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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实行目标管理,层层落实责任制
11 领导高度重视,纳入年度重点工作目标 妇幼保健工作,将其纳入年度重点工作目标,每年年初都组织召开高层次、高标准、高效率、高指标的全市妇幼卫生工作会议。一是总结工作前一年的工作,肯定成绩,找出工作差距,布置当年工作任务,找准工作主攻方向;二是安排先进单位介绍工作经验,参观工作现场,让各地学有方向;三是对先进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四是签订年度工作目标责任书,明确各自的工作职责和工作任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专业机构都逐级召开会议并层层落实目标责任制,基层单位做到奖惩分明。五是明确把降低“两个死亡率”作为各地各单位评先选优的首要条件,以县(市)为单位孕产妇死亡率超标的,实行一票否决,取消市级评选先进的资格。
12 深入基层,强化督导 我们在卫生行政部门领导下,经常深入到各地检查指导工作,坚持每半年进行一次大型督导检查活动,结束后下发通报,起到了很好的肯定成绩,鞭策后进的作用。市妇幼保健专业机构每季度检查督导一次,县(市)级保健机构每月至少要深入基层督导检查一次,并要求深入到村、屯、住户。通过这样经常、反复的层层督导检查,使我们做到了心中有数,准确掌握各地工作的进展情况,以利集中优势兵力,解决某一县(市)或一乡镇存在的问题,使得各项工作任务落到了实处。
2 坚持标准,全面开展助产技术服务市场整顿
21 高标准严要求,全面开展助产技术服务整顿工作 我们依据《吉林省助产技术服务基本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的通知“和省卫生厅关于开展助产技术服务市场整顿的通知要求,市卫生局及时召开专项助产技术市场整顿工作会议,要求各地依据标准,认真组织自查,初审合格的报市卫生局备查。
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非常重视助产技术服务市场的整顿和助产技术规范化管理工作,都积极采取有力措施,注重提高助产技术服务工作质量。目前,全市基本上形成了以市级医院产科为龙头,县(市)级医疗保健机构产科为重点,规模较大乡镇卫生院产科为基础的功能全面的助产技术服务体系。
22 全市城乡医疗保健机构助产技术服务实行准入制度 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妇幼保健和妇产科专家参加的助产技术考核验收组,对全市城乡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逐个进行检查和验收工作,重点是人员资格、房屋面积设置、必要医疗设备以及抢救药品等。整顿结果显示:全市整顿前开 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120多家,经考核验收合格有70家,限期整改10家,取缔40家,净化了助产技术服务市场。为70家医疗保健机构核发《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助产)》,准予合法执业。对卫生院等10家不合格的单位,责令停止开展助产技术服务。我们共组织两次较大规模的助产技术服务市场整顿活动,结束后下发了通报。吊销了4家达不到《吉林省助产技术服务基本标准》助产单位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对4名负有责任的助产技术人员,吊销了《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合格证》。对发生孕产妇死亡经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医疗事故的单位和个人提出通报批评,取消评先资格。经过有效的整顿,净化了助产技术服务市场。
原告:中国天诚广州公司(下称天诚公司)。
被告:花都市佳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佳业公司)。
1993年6月18日,天诚公司在广东国际大酒店二楼开办了“蒙地卡罗国际购物中心”,经营范围为零售服装、皮具、鞋类等,主要经销世界名牌产品。该中心开业前后,在内地及港、澳多家报刊以及广州电台、广东电视台进行了大量宣传。1995年9月至1996年5月,天诚公司先后取得“蒙地卡罗”文字商标在第1类至第42类商品和服务上的商标注册,该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和服务中包括第19类非金属建筑物,第36类不动产,第39类运输,第41类教育、公共游戏乐场,第42类餐馆、临时住宿、医疗、美容院。
被告佳业公司是合作经营企业,经营范围是在广东省花都市狮岭镇杨二村用地开发、建造、销售、出租管理商品房。被告从1992年10月至1993年初先后取得各种有关其房地产开发、销售业务的政府批文,在这些批文上均写明被告的开发用地建设项目为“蒙地卡罗山庄”。该山庄于1992年10月奠基。被告曾分别于1992年10月和1993年3月在《广州日报》、《南方日报》、《羊城晚报》等报纸刊登“蒙地卡罗山庄”售楼广告,广告中写明“别墅区内配有各类社区及生活设施、除业主俱乐部之康乐活动设施外,还包括商场、酒楼、电影院等,……山庄备有穿梭巴士,往返广州市区”等内容。被告还自1992年10月至1997年先后印制使用四种版本的彩色“蒙地卡罗山庄”售楼说明书,其主要内容亦为该山庄商品房别墅及相关服务设施的图片、照片及文字宣传。但其中中期二种版本的售楼说明书使用了原告“蒙地卡罗国际购物中心”的门面图片,图片上有该中心的名称匾额及商场背景。被告的上述商品房同时在广州、香港和海外预售。
