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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以加大环境执法力度为手段,集中整治重污染行业和重点流域、区域环境违法行为,着力解决危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促进全市主要污染物减排的顺利实施。
二、工作重点及要求
按照国家、省有关部门的统一部署,结合我市实际,2008年全市环保专项行动要重点做好三个方面的工作。
(一)以巩固整治成效为目标,集中开展环保专项行动后督察
工作重点:
1.2005年以来,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挂牌督办的典型环境违法案件和突出环境问题整治措施落实情况。重点检查取缔关闭、停产整治、限期治理等行政处罚措施落实情况,以及行政责任追究情况。确保各地挂牌督办的环境违法案件,查处到位、整改到位、责任追究到位。
2.各地要在取缔饮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的排污口的基础上,重点开展三个方面的清查整顿:督促各地制定并实施饮用水源环境保护规划;集中整治影响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水质的环境污染和安全隐患问题;加大对群众反映强烈的农村饮用水污染问题的整治力度,切实保障群众饮用水安全。要以整治影响饮用水源水质的污染问题为重点,深入开展后督察工作,确保饮用水源水质主要指标达标。
3.检查被取缔关闭的企业或生产线停电、停水、设备拆除等措施的落实情况。坚决淘汰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环境违法企业,防止死灰复燃和落后淘汰工艺、设备的转移,巩固减排成效。
工作要求:
1.各级环保专项行动协调领导小组要对本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挂牌督办案件及饮用水源等专项整治的措施落实情况逐一进行现场检查。市环保专项行动协调领导小组将对县(市、区)政府环保专项行动协调领导小组挂牌督办案件及饮用水源等专项整治的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抽查,抽查面不低于60%。
2.对于逾期未落实挂牌督办要求的案件,尤其是未能按要求取缔关闭违法企业的案件,一律由上一级政府及有关部门重新挂牌督办,限期完成,要查清原因分清责任,按照《环境保护违法违纪处分暂行规定》追究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相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并通报批评。
3.切实加强对停产整治、限期治理企业的后续督察工作。对已完成整治的,要在一年内将其作为重点监管对象,按照对国家重点污染源的监管要求,加大监督性监测和现场巡查频次,确保稳定达标排放。对于未按要求完成限期治理的一律停产整治,对于未按要求完成停产整治的一律提请政府责令关闭。
(二)以促进污染减排为目标,集中开展对城镇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等重点行业专项检查
工作重点:
1.要加快我市在建污水处理厂的建设进程,确保按时完成建设任务,及时发挥减排作用。查清城镇污水处理厂及其配套管网建设的基本情况,包括进出水水质、处理水量、主要污染物去除情况、污泥处置情况和在线监控设施安装运行等情况。建立环境监管档案,完善监管办法,落实监管责任。实施信息报告制度,加强对污水处理厂进出水水量、水质和污泥处置的动态管理。加强监督检查,严厉查处超标排污、直接排污和污泥不按规定处理造成二次污染等行为。
2.查清已建成的各生活垃圾填埋场实际运行情况,包括生活垃圾填埋场的填埋量、雨污分流情况、防渗措施、渗滤液处理设施运行情况以及地下水监测情况,对垃圾渗滤液未经处理直接排放、处理不达标的,要依法依规对运营单位进行处罚。
3.要紧紧围绕节能减排重点工作,加大对电力、钢铁行业脱硫设施的监管,着力解决脱硫设施不正常运行问题;加大对化工行业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的监管,着力解决环境安全隐患整改中存在的问题,防范环境突发事件的发生。
工作要求:
1.对城镇污水处理厂超标排污的,未对污泥进行无害化处理的,拒报或者谎报排污申报登记及运行情况的,未安装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按规定未与环保、建设部门联网的,要严格按照《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对其运营单位进行处罚。对于不正常运营污水处理设施,造成污染事故的且后果严重的,要依法追究运营单位和管理部门及相关责任人的行政或刑事责任。
2.对不符合规范要求的生活垃圾填埋场,要责令限期整改;垃圾渗滤液未经处理直接排放、处理不达标的,要依法依规对运营单位进行处罚。加强对已经封场垃圾填埋场的环境监管,确保环境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
(三)以确保环境安全为目标,加强重点污染源的监督管理
工作重点:
1.加强对饮用水源、重点污染源、环境敏感区域的监管,重点检查国控、省控重点污染源环境安全隐患和风险整改落实情况,确保治污设施和在线监控设施正常运行。
2.加强对涉及危险化学品企业的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因安全事故引发环境污染事件。
3.加强对天然气井场的监管力度,严格按照环评要求对照检查落实,产生的废水应采用混凝、沉降、过滤等污染处理措施回用,严禁直接排放。
工作要求:
1.对于存在环境风险和隐患的企业,要完善应急预案,限期整改到位。
2.企业的治污设施不能够正常运行、污染物排放不能稳定达标、应急预案不完善的,必须限期整改,确保设施正常运行,稳定达标排放。
3.涉及危险化学品的限期整改企业恢复生产,须先征求安监部门的意见。
4.对天然气井场不按环评要求执行的,要依法进行整治,有违法行为的必须处罚,防止事故发生。
