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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碳排放管理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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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碳排放管理

第1篇:企业碳排放管理范文

管理减排视角下的管理会计发展

当前我国政府严峻的减排任务和地区碳排放权交易平台的陆续建成,对高排放行业和企业的碳减排活动形成较大的影响。

传统的资本预算和经营预算,未考虑企业的碳减排需求,亦不单独反映碳减排收益和碳减排成本。而在低碳经济下,基于管理减排的需求,企业的全面预算亟须整合经营目标和碳减排目标这双重目标,引入减排收益和减排成本等新的预算项目,以规划和控制企业的碳排放活动、碳减排活动和碳排放权交易活动。

在低碳经济下,基于管理减排的要求,设计和推广“企业碳预算”是一项关键性的管理工具创新和制度设计。区别于国家碳预算,企业碳预算是以企业碳减排目标下的预算年度碳排放需要总量为出发点,按照企业碳排放的构成和碳减排的环节,在企业内部合理规划企业预算年度内碳排放量、碳减排量以及碳排放权交易量,进而衍生出碳排放子预算、碳减排子预算和碳排放权交易子预算等新形式的预算安排。其中,碳排放子预算用于规划市场需求下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各排放过程的碳排放量;碳减排子预算规划企业采取的减排活动实现的碳减排量以及相应的成本和收益;而碳排放权交易子预算则规划企业的碳排放权交易量和相应的资金需求。而且,这三项新的预算安排可以通过碳减排涉及的经营性支出、资本性支出和现金流等接口,有机地嵌入传统全面预算体系。

可见,企业碳预算的发展是针对性地反映企业碳减排目标下碳排放和碳减排的管理需求,并在管理减排视阈下积极规划企业的碳排放和碳减排活动,核算碳减排成本和碳减排收益,是一项全新的管理工具和制度安排,并对企业的碳排放行为形成积极的引导和刚性的约束。因此,从拓展传统预算工具,衍生出企业碳预算的编制、控制和执行结果评价,形成企业碳预算与传统全面预算的有机整合,并驱动传统预算系统在低碳经济下实现转型升级,从而将社会公众对企业的环保要求、生态文明建设等社会责任植入企业的经营与管理中,这将促成管理会计的发展。

当前,对于管理减排的关注,将使得企业绩效考评衍生出新的关注点,如企业碳预算的执行情况,碳减排的成本和收益,以及碳减排的效率等。在传统绩效评价中嵌入碳排放和碳减排等低碳评价维度,这将拓展管理会计的传统评价方法和评价指标体系。新的评价体系可以对企业碳预算所规划的碳排放、碳减排和碳排放权交易等活动的绩效进行效果性、经济性和效率性的评价,并使绩效评价指标的设计与碳预算实施的结果紧密地衔接。

可见,构建基于企业碳预算的碳排放和碳减排管理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可为企业及时地发现碳排放管理中的缺陷、针对性地控制碳减排过程,与碳排放监管的要求进行对接,提供有力的管理工具,也为管理会计拓展了新的功能模块和社会服务领域。

在三个关键任务上着力

在低碳经济背景下,立足于管理减排,管理会计的传统职能被赋予新的使命,可以发挥其作为管理减排工具和制度的积极作用,服务于企业在低碳经济下社会责任的履行和价值创造。然而,从发展进程来看,管理会计要在管理减排中积极作为,仍需要我们在以下三个关键任务上着力。

第一,适应低碳经济环境。在管理会计的理论与方法体系中导入节能减排的管理需求和条件约束,以此拓展传统的管理会计理论与方法。

第2篇:企业碳排放管理范文

明晰现在和将来的环境政策是很重要的,有关温室气体排放和环境变化的法规和政策正在逐年增加。相关律法规的增多表明了我国对企业报告温室气体和减排的愿望。企业在进行长期经营计划和资本投资时,面临着各种问题的分析、实际操作的挑战和许多的不确定性。然而,一般企业都会忽视与碳排放有关的风险和机遇。因此,企业必须自上而下地重视碳排放这个问题,企业可以通过发行碳影响报告书约束决策者,同时在进行资本预算时考虑到碳排放的因素。发行碳影响报告书对于企业决策者、业务经理和生产部门人员产生了很好的约束作用,使得企业自上而下地重视起碳排放引起的成本问题。同时通过碳影响报告书,企业的股东、投资者、利益相关者、客户与监管机构能够很好的了解企业的碳足迹,从而监督约束企业的行为。

(一)企业实行低碳、可持续发展战略

我国的环境政策是影响碳密集企业资产和负债的重要因素。2011年3月,“十二五规划”明确提出到2015年非化石能源只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的11.4%。该约束性指标更清楚地表明了中国发展新能源的决心。为了推进企业实行低碳,淘汰落后产能,国务院颁布了《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加大对小炼铁、小火电关停力度,由此可见碳排放的治理显示出它重要的位置。同时,我国碳市场的法律法规有了较大进步。2012年11月9日《深圳经济特区碳排放管理若干规定》已出台并正式实施,这是我国首部规范碳排放权交易的地方法规,使困扰我国碳排放交易有关主体、配额、交易方式、处罚等诸多问题得到了明确。同时我国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来促进企业实行低碳,包括奖励和惩罚措施。“十一五”以后,我国在节能减排项目上投入了大量的专项拨款资金。如今,国家低碳技术创新专项资金最高可获2000万元扶持同时我国对再生资源实行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风力发电、垃圾发电和燃料乙醇等实行增值税、消费税的优惠政策。在处罚力度上,显得略为单薄。例如在深圳,违反低碳生态精神,违背可持续发展的,最高罚款为20万元。

(二)碳战略管理现状

(1)我国缺乏碳披露相关的法律法规。

碳信息披露项目(CDP)是英国成立的非营利性组织,旨在推动企业积极应对气候变化。在2011年CDP对全球企业进行的碳披露项目中,54%的被调查中国企业(100家样本企业)不愿意披露自己的碳信息。500强报告中的10个“未回复大企业”中,光中国企业就有3家。事实上,负责CDP项目的人员与企业沟通的时候经常会遇到一些困难。如上市企业不明白什么是碳信息披露以及为何要进行碳披露。不仅如此,企业部门缺少碳战略智能部门,导致无人填写问卷。目前为止,我国并未出台系统的有关碳披露的法律法规,导致与国外碳信息披露标准的脱轨。然而,随着我国碳市场的兴起,有关碳信息披露的政策必将影响到企业的生存发展,特别是一些碳密集型企业。

(2)企业内部缺乏碳法规和相关职能部门应对新型的低碳经济。

我国企业对与如何进行碳管理仍然停留在概念层面。在2011中国CDP报告中仅有15%(100家样本企业)成立了专门应对温室气体的治理机构,16家企业披露了其温室气体的绩效及激励机制,23%的企业披露了应对温室气体变化风险的方法体系。然而,外界希望企业实行碳信息披露制度的情绪高涨,为了满足政府和社会公众当前和未来对于“温室气体排放及其影响”相关信息的需求,有必要在企业内部建立一个自上而下的温室气体排放信息框架体系以及相应的信息披露平台。

二、企业内部“自上而下”的碳影响报告书建立

(一)编制碳影响报告书的前提:编制温室气体清单

为了有效应对温室气体变化和碳市场的出现,企业必须通过持续、透明的操作过程去建立一个有登记制度和全面审查制度的温室气体清单,这个清单能够帮助公司去测量其碳足迹。建立清单的第一步在于理解现有的温室气体会计准则。由于我国缺乏完善健全的碳会计体系,可以借鉴国际会计准则和环境会计准则中有关温室气体的确认计量和报告披露。通过此举,可以确信企业的碳足迹计量和披露的标准是恰当的,也就是说确认计量温室气体排放的标准必须和相应的会计政策相吻合。由此,企业有关碳的披露报告是公允且准确的,能够被公司管理层、股东和政府机构相信和理解,从而衡量企业是否遵守了国家的法律法规。关于如何建立温室气体会计标准,我国企业可以借鉴世界资源研究院(WRI)的“温室气体协议:企业计量和报告准则(企业标准)”。要想充分利用相关会计准则,必须对物理碳足迹和温室气体排放成本有深刻的了解。完成第一步以后,便可以开始企业碳影响报告书的建立。

(二)碳影响报告书编制要求

(1)碳影响报告书通过将碳信息转换成财务信息帮助企业进行决策分析。

企业的碳影响报告书应当实质有效地反应碳资产和碳负债。这一体系将帮助企业决策者将物理碳排放信息转化成财务上的信息。鉴于无论是GAAP还IFRIS都缺乏可指导的碳排放交易、碳汇、碳抵消等财税准则,这里建立的企业碳影响报告书将有效地处理物理碳信息和财务信息之间的鸿沟。碳影响报告书能够帮助企业决策者分析物理数据上的碳足迹并将其转化为财务上的指标,从而分析碳排放对企业利润的影响。关于如何建立一个有效的碳报告体系,企业必须在一段时间内建立一个合理而透明的估价机制,从而评估出有关的碳资产和碳负债。然而,建立这样的估价机制到目前来说是有很大困难的,主要在于没有有关碳抵消信用额度和碳排放分配额的市场价格。以下是在建立碳影响报告书时遇到的一些会计计量上的问题。

(2)碳影响报告书中影响会计计量的因素。

主要包括:一是碳抵消的市场价格。碳抵消的价格是受地理因素、碳抵消标准和碳信用影响的。公司应当采用当前市场价格或者采用碳市场交易下明确标明的价格。然而,在用它情况下,企业必须采取较低的价格从而减少企业对利润的操纵。这样使得企业对碳信用的估价是准确公允的。二是碳的社会成本。碳的社会成本是指企业由于排放温室气体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而造成的潜在成本。通常是指企业向大气排放二氧化碳对社会环境造成破坏而形成的经济上的代价,如罚款。目前在我国,企业由于碳排放污染的最高罚款相较于发达国家显得较少,但由于我国将越来越重视循环低碳经济,企业的社会成本必将增加。社会成本的估价在碳减排和碳排放市场无确定交易价格时显得尤为重要,社会成本的计量将减少企业由于碳排放的不确定性和交易价格不稳定性而造成的财务风险。社会成本是确认计量企业较长时期内的成本,这将提高温室气体披露报告的质量和可信度,同时有助于企业进行相关的碳资本预算。三是温室气体的分类操作。温室气体来源的分类是很重要的,能够确定什么样的活动排放碳,排放出来的碳属于哪个排放种类。确定温室气体的种类是为了根据公式计算出温室气体的排放量。排放种类可以被分为三类:一号直接排放源(化石燃料、交通燃料、加工等)、二号间接排放源(购买的电力、暖气、冷气等)与三号间接排放源(生产采购的原料、商务出差、雇员上下班等)。每个企业的性质不同则关注的重点排放种类也是不同的,例如电力企业应当关注一号直接排放源,而一个零售商应当注重三号间接排放源。通过分类计算并结合相关部门、法规和股东的因素,可以得出哪些部门或者业务的碳风险是较高的。四是能源成本。与确认计量有关的碳减排一样重要的是能源资源成本。这样使得低碳清洁项目在企业有了优先执行的机会,从而减少由于执行高碳项目而带来的损失,使得企业减少资本预算并增强了竞争力。五是碳资产。碳资产=社会成本的减少+碳抵消+碳减排。六是碳负债。碳负债=社会成本的增加+碳排放违法相关法律法规的成本+产品生产过程中的碳排放成本。七是碳定价机制。在碳资产方面,应当以货币计量每吨碳减排量带来的经济效益。在碳负债方面,以货币计量每吨碳排量带来的损失。总之,碳影响报告书必须包括所有的碳活动,包括碳减排和购买碳排放量。碳资产与碳负债之差得出一个净额,这个净额为碳所有者权益,即为净碳。净碳是作为企业进行长期碳管理的目标和碳资本预算的标准,通过此举达到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目的。

