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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房地产 规划设计 品牌质量 品牌定位
中图分类号:F293.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进入新世纪以来,随着房地产开发的技术和理念的锐意创新,规划设计中的质量管理已经大大超越了传统模式。该领域的工作范围已经覆盖了前期的策划筹备、中期的设计规划、后期的工程施工乃至竣工使用的整个过程。房地产开发的重中之重就是规划设计,规划设计的好坏决定了房地产开发的成败。房地产开发中的规划设计有着本身的市场属性。因此,以企业价值最大化为目标来评价规划设计的质量,再通过对规划设计的质量管理,最终实现具有房地产开发行业自身特点的规划设计的品牌质量。因此,规划设计质量管理工作是一个涵盖面广,技术复杂的系统工程,必须充分梳理整个流程以保证工作的有序进行。
1.市场调研的重要性
项目投资运作成功的唯一标准就是市场。市场的需求可以分为两个方面:一方面取决于已经在当地形成的稳定的消费水平;另一方面取决于市场引导,可以通过采用新型技术和新型材料等技术层面来引领潮流,也可以通过引进新的生活方式及生活理念来改造原有的传统市场。无论哪种方式,首先必须解决的便是市场的研究调研,有着充分的市场调研,才能做出更有针对性的规划与设计。比如高档产品与低端产品的选择,户型的多样化、高低层的优化配置都是在市场调研阶段所要解决的关键问题。地产与其他商品最大的不同就在于其不可流动性,此种特性造就了房地产行业具有极强的地域性,一个城市甚至一个小小的片区都可能成为竞争的主要矛盾。这对于熟悉本地环境的成熟的房地产商去开发一个新城市,并如何将成熟的管理和技术经验应用到这一新城市具有深远的意义。倘若没有前期充分的市场调研,规划设计也不会精准到位,更无从谈起对竞争对手的详细了解,最终整个项目也会因为定位不准确而遭到搁浅。
2.规划设计能力对开发效益的影响
房地产市场是一个单方面消费者需求型的市场,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普遍提高,个性化的规划设计是当今房地产行业所面临的重要课题。房地产商作为资源的终端整合方,为满足日益增长的消费者的消费需求,就必须不断的提高其自身的产品品质以适应这种挑战。而产品品质的优劣就是整个开发项目的目标定位,而目标的定位追宗溯源就是企业的规划设计能力。房地产的规划设计能力包括市场定位、需求发现、功能规划以及设计识别四个方面的能力。其目的是要提高土地、资金等整体业务链中每个环节的经营效率,追求具有更高价值的房地产产品。其中,市场定位是指市场调研及定位目标消费者;需求发现是指分析目标消费者的消费特征和需求特征,进而对消费者进行精确的界定分类,综合分析不同消费者的消费偏好并作出相应的评价,最终提出能满足不同消费者的产品功能规划;设计识别能力是指在具体实施中对设计单位清晰的规划设计表述、设计及修改图纸的技术能力,以及在此过程中与开发商和设计施工单位的沟通管理能力。
在当前消费者的消费层次与消费水平的大环境下,房地产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主要还是集中在规划设计能力的较量。相对于整个房地产开发项目来说,规划设计只是前期的酝酿阶段,投入成本又是最少的环节。但是规划设计的好坏直接影响到项目的定位及后期成本的投入。如果在这一阶段不进行细致的规划,导致定位失准,再由于后期的成本投入具有不可逆性,因此,越到后期损失就越为重大。在多数情况下,规划设计的成本只占整个项目投入的1%,但对整个建设成本的影响却在80%以上。除此之外,好的销售卖点也大部分集中在规划设计环节之中,同时,好的规划设计可以使得后续的建设有条不紊的进行,避免由于规划不周详而导致的人力和物力的严重浪费。
综上所述,规划设计能力是房地产开发过程中的重中之重,决定着整个项目的开发效益,也是房地产企业的不可替代的核心竞争力。
3.房地产品牌质量的创建
房地产的品牌是指某一特定的房地产产品。需要说明的是,这里的房地产的产品不仅仅局限于有形产品,如住宅、店面及写字楼等等;它同样包括所附属的无形产品,如售楼咨询、中介服务、物业管理以及售后服务等等。因此,鉴于房地产产品的特殊性质,导致其品牌化的表现形式可以是多种多样的。在某一房地产商品的建设及销售阶段,对其所开发的项目,开发商大都采用多种品牌并用的战略手段,这就导致了不同的商品具有不同的品牌。而在消费阶段,由于房地产本身所具有的持续性效用,服务质量的优劣便成为了消费者的满意程度的决定因素。这一阶段消费者更着眼于物管企业所提供的物业服务质量,因此,物管企业服务的品牌就成了这一阶段房地产产品的品牌形式。
房地产品牌具有三大效应。一是扩散效应:品牌一经确定就会通过销售阶段的全方位覆盖以及消费阶段的大量传播,迅速占领市场,在消费者身上建立强大消费信心;二是持续效应:品牌就如人的姓名一样,只要品牌存在于市场,企业的知名度和行业中的影响力就会与日剧增,相应的经济效益也会不断的增长。三是放大效应:通常品牌是针对某一种商品所创立的,但经过市场的熏陶后,其信誉便会铺展到相关的其他商品上,甚至辐射到一系列的品牌商品,从品牌形象放大到企业形象。
房地产品牌定位,是指通过品牌形象来传递本房地产产品的价值行为,从而区别于其他品牌,凸显自身的优越性,最终在消费者心中占据重要位置。其核心是要了解消费者的心里诉求,满足其消费条件,给他们切实的消费权益。若能做到以上几点,必能使品牌的定位具有不可替代的优势,使竞争对手望尘莫及。
4.房地产品牌定位的作用
提高消费者的承受能力。无论什么样的楼盘,都不可避免的有着这样那样的缺陷。但有着较高信誉度的品牌楼盘会削弱消费者对该楼盘的心里障碍。由于房地产产品本身具有的与其他商品不同的特殊属性,导致了房地产产品是一种典型的后验型商品。消费者在为对商品进行消费前,不可能对其进行长期体验,也就是说消费者不可能精准的判断某一商品的好坏优劣。然而,品牌效应可以弥补房地产产品这一后验性商品所带来的不足。这是由于消费者非常清楚企业要想建立具有较高信誉度的品牌就必须支付相当高的成本。不难理解,消费者只要根据产品的知名度,就能迅速的了解此种产品在市场上的定位,以便及时的判断对该产品的满意度。
降低需求的价格弹性。由于市场的自由竞争,房地产行业也会面对新的竞争对手进入该行业。但由于房地产市场的已有品牌在该行业的影响力,可以对潜在的竞争者构成强大的障碍。新的竞争者在进入房地产行业时,必会经历的打造自有品牌,前期市场调研、广告宣传及策划公关的阶段。在其他成本因素相差无几的条件下,行业中现有品牌在这一方面的投入会大大低于新进入这的投资成本,从而在价格竞争中占据的有力位置。同时,由于房地产的后验性的特点导致信誉度高的品牌可以使消费者对房地产产品价格的敏感度降低,使得优质的房地产产品在市场具有较高的竞争力。这样,品牌优质的房地产产品会不断地吸引着消费者,消费者对该产品的美誉度也同样不断地被提升,从而形成可以长期占据市场的良性循环,最终使其产品增值,实现双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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菲利普.科特勒.营销管理分析、计划、执行和控制[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7.
【关键词】碳税;碳交易;经济效率;激励型环境政策
一、引言
近年来,以全球变暖为主要特征的气候变化日益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而应对气候变化,积极参与国际气候合作,制定国家“低碳”发展战略,建立有利于低碳经济发展的宏观政策框架,不仅是政策制定部门关注的重点,也成为学界研究的核心。目前学界有两种低碳经济的研究路径——技术路径和政策路径。技术路径是从提高能源效率、转换能源结构、开发清洁能源及研究节能技术等技术方法入手研究低碳经济;政策路径是从促进温室气体尤其是二氧化碳减排的各种政策手段入手研究低碳经济,其中既包括行政手段也包括市场手段,而后者的研究又集中于碳税和碳排放权交易机制。碳税和碳排放权交易机制也被称为激励型碳减排政策。在激励型政策中,政府确定减排的预期目标,企业在决定排放量时有一定的选择空间,可以根据企业的信息选择支付额外成本或者削减排放量,这对企业追求利润,采取成本有效的碳减排技术是一种有效的激励。
在我国,碳排放权交易尚处于起步阶段,面对国际国内日趋严峻的碳减排压力,中国正在积极探寻适合我国国情的碳减排制度。为了探索与中国国情相适应的碳排放权交易机制,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在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武汉、广州、深圳等7城市开展了碳排放权交易的试点工作,其他地区的碳排放权交易试点方案也在抓紧设计之中。另外,为了论证碳税制度和政策在中国的可行性,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对我国社会、经济、环境等方面的综合影响进行深入研究,了《中国开征碳税问题研究》,对我国碳税的基本税收制度以及开征碳税的“路线图”提出了基本的设计思路。在现阶段,碳税和碳排放权交易机制的理论研究对于构建中国碳减排制度仍然具有着重大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二、理论模型:碳税和碳排放许可证制度的作用机制与比较
碳税的征税对象是化石燃料,政府在运用碳税政策时,将化石燃料折算为二氧化碳当量,按计算的排放量收取税费。碳税赋予了企业较大的自,企业可以自由选择削减排放量的方式。企业会有强烈的激励来使用自身掌握的各种控制碳排放成本的信息,寻找成本最低的碳减排方案。
图1 碳税的作用机制
在图1(a)中,MAC1曲线与MD曲线确定的有效率的碳排放水平e*对应的边际治理成本为t*,我们将税率水平设定为t*,那么企业确定的碳排放量为e*,此时,企业的治理成本相当于a部分的面积,碳税成本相当于b+c部分的面积,则企业总治理成本为a+b+c的面积,企业的总成本取得最小值。在图1(b)中,MAC1曲线表示当前技术条件下碳减排的边际治理成本,MAC2表示企业在投入了大量的资金用于研发后利用开发出来的先进的治理技术及回收技术所预期的边际治理成本曲线。假设企业承担的碳税税率为t,那么在当前条件下,企业会将碳排放量削减至e1水平。而在技术创新条件下,企业碳排放量进一步下降,减至e2水平,碳排放总成本为d+e+f,小于之前的碳排放成本,实际上这也可以看做是碳税制度对企业从事研发活动的激励效果。因此,碳税制度中的企业在自发削减碳排放量的同时,会进行碳减排技术研发,尽量使边际治理成本曲线向下移动。碳排放权交易机制是指政府为碳排放总量设定一个上限,按照这个额度发放碳排放许可证,并允许企业在特定的市场中交易许可证。它在减少碳排放方面为企业保留了一定的自主性。企业可以根据碳减排的治理成本和市场中的许可证价格,选择碳排放水平。
图2 碳交易的作用机制
