年增加。但如果目前强制实施碳排放总量限制或单位经济活动排放量,部分企业因为资金和技术的制约将很难达到要求的标准,并且当前法律、法规制度的欠缺也不能很好地支持碳交易的实施。2010年9月,中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解振华表示,中国实现减缓温室气体增加的目标将很难并且成本高昂,将设定绝对排放上限和碳交易市场列为远期计划。对于甘肃这样的落后地区,企业、社会、政府各方面的适应性要在一段时间后才可能出现。

甘肃碳排放交易体系建设的支撑条件

第2篇:企业碳排放措施范文

【关键词】 碳业务; 碳足迹; 碳固; 碳排放权

一、引言

《京都议定书》的制定是为了人类免受气候变暖的威胁,把市场调节作为节能减排的新路径,将碳排放权作为商品,允许国家、企业之间进行交易。目前,全球已建立了30多个碳交易平台,遍布欧洲、北美、南美和亚洲市场。据联合国和世界银行统计,2012年全球碳交易市场容量为1 500亿美元,有望超过石油市场成为世界第一大市场。同时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和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等国际机构也在开展多方合作,力图制定出统一、合理的碳会计核算准则。我国也正在努力建立全国性的碳交易市场,并在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湖北及广东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根据中国清洁发展机制(CDM)网的统计信息,截至2013年3月2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的CDM项目共为4 904个。然而我国尚未制定统一的碳汇业务会计制度,核算体系仍不完善:首先,研究范围不全面,国内外的研究大部分集中在碳排放权上,而对碳汇其他经济业务核算很少涉及;其次,碳排放权应确认为何种资产、如何进行后续计量还有很大的争议;最后,碳汇业务的信息披露制度仍有不足。基于此,本文将碳确认为新的资产,并对碳汇交易的相关业务进行会计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为构建我国碳汇会计体系提供理论依据。

二、碳业务的会计核算

企业碳业务核算的基本内容包括:碳足迹、碳固和碳排放权及其交易。这三类碳业务存在密切关系:碳足迹记录企业温室气体实际排放量,是整个会计核算的基础和前提;碳固是企业为了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量所实施的措施,企业一方面可以通过认养或营造碳汇林以抵销日常碳排放,另一方面可以使用物理或化学的方法来固存温室气体;碳排放权是企业拥有的碳排放量配额,当企业经过碳固处理的温室气体排放量与碳排放权之间存在差额时,就形成了碳排放权交易:碳排放量超出配额的企业可以在二级市场购买碳排放权,节能减排效果显著的企业可以出售剩余的碳排放权。

(一)碳足迹业务的会计核算

本文讨论的企业碳足迹为B2B模式,即原材料经过加工,将产成品销售给客户的过程,也就是所谓的“从摇篮到大门”。核算内容包括企业原料采购、产品生产、仓储、运输各环节的碳排放量,作为制定减排计划、选择适合的碳固方法的依据。核算碳足迹需要专业人员使用生命周期法(LCA)进行排放量计量,该评价法分析结果具有针对性,适用于微观系统碳足迹分析,为企业内部进行碳足迹管理和对产品进行低碳设计与改造提供了依据和参考。企业在不同的环节,根据原材料、燃料和动力等测量的碳排放量,按碳排放权的公允价值借记“原材料、制造费用、管理费用等”,贷记“预计负债——碳排放”。

(二)碳固业务的会计核算

碳固是通过一定方法获得并储存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从而将温室气体从大气中移除的过程。根据碳固方法的不同可分为生物碳固、物理碳固和化学碳固。经过碳足迹的核算,企业可以得知总体碳排放量和各环节碳排放量,据此选择适合的碳固方法,达到减排目标。

1.生物碳固的会计核算

生物碳固,主要指森林碳汇,是指利用森林的光合作用,将二氧化碳吸收并转化为碳水化合物和氧气,从而减少大气中二氧化碳的浓度。森林碳汇依附于林木资产之上的,企业对该部分碳固资产的会计核算主要考虑造林抚育及碳汇林资源购置、管理的成本。当森林碳汇所产生的碳减排量经特定的机构核实并颁发证书后,确认为“碳排放权”。

企业认养的成熟碳汇林,按取得成本借记“碳固资产——碳汇林”,贷记“银行存款”等。企业自行营造的碳汇林初始计量,主要包括培育树苗、整地、栽植等过程中发生的成本,其费用发生时,借记“生物资产”,贷记“银行存款”等。当苗木经特定机构核实并颁发证书后,形成碳汇林,其中核证费用也计入碳汇林成本,并将“生物资产”账户余额结转到“碳固资产——碳汇林”账户。一亩碳汇林平均年固存二氧化碳量为1.8吨,根据碳汇林证书核实的面积,按公允价值确认为“碳排放权”,并按公允价值同时确认“碳排放权递延收益”,并进行后续分摊。

对碳汇林持有期间发生的管理费用,如病虫害防治、防火、采伐等费用,借记“管理费用”,贷记“银行存款”等。企业每年要对碳汇林进行减值测试,若可变现净值低于其账面价值,则根据两者差额计提跌价准备,同时计入当期损益。碳汇林成熟之前的减值,借记“资产减值损失”,贷记“生物资产跌价准备”;确认碳固资产后,借记“资产减值损失”,贷记“碳固资产跌价准备”。

2.物理碳固、化学碳固的会计核算

物理碳固是指企业将温室气体汇集并回注到油田、煤层和海底深层。化学碳固是指通过化学方法将温室气体从大气中抽离的过程。企业在进行物理碳固和化学碳固时都需要购建设施设备,并购置必要的辅助材料,其初始计量设置“碳固资产”账户单独核算,并分别设置明细科目“生产性碳固资产”和“辅碳固资产”。后续计量中,企业应当根据“生产性碳固资产”所包含的经济利益预期实现形式和磨损状态选择不同的折旧方法,计提折旧时,借记“制造费用”,贷记“累计折旧”。企业根据物理碳固和化学碳固实际减少的二氧化碳量,以公允价值确认碳排放权,借记“碳排放权”,贷记“碳排放权递延收益”,并对递延收益进行分摊。

3.碳固资产的处置

碳固资产对外投资时,借记“长期股权投资”,贷记“碳固资产”。企业在出售碳固资产时结转账户余额和相应成本,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累计折旧

碳固资产减值准备

贷:营业外收入

借:营业外成本

贷:碳固资产

(三)碳排放权及其交易业务的会计核算

碳排放权及其交易是碳业务的主要组成部分,然而碳排放权应作为何种资产进行核算仍存在很大争议,目前存在以下三种观点:存货观、无形资产观和金融资产观。笔者认为,由于碳排放权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应将其单独列示为一种新的碳资产。第一,从实物形态上看,碳排放权是为了应对全球变暖而产生的一种权利和义务,并非实物资产,不符合存货的定义。第二,从计量属性上看,碳排放权只有以公允价值计量才能更好地促进全球化交易,符合可比性原则,但无形资产是按历史成本计量的,因此碳排放权不能确认为无形资产。第三,从用途上来看,碳排放权的最终目的是节能减排,防治大气污染,而金融资产是一种以索取实物资产为目的的无形的权利,所以不属于金融资产。

碳排放权的确认主要有净额法和总额法两种方法。净额法只将购买的碳排放权确认为一项资产,无偿取得的不予确认;总额法要求购买和无偿取得的碳排放权都进行确认。目前FASB和IASB已经达成共识:碳排放权采用总额法核算。

1.碳排放权的初始计量

企业获得政府免费配额的碳排放权,按照取得时的公允价值借记“碳排放权”,贷记“碳排放权递延收益”。通过拍卖从政府配额取得的碳排放权,若取得成本大于公允价值,按取得成本借记“碳排放权”,贷记“银行存款”;若取得成本小于公允价值,按公允价值借记“碳排放权”,贷记“银行存款”,差额贷记“碳排放权递延收益”。企业从二级市场交易取得的碳排放权,按公允价值,借记“碳排放权”,贷记“银行存款”。

2.碳排放权的后续计量

企业应根据碳排放权的公允价值变动调整其账面价值。公允价值上升,按增加额借记“碳排放权”,如果初始计量产生了递延收益,则贷记“碳排放权递延收益”;没有产生递延收益,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之前计提过减值准备的,先冲减减值准备。公允价值下降时,按照减少金额借记“资产减值损失”,贷记“碳排放权减值准备”,增值时有计入资本公积的,转回相应金额。

碳排放权递延收益产生于企业碳排放权的取得和碳固过程,需分摊调整后的递延收益账面余额,并在期末结转到营业外收入账户。若期末递延收益余额在借方,则借记“营业外收入”,贷记“碳排放权递延收益”;若余额在贷方,则做相反分录。

企业在碳足迹业务形成的“预计负债——碳排放费”应按公允价值变动调整预计负债的账面价值。公允价值上升,借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贷记“预计负债——碳排放费”;公允价值下降,借记“预计负债——碳排放费”,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多计提的预计负债,计入“营业外收入”贷方。

3.碳排放权处置

企业以先进先出的原则结转自用的碳排放权相关成本以及相应的资本公积和碳排放权减值准备,会计分录为:

借:预计负债——碳排放费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或贷方)

贷:碳排放权

碳排放权减值准备

营业外收入(或借方)

企业期末在资产负债表上将“碳排放权”与“预计负债——碳排放费”对冲,将剩余的碳排放权出售,按照所得价款冲减“碳排放权”,同时还需要将剩余的“碳排放权递延收益”全部确认为“营业外收入”,以先进先出的原则结转相应成本和计提的减值准备。根据我国《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应按照转让碳排放权收益的2%~65%上缴给国家。处置碳排放权会计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

贷:碳排放权

借:碳排放权递延收益

贷:营业外收入

借:营业外成本

碳排放权减值准备

贷:碳排放权

借:其他应付款——碳排放许可权

贷:银行存款

三、碳业务会计信息披露

目前我国企业碳业务信息披露的内容还是集中于文字性描述的定性化的表外非货币信息,而关于定量化的表内货币信息披露还需要根据国家制定的相关会计规范和准则作进一步研究。笔者认为表内信息披露主要包括:碳排放权交易信息、对财务数据的影响、碳会计信息审计验证。企业表外信息披露主要包括:第一,国家的低碳政策和法规;第二,企业实施的低碳战略,包括温室气体减排目标、减排计划;第三,碳交易的风险和机遇以及应对措施;第四,企业排放温室气体的种类、数量、浓度和处置情况;第五,企业制定的碳固措施,包括机构设置及职能、具体方法及成绩、减排绩效与考核、奖惩办法等;第六,碳固量与碳排放量的核算方法;第七,企业碳交易的核证机构情况以及与相关企业、国家之间的关系。

【参考文献】

[1] 刘美华,施先旺.碳经济业务的会计确认研究[J].当代财经,2012(6).

[2] 陈小平,王德发.碳会计核算体系研究[J].会计之友,2012(10).

