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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经济要想真正发展壮大起来,发挥其带动农户家庭经济同步发展的作用,仅仅依靠从农户收取的部分剩余价值是难以长久维持的。因此,必须依托自身优势,挖掘内在潜力,最大限度的用好用活集体积累,着力解决制约村级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关键问题。集中培育主导产业,通过主导产业的发展,增加集体经济收入。发展村集体经济既要有开源渠道,又要有节流措施。节流就是通过减少支出,加强管理避免集体资产流失。通过集体经济相对增加收入,从而达到集体经济与农户经济的同步发展。
1 加强集体资产管理,避免集体资产流失
农村集体资产是农村集体经济的物质基础,是农民群众多年辛勤劳动的结晶,管好用好这笔资产,事板农村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这对坚持农村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完善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加快强村富民步伐,推动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促进两个文明建设,这也是本文提出村级产权改造的一个主要初衷。通过围绕用好集体资产 “三资”管理,达到加强了农村集体经济经营管理,构建了农村集体“三资”管理长效运行机制,促进了农村社会和谐、稳定发展。
2 落实政策,加大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的扶持力度
2.1 强化项目支撑。国土、农业、财政、发改、交通、林业、水利等区直部门要将涉农资金和项目向村级集体经济倾斜,并向上级部门争取对村级集体经济发展的扶持奖励资金。农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等金融机构要延伸农村服务链条,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加大对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信贷支持力度。
2.2 鼓励结对帮扶。加大部门帮扶力度。各市、(县)区直部门要结合“千名干部万户行”、“创先争优”活动,从班子建设、发展规划、人才培养、资金支持等方面,对联系村发展集体经济进行结对帮扶,指导、扶持其盘活集体资产。深入推进村企共建。鼓励村企自愿结对、实现双赢,企业可与结对村合作开发,兴建农业产业化基地、农产品深加工基地和其他配套设施。
2.3 支持存量盘活。对因招商引资、国家重点工程建设征用土地、山林,村集体留用部分的补偿费、协调费优先用于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对村集体建设用地,依法办理集体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证,允许其依法按规划使用土地开展生产和经营,促使集体土地资产获取更大收益。村集体通过土地整理、复垦、开发新增的耕地,归村集体管理使用。村庄整理、建设用地复垦节约的土地调剂为建设用地和获得的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优先用于该村集体经济发展项目建设。征用城镇规划范围内集体土地,按一定比例留村集体发展非农生产和经营。
3 严格制度,加强监督管理,促进村集体经济可持续发展
在发展集体经济的同时,要切实加强村级事务监督管理,把工作的侧重点放在完善和落实各项制度上,严格村级各项管理制度。对一些发展项目、承包工程等重大事项,须提交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使民主决策、民主管理真正落到实处;加强农村财务管理,规范财务制度,严防贪污、挪用集体资金;推行重大村务票决制和村财使用票决制等。据对全镇村级集体收入的使用情况调查,我们发现村级用于公益事业和其它非生产性开支比重较大,两项合计占村财总支出的80%以上,而投入在可持续发展项目上的不足20%。公益事业是为民办实事、好事,一些非生产性开支也是必要的,这本无可非议,但把有限的资金大部分投入其中,而未用于发展生产,在当地村级集体经济目前并不宽裕的时期,这种做法缺乏长远发展目光,属短期行为。长期下去,则必然导致村集体经济发展乏力,后劲不足。
打破制约瓶颈 发展村级经济
——曾集镇农村集体经济情况调查
农村集体经济是整个农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增强农村基层组织凝聚力和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基础。农村税改以来,各级财政虽然逐年加大对“三农”的扶持力度,但农村集体经济发展仍然面临十分尴尬的局面。笔者就该镇农村经济发展情况进行了一次专题调查。
一、曾集镇基本情况
曾集镇位于沙洋县城以西20公里,区域面积222平方公里。辖22个村2个居委会297个村民小组,11408户、42387人,农业耕地面积10.63万亩,属全县农业大镇。全镇实现农业总产值3.75亿元,农民人均收入4601元。全镇以农业种植为主,由于地理条件差,基础设施薄弱,自然资源贫乏,产品结构单一,被列为省、县贫困乡镇。
二、全镇村级集体经济现状
调查表明:全镇24个村(居)级经济组织全年收入为360.67万元,其中变卖集体资产及处置资源收入22万元,接受馈赠及捐款收入177万元,上级转移支付及附加费补助等收入155.2万元,葛沪线占地流转费6.47万元。当年集体经济收入5万元以上的村有9个(曾集、龚庙、万里、张港、官集、雷都、肖堰、六冢、青桥),年收入3-5万元的村有4个(范店、孙店、张池、雷巷),年收入1-3万元的有7个(民主、太山、曾巷、陈闸、古椿、金鸡、柴集),年收入在1万元以下的有2个(团结、烟庙),还有蔡庙金桥2个村无集体经营收入。全镇农村资源经过“三资”清理,拥有鱼池、“四荒”地、水面、机动地及山林资源共9067亩,其资源存量及运行状态见图表1。
图表1: 单位:亩
运行状态
资源名称
合计
渔池
四荒地
水面
机动地
山林
合 计
9067
1269.7
160.5
444
345.8
6847
发 包
已到期
403
26
52
18
307
未到期
8261
1217.7
56.5
408
345.8
6233
闲 置
60
26
34
侵 占
343
52
18
273
目前,村集体支出一般包括:村干部工资、村民误工费用、生产性开支、办公费用、基础设施维修及偿还历欠债务。从调查情况看,大部分村难以承受上述开支。因为只要村集体开展公益事业建设,特别是遇到天灾人祸急需偿还债务,就必需负债运行或挪用村干部工资才能维持。近几年来,在强大惠农政策大背景下,各级政府出台了许多优惠政策支持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可是一般都要求村集体配套投入或农户自筹部分资金(如道路修建、堰塘改造、水渠硬化),为调动基层群众的积极性,筹集配套资金,各村只好“化缘拜佛”,有的村“香”钱花了不少,就是未见真“佛”,无奈之下只有靠借贷,于是又形成了新的债务。截至底全镇24个村(居)集体均为负债村,负债总额高达2644.89万元,其中有15个村负债在100万元以上,村平负债达到91万元。
三、制约集体经济发展的症结
集体经济发展缓慢、日趋哀弱,既有政策方面的因素,也有村级发展活力不强等方面的原因,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集体意识薄弱,发展动力不强。部分人错误地认为中央大气候是发展个体私营经济,在现阶段集体经济发展无关大局。多数村由于诸多因素的影响,存在“等、靠、要”的心理,自我发展意识不强。
(二)增收渠道不宽,增收后劲乏力。全镇农村集体经济收入中直接经营收入过低,支撑集体经济收入主要靠上级财政补助,村级集体经济增长空间变小,缺乏后劲。
(三)村级债务过重,阻碍经济发展。上世纪八十年代中、后期,全镇村级集体经济积累超过1940万元,当时条件较好的孙店、烟庙、雷都、张池、陈闸、青桥等村现金存款均在100万元以上,到90年代初在“大力发展村办企业,消灭经济‘空壳村’”口号下,各村盲目上马办企业、开挖渔池、搞“普九”达标、架程控电话,由于缺乏市场引导,加之人才技术缺乏、管理混乱,其结果都是血本无归。到90年代后期各村花光所有积蓄后全部走上负债之道,事后还要承担高额的利息,从此村集体经济一蹶不振。
(四)经济人才匮乏,发展意识不强。受村级换届选举影响,发展集体经济无长远规划,加之不少村干部文化素质偏低,其主要精力都放在家庭经济及日常工作上,对于发展村集体经济只能做到“头痛医头,脚痛医脚”。另外,大部分有经济头脑的能人一般自主创业或外出经商务工,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村集体经济发发展壮大,致使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人才极度匮 乏。
四、发展集体经济的办法及思路
发展村集体经济,是推动农村经济发展的关键。对此,必须树立发展信心,打破瓶颈制约。
(一)加强班子建设,树立发展信心。目前,发展村集体经济绝大多数村干部谈虎色变,其主要原因是没有走出过去发展集体经济失败的阴影,对此,必须要加强村级班子建设,树立发展村集体经济的信心。首先要加强农村党支部建设,把那些事业心强、懂经营、秉公办事的人选进班子。要注意从能人、大户、科技致富带头人中选配村干部,提高村级班子发展集体经济的能力。其次是坚持不懈地抓好农村干部的培养教育,增强领导经济工作的能力和经营管理水平。通过市场经济知识和科学文化知识的教育,使他们转变思想观念,增强领导经济工作的能力和经营管理的水平,用好的典型、经验激发他们解放思想、开阔视野、增长见识,增强他们发展集体经济的恒心和本领。要让村干部意识到,作为一名村干部,不抓集体经济发展是失职,抓不好集体经济发展就是不称职。
(二)加大扶持力度,优化发展环境。一是要把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列入农村经济工作的总体规划中,各级党委政府要切实制定好本地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规划,合理确定指标,组织职能部门抓好实施,并从信息、人才、技术、立项等方面给予帮助。二是财政应从支农资金中拿出一部分作为发展集体经济的周转金,农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等金融部门应安排一定的贷款扶持发展集体经济,在税收、工商管理上,对村级兴办的集体企业和各种经营项目适当给予减免。三是对集体经济发展好的村干部制定奖励政策,使村干部的报酬增长与集体经济的发展、集体积累的增加有机挂钩,形成内在的激励机制。
谨防“城市化陷阱”
城镇化作为经济转型发展的最大引擎,也面临着许多挑战和风险,需要防范“城市化陷阱”,新型城镇化不能再走我国过去和拉美国家城市化的老路。
城镇化建设应以县域为重点。当前提出的“城镇化”,是兼顾城和镇两个范畴的科学发展概念,重点不是大城市的扩张和人口向大城市流动,相反,农民就地、就近实现“城镇化”可能更有意义。我国现有县级以上城市658个,县级以下镇近2万个,单靠大中城市接纳不断增长的农村转移人口是不可承受的,必须重视近2万个镇的发展和承载能力。
城镇化根本要解决“三农”问题。过去几十年城市化形成的2亿多农民工并未真正市民化,大城市人口集聚后加剧了管理滞后的矛盾,中等城市发展不充分,小城镇分散、功能欠缺,说明“城镇化”不能再走过去的城市化建设老路。新式城镇化的根本是改变农民和农村生产生活方式,解放农村生产力,改善农村生活和生态环境,缩小农民与市民的差距。只有“三农”问题得到根本解决,城镇化才有基础,才有意义。
要避免“城市化”陷阱,新型城镇化要做到“六个必须”:一是必须以产业化为支撑,为农民市民化提供就业和基础支撑,逐步解决公平待遇和生活保障;二是必须以质量为根本,在产业布局上实现科学发展,要多渠道、不同梯次解决公共投入,建设上要立求环保节约;三是必须以结构合理为前提,以市、县两极城市为重点,坚持农民“离土不离乡”,完善产业架构,创造良好的招商环境和促进机制;四是必须以市场化运作为依托,依靠企业和农民、农村合作组织的主体地位,依靠市场资源配置作用和金融创新,依靠资本市场和资本运作,避免土地财政和地方政府陷入债务风险;五是必须以生产发展、生态改善和生活提高为目标,要伴随撤乡并镇和行政区划及户籍改革,要有利于增加农田,节约行政成本,使农民“离土不失地”;六是必须提升大城市的管理水平和集群效应,城城连动、城镇连动、镇乡连动,实现内涵式发展,防范大城市拥堵和小城镇“萧条”。
探索新式农村集体经济模式
改革开放后的,是农村生产积极性和生产力的一次释放。应利用新式城镇化建设的契机,以提升农村整体生产力为目标,深化改革,探索农村生产方式的二次变革。