5.对未经批准擅自恢复生产的,超标排污的企业,要依法对企业实行限产限排或停产整治,并依法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三、主要工作措施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继续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以及市政府的要求,将深入开展环保专项行动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协调领导,完善工作制度,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广泛动员部署,有序推进,落实各项重点工作。市政府成立以副市长黄平林为组长,市环保局、市监察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经委、市司法局、市规划和建设局、市广电局、市安监局、达州日报社、市工商局、达州电业局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环保专项行动协调领导小组。协调领导小组负责安排部署全市的环保专项行动工作,组织开展对各县(市、区)环保专项行动工作的检查和验收。各县(市、区)也要成立相应机构,加强组织领导,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二)加强部门协调。各有关部门要严格履行各自监管职能,切实加大监管力度,加强协调配合。环保部门负责专项行动的具体组织实施,查处环境违法行为,督办重点案件,督促落实整改措施。监察部门负责严肃查处环保部门移送的环境违法违规案件,依法依纪追究有关政府和部门人员的责任。发展改革、经济部门负责宣传和实施产业结构调整政策,监督检查应淘汰的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及产品,提倡和鼓励企业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和清洁生产。司法行政部门要积极配合环保部门开展法制宣传和教育,为群众维护环境权益的行为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为专项行动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安监部门要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管。建设部门负责城市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的日常监管,督促在建项目加快进度,已投运项目稳定正常运行。市垃圾填埋场的监管由市发改委负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及时注销、吊销被政府依法关闭企业的营业执照,依法取缔无照经营的不法行为。供电企业要严格按照政府决定,对违法排污企业采取停电、限电措施。
(三)强化责任追究。要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综合手段,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惩治力度。在加大环境行政执法的同时,不断在产业政策、金融信贷、产品运输、流通和消费等方面采取有效措施,遏制有法不依的行为。要不断加大对行政部门环境违法问题的责任追究力度。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出现重大决策失误,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对环境违法行为查处不力,甚至包庇、纵容违法排污企业,致使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对不依法行使职权的政府及部门负责人、有关责任人员,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四)加强督查督办。各地政府要围绕专项行动工作重点加强督办,明确目标责任、解决时限、责任单位、督办部门、督办程序及奖惩措施,加强跟踪和督促检查,对督查发现专项行动开展不力、问题突出、存在严重环境违法行为隐瞒不报、整治重点存在薄弱环节、上报不及时的进行通报批评,确保处理到位、整改到位、责任追究到位。对基层政府拒不执行环保法律法规,辖区内环境违法问题屡禁不止、屡查屡犯,群众反复投诉长期得不到解决的问题实行挂牌督办和实施区域限批,对相关责任人要严肃追究责任。同时,各地要加强挂牌督办案件的管理和后督察工作,建立重点案件管理档案,完善督办制度,公示督办结果。
(五)加强法制宣传。各地要将环保专项行动列入今年法制宣传教育工作重点,根据阶段工作部署,结合实际,制定宣传计划,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媒体,加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营造群众参与和监督的良好氛围。向社会公布环保专项行动进展、违法企业名单、典型环境违法案件查处情况;充分发挥“12369”环保热线的作用,畅通投诉渠道,鼓励群众举报环境违法问题。
四、工作阶段安排
这次环保专项行动时间短、任务重,针对性强,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务求做到查处到位、整改到位、责任追究到位。各协调领导小组每月要定期召开联席会,通报工作情况,研究专项行动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办法。具体工作分三个阶段:
(一)动员部署阶段(7月中旬)
各地按要求及时成立环保专项行动协调领导小组,结合实际,确定整治重点,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全面完成动员部署工作。请各地将环保专项行动协调领导小组名单和实施方案于7月15日前报送市环保专项行动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集中检查和整治阶段(7月下旬—10月)
各地环保专项行动协调领导小组组织有关部门有计划地完成集中开展环保专项行动后督察,集中开展对城镇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以及电力、钢铁、化工等重点行业专项检查,集中开展重点流域、重点区域环境监管工作,分别于8月18日、9月18日和10月18日前将各个阶段整治情况报送市环保专项行动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
市专项行动协调领导小组将适时对各地环保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并将督查情况作为考核的重要依据,严格考核。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以加大环境执法力度为手段,集中整治重污染行业和重点流域、区域环境违法行为,着力解决危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促进全市主要污染物减排的顺利实施。
二、工作重点及要求
按照国家、省有关部门的统一部署,结合我市实际,2008年全市环保专项行动要重点做好三个方面的工作。
(一)以巩固整治成效为目标,集中开展环保专项行动后督察
工作重点:
1.2005年以来,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挂牌督办的典型环境违法案件和突出环境问题整治措施落实情况。重点检查取缔关闭、停产整治、限期治理等行政处罚措施落实情况,以及行政责任追究情况。确保各地挂牌督办的环境违法案件,查处到位、整改到位、责任追究到位。