[3] 林银良.碳会计核算体系的构想[D].集美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1.

[4] 胥兴军.碳会计核算体系初探[J].学术论坛,2011(12).

[5] 王爱国,陈小平.碳会计核算体系研究[J].会计之友,2012(4).

[6] 刘金芹.基于CDM项目的碳排放权的会计处理问题探析[J].会计之友,2010(10).

[7] 蒲春燕,孙璐.碳排放权的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研究[J].财会月刊,2012(10).

[8] 黄宝霞.火力发电企业碳排放权的会计确认与计量研究[J].内蒙古电业,2011(6).

第3篇:企业碳排放措施范文

模型的建立将影响企业碳排放量的各个因素按照不同的属性自上而下的分解成若干个层次,同意层次的各因素对上一层因素有影响;同时,又支配下一层的因素。层次结构通常分为目标层、准则层和措施层。

1、目标层的设定:碳成本控制就是企业运用一系列的手段和方法,对设计到碳排放量的各种活动实施的控制和管理,以期实现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的最佳结合。故层次分析法的目标层设定为企业为碳成本所发生的费用。

2、准则层的选择:企业因履行环境保护的责任和自身可持续发展的需要,必然将碳成本的控制贯穿于产品的整个生产。基于管理层次对企业的碳成本进行了划分,将准则层分为事前管理、事中管理和事后管理三个层次。

3、措施层的构建:

(1)事前管理的构成

1.生态设计:将环境因素纳入产品的设计,在设计阶段考虑到碳排放量对环境的影响,从而帮助确定设计的决策方向,通过改进设计把产品的碳排放量影响降低到最小的程度。2.环境认证:企业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环保部门的相关规定,对环境体系认证以及环境污染质量检测等方面的支出等,如为ISO14064体系认证投入的成本。

(2)事中管理的构成

1、绿色采购:企业为了节能环保、降低污染治理成本,所发生的在生产中投入碳排放量小的绿色材料的消耗、运输和存储所发生的一系列的费用,以及采购的环保设备的投入。2、清洁生产:企业要将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和环境保护效益理念融合在产品生产中,减少产品生产完毕过程中的不利影响,保证企业最大限度的利用资源并最小程度的产生污染。

(3)事后管理的构成

1、处置废弃物: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排放碳污染物的不利于环境保护的行为,所造成的土地、水和空气等环境资源质量下降所需要支付的费用,如土地损坏补偿等;以及发生环境事故或公害的,支付给他人的赔偿金等,如排放废气需要向周围居民支付健康补偿费等。2、环境修复:企业经过了污染的预防、治理环节后,仍对环境造成损坏,如像外界排放污染气体超出了环保部门的规定标准,而需要向当地环保部门等机关支付的成本费用。

二、层次总排序

第4篇:企业碳排放措施范文

一、英国促进低碳的主要激励措施

(一)气候变化税

为了实现《京都议定书》规定的减排目标,英国政府在其“气候变化计划”中,提出了一项实质性政策手段,即气候变化税。其实质是一种“能源使用税”,计税依据是使用的煤炭、天然气和电能的数量,使用石油产品、热电联产和可再生能源均可减免税收。该税征收目的主要是提高能源效率和促进节能投资,并非是为了扩大税源,筹措财政资金。其税率按电当量计算,气态燃料为0.15p/kwh(p为英便士,1便士约为0.15元人民币),燃煤1.17p/kg(相当0.15p/kwh),液化石油0.96p/kg(相当0.07p/kwh)、电力0.43p/kwh。自2001年4月1日开始向工业、商业及公共部门(住宅及交通部门、居民除外)征收。在征收气候变化税的同时,英国政府调低了所有公司替雇员交纳的社会保险金比率(调低0.3%)。

该税种一年大约筹措11―12亿英镑。其中,8.76亿英镑以减免社会保险税的方式返还给企业,1亿英镑作为节能投资的补贴,0.66亿英镑拨给碳基金。据测算,至2010年英国每年可减少250多万吨的碳排放(相当于360万吨煤炭燃烧的排放量)。而对于能耗高的产业,企业可与政府协商达成碳减排协议,明确到2010年的减量目标,可减免80%的气候变化税。英国的这一税种,具有极为鲜明的特征。一是采用价格杠杆,提高能源效率,促进能源结构调整(各种能源品种的税率不一样,热电联产、可再生能源可免税)。二是原则上为财政中性税种,总体上没有增加企业税负。三是对于能耗大户不搞一刀切,而是明确减排目标,适当减免税收,维护了企业的竞争力。四是针对工商企业和公共部门(不针对居民家庭)效果好,政治风险低,对选民的直接冲击小。五是形成社会舆论,提高公众意识。因此,英国的气候变化税是一种积极有效、负面影响小的政策工具。

(二)碳基金

碳基金是一家由政府投资并以企业模式运作的独立公司,成立于2001年。公司的目标是通过帮助工商业和公共部门减少二氧化碳排放,捕获低碳技术的商业机会,从而帮助英国走向低碳经济;其工作重点集中在减少碳排放上,中短期重点是提高能源效率和加强碳管理,中长期重点是投资低碳技术。

碳基金的主要资金来源是英国的气候变化税,每年有大约0.66亿英镑。

资金使用主要有三个领域,一是促进研究与开发;二是加速技术商业化;三是投资孵化器。在低碳技术的选择上,碳基金注重技术评估的科学性,以降低市场风险;主要筛选标准是碳的减排潜力和技术成熟度,并注重成本效率。在企业选择上,碳基金主要关注年能源成本在300―400万英镑以上的大企业,因为大企业的排放多、能源消耗高。

以企业模式运作的英国碳基金,有着严格的管理和制度保证。一是由17人组成碳基金董事会,其成员来自政府部门、企业界、工会、学术界、非政府组织等,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并且只有在企业界的董事占多数时才能召开董事会,以保证企业的利益不被忽视。二是碳基金公司获得拨款前须提交工作计划及优先领域,然后与政府协商,以保证政府的导向得到体现。三是聘请独立机构进行评估,确保资金使用效率。四是运作的服务导向,使企业在接受服务中受益,自愿节能降耗。五是在低碳技术的选择上,注重技术评估的科学性,用科学的技术筛选方法,降低市场风险。

尽管碳基金的规模并不大,但其运作卓有成效。2003年首期选择了50个能耗高、节能潜力大的大型企业进行试点,提供免费碳管理服务。这能够为企业识别节能和减排潜力,识别投资机会,为企业带来较多的利益。因此,企业一般都乐于接受碳基金所提供的服务。

(三)温室气体排放贸易计划

这一计划于2002年启动,是英国政府控制气候变化战略的组成部分。其主要目的是在欧盟和国际温室气体排放贸易启动前,获得温室气体排放贸易的经验,以保证英国的竞争优势。由于欧盟排放贸易已在2005年开始实施,为了与欧盟的政策相协调,该计划将于2006年12月31日结束。参与这项计划主要途径有三。

一是直接参与,企业自愿承诺一定的排放上限。考虑到这一承诺有风险,政府5年内拿出2.15亿英镑作为奖励资金(每年0.43亿英镑),用于鼓励企业加入排放贸易。2002年3月24日的拍卖会上,共有34个部门的企业获得2.15亿英镑的奖励资金,条件是到2007年12月年均削减400万吨CO2当量。

二是协议参与,通过与政府签署《气候变化协议》,企业获得80%的气候变化税的减免优惠。如果企业不能实现协议承诺的减排或提高能效目标,企业将补交全部气候变化税。但企业可以通过与其他企业的排放贸易,达到预定目标。协议目标每两年更新一次,并在2010年达到最终目标。协议参加者的排放贸易为每两年一次。除钢铁和航空部门已经承诺了绝对排放上限外,其他42个部门同意达到能效目标,即每吨产品的排放量(碳/吨产品)。钢铁和航空部门可以直接参与排放贸易。

三是项目参与。这一机制目的是鼓励那些不属于上述两种情况的单位进行减排,包括电力、交通以及终端用户(如合同能源管理公司,EMC)等。参加该计划的主要筛选指标是能否比“正常情况”时实现额外的碳减排。

二、从企业行为看英国激励措施的效果

我们对总部位于苏格兰的纽卡斯尔啤酒公司进行了调研。该公司是全球最大的6家啤酒企业之一,享有欧洲10大啤酒品牌中的3个品牌。2005年,产能超过87亿品脱,年营业额49亿英镑,是英国金融时报指数100家企业之一。

啤酒并不是高能耗行业,但该公司把气候变化作为战略性问题对待。它们认为,一是气候变化可能改变农业生长模式,进而改变公司的原材料供给。二是气候变化会改变消费者行为,如当气温高于33℃时,消费者就会以水来代替啤酒。三是气候变化会影响啤酒生产供水。四是气候变化引起能源价格上涨,导致生产成本上升。五是气候变化会给企业生产工艺上带来一些影响。六是存在新的气候政策风险。

作为试点企业,该公司认为,参加碳管理计划有许多好处:一是树立良好商业声誉和企业形象,有利于吸引投资商和股民。二是碳管理实施的能源评估能够降低成本,提高利润。三是减少能源成本风险损失。四是可对未来法律和更高的减排目标尽早采取应对措施。五是减缓气候变化的直接影响。六是培养和完善能源管理队伍。

在试点过程中,经评估该公司约有5.7万吨CO2的减排潜力,相当于目前年排放量的16%。由于该公司跨国经营,为此专门成立能源小组,分析如何应对政府的低碳政策。企业已采取了一些措施,如把酒糟用于燃料,进行废热回收、酒瓶回收等。

可见,英国企业对于政府的低碳激励政策,应对是积极的,在其决策思维方式上已超出了“节能降耗”的目的,开始形成了气候变化意识。这种意识十分有助于企业配合,主动参与。

第5篇:企业碳排放措施范文

关键词:气候变化;温室气体减排;碳排放交易;碳税

中图分类号:DF46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2972(2013)01-0105-08

一、引言

在气候变化国际谈判和国内政策制定中,通过碳排放交易还是碳税来实现温室气体减排目标是一个核心的论题。碳排放交易是基于减排成本差异而产生的碳排放权交易体系,以国家实施温室气体排放总量控制并分配碳排放权为前提。碳税是指以化石燃料中的碳含量或者燃烧化石燃料所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量为计税依据所征收的税。碳排放交易和碳税都是政府对于自由市场的干预。就碳排放交易而言,是政府对温室气体排放总量进行限定而由市场机制决定温室气体排放权的价格;就碳税而言,是由政府决定温室气体排放权的价格而由市场机制决定温室气体排放总量。从理论上讲,如果是在完全竞争的市场条件下(如确定性和完全的信息),碳排放交易和碳税都可以实现同样的结果——以最低成本实现温室气体减排目标。但是,完全竞争市场只是一种理论模型。在现实中,温室气体排放的外部成本、减排成本和收益等往往具有不确定性,这种不确定性使得碳排放交易和碳税在实现温室气体减排目标过程中各有优劣并因此产生不同的减排效果。到底是选择排放权交易还是碳税,或者将两者相结合,成为应对气候变化立法的一项重要课题。