制度创新进一步放大农村生产力。一要破解农民“离土不失地”问题。解决好农村土地的确权、农民土地使用权或财产权流转问题,创造适合农民的财产性收入生成机制。二要因地制宜地多层次推进行政区划、农民城镇户籍改革。探索多渠道筹集财力方法,鼓励就地市民化,建立多层次农民市民化制度体系,实现梯次过渡。自下而上,先推进中心镇、县级城镇的改革,配合产业化建设,使农民的生活质量得到提升,引导部分外出务工人员回流,减轻大城市压力。三要发挥民间资金的作用。向社会开放教育、医疗、基础设施投资;农民土地补贴资金需要财政补贴、商业化拆迁补偿和企业投资等多渠道解决。借助财政改革和金融创新,转变政府职能和传统投融资体制,财政资金由直接建设或补偿农民转变为发挥杠杆和撬动作用。四是积极支持发展新式集体经济。农民市民化面临购房、创业、养老三大资金瓶颈,单体生产也缺乏经营和开拓市场能力。要培育壮大新式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新型农村经济组织和体系,实现农民自己建设新农村、城镇化。
探索新式农村集体经济模式。当前农村有村委会、村官、合作社,农民具有一定经济基础,思想不断解放,有领头发起人和资本投入,就有望引导大家走新式农村集体经济的路子。新式农村集体经济的具体模式要因地制宜,但应具备以下几个基本特点:
一是稳定的利益共同体。如农民以土地使用权等物权或资金入股,实现集体成员之间的利益捆绑,可在各地普遍建立的农村合作组织基础上,按自愿原则尝试推进。二是培育和寻找适合带动集体经济运行的经营管理机制。经济需要合适的领路人、经营者,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就地选拔;没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引进企业经营、合作,或委托经营管理。三是探索建立能为农民广泛接受的农村集体经济法人治理结构和管理制度,建立新式集体经济的体制和制度保障。四是政府和金融要支持农村和农民首创集体经济发展模式。如配套户籍改革、政府的组织协调和业务指导,探索新型农业补贴激励机制,金融业给予资金服务和支持等。
破解城镇化建设融资瓶颈
经济市场化和资本化水平不高,社会资金转化机制不畅,缺少资本金和缺乏金融服务是当前城镇化建设面临的最大问题。应坚持政府规划引导、市场和民间主导的资本运作方式,实现区域经济建设资本化、金融化。
在市场化机制主导下,新型城镇化建设在投融资问题上可以尝试的方式有:一是以政府平台公司投资为主,但随着负债融资政策逐渐收紧,面临着地方负债水平过高风险,需要调整公司资产结构和运作模式。二是引导大型企业投资,有的县域或新区建设可以直接交给大型企业,在推动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的同时,可以为企业转型提供新的出路,未来潜力较大,需要观念转变,做好对接协作。三是金融创新开路,发挥社会、企业的资源优势,用私募基金等方式引导资金抱团投资,带动城镇化建设,未来潜力很大,要求政府舍得放权让利,转换思维,合作共赢。
1.1 宅基地的定义和主要法律属性
在宅基地的研究中,宅基地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宅基地是指所有用于建造房屋以供居住、使用的土地,包括国家所有土地和集体所有土地上的住宅用地。而狭义的宅基地仅仅指的是集体所有土地上的农村居民住宅用地,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满足本集体经济组织内成员的生活需要和从事家庭副业生产的需要而用于分配给其农户使用的住宅用地及附属用地。而现在国内学者对宅基地的研究一般使用狭义宅基地概念。根据狭义的定义,宅基地包括建了房屋的土地、建过房屋但已无上盖物而不能居住的土地和准备建房用的规划地三种类型。
根据现行关于宅基地的法律定义,我们可以看到宅基地有五种法律属性:(1)严格的身份属性。宅基地的使用权只能是限制在本集体经济成员内部,而非本集体内的成员不得申请宅基地,所以宅基地的使用权是与成员权联系在一起的。(2)从属权。宅基地的使用权是土地上附着的房屋的所有权来决定的,只能跟随宅基地上的房屋一起转让,也就是我们通常说的“地随房走”原则。(3)福利性。宅基地的福利性主要是体现在农民能够基于集体经济成员的身份无偿地或者是低价的获得宅基地,获得基本的生活条件保障。(4)长期性。宅基地使用权只要是建立在合法程序申请获得的情况下,宅基地的使用权拥有者是可以长期使用的。(5)“一户一宅”原则。根据我国2004年的《土地管理法》,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此外、根据土地流转相关法律规定“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1.2 宅基地流转的主要形式
农村宅基地流转是指农村宅基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由一个权利主体过渡给另一个权利主体。农村宅基地所有权流转只有通过国家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由集体经济组织流转给国家,但由于各种因素影响,特别是经济利益诱惑,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非法流转大量存在,在城乡结合部则更为普遍。农村宅基地流转主要通过出租、转让、置换、入股、国家征用等主要形式。在宅基地流转的方式上,除宅基地可以随房屋一起转让外,法律禁止宅基地单独买卖、抵押、入股、赠与。
2 现行宅基地流转法律弊端和流转的现实问题
由于城镇化的不断加剧和农民工进城务工的人口迁移,农村的宅基地流转现象已经无法避免,更随着制度空缺、私下流转等灰色交易愈演愈烈。而现行的法律制度对农民利益的维护和经济发展已经产生了一定的限制,故对现行的法律规定我们总结如下的限制和所产生的问题进行分析:
2.1 对农民自身利益的损害及对资产的闲置浪费
宅基地严格的身份属性使得农民财产被固定化。农民住宅产权的不完整,即宅基地的所有权缺失使得农民对自身仅有的财产--房屋不能作为资本来运作。这影响了金融资本在农村市场的的发展,同时使得农民的财产在交易中保持公平和保值增值,利益受到严重损害。另外当房主不想再占有此处宅基地时他不能将其作为资本流转,既不能当做资产抵押贷款又不能将宅基地所附带的福利转化为经济收益。
按照?F行法律,农村住房的供应还在不断扩张。只要有新的农户产生,该户人家就有权得到一块宅基地。加上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管理的混乱,基层政府对农民建房缺乏正确引导和管理,采用的是无偿、无期限的使用制度,出现了农民超过标准建房,或建了新房也拒不交出闲置下来的老宅基地,一些乡村干部凭借权力、关系占有多处宅基地等现象严重导致“空心村”、人均宅基地面积严重超标、“一户多宅”现象加剧,使得资源得不到充分利用,许多村落无限制扩展,导致资源浪费。
2.2 缺乏规划和管理,易引发社会矛盾
由于宅基地房屋建设无详细规划作依据,随意性大,布局不合理,在一些地方利用集体土地盖起来的“集资房”基本上未办理任何用地和报建手续,因此无法办理房产证,形成了所谓的“小产权房”。而这类小资产房在市场不规范的运行下常常产生产权纠纷和矛盾冲突。严重影响到了我国土地和房屋市场的正常运行。
2.3 缺乏监督机制,使得利益“灰色”分配
集体经济组织作为宅基地的“真正”拥有者,其在宅基地产生的利益上应该使集体成员得到共享。但是在实际的情况中常常不是这样。根据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的一项调查研究表明,目前在合法的房地产开发过程中,原集体所有土地的增值部分的收益,开发商要拿走40%~50%,地方政府拿走20%~30%,农民拿走5%~10%,剩余部分才归集体。而在非法的宅基地交易过程中,由于很多宅基地的流转都是私下进行的,土地流转的收益直接进入了买卖双方的手中,作为土地所有者的集体经济组织便不能取得分毫。
3 宅基地流转问题的解决建议
根据宅基地流转产生的问题,我们可以看出主要是集中在两方面,一是立法的规范和严谨上,二是在交易的规范和管理监督上。所以根据这两个主要问题我们提出了以下几个解决途径:
3.1 健全宅基地产权法律制度,明晰产权属性和流转规范
要对宅基地的相关法律进行修改和完善,完善宅基地的审批制度,保证宅地基的资源效用高标;同时要完善宅基地使用权和对使用权的登记,明确流转前宅基地使用权的所有者和流转后的拥有者;最后要求要对土地流转的条件进行规范,建立明确的流转规范。对宅基地法律规范的完善是对宅基地流转问题解决最强有力的主导力量,所以在立法和执法上是解决流转问题的重中之重。
3.2 加强宅基地流转的市场机制及其规则体系建设
加强管理和监督。加强宅基地市场机制和体系的建立主要是集中在:(1)建立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交易信息网络,及时登记汇总信息,接受咨询,为交易搭建平台。(2)形成合理的价格体系,把农村土地分等定级,细化到集镇规划区内和区外,每个规划区再分到具体地块,力争达到一个村(居)委员会一个区片地价。(3)做好对每一份宅基地流转的登记和记录,确保其合法规范的流转。(4)成立由国土资源、城乡建设、规划、金融、工商、社保等部门组成的监督机构,严格监督交易行为,确保交易的合理公正合法。
[关键词] 宅基地换房 示范小城镇建设 天津
[中图分类号] F32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4-6623(2016)06-0037-03
[作者简介] 刘洪银(1968 ― ),山东昌邑人,天津农学院人文学院教授,经济学博士,研究方向:人力资源经济学、农村城镇化。
一、以宅基地换房推进示范小城镇建设成效
宅基地换房就是农民以宅基地使用权换取住房,实现农民集中居住,在此基础上实现小城镇化。宅基地换房是利用宅基地变性后的级差地租补偿住房建设成本,实现居民社区建设的资金平衡。宅基地换房促进农村社区向城市社区转变,为小城镇化奠定了基础。
1. 示范小城镇建设提高了农村城镇化水平。“宅基地换房”政策促使天津的城镇化率从2007年的76.31%迅速提高到2012年的 81.55%,平均每年有50万农民成为拥有城镇户籍的城镇居民。不但农民实现市民化,转户农民的生活条件也得到改善。
2. 实现了人口集中和土地集聚集约利用。宅基地换房后,大多数示范小城镇总人口数都不低于1万人,中心村的人口也都超过1000人。人口集中后,社区管理也相应跟进。新建小城镇内部以3000户为单位设立社区居委会,以邻近的300户为单位设立邻里,以邻近的30户为单位设立居民小组。人口集中居住后,集约节约出大量宅基地。
3. 示范小城镇建设在近郊地区取得了较好的成效。天津近郊区县示范小城镇建设与农民就业质量较好,主要源于近郊地区区位优势明显,农村土地的级差地租较高,土地变性后的增值收益较高,能够实现宅基地换房项目资金平衡。近郊地区具有较好的农村工业化基础,农民再就业方式趋于多元化。
二、以宅基地换房推进
示范小城镇建设的约束问题
1. 宅基地换房小城镇化模式在偏远地区难以推行
第一,偏远农村宅基地换房不能实现资金平衡。示范小城镇试点项目由土地中心委托建设平台企业实施融资、补偿和还迁房建设,建设平台企业根据预期收支平衡与土地中心约定出让用地面积。与城郊地区相比,偏远农村交通不够顺畅、区位优势不够突出,土地变性的增值空间有限,项目建设平台企业要求的出让用地面积较大。近年来,预期的土地出让收益出现下降,部分试点项目不能实现资金平衡,平台企业融资出现困难,项目建设推进缓慢。第二,偏远地区产业层次和农民转移就业水平不高。远郊地区村镇不具备区位优势,街镇基础设施建设不完善,工业企业吸纳力不高。入住工业园区的企业规模较小,产业层次不高。街镇工业园区传统制造业的低水平发展抑制农民转移就业的增收空间,农民转移就业的收入水平不高。根据2013年国家统计局天津调查总队对151个产业发展特征村农民收入状况的调查结果,远郊街镇工业园区企业工资标准不如环城四区高,农民就地转移就业的工资水平较低。
2. 宅基地换房侵害了农民土地权益
第一,宅基地与住房分属两种不同性质的物权,以宅基地换房本质上是两种不同物权之间的交换。宅基地权利是农民的永久保障性物权,用于保障农民基本居住权利。宅基地物权价值与日俱增,一定面积的宅基地能换多少面积的住房,即使考虑房屋的价值增值因素,不同时期也有不同的答案。以宅基地换房实际上是用永久产权的地产换取固定产权期限的房产。第二,宅基地换房后节约出来的土地名义上仍归村集体所有,实际上由镇政府统一委托经营。农民丧失了部分土地的实际控制权。不但如此,部分村镇农民承包经营的土地也一并收归镇政府统一规划经营,农民失去了农地承包经营权。第三,宅基地换房后节约出土地的复垦质量较低。按照挂钩项目区占补平衡要求,节约出的宅基地应复垦复耕为耕地,但项目实施中节约出的宅基地被直接用来发展设施化科技农业,设施农业对土地品质依赖性差。名义上实现了土地复垦,实际上仍是建设用地的土地品质,不能用于大田生产。
3. 政府推动模式的可复制和可推广性受到质疑
天津市以宅基地换房推进示范小城镇建设采取的是政府推动模式,属于自上而下的城镇化。这种模式推进快、效率高。政府先期进行城乡协调发展规划并主导公共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供给,以此带动传统农村改变落后面貌。但这种模式依赖政府投入和政策偏向。如果村镇具有较好的区位优势和产业发展基础,政府推动进入城镇化轨道,亦未尝不可。但城镇化条件不成熟的村镇自身经济基础薄弱,小城镇建设需要激发村镇自身活力,培植壮大产业和扩大农民转移就业,发展村镇经济。如果政府不分区别地加以行政推动,将欲速则不达。