三、温室气体排放的全面管理

(一)建立碳全面管理模型,将碳管理融入到企业资本预算决策中,分析与碳排放有关的机遇与风险

有关温室气体的政策和碳排放市场充满危机的同时,也赋予了很多机遇。危机包括罚款和社会不良效应,机遇包括了成本的节约、商誉和罚款的避免。如企业能够严格执行编制温室气体清单表,并通过编制碳影响报告书去了解碳排放对公司财务的影响和相关的碳资产和碳负债,那企业就能有效的管理和温室气体排放有关的风险和机遇。企业之所以要衡量与碳排放有关的风险、或有负债和机遇,是因为企业通过此举能够做出更为完善的决定,比如在对相关碳密集企业的合并与收购时进行的风险评估调查,从而确定在该能源产业的投资是否正确。由此可得,一个对碳足迹有着深刻理解的企业在未来是有很强的竞争力的。为了充分利用这一竞争优势,企业应当保证对碳的决策分析是融入到企业决策的整个过程中的,即企业应当对碳排放进行全面的管理。企业建立的碳全面管理的模型,可以通过相关的财务管理工具和方法去分析和管理碳排放的成本、相关风险和机遇。

(二)将碳排放纳入资本预算的指标、影响因素与具体的影响

(1)碳排放相关的现金流量和测量碳风险的指标。

有效的管理与碳排放有关的风险、或有负债和机遇的目的之一是为了得出碳排放的现金流,从而将碳排放融入到资本预算的决策中去。资本预算是根据项目的正负的现金流量与项目的折现率算出投资项目的价值,从而判断该项投资是否值得。净现值、内部收益率、投资回报率、投资回收期、碳排放影子价格都将成为投资项目碳风险的财务指标。

(2)影响碳排放现金流量的因素。

碳足迹对项目现金流的影响有两方面。首先,在进行一项新的投资时,必须了解这项投资的碳足迹对整个公司的影响。其次,在进行企业合并收购时,将温室气体成本的资本预算融入到被合并方现有资产和负债中,从而掌握一项投资的真正成本。

(3)目前温室气体成本对企业的影响大大被忽视了,然随着社会进步,有关碳的成本将对企业造成重要影响。

不管是项目的投资还是企业间的合并,项目的资本预算都应当考虑为了遵守温室气体减排的相关法律法规,而产生的预计现金流量。比如,若潜在投资项目每单位生产量产生的温室气体超过了企业其他项类似的资产,那么潜在投资项目的资本预算应当包括为了碳减排而发生的成本。如果潜在投资项目每单位生产量产生的温室气体低于了企业其他项类似的资产,那么资本预算应当包含相关碳减排成本的节约。目前为止,温室气体成本对于资本预算的影响大大被忽视了。然而,随着碳市场和相关法规的持续发展,有关碳的成本将对企业造成重要的影响。

(4)碳排放是影响市场份额的重要因素。

除了温室气体排放对现金流造成的影响外,如果一个企业的单位生产力产生的温室气体较多,会对其市场份额产生不良影响。这样的企业从内部管理的角度,是缺乏效率的。相较于其他碳减排显著的企业而言,碳排放量较高的企业缺乏竞争力。因此,企业应当将碳排放管理纳入内部控制管理。比如,沃尔玛成为了碳减排的楷模,沃尔玛力争在供应链上减少碳排放量带来的成本。它认为污染代表着没用被利用的资源,从而会给企业带来成本。长期以往,高成本的供应链会因为竞争对手的低成本供应链而丧失客户市场。面临环境问题的企业也会因为遵守相关温室气体法规而带来较高的成本。市场上也会发觉这些风险,从而对债务和股票有更高的收益要求,从而对企业造成更大成本负担。

四、碳风险评估与全面管理模型应用

企业首先应当根据自己的性质建立建立一个高标准、登记制度的温室气体清单。其次,了解与温室气体减排有关的签字优势,从而建立一个自上而下得碳影响报告书,用来约束企业内部的每个人员。最后,将碳排放纳入企业资本预算,实行全面管理制度,测量碳风险和财务评估。以下矿物燃料发电力企业进行模拟。

五、结论

第3篇:企业碳排放管理范文

一、我国试点碳市场纳入门槛设定

我国试点碳市场纳入门槛设定内容主要包括设定重点排放单位温室气体排放基准年(年段)及其排放基准量等因素。我国北京、上海、天津、重庆、广东、湖北和深圳7个试点碳市场设定的纳入门槛情况如表1所示。各试点碳市场纳入门槛设定具有以下特点:(1)试点碳市场主要采用“控排目标+历史排放”的方法设定纳入门槛,即各试点碳市场主要以所在地区的能源消费强度下降目标、二氧化碳排放强度下降目标等为依据,并结合企事业单位温室气体排放历史数据设定纳入门槛,即纳入门槛与所在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产业结构、能源消费和排放情况等密切相关;另外,天津、湖北、广东等碳市场还采用不同的模型和情景分析方法评估了本地区未来排放趋势以及目标减排量,为科学设定纳入门槛提供理论支撑和验证;(2)试点碳市场纳入门槛基准年(年段)不同,并且除北京碳市场以基准年段内的年均排放量为纳入门槛外,其他试点碳市场均选择基准年段内“任一年达标排放量”为纳入门槛,表现出各碳市场对重点排放单位排放控排力度的差异;(3)试点碳市场纳入门槛不同,深圳碳市场纳入门槛最低,即3000 吨CO2当量/年及以上,湖北碳市场纳入门槛为年综合能耗在6万吨标煤(相当于年排放量约为15万吨CO2当量)及以上,是试点碳市场中最高的纳入门槛;北京、深圳等地区第三产业在产业结构中占比较高,属于经济发达地区,煤炭等化石能源消费在能源消费总量中占比较低,地区二氧化碳直接排放总量相对较少,同时为了保证碳市场具有一定的排放总量,因此,北京、深圳碳市场的纳入门槛较低。湖北省第二产业在产业结构中占比高,大型重化工业企业多,能源消耗和二氧化碳排放量均较高,所以湖北碳市场的纳入门槛较高;(4)各试点碳市场均纳入了高排放产业企业,排放门槛不同直接导致碳市场覆盖行业和企业不同,并且部分碳市场纳入行业种类和企业数量随着碳市场的发展不断增加,表明政府采用碳市场控制重点排放单位温室气体排放的决心和能力进一步增强,碳市场温室气体核算、报告和核查(MRV)能力进一步增强。

二、《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对纳入门槛的要求

为推动全国碳市场建设,2014年12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颁布了《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管理办法是全国碳市场设计和建设的指导性文件,明确了全国碳市场建设的总体思路和框架。管理办法规定,省级碳交易主管部门应根据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公布的重点排放单位确定标准,提出本行政区域内所有符合标准的重点排放单位名单并报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确认后向社会公布。经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批准,省级碳交易主管部门可适当增加纳入碳排放权交易的重点排放单位。由此可见,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全国碳市场纳入门槛的管理体系及其责任和权利,以及纳入门槛的设定程序;具体地说:(1)构建两级管理体系设定和管理全国碳市场纳入门槛,即由国务院碳交易管理部门(即国家发改委)和省级碳交易管理部门(即省级发改委)负责设定和管理纳入门槛;(2)全国碳市场纳入门槛最终由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确定,并负责最终确认和公布重点排放单位名单的;(3)省级碳交易主管部门在设定纳入门槛方面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可以根据所辖地区情况制定与本地区相适应的纳入门槛,但该纳入门槛必须需要经过国家碳交易主管部门批准;这样有助于缓解地方经济发展和温室气体减排的矛盾,并使设定的纳入门槛更加符合地方温室气体控排的实际情况,可操作性更强;(4)省级碳交易主管部门确定的纳入门槛必须比国家碳交易主管部门设定的纳入门槛更严格;(5)全国碳市场的纳入门槛设定程序主要有三步,第一步是国家碳交易主管部门设定重点排放单位标准,第二步是省级碳交易主管部门依据所辖地区情况和国家设定的重点排放单位标准提出辖区内的纳入门槛,第三步是国家碳交易主管部门最终批准和公布纳入门槛和相关的重点排放单位。

三、欧盟碳市场纳入门槛设定

欧盟碳市场(EU ETS)是目前世界上最大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已经过了三个阶段的建设和发展,其纳入门槛也在逐渐发生变化。在EU ETS启动之初,就碳市场纳入门槛而言,EU ETS规定装机超过20 MW的燃烧设施(发电、制造业等),排放超过50吨CO2当量/天的石灰生产设施、排放超过20吨CO2当量/天的玻璃生产设施,以及排放超过20吨CO2当量/天的矿业生产设施均强制纳入EU ETS。在EU ETS第一阶段(2005―2007年),EU ETS纳入的排放设施分布在发电,炼油、炼焦、钢铁,水泥、玻璃,陶瓷和造纸等行业。EU ETS计划2012年纳入航空行业,但由于全球航空组织等联合抵制,航空业目前尚未纳入EU ETS。在EU ETS第三阶段(2013―2020年),EU ETS纳入行业将增加石化、化工、合成氨、有色和冶炼等部门,并根据各行业的特点设定了以排放量或产量为基准的纳入门槛[1],例如,产能为2.5吨/小时的生产粗铁(粗钢)的设施,产能为20吨/天的造纸设施等。另外,在EU ETS第一阶段(2005―2007年)、第二阶段(2008―2012年)只纳入二氧化碳一种温室气体,第三阶段(2013―2020年)开始EU ETS将纳入全部温室气体。EU ETS已纳入约5000家公司的11500个排放设施,覆盖欧洲地区约50%的二氧化碳排放和43%的温室气体排放。从EU ETS设定的纳入门槛可以看出:(1)不同行业企业可以采用不同的纳入门槛;(2)随着碳市场发展阶段和成熟度不同纳入门槛不同,从而覆盖范围也不同;(3)设定的纳入门槛应使碳市场覆盖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占该地区温室气体排放总量的相当大的比例。另外,在设施排放情况缺失的情况下,可以采用能源消耗量、设施功率或者产能等实物量形式作为纳入门槛。由此可见,EU ETS纳入门槛的设置充分考虑了行业发展、减排目标、排放数据基础和碳市场管控温室气体排放能力和要求等因素。

四、全国碳市场纳入门槛设定原则

由于全国碳市场覆盖地区和行业企业相对较多,加之各地区和各行业企业的经济发展水平、能源消费水平和结构、产业结构、排放情况、减排成本存在明显差别,因此,全国碳市场纳入门槛设定与单一试点地区碳市场纳入门槛设定有所不同,结合上述对我国试点碳市场和EU ETS纳入门槛的总结和分析,下面就全国碳市场纳入门槛设定原则与要求进行讨论。

(一)构建高效的MRV体系,夯实温室气体排放数据基础

企事业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情况是设定碳市场纳入门槛的基础,是制定科学、合理、可操作性强的全国碳市场纳入门槛的保障,因此,必须建立高效的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报告和核查(MRV)体系,建立健全温室气体排放数据库,使得主管部门可以完整、准确、及时的掌握排放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情况。

为了构建高效的MRV体系,夯实温室气体排放数据基础,首先,应构建高效的MRV管理体系,明确各管理机构相应的职责和权利。二是加强支撑MRV体系的政策法体系建设,制定MRV体系建设规划,依据建设规划制定和出台MRV管理办法细则,建立和不断完善MRV体系技术和规范标准,建立和完善MRV体系运行监督评估机制。三是既要加强政府对温室气体数据的监管,又要加强企业内部温室气体数据管理。政府机构应加强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报告、核查及复核、执法等各个环节的监管,建立统一的排放数据直报电子信息化平台,加强对第三方核查机构的管理,加强对重点企业排放MRV工作的管理,推动温室气体排放核查市场化等;同时,企业也应加强温室气体排放数据的内部管理,制定合理的温室气体排放监测计划,加强排放数据内部审核提高数据质量,建立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数据档案管理体系,适时披露温室气体排放和交易信息等。四是加强对MRV体系建设的资金投入,不断加强政府、重点排放单位和第三方核查机构的能力建设。

