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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碳排放;碳信息披露;低碳经济
中图分类号:F49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7)02-0109-02
碳信息披露是指企业对其温室气体排放情况、减排计划和方案及其执行情况等温室气体管理信息,以及与气候变化相关的风险与机遇等相关信息适时向利益相关方进行披露的活动,也称为温室气体管理信息披露。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一些地区的气候也出现了严重的污染,引起了政府的重视。为保护全球环境,减少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的排放,主席代表我国对世界做出了承诺:到2017年我国启动总量管制及配额交易的碳排放市场;到2020年碳排放强度下降45%(以2005年为基准);到2030年我国温室气体排放有望达到峰值和非化石能源在一次能源消费中的比重提升到20%左右。碳排放信息披露是减少污染、实现碳减排的基本步骤之一。
一、我国碳信息披露现状
目前,我国无论是政府还是企业、人民群众都越来越重视和关注碳信息的披露情况。
就政府方面而言,中国政府应对气候变化的碳信息披露增加。《中国应对气候变化的政策与行动2015年报告》中披露,2014年里我国政府在应对气候变化各个领域所采取的积极措施对碳减排取得了显著成效,并在报告中披露有关情况。例如,截至2015年底北京已关闭2100多家钢铁、石油加工、水泥等高能耗低产出等污染大的能源消费型企业;退耕还林、退田还湖已到达了4万多亩,成为世界上退耕还林还湖最多的国家;各地政府大力发展生态旅游等第三产业服务业,实行可持续发展。报告中的数据显示,2014年单位GDP二氧化碳排放量同比下降了6.2%,比2010年累计下降15.8%,完成了“十二五”碳强度下降目标的92.3%。
就企业方面而言,我国企业自主披露碳信息的意识还比较薄弱,碳信息披露质量在加强。《2015年度CDP气候变化报告(中国版)》报告表明,中国企业的应对气候变化信息披露还在初期阶段,到2015年CDP问卷填报截止日期,国内仅9家公司完成CDP信息披露,略高于2010年的8家。国内企业的碳排放信息披露的进度很慢甚至几乎没有变化,但是有更多中国公司通过CDP供应链项目做出披露,而且所提供的信息质量也在逐渐改善。这说明,一些供应商企业正在响应其跨国公司客户关于温室气体排放和其他气候变化相关的数据需求,表明来自其他经济体的企业影响力正在推动中国市场的低碳发展。
就法律方面而言,相关碳信息披露法规逐步出台并逐步完善。目前,国家层面的相关法律主要有两部。一部是《大气污染防治法》。由于部分温室气体已经纳入大气污染防治的范畴,所以该法是我国第一部涉及到温室气体排放的法律。另一部是《清洁生产促进法》(2002)。这是我国最早的明确要求企业公开环境信息的法律,也是目前我国强制要求企业公开部分环境信息的唯一一部国家级立法。就部门规章而言,2007年,我国环保总局颁布了《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要求企业公布相应的环境信息情况。国家证监会也颁布了《关于重污染行I生产经营公司IPO申请申报文件的通知》,规定了重污染企业需通过环境保护总局核实通过方可申请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另外,一些省市政府积极颁发的法律法规也体现了我国对碳排放信息披露更进一步完善。例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指引》等均涉及碳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
二、我国碳排放信息存在的问题
1.碳信息披露法律不完善
我国目前相关碳信息披露立法比较分散,我国分散的立法模式使得不同企业具有不同的环境信息披露范围,主要表现为对不同类型的企业,法律法规要求其披露的信息内容范围不同,现行法规就碳信息披露的要求笼统宽泛且不统一,缺乏可操作性。例如,《大气污染防治法》只规定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必须向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有关信息,而没有规定其向社会公众披露相关信息;《清洁生产促进法》虽然有相关方面规定,但披露主体仅限于列入污染严重企业名单的企业,并且要求披露的内容过于简单模糊。目前出台的法规与政策中并没有具体措施指引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规范碳披露信息,具体只能认为是方向性的指导,并没有具体的实施细则去规范披露行为。
2.企业的碳信息披露意识不高
目前,我国企业对碳信息披露的认知还比较欠缺,主动披露的意愿不强。由于碳信息披露在我国历时时间较短,国内多数企业还没有明白“低碳”到底是怎么回事,有些企业甚至认为低碳和自身没有多大关系,有些则仅仅知道低碳的概念,却没有形成系统的认知,对于如何建立低碳目标、采取低碳手段、实施低碳战略等均不知所措。极少数企业在碳信息披露中涉及明确的节能减排目标及战略部署。尽管越来越多的企业在日常企业活动中考虑气候变化的影响,但是极少数企业将其作为企业战略管理的一部分,更没有企业在对外报告中提及节能减排的具体信息。
3.碳信息披露不规范,形式多样化
目前,我国缺乏独立的披露碳信息的报告形式。碳信息披露零散地分布在年报、招股说明书、社会责任报告中,形式多样。碳信息披露时的数据主要为定性信息,而非定量信息。比如,社会责任报告中大部分提到减少了碳排放量,而真正减少了多少,利益相关者却无从考证,多数以模棱两可的方式带过。而在大多数企业社会责任报告中,对于有关碳排放信息方面的数据并不多,如果披露碳排放信息也仅仅是二氧化碳的减少量,其他温室气体的减少量也并未详细披露出来。这样则更加不利于我们以确切的数据对企业的碳信息披露情况进行分析。
4.碳信息披露不全面,避重就轻
由于我国目前并没有独立的碳披露信息报告形式,碳信息披露属于自愿性披露,造成碳披露信息缺乏系统性且不全面,往往避重就轻。从目前企业对外披露的社会责任报告来看,企业披露较多的是企业对社会的贡献以及承担的社会责任,以便塑造良好的企业形象;但是对于一些有损公司形象的数据以及事件,大多数企业选择直接避免披露或者避重就轻,只披露其中一小部分,以免造对企业造成负面影响。甚至企业将碳排放信息视为不宜公开的商业信息,将碳信息作为商业秘密进行数据保护,董事会反对股东更多披露要求的案例不少。
5.碳信息披露没有有效的激励及监管机制
在市场经济中企业的发展是为了获取最大的经济利益,这是无可厚非的事实。但是,企业在追求经济利益的过程中,往往会忽略长远的利益,只注重短期的利益。在企业本身并没有多大的自觉性及缺乏有效监督的情况下,碳排放信息的披露往往也就随意性较大,披露质量也不高。同时,国家对于相关碳信息披露缺乏有效的激励机制,对碳信息披露的补偿或优惠措施不多,很难弥补企业相应付出的成本代价,企业出于利润的考虑也会对碳信息披露积极性不高、动力不足。
三、 我国碳排放信息披露的发展方向
1.健全和完善我国碳排放信息披露法规及政策
在法律规范方面,应尽快建立统一的碳信息披露规范和标准,在我国综合立法基础上,以国际通行的披露标准及框架为依据,结合我国实情,制定碳信息披露实施细则、指南等,解决因为现有法规内容简单和规定不一导致的可操作性差和碳信息披露范围不一致、可比性差的现实问题。政府应制定相关政策,在企业层面分解和落实碳排放指标,将其作为政府考核企业的重要依据之一,促使企业制定碳减排战略规划,并通过建立碳信息管理体系,对企业碳排放实施量化管理。
2.提高企业的碳信息披露意识
基于我国目前大部分企业碳信息披露意识差,我国政府应对相关碳信息披露的必要性和重要性进行宣传,强化企业的低碳及碳信息披露意识。企业作为参与应对气候变化的重要主体,应该自觉提升社会责任意识,积极承担碳信息披露的社会责任,积极响应外部环境对碳排放的要求,实现企业低碳发展。通过产能转型、新能源开发、技术创新等多种手段,尽可能地减少煤炭、石油等高碳能源消耗气体排放,虽然短期内可能会导致企业成本的增加,但从长期来看,非但不会削弱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反而会因企业的绿色技术动力创新所带来的效率提高和成本节约而增强其综合实力。
3.构建有效的碳信息披露激励与监管机制
政府应该出台更多优惠措施,o主动积极实行节能减排的企业更多的优惠政策,建立和完善相关资金扶持和税收优惠政策,并建立合理的碳信息披露奖惩机制,使得企业自身更有动力去履行减排的责任。实施适当的国家调控与干预,加强政府环保部门与监管部门对碳信息披露的监管。有效监管机制的建立不仅应考虑政府监管、第三方鉴证机构监管和公众监管等外部监管机制,还需要企业内部自身设置良好的监管机制,如设置管理层监管与企业内部监督部门监管,形成内外良性互动的监管机制,确保监管的有效性。
4.培养碳信息披露方面的专业人才
人才是推动相应领域进步的关键。通过提高我国碳金融知识层次,培养更多碳金融方面的人才,从而缩小与西方发达国家的差距。于企业自身而言,对碳盘查、碳交易信息的管理能力明显不足,目前的普遍情况是上市公司没有设立专业的部门和人才队伍,缺乏组织保证和人才保证。企业必须先完善组织保障和专业人才储备,才能保证碳信息披露质量。
结语
气候变化是当今人类社会面临的共同挑战。积极应对气候变化,既是中国广泛参与全球治理、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责任担当,更是我们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内在要求。我国政府应该引导全社会广泛参与,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积极推动国际气候谈判等。
参考文献:
[1] 吴勋,徐新歌.企业碳信息披露质量评价研究――来自资源型上市公司的经验证据[J].科技管理研究,2015,(13):229-233.
[2] 常运艳.我国企业碳信息披露浅议[J].财务与会计,2015,(10):58-59.