二、文献述评

综合分析国内外有关碳排放交易与碳税比较研究的文献,笔者发现学界当前对于碳排放交易和碳税在应对气候变化立法中的适用大致存在三种观点。第一,认为碳排放交易优于碳税,应当采取碳排放交易控制温室气体排放。边永民(2009)从中国国情出发,认为“碳排放交易是能够比较灵活地包容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利益而且对全球减排量予以稳定控制的模式,因为中国能源价格没有完全市场化而缺少采用碳税手段刺激企业减排温室气体的基础”。吴巧生和成金华(2009)提出“碳税不能有效解决中国的碳减排问题,征收碳税将会导致较大的GDP损失”。周文波等(2011)认为“碳排放权交易机制作为市场经济体制下最有效率的污染控制手段已经在世界范围内被广泛采用”。谢来辉(2011)对温室气体规制的经济学文献进行了一个较为系统的回顾,发现“碳税是经济学家们认为更加适合于规制温室气体排放的政策工具,许多发达国家的经济学家在现实中之所以非常推崇碳排放交易,主要是出于政治可行性的考虑”。付强等(2010)提出“由于碳排放税无法确保达到既定的减排目标,为了使大气中的二氧化碳含量保持在目标排放量以下,碳排放交易应是优先考虑的政策工具”。梅肯研究院资深研究员乔尔·库兹曼(Joel Kurtzman,2009)也认为碳排放交易比碳税的效果更优。第二,认为碳税优于碳排放交易,应当适用碳税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王慧、曹明德(2011)从信号传递、行政管理、国际协调、经济成本、诈骗和腐败等方面比较了排污权交易和碳税的优劣,并指出“由于气候变化存在不确定性,所以很难对排污权交易和碳税的优劣做出一般判断,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根据中国的国情来看,借助碳税而不是排污权交易来应对气候变化问题符合中国的政治、经济和外交利益”。陈秀梅(2008)认为碳税在治理碳排放时比许可证的交易更为优越,其不但具有财政收入的特点,而且政策实施的可操性较好。美国密歇根大学法学院国际税法项目主任鲁文·s。阿维·约纳(Reuven s.Avi-Yonah,2009)认为,在应对全球气候变化方面碳税要优于碳排放交易。他认为碳税不但可以根据实现碳减排目标的需要而适时调整,而且还可以促进能源替代以及土地和自然资源的可持续管理。俄勒冈大学法学院教授罗伯特·F.曼(Roberta F.Mann,2009)认为碳税优于碳排放交易,因为碳税具有更加简单、透明、高效和成本确定性等特点。澳大利亚国家党前联邦主卫·罗素(David Russell,2008)认为与碳排放交易相比,碳税具有更高的可预见性和可执行性,并指出碳排放交易将会成为人类历史上代价巨大的错误。第三,认为碳排放交易和碳税并非对立,可以综合利用两种制度共同控制温室气体排放。曾鸣等(2010)从减排成本和减排效果两方面比较研究碳税与碳交易,认为碳税与碳排放交易两种机制并不是对立关系,可以并存。许光(2011)认为碳税和碳交易作为环境规制的不同手段,本质上并不对立,而是基于不同经济理论之上的政策演绎,审慎区别并总结二者的适用范围,是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型和能源结构调整的必由之路。杨晓妹(2011)认为从短期来看,由于中国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比起发达国家来说相对落后,而且排污权交易制度尚不健全,相关政策和法律缺失,这些都阻碍了短期内碳交易方式的实行。因此,中国可以考虑先开征碳税,促进企业技术更新和产业结构调整。从长远来看,碳交易市场是必须要建立的。佛蒙特法学院教授珍妮特·E·米尔内(Janet E.Milne,2008)认为碳排放交易与碳税并用是一种明智的温室气体减排策略。

关于碳排放交易和碳税的比较研究在近几年才得到学术界的关注。国内学者倾向于利用碳排放交易控制温室气体排放,而国外学者更倾向于利用碳税。也有少数学者注意到了碳税和碳排放交易在控制温室气体排放方面不是非此即彼的关系,提出两种手段可以并用。笔者认为,当前对于碳排放交易和碳税的比较研究主要集中于经济学方面,很少从政治和法律层面深入研究,其不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第一,忽视了碳排放交易或碳税与现行政策法律之间的协调,特别是没有与应对气候变化的国际立法相结合。第二,过于重视从经济理论上比较碳排放交易和碳税的优缺点,而对于制度的设计、运行以及实效欠缺考虑。第三,大多数学者将碳排放交易和碳税对立,仅通过简单比较两者的优缺点提出选择碳排放交易或者碳税,并没有深入研究如何去弥补两者的不足或者发挥两者的长处。第四,少数提出碳排放交易和碳税可以并用的学者,并没有进一步分析如何协调两者之间的关系。

三、碳排放交易与碳税的比较分析

(一)环境效益的确定性

一个设计良好的制度必须能够有效地实现温室气体减排目标。碳排放交易制度对温室气体排放实行总量控制,并且通过配额的初始分配对于每个温室气体减排义务主体的排放行为实行直接控制,因此可以保证环境效益的实现。而碳税只是通过税收刺激纳税主体采取减排措施,也就是说,碳税只是利用价格信号间接地对温室气体排放实施控制,然而在化石能源需求呈刚性时价格信号激励作用比较有限,只要纳税主体缴纳税款其排放就可以不受限制,因而对于温室气体的排放总量没有直接控制,温室气体减排目标的实现不能得到确实的保证。

(二)减排成本或投资收益的确定性

成本或收益的确定性是企业选择是否减排以及采取何种减排投资的重要依据。就碳排放交易而言,由于排放配额或者信用的价格由市场决定,同时又受到政府发放配额数量的影响,从而具有很大的波动性或不稳定性,导致企业对于减排成本或者减排投资的收益没有稳定的预期,不利于企业进行长期减排投资。例如,在欧盟排放权交易的第一阶段,2006年排放配额价格大幅度下降并在后来跌至零欧元。就碳税而言,税率在一定时期内是稳定的,从而可以为企业和减排投资者提供稳定的成本预期,有利于企业在减排成本与缴纳碳税之间做出自由选择,进而有利于企业进行长期减排投资。

(三)减排的灵活性和高效性

减排的灵活性对降低减排的成本具有重要作用。就碳排放交易而言,其最大的优势就是充分赋予企业减排的灵活性,允许各个企业进行排放配额或信用的交易,减排成本高的企业可以选择从碳市场上购买排放配额或信用,减排成本相对较低的企业可以将节省的配额在碳市场上出售从而获得减排效益,另外,基于减排项目产生的排放信用也可以在碳市场中实现其价值,由此极大地激励了企业和社会采取温室气体减排行动的积极性。碳排放交易体系通过企业之间的交易实现了减排资源的最优配置,整个经济以最低成本实现了减排目标。而就碳税而言,纳税义务不可交易,企业只能通过明确的税率在自身减排成本和应纳税额之间做出选择——即采取措施减排还是纳税,因此,碳税体系下只是相对于单个企业来说实现了减排的成本效益性,而就整个经济体来讲,不一定以最低成本实现减排。

(四)行政成本和守法成本

与碳排放交易相比,碳税简单易行、行政成本更低。这主要是因为碳排放交易体系比碳税更加复杂。首先,碳排放交易需要政府创建交易市场。一方面,政府要设定并分配温室气体排放权;另一方面,政府要对排放权市场进行监测和调控。其次,碳税可以在现行的税收体制下进行征收和管理,不会产生创建市场等复杂问题。

与碳排放交易相比,推行碳税将给企业带来更低的守法成本。这主要是因为碳税的覆盖范围要比碳排放交易更加广泛,因此温室气体减排目标将会由更多的企业进行分担。就目前碳排放交易的实践来看,碳排放交易的义务主体范围仅限于排放量大且容易监测的企业,政府只能将减排任务分担到这些数量有限的企业身上,往往造成这些企业承担不成比例的减排负担。例如,欧盟7%的大型设备承担了60%的温室气体减排任务。而碳税的纳税主体则比较广泛,而其碳税具有税收收入中性的特征,政府将税收收入以鼓励减排投资等形式重新返还到纳税主体,减轻了纳税主体的负担。

(五)政治可接受性

碳排放交易比碳税具有更强的政治可接受性。第一,税收是政府增加财政收入的工具,并且税收的征管和使用容易产生寻租行为。而碳排放交易直接针对温室气体排放进行管制,在碳排放交易的开始阶段还存在配额的免费分配,从而容易得到企业的支持。第二,税收仅仅靠价格信号改变纳税主体的行为,具有潜在的和不确定的环境效益,从而很难得到环保主义者和社会团体的支持。相反,碳排放交易实行总量控制,具有环境效益的确定性,从而容易得到人们的支持。第三,由于工业利益团体的游说,碳税常常会对大型温室气体排放源进行税收豁免或优惠,从而影响了碳税的效果。

(六)与现有政策的协调性和全球性

相较于碳税来说,碳排放交易已经在国际和国内层面得到更为普遍的推行。“根据联合国和世界银行预测,2012年全球碳交易市场容量为1900亿美元,因而全球碳交易市场容量有望超过石油市场,成为世界第一大交易市场,而碳排放权也将有望取代石油成为世界第一大商品”。各国和地区实行的碳排放交易计划都收到了较好的效果,并且各地区已经在探索如何将各地区的碳排放交易体系相互连接。因此,实施碳排放交易更加有利于跟现行气候变化政策的协调,尤其是可以有效连接国家之间的碳排放交易。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减缓气候变暖是全人类共同面临的课题,需要一个全球性的政策体系,以促进和联合全球人类的共同行动。在《京都议定书》下,全球性的碳排放交易体系已经初步形成。然而,如果要构建一个全球性的碳税体系恐怕需要经受非常大的挑战,如税收原则。

综上所述,碳排放交易和碳税作为一种以市场为基础的管制制度各有优劣,并且两者优劣互补。Jason Furman等认为“一种设计良好的碳排放交易与一种设计良好的碳税都会产生相似的效果。因此,在这两种制度中选择哪一种作为政策工具主要看两个方面:一是看哪一种制度更加具有政治可接受性;二是看哪一种制度更容易进行良好的设计”。如前所述,碳排放交易比碳税更加具有政治可接受性。相比较碳税的优点(成本确定性、执行和守法成本低)而言,碳排放交易具有更多的优势(如环境效益确定性、减排的灵活性和高效性以及协调性等)。另外,政府和实务界人士似乎也都倾向于选择碳排放交易体系。例如,新西兰政府选择了碳排放交易而否决了碳税建议,因为碳税不能足够地减少排放。㈣另据法新社报道,奥巴马政府已经催促国会起草有关碳排放交易的立法,并且2009年7月众议院通过的《清洁能源与安全法案》中已经对碳排放交易做了详细的规定。国际会计师事务所德勤表示,“虽然开征环保税将增加企业的成本,但碳税在刺激减少二氧化碳排放方面的作用非常有限,这一税种也没考虑更为协调配套的能源政策。南非政府应积极通过温室气体排放贸易体系来促进节能减排和经济发展,而开征碳税不是最佳选择”。因此,在碳排放交易和碳税之间,应当优先选择前者,同时,应当借鉴由碳税的优势带来的启示——在碳排放交易制度的设计中要增强碳排放交易中减排成本或投资收益的确定性。