在图2(a)中,我们将碳排放量配额设定为e*,MAC1表示的边际治理成本曲线是可实现的最低边际成本,它与排放量e*对应的碳排放许可证的市场价格为t,此时企业的碳排放总成本为区域a+b+c的面积。许可证交易制度与碳税政策的作用效果相同。在图2(b)中,MAC1为当前技术条件下的边际治理成本,MAC2为企业技术研发后的边际治理成本。假定碳排放量配额不变,仍为e*,那么MAC1曲线与碳排量e*确定的许可证价格为■,■
图3 技术创新后碳税和碳交易的比较
在图3中,边际损害曲线MD与技术创新后的边际治理成本曲线MAC2交于(e,t),这是技术创新后有效率的碳排放水平及其对应的价格(或成本)。在碳税制度中,我们假定碳税的税率水平仍为t1,即企业的碳排放边际成本保持t1水平不变,那么P=t1曲线和MAC2曲线确定的企业的碳排放水平为e2,小于当前技术下的碳排放量e1以及技术创新后的有效率的碳排放量e’。而在碳排放许可证制度中,假定许可证配额仍为e1,那么q=e1曲线与MAC2曲线确定的市场中的许可证价格为t2,小于当前技术下的许可证价格t2和技术创新后的有效率的许可证价格,而且技术创新使得有效率的产出水平发生改变,先前确定的碳排放许可证配额e1比有效率的碳排放量e’要高。如果碳减排制度保持不变,技术创新会改变企业的生产成本和有效率的碳排放水平。最终的结果是,碳税制度中的碳排放量要高于有效率的碳排放水平,而碳排放权交易机制中的碳排放量要低于该水平。在图中,企业的碳排放总成本相当于碳排放价格曲线p=t、MAC2曲线和横轴围成的面积,碳税制度中企业的成本为Ot1Ae0,碳排放许可证制度中企业的成本为Ot2Be0,显然Ot2Be0的面积小于Ot1Ae0的面积,即碳排放权交易机制中的企业碳排放成本要小于碳税制度中的成本,换句话说,在碳排放权交易机制中,企业从事新技术研发带来的收益增加(或成本减少)更加显著。
三、总结
本文以经济效率为基础,建立了碳减排的环境政策模型,对有效率的碳减排的确定方法进行了阐述,并着重研究了碳税和碳排放权交易机制的作用机制与效果,最后对影响碳排放水平的因素进行了定量分析。主要的结论有以下几个方面:(1)在不存在技术进步的假定下,碳税和碳排放权交易机制都能够使碳排放量处于有效率的水平,但二者的效果存在着差别,碳排放许可证制度中的治理成本要低于碳税制度中的成本。这种结果在很大程度上与制度的设计机制有关。尽管两种制度的最终目的都是实现环境质量的改善——有效率的碳排放水平,但是两种制度下的治理成本曲线在实质上存在着差别。在碳税制度中,各个企业之间是相对封闭的,社会的治理成本是单个企业的最低治理成本的简单加总,而碳排放权交易机制允许企业在市场中相互交易碳排放许可证,这就使得减排资源和技术是整个社会中配置,因此碳排放许可证制度中的治理成本实际上要低于碳税制度中的成本。(2)碳税和碳排放权交易机制对企业从事碳减排技术研发具有激励作用,但两种制度中的激励效果是不同的,碳排放权交易机制优于碳税制度。在技术创新条件下,企业在碳税制度中的碳排放成本高于碳排放权交易机制中的成本,即技术创新给企业带来的收益增加额在碳税制度中比较小。企业进行技术研发是有成本的。考虑一种特殊的情况,我们假定企业的研发成本介于两种制度中的净收益之间,即它比碳税中的净收益高,比碳排放权交易机制中的净收益低。基于收益-成本的考虑,显然,企业在碳排放许可证制度中会选择进行研发,而在碳税制度下会选择放弃研发。我们在评价一项环境政策时,有着一系列明确的标准,其中的一个重要标准就是看其能否对企业产生较强的激励作用,促使企业不断寻求更好的削减碳排放量的方法。因此,单从激励作用来看,碳排放权交易机制优于碳税制度。(3)技术研发将导致碳税和碳排放权交易机制中的碳排放量偏离有效率的水平。技术创新会改变企业的治理成本和有效率的碳排放水平。碳税制度中的碳减排放量高于有效率的水平,碳排放权交易机制中的碳减排放量低于有效率的水平。尽管碳税制度从数量上看比较有效,但是这是以加重企业负担为代价的,经济体并没有处于有效率的水平。如果想要通过调整碳减排制度来使得经济体达到有效率的水平,相比较而言,碳税的税率水平调整时比较困难,而碳排放权交易制度属于总量控制,自由交易,调整时较为灵活,而且碳市场上的碳排放权价格变动也为这种调整提供了信号的功能。
参 考 文 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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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脱钩理论;脱钩弹性指数;相对脱钩;绝对脱钩;复钩;经济增长;碳排放;低碳发展;安徽省
中图分类号:F062.2;F12754 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48131(2013)04009107
一、引言
在资源约束趋紧、环境污染严重的严峻形势下,党的“十”提出了绿色发展、循环发展和低碳发展,建设生态文明和美丽中国。在此背景下,对经济增长与碳排放关系的深入研究就不仅是学术界所关注的重点问题,也成为我国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所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目前学术界对经济增长与碳排放的研究主要集中在经济增长下的排碳总量增加、能源消费结构差异下的碳排放以及区域经济增长背景下碳排放差异的解释等方面,所运用的方法主要有协整分析、EKC曲线分析、投入产出分析以及结构分解法,更多侧重于分析经济增长和碳排放之间的静态相关性,而对经济增长和碳排放之间耦合动态变化的研究则相对缺乏。因此应用脱钩理论对经济增长与碳排放的关系进行深入研究就显得极为必要。
脱钩理论研究的是关联变量间从同步耦合到非同步破裂(变量间的阻断关系)的过程。Samouilids和Mitropoulos(1984)在研究希腊的工业经济发展过程中,就潜在阐述了经济增长对能源的脱钩情况,认为希腊的工业经济发展可以摆脱能源依赖,通过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可以改变能源束缚。Grossman和 Kruerger(1991)提出的经济增长与环境污染之间的倒U曲线可以看作是经济增长对环境的脱钩,而且拐点后的经济增长是动态有效的。经历了20多年的发展,OECD(2002)正式提出了脱钩理论,认为除了经济增长对环境的内在影响外,还存在政策、产业结构、技术进步等众多外部影响因素,解释经济增长对碳排放的脱钩需要考虑到能源消费结构、产业结构和政策效应等多方面因素。Tapio(2005)在之前研究的基础上,考虑到对经济数据选择的时间弹性,进而引入中间变量,以芬兰交通运输业为例来计算碳排放与经济增长的脱钩,开启了相对系统的经济增长与碳排放之间的脱钩分析。
程会强,陈豹:基于脱钩理论的安徽经济增长与碳排放动态分析
国内对经济脱钩理论的研究相对较晚,并且在很多计算标准上也尚不统一。张忠祥(2000)运用西方的研究方法最早提出了中国经济增长的碳排放脱钩情况,认为中国的碳排放主要来源于化石燃料燃烧,其中90%以上的碳排放来源于原煤和原油;对于我国GDP增长与能源消费之间具体呈现怎样的脱钩,赵一平等(2006)做了一定的尝试研究;在Tapio脱钩指标的运用上,庄贵阳(2007)在探讨全球气候变化大背景下中国的低碳发展之路中做了较好的诠释;还有不少学者认为无论是基于国家层面还是地区层面,我国经济增长和碳排放的脱钩都还处于弱脱钩阶段,与强脱钩的目标还有一定的距离(李忠民 等,2011;彭佳雯 等,2011)。
总体而言,我国目前对经济增长与碳排放脱钩的研究仍处于理论阶段,实证和动态分析相对缺乏。因此,本文尝试以安徽省为例,在已有的研究基础上,运用脱钩理论分析安徽经济增长对碳排放的动态脱钩演进。
二、分析方法与数据来源
1.脱钩指标
脱钩理论可以通过经济变量和环境变量等相关数据来表征变量间的阻断关系。脱钩指标是数据分析的关键,是基于驱动力―压力―状态―影响―反应的框架来设计的。目前脱钩指标的构建存在两种模式:一是OECD最初构建的脱钩指标模式,可以简单表述为碳排放的增长速度与经济增长速度之间的比较,若二者的增长速度均为正且经济增长速度快于碳排放的增长时为相对脱钩;若经济增长为正而碳排放增长为负时为绝对脱钩,相对脱钩是绝对脱钩的前提。二是Tapio在OECD的基础上加以完善的指标构建模式。Tapio引入中间变量和脱钩弹性,考虑因素之间的动态灵敏度,并且根据弹性值划分为三大类八小类脱钩状态,对地区经济增长和环境压力关系的判定更为精确。本文在综合二者适用性的基础上,提出指标体系和分析框架。
脱钩弹性指数:
式中,T为脱钩弹性指数,C为碳排放量,E为终端能源消耗,GDP为经济总量,ΔC/C、ΔE/E、ΔGDP/GDP分别为碳排放改变率、终端能源消耗改变率和经济增长改变率。
脱钩弹性T引入中间变量终端能源消耗,动态反映了碳排放、能源消耗和经济增长两两之间的关系,通过数据变量关系拟合数据间的匹配函数,进而反映经济增长的小规模变动引起碳排放的改变量。表1中,碳排放代表环境压力,GDP水平代表经济增长,正负号表示对应项数据增长率与零的比较,弹性脱钩指数T有三个临界值0、0.8和1.2,依次把脱钩状态划分为八种类型。
2.碳排放指标
对碳排放的测度,选取原煤、焦炭、原油、燃料油、汽油、柴油、煤油和天然气八种终端能源代表安徽省主要能源消耗水平,通过终端能源的消耗量来计算能源的碳排放额度。安徽省经济增长对终端能源的依赖性较大且能源的排碳系数较高,因而具有代表性。
能源碳排放C=8i=1αi×βi×γi
式中,αi为第i种能源的消耗量;βi为第i种能源的标准煤折算系数;γi为第i种能源的碳排放系数;i=1,2…8,分别表示从原煤到天然气八种能源。碳排放的总量采用西格玛求和加总的方法;能源折标系数和碳排放系数分别取自于GB/T 2589―2008和IPCC(2006),如表2所示:
表2能源折标系数和碳排系数
能源种类原煤焦炭原油燃料油汽油柴油煤油天然气
折标系数/104tce/104t0.714 30.9711.4291.4291.4711.4751.4711.330
碳排系数/104t/104tce0.755 90.8550.5860.6190.5540.5920.5710.448
资料来源:能源折标系数来源于《综合能耗计算通则》(GB/T 2589―2008),能源碳排系数来源于IPCC(2008)。
3.数据来源
1990―2010年的安徽经济数据全部取自于1991―2011年《安徽省统计年鉴》、2011年《国家统计年鉴》和《中国能源统计年鉴》,2011年安徽国内生产总值、产业增加值、能源消耗量根据2011年《安徽省国民经济统计公报》计算而得。安徽省GDP水平按1978年不变价计算,以剔除价格因素对GDP的影响。
三、安徽经济增长与碳排放的动态脱钩分析
1.总量分析
根据上文方法和引用的相关系数计算安徽省1990―2011年能源消耗的碳排放水平,如图1所示:
总体上看,1990―2011年安徽碳排放总量是波动上升的,且明显表现出三个大的波动周期:第一阶段是1990―1996年,年碳排放总量从2 566.5万吨上升到3 694万吨,年碳排放增长率6%;1997年较1996年碳排放量出现小幅下降;第二阶段1997―2003年,年碳排放总量从3 592万吨上升到5 090万吨,年碳排放增长率6%;第三阶段是2004―2011年,年碳排放总量从5 284.8万吨上升到9 635.3万吨,年碳排放增长率高达9.6%,较前两期的年均增长率高出3.6个百分点。尤其是从2004―2009年,安徽碳排放总量的环比增长逐年上升,其中2007―2009年的增长最快,2008年较2007年的增长达到14%,2010年较2009年增长平缓为5%,随后2011年环比增长又出现反弹性上升为9.6%。总体上看,未来安徽碳排放的增长趋势强劲。
2.脱钩分析
根据前文脱钩理论和碳排放的计算方法,计算1990―2011年安徽省经济增长和环境压力,进而得出脱钩弹性指数,并对安徽经济增长对碳排放的脱钩状态做出判断,如表3、表4所示。
从总体上看(表3),1990―2011年安徽经济增长对碳排放的脱钩只出现了三种情况:相对脱钩、绝对脱钩和相对复钩,其中有14年处于相对脱钩阶段,绝对脱钩4年,相对复钩4年。安徽经济增长对碳排放的脱钩是动态改变的,说明碳排放总量增长的不确定影响因素很多。依据脱钩弹性指数和脱钩状态,可以将安徽经济增长对碳排放脱钩的波动周期划分为三个,如表4所示,分别为1990―1996年、1997―2003年和2004―2011,三个阶段的碳排放总量呈现出明显的动态上升趋势。但同时,4年相对复钩阶段均出现在2000年以后,尤其是2008和2009年两年都出现了相对复钩,尽管2010年有所缓和但是2011年又出现了快速上升的势头,说明安徽经济增长与碳排放存在复钩的趋势。
图2表征了脱钩弹性指数动态上升背后的脱钩状态的改变,可以很清楚地看到三个波动区间的存在。对于为何三个阶段内会出现脱钩的动态改变,图3给出了很好的解释。观察图3不难发现,安徽实际GDP的变化率和碳强度的变化率的改变曲线是近乎对称的。
第一阶段1990―1996年,安徽实际GDP变化率先增后减,碳强度先减后增。当实际GDP增幅减缓的同时碳强度出现上升的趋势,意味着经济增长趋缓的同时碳排放总量是上升的,脱钩状态存在复钩的趋势。第二阶段1997―2003年,安徽实际GDP增长平缓,而碳强度却表现为小波上升的态势,尤其在2000年和2003年碳强度增幅较大,很好地解释了2000年和2003年安徽出现了相对复钩的状态。第三阶段可以再细分为两个时间段,分别为2004―2009年和2010―2011年。其中2004―2009年安徽实际GDP增长较快,且碳强度的增长快于实际GDP的增长,尤其是2008年和2009年,安徽经济增长平稳但是碳强度增幅明显,直接导致了2008年和2009年安徽经济增长对碳排放的相对复钩的出现。2010年安徽经济出现小幅增长而同时碳强度却出现了大幅下降,所以2010年安徽经济增长的碳排放出现相对脱钩状态不难理解;随后2011年安徽实际GDP增长继续上升,但同时碳强度的增长劲头也继续跟上且增幅更大,所以安徽经济增长与碳排放存在相对复钩的趋势。
从单位GDP能耗的动态变化来看,图4显示了1991―2011年安徽单位GDP能耗动态变化的规律性,三个阶段的单位GDP能耗变化大体上呈现出“M+W”的走势,进一步对三阶段内安徽经济增长对碳排放的脱钩变动做出解释。1994―1996年、2002―2003年、2007―2009年安徽单位GDP能耗的变化率均呈现上升的趋势,尤其是1999―2001年安徽单位GDP能耗出现绝对量的增长,说明能源消耗的增长相对于经济增长更快,进而说明了能源碳排放的增长相对于经济增长也更快,经济增长对碳排放的动态脱钩存在复钩的可能。
图2显示安徽经济增长的碳排放脱钩弹性指数呈动态上升的趋势;同时图5显示人均碳排放的增长速度超过人均GDP的增长速度,且后期增长趋势更为强劲。碳排放的增长速度超过经济增长的速度,同时人均GDP和人均碳排放拟合曲线处于EKC曲线的上升阶段,表明安徽经济增长的环境压力存在恶化的可能。
四、结论和建议
根据1990―2011年安徽省经济数据,计算安徽的GDP、碳排放、能源消耗,无论是从总量分析还是动态脱钩分析,我们都可以得出以下结论:第一,安徽碳排放总量是动态增长的;第二,安徽经济增长对碳排放的脱钩存在复钩的趋势;第三,安徽脱钩状态的动态改变存在明显的三个波动周期。基于以上分析结论,提出如下建议:
1.调整产业结构
产业结构的调整意味着能源消费结构的调整,在调整产业结构的同时可以减少能源消耗的碳排放。2011年安徽三次产业的结构比为1∶4∶2,第二产业中工业和建筑业的比重为6∶1,偏重工业化发展,而这正是安徽高能源消耗、高碳排放的根源。因此,安徽省可以考虑适当限制高耗能工业的发展(如低端有色加工等),通过技术进步提高高耗能工业的废料回炉和减少三废排放,如脱硫脱氮和去碳技术的应用;同时发挥安徽的农业优势,发展绿色农业和低碳农业,形成农业产业化链条,发展农业循环经济;另外第三产业的做大做强也应该成为安徽经济发展的常态。
2.审慎产业转移
产业转移带来的输入型高能耗、高碳排放是安徽省外商投资和皖江城市带开发所必须加以警惕的。产业转移的经济博弈和政治博弈性质决定了沿海转移出来的只会是重工业高污染型企业,因此,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对安徽经济的发展喜忧参半国务院在2010年1月12日正式批复了《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规划》,是安徽省第一个国家战略层面的区域发展规划。引进的企业当中不乏一些高耗能高排放的重工型企业,对环境的破坏性较大,但同时也对地域经济发展带来很大的促进作用,可解决就业,带动本土经济增长。所以说,对于输入型的产业转移需要审慎面对。从目前安徽承接的产业转移项目来看,以皖江城市带为例,该区域集中了安徽省80%的汽车企业、83%的钢铁企业、71%的有色金属冶炼加工企业和92%的家电企业,而这些大部分是输入型企业,能耗高,环境污染严重,尽管短期内带动了地方经济的发展,但是长期的环境资源损耗不能忽略。如钢铁厂的污水排放、有色加工的废气排放、能源消耗的碳排放等都必须加以考虑。因而政府在审核产业转移项目时应该有长远的经济眼光,审慎产业转移。
3.开发推广清洁能源
目前,以原煤为代表的安徽省经济增长的主要能源都呈现高碳排放的趋势,清洁能源和替代能源的使用较少,能源消费结构不能适应低碳发展的要求。2011年安徽省原煤消耗占2011年总能耗的78.6%,天然气消耗仅占0.2%,同时由于技术上和操作层面的困难,风能、太阳能等新能源和清洁能源仍未得到有效推广。因此,安徽可以考虑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如秸秆生物质能、沼气等。沼气工程可以选择大中型和中小型两种,大中型适合规模养殖场、重型污染企业和污水处理厂,中小型则适合农村集体发电。
4.加大环保治理投入
环保治理投入关键在于政府的环保决心,同时也受到地方财力的影响。2008年安徽环保治理投入仅占GDP的1.3%,2009―2010年甚至低于1%。根据国际惯例,环保治理投入的基本标准为GDP水平的1%~2%,5%为环境污染可以完全控制的界值,8%~10%为环境良性循环的上限区间。可见,安徽环保治理的投入相对较低,而企业又并没有进行环保治理的内在动力。因此,政府需要明确环境保护的必要性和长远性,完善环保机制,设立专项环保资金,扩大环境保护投融资,建立责任人机制和监督机制。同时,要根据区域产业的发展特征,建设生态工业园,提高企业间的资源循环利用率和园区的资源化率。
5.增加森林碳汇
增加森林碳汇是减少碳排放的重要举措,科学造林、合理营林及可持续更新技术,可以提高森林的碳吸收量。安徽是林业大省,属于全国南方集体林区,应充分发挥林业资源碳汇优势,培育高效碳汇林,适当增加森林密度。目前安徽省森林面积为360.07万公顷,森林覆盖率为26.06%,森林蓄积量为13 755.41万平方米,年森林碳汇总量119.7万吨,根据2011年安徽省碳排放9 635万吨计算,可以吸收全省碳排放总量的1.2%。2012年安徽省又确定了千万亩森林增长工程建设,计划到2016年新增森林面积1 000万亩,森林覆盖率将达到33%,届时可以吸收碳总量122万吨。
总之,通过对经济增长和碳排放的动态分析,判别其脱钩、复钩状态,可以为区域经济决策提供科学依据,更好地促进区域经济与环境、资源的协调发展。
参考文献:
李忠民,陈向涛,姚宇.2011.基于弹性脱钩的中国减排目标缺口分析[J].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1(1):5763.
彭佳雯,黄贤金,钟太洋,赵泰.2011.中国经济增长与能源碳排放的脱钩研究[J].资源科学,33(4):626633.
关键词: 碳税工具;治理成效;煤燃料碳排放;欧盟
中图分类号: F810.4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003-7217(2011)06-0097-04
近年来,环境污染的碳税治理诉求渐趋强烈。欧盟较早将碳税作为一种调节工具用于治理环境。1988年多伦多气候大会上,几个国家发起减少20%的二氧化碳排放倡议,最终,芬兰、瑞典单方面提出征收碳税。随后,荷兰、斯洛文尼亚也开征碳税。1990年代末,欧盟主要成员国德国、英国引入类似的税以抑制愈演愈烈的温室气体排放。然而,作为宏观调控工具的碳税,不可避免的遭遇减排与经济发展之间矛盾的困境。如何实现碳税的“双重红利”,成为理论界和政策界争论的焦点。本文试图通过对欧盟碳税实践的客观分析,评价碳税工具调控成效,为我国税收政策设计提供借鉴。
一、欧盟碳税工具环境治理成效
碳税在抑制CO2排放方面究竟发挥着什么样的作用,欧盟国家有没有获得碳税“双重红利”?此类问题的争论发端于上个世纪80年代末,伴随着碳税制度兴起,并将继续进行下去。本文重点关注欧盟国家碳税政策工具的实践效果,进而发掘碳税工具的真谛。以下就1990~2006年间欧盟有关国家的碳税及其减排效果进行分析。表1是相关国家的CO2排放增量和能源使用增量情况,数据显示,碳税工具调控效果明显。
由表1可知,所有北欧国家都实施了碳税政策,但唯有丹麦减排效果最佳。碳税促进了北欧诸国减少能源使用强度,但挪威节能效果最不理想。也就是,碳税对于北欧诸国而言,都有着抑制CO2排放的作用,但节能减排的效果存在很大差异。
欧盟区内,丹麦是唯一碳税带来碳排放稳定下降的国家。表1所示,1990~2006年间,丹麦以年单位投入近15%的速度减排①。有趣的是,芬兰、荷兰、挪威在减排方面比美国情况还要糟糕。Martin, Isaac, Ajay Mehrotra and Monica Prasad(2009)的比较研究认为,在减少因节能减排对经济增长产生影响方面,丹麦比挪威和瑞典都要成功[1]。
丹麦是否以牺牲经济增长换来环境保护目标,毫无疑问,没有税收,经济增长速度可能更快。但自1993年以来,丹麦人创造了“丹麦奇迹”,并保持着经济的高速增长。Campbell and Pedersen(2007)比较了1990年代的丹麦、美国、德国和瑞典的经济运行状况时发现,在人均GDP、失业和通货膨胀等方面,丹麦与瑞典和美国情况相似,但比德国要好得多[2]。
二、欧盟国家碳税结构及其优惠政策分析
欧盟国家碳税工具调控效果迥异,是否与其税制结构有着一定的联系呢?