[关键词]道路交通 环境保护
中图分类号:U491.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6)01-0324-01
交通领域碳排放虽然占总碳排放量的比例不大,但是对城市空气污染的影响却不容小觑。目前,我国大城市的60%的CO、50%的氮氧化物、30%的碳氢化物污染来源于机动车的尾气排放,城市污染已经从“烟囱型”向“尾气型”转变[1]。本文以道路交通碳排放为例,分析减少道路交通碳排放的政策和措施在环境保护方面的作用。
1.国外减少道路交通碳排放的相关政策和措施
欧盟在2009年,通过了新车的二氧化碳排放量必须低于120CO2/Km的政策[2]。这一政策限制了上路汽车的尾气排放量的最高标准,对于汽车企业来说也是一个挑战。在消费者选购汽车的时候,操控性是选择的一个重要决定性因素,大排量往往意味着更好的操控性,例如提速更快等,但是,大排量同时也意味着更多的尾气排放,为了能够同时保证汽车的操控性和尾气的排放,这就要求汽车企业需要对汽车的技术进行调整,增加燃料的利用率,或者是用其他的能源来代替传统的汽柴油等。据报道,宝马公司正在研发电动汽车,他的工程师称,用可再生能源去填充电动汽车,将不会产生任何的尾气,也就是所谓的零排放。可见,在政策的作用之下,汽车企业也开始提升技术,降低汽车尾气的排放。
在英国,车辆所有者每年需要根据车辆的二氧化碳排放量缴纳税费。表1.1是2011年英国的公路税级。从这个表格可以看出,二氧化碳的排放量越高,每年所需缴纳的税费也就越高,政府希望用这一措施,让消费者在购买汽车时,把二氧化碳的排放量考虑在内。
据报道,欧盟计划在未来40年,减少60%的二氧化碳的排放,在这一严苛的计划下,英国甚至考虑将在伦敦和其他大城市,禁止汽车的使用。虽然这一做法略显苛刻,但是足以看出,英国甚至整个欧盟,对于减少道路交通的碳排放的重视。
除了欧盟以外,美国、日本等国家,也有一系列的减少道路交通碳排放的政策和措施,其中最典型的类型,都是根据“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根据汽车尾气的排放量,每年向汽车的所有者征税。
2.国内减少道路交通碳排放的政策和措施
近年来,我国加强了在节能减排考核、监测和评估方面的管理体系建设,并形成了相对比较完善的指标体系。例如,2007年,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统计局和环保总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单位GDP能耗考核体系实施方案》和《单位GDP能耗监测体系实施方案》,以及《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和《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等。但是,行业性的相关政策和措施,尤其是道路交通方面,目前还未正式出台[3]。
在道路交通方面,我国正在酝酿汽车尾气排放税。排放税是环境税的一种,它是针对终端消费者征收的,汽车排放的尾气中含有一氧化碳、二氧化碳、二氧化硫等污染物,根据“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车主需要为汽车尾气缴纳税款。它是通过外部激励,带动消费者、生产者的环保热情。这些征税,可以减少能源的使用,提高能源的效率,同时可以促进新能源技术的发展。但是,这一征税方法,还是存在一些争议和不足。
2.1用电动汽车代替传统燃料的汽车
在对于车辆排放尾气的限制之下,很多汽车厂商开始对车辆进行技术方面的改进。目前,作为一种典型的环保汽车的电动汽车,已经被很多汽车厂商研发。许多厂商都采用可充电的电池来作为电动汽车的动力。单纯的从汽车尾气排放的角度考虑,例如宝马公司已经提出,电动汽车可以达到尾气的零排放,这无疑是汽车厂商对于汽车尾气污染方面做出的努力。
但是,通过提升技术来打造电动汽车对于环境来说,似乎不是完全有益的。电池是一类非常难降解的废弃物,大量的使用电池作为电动汽车的动力,也就意味着会产生电池这一类的废弃物,这给环境留下了潜在的风险。有研究表明:一节已好电池腐烂在地下,能使1m2的土壤永久失去利用价值,一粒纽扣电池可使600吨水受污染,相当于一个人一生的饮水量,一节五号含汞电池会导致60m2大气的汞含量超标。可见,废弃电池对于环境的潜在危害是非常大的,很难把电池对环境的污染和碳排放增加造成的环境问题进行比较,去衡量究竟哪一个问题的风险更大,换一句话说,很难在废电池的污染危害和碳排放增加的环境问题之间寻找一个平衡点,来使得这两个问题都可以有比较环保的解决方法。
所以,用电动汽车来代替传统燃料的汽车是不是完全的环保,还有待商榷。
2.2“谁污染谁治理”
根据“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车主在开车的过程中,汽车产生了尾气,所以产生了碳排放,所以向车主征收尾气排放税。可是,换一个角度来看,如果汽车厂商在生产汽车的过程中,能够提高能源的利用率,降低尾气的排放,那么车主在开车的过程中,也就必然可以避免过多的尾气排放。所以,尾气排放是汽车厂商和车主共同产生的,只是向车主收费,显得有点不合理,这样就把汽车厂商对于汽车尾气排放的责任忽略了或者说是降低了。
对于车主而言,如果说车主现在放弃购买大排量汽车的原因仅仅只是因为过高的税费,那么,等到车主可以承担这样高额的税费的时候,车主依然会选择尾气排放量高的汽车。从这一角度来看,征税可能可以在短期之内让车主在选择购买车辆的时候多了一个需要考虑的因素,从而影响车主的选择,但是从长远的角度来看,这一政策似乎在降低汽车尾气排放方面的作用很难保证。
2.3汽车销量
各个国家制定的关于汽车尾气碳排放的税率,都是希望通过这一政策和措施,能够促进汽车行业的发展,使得车辆的尾气排放降低,同时,能够通过征税,降低新车的销售量,在路上的车辆数量降低了,车辆尾气排放也就降低了。但是,根据Rogan,F.(2011)分析了爱尔兰的数据,得到的结论是税费本身,不会对新车的销售量产生影响。如果说税费不会对汽车的销量产生影响,那么道路上的车辆数目依旧在明显增加,汽车的尾气排放也就不会降低,那么税费对于环境保护的意义在哪里?
3.结论
通过分析道路交通碳排放的政策和措施,不难看出,这些政策和措施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道路交通的碳排放量,从而达到保护环境的作用。但是,这些政策和措施依然存在着不足,例如在征收税费的时候,仅仅只是对车主进行收费,而忽略了厂商的责任;在考虑用电动汽车代替传统燃料的汽车的时候,降低了汽车的尾气排放,但是电池对于环境依然存在着非常大的潜在威胁。
所以,单纯的依靠针对某一方面环境问题的政策和措施,可能可以改善这一方面的环境问题,但是,对于环境保护来说,力度是有限的,应该要结合各个方面的环境问题,建立更加完善的机制。
参考文献
1.周新军,国内外碳排放约束机制及减排政策[J],当代经济管理,2013(5):35-39
【关键词】 碳标签 贸易摩擦 技术壁垒 对策
气候变化问题是当前国际社会的又一焦点问题,为了有效缓解气候变化,降低温室气体排放带来的负面效应,以减少能源消耗、降低碳排放为核心内涵,以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为目标的新型贸易政策工具――“碳标签”应运而生。所谓碳标签(Carbon La-belling)是为了减少商品在其生命周期中的温室气体排放,在产品标签中以量化的指标标示出商品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告知该商品的碳信息,从而引导消费者选择和购买更加低碳的商品,促使企业采用各种措施减少商品的碳足迹,达到缓解气候的目的。
一、碳标签在国际贸易中的实施情况
目前的国际贸易中的碳标签还仅仅处于初级阶段,但由于碳标签在降低能耗、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方面的巨大潜力,许多国家都在积极的宣传和推行碳标签。自2007年英国政府率先推出产品碳标签制度开始,日本、美国、德国、法国等十几个国家都已经推出了碳标签制度,在生产的产品包装上标识碳标签,引导消费者理性消费,选择同类商品中碳排放最低的商品。此外,瑞典、加拿大、韩国、泰国等国家也在国内推广使用碳标签,实行碳标签制度已成为国际贸易发展的新趋势,也必将成为今后商品流通的国际通行证。
二、碳标签对我国对外贸易的影响
目前我国主要贸易对象中的英、法、美、日等国家都纷纷制定和实施了相应的碳标签制度。其中2007年英国政府成为世界上率先推出产品碳标签制度的国家,美国众议院也于2009年6月26日通过了《美国清洁能源安全法案》,该法案提议从2020年起,美国政府对不实施碳减排的国家,其出口到美国的产品将征收惩罚性的“碳关税”,标准为一吨CO2排放征收10―70美元关税。而我国出口商品中比重较大的服装、机电、农产品等劳动密集型产品,由于在生产技术、加工工艺等方面的差距,所以在产品生命周期中的碳排放量往往较高,难以达到发达国家设置的标准和要求,所以碳标签对我国的对外贸易额特别是出口贸易额的影响是非常巨大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导致我国生产企业的出口成本增加,削弱了我国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市场份额,影响了对外贸易的可持续发展;由于对碳标签制度的适应性不强,碳标签或将成为阻碍我国商品出口的新型技术贸易壁垒,从而引发更多的贸易摩擦;碳标签可能成为未来征收“碳关税”的税基,征收碳关税除了影响国内产业的发展,还将对我国的就业、劳动报酬以及居民福利等方面造成负面效应。
作为全球化产业链条上的供给方,中国的大部分外贸型企业在国际形势要求下也势必要采取相应的措施,如何将企业的产品总碳值降低将成为企业必须思考的问题。自2001年入世以来,中国纺织品服装出口累计增长近3倍,纺织品服装出口占全球市场的比重高达三成以上,中国已当之无愧地成全球第一大纺织品服装出口国,我国的纺织服装企业是如何看待碳标签问题的呢?