三、“十三五”时期以协同与共享
推进小城镇建设的思路与对策
1. 因地制宜选择差异化城镇化模式,协同推进城乡一体化建设。同步推进生态村与示范镇建设。靠近城区、依靠土地征转能够实现资金平衡的街镇可以同步推进示范小城镇建设和三改一化工程;离城区和交通干道较远的街镇,如果镇村集体经济发展较好,可以依靠土地变性和村集体出资共同分担城镇化建设成本。村集体经济发展较差、试点项目推进困难的街镇可退出示范小城镇建设,转而建设生态文明村。镇村经济不发达的远郊街镇可以先行开展生态村和美丽乡村建设,暂缓推进城镇化。
2. 偏远地区城镇化应产业先行,促进产城融合发展。远郊镇村推进城镇化前应先行发展壮大镇村产业,尤其镇村工业。苏南模式依靠乡镇经济发展推进城镇化建设。远郊地区城乡一体化也要产业先行,以工业化发展促进农民转移就业和增收。基层政府应加快街镇工业园区建设,吸纳外部企业进园区发展。当工业化发展到一定程度,农民实现就地就近转移就业,镇村集体经济具有一定积累,城镇化建设才水到渠成。
3.探索以宅基地建房的农民自建模式,推进远郊地区小城镇建设。在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基础上,中央政府开始推行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十三五”后期,“三块地”改革将推向全国,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将与国有土地同地、同权、同价。村集体经济发展较好的远郊地区可以探索实行以宅基地建房的农民自建模式推进小城镇建设,实现宅基地换房和宅基地建房两种模式的并行。第一,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和居民楼建设必须经过全体村民的同意并经所在街镇政府审核批准,农民自建模式的小城镇建设必须符合小城镇发展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第二,筹资模式采用村集体经济组织出资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收入为主,政府财政补助为辅的方式,辅助以土地抵押贷款和社会融资。第三,运营方式可以采用村办开发公司承建或政府委托项目建设平台公司,承建公司对项目实行独立核算。
4. 构建城乡一体化投资分担机制,分类建设美丽家园。城乡一体化建设可以采用村集体出资、社会融资和财政扶持的多元融资模式。村集体经济发展好的远郊街镇优先开展示范小城镇建设,村集体承担部分建设成本;区位优势明显的村落有序推广示范小城镇建设,政府根据投融资能力、信誉、经营产业类型等遴选确定项目建设平台单位资质,平台企业以自有资金和土地融资等方式筹集建设资金;财政扶持示范小城镇规划设计、节能环保、公益事业、公共基础设施和建设平台企业贷款贴息。具体而言,针对远郊人口密集村庄,如果具备一定产业发展基础,可以由村集体出资在集体建设用地原址改建为楼房,增配各类公共配套和基础设施,整治、美化环境,形成新型农村社区。远郊人口较少的村庄,如果产业基础较好,经济实力较强,可以村集体出资,政府补助方式在集体建设用地原址建设高标准、低密度、生态型住宅,增配公共配套和基础设施,整治、美化环境。远郊人口较多、以工厂化种养殖业为主的村庄,应建设美丽乡村,补充公共配套设施和平房翻建,开展清理整治。距城区较近,人口较少的村庄,如果纳入撤村并城规划,暂时以村容村貌整治、配套设施补充为主,由环保市容主管部门牵头,重点进行路面硬化、垃圾治理、污水治理、村庄绿化、环境清整等工作。
5. 加强小城镇自然和人文景观营造,打造宜业、宜居、宜人城市环境。成功的城镇化都是努力做好人的文章。产城融合不但需要植入工业和工业集群,还需要集聚人气,围绕人的需求培育服务产业。围绕就业、居住和生活打造宜业、宜居和宜人的城市环境是城市建设管理的根本。其中,营造城市自然和人文景观,打造绿色生态城市是培育宜人环境的关键,也是农村城市化的短板。国家绿色生态示范城建设中应依托自然地理环境,以山水田园为要素进行绿色规划,建设绿色城市;依托人文历史进行城市文明塑造规划,保护和传承城市文明,建设文化城市;依托智慧型人才进行绿色创意,以绿色创意产业打造绿色生活。
6. 引导农村劳动力进一步分流分化,协同推进农民市民化和职业农民培育。“十三五”时期农村城镇化需要协同推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职业农民培育和农民市民化。第一,职业农民要基于农民意愿,采取农闲时节参加培训学校或进入农业职业院校进修方式,学习掌握现代农业专业技术知识和现代企业经营管理知识。第二,创新农民市民化政策。建立实施各级财政转移支付与农民市民化挂钩政策。在国家政策框架内,各级财政转移支付要与农民市民化数量挂钩,市、区县和镇政府按比例分担农民市民化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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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基层农经统计;目的和意义;报送规则
中图分类号:F30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0432(2012)-02-0010-1
1 目的和意义
农经统计是农村经营管理工作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农经统计具有信息、咨询、监督三大职能,农经统计通过准确及时搜集、整理出的数据,并通过统计指标体系来反映这些经济现象的规模、水平,以及相互的依存关系,以揭示农村社会经济的发展情况,分析这其中的特点和规律,为党和政府研究农村、农业政策及制定发展规划,研究和解决农村经济运行中暴露出的问题,为各级领导指导农村经济改革与发展等提供可靠依据,对加快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和提高农经部门、推进农村经营管理工作的不断深入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2 基层农经统计报表的报送规则
2.1 填报和报送
每年先组织学习年报文件。按照农村统计报表制度要求,基层农经和村农经统计人员进行学习讨论,形成统一的意见后,由村负责农经统计的同志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整、清楚地填写准确的统计数据,送村长负责人审阅同意和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报送镇农经统计部门并附数据质量情况的主要说明(即说明影响指标数据增减变动的主要原因)。
2.2 审核和签收
镇农经统计人员收到所属统计范围内填报单位报送的统计报表后,必须按报表制度的要求进行严格审核,发现问题及时与填报单位核实。并核后签收。
2.3 订正和反馈
村基层统计单位统计报表报出后,如发现错漏报等需要修改的,应在修改订正前与上级农经统计部门联系并征得同意后,由填报单位填写修订数据及修订说明,并按报表报送程序在规定的期限内逐级订正。反之,镇农经统计部门根据各村填报的报表进行汇总和修订数据及时反馈村基层统计单位。
2.4 备案
村基层统计单位,在上报统计报表时至少一式二份。一份报送镇农经统计部门,一份作为本单位存档备查。
3 存在的问题
由于社会改革和委派会计后,会计和村级报帐员替换原填报人村会计,原农经统计的方法片面,调查少、部门配合差。现更加突出。
由于农村经营体制的变化,多数统计数据不能做到按实收实支按时填报,要做到较准确统计确实困难。所以本就困难重重,现更容易产生个别会计人员和村级报账员业务不熟,工作责任心不强而闭门造车,不深入基层,随意性大,并与实际数据偏差大。
为了迎合领导和上级,报喜的多,数据质量差。由于农经统计年报数据有部分指标是各级党委政府考核基层领导干部业绩的重要依据,所以容易产生受行政干预,影响统计数据的准确性。
农经统计工作经费不足、统计队伍力量单薄,统计基础不扎实。由于工作经费不足,调查少,有些数据镇统计人员只下村问一问或开村干部会了解的数据,统计基础不牢,同时由于机构改革,镇基层农经统计人员少。有的镇农经统计人员被调它用,造成队伍单薄,统计队伍素质低。
不能发挥统计具有信息、咨询、监督三大职能。
4 探讨和看法
了解、反映我国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为科学制定农村经济政策,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健康发展和农村经营管理工作的不断深入是农经统计人员的职责,而统计质量是统计工作的生命线,没有准确的质量保证,统计工作就发挥不了其应有的作用,因此应全力突破重重困难,保证农经统计质量。根据国家统计局统计调查制度和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工作实际的需要,提出几点探讨和看法。
4.1 领导重视,理顺关系
要进一步引起领导的重视,得到各方的支持。对农经统计人员现存的管理体制进行理顺,定编定员,归口管理,便于上下联系固定,有利开展工作。
4.2 端正态度、进一步对农经统计工作的重要性提高认识
统计的工作性质主要是为党和政府搜集情报服务,本身不具有创收职能。农经统计通过准确的数据,这些统计指标体系能反映我国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真实水平,为党和政府研究制定农村、农业政策及发展。所以,要树立优质服务思想,要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
4.3 深入调研,搞好分析
农村经济统计需要一定深入调研,搞好分析才能把统计的工作做实,使统计工作质量得到有效保证,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因此应全力突破历史遗留的重重困难,加强数据调研和分析。
4.4 保证农经统计工作经费
农村经济统计工作的主要特是点多面广,工作量不断加大,新的统计项目接连出现,需要大量的经费作保障才能把统计各个环节上的具体工作做到实处,才能保证统计工作的质量。
4.5 组织统计培训,规范农经统计工作
农业局要对农经统计人员加强业务培训,不断提高镇、村农经统计人员业务能力。应切实做好逐级培训工作,使农经统计人员特别是基层农经统计人员熟悉指标体系和指标口径,掌握数据的采集和填报方法。
4.6 加强农经统计队伍建设,建立一支技术过硬的统计工作队伍。
稳定的农经统计队伍,可以积累经验,可为农经统计做出更大、更快捷的贡献。所以我们必须加强统计队伍建设,提高统计人员业务水平。农经统计人员要善于学习,不断提高自己,形成技术过硬,素质全面,知识广泛,才能胜任本职工作。在主观上能勤奋者,加上客观条件的日渐改观,必将使农经统计队伍迈上一个新台阶。
4.7 农经统计事业的现在和未来需要创新
关键词:城镇化;新型农村社区;治理问题
中图分类号:D669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3-949X(2016)-03-0097-02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我国不少地方将农村人口转移到一个稳定的地区,并实施新型农村社区的建设。目前我国对新型农村社区的治理措施还不够完善,在实际治理中还存在一定的问题,需要加强对治理措施的改进,促进城镇化的发展。
一、新型城镇化背景下农村社区治理的概述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时代的进步,目前各个国家政治方针都从原本的统治转向治理,通过“治理”解决人民的需求。我国新型城镇化背景下农村社区治理是指无需依靠国家政府的强制要求,而是上下互动的过程,并推动新型农村社区进步和发展的机制。在对新型农村社区的治理中,首先要明确治理具有互动性的特征,其并非国家政府对新型农村社区的强制管理,而是政府及相关部门,以及新型农村社区经过协调,互动等,而促进新型农村社区发展的过程。将新型农村社区公共利益最大化,则是新型城镇化背景下农村社区治理的最终目标。在新型农村社区治理中,需要政府、居民、社会组织及相关单位和企业平等协调合作,从而推动农村社区的发展。
由于全球关于农村社区治理存在多种不同的见解,本文主要对以下几种理论进行了分析:①社区治理,即主要由当地政府、农村社区组织、居民等共同管理社区内的大小事务,促进农村社区发展的模式。该种方式使农村社区内,各个主体相互促进发展。②自组织治理,该种治理模式主要是保证新型村农社区建设的有序性和活力。③社会资本治理,该种治理主要是促进新型农村社区资本存量增加,并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模式。④可持续发展指标体系治理,即通过构建环境、经济、社会等指标体系,促进新型农村社区可持续发展。
二、新型城镇化背景下农村社区治理的现状