碳税的优势在于将温室气体排放的外部成本内部化为固定税额,从而为企业减排投资提供了稳定的预期。而碳排放交易的成本不确定性表现在碳市场中排放配额或信用的价格非正常波动,从而不能为企业的减排投资提供稳定的预期。因此,在碳排放交易制度的设计中要引入成本稳定性的理念,为企业提供比较稳定的成本或投资收益预期。为了矫正价格的非正常波动带来的消极影响,碳排放交易中设计了排放配额或信用的存储和借贷机制。存储和借贷可以提高企业应对配额或信用价格大幅波动的能力。一方面,当配额或信用的市场价格低迷时,企业可以将配额或信用存储到银行;另一方面,当配额或信用的市场价格过高时,企业可以从银行预借配额或信用。可以说,排放配额或信用的存储和借贷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碳排放交易中减排成本不确定性的缺陷。另外,还有的学者提出,政府在碳市场价格低迷或者过高时实行价格保护政策,即为排放配额或者信用设定最低价格和最高价格。当碳市场的价格低于最低价格时,政府可以以最低价格购买排放配额或信用,从而给进行长期减排投资的企业提供保障;当碳市场的价格高于最高价格时,企业可以从政府手中以最高价格购买配额,从而为企业履行减排义务提供比较稳定的预期。另外,在强调碳排放交易具有比较优势的同时,还需考虑到碳排放交易的适用范围会受到碳排放监测、统计、交易成本等因素的限制。对于难以实施监测、统计以及交易成本高的温室气体排放部门,不宜采用碳排放交易手段,例如交通领域。而碳税具有执行和守法成本低的优势,对于未能纳入碳排放交易体系的温室气体排放部门,可以利用碳税控制其温室气体排放。

四、中国气候变化立法的制度选择

根据中国在气候变化国际条约中承担的责任以及国内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中国以市场为基础的气候变化法律制度应当采取基线和信用型交易与碳税相结合的方式。

(一)基线和信用型碳排放交易

碳排放交易有“总量控制型交易”和“基线和信用型交易”两种设计模式。总量控制型交易的特点是政府预先为其管辖区域内的温室气体排放源设定总的排放上限,以及一定期间内的削减计划时间表。由于存在总量上限,此类计划又被称为“封闭市场体系”。确定总量上限之后,政府将排放总量以配额的形式分配给被要求参与交易计划的温室气体排放源。总量控制型交易计划要求参加的企业在计划执行阶段向政府提交与其实际温室气体排放量相等的配额。在基线和信用型交易体系下,政府为每个纳入该体系的企业设立一定的排放基线,并且要求企业的温室气体排放不得超过排放基线,如果企业的温室气体排放量低于排放基线,那么该企业在经过政府认证后可以获得与其削减排放量相当的可交易的信用,如果企业的温室气体排放量超过了排放基线,则其必须在规定的时限内向政府提交与其超过基线的排放量相当的信用。基线和信用型交易体系仅是对每个企业设定一定水平的排放基准,而对区域内温室气体排放总量没有上限,因此该体系也被称为“开放市场体系”。

由于中国不承担强制性的温室气体减排义务,所以中国对温室气体排放没有必要实行绝对的总量控制。但与此同时,作为一个负责任的发展中国家,我们应该尽量兑现我们承诺的温室气体减排量化目标,即到2020年中国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水平比2005年的排放水平降低40%~45%。在这种情况之下,选择基线和信用型碳排放交易模式最适合中国的情况。一方面,基线和信用型碳排放交易不以温室气体排放实行总量控制为前提,而是通过基准排放水平来确定温室气体排放主体应当履行的减排义务或者获得的减排信用。另一方面,基线和信用型碳排放交易可以通过基准排放水平的设定实现温室气体排放总量的相对控制,从而可以在不对温室气体排放企业实行绝对的总量控制的同时,确保温室气体减排目标基本能够得到实现。

政府应当对以下两类温室气体排放主体设定排放基线:受管制的温室气体排放企业和自愿减排以期获得排放信用的企业。之所以对受管制的温室气体排放企业设定排放基线,是因为要确保温室气体自愿减排目标的实现,必须要对一些重大的温室气体排放源进行控制,通过设定排放基线使这些企业的温室气体排放得到一定的约束。关于受管制的温室气体排放企业应当包含哪些部门,当前可以将电力部门纳入到受管制的主体范围内。主要基于以下考虑。第一,电力部门是中国重要的温室气体排放部门。对电力部门进行温室气体排放管制,相当于控制了中国近一半的温室气体排放。第二,相对于工业部门等其他温室气体排放部门而言,电力部门的供需弹性呈刚性,并且作为自然垄断行业,承担温室气体减排义务基本上不会损害其市场竞争力。这一点也可以从国外温室气体排放配额有偿分配的实践中看出。例如,在英国温室气体排放权交易的第二阶段,排放配额的有偿分配也仅限于电力部门,主要是因为电力部门的竞争力不会受到损害,而其他部门如果有偿取得排放配额的话,其国际竞争力会受到损害,从而影响本国的经济。第三,电力部门履行温室气体减排义务的成本可以转嫁给电力消费者。此外,为了激励企业积极进行温室气体减排投资,对于自愿减排以获取排放信用的企业。政府也应当为其设定排放基线,如果该企业在排放基线以下实现了减排,那么经审核政府授予该企业与其减排量相等的排放信用。

排放基线的确定一般有两种方法。一是通过投入或产出标准确立排放基线,如对化石燃料燃烧设备的燃料含碳量制定标准,低于此类燃烧标准的设备可以经政府审核后获得可交易的信用,而高于此类标准的燃烧设备则需要购买信用以抵消其超过标准进行燃料投入所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另一种是通过预先规定一定水平的温室气体排放量确立排放基线,如果企业的温室气体排放低于基线排放量,则可以获得可交易的信用,如果企业的温室气体排放高于基线排放量,则需要购买信用以抵消其超额排放量。为了更好地控制电力部门的温室气体排放总量,电力部门的排放基线设定应当采取第二种方式,即预先规定一定水平的温室气体排放量。由于中国尚未形成统一的准确的温室气体排放监测体系,电力部门温室气体排放水平的确定最好依据化石燃料投入量及其碳含量进行预估温室气体排放量。此外,为了提供更大的灵活性,对于自愿减排以期获得排放信用的企业,则可以依据企业的意愿自行选择排放基线的设定方式。

(二)碳税

对于基线和信用型碳排放交易没有覆盖的领域,可以有选择地利用碳税实施温室气体排放控制。选择的方法是对征收碳税所带来的成本和收益进行对比分析,只有符合比例原则时才可以征收碳税。

1.征收目的和原则

征收碳税的直接目的是减少二氧化碳排放。通过征收碳税,形成二氧化碳排放的价格(将二氧化碳排放的外部性内部化),进而通过价格机制引导排放主体向低碳经济和低碳消费发展,从而减少甚至避免二氧化碳排放。同时,除了可以达到减排二氧化碳的目的之外,还可以通过减少化石燃料的使用从而减少其产生的其他污染物,如二氧化硫。另外,就中国的国情而言,发挥碳税的教育功能应当作为征收碳税的一个重要目的,即提高人民的气候变化意识、促进人民改变高碳消费行为。

开征碳税要坚持以下几个原则。第一,兼顾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原则。一方面,发展经济不能以牺牲环境为代价,碳税要体现环境的内在价值,要保证碳税对企业的行为具有较强的刺激力度,以促使其改变化石能源的消费行为。另一方面,碳税的征收会给企业的生产经营带来·定的负面影响,在开征碳税时,要注意采取措施缓和这些负面影响。中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为了满足全体人民的基本需求和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保持较快的经济增长速度尤为重要。碳税制度的设计要考虑企业的承受能力和对经济发展的负面影响,合理地平衡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第二,坚持碳税税收收入的中性原则。一方面,碳税的开征要与其他税种相互协调,减少碳税纳税主体的其他相关税负,使纳税主体的整体税收负担与碳税开征以前相平衡。另一方面,碳税的税收收入主要用于修正扭曲的税种,并且用于激励和补贴温室气体减排行动,如提高能效的投资、碳捕捉和封存活动等等。第三,立足国情和合理借鉴原则。一方面,开征碳税要学习发达国家(如丹麦、荷兰、挪威等)的先进经验,并考察这些国家在征收碳税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另一方面,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的同时,要注意立足国情。一是要关注国外开征碳税的国家的国情,分析其碳税制度设计的经济和社会背景以及实施效果。二是要立足于中国的国情。比较分析中国国情与其他国家国情的不同,并从中找出适合中国国情的制度设计模式。第四,循序渐进的原则。最优的或者最能发挥温室气体减排效益的碳税制度,往往在课税对象、税率等方面的要求比较高,同时对于经济和社会的影响也较大,尤其对于企业的国际竞争力产生不利影响。中国正处于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上升阶段,推行碳税应当采取循序渐进的方式,如分步推行碳税(逐步扩大征税范围)和逐步提高税率。这样既可以给经济和社会一个适应碳税的缓冲期,又能减少推行碳税的阻力。

2.纳税主体

纳税主体涉及到两个问题,即针对上游企业还是下游企业征收碳税,以及纳税主体的范围。

第一,应当针对下游企业征收碳税。上游企业是化石能源的生产者或进口者。如果对上游企业征收碳税,碳税则覆盖了经济和社会中所有利用化石能源的领域,相当于对所有的温室气体排放主体征收了碳税,这将会对经济的发展带来许多不利影响。中国应当针对下游企业征税,即直接利用化石能源并排放二氧化碳的企业。只有针对下游企业征税,才能对纳税主体的范围实施有选择的控制。