由权威调查机构组织的,在针对中国纺织服装企业是否愿意贴上碳标签调查结果显示:84.45%的纺织服装企业表示愿意,15.55%的企业并不愿意。在针对企业对于碳标签是否了解的调查结果显示:0.87%的企业表示很了解;38.70%的企业表示比较了解,并准备实施;46.70%的企业则不是特别了解;完全不了解的企业占3.73%。在针对企业愿意贴上碳标签的原因调查结果显示:45.03%的受访者认为法规和标准的约束是其愿意贴上碳标签的原因;认为国家经济激励政策的引导为主要原因的占2.50%;43.19%的受访者看到了新商机和新的利润增长点;9.28%的受访者认为企业声誉的社会压力为重要原因。对于不愿意贴上碳标签的原因,54.43%的企业因企业技术改革太麻烦而不愿意贴上碳标签;26.57%的企业认为改变现状需要的资金太多,企业无法承担;19.00%的企业则认为自己并不太了解碳标签。对于碳标签的推广、使用预计对出口纺织服装企业的影响,28.43%的企业认为贴上碳标签会导致成本增加,经济效益下降;15.00%的企业认为能使出口量上升,加大国际市场占有率;认为能促进产品低碳化,增强国际竞争力的企业占24.34%;认为能促进企业更重视国际上相关信息的占32.23%。
从调查结果中可以看出,中国纺织服装企业对于碳标签的反映还是比较积极的。碳标签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市场的发展方向,拥有更环保设计和生产的纺织服装企业在未来将更具竞争力;此外,在不断改进产品设计、生产工艺及流程的过程中,包含生态设计水平在内的综合技术实力将是未来竞争的焦点所在。
三、我国的应对策略
碳标签要在国际贸易中得以广泛应用并达到其既定的目的主要取决于以下几个因素:首先要有简单透明、准确有效且成本较低的碳标签认证体系,以降低发展中国家企业的成本负担;其次是对于生产者和消费者而言:生产者要把其作为企业应该承担的社会责任,作为消费者则应具有较强的环保意识,改变传统的消费习惯和购买方式来选择低碳商品;最后相关的国际机构应制定合理的碳标签制度和标准,在减少商品碳排放的同时避免其成为国际贸易的新壁垒。
1、建立碳标签制度和认证机构
我国目前还缺乏相应的产品碳足迹认证机构,产品要想获得碳认证在商品上标识碳标签,还需要借助国外的相关机构,这种情况既大大增加了我国出口企业的成本,还使得我国产品在进出口中处于不利的竞争地位,发达国家利用其技术优势制定的碳标签制度容易成为约束我国对外贸易发展的歧视性规则。因此要破除碳标签所形成的贸易壁垒,首先必须加强与国际贸易伙伴在碳标签制度领域的合作,积极学习和引进其他国家实施碳制度的成功经验,本着科学、规范的原则,在国内建立商品碳排放量的权威认证机构,使我国的碳认证不再受制于人,在国际贸易的中获得公平竞争的机会。其次,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减少贸易摩擦。虽然我国已核准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但在应对气候变化方面相应的法律法规还不健全,要明确我国对碳标签的具体实施方案和核算标准,必须完善现有的法律法规来进行约束和给予保障。最后要鼓励和加强国内的碳认证研究工作。通过积极了解国外关于产品碳足迹的研究动态和相关的国际标准,对国内相关商品从原材料的采购、物流、销售各环节进行全程监控,制定合理的碳排放等级标准和核算方案,完善碳标签的设计,最终建立符合我国外贸发展的“碳标签”制度。
2、积极在国内开展“碳标签”制度的试点工作
在针对我国纺织企业的碳标签调查中可以反映出,目前国内大多数企业都对碳标签了解不多。开展碳标签试点工作,应首先在易受碳标签影响的重点地区、行业和企业,尤其是外贸商品中优先推行碳标签的试点工作,对产品进行碳认证。同时辅以适当的碳排放量奖惩措施,引导企业主动应对碳压力,改进生产技术和生产工艺,维持出口商品在国际市场的占有率。碳标签对我国企业而言,其实是压力与机遇并存,因为加注了碳标签的商品在国际市场上价格高出同类产品2倍以上,通过试点工作推行碳标签,可以引导国内消费者选择和购买碳排放更低的商品,增加企业利润,提高企业进行碳改革的积极性。
3、加强环保宣传,改变传统的生产和消费观念
中国自改革开放以来,在经济发展上取得的成绩令世界瞩目,但在经济高速发展的同时却造成了大量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其原因是长期以来我国社会对环保问题的忽视。如今气候变化问题已成为世界经济能否可持续发展的战略问题,生产者和消费者环保理念的形成,需要政府部门的监督管理和媒体舆论的大力宣传,甚至可将其上升到道德层面的高度。企业应将生产低碳排放产品作为其所应承担的社会责任,同时应向消费者推广低碳商品,提高消费者的低碳消费意识,为我国碳标签制度的建立打下良好的社会基础,实现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4、优化产业结构,转变出口方式
我国是传统的出口导向型经济发展模式,即主要以生产出口产品来带动经济的发展。但我国出口商品主要是劳动密集型产品,其特点是高投入、高能耗、高排放,低效益,主要利润的获得依靠的是出口数量的增长和廉价的劳动力优势。这部分产品虽然由国际市场消费,但碳排放却计入我国排放总量中,而且短期内这一模式还无法改变。要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必须顺应时代的潮流,通过科技创新来提升经济发展质量,培育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原创性动力,创造新的经济增长点。为了应对气候变化对经济发展的影响,必须转变出口竞争优势,以技术为拉动下一轮经济增长的驱动力。所以改进我国企业现有的生产工艺、大力发展高新技术和环保技术、加大对节能减排和绿色能源的研发投入,将出口导向型经济转变为竞争力导向型经济,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才能获得新的机遇和发展空间。
5、积极开展环境外交,争取全球气候谈判话语权
国际贸易中气候政策的实施是多边贸易协商的结果,我国在国际贸易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要想在碳标签这场没有硝烟的战争中取得主动权,必须积极参与国际气候变化谈判,争取成为相关法律制度体系的建设者,在气候领域的有关规则上掌握应有的制定权和更多的气候谈判话语权。同时我国在参与全球气候谈判的过程中,必须防止发达国家以环境气候问题来限制中国的经济发展。通过开展环境外交,调整和改善国际环境关系,公平承担我国应有的减排责任,从被动承诺减排转变为主动自愿减排,争取使全球气候制度成为对中国长期崛起的强有力政策保障。
四、结语
碳标签对我国对外贸易而言是挑战也是机遇。出口产品既有可能因碳排放过高而被发达国家市场拒之门外,我们也可利用其促使我国企业积极进行碳改革,提高生产技术和生产工艺,扭转我国长期以来产品附加值较低的问题。只有积极应对,才能在碳标签之战中变被动为主动,寻求出一条适合我国对外贸易发展的低碳减排之路,顺应未来国际贸易绿色经济发展的需要。
【参考文献】
[1] 胡莹菲、王润、余运俊:中国建立碳标签体系的经验借鉴与展望[J].经济与管理研究,2010(3).
[2] 孙滔:碳标签――贸易保护主义的新措施[J].生产力研究,2011(12).
[关键词]国际组织;碳排放;约束机制;计量标准;减排政策
[中图分类号]F2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0461(2013)05-0035-05
根据美国世界资源研究所的研究和统计,大气中现存的人为排放的温室气体70%以上来自发达国家。从1850年至2005年的155年间,全球共排放CO211,222亿吨,发达国家共排放了8,065亿吨,占全球总量的72%,其中欧盟占27.5%。从人均累计排放看,欧盟542吨,德国958吨,英国1,125吨。世界人均173吨,中国仅71吨。根据世界自然资源研究所的统计,1850年至2004年美国累积碳排放总量居世界第一,人均历史累积排放达1,105.4吨。美国能源情报署的数据显示,截至2006年,美国占世界总排放量的累计百分比高达41%[1]。面对日益严重的环境污染,国际组织试图通过建立一套有效的机制来约束碳排放的行为,很多国家也试图通过制定一些碳减排的政策法规来响应国际组织的倡议,从自身做起积极为保护人类生存环境而共同努力。
一、国际社会碳排放约束机制
由于温室效应的全球性特征,CO2的减排措施从理论上被认为只有在一个全球性的国际框架体系中才能得到有效的控制。因此,CO2的减排政策首先是建立在一个国际协作的框架体系之中[2]。国际社会碳排放约束机制主要包括制定一些带有制约性的公约或协议,并提出一些碳排放标准,来规范、指导和引领各国的碳减排。
1. 制定约束性公约和协议
国际社会通过一些国际性的组织来制定各种公约或协议来督促世界各国对减排CO2承担各自的义务。自1992年《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在联合国大会上获得通过之后,1997年签订的《京都年议定书》要求发达国家在1990年的基础上,2008年~2012年5年间减排5.2%。2007年制定的《巴里行动计划》,坚持在可持续发展框架下应对气候变化,提出了减排的具体目标、途径和措施。2009年12月,《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缔约方第15次会议提出的后续目标要求发达国家到2020年比1990年基准年减排40%,到2050年实现排放为0(至少减排95%以上)。在这些框架约束下,世界很多国家都在制定各种碳减排规定,努力实现各自目标。如欧盟十五国根据《京都议定书》共同致力于在2008年至2012年期间将总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在基准年(主要是1990年)基础上削减8%。再如日本,为了响应京都议定书,完善了整个气候变化政策框架。1999年生效的应对全球变暖措施促进法案,规定了政府、地方组织、行业和公民在开发和执行减少温室气体排放计划方面的任务。但也有些国家公开表示了抵制,如美国等国家,部分原因是由于双方之间存在一些分歧,当然最主要的是美国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这也说明,尽管联合国等国际组织颁布的这些公约和协议具有一定的强制性,但真正执行到位还有着比较漫长而艰难的路要走。
2. 碳排放核算标准
碳排放核算是碳减排量计算、碳排放信息比较的基础。碳排放核算标准的出台使得无论是对于个体或组织、还是产品或活动的碳减排工作有了量化的依据,为合理地评价和约束碳排放提供了有力条件。
对各种社会活动的碳排放量进行核算成为衡量低碳经济成效的一个重要指标。为使核算成果具有可比性,自20世纪末以来,发达国家政府和国际组织如国际标准化组织(ISO)、世界资源研究所(WRI)和世界可持续发展工商理事会(WBCSD)、英国标准协会(BSI)等已通过大量调研形成了系统的碳排放核算标准,涵盖了国家、企业(组织)、产品和服务、个人等多个层面。经过多年的发展,出现了一些认知度较高的碳排放核算标准,如ISO14064、GHG Protocol、PAS 2050等。这些标准的实行,为促进全球碳减排起到了巨大推动作用。
低碳经济的特点为低能耗、低污染、低排放,但对于“低碳”有两种理解,一种是基于终端消耗的碳排放量低,另一种是基于全生命周期的碳排放量低[3]。相应地,国际组织也制定了两种核算标准。
(1)基于终端消耗的企业/项目碳排放核算标准。此标准主要面向企业(组织)或项目层面。对项目的碳排放核算包括对该项目设计减排量的“审定”和项目实施后实际减排量的“核查”。目前适用于企业/ 项目碳排放核算的标准有GHG Protocol(2004)和ISO14 064(2006)系列标准。GHG Protocol标准范围涵盖京都议定书中的6种温室气体,并将排放源分为3种不同范围,即直接排放、间接排放和其他间接排放,避免了大范围重复计算的问题,为企业、项目提供了温室气体核算的标准化方法,从而降低了核算成本;同时为企业和组织参与自愿性或强制性碳减排机制提供了基础数据。ISO14064(2006)作为一项国际标准,规定了统一的温室气体资料和数据管理、汇报和验证模式。通过使用此标准化的方法、计算和验证排放量数值,可确保组织、项目层面温室气体排放量化、监测、报告及审定与核查的一致性、透明度和可信性,可以指导政府和企业测量和控制温室气体排放,促进了GHG减排和碳交易。