财经理论与实践(双月刊)2011年第6期2011年第6期(总第174期)唐祥来:欧盟碳税工具环境治理成效及其启示
1.芬兰。1990年,芬兰在全球率先推出碳税。考虑到碳税对企业生产经营及国民经济发展可能产生负面效应,通过降低所得税与劳务税税率以减轻企业税负,用碳税收入抵补减税空缺。最初,碳税征收范围涵盖所有矿物燃料,并以燃料的含碳量为计税依据,税率也较低。随后几年碳税税率逐渐提高,1995年达到38.30芬兰马克/吨CO2。同时,征税范围也在扩大。在税收优惠方面,芬兰实施严格的产业审查、审批制度,事实上只有少数工业设备生产企业获得税收返还机会,造纸和纸浆生产部门大约10~12个企业获得税收豁免②。
2.挪威。挪威在1991年开始对家庭和部分企业征收碳税,其目的是将2000年CO2排放量稳定在1988年的水平。1998年税制改革,碳税征收范围扩大到所有企业且税率不得低于13欧元/吨。但考虑到碳税会削弱国家竞争力,挪威政府制定了相应的税收返还政策,如将碳税收入部分的返还给使用生物柴油的企业,以及奖励那些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和对于解决就业有突出贡献的企业。
3.丹麦。1992年,丹麦对家用能源征税,标准税率为13.4欧元/每吨CO2。1993年,对工商企业所用天然气开征碳税,税率与家用能源相同。1996年,丹麦推出新的能源税改革方案,其特点是实施行业差别税率,1996~2000年间的税率分别为:(1)重工艺,每吨CO2征收碳税5~25丹麦克朗,另签订能效改善协议且成功实施的企业,有效税率为3丹麦克朗/每吨CO2。(2)轻工艺,碳税税率是50~90丹麦克朗/每吨CO2,同样对签订协议并成功实施的企业实施低税率,2000年税率为68丹麦克朗/每吨CO2。(3)室内供热,碳税税率为200~600丹麦克朗/每吨CO2。
4.荷兰。1988年,荷兰开征环境税。1990年碳税成为环境税的一个税目。1992年,碳税改为能源税和碳税,比例各为50%。但大型用户可以享受能源税豁免。而天然气使用超过1000万立方米的生产厂商,其环境税的税率比基本税率要低40%左右。2004年,税改后只保留对煤征收环境税,其他能源产品的环境税转移到能源税和矿物油的消费税之中。第二种税是“能源管理税”。该税于1996年开征,并实施低税率,随后分阶段提高税率。1999年,主要针对小型用户征收能源管理税。2004年,将部分燃料环境税融入能源管理税,并将大型用户纳入标准征税范围。
5.瑞典。瑞典于1991年开征碳税。税基是根据各种不同燃料的平均含碳量和发热量确定。最初,私人家庭和工业用燃料的碳税税率均为250瑞典克朗/吨CO2。1993年,工业部门的碳税税率降为80瑞典克朗/吨CO2,同时提高家庭碳税税率至320克朗/吨CO2。此外,对于一些能源密集型产业,采取了力度颇大的税收优惠政策。如对于那些为制造业和农业提供热力的企业的除去汽油以外的全部燃料的能源税和70%的碳税返还等。
综上所述,欧盟碳税政策有着明显的特征:一是各国税种设置不同、税率差异大。税种设置分为单独设置碳税及能源税与碳税并重。挪威和瑞典的税率相对较高。二是混合征收方式。即税率设计既考虑燃料碳含量,还考虑不同燃料的比价、不同行业的燃料成本比重等因素。三是实行差别税率制度。对家庭、生产企业消费燃料实行差别税率政策,目的是获取“双重红利”。四是基本配置了税收优惠政策。税收优惠是有特定的消费指向,主要是最大限度地发挥政策工具的调控功能。
三、丹麦碳税工具环境治理成效深层次原因分析
丹麦碳税以减少煤的碳排放的指向目标明确,且“单一政策功能”的碳税思想使得碳税制度设计更符合本国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碳税工具环境治理成效显著。
1. 高碳替代能源的可获得性。丹麦碳排放的减少主要得益于煤燃料消费的碳排放减少。其主要特征之一是,在能源消费结构中,煤消费量占比大幅度下降,煤燃料排放占比下降更是明显,由1990年的33.86%降到2006年的22.61%[3]。石油燃料排放基本稳定,虽然1990年代中期曾经达到排放高峰,但2006年又回到了1990年代初期的排放水平。天然气排放一直处于稳定提高的状态。1990年,丹麦来源于煤的碳排放达到了24.41百万公吨,均高于芬兰(16.00)、挪威(3.49)和瑞典(9.61)。而1995和2001年,丹麦可再生能源占比分别为5.5%和16.4%③。因此,虽然单位资本能源消费量在增加,但由于发展了可再生能源,有效地替代了煤能源。可见,煤燃料的碳减排是丹麦碳减排的关键。
为什么丹麦碳税能够有效促进企业选择替代煤能源,原因主要有:一是开征碳税初期,丹麦能源结构中,煤能源占比大,达到了33.86%,因此,丹麦压缩煤消费的空间更大;二是丹麦在可替代能源上进行了大量投入,如开发风能,建造“热、能耦合”工厂以及发展氢能源等④可再生能源。丹麦的20%的电力来源于风力发电;三是通过对清洁能源如天然气等征收低税(相对于煤),从而设计出一个“人造替代性”。此种方法摒弃了按照碳含量对燃料征税的模糊做法,它对企业产生了“弃煤择气”的强烈激励。
2. 碳税收入用于环境专项治理。丹麦的碳税收入并非作为一般税收收入整体进入预算安排,而是作为环境治理目的再次回流到产业发展中。最初引入碳税时,其全部收入返回到产业中。1996年起,基于自愿协议的优惠导向,60%的碳税收入返回到产业中,40%的碳税收入指定用于特别的环境治理[3]。毫无疑问,丹麦的碳税产业返还政策有效地避免了该国经济竞争力的丧失,以及非最大化财政收入而社会理想水平的碳税设计理念,碳税政策的激励信号明显。
3. 自愿协议的激励政策。自愿协议是政府给予节能减排企业的一项税收优惠政策。企业达到了自愿协议所规定的碳排放,对企业实施较低的碳税税率。Shopley and Brasseur(1996)以企业访谈的方式评价自愿协议框架时说,大多数受访者认为,自愿协议能够激励企业投资高效节能技术。由于节能技术投资的回收期较长,没有优惠政策的支持,企业很难维持对高效节能技术的开发与利用投入,自愿协议在节能减排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4. 对家庭居民非歧视性碳税政策。北欧诸国对企业征收低税,对家庭居民征收高税。此制度安排基于碳税的“双重红利”思想。较之于家庭,企业对碳税的边际税率更敏感,而家庭的能源消费刚性更强。不同的是,丹麦对企业征收的碳税税率比其它国家都要高,而对家庭征收的碳税税率又比其它国家都要低。比较而言,丹麦的碳税政策对居民家庭的歧视性更弱。
四、欧盟碳税实践的几点启示
面对日益恶化的环境,采取任何严厉的治理措施均不为过,税收政策工具当仁不让。然而,依据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现实,以及欧盟碳税实践经验,需要对以下问题仔细考量。
1. 我国征收碳税时机的选择。丹麦碳税政策成功经验之一是降低煤的使用量,开发替代煤的清洁能源,以及提高能效。从我国现时的能源消费结构来看,煤炭消费占有70%左右,压缩煤炭消费具有较大的空间。但从另一个角度,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对煤炭的依存度较高,在煤替代能源还未真正形成,以及高效清洁能源尚在开发的初期,征收能源税(碳税)不但不能有效地促使企业转向消费低碳能源,相反,会直接加重企业负担,甚至危及其生存,非但不能产生“双重红利”,而且还会形成“双重黑损”。而且,我国煤炭工业已经形成了较大的产业规模,一些地区的民生基本依靠其维系,碳税对这些地区经济社会正常运行的影响是不言而喻的。当然,征收碳税是个趋势,但现在时机还不成熟。
2. 淡化碳税“双重红利”效应,立足节能减排调控功能。即使我国现在还无法实施碳税政策,但能源税改革应渐次推进。笔者以为,能源税改革的基本原则之一是,淡化碳税“双重红利”效应,立足节能减排调控功能。虽然“双重红利”问题还在争论,但其假设前提在现时的中国尚不具备。其一,我国是以流转税为主导的税制结构,个人所得税所占比重仍然很低,碳税调节扭曲性税收的客体并非明显存在。其二,我国劳动力供求严重失衡,供给几乎无弹性,碳税对劳动者的劳动供给行为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其三,我国大部分税种的税目、税基和税率,还未从绿化角度进行全面设计,需要进一步优化。而且,作为一种宏观调节工具,同时发挥着两项以上的正向调节功能几乎是困难的,倒是反向功能往往互现。因此,应该将碳税功能定位于促进节能减排,并且,还要结合其它的政策工具综合调控。
3. 实施差别征税、善待民生、重在激励的碳税政策。开征碳税以及碳税标准的设计依据是:燃料的含碳量以及实施差别税率。丹麦对煤燃料征收高税,对天然气征收低税,引导企业消费天然气替代消费煤,这种做法我国即期还很难仿效,但通过差别税率调节燃料消费结构,引导消费是一种必要的手段。对不同的用户实施差别碳税,是欧盟诸国的普遍做法,也是制定税制的基本方针,我国在设计碳税时,应摈弃“善待企业、恶对居民”的做法。其原因:一是我国家庭能源消费属于基本民生。殊不知,即便在冬季,我国淮河以南的居民仍然缺乏供暖消费,因此,不存在能源过度消费问题;二是居民属于被动消费能源,能源消费的选择性较小,若对居民征收高税,不但不能优化消费结构,而且会进一步恶化民生。
碳税设计还应充分考虑其激励效用,通过节能减排战略,制定不同时期的减排指标,企业达到相应指标的,退还相应的碳税,激励企业自觉实施减排行为。另外,需要完善公共财政功能,在未建立环境预算的情况下,将碳税收入纳入专项资金管理范畴,形成健康的环境收支自循环,抑制环境的进一恶化。
4. 费税改革而非费外加税。我国现行的税制体制中,涉及到环境的相关税费并不在少数,但其发挥的环境保护功能非常有限,主要原因不仅它们分散在各种税费之中,而且基本是设置在消费环节,没有建立节约能源和保护环境的税制设置目标,因而也就没有形成税种、税制各要素相互配合、相互联系和制衡的相对独立的能源或环境保护税收体系。我国的碳税政策应走一条税费改革之路,而并非在已有的税费之外增加碳税,否则,其必然演化为政府获取财政收入的工具。在未来时期,我国可考虑设计融入型碳税方案,即不重新设立单独的环境税税种,主要通过对燃油税、消费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耕地占用税以及车船税等部分现有税种的改革和完善,逐渐构建环境税制度体系。
注释:
①另外,英国因为减少煤炭工业致碳排放下降,德国由于关闭了东部工厂而致碳排放下降。
②Speck,Stefan,Mikael Skou Anderson,Helle Orsted Nielsen, Anders Ryelund, and Carey Smith.2006, The Use of Economics Instruments in Nordic and Baltic Environmental Policy 2001-2005. National Environmental Institute, Denmark.
③资料来源于“Energy Information Administration, International Energy Annual; del Rio and Gual(2004)”.
④荷兰经济能源结构与丹麦相似,煤能源占比较大。但荷兰过度依赖自愿协议,且工业企业达到自愿协议规定的碳排放标准,可完全获得碳税豁免。而丹麦的自愿协议只是个补充机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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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Speck, Stefan, Mikael Skou Anderson, Helle orsted nielsen, anders ryelund, and carey smith.The use of economics instruments in nordic and baltic environmental policy 2001-2005[M]. National Environmental Institute, Denmark,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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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周剑,何建坤.北欧国家碳税政策的研究及启示[J].环境保护,2008,(408)(11B):70-73.
The Implement of European Carbon Taxation in Environmental Governance
TANG Xianglai
(School of Finance and Taxation, Nanjing University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 Nanjing 210046,China)
Abstract:Carbon taxation has good effects on the reduction of carbon emissions in European countries, especially in Denmark. The emission of Carbon from coal is restricted in narrow limits in Denmark. There, fuel as coal is imposed heavy taxes. There are different coal tax rate upon firms and residents. And voluntary agreements have great incentives in carbon emission reduction. Our government should levy carbon tax on an appropriate time, and environmental taxation system should be established based on reform of tax and charge. Forget the double dividend of carbon taxation and focus on its function of carbon emission reduction. Different tax rate between the companies and the families should be implemented.