第二,纳税主体的范围。纳税主体的范围是指在下游企业中选择针对哪些企业征收碳税。由于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的国情,选择针对哪些下游企业征收碳税,必须考虑到碳税对这些企业的竞争力以及整个经济运行的负面影响。魏一鸣等人认为从保护经济增长、改善能源结构、提高政策可行性的角度看,效仿丹麦税制有利于中国实现二氧化碳减排目标和经济发展的双赢。丹麦的碳税对生产部门实行税收宽免,对能源密集型部门实行免税,并且各非免税部门所缴纳的碳税收入都用于降低该部门的生产间接税。为了尽量减少碳税对于经济发展的负面影响同时又发挥碳税的减排效益,中国应当对钢铁工业、建材工业、化学工业、有色金属工业和造纸印刷业完全免税,这些部门的温室气体排放控制可以通过其他措施,如鼓励节约能源、清洁生产等。本文认为,碳税应当针对基线和信用型温室气体排放权交易不能覆盖的部门征收。按照循序渐进的原则,其中首先针对化石能源的消费者(主要包括居民部门、公共机构和商业部门)征税,等时机成熟时(能源消费结构和产业结构转变、负有强制性温室气体减排义务等)再对其他部门征税。一方面,对化石能源的消费者征收碳税,可以提高这些部门的气候变化意识,促进其转变能源消费模式、节约能源。另一方面,对化石能源的消费者征收碳税,不仅对于整个经济发展的负面影响较小,而且可以引导低碳经济的发展。例如,对于家庭汽车的碳排放征收碳税,可以提高汽车用户的节能和环保意识,同时可以引导和促进小排量和新能源汽车以及可再生能源产业的发展。

3.征税环节、税基和税率

开征下游碳税,其征税环节应当是消费环节,即在批发或零售环节,由化石能源的销售商缴纳。在消费环节征税,采取价外税的形式,更有利于刺激消费者减少能源消费。税基应当是根据化石能源的碳含量估计的二氧化碳排放量,针对二氧化碳排放量从量计征。

碳税税率的设定应当考虑以下几方面的因素。第一,碳税税率应当最大限度地反映二氧化碳减排的边际成本。税率水平的设计要有利于激励纳税主体改变其高碳消费行为,积极采取二氧化碳减排措施,因此,其应纳税额应当高于企业为减排所使用替代能源或者采取减排技术的预期边际成本。第二,碳税税率设定应当考虑对于宏观经济和企业竞争力的影响。第三,税率的设定应当考虑差别因素,即对于煤炭、石油、天然气等具有不同二氧化碳排放特征的燃料实行差别税率。应当按照不同化石燃料的碳含量不同设置不同的税率,以鼓励消费者使用更加具有环境友好性的产品。第四,税率水平遵守由低到高、循序渐进的原则。在开征初期,先实行低税率,然后逐步提高,以减小碳税对社会经济的冲击,同时也提高碳税政策的政治可接受性。

第6篇:企业碳排放措施范文

关键词:碳盘查标准;碳盘查工作程序;排放源的划分

中图分类号:X321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码:1674-3520(2014)-02-00191-01

气候变化已经成为全球共同面临的挑战。中国是《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的缔约方,在哥本哈根气候变化大会后对世界做出了碳减排的承诺,随后也将减排目标分解到省市,并逐步分解到企业。企业面临着碳减排的压力与动力。只有经过科学的碳盘查,企业的碳排放信息才能为制定节能减排策略提供依据。在这里,主要对碳盘查标准、工作流程、排放源的划分进行探讨。

一、碳盘查的介绍及重要性

碳盘查,亦即温室气体盘查,根据ISO14064-1标准的界定,是指通过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所有温室气体排放源进行全面的盘查,按照统一的量化计算方法,计算企业在活动期内的温室气体排放总量,摸清企业碳排放的结构、种类及数量等基本情况,最终形成各企业的《温室气体盘查综合控制程序》、《温室气体盘查表》及《温室气体盘查报告书》三份碳盘查文件,为企业绿色低碳发展打下基础。

碳盘查的重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遵守国内外法规的体现。国外的股票交易市场要求所有上市的公司要在年度财政报告中披露温室气体排放量。

(二)加入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需要。企业进行碳排放交易,需要较实际的排放与既定的排放目标或上限,来决定是否要购买或可卖出排放权。同时,为了协助进行独立查验的工作,这些排放交易系统都要求参加的企业,对其提报的温室气体信息,建立一个可供认证的线索。

(三)满足客户需求的需要。实施标准的碳盘查能满足国外客户碳排放披露的要求。

(四)企业管理自身发展的需要。企业通过碳盘查能够清楚地了解各个时段、部门或生产环节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量,有利于企业制定针对性节能减排措施,为参与碳交易、化被动为主动,获取潜在经济收益奠定碳管理基础。

(五)规避未来碳排放总量超标限额风险的需要。企业在碳排放量及报告方面获得第三方认证,能增强在全球“绿色”采购中的竞争力,在全球贸易中获得“绿色”通行证。

(六)履行社会责任及提高社会形象。碳排放信息的披露,可有效的提升企业形象和信任度。企业进行碳盘查就是履行企业社会责任的具体实践。

二、碳盘查标准介绍

(一)碳盘查主要适用的依据 ISO14064-1:包括设计、编制、管理、报告和核查某一组织的GHG清单的要求。-2、-3分别为项目和审定、核查方面的,相对应用较少。

(二)碳盘查温室气体(GHG)的范围

ISO14064-1规定:二氧化碳(CO2)、甲烷(CH4)、氧化亚氮(N2O)、氢氟碳化物(HFC)、全氟碳化物(PFC)和六氟化硫(SF6),这六种温室气体属于盘查范围。

三、碳盘查工作程序

碳盘查工作程序由碳盘查准备阶段、定性盘查阶段、定量盘查阶段、持续改进阶段、形成报告阶段、成果及交流阶段六部分组成。下面介绍主要阶段包含的内容:

(一)碳盘查准备阶段包括成立盘查组织机构、人员培训及编制工作计划及管理程序等三部分组成。

(二)碳盘查定性盘查阶段包括组织边界的确定和碳盘查计算方法的确定。根据盘查目的确定盘查温室气体排放源的统计范围,设施的范围即形成组织的边界。温室气体盘查一般采用排放系数法进行计算。

(三)编制GHG盘查表和报告。GHG盘查表包括各排放源活动数据、EF计算过程表等。GHG报告包括组织描述、负责人、报告排放量覆盖时间、组织边界的文件、每种直接GHG排放。

四、直接和间接排放源的划分

(一)直接排放源的划分:

固定排放源包括锅炉、柴油发电机、食堂用液化石油气和天然气炉灶等设备设施。

移动排放源包括运输车辆、随车吊、推土机、压路机等设备实施;

逸散排放源包括汽车空调制冷剂泄漏、CO2灭火器、SF6高压开关、化粪池、污水处理厂、七氟丙烷灭火器(FM200)(IT机房)等设备设施。

制程排放源包括生产过程中正常操作造成的排放或来自化学品和原料的生产或加工,制程排放受人的操作行为控制。如乙炔焊接等。

第7篇:企业碳排放措施范文

【关键词】碳会计;碳排放权;碳管理;碳披露

一、京都议定书与碳排放权交易

近年来,频繁发生的自然灾害使得各国政府、公司和个人对全球气候变暖给予了极大的关注, 1992年,联合国制定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提出了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并在1997年12通过《京都议定书》首次以法规的形式确定下来,即发达国家具有强制减排义务(所有发达国家的CO2等6中温室气体的排放量,要比1990年减排5.2%),而发展中国家并不承担具有法律约束力的限控义务。为了实现全球范围内的低成本减排,京都议定书建立了三种灵活减排机制:排放贸易(Emission Trade,简称ET)、联合履行(Joint Implement,简称JI)和清洁发展机制(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简称CDM)。其中,CDM项目正是基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同一减排量上存在的不同的成本,即价格差而产生的可实现双赢的合作机制。

在《京都议定书》框架下,每个发达国家缔约方都有一定数量的温室气体排放限额,表现为一种排放权利,就是“碳排放权”。面对碳排放权的排放限额规定,各国可根据自身的减排成本的大小,或者控制自身碳减排量,出售剩余额度;或者超出自身排放限额,购买额外的排放额度,碳排放权交易(简称碳交易)就因此产生了。可见,本来并无价值的碳排放权,在《京都议定书》的约束下变成了一种有价值的稀缺资源,成为了一种可供买卖的商品,会计上就需要对这种商品进行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需要报告其给企业带来经营风险及不确定性,以及企业的应对措施等。但是,现行的会计准则体系尚无碳排放权及其交易的规范,碳排放权交易面临诸多需要解决的会计问题。

二、碳会计的产生与国外研究现状

“碳会计”一词最早是由斯图尔特·琼斯(Stewart Jones)教授于2008年提出的。因为最初以碳排放及交易为核心的温室企业排放引发的会计问题,是纳入排污权会计框架内进行探讨的,但随着碳排放、交易及其披露问题的日益突出,有学者发现,传统的排污权框架已经不能满足温室气体排放引起的所有会计事项,需要单独设置一个碳帐户来对碳排放及其交易的风险和不确定性进行处理,也有学者认为要将碳固(Carbon Sequestration)及鉴证(Carbon Assurance)业务纳入其中,即企业的碳账户在排放市场中进行交易前,须由胜任的第三方进行独立鉴证。这样,2008年,斯图尔特·琼斯(Stewart Jones)教授将碳排放、交易及其鉴证等会计问题综合到一起称之为碳排放与碳固会计(Carbon Emission and Sequestration Accounting, CES Accounting),简称碳会计(Carbon Accounting)。这是首次在会计研究文献中独立出现“碳会计”一词,从此,“碳会计”作为一类重要而又特殊的会计事项开始受到业界的关注和重视。

从国外文献的研究进程看,Bebbington和Larrinaga(2008)从碳排放配额的会计处理、与碳排放相关的风险核算与报告、与碳排放相关的不确定性核算与报告三个方面阐述了碳会计涉及的内容,指出是否对政府无偿分配的碳排放配额进行入账以及怎么入账是人们争论的焦点,一种支持净入账法(net approach),即无偿分配得来的碳排放配额不入账,购买的才入账;一种认为总入账法(full approach),即无偿分配来的可视为受赠资产,同样需要入账。碳资产和碳负债的计量基础的不一致也是人们关注的问题;碳排放相关的风险来自于管制风险和竞争风险,高碳产品的竞争力会下降,而能源依存度低、应用新技术的企业未来的竞争力会提升。

Ratnatunga和Balachandran(2009)则阐述了京都议定书机制的实施对企业成本会计和管理会计的影响,指出碳会计成本要求以产品的整个生命周期或为产品终身为碳成本归集期间,它除了要核算产品整个生成过程中的形成碳成本外,还要核算原材料采购的运输途中形成的碳成本,产品报废、产品循环利用形成的碳成本和碳机会成本。碳管理会计即在传统分析标准与方法的基础上,引入碳治理、碳信息管理、碳管理培训和碳政策等要素,对采购、生产、销售、产品回收、循环利用等各环节进行有碳影响的分析,并为企业决策提供参考依据。

而随着能源管制政策的出台,投资者也开始关注企业面临的“碳风险”,即CO2排放措施的不断出台对企业经营产生的影响。为了形成公司应对气候变化行为的信息披露标准,弥补正是财务制度的缺失,2000年由一个专门的机构投资者发起设立了一个国际性合作项目——碳披露项目(Carbon Disclosure Project,CDP),其采用问卷调查方式,反映被调查公司在应对气候变化方面的信息,披露内容包括气候变化引致的风险、机遇、战略和减排目标、温室气体减排核算方法、温室气体减排管理、气候变化治理等四个方面。另外,对于具有碳固价值的森林资源,其吸收CO2的能力可以为企业创造额外的碳减排指标,因此在低碳背景下,森林资源的价值不仅仅体现为其传统意义上所界定的生物资产的账面价值,更体现为碳固价值,因此对这类可再生能源信用资产会计处理问题也受到Ratnatunga(2004)等学者的关注。