(二)体现地区差异性和行业差异性

全国碳市场覆盖地区和行业多且其经济发展和排放情况存在较大差异,因此,设定全国碳市场纳入门槛不能“一刀切”,应在保证完成各地区碳市场减排目标的前提下,根据不同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产业发展需求,设定合理的纳入门槛。例如,第三产业为主且经济较发达的地区纳入门槛可以较低,而第二产业为主且经济欠发达地区的纳入门槛可以相对较高;同一行业在经济发达地区的纳入门槛可以较低,反之在经济欠发达地区的纳入门槛可以较高;高耗能企业纳入门槛可以相对较低,而低耗能企业纳入门槛可以相对较高。

根据不同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产业发展需求设定纳入门槛时,还必须慎重考虑以下问题。一是如何合理划分经济发达地区和经济欠发达地区,例如,虽然北京市和人均GDP都超过1万美元,但实际上两者的经济发展阶段、产业结构、能源消费结构都有较大差距,因此,北京市重点排放单位的纳入门槛可能并不适用于重点排放单位的纳入门槛,由此可见,用人均GDP来划分地区经济发展程度可能不适合设定碳市场纳入门槛,必须探索适用于碳市场的划分地区经济发展程度标准,该标准既能体现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阶段,又能反映地区环境因素。二是设定纳入门槛时如何既能体现地区和行业差异性,又能保证配额同质化。制定纳入门槛时要求体现地区和行业差异性主要是为了缓解减排与发展之间的矛盾,为了保证排放配额价格尽可能真实反映减排成本。但是,在考虑地区和行业的差异性时,不可避免地参入主观因素。如果在设定纳入门槛过程中过多参入主观因素,可能使排放配额价值的分化,不利于碳市场合理发现排放配额价格。因此,全国碳市场主管部门在设定碳市场纳入门槛时要加强监督和指导,掌控设定纳入门槛差异性的尺度,保障设定纳入门槛不发生大的偏差。三是在设定各地区、各行业纳入门槛时选择的基准年或基准年段必须一致,否则各地区、各行业的排放量和减排目标将不具有可比性,也可能会导致碳市场排放配额分配不公和排放配额价值发生分化,致使排放配额无法合理交易。

(三)设定动态可调的纳入门槛

为了确保碳市场稳定运行,要使碳市场纳入门槛在一定时期内保持稳定;但是,随着碳市场发展逐渐成熟,随着碳市场MRV能力的增强,应该逐渐降低碳市场纳入重点排放单位的门槛。逐渐降低碳市场纳入门槛有利于增加纳入碳排放权交易的重点排放单位,有利于进一步扩大碳市场的覆盖范围和排放总量,并使得纳入门槛与地区和行业的发展水平、排放水平逐渐相适应,有利于提高碳市场交易的活跃程度,有利于提高碳市场控制温室气体排放成效。

另外,降低碳市场纳入门槛将使一批温室气体排放相对较小、行业分布广、温室气体排放数据和管理基础薄弱的重点排放单位参与碳市场。因此,在通过逐步降低门槛逐步扩大碳市场覆盖范围时,必须考虑以下因素:(1)注意地区功能定位要求,综合地区和行业在经济发展、产业结构、能源消费结构和减排潜力方面的差异,考虑实施差异化政策的程度,保证设定纳入门槛的公平性;(2)纳入重点排放单位过多,可能会增加碳市场管理难度,必须进一步加强对碳市场的监管和技术支撑;(3)注意与配额分配方法相匹配,确保不使重点排放单位履约成本过多增加。值得注意的是,必须在相对较长时期内(几个履约期内)保证纳入门槛的稳定性,以免频繁变更纳入门槛徒增重点排放单位负担,影响碳交易政策的延续性和公信力,以至于减弱碳市场的减排成效。

(四)“自上而下”与“自底向上”结合设定纳入门槛

“自上而下”是依据“政策―经济―排放”类模型确定纳入门槛,即根据全国碳市场覆盖地区的社会经济发展目标、减排目标、人口变化趋势和能源消费及其结构变化等因素,建立排放总量模型,并预测未来排放情况以及跨区域碳市场的排放总量和相应的年度减排量,然后根据纳入碳交易的行业发展和企业排放情况,确定全国碳市场重点排放单位的纳入门槛。“自底向上”是根据全国碳市场覆盖地区企业的具体排放情况,并结合各地区的减排目标和经济发展目标设定全国碳市场重点排放单位的纳入门槛。“自上而下”与“自底向上”相结合能更好地平衡经济发展和减排的要求,最终确定较合理的全国碳市场重点排放单位纳入门槛。

总之,全国碳市场纳入门槛要能保障碳市场的减排成效,并能反映地区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减排潜力。设定合理的全国碳市场纳入门槛既要因地制宜,考虑地方和行业的差异性,考虑数据的准确性和可获得性,又要使其与碳市场覆盖范围、排放总量和配额分配方法等碳市场要素相匹配。不断探索合理设定全国碳市场纳入门槛原则和方法,并通过不断深化试点碳市场建设对其进行检验和修正,为全国碳市场纳入门槛设计提供支撑。

参考文献:

[1]The European Parliament

第4篇:企业碳排放管理范文

关键词 碳排放权交易;风险识别;风险评估;风险管理

中图分类号 F239.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2-2104(2012)08-0028-05 doi:10.3969/j.issn.1002-2104.2012.08.005

气候变化不仅属于环境问题,目前也成为值得关注的市场问题。麦肯锡公司的报告《温室气体减排的成本曲线》比较了有关温室气体的法规和20世纪70年代石油危机对公用事业的影响,并指出,相关法规会影响经营战略中的一些关键因素,其中包括“生产状况、成本结构、投资决策、各种不同资产的价值”[1-2]。企业管理者必须把气候变化看作一种市场变化,并解决气候变化所带来的问题。而当前一种解决方案就是碳排放权交易。但是碳排放权交易的实施对原有传统环境风险管理提出了新的问题和挑战。一是传统环境审计程序的设计没有明确的导向;二是整个审计程序未充分考虑环境风险这一要素;三是现有审计程序不适宜开展相关审计。因此,需要对环境管理审计程序进行系统的研究,以指导碳排放权交易审计实践[3]。对碳排放权交易风险研究的深入以及风险导向审计方法在财务审计中的推广为研究碳排放权交易审计程序提供了新的思路。本文拟将风险管理的思想引入对碳排放权交易审计程序的研究中,以企业的碳排放权交易风险作为分析的起点,对风险导向碳排放权交易审计程序进行全面的探索。

1 碳排放权交易事项导致的风险识别

在商业活动的层面上,企业进行碳排放权交易可能面对的风险可分为两大类:行业风险和经营风险。行业风险是指在特定行业中与经营相关的风险。企业选择在哪个行业中经营非常关键。有的企业属于低碳排放类型,有的企业则是属于高碳排放类型,后者受到政府、公众、媒体等各方的监督。经营风险包括市场风险、政治风险、操作风险、法律/合规性风险、项目风险、产品风险和声誉风险等。管理层需要充分了解企业所面临的碳减排交易风险。这其中最大的问题是没有认识到潜在的障碍威胁。如果要发现企业风险识别过程中在实施碳排放权交易、应对有关气候变化的法规及其所导致的市场变化方面的薄弱环节,从行业整体价值链的角度来分析温室气体的排放状况和交易状况是必不可少的。一些企业可能会发现,限制碳足迹和碳交易只会带来轻微的影响;而另外一些企业可能会发现他们在这方面受到了严重的威胁。例如,经过风险识别,制鞋企业天木兰公司(Timberland)发现,影响其碳足迹和碳交易的最大方面并非来自于原先设想的材料和最终产品的运输,而是来源于原材料的生产。也就是说,对其碳足迹和碳交易的主要影响来自于制鞋过程之前。

碳排放交易风险识别中需要着重把握四个问题:

一是确定排放名单。世界资源研究所、世界可持续发展工商理事会联合制定的《温室气体盘查议定书——公司会计与报告标准》是测算温室气体排放量的通用标准。该议定书把排放分成三大类:直接排放、购买使用热能、蒸汽或电力所产生的间接排放,以及从行业上下游排放源所产生的其他间接排放。

二是排放预算的方法和技巧。测算温室气体是一个繁琐过程。可以根据现场监测确定实际碳排放量,也可以估算碳排放量。

三是管理信息系统。收集信息之后,就是信息的储存和分析工作。许多企业都开发了新的信息系统来连续监测温室气体的排放。

四是碳足迹的注册登记。为了使减排行动能够获取碳权额度(指标),必须通过各种机制来注册登记企业的减排量,使之得到认可核准。

启动风险识别程序的一种方法是,找出列明属于企业层面的重要设施及经营单位的高层级的组织结构图。每个重要的经营单位都可能在全球许多地方建立了设施,也可能开展了多种不同的业务。每个单独的设施也会有其自己的部门和职能,其中一些部门相互之间是密切关联的,而另外一些部门与企业投资几无差别。应在整个企业范围内实施风险识别程序以识别各独立领域的所有风险。当然,这很困难,有时甚至是比较复杂的任务。而且,企业内处于不同级别的不同成员将从不同的角度考虑某些相同的风险。管理层一般会注意与经营相关的一组风险,但这些风险的水平不尽相同。但是,所有这些风险至少应被识别出来,并分别按照每一个经营单位及整个企业层面考虑这些风险。

2 碳排放权交易事项导致的重大错报风险评估

第5篇:企业碳排放管理范文

2009年11月26日,中国政府正式宣布到2020年将在2005年基础上减少单位GDP碳排放40% ~ 45%,政府将把这一目标作为约束性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并制定相应的统计、监测、考核办法。国务院《“十二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中提出到2015年全国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10年下降17%。为了达到以上的减排目标,2011年10月2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办公厅了《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通知》,同意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庆市、湖北省、广东省及深圳市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

碳排放权交易机制作为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一项有效的政策管理工具,自诞生以来已得到世界各国的广泛应用。然而,由于碳排放权交易的复杂性,国内外对于其会计处理尚未达成一致意见。企业在实务中的会计处理可谓五花八门,严重影响了会计信息的准确性和可比性。这一现象的存在增加了碳排放权交易的信息成本,影响了碳排放权市场的效率。

二、我国碳排放权交易的特征

通过对各试点地区碳交易制度设计的研究,本文总结出如下的三大特征:

其一,试点企业以在规定时间交付碳排放权的方式履约,企业持有的碳排放权可自由买卖。各试点地区都规定,纳入试点范围的企业每年通过在规定时间上缴与上一年度实际碳排放当量相当的配额来履行义务。企业出售其持有的碳排放权并不以其实际碳排放量低于持有配额为前提,即碳排放权可以实现“全流通”,而并不仅限于减排产生的“富余”部分。

其二,免费取得的碳排放权也可自由买卖。各试点地区目前在初始分配碳排放权时大部分采用无偿的方式。企业免费取得的碳排放权与通过有偿方式取得的碳排放权具有同等地位,可以在市场上自由买卖。

其三,参与主体多元化。除纳入配额管理的试点企业外,碳排放权交易试点中还引入其他的市场参与者,包括以投资机构身份参与的未被纳入配额管理的企业以及个人。同时,有的试点地区(如深圳)设立了“公益会员”制度,目的在于鼓励负有责任感的公民和社会团体在降低自身碳排放的同时,购买碳排放配额并进行注销以降低碳排放总量。

三、企业碳排放权交易会计政策研究

借鉴已开展碳排放交易系统的国家和地区的经验,大部分认为碳排放权应确认为一项资产,但对于确认为何种资产莫衷一是,主要有存货、无形资产和金融资产三种观点。本文认为,由于碳排放权交易的特殊性,将其归入现有的任何一种资产类别都无法准确反映其经济实质,因此,建议将碳排放权单独确认为一项新的资产项目。