(2)基于生命周期的碳排放核算标准。此项目主要面向产品或服务层面, 给出了对某产品或服务在生命周期的碳排放估算方法和规则。ISO将生命周期定义为, 通过确定和量化与评估对象相关的能源消耗、物质消耗和废弃物排放,来评估某一产品、过程或事件的寿命全过程,包括原材料的提取与加工、制造、运输和销售、使用、再使用、维持、循环回收,直到最终的废弃。因此,各个核算标准制定的关键在于收集整理产品生命周期各个阶段的碳排放数据, 并采用适当方法进行碳排放估算。现今较为主流的核算标准有PAS2050和ISO14040 / 14040(2006)。
3. 建立能源指标体系
国际组织制定了一些强制性节能减排指标体系,来约束碳排放。尽管节能与碳减排仍有一定的区别,但它们之间的紧密联系是主要的。也就是说,节能减排的直接结果很大程度上也就是减少碳排放。因此,这些节能指标体系仍然对碳排放约束有着直接的可操作性意义。国际原子能机构(IAEA)建立了可持续发展能源指标体系(EISD),该指标涉及社会、经济和环境3大领域,包含30个核心指标。世界能源理事会(WEC)建立了能源效率指标体系包括测度能源效率的经济性指标和测量子行业、终端用能的能源效率的技术经济性指标,共23个指标。
在综合可持续发展指标体系中,对于能源与排放指标,联合国建立的指标体系中包括人均年能源消耗、能源使用强度、可再生能源消耗份额、温室气体排放量、SO2排放量和NO2排放量等;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建立的指标体系中包括能量强度、无铅汽油的市场份额、能源供给和结构。欧盟(EU)建立的指标体系包括电力价格、天然气价格、温室气体排放、经济能源密度、可再生能源所占份额等等。
二、发达国家碳减排政策措施
对于大部分发达国家来说,京都议定书规定了其碳减排的目标和时间表,那么他们就需要根据这些既定的目标,运用相关的政策工具来加以实现。目前国际上的各种低碳减排政策工具主要包括经济政策和其他一些行政性和法规性措施。
1. 通过经济政策工具实现碳减排
总的来看,发达国家实行的经济政策主要包括碳税、排放权交易、复合排放权交易和财政补贴等[4]。
(1)碳税。碳税是针对CO2排放所征收的税,是达到既定碳减排目标成本最小的减排政策工具。不同国家和地区在不同的经济社会发展阶段,碳税的实施效果有较大差异。但从长期来看,碳税是一个有效的环境经济政策工具,能有效地减少CO2的排放。欧盟正在讨论实施统一碳税以弥补2005年1月实施的碳排放贸易体系的不足。加拿大BC省在公布2008年度财政预算案时规定,从该年7月起开征碳税,即对汽油、柴油、天然气、煤、石油以及家庭暖气用燃料等所有燃料征收碳税,不同燃料所征收的碳税不同,而且未来5年燃油所征收碳税还将逐步提高。
(2)排放权交易。排放权交易指对SO2、化学需氧量等主要污染物和CO2等温室气体的排放量所进行的交易。碳排放权交易的概念源于20世纪经济学家提出的排污权交易概念,排污权交易是市场经济国家重要的环境经济政策。2004年全球碳排放市场诞生,其交易方式为:按照《京都议定书》的规定,协议国承诺在一定时期内实现一定的碳排放减排目标,各国再将自己的减排目标分配给国内不同的企业。当某国不能按期实现减排目标时,可从拥有超额配额或排放许可证的国家主要是发展中国家购买一定数量的配额或排放许可证以完成自己的减排目标。同样的,在一国内部,不能按期实现减排目标的企业也可以从拥有超额配额或排放许可证的企业那里购买一定数量的配额或排放许可证以完成自己的减排目标,排放权交易市场由此而形成。
(3)复合排放权交易体系。这一体系将以价格为基础的碳税和以数量为基础的一般排放权交易制度结合起来,为排放权价格设定了安全限制。这一交易体系一共有两种类型的排放权。一种被称之为永久排放权,它的多少决定了拥有它的经济主体在每一年能够排放的CO2量的多少。另一种被称之为年度排放权,其多少决定了拥有它的经济主体在一个特定年份允许排放的额度。一个经济主体某一年允许排放的总量就等于这两种类型排放权的总量。
(4)财政补贴。财政补贴属于一种激励政策,通过对无碳项目或低碳项目如可再生能源、节能技术投资与开发等项目的补贴来减少CO2排放。同时,减少或避免通过定价政策规定能源的低价格,然后对石化能源企业或煤电企业进行价格补贴或亏损补贴,那样会导致增加CO2的排放,产生负面效应。
2. 制定碳减排法律制度
由于法律制度强制效果比较显著,很多国家通过制定法律制度来对碳排放进行约束。如德国和英国。除了遵守欧盟的法律和规定外,它们还积极制定和实施一系列法律制度,运用法律手段对碳减排予以保障[5]。
德国的碳减排法律主要包括能源与气候变化综合方案、可再生能源法和电力输送法、能源产业法、可再生能量资源法案、生物质条例、可再生能源供热法以及能源建筑法等其他一些法律,基本上已经形成有关碳减排的法律体系。其中,2007年德国政府推出的能源与气候变化综合方案是气候变化的代表性立法。
英国在碳减排方面成效比较显著与其制定的有关法律制度有着很大的关系。这些法律制度主要包括气候变化税、电力与燃气(碳减排)法令以及碳减排能效机制法令等。根据《财政法2000》和《气候变化税收规定2001》,英国政府于2001年4月开始征收气候变化税。《电力与燃气(碳减排)法令2008》在2008年1月31日生效后,英国据此建立了碳减排目标制度。而根据2010年3月颁布的《碳减排能效机制法令》又建立了碳减排承诺制度。
3. 制定碳排放计量、监测方法和标准
随着全球变暖,世界范围内关于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法规要求也日益严格。针对二氧化碳排放问题的很多机会存在于供应链管理之中,这迫使公司寻找新的方法来进行有效的碳管理。
麦肯锡的分析表明,对于消费品生产商、高科技公司和其它制造商来说,一家企业40%-60%的碳足迹存在于其供应链的上游――从原材料、运输和包装到生产过程中消耗的能源。而对零售商来说,这一数字可达到80%。因此,任何重大的碳减排行动都需要与供应链伙伴进行合作。首先要全面了解与产品有关的排放情况,然后系统地分析减排机会。
也许结果令人吃惊,许多减排机会并不意味着增加产品生命周期的净成本――通过降低能耗或原材料用量,前期投资的回报将会超过支出。但在其它领域,如物流和产品设计(包括产品的规格和功能设计),则需要在排放与盈利能力之间进行权衡。富有远见的企业正在将这些结论作为培育供应商的机会,例如,将自己在生产、采购和研发(以及提高能效)领域的最佳实践传授给重要的供应商。这除了可以帮助供应商从供应链中减少更多的碳排放,还为企业进一步降低成本、提高运营绩效提供了机会。
有远见的企业家在建立可持续发展战略之前,不得不考虑一个问题:如何在降低成本与提高服务水平的同时,最大程度地降低碳排放。
碳排放走进供应链管理
统计表明,全球贸易量在过去十年中增加了一倍以上,达到同期全球国民生产总值(GDP)增长率的六倍。相对廉价的能源助长了这一现象,而由此带来的气候变化则被放到了次要地位。
据估计,每排放一吨二氧化碳带来的经济破坏约85美元,而据估算,2030年全球二氧化碳排放量将逾400亿吨!因此,限制温室气体排放和实行“有价排放”政策变得很有必要。事实上,在欧盟排放交易体系(EU ETS)之下,一些行业已经实行了这样的措施。类似计划在美国各州和全球其它主要工业经济体也正出台。随后的发展趋势是公司将为排放的二氧化碳付费。由于全球化的影响,可以肯定的是,这些政策将促使全球范围内的企业改变其供应链运作方式。
这个预言或许并不是杞人忧天:上个世纪的普遍做法――例如长途空运、小批量、准时概念以及在环保标准要求较低的国家进行能源密集型生产等,将在经济和政治上被否定。减少供应链中的“碳足迹”将成为企业的一项不能回避的义务。
IBM中国研究院院长李实恭博士说:“公司的选择要么是采取拖延策略,要么是迎接气候变化的挑战,将其作为重组供应链以实现经济和环境收益的一个契机。”马上采取行动的公司获得的好处,不仅仅是企业可持续的总体增长,与那些等待最终法律规范出台的公司相比,他们还将获得不断增长的“良知消费者”(ethical consumer)、市场的“认知份额”(mindshare)以及吸引和留住对社会责任有强烈认同感的顶尖人才。
经济因素一直在吸引利益相关者的眼球,与此同时,社会责任感被更多的企业提上战略地位。目前,全球领先的企业正在推动供应商履行环保责任,如沃尔玛、宝洁、联合利华、雀巢等。他们已经认识到环境风险对运营的潜在影响以及品牌形象的重要性。他们建立的社会责任体系标准,远远高于大部分国家所制定的环保政策。正如IBM商业价值研究院在2008年公司社会责任调查中所揭示的,现如今的公司中有三分之一被其业务伙伴要求采用或制订新的碳管理标准。
随着全球经济体之间关系的日益密切,供应链作为纽带正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控制供应链上的碳排放,已经变得与控制污染一样重要。
过去,容易引起人们注意的环境污染通常来自重工业等领域,比如污水、废气以及工业垃圾等,因为它们的影响显而易见。现在,知识性、服务型或者技术型的公司正在成为环保者眼中的重点改造对象,资源的使用效率和能耗正在成为此类企业污染环境的最大困扰。人为减少能耗并非不可能,例如,投资于低碳排放设施和节能设备,使用环保系列的材料、提高轮船使用效率、减慢穿行速度以减少油耗等等。全球已经有不少成功的经验可以借鉴。加拿大纸浆和造纸公司(Catalyst Paper Corporation)利用其自有的副产品(生物能源)来提供运行动力,它还从排放物中回收的热能来保温处理水,进一步减少其碳排放。通过提高效率和改用天然气,该公司自1990年以来使其温室气体排放减少了70%,能源使用减少了21%。单是在2005年和2006年,公司就通过减少燃料消耗2%,实现节约440万美元。
拥有远见的跨国企业下决心控制供应链碳排放的驱动因素中,至关重要一条就是:控制碳排放与企业传统的经营目标――成本、服务和质量不相违背,而是完全一致的。减少碳排放,意味着能源消耗的降低以及供应链效率的提高。不仅如此,IBM商业价值研究院的供应链管理研究负责人Karen Butner认为,将减少碳排放的目标融入整体供应链管理战略,公司可以减少其环境排放物中的“碳足迹”,提升品牌形象和竞争优势。
新观点认为:在经济全球化时代,先进的企业责任理念和实践已成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企业积极承担社会责任不但不会阻碍、反而会促进企业发展,社会责任竞争力已经成为企业国际竞争力和核心竞争力的新的重要体现。
更深的绿
2009年7月22日,在绿色和平组织的步步紧逼之下,耐克公司公布了一项新的气候变化计划――在巴西,对其鞋类所用皮革的产地和供应商进行限制。耐克官方声明指出,如果皮革供应商不能在2010年7月1日之前建立起产品在地理上的可追溯性,它们将被排除在耐克的供应体系之外。这项计划的目标是保护全球最后的热带雨林――亚马逊。
耐克鞋和热带雨林,是不是感觉有点风马牛不相及。不过,只要看一下绿色和平组织在最新报告《被“屠宰”的亚马逊》公布的调查结果,就会知道它们的关联到底有多紧密:
每年,有1720000公顷的亚马逊热带雨林毁于巴西牧牛业,相当于每2秒钟,就有1000平方米的森林被毁灭。
牧牛业是世界上最大的毁林驱动力之一,因为牧牛业被砍伐掉的森林,占亚马逊总砍伐量的14%。而毁林导致了全球约20%的温室气体排放,比全球所有交通系统的排放量总和还要高。
牧牛业是巴西最大的二氧化碳排放来源。自1970年以来,五分之一的亚马逊雨林已经消失。而巴西已经成为全球第四大温室气体排放国。
并不是耐克直接造成了对亚马逊的破坏。耐克在巴西当地的三家皮革供应商―――Bertin公司、JBS公司和Marfrig公司才是毁林放牧的元凶。一位负责调查毁林事件的巴西检察官说:“我们知道,亚马逊森林砍伐的最大推动力就是养牛业”。在地理上,巴西北部并不像南部那样广布草原。但在利益的驱使下,一些商人野蛮地将森林改造成草原。由于政府部门疏于监管,这些原本是森林的土地开发成本极低,而且,出售木材还会为带来额外的收入。
不过,作为整条供应链的链主,像耐克这样的跨国公司难脱责任。正是由于他们提供的订单,使得这些本地的不法供应商成长起来并获得利润。自从几年前的“血汗工厂”事件和“苏丹红”事件之后,人们已经接受了关于供应链社会责任的基本规则――即跨国公司在利用本土化降低采购成本的同时,也必须承担起供应链上游的社会责任。20世纪90年代,跨国公司利用全球化迅速占据了全球供应链上的强势。供应链上游任何一个参与者能够从中获利,都是因为跨国公司提供的购买机会。它们对一个产业的影响,往往比消费者或法规来得更直接、更强大。正是因为跨国公司获得了额外的话语权和利益,因此,在企业公民理论下,他们必须承担额外的责任。这种责任的大小不应当与企业规模相匹配,而是与其在制定行业游戏规则中的话语权相匹配。如果那些在供应链中处于弱势地位的供应商不承担社会责任,跨国公司就必须接替这份责任。
碳管理上的“跨界合作”
毫无疑问,低碳是今年的热门词汇之一,甚至有人称2010年为“绿色低碳年”。