Key words:Carbon taxation;Implement;Carbon emissions from coal;European Union
收稿日期: 2011-06-17
关键词:低碳经济 碳排放 贸易环境效应 ACT模型
引言
如何协调对外贸易和资源环境可持续发展的关系,如何实现我国国际贸易的低碳化可持续发展,已经成为关系到我国能否履行对外的减排承诺,能否在未来低碳经济国际竞争中取得领先地位的关键因素。中央政府的“碳减排”计划离不开地方政府的配合,但由于我国政治体制的关系,地方政府出于政绩的考虑都有很强的拉动本地区GDP的强烈愿望,在这种愿望驱使下,地方政府有可能存在一味追求短期发展而不谋求贸易发展模式和产业转型的问题,“保增长”和“调结构”似乎一直是无法两全的课题。另外,我国是一个东中西部发展很不平衡的国家,借助政策优势取得较高贸易开放度的东部地区取得了快于中西部地区的经济发展速度,但同时东部地区的资源环境压力整体上也大于中西部地区。现有的国内文献对区域低碳发展的问题关注不够,不能对地方政府实现经济低碳化转型提供建议,而且也少有文献关注地方政府的现行环境规制对于本地区“碳减排”的实际效果。
本文运用面板数据建立计量模型,研究低碳经济视角下的贸易环境效应区域比较问题,将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纳入新的测度指标,并以低碳经济为视角,对我国不同区域的贸易环境效应进行深入分析和比较。
贸易环境效应区域比较的实证研究
(一)计量模型构建
根据我国的情况和数据可获得性,对理论模型进行改造和拓展,
(1)
式中::经济规模的变化;:资本劳动比的变化; :人均收入的变化; :世界市场价格的变化; :贸易开放度的变化;:国家或地区类型的变化; :污染水平的变化。
污染水平z用碳排放总量(SUMC)代替,为了避免多重共线性,用人均国内生产总值(AGDP)代替经济规模变量S和人均收入变量I,AGDP同时度量了规模效应和技术效应,用固定资本存量与从业人员人数(KL)表示资本劳动比,KL度量了结构效应,用进出口商品总值除以国内生产总值(当年价)表示国家或地区的贸易开放度(O)的变化,用环境规制强度(LAW)表示国家或地区类型变化,比如人口中拥护环境保护的人口数等,实际上是国家或地区环境规制的严格程度。由于我国污染产品价格相对于世界污染产品价格的变动数据难以获得,在计量模型中暂不考虑,如果现有计量变量的解释变量解释力度不够则再加入该变量。对所有变量取自然对数以增强数据的平稳性。
综上所述,本文的计量模型为:
(2)
SUMCit:第i个地区t时刻的碳排放总量;AGDPit:第i个地区t时刻的人均国内生产总值;KLit:第i个地区t时刻的资本劳动比;Oit:第i个地区t时刻的贸易开放度;LAWit:第i个地区t时刻的环境规制强度。
(二)数据处理
碳排放量测算地区能源平衡表提供的分省煤炭、焦炭、原油等八种能源消耗量。
本文利用1996至2011年的《我国能源统计年鉴》中28个省的能源平衡统计表提取煤炭、焦炭、原油、汽油、煤油、柴油、燃料油和天然气这八种能源的年消费量合计(实物量)。
实证中需要的资本存量数据计算参考Goldmith(1951)的永续盘存法计算资本存量,并结合单豪杰(2008)对我国资本存量的处理方法;贸易开放度用进出口商品总值除以国内生产总值(当年价)计算而得;而为使环境规制强度在不同时间和不同经济总量的省份有可比性,用每年的污染治理投资完成额除以当年的名义国内生产总值。
(三)模型处理和估计结果
面板数据协整检验。计量经济学建模的前提之一是变量的平稳性,如果变量不平稳,则可能导致“伪回归”,影响计量分析的有效性,因此必须先进行数据的单位根检验(平稳性检验)。Eviews6.0软件单位根检验结果如下:lnSUMC,lnAGDP,lnKL,lnO,lnLAW在10%的显著性水平下都不显著,而它们的一阶差分序列在5%的显著性水平上通过平稳显著性检验。所以六个变量的一阶差分序列都是平稳的,即I(1)。
变量之间的长期均衡关系可以用面板数据的协整检验,本文采用Pedroni(E-G)检验变量的协整关系。
Pedroni(1999)构造七个统计量用来检验面板变量的协整关系,Group rho, Group ADF和Group PP三个统计量描述组间维度,Panel v,Panel rho,Panel ADF和Panel PP四个统计量描述组内维度。结果见表1、表2。
东、中、西部和全国的组内统计量Panel rho和Panel v以及它们的组间统计量Group rho均在5%的显著性水平下不能拒绝“不存在协整关系”的原假设,而上述地区以及全国的组间统计量Panel PP和Panel ADF以及它们的组间统计量Group PP和Group ADF均在5%的显著性水平下可以拒绝原假设。Pedroni(1999)认为,所有标准化的统计量都趋向于服从正态分布,但是,小样本中Panel ADF,Group ADF检验效果是最优的,当各种检验形式不一致时,以这两个检验形式为准,另外,Panel v和Group rho检验效果最差。因此,可以认为本文所用变量存在协整关系,即这些变量存在长期的稳定关系,可以通过计量建模的方法较准确地描述它们之间的关系。
(四)计量结果报告和分析
1.分地区静态面板分析。使用面板数据最可能遇到序列自相关和横截面异方差的问题,这时用OLS方法可能使结果失真。对东中西部地区采用似乎不相关回归法(SUR),对全国数据采用截面加权方法(这是因为全国数据的横截面个数大于时序个数)可以消除该影响。
对全国、东、中、西部数据用Hausman检验统计,拒绝“时间随机效应”和“个体随机效应”,经检验,用个体固定效应模型效果最好。结果见表3、表4。
2.计量研究结论。从全国面板数据检验结果表明,贸易开放度、人均收入和治污政策力度都在1%的显著性水平上与碳排放量成正向关系,资本劳动比在1%的显著性水平上与碳排放量成反向关系。这意味着,从全国来看,收入水平对于碳排放的影响为正,我国的人均收入水平仍然较低,处于库兹涅茨曲线(EKC)的左侧,尚没有超过EKC的转折点。随着资本劳动比的增加,碳排放有减小趋势,说明结构效应在“碳减排”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贸易开放度对碳排放有正向的影响,表明随着贸易自由化程度的提高,我国的碳排放呈上升趋势。治污政策力度和碳排放水平成正向关系,表明从全国来看,目前的环境政策效果对于“碳减排”尚不明显,需要提升环境规制的实际效果。
通过东中西部面板数据的比较研究有如下结论:
第一,东部和中部碳排放水平均与贸易开放度成正向关系,不同区域碳排放水平的影响程度不同,西部碳排放水平与贸易开放度成负向关系,但影响系数非常小,与现在普遍的结论有差异。从系数数值上看,东部地区相关系数最高,中部次之,均高于全国平均水平,这表明,随着我国区域经济结构调整的进行,东部地区经济总体趋向于低碳化,东部地区碳排放水平和贸易开放度相关水平在降低,反之随着外商将生产基地向内陆转移,中部地区“碳减排”的压力不断增加。
第二,东、中、西部人均收入水平与碳排放量有正向关系,我国人均收入还处于较低水平,而且都在EKC转折点的左侧,所以我国碳排放水平还将随着人均收入的增长而提高。从系数值看,东部系数最高为0.9631,中部系数次之,为0.8607,西部系数最低,为0.8151,这和目前东、中、西部的发展阶段是对应的,西部地区的人均收入离EKC的转折点最远,因此收入增长带来的碳排放量增量最小,东部地区人均收入水平离EKC的转折点最近,因此,收入增长引发的碳排放量增长是最大的。
第三,东、中、西部资本劳动比系数均为负,这表明,随着各地区资本劳动比上升,碳排放量是减少的,贸易的结构效应有利于“碳减排”。东部和中部要素禀赋因素对碳排放量的影响最为明显,西部地区影响最弱。这表明西部地区产业结构水平尚处于比较低的层次,西部地区产业结构调整将有利于“碳减排”。
第四,污染治理投资与碳排放有正向的关系,这个结论与常识有一定差距,这是可能与本文选取的变量有关,由于我国关于排污税、污染罚款等方面的数据非常缺乏,所以只能用污染治理投资代替,污染治理投资的高低,还不能完全代表政府对于环境污染和高碳排放的惩罚力度。但这个结论起码可以表明,目前我国的环境政策对于“碳减排”的实际效果尚不明显。从地区之间系数差距来看,中西部地区污染治理投资对碳排放的刺激作用更加明显,东部地区污染治理投资的对碳排放的正向影响最弱,这反映了东部地区的环境政策更加严厉,中西部地区环境政策比较宽松,需加大环境治理力度。
实证研究结论
(一)区域碳排放比较研究结论
本部分的研究主要应用时空比较分析和聚类分析方法,研究发现,我国“碳减排”总体效果良好,但中西部地区经济发展的环境效益差,“碳减排”压力较大,主要有两个方面的结论。
第一,1995至2010年间我国东、中、西部地区碳排放总量快速增长并且东部明显快于中西部。碳排放强度是刻画地区经济增长环境效益的指标,就碳排放强度而言,我国各地区总体呈下降趋势,中部地区碳排放强度最高,这表明虽然总体上我国“碳减排”取得良好效果,但是中部地区经济发展的环境效益最差。
第二,低碳排放强度省份主要集中在珠三角和长三角地区,中西部地区特别是一些能源产业发达省份的碳排放强度非常高,“碳减排”压力巨大。
(二)关于区域EKC以及贸易环境效应区域比较研究的结论
本部分的研究主要应用理论建模和计量分析方法。研究认为,产业结构调整亟待深化,我国贸易结构还不甚合理,地方政府环境规制对于“碳减排”作用不明显。结论有四个方面:
第一,我国人均收入水平没有越过EKC的转折点,东中西部贸易的规模效应都为正值,且东部地区人均收入增加对碳排放的正向刺激作用最明显。
第二,结构效应对于降低碳排放水平有积极作用,产业结构调整意味着逐步降低高污染产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特别是西部地区的结构效应没有中部和东部明显,因此产业结构调整的任务最重。
第三,我国大部分地区贸易开放度和碳排放水平有比较强的正相关关系,贸易扩大可能带来环境的恶化。
第四,我国各地区环境规制对“碳减排”作用效果不明显,中西部地区的环境规制“碳减排”效果最弱。
政策建议
根据上文我国贸易环境效应的区域比较,本文提出如下政策建议:
(一)以低碳化为导向的地区产业结构布局建议
产业布局政策指政府根据补贴产业的经济和技术特点、本国国情以及地区的综合条件,为了对主干产业空间分布合理调整和引导而采取的政策措施。发展低碳经济,推动产业结构升级主要从两个方面着手:
第一,传统能源的清洁化和高效利用以及传统工业升级。在开发新能源同时,要采取低碳、节能减排技术逐步减少对化石能源的依赖,提高现有能源体系的效率;实行产业集约化战略,建立完善的市场竞争机制,通过市场竞争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逐步淘汰落后产能,提高行业集中度;调整工业品产品结构,提高现有产品中低能耗高附加值产品的比重,引导高耗能工业提高创新水平。
第二,发展新能源产业,促进能源产业结构的改善。东部地区的产业结构调整主要是用相对低碳的高科技产业代替相对高碳的传统产业,要出台相应的扶持政策吸引创新能力强的高科技公司来东部地区发展,对于低附加值的高碳产业要进一步强化对其的环境规制,有所选择的引入。
中西部地区承接东部地区产业转移已是大势所趋,虽然这种产业转移实际上有利于中西部地区的产业结构升级,但东部地区向中西部地区转移的产业中仍有一些产业属于高碳产业,政府应该制定合理的技术和市场准入门槛,防止高污染、技术落后的产业转移到中西部,进一步完善政策鼓励低碳经济发展。
(二)地区外贸低碳化转型策略
本文研究认为,东部地区外贸开放度提高对增加碳排放的刺激效果最明显,中部次之,在国家大力推行低碳发展战略的背景下,地区外贸的升级转型,特别是东部地区的贸易模式升级转型格外重要。
目前我国对外贸易存在贸易模式、贸易结构、贸易方式、商品结构和能源消费结构不合理的现象,是制约我国对外贸易低碳化的重要原因。
我国对外贸易应该以以下几个方面作为切入点实施低碳化转型:首先,推动对外贸易模式从“三低”贸易模式向高附加值、高技术含量和低能源消耗的转变。其次,贸易结构低碳化。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优化现代服务业结构,包括企业组织结构、行业结构和地区结构,提高服务业专业化水平,加大基础设施投资力度。再次,对外贸易商品结构低碳化。积极引导出口商品结构调整和低碳化,鼓励能效较高的产品出口,提出产品科技附加值,限制能源消耗密集型产品的出口。限制高碳排放产品的出口,包括钢铁、水泥、焦炭等资源类产品,具体通过削减出口配额,加征出口关税等措施限制这类资源类产品的出口。
(三)地方政府要切实提高环境规制的实施质量
过去以GDP为核心的地方政府政绩考核方法,不利于区域环境的可持续发展,阻碍了区域经济结构调整和区域比较优势的发挥,需要推进地方行政人员的政绩考核体制,建立包含环境保护绩效和低碳经济绩效的综合指标,将节能减排作为地方政府任用和提拔的重要考核指标。而地方政府要增强节能减排主动意识,不能简单将“碳减排”任务视作中央政府强加给地方和企业的外部任务。
由于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我国环境问题的区域差异比较明显,区域经济“西低东高”而环境污染“西高东低”。应该采取差异化环境规制政策工具,在经济发达地区增加环保力度,大力推广清洁型生产技术,多采取市场化的环境规制,鼓励企业从自愿减排中获得实际的经济利益。对中西部地区中较落后区域,加大强制性环境规制力度,防止国外的高污染产业向内陆转移,也要限制本土高污染产业的发展,权衡地方的经济和环境效益。
在我国政府大力推动低碳经济的大背景下,推行环境税制度,并将环境税制度和现有体制有机融合,逐步提高传统高污染排放行业的税负,增加使用可再生能源的税收减免,并根据地区经济发展状况的差异,对东部沿海发达地区征收较高标准的环境税,对中西部地区高耗能产业发展初期设定较低的环境税,以后逐步提升相应的税负标准,引导区域经济低碳化的发展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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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环境规制;技术创新;碳排放量;脉冲响应函数
中图分类号:F06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3890(2013)02-0005-06