通过前文的分析可知,在我国碳排放权交易试点中,市场的参与者除负有定期交付碳排放权完成履约义务的试点企业外,还有投资机构和公益购买者这两种参与主体。这三类参与者的权利、义务和目的完全不同,因此应采用不同的会计政策对碳排放权交易进行核算。

(一)负有履约义务的试点企业

1. 碳排放权的会计确认。我国的碳排放权交易已经在全国几个试点地区启动,负有履约义务的碳排放单位对碳排放权交易需要有一个逐渐认识的过程,试点初期一般会选用比较谨慎的交易策略,即在保证碳排放权满足自身碳排放目标的前提下开展交易。在这一决策目标下,排放单位获得的碳排放权主要用于满足企业的日常生产经营需要,类似于在生产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原材料。因此,本文主张设立新的资产科目“生产性碳排放权”以对该模式下的碳排放权资产进行确认,具体可参照现行会计准则中“存货”的处理方法并加以适当调整。

2. 碳排放权的计量。

(1)初始计量。按照不同的碳排放权取得方式分别处理:

一是有偿取得碳排放权的初始计量。排放单位通过一级市场或二级市场购入的生产性碳排放权应以发生的全部支出,包括购买价款、交易手续费、相关税费以及其他可归属于生产性碳排放权购买成本的费用作为其入账价值。

二是无偿取得碳排放权的初始计量。如前文所述,政府免费发放的碳排放权与排放单位有偿取得的碳排放权在进行交易时没有任何差别,因此该模式下排放单位获得的无偿碳排放权应予以会计确认。企业收到无偿分配的碳排放权时,应以碳排放权的公允价值作为其初始入账成本。政府发放免费的碳排放权,其目的是换取排放单位加入碳排放权交易体系并履行按时交付碳排放权的义务,而不是单纯的无偿赠予行为。因此,排放单位在将无偿取得的碳排放权确认为一项资产的同时,应确认一项负债而非收益。可在“其他应付款”科目下增设二级科目“应付碳排放权”对该负债进行反映。

三是合并分立等其他方式取得的碳排放权的初始计量。排放单位通过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和企业合并取得的生产性碳排放权的成本,应当分别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确定。

(2)发出生产性碳排放权的计量。具体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确定计价方法,二是成本结转。

发出生产性碳排放权成本的计量:在我国,由于碳排放权交易还处于试点阶段,交易参与者对于碳排放权交易的经济实质把握还十分有限。有鉴于此,本文认为在设计发出(耗用或销售)生产性碳排放权成本的计价方法时因本着简单易行的原则。本文认为,现阶段排放单位在确定发出生产性碳排放权的成本时应选用先进先出法。先进先出法是以先购入的生产性碳排放权应先发出(耗用或销售)这样一种生产性碳排放权流转假设为前提,对发出的生产性碳排放权进行计价。采用这种方法,先购入的生产性碳排放权在后购入生产性碳排放权成本之前转出,据此确定发出生产性碳排放权和期末生产性碳排放权的成本。

生产性碳排放权成本的结转:①排放单位在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耗用有偿取得的生产性碳排放权,运用先进先出法确定耗用生

产性碳排放权的成本后,按照受益对象分别记入相关成本费用科目。出售的生产性碳排放权,应将出售部分生产性碳排放权的成本予以结转,计入其他业务成本(相关经济利益流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规定确认为“其他业务收入”)。超过有效期的生产性碳排放权被无偿收回的,应将无偿收回部分的生产性碳排放权的成本予以结转,计入营业外支出。有偿收回的部分视同出售进行处理。对有关生产性碳排放权计提了减值准备的,在结转生产性碳排放权成本的同时,还应结转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冲减碳排放权计入的当期有关成本费用。②耗用无偿取得的生产性碳排放权时(包括被无偿回收),借记“其他应付款——应付碳排放权”科目,贷记“生产性碳排放权”科目。如将无偿取得的碳排放权出售(包括被有偿回收),借记“其他应付款——应付碳排放权”科目,贷记“生产性碳排放权”科目,同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 (3)碳排放权的期末计量。资产负债表日,生产性碳排放权应当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当生产性碳排放权成本低于可变现净值时,按生产性碳排放权成本计量;当生产性碳排放权成本高于可变现净值时,生产性碳排放权按可变现净值计量,同时按照成本高于可变现净值的差额计提生产性碳排放权减值准备,计提金额计入当期损益(资产减值损失)。

资产负债表日,碳排放权交易参与者应当确定生产性碳排放权的可变现净值。以前减记生产性碳排放权价值的影响因素已经消失的,减记的金额应当予以恢复,并在原已计提的生产性碳排放权减值准备金额内转回,转回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生产性碳排放权的可变现净值应根据生产性碳排放权的不同用途分别确定。①企业用于生产产品的生产性碳排放权,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应当以所生产的产成品的估计售价减去已发生的其他成本和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确定其可变现净值。②企业有富余的生产性碳排放权计划用于出售的,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应以该生产性碳排放权的估计售价减去估计的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确定其可变现净值。生产性碳排放权的估计售价可参照交易所公布的交易价格(估计日的收盘价)确定。

3. 试点企业的履约。根据目前碳排放权交易试点的制度设计,试点企业的履约时间一般在排放年度第二年的上半年,因此会产生企业履约与其产生排放不在同一个会计年度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监管机构确认的试点企业年排放量与企业自行核算报告的数量一致,则企业无须做出会计调整。如果两者不一致,则企业应根据监管机构确认的实际年排放量做出相应调整。具体的调整方法,又应根据企业履约日与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的前后关系而区别处理。

如企业履约日在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前,则该项事项应作为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进行处理。如监管机构确认的排放量大于企业自行核算的数量的,无论企业通过购买碳排放权补足差额或无法履约遭到处罚,都应借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如监管机构确认的排放量小于企业自行核算的数量的,则应借记“生产性碳排放权”(或相应冲减预计负债)科目,贷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

如企业履约日在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后,则企业应将有关调整计入本会计年度。如监管机构确认的排放量大于企业自行核算的数量的,企业通过购买碳排放权补足差额,则应借记“管理费用”科目(如无法履约而遭到处罚的,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如监管机构确认的排放量小于企业自行核算的数量的,则应借记“生产性碳排放权”(或相应冲减预计负债)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科目。以上有关事项,应同时在财务报表附注中予以披露。

4. 碳排放负债的确认。由于试点企业获得的碳排放权将先用于履行其排放义务,因此在碳排放权消耗完毕前企业并不会产生需要支付的现时碳排放义务。因此,本文认为碳排放负债的确认应采用差额法,即在试点企业的实际碳排放量超过其持有的碳排放权数量的情况下,按照预计的碳排放权缺口和碳排放权的市价确认一项预计负债(为方便核算,该预计负债计入当期管理费用)。该负债在资产负债表日按公允价值进行期末计量。

(二)无履约义务的投资机构

无履约义务的投资机构参与碳排放权交易是为了利用碳排放权市场价格的波动赚取差价。因此对于这类交易参与者持有的碳排放权,本文主张设立“交易性碳排放权”这一新的资产科目进行会计确认,并可参照会计准则中“交易性金融资产”的会计处理方法并加以适当调整。应着重于碳排放权相关市场变量变化对其价值的影响,进而分析对交易参与者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的影响。

无履约义务的投资机构取得碳排放权时,应以发生的全部支出,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以及其他可归属于交易性碳排放权购买成本的费用作为其入账价值。资产负债表日,投资机构应以交易性碳排放权的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同时调整交易性碳排放权的账面价值。处置该项碳排放权时,其公允价值与初始入账金额之间的差额应确认为投资收益,同时调整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三)自愿减排的公益购买者

自愿减排的公益购买者没有履约义务,但其通过购买与自身排放量相当的碳排放权进行注销的方式抵消自身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同时,由于该部分碳排放权被注销,导致整个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中的碳排放权数量下降,也间接地降低了其他有履约义务的排放者的温室气体排放总量。

根据以上特点,自愿减排的公益购买者购入的碳排放权不应确认为资产,而是在购入当期直接计入损益。本文认为可在“营业外支出”下设立新的二级科目“自愿减排支出”对此进行会计核算。

四、案例设计

(一)负有履约义务的试点企业

例1:A公司为某市碳排放权交易试点企业,201X年发生以下业务:

1. 201X年1月1日,以无偿方式获得碳排放权1 000吨,当日碳排放权市价为10元/吨。

借:生产性碳排放权 10 000

贷:其他应付款——应付碳排放权 10 000

2. 该公司201X年1月至10月,每个月产生100吨碳排放,全部由生产P产品产生。

借:其他应付款——应付碳排放权 1 000

贷:生产性碳排放权 1 000

3. 201X年6月30日,A公司预计全年碳排放为1 200吨,与公司分配所得碳排放权相比存在200吨缺口。当日碳排放权市价为9元/吨。

借:管理费用 1 800

贷:预计负债——应付碳排放权 1 800

4. 201X年9月30日,A公司通过交易所购买200吨碳排放权,当日碳排放权市价为11元/吨。此时公司持有的碳排放权与预计碳排放量相比不存在缺口。

借:生产性碳排放权 2 200

贷:银行存款 2 200

借:预计负债——应付碳排放权 1 800

贷:管理费用 1 800

5. 201X年11 ~ 12月,A公司每月产生100

吨碳排放,全部由生产P产品产生。 借:生产成本——P产品 1 100

贷:生产性碳排放权 1 100

6. 假设201Y年3月31日(A公司201X年度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为201Y年4月30日),监管机构核定A公司201X年实际碳排放量为1 200吨。A公司当日提交了1 200吨碳排放权配额履约,对此A公司无须做会计处理。

假设201Y年3月31日(A公司201X年度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为201Y年4月30日),监管机构核定A公司201X年实际碳排放量为1 300吨。A公司于当日购买100吨碳排放权,并提交1 300吨碳排放权配额履约。当日碳排放权市价12元/吨。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 200

贷:银行存款 1 200

假设上述调整事项发生在201Y年5月1日,则A公司会计处理如下:

借:管理费用 1 200

贷:银行存款 1 200

7. 如A公司未于201X年9月30日购买碳排放权,而在201Y年1月31日购买200吨碳排放权用于履约,当日碳排放权市价为10元/吨。

借:预计负债——应付碳排放权 2 000

贷:银行存款 2 000

借:所得税费用 450

贷:递延所得税负债 450

(二)无履约义务的投资者

例2:B公司不属于碳排放权交易试点企业,以投资为目的参与碳排放权交易。201X年发生以下业务:

1. 201X年2月1日,B公司通过交易所购买500吨碳排放权,当日碳排放权市价为10元/吨。

借:交易性碳排放权 5 000

  贷:银行存款 5 000

2. 201X年3月31日,碳排放权市价为12元/吨。

借:交易性碳排放权 1 000

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1 000

3. 201X年5月31日,碳排放权市价为9元/吨。

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1 500

贷:交易性碳排放权 1 500

4. 201X年6月22日,B公司将500吨碳排放权全部出售,当日售价为12元/吨。

借:银行存款 6 000

贷:交易性碳排放权 4 500

投资收益 1 500

借:投资收益 500

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500

(三)自愿减排的公益购买者

例3:C公司不属于碳排放权交易试点企业,201X年7月1日,该公司从通过交易所购买300吨碳排放权进行注销,当日碳排放权市价15元/吨。该公司201X年全年利润总额为500万元(假设C公司不存在其他公益性捐赠支出)。

借:营业外支出——自愿减排支出 4 500

贷:银行存款 4 500

C公司201X年度公益性捐赠支出税前扣除限额为60万元(500×12%),因此C公司购买碳排放权的支出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五、结论

1. 在我国碳排放权交易试点中,市场的参与者主要有三类:负有定期交付碳排放权完成履约义务的试点企业、投资机构和公益购买者。这三类参与者的权利、义务和目的完全不同,因此应采用不同的会计政策对碳排放权交易进行核算,同时也会产生不同的涉税义务。