由国外对碳会计的研究,我们发现,碳会计问题主要集中在如下四个方面:(1)企业碳排放和交易的会计处理问题;(2)碳排放权受限引发的企业成本管理和战略决策问题;(3)企业碳信息披露内容和框架问题;(4)企业中可再生能源信用资产价值的再评估与计量问题。

三、国内碳会计研究现状

我国虽然签署了《京都议定书》,但作为发展中国家,我国并不承担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碳削减义务,碳排放-配额机制在我国并尚没有开始实施,因此,碳排放权在我国暂时并不是有价值的稀缺资源,并不需要会计予以反映,这造成我国企业的碳风险管理意识淡薄,碳会计相关研究缓慢。

(一)CDM下碳减排量的会计核算

我国作为CDM项目的参与方,可接受发达国家的资金、技术援助,在我国境内实施有助于缓解气候变化的减排项目,由此获得经过核证的减排量(Certified Emission Reductions,CERs),可以抵消发达国家的部分碳排放量,作为其履行京都议定书规定的定量化限控和减排承诺的一部分贡献。CDM项目一种是投资于可再生能源的项目;另一种是投资于提高能效的项目。于是,CDM下经过第三方独立机构审定和核证,并通过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CDM执行理事会批准的温室气体的减排量,即“碳减排量”是有价值的,具体价值大小分两种情况,一种是CDM项目在申请时已有国外买家合同,已约定好了碳减排量的合同价格,另一种是该项目可能还没有找到国外买家合同,这时,要将碳减排量划入中国国家帐户,等买家确定后,确定了交易价格,再由主管机构核准转出。

因此,对于成功注册了通过审核的CDM项目的企业,就需要对CERs进行会计确认和计量。中国第一个CDM项目—是内蒙古辉腾锡勒风电项目,于2005年6月27日在CDM执行理事会注册成功,之后许多企业参与注册申请了CDM项目。需要注意的是,CDM项目的完成是一个复杂的程序,从申请到批准最顺利也要3到6个月时间,不论是否注册成功,前期的设计、包装费用至少需要投入10万美元,CDM项目的交易成本较高。

我国碳会计论文比较少,研究范围计较窄,主要是CDM下碳减排量的会计确认和计量问题,其争议主要集中在应将碳减排量确认为何种类别资产的问题上。主要观点有确认为金融资产、确认为存货、确认为无形资产三种:(1)作为存货的赞同理由为:CDM项目下的碳减排量是为了执行销售合同为持有的,最终目的是销售;反对理由为:碳减排量是无形的,高额且有风险的CDM申请费怎么办?(2)作为金融资产的赞同理由为:碳减排量是金融衍生产品,拥有自由交易市场,始终以公允价值计量;(下转封三)(上接第272页)反对理由为:缺乏有效的碳交易市场。(3)作为无形资产的赞同理由为:不具有实物形态,可以单独出售或转让,且由于CDM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风险,未来经济利益不确定,不属于以固定或可确定的金额收取的资产;反对理由为:碳减排量应该属于流动资产。

(二)企业碳资产管理的内容

随着政府排放管制的不断强化,企业应逐渐认识到积极进行碳资产管理的重要性,因为只有积极主动应对,企业才能在低碳经济时代占有主动权。反之,如果只是被动接受,很有可能在激烈的竞争中丧失竞争优势。

北京环境交易所总经理梅德文认为,所谓碳资产管理,是指对《京都议定书》中所涵盖的包涵二氧化碳在内的6种温室气体进行主动管理,如:碳监测、碳披露、碳减排、碳交易,以及在低碳时代规避风险、抓住机遇、提高企业竞争力等其他措施。祝福冬(2011)从低碳背景下的PEST分析、树立低碳经营理念、进行低碳流程再造、低碳供应链管理、低碳营销、低碳公共关系以及二氧化碳信息披露等方面介绍了碳管理涵盖的内容。他们一致认为,碳核算是碳管理的起点。碳核算是一个多层次的碳计算、记录、数据储存和数据管理系统,它能帮助企业进行碳排放的精确测量和分析,摸清碳排放量和排放结构。只有有了可靠的数据,企业才能计算“碳排放成本“,制定有针对性的战略。

(三)企业碳信息披露的现状

由于我国目前尚不承担强制减排义务,会计上主要是对CDM项目产生的碳减排权的确认和计量,对采用不同处理方法对财务报告的影响关注较少,也没有探讨与报表附注相关信息披露的方式和方法。另外目前我国公司的碳管理意识还不够明确,没有建立自身的碳核算信息系统,再加上对于企业温室气体的排放信息,国内没有强制企业披露的要求,这导致我国企业无法或不愿意对外披露其碳信息。在CDP全球世界500强的调查中,13家上榜的中国企业也只有2家回复。2010年,国资委了《关于中央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指导意见》,对于央企编制社会责任报告书作了要求,要求上市公司围绕经济、环境和社会三个方面披露其责任管理和绩效信息。但在环境信息披露上,披露最多的内容是“节能减排”、“绿色办公”和“公益慈善”等有关信息。部分报告对企业可持续发展风险和机遇进行分析和披露。大部分上市公司“碳信息”、“水信息”等方面信息披露不足。

张彩平和肖序(2010)认为,我国的碳信息披露框架应该更侧重于公司具体的碳减排行为,披露内容也应更详细具体,披露信息审计标准也应相对比较简单;在碳信息披露的格式上,张锐认为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在传统的财务报告中增列碳会计项目或在附注中进行详细说明;另一种则是单独报告,提供与碳会计相关的信息。

通观我国和国外的碳会计研究现状,发现我国碳会计研究进展较慢,原创性研究较少,大都是借鉴国外研究的成果,研究内容比较简单,尚处于简单的碳减排权的会计确认与计量阶段,虽然学者对碳管理和碳信息披露的必要性进行了论述,但企业整体意识还是比较淡薄,实施效果不明显。

四、碳会计未来研究展望

有人对《京都议定书》2012年后的后京都问题表示担忧,认为一旦后续强制减排约定失效,企业的碳排放权的价值将大大减少,关于碳会计的研究也就没有意义。还有学者认为我国会通过碳税的征收来促使企业减排,碳交易市场短期内在我国市场前景不明朗。

关于这个争议,笔者认为后京都问题一直受到联合国气候大会的关注,并于2009年12月在丹麦首都哥本哈根召开峰会,商讨《京都议定书》一期承诺到期后的后续方案,即2012年至2020年的全球减排协议。其中,我国政府已向国际社会郑重承诺到2020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05年下降40%~45%,其他国家也纷纷公开了其减排承诺或方案。因此未来的强制减排是趋势,关系到世界各国的未来发展,是不会逆转的。

关于我国减排机制的设计,碳税和碳交易一直是人们关注的焦点。梅德文从三个方面对碳税和碳交易进行了分析,他认为中国可能会先征收碳税,在各方面改革、发展到一定程度,碳交易和碳税都会实施。因此,尽管短期我国会征收碳税来控制企业的碳排放,但碳交易一定是一个长远的机制,它的实施是个早晚的问题。由此可见,我国的碳研究虽在理论和实务上已经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但还处于规范零散性的起步阶段,理论与实务差距较大。我国碳会计尚待解决的问题有很多:①建立企业的碳核算信息系统,构建企业的碳会计体系;②培育碳会计所需的公允价值准则规范及其市场环境;③研究与碳会计规范相关的配套准则,提高各个准则体系的系统性和协调性。

参考文献

[1]Jan Bebbington, Carlos Larrinaga-gonzalez. CarbonTrading: Accounting and Reporting Issues [J].European Accountin gReview, 2008.Vol17,No.4,697-717.

[2]Janek Ratnatunga, Stewart Jones. An Inconvenient Truth aboutAccounting: The Paradigm ShiftRequired in Carbon Emissions Reporting and Assurance[R].American Accounting Association AnnualMeeting, Anaheim CA.2008.

[3]张彩平,肖序.国际碳信息披露及其对我国的启示[J].财务与金融,2010(3):77-81.

[4]张鹏.CDM下我国碳减排量的会计确认和计量[J].财会研究,2010(1):39-41.

[5]张铭.关好你的碳资产[J].新理财,2011(5):42-43.

[6]蒋婷,陈泽勇.低碳经济浪潮下企业的供应链碳管理方法研究[J].电子质量,2011:3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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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篇:企业碳排放措施范文

一、碳关税产生的背景

碳关税是指如果某一国生产的产品不能达到进口国在节能和减排方面设定的标准,就将被征收特别关税。这个概念最早由法国前总统希拉克提出,用意是希望欧盟国家应针对未遵守《京都协定书》的国家征收特别的进口碳关税,否则在欧盟碳排放交易机制运行后,欧盟国家所生产的商品将遭受不公平竞争,特别是其境内的钢铁业及高耗能产业。碳关税目前在世界上并没有征收范例,但是欧洲的法国、瑞典、丹麦、意大利,以及加拿大的不列颠和魁北克在本国范围内已开征与碳关税类似性质的碳税。2009年6月美国众议院通过的《美国清洁能源安全法案》条款中规定,从2020年起将对进口产品开始实施碳关税,对进口的排放密集型产品,如铝、钢铁、水泥和一些化工产品,征收特别的二氧化碳排放关税。美国是国际上第一个对碳关税进行立法的国家。碳关税问题是在世界经济发展面临全球变暖和能源危机这两大压力的背景下产生的。

(一)温室气体和全球变暖

随着人类社会经济的发展,人类活动大幅度提高了地球大气中温室气体的浓度,其中燃烧石油、煤等传统化石能源释放的二氧化碳是温室气体排放的最主要来源,而大气中二氧化碳浓度的增加是造成地球气候变暖的主要根源。国际能源机构的一项调查结果表明,美国、中国、俄罗斯和日本的二氧化碳排放量几乎占全球总量的一半。国际能源机构最近的《2009世界能源主要统计》资料数据显示, 2008年一年中国在能源消费部门排放的二氧化碳量为61.47亿吨,这一数据比美国的56.12亿吨多5.35亿, 中国成为世界最大的二氧化碳排放国,但中国人均二氧化碳排放量约为 4.7 吨/年,仅为美国人均排放量(19.1吨/年)的24%。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控制全球变暖,保护人类生存发展的地球已是本世纪最大的挑战。为保护人类唯一的地球,保护全球气候环境,减少二氧化碳的排放,发展低碳经济,实现可持续发展已是世界各国共同的目标。