2.各地要在取缔饮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的排污口的基础上,重点开展三个方面的清查整顿:督促各地制定并实施饮用水源环境保护规划;集中整治影响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水质的环境污染和安全隐患问题;加大对群众反映强烈的农村饮用水污染问题的整治力度,切实保障群众饮用水安全。要以整治影响饮用水源水质的污染问题为重点,深入开展后督察工作,确保饮用水源水质主要指标达标。
3.检查被取缔关闭的企业或生产线停电、停水、设备拆除等措施的落实情况。坚决淘汰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环境违法企业,防止死灰复燃和落后淘汰工艺、设备的转移,巩固减排成效。
工作要求:
1.各级环保专项行动协调领导小组要对本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挂牌督办案件及饮用水源等专项整治的措施落实情况逐一进行现场检查。市环保专项行动协调领导小组将对县(市、区)政府环保专项行动协调领导小组挂牌督办案件及饮用水源等专项整治的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抽查,抽查面不低于60%。
2.对于逾期未落实挂牌督办要求的案件,尤其是未能按要求取缔关闭违法企业的案件,一律由上一级政府及有关部门重新挂牌督办,限期完成,要查清原因分清责任,按照《环境保护违法违纪处分暂行规定》追究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相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并通报批评。
3.切实加强对停产整治、限期治理企业的后续督察工作。对已完成整治的,要在一年内将其作为重点监管对象,按照对国家重点污染源的监管要求,加大监督性监测和现场巡查频次,确保稳定达标排放。对于未按要求完成限期治理的一律停产整治,对于未按要求完成停产整治的一律提请政府责令关闭。
(二)以促进污染减排为目标,集中开展对城镇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等重点行业专项检查
工作重点:
1.要加快我市在建污水处理厂的建设进程,确保按时完成建设任务,及时发挥减排作用。查清城镇污水处理厂及其配套管网建设的基本情况,包括进出水水质、处理水量、主要污染物去除情况、污泥处置情况和在线监控设施安装运行等情况。建立环境监管档案,完善监管办法,落实监管责任。实施信息报告制度,加强对污水处理厂进出水水量、水质和污泥处置的动态管理。加强监督检查,严厉查处超标排污、直接排污和污泥不按规定处理造成二次污染等行为。
2.查清已建成的各生活垃圾填埋场实际运行情况,包括生活垃圾填埋场的填埋量、雨污分流情况、防渗措施、渗滤液处理设施运行情况以及地下水监测情况,对垃圾渗滤液未经处理直接排放、处理不达标的,要依法依规对运营单位进行处罚。
3.要紧紧围绕节能减排重点工作,加大对电力、钢铁行业脱硫设施的监管,着力解决脱硫设施不正常运行问题;加大对化工行业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的监管,着力解决环境安全隐患整改中存在的问题,防范环境突发事件的发生。
工作要求:
1.对城镇污水处理厂超标排污的,未对污泥进行无害化处理的,拒报或者谎报排污申报登记及运行情况的,未安装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按规定未与环保、建设部门联网的,要严格按照《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对其运营单位进行处罚。对于不正常运营污水处理设施,造成污染事故的且后果严重的,要依法追究运营单位和管理部门及相关责任人的行政或刑事责任。
2.对不符合规范要求的生活垃圾填埋场,要责令限期整改;垃圾渗滤液未经处理直接排放、处理不达标的,要依法依规对运营单位进行处罚。加强对已经封场垃圾填埋场的环境监管,确保环境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
(三)以确保环境安全为目标,加强重点污染源的监督管理
工作重点:
1.加强对饮用水源、重点污染源、环境敏感区域的监管,重点检查国控、省控重点污染源环境安全隐患和风险整改落实情况,确保治污设施和在线监控设施正常运行。
2.加强对涉及危险化学品企业的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因安全事故引发环境污染事件。
3.加强对天然气井场的监管力度,严格按照环评要求对照检查落实,产生的废水应采用混凝、沉降、过滤等污染处理措施回用,严禁直接排放。
工作要求:
1.对于存在环境风险和隐患的企业,要完善应急预案,限期整改到位。
2.企业的治污设施不能够正常运行、污染物排放不能稳定达标、应急预案不完善的,必须限期整改,确保设施正常运行,稳定达标排放。
3.涉及危险化学品的限期整改企业恢复生产,须先征求安监部门的意见。
4.对天然气井场不按环评要求执行的,要依法进行整治,有违法行为的必须处罚,防止事故发生。
5.对未经批准擅自恢复生产的,超标排污的企业,要依法对企业实行限产限排或停产整治,并依法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三、主要工作措施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继续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以及市政府的要求,将深入开展环保专项行动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协调领导,完善工作制度,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广泛动员部署,有序推进,落实各项重点工作。市政府成立以副市长黄平林为组长,市环保局、市监察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经委、市司法局、市规划和建设局、市广电局、市安监局、达州日报社、市工商局、达州电业局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环保专项行动协调领导小组。协调领导小组负责安排部署全市的环保专项行动工作,组织开展对各县(市、区)环保专项行动工作的检查和验收。各县(市、区)也要成立相应机构,加强组织领导,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二)加强部门协调。各有关部门要严格履行各自监管职能,切实加大监管力度,加强协调配合。环保部门负责专项行动的具体组织实施,查处环境违法行为,督办重点案件,督促落实整改措施。监察部门负责严肃查处环保部门移送的环境违法违规案件,依法依纪追究有关政府和部门人员的责任。发展改革、经济部门负责宣传和实施产业结构调整政策,监督检查应淘汰的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及产品,提倡和鼓励企业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和清洁生产。司法行政部门要积极配合环保部门开展法制宣传和教育,为群众维护环境权益的行为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为专项行动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安监部门要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管。建设部门负责城市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的日常监管,督促在建项目加快进度,已投运项目稳定正常运行。市垃圾填埋场的监管由市发改委负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及时注销、吊销被政府依法关闭企业的营业执照,依法取缔无照经营的不法行为。供电企业要严格按照政府决定,对违法排污企业采取停电、限电措施。