2. 对于负有履约义务的试点企业而言,其持有的碳排放权主要用于满足自身的日常生产经营需求。因此,本文建议通过设立新的会计科目“生产性碳排放权”对碳排放权进行会计确认,并参照现有会计准则中“存货”的处理方法并加以适当调整。

该类企业如收到无偿分配的碳排放权,在将无偿取得的碳排放权确认为一项资产的同时,应对应确认一项负债。该类企业的实际碳排放量超过其持有的碳排放权数量时,应按照预计的碳排放权缺口和碳排放权的市价确认一项预计负债,且该负债在资产负债表日按公允价值进行期末计量。

在企业实际履约时,如果监管机构确认的试点企业年排放量与企业自行核算报告的数量一致,则企业无须做出会计调整。如果两者不一致,则企业应根据监管机构确认的实际年排放量做出相应调整。具体的调整方法,又应根据企业履约日与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的前后关系而区别处理。

第6篇:企业碳排放管理范文

关键词:碳排放权 环境成本 会计确认 会计计量

碳排放权交易的概念来自于排污权交易。排污权交易是指在一定区域内,在污染物排放总量不超过允许排放量的前提下,区域内部各污染源用货币交换的方式相互调剂排污量,从而达到减少排污量、保护环境的目的。排污权交易的主要思想是建立合法的污染物排放权利,即排污权,并允许这种权利像商品那样被人买入或卖出,以此来进行污染物的排放控制。

国际碳市场可分为配额交易市场和项目交易市场两大类。配额交易市场交易的对象主要是政策制定者通过初始分配给企业的配额。项目交易市场交易的对象主要是通过实施项目削减温室气体而获得的减排凭证。

一、对碳排放权确认与计量体系的构想

(一)碳排放权是否能够确认。碳排放权交易的发展基于市场是配置资源有效途径的新古典主义经济学观点。根据这种观点,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成为缓解经济外部性的有效途径。显然碳排放权已经成为一种商品。首先,商品是企业的一种资产,具有可定义性;其次,商品通常存在交易市场,即使是不完善的交易市场,碳排放权也具有可计量性;第三,由于碳排放权的交易存在市场,具有相应的交易凭证,企业可以按照原始凭证对碳排放权进行可靠的计量;第四,碳排放权越来越成为众多利益相关者所关注的信息,是有用的经济信息,符合经济信息的相关性。

(二)碳排放权应在何时进行确认。当企业要对碳排放权进行确认时,还要明确何时确认碳排放权。初次确认是指对输入会计核算系统的原始经济信息进行的确认。所以当企业产生碳排放权的交易或事项,即通过政府分配或企业购买取得碳排放权,只要企业取得相应的原始凭证,证明企业拥有并控制该碳排放权的时点,就是企业确认碳排放权的时点。通常当排放减量权证签发后,温室气体碳排放权的价值即被承认,企业即可对碳排放权进行确认。

(三)碳排放权应确认为哪个会计要素。

1.政府补助。政府分配是指管理当局将核算好的排放权无偿发给企业。企业对于通过政府分配方式取得的碳排放权,应确认为政府补助。会计准则定义政府补助是指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的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但不包括政府作为企业所有者投入的资本。无偿性是政府补助的基本特征,政府并不因此享有企业的所有权,企业将来也不需要偿还,而是直接取得资产。政府为企业分配的碳排放权符合无偿划分,属于企业的非货币性资产,企业可以在二级市场进行交易从而取得收益。政府补助分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其中碳排放权应当划分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

2.无形资产。企业购买碳排放权是指按照一定的规则,企业通过竞拍获得碳排放权。企业对于通过购买方式取得的碳排放权,应确认为无形资产。无形资产具有下列特征:(1)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并能为其带来未来经济利益的资源。碳排放权的所有权虽然归国家所有,但根据《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规定:“鉴于温室气体减排量资源归中国政府所有,而由具体清洁发展机制项目产生的温室气体减排量归开发企业所有”。因此,企业可以控制其取得的碳排放权,并通过出售、转让以及使用碳排放权带来的其他社会效益而获得经济利益。(2)不具有实物形态。碳排放权所交易的不是一般的有形商品,而是一种量化的减排信用额度。(3)具有可辨认性。碳排放权能够从企业分离或者划分出来,并能够单独用于出售或者转让,而不需要同时处置在同一获利活动中的其他资产。(4)属于非货币性资产。尽管世界上已经建立了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我国也有了北京、天津等多个碳排放权交易试点。但是纵观全球,99%的市场是强制碳市场,只有不到1%是自愿碳市场。我国没有强制规定减排义务、碳交易还停留在自愿交易阶段,规模较小,无法形成有效稳定的市场,在持有过程中为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的情况不确定,不属于以固定或可确定的金额收取的资产,因此属于非货币性资产。

(四)碳排放权计量体系。鉴于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正处在不断的发展与完善中,相应的交易机制不断统一,碳排放权可以用货币计量。计量属性选择方面,碳排放权可以采用历史成本、可变现净值和公允价值这三种属性。企业对从二级市场通过购买方式取得的碳排放权,可选择历史成本计量属性。在资产负债表日判断该碳排放权是否存在可能发生减值的迹象,比较可收回金额与账面价值,确认该资产所发生的资产减值损失。其中可回收金额是由该资产的可变现净值与该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二者孰高决定。当企业通过政府分配免费取得碳排放权时,由于历史成本为零,应采用公允价值计量,建议使用国际市场上碳排放权的公允价值。

二、碳排放权的会计处理

(一)确认为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从理论上讲,政府补助有两种会计处理方法:资本法与收益法。我国政府补助准则要求采用的是收益法中的总额法,以便真实、完整地反映政府补助的相关信息。根据上文所述,碳排放权属于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这类补助应当先确认为递延收益,然后自相关资产可供使用时起,在该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计入当期营业外收入。企业应在实际取得资产并办妥相关受让手续时按照其公允价值确认和计量。公允价值不能可靠取得的,按照名义金额(1元)计量,为了避免财务报表产生误导,对于不能合理确定价值的政府补助,应当在附注中披露该政府补助的性质、范围和期限等内容。企业要对确认为政府补助的碳排放权提前进行处置,相当于处置企业的一项无形资产。

初始计量:企业应当在实际取得碳排放权的时候,按照其公允价值,确认为无形资产和递延收益,即借记“无形资产――碳排放权”科目,贷记“递延收益”科目。

后续计量:在相关寿命期内平均分摊递延收益,计入当期收益,借记“递延收益”科目,贷记“营业外支出”科目。

处置:具体处理类似对确认为无形资产的碳排放权的处置。

(二)确认为无形资产的会计处理。在目前的CDM项目中,碳排放权以经核证的碳减排量的形式进行交易,国内通过CDM注册并经过核证的企业可以在无形资产科目下设置“碳排放权”的二级明细科目,然后做下面的会计处理:

初始计量: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项资产达到预定用途所发生的其他支出。借记“无形资产――碳排放权”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后续计量:碳排放作为一种特许使用权,是在生产过程中逐渐耗用的,所以应当采用产量法进行摊销。对于碳排放权,其取得若源于合同性或法定权利,其使用寿命不超过合同性权利或者其他法定权利的期限,以企业预计使用寿命和法定使用寿命孰短为标准确定使用寿命。若在合同到期时将碳排放权一次性出售给发达国家的企业,则收益不需要分摊到各个收益期,无需进行无形资产摊销,但期末需要做减值测试,计提无形资产减值准备。摊销时,借记“管理费用――碳排放权”科目,贷记“累计摊销”科目。计提无形资产减值准备时,借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贷记“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科目。

处置:企业出售碳排放权时,根据《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的规定,收益在政府和实施项目的企业之间分配。取得价款与碳排放权的账面价值的差额扣除上交国家的部分计入资产处置利得或损失,即营业外收入或者营业外支出。其中,对于氢氟碳化物和全氟碳化物类项目,国家收取转让碳排放权转让额的65%;氧化亚氮类项目,国家收取转让碳排放权转让额的30%;重点领域,包括以提高能源效率、开发利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以及回收利用甲烷和煤层气为主的项目,和植树造林等环境保护类项目,国家收取转让碳排放权转让额的2%。出售时,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照已经计提的累计摊销,借记“累计摊销”科目,按照原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借记“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科目,按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贷记“应交税费”科目,按照应上缴国家的比例计算,贷记“其他应付款”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营业外收入”或者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

三、对完善碳排放权确认与计量的建议

(一)完善碳排放权相关会计准则。完善碳排放权会计准则,可以保证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秩序的稳定,从理论上对碳排放权交易的市场行为进行系统的分析和研究,完善碳排放权交易的法律、法规,确保相应法律强制性并加大管理力度,同时避免碳排放政策与其他交叉环境政策的冲突,使我国碳排放权交易能够在完善的市场环境下进行有序交易,进而为我国在国际碳排放权交易谈判中提供制度基础。

(二)提升企业会计人员的素质。会计人员过硬的专业知识和理论知识是保障企业发展碳排放权交易的内在支撑,碳排放权交易会计理论以及碳会计理论都是当下非常前沿的会计理论,需要更多的研究和规范。这就要求企业会计人员紧跟时代步伐,不断提高在实务中的执业判断能力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此外,企业也应当加强认识,加大对会计人员的教育培训力度,为会计人员提供学习相关知识、掌握新知识、新趋势的机会。

(三)改善会计教育模式。碳排放权交易制度在我国经济发展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由于我国企业碳排放权的会计确认、计量核算存在特殊性,仅依靠借鉴国外已有模式和实务工作者的探索是远远不够的,因此,产生了对碳排放权会计专业人才的特殊需求。为推动我国碳排放交易制度的持续健康发展,对专业储备力量的培养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特别是碳排放权交易对环境学、经济学、会计学等学科知识的交叉具有特殊要求,这就对会计专业人才培养提出了新的挑战。S

参考文献:

第7篇:企业碳排放管理范文

关键词:碳排放权 持有目的 资产分类 会计处理

一、不同持有目的下碳排放的会计确认

对于碳排放权确认为何种资产类别,我国学术界目前主要有三种观点:1.认为碳排放权代表着一定的环境利益,可以在活跃市场上进行交易,主张将其归类为金融资产;2.碳排放权类似于存货的特点,符合会计研究公告(ARB)关于存货的描述,应作为存货进行确认;3.认为碳排放权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的定义,应确认为无形资产。有关统计数据显示,企业将碳排放配额资产列示为存货、其他流动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比例分别为15%、20%和65%。还有学者认为应从碳交易市场发展的阶段性来分别确认应归类于何种资产(主要表现为无形资产和金融资产)。

以上各种观点都有其合理之处,从企业财务状况的层面上来说,不论确认为哪类资产,都不影响企业的资产总额,但是不同的资产分类涉及不同的后续计量,后续计量的不同会对企业各期的损益产生不同的影响。大量文献显示,碳排放权的会计处理问题中,碳排放权对于不同的交易主体具有不同的交易目的和经济特征,可以根据交易主体持有碳排放权不同的目的进行具体的分析:1.政府基于各企业经济需求层面上规定排放限额,并且将排放配额按照一定的统筹规划分配给企业,企业获得排放权配额,其持有目的是为了维持生产经营,在性质上属于无形资产,初始取得时应当确认为无形资产。若企业主体实际的排放量超过了配额,超出的部分需要在市场上购买,购买的排放权也属于生产经营所必需,也应确认为无形资产。2.如果企业分配到的碳排放权尚有剩余,或企业由于各种原因不再需要该排放量,结转至下一年度使用或是出售该使用权,都具有不同的资产属性。结转至下年使用,其持有目的仍然是为了维持生产经营,应确认为无形资产;但如果企业打算在碳交易市场将剩余的碳排放权出售,其持有的目的应归类为近期出售,那么该剩余的排放权应确认为金融资产。3.如果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实际排放已经超过其所分发的配额,而且不足的配额还未购买时,应当将该不足部分确认为预计负债处理。4.如果碳排放权具有活跃的交易市场,企业可自由买卖该排放权,且持有目的是为了近期内销售,那么应确认为交易性金融资产。