一、引言
低碳经济是与“高能耗、高排放、高污染”三高为特征的高碳经济相对应的新型经济发展模式,该模式是以低能耗、低污染、低排放为技术的经济模式。它的实质就是能源的高效利用和清洁能源的使用,核心是通过技术创新、制度创新等手段转变人类生存的基本观念和生活方式,最终实现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但是,能源消耗和环境问题日益成为影响我国经济可持续发展的主要障碍。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中国的能源消费一直保持着较高的增长速度,从1993—2003年,能源消费增长大约是世界消费增长的1/4。能源高消费的结果就是温室气体的高排放,在这时期,温室气体排放的增长是全世界温室气体排放增长的34%。预计2015年,我国将成为第一温室气体排放大国,排放量超过美国[1]。此外,我国的能源科技水平与欧美等国家相比还有很大差距,制约了经济由“高碳”向“低碳”的转变。为此,本文构建了中国环境规制与技术创新和碳排放量的脉冲响应函数和方差分解模型,探求三者之间的关系,为发展低碳经济提供建议。
对碳排放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以下领域:一是研究碳排放动因的经济学研究,即探究碳排放增长的驱动因素。Leontief和Ford(1972)[2]利用静态投入产出模型对美国空气污染排放的变动进行了研究。Ang B.W.(2005)[3]分析了不同碳排放因素分解模型的理论基础、适用范围和应用结果,认为LMDI模型是因素分解模型中较优的模型。唐建荣、张白羽、王育红(2011)[4]在Kaya恒等式和LMDI指数的基础上,构建了一个包括能源、碳排放、经济规模、产业结构、人口规模、城乡人口结构和生活水平在内的碳排放驱动因素叠加分解模型。二是对碳排放与经济增长的关系进行研究,Grossman和Krueger(1991)[5]提出的环境库兹涅茨曲线(Environmental Kuznets Curve,EKC)是探讨二者关系的最具有代表性的研究。赵爱文、李东(2012)[6]采用1953—2010年人均碳排放和人均GDP数据,建立了我国的EKC曲线,表明该曲线为N型,曲线微弱不存在拐点。三是对碳排放的影响因素进行研究,申笑颜(2010)[7]运用灰色理论分析了中国碳排放的影响因素,认为人口数量、能源消费与碳排放的关联度较高。滕欣、李健、刘广为(2012)[8]在对我国碳排放量预测的基础上建立了碳排放影响因素体系,根据聚类分析中因素的相互关系确定了碳排放影响因素体系的各关键因素。
从对相关文献的分析可以看出,当前众多学者对碳排放的研究主要集中于探讨碳排放与经济发展的相关关系上,少有学者从环境规制和技术创新的角度对碳排放开展研究。本文在诸位学者研究的基础上,分析环境规制、技术创新对碳排放的影响。
二、变量选取与数据来源
(一)变量选取
由于本文是对我国环境规制、技术创新与碳排放的关系进行分析,故所选用的时间序列数据包括碳排放量、环境规制和技术创新三个指标。
1. 碳排放量(TP)。需要从能源消费的角度计算省际碳排放量,这些能源主要包括煤炭、汽油、煤油、柴油、燃料油和天然气。由于能源消费是以实物量为统计口径,在计算碳排放量时,需要通过一定换算将实物量转换成以标准煤为计算标准的量值,在此基础上计算省际历年碳排放量。
2. 环境规制强度(EI)。环境规制力度反应的是政府在环境管理水平,采用环境污染治理投资作为衡量规制强度的指标,主要是因为加大环境污染治理投资力度,表明更多的支出被用于污染治理上,环境规制的力度就较强。本文每百元国内生产总值的污染治理投资作为衡量环境规制强度的指标,主要考虑的是消除由于经济规模不同导致的环境规制强度的不可比性,增强数据的一致性。环境规制强度的计算公式为:
3. 技术创新能力(TI)。提高科学技术水平是我国加快调整经济结构、转变发展方式的关键。科研投入力度加大,表明国家对科技的重视程度。技术创新的实质是利用各种资源创造出一种新知识的过程,将环境技术创新成果应用于生产领域,能有效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污染物的排放。本文用科技经费占GDP比重来反映技术创新实力的主要原因在于,技术经费投入的多少很大程度上反映了一国技术研发的效率和水平。
(二)指标的数据来源
上述各指标的数据来源于《中国统计年鉴》和《中国能源统计年鉴》,数据的时间区间为1994—2009年。为有效降低数据的异方差,提高数据的平稳性,将三项数据指标的历年数据取对数,并用Eviews5.1软件建立模型。
对搜集的数据进行相应处理,得到我国1994—2009年碳排放量、环境规制和技术创新的指标值,如表1所示。
(三)描述性统计分析
图1、图2和图3为我国1994—2009年碳排放量、环境规制强度和技术创新能力的趋势分析图。从图1中可见,我国碳排放量逐年上升,1994—2002年上升的趋势相对比较缓慢,年均增长率为1.6%。从2003年开始,碳排放量上升的速度非常明显,年均增长率达到了11.1%,大约是上一阶段的6倍,年均碳排放量13.9亿吨,后一阶段的曲线变得较为陡峭。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环境意识从觉醒到成熟,科学发展观和可持续社会的提出,政府加大了环境污染治理的投资力度。另一方面,作为社会经济复杂系统中的子系统,经济、社会、文化、环境之间相互关联、相互影响,环境治理资金投入的变动就是政府综合考虑的结果,由此,图2中,我国环境规制强度的曲线为上升式的波浪型曲线。
技术创新是解决环境污染的根本手段,通过技术创新,可以将传统的末端治理模式转变为源头控制的治理方式,从根本上解决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我国政府已经认识到技术创新是实现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和资源可持续利用的主要推动力量,近年来,逐步加大了对技术创新的投入力度。反应在图3中,就是我国的科研经费占GDP比重是一条上升明显的曲线。
三、环境规制、技术创新与碳排放量的脉冲响应分析
由于复杂系统是由若干相互影响的子系统构成,当某一因素变动时,不仅自身系统受影响,还会连带影响其他子系统的运行。在计量经济学中,采用脉冲响应函数(Impulse Response Function,IRF)来分析它们之间的关联关系。
进行脉冲响应分析需要构建脉冲响应函数,首先,需要建立VAR模型。构建模型的前提就是确定合适的滞后阶数,本文按照以下原则确定滞后期,计算结果如表2所示。
表2给出了根据各种准则确定的滞后阶数。对于包含lnEI、lnTI、lnTP三个变量的VAR模型,LR准则确定的滞后阶数是2,FPE、AIC、SC和HQ四项准则确定的滞后阶数都是3,所以建立滞后3期的VAR模型是合适的。从结果可以看出:它们的调整拟合优度分别为0.942 263、0.993 287和0.995 096,说明回归函数拟合得很好,则我国环境规制强度、技术创新能力与碳排放量关系的VAR模型为:
本文建立的VAR模型(2)中各变量的最大滞后阶数为3,环境规制强度、技术创新能力以及碳排放量三者之间不仅存在滞后影响,也可能刻存在即期的相互影响,同时,由于脉冲响应函数(IRF)中变量序列顺序的变化会产生不同的脉冲图像,为了避免不同的变量顺序产生不同的结果,本文每次只选取两个变量建立脉冲响应函数,输出时期数为10期。环境规制强度与碳排放量、技术创新能力与碳排放量的脉冲相应结果如表3所示,环境规制强度与技术创新能力的脉冲响应结果如表4所示。
(一)环境规制强度与碳排放量
从表3和图4可以看出,在整个冲击期内LEI 对当前LTP一个标准差大小冲击的反应曲线大致呈N型:第2期的反应为零,第2、3和6期的反应为负值,其后各期反应为正值,并且在第4期达到最高,然后振荡式回落,逐渐趋于零。从表3和图5中可以看出,在整个冲击期内LTP对当前LEI一个标准差大小冲击的反应曲线属于N型,逐渐趋于稳定水平,计算期冲击累计响应值为0.186 9。这表明,碳排放量相对于环境规制来说具有一定的滞后作用,但从长期来看,随着环境规制工具的不断完善,利益相关者对政府节能减排工作认识的不断深入,会不断调整自身行为以符合政策要求,最终导致碳排放量不断回落,并趋于一个稳定水平。
(二)技术创新能力与碳排放量
从表3和图6可以看出,在整个冲击期内LTI 对当前LTP一个标准差大小冲击的反应曲线大致呈N型:从第1至第6期为对冲击反应较为激烈的大N型曲线,前6期的冲击反应既有正值,最大为第6期的0.006 13,也有负值,最负为第5期的-0.004 78;从第6期开始,反应都为正值,逐渐平缓。从表3和图7可以看出,在整个冲击期内LTP对当前LTI一个标准差大小冲击的反应曲线大致呈多阶段的倒U型:第1至第5期为第一阶段的大倒U型,第5至第8期为第二阶段的小倒U型,以此类推。技术创新与经济增长密不可分,技术创新导致经济增长,技术创新实现的过程就是经济增长的过程。
(三)环境规制强度与技术创新能力
从表4和图8中可以看出,在整个冲击期内LEI对当前LTI一个标准差大小冲击的反应曲线大致呈N型:LEI的响应在第3、4期为负值,从第5期开始,除了第6期略小于0之外,各期的响应基本为正值,当期LTI一个标准差大小的冲击对LEI的总体影响为-0.040 69。从表4和图9中可以看出,在整个冲击期内LTI对当前LEI一个标准差大小冲击的反应曲线大致呈N型:各期的响应值均为正值,第3期最大,然后逐渐回落,趋于小幅波动,计算期冲击累计响应值为0.281 821。这表明,环境规制与技术创新之间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环境规制促使企业进行技术创新,降低生产成本;技术创新极大地提高了人类利用资源的效率,更多的温室气体也排放出来,又促使政府采取更为严格的环境规制政策。
四、环境规制、技术创新与碳排放量的方差分解分析
方差分解(variance decomposition)是通过分析每一个结构冲击对内生变量变化的贡献度,进一步评价不同结构冲击的重要性。环境规制强度与技术创新能力的方差分解结果、环境规制强度与碳排放量的方差分解结果,以及技术创新能力与碳排放量的方差分解结果分别如表5、表6和表7所示。
结合方差分解结果可以发现,总体而言,环境规制强度对解释技术创新能力与碳排放量的预测方差起了较大作用,技术创新能力对解释碳排放量的预测方差的贡献度一般,技术创新能力和碳排放量对解释环境规制强度的预测方差的贡献度较小,但技术创新能力对解释环境规制强度的预测方差的贡献度要大于碳排放量对解释环境规制强度的预测方差的贡献度,碳排放量对解释技术创新能力的预测方差的贡献度也较小。
将表的方差分解结果进行综合,可得表8。
从表8中可以更清晰地看出,环境规制强度解释了技术创新能力75%左右的预测方差,解释了碳排放量74%左右的预测方差。这充分说明,环境规制在我国发展低碳经济、建设创新型国家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以波特为代表的学者认为环境规制能够激励技术创新,产生创新补偿作用,弥补规制带来的成本损失,实现经济效益和生态环境的双赢,而且越来越多的学者从实证的角度也证实了波特的这一观点,强化环境规制是改善环境质量、促进技术创新的最佳方法。
技术创新能力对解释碳排放量和环境规制强度的预测方差的贡献度以及碳排放量对解释环境规制强度和技术创新能力的预测方差的贡献度都不是很高,这可从以下几方面来解释:首先,由于我国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资源禀赋各异,不同地区间技术创新导致的碳排放效率差异很大,发达地区的碳排放效率能够达到0.9以上,不发达地区在0.8以下[9];其次,环境规制能够对技术创新产生正向影响是有条件的。在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的阶段,严格合理的环境规制与限制政策能够促进技术创新能力,减少环境污染[10]。而在经济发展水平较低的阶段,严格的环境规制政策会增加企业及其相关方的负担和风险,环境规制利益相关方的绩效受到较大影响,经济规模、技术实力导致了并不是所有企业都能主动进行技术创新以应对环境规制[11];最后,随着市场化和政府分权化改革的不断推进,地方政府不再是中央政策的被动执行者,二者对考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问题的角度和侧重点不同,中央政府关注整个宏观的可持续发展问题,地方政府更关注的是地方经济问题,因此中央的某些环境规制政策难以真正落实到地方,导致了全国的碳排放量不是中央政府环境规制力度的如实反映。
五、结论
在利用1994—2009年中国环境规制、技术创新和碳排放量的时间序列数据的基础上,本文分析了环境规制、技术创新与碳排放量三者之间在受到外部因素冲击下的脉冲响应模式,得到以下结论:第一,在10年的响应期下,环境规制强度与碳排放量之间在对方冲击下的响应曲线呈N型,都逐渐趋于稳定水平;技术创新能力与碳排放量之间的相互响应曲线为N型和倒U型;环境规制强度与技术创新能力之间的相互响应曲线都为N型。第二,环境规制强度对解释技术创新能力与碳排放量的预测方差起了较大的作用,技术创新能力对解释碳排放量的预测方差的贡献度一般,技术创新能力和碳排放量对解释环境规制强度的预测方差的贡献度较小,碳排放量对解释技术创新能力的预测方差的贡献度也较小。
根据上述结论,政府在制定相关政策时,应充分考量到环境规制、技术创新与碳排放之间的相互关系。在科学合理的政策指引下,通过优化产业结构加快高耗能产业的技术进步和低耗能产业的发展;通过技术创新有效解决高耗能和高污染问题,促进工业企业清洁生产;通过完善和有效利用环境规制政策工具,激发技术创新,减少碳排放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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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阐述我国碳会计信息披露现状的基础上,分析我国碳排放会计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上市公司缺乏主动披露碳排放信息的积极性,奖惩机制不完善,企业与公众碳排放信息不对称,碳信息披露制度不健全。提出现阶段我国碳排放会计信息披露的建议:提高企业主动披露碳排放会计信息的积极性;加快相关会计和审计人才的培养;完善碳会计信息披露制度;加强对碳会计信息披露的监管和审查力度。