1997年,天诚公司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称:我公司开办并负责经营的“蒙地卡罗国际购物中心”享有较高的知名度。被告在其商品房预售宣传册中擅自使用该中心门面图片,作为其“蒙地卡罗山庄”的重要组成部分,使消费者误认为被告与我公司之间存在某种联系,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我公司还是“蒙地卡罗”商标注册人,被告未经我公司许可,使用我公司“蒙地卡罗”注册商标作为其山庄名称,并在“蒙地卡罗山庄”总的标识下提供房屋销售、出租、物业管理及其他多种服务项目,侵犯了我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并赔礼道歉。
被告佳业公司答辩称:我公司在1992年即为山庄起名为“蒙地卡罗”,作为山庄的服务标志,且连续使用至今,根据有关规定,我公司可继续使用该服务商标,并未侵犯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至于我公司将“蒙地卡罗国际购物中心”的图片放置在宣传册中,是属善意使用,且该中心经营范围是时装、鞋类等,而我公司专门从事房地产业务,两者的经营范围没有联系,我公司没有与原告竞争的动机,故上述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审判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天诚公司是“蒙地卡罗”商标注册人,其商品和服务商标专用权均受法律保护。被告佳业公司开发、经营的蒙地卡罗山庄,是集不动产物业开发、管理并提供娱乐、餐饮、购物等服务项目为一体的综合设施,其中“蒙地卡罗”字样是作为服务标志使用,应视为服务商标。鉴于被告在1993年7月1日前已开始筹建蒙地卡罗山庄并该山庄售楼广告,事实上已经使用“蒙地卡罗”服务商标,且其此后并未改变字体和色彩,根据有关商标法律、规章的规定,被告可以继续使用其“蒙地卡罗”服务商标,但其继续使用权应当以在蒙地卡罗山庄地域范围内开发、出售、管理商品房服务范围为限。原告认为被告侵犯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蒙地卡罗国际购物中心”系由原告负责经营,该中心开业时也做了大量的宣传,被告在其售楼说明书中使用该中心的门面图片,易使消费者误认为被告经营的蒙地卡罗山庄中提供的服务与经营“蒙地卡罗国际购物中心”的原告有某种联系,被告的该行为属利用广告,对其提供服务的经营者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构成了不正当竞争行为。至于原、被告是否属于竞争行业的问题,被告虽是房地产企业,但其开发的“蒙地卡罗山庄”提供的是综合,故与原告经营的“蒙地卡罗国际购物中心”的业务范围存在联系。被告应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向原告赔礼道歉和赔偿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七)、(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参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服务商标继续使用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该院于1998年9月29日判决:
一、被告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停止在其售楼说明书中使用“蒙地卡罗国际购物中心”门面图片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被告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在《羊城晚报》及其海外版刊登声明,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内容须经本院审定)。
三、被告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损失人民币20万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不服一审判决,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后又以其愿意接受原审判决为由申请撤回上诉。二审法院经审查,于1998年12月23日裁定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评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下列两个问题:
一、被告是否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本案原告天诚公司是“蒙地卡罗”文字商标的注册人,该注册商标的核定使用商品和服务涵盖了商标注册国际分类第1类至第34类商品和第35类至第42类服务,根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三款、第三十八条第(1)项,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二款、第四十一条第(2)项的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商标或商品名称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因此,表面看来被告的行为似乎构成商标侵权。但是,由于我国是在1993年7月1日修改的商标法实施后才对服务商标给予保护,为了保护在此之前已经使用的服务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修订的商标法实施细则在第四十八条规定:连续使用至1993年7月1日的服务商标,与他人在相同或者类似的服务上已注册的服务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可以依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有关规定继续使用。1994年8月1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服务商标继续使用问题的通知》,对有关问题作出了进一步的限制性规定。由于被告是在1993年7月1日前已开始使用“蒙地卡罗”标识,因此,如果本案被告是将“蒙地卡罗”标识作为服务商标使用,则不构成商标侵权。被告开发、经营的“蒙地卡罗山庄”,既有商品性质的商品房别墅,也有各种相关的服务设施,对其如何定性是一个难点。但是,从整体看来,被告是在“蒙地卡罗”这个总的标识下提供集不动产物业开发、管理以及娱乐、餐饮、购物等为一体的综合,故应认定被告是将“蒙地卡罗”作为服务商标使用。在商标注册实践中,国家商标局对于这类开发、销售商品房小区的“某某苑”、“某某花园”等标识也往往是核准注册服务商标。因此,被告可以继续使用“蒙地卡罗”标识。当然,被告也必须遵守有关的限制性规定,即继续使用时不得扩大该服务商标的使用地域,不得增加使用的服务项目。
1、居住证是中国一些发达城市所采取的一种措施,持有居住证者,可享受当地居民的待遇。因此居住证是当事人在该居住证所在地可以享有基本公共服务的主要凭证。如享用公共卫生服务,就业服务,培训项目,申请保障住房等基本公共服务便利。同时对于希望在当地入户的当事人来说,居住证也是申请人申请常住户口的重要证明之一。
2、《居住证暂行条例》第三条 居住证是持证人在居住地居住、作为常住人口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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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若需要从集体户口迁回原户籍的情况下,需要带上本人有效的身份证原件,单位集体户口页以及相关的离职证明等资料到集体户口所属的派出所申请办理户口迁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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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分户申请表;
二、书面分户申请报告;
三、户主及业主的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规定,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移,凡是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的,携带本人证件前往迁出地派出所办理迁出手续,再持其证件到其户口迁入地派出所办理迁入手续。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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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现将《留学回国人员申办上海常住户口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xx年12月30日
留学回国人员申办上海常住户口实施细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贯彻落实人才强市战略,加大海外人才引进力度,规范留学回国人员申办上海常住户口工作,根据《公安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规范留学回国人员落户工作有关政策的通知〉》(公通字〔20xx〕19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人才工作体制机制改革的有关要求以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申请单位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申请单位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具有用人自主权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制事务所以及符合本市产业发展方向、注册资金在1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信誉良好,并在本市依法纳税、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各类企业(非企业法人分支机构其上级法人注册资金应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第三条 留学回国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来沪工作的留学回国人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国(境)外获得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