二、作为无形资产的碳排放权的会计处理

政府年初对企业的碳排放量的无偿配给以及企业营业状态下所耗用的碳排放量超出了政府配给的额度,为了维持运转,企业从碳交易市场中购买额外的碳排放权,应确认为无形资产。

(一)政府无偿授予的碳排放权的会计处理

1.初始计量及核算。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规定:“政府补助为非货币性资产的,应当按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不能可靠取得的,按照名义金额计量。”故在“无形资产”科目下设“碳排放权”二级科目。企业为生产经营而从政府无偿取得的排放配额,按公允价值,借记“无形资产——碳排放权”科目,贷记“递延收益——政府补助收入”科目。

2.后续计量及核算。按照每期实际的碳减排量作为费用进行摊销,摊销金额应直接计入以后各期的损益,借记“管理费用——制造费用”科目,贷记“累计摊销——碳排放权”科目。同时对递延收益进行分配,借记“递延收益——政府补助收入”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处置排放权利得”科目。会计期末无形资产发生减值应当按照《资产减值》准则处理,发生减值时,借记“资产减值损失——碳排放权”科目,贷记“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碳排放权减值准备”科目。若有多余剩余碳排放权用于出售时,应将其从无形资产转为交易性金融资产进行会计确认。转换时,借记“交易性金融资产——碳排放权”、“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碳排放权减值准备”科目,贷记“无形资产——碳排放权”科目。出售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交易性金融资产——碳排放权”、“投资收益”科目。同时对剩余的递延收益进行分配,借记“递延收益”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二)外购的碳排放权的会计处理

1.初始计量及核算。当企业生产经营所产生的碳排放量超出了其持有的碳排放权额度时,则需要从市场上购买配额。初始取得时,借记“无形资产——碳排放权”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2.后续计量及核算。按照每期实际的碳减排量作为费用进行摊销,摊销金额应直接计入以后各期的损益,借记“管理费用——制造费用”科目,贷记“累计摊销——碳排放权”科目。会计期末无形资产发生减值应当按照《资产减值》准则处理,发生减值时,借记“资产减值损失——碳排放权”科目,贷记“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碳排放权减值准备”科目。若有剩余碳排放权,用于出售时,应将其从无形资产转为交易性金融资产进行会计确认,转换日的公允价值与初始入账金额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转换时,借记“交易性金融资产——碳排放权”、“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碳排放权减值准备”科目,贷记“无形资产——碳排放权”、“投资收益”科目。出售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交易性金融资产——碳排放权”、“投资收益”科目。同时对剩余的递延收益进行分配,借记“递延收益”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三、作为交易性金融资产碳排放权的会计处理

(一)CDM项目产生的碳排放权会计处理问题

通常来说,碳排放权交易分为两个阶段:基于项目的交易及基于配额的交易。基于项目交易阶段主要指的是CDM项目交易阶段。CDM的核心内容是,发达国家出资金和先进技术设备,帮助发展中国家实现可持续发展,同时发达国家通过从发展中国家购买“可核证的减排量(CERs)”,从而履行减排义务。核证减排量(即CERs),其可在碳交易一级市场进行交易,即原始碳排放权交易。鉴于我国目前碳排放交易市场刚刚起步,碳排放权交易类型主要是CDM项目,所以本文着重讨论CDM项目下碳排放权的会计处理。

按企业会计准则的定义,存货的特点是有形的实物资产并且最终目的是为了出售。企业投资CDM项目是为获得CERs而投资的,但与存货不同的是CERs没有实物形态,因此碳排放权不能确认为企业的存货。无形资产是企业拥有的或可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目的是企业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我国参与CDM项目的企业而言,企业通过CDM项目产生的CERs是为了出售以获取利益,因此碳排放权不能确认为无形资产。目前的CERs实际上是卖到国际上的,而国际上又拥有较完善的碳交易市场,并且拥有较完善的碳排放权定价机制,公允价值也能够可靠的获得,所以笔者认为CDM项目下的碳排放权应当确认为交易性金融资产。

1.初始计量及核算。按照取得该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和相关交易费用之和作为初始确认金额,该金融资产按照无偿和有偿取得分别核算。按无偿部分的公允价值贷记“资本公积”科目,按有偿取得部分的价款和相关交易费用合计数,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具体核算如下:借记“交易性金融资产——碳排放权(成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

2.后续计量及核算。资产负债表日,当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高于其账面余额时,借记“交易性金融资产——碳排放权(公允价值变动)”科目,按二者差额贷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碳排放权”科目。当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低于其账面余额时,做相反分录。鉴于我国对CDM项目交易额征收的税款税率达到65%,因此应新设碳排放交易税,借记“管理费用——碳排放交易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出售碳排放权时,结转“交易性金融资产——碳排放权(成本)”、“交易性金融资产——碳排放权(公允价值变动)”科目余额;同时将售价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投资收益”科目。将原计入所有者权益的累积额、以前公允价值变动计入损益的部分转入“投资收益”科目。

(二)活跃市场上自由交易的碳排放权的会计处理

当碳排放权可以自由在碳排放权交易所进行交易,并且有自己的价格形成机制,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企业持有碳排放权的目的是为了近期出售从而获取经济利益,这时碳排放权更适合作为金融资产确认。在会计处理上可以按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

1.初始计量及核算。企业在活跃市场上购买的碳排放权,根据《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初始确认按公允价值计量,相关费用计入当期损益。借记“交易性金融资产——碳排放权(成本)”科目,贷记“投资收益”、“银行存款”科目。

2.后续计量及核算。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当按照碳交易市场当日价格指数或者合同约定的计算方法确定的价格指数进行计量,并将其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当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高于其账面余额时,借记“交易性金融资产——碳排放权(公允价值变动)”科目,按二者差额贷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碳排放权”科目。当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低于其账面余额时,做相反分录。处置该金融资产时,其公允价值与初始入账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确认为投资收益,同时调整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以公允价值高于其账面余额为例,借记“银行存款”、“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贷记“交易性金融资产——碳排放权(成本)”、“交易性金融资产——碳排放权(公允价值变动)”和“投资收益”等科目。

四、总结

从长远看,我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不断发展是大势所趋,对碳排放权进行会计处理,应该根据不同会计主体的不同经济性质,并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对其进行确认计量。由于碳排放权是一种新型环境资源,对其的管理方式促使了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形成与发展,同时它的特殊性也给会计处理提出了争议和新的挑战。

本文研究具有不足之处,主要是关于计量方法的不足:公允价值的选择有赖于成熟、完善的碳交易市场。问题是,一方面国内碳交易市场仍处在起步阶段,价格形成机制很不完善,如果过早强调碳排放权的公允价值计量,无论在市场参照、估价技术,还是在实际操作方面都存在一定的困难;二是由于我国实施CDM项目还处于探索阶段,碳交易市场只在试点,目前只能采取政府指导碳价、调控碳价的方式,而无法形成真正的市场价格,造成了定价机制的缺失,所以突出公允价值计量缺乏现实意义。Z

参考文献:

第8篇:企业碳排放管理范文

关键词:碳交易 碳审计 ISO14064标准 碳交易审计

一、引言

随着国际社会上低碳经济的不断推行,碳交易也在不断发展,随之对企业碳排放量核查、鉴证业务的需求也愈发强烈。审计因其具有较高的独立性和权威性以及审计从业人员的良好专业背景,被认为是现代经济管理的一种有效方式,可以在碳交易审计过程中发挥自身的鉴证技术优势以及检查资金和管理的专业优势。因而,在企业低碳经济和碳减排的要求下,碳审计这一新兴概念应运而生。尤其是近年来,随着国内外碳交易市场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专家学者对碳审计的新分支――碳交易审计投入了关注。碳交易审计是在碳审计与碳交易发展的基础上产生的,碳交易审计的审计客体是参与到碳交易市场的企业,第三方审计机构运用审计方法、依据相关审计标准,对企业提交的碳排放报告进行独立客观的审计与鉴证,并发表审计意见。推行碳交易审计的意义在于响应了国务院“十三五”规划对碳交易市场中的重点企业碳排放情况的核查要求,促进节能减排;能够有效推动我国碳交易市场的进程,保证碳交易活动的有序进行;对于注册会计师行业而言,能在此过程中充分发挥专业胜任能力和专业优势,进一步拓展审计鉴证业务范围。而保障碳交易审计工作的顺利开展,最关键的就是统一的碳审计标准的支持。而目前,我国碳交易审计标准还未统一,审计结果缺乏可比性。这有可能对构建全国范围的碳交易市场产生不利影响,尤其是日后我国碳排放交易市场加入到国际碳排放交易市场的竞争与交流中时,缺少与国际接轨、统一的碳交易审计标准的支撑,我国的碳交易产品将很难与其他国家的产品和交易平台接轨。所以,研究碳交易审计这一课题,就务必结合当前国际碳交易市场上公认的审计标准进行研究。ISO14064系列标准是国际标准化组织(ISO)为了环境管理标准化所制定的测量和控制温室气体(GHG)排放的指南,可用来服务于碳排放交易,指导碳交易审计的鉴证工作。 因此,本文是在分析ISO14064-3标准的基础上对碳交易审计展开研究的。

二、碳交易审计及ISO14064系列标准

(一)碳交易审计

国外最早提出“碳审计”这一概念的是Jessie Francois,他于2003年提出碳审计是环境审计的一个分支,碳审计将成为环境审计中致力于降低二氧化碳排放的关键第一步。Susie Moloney(2010)认为碳审计是审计主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审计准则,运用审计方式与方法对有关地区、组织或个人在生产经营或生活过程中消耗含碳元素为主的自然资源,因碳排放所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独立、客观、公正的审核、鉴证或第三方评论,并出具碳审计报告的一种经济监督和经济控制行为。

碳审计最初存在的形式是企业低碳审计(李兆东,2010),内容主要包括:低碳政策的制定和执行情况审计、低碳财税资金的审计监督、低碳行为和产品的审计认证(王爱华,2015)。经统计发现,国内的学者主要将碳审计产生的动因归结为以下几点:企业低碳生产经营的需要(陈小林,2012)、企业受托减排责任的催生(王帆,2013)、碳交易市场对碳审计鉴证业务的要求(李欧洋,2014)、企业碳信息披露需求的增强(危英,2015)。因产生的动因和需求不同,碳审计划分为企业低碳审计和碳交易审计两大类型。

近年来国际社会将碳交易市场作为应对碳排放问题最好的经济手段之一,而碳交易市场发展的基础是企业碳信息的量化与公开,这向碳交易审计的开展传递了信号。碳交易审计的对象是碳交易市场中企业的碳排放活动,记录企业碳排放活动的依据是企业的碳排放报告。建立完善的碳交易审计制度能够从第三方角度为碳交易过程和碳排放报告提供监督,能够保证碳交易过程的公正与公允,维护碳交易参与者的利益,并为政府更好的构建碳交易市场提供准确可靠的数据支持。在碳交易过程中,必须有碳交易审计的参与(见图1)。

从图1中可以看出,碳交易审计主要从两个角度参与到碳交易过程中。其一,当企业申请注册进入到碳交易市场时,需要向政府报送阶段性(3―5年)的已经审计的碳排放报告来申请初始配额。其二,企业在初始配额的范围内进行碳排放,有剩余配额的企业可用来在碳排放交易市场进行交易,配额不足的可以从碳排放交易市场购买配额。当企业参与到碳交易市场的配额买卖时,需要凭借已经审计的碳排放报告来证明企业碳排放信息的真实性,以此保护利益相关者的权益。碳交易审计是碳审计与碳交易市场结合的产物,是一种对碳交易等经济活动的新型管制行为。因此,对参与到碳排放交易市场中的企业进行碳交易审计将成为市场趋势和基本要求。