关键词:
碳排放;碳会计;信息披露
一、我国碳会计信息披露现状
(一)基于CDP报告的碳信息披露情况国际性的非盈利组织(CDP)是全球唯一为公司与城市提供测量、披露、管理和分享重要环境信息的系统。2014年,CDP中国报告选取经相关权重后综合列出的100家企业,该年回复的有45家,同比增长达40.6%。只有7%的企业是通过主流的财务报告形式对碳信息进行披露;高达84%的企业是通过其他合规性文件进行披露;有4%的企业是通过自愿沟通途径。16%的企业设定了减排目标;13%的企业披露了参与碳排放权交易的情况;但仅有2%的企业披露了三废的排放数据,并完成了第三方审核。
(二)我国现行碳信息披露制度我国从1979年开始制定与环境和资源有关的法律,2007年2月8日,我国通过《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鼓励企业公开包括CO2在内的企业污染排放物的数量、浓度和去向;深交所和上交所分别颁布了《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指引》和《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指引》,以倡导上市公司积极自愿披露污染物排放情况。目前,我国有6部环境保护法律,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强调了“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而未公开的”属于违法行为,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和《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也提到上市公司应关注环保、公布污染物数据。但是这些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治理方案和碳会计信息披露方式,内容不具体,可操作性不强,缺乏约束力。
二、我国碳排放会计信息披露中存在的问题
(一)上市公司缺乏主动披露碳信息的积极性国外的很多企业基于各种原因选择披露碳排放信息,有些大型企业已逐渐形成具备本行业特征、符合本企业利益的碳信息披露模式,对于碳排放会计信息的披露制度相对比较完善,内容全面,方法灵活科学。然而,从CDP问卷回复情况可以看出,我国企业对碳排放会计信息披露的参与度并不高。由于缺乏强制性的准则规范,一些企业不愿主动披露环境会计信息,即使披露也没有碳减排绩效及其财务影响的完整内容,披露的碳排放会计信息实用性较低,多数上市公司披露内容主要是反映因为节能减排而获得的奖金或是政府补助,而对于国家的政策导向,以及今后低碳发展和气候变化可能对企业未来发展有重要影响的风险,尤其是一些负面的预测性信息如诉讼、罚款等事项披露很少。
(二)奖惩机制不完善,企业与公众碳排放信息不对称很多管理者环保意识不强,对披露碳排放信息的积极性不高,由于企业需要自行测算、计量碳排放情况,制定规范来披露碳排放信息,必然会增加成本。在没有制度强制的情况下,增加的成本不能转化为收益,尤其对于重污染企业来说,披露碳会计信息会损害企业环保形象,要加大环保投入以降低污染物的排放,也会增加企业的成本。如果企业详细规范地披露碳排放信息不能得到政府的表彰和物质奖励,得不到消费者认可,那么企业披露的积极性便会降低。利益相关者对于上市公司碳信息的披露有着日益强烈的要求,而大多数企业根据自己的特点和意愿自发披露,这样的碳信息披露侧重点与利益相关者的关注点相符度不高。自愿性碳会计信息的披露在一定程度上对财务报表列报的缺失进行补充,但表外披露形式差异大,内容不统一,多样化的披露方式使得政府、环保部门、投资者、债权人和公众很难评价不同企业间碳绩效的管理情况,对分析企业的社会责任承担度产生一定的影响。
(三)缺乏完善的碳排放信息披露制度由于我国缺乏相关政策和准则,对于CO2的测算方法、具体的减排措施和执行情况等并没有详细的说明,相关制度规范的缺失使得企业的碳信息披露具有很大的随意性,可比性和一致性较差。很多上市公司按照自身的偏好来选取披露方式,有的采取报表附注形式,有的在董事会报告中披露,还有些以重要事项的形式披露。主要是因为我国的上市公司碳信息披露制度不够完善,相关部门的监管力度不强,没能给企业提供良好的碳信息披露环境。
三、对策建议
(一)提高企业主动披露碳排放会计信息的积极性目前,我国公司的管理层总体对气候变化带来的负面影响认识不足,缺乏环保意识和社会责任感,很多中小型企业的管理层对环境会计没有概念。应从对企业管理层的宣传和教育入手,提高其环保意识,使其了解环境信息披露带来的挑战和机遇。对于披露碳排放会计信息情况良好的企业,可以适当给予奖励;对于不进行披露或者披露信息不全面、不完整的企业,可以在公开媒体上予以通报,并对其进行相关的处罚。同时,还要转变上市公司过去的环保理念,虽然节能减排需要企业购置相关设备、投入环保研发费用,但从长期来看,对企业和社会都是有益的,政府可以在税收和补助上给予支持。另一方面,企业认为详细地披露碳排放会计信息会带来风险,但一份完整的碳会计信息报告能让企业重新审视资源消耗和排放情况,有利于做更长远的规划,完善的碳信息披露制度,能增强公众、债权人和投资者对企业的信心。
(二)加快相关会计和审计人才的培养碳会计不同于传统的会计体系,它是由会计学、环境经济学、低碳经济学和可持续发展学等多学科相互渗透共同发展而来。因此,要想做好碳会计的相关工作,就得了解以上学科相关知识,但目前学校的会计教学只要求会计人员掌握传统的会计知识体系,这显然与具备多学科知识的复合型人才培养需求不相匹配。企业的会计人员应不断接受新的知识培训,更新自身的知识结构,了解企业肩负的社会责任和环保责任;可在高校开设与环境会计相关的课程,在硕士人才培养过程中单独设置环境会计方向,将环境意识和环保知识作为人才培养的重要组成部分。当前,我国审计队伍中也缺少拥有环境会计相关知识的专业人才,可以向美国学习,构建独立的环境审计资格鉴定部门,审核审计者审计环境会计的资质,对环境审计人员的审计资格予以判断,以提高对上市公司碳排放会计信息披露内容的审计判断准确率。
(三)完善碳排放会计信息披露制度在碳排放会计领域,我国相关学者构建了适合我国国情的理论体系和核算方法,但发达国家有更为丰硕的研究成果和相对完善的制度体系,我国应与国际接轨,努力将碳会计纳入传统会计体系中,完善碳排放会计信息披露的准则和法规。碳会计的发展,需要政府部门尽快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完善环境保护的相关制度,明确企业的相关责任和对环境造成破坏后的相应处罚制度等,进而约束企业的行为。另外,还需要组织相关部门制定碳排放会计信息准则或指引,规范企业碳排放会计的处理方法。可参考上交所的《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指引》,制定《上市公司碳信息披露指引》。引导上市公司根据所处行业和自身的经营特点,形成符合本公司利益、适合本企业特征的碳信息披露模式。企业可以临时公告方式及时披露公司在碳减排方面的特色做法及取得的成绩,并在披露公司年度报告的同时在上交所网站披露公司的年度碳会计信息报告。
(四)加强对碳会计信息披露的监管和审查力度碳排放会计信息的披露体现了企业的社会责任履行情况,社会责任的履行往往需要付出一定的成本和代价,企业从自身的利益考量,通常不愿主动、全面地披露碳排放会计信息。因此,应加强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机构的监督与管理。就政府而言,应加快与碳排放信息披露相关的准则和规章的制定,定期检查企业按要求披露的情况并予以一定的指导;其次,应建立相关的审计体制,通过政府有关部门和民间环境审计机构,对包括碳排放会计信息披露在内的环境会计信息披露进行审计。证监会应参与大型上市企业的碳会计信息披露,注意其披露的内容是否合规、完整、连贯,披露的核算方法是否按照统一的标准。对不如实披露的企业采取一定的惩罚措施,对于情节严重的,还应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可设立专门的环境会计审计部门,进行专门的碳审计,监督企业碳会计的实施情况,推进企业更好地构建碳会计计量、核算和披露体系。
[参考文献]
[1]张巧良.碳排放权交易会计研究[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13.
关键词:碳会计;核算体系;低碳经济
近一个世纪经济的快速发展带来的不仅仅是经济上的繁荣,也伴随着大量的能源消耗与过度的工业碳排放。由于向大气中排放了大量的CO2等温室气体,导致温室效应越来越严重,全球变暖迹象也更加明显[1]。在此背景下,世界各国不得不寻找减少碳排放量的方法,以减缓或阻止全球气候恶化问题。低碳经济成为当前各国推崇的经济发展主题。碳会计是对低碳经济下企业行为造成的环境后果进行的量化。其中,碳会计核算是碳会计中的一项重要内容,而目前理论界对这方面的界定还不统一。因此,本文主要探讨如何构建碳会计核算体系,以期促进我国碳会计行业的进一步发展。
一、构建碳会计核算体系的意义
“碳会计”这一概念是2008年琼斯教授首次提出的,旨在为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方面提供一个合适的估算工具,确保企业的会计与报告准则的规范性。碳会计核算是对碳固化、碳排放、碳排放权交易进行的确认、计量、记录与报告[2]。构建碳会计核算体系有利于我国发展低碳经济,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通过一套健全的碳会计核算体系能对企业碳排放量进行真实的反映与监督,确保节能减排落到实处。构建碳会计核算体系也有助于企业对自身的碳相关经济业务进行准确的核算与计量,做好自身的价值定位,良性企业的社会责任。此外,构建碳会计核算体系能让我给碳会计研究水平跟上世界水平,也能提高我国在国际会计界的话语权。这有利于我国更好地参与国际碳会计规则的制定,确保我国的经济安全。
二、碳会计核算会计要素
与传统会计核算相比,碳会计核算下的会计要素是有所不同的。(1)会计资产:是指通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事项获得,由企业拥有或控制,并能为企业带来预期经济利益流入的事项。碳资产是指能为企业提供低碳生产的相关资产,比如,为治理环境而引进的专利技术,或者为完成节能减排任务而购入的设备、原材料以及低值易耗品等。这些均属于碳会计核算中的资产类项目。(2)会计负债:是指企业在过去的交易或事项中形成的,预期能够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流出的事项。碳负债一般是指在低碳生产过程中涉及到的长短期借款,进行能源改造等支付的应付账款,缴纳的环境保护税费等[3]。(3)低碳权益:这是对企业所拥有的清洁能源、接受的环保投资以及捐赠等。(4)会计收入:这是指企业相应经济利益的流入。低碳收入是碳会计核算的主要收入,具体是指企业在经营活动中由于节能减排而获得的非主营业务收入,或者由于节能减排而获得的环保奖励,或者企业出售多余碳排放权而得到的收益。(5)碳会计核算利润:碳收入去除碳成本与税金后的净利润,主要反映企业在低碳获得中得到的收益。
三、碳核算会计内容
1.碳排放会计
这是对企业生产经营中排放的温室气体量进行核算。由于温室气体多数可折算为二氧化碳当量(CO2e)来表示,因此,碳排放就是指CO2及CO2等同物的排放,计量单位为CO2e。从企业角度来看,碳排放会计核算的重点是对企业的碳足迹进行核算。碳足迹是用来描述某一特定的活动或实体所形成的温室气体排放数量的一个术语。当前,核算企业碳足迹的通用方法标准是《温室气体协议:企业核算和报告准则》,此协议是以财务核算标准为参照,制定了一套温室气体核算语言,并按照企业所拥有的不同排放设施或排放源来认定其排放责任。
2.碳固会计
碳固是指将企业排放的CO2等温室气体经碳汇吸收清除掉,或借助碳固技术封存起来。碳固手段包括生物碳固与物理碳固、化学碳固。生物碳固的主要方法有碳汇造林、草原修复、农田保护、湿地保护等。当前,碳汇核算主要是对生物质碳汇、森林碳汇以及土壤碳汇进行核算。先要明确会计核算范围,比如,企业森林碳汇的会计核算范围是该企业所控制的所有林区,然后,利用遥感探测技术、实地测量等方法收集相关数据。随后对企业当期的碳库存量进行确认、计量。通常需制作测算森林碳库存量的计量模式,再结合相关气候、土质、树木密度、生长年龄等因素计算企业拥有的每公顷林木的固碳量。物理化学固碳是利用碳固计算将CO2封存起来。这需要企业购买相关设备、碳固材料,引进碳固技术。企业通常可将购买的碳固设备确认为“固定资产——碳固用”,也可确认为“碳资产——碳固非流动性资产”。碳固消耗性材料一般可确认为“碳资产——碳固流动性资产”,或者“周转材料——碳固用”[4]。
3.碳排放权交易会计
国际上很多学者认为,对于有强制减排义务的企业来说,在有偿获得碳排放配额后,应将碳排放权确认为企业资产。根据具体情况可确认为无形资产、存货或金融资产。对政府免费提供的碳排放权,大部分企业采用净额法,也就是只确认购买的碳排放权。由于缺少碳排放核算会计准则,很多企业对碳排放的会计核算方法都各不相同。笔者认为对碳排放权的确认应结合具体的交易目的进行确认:(1)政府分配给企业的,是企业必须的排放配额,属于有偿分配的应确认为“无形资产”,同时,在持有期内评估是否进行累计摊销。(2)若实际排放量超过政府规定的配额,企业从市场上外购碳排放权以弥补缺口。这部分外购的可等同于从政府有偿购入的,因此,确认为“无形资产”。如果企业没有从外部购入,缺口仍在,应将该缺口当作“预计负债”。(3)若实际排放量低于政府规定配额,剩余的排放配额企业可留到下一年自用,此时确认为“无形资产”,若放到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交易,则应确认为“交易性金融资产”。
作者:刘弘瑶 隆卫 谢慧敏 郭丹 单位:南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参考文献:
[1]徐可心,毕鹏.低碳经济视角下的企业碳会计体系构建研究[J].全国商情.理论研究,2016,16(5):99-101.