(三)强化责任追究。要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综合手段,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惩治力度。在加大环境行政执法的同时,不断在产业政策、金融信贷、产品运输、流通和消费等方面采取有效措施,遏制有法不依的行为。要不断加大对行政部门环境违法问题的责任追究力度。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出现重大决策失误,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对环境违法行为查处不力,甚至包庇、纵容违法排污企业,致使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对不依法行使职权的政府及部门负责人、有关责任人员,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四)加强督查督办。各地政府要围绕专项行动工作重点加强督办,明确目标责任、解决时限、责任单位、督办部门、督办程序及奖惩措施,加强跟踪和督促检查,对督查发现专项行动开展不力、问题突出、存在严重环境违法行为隐瞒不报、整治重点存在薄弱环节、上报不及时的进行通报批评,确保处理到位、整改到位、责任追究到位。对基层政府拒不执行环保法律法规,辖区内环境违法问题屡禁不止、屡查屡犯,群众反复投诉长期得不到解决的问题实行挂牌督办和实施区域限批,对相关责任人要严肃追究责任。同时,各地要加强挂牌督办案件的管理和后督察工作,建立重点案件管理档案,完善督办制度,公示督办结果。
(五)加强法制宣传。各地要将环保专项行动列入今年法制宣传教育工作重点,根据阶段工作部署,结合实际,制定宣传计划,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媒体,加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营造群众参与和监督的良好氛围。向社会公布环保专项行动进展、违法企业名单、典型环境违法案件查处情况;充分发挥“12369”环保热线的作用,畅通投诉渠道,鼓励群众举报环境违法问题。
四、工作阶段安排
这次环保专项行动时间短、任务重,针对性强,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务求做到查处到位、整改到位、责任追究到位。各协调领导小组每月要定期召开联席会,通报工作情况,研究专项行动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办法。具体工作分三个阶段:
(一)动员部署阶段(7月中旬)
各地按要求及时成立环保专项行动协调领导小组,结合实际,确定整治重点,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全面完成动员部署工作。请各地将环保专项行动协调领导小组名单和实施方案于7月15日前报送市环保专项行动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集中检查和整治阶段(7月下旬—10月)
各地环保专项行动协调领导小组组织有关部门有计划地完成集中开展环保专项行动后督察,集中开展对城镇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以及电力、钢铁、化工等重点行业专项检查,集中开展重点流域、重点区域环境监管工作,分别于8月18日、9月18日和10月18日前将各个阶段整治情况报送市环保专项行动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
市专项行动协调领导小组将适时对各地环保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并将督查情况作为考核的重要依据,严格考核。
一、指导思想
以确保“三节两会”期间餐饮安全为目标,以监督检查进货渠道、餐具消毒和餐厨垃圾为整治重点,通过一个月的专项行动,集中整治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问题,消除安全隐患,以良好的餐饮安全环境迎接“三节两会”期间的各方来宾。
二、行动内容
(一)在餐饮企业全面自查的基础上,重点检查餐饮企业的进货渠道,餐具消毒和餐厨垃圾处理。
(二)采取重点监督和覆盖监督相结合的方式,执法监督和媒体监督相结合的做法,在辖区监管的基础上,市局将进入部分区、县(市)进行巡查,发现问题反馈地方政府,督促餐饮安全问题得到切实解决。
三、行动步骤
此次专项行动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企业自查阶段。指导促进各餐饮企业按照《食品安全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及《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自查自纠存在的问题,迅速整改;对不能马上改正的要制定整改日程表,明确措施,扎实推进整改。
(二)集中检查阶段。各级餐饮监管部门要按照专项行动方案的要求迅速行动,对辖区内的餐饮企业开展全面排查,特别是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立案查处并曝光一批不合格餐饮企业。
(三)总结验收阶段。市局将深入各区、县(市)的餐饮企业,对各地专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全面总结此次专项行动的成果,在此基础上分析全市餐饮市场现状,认真梳理专项行动中发现的比较集中和比较突出的问题,探索建立整体推进、分类管理的餐饮监管模式,特别是辖区监管长效机制,力争实现餐饮监管的新突破。
四、宣传方式
(一)宣传口号:全面履行监管职责,努力规范餐饮市场,确保百姓餐饮安全。
(二)发挥新闻媒体的宣传作用,以集中,专题专访和跟踪报道的方式进行宣传,在短时间形成新闻热点,促进专项行动不断深入,取得实效。
(三)以专项行动信息快报为载体,及时反映专项行动进展情况和取得的成效,推广专项行动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形成面上工作总体推进。