欧盟为了帮助其成员国履行《京都议定书》的减排承诺,于2005年1月1日正式启动欧盟排放交易机制(EUETS),采用总量管制和排放交易模式并明确规定在碳交易过程中需要提交已经指定第三方审计的碳排放报告。

2009年英国环境审计委员会(EAC)提出了对诸如碳的收集与储存、减少运输排放、减少采伐森林造成的排放、碳交易市场、碳收支等低碳问题进行的全面审计《2008―2009年度工作情况报告》,成为全面碳审计的应用典范。

美国、加拿大、欧盟等地区的碳交易市场,将安永、普华永道、毕马威等国际知名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纳入认证的第三方核查机构,由注册会计师对碳交易活动提供审计鉴证服务。

从2010年碳审计这一概念引入我国,到2013年碳交易试点的运行,再到“十三五”规划中明确要求建立全国范围的碳交易市场,我国碳交易审计实务一直处于积极探索阶段。2009年年底,四川中熹会计师事务所在事务所内部成立了碳排放审计课题组,完成了国内首份碳排放审计报告的编制工作,也标志着国内的碳排放审计进入实务操作阶段。2012年,中注协了《注册会计师业务指导目录(2012版)》,明确提出碳交易审计的属性为其他鉴证业务,指明注册会计师需要利用专业知识对碳排放符合标准及影响进行专项审计,并要求其根据碳交易市场需求和政策变化大力开展碳交易审计。在碳交易市场层面,国内也在积极规范碳交易审计业务。以北京碳交易所为例,在规定的第一批北京碳交易所核查机构名单中,除众多环境质量认证中心之外,中准会计师事务所赫然在列。在政府、社会以及行业等各方的强烈要求下,碳交易审计在我国正逐步兴起,并将成为今后审计工作的重点之一。

目前,在我国启动的七个碳交易试点市场运行的过程中,各试点尽管了各自的地方核查标准来指导碳交易审计工作,但由于各地区的碳交易审计标准未能统一,对碳交易过程中碳排放量的审查不规范,导致审计结果缺乏可比性,不利于构建国家层面统一的碳交易市场,尤其是当我国的碳排放交易市场加入到国际碳排放交易市场的竞争与交流中时,如果没有与国际接轨、统一的碳交易审计标准支撑我国的碳排放权交易工作,我国的碳交易产品将很难走出国门,与其他国家的产品和碳交易平台接轨。因此,推行碳交易审计工作的关键落到了审计核查标准的确定上面。

(二)ISO14064系列标准

2006年3月1日,国际标准化组织ISO14064系列标准。该标准是由来自45个国家和175位专家以及商业、发展和环境组织共同努力来完成的。作为一个实用工具,它严格按照MRV(Measurable,Reportable,Verifiable)要求制定,使得政府和企业能够测量和控制温室气体(GHG)的排放,并且可用来服务于碳减排量交易和碳交易审计。

ISO14064(2006版)系列标准主要包括以下3部分:ISO14064-1:组织层次上对温室气体排放、清除的量化与报告规范及指南;ISO14064-2:项目层次上对温室气体减排或清除增加的量化、检测和报告的规范及指南;ISO14064-3:温室气体声明审定与核查的规范及指南。

下页图2展示了三者之间的关系。

ISO14064系列标准的有助于帮助企业减少温室气体管理的风险,提升能源使用效率,降低营运成本,并树立良好的企业社会责任形象。在碳交易过程中,可以协助第三方审计机构进行独立查验鉴证,建立可供认证的线索和标准,维护碳交易市场的稳定运行。值得一提的是该标准中ISO14064-3核查标准制定了具体环境目标与对应核查指标供企业参考,从而帮助组织实现环境目标与经济目标的统一。在碳交易市场中环境目标与经济目标是紧密关联的。所以该核查标准以来,获得了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地区的青睐,已经成为了大部分碳交易市场公认的核查标准。

总之,ISO14064标准制定了企业和组织对碳排放进行监测、计算、报告和核查的国际标准。该系列标准可以有效地帮助企业和组织建立起碳交易管理体系,并有针对性地做出碳减排措施,为碳交易审计工作提供了规范的核查与鉴证标准,为构建碳交易市场提供了制度和物质保障。

三、 ISO14064标准与碳交易审计的比较与结合

碳交易审计的审计目标是通过碳审计确保被审计单位对于碳排放量的测算、计量和披露符合国际组织规定的准则或标准,具备必要的国际规范性、一致性和可比性,从而保障碳交易过程的合规性、真实性和准确性。碳交易审计的内容主要包括:一是整理核实碳排放报告的数据资料;二是按照相关核查准则完成实际碳排放量的计算;三是形成碳交易审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核心内容是利用核查准则对实际碳排放量的重新计算并与企业提交的碳排放报告进行比较。因此,保障碳交易审计工作能否顺利开展,最关键的就是准确合理地对碳排放量计量过程进行核查。这就需要考虑碳排放的规律和被审计企业的特点,结合具体的、统一的核查标准进行碳交易审计。

而国际标准化组织的ISO14064-3标准成功地解决了这一难题。如何对参与到碳交易的企业进行碳排放量的核查,ISO14064系列标准的第三部分ISO14064-3制定了详细的规范与指引。该部分标准规定了碳排放清单核查原则和要求,说明了核查过程及具体内容,如审定或核查的计划、评价程序以及对组织或项目的碳排放报告评估等,第三方独立机构可根据该标准对碳排放报告进行审定或核查。

将ISO14064-3标准与碳交易审计在内容、目的、方法、范围等方面进行比较。具体比较见表1。

通过比较和梳理可以发现,ISO14064-3标准与碳交易审计业务结合程度很高。两者在基本内容、对象范围等方面都保持了一致,均是需要借助独立的第三方机构的力量,针对参与到碳交易活动的企业产生的碳排放量进行核查与鉴证。而碳交易审计的目的是建立在明确ISO14064-3核查标准的基础上的。对于碳交易审计的短板――审计计量方法方面,ISO14064-3标准运用了燃料守恒法及排放因子法,通过能量守恒定律及元素守恒定律可以推算出被审计单位在监控期g内二氧化碳的排放量。所以,在碳交易审计中,ISO14064-3核查标准最大程度地弥补了碳交易审计在审计标准方面的缺陷。我们可以借鉴ISO14064-3的方法及标准,对企业具体该提供哪些资料与信息、审计对象的范围以及碳排放量的核算等方面进行充分规范,明确量化过程。

四、碳交易审计案例研究――以电力企业为例

电力行业作为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基础产业,承担着提供稳定可靠电力保障的任务。我国电力行业的能源消耗主要是煤炭,无论是能源消耗还是气体污染物排放,电力行业都占据重要地位,是我国节能减排的重要领域。随着碳交易市场的逐步建立,电力行业必然成为重要的市场主体。

在对电力企业进行碳交易审计的过程中,需要借助ISO14064-3核查标准的内容,对其风险性较高的碳排放量的计量过程进行重点审计。所以,本部分将对电力企业碳排放源种类的确定、碳排放量的计量方法、企业需要提供的佐证资料及审计要求等内容展开讨论,尝试将ISO14064-3标准的量化方法学应用到碳交易审计中,采用传统审计的风险导向理论做出分析,明确碳交易审计重点。

(一)温室气体排放源识别

燃煤电力企业典型的温室气体排放源包括锅炉中煤炭的燃烧、锅炉启动阶段燃料油的辅助燃烧以及外购电力。电力行业排放的温室气体包括二氧化碳、甲烷、氧化亚氮等,其中以二氧化碳为主。电力企业的典型温室气体排放源如表2所示。

(二)碳交易审计中的量化方法学

按照电力企业碳排放源的类型,可以将碳排放的量化过程拆分为化石燃料燃烧过程和外购电力两部分。运用到的量化方法包括能量守恒法及二氧化碳排放因子法(指根据CO2排放的系数推算出某耗能过程产生CO2量的方法。比如发电过程, 发1度电涉及到的能耗折合的CO2量,就是发电过程的CO2 排放系数)。CO2化石燃料燃烧是燃煤、燃油和燃气发电企业最主要的排放源。包括锅炉启动阶段的辅助燃料和运行阶段的燃料。

1.化石燃料。计算方法见式1:

EffCO2=(Qff×Cff-Qash×Cash-Qcinder×Ccinder)×44/12(1)

式1中:EffCO2表示检测期内化石燃料燃烧过程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量(tCO2);Qff:检测期内煤的消耗量(t);Cff:检测期内煤的含碳量(%);Qash:检测期内燃烧后灰的产生量(t);Cash:检测期内燃烧后灰的含碳量(%);Qcinder:检测期内燃烧后渣的产生量(t);Ccinder:检测期内燃烧后渣的含碳量(%);44/12:燃煤燃烧转化成二氧化碳的排放因子系数(碳元素占CO2的比例)。

2.外购电力。Ee=EG×EFgrid (2)

式2中:Ee表示检测期内企业外购电力而间接排放的二氧化碳(tCO2);EG:检测期内企业从当地省级电网购入的电量(MW・h);EFgrid:检测期内企业所在省级电网提供的二氧化碳排放因子[t CO2/ (MW・h)]。

(三)对相关检测参数的审计重点及要求

1.检测期内化石燃料的消耗量(Qff)。审计人员应重点审查该数据是否通过企业定期校准的重量或体积检测仪器测得或供应商提供,是否优先选取检测期内的入炉值。对该数据的记录频次必须要重点关注,保证记录频次应与企业的管理要求和电力行业的常规要求一致。

2.检测期内煤的含碳量(Cff,%)。审计人员应审查该数据是否由经过定期校准的分析仪器测得,应重点关注企业是否选择使用检测期内的加权平均值,加权平均值相较于算术平均值准确度更高,更符合标准。以及Cff的取值来源是否与Qff的取值来源一致。

3.检测期间燃烧后灰的产生量(Qash,t)及渣的产生量(Qcinder,t)。审计人员应审查测得燃烧后灰和渣产生量的仪器是否经过定期校准。关注该数据的记录频次应与企业的管理要求和行业要求一致。当发现实际上的检测频次低于规定要求值时,项目组应首先要求企业说明原因,同时利用企业的能源平衡表、日常运行记录和其他证据证明所检测频次降低阶段产生量的合理性。

4.检测期内燃烧后灰的含碳量(Cash,%)及渣的含碳量(Ccinder,%)。审计人员首先应审查企业是否经过定期校准的设备测得,如企业没有测定,可以依据《飞灰和炉渣可燃物测定方法》测得的飞灰及渣中可燃物含量数据进行确定。审计项目组如发现含碳量部分数据缺失,首先应要求被审计单位说明原因,同时提供其他证据佐证,可以采用通过离缺失期最近的同时段发电量或耗煤量推算出灰或渣的含碳量作为代替,详细的替代过程需要在审计工作底稿中记录。

5.检测期内企业从当地区域电网购入的电量(EG,MW・h)。审计人员重点关注企业是否通过购入当地区域电网的电表获取数据。当审计过程中,发现电量部分数据缺失,购入电量数据不完整时,需要要求被审计单位说明原因,同时提供电网公司的最终结算数据或者对账单作为替代,替代过程需要详细描述并记入审计工作底稿。

6.检测期内企业所使用的省级电网的二氧化碳排放因子[EFgrid,tCO2/ (MW・h)]。审计项目组查询并判断该数据是否来源于国家发改委的《中国区域及省级电网平均二氧化碳排放因子》中省级电网平均二氧化碳排放因子数字。审计项目组应在该审计过程中重点关注被审计单位采用记录数据的时间与真实检测期间是否保持了一致。

五、总结

综上所述,审计人员在碳交易审计过程中,应依照ISO14064-3提供的审计标准与传统风险导向审计理论,对以下三大方面进行重点审计:一是企业内部对于碳排放的量化方面,如量化方法的选择是否正确,数据的量化是否合规,排放因子的选择是否合理等;二是对排放数据的检测方面,企业是否有完善且运行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是否有明确的数据和信息管理系统,是否保证检测体系有效执行,企业是否根据检测的数据进行计量与报告等;三是对排放量的计算过程及结果方面,检测期间是否有可用的完整稻荩排放量的计算过程是否正确,计算过程是否可验证并且重复计算。只有在统一碳交易审计标准的基础上,完善对企业碳排放量的审查过程,才能保证碳交易审计的顺利进行,从而推进碳交易在我国的进程,促进低碳经济的发展。Z

参考文献:

[1]梁春.注册会计师在低碳经济管理中的作用[J].中国注册会计师,2011,(2).