(二)能源危机

随着经济的发展,全球对石油、煤等传统能源的需求迅速增长,迅速增长的需求和有限的能源供给之间的矛盾逐步加深。地球上石油、煤等传统化石能源的蕴藏量是有限的,目前容易开采和利用的储量已经不多,剩余储量的开发难度将越来越大,到一定限度就会失去继续开采的价值。人类对能源的需求是无限的,在当前世界能源消费以石油为主导的情况下,经济发展依赖传统的不可再生能源,人类如果不作出重大努力去利用和开发各种新的能源资源,那么在不久的将来人类将会面临资源枯竭、环境破坏等严重问题,人类的长远生存发展将面临重大挑战。目前能代替石油的其它能源资源并能够大规模利用的还较少,太阳能、风能等可再生能源虽然用之不竭,但由于技术的限制,还未到产业化大规模应用阶段。21世纪,在传统能源资源可能枯竭带来的危机面前,人类社会的发展正面临着能源危机的严重挑战。

在面临气候变暖和能源危机这两大挑战面前,世界经济社会发展对能源的需求不能仅限于传统能源。发展低碳经济、开发新能源,开辟新型经济发展模式已是当前世界各国的共识。在这一认识下,可以预见,全球经济发展即将进入一个新的时代――低碳时代。发展低碳经济,一方面是寻找太阳能、风能等可再生能源来代替传统不可再生能源,另一方面是在当前条件下尽量限制传统能源的使用,提高传统能源的利用效率,减少二氧化碳的排放。在限制传统能源的使用上,从提高碳排放产品的生产成本角度,具体措施是对传统能源的使用者开征类似于资源税性质的税目,即碳税,以促使企业提高能源利用率或减少能源的使用;从提高碳排放产品的贸易成本角度,具体措施是对进口的在其国内未被征收过碳税的产品开征碳关税。这样从逻辑上看通过碳关税的方式加大未开征碳税的国家出口产品的成本,一方面为本国被征收过碳税的产品创造一个公平的贸易环境,另一方面促使它国对其国内碳产品尽快开征碳税,从而间接地提高含碳产品的成本,促进其对传统能源的使用效率,减少碳排放。碳关税正是在人类面临气候和能源两大挑战下,通过提高碳产品的成本来促使碳排放的减少这样的逻辑路线下产生的。从这一角度,发达国家提出的准备对进口的国外碳产品征收碳关税,对保护全球气候环境和节约传统能源的使用,有其合理的、积极的一面。

但由于世界各国经济发展的不平衡,特别是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所处的经济发展阶段不同、国际贸易产品结构的不同、利用能源技术水平的高低,所面临的二氧化碳排放压力也不同,简单地在贸易环节对进口产品征收碳关税将对世界自由贸易环境产生严重的影响,这也是美国通过征收碳关税立法后,引起广大发展中国家强烈反应的原因之一。

二、碳关税的实质:新式绿色贸易壁垒

在WTO 的框架下,关税、许可证和配额等传统贸易壁垒的使用受到限制, 技术性贸易壁垒、绿色贸易壁垒、劳工标准、电子垃圾回收法案等新型非关税壁垒日益成为各国对本国产业实行贸易保护的重要手段。其中,绿色贸易壁垒指国际贸易中一些国家为了维护自己的经济利益,以保护生态资源、生物多样性、环境和人类健康为由,凭借自身先进的环保技术,设置一系列苛刻的高于国际公认或绝大多数国家不能接受的环保法规和标准,对外国商品进口采取准入限制或禁止措施。近年来,绿色贸易壁垒被各个国家采用的频率越来越高,成为继反倾销措施以后的又一重要的贸易措施。其主要原因在于,贸易和环境问题的复杂性和敏感性致使各国在与贸易有关的环境标准方面难以达成一致意见,导致现行国际贸易规则和协定不完善、缺乏有效约束力,为各国“以环境保护之名,实施绿色贸易壁垒” 提供了合法的借口。它以其名义上的合理性、形式上的合法性、保护内容的广泛性、保护方式的隐蔽性、较强的技术性等特点受到发达国家的青睐。

碳关税披着“减少二氧化碳排放,保护环境” 的美丽外衣,其实质是新式绿色贸易壁垒。发达国家提出碳关税的主要目的很明显:

一是提高本国竞争力,维护发达国家在全球经济中的霸权地位,削弱中国、印度、巴西等发展中大国的制造业出口竞争力。受金融危机重创,美国政府希望以绿色产业带动美国经济复苏,继续引领世界经济发展方向。提出严格的碳排放标准,对拥有世界先进减排技术的美国和欧洲、日本等发达国家具有明显优势,有利于其在全球新一轮竞争中,在节能环保领域和新能源领域抢占新兴产业和新兴技术的制高点,遏制新兴国家的崛起。

二是通过征收碳关税,维护其国家经济利益。征收碳关税不仅可以获得高额财政收入,减少贸易赤字,同时,美国通过对碳排放较高产品征收关税,将使该类产品进口量减少,导致该类产品国际市场价格降低,美国将能以更低价格进口,获得更大贸易利益。

三是转嫁环境治理责任和成本。美国至今没有签署《京都议定书》。美国通过向发展中国家进行产业转移,转嫁环境污染较高产业应承担的减排成本,同时通过提高减排标准迫使发展中国家向其购买先进减排技术,使发展中国家承担了减排成本和费用。

四是碳关税的征收有利于美国等发达国家在全球气候变化谈判中处于有利地位。目前,针对2013 年后全球减排目标和减排机制正在进行国际谈判,将决定后京都时代的全球主导权。征收碳关税不仅将改变美国过去在全球减排方面的消极做法和国际形象,增强其国际谈判筹码,而且很可能会以“碳关税”为由要求中国等发达国家对外承诺减排量。

三、如何应对碳关税对我国外贸可能造成的影响

目前,机电、化工、钢材等高碳工业制成品在我国出口中占一半以上比重,且欧美国家是我国主要出口市场。如果中国在美国“碳关税”政策实施前未作出减排的承诺,中国对美国出口的高能耗产品将成为“碳关税”的课税对象,这必将加大这些产品的成本,减少其在美国市场的销量和份额。更让人担忧的是,美国征收碳关税后, 欧盟和日本会很快仿效。我国对欧盟、美国和日本三个市场的出口额占总出口额的比例达65.82%,若欧美日都推行碳关税,我国出口产品将会在三个重要市场受到重挫,外需面临“雪上加霜”的困境。为此,我们必须未雨绸缪,从多方面采取措施,以应对碳关税可能对我国外贸产生的严重影响。

第一,积极利用WTO有关条款,坚决反对美国等发达国家利用碳关税实行贸易保护主义措施。碳关税违背了WTO中最惠国待遇和非歧视性的基本原则。有经济学家认为,WTO或许是中国反制“碳关税”的机制。不过,这一问题仍然十分复杂。这里还必须指出的是,我们持这种态度并不是针对碳关税本身,而是针对美国等发达国家借碳关税之名行贸易保护之实。我们应当坚持《京都议定书》中“共同而有区别的责任”之原则,坚决反对美国等发达国家大肆违反WTO原则施行贸易保护措施的行为。

第二,积极开展“环境外交”,参与制定国际碳排放量参照标准。我国既是贸易大国也是环境大国,在世界环境与发展事务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应当通过外交手段为国内企业开展绿色贸易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特别是突破碳关税形成的绿色壁垒。政府应加强同国际社会就碳关税问题的讨论和谈判,积极参与国际环境公约和国际多边协定中碳关税的讨论和谈判,成为规则的参加者、制定者。目前,国际上并没有一个统一的碳排放量参照标准,这给某些企图通过“绿色壁垒”进行贸易保护的进口国以可乘之机,他们会按照利于己方的标准向对方征收碳关税。因此,尽快制定合理的国际碳排放量参照标准势在必行。我国应当积极推动和参与制定国际碳排放量参照标准的国际谈判、协商,争取主动权,发挥良好的发展中大国的协调作用。我国在对外贸易中,亦可以利用WTO相关协议,设置正当的绿色壁垒,以保护人民、动植物的生命和健康及生态环境。

第三,大力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结构升级,加大低碳产业的发展。美国碳关税政策可能在一定程度上会对我国经济发展和对外贸易制造压力,但其真正实施要到2020年。当前,气候变化问题已成为全球首脑及各国最为关注的焦点问题之一,转变资源能源结构和消费方式,减少温室气体排放,促进低碳经济发展已成为不可动摇的国际大趋势。因此,我国应顺应国际潮流,以“碳关税”为契机,大力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结构升级,加速转变我国长期以来沿袭的以高能源消耗和高碳排放为代价的经济和对外贸易增长方式,加大低碳产业的发展。如:积极发展“绿色市场”。“绿色产品”在未来将主导世界主要工业市场。我国应在借鉴发达国家成功经验的基础上,不断从发达国家引进先进的环保技术,增加环保方面的资金投入,不断开发“绿色产品”,积极发展符合环保要求的“绿色产业”,为我国的外贸出口开拓更为广阔的国际“绿色市场”。鼓励企业进行绿色技术创新。政府与企业应形成共识,采取有力手段,增加科技投入,加强技术创新,发展绿色技术,提高产品质量,开发和生产优质的绿色产品,以冲破国际绿色壁垒,扩大在国际市场的贸易空间。以环境补贴扩大环保产品出口。环境补贴又称“绿色补贴”,即对环保产品提供专项的补贴、低息贷款等优惠措施,以保护和促进本国环保产品的出口。绿色贸易要求进口的环保产品应具有绿色标志,而申请绿色标志需要较高额的申请费用,设立政府补贴可以解决企业资金不足的问题。严格执行法规提高“绿色门槛”。在引进外资中,杜绝把污染严重的企业和产品迁移到中国;严格禁止碳密集产品的进口;把环境作为社会成本纳入核算体系,强化环境保护。对严重污染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的项目和产品, 一律不予批准,严格禁止高污染、高耗能和浪费土地的项目进入,限制单纯买卖资源的项目进入。

第四,以应对“碳关税”为契机,加速开征国内资源环境税。根据美国法案,其“碳关税”主要针对高碳排放的进口产品,或称能源密集型产品。届时,像钢铁、焦炭、金属冶炼加工制品等输美产品可能面临美方的高额进口关税。长期以来,我国对外贸易在给国外提供了大量廉价产品的同时,把大量污染留在了国内,廉价产品背后的重要原因之一是这些产品价值中没有包含足够的资源环境成本,其结果往往是,我国出口产品还反而成为众矢之的。扭转这种局面的重要途径就在于,一方面,通过国内宏观调控政策,减少和限制“两高一资”产品出口,对钢铁、焦炭、电解铝等能源密集型产品以及我国重要战略性资源产品继续征收高额出口关税,同时大力促进高新产业和服务业的对外贸易,鼓励企业“走出去”,拓展海外投资,这将有助于规避国外开征“碳关税”对我国企业的不利影响;另一方面,加快开征国内资源环境税,对“两高一资”和高碳排放产品加征资源环境税,把外国想征收的税费先由国内征收,税收资金可用于国内资源环境保护和污染减排。

第五,积极开发利用新能源,推动以再生能源为核心的能源革命。国际金融危机后时代,再生能源发展必将成为世界经济发展的主要潮流。我国可以抓住这一契机,率先制定并实施面向未来的占据发展先机的产业振兴计划,加大政府财政投入,大力开发风能、太阳能和核能等新型能源,鼓励新能源的利用,不仅为我国进一步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创造条件,同时也为维护人类的共同家园,保护人类的共同利益作出应有的贡献。

参考文献:

[1]孙晓霓,《论新型绿色贸易壁“垒碳关税”》,商场现代化,2009年9月(中旬刊)总第587期.