[2]吴金萍.低碳经济框架下的碳会计观之我见[J].北方经贸,2016,21(9):79-80.
[关键词]碳交易;低碳经济;节能减排
中图分类号:F416.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近年来,全球气候变暖,能源逐步枯竭,让人类面临巨大的挑战。各国开始思考减少碳排放,纷纷开展低碳经济的战略,欧盟于2005年初步建立了欧盟碳排放交易机制,已经成为目前最为成功的碳排放交易实践。此外美国、澳大利亚、加拿大、亚太地区等国家也都积极筹建碳交易市场。中国为实现减排承诺,也于2013年正式在北京、天津、上海、广东和深圳等七个省市先后启动了碳交易的试点,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果。由此,中国碳交易市场的创建由理论走向务实迈出了重大的一步,吸取了国外模式的经验,运用市场机制推进绿色低碳经济的发展,但仍有很多问题亟待解决,值得从国外碳交易的碳交易研究和实践中进一步借鉴经验,并进行研究和改进到国内的碳交易市场建设当中来。
1 国内外碳交易市场的现状
1.1 国外碳交易市场现状
欧盟为实现《京都议定书》减排承诺建立“限额-交易( Cap-and-trade) ”型碳排放权交易体系―ETS。欧盟将ETS的实施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为启动期,在实践中学习;第二阶段则是继续发挥ETS的作用以达到《京都议定书》中的减排目标。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EU-ETS) 目前已成为世界上最大且最活跃的碳排放交易体系,涵盖了欧盟27个成员国以及欧洲经济区3个国家。该体系的总体框架包括两部分:一是设定碳排放总量并进行配额的确定和分配;二是建立碳市场,通过市场机制降低社会整体的减排成本。EU-ETS已于2012年结束第二阶段,正进入第三阶段。
美国虽在国际碳减排行动中一直表现消极,在2001年甚至退出了《京都议定书》,但其仍积极在国内进行碳交易市场建设。美国于2003年正式运营了世界第一个限额交易型碳交易市场―芝加哥气候交易所(CCX),2005年建立了配额分配以拍卖为主的碳减排体系,即区域温室气体倡议,还建立西部气候倡议(WCI)和气候行动储备(CAR)等碳交易市场体系,成果丰富。除了欧盟和美国外,澳大利亚等国也逐步建立了碳交易市场。
1.2 中国碳交易试点现状
2011年10月底,国家发改委正式批准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庆市、湖北省、广东省及深圳市这七个省市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并提出将试点阶段划为2013~2015 年间。开展试点以求在碳交易机制、规则及核算体系等多个方面进行创新探索,为最终在全国建立统一的碳交易市场寻找一条符合国情,又顺应市场机制的道路。
七个省市非常重视碳交易试点,开展了各项基础工作,包括制定地方法律法规,确定总量控制目标和覆盖范围,建立温室气体测量、报告和核查(MRV)制度,分配排放配额,建立交易系统和规则,制定项目减排抵消规则,开发注册登记系统,设立专门管理机构,建立市场监管体系以及进行人员培训和能力建设等,形成了较为完整全面的碳交易制度体系[1]。
2 碳交易配额确定及分配的问题
碳交易配额一般分为免费发放和有偿发放两种,另外有偿发放又分为拍卖发放和固定价格购买两种。目前国际上较为通用的是免费发放和拍卖发放两种方式。
2.1 碳交易免费发放配额的确定问题
碳交易免费发放配额的方法一般包括历史排放记录法(祖父法)、行业基准值法或两者相结合的方法。
历史排放记录法是基于历史水平的祖父式分配,是指划定行业或企业的历史排放基准。行业基准值法是基于行业标准排放率的分配方法,该方法的配额根据行业每单位产品的特定排放值(即基准值)进行计算分配,实际的配额数等于基准值乘以特定实施的过去或预测产品。
历史排放记录法操作较为简单,倾向于维持企业现状,不会影响企业的持续性生产,适合在碳排放权交易的第一阶段使用,但缺点是对确定配额前已有减排措施的先进企业不公平,先进企业核定的配额少,反而污染严重的企业会获得更多的排污许可。另外历史法可能因排放许可认证或价格过高阻碍新企业进入市场。而行业基准值法对新老企业都较为公平,可以避免历史法的问题,更有利于行业进步,但操作工作量大。
EU-ETS在第一阶段(2005-2007年)和第二阶段(2008-2012年)配额分配的主要方式是配额免费发放的历史法,而在第三阶段将过度到基准法发放配额。而我国现在的碳交易试点主要通过历史排放记录法与基准法相结合进行配额发放。
2.2碳交易配额的分配问题
EU-ETS从2005年开始启动的三阶段配额分配方法由“免费分配为主,拍卖分配为辅”逐步向“拍卖分配为主,免费分配为辅”过渡。免费分配则由祖父制方法转变为基准值方法,体现了由简单到复杂、由无偿到有偿,最终实现“排放者付费原则”的思路[2]。从2009年启动的美国区域温室气体倡议(RGGI) 则采用的是拍卖法。在借鉴EU-ETS和RGGI的已有配额发放方式利弊得失的基础上,最近澳大利亚引入了“固定价格购买法”、新西兰则采取“以行业为基准的混合配额法”的配额发放新方式。“固定价格购买法”和“混合配额法”的出现,表明当前国际碳交易市场的建设仍处在“从实践中学习”的阶段[3]。
目前我国各碳交易试点的配额分配均采用免费为主,适当地采用拍卖或固定价格出售等有偿方式。北京、天津、湖北和广东按年度分配配额,上海和深圳则是一次性分配2013-2015年的配额,但在试点期内各年度对配额进行调整。对于配额有偿分配比例,与欧盟碳交易体系(EU-ETS,第一阶段5%、第二阶段10%)类似,广东规定由2013-2014年的3%逐步提高到2015年的10%,深圳不低于3%[4]。
上述分配方式的尝试,对我国碳交易试点配额的合理分配有重要的借鉴意义。在碳交易配额分配这一问题总的来说,虽然如EU-ETS因第一阶段免费发放配额,免费分配配额带来严重市场扭曲、“祖父规则”导致市场不公平、新入和退出规则导致市场无效率,造成配额大量剩余,减排效果不大而遭受诟病[5],但碳交易市场建立初期,鉴于调动各参与者的积极性是最重要的需求,所以应按照祖父分配法进行配额分配。等到市场发展较为成熟之后,分配方式才逐步体现竞争的公平和效益,才可逐步降低免费发放的数量,提高有偿购买的配额比例。所以可以预见,在国际各碳交易市场逐步完善起来时,拍卖发放配额将成为趋势。
3 碳交易的价格问题
碳交易过程中的价格划定是碳排放权进行市场交易流通的最重要一环。对碳排放权进行定价,才能使企业清楚认识碳排放权的资源属性,激励企业和社会降低排放,达到减排目标。
我国目前在七个试点省市相继成立了碳交易所,主要通过场内交易完成碳定价。2013年6月以来,各地市场都产生了一定量交易,地方配额月平均价从26元、30元、50元、60元到78 元/t CO2不等,地方之间差异较大。相比之下,欧盟配额、美国加州配额、美国RGGI配额和国际CDM市场CER价格分别为40元、60元、18元和3元人民币。由于中国碳交易试点是七个各自独立的封闭市场,交易规模有限,并且处于政策和市场初始期,当前的交易量和价格并不能反映市场供需、减排成本和遵约等基本情况。
欧盟和美国相继通过碳交易法律的建立和规范,谋求碳交易市场价格的规制,旨在保证本国或本区域温室气体排放权交易得以发挥最大的市场减排绩效。而中国的碳交易市场尚处于起步试点阶段,存在不少制度空白。对此中国应当借鉴欧盟EU-ETS的经验:建立以气候行政权为核心的碳交易法律制度体系;创新碳交易政府监管模式,明确可测量、可记录、可核证的公法义务;构建碳交易价格调控机制[6]。
4 碳交易市场的连接
近年来,随着相关国家碳排放交易体系的逐步完善,其中一些国家开始探索进行碳排放交易体系的连接。碳排放交易体系的连接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考虑不同体系相关规则的协调,包括法律、减排目标、配额分配、测量报告与核查(MRV)机制、使用灵活机制的规定、遵约机制、登记注册系统等。
碳排放交易目的在于降低减排成本,而由体系覆盖排放源的减排潜力和减排成本差异则决定了成本降低的程度。将独立或不同的碳排放交易体系进行连接,可以扩大体系覆盖范围,为减排提供更多灵活性,进一步降低整体减排成本,更有助于建立一个相对统一的市场监管体系。
欧盟及澳大利亚政府拟将澳大利亚碳排放交易体系(Australian Scheme)及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EU-ETS)于2015-2016年逐步实现对接[7]。除欧盟和澳大利亚之外,其他一些实施碳排放交易的国家也在积极探索进行排放交易体系的连接。国内碳交易市场试点也将要面临这一问题。如果各个试点进展顺利,那么2015年各省市单个独立的碳交易市场将要进行连接形成全国统一的碳交易市场。
随着全球经济和国际社会合作应对气候变化行动的发展,短期内虽难以形成各国碳市场互联,但从长远来看,形成全球碳市场是大势所趋。我国应加强与发达国家的交流与合作,密切关注其体系连接的进展,加强研究,吸收借鉴其先进经验,结合我国国情加以应用,但也要同时充分考虑体系连接可能对我国的影响,确保我国在未来的国际经济政治秩序中占得先机,切实维护国家利益。
5 碳交易市场体系建设问题
目前中国碳交易还处于在多个省市建立试点实践阶段,迫切需要建立完善的碳交易市场体系,以保证从单个碳交易市场走向全国范围层面的碳交易市场的顺利过渡。但由于我国碳交易法律规范缺少,使得出现了现在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无法可依,减排法律责任不明确、监管机制缺失、交易规则缺乏法律定义和保障等问题,无疑阻碍了当前中国碳交易市场的发展。因此,需要充分进行实践,并学习吸取国外较完善国家碳交易市场体系的法律制度建设经验,从而依照我国当前国情,构建完善的碳交易法律来规范并维护碳交易市场体系的假设。
欧盟的EU-ETS经过两个阶段的发展已经积累了一定的经验:(1)欧盟ETS 的实施采取分阶段式的逐步推进,以降低碳交易体系推行的阻力;(2)采取集中管理与分权化治理相结合的模式,在集中推行碳减排计划的同时,也充分考虑到不同成员国的特点和差异性采用分权化治理,给予成员国较大的碳交易管理自,从而实现欧盟和成员国利益的有效平衡和兼顾。(3)开放兼容性特点:它并不局限于欧盟国家间的碳交易,还积极与国际上其它碳排放权交易体系实行对接,保证拥有国际上的话语权。
我国幅员辽阔,不同地区的经济和科技水平的差异较大,由此各地区的碳排放水平也极大不同,对于碳交易体系制度的规划不能“一刀切”。欧盟EU-ETS的经验非常值得我国借鉴[8]。
6 总结
现今依托逐步完善的碳交易市场体系,国外碳交易的发展从边做边学习开始变为成熟。针对碳交易运行中存在的问题,人们做了大量的研究。从目前来看国内的碳交易市场的发展仍需要通过实践与借鉴国外成熟碳交易市场的经验,在宏观层面,进行碳交易法律和政策制度的构建、市场体系的形成与完善、健全监管制度并加强实施力度等,由此来完善碳交易市场的配额分配、价格定制、市场连接等多个方面,真正构建出符合我国现阶段国情的碳交易市场体系。而构建实施这个体系,不仅能够实现节能减排并且优化调整产业结构、实现低碳经济,还能提高我国的国际竞争力、在全球气候政治经济博弈中赢得一席之地,由此具有重要的意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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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宣晓伟,张浩. 碳排放权配额分配的国际经验及启示[J]. 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13,23(12):10-15
[4] 孙振清等. 中国区域碳排放权配额分配机制研究[J]. 环境保护,2014(01):44-46
[5]熊灵,齐绍洲. 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的结构缺陷、制度变革及其影响[J]. 欧洲研究,2012(01):51-64
[6]董岩. 美国和欧盟碳交易价格的法律规制及其借鉴[J]. 管理现代化,2011(04):59-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