[2]王爱国.国外的碳审计及其对我国的启示[J].审计研究,2012,(05).

第9篇:企业碳排放管理范文

【关键词】 碳排放权; 总量交易机制; 分类核算

【中图分类号】 F23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4-5937(2016)15-0054-03

一、研究背景

随着全球变暖愈演愈烈,各国政府和相关组织都密切关注温室气体排放的问题,我国国家标准委员会于2015年11月19日了《工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和报告通则》,并对10个重点排放行业如钢铁、民航、发电、水泥等提出了具体的核算方法与报告要求。新标准不仅吸收了其他国家在制定核算标准方面的经验,而且充分研究了国内碳交易试点的实际情况,让涉及行业的碳排放核算有了一致口径,是国家标准从零到有质的飞跃。2016年6月1日起,相关企业按统一的要求对排放的温室气体进行测量和报告。

二、碳排放权交易的二阶段分析

苑泽明等(2013)指出目前国际上的交易机制有两种:基线信用机制和总量交易机制[ 1 ]。基线信用机制中包括管理当局、排放企业和测算机构,在每个会计年度初期,管理当局为排放机构的排放量划一个基准线,会计年度结束时由独立的测算机构核定排放企业的排放量,并与期初的基准线比较,典型的是清洁发展机制(CDM)。总量交易机制中只包括管理当局和排放企业,在会计年度开始的时候,管理当局给排放企业发放一定数量的排放总额,在会计年度结束的时候,企业应当再将这部分排放量提交给管理当局。

目前可以将国内的相关交易分为两个环节:一是CDM项目阶段,二是基于总量交易机制下的交易阶段。在CDM项目中,有些发达国家的减排量达不到基准线,可以将一部分减排量在我国完成,付出的成本就是一定的资金投入和减排方法的使用权。在参与项目之前,企业将项目交由国家发改委审批,再由联合国理事会审查批准后可在CDM项目注册,会计年度末由测算机构测算减排量,取得认证的减排量就可以与发达国家交易。我国在出售时并不是直接与承担减排任务的发达国家交易,而是由国际银行等第三方完成,且这个阶段我国国内没有活跃的碳交易市场。

沈剑飞等(2015)认为我国正式进入碳排放权交易二阶段的标志是被联合国纳入强制减排行列并且碳市场建立和碳交易普及[ 2 ]。虽然我国还未被纳入强制减排的行列,但已经受到来自发达国家的减排压力,且随着我国七个省市碳排放交易试点的建立,碳交易市场已现雏形,一旦进入二阶段,就要建立相应的交易体系。政府应首先根据往年的排放情况,为各企业设定当期的可排放总量,期末时超额排放主体可从市场中购买所需的排放权,超额减排主体可以将超额排放部分公开交易,也可以留作以后年度待用。此时碳市场已经全面建成,各排放主体都参与进来,这就需要国家尽快制定相关的法律制度和政策来规范将要形成的碳市场及各交易主体的行为[ 3 ]。

三、碳排放核算体系构建的理论基础

对于碳排放权如何在会计上进行核算,国内外已经有了一定数量的研究和经验。首先,在碳排放权的确认方面,将碳排放权确认为会计要素中的资产已经没有争议,有些学者认为碳排放权的不可视是由于“肉眼”的局限性,但它可以通过现代科学技术进行测量,应该确认为存货,可是碳排放权的有效期限最长达五年,与存货的流动性特征不符合;大多数学者赞同将其确认为无形资产或类比“交易性金融资产”。李晨晨(2012)认为由于我国暂时还没有一个全国性的碳交易市场,无法为碳排放权的买方卖方和投资者提供完备的金融交易服务,从而其流动性受到限制,所以暂时不能纳入金融资产;刘美华(2011)将碳排放权归类于企业污染物排放权,而排污权没有物理形态,目前先列为无形资产,将来市场条件允许时,再另设金融资产科目核算。

其次,在碳排放权的核算方面,很多学者对如何设置科目、如何编制分录进行了研究。张薇等(2014)提出有必要从投资方与消费方两个角度分别进行会计确认,以获取碳产权为目的的消费方可设“环境资产――碳排放权”,以获取碳财权为目的的开发方(碳汇生产者)和中间投资方(原本用于消费的碳排放权有剩余而转为交易)可设“投资性环境资产――碳排放权”[ 4 ];沈剑飞(2015)则将我国的碳排放权交易分为“CDM项目阶段”和“后京都时代阶段”,在“CDM项目阶段”直接在无形资产下设明细科目“碳排放权”核算,在“后京都时代阶段”根据持有意图,为满足生产经营的需要而持有的计入“碳经营资产”,作交易用途的计入“碳金融资产”。

笔者认为不论是从会计主体的角度出发,还是从持有目的的角度出发来区分不同的碳排放权,其实并不矛盾,都是对其实质的深刻解读,且随着京津沪渝等七大碳交易试点的建成和运行,越来越多的企业正在加入到减排的队伍中来,我国离2017年建成全国碳交易大市场的目标越来越近,在这个过程中,尤其要先从环境污染重、碳排放量大、减排任务艰巨的行业入手。工业是碳排放的行业巨头,随着《工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和报告通则》的出台,希望本文对生产经营用碳排放进行生产排放和日常排放的细分,能为会计准则的构建提供参考。

四、基于碳排放权交易二阶段视角下的碳排放核算体系构建

(一)经营性持有碳排放权的会计核算

在二阶段下,企业为了生产而持有的碳排放权要设置“碳经营资产――碳排放权”进行核算,作为一种无形资产列报,并在实际耗用时摊销至相关的成本费用科目。

1.碳排放权的初始确认

获得碳排放权的途径一般有期初监管者免费分配和从市场购置两种。对于期初的碳排放权,有“净值法”和“总值法”两种初始确认方法。“净值法”是指对政府免费发放的不予确认,仅对购买的碳排放权按历史成本确认,这种方法被国外学者指出会造成会计信息缺乏一致性的缺陷。因为不管是购买的配额还是免费发放的配额,都会产生排污的利益流入,而仅对外购的排污权确认,并不能反映企业排污的全部成本。因此,本文建议采用“总值法”对碳排放权进行初始确认,从公开市场上购置的碳排放权按实际支付的价款确认,而政府发放的排放额以公允价值计入递延收益。

(1)取得外购的碳排放权

借:碳经营资产――碳排放权

贷:银行存款

(2)取得政府发放的碳排放额

借:碳经营资产――碳排放权

贷:递延收益

2.实际产生碳排放的分类

新标准要求企业划分温室气体的核算边界,包括燃料燃烧排放、过程排放、净购入的电力与热力产生的排放和特殊排放四大部分,并在所确定的核算边界范围内对各类温室气体源进行识别,对排放源部分举例说明如表1。

在企业对温室气体来源进行核算分类后,会计上可以将碳排放分为生产排放和日常排放,设置明细科目进行分别核算。生产排放用于核算为了生产活动而产生的部分,包含:“燃料燃烧排放”中固定燃烧源的排放和用于货物运输的移动燃烧源的排放;“过程排放”;“净购入的电力与热力产生的排放”中用于生产的能源消耗产生的排放;“特殊排放”中用于生产活动的生物质燃料燃烧。日常排放则指维持企业日常运作而排放的温室气体,包括:“燃料燃烧排放”中企业人员出差往来产生的移动燃料源的排放;“净购入的电力与热力产生的排放”中用于日常使用大小电器能源消耗产生的排放;“特殊排放”中企业人员出差往来产生的生物质燃料燃烧的排放。根据具体的排放源实际产生的二氧化碳当量,转入相应的成本费用。

(1)生产排放

借:生产成本等

贷:碳经营资产――生产排放

(2)日常排放

借:管理费用等

贷:碳经营资产――日常排放

3.政府分配额的摊销核算

期初收到政府分配量时,已经确认了碳经营资产和递延收益两个科目,如上文所述碳经营资产已经按照实际产生的碳排放量的公允价值转入了相应的成本费用科目,递延收益也应在每月末平均确认为利得。

4.期末剩余排放权的会计核算

期末企业有剩余的碳排放权未使用时,可以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留到下期使用或者在市场上转手。留到下期使用的部分根据“成本与市价孰低法”进行减值测试并披露;如果拟出售,则持有意图已经改变,不是为了生产经营而是为了近期出售而获利,这时在会计上应按公允价值计量转换为“碳金融资产”核算,并与原来的账面价值比较,增加的部分计入利得,减少的部分计入损失。

(1)期末计提减值准备

借:资产减值损失

贷:碳经营资产减值准备

(2)转换为交易性持有

借:碳金融资产――碳排放权

营业外支出(差额)

贷:碳经营资产――碳排放权

营业外收入(差额)

(二)交易性持有碳排放权的会计核算

在二阶段,碳排放权除了为生产经营持有外,还有一部分是在市场上销售而获利,这部分性质接近于交易性金融资产,因此设置“碳金融资产――成本”和“碳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进行初始确认和后续计量。

1.碳金融资产的初始确认

从取得时就意图出售以赚取差价的碳排放权,购买获得的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入账,发生的交易费用计入投资收益的借方。如果是政府免费下发的,仍然先确认为递延收益,月末再转入利得。

借:碳金融资产――成本

贷:银行存款、递延收益等

借:投资收益

贷:银行存款等

2.碳金融资产的后续计量

每期末,应该对碳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重新测量,与原账面价值的差额借记或贷记“碳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同时确认“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3.碳金融资产出售的会计处理

将以交易为目的的碳排放权出售的时候,售价和账面价值的差额以及持有期间确认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以余额在贷方为例)也转入投资收益。

借:银行存款等

贷:碳金融资产――成本

――公允价值变动

投资收益(差额)

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贷:投资收益

(三)两种碳排放权的相互转换

毛政珍(2015)从成本管理视角出发,认为两种持有动机允许企业在进行成本效益分析后按最优效益进行转换。当购买新的碳排放权成本小于市场售价时,企业有动机将经营性持有转换为交易性持有;反之,当交易性持有碳排放权的售价小于购买新的经营性持有碳排放权时,企业也有动机将现有的交易性持有碳排放权转为自用。在前文的期末处理中对剩余的碳排放权改变持有意图而出售就是将经营性持有转换为交易性持有的一个特例,而将交易性持有转换为经营性持有时,按转换时的公允价值计入碳经营资产。

借:碳经营资产――碳排放权

营业外支出(差额)

贷:碳经营资产――成本

――公允价值

营业外收入(差额)

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贷:投资收益

五、结论

随着七个交易试点的成立,越来越多的排放主体加入到节能环保行列中来,我国进入碳排放权交易第二阶段后,将建立类似于EU ETS的交易体制,相关会计核算体系的建立是必经之路。本文设想将企业的碳排放权按用途分为经营性持有和交易性持有,经营性持有部分计入无形资产而交易性持有部分作为金融资产,阐述了从初始确认到最终处置这一完整过程中的会计核算方法,对二阶段下的会计核算体系建立有一定帮助。

【参考文献】

[1] 苑泽明,李元祯.总量交易机制下碳排放权确认与计量研究[J].会计研究,2013(11):8-15.

[2] 沈剑飞,伊静,孙俏.我国碳排放权交易两阶段下会计核算比较研究[J].会计之友,2015(13):122-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