2.在国内“211”高校(见附件1)获得本科学历、学士学位或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中央直属及中科院各研究生培养单位硕士毕业生参照“211”高校毕业生执行),并在国(境)外高校获得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或在国内非“211”高校获得本科学历、学士学位或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并在国(境)外世界排名前500名高校获得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或在国(境)外高校获得本科学历、学士学位和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不含大专起点本科和HND等形式)。
3.在国(境)外世界排名前500名高校获得本科学历、学士学位(累计在国(境)外学习时间须满1年以上;中外合作办学、联合培养等性质毕业生应同时获得国内和国(境)外本科学历、学士学位;不含大专起点本科和HND等形式)。
4.在国内获得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或取得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赴国(境)外进修、做访问学者满1年以上。
同时,符合上述四项条件的人员最近连续6个月在同一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不应低于上一年度本市职工社会平均工资,个税缴纳情况应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合理对应。
5.其他不符合第2、3项条件,在国(境)外高校获得本科、学士及以上学历学位(本科学历、学士学位人员累计在国(境)外学习时间须满1年以上;中外合作办学、联合培养等性质毕业生应同时获得国内和国(境)外本科学历、学士学位;不含大专起点本科和HND等形式),同时最近连续12个月在同一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达到上一年度本市职工社会平均工资1.5倍,个税缴纳情况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合理对应的人员。
(二)来沪创业的留学回国人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在国(境)外高校获得本科、学士及以上学历学位(本科学历、学士学位人员要求同上)或符合第4项条件,来本市创办企业的留学回国人员(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实缴),本人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且为第一大股东(不含股份转让、后期资金注入),个人股份一般不低于30%),同时最近连续6个月在同一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不低于上一年度本市职工社会平均工资,个税缴纳情况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合理对应。
世界排名前500名高校由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外国专家局)参考英国泰晤士报高等教育副刊、美国新闻与世界报道、QS世界大学排名、上海交通大学20xx年的学校名单确认后予以公布(见附件2,留学回国人员国(境)外毕业院校参考名单)。上述名单待每年新的世界排名公布后对新增的院校名单予以追加,12月31日前在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外国专家局)网站和予以公布。同时,留学人员在国(境)外院校获得的学历学位应属于教育部认可的范围。
留学人员回国后应直接来上海工作,累计待业时间不超过2年;与申请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有效期在1年(含)以上,且自申请之日起有效期在6个月(含)以上(如合同约定有试用期的,需完成试用期后方可申报);留学回国人员年龄须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
派遣人员不属于留学回国人员申办上海常住户口范围。
第四条 申请的提出
留学回国人员申办上海常住户口,须由单位提出申请。单位引进的留学回国人员应为单位紧缺急需并发挥重要作用、拟长期使用的人才。
外国企业在沪代表处和各国驻沪领事馆通过具有资质的外事服务单位进行申报。
第五条 单位需提交的材料
除特殊说明外,所有申请材料均核对原件,留复印件。
(一)申请单位介绍信、经办人员有效身份证件。
(二)申请单位报告。
(三)法人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依许可经营的,另须提供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许可证书;外商投资企业、台港澳侨投资企业另须提供批准证书)。