2009年Gartner的一份报告指出,IT产业自身的碳排放占全球碳排放的2%。在这新一轮的绿色浪潮中,向来以变革创新形象出现的IT业,该如何行动?溯游而上打造一条绿色供应链,将是一个必然的解决方案。
不久前,B2B电子商务方案供应商GXS和全球供应链协会在上海联合了首个中国绿色供应链调查报告。该调查的时间为2009年第四季度,共有包括IT行业高层在内的145名各行业受访者参与调查,结果喜忧参半。
喜的是有47%的企业表示有计划在未来2年内实施绿色供应链管理,“绿色供应链管理直接关系企业的成本节约和效率提高”已经获得相当高的认知度。忧的是,目前高效率的绿色供应链没有被广泛采用,成本过高和实施复杂性是最大障碍。
如今,更多地企业已经认识到,全球化视角下未来市场的竞争,不再是企业间的单体竞争,而是供应链间的整体竞争。一些知名品牌,已经率先垂范,将绿色供应链的管理提升到企业的战略高度。
全程低碳是可口可乐供应链管理理念。1998年以后,可口可乐开始了全方位的供应链低碳改造。首先是收缩供应链。可口可乐绝大部分饮料的生产、销售、消费都在同一地区内完成,通过减少空跑和引进生物柴油技术,既节约燃料又降低排放。
可口可乐注重与上游供应商合作,推广创新技术、使用环保材料,降低碳排放。引进先进技术后,可口可乐8盎司玻璃瓶的重量减轻了近60%,2升PET塑料瓶和20盎司玻璃瓶也分别减轻了30%和20%多。此外,可口可乐公司着手推行的一项可持续制冷计划,向经销商推广不含氢氟碳化物绝缘体的新制冷设备,使冰柜节能效率得到极大提高。
摩托罗拉对绿色供应链的管理同样坚持不懈创新。除严格的供应商行为准则之外,摩托罗拉还利用与全球电子可持续发展倡议组织联合制定的自评估调查问卷,和针对特定风险的详尽的现场审计,监督供应商遵守标准。仅2009年,摩托罗拉就开展了40次现场审计。此外,摩托罗拉还通过与一级供应商(直接向其购买产品和服务的供应商)签署协议,明确规定要求一级供应商要对其二级供应商进行责任监督,这样层层监督,以达到对整个供应链的绿色管理。
通用汽车对绿色供应链的管理更是深入到具体操作层面。通过与供应商的沟通,制定改进方案,以便供应链的每一个环节都有针对性地进行生产改进,从而打造节能环保的效果。据悉,通用汽车的改进方案共分为两类,一类是通用方案,包括原材料节约、能越节约、水资源节约、过程控制、设备更换、包装改进、锅炉除尘等措施;另一类是供应商的独有改进方案。每一项措施都用大量详细的案例进行解读,方便供应商理解和采用,绿色供应链的管理成效显著。
理论上,生命周期碳评估用于制定减少供应链碳排放的综合方案。但是在实践中,端到端的生命周期评估经常是一项耗时和代价不菲的任务。把焦点放在供应链伙伴间一些关键的协同步骤上,这一方案能够取得相对较快的切实效果,并可能获得高于单一参与者所能获得的投资回报。
关键词:低碳经济;发达国家;低炭物流
中图分类号:F2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2)17-0032-03
引言
低碳经济的提出是基于化石燃料会增加大气中CO2的浓度,以CO2为代表的温室气体浓度增加会导致全球气候变暖,气温变化将给全球人类的基本生活元素带来灾难性伤害,如水资源失衡、粮食减产、生态系统损害、海平面上升等。根据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IPCC)组织提供的科学证据,在1906—2005年的100年间,全球地表平均温度升高0.74℃;最近50年,气温上升趋势是过去100年间的2倍左右,都是人类活动造成的。报告预测,本世纪末全球地表温度会上升1.8—4℃类在本世纪末所能接受的温度升高极限是2—2.4 ℃。要做到这一点只有到2050年将大气中CO2浓度幅度控制在工业化水平的2倍以内,才能避免发生极端的气候变化后果。低碳物流是世界低碳经济可持续发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发展低碳物流对低碳经济具有重要意义。
一、低碳经济与低碳物流的相关性分析
所谓低碳经济,是指在可持续发展理念指导下,通过技术创新、制度创新、产业转型、新能源开发等多种手段,尽可能地减少煤炭石油等高碳能源消耗,减少温室气体排放,达到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双赢的一种经济发展形态。日本学者茅阳给出一个测算、一个国际和地区碳排放量公式,揭示了碳排放推动力4个因素:
排放量=人口×人均GDP×单位GDP的能源用量×单位能源用量的碳排量
前2项从人类社会经济发展的趋势看,人口数量和人均GDP一般不会出现下降情况,相反却是不断增长趋势,因此,要减少碳排放总量,只能在后2项因子中探索下降的空间。单位GDP能源用量又称能源强度(Energy Intensity),是指单位GDP所投入的能源量。能源消费强度变化与工业化进程密切相关。随着经济的增长,工业化阶段初期和中期能源消费一般呈缓慢上升趋势,当经济发展进入后工业化阶段后,经济增长方式发生重大改变,能源消费强度开始下降。
产业不同,能源强度不同。同一个行业中,技术水平低,则能源强度高,要降低能源强度,必须提高能源利用率。单位能源用量的碳排放量又称碳强度(Carbon Intensity)能源种类不同碳强度差异很大,化石能源中,煤的碳强度最高,石油次之,天然气较低。
物流本身是能源消耗主要的产业之一,也是碳排放大户。据有关部门测算,物流业的油品消耗占全社会油品消耗总量的三分之一,而不同运输方式能源消耗是不一样的,每吨公里卡车的能源消耗为1.41MT,铁路0.45MT,船舶0.55MT,飞机22MT。每吨公里二氧化碳的排放量,装载卡车、铁路、船舶、航空的比例是5:1:2:75。
在物流企业高碳排放的影响因素上,物流企业的发展水平以及物流需求增长诸因素对物流企业的碳排放均产生影响,其中物流需求的增长对物流企业的碳排放影响效应最大。物流需求的增长对物流企业的碳排放有直接正向影响关系,物流企业的发展水平对物流企业的碳排放有负向影响关系。因此,提高物流水平是实现低碳经济的重要措施。物流业作为十大振兴规划产业之一,通过资源整合、信息化、标准化等措施实现低碳化物流发展,将大大有利于节能减排的实现。
二、国外低碳物流发展的经验
(一)以战略为导向
美国政府在物流高度发达的经济社会环境下,不断通过政府宏观政策的引导,确立以现代物流发展带动社会经济发展的战略目标。美国在2025年《国家运输科技发展战略》中,规定交通产业结构或交通科技进步的总目标是:“建立安全、高效、充足和可靠的运输系统,其物流业务数量巨大,决定了美国对绿色物流的更大关注。其近景远景目标十分明确。其范围是国际性的,形式是综合性的,特点是智能性的,性质是环境友善的。”
欧洲的运输与物流业组织——欧洲货代组织(FFE)也很重视低碳物流的推进和发展,从战略的角度对运输、装卸、管理过程制定了严格的低碳标准,同时鼓励企业运用低碳物流的全新理念,特别是在重点规划和兴建物流设施时,强调低碳物流建设。
日本早在1989年就提出10年内推进低碳物流三项发展战略目标,即含氮化合物排出标准降低30%到60%,颗粒物排出降低6%以上,汽油中的硫成分降低1/10。日本在20世纪初就出台的《新综合物流实施大纲》,其重点就是要减少大气污染排放,加强地球环境保护,对可利用的资源进行再生利用,实现资源、生态和社会经济良性循环,建立适应环保要求的低碳物流体系。
(二)以政策立法为依据
美国在2007年7月由参议院提出了《低碳经济法案》,承诺到2020年,美国将会把温室气体排放量削减到1990年水平的80%,把新能源比重提高到30%,每年支出150亿美元大举投资太阳能。日本经济产业省全力推进“碳足迹制度”和“碳抵消制度”。日本政府在2009年的税制改革中,考虑对碳排放定价的重要性,实施针对CO2课税的环境税。1992年日本政府公布了汽车二氧化碳限制法,并规定了允许企业使用的5种货车车型,同时在大都市特定区域内强制推行排污标准较低的货车允许行使的规制。
20世纪初就出台的《新综合物流实施大纲》,其重点就是要减少大气污染排放,加强地球环境保护,对可利用的资源进行再生利用,实现资源、生态和社会经济良性循环,建立适应环保要求的低碳物流体系。
(三)以物流技术作支持
美国先进技术尤其是计算机网络技术、条码技术、信息分析与分拣技术、卫星定位系统等使储运流程大大加快,在企业实际物流活动中,对物流的运输、配送、包装等方面采用了电子数据交换(EDI)、准时制生产(JIT)、配送规划、绿色包装等,为物流活动的低碳化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支持和保障。
同时,欧洲较早将现代低碳技术用于物流管理中,早在20世纪80年代欧洲就开始探索一种新的合作式综合物流供应链管理。它的目的是实现最初供应商到最终消费者之间的物流与信息流的整合,即在商品流通过程中加强企业间的合作,改变原先各企业分散的物流管理方式,通过合作形式达到了高效率物流运作。
日本非常重视低碳物流的发展,除在防止交通事故、抑制道路沿线的噪音和振动等问题加大政府部门的监管和控制作用外,还特别出台了一些实施低碳物流的具体目标值,如货物的托盘使用率,货物在停留场所的滞留时间等,来降低物流运输工具排放对环境造成的污染。
另外,为解决地球的温室效应、大气污染等各种社会问题,日本政府与物流业界在控制污染排放方面,积极实施在干线运输方面推动模式转换,由汽车转向强化对环境负荷较小的铁路和海上运输和干线共同运行系统的建构,在都市内的运送方面推动共同配送系统的建构以及节省能源行驶等。
三、我国低碳物流发展的借鉴
(一)建立完善的低碳物流政策体系
美国和欧盟、日本等先进国家已经建立了完善的鼓励减排低碳机制,其中很多是直接针对物流领域的。我国政府在国际会议上对未来降低碳排放做出了降低40%—45%的承诺。要实现预期的目标,物流领域的低碳计划不容忽视。应尽快建立一系列的体制机制,推出相应的政策措施。强化全社会的节能减排意识。要实现低碳经济转型,除依靠物流企业自身努力,更新经营理念、加强内部节能挖潜、变革经营模式以外,要借鉴国外经验建立有利于低碳物流发展的政策法律环境,充分争取政策的扶持,争取政策对低碳物流发展的具体支持措施与经费,如争取财政对物流企业实施环保低碳经营模式、创新低碳技术的资金扶持;争取低碳企业的优惠贷款,缓解企业在低碳经济转型中面临的资金瓶颈等。
(二)建立低碳物流管理机制
把低碳企业、低碳管理、低碳运营等融入物流产业的各个环节。在低碳运输管理手段选择上主要包括运输优化线路设计、路线要进行合理规划,优先选择高效能的运输方式,运用智能交通管理系统减少运输工具的空驶率、空转率,提高运行效率,采用集并运输。同时,还要采用提高包装的重复使用率、优化仓储设施布局、增加单位运量、采用电动环保车辆、采用环保冷藏运输方式等手段。根据东北货物运输的特点,选择节约、低能耗铁路货物运输。从政府部门要严格控制高耗能、高排放物流业发展,实施促进低碳物流发展的机制、政策和激励措施,促进物流业向低碳化方向发展。
(三)实现物流运作的信息化建设
针对物流企业的信息技术水平较低,大多数物流企业没有能力或不重视信息技术的开发和有效应用,企业内部如条形码技术、全球定位系统、企业资源计划系统等物流管理技术在物流领域中应用水平较低,物流装备和设备、物流设施方面的智能化和自动化水平也不高。同时由于缺乏必要的公共信息平台,信息化水平偏低制约了物流系统的效率和规模化运作,造成机动车空载率高,增加了道路上车辆数量,也增加了无效碳排放。物流信息化建设的滞后影响了物流企业低碳发展水平,使物流企业根本无力顾及碳污染、碳处理等问题,增大了物流能源消耗和碳排放量。促进节能减排、推进物流企业的低碳化进程,需要提高东北区域物流企业的信息化水平。
(四)加快低碳技术的开发与标准化的应用
我国的物流业整体上还不具有规模,基本上是各自为政,存在物流行业之间的无序发展和无序竞争状态,对环保造成很大的压力。在机械化方面,物流机械化的程度和先进性与低碳物流要求还有距离;物流企业的能源消耗以油料类非再生能源为主,而油料消耗又以柴油和汽油高污染型能源为主,其消耗量占全国总消耗量的比例均达50%以上,载货汽车百公里油耗为7.6升,比国外先进国家高1倍以上。因此,降低运输工具使用的高污染能源,加快开发利用天然气、太阳能、电力等新型环保低碳能源的使用,是加快东北地区节能减排的关键。在节能和提高能效的同时,还要增加可再生能源、煤的清洁高效利用以及二氧化碳捕获与埋存的使用,从而有效地控制温室气体的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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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刘中文,高朋钊,张序萍.山东科技大学研究生科技创新基金项目“山东省低碳城市发展战略模式研究”(批准号:YCAl00344).