在我国新型农村社区发展中,我国政府对农村社区治理非常重视,主要是由于我国新型农村社区普遍存在经济基础差的问题,政府通过大量资金的投入,有效推动了新型农村社区的发展。由于新型农村社区存在严重的资金问题,且其还处在建设之中,各项事务都比较繁琐,需要所有居民的支持和参与,才能促进新型农村社区的发展。首先农村社区需要根据其自身实际情况,制定科学合理的发展规划,让居民有目标、有动力参与到农村社区治理中。同时通过对新型农村社区的建设,要让社区居民真实感受到社区的进步和改善,居民才有信心和动力参与到建设中。为了实现新型农村社区的进步,其加强了科技的发展,各个政府部门通过开展多项技术培训,让社区居民提高种植、养殖技术。
但在目前新型农村社区治理中,存在居民收入不稳定、公共服务不完善等问题,农村居民青壮年基本都在外务工,居民家庭收入主要是来源于在外务工,而目前我国市场经济相对不稳定,且农村居民所能够选择的行业相对较少,其经济来源很容易受到市场经济波动的影响。目前主要是由政府承担农村社区公共服务机构的职能,但存在公共服务不完善的情况,即政府所提供的公共服务并非居民实际需要的服务,而且很多非政府农村社区服务组织在发展期间,会出现资金不足问题,影响农村社区的发展。
三、我国新型农村社区治理的发展阶段及模式
我国新型农村社区治理主要是从2006年开始起步,国家政府根据农村发展实际情况,选择部分农村进行农村社区建设试验。到2009年,我国进入农村社区治理发展阶段,主要是在政府的引导下,农村社区居民和组织参与到农村社区治理中,推动了我国新型农村社区的发展。到2013年,我国新型农村社区治理趋向于成熟阶段,主要是由居民和社区组织根据农村社区的实际情况,有规划地进行发展。目前常见的农村社区治理模式有:①城市化社区管理模式,如我国深圳经济发展非常迅速,城市规模的扩张也比较迅速,将城中村、城郊农村基本消除。在城市化扩张下的新型农村社区治理模式主要是加强城市化社区管理模式的发展,促进了该地区经济的发展。②村民自治模式,该种模式主要是农村社区根据自身的条件和发展进行规划,通过建立科学合理的管理模式,促进民主发展。③就地城镇化治理模式,该种模式主要是针对农村地区进行城镇化治理模式,将农村划分为农村社区,按照城镇化标准进行建设,并通过增强社区居民的参与感,推进农村社区的发展。
四、加强新型城镇化背景下农村社区治理的措施
(一)加强农村社区民主自治模式的发展
在如今的农村社区发展中,要注重农村社区居民的自我治理,即居民在政府的引导下,完成选举、决策、管理、监督等工作,使农村社区居民各个主体的利益都能够得到保障。另外,在农村社区治理中,政府主要起到引导作用,最好让社区居民自主完善社区的规划和建设,促进社区民主自治模式的发展。同时政府部门要明确自己的职能,不应随意将工作转移至其他部门。农村社区民主自治模式,需要全部居民参与到农村社区的治理中,因此需要通过对居民的宣传和培训,提高居民的参与感,让居民认识到自己在农村社区治理中的作用,以及自身与农村社区治理的利益关系,使居民更加有动力参与到农村社区治理中。
(二)注重农村社区特色经济的发展
经济是农村社区发展中,居民最关注问题。在目前经济发展模式下,人们非常注重经济与生态环境同步发展。农村作为自然资源丰富的地区,其应当结合自身的特色实现经济的发展。首先农村社区应当明确自身的主要发展产业,并加强对产业基地的建设,同时通过建设合作社,发展龙头企业等方式,促进农村社区经济的发展。同时如今人们非常注重生态产品,而很多农村都没有被工业影响,其产品基本都属于生态产品,农村社区要意识到生态产品在如今人们心中的重要地位,将其作为发展特色经济的主要方式。旅游业也是农村社区特色经济发展的主要模式之一,农村自然环境恬静,没有收到城市和工业的影响,受到城市居民的喜爱。
(三)注重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的发展
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我国农村社区居民的个人收入越来越好,但集体意识却越来越淡薄,导致农村社区公共服务的建设得不到居民的支持,因此需要让农村居民认识到集体经济发展的重要性。加强集体经济的发展,能够使农村社区公共服务得到保障。要想实现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首先要根据农村社区的经济发展情况,建立有领导性强、规划性强等特征的领导班子,带动居民促进社区集体经济的发展。其次还需要注重对社区闲置资产的利用,很多农村社区都具有一定程度的集体资产,其可以通过租赁、拍卖等方式,盘活集体闲置资产,壮大集体经济。另外通过对特色资源的开发和应用,也能够促进集体经济的发展,如旅游业。农村普遍存在素质能力不强的问题,传统的经营理念不适合农村社区的发展,应当注重经济创新,如通过股份合作的方式,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
(四)完善农村社区基本公共服务
基本公共服务是每一个居民的基本权利,我国目前非常注重农村公共服务的建设。由于农村社区资金较为紧张,在建设社区公共基础设施时,需要把握每一笔资金的用途,并可以结合城市社区公共设施的建设特点,对农村社区进行规划。首先要保证电力、网络、水质等基本服务的完善,针对不同的公共服务要配备专门的工作人员,使资金可以得到充分的利用。同时还需要加强社区服务体系的完善,即根据居民的需求改变社区公共服务不完善的问题。
(五)提高农村社区居民的社会保障
首先应提高政府对农村社区居民社会保障的支付比例,使居民社会保障水平得以提高。如可以通过社会保障彩票的形式募集资金。另外可以根据社区实际情况,建立社会保障基金运用机制。针对失去土地的居民,要保障居民的合法权益,需要根据失地居民的实际情况,给予居民相应的补偿,并加强对居民的教育培训,让居民可以在其他的行业寻求发展道路。农村社区还需要加强对养老托残制度的建立,使老人、残疾等得到社会保障。
五、结束语
综上所述,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提高城镇化率成为我国提高经济的发展方式之一,但如何对城镇化背景下农村社区进行治理,成为人们关注的重要问题。通过上述分析可知,新型城镇化背景下农村社区治理需要注重农村特色经济的发展、居民社会保障水平的提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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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村级能力建设的思路、目标和主要任务
村级能力是指村级围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发展壮大集体经济,服务农民增收,增强村民社区归属感,建设和谐新农村的能力,主要体现在发展集体经济能力、组织农民合作能力、服务农民致富能力、实施民主管理能力、提高政策执行能力等“五个能力”上。
全市村级能力建设的总体思路是:坚持全面发展与重点突破相结合,近期目标和长远规划相结合,村级集体发展与农民自身发展相结合的原则。当前,着重在增强村级“造血”功能上下工夫,夯实自身发展和服务农民的坚强物质基础;着重在服务农民上下工夫,增添服务手段和推动农民增收;着重在基层组织建设上下工夫,增强基层组织凝聚力和战斗力。
(一)村级能力建设目标。
通过2—3年的努力,实现集体增实力、农民增收入、服务增手段、干部增活力、管理更民主、村内更和谐、群众归属感明显增强的工作目标。
(二)村级能力建设主要任务。
2010年,消除21个无村级组织活动场所的村;206个村级组织活动场所面积不达标的村,基本达到每村600平方米;可支配收入500万元以上的村增加15个、50万元以下的村减少100个;实现村务财务公开,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信息化平台全覆盖。
2011年,村级可支配收入500万元以上的村占全市总数的10%,消除可支配收入50万元以下的村,提前一年完成省委、省政府下达给我市的任务;村级组织活动场所面积全面达标。
2012年,全市村级可支配收入总额翻一番;农民人均纯收入超过13000元;参加“四大合作”的农户占全市农户总数比例达到60%;村民对村集体的满意率达到60%以上。
二、坚持“多予少取放活”,确保村级能力建设取得实效
“多予”就是各级政府抓住重点,排出具体政策和项目,把能够给村的利益都让渡给村,为增强村级能力提供有利条件。“少取”就是逐步规范村级事务,减少村级对基础设施和公共事业建设的资金配套。“放活”就是“非禁即可、非限即许”,加快改革创新步伐,激发村级发展的内生动力。
(一)项目带动,创新内生发展机制。全市重点扶持189个村级可支配收入在50万元以下的经济薄弱村,每个村建设5000平方米以上工业标准厂房,培育村级经济的“造血”功能。一是以镇街为单位,在区县开发区或镇街工业集中(配套)区内建立村级标准厂房专属区。二是在办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批准手续后,允许每个村使用整理出来的集体建设用地10—15亩,置换至区县开发区或镇街工业集中区内,用于建设标准厂房。三是建立以多元投入为主、财政补助为辅的筹融资机制。除市、区县和镇街财政共同扶持外,村集体可以探索以新形成的集体资产打包抵押来获取贷款的途径,以弥补建设资金的不足;也可以通过村企联建、村村联建,多渠道吸引外来资金的投入。四是新建工业标准厂房统一发放集体资产产权证,实行“村级所有,区县开发区或镇街工业集中区经营,收益保底,按股分配”的运营新机制。
同时,鼓励其他村通过建设工业标准厂房发展壮大集体经济。有关集体建设用地置换、到区县开发区或镇街工业集中区建设标准厂房等政策,可以参照执行。
(二)因地制宜,拓宽集体增收渠道。加强调查研究,逐村分析制定村级发展规划,理清发展定位和思路。充分挖掘现有资源潜力,积极鼓励村集体发展物业和租赁型经济,支持各村结合村庄整治和中心村建设,利用宅基地整理复垦节余的建设用地建设村集体物业项目。鼓励村级利用集体资源,参与或组织领办各类合作社,增加集体收益。鼓励村企结对,合作开发,企业所得收入中定向用于结对村社会事业的资金,可按规定在税前列支。
(三)强化管理,推动资产保值增值。建立集体土地和房产租金递增机制,有条件的镇街可以探索建立以镇街为平台,统一经营、按股分配的集体资产管理机制,实现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建立城乡统一的集体资产产权交易市场,有效配置农村集体资产。通过公开拍卖、招标、招租、发包等市场运作方式,规范村级集体经营性、资源性、非经营性资产的购置、处置和交易等行为。同时,进一步加强集体资产与财务管理,严格控减村级不良债务。
(四)明确事权,不断规范村级负担。强化村级负担监督,实行村级事务准入制度。规范村级事权,在推进农村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建设时,按规定应由政府承担的事项,不得转嫁给村级组织承担。对委托村级组织开展工作,但需要出钱出物的,有关部门要安排相应工作经费并适当提高补助标准。进一步健全村民福利保障制度,逐步将村民福利纳入集体股改红利分配。对村级兴办小型公共服务项目,要按村所能,因地制宜。要严格执行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落实好村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奖补政策。
(五)加强培训,教育培育新型农民。关注农民就业状态,切实组织好农民就业和创业培训,提高农民就业和创业比重,让部分农民不当农民,让部分农民当好农民。通过教育和引导,增强农民的团结、合作、奉献精神和凝聚力。传承农村“熟人文化”精髓,弘扬乡村文明,提升农民互助合作理念,使农民更诚信、更团结,齐心合力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加大村干部的培训力度,通过定期的思想政治素质培训、政策法规知识培训和经营管理技能培训,不断提高村干部发展村级集体经济、带领农民致富的能力,充分发挥村干部“领头雁”的作用。
(六)创新机制,推进基层组织建设。健全和完善党领导的村级民主自治机制,依法建制、以制治村,不断提高村级治理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水平。加强村级民主管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村级集体经济民主决策的内容、形式和程序。对于涉及农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特别是村集体投资项目的建设方案、资产经营或处置方案、年终收益分配方案等,必须实行民主决策,让群众知情、放心,使群众满意。认真做好村级组织干部选用、选派、选训工作,坚持把带领群众发展经济和新形势下处理农村各种矛盾的能力,作为选拔村级干部的重要标准,培养一批“双带型、双强型”农村干部。继续拓宽村干部的选拔渠道,逐步把大学生村官放到重要岗位,充分发挥其才能。大力实施“引智”工程,鼓励把致富能人或外出务工经商成功人士聘任为村级经济发展顾问。切实提高村干部的待遇和保障水平,按照不低于当地农村劳动力平均水平的标准,妥善解决村干部的基本报酬和社会保障问题,切实做到工作有动力、干好有前途、退岗有保障。