五、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此次专项行动的领导,市局成立餐饮监管专项行动领导小组。
六、工作分工
(一)市局餐饮服务监管处
1.负责指导协调全市专项行动;
2.负责召开专项行动动员会,对专项行动作出全面部署;
3.统筹规划,制定验收方案,进行检查验收;
4.总结专项行动并将专项活动开展情况及成效通报各区、县(市)政府。
(二)一分局
1.负责市管餐饮企业的检查;
2.负责巡查部分区、县(市)重点区域餐饮企业;
3.及时上报工作信息,积极配合媒体宣传。
(三)区及各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其他各区卫生局
1.负责通知并指导辖区内餐饮企业认真开展自查;
2.负责本辖区餐饮企业的检查,并按要求上报自查情况;
3.及时上报工作信息,特别是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和安全隐患要及时向市局餐饮服务监管处反馈报告。
(四)市局政策法规处
1.制定新闻宣传方案;
2.负责协调新闻媒体对专项行动进行宣传报道;
3.负责联络媒体制作专访专题。
(五)市局办公室
1.负责汇总专项行动进展等情况,以信息快报等形式及时反馈各上级部门;
2.负责专项行动的后勤保障。
七、工作要求
(一)迅速落实、周密部署。各单位、各部门要以本方案为指导,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单位、本部门的具体工作方案,细化推进措施,既要与市局保持行动一致,又要体现工作特点。
(二)明确标准、自律先行。各级餐饮监管部门要迅速通知辖区内餐饮企业,开展自查,及时整改,消除安全隐患,并督促餐饮企业以此次专项行动为契机,提升食品安全意识,诚信经营,对百姓负责。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和行政手段,坚持全面清查和集中整治相结合,彻底摸清全区矿产资源开采情况和采矿权人有关办矿情况,严厉打击非法采矿活动,切实维护全区矿山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二)工作目标。通过专项行动,全面遏制无证开采、破坏浪费矿产资源等非法行为;彻底清查越界开采、非法转让采矿权等违法行为;及时根治矿山安全生产隐患,切实防范涉矿安全事故;健全完善矿产资源开采监督管理和执法监察长效机制。
二、专项行动的范围、重点
此次专项行动的范围是全区境内所有采矿权人和采矿场(点),包括已经取得合法采矿权和没有取得合法采矿权的生产、筹建和停产矿山(点),以及独立选(洗)矿厂、建材矿产加工企业。
此次专项行动,矿种以煤、石膏、水泥用灰岩和建筑用石材为重点。煤炭矿山,以区属煤矿、资源枯竭煤矿为重点;非煤矿山,以违反开发利用方案、地下开采巷道留设过宽过高、存在采空塌陷隐患的石膏矿,以及露天开采立面留设过高过陡、存在崩塌滑坡隐患的水泥用灰岩、建筑石材矿山为重点。同时,对近年来处理过的非法开采、已关闭矿山,京沪高铁、京福高速及其他国道、省道等重要公路沿线两侧可视范围内与地下保安矿柱范围内等禁采区,实行重点监控。
三、专项行动步骤
本次专项行动分为宣传发动、自查自纠、查处整改和检查验收四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发动阶段。区政府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广泛宣传动员,同时组织矿山开展自查自纠。
(二)自查自纠阶段。各采矿权人和独立选(洗)矿厂、建材矿产加工企业按照本方案要求,对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情况,持有有效采矿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审批及其他法定义务履行情况进行自查自纠,并于前写出书面自查报告,填写“采矿权清理情况登记表”或“独立选(洗)矿厂清理情况登记表”、“建材矿产加工企业清理情况登记表”,报区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查处整改阶段。区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负责对全区内的矿产开采、选(洗)矿、建材矿产加工企业等情况进行全面排查。要对自查报告和有关“登记表”内容真实性进行核查落实;对无证开采的,由区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填报“无证采矿情况调查表”。清理排查中凡发现有无证开采、超层越界、非法转让采矿权,以及违反开发利用方案开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要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罚,限期整改,消除安全隐患,并做好现场检查记录,有关图纸、资料必须经责任单位和负责人签字、盖章。区专项行动情况工作报告,要于前报区人民政府及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检查验收阶段。届时,区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组织成员单位将对各镇(街)清理整改工作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同时迎接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检查验收活动。
四、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加强对该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区政府成立打击非法采矿活动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各镇(街)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把专项行动列入各镇(街)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靠上抓,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一、全县非煤矿山企业现状
我县现有非煤矿山企业38户,其中证照手续齐全的非煤矿山企业24户(包括3座尾矿库),在建企业14户。其中证照手续齐全的24户非煤矿山企业中,2016年申请复产复工的非煤矿山企业有10户(包括2座尾矿库);在建14余企业中,由于各种原因,落实了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开工建设的仅有4户采石采砂企业,其余企业均处于停工、停产、停建状态。
二、专项行动工作开展情况