收稿日期:2012-04-12
[摘要] “低碳经济”一词在出现不到10年的时间里迅速影响着全世界的各行各业,本文通过分析低碳经济对中国物流业的影响,研究了中国物流业的“低碳”发展现状,从而提出中国发展低碳物流的策略,包括政策的支持、采用环保物流设备、废旧物流设备的循环使用、优化运输线路、推行共同配送等几个方面,以达到减少物流业的能源耗用量、降低碳排放量、保护环境的目的。
“低碳经济”一词最早见诸于政府文件是在2003年的英国能源白皮书《我们能源的未来:创建低碳经济》。作为第一次工业革命的先驱和资源并不丰富的岛国,英国充分意识到了能源安全和气候变化的威胁。在2009年哥本哈根气候变化会议上,中国政府承诺,到2020年全国单位gdp二氧化碳排放比2005年下降40%~45%。低碳正在引起各行各业的关注,低碳也正在影响物流业的运营模式和发展方向,物流业必然向低碳物流的方向发展。
一、低碳经济与物流
1、低碳经济的含义。所谓低碳经济,是指在可持续发展理念指导下,通过技术创新、制度创新、产业转型、新能源开发等多种手段,尽可能地减少煤炭石油等高碳能源消耗,减少温室气体排放,达到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双赢的一种经济发展形态。
发展低碳经济,一方面是积极承担环境保护责任,完成国家节能降耗指标的要求;另一方面是调整经济结构,提高能源利用效益,发展新兴工业,建设生态文明。
2、我国物流业能源消耗情况分析。物流业是能源消耗较大的产业,在低碳经济中占有特殊的位置,从表1可以看出,物流业的能源消耗量在逐年上升,比重也增加,而能耗成本已经占据了物流企业总成本的40%,甚至80%的比重。从表2可以看出,物流业的煤油、汽油、柴油的消耗量占全国消耗量的比重最大,煤油占90.85%,汽油占50.07%,柴油占54.39%,这些都是高碳能源消耗。因此要促进低碳经济的发展,就要降低物流业的能耗,发展低碳物流。
3、低碳物流的含义。低碳物流的含义可以这样来理解:一是如何减少物流领域能源消耗量和碳排放量;二是怎样通过优化的方式来运作物流系统。
低碳物流首先表现为一种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理念,是以降低污染物排放、减少资源消耗为目标,通过先进的物流技术和面向环境管理的理念,进行物流系统的规划、控制、管理和实施,使其对环境的影响减到最小。它一方面注重在物流过程中抑制物流对环境造成的危害,另一方面通过不断净化物流环境,使物流资源得到最充分的利用。
4、目前我国物流业的“低碳”发展现状。一是当前物流业在低碳问题上仍处于呼吁阶段。物流业界的低碳探索仍然比较有限,在低碳问题上仍处于呼吁阶段。国内大部分企业对“低碳”的意识比较淡薄,对于低碳的探索尚未形成成熟的体系。在相关政策措施出台之前,更多的机构或企业都还在观望。但可以确定的是,中国政府一定会认真实施减排任务,这是一个必然的趋势。二是“低碳”理念的人才队伍的建设尚未开启。国内的物流企业,特别是中小物流企业的从业人员整体素质还较低,缺乏既懂管理又懂技术的复合型人才,企业在人才队伍
建设方面还未考虑“低碳”的观点。三是物流企业各自为政,造成物流能力的浪费。目前我国物流企业大部分都是利用自己的物流设备为自己服务,这样就造成了车辆装载率低、设施利用率低、重复建设等问题。
二、我国发展低碳物流的措施
1、发展低碳物流,需要国家相关政策的支持。目前,我国还没有与碳排放相关的政策措施和法律规定,发展低碳物流需要健全行业相关法律规范和标准制度体系,大力培育低碳物流相关技术与产业,组织落实物流业专项行动计划。加大政策的支持力度,从国家、地方、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和税收政策等各方面,发挥政策的组合功能、组合效应,支持和引导企业、社会,大力发展经济、大力发展低碳工业,促进工业发展方式的转变。同时,政府的相关部门要考虑量化每个企业的碳排放量,如将碳排放量以成本的方式加到企业的生产成本中。只有把碳排放作为物流企业生产的一种成本,企业才会重视这个问题,才有动力去推动降低碳的排放,企业会看到减少碳排放量,成本降低了。
2、采用环保低碳型物流设备,推动废旧物流设施设备的循环利用。低碳环保型物流设备一方面表现在其在制造过程中是低碳环保的,比如采用了更清洁的生产方式,或者产品设计更加紧凑,减少了原材料的耗用量。另一方面表现在客户使用物流设备的过程中更加低碳环保。低碳环保型物流设备的选择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其一,对物流过程中最常用的设备———“叉车”进行更新换代,可用混合动力叉车替换内燃叉车。据悉,丰田叉车已研制生产出世界上第一台内燃式混合动力叉车———hybrid,2009年12月日本开始销售这种叉车,这种叉车的二氧化碳的排放量和燃料的耗用量只有同等柴油叉车的50%。其二,要减少运输工具的能源消耗、降低碳排放量,可从这几个方面考虑:第一,用标准较高的重型专用车代替目前普遍使用载重在5吨左右中型物流车,这样,油耗将会降低20%~30%。第二,汽车运输以柴油车代替汽油车。柴油车比汽油车更省油更低碳,目前我国大多数的营运车辆是以汽油为主的,而不是柴油,但相同吨位的车,用柴油比用汽油要节约得多,柴油机的能源消耗仅为汽油机的45%~60%,二氧化碳的排放量也比汽油机大约低30%~35%。
3、优化运输线路,减少运输里程,降低碳排放。
通过仿真模拟软件,从运输里程、二氧化碳排放量、能源消耗等方面优化运输线路。如:中远物流正在应用一套供应链优化软件,该系统通过计算机仿真模型,评估二氧化碳排放量、能源耗用、运输里程等方面对运输线路进行优化。同时,该系统还包括燃油种类的选择和用量确定,系统还可以记录在运输、仓储等每一段物流活动所产生的碳排放数据。
4、物流企业反过来引导客户关注低碳经济和可持续发展。物流作为派生需求,通常是根据客户要求,提供客户满意的服务。事实上,物流企业也可以适度超前,反过来引导客户关注低碳经济和可持续发展。包括行业标准的建设方面、企业在为客户的方案的设计等具体运作模式中以及企业的投资决策中考虑“低碳”因素的加入,尽量多地考虑低碳效应。
三、结论
低碳经济的兴起将带来一场深刻的变革,极大的改变人类生产与生活。这场变革对物流企业也提出了新的挑战。物流企业必须认真审视低碳物流的价值,积极与企业自身实际需要相结合,做到资源的合理配置,这是增强企业竞争力,实现可持续发展战略有力的保障,从而为参与全球物流业竞争打下良好基础。通过政府、企业的不断努力,低碳经济条件下的物流产业转型才能够实现产业生产力与生态生产力的和值效应,从而彻底告别不可持续的高碳经济发展时代,企业也一定能取得更大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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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碳时代使得企业的外部经营环境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其中既蕴藏着机遇,也隐含着风险。最大的机遇将是新一代能源技术的创新和应用,将引领全球经济进入能源技术时代;最大的风险是低碳经济对经济转型的要求最终落实到每一个微观企业,如果不能对企业的行为形成有效约束,那么就无法达到减排目标。企业必须开始思考在产品的产业链中,每个企业该承担多少碳排放的责任,在加入碳约束的条件下,企业的成本曲线会发生怎样的变化。企业如何抓住机遇,变革自身的商业模式,改造经营模式,进行价值创新,成为企业重塑核心竞争力的重要因素。
(一)企业外部环境变化
气候变化给企业的外部经营环境带来了变化,使得企业出现了新的经营风险。与气候有关的立法频繁的出台且提出的苛刻减排目标,尽管这些指标将如何落实到每个企业还有待完善,但企业面临的气候立法压力则与日俱增。此外,来自国际贸易政策中以碳关税、碳配额购买、碳准入、碳审计与信息披露为形式的障碍,势必会影响企业的国际竞争力。首先,来自供应链的碳减排压力变得更加广泛和深入。许多大企业由于受本国立法或者舆论的压力,开始采取严格的碳排放管理方案,与此同时对供应商也提出了要求。因此,越来越来的企业不得不面对供应链巨头的变革压力来调整经营战略。其次,来自气候变化问题的投资风险正在逐渐进入金融机构和企业的投资决策模型之中。传统行业中高碳产品在面对严格的气候立法时,其生存空间受到巨大挤压,而这也进一步影响到企业评级、融资等后续行为。再次,低碳环境下,消费者环保意识增强,越发关注碳足迹;产品碳足迹标签使得碳排放信息显性化,碳足迹成为消费者产品价值认知和效用函数的重要因素,对市场需求和市场份额产生较大的影响。需求端消费者效用函数的变化将成为供应链碳减排的引导和驱动因素之一。企业所面临的品牌风险并不只是与其碳排放密度有关,相当程度上取决于公众的消费习惯和认知能力。“低碳忠诚度”或许可以更好的描述消费者在选择产品和服务时的心理倾向。此外,在低碳经济下,企业的竞争力模型里,出现了一条虚拟的碳价值链。尽管它由企业的实际经营活动产生,却又与这些产品或服务的生产成本或利润分布情况明显不同,甚至完全脱节。一些创造最多利润的环节可能带来很少的碳排放,而利润较低的环节可能主导了大部分碳排放。同时,在不同环节降低排放的成本和效率也存在着差异。如果给碳定价,那么企业产品、服务的价值曲线将发生重大变化。在未来,经济转型的成本将被分配给每个行业与每个企业,而这种分配既不是平均主义,也不是完全基于公平的市场机制,很可能存在很多不合理的因素。这将给现有的企业经营环境带来一系列不确定性变化。因此,这就使得企业必须重新评估生存的风险和机遇,将外部影响内部化,迅速变革商业模式和管理方式,进行价值创新,重塑低碳竞争力。
(二)企业内部因素变化
1.低碳经济下企业的成本结构的变动低碳经济要求企业不断提高“碳生产率”(单位二氧化碳的GDP产出水平),也就是说生产相同数量的产品消耗更少的能源,从而大大降低企业的生产成本。在低碳经济发展战略下,政府实行相应的政策来限制企业排放温室气体。无论政府选择征收碳税还是碳排放指标交易,企业采用低碳的经济发展模式都会减少相应的碳排放指标成本和缴纳的碳税总额,从而降低企业的生产成本。但是,新技术的研发会加大企业的研发成本,同时,管理成本在低碳经济发展初始阶段,由于新的管理制度的不完善、低碳技术的不成熟都会导致管理成本上升,随着低碳技术运用的成熟度的日趋提高,企业管理成本也会随之降低。