(七)政策扶持,加大财政资金保障力度。一是税收奖补。对村招商引资到区县、镇街工业园区和三产聚集区的项目,企业新增税收的区县和镇街留存部分,按不低于50%的比例直补到村。对市里确定的重点扶持村,两年内实行全额奖补。二是规费减免。凡市级村级能力建设项目安排的标准厂房,其建设环节中,市级及以下所有规费予以全额减免(详见附件)。土地出让收益部分,作为村基础设施等项目的建设资金,全额用于村级能力建设;省集中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地方部分,以及其他土地涉农项目资金,优先用于村级土地开发复垦整理。三是财政扶持。市、区县(镇街)共同出资,设立村级能力建设专项资金,集中财力扶持两年。市级财政每年安排1亿元,扶持兴建标准厂房,区县(镇街)财政按照1∶1的要求配套投入。同时,继续安排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建设专项资金。四是金融支持。各级金融机构对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项目要优先提供金融服务,简化审批手续,实行利率优惠。鼓励金融机构扩大农村有效担保物范围,开展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试点。探索集体资产打包抵押贷款途径,并严控此类款项用途,不允许直接参与经营投入。允许村集体经济组织参股农村信用社、小额贷款公司和镇村银行。
三、加强组织领导,明确村级能力建设工作责任
(一)健全组织,加强领导。市里成立由分管领导任组长,市委组织部、农工委,市发改委、财政局、民政局、国土局、规划局、税务和金融等有关部门参加的市村级能力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和协调全市村级能力建设工作。其中,市委农工委具体负责组织协调、跟踪督查等工作;市委组织部负责村干部班子的配备和能力培养;市国土局负责指导各地实施土地整理和置换;市民政局负责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建设和村务公开;市财政局负责财政资金的筹集、管理和监督。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齐心协力做好相关工作,落实扶持政策。
第一条为了巩固和加强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基础地位,深化农村改革,发展农业生产力,推进农业现代化,维护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合法权益,增加农民收入,提高农民科学文化素质,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农业,是指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等产业,包括与其直接相关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
本法所称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第三条国家把农业放在发展国民经济的首位。
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基本目标是:建立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农村经济体制,不断解放和发展农村生产力,提高农业的整体素质和效益,确保农产品供应和质量,满足国民经济发展和人口增长、生活改善的需求,提高农民的收入和生活水平,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缩小城乡差别和区域差别,建设富裕、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新农村,逐步实现农业和农村现代化。
第四条国家采取措施,保障农业更好地发挥在提供食物、工业原料和其他农产品,维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等多方面的作用。
第五条国家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振兴农村经济。
国家长期稳定农村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发展社会化服务体系,壮大集体经济实力,引导农民走共同富裕的道路。
国家在农村坚持和完善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第六条国家坚持科教兴农和农业可持续发展的方针。
国家采取措施加强农业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调整、优化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农业科技、教育事业,保护农业生态环境,促进农业机械化和信息化,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
第七条国家保护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增加农民收入,切实减轻农民负担。
第八条全社会应当高度重视农业,支持农业发展。
国家对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工作统一负责,组织各有关部门和全社会做好发展农业和为发展农业服务的各项工作。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工作,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种植业、畜牧业、渔业等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工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林业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的为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工作。
第二章农业生产经营体制
第十条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依法保障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保护农民对承包土地的使用权。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方式、期限、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义务、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和流转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在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依法管理集体资产,为其成员提供生产、技术、信息等服务,组织合理开发、利用集体资源,壮大经济实力。
第十一条国家鼓励农民在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自愿组成各类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坚持为成员服务的宗旨,按照加入自愿、退出自由、民主管理、盈余返还的原则,依法在其章程规定的范围内开展农业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可以有多种形式,依法成立、依法登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财产和经营自。
第十二条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可以自愿按照民主管理、按劳分配和按股分红相结合的原则,以资金、技术、实物等入股,依法兴办各类企业。
第十三条国家采取措施发展多种形式的农业产业化经营,鼓励和支持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发展生产、加工、销售一体化经营。
国家引导和支持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服务的企业、科研单位和其他组织,通过与农民或者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订立合同或者建立各类企业等形式,形成收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利益共同体,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带动农业发展。
第十四条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可以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成立各种农产品行业协会,为成员提供生产、营销、信息、技术、培训等服务,发挥协调和自律作用,提出农产品贸易救济措施的申请,维护成员和行业的利益。
第三章农业生产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基本目标和农业资源区划,制定农业发展规划。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农业发展规划,采取措施发挥区域优势,促进形成合理的农业生产区域布局,指导和协调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
第十六条国家引导和支持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结合本地实际按照市场需求,调整和优化农业生产结构,协调发展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发展优质、高产、高效益的农业,提高农产品国际竞争力。
种植业以优化品种、提高质量、增加效益为中心,调整作物结构、品种结构和品质结构。
加强林业生态建设,实施天然林保护、退耕还林和防沙治沙工程,加强防护林体系建设,加速营造速生丰产林、工业原料林和薪炭林。
加强草原保护和建设,加快发展畜牧业,推广圈养和舍饲,改良畜禽品种,积极发展饲料工业和畜禽产品加工业。
渔业生产应当保护和合理利用渔业资源,调整捕捞结构,积极发展水产养殖业、远洋渔业和水产品加工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政策,安排资金,引导和支持农业结构调整。
第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农业综合开发和农田水利、农业生态环境保护、乡村道路、农村能源和电网、农产品仓储和流通、渔港、草原围栏、动植物原种良种基地等农业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农业生产条件,保护和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
第十八条国家扶持动植物品种的选育、生产、更新和良种的推广使用,鼓励品种选育和生产、经营相结合,实施种子工程和畜禽良种工程。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立专项资金,用于扶持动植物良种的选育和推广工作。
第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应当加强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建立健全农田水利设施的管理制度,节约用水,发展节水型农业,严格依法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灌溉水源,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非法占用或者毁损农田水利设施。
国家对缺水地区发展节水型农业给予重点扶持。
第二十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加强农业机械安全管理,提高农业机械化水平。
国家对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买先进农业机械给予扶持。
第二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为农业服务的气象事业的发展,提高对气象灾害的监测和预报水平。
第二十二条国家采取措施提高农产品的质量,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标准体系和质量检验检测监督体系,按照有关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和质量卫生安全标准,组织农产品的生产经营,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