根据《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酒泉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精神,我县迅速研究制定并下发了《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方案》,成立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组织相关人员,深入企业,摸清底数,抓住重点,逐一落实。在此次行动中,通过企业自查,监管部门督查等形式,摸排企业28余户次,整治问题和隐患60余条,完成甘肃省安全生产综合管理信息平台企业注册19户,其中14户企业以完成基础信息、扩展信息的填报审核工作,其余5户企业正在完善当中。
三、存在的问题
1、近年来,由于矿产品市场持续低迷,融贷政策逐渐紧缩,使得许多矿山企业经营困难,长期处于停产、停工、停建状态。企业资金的缺乏,导致企业安全投入不足,致使企业安全基础薄弱。
2、非煤矿山企业“跟风”建设现象突出。由于我县肃航一级公路的开工建设和中国核乏料处理基地建设的逐步实施,使得县域内采石采砂企业逐渐增多。企业为了抢抓石料供给市场,通过加快建设进度,大量垫资备料等方式,实现企业在石料供给市场的竞争力。因此,部分企业超负荷生产、安全管理弱化、设备设施安全防护不到位等问题突出。
四、下一步工作打算
(一)严把非煤矿山企业建设项目准入关。按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和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严把建设项目准入,真正做到安全监管关口前移,重心下移。
一.工作目标
根据《方案》精神,结合我市外贸领域的实际情况,加强宣传,重点打击外贸领域三类商业欺诈行为:利用外贸合同诈骗行为;低开、虚开出口发票行为;对外贸易经营活动中的价格瞒骗和假出口行为。通过发挥各部门联合监管的功能,达到整顿和规范对外贸易秩序,维护对外贸易环境的目的。
二、工作重点
(一)关于预防利用外贸合同骗取资金的欺诈行为的发生。
由滁州市商务局牵头,工商、公安、税务、外管等部门组成联合工作机制,形成滁州市建立对外贸易信用体系建设的方案,充分体现各部门功能互补、信息共享以及发挥各自监管职能,形成监管合力。同时,根据我市工作的进展情况,商务局、工商局、公安局、税务局、外管局等部门将组成联合工作小组,现场办公,协调相关问题,落实具体实施工作。
(二)严厉查处低开、虚开出口发票的行为。出口发票是出口企业根据国际惯例向进口商自行开具的一种形式发票。我局将会同税务、外管等部门在深入调查了解的基础上,尽快制订程序化的、可操作的管理措施,严厉打击低开、虚开出口发票的行为。同时,要高度重视,加强对对外贸易经营者的宣传教育,将治理低开、虚开出口发票的行为作为一项长期工作常抓不懈。
(三)严厉打击对外贸易经营活动中的价格瞒骗、假出口行为。在进出口环节,积极利用海关风险监控机制,广泛开展对外贸领域内的价格信息核实以及企业稽查。综合运用查缉和规范两种手段,将打击进出口领域的违法犯罪行为与规范企业进出口行为有机结合起来,既要制裁违法企业,又要鼓励守法企业,引导企业经营行为走向合理合法的正确轨道上来,在外贸进出口领域,形成一个良性、长效的综合治理机制。
三、职责分工版权所有
为更好地开展打击外贸领域商业欺诈行为专项行动,有效协调相关部门在专项行动中的工作,商务局会同公安局、工商局、国税局、外管局等部门组成打击外贸领域商业欺诈行为专项行动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办公室设在商务局对外贸易科。办公室作为专项行动领导办事机构,主要职责包括:召集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和成员会议;负责执行领导小组的决议;督促、落实相关部门在专项行动中的工作任务;调查督办专项行动中的重大或典型案件;推动市际信息共享制度;向领导小组提交工作报告。定期沟通对外贸易领域中利用合同诈骗的案件;定期汇总现有对外贸易经营者违法违规信息,各部门内部要确定本系统内信息的汇总机制;对滁州市对外贸易信用工作予以指导和协调;会同相关部门向滁州市相应对口部门提出要求,形成滁州市对外贸易信用体系建设方案并尽早实施。加强对对外贸易经营者的宣传教育力度,通过剖析典型案例,分析低开、虚开出口发票对我市商品、企业以及国家声誉造成的不良影响;尽快推动关于治理低开、虚开出口发票管理办法的出台;对依据办法查实的低开、虚开出口发票的对外贸易经营者进行处罚;敦促地方有关部门将治理低开、虚开出口发票作为整顿和规范外贸秩序的一项长抓不懈的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商讨建立进出口商品价格信息共享制度,违规违法企业通报制度。
四、工作进度
按照《安徽省打击外贸领域商业欺诈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部署,分三个阶段实施。
第一阶段:2005年12月—2006年1月,动员部署阶段,印发工作方案及实施方案,做好相关的前期准备工作。
为认真贯彻落实近期省、市、县政府关于致灾因素百日排查整治工作的一系列工作部署及有关会议精神,扎实开展园区危化品大检查及百日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强化隐患排查治理,我园区立即安排部署,结合实际情况,开展园区危化品大检查及百日排查整治专项行动。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8月7日,园区组织各企业召开了百日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工作会议,传达了县安监局会议精神。会上下发了《工业园关于开展生产经营单位致灾因素百日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工作方案》。会后要求各企业都把这次专项整治行动作为一项重大任务列入工作议程,及时成立了领导小组,制定了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将责任落实到人头。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行动迅速,相互配合,全力开展隐患百日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各项工作。
三、百日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开展情况
先由企业制定实施方案,企业根据方案进行自查,9月5日由朱文军主任、贺金祥副主任带队深入企业进行检查,同时还参加了县安委会办公室组织的综合督查。在对20家企业检查中,共发现各种安全隐患和问题20余条,其中重大隐患2条。园区对相关企业下达了整改通知书并要求有关企业按要求全部进行整改。目前,大部分安全隐患已经整改,百日安全隐患大整治行动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效,企业安全生产处于可控范围。
四、存在的问题
通过检查,我们感到还存在下列问题:
1、个别员工安全意识仍相对淡薄。有在厂内吸烟的,设备需要动火时没有防护措施等。安全保护意识和法制观念缺乏导致违章违法行为屡禁不止,甚至一些从业人员缺乏基本的安全常识和安全知识技能,既成为各类事故的肇事者,同时又是受害者。