2.低碳经济下企业的融资途径发生了变化政府为支持低碳经济的发展,在政策上对低碳行业或者低碳企业进行倾斜,使企业获得政府资金补贴、优惠的信贷政策。企业可以通过碳排放机制中的CDM项目来获得发达国际的资金支持,通过自愿减排市场的交易获得收益。
3.低碳经济下企业的资产范围发生了变化碳排放机制下,碳作为一种新型商品引入市场,碳交易把原本一直游离在资产负债表外的气候因素纳入了企业的资产负债表,改变企业的收支结构,使得企业在传统的盈亏模式下,多了一种影响现金流和利润的因素。因此,在对企业经营状况进行评判的时候,需要考虑这一新的资产形式——碳资产。
二、低碳经济下企业盈利模式创新探索
(一)打造低碳产业链的盈利模式
产业链产生于上下游产业之间的联系,上游企业向下游企业输送产品或服务,最终形成一个功能完善、服务健全的产品或服务支撑链。在传统产业链下,产生高价值的环节或者产业很可能是碳排放量最低的,产生低价值的环节或者产业很可能是碳排放最高的,而在低碳环境下,加入碳排放因素的产业链,其价值分布将发生很大的变化。要打造一整条低碳产业链,首先要改变产业价值链的分布。传统产业价值链的分布一直是向资源型企业倾斜,而我国大多资源型企业都是碳排放量极高的,因此,从低碳产业价值链的角度来讲,就必须改变资源型企业的生产状况,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向掌握低碳核心技术的环节和链条倾斜,走低碳产业链与产业结构的发展模式。低碳经济下的新兴产业革命本身即意味着对现有产业制度进行创新,其核心在于从纵向的高碳产业结构和横向的高碳产业链条两个角度来改善现有高碳排放量下产业制度。
1.改变产业链条中高碳产业高碳产业低碳化首先是缩短能源、化工、建材、钢铁、汽车、交通等高碳产业所引申出来的产业链条,把这些产业的上、下游产业链“低碳化”,通过低碳技术的引入和改造,使之成为探索低碳经济发展的重点领域。例如,在跟物流密切相关的交通运输领域,应加速淘汰高耗能的老旧汽车,加快发展柴油车、大吨位车和专业车,推广厢式货车,发展集装箱等专业运输车辆,控制高耗油汽车的发展;加快发展电气化铁路,开发高效电力机车,推广节电措施,发展机车向客车供电技术,推广使用客车电源,逐步减少和取消柴油发电车;采用节油机型,提高载运率、客座率和运输周转能力,提高燃油效率、降低油耗。
2.发展低碳产业调整高碳产业结构,逐步降低高碳产业,推进产业和产品向利润曲线两端延伸:即向前端延伸,从生态设计入手形成自主知识产权;向后端延伸,形成品牌与销售网络,提高核心竞争力,最终使国民经济的产业结构逐步趋向低碳经济的标准。在限排的情况下,必须调整能源的利用结构,发展清洁能源。例如: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等。
(二)引入碳管理的盈利模式
1.在碳盘查的基础上实行碳减排碳盘查是以企业或集团为单位,计算该单位在生产活动中各环节直接或间接排放的温室气体的总量,将其编制成一份温室气体排放清单,并进行温室气体管理体系(ISO14064)的认证。碳减排解决方案是在碳盘查的基础上,根据ISO14064编制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清单报告,为实现减少企业温室气体排放,实施碳管理并优化企业碳管理体系而制定的包括碳减排目标、碳测量、碳减排措施等内容的方案。低碳经济下,制定碳减排解决方案,首先,有利于企业对其排放的温室气体进行全面掌握与管理,并获得准确而完整的企业碳排放清单和温室气体管理体系(ISO14064)认证;其次,明确的碳减排目标和清晰的节能碳减排机会,不仅为发掘潜在的节能碳减排项目提供可能,而且为企业降低能耗,节约成本,提高运营效率提供支持;再次,有利于提升企业碳的管理和社会形象,以及应对气候变化带来的风险的能力,减少相关方风险,最后,有利于应对国家以及地区相关法规政策的能力,履行社会责任,与国际标准接轨,转换传统经济增长模式,发掘参与国际和国内的碳排放交易的机会,实现低碳经济下的可持续发展。
2.通过碳足迹的测量来获得碳标签的使用权,使企业获得更多的市场份额。产品或者服务的碳足迹是指某个商品生产或服务的生命周期内的总温室气体排放量。对于一件产品来说,从生产该产品的原料收集开始,到产品制作、运输、使用,一直到产品最终废弃或者回收,所有碳足迹评价过程都包括在其生命周期之内。碳足迹的评估分为三个阶段,首先,在启动阶段需要设定目标,选择碳足迹测量的对象产品,并让供应商参与,根据产品的生命周期从供应链上考虑总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其次,在产品碳足迹计算阶段,通过绘制碳足迹项目过程图,确定优先顺序,对边界进行界定,然后对范围内的数据进行收集,最后根据PAS2050(ISO14067)计算产品碳足迹,编制碳足迹数据报告,对其中不确定性的环节、数据进行最终确定。最后,在后续阶段要审定和核查结果,根据碳足迹报告实行减排措施,评估减排效果。通报碳足迹,获得碳足迹标签的使用权,公布减排量。开发碳足迹,对企业来说,使产品获得准确的产品生命周期内的碳排放信息,获得潜在的节能减排机会和产品碳排放基准线,为企业确定减排目标和途径提供依据,同时,应对日益严格的国际标准要求,满足消费者对产品碳信息披露与使用低碳产品的要求,提高品牌和企业知名度,获得国内外客户认可,提高产品在同行业内的竞争力。
(三)开发碳资产的盈利模式
碳规制下,包括二氧化碳在内的温室气体的排放行为都要受到限制,这就使得碳排放权和碳排放额(信用)开始稀缺,《联合国气候框架公约》的100个成员国及《京都议定书》签署国在《京都议定书》规定的责任前提下,使其成为一种有价产品,被称为碳资产。从现实来看,发达国家的能源利用效率高,能源结构优化,新的能源技术被大量采用,因此在发达国家进一步减排的成本极高,难度也较大。而在发展中国家,能源利用效率低下,缺乏对新技术的研发和新能源的开发,如果能源运用发达国家先进的技术和新能源技术,那相对于发达国家来说减排空间很大,成本也低。这导致了同一减排单位在不同国家之间存在着不同的成本,形成了高价差。《京都议定书》中的CDM机制,使得这种交易成为可能,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可以通过项目合作的形式,由发达国家帮助发展中国家减排,而减排额可以通过交易的形式进行买卖,那么国际碳交易市场由此产生。碳交易市场虽然尚未扩展到全球范围,但这个市场创造出了一种新型的虚拟商品。这种新型商品的引入,使得企业在传统的盈亏模式下,多了一种影响现金流和利润的因素。评判企业经营状况的标准发生了变化,这两个标准之间本质上并不是完全重叠的,如果这一新的资产形式(碳资产)写入财务报表,那么意味着虚拟经济将不可阻挡地进入到企业微观层面,并直接影响到企业的经营成果。
1.通过清洁发展机制(CDM)项目来开发企业的碳资产《京都议定书》所签订的三种碳减排机中唯有CDM机制是包括发达国家(买方)和发展中国家(卖方)的机制。在该机制下,发达国家的政府和企业可以到发展中国家购买由温室气体减排项目产生的核证减排量(CER)以抵消其在《京都议定书》框架下的减排义务,发展中国家的政府和企业从中获得资金与技术的支持。对中国的制造业而言,通过CDM项目,可以减少项目投融资的障碍与风险,从发达国家获得资金和技术支持,增加项目经济吸引力,项目签发成功后,每年将获得直接经济收益。
2.自愿减排项目(VER)自愿减排(VER)是随着《京都议定书》强制型市场的发展而伴随形成的碳市场。在自愿型市场中,任何组织或个人为了抵偿自己排放的各种形式的温室气体,自愿交易碳信用额。自愿减排市场为那些前期成本过高、或其它原因而无法进入CDM开发的碳减排项目提供了途径。VER由不同的机构和不同的标准在执行,在自愿减排市场,只要能找到买家购买即可交易,省掉很多中间申请的环节,节省时间。而且,项目开发期间无需任何资金投入;可以从项目减排量交易中直接获得收益。公司或者个人通过自愿购买能够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自愿减排量以减少碳足迹,由此产生的收益可以帮助减少投资运营成本、引入更加清洁高效的技术、减少对环境的影响,从而提高企业形象、提升品牌竞争力,为企业参与国内碳交易市场作准备。
3.通过中国自愿减排项目(CCER)根据《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参与自愿减排的减排量需经国家主管部门在国家自愿减排交易登记簿进行登记备案,经备案的减排量称为“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自愿减排项目减排量经备案后,在国家登记簿登记并在经备案的交易机构内交易。国内外机构、企业、团体和个人均可参与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量交易。可申请备案的自愿减排项目有:
(1)2005年2月16日后开工建设;
(2)采用经国家主管部门备案的方法学开发的自愿减排项目;
(3)获得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作为清洁发展机制项目,但未在联合国CDM机制执行理事会注册的项目;
(4)获得国家发改委批准作为CDM机制的项目并在联合国CDM机制执行理事会注册前就已经产生减排量的项目;
(5)在联合国CDM机制执行理事会注册但减排量未获得EB签发的项目。
三、小结
[论文摘要]气候变化问题是由全球范围内市场失灵造成的,减排温室气体的措施离不开市场机制。围绕碳标识合法性的讨论体现了环境保护与贸易自由的冲突。我国应当加强对碳标识的研究,以应对来自主要贸易伙伴的挑战,并使之成为我国实施贸易与环境政策的一项重要工具。
[论文关键词]碳标识;温室气体减排;贸易与环境