第二十三条国家支持依法建立健全优质农产品认证和标志制度。
国家鼓励和扶持发展优质农产品生产。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情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措施,发展优质农产品生产。
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优质农产品可以依照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使用有关的标志。符合规定产地及生产规范要求的农产品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
第二十四条国家实行动植物防疫、检疫制度,健全动植物防疫、检疫体系,加强对动物疫病和植物病、虫、杂草、鼠害的监测、预警、防治,建立重大动物疫情和植物病虫害的快速扑灭机制,建设动物无规定疫病区,实施植物保护工程。
第二十五条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种子、农业机械等可能危害人畜安全的农业生产资料的生产经营,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行登记或者许可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农业生产资料的安全使用制度,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饲料添加剂等农业生产资料和其他禁止使用的产品。
农业生产资料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对其生产、销售的产品的质量负责,禁止以次充好、以假充真、以不合格的产品冒充合格的产品;禁止生产和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农药、兽药、饲料添加剂、农业机械等农业生产资料。
第四章农产品流通与加工
第二十六条农产品的购销实行市场调节。国家对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农产品的购销活动实行必要的宏观调控,建立中央和地方分级储备调节制度,完善仓储运输体系,做到保证供应,稳定市场。
第二十七条国家逐步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农产品市场体系,制定农产品批发市场发展规划。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立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产品集贸市场,国家给予扶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管理农产品批发市场,规范交易秩序,防止地方保护与不正当竞争。
第二十八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发展多种形式的农产品流通活动。支持农民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农产品收购、批发、贮藏、运输、零售和中介活动。鼓励供销合作社和其他从事农产品购销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提供市场信息,开拓农产品流通渠道,为农产品销售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督促有关部门保障农产品运输畅通,降低农产品流通成本。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简化手续,方便鲜活农产品的运输,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扣押鲜活农产品的运输工具。
第二十九条国家支持发展农产品加工业和食品工业,增加农产品的附加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农产品加工业和食品工业发展规划,引导农产品加工企业形成合理的区域布局和规模结构,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乡镇企业从事农产品加工和综合开发利用。
国家建立健全农产品加工制品质量标准,完善检测手段,加强农产品加工过程中的质量安全管理和监督,保障食品安全。
第三十条国家鼓励发展农产品进出口贸易。
国家采取加强国际市场研究、提供信息和营销服务等措施,促进农产品出口。
为维护农产品产销秩序和公平贸易,建立农产品进口预警制度,当某些进口农产品已经或者可能对国内相关农产品的生产造成重大的不利影响时,国家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
第五章粮食安全
第三十一条国家采取措施保护和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稳步提高粮食生产水平,保障粮食安全。
国家建立耕地保护制度,对基本农田依法实行特殊保护。
第三十二条国家在政策、资金、技术等方面对粮食主产区给予重点扶持,建设稳定的商品粮生产基地,改善粮食收贮及加工设施,提高粮食主产区的粮食生产、加工水平和经济效益。
国家支持粮食主产区与主销区建立稳定的购销合作关系。
第三十三条在粮食的市场价格过低时,国务院可以决定对部分粮食品种实行保护价制度。保护价应当根据有利于保护农民利益、稳定粮食生产的原则确定。
农民按保护价制度出售粮食,国家委托的收购单位不得拒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财政、金融等部门以及国家委托的收购单位及时筹足粮食收购资金,任何部门、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截留或者挪用。
第三十四条国家建立粮食安全预警制度,采取措施保障粮食供给。国务院应当制定粮食安全保障目标与粮食储备数量指标,并根据需要组织有关主管部门进行耕地、粮食库存情况的核查。
国家对粮食实行中央和地方分级储备调节制度,建设仓储运输体系。承担国家粮食储备任务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保证储备粮的数量和质量。
第三十五条国家建立粮食风险基金,用于支持粮食储备、稳定粮食市场和保护农民利益。
第三十六条国家提倡珍惜和节约粮食,并采取措施改善人民的食物营养结构。
第六章农业投入与支持保护
第三十七条国家建立和完善农业支持保护体系,采取财政投入、税收优惠、金融支持等措施,从资金投入、科研与技术推广、教育培训、农业生产资料供应、市场信息、质量标准、检验检疫、社会化服务以及灾害救助等方面扶持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发展农业生产,提高农民的收入水平。
在不与我国缔结或加入的有关国际条约相抵触的情况下,国家对农民实施收入支持政策,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三十八条国家逐步提高农业投入的总体水平。中央和县级以上地方财政每年对农业总投入的增长幅度应当高于其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
各级人民政府在财政预算内安排的各项用于农业的资金应当主要用于: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农业结构调整,促进农业产业化经营;保护粮食综合生产能力,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健全动植物检疫、防疫体系,加强动物疫病和植物病、虫、杂草、鼠害防治;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标准和检验检测监督体系、农产品市场及信息服务体系;支持农业科研教育、农业技术推广和农民培训;加强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建设;扶持贫困地区发展;保障农民收入水平等。
县级以上各级财政用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农田水利的农业基本建设投入应当统筹安排,协调增长。
国家为加快西部开发,增加对西部地区农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的投入。
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每年财政预算内安排的各项用于农业的资金应当及时足额拨付。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国家各项农业资金分配、使用过程的监督管理,保证资金安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用于农业的财政资金和信贷资金。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加强对用于农业的财政和信贷等资金的审计监督。
第四十条国家运用税收、价格、信贷等手段,鼓励和引导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增加农业生产经营性投入和小型农田水利等基本建设投入。
国家鼓励和支持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在自愿的基础上依法采取多种形式,筹集农业资金。
第四十一条国家鼓励社会资金投向农业,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捐资设立各种农业建设和农业科技、教育基金。
国家采取措施,促进农业扩大利用外资。
第四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各类经济组织开展农业信息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农业信息搜集、整理和制度,及时向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提供市场信息等服务。
第四十三条国家鼓励和扶持农用工业的发展。
国家采取税收、信贷等手段鼓励和扶持农业生产资料的生产和贸易,为农业生产稳定增长提供物质保障。
国家采取宏观调控措施,使化肥、农药、农用薄膜、农业机械和农用柴油等主要农业生产资料和农产品之间保持合理的比价。
第四十四条国家鼓励供销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其他组织和个人发展多种形式的农业生产产前、产中、产后的社会化服务事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各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对农业社会化服务事业给予支持。
对跨地区从事农业社会化服务的,农业、工商管理、交通运输、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给予支持。
第四十五条国家建立健全农村金融体系,加强农村信用制度建设,加强农村金融监管。
有关金融机构应当采取措施增加信贷投入,改善农村金融服务,对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农业生产经营活动提供信贷支持。
农村信用合作社应当坚持为农业、农民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的宗旨,优先为当地农民的生产经营活动提供信贷服务。
国家通过贴息等措施,鼓励金融机构向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农业生产经营活动提供贷款。
第四十六条国家建立和完善农业保险制度。
国家逐步建立和完善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鼓励和扶持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建立为农业生产经营活动服务的互助合作保险组织,鼓励商业性保险公司开展农业保险业务。
农业保险实行自愿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制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参加农业保险。