2、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仍未落实到位。企业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视仍停留在口头上,没有更多的财力、物力、人力投入安全生产工作,在检查中,厂房内电线接头裸露在外,电源总开关插座下面推放易然物品,某些企业的管理人员灭火器材放在哪里都不知道。由此可见重效益、轻安全,重制度、轻管理,重形式、轻落实的现象仍普遍存在。
3、是一些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扎实。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到位,存在应付思想,百日排查整治不够深入,安全隐患仍不同程度存在。
针对上述问题,将采取如下措施加以管理:
1、加强宣传、贯彻国家的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对企业管理人员、企业安全负责人、员工的培训,不断强化安全意识。
2、园区对新排查出的各类隐患,特别是较大事故隐患,要严格按照“三定”(定整改责任人、定整改措施、定整改时限)的要求制定整改计划,落实周全的防范措施。对涉及多个分包的要加强协调,整合资源,合力整改,确保每一个查出的事故隐患都能得到有效治理。
3、要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的台帐管理工作,登记造册。严格执行领导值班和事故专报制度,随时掌握安全生产动态,确保项目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
五、下一步工作
1、继续加强安全生产宣传力度和法律法规学习,进一步提高全员的安全意识
2、继续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今后我们要进一步加强领导,及时总结分析各阶段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认真查找存在问题,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切实加大排查治理力度,全面推进企业安全生产各项工作的有序开展。
3、进一步加强监督管理,认真检查督促落实各级安全监管责任,健全制度,细化措施,全面落实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工作。努力构建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要切实加大对生产企业的隐患整治力度。
一、总体目的
经过开展严厉打击不合法开采矿产资源专项活动,集中打击各类不合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切实处理不合法采矿发现不实时、取缔整改不彻底、案件查处不到位等突出问题,规范全县的矿产资源开发次序,保证管治整理的顺利进行,进一步完善基层监管收集,加大法律监督查处力度,遏制重特大矿山责任事故发生,促进全县矿业次序继续不变好转。
二、专项活动内容
依法打击无证开采、越层越界开采、以采代探等各类违法采矿行为。
三、工作安排
专项行动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摸排部署阶段(2012年5月3日—5月15日)。此次专项行动是上一年打击行动的连续和深化。各乡镇、各有关部分要尽快成立组织机构,明确工作重点,在上一年制订的工作方案上,结合2010年度矿产卫片法律检查及本区域实践状况进行具体排查,摸清底数,查摆分析监督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对专项行动进行具体发动、缜密部署。
第二阶段:集中查处违法案件攻坚阶段(2012年5月15日—2012年6月10日)。在清算排查、摸清底数的基本上,各乡镇及相关部分对发现的不合法采矿行为,要悉数立案查询,集中时间、集中力量从重从快严厉查处。要明确指导包案,专人负责,规则时限,严厉依照处分、取缔、整理规范一步执行到位。并将清算排查及案件查处状况逐个注销造册,坚持完善监管档案。县专项行动指导小组将成立督导组深化各乡镇进行协调指导、跟踪检查、调查状况、督导进度、督查办案。
第三阶段:总结验收阶段(2012年6月10日—6月25日)。各乡镇和相关部分要在6月20日前将清查排查及案件查处状况作出版面总结报专项小组指导办公室,(联络人:),由国土资源局负责对专项行动状况实时进行总结,并将总结申报、排查清算及案件查处状况注销表上报市国土资源局。县“打击不合法采矿指导小组”工作组,对各乡镇打击不合法采矿专项行动进行验收。
四、工作办法及详细要求
(一)切实增强组织指导
依照市国土资源局打击不合法采矿工作的总体部署和要求,县县政府决定成立由县委常委、副县长王永华任组长,监察局局长刘华杰、县政府办副主任刘建平、县国土资源局局长高有生任副组长,监察局、法院、公安局、供电局、水利局、林业局及各乡镇为成员的集中打击不合法采矿专项行动指导小组,组织开展专项行动,保证我县打击不合法采矿专项行动获得明显成效。
(二)切实有用开展专项行动
(1)专项行动要突出重点。一是突出打击内容,即:无证开采、越层越界开采、以采代探。二是突出重点区域。对事故频发、隐患突出、不合法行为突出的地域和单位,尤其是吴家窑、天长、上安、于家、小作、威州、微水作为法律的重点。三是突出重点企业,即:地下开采的矿山企业,发生过矿山事故的矿山企业、存在安全隐患的矿山企业、存在矛盾纠纷的矿山企业、采矿答应证行将到期封闭的矿山企业。四是突出重点矿种,即:超贫磁铁矿、煤矿、钙镁矿石。
(2)严查严办各类不合法采矿案件。各部分要紧紧围绕全县打击不合法采矿工作重点,明确思绪、霸占难点、搞好打破,以点带面,保证专项行动获得实效。严查严办各类不合法采矿案件,清算排查必然要具体彻底,到达“五不漏”清查规范,特别关于以各类方式荫蔽开采的地下不合法采矿行为和以建筑乡村道路、建筑沟渠、搞农田水利建设、建养殖企业等名义暗里不合法采矿的,要在认真和认真上下时间,采取多种办法、手段和对策设法查清,依照边清算、边处置的准则依法查处,公安局要果断中止供药,电力局要果断中止供电。对无证采矿要果断依照“不留人员、不留采矿设备、不留建筑物、毁闭井筒”的“三不留,一毁闭”规范彻底取缔;对超层越界开采的矿山企业,必需退回矿区范围内,打上永世性封闭墙,出具不再越层越界采矿的书面承诺;对拒一直止越界采矿或经整改仍不及格的矿山,依法撤消采矿答应证,果断予以封闭。要有针对性的抓住有禁不止甚至抵抗法律的“钉子户”,抓住长期与法律部分采取“游击”战术、屡查屡犯的人员,必需对其执行强迫办法,依法从事,并作为典型案件公开查处。对各类违法行为要做到“五个坚持”,即:坚持一查究竟、坚持一步到位、坚持天公地道、坚持依法做事、坚持通明公开。
(三)严厉落实监管责任