申请单位为非法人分支机构的,提供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同时提供上级法人的上述相关证件(须加盖上级法人公章)和上级法人的授权书。
上述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证件剩余有效期应在6个月以上。
(四)《留学回国人员申办上海常住户口申请表》(附一张2寸证件照)。
(五)申请单位与留学回国人员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
来本市创办企业的留学回国人员,应与其创办的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业验资证明。
(二)企业最近连续6个月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或企业所得税税单(零税单无效)。
(三)企业最近连续6个月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凭证。
第六条 留学回国人员需提交的材料
(一)教育部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二)国(境)外毕业证书、成绩单;属于进修人员的提供国(境)外进修证明(须附具有资质的翻译机构的翻译件)、《留学回国人员证明》和国内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证书或副高级及以上职称证书。
(三)出国(境)留学前国内获得的相应的最高学历学位证书;出国(境)前系在职人员的,提供原工作单位同意调出或已离职证明;在国(境)外有工作经历的,提供工作单位劳动合同、税单或机构负责人签字的工作证明(须附具有资质的翻译机构的翻译件)。
(四)护照、签证及所有出入境记录、居民户口簿和身份证;出国前为农业户口的须在原籍办理“农转非”后申请;留学期间户籍已注销的须附90天内有效的户籍注销证明。
(五)在沪落户地址证明。落户地址为个人购买的产权房的,提供房产证;落户地址为配偶或直系亲属家庭地址的,提供配偶或直系亲属的房产证、居民户口簿和产权人共同签署的同意落户的书面证明;落户地址为集体户口的,提供相应的集体户口簿复印件或户籍证明以及单位同意落户的书面证明。
(六)婚姻状况证明。已婚的,提供结婚证书;离异的,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院调解书、判决书。持国外结(离)婚证明的,另须提供具有资质的翻译机构的翻译件。
(七)子女出生证明(在国外出生的,另须提供具有资质的翻译机构的翻译件)及合法生育的证明。
(八)在沪档案接收单位出具的同意接收证明;如档案已在沪,提供档案保管单位出具的保管证明。
(九)在本市正常缴纳社会保险和个人所得税的证明(社保缴费基数和期限由社保系统提供;未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而补缴的、缴费单位与签订劳动合同单位不一致的、社保缴费基数与个人所得税缴纳情况不能合理对应的不予认可;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新录用人员暂无法提供上述证明的,须提供正式录用或编制内聘用相关证明);回国后未就业时间超过半年的须附劳动用工手册或档案保管单位出具的未就业证明。
(十)其它必要的证明材料。
第七条 办理流程
(一)申请单位先在网上进行注册,并填写相关信息,然后备齐相关书面材料到受理部门(上海市人才服务中心)进行现场申报。
(二)受理部门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对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要求的,在5个工作日内受理,并出具书面受理通知书;对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要求的,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并约定补正的期限。逾期仍不能补正的,视为放弃本次申请。
(三)受理部门对予以受理的材料进行整理、复核,在10个工作日内将全部申请材料报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外国专家局)审核。
(四)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外国专家局)按照规定,对初审材料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
(五)审核通过后,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外国专家局)将审核通过的意见反馈受理部门,并将审核通过的落户名单汇总至上海市公安局人口管理办公室(10个工作日一次),市公安局人口管理办公室将名单转发至各区县公安部门。审核未通过的出具书面《不予审批决定书》。
(六)受理部门根据审核意见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批复、落户确认单、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等批件制作。
(七)申请单位凭相关证明领取批件后办理户口迁移、申报、人事档案调动等手续。
第八条 轮候办理
留学回国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根据本市有关规定实行年度总量调控,按照审核通过的先后顺序,自动进行排队轮候。超过当年调控总量的,继续予以受理并审核,审核通过的,依次进入下一年度办理。新的额度获得前暂停名单发送、批件制作。