第四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提高农业防御自然灾害的能力,做好防灾、抗灾和救灾工作,帮助灾民恢复生产,组织生产自救,开展社会互助互济;对没有基本生活保障的灾民给予救济和扶持。
第七章农业科技与农业教育
第四十八条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农业科技、农业教育发展规划,发展农业科技、教育事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逐步增加农业科技经费和农业教育经费。
国家鼓励、吸引企业等社会力量增加农业科技投入,鼓励农民、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等依法举办农业科技、教育事业。
第四十九条国家保护植物新品种、农产品地理标志等知识产权,鼓励和引导农业科研、教育单位加强农业科学技术的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传播和普及农业科学技术知识,加速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促进农业科学技术进步。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农业重大关键技术的科技攻关。国家采取措施促进国际农业科技、教育合作与交流,鼓励引进国外先进技术。
第五十条国家扶持农业技术推广事业,建立政府扶持和市场引导相结合,有偿与无偿服务相结合,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和社会力量相结合的农业技术推广体系,促使先进的农业技术尽快应用于农业生产。
第五十一条国家设立的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当以农业技术试验示范基地为依托,承担公共所需的关键性技术的推广和示范工作,为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提供公益性农业技术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农业生产发展需要,稳定和加强农业技术推广队伍,保障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工作经费。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按照国家规定保障和改善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专业科技人员的工作条件、工资待遇和生活条件,鼓励他们为农业服务。
第五十二条农业科研单位、有关学校、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以及科技人员,根据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需要,可以提供无偿服务,也可以通过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技术入股等形式,提供有偿服务,取得合法收益。农业科研单位、有关学校、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以及科技人员应当提高服务水平,保证服务质量。
对农业科研单位、有关学校、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举办的为农业服务的企业,国家在税收、信贷等方面给予优惠。
国家鼓励农民、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供销合作社、企业事业单位等参与农业技术推广工作。
第五十三条国家建立农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教育、人事等有关部门制定农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十四条国家在农村依法实施义务教育,并保障义务教育经费。国家在农村举办的普通中小学校教职工工资由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统一发放,校舍等教学设施的建设和维护经费由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统一安排。
第五十五条国家发展农业职业教育。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统一规定,开展农业行业的职业分类、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管理农业行业的职业资格证书。
第五十六条国家采取措施鼓励农民采用先进的农业技术,支持农民举办各种科技组织,开展农业实用技术培训、农民绿色证书培训和其他就业培训,提高农民的文化技术素质。
第八章农业资源与农业环境保护
第五十七条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必须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水、森林、草原、野生动植物等自然资源,合理开发和利用水能、沼气、太阳能、风能等可再生能源和清洁能源,发展生态农业,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农业资源区划或者农业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的区划,建立农业资源监测制度。
第五十八条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应当保养耕地,合理使用化肥、农药、农用薄膜,增加使用有机肥料,采用先进技术,保护和提高地力,防止农用地的污染、破坏和地力衰退。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支持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加强耕地质量建设,并对耕地质量进行定期监测。
第五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小流域综合治理,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从事可能引起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预防措施,并负责治理因生产建设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预防土地沙化,治理沙化土地。国务院和沙化土地所在地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制定防沙治沙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六十条国家实行全民义务植树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组织群众植树造林,保护林地和林木,预防森林火灾,防治森林病虫害,制止滥伐、盗伐林木,提高森林覆盖率。
国家在天然林保护区域实行禁伐或者限伐制度,加强造林护林。
第六十一条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草原的保护、建设和管理,指导、组织农(牧)民和农(牧)业生产经营组织建设人工草场、饲草饲料基地和改良天然草原,实行以草定畜,控制载畜量,推行划区轮牧、休牧和禁牧制度,保护草原植被,防止草原退化沙化和盐渍化。
第六十二条禁止毁林毁草开垦、烧山开垦以及开垦国家禁止开垦的陡坡地,已经开垦的应当逐步退耕还林、还草。
禁止围湖造田以及围垦国家禁止围垦的湿地。已经围垦的,应当逐步退耕还湖、还湿地。
对在国务院批准规划范围内实施退耕的农民,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予以补助。
第六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依法执行捕捞限额和禁渔、休渔制度,增殖渔业资源,保护渔业水域生态环境。
国家引导、支持从事捕捞业的农(渔)民和农(渔)业生产经营组织从事水产养殖业或者其他职业,对根据当地人民政府统一规划转产转业的农(渔)民,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予以补助。
第六十四条国家建立与农业生产有关的生物物种资源保护制度,保护生物多样性,对稀有、濒危、珍贵生物资源及其原生地实行重点保护。从境外引进生物物种资源应当依法进行登记或者审批,并采取相应安全控制措施。
农业转基因生物的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及其他应用,必须依照国家规定严格实行各项安全控制措施。
第六十五条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引导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采取生物措施或者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兽药,防治动植物病、虫、杂草、鼠害。
农产品采收后的秸秆及其他剩余物质应当综合利用,妥善处理,防止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从事畜禽等动物规模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粪便、废水及其他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综合利用,从事水产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合理投饵、施肥、使用药物,防止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第六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督促有关单位进行治理,防治废水、废气和固体废弃物对农业生态环境的污染。排放废水、废气和固体废弃物造成农业生态环境污染事故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调查处理;给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造成损失的,有关责任者应当依法赔偿。
第九章农民权益保护
第六十七条任何机关或者单位向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收取行政、事业性费用必须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收费的项目、范围和标准应当公布。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收费,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有权拒绝。
任何机关或者单位对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进行罚款处罚必须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罚款,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有权拒绝。
任何机关或者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进行摊派。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机关或者单位以任何方式要求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提供人力、财力、物力的,属于摊派。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有权拒绝任何方式的摊派。
第六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所属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集资。
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者未经国务院批准,任何机关或者单位不得在农村进行任何形式的达标、升级、验收活动。
第六十九条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承担纳税义务。税务机关及代扣、代收税款的单位应当依法征税,不得违法摊派税款及以其他违法方法征税。