[2]黄晓峰,《中国如何应对“碳关税”的挑战》,消费导刊,2009,12.

第9篇:企业碳排放措施范文

关键词:低碳经济理念;低碳物流;运输策略;分析和探讨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人类的科技以及经济都登上新的高峰。但是当我们回头看去的时候,就会发现人类为了利益的种种行为已经让我们生存的环境满身伤痕。温室效应、酸雨等都是人类发展所造成的,环境问题已经成为目前最严重的问题。低碳物流就是针对环境问题的一种有效解决措施。

一、低碳经济与低碳物流

(一)低碳经济

低碳经济是指根据可持续发展的理念,通过人类的技术创新、转型、开发等手段最大化的减少煤、炭、石油等能源的消耗,从而降低温室效应,达到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双赢的局面。低碳经济针对地球的环境以及能源问题都具有积极的影响,并且还可以有效的推动社会经济的发展,对于人类的长远生存和发展都具有非常重要的影响。

(二)低碳物流

所谓的低碳物流就是指通过技术或者管理手段降低物流行业中碳排放量,在物流过程中以低能耗、低污染、低排放为主要目标,通过能效技术、可再生资源技术以及温室气体减排技术等,使得物流活动过程中的碳排放量有所降低,从而降低物流活动对环境的影响与污染,进一步提高物流资源的利用率,并有效的保护环境,可以说低碳物流的终极目标就是实现低碳经济,保证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目前我国交通、邮政以及仓库的能源消耗大概占据我国能源消耗的10%左右,并且随着我国物流行业的发展,碳排放量会随之增大,所以低碳物流势在必行。实施低碳物流一是可以降低碳的排放量有助于环保,二是可以降低企业的运输成本,是现代物流发展的趋势。

二、低碳物流的重要性

(一)低碳物流可以有效的降低环境污染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人类科学技术越来越强大,但同时人类对地球环境的污染程度也越来越大,其中车辆尾气排放造成的温室效应就是目前十分严重的环境问题。而物流运输又是车辆尾气排放的重要部分,所以低碳物流针对于人类生存环境具有非常重要的影响。只有发展低碳物流,才能有效的控制车辆在运输过程中的二氧化碳排放,只有二氧化碳的排放量被有效的控制,才可以大大的改善目前的自然环境。所以说低碳物流对于人类的未来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二)低碳物流可以有效的降低企业的运输成本

近几年汽油和柴油的价格逐渐攀升,这对于企业的物流运输来说等于增加了成本,成本的增加就会使企业获得利润减小。而低碳物流可以有效的控制碳排放量,车辆的排放量被控制也就代表汽车的消耗降低,甚至目前已经研究出其他能源的运输设备。从成本角度讲,降低消耗或者采取其他能源都可以大大的降低企业的成本,这对于企业的自身发展具有良好的影响。

(三)低碳物流理念可以影响其他事物和人员的理念

物流是连接生产和消费的桥梁,如果物流运输采用了低碳经济理念,那么这种理念也会针对生产和消费产生一种积极的影响。随着全球污染的严重,迫切需要人们树立正确的环保意识。只有树立了正确的环保意识才能让我们未来的生活环境变的更好,而不是更糟。

三、低碳经济理念下低碳物流运输策略

(一)树立正确的低碳理念

意识决定人的行为,所以只有人们首先意识到低碳物流的重要性,人们才能主动的朝着低碳物流的方向前进。首先政府要加大低碳物流的宣传,要通过这种方式将低碳物流的理念传输到所有人,特别是一些企业,要让企业深刻的意识到低碳物流对企业以及自然环境的影响。其次对于物流企业来说应不断的研究和学习低碳理念,要深刻的去理解低碳理念,只有企业内部所有员工都深刻的意识到低碳物流对于企业自身以及生存环境的影响,才能真正做到低碳物流。只有企业树立了正确的意识,才能主动的针对企业目前的状态进行积极的研究、改善和创新。由此物流企业才能最大化的做到低碳物流。

(二)物流运输中的具体策略

1.开展多式联运。多式联运可以针对不同的运输方式做到扬长避短,发挥不同运输方式的特点。目前众多的运输方式中,公路运输所产生的二氧化碳的量最大的,而水运和空运仅次于公路运输,铁路是相对碳排放量最小的。而企业就可以根据不同运输方式的特点以及碳排放量采取多式联运,例如我们可以采取水运和公路、铁路联运的方式来完成业务,这种方式就可以大大的降低碳的排放量。所以基于低碳经济理念下物流企业应多采取多式联运的方式,由此降低碳排放量,达到自己企业经济的增长。

2.采取共同配送的方式

所谓的共同配送就是指几个企业联合起来寻找第三方物流企业来承担运输过程。共同配送可以大大的降低运输量,并有效的降低重复运输,降低空载率,由此可以降低运输的次数从而降低碳排放。从经济角度来说,共同配送也可以节省企业自身的运输投资。

共同配送可以让企业将所有精力都放在生产和经营中,而将物流活动通过合同的方式交给专业的物流公司,这种方式不仅可以让企业更好的经营,也可以有效实现低碳物流。

3.发展先进运输方式

甩挂运输可以有效的提高运输过程的效率以及劳动生产率、降低成本、降低车辆空驶 以及无效运输等情况,由此大大的降低了碳的排放量。除了甩挂运输方式以外,滚装运输、集装箱运输都是目前相对先进的运输方式。这些运输方式都可以有效的降低碳排放并增大运输效率,对于环境以及企业自身都有很好的影响。针对于物流企业来说可以使用BP碳排放计算器来有效控制碳的排放量。BP碳排放计算器可以针对人们日常生活、工作中产生的二氧化碳进行计算,可以针对二氧化碳排放量进行有效的指导。物流企业使用BP碳排放计算器就可以针对整个运输过程中的二氧化碳排放量有所掌握,并进行有效的改进。

4.针对运输设备进行有效改进

目前运输设备产生二氧化碳的主要原因在于运输设备需要依靠煤、炭、石油等能源来维持动力,所以我们应从动力的角度来进行改进。企业应采用一些无污染的能源运输设备,由此可以降低运输设备的碳排放量。就目前来说,汽油和柴油发动机油耗大、碳排放量高,并且会产生很大的噪音,而且汽油和柴油的成本也过高,所以汽油和柴油发动机并不是最佳的选择。而电动发动机是目前较好的运输设备,电能设备从根本上解决了碳排放的问题。

(三)企业内部管理和建设方面的策略

1.加强企业内部信息化的建设。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企业应加快内部信息化建设的步伐。先进的信息技术可以让企业掌握和了解最新的信息,由此就可以大大的降低一些无谓的消耗,达到降低碳排放量以及降低企业成本的目标。所以企业应构建内部的信息系统,并与其他企业建立资源共享平台,利用最新的网络技术以及信息技术充分做好各种信息的收集整理以及处理工作,消除物流过程中的浪费现象。

2.加强人员的培训

首先针对物流运输来说,司机具有非常重要的因素,车辆的操控都是由司机来完成,所以只有司机具备了良好的低碳意识,并且驾驶技术上也可以做到低排放量,那么就可以有效的控制二氧化碳的排放。所以企业应加强针对司机的培训和教育,应将低碳理念传输到司机的思想中,并养成司机一些良好的行车习惯,例如行驶中应尽量保持匀速、停车作业之前必须先要熄火等,由此真正的在运输过程中做到节能减排。

(四)政府方面的策略

1.低碳物流并不仅仅是企业的事,而是全社会的事,所以政府必须要给予有利的支持,才能保证低碳物流的良好发展。首先国家应出台相应的政策与法规,针对物流运输产生的污染给予有力的控制,对一些物流运输企业收取一定量的排污费或者推广一些碳排放量相对较低的运输设备等;其次加大低碳物流基础设施的建设,目前我国低碳物流基础设施相对落后,所以我们应加大升级和改造力度:第一,从规划上要做到协调,防止出现重复建设的现象出现,避免浪费;第二,针对现有的设施进行合理布局,最大化的提高使用效率;第三,加大基础设施建设力度,扩大融资渠道,鼓励企业进行投资;第四,建设无边界物流,不断加快综合运输网络的建设。

2.加强专业人才的培养

政府要意识到低碳意识对于社会的重要性,所以应加大低碳专业人才的培养力度。政府应将低碳物流的理念传输到学校中,鼓励学校开设低碳物流专业,并针对低碳物流专业设置不同层次的学历教育,推出相应的职业资格考试,为专业人才铺好路。除此之外政府应鼓励和支持有关低碳物流方面的创业,加快我国低碳物流的发展。企业也可以和高校合作,针对自己需要的人才进行专门的培养,这对于不同企业的低碳物流发展具有良好的影响。

3.打造低碳物流技术体系

要积极吸收引进世界先进的低碳技术,并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加以创新,制订出切实可行的低碳物流技术发展计划,逐步完善节能、清洁能源以及可再生能源与新能源相结合的多元低碳技术体系。建立专业的低碳物流研究机构,以实现现代物流中心的节能与环保。此外,还要制定一系列的物流行业能效和碳强度标准,进行自愿的碳结合管理,使得物流企业向低碳物流转型过程中,有强大的技术后盾。

4.加强低碳物流基础设施的建设

首先,要对现有的物流基础设施加以利用与改造,整合功能,对其规模布局进行合理调整,使得现有设施的应用效率得到有效提升,充分发挥其综合效能;其次,交通基础设施的投资规模要进一步扩大,针对公路、铁路、航空、城市配送等设施,要持续加大建设力度;一些物流基础设施、配套设施以及信息平台项目的投资规模相对较大,政府可以通过补贴或者投资的方式参与建设,增加基础性、公益性设施建设的投入,鼓励企业低碳经营。

5.大力推广绿色包装

现在合成塑料包装材料所带来的环境问题越来越多,因此在供应链物流环节,绿色包装非常值得大力推广,具体而言可以采取以下措施:尽量减少使用一次性塑料包装材料,尽量不用昂贵包装,不可过度包装;规模化应用生物降解塑料,加强其它环保包装材料的研发与推广;鼓励包装的回收与二次利用,提高整个社会的环保意识,鼓励绿色包装;针对环保包装材料企业,政府可以实行专项补贴或者税收减免等鼓励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