第九条 家属随迁条件
符合落户条件的留学回国人员,其配偶(须回国前结婚,年龄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和16周岁以下或16周岁以上、在普通高中就读的子女属随迁范围。
回国后结婚的配偶按照本市投靠类政策办理。
申请人配偶需随迁的,应在申请人提出申请时一并提出;配偶暂未回国的,可在回国后申请补办落户手续。
申请人子女需随迁的,如子女在国内出生,须在父(母)原户籍地办理出生登记后一并提出;申请人在上海落户后再提出补办随迁的,按照本市投靠类政策办理。如子女在国外出生,应在申请人提出申请时一并提出;暂未回国的,可在回国后申请补办落户手续。
第十条 家属随迁需提交的材料
(一)《留学回国人员配偶申办上海常住户口申请表》(附一张2寸证件照,子女免表)。
(二)配偶和子女户口簿、身份证、在沪落户地址证明、配偶国内最高学历学位证书(配偶为留学回国人员的,提供《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护照、签证及所有出入境记录)、子女出生证明(子女在国外出生的,提供国外出生证明和具有资质的翻译机构的翻译件、中国护照(或旅行证)及签证、出入境记录); 16周岁以上、在普通高中就读的子女需随迁的,提供学籍证明。
(三)配偶在本市有工作单位的,提供劳动(聘用)合同、单位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须加盖单位公章);原来在外省市有工作单位的,提供原单位同意调出或已离职证明。
(四)放弃随迁的,提供居民户口簿和身份证及书面放弃随迁承诺书。
(五)其它必要的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法律责任
申请单位和留学回国人员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规定,为其所提供的材料真实性负责,严禁弄虚作假或者伪造。如有弄虚作假或者伪造行为的,根据其情节轻重,暂停或取消其申请资格,并记入本市社会征信系统。对通过虚假材料骗取本市常住户口的,注销其本市常住户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龄在18周岁(含)以上、60周岁(含)以下,身体健康的自然人;
2、具有当地城镇(乡)常住户口或有效居住证明。如果是个体工商户和中小企业主须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年检有效的营业执照,原则上连续正常经营时间在1年以上以及原则上的经营场所和经营者户口所在地在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贷款行服务区域内;
3、办妥“易贷卡”申领手续、开通电子银行产品相关业务且熟练掌握电子银行操作;
4、承诺自主支付方式的贷款资金严格履行约定的用途;
一、范围和对象。
具有渝水区农村户籍的16-59岁以上新农保参保人员和60岁及以上养老金待遇领取人员。
二、方法步骤。
1、调查登记。由渝水公安分局牵头,组织各乡镇(办)在去年新农保调查摸底的基础上,首先由乡、村两级干部有征对性地对户籍信息不全的参保人员和待遇领取人员进村入户仔细调查,其次由渝水公安分局组织进行全面核实核查,并对需要补办、变更户籍信息和补证的人员要按要求进行登记。
2、处理方法。
(1)补办。因为种种原因没有户籍信息,需要进行户口登记和办理新的身份证的,持本人居民身份证照片和村(居)委会出具的户籍证明(含公民姓名、年龄、近期免冠照片)加盖公章,以及老户口、身份证、结婚证或常住人口登记表等相关证明材料到当地派出所补办户口簿和身份证。
(2)变更。姓名因存在下列情况,姓名中的汉字有冷僻字,名字含义或读音存在歧义、单位档案使用的姓名与户口不一致,使用的第一代居民身份证上姓名与户口不一致,公安机关户口登记,管理工作造成公民姓名差错的等原因,可凭申请报告及单位劳资人事等部门相关证明材料、第一代居民身份证和户口薄等材料,向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请;因公安机关户口登记管理工作造成公民出生日期差错的,凭个人申请和原户口登记机关存档的四项变动登记表、常住人口登记表、户口迁移证、户口准迁证、本人户口簿或身份证原件等相关原始证明材料变更;因公安机关户口登记、管理工作造成户口性质差错的,凭申请报告、原始户籍证明资料相关材料办理。
(3)换证。公民需申领、换领、补领《户口簿》的,应带好的旧《户口簿》和村委会证明,公民需申领、换领、补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应携带居民户口簿到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办理时提供本人近期符合二代证标准的彩色相片图像,换领证的带原申领的第一代居民身份证。
3、信息收集。各乡镇(办)要对已经补办、变更、换证的人员及时进行登记,并把新信息及时输入新农保信息系统。
三、时间要求
各乡镇(办)要在年7月底前完成新农保户籍信息清查登记工作,对于在规定时间内没有按照要求补办、变更户籍信息和换证的,16-59岁的取消参加新农保的资格,待遇领取人员一律暂停养老金审批和发放。
四、工作措施
1、从严从紧抓好户籍登记工作。为认真做好新农保户籍登记等基础性工作,确保客观公正,规范管理,进一步加强户籍管理工作,特别在年龄认定上严格把关,坚决杜绝不符合规定的区外人员入迁,以村为单位,除符合逻辑更改年龄的外实行冻结,全力以赴做好户口登记、办理身份证以及对“老户口薄”更换机打户口薄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