第七十条农村义务教育除按国务院规定收取的费用外,不得向农民和学生收取其他费用。禁止任何机关或者单位通过农村中小学校向农民收费。
第七十一条国家依法征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保护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法给予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征地补偿费用。
第七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在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农业产业化经营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等过程中,不得侵犯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干涉农民自主安排的生产经营项目,不得强迫农民购买指定的生产资料或者按指定的渠道销售农产品。
第七十三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为发展生产或者兴办公益事业,需要向其成员(村民)筹资筹劳的,应当经成员(村民)会议或者成员(村民)代表会议过半数通过后,方可进行。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依照前款规定筹资筹劳的,不得超过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上限控制标准,禁止强行以资代劳。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对涉及农民利益的重要事项,应当向农民公开,并定期公布财务账目,接受农民的监督。
第七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向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提供生产、技术、信息、文化、保险等有偿服务,必须坚持自愿原则,不得强迫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接受服务。
第七十五条农产品收购单位在收购农产品时,不得压级压价,不得在支付的价款中扣缴任何费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扣、代收税款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农产品收购单位与农产品销售者因农产品的质量等级发生争议的,可以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农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检验。
第七十六条农业生产资料使用者因生产资料质量问题遭受损失的,出售该生产资料的经营者应当予以赔偿,赔偿额包括购货价款、有关费用和可得利益损失。
第七十七条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有向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反映情况和提出合法要求的权利,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提出的合理要求,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及时给予答复。
第七十八条违反法律规定,侵犯农民权益的,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讼,有关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主管机关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为农民提供法律援助。
第十章农村经济发展
第七十九条国家坚持城乡协调发展的方针,扶持农村第二、第三产业发展,调整和优化农村经济结构,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农村经济全面发展,逐步缩小城乡差别。
第八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发展乡镇企业,支持农业的发展,转移富余的农业劳动力。
国家完善乡镇企业发展的支持措施,引导乡镇企业优化结构,更新技术,提高素质。
第八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区位优势和资源条件,按照合理布局、科学规划、节约用地的原则,有重点地推进农村小城镇建设。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注重运用市场机制,完善相应政策,吸引农民和社会资金投资小城镇开发建设,发展第二、第三产业,引导乡镇企业相对集中发展。
第八十二条国家采取措施引导农村富余劳动力在城乡、地区间合理有序流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法保护进入城镇就业的农村劳动力的合法权益,不得设置不合理限制,已经设置的应当取消。
第八十三条国家逐步完善农村社会救济制度,保障农村五保户、贫困残疾农民、贫困老年农民和其他丧失劳动能力的农民的基本生活。
第八十四条国家鼓励、支持农民巩固和发展农村合作医疗和其他医疗保障形式,提高农民健康水平。
第八十五条国家扶持贫困地区改善经济发展条件,帮助进行经济开发。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关于扶持贫困地区的总体目标和要求,制定扶贫开发规划,并组织实施。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坚持开发式扶贫方针,组织贫困地区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合理使用扶贫资金,依靠自身力量改变贫穷落后面貌,引导贫困地区的农民调整经济结构、开发当地资源。扶贫开发应当坚持与资源保护、生态建设相结合,促进贫困地区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和全面进步。
第八十六条中央和省级财政应当把扶贫开发投入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并逐年增加,加大对贫困地区的财政转移支付和建设资金投入。
国家鼓励和扶持金融机构、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投入资金支持贫困地区开发建设。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截留、挪用扶贫资金。审计机关应当加强扶贫资金的审计监督。
第十一章执法监督
第八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逐步完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农业行政管理体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规划、指导、管理、协调、监督、服务职责,依法行政,公正执法。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健全行政执法队伍,实行综合执法,提高执法效率和水平。
第八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履行执法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说明情况,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
(二)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反本法的行为,履行法定义务。
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向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遵守执法程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配合农业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不得拒绝和阻碍。
第八十九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与农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在机构、人员、财务上彻底分离。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和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二章法律责任
第九十条违反本法规定,侵害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等财产权或者其他合法权益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原状;造成损失、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或者以其他名义侵害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合法权益的,应当赔偿损失,并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九十一条违反本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二条、第七十一条规定的,依照相关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九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主管机关责令限期归还被截留、挪用的资金,没收非法所得,并由上级主管机关或者所在单位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截留、挪用粮食收购资金的;
(二)违反本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截留、挪用用于农业的财政资金和信贷资金的;
(三)违反本法第八十六条第三款规定,截留、挪用扶贫资金的。
第九十三条违反本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向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违法收费、罚款、摊派的,上级主管机关应当予以制止,并予公告;已经收取钱款或者已经使用人力、物力的,由上级主管机关责令限期归还已经收取的钱款或者折价偿还已经使用的人力、物力,并由上级主管机关或者所在单位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主管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责令退还违法收取的集资款、税款或者费用:
(一)违反本法第六十八条规定,非法在农村进行集资、达标、升级、验收活动的;
(二)违反本法第六十九条规定,以违法方法向农民征税的;
(三)违反本法第七十条规定,通过农村中小学校向农民超额、超项目收费的。
第九十五条违反本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强迫农民以资代劳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退还违法收取的资金。
第九十六条违反本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强迫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接受有偿服务的,由有关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返还其违法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造成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参与和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章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