全球经济一体化和贸易自由化扩大了消费者的产品选择范围。2007年美国消费了11.7亿美元瓶装水,是世界上最大的瓶装水市场,其中相当一部分是斐济水(Fiji Water)。将斐济水从其原产地运到位于洛杉矶出售需要跨越约2,000英里,途中消耗的能量是生产瓶装水的两倍,而消费者并未意识到这一点。2006年,为生产供美国消费的瓶装水便排放了约250万吨二氧化碳,运输导致了进一步的碳排放,尽管饮用水本身完全可以从当地获得。然而,瓶装水仅是在摆上货架前跨越了千山万水的众多产品中的一例。
一、碳标识是应对气候变化的减排措施
将排放温室气体的外部成本内部化的市场机制主要有两种:一种是“限制和贸易”(cap and trade) ,另一种是征收碳税( carbon tax)。两者均须以国家的强制力保证实施。如果国家不愿参加减排温室气体的多边安排或承担强制性减排义务,自愿采取减排措施的国家仍可通过单边或者与他国的协调措施,利用市场的力量迫使非自愿减排国家的企业采取减排措施,只要其拥有对非自愿减排国家足够重要的市场。相关措施还包括披露企业的碳足迹(carbon footprint)和对产品进行碳标识(carbon labeling)。碳标识是为了缓解气候变化、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推广低碳排放技术,把商品在生产过程中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在产品标签上用量化的指数标示出来,以标签的形式告知消费者产品的碳信息,通过消费者的选择和非政府组织的监督机制影响生产者的行为,促使生产者提供低排放的产品和服务。
二、碳标识的实际运用
为了改变消费者的购买观念,选择“低碳”产品,英国政府率先于2007年实施了碳标识项目,其目标是覆盖所有的产品,目前已有近百种产品加贴了碳标识。据报道,英国特易购、百事可乐等顶级食品公司已经给部分食品标上了“碳足迹”,帮助消费者做出“绿色”采购决策。作为英国未来20 年食品生产战略的一部分,政府呼吁其他品牌食品也标上“碳足迹”标签,便于消费者一目了然地查看该商品从开始加工到摆上售货架全过程中的二氧化碳排放量。在英国,选择在其产品上加贴碳标识的企业也承诺在两年内对其产品的碳足迹进行削减。应英国环境部门要求,食品和农村事务处以及英国标准化机构对某一产品的碳足迹进行计算并建立了统一的标准。
在美国,理论上个人行为导致的二氧化碳排放量占总量的三分之一。因此,碳标识的推动力在于向消费者提供有关产品碳信息,使他们在知悉的基础上作出购买决定并最终选择碳足迹较低的产品,以减少碳排放。2007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审理的Massachusetts v.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gency案中,12个州政府、四个地方当局以及众多私人组织起诉美国环境署,迫使后者将温室气体作为《清洁空气法案》第202节中的污染物质加以规制。最高法院以5:4的表决结果认定了温室气体构成《清洁空气法案》中的“空气污染物”,美国环境署有义务加以规制。该案传递出的另一个信息是美国环境署应当自己实施碳标识而不是留给各州政府或个体企业来完成。同时,美国于2007年颁布了《国家温室气体登记法案》和《温室气体责任法案》,2008年又公布了《统一拨款法案》,指示国家环保署制订规则,要求各经济部门报告温室气体排放情况。此外,美国国家环保署与美国能源部共同推行的美国能源之星(energy star)标识业已深入人心。据测算,如果美国个人消费者、商业机构和政府组织选择有能源之星标识的产品,每年的能源消耗将会减少2,000亿美元。迄今为止,能源之星计划已经为减排作出了相当于2,700,000辆汽车温室气体排放量的贡献。
三、碳标识在WTO法律框架下的适用性分析
对环境标识最强烈的质疑来自于WTO的反贸易保护规则。国家在制定减排温室气体的政策和法律时可以使用贸易措施是国际社会的共识,但并不意味着此类贸易措施的内容和实施方式的合法性均不会受到挑战。《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3条第5款规定:为应对其后变化而实施的措施,包括单方面措施,不应当成为国际贸易上的任意或无理的歧视手段或者隐蔽的限制。这表明,即使是为了减排温室气体而采取贸易措施,也必须符合国际贸易法规则,主要是WTO协议。如果WTO成员国因实施碳标识而更加青睐当地产品,则可能构成对WTO反贸易保护主义规则的违反。这凸显了贸易促进与环境保护之间的冲突性。
(一)碳标识与非歧视原则的潜在冲突
WTO的宗旨在于反对贸易保护主义,实现贸易自由化,扩大就业,充分利用全球资源,造福人类。为此,WTO确立了非歧视、透明度、自由贸易和公平竞争四大原则。其中,非歧视原则与碳标识关系最为密切。非歧视原则主要包括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两个方面,其与碳标识的潜在冲突体现为:实施碳标识是否会为部分企业或产品其带来商业上的优势?如果进口货物被加贴碳标识,是否会导致其销路不畅?如果一国将已经加贴碳标识的产品出口至他国,是否会比未加贴碳标识的第三国产品有更好的销路?
实施与贸易有关的环境措施导致与非歧视原则潜在冲突的问题并非首次出现。例如,根据《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每一缔约国必须禁止从截止到1990年1月尚不是议定书缔约国的国家进口受控物质,故非缔约方国家可能无法享受《议定书》缔约方之一给予另一缔约方在进出口方面的待遇。如果涉及的各方均同为WTO成员国,则《蒙特利尔议定书》的实施可能违反WTO最惠国待遇原则。在碳标识领域,进口国如果仅基于货物运输的距离而歧视来自另一个国家的产品就可能构成对GATT规则的违反。同样,因产品未实施碳足迹,或因一国对碳排放未加限制而进行歧视也可能构成对GATT规则的违反。不过,正如生态标识在世界许多国家流行而并未受到WTO的过多干涉一样,碳标识也可能走类似的道路。通过保持标识项目的自愿性,一国仍然可以向实施碳标识的国家出口货物,即使其自身并不实施。
(二)TBT协议对碳标识的涵盖
根据WTO规则,成员国有权限制它们认为未能满足安全标准和规范的产品进口,在此过程中能否对非与产品特性相关的生产过程和方法(NPR-PPMs)加以考虑是一个潜在问题。NPR-PPMs无法通过观察产品本身得知。如果对美国境内销售的斐济瓶装水加贴碳标识以标注其食品里程,所反映的信息便属于NPR-PPMs。碳标识侧重于揭示NPR-PPMs信息,却可以使消费者清楚地了解产品对于气候变化的影响。GATT缔约方在乌拉圭回合结束时达成了《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TBT协议)。该协议不但涉及产品本身的规范和标准,还将产品的生产工艺、生产方法的法规和标准纳入了协议范围,并适用于WTO所有成员。根据该协议,WTO成员国对在其境内生产和出售的所有产品的制造标准负有监督和加以规范的义务,也可以选择对在其境内运输以及使用产品的方法加以规范,但成员国能否合法地在产品上设置碳标识,以反映该产品在其他国家生产时的温室排放水平?
TBT协议的主要目的是确保以“技术规章”(technical regulation)和“标准”(standard)为形式的非关税壁垒措施不会对国际贸易造成不必要的障碍。从协议措辞方面分析,TBT协议附件1第1项对“技术规章”作出了界定:规定强制执行的产品特性或其相关工艺和生产方法、包括适用的管理规定在内的文件。该文件还可包括或专门关于适用于产品、工艺或生产方法的专门术语、符号、包装、标志或标签要求;第二项对“标准”作出的界定为:经公认机构批准的、规定非强制执行的、供通用或重复使用的产品或相关工艺和生产方法的规则、指南或特性的文件。该文件还可包括或专门关于适用于产品、工艺或生产方法的专门术语、符号、包装、标志或标签要求。不难看出,上述两个条款在第一句中都包含了短语“相关加工和生产方法”,但在第二句中却并未使用“相关的”一词,似乎意味着一种标识并非必须“与产品相关”。因此,将与NPR-PPMs有关的碳标识应用于进口货物存在可行性。笔者认为,可以将与生产过程和方法相关的碳排放视为危害环境的物质,进而将其归入WTO对进口的大规模碳足迹产品施加限制的参考因素。值得注意的是,由于发展中国家在环境标准问题上的发言权远不及发达国家,TBT协议第12条还专门规定了对贫困和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待遇和差别待遇,主要包括发展中国家成员可以采用与国际标准、指南和建议不同的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以保护与其发展需要相适应的本国技术、生产方法和工艺等。
(三)碳标识在GATT第20条下的抗辩
GATT第20条规定了可以偏离总协定义务的几种例外情况,其中的b项和g项与环境保护有关,是过去GATT衡量与贸易有关的环境措施是否符合GATT的主要依据,也是现在WTO解决争端机构解决类似争端的主要依据。在理论上,如果碳标识是在自愿的基础上实施且不会完全阻碍产品进入一国市场,则有可能被WTO所接受。笔者认为,基于许多发展中国家反对以碳排放为基础推行贸易限制措施的现实,实施全球生态环境保护战略同样应当寻求合作的方式,实施碳标识的发达国家所采取的单边贸易措施也必须考虑到发展中国家的承受能力。值得一提的是,在2011年7月的“美国、欧盟、墨西哥诉中国原材料出口限制措施”案(WT/DS394/395/398/R)裁决报告中,专家组以中国采取的出口限制措施在事实上为下游产业提供了变相补贴等理由裁定中国不能援引GATT第20条(g)款作为被诉出口限制措施违反《中国入世议定书》第11.3条义务之抗辩依据。WTO上诉机构于2012年1月报告支持了该案专家组得出的相关结论。因此,根据目前WTO的争端解决实践,如果无法有力地证明碳标识措施与保护可耗竭自然资源之目的间存在关联,则在WTO法律框架下援用GATT第20条规定的一般例外进行抗辩的前景并不乐观。