各乡镇及相关部分要统一思想,充分认识专项活动的需要性和主要性,高度注重此次专项行动,安排部署,制订具体的工作方案,在打击违法采矿行动中,加大法律力度,集中力量施行有用打击,该停产整理的要果断停产整理,该封闭的要果断封闭,该取缔的要果断取缔,发现涉嫌组成不合法采矿罪的,要实时移送公安部分追查刑事责任,以强有力的办法查处取缔不合法开采行为。还要切实增强矿产资源开发治理,加速资源整合力度,着力推进资源整合施行方案落实,从源头上消除各类违法采矿行为存在的情况和前提。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以人为本,积极营造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精心组织,密切协作,切实抓好我区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
二、工作重点
以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城乡结合部和乡镇企业为主,将乡镇的小砖窑、脱水菜厂、乳畜产品加工企业、木材加工厂、小作坊以及各类非法用工企业和建筑、公路铁路修筑、矿山企业、餐饮服务业等作为这次专项行动的工作重点,并对下列情况进行全面排查:
1.依法领取证照的情况,包括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及资源许可、生产许可、安全许可等;
2.劳动用工的基本情况,包括招用人员的数量、来源、招用渠道等;
3.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包括劳动合同的签订、工资支付、社会保险、工时休假、生产安全、职业卫生、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劳动保护等;
4.违法犯罪情况,包括拐骗农民工和智障人员、使用童工、限制人身自由、强迫劳动、故意伤害等。
三、实施步骤
此次专项行动共分三阶段进行实施:
第一阶段:宣传摸底排查阶段(月1日至月10日),各镇、办事处的劳动和社会保障事务所要大力宣传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活动,积极组织人员对辖区内的小砖窑、脱水菜厂、乳畜产品加工企业、木材加工厂、小作坊等进行全面深入细致地摸底排查,了解企业登记注册情况、劳动用工合同签订及办理社会保险等基本情况,掌握基本数据并逐户登记造册,明确企业联系方式,形成专项行动自查情况表和自查报告报送区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做到不漏一村,不漏一户,不留死角。同时在排查的过程中还要广泛宣传《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等法律法规知识,努力在全社会营造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良好氛围。
第二阶段:执法检查和督查阶段(月11日至月25日),由人劳、公安、监察、民政、国土资源、卫生、工商行政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会等部门组成联合执法检查组,集中力量对重点区域和重点对象进行专项行动大检查,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调查处理。
第三阶段:总结分析阶段(月26日至月31日),由执法检查组将专项行动检查情况及时进行汇总,总结经验,分析不足,并按要求形成书面报告报送市级专项行动领导小组。
四、组织领导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区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特成立临河区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具体组成人员名单如下: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人劳局,办公室主任由史春晓兼任。各镇、办事处分管劳动保障事务所的领导为第一责任人,负责做好本辖区内专项行动的前期排查摸底工作及整治阶段的协调配合工作,充分发挥区、镇、村组(居委会)三级劳动保障职能。
五、保障措施
(一)精心组织,密切协作,切实做好专项行动工作。此次专项行动工作由区人劳局牵头负责,各成员单位要密切协作、全力支持,认真开展专项行动执法大检查;各镇、办事处要根据区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要求,研究确定本地区专项行动的目标任务,制定出符合本地实际的专项行动工作方案,迅速展开摸底排查和登记备案工作,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重大问题要及时向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报告。
(二)明确责任,分工负责,认真搞好摸底排查工作。充分发挥镇、办事处劳动和社会保障事务所的基层组织力量,进行全面深入细致的摸底排查,要设立专项行动投诉电话,并向社会公布,力争做到排查全面彻底,不留死角。在此基础上,执法检查组要及时做好劳动用工的整改完善及违纪违法行为的依法处理。
(三)完善制度,健全机构,逐步建立长效机制。劳动保障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劳动用工的管理,切实落实用人单位招用人员登记核查制度和劳动用工备案制度,强化劳动保障监察机构队伍建设,城乡社区组织也要积极协助做好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使劳动保障监察覆盖城乡所有用工单位和个人;同时,要建立部门联合执法、综合治理机制,公安、监察、民政、国土资源、卫生、工商行政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会等部门要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制度建设和机构队伍建设,进一步完善各项制度,逐步建立长效机制,切实维护好农民工、女职工、未成年工和智障人员等群体的合法权益。
(四)宣传到位,舆论引导,进一步做好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各镇、办事处要结合专项行动,采取多种方式,深入开展劳动法宣传教育活动,进一步普及法律法规,引导乡镇、社区基层组织处理好发展地方经济和依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关系,提高各部门特别是基层组织及人员的法律素质和依法行政水平,强化各类用人单位特别是个体、私营企业守法诚信、依法用工的意识,增强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氛围,要加强舆论引导,坚持正面宣传,维护社会稳定。在加强宣传教育的同时,要积极赢得职工群众的理解和支持,营造良好的和谐氛围。
(五)认真做好相关材料报送和专项行动总结工作
1.各镇、办事处劳动和社会事务保障所于月10日前将本地区专项检查工作方案、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成员名单、联系人、联系电话报区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